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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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论文

经济法基础论文范文1

1.黑龙江的出口贸易总额总体呈增长态势。

黑龙江省出口贸易近年来呈现明显增长趋势,这一趋势也顺应了国家和世界经济发展的大环境。自2001年我国加入WTO之后,黑龙江省的出口贸易额显著上升,但在2008年爆发的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对黑龙江省的出口贸易产生了严重影响,导致2009年的出口量急转直下。为了应对这一变化,从2008年11月起,我国和黑龙江省实施了近两年的刺激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政策,2010和2011这两年黑龙江省的出口状况基本恢复了金融危机之前的状态。2011年中国开始由高强度的刺激政策变为温和的中性政策,2012年黑龙江省的贸易出口额出现回落。但总体来说,黑龙江省的出口贸易一直处于增长的状态。

2.出口商品科技含量低。

黑龙江省近几年出口产品结构发生调整,产业结构逐渐得到优化。具体表现为提高了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的份额。例如机电产品,在2002年的出口比重为17.31%,在经历了贸易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后,其出口比重达到了30.4%。但低技术含量产品的比重仍然很大,除了少数的铁道零部件、整机等附加值和技术含量较高的机电产品之外,余下的大部分机电产品都是劳动密集型的初级加工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的统计数据直到2009年才出现,说明在此之前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比重较小。

3.外商投资偏重高耗能出口企业。

虽然黑龙江省一直在调整并优化各出口商品的比重,但是问题依然存在。以密集型劳动力为基础的产品仍然占有最高份额,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状况依旧不容乐观。此外,其他国家逐渐将低附加值和能源密集型的行业迁移到黑龙江省。外商直接投资为黑龙江省改善了生产技术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推动了黑龙江省出口贸易的发展,特别是有关高新技术商品的出口,这些都有助于黑龙江省提高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此外,第二产业以制造业和采掘业为主导,然而这些产业会带来大量污染,消耗大量能源。同时,外商大多会将目光集中在这类产业上并加大对其投资,这对于黑龙江省产业结构失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产业与贸易结构又有着密切的关系。外商投资的偏重导致黑龙江省出口产品的高碳化。

4.出口市场高度集中。

虽然黑龙江省的出口策略倾向于将产品出口到更多的国家,但实际情况表明最终出口地仍为某些常规地区,与其他地区并没有更多交涉。黑龙江省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依赖程度较高。这些发达国家技术都先进,国际社会上大多数贸易规则都由他们制定,比如绿色贸易壁垒的提出,低碳经济的倡导等。这些发达国家会对出口到其地区的产品制定更高的要求和标准,而黑龙江省目前各方面发展都不完备,在经济规模上仍以粗放型为主,商品生产上依旧以“三高”产品为主。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黑龙江省应该改善出口产品结构。

二、低碳经济下黑龙江省出口贸易发展的制约因素

1.低碳技术水平落后。

“低碳技术”的发展是以低耗能低污染为依托,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碳减排技术,指的是针对高能耗的节能减排技术,煤炭领域的高排放,以及清洁和高效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勘探和开发技术;第二类是无碳技术,如核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第三类是去碳技术,典型的是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CCS)。在当前形势下,黑龙江省的低碳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不仅有差异,与全国范围内的发达地区也有非常大的差距。环保技术和绿色能源是低碳经济的技术基础,而这两项在黑龙江省的发展状况都不乐观。环保技术虽已经被很多从业人员提出,但很多公司、企业并没有给予高度的关注度。黑龙江省蕴藏着潜在的绿色能源,但是大多的厂商还是不愿放弃原有的生产模式和使用燃料的方式。因为如果放弃原有的模式,使用绿色能源,需要调整和更新各项设备机器,这种绿色能源的成本会比普通能源高出很多。第二种途径是资源循环技术,是通过构建资源循环产业链,建立生产与更新循环资源寿命之间的渠道,最终达到资源的有效利用,减少对于自然资源的需求,以和谐的方式,尊重自然循环的方式,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共同发展。由于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生产过程之间,没有接洽的联系,或缺少相应的必要关系,因此对资源的循环利用纽带仍旧没有建立起来。第三条技术途径是废弃物的处理后排放。这一途径是利用对废弃物的处理,降低生产与生存活动对生态情况的负面。但目前仍有很多商家或企业不愿这样去做,因为无害化处理需要特定的设备和人员,不同的有害物质处理方式还有所不同。对于企业而言,这个过程会极大地增加产品的成品,最终反映在市场上的结果就是,该产品的竞争力被削弱。所以,很多商家宁愿污染环境,破坏可循环体系,也不愿迈出这正确的、科学的一步。上述因素都会成为阻碍黑龙江省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最终是对黑龙江省向低碳贸易转型不利,也就是制约了出口商品的结构优化。

2.出口企业不具备低碳技术自主创新能力。

目前,黑龙江省发展低碳技术的能力欠缺,更谈不上与国内先进企业和国际企业相提并论。另外,大部分的外贸企业,缺少独特的想法,很少有企业将目光放在创新上,即便少数的企业做到了,他们也不会去申请专利来保护自己团队的创造。例如在低碳技术专利申请领域,很多外贸企业申请方向和种类很零散,某些年份根本就没有申请。即便其他的一些企业花费了足够的精力去研究,但是大多结果均以理论的形式展现出来,或仅仅停留在试验阶段,并没有真正地投入到实际应用当中,而且也难以达到国际标准。外贸企业欠缺自主创新能力会影响到低碳产品,使其系统化、技术水平和配套化水平不高。再加上节能减排措施不能够有效、及时地落实,还有企业管理体制不健全,最终会体现在黑龙江省产品出口结构上,商品的竞争力也会被大大的削弱。

