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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历史故事范文1
纵观中国企业,由于企业家缺乏风险意识,造成了许多战略决策上的失误,给企业带来了巨大损失,有的企业甚至因此破了产。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不仅因为企业家缺乏风险管理意识,更主要的是我们的企业家由于过去的成功和处在权力的顶峰,长期以来听惯了利益相关者及部下的阿谀奉承,久而久之,以为自己智力超群,才华横溢,能力非凡,决策力和判断力超越于别人,所以听不进别人的意见和建议。在企业重大决策时,往往一个人说了算,不对战略做任何调查研究,一个大脑代替了所有的大脑,只凭个人的情感、价值倾向和主观臆断就强权决策。这样在战略产生的过程中就已蕴含了战略失败的危机,这种因个人主观臆断造成的战略失误的案例比比皆是,就连历史上大名鼎鼎的一些管理大师也犯这样的错误。
福特汽车的创始人老福特,通过他自己的研究发明了一种结构简单、造价低廉的黑色T型汽车。他的福特汽车公司由此获得了很大的成功,他对自己创造的这一产品产生了深厚的情感,后来市场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人们的消费水平提高了,不再满足于这样一种产品,而追求档次高、有一定个性化的产品。但他无视这种变化,固执地仍只生产自己的黑色T型汽车。他的儿子把握住市场变化趋势,组织人力、物力研发出适应市场变化的新产品。但由于对黑色T型汽车的特殊情感,老福特看不到市场的变化,也拒绝适应这种变化。他武断地否定了他儿子的努力,公开砸毁了由他儿子主持研发出来的新产品。他的企业也为这一决策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永久性地败给了通用汽车,从此远离了汽车行业的龙头地位。
从福特汽车的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一个企业家在制定企业战略时一定不能凭自己的惯性思维和过去经验独断专行,应该三思而后行,应该集思广益,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不要让一个人的大脑驾驭所有人的大脑,即使自己是管理大师,也要虚心听取别人的劝告。因为管理大师体现的是管理能力,而战略更多的是体现企业家的预见能力,这两者有本质的区别。企业家在制定战略时,预测和推理往往是感性的,不能从事物的客观规律出发,不能理性的听取别人的意见,所以制定的战略肯定是片面的。中国历史上著名的“邹忌比美”的故事就很形象的说明了这个道理。(更多中国化管理观点,可以参见段俊平先生《老子的人生三宝与企业管理》)
《战国策邹忌讽齐王纳谏》上说,邹忌修八尺有余,而形貌昳丽。朝服衣冠,窥镜,谓其妻曰:“我孰与城北徐公美?”其妻曰:“君美甚,徐公何能及君也?” 城北徐公,齐国之美丽者也。忌不自信,而复问其妾曰:“吾孰与徐公美?”妾曰:“徐公何能及君也!”旦日,客从外来,与坐谈,问之:“吾与徐公孰美?”客曰:“徐公不若君之美也。”明日,徐公来,孰视之,自以为不如;窥镜而自视,又弗如远甚。暮寝而思之,曰:“吾妻之美我者,私我也;妾之美我者,畏我也;客之美我者,欲有求于我也。”这段话大意是:战国时,齐国人邹忌,长得身材魁梧,容貌俊美。有一天早上,他穿好衣服,戴上帽子,正在照镜子的时候,忽然想起人们都说城北的徐公长得漂亮。于是,他问妻子:“我和城北徐公比,谁长得好看?”妻子说:“你好看多了,徐公怎么能比得上你呢?”邹忌有点不相信,又问他的小老婆:“我和城北徐公比,谁长得好看?”小老婆说:“徐公怎么能比得上你呢?”白天,来了个客人。在谈话中,邹忌又问客人:“我和城北徐公比,谁长得好看?”客人说:“徐公不如你漂亮。”
