代理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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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合同

代理合同范文1

《新合同法》实施对规范民事流转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本文对《合同法》中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的法律效力等方面作了详细的阐述,使人们对合同的生效有了明确的理解。

关键词合同效力效力待定无效

1999年10月10日,新的《合同法》生效。新《合同法》的实施对规范民事流转关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中,合同的效力作为一个重要的内容写入《合同法》,而在此之前,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生效是没有区分的,而合同的效力又区分为效力确定与效力待定。笔者针对合同效力的特殊形式,效力待定的合同作为一下探讨:

一、效力待定合同概述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而有待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首先应是已成立的合同。其次是其效力状况不确定,不确定的原因是在于该合同不符合有关合同生产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状态,即可能转变为有效合同,也可能转变为无效合同。而决定效力未定的合同归于有效亦或无效则取决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称为承认权人。如果有承认权人的承认该合同,合同即为有效,而若拒绝承认,合同则归于无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是有区别的。对于无效合同而言,其不发生效力,自始已经确定,并不因其他行为而使之再生效力;而效力待定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尚未确定,而要待承认权人的行为使之确定。对可撤销合同而言,其未被撤销之前,应被认定为有效,只是撤销权人先例撤销权撤销该合同,而使之归于无效;而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发生与否尚未处于悬而未决状态,需待承认权人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是否产生效力。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关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时,无论是丧失权利或负担义务,纵使其在经济上获得巨大利益,亦不属于能获得法律上的利益。德国、瑞士、奥地利民法采用此种标准。以前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合同时,基本上是认定为无效合同。此类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这是因为:(1)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所造成的,这类合同并非不可补救的。(2)这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是符合权利人利益的。(3)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人明确无误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法定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所谓“催告”就是指的相对人要求法定人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法定人逾期不作表示的,则视为法定人拒绝追认。设立相对人的催告权,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也可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但是相对人的催告应当有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时,对于相对人催告中一般要定一个期限,合同法规定以一个月为限,超过这个期限,法定人不作答复的,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除了有催告权外,还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在此类合同中,如果仅有法定人的追认权而没有相对人的撤销权,那么,法定人作出追认前,相对人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只能被动的依赖法定人追认或者否认,这对相对人是很不公平的。设定相对人的撤消权正是为了使相对人与法定人能有同等的机会来处理这类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三、因无权订立的合同

1、因无权订立的合同的种类

所谓无权的合同就是无权的人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因无权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1)根本没有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人的授权,就以被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人与被人之间有关系而存在,但是人超越了被人的授权,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3)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人之原有关系,但是由于期限届满、事务完成或者被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人仍以被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2、无权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无权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权人签订的合同尽管缺乏权,存在着主体的瑕疵,但是这种缺陷是可以通过本人的追认加以补正的。

我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中止后,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将无权人签订的合同纳入效力待定是基于以下原因:

(1)无权人签订的合同并非都对被人不利,有些因无权而签订的合同对被人可能是有利的。

(2)从本质上讲,无权行为也具有某些人的特征,如无权人为被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也愿意与被人签订合同,如果被人事后授权,也就意味着事后对合同的承认。

(3)经过事后的追认,可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无权人以被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合同一旦经过被人的追认,就具有效力。所谓追认是指,被人对夫权行为事后予以承认的单方意思表示,向相对人作出。如果仅向无权人作出意思表示,也必须使相对人知道后才能产生法律效果。一旦被人作出追认,因无权所订立的合同就从成立时产生法律效力。追认权是被人的一项权利,即被人有权作出追认,也可以拒绝追认,如果被人明确的表示拒绝追认,那么因无权而签订的合同就不能对被人产生法律效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在日常的经济生活中,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都是经过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等。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的权限不是无限制的,他们必须在法律的规定或者法人的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责。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却大量存在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如何对待此类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

《合同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基于以下原因:

(1)我国《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根据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由此可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本身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组成部分。一般说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行为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因此他们执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都应当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2)对于合同的相对人来说,他只认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就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他一般并不知道也没有义务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权限到底有哪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规定也不应对合同的相对人构成约束力。否则,将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也不利于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对合同相对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3)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对大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而订立的合同作无效处理,严重地损害了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助长了一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此逃避责任,谋取非法利益。因此,承认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职权的行为有效,可以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也符合交易的规则。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在订立的过程中,合同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行为超越了权限,而仍与其订立合同便是具有恶意的行为。那么此时,合同就不具有效力。因此,合同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

四、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所谓无处分权人,就是对归属于他人的财产没有权利进行处置的权利或者虽对财产拥有所有权,但由于该财产上负有义务而对此不能进行自由处分的人。无权处分的合同就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例如,甲将某物租赁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物非法转让给丙,则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就属于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因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签订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处分,就是指法律音效上的处分。例如财产的转让、财产的赠与、在财产上设定抵押权等行为。财产只能有处分权的人进行处分,无处分权人对其他财产进行处分是对他人的财产的侵害。既使是对共有财产享有共有权的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应有的部分,不能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因为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

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人而签订的合同必须经过权利人的事后追认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取得对财产的处分权。这里的权利人是指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事后同意处分该财产行为的意思表示。这种追认可以直接向买受人作出,也可以向处分人作出,可以用口头形式作出,也可以用书面形式作出,不管用何种形式,追认都必须用明示的方式作出,沉默和不作为都不视为追认。追认是一种单方的意思表示,其目的就是使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在得到追认以前,买卖人可以撤销该合同。在追认以后,则合同将从订立合同时就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请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仍为有效合同。无权处分的本质就是处分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处分他人财产,从而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如果处分人在合同订立后取得财产权利或者取得了对财产的处分权,就可以消除无权处分的状态,从而使合同产生效力。

参考文献:

王利民:《合同法新论•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205页

李旭东、赵云芬主编《合同法》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80页

代理合同范文2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其因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规定,合同尚处于未生效状态,其生效与否取决于有权人是否表示承认。

新合同法第三章规定,效力待定合同有四种: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人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人或征得法定人同意后实施。在民法通则中,这类主体所为行为被列为无效民事行为,合同法对此作了补正,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确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3、无权人以被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无权指欠缺权的,主要有四种情况:(1)根本无权;(2)授权行为无效的;(3)超越权范围进行的:(4)权消灭后的。关于无权人所订之合同,新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的法律后果。

无权应区别于表见,表见行为是指无权人的行为,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权;而前者则不存在这一情况。判断表见的构成关键在于区分善意相对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人具有权。表见的效果相对人可直接请求本人负责。而对于狭义无权行为,如果本人不追认,则不负责任。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财产。依新合同法的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当效力待定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无效时,如何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下列规则体现了对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

1、效力待定合同制度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消权两项权利,以维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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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人际沟通能力的方法:人际沟通技巧一、讲出来

尤其是坦白的讲出来你内心的感受、感情、痛苦、想法和期望,但绝对不是批评、责备、抱怨、攻击。

二、不批评、不责备、不抱怨、不攻击、不说教

批评、责备、抱怨、攻击这些都是沟通的刽子手,只会使事情恶化。

三、互相尊重

只有给予对方尊重才有沟通,若对方不尊重你时,你也要适当的请求对方的尊重,否则很难沟通。

四、绝不口出恶言

恶言伤人,就是所谓的“祸从口出”。

五、不说不该说的话

如果说了不该说的话,往往要花费极大的代价来弥补,正是所谓的“一言既出,驷马难追”、“病从口入,祸从口出”甚至于还可能造成无可弥补的终生遗憾哩!所以沟通不能够信口雌黄、口无遮拦,但是完全不说话,有时后也会变得更恶劣。

六、情绪中不要沟通 尤其是不能够做决定

情绪中的沟通常常无好话,既理不清,也讲不明,尤其在情绪中,很容易冲动而失去理性,如:吵的不可开交的夫妻、反目成仇的父母子女、对峙已久的上司下属……尤其是不能够在情绪中做出情绪性、冲动性的“决定”,这很容易让事情不可挽回,令人后悔!