3.矿产能源存量下降。

黑龙江省是矿产能源大省,目前已发现的矿产达131种,已探明储量的矿产有74种。优势矿产中,大庆油田为大型油田,其储量及开采量均居全国首位。煤矿储量居全国第12位,但煤质好。黄金储量居全国第三位,其中砂金储量居全国第一位。因此,黑龙江省的出口产品多以高污染、高排放、高耗能的为主。但随着多年来的连续开采,黑龙江的矿产资源优势已经大不如从前,若是不改变生产方式,不调整出口产品结构,还是以“三高”产品作为主要的商品出口,对于黑龙江省得生态环境会造成很大的破坏。在能源越来越少的情况下,向低碳经济转型,调整出口商品结构绝对是必要的。

4.企业普遍缺少低碳经济意识。

当前,黑龙江省经济发展速度明显加快,但是各方对与保护环境没有产生共鸣。虽然国家早就出台了相关政策,即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要及时关注环境问题,避免出现不可挽回的现象,政府机构也在宣传、呼吁环保节能。但是大多数的居民和企业,公司,并没有对此事件显现出太多的兴趣。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人们对低碳经济的意识不强烈,认识不充分,明显缺少对低碳经济的重视。另外,缺少相关专业性文件,专业的测量等生产制造技术跟不上,加之原有的生产力得不到及时更新,严重地制约了低碳经济的稳健发展。而且很多人认为低碳经济这个问题与黑龙江省关系不大,主要应由各大一线城市、经济特区来承担,有人甚至认为低碳经济是国际政治行为。显然他们没有明白低碳经济的社会地位,以及将随之而来的巨大转变。因此,由于人们和企业意识的缺失,导致低碳经济不能正常或快速发展,最终会对黑龙江省的出口产品结构优化产生阻碍作用。

三、低碳经济背景下促进黑龙江省出口发展的对策

黑龙江省正处于老工业振兴阶段,又蕴藏着丰富的化石燃料,这决定了未来一段时间,生产工厂和企业将不可避免地进行大量的碳排放和能源消耗,这也说明了节能减排项目任重且道远,既需要大量的资金和科研活动支撑,又需要大量的时间。碳排放,不仅仅对环境有巨大的伤害,在经济发展方面也具有负面作用。为了达到出口产品结构优化、出口贸易碳排放量降低与黑龙江省经济发展统筹兼顾,就要在注重发展的基础上加大对科技的投入力度,真正达到出口产品技术含量的提升。

1.企业层面的对策。

(1)加速出口商品结构转型升级。

在这方面政府首先要加强监管力度,帮助企业引进环保型的设备和先进的技术,限制污染严重的企业、经济附加值低的商品进行出口贸易。这个策略一方面能保证出口商品的质量和结构的合理。商品出口到别国,如果质量或其他方面没有达到出口要求的标准,那么出口商将面临被退货、或是降价处理等要求,最终对出口商会造成严重的打击和经济损失。此外,在政府做出这个决定之后,那些因未达标而不能够进行出口贸易的企业会加紧步伐,做出各种调整,以应对政府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会有更多的商品质量提高,更多的企业减少污染排放量。

(2)注重低碳技术研发,加强出口企业低碳化生产。

激励黑龙江省外贸企业发展低碳化生产。相关企业应建立高效、清洁、低碳的生产经营模式,为达到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做好充分准备。同时,在产品设计、原材料选用和工艺改进等方面有应该提倡低碳、环保、绿色。如果能达到国际环境标准,对于企业来说将会是非常理想的生产状态。此外,政府方面,对于出口低碳产品数量较多的公司、企业应给予更多的经济支持、技术帮助和管理建议,全方位推动企业创建低碳生产模式。

(3)推进市场多元化发展。

黑龙江省的商品出口多集中在俄罗斯、美国、欧盟和韩国等国家和地区。但是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技术水平较为先进,随着低碳经济的兴起,这些国家和地区对于进口商品的检验要求将更加严格,这对黑龙江省日后的出口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可以选择一些发展中国家作为日后商品出口的新市场,扩大黑龙江省出口市场的范围,加强与这些新市场的贸易联系并保持长期合作,以推动出口市场多元化发展。

2.政府层面的对策。

(1)建立健全低碳经济投资融资机制。

政府应该为高技术企业,特别是环保、节能、低碳企业提供相应的优惠和支持,提倡低碳项目贷款和金融机构节能。发展低碳经济需要相当大的经济支持,尤其是黑龙江省省地处中国内陆而且相关技术不先进,又缺乏经验,政府的呼吁和带头作用是很必要的。另外,政府要实时监管,以便及时改善和调节低碳经济发展的融资环境,创新融资方式。

(2)优化出口退税结构。

政府应降低“高污染、高耗能、低附加值”部门的出口退税率或者取消有关部门的出口退税,增加“低污染、低能耗、高附加值”部门的出口退税率或者扩大其出口退税范围,如技术创新项目、新能源项目和减排项目,并不断优化出口结构。这是一个双赢的策略。一方面政府将更多的出口退税用在了有技术含量的产品身上,使出口退税政策变得更有效果、效率。另一方面企业满足了政府的要求,做到“低污染、低排放、高附加值”的要求,争取到了出口退税的机会,将来产品到了国际市场上竞争力会增强,既能够增加销量,提高黑龙江省品牌在国际上的声誉,又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发展低碳经济,最终达到改善黑龙江省出口结构的目的。