第二天,徐公来拜访邹忌。邹忌仔细地看徐公的相貌,觉得自己不如徐公;再照镜子,更觉得比徐公差得远。于是邹忌想,我明明不如徐公美,为什么这些人都要说我美呢?妻子说我美,是因为她爱我,有偏见;小老婆说我美,是因为她怕我,不敢说真话;客人说我美,是因为他有求于我,所以拣好听的说。 “邹忌比美”这一典故很好的诠释了要想正确把握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一定要对这个事物加以分析,不要盲目自信,不要感性的去主观臆断,要很理性的对这个事物做全面的调查研究,这样才会避免因不了解事物的发展方向而造成不科学的决策。(更多中国化管理观点,可以参见段俊平先生《孔子的“不在其位,不谋其政“与企业管理》) 一个企业的战略决策不应该由企业家一个人来制定,因为企业家的价值偏好和情感因素等诸多方面都有片面性,企业在制定战略时,企业家一定象邹忌学习,多多分析思考,多照镜子,多做理性推理,多听来自部下的意见,多做调查研究,一定摈弃过去的惯性思维,真正把握事物的发展规律,这样才能避免战略决策的失误。 作者:段俊平,爱维龙媒董事长,著名国学专家,书法家,管理学者,联系电话:(010)57723522;联系邮件:nicktoleo@163.com
中国古代历史故事范文2
【关键词】中国古代;心理测量;心理研究
一、中国古代心理测量思想的研究意义
现代心理测量和测验作为心理学的一个分支,于19世纪的欧洲发展起来。科学心理学测验的起源,世界上一致认为1905年法国的心理学家比奈(Binet)和西蒙(Simon)共同编制的智力量表是心理测验历史上的第一个真正的测验。虽然近代心理学的故乡不在中国,但是有关心理测量的思想在中国古代典籍中却是十分丰富的。从某个方面来讲,他们是近代心理测量理论和实践的发源之一。这一点,纵使许多西方学者也能够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来承认。恩格斯说:“一个民族想要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①弘扬民族传统文化,首先是一项爱国主义事业;其次可以学习古代学者探求真理与严谨治学的精神。所以,当前中国的心理测量研究领域就不能仅仅是关注国际上的发展趋势,还应该追根溯源,拿出足够的资源认真研究中国古代的心理测量思想。比起西方的各种理论和思想,它们更为适合中国独特的文化和国情,更为值得借鉴和推广,特别对于目前普遍关注的着力维护和发扬中国传统文化的当代社会更是如此。
二、中国古代心理测量思想的研究
在心理测量的思想基础方面,中国古代的哲人们早就已经有了深刻的认识。早在2500年前的中国春秋战国时代,儒学的创始人孔子就提出“性相近,习相远”的观点。所谓“习相远”就是认为人在后天的行为表现可能呈现出巨大的个体差异。同时还提出“上智”和“下愚”的概念,又说“中人以上,可以语上也;中人以下,不可以语上也”。且不论以上观点本身正确与否,至少说明这些论述已经体现出人的智力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类别的分类思想,而这与现代测量学中的类别量表的见解是一致的。因此,著名的心理测量学家艾森克(Eysenck)就把“差异和分类”的思想直接溯源于中国古代的思想家。关于上述差异的可测量性,中国古代的先哲们也有着确切的论断。例如,同是春秋战国时代的大思想家孟子,就有“权,然后知轻重;度,然后知长短。物皆然,心为甚”的说法,明确指出心理能力和心理特征与物体一样可测量,这可能是关于心理能力和心理特征的可测量性最早的表述。
中国对心理测量和心理测验的贡献是多方面的,在中国古代也出现了一些心理测验技术的萌芽。如董仲舒通过“一手画圆,一手画方”的实验证明学习与注意的关系。而中国古代产生的真正意义上的心理测量实践活动,则集中表现在对人才的评定和选拔上。从两汉到魏晋这一时期,中国古代王朝主要实行的人才选拔方法是举贤推荐制,以“贤、良、方、正”这四种品质为标准。虽然说这种举贤推荐的方式在“怎样测量”的操作化方面存在缺陷,但至少说明在“测量什么”,即在确定人才内容方面有着重大的贡献。特别是三国时期魏国刘劭所编著的《人物志》一书,非常详尽地描述了如何察举用人和品鉴人才。1937年,美国的施罗克(J.K.Shryock)曾将它翻译成《人类能力研究》在美国发表。