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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调查报告范文1
一、研究文献与现状
高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相关的研究文献以高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经营模式和制约因素等方面为研究主流。通过对相关文献的研读,认为高校的体育硬件资源、体育人力资源、科研成果和信息资源在充分满足高校教学和训练的情况下,只有直接地、全方位地为社会服务才能使高校体育资源得以充分利用,才能发挥其最大优势;不同的高校应结合自身特点,采取适合本校的社会服务模式,才能更好地使高校体育资源为社会服务。高校体育资源服务社会的制约因素可以归结为三点:第一,政策制度缺乏、观念落后,服务形式单一,这是高校体育资源服务社会的制约因素之一。第二,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高校体育资源的资金投资力度小,投资渠道单一这是制约高校体育资源服务社会的另一因素。第三,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欠缺,这是制约高校体育资源的关键因素。由此可见,研究普通本科院校的文献占很大比例,但是以高职院校的体育场馆为研究对象来进行研究的却寥寥无几,高职院校的数量远多于本科院校数量,其体育场馆资源也是如此,因此本研究在全民健身的大背景下以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为课题进行研究是很有意义和很有必要的。
二、研究的内容
(一)全民健身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分析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分析,梳理全民健身的理论知识和现实情况,分析出我国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在体育场地方面的限制因素和瓶颈,为本研究探讨实现路径提供理论和现实依据。
(二)长沙市高职院校体育场馆基本情况及服务社会现状调查分析
通过实地走访,收集长沙市高职院校体育场馆基本情况,了解长沙市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所做的工作(含已做的工作情况和未开展工作)及其原因分析,包括体育场馆人才、对外开放情况、资金和信息来源、经营模式、承担比赛情况等,为本研究提供参照系。
(三)专家对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观点和建议分析
拜访本领域的学术专家和体育场馆一线管理者等,获取专家们站在学术角度和现实角度对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观点、建议、注意事项、要做的工作、长期规划、实现的可能、可行性分析、风险评估等,为本研究的进行提供专业的数据信息和专业知识指导。
(四)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实现路径分析
根据前期工作的成果,对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实现路径进行探析,结合全民健身的热潮,研究出符合实际可行的服务社会计划和探讨出可行合理的实现路径。
三、调查的结果分析
(1)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行为和情况不太乐观。(2)高职院校体育场馆的经营方式、办学效益和学校的社会影响力是制约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主要因素。(3)全民健身的切实开展需要较充足的体育场地设施来予以保障。(4)体育场馆服务社会的实现是多因素的综合表现,不能简单地以某一个或某一部分因素为依据,要在统筹兼顾的视角予以对待和开展。(5)长沙市高职院校体育场馆服务社会有较大的可为之处。
健身调查报告范文2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可见,我国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是原则的、有限的,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受到了限制。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法理充足,法规缺位。
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但缺乏民事公诉的具体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全国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对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立法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法院认识不一,法学界对此仍存在分歧,因此开展此项工作目前仍举步维艰。
人民法院的单方司法解释及内部规定对检察权进行限制的现象日趋增多。
如最高人民法院于底在重庆召开《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案件;执行和解的案件;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同一检察院提出过抗诉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是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的,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限制甚至剥夺。再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由抗诉机关出席法庭的人员按照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宣读抗诉书,不参与庭审的其它诉讼活动…”等一些最高法院的规定也是对检察权的限制,可以说是严重违法,缺乏法理基础。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所在
