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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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范文1

    经查,1997年1月1日,某市市政工程公司与公司工会经过谈判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经过劳动局鉴证后,1月25日正式生效。集体合同规定:公司所有职工工资最低不少于800元/月。

    1998年5月10日,余某被某市市政工程公司招聘为水暖技术员。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650元。7月6日,余某偶然得知,公司集体合同规定,公司职工的最低工资为每月800元。为此,余某几次与公司交涉,得到的答复是,集体合同是公司与公司工会签订的,只适用于公司的正式职工,余某作为临时招聘的职工,即临时工,不享受集体合同规定的待遇。余某不服,遂申诉到劳动仲裁委。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劳动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

集体合同范文2

关键词 集体合同 划分标准

集体合同的类型因划分标准的不同而呈现不同的类型。本文在一般性介绍了集体合同的多种划分标准及其类型后,重点分析了企业集体合同、产业集体合同,纲领性集体合同、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的集体合同从法律的角度看主要有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两种。

集体合同的类型其实是很多的,从理论上讲,有多少种划分的标准就应当有多少种类型。如果按照企业投资来源的标准来划分集体合同的类型那么这样一些类型的集体合同:内资企业的集体合同、港澳台资企业的集体合同和外资企业的集体合同。如果按照公司的性质来就有:有限公司的集体合同、无限责任公司的集体合同、国有独资公司的集体合同;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还可以分为:国有企业集体合同、集体企业集体合同和民营企业集体合同。按照企业的规模的标准划分则又会有:大型特大型企业的集体合同、中型企业的集体合同和小型企业的集体合同。如果按照集体合同对员工的约束力来划分,还有部分员工集体合同和全体员工集体合同(在国外企业中有这样的情况)。在国外还有按照行业工会的所代表的员工不同划分为不同行业的集体合同和不同产业的集体合同。当然,所有这些划分都有其道理,这些划分的标准都反映其所表达的意义。但是在我国,对集体合同类型的划分通常有两个标准,一个是按照集体合同的级别的标准划分,一个是按照集体合同的内容来划分。按照集体合同的级别来划分则有:基层企业集体合同、集团公司集体合同和产业集体合同或区域性集体合同。按照集体合同的内容来划分集体合同则有:纲领性集体合同、一揽子集体合同和专业性单项集体合同。

所谓基层集体合同,有两种解释。一种是说在公司内部又分为多级单位如子(厂)公司或分(厂)公司等。那么,他们这些企业相对于集团公司或总厂来说就是基层单位。在这些基层单位,员工一方与单位经平等协商签订的集体合同,就被称作基层企业集体合同。还有一种理解就是,相对于产业或区域性的集体合同而言的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即以企业为单位与员工一方签订的集体合同。所谓集团公司集体合同是指相对于集团公司内部的下属而言的集团公司所签订的集体合同。所谓产业集体合同就是指在同一产业系统,由产业工会代表全产业的员工与这个产业的雇主组织共同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由区域性的工会组织代表这个区域的员工与该区域性的雇主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这样的区域性集体合同一般是由工会的建制决定。有的国家或地方工会是以区域建制的如某某地方总工会,这样工会是这个地方的员工利益的代表者和权益的维护者,因此,这样的工会有责任代表本地方的员工签订集体合同。当然,也必须看到,只有区域性的工会还不行,还应当存在相对应的区域性的雇主组织;否则区域性集体合同也是不能成立的。在我国,过去存在着所谓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这个部门就相当于本地方的雇主组织,尽管这个部门还不完全是雇主组织。按照我国劳资关系处理的所谓三方机制,除工会和政府外的第三方就是这个“经济综合管理部门”。随着市场经济社会制度的完善,我国的雇主组织也开始出现,有的产业的雇主组织,有的行业的雇主组织,还有的是根据资金来源成立的雇主组织如台资企业联合会等等。地方工会组织也可以代表这些企业的员工与这样的雇主组织签订集体合同,但是,这些集体合同应当视为是产业或地方性的集体合同。