(3)引进清洁发展机制。

经济法基础论文范文2

论文关键词:中级韩语精读,教学方法,初探

 

中级韩语学习者经过初级阶段的学习,一般已经掌握1500~2000个词汇,能够听、说、读、写基本的韩语,具备日常生活所需的语言能力,对韩国社会文化有了一定的了解。以零起点大学韩语专业学生年级来划分,中级韩语大致是指韩语专业学生大二一学年的学习内容。在各高校韩语专业开设的专业课程中,中级韩语精读(以下简称中韩精读)一般被指定为学科专业基础必修课,是学科专业基础必修课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虑到中韩学习者的水平和特点,笔者参考一些论文、专著,结合语言教学的规律以及自身教学经验,对中韩精读教学进行了一些思考和探索。

一、树立科学的教学理念

树立科学的教学理念是开展教学活动的首要任务。在任何学习过程中,最关键的要素都在于学习者本身,韩语学习也不例外。在中韩精读教学中,教师应当树立“学生为主体,教师为辅助”的教学理念,做好学生学习过程中的辅助者和引路人,对学生“授之以渔”,帮助学生树立终生学习的理念教育论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另外,在教学中教师应该引导学生进行大量的听、说、读、写练习,提高学生韩语应用能力,这其中应该以听、说能力突破为教学重点。

二、采用灵活有效的教学方法

在中韩精读教学中,采用以讲授法为主,以讨论法、练习法、任务驱动法、角色扮演法、自主学习法等为辅的教学方法。

在中韩精读教学中,教师应尽量全部用韩语授课,到高韩时则全部用韩语授课,同时也要求和鼓励学生在课堂和生活中尽量使用韩语。

在词汇讲解时,韩语单词并非个个必讲,但重点单词、词组或惯用语要讲深讲透并逐个举例说明;同时举一反三,将该词汇的近义词、同义词、反义词等加以归纳总结;重点讲解并归纳单词的构词方法和规律,比如“被动词”、“使动词”、“名词化语尾”、“接头词”、“接尾词”等的构词规律。

在语法教学时,教师要善于对语法进行分类汇总,讲清楚相似语法在意思和句法等方面的异同,比如连接词尾“-(?)??”和“–?/?/??”在表示原因、理由时的异同,以及连接词尾“–(?)?”和“-??”在表示假设时的异同等。在讲解完后要让学生背诵典型例句并利用所学语法造句,教师给以批改,以加深学生对语法的理解和记忆。

活用任务驱动教学法,提高学生韩国综合应用能力。教师可以将班级学生分为若干小组,指定发表主题和发表小组,发表主题尽量与课程学习内容相关,学生课下查阅资料,上课时由小组代表用韩语进行发表,学生进行提问,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以我系使用的中韩1精读教材延世大学《韩国语教程3》为例,教材共分“?? ??”、“?? ??”、“??? ????”、“???????”、“?? ???”、“??? ??”、“??? ? ??”、“?????”、“??? ??”、“????”等10课。教师可以将班级学生分为10个小组,每组3人,由各小组轮流对每课相应的主题进行发表,各小组之间展开竞赛。这样既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

把语言教学和文化教学紧密结合。语言和文化密不可分,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其本身也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中韩精读教学中,教师不仅要对授课内容进行语言知识层面的讲解,还要对其所蕴涵的社会文化进行深度解读教育论文,做到语言教学和文化教学的紧密结合。

注重模仿和背诵,要求学生多读、多背。通过朗读、背诵来模仿标准的语音、语调,增强语感,培养韩语思维能力,减少中式韩语的使用,提高韩语水平。

重视复习,温故知新论文服务。韩语学习的重点不在于学了多少,而在于掌握了多少,复习在韩语学习中十分重要。每次讲授新课前抽出几分钟时间对上次课所学内容进行复习,检查教学效果,加深学生的理解记忆。对新课中出现的已学内容,教师可以通过提问或再次讲解等方式不断复习,加强学生的理解和记忆。

开展灵活多样的教学活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率。比如每次课前由一名学生进行不限主题的3分钟韩语演讲,课堂上开展角色扮演、情景对话,课外开展韩语第二课堂、校园韩语角、韩语演讲比赛、唱歌比赛、韩语戏剧表演等活动。

三、运用多媒体网络技术辅助教学

一本书,一支粉笔,一块黑板,传统的教学手段往往导致教学效率不高,教学效果不佳。在中韩精读教学中,教师可以在课堂教学、学生自主学习以及网络课堂教学等方面利用多媒体网络技术来提高教学效率,增强教学效果,实现“教师面授+学生自主学习+网络课堂+辅导、答疑”的全方位、立体化教学。

在讲授新课前,教师可以制作或下载一些与授课内容相关的背景介绍、图象、视频等资料,在授课前介绍给学生。这样可以自然而然的引入正题,为学习新课做好铺垫。在授课时,教师可以通过文字、图片、音像和视频等向学生演示各种实际场景,为学生创造出真实、生动的韩语应用环境,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效果。对于课文中出现的重点、难点,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技术对重点、难点进行反复讲解、练习。

课堂教学是最有效的教学模式,但对不同的学习者来讲,它也存在着侧重点和针对性不强的不足。多媒体教学软件和网络课堂教学则很好的克服了这些不足,更有利于学生的个性化、自主化学习。各种专项随教软件可以快速提高学生相应方面的水平,比如发音软件、听力与口语软件、词汇与句型软件、韩语打字软件、写作软件、韩国语能力考试辅导软件等。另外,通过中韩精读网络课程教育论文,学生可以开展有针对性的自主学习,提高学习效果。

