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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汇报材料范文1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及政府工作部门(含部分垂直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上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是指行政机关以被申请人或被告身份参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应诉人员是指被申请或被诉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和委托人。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法制办)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行政应诉工作。
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应诉,由县法制办具体承办,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其他行政机关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应诉,由该行政机关在县法制办的指导下具体承办。
其他行政机关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行政应诉,由该行政机关负责办理。
第五条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机构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收件人员应在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收件日期,并于当日转至本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以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但按照本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具体承办的案件,县法制办收到行政复议机构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于当日通知该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应当按本规定的要求办理,承担行政应诉责任。
第六条其他行政机关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参与行政应诉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机构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应诉意见报县法制办审核。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机构答复通知书或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答复书或答辩状、证据材料、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机关行政首长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提交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案号,委托人的姓名、单位、职务,权限,委托时间及有效期限,并由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签名和加盖单位印章。
第八条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承担行政应诉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案件有关手续;
(二)审查案件有关情况;
(三)提出案件受理异议;
(四)收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材料,认真研究并鉴别、筛选须提交的证据材料和依据;
(五)撰写答复书、答辩状、词等材料;
(六)向本机关提出撤销、变更或停止执行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建议;
(七)负责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行政机关,由兼管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
第九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应诉需要,可委托行政机关有关领导、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被申请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办人员及律师等参与行政应诉,但不得仅有律师参与行政应诉。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应当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一)行政机关年度首例行政诉讼案件;
(二)原告10人以上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在本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一审行政机关败诉的二审行政诉讼案件;
(五)复议机关采用听证方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六)县法制办或人民法院建议应诉的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照本规定出庭应诉的,应当及时向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经同意后,可委托本单位副职领导参与出庭应诉。
以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但按照本规定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具体承办的案件,该行政机关行政首长按本条规定参与出庭应诉。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应诉需要,可授权委托人下列权限中的一项或几项:
(一)参与行政应诉;
(二)承认全部或者部分请求;
(三)同意全部或部分赔偿并进行和解;
(四)上诉或者申请撤回上诉;
(五)申请强制执行;
(六)其他需要委托的事项。
行政机关变更委托人或权限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应诉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在授权范围内进行行政应诉。
应诉人员应当主动、及时向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反映行政应诉情况和问题,对需要向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书、文件、书面意见等,应当经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提交。
第十三条应诉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到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查阅案卷材料,认真作好阅卷笔录。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第十四条应诉人员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应诉。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应诉的,应当及时向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
对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在行政应诉期间,应诉人员如发现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机关撤销、变更或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变更或停止执行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当及时通知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申请人或原告、有关当事人。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裁定认定事实有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或程序不合法,有上诉必要的,应当在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判决或裁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判决或裁定,当事人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应当在15日内将复议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报县法制办备案。
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判决书或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将复议决定书、判决书或裁定书复印件报县法制办备案。行政机关败诉的,同时呈报败诉原因分析报告,并提出相应整改措施。
第二十条对行政复议机构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复议意见或司法建议,行政机关应当于收到之日起15日内予以反馈,并将复议意见书、司法建议书及反馈函报县法制办备案。如果情况疑难或需进一步整改落实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对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的复议建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行政应诉终结后,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卷材料整理成册,按规定存档。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机关行政应诉情况、复议意见和司法建议反馈情况向县法制办递交书面总结,由县法制办汇总后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并由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如发现因不应诉或应诉不当导致败诉的,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判决或裁定的,不按时反馈复议意见或司法建议的,受到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通报批评的,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行政败诉案件责任追究的通知》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行政应诉经费列入行政机关的工作经费。
行政复议汇报材料范文2
2020年以来,工伤认定科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市局指导下,紧紧围绕工作目标及科室工作职能,认真学习《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扎实工作,顺利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工作任务。现将我科室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1、工伤认定方面
截止目前,科室共计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备案登记件,发放一次性告知件;材料齐正并已受理的申请共计件,下达限期举证人次,送达受理文书及限期举证共计个单位和个人;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共计件,送达工伤决定文书文书人次。工伤认定不予受理件并送达;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件,送达申请人。
2、劳动能力鉴定方面
2020年季度,共计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根据安排参加了三次现场鉴定。鉴定结果已出并送达职工本人及所在单位。2020年第四季度,共计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材料已收讫,等待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体检鉴定。