所谓纲领性集体合同就是指集体合同的内容只是对主体所有双方关心的问题做出原则性纲要性的规定,而没有详细的约定。往往签订这样的集体合同以后还需要有相应的具体的合同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使之得以落实。还有一种集体合同叫做一揽子集体合同,所谓一揽子集体合同也叫做综合性集体合同,就是指主体双方对所关心的全部问题尽可能地约定在集体合同中,一揽子集体合同的内容几乎是无所不包,但是其内容也不一定都很详细。一揽子集体合同往往是对对那些可以确定的内容约定的比较具体,而对那些不容易确定或者是有歧义的内容做原则性的约定。我国现行的集体合同多是这样的一揽子集体合同。还有就是单项集体合同。所谓单项集体合同也叫做专项集体合同,就是指那些主体双方就感兴趣的某项议题或相近的某几个问题集中约定在一个合同当中,这样的集体合同就属于单项集体合同。在国外最常见的单项集体合同就是工资协议。在我国也承认单项集体合同是集体合同的形式之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公布施行的新的《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第五条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第六条规定:“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第八条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集体合同范文3

小 保:

我和几位同学被某开发公司聘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我们发现,该公司的集体劳动合同有些重要条款并不明确。例如,关于工薪报酬,并没有具体的月薪数额,只是笼统规定“工资按公司盈利状况确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分别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请问:现在集体合同“标准”不明,个体合同如何参照?

程得水

程得水:

工资报酬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依《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集体合同对劳动报酬没有明确规定,在个体劳动合同中也应作出具体明确规定。集体合同无规定,个体合同没约定,可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同工同酬。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有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小 保

没教师资格就没劳动关系吗?

小 保:

张某大学物理系毕业后不久被某学校聘为高中物理教师,试用六个月后,学校以其没有“教师资格”将其解聘。期间没签劳动合同,张被解聘后向学校提出经济补偿和双倍工资问题,学校以张没“教师资格”,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予以拒绝。请问:没教师资格就没劳动关系吗?

曲 悦

曲 悦: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对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教师法》第十条、《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等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没有教师资格是不能从事教师行业的。但有无教师资格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确立。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三种情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被聘用的张某虽无教师资格,与聘用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遭解聘,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应给予补偿,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应按双倍支付。

小 保

社会保险费可以由职工自行领取并缴纳吗?

小 保:

徐某于2012年3月到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合同第八条约定:“乙方的月工资为1600元,社会保险费补贴500元(含甲方应承担部分),社会保险补贴由乙方领取,自行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徐某因缺钱,故按月领取保险费补贴后,并未向当地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请问:该合同条款是否有效?如果徐某提出辞职,是否可以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而主张经济补偿?

闵 彬

闵 彬: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本案中,甲公司将社会保险补贴直接发给徐某,让他自行办理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据此,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八条为无效合同条款,此种情形仍视为甲公司未为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尽管徐某领取了社会保险费补贴,但如果徐某以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甲公司仍应支付给经济补偿金。

小 保

最低工资中是否包含高温补贴

小 保:

我是一家公司的搬运工,入夏以来公司因效益不好,只按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010元给员工发工资。最近,几位员工要求公司发高温补贴费,公司劳资部门答复说:“都给你们发了,工资里已经含着高温补贴了。”请问:最低工资里是否包括了高温补贴?

温 峻

温 峻:

我国《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可见,最低工资标准中不应包含高温补贴。如果你们提供了正常劳动且是在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公司应当另外发高温补贴。如果公司违反上述规定,你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小 保

医疗期被开除,应否继续享受病假工资等

待遇?

小 保:

何某患胃溃疡,按规定有三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何某因受到公安机关处罚,厂方根据相关规定将其开除,并停止了病假工资等待遇。请问: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开除职工、停止职工的病假工资等待遇吗?

李普兴

李普兴: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原劳动部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法律赋予了处于病假期间职工的特殊法律保护,即企业不能随意与医疗期未满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职工严重违法违纪应属例外。就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职工在医疗期内可以享受相关的病假等工资待遇。职工被开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解除前没付的病假工资单位应当给付。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应再承担被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后职工的病假工资等待遇。

小 保

没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是否自动终止

小 保:

三年前我大学毕业,被一企业聘用。前不久合同到期,企业没有提出与我终止合同,也没有提出与我续订劳动合同。企业没说法,我就这么干着。绘图员工作岗位照旧,八点上班,五点下班,工作时间照旧,每月两千八百元的工资照旧。就这样过了三个多月。企业“革新”,精简,我在其中。发放经济补偿金时,这合同到期后延续的三个多月,却没有计算在内。理由是:合同到期,劳动关系自动终止。后延的企业没和我签订劳动合同的我的劳动期间,企业和我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为是劳务关系,故没有辞退给予经济补偿一说。请问:没续签劳动合同,不管是否继续劳动,劳动关系都自动终止了吗?

