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组长履职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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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组长履职报告

纪检组长履职报告范文1

一、存在问题

(一)部分镇对于该项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一是有的还没有组织召开2013年地灾防治专项工作会,对2013年地灾防治工作还没有进行部署;二是有的还没有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三是有的还没有编制2013年度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和应急预案;四是有的对专(兼)职监测员管理不到位,部分监测人员电话不畅通,素质较差,责任心不强。

(二)部分防灾措施落实不到位。一是部分较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没有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二是有的《预案》公示上墙制度没有落实;三是有的监测人员的监测装备没有落实到位;四是部分隐患点没有设立监测点;五是监测记录不规范。

(三)个别隐患点需作应急处置。一是新乐镇铜鼓村木姜岩危岩隐患点。该隐患点上几个巨石已悬空,随时有下滑的可能,危岩下的6户16人和房屋42间随时会有生命财产安全,对巨石应作应急处理;二是白节镇青风村新瓦房滑坡隐患点。该滑坡体上排水沟堵塞严重,严重影响水沟的截排水功能,同时该滑坡体上罗玉生户房屋后侧有巨石悬空,随时有下滑的可能,对排水沟和巨石应作应急处理。

二、整改情况

(一)区国土资源分局排查工作小组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给当地政府作了汇报,部分镇政府已及时组织召开了2013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项会议,并对参会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

(二)对于预案公示上墙制度还没落实到位的,区国土资源局正积极对每个点的撤离路线等基础资料进行收集汇总,统一制作公示牌;监测人员装备问题,区国土资源局已落实资金进行统一购买下发;隐患点没有设置监测点的在国土资源所的指导下已逐一进行设置;监测记录不规范问题,区国土资源局已向市国土资源局汇报,市国土资源局已统一印发了监测记录本下发到各监测点,规范监测记录。

三、工作建议

(一)在6月底前都还没有召开2013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专项安排布置会和突发地质灾害演练的镇,建议区政府进行通报,并责令其进行整改。

(二)对于存在监测人员素质低,电话不畅通的点建议镇政府加强管理,对于责任心不强的监测人员及时进行更换,保证监测人员履职到位。

纪检组长履职报告范文2

一、围绕“三个突出”,全面启动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

一是突出抓好组织领导。成立由党组书记任组长,局长任副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成员的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由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办公室,指导全系统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的开展。同时,系统各县市工商局也成立相应机构,具体落实所在局的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

二是突出抓好调研工作,精心制定实施方案。事前组成由纪检组长带领的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专门调研组,深入县市工商局认真开展调研,广泛听取系统内广大干部职工对开展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有较强指导意义的风险点防范管理调研报告。

在此基础上,拟定了系统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的常态制度性文件《*工商系统风险点防范管理办法》和阶段性的《风险点防范管理实施方案》,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订,最后经*工商局*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正式,为实施风险点防范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是突出抓好动员学习,切实做到“三个结合”。

(一)是与当前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相结合。在全系统中掀起“风险点防范管理”总动员、大讨论活动,要求全系统层层召开动员会,通过召开动员会、讨论会、调研会等形式,促进广大工商干部充分认识风险点防范管理这一新概念,认识到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风险防范管理意识,形成“风险大家谈”的良好氛围;

(二)是与“建立适应工商部门特点的垂直管理体制下的反腐倡廉机制”调研活动相结合,发动广大工商干部认真分析研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权力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积极撰写调研文章;

(三)是与“开展科学规范发展年”活动相结合。以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的实际成效增强党性观念,推进科学规范发展。

二、把握“三个环节”,查找风险点在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查摆阶段中,以查找风险点为突破口,重点把握“三个环节”进行自查。

一是部门自查。以科室、队为单位,针对关键环节、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特别是具有干部人事权、行政执法权、行政审批权、内务管理权、财物管理权的部门,细化分析风险的内容和表现形式,查深、查透、查清、查准各单位(部门)的风险点。

二是个人自查。依照个人目前的岗位职责、职务安排定位等情况,对照履职、执行制度的实际,细化分析存在或潜在的风险内容及表现形式,查深、查透、查清、查准个人及其岗位的风险点。针对各级工商部门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重点查找涉及职务风险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具有干部人事权和财物管理权的人员,重点查找涉及岗位风险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具有行政审批权、市场巡查监管权、违法行为查办权、财务管理权、人事管理权和内务管理权的人员,重点查找涉及执法风险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是内外公示。针对各单位、各部门和个人查找出来的风险点,在内外网开辟一个公告栏向全系统、全社会分批、分次予以公示,各县(市)局、直属分局也采取各种途径进行公示,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三、构筑“三道防线”,有重点有针对性开展风险防范管理工作