3、行政复议及诉讼方面
截止目前无新生行政复议及诉讼。收到上年度行政诉讼案件二审判决三例,2例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一例判决从新作出处理。已重新作出不予受理。收到省高院再审判决一例,判决撤销字[20]第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行政复议汇报材料范文3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牢固树立法治环境就是经济发展环境,抓依法行政就是抓发展的理念,大力提升部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推进全区交通工作,建设“五区”幸福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领导干部学法常规化、常态化
1.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制定领导干部法律知识、依法行政知识学习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重点学习规范政府共同行为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年度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积极组织领导干部参加网上法律知识考试。
2.建立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制度。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组织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和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专门法律知识,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将法律知识列入交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评的内容。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和定期轮训,并将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年终评定考核档次的重要依据。
3.加强公务员法律知识学习。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教学内容。加强对从事行政执法等工作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学习和考试。本单位公务员每年集中学法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0小时。
(二)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化、制度化
4.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认真执行《区重大行政决策暂行规则》,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必经程序。严格按照《省重大行政决策案卷标准(试行)》,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案卷制作,完善重大决策材料台账登记和档案管理。
5.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落实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界定交通行政责任追究范围,规范责任追究程序。
(三)推进制度建设科学化、民主化
6.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依法依规制定规范性文件,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处罚、收费、强制等事项,所有文件都要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及时清理与现行交通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规定不一致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推进行政执法严格化、规范化
7.健全行政执法取证规划,规范取证活动,杜绝违法取证行为。严格落实各执法系统已出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则和标准。
8.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完善政务信息公开方式。
9.完善服务承诺制度。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落实各项承诺措施,不断提高交通部门公信力和诚信度。
10.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深入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交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11.进一步完善听证、审核、集体讨论等有关交通行政执法制度和备案审查、交通行政执法投诉等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12.进一步做好交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工作。加强有关交通行政处罚、交通行政征收、交通行政监督检查等交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有关资料应当立卷归档,并开展经常性的案卷评查活动。
13.加强交通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完善交通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三、工作要求
14.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依法行政行政首长负责制,本单位每半年要听取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要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要安排人员负责法制工作。
行政复议汇报材料范文4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辽宁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和沈阳市局的具体要求,我们局全面开展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组织领导落实情况
(一)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列入部门工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实践证明,领导重视是确保执法责任制深入实施的关键。
我们局领导非常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党组书记、局长*同志多次在局务会和机关干部会议上强调依法行政工作,要求全局各部门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主管副市长*和市政府法制办的同志也几次到我局听取汇报和指导工作。要求我们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为更好地开展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我们成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同志任组长;党委书记、副局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三月中旬局里召开动员大会,认真学习了市政府和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局长*就如何进一步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科长、队长在局务会上讲评工作时要包含执法责任制的内容。并深入分析新局面,联系工作实际,提出了“三个意识”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限,增强各部门协作功能,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二)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
今年初,我们召开了行政执法责任制会议。局长与个科室、院、站、队、办、所负责人签订了责任状,将执法责任制作为各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部署。各科室、院、站、队、办、所根据形势和执法任务的变化,对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制工作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纳入本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把进一步开创依法行政工作新局面作为全年工作重点。
(三)加强行政执法基础建设
为保障顺利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局机关加大了对执法部门硬件设施的投入,加强了执法人员队伍的建设。今年对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增加了人员,更新了办公设备。配备了执法交通工具及通讯工具,为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奠定了基础。
我们还根据市政府制定的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任务分解表,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完善了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规定了严格的奖惩方案,以保障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和实施方案的执行。
(四)严格实施评议考核,按规定兑现奖惩
我们还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20*年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项目和标准,定期组织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对待,召开专题会议,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我们除了与个部门签定责任状外,还制定了严格的奖惩工作方案,半年初评、年终总评,使执法工作有章可循。加大了执法力度和执法责任制考核落实的力度,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在各部门进行自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并对评议考核结果在全局进行通报,考核未达标的部门就要被取消年终的评优资格。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全面清理和规范执法主体
根据省、市的相关规定,从今年起,我们在市法制办的大力支持下,对全局各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规范,并向社会公告。确认了规划审批、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征地服务站、国有土地收费所、地籍管理、耕地保护、规划土地监察大队等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通过组建高素质的执法队伍,配备执法办公设备,进一步明晰了其职责权限和执法依据,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清理和规范执法主体的同时,我们还对执法依据进行了梳理。近段时期以来,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变化较为频繁,为了各能严格依法执法,我们对执法依据进一步予以明确,将执法依据的废止、更新、颁布等变化情况和新颁布的法规、规章文本及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依法分解执法职责、量化考核目标
按照实行执法责任制的要求,我们对执法职责进一步分解细化,落实到每个科室和执法人员,使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职责范围和执法责任更加明确。在此基础上,各执法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不同程度地加大了执法力度,把执法责任制落实在执法工作中,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进一步明确了执法内容、执法范围、执法种类、执法岗位职责、执法岗位标准和执法岗位依据,使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赋予的每一项职能都落实到各科室、细化到具体执法岗位,确保对考核目标的量化准确。
