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调查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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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调查报告

借款调查报告范文1

一、规范贷款审批程序

认真把好贷款审批关是放准用好贷款、提高资产质量的关键性步骤,要坚持按照贷款政策、原则和制度,逐笔审核,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等。

(一)层层设立贷款审批组织,贷款审批实行逐级负责制。联社已成立了大额贷款审批委员会,信用社要相应建立贷款审批领导小组。审批领导小组组长由信用社主任担任,负责辖区内3万元以下3000元以上贷款的审批发放,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应由会计、监测、信贷员等3-5人组成,同时,信用社也应成立贷款贷前调查小组,成员由信贷员、监测员等2-3人构成,负责辖区内万元以上(含1万元)大额贷款的贷前调查,主要审查借款人的资信、联保人的资格和还款能力,抵押人(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贷前调查领导小组成员要在担保(抵押)贷款贷前调查一览表上签署意见,为信用社大额贷款审批领导小组和社主任决策提供详实资料。信用社审批领导小组贷款贷前调查领导小组名单要报联社业务科备案。

贷款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由信贷员审批发放;贷款在3000元至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由信用社(部)主任审批;贷款在1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由社(部)贷款审批小组审批发放,社(部)主任签署意见;贷款3万元以上的,一律报联社审批。

决策人必须在核准的审批权限内审批贷款,审批贷款必须以调查人、审查人提供的资料为基础,在信贷资金和存贷比例许可的情况下,结合本地区发展规划,该笔贷款的用途和安全性等情况,确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集体审批贷款应有会议记录和大额贷款审批登记卡,并纳入贷款档案管理。

(二)完善审批记录,正确界定贷款第一责任人

在贷款管理上实行联社、信用社(部)主任负责制,联社主任、信用社主任对贷款管理负有最终决策权。同时,在贷款具体日常管理上严格执行贷款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主办信贷员为第一责任人,对贷款调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承担责任,主办信贷员承担终身收回责任和贷款风险责任。无经放员或发放贷款责任不明确的,经信用社主任同意发放的,信用社主任是该笔贷款的第一责任人;未经信用社主任审批或同意,无经放员的贷款,内勤监测员是该笔贷款的第一责任人。

二、贷款的发放及收回管理。

信用社贷款操作程序为: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收回。农村信用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逆程序操作或减漏程序运行。信用社在与贷户签订借款合同时,必须做到要素齐全,规范完整,具体操作规程如下:

(一)保证担保贷款操作规程。

1.贷款发放需要的材料。

(1)借款人书面申请。

(2)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3)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4)担保人书面担保书。

(5)信贷人员调查报告

(6)借款合同(样本)。

(7)农村信用社短期借款申请(样本)。

(8)借款借据(样本)。

(9)贷款发放收回承诺书(样本)。

2.贷款发放。

信贷人员将贷款合同、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人员作帐务处理。会计人员本着“谁的钱进谁的帐、谁使用”的原则,贷款推行非现金发放形式,贷款先转入借款人存款帐户,然后再支取使用,杜绝冒名贷款。

3.贷款检查材料。

(1)到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

(2)贷款检查报告。

(二)抵押担保贷款操作规程。

1.贷款发放需要的材料。

(1)借款人书面申请。

(2)信贷人员调查报告

(3)贷款抵押品清单(样本)

(4)农村信用社短期借款申请(样本)

(5)房屋他项权证及相关附件

(6)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样本)

(7)农村信用社抵押保证借款合同(样本)

(8)贷款发放收回承诺书(样本)

(9)身份证复印件

2.贷款发放。

信贷人员将贷款合同、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人员作帐务处理。会计人员本着“谁的钱进谁的帐、谁使用”的原则,贷款推行非现金发放形式先转入借款人存款帐户,然后再支取使用,杜绝冒名贷款。

3.贷款检查材料。

(1)逾期贷款到期催收单

(2)贷款检查报告

(三)质押担保贷款操作规程

1.贷款发放需要的材料

(1)借款人书面申请

(2)信贷人员调查报告

(3)贷款质押品清单(样本)

(4)农村信用社短期借款申请(样本)

(5)质押物证明及止付证明

(6)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样本)

(7)农村信用社质押保证借款合同(样本)

(8)贷款第一责任人承诺书(样本)