纪检组长履职报告范文3

一、对县支行监督的现状

根据人总行《关于加强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监督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成都分行《加强县(市)支行监督机制建设指引》有关规定及要求,目前,普洱中支所辖9个县支行实行集中监督模式,即:保持现有纪检监察体制不变,由县支行一名副行长兼任纪检组长,设立监察室,与支行综合管理股合署办公,配备正股级监察室主任1人,支行内审工作上收到中心支行集中管理,监察室在同级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中心支行纪检监察室和内审部门的指导,形成中支统一领导、部门共同参与、支行积极配合、资源有效整合、监督信息共享的全面监督工作格局。为确保县支行监督机制有效运行,普洱中支制定了《县支行监督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县支行监督检查办法》等配套监督制度,中支纪委在集中监督检查方面,采取联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每年对辖内县支行开展2次现场集中监督检查。县支行分别制定了监察室及监督人员工作职责,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开展同级监督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做好内部风险管理。

二、取得的成效

(一)监督力量得到加强

普洱中支形成了党委统一领导,纪检监察、内审、人事等部门共同参与,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监督检查资源共享的监督工作机制。县支行原来的事后监督、内审以及业务部门有关监督检查职能,一部分上收中心支行,一部分归并到支行纪检监察部门,克服了人员少、监督任务重的矛盾,避免了分部门多重监督、重复监督现象,有效地整合了监督资源,有效促进了县支行岗位整合和其他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通过改进监督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地整合了县支行人力资源,实现了人员优化组合,有效防范了岗位、资金风险,杜绝了违规兼岗和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监督机制更加灵活

普洱中支集中监督模式采取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专项监督和全面监督、静态监督和动态监督的有机结合,灵活多样的监督方式,进一步扩大了监督范围和检查内容。

(三)提高了监督检查效率

普洱中支在强化纪检监察、内审部门监督职能的同时,充分发挥各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职责。按照上级行对县支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的要求,由中支纪委统一协调,整合年度内部监督检查项目,统筹监督检查工作,形成统一行动、成果共享,避免了重复监督检查,节约人力物力,提高了监督检查效率,再监督的作用也得到较好发挥。

(四)干部职工监督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强

普洱中支通过组织实施县支行监督机制建设,形成了制度、执行、监督并重,科学、严密、有效的内控管理和监督工作机制,促进了监督关口的整体前移,事前预防、事中监督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增强,干部职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水平得到有效提高,杜绝了以习惯代替制度、以信任代替管理、以情面代替纪律的现象。通过加大对基础业务流程、规章制度执行、业务风险控制的监督管理,县支行的业务差错和风险事故明显减少。

三、存在主要问题

(一)监督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目前普洱中支和县支行都存在监督部门人员素质不高,新手较多,县支行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忙于其他工作事务,监督工作思路、方法举措等相对滞后等问题,与县支行监督机制建设的要求仍有一定差距。由于监督部门人员缺乏掌握和了解相关知识,在开展专项业务监督检查时,心有余而力不足,只能是按照传统的检查方式进行,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后果缺乏必要的预警,对遇到的各种新问题束手无策。

(二)监督手段跟不上业务发展需要

目前基层央行金融业务信息化、网络化水平越来越高,而监督方法还停留在查阅报表、账簿、凭证、规章制度上,监督手段依然是以查错纠弊的真实性审计和对照制度检查为手段的合规性检查为主,对网络和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手段和必要的风险预警。

(三)县支行同级监督力量有所弱化

普洱中支实行集中监督模式后,中支对县支行集中监督检查内容全面、覆盖面广、检查频率更高,县支行主观上存在一定依赖思想,同级监督有所弱化。县支行虽设有兼职监察室主任, 但还承担着许多其他方面的工作,加之监督范围广、内容多,造成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了的情况。另外,由于多年没有发生案件,有的监督干部产生了松懈和麻痹思想,缺乏工作主动性,安于现状。