书里所主张的“考课核实”方法,实际上遵循的就是内部心理与外部行为相一致的原则。从人的体貌、言语、行为等诸多方面的观察入手以便判定其“心志”大小,从而归于圣贤、豪志、傲荡、拘懦等不同类别。同时,他提出详尽的“八观与五视”的观察方法,以尽可能地减少“考课”过程中的误差。②书中所提到的上述种种观察法,作为心理学中收集心理事实材料的方法迄今仍被沿用。在生理心理测量方面中国的古人们也有着突出的发现,例如:宋朝时期,通过对中风病人半身不遂和口眼歪斜症状的细致观察,王清任在《口眼歪斜辨》里提出了一个假设:“人左半身经络,上头面从右行,右半身经络,上头面从左行,有左右之互之义。”③王清任的这一观察结果,要比西方相关方面的专家所得到的类似实验结果早数百年。
中国古代最值得称道的心理测量的实践活动当属兴盛于隋唐时期,历经1300多年的科举取士制度。这种人才的选拔方法不仅在诸多方面接近于近代心理测量的基本模式,而且具有相当的内容效度。隋唐时期的科举考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并且制度规范,内容完善,其考试形式有帖经、墨义、口义、策论和杂文(诗赋)等。另外,在具体测验方法和形式上也有颇多的创意。例如,其中的帖经,就近似于今天的填空题。还有一种对偶形式的题目,则与近代测验中的类比题极为相近。因此,一个普遍被认同的观点是:欧美各国的文官考试制度就是直接移植于中国的科举取士制度。
在中国古代的民间,自发的心理测量活动也是多种多样并且影响深远。特别是春秋战国末期孟轲的门生乐正克所编写的《学记》,可以说是第一部将教学与测验结合起来,论述学生的能力和个性特征个体差异的著作。另外,在民间广为流传的七巧板益智拼图和九连环游戏也备受西方人们的推崇。七巧板被西方人称为“唐图”(Tangram),即:“中国的图板”之意。七巧板利用大小形状不同的七个小板块,能够组成上百种生物或实物的复杂图形。这种拼图任务现在几乎为当代多数智力测验和创造性测验所使用,并且已经发展为标准化的纸笔型测验。而著名的心理学家武德沃斯(Woodworth)则把九连环赞之为“中国式的迷津”,因为它的设计精巧性可以同现代的魔方和魔棍等操作性玩具相媲美,足见这个古老的游戏在世界心理学领域的特殊地位。
三、中国古代心理测量思想的启示
如今,心理测验已经深入到我国社会的各个阶层和各个领域,它不仅仅在教育界中被广泛使用,在医疗卫生、工矿企事业、家庭、社区无不有心理测验的踪影,甚至国家的重大决策都有心理测量的参与。④国内现在使用的量表以来源为依据可以划分为修订量表和自编量表。但是,修订的西方著名量表主要存在跨文化修订与翻译等问题,中国的心理学工作者应当谨慎引进。所以,多加研究中国古代的心理测量思想,对当今中国的心理测验应用领域,尤其是中国自己的心理量表和测验的编制有着重要的作用。与当前广为流行的西方心理测验思想不同的是,中国古代的心理测验思想具有明显的东方特点:首先,它们都是描述性的,不定量的,其次,我国古代往往将心理特点(能力,人格,智力等)与道德观念联系起来。我们不难发现古代的测验思想是分类思想,即把个体分成几种不同的类别,而每个类别里人们的评价中带有层次高低和好坏善恶等感彩。
中国的心理测量历史源远流长,中国古代先人不仅在关于个别差异和心理测量内容上有大量的理论论述,更在实践上做出了大量的贡献。这些宝贵的历史财富不容忽视,值得后人更好的重视和借鉴。⑤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心理学体系,一要博采众长,吸取世界各国的优秀成果;二要立足本国现实心理问题的科学实验、调查与研究;三是弘扬祖国心理学思想遗产的精华,将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融汇为一体。因此,根植于这些思想,去伪存真,发现真正有价值的思想和理论,编制并创造拥有中国本土特色、并具有国际水平和影响力的心理测量量表和测验就是一件具有非凡战略意义的事情。
【注释】
①恩格斯.自然辩证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29.