客观地讲,破解民行检察长期以来路障重重的原因时,首先要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思。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与现行立法上的局限性一样,都会削弱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力量配备不足。
究其原因:一是民行工作起步较晚。由于历史原因,民事诉讼法实行以后,民事检察工作才被重视起来。各级检察机关先后在检察业务中增加设立了民事检察部门,专门从事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加之这项工作与其它检察业务的关联性不大,与各业务部门横向联系较少,而且实事求是地讲,工作业绩上没有取得重大突破,监督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致使大家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从而监督意识不强,观念上难更新,思想保守,对新的监督方式探索研究的少,没有开拓进取精神,使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缓慢。二是随着机构改革,以延安检察机关为例,13个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机构均被撤销,民行人员被充实到控申部门,名义上配备一名民行专干,实际上除宝塔区院外,其他十二个县院无一名真正从事民行专干。领导班子对民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弱化,使民行检察工作走入低谷。出现有些县院民行工作几乎不能正常开展,全年工作为空白。三是由于民行队伍力量严重不足,民行检察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极度不适应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临时凑数思想严重,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年龄偏大,工作没有积极性,执法意识不强。现有的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直接影响着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民行检察的工作重点定位不准。
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的抗诉,二是对民事行政审判法官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依法侦查、追究刑事责任。民行检察工作形式上的一手硬一手软,导致最终结果是被动地受制于人;在此局面下我们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查处上;对、枉法裁判者的惩处便是最好的监督。目前全国各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人员配备少,且大量精力放在寻找抗诉案源、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支持监督等工作上,以完成上级院下达的岗位目标评比任务,致使在查处法官职务犯罪工作上没有力度;后果是抗诉案件数量上升,改判却很少,检察建议发出不少,往往收效甚微;社会各界对监督的效果也不认同,难以达到社会所需要的监督效果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
1、现行立法的总则和分则的规定相互矛盾。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的规定,总则和分则不相一致。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规定的范围十分宽泛。但是,在分则中,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又十分狭窄。在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面前,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进退两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监督,但由于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检察机关对抗诉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仅仅按照分则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放弃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有悖于总则规定的精神;然而,按照总则的规定实施全面监督,则没有分则的法律依据。同样,现行的《民法通则》第5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对一方当事人不愿履行合同义务,以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的案件,或者合同的签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法院都是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作出合法有效的判决,如有一方不服判决、裁定来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却无法进入监督程序,因为,此类情形并未纳入《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中。