四、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监督管理意识,建立县支行监督长效机制

各级领导要从依法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的高度,认识加强县支行监督机制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县支行监督机制建设。根据上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深化县支行监督机制建设,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县支行监察室主任、兼职纪检监察审计人员工作制度》,使监督检查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针对目前中支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职责过于宽泛的情况,进一步明确内审、事后监督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重点放在对内审和其他业务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基础上的再监督方面。建立监督检查工作效果评价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对监督检查不到位、监督责任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二)教育与监督相结合,抓好干部职工教育培训

努力提高纪检监察干部和监督人员综合素质,把一些政治素质高,熟悉金融业务的骨干充实到监督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纪检监察干部培训,建议上级行在开展新业务、新系统上线知识培训的同时,选派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培训学习,以便及时掌握新业务知识,提高综合监督水平。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特别是要害岗位人员,增强他们对职业的认同感和对岗位的荣誉感,自觉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防范道德风险。

(三)加大监督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力度

正确处理好再监督过程中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完善再监督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强业务监督、内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事后监督的工作联动和协调配合,通过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各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研究解决县支行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及督促整改,实现监督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监督成果共享,提高监督效率。县支行开展同级监督检查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及时报告中支纪委,由纪委建立相应的“监督档案”,动态掌握被监督单位信息动态,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从而有效地进行系统风险监测。

(四)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拓展监督检查的深度和广度

探索开发综合监督信息系统,即用信息系统来监督信息系统,用信息系统来量化工作任务,了解要害岗位每天的工作动态,对不规范的、没按时完成任务的予以及时提醒,对各个业务操作系统进行实时监督。

纪检组长履职报告范文4

关键词:主任检察官;改革;权力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3年12月和2014年3月相继印发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实施工作指导意见》,确定了17个基层检察院及地市级检察院作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试点单位。对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结合渝北区院近年来的实践经验,笔者也有自己的一些观点:

一、关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定位

(一)关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组织形式问题

笔者同意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作为检察机关基本办案组织的定位,不同意某些地方提出将这一办案组织称为“主任检察官办公室”的提法,这种提法给人的印象就是建立一些新的科室。同时,笔者认为:不能将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建成类似于法院合议制的办案组织。法院的合议制和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不同点在于:法院的合议制(合议庭)是相当灵活的组织,它是根据个案的审判需要而建立的临时的组织,它只对个案负责;而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是相对固定的组织,它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的,它对这一时期所办理的案件负责。其次,法院的合议制(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在审判长主持下对个案进行审理,成员之间权力平等;而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成员是在主任检察官指挥、领导下办理案件,主任检察官有案件处理决定权(根据检察长授权),其它成员(检察官助理)则不具有案件处理决定权。

(二)关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职能问题

“必须对检察机关内部权力结构进行适当调整,积极构建主任检察官享有一定独立性的有关职权行使规则。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特别是依据检察官法第六条关于检察官职责的四项规定,可以考虑将一些非终局性决定的权力,由检察长授权主任检察官行使,解决主任检察官权力来源的合法性问题”。笔者赞同以上认识,并推荐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试行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做法和经验。

从2005年开始,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试行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其中重点就是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行探索。该院在试点工作中,把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官助理、检察行政人员三类,并设计了“三局两部一办”的组织构架(即职务犯罪侦查局、刑事检察局、诉讼监督局、政治部、检察事务部、检察长办公室)。在刑事检察局、诉讼监督局试行检察官(相当于现在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按照1名检察官带2名以上检察官助理的办案模式,设若干检察官办案组,实行检察官相对独立负责办案的工作机制,着力突出检察官在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主体地位,成为责任主体,直接对分管检察长或检察长负责。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领导、指挥下工作,协助检察官办理案件,对检察官负责。该院规定:检察官对带有诉讼终局性的决定(不捕、不诉)享有建议权,对非终局性的享有决定权(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2014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安排部署,开始试行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进一步放权给主任检察官,将部分案件的审查逮捕(批捕、不捕)、审查(、不)实体决定权配置给主任检察官,又将部分科级以下干部的初查权配置给主任检察官,这些权限一般由主任检察官独立行使,不再报请审批。

(三)关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与业务部门的关系

关于业务部门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关系,两者既不能形成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又不能把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完全独立成变相的小科室,其核心就是淡化行政色彩,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淡化业务部门的行政管理色彩。业务部门只行使行政事务管理和案件流程监督管理,不对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的案件负责。