(9)身份证复印件

2.贷款发放。

信贷人员将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杜绝冒名顶替

3.贷款检查材料

(1)逾期贷款到期催收单

(2)贷款检查报告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规程。

1.贷款发放需要的材料

(1)农户书面贷款申请

(2)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3)信贷员调查报告。

(4)信用社农户短期借款申请书(样本)

(5)信用社借款借据(样本)

(6)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合同(样本)

(7)信贷员填写贷款发放收回承诺书,确认此笔贷款第一责任人(样本)

2.贷款发放。

信贷人员将贷款合同,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人员做帐务处理,会计人员本着“谁的钱进谁的帐,谁使用”的原则,贷款推行了现金形式先转入借款人存款帐户,然后再支取使用,杜绝冒领贷款。

3.贷款检查材料

借款调查报告范文2

一、台帐设置及使用不规范,未能明确反映借款人有关情况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没有设置台帐或台帐与借据不符。

对支农再贷款台帐登记、发放和归还情况,只是逐户登记金额和日期,未能真实反映出各个借款人的详细使用状况。

整改情况:要求各信用社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操作,利用每月1号会计例会时间,加强对再贷款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实现统一的帐务处理方法,明确反映借款人再贷款的使用及归还情况,真实反映再贷款的使用进度,达到支农再贷款帐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二、对再贷款使用投向不准,存在贷款用于非农业,贷户身份为非农户现象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投向非农业,此类现象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发放农户贷款,重点解决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储运业和农村消费信贷等方面合理资金需求”的要求。

整改情况:接到《通报》以后,联社对再贷款使用投向不准的信用社,及时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涉及问题的信用社在200x年12月底之前整改完毕,并给予了通报批评。对问题较为突出的顺店社,要求该社尽快出台整改意见报联社计划信贷科,联社将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并监督整改,确保支农再贷款投向的合规性。

三、贷款存在逾期,致使支农再贷款形成风险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部分贷款存在逾期现象,个别信用社为完成年度其他各项工作任务,在支农再贷款方面疏于管理,使部分贷款没有换据或没有及时收回。

整改情况:对贷款出现逾期的现象,已专项向领导作出了汇报,现已协调资产科出台了以下意见:一是对200x年以来新发放形成不良的贷款必须收回,否则按照禹农信联〔200x〕142号文件规定严肃处理。二是要对2006年以来新发放贷款到期必须收回,发现1笔形成不良的,信用社主任就地免职。三是对于账面中隐含的大量不良贷款,要求各信用社必须迅速行动,该换据的换据,该的,争取在年底前解决这部分问题。

四、对再贷款发放使用中存在垒大户现象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在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为逃避监督,简化贷款审批手续,把大额贷款化整为零垒大户,增加了支农再贷款的风险。

整改情况:这种现象的发生,主要是以前年度信息系统不对称及监督管理不完善等原因造成。今后,联社业务科将严格把关,审查一笔贷款,先通过“信贷咨询系统”查询把关,无质疑的,再建议审批备案。对一户多笔、垒大户等以逃避联社审批为目的发放的贷款,联社业务科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将积极协调稽核部门进行后续稽核,凡出现此类情况的信用社,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并督促整改。

五、贷款发放手续不完善的整改情况

存在问题:检查中发现,个别信用社发放支农款时手续不规范。

如借款合同中还款计划没有正常登记,缺乏对贷户的还款约束;调查报告流于形式;借款用途与调查报告用途不符;借据与合同要素不全等。

借款调查报告范文3

法院对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依照再审程序对案件的再行审理,其目的是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属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再审申请书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再审申请书范文1再审申请人:__市____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x,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____x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x大厦。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长。

原审被告:__市____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____x号。法定代表人:__x,经理。

原审被告:谢__,男,19__年x月1x日生,汉族,住__市______x

原审被告:韩__,女,19__年x月x日生,汉族,住__市滨______

原审被告:山东__市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法定代表人:__x,董事长。

原审被告:__市__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渤海五路__x号。法定代表人:__x,总经理。

原审被告:__x,男,__x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__市滨城区黄河五路__x

原审被告:__x,男,____年4月29日生,汉族,住__市滨城区北镇办事处__x

原审被告:__x,男,____年9月11日生,汉族,住__市滨城区黄河八路____

原审被告:刘__x,男,__x年5月9日生,汉族,住__市x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x室。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鲁商终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之规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 审 请 求

1、请求撤销(____)鲁商终字第__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再审诉讼费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和理由