2、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过于狭窄。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权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完整的抗诉权是将法院全部的判决、裁定、调解都置于监督之下,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裁定、调解和二审判决、裁定、调解都可以抗诉,而不论其是否生效。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权,并不是完整的抗诉权,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按照这样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二审判决、裁定和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凡是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这就是所谓的“事后监督”。同样,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调解也没有监督权,而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判决可以提出抗诉,那么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检察机关也应有权提出抗诉。实践中,法院主张民事调解工作,近几年,就我市两级法院每年民事案件调解率占40%左右,占的比例相当大,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却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此项权利。这些充分说明现行民事检察工作中的抗诉权过于狭窄,是不完整的抗诉权。
3、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职权过于狭窄。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职能既然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那么,就不应当仅仅享有抗诉权,仅仅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中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总则的规定,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面监督。这种全面监督,不仅仅包括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也包括对至判决、裁定、执行全部活动的监督,以及对重要的民事案件参与诉讼的权力和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公益的案件的权。这样的民事检察监督,才是完整的法律监督。然而,现行立法除了赋予检察机关所谓的“事后监督”的抗诉权以外,再没有任何其他的监督权力,检察机关在这样的立法面前,无法实施全面的法律监督职责。例如,今年一个基层院受理了一件当事人不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民事裁定,该裁定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但检察机关就是无法进入监督程序。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进一步完善立法,改变民行检察监督的被动局面。
在民事诉讼法分则中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程监督;通过立法途径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权,把调解和执行纳入民行检察监督范围,将民事审判活动检察监督的范围进行拓宽和完善;赋予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检察监督相应的权利,特别是对再审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纠正违法权、检察建议权。
加大措施,狠抓办案,提高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质量。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质量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立足点、出发点,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落脚点和归宿,更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得以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因此,首先要从增强民行监督意识入手,充分认识民事行政检察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对错误裁判进行抗诉,平息民怨,对正确裁判进行息诉,化解矛盾,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职责。其次在审查案件中,要坚持“敢抗、抗准”和“公开、公正、合法”的办案原则,紧紧抓住办案质量、办案效果、办案效率三个环节。坚持正确的审查方法,在办案中积极推行公开审查制度,制作了《民行申诉案件受案、立案告知书》,维护当事人的及时告知权利和义务,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全面了解、查清案情,保证案件的正确办理。坚持把握好抗诉标准。应尽量减少周转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人民群众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决定是否抗诉时,严格按照抗诉条件审查把关。应尽量减少周转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人民群众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第三,理顺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要明确办案质量是民行监督的前提,办案数量是保证民行监督效果的基础,要把办理民行抗诉案件的质量和数量作为衡量民行检察工作量化指标,规定立办案件数量,以促进全市民行检察工作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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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担保物权 特别程序 担保权利