二是精简业务机构,减少行政管理环节。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中,把原来的13个部门精简为“三局二部一办”模式。即:职务犯罪侦查局、刑事检察局、诉讼监督局、政治部、检察事务部、检察长办公室(案件管理中心)的组织架构。刑事检察局、诉讼监督局的机构职能主要负责行政事务和业务工作监督,不对具体办案负责,而职务犯罪侦查局则根据侦查工作的特点和需要,实行行政领导与检察官合一的办案工作机制,检察长办公室(案件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能是对检察官履行检察权实施监督,政治部、检察事务部负责队伍建设和行政事务管理。

三是探索取消业务机构的办案工作机制。为了更好地突出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淡化行政色彩,笔者建议人员较少(50人以下)的基层检察机关,取消业务机构的设置 。即按自侦、侦监、公诉、控申、民行、监所等业务设若干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按照分工独立负责履行检察职责,直接对检察长负责,业务工作管理职能由案件管理中心负责,由政治部(处)、事务部分别负责队伍建设和行政事务管理工作。

(四)关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内部人员管理问题

主任检察官指挥、领导内部成员办理案件,这种管理关系已成为共识。但多数人认为,主任检察官责任大、压力大,对内部组成人员没有选任权,不便于管理。其矛盾焦点就是对个别素质较差的人员,没有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愿意选,是党组硬性安排的。其实,在现行体制下,党组对全院人员也只有管理权,对中层干部、主任检察官有较大的选任权,但对所有检察人员也没有绝对的选任权(都是组织部门和上级检察机关统一招录)。所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要有绝对的选任权是不可能的。笔者建议:主任检察官办案组采取双向选择与领导决定相结合的方式组成,每个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可以双向选择1-2名办案骨干人员,其它人员由党组统一调配,这才是现行体制下能够行使的模式。

二、关于主任检察官的任职资格

主任检察官的素质是确保主任检察官依法独立履行检察权是关健,也是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取得成效的保障。对主任检察官素质问题,必须明确主任检察官素质要求肯定要高于一般检察官,同时也要提高主任检察官的政治、经济待遇和职业荣誉感,充分体现责、权、利的统一。所以,主任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必须体现上述要求,不同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如《上海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主任检察官应该具有检察员身份,具有十年以上检察工作经历或具有市级以上“三优一能”等业务能手称号。重庆市渝中区院要求主任检察官必须具有检察员身份,重庆市渝北区院和武隆县院根据检察官队伍实际,规定特别优秀的助理检察员也可选任主任检察官。笔者认为,主任检察官起码应该具有检察员身份,具有五年以上检察业务工作经历。

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工作中,是否将助理检察员纳入检察官序列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不将助理检察员纳入检察官序列。在司法实践中,助理检察员有时并不承担检察官所要承担的全部职责,只是协助检察官承担法律辅工作,不独立出具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因此,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后,助理检察员不应当列为检察官序列,而应划归为检察辅助人员。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将助理检察员纳入检察官序列。《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二条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各若干人。经检察长批准,助理检察员可以代行检察员职务。不将助理检察员纳入检察官序列与现有法律存在冲突。所以,《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还是将助理检察员纳入了检察官序列。

个人认为,不应将助理检察员纳入检察官序列,检察员以上人员才能纳入检察官序列,以增强其权威性。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主体明确为主任检察官(这是为了将主任检察官于一般意义上的检察官区别开来,将来还是要回到检察官这个称谓),主任检察官应该有别于一般意义上检察官,助理检察员虽然是一般意义上的检察官,但不具备独立履行检察权的资格,不应纳入主任检察官序列;二是各级检察机关现有一般意义上的检察官(含助理检察员)太多,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检察官人数(含在综合管理、检察技术部门或岗位上工作具有检察官职务的人员)占各类人员总数的近百分之七十。高检院《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主任检察官的比例不超过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以上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必定有大批一般意义上的检察官不能进入主任检察官序列。

目前,造成检察官人数过多的原因是:现在各级院的新近人员,只要通过了司法考试,达到一定工作年限(一般是两年),就任命为助理检察员,这主要是为了解决检察官等级问题,也就是解决检察官等级津贴问题。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7月起就不再评定检察官等级了,将建立新的检察官等级制度。个人建议,今后,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的人员,也没有必要任命为助理检察员(达到逐步消化现有检察官数量的目的),可以先任命为检察官助理,在有了主任检察官职数后,通过一定的选拔程序,晋升为主任检察官。至于这种意见与现有法律存在冲突的问题,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检察官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来解决,因为改革本身就应该对现有法律作适当修改,不然改革就失去其意义了。