如 意

如 意:

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但合同期满后,你继续在企业劳动,具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三种情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你和企业的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因为这种继续的劳动关系存在,企业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时,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企业不但应把这段没签劳动合同的期间计算在经济补偿时间之内,而且这段用工没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间,企业应支付你双倍工资。

小 保

非企业人员工伤,应如何办理工伤待遇?

小 保:

我是某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职员,单位法定性质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2006年改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2009年2月,我因公出差发生交通事故,当地工伤管理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当地伤残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9级。我向单位申请工伤补助,单位经请示上级后,参照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由于对应伤残9级支付金额没有具体标准,单位按照《XX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应伤残9级标准执行补助8个月,即29229÷12×8=19486元。

后来我了解到,新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8月1日起实施,按照规定,伤残抚恤金应为终身领取直至死亡后第二个月停止,补助金额每年还会随物价变动等因素有所调整。2010年我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当地民政部门答复:不予受理。理由是在他们掌握的文件依据中无XX单位的名单,不属于适用范围。请问:我的工伤补助标准究竟应按照何种规定执行?

李文华

李文华:

目前,我国工伤认定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人员因工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其适用对象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一种是国机关工作人员因工受伤,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其适用对象为: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从你所言情况看,如果你所在单位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单位,应当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享受工伤待遇;若是事业单位,则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首要的问题是弄清你所在单位究竟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单位”还是事业单位,然后再确定是依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还是《工伤保险条例》来为你落实工伤待遇。

依据你单位性质,无论你享受哪种工伤待遇,你所在单位按《伤残抚恤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都是错误的。因为你是于2009年2月因工受伤,而此时,《伤残抚恤管理暂行管理办法》早已被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所取代,已经废止。如果有根据证明你所在单位系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单位,你有权申请认定并办理《伤残公务员证》,并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可终身享受工伤待遇,即可终身领取伤残抚恤金。

小 保

用人单位可否与需要长期治疗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小 保:

我某电信公司员工。2012年8月13日夜里突发脑血栓住院治疗,公司为我支付了前期所有医药费等。由于我的病情较重,需要长期休养,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无法正常工作。考虑我在公司工作16年,公司决定一次性给我发16个月工资的同时,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不想在生病期间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又不知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李向军

李向军:

你完全可以不接受公司的“解职”决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其中,实际工作年限在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你的医疗期应为18个月,在此期间内公司不能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公司可根据你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来决定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小 保

请假做产检,公司扣发工资对吗?

小 保:

我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两个月前我发现自己怀孕了。为了生出一个健康的宝宝,我定期到医院进行孕期检查,没想到公司以病假为由扣除我相应天数的工资。我难以理解,找到单位人事部询问原因,得到的回答是:按照公司的规定,产前检查应该算病假,病假就要扣发相应工资。可是我不明白,休产假可以照发工资,请假做产前检查,为什么要扣工资?请问:公司的规定有法律依据吗?

钱晓霞

钱晓霞:

把职工做产前检查视为请病假,这其实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也就是说,怀孕女工去做产前检查,不应视为请病假,工资也应当如数照发。根据这个规定,你公司关于怀孕女职工做产前检查按病假处理,并且按照请假天数计扣工资的规定是无效的。因此,你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回被扣发的工资。如果单位一意孤行,你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由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企业改正,或者直接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小 保

公司转让老板易主,欠薪谁买单?

小 保:

2012年7月上旬,我所在的某私营文化用品公司因设备更新不足、产品老旧滞销,近几个月来公司订单逐月减少。无奈之下,公司决定暂时停止生产,全体职工放假两个月。9月中旬,当我等30余名职工假后上班才发现,原公司老板吕某已经将公司转让给了韩某。当我等职工提出公司拖欠工人两个月工资一事时,韩某拿出他与吕老板所签订的《文化用品公司转让合同书》回答说:“我与吕老板有明确约定,我受让的只是公司厂房、设备及库存的物资材料,原公司所有债权、债务一概由原公司负责承担,我不负任何责任。”原公司所欠工资只能找吕老板清算解决。请问:该说法对吗?