七、理性的沟通 不理性不要沟通

不理性只有争执的份,不会有结果,更不可能有好结果,所以,这种沟通无济于事。

八、觉知

不只是沟通才需要觉知,一切都需要。如果自己说错了话、做错了事,如不想造成无可弥补的伤害时,最好的办法是什么?!“我错了”,这就是一种觉知。

九、承认我错了

承认我错了是沟通的消毒剂,可解冻、改善与转化沟通的问题,就一句:我错了!勾销了多少人的新仇旧恨,化解掉多少年打不开的死结,让人豁然开朗,放下武器,重新面对自己,开始重新思考人生,甚至于我是谁

十、说对不起!

说对不起,不代表我真的做了什么天大的错误或伤天害理的事,而是一种软化剂,使事情终有“转圜”的余地,甚至于还可以创造“天堂”。其实有时候你也真的是大错特错,死不认错就是一件大错特错的事。

十一、等待转机

如果没有转机,就要等待,当然,不要空等待成果就会从天下掉下来,还是要你自己去努力,但是努力并不一定会有结果,或舍本逐末,但若不努力时,你将什么都没有。

提高人际沟通能力的方法:人际沟通原则1、正直原则。主要是指正确、健康的人际交往能力,营造互帮互学、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的人际关系氛围。决不能搞拉帮结派,酒肉朋友,无原则、不健康的人际交往。

2、平等原则。主要是指交往的双方人格上的平等,他包括尊重他人和保持他人自我尊严两个方面。彼此尊重是友谊的基础,是两心相通的桥梁。交往必须平等,平等才能深交,这是人际交往成功的前提。社会主义人际关系的根本特征就是平等,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贯彻平等原则,就是一澳求在交往中尊重别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别人的感情。古人云:“欲人之爱己也,必先爱人;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尊重不是单方面的,而是取决双方,既要自尊,又要彼此尊重。

3、诚信原则。指在人际交往中,以诚相待、信守诺言。在与人交往时,一方面要真诚待人,既不当面奉承人,也不在背后诽谤人,要做到肝胆相照,襟怀坦荡。另一方面,言必行,行必果,承诺事情要尽量做到,这样才能赢得别人的拥戴,彼此建立深厚的友谊。马克思曾经把真诚、理智的友谊赞誉为“人生的无价之宝”。古人也说,“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心诚则灵”。其诚是换取友谊的钥匙。日本著名作家池田大作写道:“只有抛掉虚伪,以诚相见的人际关系,才识最有力、最美好、最崇高的”。

4、宽容原则。在与人相处时,应当严于律己,宽容待人,接受对方的差异。俗话说,“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交往中,对别人要有宽容之心,如“眼睛里容不得一粒沙子”般斤斤计较,苛刻待人,或者得理不让人,最终将会成为孤家寡人。另外,要有宽容之心,还须以诚换诚,以情换情,以心换心,善于展再对方的角度去理解对方,回柳暗花明,豁然开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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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同管理 法律隐患 制度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贸易和经营模式的不断涌现,合同已成为企业与企业间,企业与个人之间经济合作的重要纽带,合同管理本身也成为企业内部管理成功与否的一项有效衡量标准。企业只有对经济合同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才能合理掌控和规避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成为助推企业经济利益和管理水平的重要保证[1]。因此,加强现代企业的经济合同管理成为现代企业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这就需要对现代企业在当前经济合同管理的现状和问题有基本的了解,从而分析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帮助企业不断提高经济合同的管理水平。

一、现代企业经济合同管理的现状和问题

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现代企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企业的经济合同管理也得到了很大加强。但在经济合同管理中还普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给一些企业的发展带来了不良的影响,甚至造成重大损失,令人反思。

综合本人实践和近年来有代表性的企业经济合同案例,我国企业经济合同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合同管理机构设置不完善,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部门及专业人员,在开展各类经济活动及合同签订过程中忽略专业的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和支持,导致盲目行动和失误。二是企业内部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完善,流程不清晰,造成管理措施难以到位。比如多头管理,造成职责模糊,主责不明,在执行和管理中出现推诿或不管地带;或制度和流程的接口环节不匹配,造成管理真空和缺位。三是忽略对法律法规更新的跟踪,对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能及时、全面、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仍依照旧的法律法规签订和执行经济合同,引入误区。四是合同资料管理不规范,不及时汇总归档,导致资料缺失、不完整,造成发生合同纠纷时维权困难。五是受长官意识的影响,急于求成而拍板,片面强调特事特办而忽视了对风险的客观分析。六是一些合同管理和工作人员的合同知识和法律意识不足,在合同细节上把关不严,在执行操作上处置不当,埋下隐患。七是内部监管机制不到位,导致合同印章使用的失控,给少数违法违纪人员以可乘之机,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