一、再审被申请人____x担保有限公司(下称__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实际出借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法放贷,《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1、关于“代__”的身份。

“代__”是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人股东(____投资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员工。在借款人谢__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商谈借款的过程中,代__的身份是受再审被申请人的安排的职员。况且,代__本人没有巨额资金,假如代__有巨额闲散资金,完全可以与谢__自行联系借款事宜,没有必要经过再审被申请人这一中介环节。

其实,涉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要查明代__的资金来源,即可确定实际借款人是再审被申请人,代__只不过是再审被申请人的关联企业的一个职工。无能力进行民间借贷。

2、关于“代__”资金账户。

一审中,谢__、再审申请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调取代__资金来源的申请,并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拒绝调取。

二审中,再审申请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调取代__资金来源的申请,同样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阐明了该证据为查明出借借款事实的关键证据。再次遗憾的是,二审法院拒绝调取。

关键证据“代__”资金账户问题,一、二审均未查清。

3、关于新证据。

因案情复杂,再审申请人再次调查后,获取以下新信息证据: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__。__又是____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一。____投资有限公司是再审被申请人__x公司的法人股东。并迅速递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没有开庭质证,武断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致事实不清。

二、借款人谢__与再审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解除房产抵押的事实,恶意串通、欺诈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依法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1、借款人谢__在一、二审庭审中,明确认可与再审被申请人一起,欺诈再审申请人作反担保人的事实,并提交了书面证据材料。

一、二审法院无视该重要的证据存在,避而不提。

2、“代__”与借款人谢__、韩__以公证方式,在____年10月31日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____年10月31日至____年10与月30日止),借款人谢__、韩__以其自有四套房产作抵押。

但,以上当事人又与____年11月13日签订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证),借款期限变更为1个月的时间即:____年11月13日至____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证的后借款合同变更公证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审判决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认定。

3、____年3月19日,借款人谢__、韩__借款逾期。

再审被申请人突然与谢__、韩__签订《承诺书》和《委托保证合同》,从实际借款人的身份变更又为保证人。明知谢__、韩__的借款逾期、四套房产被解除抵押以及山东__市__汽贸有限公司、__市__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保证,这一行为的本身就存在主观上的欺诈。

4、再审被申请人在提供格式反担保合同时,要求再审申请人等人进行提供反担保。

但是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后当日下午,借款人谢__、韩__按照与再审被申请人已商定的意见,将四套房产进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证了再审被申请人、代__、谢__、韩__恶意串通的事实。

原因是,在提供反担保时,借款人谢__、韩__告知再审申请人已有房产抵押,房产价值远远大于借款数额,反担保无风险。基于信任,再审申请人才决定提供反担保。谢__、韩__借款数额巨大,如果知道房产随即将被解除抵押,再审申请人根本不会为其提供反担保。

再审被申请人与谢__、韩__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权益。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反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反担保合同第3.2、3.3条款,因违反担保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1、担保法及物权法对于债务人以自有财产设定抵押和有保证人保证并存时,明确规定了实现权益的法定顺位。

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__、再审被申请人均放弃了对借款人谢__房产抵押,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作为反担保人在再审被申请人丧失抵押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3、再审申请人及其他反担保人均没有书面承诺继续提供担保。

四、二审对上诉费的处理不妥,再审申请人上诉时,二审法院是按照两个案件立案的,收取诉讼费也是按照两个案件收取诉讼费的,而二审判决却只判决了一份诉讼费。

综上所述,请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此 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__市____有限责任公司

____年12月26日·

再审申请书范文2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

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

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

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

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符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非常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必须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此致

再审申请书范文3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单位的法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列法同上)

__×(申请人名称)因与__×(被申请人名称)__纠纷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____)__×第__号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

2、

申请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内容列明)

申请理由

1、再审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2、再审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与依据如下:

综上所述: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自然人签名或法人公章

×年×月×日

再审申请书范文4申请人:______工程有限公司,地址:__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__号,法定代表人:康__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____建设集团有限公司__分公司,地址:__省__市__大道__大厦四楼,企业负责人:余__,组织机构代码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二:____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__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51号__外经贸__厦14楼,法定代表人:曾__x,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三:__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地址:__市__区新洋路民主大厦,法定代表人:__,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__年6月25日作出的案号为(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的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2517745.83元和利息人民币253337.68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____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现暂时计算至____年6月30日,共计589天),申请人二对上述申请人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申请人三依法承担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的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并非属于违法分包,其已经通过其后续的默认行为同意了该分包工程,符合《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分包的约定,应被认定为有效。