陈阿祥

陈阿祥:

韩某的说法是错误的,与法律规定相违背。依据《合同法》相对性的原则,转让合同双方之间的约定,只能约束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与义务。原公司所欠你等职工工资,作为原公司的债务,无论该公司转让给谁,该公司必须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韩某受让该公司之后,韩某在拥有该公司所有权的同时,也理所当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你等30余职工与原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仅继续有效,韩某受让后依法应继续履行原合同,而且,必须保证劳动者依法取得工资报酬的权利。

集体合同范文4

摘要: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协调劳动关系的一个重要机制,在国家劳动标准法和劳动合同之间起着连接作用。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工会的不独立,资方的不支持,政府职能未转化以及法律的不健全使得集体合同实施不力,应当从完善工会独立制度、全面协商制度、以及法律上赋予劳方罢免权、资方协商义务:建立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等各方面完善集体合同制度。

关键字:集体合同;工会;集体协商;罢免权

一、 集体合同概念及特征

集体合同,又称集体协议或团体契约。指工会或工人依法选举的代表,以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1实践中,关于集体合同的定义相对权威的为2004 年《集体合同规定》第2 条 : “集体合同是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作为合同,具有合同最一般的特征,他同其他的合同相比又极具有特殊性,具体表现在集体合同的主体分为当事人与关系人。当事人一方为工会,另一方为单位或单位团体,关系人即是集体交涉所代表的劳动者; 内容的广泛性,指集体合同的内容涉及到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合同双方当事人义务的不对称性,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关系都有履行合同内容的义务;订立合同时采用集体谈判的形式;集体合同受到政府部门的严格监管,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集体合同必须向政府部门登记备案。

二、 我国集体合同实施现状剖析

(一) 我国集体合同推行的现状

我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历史不长,但从1995年劳动法出台后,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大规模推行起来了。但集体合同制度在西方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实效在我国表现却不甚明显,工人们也未能深刻感受到集体合同在他们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某些企业管理体制落后、安全卫生条件差、劳动安全事故发生率高,一些外资企业、私营企业随意延长工时、克扣工资,劳动待遇差,在急速上升的劳动争议案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越来越多。2

(二)集体合同推行不力的原因

我国集体合同之所以实施不力,出现大量问题,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首先,集体协商的层级主要限制在企业层面,限制于企业与企业工会之间。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级别与范围非常有限,企业工会的组建率、力量不足,在一些中小企业很难与雇主抗衡。其次, 我国工会没有能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第三, 没有明确赋予工人的施压手段。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赋予工人罢工权等施压手段,影响谈判过程中双方实力的均衡。第四,集体合同规定经营性目标义务,这样一来,无论集体合同原本规定得多么完善,也只能形同虚设。第五, 企业的不支持态度。在他们眼中,工会依旧是企业行政的附属物,两者之间是不能“平起平坐”的,推行集体谈判是工会在替劳动者“与企业行政相抗衡”,帮助劳动者“从企业里面拿东西”,是在“制造混乱”。第六,政府在推行过程中未转化职能。我国政府仍虽大力倡导集体合同的签订,但往往不注重集体合同的质量和实际履行。第七,立法漏洞。目前我国有关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法规远远滞后于调节劳动关系的实际需求。《劳动法》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只有四条,《工会法》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也只有三条,《劳动合同法》也仅有六条。

三、完善我国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思考

(一)完善工会保障机制

首先要保证工会的私法性质,必须免于来自国家、政府、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与个人的干涉。其次,保证工会的经济独立性。要使工会保持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就必须使工会拥有固定且独立的经济来源。最后, 确立行业工会。发展行业工会的力量,使集体合同得使用范围更加广泛。

(二)完善集体协商制度

首先,扩大集体协商的主体范围。我国目前集体协商限制与企业与企业之间,仅仅限于企业级的集体谈判。不能充分满足劳动者的权益。其次,加大协商力度。平等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协商要充分,首先要提出一个内容详实的集体合同草案,还要注意协商的方案和策略。要多层次多角度确定草案的依据,争取做到草案既符合法规政策,又满足职工需要,同时还要论证用人单位有条件做到,也有利于用人单位的发展。最后,确定协商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以立法的形式赋予劳动者集体的签订权、罢工权

我国劳动法之规定职工和企业可以签订集体合同,这里的用语是“可以”而不是“有权”或“应当”。这里是否意味着职工个人可以签订也可以不签订集体合同呢?法律应当赋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的确定权利。或者说规定雇主的集体谈判的义务。3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组织罢免的权利,罢工是集体协两陷于僵局,双方劳动争议得小到妥善处理、劳动者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劳动者用来迫使雇主让步,为自己争取权益的一种手段,也是集体劳动争议的最激烈的形式。罢工权的确立可以体现劳资双方权利的平等。

要保证集体合同的全面履行,还必须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这套制度应具有严密的组织机构、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和对违约行为的处理处罚机制,这是集体合同签订以后能否有效地履行的关键。

我国并未产生真正意义上的集体合同制度,应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集体合同制度,发挥其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程延园.国际产品责任法[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63-71.