作者简介:张胜霞,乐清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
一、担保物权案件的特点
4.担保财产为厂房、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执行处置难。Y法院审结的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36件案件均已进行执行程序,以个人房屋抵押的财产均能顺利进行,而以公司企业房产、土地使用权为抵押财产进入执行程序的9件案件,均难以在拍卖流程中顺利处置。
二、审查实现担保物权中遇到的问题
(一)法律文书材料的送达问题
在送达文书上存在时间紧、被申请人故意回避不予签收导致送达难的问题。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须在三十日内审结,该三十日内必须进行立案、审查、送达、异议期、核实证据、作出裁定等环节,那么平均到每一个环节上的时间是非常有限的,这就意味着送达文书材料的时间不可能太长。对于送达,法院通常做法是先邮寄送达,在邮寄送达不到的情况下,再由法院工作人员进行送达。这一过程一般需花费5-7天。一些被申请人对法院的材料文书的签收故意采取回避态度,或拒不提供真实、详细的地址,或故意让他人代收。特别是被申请人是公司企业的,有些被申请人公司人去楼空,甚至已经将厂房转租给他人,导致无法送达。
(二)被申请人滥用异议权利的问题
为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给予了被申请人3-5天的对申请提出异议的期限。在审查过程中,法院发现有些被申请人及案外人为了阻止法院的审查程序滥用异议权利,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恶意提出异议,故意拖延审查程序,拖延抵押财产进入执行的时间。
(三)受理案件的范围上还需进一步的明确规范
(四)审查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上存有问题
在Y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发现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除了设立担保物权之外,还有其他的保证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申请人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同时,也向法院对主债务人、保证人提起了相应的诉讼。在诉讼活动进行的同时,实现担保物权的担保财产可能还没有进入财产处置程序,那么就会出现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与诉讼案件程序的衔接问题,典型的就是主债务金额的难以具体明确。另外,对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参照其他法院的做法,收取相对于诉讼案件相同标的额的一半的受理费,如果裁定可以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则由被申请人负担诉讼费。但在另外提取的诉讼案件中,将可能由相应的债务人、保证人再次承担全额的诉讼费。这样,对债务人、保证人而言,相当于是同一笔债务支付了两次诉讼费,增加了债务人、保证人的负担,对债务人、保证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三、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做法与经验
(一)明确案件审查范围、标准
对于立案的范围、标准,进一步的明确具体,除了要求法院具有管辖权、担保物权数额明确、担保财产产权清晰外,还对立案的标的额予以了限制,要求债务金额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对主债务的类型进行了限制,对于商业汇票等类型的抵押担保,建议申请人采用诉讼途径进行维权;对于在执行中不好处置的财产如海域使用权等,建议采用诉讼途径进行维权等。为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权利,Y法院统一规定异议权利期间为五天。对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该法院指定两名熟悉金融票据、房地产交易业务的法官进行审查,确保审查尺度的统一。对于一般案件的审查,采取法官独任制审查,对于重大疑难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二)明确送达方式
对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文书材料的送达上,Y法院采取直接送达为主,邮寄送达为辅的方式,充分保障被申请人的权利。在送达法律文书材料时要求申请人在送达环节上予以配合,提供被申请人具体详细的信息,申请人可以陪同法院的工作人员进行送达。对于被申请人拒不提供明确、详细地址的情况,Y法院对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登记手续和权利凭证齐备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直接作出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但对事实和法律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查清,法官对担保物权的效力、范围等无法形成内心确信的案件,建议申请人另行可另行提起诉讼,裁定驳回申请。对于在签收了法院的相关文书材料后,但对准予实现担保物权的裁定作出后,而故意逃避不签收的情形,法院可在法院公告栏或担保物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小区等场所张贴公告等送达方式进行送达。
(三)加强法院各部门间的协作