首先,在____年10月10日申请人提交的《幕墙过程分部分项报验申请表》、《幕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经被申请人的监理机构__宏达过程顾问有限公司签收确认认可,被申请人三在该监理机构签收确认后也未曾提出任何的抗议,应视为对申请人幕墙工程的认可。其次,在长达两年之久的施工过程中,被申请人的施工都是在被申请人三的监督下进行的,且其未曾提出任何抗议,也在积极配合申请人施工。申请人自____ 年5月17日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后参与__文化馆幕墙施工,并在____年5月竣工,在这两年的时间内,申请人一直积极参与工程的施工,并多次进行了工程的增补,而且每项工程的竣工均有向被申请人三和其监理单位申报验收,在这种情形下被申请人三是不可能不知道申请人承包了幕墙工程的施工,因此,对被申请人三的行为依法应当认定为默认和许可,而并非违法分包,《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应属合法有效,综上,在不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情况下,应遵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认定该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申请人二作为被申请人一的总公司,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发包人,应依法对申请人一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申请人二系申请人一的总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应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三作为本案的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被申请人三应对申请人一拖欠的工程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关于工程款如何确定的问题,原审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工程款数额进行确认,不应以工程款无法确定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诉求。

首先,工程款的确定不是单方就可以确认的,申请人在竣工后已经多次向被申请人一请求对工程进行结算,但被申请人一一直不予结算。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见证据4《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申请人已于____年12月15日向被申请人一提交了相关的结算资料,但至始至终被申请人一直无动于衷,既不对申请人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也不否认其真实性。之后,申请人也多次向其表明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其中证据可见申请人给被申请人一的《律师函》(备注:上有林x的签收确认(字迹不清,暂时以x代之),但被申请人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欠。现申请人通过法院起诉的方式,目的在于通过法院的公权力对工程款进行强制确定,以便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第14条第14.2、14.3条款的约定,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及相关竣工验收报告后,被申请人应在21日内组织进行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如未在规定的期限提出,即视为同意。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的工程结算款完全可以参照申请人提交的《__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结算书》、《工程结算汇总表》进行结算。

最后,原审法院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明显适用法律不当,上述规定适用于基本事实认定的举证,而在本案中,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一拖欠申请人工程款的事实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只不过在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确定上双方无法协商确定,对于双方无法协商确定的,法院应依职权组织双方对该工程款的实际造价进行评估,促成本案的解决,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而不是驳回申请人的诉求,浪费司法资源。

退一步看本案,如原审法院以申请人无法确定工程款实际数额就驳回申请人的请求,不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二条款的落实,使得本条款成为纸上的条文,而无实际意义。依据该条款,如果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参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确定工程款的依据还是要看双方合同的约定,而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的《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以及补充合同二套以及增补报价书三套都对工程造价作了明确的约定,具体金额为11917729.86+314726.71=12232456.57元,原审法院对此却视而不见,既不组织双方对工程款的数额进行确认评估,也不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数额,在被申请人一不配合做工程结算的情况下,对工程款的确定法院应积极主动依职权对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这样才能惩罚被申请人一赖账的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生产的正常秩序。

综上,原审法院在不顾被申请人事后默认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签订《建筑外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为违法分包,为无效合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应依法予以撤销。另虽然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了建设施工的相关事实,认定申请人为__x市文化研究教育推广中心幕墙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却以实际工程结算款无法确定为由,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诉求,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以撤销。因此,恳请贵院能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撤销__省__市中级人民法院(____)x中法民一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人的诉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再审申请书范文5申请人:李国平,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三轮车司机,住岳阳市芋头田社区居委会,电话:13501386270

委托人:朱木军,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正兵,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梅溪桥洞口,电话: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8月1日作出的(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现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再审,纠正原判错误;

2、撤销(2011)楼民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和(2011)岳中民一终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3、驳回原审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湖南省岳阳市两级法院的审判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和精神,违法认定相关事实和证据,审判程序严重违法,而且在审判中粗俗地对待申请人,该案的审判人员法律职业道德缺失,法律业务水平低下,不仅使申请人为本不应该受理的诉讼所累,还错误地判决申请人承担责任,这是对法律的亵渎,是对申请人利益的严重侵害。