四、建立形成性评价为主、终结性评价为辅的评价体系

评价方法恰当与否对于提高学生韩语水平和学习积极性关系很大,应当建立和完善以形成性评价为主、终结性评价为辅的评价体系。中韩精读课现行的学生评价体系主要由平时评价、期中评价、期末评价三部分组成。平时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上课出勤、课堂表现、作业和阶段测验等;期中、期末评价以考试、考查为主,提交小论文为辅。平时评价成绩和期中评价成绩各占学期总成绩的20%,期末评价成绩占60%。由分值比率来看,平时和期中评价成绩占学期总成绩的比率偏低,应当对分值比率进行适当调整,平时成绩占40%,期中、期末成绩各占30%的比率较为合理。

教师在评价学生时,要带着公正、公开、积极的态度来工作,对评价结果进行及时反馈和处理,及时解决评价结果所反映出的问题和不足,关心、帮助学生,使学生在韩语学习过程中不断进步。

五、结语

中韩精读教学是中韩教学的重点。在中韩精读教学中,教师应当树立科学的教学理念,采用灵活有效的教学方法,运用多媒体网络技术辅助教学,建立和完善以形成性评价为主、终结性评价为辅的评价体系,提高教学效率,增强教学效果。

对于中韩精读教学,我们可以参考借鉴其他高校韩语专业或者英、日、俄等其他语种的教学方法和经验,其教学方法仍需进一步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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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汪洁.浅谈推进优质韩语教学[J].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4).

[6]王沐阳.高职应用韩语教学思考[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04).

经济法基础论文范文3

笔者认为,当前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应该进一步深化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认识,把它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以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契机,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又好又快发展。

一、重新审视合作经济组织的社会经济价值

(一)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政治上有利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因此,它最接近农民,最了解农民的利益和诉求,这就决定了它在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收集民意、集中民智,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农业和农村政策,实行科学决策、科学施政,提高党和政府执政水平等方面有着天然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因此,合作经济组织的广泛发展也就是民主管理形式的广泛发展,必将大大促进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此外,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还为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提供了有力支撑。随着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政府将从直接组织和管理经济转变到主要承担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上来,而直接组织管理经济的功能将转由企业和中介服务组织承担。目前,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对农业和农户实施的各项支持保护政策大都是委托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的,并且取得了比政府直接实施还要好的效果。如日本和韩国的大米政策性收购就是政府委托农协进行的,政府扶持农业的资金由农协发放并负责收回,政府给予补助。因此,可以预言,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必将大大推动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合作经济组织也将逐步发展成为政府实施农业政策的得力助手。

(二)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经济上进一步完善了市场主体结构,创新了农村经营体制,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为建设现代农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奠定了体制性基础

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加强了农户之间的协作,延伸和强化了家庭生产经营的能力,促进了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巩固和完善;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使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形成整体力量,参与市场竞争,大大增强了农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能力;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通过产业链、服务链和利益链等形式,把农户、企业和市场有效地连结起来,建立起新型的产品营销、资金融通、风险防范和利益联结机制,融生产、加工、销售为一体,促进了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的发展,加快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

(三)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文化上有利于培养广大农民群众的互助合作精神,增强诚实、守信和关心他人的集体主义观念,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合作经济组织是劳动者的联合,遵循以人为本、成员所有、民主管理的原则,有其独特的运行机制和价值取向。从根本上说,合作经济组织是以每个成员利益的最大化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的,农民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动机下创建合作组织,在合作组织制度的基础上形成集体利益,通过实现集体利益的最大化来实现每个成员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集体主义与人文主义价值观的统一就构成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价值取向。广大农民群众在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不断得到合作社文化的教育,接受合作社文明的熏陶,必然会增强抵御不良文化的能力,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推动农村社会的和谐、文明和进步。

二、合作经济组织是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重要依托力量

(一)从国际上看,庞大的合作经济组织网络已经成为建设现代农业的基础力量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经济市场化、一体化、全球化进程加快,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出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尤其是发达国家农业合作社已经在农业领域占据优势地位,成为其现代农业的重要支撑力量。在美国和欧盟一些发达国家,80%以上的农户(农场主)都参加了一个以上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农民1/3以上的生产资料通过合作社采购,1/3以上的农产品通过合作社加工和销售。美国在1996年有农业合作社3884个,平均每个社有社员1030人,年营业额2500万美元,农场主生产的农产品有31%是通过合作社加工销售的,所需要的生产资料有27%是由合作社供应的。合作社还是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20世纪70年代初,法国通过农村信贷合作社提供的贷款占农民借款总额的75%。1994年,美国240家农业合作社银行和协会提供的贷款占整个农业贷款的25%。此外,合作社还通过共同购买和利用的方式,帮助中小农户用上大中型农机具;通过无偿提供咨询、培训和技术服务,帮助农户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等。

在亚洲,以日本、韩国为代表,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了快速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日本农协总数已达1万多个,入社农民3000万人,几乎所有的农民都加入了农协组织。通过农协销售的农产品、购买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分别占91.2%、74.1%和60.9%。韩国农协成立于1961年,到20世纪80年代形成了乡和全国两级组织体系,现有农协1500个、专业农协40多个,全国90%以上的农户都加入了农协。韩国农民使用的生产资料80%是农协提供的,50%以上的农产品是农协销售的,韩国农协是全国第一大银行。