三、关于主任检察官的员额问题

实行主任检察官员额制,有人认为会阻挡部分年轻人的晋升渠道,影响他们的进取心。其实,主任检察官员额制,本身不是问题,关键是第一次实行主任检察官员额制,一定要严格主任检察官资格标准,不能滥竽充数,要宁缺毋滥。同时要实行主任检察官淘汰制,这才能给检察官助理留出晋升空间。

目前,高检院规定的主任检察官员额不超过所有检察官(助理检察员以上人员)人数的三分之一,各地基本是按照这一比例执行的。但在配置主任检察官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别单位过分强调主任检察官资历,变相论资排辈,致使同一个单位内部主任检察官素质差异大;二是不重视资历和经验,致使选拔的个别主任检察官能力不过硬,不能服众;第三,不承担办案工作的主任检察官较多,影响办案工作。个人建议:

(一)选任主任检察官要做到宁缺毋滥

目前,基层检察院普遍是年轻人多,虽然学历都很高,但工作经历较短,业务工作经验缺乏。在这种情况下,个别院为了解决职级问题,不管条件是否成熟,全额配足或大量配设主任检察官,致使个别主任检察官与同龄同事相比任职优势并不太明显,担任主任检察官不能服众,这就会影响其它同龄同事的积极性。

(二)解决主任检察官的内部配置问题

主任检察官内部配置问题中最难解决的就是目前检察机关内部领导职数太多。比如一个60人的中等规模检察院,主任检察官应该配备20人左右,其中,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专委(1-2人)就要占5人以上,如果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是检委会成员,还要增加2人,也就是7人,占20人的35%。另外的13人如何设置呢?设想方案:侦监2人,公诉4人,职侦3人,民行1人,控申1人,检委会办事机构(案管中心或研究室)1人,监所1人。如果这样,除了现有的局长、科长转任主任检察官,其他检察官就只能任检察官助理了,改革就没有实际意义了。所以,笔者认为,必须改革现有领导体制,建议基层检察院设检察长1人,只设副检察长1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不设部门负责人(其只占职数,一般都不办案或少办案),根据业务需要设置若干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直接对检察长负责,纪检组长、政治处主任不纳入主任检察官序列。这样,一线办案的主任检察官就更多了,这才能突出检察机关的司法属性,这才是司法改革的目的。

法制经纬

浅议主任检察官的定位、选配与监督

四、关于主任检察官的监督问题

“为了保证主任检察官一定的相对独立性,特别应当处理好对其履职监督问题,尤其是在检察官整体素质不高、执法环境不优、司法腐败多发易发、司法保障与问责机制均不健全的当下。……在厘清主任检察官职权边界的同时,建立责权配套的工作机制,使主任检察官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对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活动也应该有比较完善的外部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的监督制约是确保改革试点取得成效的必然之举,渝北区院在主任检察官监督制约方面进行了如下探索:

(一)创新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一是加强检察长、检委会对执法办案活动的领导和监督。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定期检查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的工作,可以指令主任检察官汇报某一案件或一段时间内的办案情况。对于疑难、复杂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以及对主任检察官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案件,检察长可直接作出决定或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必要时,检察长可以更换办案主任检察官。

二是创新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制约机制。部门负责人不再审核主任检察官案件所办案件,但可以通过主任检察官联席会议制度,适时讨论重大疑难案件以及证据审查标准和执法尺度,定期分析各办案组织办理案件的质量和效果,达到监督目的。必要时,部门负责人也可以建议更换办案主任检察官。

三是创新案件管理部门日常管理机制。1、强化办案流程监督。案件管理部门以案件受理、分流、立案、拘留、批捕、、抗诉、减刑等环节为关键节点,加强流程管理和节点控制,完善预警管理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对办案全程进行动态监督。2、认真执行案件质量定期评查和通报制度以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3、重点通过三书(意见书、书、判决书)对比审查方式对实体办案进行事后评价。

四是严格执行纪律检查各项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对主任检察官遵守检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涉及徇私枉法、、执法不公等行为的举报反映进行调查处理,确保主任检察官依法行使职权。