一、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是滥用诉权,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申请人是死者雇主,是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不是受害人,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当然之意就是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且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本案中的被申请人,是侵权行为的加害方,其作为原告起诉,与法律的精神原则不符,是滥用诉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对其行为应予以制止,立案时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应裁定驳回起诉。

2、被申请人作为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存在。

《解释》第九条:……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见雇主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是承担了连带责任。需要强调的是:连带责任是一种判决责任,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承担。被申请人私自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不构成连带责任的承担,其行使追偿权的前提不成立。

二、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其判决缺乏事实依据

(一)民事责任认定错误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归责可能涉及的责任主体有:被申请人、申请人、死者张海波,定作人许国祥,一审法院仅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进行责任划分与认定,违背了相关法律;

也正因为一审原告诉讼主体的不适格,才导致民事责任认定的错误。

2、一审法院确认民事责任的证据无效

一审法院确认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为《12·22高空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在内容和形式上存在诸多瑕疵,明显系人为炮制,不能作为本案审理时划分民事责任依据

(1)事故调查报告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文,不具有公示公定效力,

不得作为有效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予以采信。

(2)《调查报告》是被申请人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可见事故调查报告是不对外的,被申请人取得程序违法。

(3)《事故调查报告》明确了申请人的责任人却未给予其申诉权利,依照行政法相关理论,该调查报告对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4)事故调查程序违法,调查报告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①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②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该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字。然而遗憾的是,被申请人提交的事故调查报告其调查没有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也没在调查报告上签字,是一份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调查报告。

(5)事故调查报告用语模糊,所谓的“直接原因”、“主要原因”、“重要原因”及“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等概念很明显是人为炮制的产物,非正常的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

(二)赔偿数额认定违背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

(1)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民事协议具有严格的相对性,不得以协议对抗第三人。被申请人与死者张海波家属私自达成的赔偿协议,该协议并未得到申请人的认可,对申请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以该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为基础,要求申请人分担赔偿责任,违背基本的法律原则和精神。

(2)一审法院已给了明确的举证期限,然而质证时被申请人却未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其所提交的赔偿协议为复印件,申请人当即予以了否认,一审法院竟然以复印件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三、一审法院审理程序错误百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应当发回重审。

1、被申请人于2011年1月28日起诉,法院应在收到起诉书状之日起7日内立案,而判决书写明2011年3月11日才立案,违反了法律规定。

2、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则其审理时限早已超过。

3、送达程序违法。

《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送达法律文书的,应交由受送达人签收。一审法院在申请人送达第二次开庭传票时,采取的是直接送达的方式,但没有被上诉人的签收;且送达行为粗俗,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4、开庭程序违法。

《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审第二次开庭没遵照此规定,头天通知第二天开庭,致使申请人人无法参加诉讼。

5、举证质证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给予了明确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届满后被上诉人未提交有效证据,一审法院竟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又安排质证,违反了《证据规则》有关规定。

6、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而一审判决确定的案件受理费是按普通程序收取的,与法律规定不符。

四、本案中申请人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被申请人应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被申请人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其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2)被申请人主客观上都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相关规定,承揽家庭居室装修应具备相应资质,且其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被申请人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属于违规承揽工程;其雇工也不具备从业资格和高空作业资格;施工现场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施工人员也无任何安装装备,现场指挥人员缺失,因此被申请人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赔偿责任。

2、申请人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只有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才承担赔偿责任。对过失认定采取义务违反的客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已是不争的事实。本案中申请人为个体运输工人,非被申请人长期雇工,也不具备防盗网安装的专业技术,对安装工程只是起协助作用,且是按被申请人雇佣的专业安装人员的指令进行施工,并无违反任何义务性规定,因此申请人对损害发生主观上不具有重大过失,对死者家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一审法院的违法错误判决,申请人及时予以了上诉,然而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错误,不依法予以纠正,而是维持原判。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公正性,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借款调查报告范文4

在那些对减免税进行限制的国家中,印度允许最多不超过年收入的5%和被印度储备银行确定为损失或可疑资产的5%享受税收减免;韩国减免税最多不能超过监管比率的下限;墨西哥则是按贷款的2.5%为上限;南非规定减免税收不得超过可疑贷款的本金与利息之和的25%。

采用一般准备金法的国家相对较少。捷克、德国、意大利和新加坡采用这种方法。这些国家规定了一般准备金的减免税限额,专项准备金也有限额。德国没有对专项准备金进行限制,但是要求一般准备金不能超出过去5年内平均贷款损失的60%。