(三)规范执法程序,健全执法文书
今年我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严格依据法定程序执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作了本单位执法程序流程图,作到依法执法、程序不漏项。同时,还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了执法文书,制作了一整套执法程序文书规范样本,使执法工作从内容到形式进一步系统规范。
三、相关配套制度建立及实施情况
(一)执法人员培训上岗制度
制度要由人来实施,而且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多年来,我们一直严格实行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所有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搞好执法责任制的基础。执法责任制能否落到实处,依法行政的目标能否实现,最根本的在于能否建立一支政治可靠、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秉公执法、训练有素、精通业务的执法队伍。
我们把提高队伍素质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执法人员除了参加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外,我们还邀请司法部门的同志、为执法人员讲座,开展法律知识考试和纪律作风整顿等各种形式的活动,以强化执法队伍建设,进而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法律知识和服务意识,为提高执法水平奠定了基础。全局干部职工对规划和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学习。全体同志通过参加省、市、区和本系统内的相关执法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了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不受监督的权力是不可想象的。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权的正确行使,我们进一步完善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并制定了对全局个部门年度检查的计划。通过定期、不定期、抽查、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对行政执法权的行使进行监督。
还建立了较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使执法权力的行使处在监督制约之下,有效地防止了权力的滥用。如法规监察大队在内部开展违规行为追究制,使每个执法人员在做到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到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在不断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同时,还自觉接受和主动争取外部监督,促进了执法水平的提高。我们聘请了15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为执法监督员,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在新民电视台上公开对外,使执法工作得到社会、行业等外部监督。
(三)执法公示制度
公正、公开、合法、透明是依法行政的应有原则,也是对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我们根据本单位的情况建立和完善了执法公示制度,对重大许可、处罚、收费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公示,同时建立公众查询制度,设立公众查阅处,进一步督促和保证了执法程序、时限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在本单位一楼大厅设立政务公开指南和电子触摸屏,将各项执法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输入系统,前来办理手续的人,通过触摸屏便能一目了然,在方便办事的同时,也便于相对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
(四)评议考核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
制度是行动的保障。随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我们注重抓制度落实情况,保证了执法责任工作有序的进行。根据上级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基本农田五不准》《新民市土地招、拍、挂制度》等五文件。通过建章立制,使行政执法有了明确的规范,为行政执法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一)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所开展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按照《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实施意见》的精神和要求,我们将建设法治科局的任务予以分解,有计划、分步骤实施。对《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部门具体落实措施,按时、保质完成分解任务。
全局各部门认真按时完成上级部门和市政府安排的各项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执法。我们还请市人大、市纪委、市监察局等相关部门,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如八月分市人大对我局实施档案法进行了检查,提出了意见,促进了档案管理工作。各部门对交办的案件,深入调查,认真处理,及时反馈,无漏报、无被责令整改情况。通过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我们对实行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性都有了更加充分的认识,并能够把它作为履行法定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我局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根本性措施来抓。
(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情况
几年来我局的行政许可实施了“一个窗口”受理制度,除了在局一楼大厅有一个窗口外,还在市政府审批大厅设立了规划审批窗口,对于各类用地审批、采矿权和探矿权、土地资产处置实行内部会审,审批合法,附和程序和权限。实行了收支两条线和受理办理分开。对其法律规定的听证形式,依法举办听证10次,并在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内完成。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要求实行行政许可职能,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各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消了没有依据的许可收费项目,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通过检查,纠正了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不当做法,确保了我局行政许可的公平、公开、公正。
我们的许可、处罚、收费等执法行为,能够作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案卷材料齐全、完备,能按要求归档,管理标准统一、规范。各部门能将行政处罚的情况及时统计并上报,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上报备案。
(三)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情况和行政执行证件管理及执行统一的培训、考试情况
全局各执法部门能够按照规定,依法开展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及时上报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漏报情况。
全局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均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参加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辽宁省行政执法证,持证执法。今年全局共10名申、换领执法证的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了统一的培训和考试,全部通过并领取了执法证。执法证件管理严格,无丢失、无重复领取执法证件的现象。全局执法人员均为在职在编人员,无非执法人员、临时工、合同工执法现象。
(四)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依法履行国家赔偿情况
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相关制度,法制机构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及时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按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发挥法制机构的监督作用。按时完成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履行上级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今年我们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3件,均依法受理、审理、结案,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无被撤销、被确认违法的情形。
对于被诉案件,我们都与法院积极配合,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答辩、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出庭应诉。今年我们被诉案件共185件,已审结183件,无败诉情形。
(五)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今年,参照《沈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我们制定了行政过错追究办法,对行政过错的范围、认定途径和过错追究的方式等问题进行了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执法必严是落实执法责任制的中心环节,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它的执行。执法的关键是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到严格执法。今年我们检查了行政执法工作以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减少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发生,树立政府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
虽然我们在实行执法责任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通过检查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各执法部门之间的工作还有差距。虽然问题仅存于少数执法部门的个别人身上,但对全局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实施还是有影响的。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个别同志在思想上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对实行执法责任制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足。执法责任制领导工作流于形式。
二、执法不够严格。有的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处理过宽,或变通处理,或执法不彻底。有的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法制观念和服务观念淡薄。有的执法部门协同配合的不够,导致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的存在。