Y法院要求立案庭自立案登记之日起两天内向申请人送达立案通知书,立案庭再将送达凭证和申请材料立即移交金融庭,由金融庭在三天内向被申请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异议权利告知书以及申请书等材料。在异议期限内,被申请人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不成立的话,审查法官将及时通知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的原件,进行书面审查,认为申请符合规定的,作出许可对担保财产进行拍卖、变卖的裁定,裁定经送达即生效,对于准许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可以凭借民事裁定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法院要求立案部门在收到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执行材料后,在1天内立案执行,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执行局。执行局在收到移送材料的3天内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各部门的衔接工作必须有条不紊地进行,尽可能地精简审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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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醉酒驾驶 危险驾驶罪 刑事处罚
一、案件的审理情况
2011年5月至今,自刑法修正案(八)正式生效实施以来,花都区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7件17人,其中已9件9人,已判决8件8人,其中4人被判处拘役,4人被判处拘役缓期执行。公诉机关与法院认定的罪名均一致,全部为醉酒驾驶案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审查醉酒驾驶案件的司法实践中,透过该类案件的特点分析,发现当前办理此类案件有五方面的问题比较困惑,亟待解决。
(一)认定醉驾行为证据取证时效性强,导致血液鉴定结论受到影响
现有司法实践中查处醉驾的做法是由交警进行抽查,首先对司机进行呼气检测,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送往指定医院进行抽血取证。《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即属于醉酒驾驶。由于犯罪嫌疑人被查获地点不同,因此被送往医院检测所耗费的时间也不同,导致血液鉴定结论会受到影响。如果送涉嫌醉酒的司机到就近医院抽血这个过程耗时过长,可能导致驾驶时符合醉驾条件的人到达指定医院检测时已不符合上述醉驾标准。同时,呼气与抽血两项检测结果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如在我院办理的2宗醉驾案中,犯罪嫌疑人的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均比送医院的血液检测结果高出10-20mg/100ml。
(二)适用取保候审的嫌疑人不能保证随传随到,影响诉讼进程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我国刑诉法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可以判处的最高法定刑为拘役,因此,对于涉嫌危险驾驶的嫌疑人不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只能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实践中,只有在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取保候审。在我院受理的醉驾案的犯罪嫌疑人中,本地户籍的有9人,外地户籍的有6人,分别占受理该类案件总人数的53%和47%。对于外地户籍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既不能提供保证人也无法交纳保证金则不能适用取保候审。而在实践中,外地户籍的犯罪嫌疑人,大部分无法提供保证金,即使在保证人为其担保后,因其流动性大,也不能在审查阶段随传随到。如我院于2011年12月13日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徐某某涉嫌醉驾案件,因嫌疑人系重庆市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能在审判前随传随到,影响了审查部门对该案的处理。同时,对于外地户籍的犯罪嫌疑人,因其流动性大的因素,还会出现取保候审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对于本地户籍的嫌疑人,可以对其实施监视居住,但实施监视居住需要大量的人力,在刑期最高只有拘役六个月的情况下动用紧缺有限的司法人力资源并不现实。
(三)追逃在逃嫌疑人主体不明确,影响对案件的处理
在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过程中,如果发生犯罪嫌疑人在逃或无法到案,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将不予受理,由此将给检察机关带来追逃难题。在我院的醉驾案中,有1件因法院在审判阶段无法与被告人取得联系,无法继续诉讼进程而暂时将该案件搁置。目前我院已要求公安机关协助追逃,但公安机关称由于该嫌疑人是由检察院办理取保候审的,应由检察院自行追逃,而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检察院只对自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办理追逃,对醉驾嫌疑人的追逃则于法无据。由于无法确定由实行追逃的主体机关,检察机关处于被动的境地,影响了对该案件的处理。
(四)醉驾案件办案期限短,在期限内结案难度大
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在刑拘期限内不能诉讼终结的,只能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醉驾犯罪嫌疑人最长的刑事拘留期限为7日。在无法适用逮捕和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则要求7日内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检察机关审查完毕提起公诉,法院作出判决。目前,醉驾案件审理多采用简易程序,如果出现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当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或在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翻供等情形则须适用普通程序,若无法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和取保候审,很容易导致案件在刑拘的7日内难以结案。