②金瑜.心理测量\[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2—5.
③杨鑫辉.新编心理学史\[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70.
④陈国鹏.心理测验与常用量表\[M\].上海:上海科学普及出版社,2006:3.
⑤章竞思,王晓霞.中国古代心理测量学思想发展综述\[J\].教育探索与实践,2005,(5):63—65.
中国古代历史故事范文3
Abstract: Legal ethics in ancient China is a unique cultural feature in Chinese history. The merge of law and ethics is the obvious performance of feudalism in China. The article evaluates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legal ethics in Chinese history.
关键词: 中国古代;法律伦理化;利弊得失
Key words: ancient China;legal ethics;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25-0270-02
0 引言
中国古代法律伦理化是个漫长的过程。在中国四千年法制发展史中,中国古代法律经历了夏、商、周时期的早期发展阶段。在夏、商、周时期,法律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不成文的。春秋以后,古代法律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到了秦汉时期,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再经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过渡,至隋唐,中国法制逐步完善、定型。宋元明清基本沿袭唐律的精神。从法律精神或法律指导原则方面来说,中国古代法律从汉代中期就开始了法律儒家化或称法律伦理化的过程。法律伦理化的过程持续了八百余年,到隋唐时期终于结出了丰硕的果实,以《唐律疏议》的制定完成为标志,中国古代伦理道德与法律的融合过程,即通常所说的法律“伦理化”或“礼法结合”的过程基本完成。
1 中国古代法律伦理化的肯定方面
中国古代引礼入法,法律伦理化的表现学界论述较多,此不赘述。中国古代法律伦理化的出现,必有其历史的合理性,值得肯定的方面可以归纳为二:
1.1 “明刑弼教”,有助于社会伦理秩序的强化 儒家理想化的基层社会是九族相亲、乡里和睦,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而教化齐同。[1]自汉至唐以至于明清,统治者治理社会的指导思想不外乎是德刑交互为用,法律一直是作为道德教化的辅助手段。汉代人郑昌说:“圣王置谏争之臣者,非以崇德,防逸豫之生也;立法明刑者,非以为治,救衰乱之起也。”[2]清人顾炎武说:“法制禁令,王者之所不废,而非所以为治也,其本在正人心,厚风俗而已。”[3]清代人纪昀曾说“刑为盛世所不废,而亦盛世所不尚。”法律伦理化,“明刑弼教”体现在立法活动中是把“三纲五常”、“尊老怜幼”、“亲属相隐”等伦理道德范畴的内容纳入法律中,强制人们遵守,此即朱熹所谓的“以治之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
在司法活动中,“明刑弼教”最好的体现就是“礼去刑取”、“出礼入刑”、“春秋决狱”,以伦理道德原则去评判案件的情节轻重,罪行大小,起到了弘扬伦理道德的作用,达到了“弼教”。[4]法律伦理化在一定程度上使家庭“推财相让”、“追行丧服”、“出居者皆归养其父母”,邑聚相率,争励孝行,使社会伦理秩序得到了加强,有利于社会稳定。