近年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也很快,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如哥伦比亚合作社供应的牛奶占全国产量的84%,咖啡占65%;印度目前农户人社率已达71%,而这个比例在20世纪80年代还不到30%。通过合作社销售的化肥占全国的36.2%,采购的小麦占33.5%,生产的糖占50.5%,饲料占50%;越南到:1998年底有各类合作社17214个,其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已占越南国内生产总值的’10%以上。

(二)从国内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明显滞后。尽管在全国解放之后,我们也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合作化运动,围绕发展农业组建了供销、信用、生产合作社,但在运行过程中没有坚持合作制的普遍原则,没有很好地发挥组织农民、服务农民的作用,再加上长期在计划经济条件下运行,因而逐渐丧失了合作的性质。应该说,真正意义上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是在实行家庭承包制、农民拥有自主产权和生产经营权之后。近年来,随着特色优势农产品的发展和农业市场化、产业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有了长足发展,据农业部统计,全国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5万多个,加入成员2363万户,占全国总农户的10%左右。安徽作为大包干的发源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较早,目前全省已发展到4588个,加入成员126万,带动农户300多万,两类农户合计占全省总农户30%以上。

从各地的实践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突出表现在:一是推进了优势产业的发展壮大,促进了特色产品的规模经营。合作组织改变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局面,通过要素的集中配置和生产经营上的联合,有力地促进了规模化、区域化生产。从安徽实际来看,凡是规模种养搞得好的地方,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就快;凡是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快的地方,主导产业的优势就比较明显。安徽省广德县近两年通过大力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带领农户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初步形成了肉鸡、生猪、水果、蔬菜、苗木花卉、毛竹、茧丝绸、茶叶等主导产业,其收入占全县农村经济总收入的50%以上。二是促进了农业的标准化生产,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合作组织的建立,通过内部自律、统一服务,能够较好实施质量安全控制,推进标准化生产;能够及时推广新品种,普及新技术,使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大大增强。据统计,安徽现有合作经济组织中,制定生产标准的占。70%,注册产品商标的占30%,并且还有很多组织申报了农产品的质量认证。有理由相信,今后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合作经济组织将是主要依靠力量。三是促进了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提升了农业产业化水平。四是拓宽了家庭经营空间,增加了农民收人。

合作组织把农户的生产与市场和企业连结起来,有效地解决了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的事,扩大了家庭经营能力,提高了生产水平,促进了收入的增长。据对安徽部分市县调查,凡是参加合作组织的成员收入普遍高于非组织成员,增收幅度达20%以上。

(三)国内外实践表明,合作经济组织在维护农村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许多西方国家在处理农村社会、经济问题时十分注重发挥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而且屡试不爽。我国的合作经济组织在这方面的作用也正在日益显现。安徽省长丰县近年来鼓励和支持农民组建各类用水协会,由协会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户意愿,制定用水计划,然后与农业供水公司签订用水协议,对农户实行统一购水,有效地解决了长期以来农业灌溉上的水难放、渠难管、钱难收的问题,做到了农户称心、企业放心、政府省心。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我们在农村调研时发现,那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搞得好的地方,大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可以说这与合作经济组织发挥的特有作用是分不开的。随着农村综合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将把那些不该管、不便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更多地委托给合作经济组织去办理,这样,合作经济组织在促进社会发展、稳定农村社会方面的作用将会得到更好的发挥。

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推动合作经济组织又好又快发展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农村经营体制创新、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保护、农村社会和谐、农村生产力发展等一系列重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是一项系统工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任重道远,既要通过自下而上的努力,又要坚持由上而下的推动;既要加快发展,又要依法规范;既要坚定信心、常抓不懈,又要与时俱进,不断推出新思路、新举措。

1.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与推进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需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建立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浓厚氛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是一项群众性的活动,没有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没有浓厚的发展氛围,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只能在艰难中缓慢发展,这势必会延缓我国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从此进入了依法成立、依法发展的轨道。当务之急是要认真学习贯彻该法,正确处理好发展与规范的辨证关系,依法指导、依法促进、依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独立的经济实体,是新型的市场主体,关系到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要按照法律,促进其加快发展,指导其规范运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既是一部市场主体法,也是一部促进法。首先,我们要抓住法律出台的有利时机,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一乡一品”、“一村一品”战略的实施,加大指导和扶持力度,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其次,对现有的合作经济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依法完善产权关系,加强民主管理,健全利益分配机制,增强组织活力,提高经营和服务水平,使其向市场主体型的合作社方向发展。在坚持依法规范发展的同时,要准确把握合作组织原则的基本精神。可以借鉴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模式,在不违背合作社原则的基本内核前提下,采取更为灵活的办法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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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但是这里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适用于审判阶段,对侦查阶段的非法取证行为特别是严重侵犯人权的刑讯逼供行为缺乏及时、有效的遏制作用,事后的监督形无力虚。造成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难以适用的尴尬局面有很多原因,但是最主要的原因是在当前中国的诉讼模式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审判阶段的运用对非法取证行为起不了应有的遏制作用。原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实践中,由于这些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少配套制度,使得上述法证据排除规则可操作性不强。

此次,新刑诉法中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成为最大亮点之一: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此次修改将最高人民法院之前通过司法解释确立的有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强硬化,并规定了具体的操作程序如“调查程序”,必将有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化、法治化和科学化。

二、中国式庭前审查语境下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思考的几个问题

(一)哪些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证据自身本无合法与非法之分。谈论非法证据的范围须从分析非法取证的性质和程度入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应限定为以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手段所收集的证据。设立这一规则的目的是从人权保障出发,是为了维护证据收集过程中对相关人基本权利的尊重。证据排除规则在建立和适用过程中,面临着一种权衡和选择:一方面是证据的证明价值,另一方面是取证手段的违法程度。只有某一证据的取证手段侵犯了相关人的基本权利时,排除这一证据的适用才能实现人权保障的初衷。