(五)关于量刑情节的认定规定不具体,实践中如何处理尚存争议
一是关于自动中止的认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醉驾后马上意识到行为的不当,立即中止驾驶,恰好被交警查车抓获,是否一律认定为醉驾或具有从轻情节,现有的法律规定未作出详细的规定,这需要在司法解释中予以细化规定。二是其它有关量刑情节的认定。如醉驾引发交通事故致使其它车辆损坏,醉驾者无证驾驶或持有的驾驶执照过期等等,是否影响量刑的轻重,这在司法实践中尚存有争议。
三、对策建议
(一)公检法机关建立快速办案机制,对醉驾案件快诉、快判
要确保醉酒驾驶案件在刑事拘留的7日内办结,公检法机关必须建立办理该类案件绿色通道,建立快速办案机制,并就案件取证、办案流程、移送、适用简易程序等工作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醉酒驾驶类案件得到快速审查、快速审判。这一方面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该区院针对此类案件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对办理醉驾案件在衔接机制、证据标准、量刑建议等方面达成共识,形成书面文件。在此基础上,该院受理的3宗醉驾案全部在刑拘7日内获有罪判决,这是目前全市仅有的3宗醉驾案获得判决。
(二)完善对醉驾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措施,确保嫌疑人及时到案
对于无法在刑拘7日内办结的醉酒驾驶案件,应当适用取保候审。对于取保候审的嫌疑人,有的无法提交保证金或者无法提供保证人的,可以将犯罪嫌疑人醉驾时的车辆作为保证物由司法机关对该涉案车辆办理相关的暂扣手续,等待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后再返还车辆,以此约束犯罪嫌疑人按时到案,配合案件的处理。
(三)公安机关应在追逃中发挥主要作用,及时将在逃嫌疑人抓捕归案
对于已经适用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拒不到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检察机关办理对该犯罪嫌疑人的追逃手续,将弃保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列入全国联网的“黑名单”,予以追逃,使其在出行、就业、居住等方面无法正常进行,相关部门也可尽早发现其行踪,一旦发现,公安机关即可将其抓获归案,接受审判。
(四)对醉酒驾驶案件证据要求、取证程序、量刑情节等作出统一、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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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物联网;便携式健身产品;电子商务模式;智能手机
中图分类号:TP393;F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302(2013)09-0072-03
0 引 言
基于物联网技术的便携式健身产品是健身行业出现的一种新型的产品,其依托网络技术、传感器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和智能手机将健身变成随时随地进行的活动,深受广大都市上班族的喜爱。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便携式健身产品的属性也越来越丰富,除了娱乐因素外,身体健康指标收集的功能也在逐步加入,例如血压、脉搏、心跳等。与之辅助的一些计算公式也通过手机程序的方式显示给用户,让用户了解个人的身体状况,并且一些基于物联网的医疗健康设计也加入其中,为用户提供远程医疗服务和建立身体健康档案。
针对便携式健身产品的发展趋势,合理利用其技术特点开发新的商务模式是本文研究目的。商务模式研究将主要参考现有的电子商务模式、物流系统设计、移动智能系统和支付平台这几个方面来探索产品的盈利途径。通过设计新型的产品模式建立以医疗服务、传感器销售为主的合理营销流程,拓展健身产业市场。
1 物联网便携式健身产品的系统工作原理
基于物联网的便携式健身产品包括终端设备和服务器端两部分。
1.1 终端设备
终端设备主要以智能手机作为设备主体,通过操作系统与外部传感器相连,允许外部传感器将获得的身体健康数据传入手机。在手机操作系统中,客户端软件应用程序(例如跑步机程序、跳跃统计程序、心跳记数程序等)为用户提供相应操作界面及服务器数据传输功能。传输方式将主要依托3G网络实现,同时提供定位服务。
1.2 服务器端
服务器端硬件系统由服务器集群组成,采用硬件虚拟化系统作为底层平台对服务器资源和操作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建立软件联合资源整合管理平台(URP),采用分布式系统设计,承接多个第三方应用软件系统集成的任务,保证客户端用户通过客户端登录获得ID号来进入平台操作,因此URP平台能够掌握所有用户的使用信息。同时,通过分配权限实现用户分级,包括医疗服务权限、用户使用权限、系统管理员权限、系统维护人员权限等,例如,将医护系统与客户系统整合,只允许制定医疗服务获知用户信息。数据处理和存储分别采用HPC并行计算集群技术和分布式存储技术来实现,从而保证系统资源的可扩展性和适应性。
物联网便携式健身产品系统依托终端/服务器端模式实现工作流程。客户端应用程序负责收集、整理人体传感器探测信息,实现数据汇总传递到服务器端,然后在服务器端对收集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将结果在Internet上提供给专业医护人员或健身教练,由他们通过URP平台将指导建议传送给终端用户,从而使得用户在利用智能手机进行健身的同时,还能够获得专业人士的点对点服务。
1.3 系统原理
图1便携式物联网健身系统图
图1所示是便携式物联网健身系统原理示意图。其中,智能手机作为健身终端核心部件,主要包含生命体征传感器、IO中间件程序、客户端应用程序、3G网络通信模块和智能手机系统。利用这些功能完成数据收集和传输工作,然后通过公共3G网络发送到服务器端,由服务器端对数据进行处理和调用。服务器端是由多台服务器构成的集群,采用云计算虚拟化技术将操作系统置于硬件虚拟化层之上,用HPC并行计算集群来处理数据,用分布式数据存储集群保存数据,并允许系统管理员和远程健身服务提供商依据权限在URP资源整合管理平台上操作。