意大利在一般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的税收减免方面有一个累积的限制,即每年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的0.5%,并且贷款损失准备金小于贷款余额的5%。在法国,对外国借款人的贷款,如果该借款人所在国家被认为有国家风险,则对该笔贷款计提的准备金可以进行税收减免,但是一般准备金则不能。理所当然的是,来源于非生息性资产的收益是不用交税的。

调查报告指出,如果不允许银行在采用了所有的清收手段以及用尽全部的法律手段处置抵押品之前核销贷款,那么核销法会显得过于严格。在很多国家,司法体系的低效率使损益表中对损失从会计上确认,相对于贷款损失实际发生的时间大大滞后。如果可以部分核销,则该办法更接近于专项准备金法。

借款调查报告范文5

在信贷业务中,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信贷队伍建设,既要培养人才又要引进人才。加强信贷人员对各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尤其是对《合同法》和《担保法》的学习;加强职业教育,要培养其运用金融、会计、法律等综合知识能力,更主要是强化其职业道德。信贷人员应该抵制各种诱惑,视信用社的资金是自有资金,对不该、不能发放的贷款,杜绝发放。严格执行贷款审批制度、担保制度,不能流于形式,这样从贷款的始点彻底杜绝信贷资产发生风险。

二、规范贷款操作程序

贷款操作程序是指贷款过程的基本要素和各项环节,是保证贷款正常运行的重要前提,也是合规合法性的具体体现,主要包括:建立信贷关系、贷款申请、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办理担保或抵质押、贷款发放、贷后检查监督、贷款收回、贷款展期、逾期处理、信贷制裁等环节。在信用社实际工作中,建立信贷关系十分重要,近年来农信社为农户发放“贷款证”,评定信用等级,就是建立信贷关系的体现。然而农户以外的贷款,农信社却往往忽略了建立信贷关系的环节,在贷款申请、贷前调查、贷款审批、办理担保或抵质押、贷款发放等环节中,则应注意各种书面资料的收集和整理,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合法性。

三、健全内控制度

农信社不良贷款的形成既有政策因素、社会因素问题,也有内部管理上的问题。要提高农信社风险贷款的防范能力,根据业务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内控制度,在确保国家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得以贯彻落实的情况下,建立健全信贷管理体系和事后监督协调运转的内部控制制度,抑制内部违规行为,不断强化信贷员和信贷会计及事后监督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作用,完善信贷操作的合规合法情况,把信贷风险控制在原始的萌芽之中。

四、强化风险管理

农信社在各种风险中应始终强化信贷风险管理,安全经营,提高资产质量。首先是贷款投向上应该分散风险,行业上不能过于集中;其次在借款个体上,贷款不能垒大户,目前农信社普遍存在借名(户)贷款,累加了信贷风险;再次要根据农信社实际情况同当地经济发展紧密联系起来,发展有特色的金融产品,把资金投向特色农业、林业及个体经济发展中去,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在小额贷款、短期贷款方面做足文章,发挥农信社小银行的作用。

借款调查报告范文6

2010年年初,张红英被学校推荐参加“2009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评选。在新华网上,有网友看过她的事迹后这样评价:“她着眼于各项学生工作的覆盖面,能够贴近学生,根据学生关注的问题、喜欢的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她注重在培养学生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合理的知识结构、全面的综合素质、良好的品德修养上下工夫。”最终,张红英获得“2009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提名奖,并应邀参加了第三届全国高校辅导员工作创新论坛。

一份价值10万元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2007年8月,郑州大学旅游管理学院大二学生梁丽丽刚刚参加完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回到家里准备好好休息一下,一条发自同学的短信让她十分兴奋:“淮阳县政府准备花10万元购买我们的暑期社会实践报告。”

梁丽丽又是惊讶又是开心,20多天的暑期社会实践带来的疲惫在这一刻消失得无影无踪。

2007年6月,淮阳县政府向郑州大学旅游管理学院发出“邀请”,想请他们为当地开发旅游资源把脉。此时,刚好临近暑期,张红英正在筹备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于是,经过深思熟虑,“淮阳县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整体营销”被确定为当年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的重点项目。

对于这个项目,张红英颇为重视,因为她知道这次暑期社会实践最接近“实战”,如果利用好这次机会,对学生来说无疑是个很好的锻炼。学院领导也非常重视,决定由张红英带队,并选派一名教授和一名博士跟队指导。