1.对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无条件排除”。限于传统侦查取证技术的滞后以及传统观念的束缚,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对于被称为“证据之王”口供的重要性有着异乎寻常的偏好。刑事司法领域中防止侵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益的事前预防和事后预防由于司法手段的天然属性而难以落实,刑讯逼供泛滥,屡禁不止,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我国司法机关对外公布的年刑事案件的破获率为30%到40%,其中不乏一部分案件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从而可能造成放纵真正的犯罪嫌疑人、给当事人带来物质及精神损失、动摇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地位的后果,更不利于在人民心中树立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以及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顺利推进。而在司法实务中,“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观念从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我国司法机关过分倚重口供所带来的消极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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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论文1500字(一):试论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论文

摘要:经济法律制度的成熟和完善,对规范经济市场秩序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显著作用。在经济法律责任认定与归责中,权力主体承担责任的形式比较单一,并且存在经济法律责任失衡的情况,这些问题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经济管理和经济法的公信力。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探究经济法中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优化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权利主体;法律责任;经济赔偿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20)13-0199-01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特殊性

通过对比经济法律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可以发现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从责任目的上,经济法律责任更加强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非单一的个体;二是从归责原则上,所有权力主体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上,保持公平和一致,适用于公平归责,这与其他法律中采用的过错归责等有明显区别;三是从责任形式上,除了要求行为人提供经济补偿外,还会以经济法律作为后盾,强制实行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的方式,予以补偿。这样就更好地维护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相当于一种变相的司法救济。

二、权利主体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中的问题

(一)权力主体经济法律责任重心偏移

在经济法律责任的归责中,确定责任主体是首要任务。我国经济法中关于责任主体的限定,主要以政府工作者为主,即具体到个人。但是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政府工作者虽然享有法律赋予的经济权力,但是本质上只是一种“人”。在经济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权力主体的说明,都强调了政府部门要承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

(二)权力主体的经济法律责任形式有限

现行的经济法下,采取的追责方式主要有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等几种。从受益对象上来看,责令改正、消除影响的受益者为权力主体,而没收违法所得的受益者是国家。权力主体所承担的经济法律责任,并不能直接对受害者给予补偿。从法律层面上来看,虽然权力的主体客观上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也承担了不法行为的应负责任。但是作为受害人,遭受的实质性损失没有得到彌补,这对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显然是不到位的,与我国经济法中适用的公平责任原则不符。

三、经济法中权利主体法律责任的优化措施

(一)在经济法中凸显权力主体的法律责任

通过完善立法的形式,在经济法中明确规定国家政府部门承担主要甚至是全部的经济法律责任。如可以坚持市场规制权力主体的责任本位性,侧重于国家的经济赔偿。从违法程序方面分析,其方式、实际作为的行政行为存在于市场规制中,在实行国家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后,能够对市场主体的不作为加以合理控制。在这种规制的实行中,能够防止执法权和管理权行使中为受害人带来经济的损害。

(二)继续引进多种形式的经济法律责任

针对现阶段存在的经济法律责任主体赔偿形式单一化,导致受害人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所得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问题。应在经济法中继续增加其他形式的责任追究机制,如增加强制赔偿、司法救济等形式。此外,也要具体到各个行业、领域,对于食品、药品等关系到公众切身利益且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业,国家政府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经济法中,明确界定权利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根据受害人所受损失,要求权利主体及时做出相应的赔偿,体现了经济法的公平责任原则。现行经济法下关于追责形式的设定还比较单一,下一步还需要继续引进更多追责形式,维护受害人权益及市场经济秩序。

经济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二):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经济法课程改革创新研究论文

摘要:高职经济法课程教学必须立足教学实际,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实施教学改革创新,构建以就业为导向的教学模式,切实提升的综合素养和专业技能,保障学生快速就业,稳定发展。

关键词:高职院校;经济法;教学改革;问题;策略

就业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目标,高职经济教学需要认真研究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学改革和创新,切实提升的综合素养和专业技能,强化学生的社会性能力训练,提高学生的核心竞争力,保障学生快速就业,促进学生终身发展,也实现高职院校的可持续发展。

一、高职经济法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1、课程教学缺乏明确的针对性

高职经济法专业课程教学很多都是没有明确的专业划分,教学内容非常统一,教学模式较为单一,孤立地对学生进行经济法教学,很多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应用统一的教案教授不同专业的学生,不能体现学生的差异性和专业的特殊性,不能把经济法教学与专业学习和行业发展有机结合,不能立足学生的专业基础,也不能很好地服务学生未来的就业和从事行业的发展,学生学习起来兴趣不高,对学生的教育意义和影响较小。

2、岗位适应能力不够突出

高职经济法教学意在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引导学生结合行业性质、经营环境、岗位性质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学生毕业以后根据专业学习和行业性质,选择具体的工作岗位,工作岗位性质要求学生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法律知识,不同的工作岗位对经济法的要求各不相同,而高职经济法教学不能针对学生未来的工作岗位性质,不能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无法培养出真知胜任岗位需要的具有较好法制应用能力的符合型人才。高职经济法教学需要真知结合学生的岗位性质,注重基础理论和应用能力培养,让学生根据自己的专业领域和行业环境学习经济法,能够强化学生的法律应用意识和能力,突出高职的应用性特征。