2 物联网健身产品市场分析
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人民物质生活得到了质的改善,在紧张的生活工作之余对身体健康的需求也越发地强烈,与之相适应的是健身行业的发展。在小区、公共场所里各种健身会馆和健身方式充斥着整个健身行业,而伴随着的巨大商机也带来巨额利润。以健身器材为例,截至2010年5月底,全国共有规模以上健身器材企业356家。2010年1~5月,健身器材行业累计实现销售收入99.74亿元,同比增长36.20%。共计实现利润总额3.1亿元,同比增长152.71%(数据来源《中国健身器材行业调查报告》)。
同时,中国居民的健身需求也在逐步增长。以城市居民例,2012年的一份网络健身调查显示41.0%的人在最近一年去过健身房,在健身房健身的人平均坚持了4个月时间。而在公共场所健身的人群在调查中显示有20.0%的人,主要为中老年人,平均健身时间则为8个月。调查发现:31.0%的受访者对教练的专业水平最看重,大部分的受访者愿意听从专业人士意见(数据来源《健身人群市场调研》)。
可以预见,健身行业随着中国居民收入的提高还将呈现扩展的阶段,但是令人感到意外的是,在西方作为健身行业标志性的健身房连锁经营企业却在中国遇到了挫折。从2004年以前,健身行业的毛利率高达40%以上,到现今的4%左右,致使健身企业刮起倒闭风潮。如此大的反差原因是什么呢?事实上原因无非是两种,一个是时间上的不充裕,另一个是经济条件的限制。在《中国年轻人健康调查报告》中,90%以上不做或很少做健身运动的受访者都是以“工作忙”作为借口,同时认为去专门的健身场所或专门的健身时间比较麻烦,更希望有一种便捷的、更有针对性的健身方式。
通过上述数据可以分析出人们对健身的需求状态―― 愿意在健身产品上进行消费,但是在健身时间和健身场所上更希望随意一些。与大众化的健身方式相比,更希望获得有针对性的个人健身指导,且价格要在经济能力承受范围内不成为负担。所以,结合以上特点能够得出,性价比高的便携式的智能化健身设备具有广阔的市场。
3 便携式健身产品商务模式的设计
在建立商务模式之前,必须对消费者盈余(Consumer surplus)做出估算,从而寻找到适合物联网便携式健身产品的利润切入点。做到这一点需要了解消费者的支付意愿减去实际支付花费来获得购买意愿参数。其公式如下:
式中,CS代表消费者盈余,Pmkt是平均购买价格,Qmkt是在平均价格基础上购买的总量,Pmax是最大意愿花费。除了获得消费者盈余之外,要想得到交易收益范畴必须知道生产者盈余,计算两种盈余的差值。从生产者盈余的定义上就是卖者得到的收入减去卖者的实际成本,将其代入总剩余公式,可得到:
总剩余=消费者意愿花费-卖者的实际成本
即
式中,W代表总剩余,PS代表生产者盈余,Q1是消费者意愿总量,Q0是卖者收入总量,P1是消费者意愿花费,P0是卖者的成本花费。根据国家统计局 《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报告中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6 469元,乘以2012年CPI医疗保健个人用品比重为11.34%,可得到消费支出为4 136元。将此结果假设为消费者意愿花费代入公式,假设W为0,则得到实际成本为4 136元。
由上面数据和物联网便携式产品特征可得出:便携式健身产品的商务模式必须是一种低成本运营模式,其成本全年应控制在4 000元左右以下。那么能够实现这一目标的模式应该以服务为主,通过固定硬件基础架构实现服务附加值收益。
图2便携式健身产品收益模式
图2所示是便携式健身产品收益模式。其商务模式以健身机构提供服务为主,依托物联网的网络特征和技术手段,健身机构可以通过出租或免费提供终端传感器的方式获得用户的粘合度,从终端传感器上获得用户身体状况信息、医疗需求信息、保健需求信息等内容,然后根据这些信息进行数据的整合和分析,制定现阶段合理的健身指导方案,以及对用户求助信息的应答,建立用户的个人医疗档案,为用户提供全天候的医疗健身服务。健身服务机构根据用户使用服务内容进行收费,例如,用户需要获得每天的健身提醒服务,机构可以进行来电提醒,从中收取相应的提醒费用。
在这一模式中,健身服务机构主要任务是完成医疗健身相关资源的整合,通过物联网为用户提供相应服务,建立属于用户个人的健康档案,获得用户粘合度后收取相应费用。人均全年医疗保健上的花费在4000元的情况,以及医疗行业的信息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决定服务资源整合度越高则成本越低,因此盈利的关键因素在于健身服务机构对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能力上。信息的处理主要依靠物联网系统中云计算技术的应用,在初期的建设中云计算技术会产生高额的服务器费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高容错、高运算、高可扩充能力和高稳定性极大地降低了系统的运行成本,同时由于提供的是服务信息,一般不存在售后等因素,产品成本将进一步降低。该收益模式的特点是前期投入较大,运维成本较低,后期收益可观。另一方面,高成本的云计算服务器集群可以通过租用公共云平台来获得计算能力,例如,亚马逊提供的云服务业务,可以根据租用者需求灵活调整计算资源。这样的好处是降低了健身服务机构的前期投入成本,为快速获利提供机会。
4 结 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采用物联网技术的便携式产品商务模式将主要以信息服务为盈利出发点,依靠低成本运营来获得收益。而物联网核心的云计算技术又为系统提供了可靠的技术保障,灵活部署、高扩展、高可利用的云平台特点使得从业者不用花费太多成本投入到运维中。另外,公共云平台的可租用特点,也让健身服务机构的前期投入成本大大降低。虽然物联网健身系统看似庞大,但其实际设备运维成本并不高,通过租用公共云计算资源就可以搭建属于自己的平台。
客户端的智能传感器与智能手机的结合,让消费者获得了实时的身体监控服务、健身指导服务、医疗求助服务等功能,就相当于一个私人医生始终陪伴在周围。根据收集信息建立起的身体状况档案可以在用户需要时提供给相关医疗机构,为用户就医建立全面的信息保障。通过服务建立用户粘合度,使得盈利规模保持稳定,同时获得服务信息的花费也能够控制在消费者可支出范围内。
因此,采用以服务为主要盈利方式的物联网便携式建设产品商务模式可以在中国市场上得到推广,而且这种方式可以促进物联网技术在健身行业的大规模应用,挖掘健身市场潜力,提供一种新的盈利增长点。
参 考 文 献
[1]中投信德产业研究中心. 中国健身器材行业调查报告[R]. 2010.