五是建立主任检察官执法档案。建立健全主任检察官的执法质量、执法作风、执法纪律进行检查、督察、考核、评议所形成的各种客观资料档案,落实办案质量和责任终身制。

(二)进一步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渝北区院根据《监督法》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严格执行向人大常委会进行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接受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制度,接受询问和质询的工作制度。开通“渝北检察”微博、微信、手机报及互联网站手机版,打造“掌上检察”,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认真听取意见、批评和建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案件听庭评议和执法检查,听取对执法办案的监督意见。根据人大常委会安排,每年抽选两名以上主任检察官向区人大常委会述职。

(三)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

孟建柱说:“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最重要、最直接的形式”。渝北区院根据上级院的有关规定,作了如下探索:

1、创新人民监督员接待日制度

坚持每月固定一天在控申接待大厅设置人民监督员专属接待窗口,由人民监督员接待来访群众,受理监督线索。同时,以控申接待窗口规范化建设专项活动为契机,规范设置人民监督员制度公告栏,向来访群众广为宣传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及启动监督的程序等,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社会影响力。

2、创新人民监督告知制度

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过程中,采取发放“人民监督告知卡”等形式,同步做好人民监督告知工作,主动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辩护人告知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及申请监督的途径等人民监督事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原则上要在作出立案决定后15日内,向犯罪嫌疑人告知人民监督事项;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送达家属通知书的同时要告知家属人民监督事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逮捕、审查等诉讼环节委托有辩护人的,案件管理部门在收到辩护委托手续时要告知辩护人人民监督事项。在进行人民监督告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辩护人提出申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负责告知的部门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本院人民监督工作部门处理。

3、创新人民监督员监督信息通报制度

主动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属于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内的控告申诉。控申部门在处理来信来访、统一受理控告申诉过程中,对涉及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形的相关控告申诉材料要在受理后7日内向本院人民监督工作部门通报。人民监督工作部门对相关材料要及时审查汇总,并报检察长审核同意后,按月向本辖区内人民监督员通报。人民监督员在听取通报后,提出启动人民监督程序意见的,由人民监督工作部门负责处理。

(四)深化检务公开制度

孟建柱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渝北区院在深化检务公开方面作了如下探索:

1、严格落实执法办案告知制度

执法办案告知制度是司法程序中的法定公开环节,严格落实好法定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严格依法向举报、侦查、逮捕、、申诉等各个环节的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申诉人,以及律师、人告知权利义务。同时,本着公开透明的要求,将执法办案中的相关信息告知有关当事人,如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超期羁押和违法或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纠正情况等。

2、规范完善案件流程公开查询机制

依托“阳光检务”网络平台,主动公开诉讼期限、办案流程、处理情况等信息,根据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有针对性公开其他信息。案件管理部门按照规范性要求,适时将案件流程信息予以公开,方便社会公开查询。

3、推进案件公开审查、公开答复机制

根据上级院推进案件公开审查、公开答复制度的部署,对符合公开审查、公开答复条件的案件,结合实际,认真组织推进落实。

4、探索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机制

孟建柱说:“要大力推进检务公开。建立不立案、不逮捕、不、不予提起抗诉决定书等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建立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制度,是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对于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阳光检务”网络平台上开设检察文书公开平台,探索对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案件的书,检察机关作出的不立案、不逮捕、不决定书、抗诉请求答复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民事行政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进行主动公开;对实名举报线索的不立案决定书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公开。

(五)探索、完善内部监督制约与外部监督工作链接机制

1、进一步完善案件回访机制

除了对本院办结的自侦案件进行回访外,还对其它重大、复杂案件,有严重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进行回访监督。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回访,征求社会各界、发案单位或与案件当事人有关人员、抽查案卷等对办案人员严格、公正、文明、廉洁办案及执行办案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2、进一步加强与其它部门的走访联系

纪检监察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通过明察暗访,走访人大、政协、公安、法院、司法局(律协)等单位,对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进行监督,对督查发现的倾向性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整改。

3、探索执法办案评价公开,以公开促规范

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重要标准,探索建立群众满意度收集考评机制,加强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通过执法办案评价公开推进执法规范,深化执法为民。分别在一些场所等地设置检察意见箱,在官方网站建立意见收集专栏,由纪检监察部门定时收集汇总、调查核实意见。在执法办案重点关键环节分别设计并发放《意见表》,由当事人、辩护人或诉讼人、来访人、第三方社会人士等在每次的讯(询)问、接待、听证结束后,对办案人员执法行为作风提出意见,作出评价,考评结果记入主任检察官执法档案。

[参考文献]

[1]金鑫.《论主任检察官的定位、选配与管理》[J].《人民检察》,2014(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