二、如何加强现代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

加强和提高现代企业经济合同的管理,首先要强化经营活动风险管控意识,建全企业内部的合同管理和法律服务的机构;企业应根据自身条件设立专门法律部门,配置专职法律人员,并建立与专业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关系,在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和经济合同制定工作中,获得充分的法律咨询和指导,避免盲动而造成重大损失。二是须建立健全完善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是一个企业能够实现经营活动目标和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在经济合同管理中,应理清和不断优化经济合同在签订、审核、履行以及结算的基本流程,建立与企业自身发展相匹配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得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能够与企业自身的各项发展互相适应;强化经济合同管理各项工作中的规律性和规范性建设,完善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中的缺陷,实现企业经济合同发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2]。其中,建立完善健全的经济合同的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合同签订的审查审批的各项制度,严格按制度和流程合理处理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以及变更问题;将合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模式与企业中合同管理的相关部门职责相互结合,对参与经济合同管理的各个部门的工作内容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不断优化各项合同管理工作中各项业务的接口衔接,杜绝管理的模糊和真空地带;三是企业的法律部门和专职人员必须时刻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动态,海外投资、经营企业还必须及时了解当地乃至国际的法律、公约的修订和变更,及时、全面、充分的了解和掌握新的法律规定,及时分析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合理的法律意见。四是加强和规范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做好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切实注意合同洽商、签订、履行、修改和结算各个环节的资料完整和归档,特别是不要忽视合同洽商过程中的函件资料以及合同附件的保管和归档,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能提供充分的证据链材料。五是重视在企业内部普及与合同管理有关的各项法律知识,定期举办经济活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知识培训,不断加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合同风险防控意识,提高合同管理和经办人员的工作素质和水平,避免长官意识对合同签订、实施和管理工作的影响,减少合同经办和履行中的工作偏差。六是切实加强和实施内部监管机制,严格合同印章的使用和登记管理,妥善保管企业印章。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及时避免给企业带来进一步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

此外,企业还须加强检查和考核工作,不定期检查经济合同管理各项工作的履行情况,总结推广成功的合同管理工作经验;依据法律妥善、及时处理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协商以及仲裁等法律诉讼。

三、结语

经济合同是现代企业之间经济来往和合作的重要纽带,经济合同管理本身也是企业内部管理成功与否的有效衡量标准之一。完善的经济合同管理是现代企业实现经营目标和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和保障。因此,高度重视和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建全企业内部合同管理和法律服务的机构,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的各项工作和职责,持续优化和改进合同管理流程,密切关注各类经济活动法律法规的动态,加强企业经济合同的档案管理,重视普及合同管理有关的各项法律知识,加强各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培训工作,切实加强内部管控机制,是现代企业发展中需要长期重视和持续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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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宇宙暗能量的形态和本质 暗能量的地理生物效应 现代地理学

1、引言,暗能量研究的现状和传统地理学

1.1 关于暗能量

宇宙暗能量最早可追溯到爱因斯坦的宇宙常数。1998年,天文学家们发现,宇宙不只是在膨胀,而且在以前所未有的加速度向外扩张,所有遥远的星系远离我们的速度越来越快。那么一定有某种隐藏的力量在暗中把星系相互以加速膨胀的方式撕扯开来,这是一种具有排斥力的能量,科学家们把它称为“暗能量”。暗能量长期作用于太阳和地球会产生一系列效应,需要人类去破译识别和开发利用。