三、责任追究不够落实。虽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落实不力,特别是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还是一个薄弱环节。
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已责令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限期将整改情况及结果上报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实行执法责任制,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性举措。我们要以这次检查为契机,根据省厅、市局的要求,认真研究并做好部署,把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搞得更加深入扎实。
行政复议汇报材料范文5
一、指导思想: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建设法治质监为目标,以事关质监依法行政全局的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强化依法行政保障机制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检测,不断提高质监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保障质监事业科学发展。
二、目标任务: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实现适应质监事业发展需要的制度基本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逐步建立,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严格监督问责的权力运行机制基本形成,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明显增强,全市系统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显著提高。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全局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落实领导干部集中学法制度。将关系质监系统依法行政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纳入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统一安排,确保领导干部集体学法、专题研究依法行政重大问题每年不少于两次,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建立法制讲座制度。结合质监业务工作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邀请专家学者,采取集中培训或视频会议等形式,面向行政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技术机构负责人,每年开展法制讲座1-2次,以开阔视野,更新知识,培养学法用法、遵纪守法、依法履行职责的意识和能力。严格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对从事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实行资质管理。未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执法监督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执法监督活动。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培训测试制度。提拔使用干部要重视对其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考察。对拟任职的领导干部,新进入质监部门的复转军人,新录用的公务员,任职前要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测试。对全体人员根据需要进行法律知识测试。
(二)、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和制度建设质量。提高行政决策质量。除突发、紧急事件情况外,重大行政决策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必经程序。起草地方性规章,制定地方标准、地方计量规程以及行政审批、行政监管政策,要通过网上公布、发放征求意见函、专家论证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听取并积极采纳生产企业、消费者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从法律适用、成本效益分析、公众和舆论反映等方面评估可能引起的风险,并制定相应化解处置预案。重大行政决策由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法制机构从行政决策权限、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预先合法性审查并向会议报告审查结果。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法规协调,为法治质监建设创造良好制度条件。加强行政程序建设。牢固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在梳理监管依据和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加强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监督、行政收费、信息公开、行政赔偿、行政应诉、等事项的程序建设,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方式、时效履行行政职责,以科学严密的工作程序,解决职能交叉、主体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保证行政行为实体公正。
(三)、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树立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理念,强化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增强质监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以局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及时、准确地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包括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执法依据等情况的信息;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等。推动政务大厅建设,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和设施,提供高效便民服务。对公众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方式在时限内予以答复。推动12365投诉举报指挥系统建设,方便群众举报投诉咨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及时承接上级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事项,不以任何理由自行设定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事项。对法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在办公场所和市局门户网站,及时、准确、完备地公开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条件和数量,程序,期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收费项目和标准,申请行政许可的方式,涉及听证的事项等信息,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加快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批工作进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积极、稳妥地推行“受理、审查、决定”三分离,完善行政许可制约机制。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规范行政许可程序,遵守行政许可时限,建立行政许可案卷,加强许可后监督,落实行政许可责任。规范和保障行政执法。严格按照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和实体法赋予的职权实施行政处罚,针对严重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杜绝不作为和乱作为。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基准制度,完善执法案卷,规范文书使用,推行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探索“阳光审案”和案例指导,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执法经费,切实解决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下移执法重心,充分发挥基层行政执法部门作用。结合公务员考核工作,建立健全“清理依据、明确职责、定岗定责、检查考核、落实奖惩”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有效性。规范检验检测行为。
行政复议汇报材料范文6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对财政检查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七条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检查组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检查组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编制财政检查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目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四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
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
提供的资料是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
第十六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十七条实施财政检查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
检查人员查询存款时,应当持有财政部门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实施财政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九条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
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条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第二十二条检查组在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请示汇报。
第二十三条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五)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
(六)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一)检查事项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三)检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五)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检查结论;
(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理、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印章。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三十六条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做好财政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