3、缺乏教与学的积极互动

教学是教师和学生的积极互动过程,教师和学生形成良性互动能够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又能让教师根据学生的信息反馈及时调整教学节奏、教学策略、教学内容,更好地适应学生的学习和发展需要;学生和教师互动能够真正感知教师的教学思路和特点,提高学习效率。但是,高职经济法教学不能形成和学生的良性互动,学生只能被动接受教师的提供的知识,对于教学中的案例能参与其中讨论,也就不能真正表达自己的认识和看法,不能结合自己的专业和工作需要提供问题分析能力和解决能力。

二、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经济法课程改革策略分析

1、立足高职院校实际,强化就业发展导向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企业对人才的要求不断增强;我国教育大众化的时代背景下,大学生就业压力不断加大,人才竞争的趋势日益明显,给高职院校的办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职院校要想更好地发展,必须重视学生的就业能力培养,切实提高就业率,以此更好地服务学生发展,也实现自身的健康稳定发展。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和教师必须树立就业意识,坚持以保障学生就业、提升学生就业竞争力为主要教学目标,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和管理制度,设置科学合理的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体系,切实保障学生的综合应用技能。并且还要紧跟时展变化,做到学校教学与社会发展需求相接轨,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及时调整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就业的核心能力是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高职院校培养的学生最主要的是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这个能力必须在实践中才能获得,为此,必须充分注重实践教学,开展有针对性的实践指导,强化学生的应用技能和创新能力。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经济法教学要求做好企业的密切联系,通过校企合作更好地保障教学质量,和企业联合制定适应社会发展教学目标和计划,立足企业和社会发展需求变化实施人才培养,构建高素质人才培养模式,保障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2、根据学生就业发展需要设计教学内容

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经济教学模式改革,需要真正立足岗位需求,结合市场发展,制定适合学生发展的教学教学、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改变单一的理论教学,更多地侧重学生的具体应用技能训练,围绕学生专业学习和行业发展实施项目教学法,把教学内容设计成不同的学习发展项目,构建有利于学生岗位能力提升的课程体系,对学生实施系统项目教学。课程项目化改革能够真正体现职业教育的本色,根据企业或者行业实际工作内容和过程进行教学分析,根据工作岗位需要把教学内容分成若干个项目,形成不同的模块体系,以此为基础对学生进行综合化训练,切实培养学生的岗位意识、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真正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进行培训,实现教育和市场需求的无缝对接,促进学生更好地就业。

3、突出案例教学以增强课程的实战性训练

经济法教学不仅要让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更应培养学生的法制意思、法律思维和法律处理能力,案例教学法是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最好方法之一,结合学生的专业选择典型案例,让学生结合案例感知具体的法制现象,透过表象感知法理脉络,分析经济现象背后的法律问题,引导学生结合具体实际来感知经济法的有關知识,强化学生的应用意识,真正提高他们的分析能力,帮助学生结合具体案例来处理相关工作,以此更好地维护权益,遵纪守法。

4、注重师生之间的有效互动以强化学生的综合能力

经济法基础论文范文6

关键字: 经济法 理论聚合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的经济法学也走过了跌宕起伏的初创时期,迈上了稳健发展的道路。基于新兴的经济法学的特殊性,以及“三省吾身”的内省传统,自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经济法学全面兴起以来,几乎每过十年左右,学界都会进行一些回顾性或反思性的研讨,[1]以通过经济法研究的成就,归纳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理清发展思路,辨识研究方向,来更好地推进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同任何学科的发展一样,在经济法学的发展过程中,也会存在诸多问题。通过适时的反思,来发现、揭示、正视和破解相关问题,这对于经济法学的有效、健康发展无疑至为重要。但就像“体检”或“病毒扫描”一样,反思也要适度,过于频繁不仅会造成机会成本,还可能影响肌体(或机体)的健康,且无论是既存问题的反复重申,还是偏离实际的错误报告,都可能给人造成身心伤害。因此,适度的反思,不仅要适时适量,而且还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法学的健康发展。

基于反思的必要性和对时机的把握,在2005年岁末,《政法论坛》集中发表了李曙光、岳彩申、邱本三位学者的论文(以下分别简称李文、岳文和邱文),[2]从不同角度对经济法学发展取得的成就、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进行了回顾、反思和前瞻。三篇论文着重关注了经济法学的发展路径、理论解释力和全面发展等问题,在不同程度上都会给人以启发,其中的某些观点确实令人称道,但也有一些观点尚可商榷存疑。三篇论文的思路和风格各不相同,各有千秋,在经济法学界很有代表性,其所阐发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对策在学界都会有一部分赞同者;同时,虽然其探讨的视角错落有致,但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却有很多交集,例如,对于理论观点、研究范式等方面的“混乱”,以及解决“混乱”问题的必要性和基本途径,三篇论文都相当关注,并不惜浓墨重笔,足见学者对此类问题的重视和普遍关注。

其实,上述学者和其他许多学者所关注的经济法研究的“混乱”,可以进一步延伸为经济法研究的“失序”、“失范”问题,而此类问题的解决之道,则可以进一步概括为经济法研究的“合”与“同”。这是在经济法学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必然会提出的问题。经济法研究为什么要有“合”?“合”什么?如何“合”?此外,“合”与“同”有什么关联?为什么要“同”?在哪些方面要“同”?如何趋“同”?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研究者予以说明。应当说,就经济法学的发展阶段而言,厘清上述问题,处理好“合”与“同”的关系,在共识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整合,对于经济法学乃至整个法学的发展,都有其重要价值。