1.2 “威尔金森微波各向异性探测器(Wilkinson Mi-crowave Anisotropy Probe,简称WMAP)已经得到了宇宙最早光(辐射)的第一批详细的全天图!它捕获的微波(光)辐射来自“大爆炸”后的38万年。通过用一个模型拟合观测,宇宙学家根据这种(光)辐射确定了宇宙学参数。宇宙的年龄(T。)为137亿年。Ω。值近似于1,支持发生过暴涨的观点。当然,宇宙有平直的几何学,而通过这些资料导出的宇宙成分是:暗能量占73%,暗物质占22%,平常(重子)物质占4.4%。这些不同寻常的结果与我们现在的了解是一致的,但似乎提供了空前精确的信息。”

1.3 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美籍华裔科学家李政道,2005年4月1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的世界物理年大会上做报告,阐述了有关“暗能量可能来源”的最新见解。李政道教授的观点主要是:“天外有天”。“WMAP和SDSS(斯隆数字巡天)以及Ia超新星观测结果告诉我们暗能量占宇宙成分的三分之二。暗能量具有负压,在宇宙空间几乎均匀分布或完全不成团,但它的物理性质却仍然是个谜。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新的物理理论和天文观测,这将带来一场重大的物理学和天文学革命。”

1.4 据新华网2008年11月25日报道:“NASA和美国能源部正在协力建造世界上第一个太空观测站,旨在了解暗能量的本质。”

1.5 2009年2月笔者在《今日科苑》第4期上发表“论暗能量的形态和本质”,用国家天文台、云南天文台的观测成果证明了“暗能量是基本粒子和波的共同体、是质量和能量的共同体、是势能和动能的共同体、是宇宙大爆炸后没有凝聚成普通重子物质和暗物质的余留物不断演化进化来的。”由此可见暗能量波和光波一样具有“波一粒二象性”。

1.6 传统地理学是把地球上各种物理运动和变化(风、云、雨、雪,七个气压带、六个风带、三大环流)的能量来源只归结于太阳,完全不考虑占宇宙成分73%的暗能量这个重要机制。事实上是地球上各种物理运动和变化所需能量的来源除了太阳之外还有宇宙暗能量。

1.7 2011年2月,笔者在《经济研究导刊》第6期上发表“宇宙暗能量的地理生物效应及对地球变暖的制约――低碳经济和暗能量”,将传统地理学提高到了现代地理学阶段。

1.8 暗能量波的波形图如图1所示:

2、暗能量地理学、暗能量气象学的发现及现代地理学的建立。2008年,作者“利用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云南天文台和紫金山天文台已有的多项观测成果,”特别是用1996年1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这13年4749天的太阳黑子相对数、日最大相对数、太阳10 Cm射电流量和日最大射电流量及这一期间中国气象科学数据共享服务网提供的地球气压、气温和降水的观测值,通过对这数十万个数据的理论计算和分析研究发现了暗能量的地理效应,耗时一年多,用了十余斤的演算稿纸证明是太阳和暗能量共同主导了这种地理生物效应。暗能量的地理效应图如图象2所示:

当我用数十万个科学数据通过理论计算绘制出这些图象时,我的眼前忽然一亮,高兴地喊了起来:“我终于找到证据了”。利用这个图像能方便地看到暗能量的地理效应。具体是温度效应、负压力效应和次生的自然灾害效应。暗能量的地理温度效应表现在暗能量波的波峰期(2000年),黑子相对数高达43774。当年地球气温最低。以贵阳市作代表,温度只有11.046℃,是13年中气温最低的年份。处于图2中的低温谷。由于气温最低,因此2000年贵阳平均气压最高(8965hpa),为图中的高压脊。负压力效应则表现在2000年贵阳降水量最大,为1441mm,也是13年中的最大值。“图中有3高一低:暗能量波峰、降水峰、高压脊,低温谷,它们是对应的。这表明地球上各地气温、气压、降水等的地理分布差异信息和太阳信息及宇宙暗能量信息是十分吻合的。暗能量是以基本粒子和波的能量形式长期作用于太阳和地球的。用“拉脱维亚光柱观察暗能量”的原理图能很好地解释这些问题。如图3所示:

暗能量是由西向东进入太阳系和地球大气圈并推动整个太阳系至西向东自转和公转的。用太阳和宇宙暗能量的共同作用去看待地球上的大气环流及随之产生的各种自然现象,地球上不同经纬的气温、气压,降水、蒸发的地理分布差异,所有问题都将迎刃而解。现代地理学从此应运而生。如前所述:2000年是暗能量的波峰期,以贵阳为代表这时低纬度地区降水量为一个暗能量波的周期内的最大值,用暗能量的负压力效应能很好地解释这一现象。而此时地处中纬度的北京、承德地区的降水量则是一个暗能量波的周期内的最小值,原因就在于暗能量波越过北纬30度后面对的是一个下滑的下垫面,其流速会得到加大。地面的大流速就会吸引高空气流下沉(流体力学的流速大压强小规律),气流下沉绝热增温,降水自然减少,因而产生最小值,同样可用暗能量的作用来解释。如图4所示:

正是这个流速大压强小规律在起主导作用,地处北纬56度附近的拉脱维亚让人们拍摄到了暗能量的负压力效应。如图5所示:

如图5所示,由于地面较大的流速而吸引高空气流下沉从而出现漏斗状的光柱。用“拉脱维亚光柱观察暗能量”的原理图就是根据这张照片绘制出来的。

3、由暗能量的地理生物效应能演生出一系列次级学

科。由“暗能量的地理生物效应”能演生出一系列次级学科,如暗能量地貌学、暗能量生物学、暗能量气象学、暗能量水文学乃至暗能量超导物理学。

3.1 关于暗能量地貌学。根据“用拉脱维亚光柱来观察宇宙暗能量”的原理图,能方便地演生出暗能量地貌学。

由于暗能量波的基本粒子流越过地球南北纬30度后面对的是一个下滑的下垫面,它的流速会在纬度30~60度之间得到加大,因此对中纬度的地表有塑造作用而产生暗能量地貌。作者预测:我国西北处在中纬度地区沙漠的沙丘是南坡缓而北坡陡,沙漠中的波纹是东西方向的。和流水与海岸沙滩地貌相似。

3.2 暗能量生物学。宇宙暗能量和太阳一起长期作用于地球生物会产生暗能量生物效应。如:树木的年轮一定和暗能量波吻合。年轮密的年份一定是暗能量的波谷期(干旱期),而年轮疏的年份则是暗能量的波峰期(湿润期)。此外,树木的外表形态也会形成一些适应太阳和宇宙暗能量的特征因而具有指示作用。作者将暗能量信息树的形成划分成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低纬度地区因为这里的暗能量是从太空往下的,所以树木的外形像太空火焰,如图6、7所示:

太空中的火焰如图8所示:

在北半球的中纬度地区,因为这里暗能量的基本粒子流是由南向北流的,因此是树干的南部受到暗能量侵蚀。如图9所示:

暗能量信息树形成的第二阶段:

在中纬度地区的泰山柏树主干南部的树皮被暗能量侵蚀掉,木质部开始腐烂。本阶段约需500~1000年。如图10所示:

暗能量信息树形成的第三阶段:

地处中纬度地区的古树,树干的东部、南部和西部的树皮均被暗能量侵蚀掉了,只有树干的北部有树皮及存活的枝叶。如图11所示:本阶段约需1000~1500年。

暗能量信息树形成的第四阶段:

树木完全被暗能量侵蚀枯死,留下暗能量的基本粒子流横向切断树木纵向纤维的印记。如图12、13所示:

3.3 暗能量水文学。暗能量和太阳长期作用于地球上的各种事物,在影响地球气象、生物的同时还会影响大江大河的水位、流量、洪灾等。比如主导我国长江的水位、流量和洪灾。如图象14、15所示:

3.4 关于暗能量超导物理学。作者在2007年《中国科教博览》第10期上发表了“超导与暗能量漩涡场――超导新解”,论述了超导产生的暗能量机制。2009年作者预言:同一超导体的临界温度,在一个太阳黑子周期内,其变化曲线一定和暗能量波的变化曲线相同。