集体合同范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本合同,用以明确和调整双方合作共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二条工会代表中方职工(以下称简职工)整体的利益,依据本合同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调整这种关系。

公司用以和职工个人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不得与本合同相悖。

第三条本合同是双方为促进公司发展,尊重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应遵守的共同准则。

双方在有关法律、法规范围内,遵守不低于有关职工就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生活福利、退休养老和各种节假日等方面的规定,并努力提供尽可能高的水平和标准。

第四条公司尊重工会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公司制订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工会有义务支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公司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认真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促进公司发展。工会主席或其代表依法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包括预备会议)。

第二章职工聘用

第五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本着择优录用的原则,有权招聘职工。

公司招工计划及实施情况应向工会通报。

第六条公司分别与职工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在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之前,工会和公司应指导职工明确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工会有权监督个人劳动合同执行情况。

第七条公司制度和修改个人劳动合同标准文本,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八条因履行个人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处理。

第三章工作日制度

第九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以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实行本公司工作日制度。

第十条公司有责任不断改善生产管理,严格控制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加班加点。

长时间或长期加班加点以及在公休节假日大范围加班时,应征得同级工会同意,并给职工另发加班加点工资,其待遇应高于正常工资水平。

严重有损职工身体健康或人身安全的加班,工会有权支持职工拒绝执行。

第十一条在夏季高温时期和其他特殊情况下,工会可以建议公司减少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公司执行政府规定的各类节假日制度。

公司在制订本公司休假制度时,应听取工会意见。

第四章工资和津贴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际需要,确定本公司工资制度,并发放各类专项津贴。

第十四条工会在每年3月份根据生活物价指数和劳动力资源状况变动等因素,向公司提出本年工资要求。

董事会在讨论此类问题时,应有工会代表参加。

公司根据董事会的工资决议,提出分配方案。

第十五条公司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工资分配形式、工资发放办法)的制定和变更,由公司决定。

公司在做出上述决定时,应听取工会意见,取得工会合作。

第五章职工福利

第十六条公司按规定每月提取工资总额20%的福利费用和7.5%的职工医疗费用,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福利奖励基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励,不得挪作他用。

其中用于福利的部分,由工会协助公司合理安排使用。

公司应定期向工会提供该项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七条公司有责任改善职工文化设施和住房、膳食、医疗、托儿、交通条件并提供其他与公司经济相适应的福利。

工会支持公司为此所做的努力。

第十八条公司各项重大福利的设置、标准、实施办法,或由公司提出方案、或由工会提出要求,均应需双方同意后实施。

第六章劳动保险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中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劳动保险制度,支付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并努力扩大保险险种。

第二十条职工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以及因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残废、死亡时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公司制订此类费用细则。

第二十一条职工一般每年应进行体检一次,女工及有毒有害工种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专项体检。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上海市集体合同范本(3篇)上海市集体合同范本(3篇)。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按时提取和发放职工退休费用。

第二十三条工会协助公司做好各项劳动保险工作。

第七章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公司执行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条例。

公司负责加强和改善劳动技术和工业卫生、劳动防护以及特殊工种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公司按规定向从事尘毒有害作业的职工提供疗养机会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工会支持公司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

工会发现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公司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公司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依照国家规定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及租赁厂房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实行 三同时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工会有权对此提出意见进行监督检查。

集体合同范文6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为加强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管理、和履行,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落实《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增强维护女职工权益有效性的重要途径。

二、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形式。我公司采用单独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起草、协商、签订、履约、检查等,都要纳入集体合同的工作范围,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必须作为职工方代表,参与平等协商、合同签订和监督检查的全过程。

四、以《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从政治参与、经济利益、素质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特殊保护等方面着眼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五、专项集体合同应保护女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利,反对就业中的性别歧视,男女同工同酬,福利待遇均等。

六、专项集体合同应明确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内容,包括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四期”保护,妇科病普查普治等。

七、专项集体合同应明确女职工的教育培训,包括对女职工进行职业教育、技能培训,为女职工开展特色活动提供条件等。

八、依法签订的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严格遵守执行。

九、要发挥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工会、职代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对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行政提出,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情况向职代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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