为此,本文将先就“合”与“同”的一般理论问题展开探讨,在此基础上,再结合经济法研究中的“合”与“同”的具体问题展开,以回应前述三位学者,并做进一步的拓补。

一、“离乱”与整治:问题与目标

在经济法学发蒙未久、混沌初开之际,各类理论观点纷出,不同声音混响,百家争鸣之势远胜于传统法学界域。与此同时,各类理论观点的过度竞争,形成了一种强大的离心力,在向心力相对不足的情势下,学术观点、研究范式的分离、离散,带来了整体上的纷乱、散乱或混乱,并且,“离而生乱”的“离乱”问题体现在很多领域。对于这种乱象和乱局,学界内外都较为关注。在前述的三篇论文中,对此也都有提及。例如,有的学者认为,“中国现有的经济法学说有不下二十种之多,几乎出现‘一个学者,一种学说’的局面”[3],并且,“概念、术语使用混乱”(见李文);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学研究范式混乱的问题非常突出,“在某种程度上讲,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出现的偏差以及理论上的缺陷大都与研究范式的混乱有密切关系”(见岳文);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研究局面曾经相当混乱,“这种混乱不堪与要求的统一性还相去甚远”(见邱文)。

三位学者都不约而同地谈到了经济法研究的“混乱”,而且深信要推进经济法研究的发展,就必须解决诸多领域的“混乱”问题。其实,无论是概念、术语使用上还是基本观点上,抑或研究范式上的混乱等,都与研究上的“过度竞争”“过于分离”有关。因为分则散,离亦散,散便乱,因此,分离带来的分散、离散,其结果就是散乱;参加经济法研究的人数越多,就会越发散乱,于是便形成了有些研究者谈到的“混乱”状态。

对于经济法研究是否存在“混乱”以及“混乱”的程度,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多少的离乱承合,多少的恩怨不平”[4]——也许有人会以此作为经济法研究的一段写照。事实上,在经济法学界内外,始终都有人认为经济法研究散乱之至,似乎经济法学的百花园中杂草丛生,荆棘遍地,根本没有清晰的路径。对于这种看法,有些经济法学者并不以为然,这确实与学者的具体认识和总体把握有关。从总体上说,一方面,应当承认经济法学界确实存在队伍宏大、人数众多、各持己见和难求尽同的问题,同时,在研究上也确实有良莠不齐、鱼龙混杂的问题(只要看一下多年来版本难以计数的经济法学教材和著作,就会对此深有感触),从而会使对经济法知之甚少的人感到混乱和无所适从,并由此加剧了对经济法研究“失序”的认识;但另一方面,也有不少长期研究或关注经济法学的人们深切地感到:在一大批研究者的共同努力下,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践方面,经济法学界都不乏优秀的研究成果,所谓研究混乱的局面正在不断改观,一些理论观点正由离散走向聚合,由分歧走向相对统一。[5]

病则思医,乱则思治。尽管对于混乱程度人们尚有不同的认识,但对于混乱可能给学科发展造成的危害,则众所周知。由于混乱的原因主要在于理论研究的过度分离,因而需要通过理论聚合来解决。其实,聚散离合乃人间常态,在学术研究上亦复如此。针对经济法研究存在的过度分离所带来的混乱——研究上的“离乱”,只有施以有效的整顿和治理,加强理论集聚和整合,才能实现经济法研究应有的秩序,才能保障理论竞争的公平和效率。这是从问题定位的角度,必然会形成的公共选择。

总之,对于经济法研究中存在的“离乱”问题,应当予以正视,并通过有效地整顿、整合和治理,未达到一种“治”的状态。应当说,创建良好的研究秩序,是解决经济法研究“离乱”问题的重要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则需要“合”。“合”是整治“离乱”,建立有效的研究秩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在经济法学发展的过程中,会经常不同程度地出现“离乱”问题,需要适时适度地进行理论“聚合”。但对于如何“合”,还需要在离合关系中来辩证地把握。

二、在离合关系中把握“合”

“离”与“合”是一对重要的范畴,只有有效地把握离合关系,才能更好地认识和把握“合”。理论的离合或称分合,是相对而言的。是否要“合”,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合”,都应考虑具体的背景条件。

从一般理论发展的脉络来看,有时需要适度的“离”,有时则需要适度的“合”,两者都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在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中,适度的“离”与“合”,也都有其合理性。经济法研究的百花齐放,争奇斗艳,离不开适度的离散性,离不开学者的个性化研究。一定的离散,既可能会带来理论的散乱,也可能会带来学术的繁荣,因而离散必须适度;同时,既然是百家争鸣,会有不和谐音,因为其中毕竟会有滥竽者。这些都会加剧研究上的混乱。要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适度有效的“合”。

适度的“合”对于解决理论“离乱”问题非常重要。“合”包含了统合、配合和聚合等多重含义。为了解决理论“离乱”问题,需要相关的理论能够统合起来,形成有关基本理论框架的共识,为此就需要相关的理论持有者互相配合,这样才可能完成理论的聚合。在法学以及其他许多研究领域,如果流派众多以至产生“离乱”,人们就会想到“合流”、“并派”,这就是“合”。其实,如果把各种理论观点的涌现比做流动的河流,则“茫茫九派流中国”、“江河横溢”之类的著名诗句[6],对于描述混沌初创时期的中国经济法理论的多而杂也许是适合的。在许多学科领域理论的洪荒时期,适当的“合流”、疏导等治水之法是很重要的,它有助于避免理论泛滥所衍生的诸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