4、结论。信息是对事物及其运动状态的描述,哪里有差异,哪里就有信息。地球信息、太阳信息和宇宙暗能量信息是完全吻合的。地理学有传统地理学和现代地理学之分。传统地理学是把地球上各种物理运动、变化(风、云、雨、雪)及生理过程所需的能量来源只归结于太阳,完全没有考虑占宇宙成分73%的暗能量这个重要机制。现代地理学则认为:地球上各种物理运动、变化(风、云、雨、雪)所需能量的共同来源是太阳和宇宙暗能量,是太阳和宇宙暗能量共同主导了地球上各种物理运动、变化及生理过程。

5、致谢。1996-2008年太阳黑子相对数资料数据信息是从国家天文台网站下载的,同期的地球气象资料信息是从中国气象科学数据共享服务网下载的。没有这些资料和国家的好政策作者是写不出本文的。此外,还有我学会计专业的儿子,是他教会我使用Microsoft office Excel,不然我还在用计算器一个一个地计算那数十万个的科学数据。作者在此一同表示感谢!

代理合同范文6

关键词:合同管理;现代企业;加强

一、合同管理概述

这里所说的合同管理,就是指企业要制定出比较完善的管理模式和管理体制,并具体到合同的每个过程都能做到相应的管理,明确管理人的管理内容和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从而确保合同的每个过程都完全符合法律政策的规定,避免合同纠纷,从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企业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追求。

二、现代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在合同的订立方面

首先就是表现在合同的主体不当,合同主体的确定是合同订立的前提和保障,合同主体在法律规定中必须同时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两者缺一不可,但是在现实的企业合同订立中,往往出现某一种能力缺失的问题,即便是两种民事能力同时具备,有时又会出现主体不适格的情况,即合同的主体不当;第二就是合同中的文字不严谨,合同由于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对于内容上的遣词造句的要求很高,一旦文字不严谨就容易出现歧义或者是遗漏,这在实际的合同履行中就可能会出现纠纷问题;第三就是合同中违约责任约定不明,违约责任是合用中极其重要饿部分,它确定了违反合同规定后的责任归属,但是很多企业合同中都忽视了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或者是规定不明确。

2.合同的履行方面

第一,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时往往会出现一定程度上的变更,在不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前提下,这种变更是允许的,有时甚至是避免双方损失的一个重要的手段,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企业缺乏对合同变更的意识,只是刻板的遵守合同的约定,从而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先第二,没有适当的行使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尤其是抗辩权之类的权利,例如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同时履行抗辩权,这些权利的行使都对当事人进行了合法的保护,但是很多企业不会行使;第三,没有充分重视相关证据的保全,这些证据在合同纠纷中会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这种对证据的保全方面往往会被企业所忽略。

三、在整体上建立合理高效的合同管理运行模式

1.完善合同管理模式

合同管理模式的完善,首先就要建立起一个统一的管理部门,在具体的企业管理中,可以设立企业法律顾问部门来对合同的各个阶段进行统一的管理。法律顾问部门应该对企业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方面承担起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具体在机构的设置上,需要在企业的每个业务部门和分属单位设立法律顾问部门的二级管理机构,在对各部门合同签订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要定期的向法律顾问部门进行合同管理上的问题汇总。这样的管理方式,不但可以对企业的每个层面都能做到适当的管理,而且还能形成一个比较系统科学的管理模式。

2.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合同的管理工作仅仅建立起相关的管理模式是不够的,还需要建立起一个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使法律顾问部门和二级管理机构有章可循。在具体的合同管理制度中,应该包括合同的示范文本管理、专用章管理、资信调查、签订、审查、登记、备案、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要针对管理机构完善相关规定,例如机构的考核、奖惩、责任归属、职责权限等方面的内容,从而在合同本身的运作和对管理机构的完善上,都处于一种比较有效的管理状态。

四、严格履行审核、监督,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1.对合同合作方资质的审核

在对合作方审查中最重要的是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行能力。首先,对注册资金真实性的审查要认真查阅公司成立时提供的银行存单、验资报告并核实其真实性,确保注册资金真实有效。其次,对会计资料的审查。看其是否有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价值和变现能力如何,以及合作企业的负债情况如何,流动资金状况是否充足。第三,对股东的审查。一方面是审查股东是否真实,还要审查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第四,对经营历史的审查。包括历史上营利情况怎样,曾经做过哪些业务,履约情况如何,是否经常发生纠纷。

2.对合同条款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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