豫东的7月,酷暑难耐。但是张红英带领的队员在到达淮阳县的当天下午,还没有来得及休息便分成了5个小组在街头、景区耐心地与过往行人聊天、收集问卷。最终,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一份题为“淮阳旅游郑州市场整合营销方案”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出炉了。

这份报告仅正文部分就有3万多字,加上附件,共有4.5万字,装订成册后达70页。调研报告交给当地政府后,引起了对方的高度重视,认为调研报告抓住了淮阳县旅游的实际问题,提出的方案可操作性强,淮阳县政府有意出资10万元予以购买。

这让张红英也有些意外,实在没有想到她和学生的社会实践成果能得到如此重视和认可。如何“利用”好这笔钱确实“难住了”队员们,但淮阳是贫困县的现实最终让队员们决定将该方案无偿捐献给当地政府。当时,此举受到了全国各大媒体的广泛关注,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被传为佳话。

“通过这次社会实践,我发现原来学过的知识都是有用的。以前有很多知识学过了、记住了,但不知道该怎么用、什么时候用。现在再让我去做这样一件事情,我就知道该怎么做了。”梁丽丽说。为此,梁丽丽和另外11名队员还当选为“第二届河南十大教育新闻人物”候选人。

“这是对我们探索的‘实践育人’模式的一次很好的验证。”张红英说。“为了不使社会实践活动流于形式,让学生在实践中去认识社会、了解国情,学会用专业的眼光发现问题,能够从专业的视角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培育学生的创新精神,我每年都把实践活动与引导大学生进行正确的社会观察相结合,与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相结合,与巩固大学生所学专业知识相结合,与培养大学生创业就业能力相结合,与提高大学生科技创新水平相结合。与此同时,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也被有效地融入实践活动中。实践证明,这种模式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红红火火的学生自助银行

“一次偶然的机会,一名家庭并不困难的学生找到我,有些羞涩地说想向我借点钱。我很纳闷,他平时并不缺钱用啊。经过了解得知,家里汇的钱一直没有到,这名学生连基本的生活费都没有了,又不好意思向同学开口借钱。”张红英说。

张红英把200元钱借给那位学生的同时,也陷入了深思。现行的学生资助体系基本上是顾“两头儿”,一头儿是学习好的学生,可以拿到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一头儿是贫困生,他们可以通过国家助学金、勤工助学岗位以及社会各界的资助来完成大学学业。但是这“两头儿”中间的相当大一部分学生却被挡在了资助体系之外,成了学生资助体系的一个“死角”。

调查发现,很多学生都有过类似的经历,特别是到了学期末,学生在经济上都比较紧张,不好意思向同学开口借钱或者借不到钱的尴尬会让他们的生活面临困难。如何解决这部分学生的“燃眉之急”,经过多方论证,张红英在学院领导的支持下设立了“学生自助银行”,由学院出资帮助这部分学生解决临时困难。

学生借款时只需凭学生证,填写借款凭证即可每次借到100~300元不等的现金,不需要任何理由、不需要任何手续费和利息。借款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超过两个月(暑期为两个月)。学生只要能按时归还借款,便可以继续在“学生自助银行”借款,对于恶意拖欠借款者,学院将公布名单,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就这样,张红英出任了“学生自助银行”的“行长”,虽然这给她增加了很多工作量,但看到学生的困难得到了及时解决,她觉得很欣慰。

她认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就是要服务学生,不把这种服务落实在解决学生的实际困难上,服务学生就是一句空话,更谈不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了。这种无利息的、手续简单的借款方式使学生不再为一时的缺钱而烦恼,深受学生欢迎。

其实,张红英后来才知道,这一创新措施曾被一些教育专家誉为“对目前我国学生资助体系的一种很好的补充”。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学院最终只投入了3000元,但由于她的“苦心经营”,资金周转很快,仍然把“学生自助银行”办得红红火火。银行“开业”5年多来,惠及2003级到2010级的300多名学生,借款累计4万多元。

而这期间竟然没有一个学生“违约”,张红英幸福地笑了。“学生自助银行”在服务于学生、解学生“一时之难”、完善大学生资助体系的同时,也培养了学生的诚信意识,使他们养成了诚信的习惯,认识到了信用的价值。无形之中,张红英也找到了另外一种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