1.2 执行方式比较温和,易于让人接受 在古时,“刑法不分”,“礼法”的执行手段和“刑法”的执行手段并无明显区分。先秦之法,酷在重刑,严在告奸连坐。比如法家人物李悝的“窥宫者膑,拾遗者刖”、“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越城,一人则诛,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的立法和商鞅的“民人不能相为隐”的立法,都是“以刑去刑”,执法非常严酷。到了汉代,董仲舒提倡“春秋决狱”,而后西晋“准五服制罪”原则和北齐的“重罪十条”的实行,使得法律将伦理道德中的“尊尊”、“亲亲”、“容隐”等内容融入其中。一般说来,伦理法的执行手段是在“墨、劓、刖、宫、大辟”之外或“笞、杖、徒、流、死”五刑之外的。法律伦理化,以礼入法,使法律的执行更合乎众人之情,法律的严酷程度减弱了。伦理化的法律在执行实施过程中,对那些正在“礼法”边缘上即将脱出规范的人是一种温和而严厉的警告,而对守“礼法”的人是一种表彰、鼓励,对那些已经违反“礼法”的人来说,则是一次给其留了自新之路的有限惩罚,也不会逼着其“破罐子破摔”下去,比较易于让人接受。
2 中国古代法律伦理化的弊端
中国古代法律伦理化塑造了中国传统法律“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特征。在中国古代,确定罪的有无、决定刑的轻重,主要是依据伦理关系。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君臣、父子、兄弟、夫妇、长幼、尊卑、贵贱、上下,存在着巨大的社会差别。在法律上,同样一种行为,由于不同主体实施,其法律刑惩后果决然不同。此外,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阶级性决定其为加强帝王专制统治服务的本质,它着重是对尊者地位、尊严、利益的维护,少于对个人基本权利的保护。因此,中国古代法律,在封建社会发展的后期,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其弊有三:
2.1 “为政在人”,“人治”倾向严重 由于古代东方国家是凌驾于对自身完全依附的社会之上的,推行的是“人治”主义的权力运行机制,凡此决定了国家所确立的法律,其价值旨趣完全受制于秉权者对法律的态度。[5]“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有治人无治法。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以礼入法,法律伦理化之后,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更增加了司法过程中的人为因素。若负责司法审判的官吏道德高尚,以人伦原则办理案件,则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受到以“春秋决狱”、“准五服制罪”,“忠”、“孝”等伦理观念的影响,官员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法律进行解释,并以此为准进行判决,这样“以礼断狱”必然造成同事异议,狱犴不平,以至以礼坏法。面对人人皆非尧舜的现实,历代王朝的决策者费尽心机,撤换“道德卑下者”,任用“道德高尚者”,并对官吏进行道德教育,期望他们伦理道德的净化,但结果只能是周而复始的简单循环,现实结果依然如故。伴随中央集权的不断强化,皇权不断膨胀,帝王集军、政、司法大权于一身,但皇帝个人精力毕竟有限,于是帝王身边亲信代掌诏狱,为宦官专权和特务政治提供了条件,于是,权力滥用越来越严重,腐败不断加剧。一次又一次的重复“为政在人”、“用贤去奸”之说也于事无补。“人治”排挤“法治”,社会缺乏以法律制约专制权力的法治精神。
2.2 维护以父权制为核心的不平等性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家”以父权为中心,“国”是“家”的放大,“家国同构”,“家”和由“家”构成的社会组织及“国”均存在着不平等性。在伦理化的等级分明的社会秩序下,“十恶”、“八议”、“准五服制罪”、“官当”等等内容,基本上都是抑卑幼奉尊长,家长、帝王等尊者的权威和尊严得到了全面支持和保护。古代社会法律内容的基本精神或实质是维护皇权、特权及极不平等的秩序。皇帝不仅是最高立法者,也是最高司法者,凡法律、法令均依皇帝的旨意制定,皇帝随时的敕令均有法律效力。皇帝可以通过大赦或录囚等方式行使审判权,同时享有死刑的最后决定权,充分维护了皇帝在国家中的最高地位。对于贵族官僚而言,法律规定了议、请、减、赎、当等极其周密的一整套制度,[6]使得贵族官僚享有高于常人的优越社会地位。对于国内百姓,法律严格区分良、贱,规定他们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为显示社会等级的不同,还在婚姻方面加以限制,规定良、贱之间不得通婚。对于良、贱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适用不同的处罚标准。法律维护不平等的封建等级秩序,结果不仅造成了大量的司法不公,更是抹杀了卑幼的基本权益,使得整个社会在封闭与半封闭状态下发展缓慢,大大落后于时代。