[2]封凯兴公司. 健身人群市场调研[R]. 2010.
[3]中国红十字会. 中国年轻人健康调查报告[R]. 2011.
健身调查报告范文6
2011年1季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50个城市进行的2万户城镇储户问卷调查显示:居民对物价满意度较上年末有所缓和,当期物价满意指数升至17.3%。66.9%的居民认为物价“高,难以接受”,较上季降7个百分点;31.6%的居民认为物价“可以接受”,较上季升6.9个百分点。报告显示,居民未来收入预期指数55.4%,与上季基本持平,居民对未来收入预期仍显谨慎。此外,居民当期就业感受指数为41.7%,较上年末和同期分别上升4.8和3.3个百分点,显著改善。居民未来就业预期指数为53.2%,预期未来一季就业形势“好”或“基本不变”的居民占71.7%,“就业差”的占10.3%,为2009年以来的最好情况。
在当前物价、利率以及收入水平下,85.8%的城镇居民倾向于储蓄(其中,44.2%偏好“投资债券、股票、基金等”的变相储蓄,41.6%偏好“储蓄存款”),14.2%的倾向于“更多消费”,这是1999年调查以来的最低值。调查报告显示,在各主要投资方式中,选择“房地产投资”的居民达25.1%,比上年末减少1个百分点,仍为居民投资首选。其他依次为“基金理财产品” 21.9%,“股票投资”13.5%,前者比上年末增加1.5个百分点,后者减少1.2个百分点。在各类消费中,居民购车仍为主要消费热点,其他消费意愿不旺。其中购车意愿为13.2%,处于调查以来较高位;大额商品消费意愿与旅游意愿分别为25.7%和22.6%,各低于同期2.3和0.9个百分点。
《小康》杂志社联合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2011年2月9日的《中国人消费热点大调查》显示,饮食、住房、服装成为2010年中国城市居民的三大消费热点,近七成受访者表示物价上涨对2011年家庭消费计划影响大,八成多的人今年倾向于投资和储蓄。
对于中国2011年的宏观经济形势,41.1%的受访者持“乐观”态度,41.5%的人持“不乐观”态度,不分伯仲。不过一线城市的居民持“乐观”态度的比例(45.1%)要高于二三线城市(38.7%)。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持“不乐观”态度的比例较高;而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则是持“乐观”态度者占了较大的比重。中国百姓所感受到的物价、房价上涨的威胁依然严重,近七成受访者表示“影响很大”(24.7%)或“影响比较大”(44%),表示“影响不大”或“没什么影响”的仅占5.6%。受访者对2011年物价、房价上涨的预期也很强烈,认为物价、房价“还会继续上涨”的比例均超过了七成。在这种形势和对未来走向的判断下,2011年,50.5%的受访者倾向于“更多投资”,33.8%倾向于“更多储蓄”,只有15.6%倾向于“更多消费”。对于2011年的家庭消费计划,68.7%受访者表示物价上涨对2011年家庭消费计划影响大,55.6%的受访者表示今年不准备增加家庭消费支出。其中,36.7%的人准备与上年持平,18.9%的人准备减少支出。准备增加支出的比例占34.2%。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不准备增加支出的比例达到了六成以上;而家庭年收入30万元以上的高收入群体则有半数以上打算增加支出。在列出的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15类家庭消费支出项目中,票选出了“2011年中国城市居民的五大消费热点”,按得票率由高至低依次是:饮食、住房(买房、租房等)、子女教育、电子产品(电脑、照摄像机、手机等)和旅游。“文化娱乐”未进入前十,以15.1%的得票率排名第十二。“健身保健”和“通信”分别位列第十三和十四位。调查还发现,二三线城市的居民更倾向于在子女教育上多花钱。对于2011年的家庭消费支出重点,在一线城市,“子女教育”以25.4%的得票率排名第六,前面五位依次是:饮食、住房、电子产品、服装和旅游,而在二三线城市,“子女教育”以高出一线城市8.4个百分点的得票率位居第三,前面只有“饮食”和“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