2.3 压抑人性 由于在君主专制的封建社会时期,土地名义上为国有,而君主或帝王作为最高统治者,是社会财富的最高占有着,社会财产的最高所有权控制在君主一人手中。法律作为维护统治者利益的工具,剥夺了单个社会主体,即黎庶的应有权利。另外,封建社会的封闭性与自足性,导致人们所关注的只是自己的小块土地,对国家政治乃至自身的政治权利漠不关心,并对自身的利益没有保护、争取的意识。这种在自然经济基础上建立的法律成为专制主义的有力工具,法律是为维护君主服务的,也就是为特殊的“人”服务的,是用来“治人”而自己处于法律的统治之外,[7]因此,中国古代法律造成了对非统治者人性的压抑。由于君主专制的统治方式其本质就是对人性压抑的专制主义,使得普通百姓的活动空间、活动范围等收到了严重的限制,从而表现不出历史的首创精神。
法律伦理化,“充当道德警察,干预日常生活”。[8]除了管人们的衣食住行,管如何说,如何写之外,法律对人们日用生活之常几乎无所不管,将人们箝制于名分等级的社会秩序中。
3 结语
综上所述,法律伦理化,以礼入法有得有失。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先秦时期“刑多而赏少”,加重轻罪的“以刑去刑”的苛法,[9]有助于维护家族和社会的稳定。同时,古代法律重视忠、孝,强调伦理,有助于社会伦理秩序的恢复。但是,中国古代法律缺乏“法治”精神,且以“人治”为主,法律内容的不平等性和对人性的压抑延缓了社会历史前进的步伐,这些弊端对当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发展有重大启示。中国要构建和谐社会,应吸取古代法律有益成果,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以开放的视野和积极的心态学习一切民族的优秀成果和成功经验,为己所用。
参考文献:
[1]赵世超.中国古代引礼入法的得与失.《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11,(1).
[2]班固.《汉书》卷23《刑法志》,中华书局,2002,(6):1102.
[3]顾炎武.《日知录・法制》,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324.
[4]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1(1):126.
[5]唐宏强.《国家与社会:传统东方法律的运动机理》,人民出版社,2008,2(1):132.
[6]曾宪义.《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0(1):134.
[7]唐宏强.《国家与社会:传统东方法律的运动机理》,人民出版社,2008,2(1):143.
中国古代历史故事范文4
古代最出名的丑女,当首推嫫母。形同夜叉,丑陋无比。汉王子渊《四子讲德论》中云:“嫫母倭傀,善誉者不能掩其丑。”但她为人贤德,智慧非比寻常。为此,黄帝娶她为妻。黄帝是中华民族的始祖,传说,黄帝败炎帝,杀蚩尤,皆因嫫母内助有功。
二、无盐
人们常用“貌似无盐”来形容丑女,这“无盐”指的是战国时代齐国无盐县(今山东东平县东部)的丑女钟离春。书上说她“四十未嫁”,“极丑无双”,“凹头深目,长肚大节,昂鼻结喉,肥顶少发”,而且“皮肤烤漆”。她额头前突,双眼下凹,鼻孔向上翻翘,头颅大,头发少,颈部喉结比男人的还要大,皮肤黑红,好大年纪未出嫁。当时执政的齐宣王政治腐败,国事昏暗,性格暴烈,喜欢被人吹棒,全国上下人心惶惶。钟离春虽然貌丑,但饱读诗书,志向远大,她为了拯救国家,冒着杀头的危险,当着齐宣王的面一一陈述他的劣迹,并指出如果不悬崖勒马,就会国破家亡。齐宣王听后不但没有杀钟离春,反而大受感动,把钟离春看成是自己的一面宝镜,并封为王后。元人还将她的事迹编成杂剧,赞扬她这种以天下为己任的精神。
三、孟光
“举案齐眉”就是东汉贤士梁鸿的妻子孟光的故事。相传孟光随梁鸿至吴地为人佣工。梁鸿归家,孟光每为具食,举案齐眉,以表示对丈夫的敬重。但这位贤妇的模样却“粗陋无比”,“肥丑而黑”,能“力举石臼”。据说梁鸿未婚前,就名气很大,许多人家都要把女儿嫁他,他都不答应。孟光未嫁时,有人给她做媒,她都不肯嫁,说是“必嫁梁鸿”。夫妇婚后第二天,孟光就脱去新娘绮罗之服,换上粗布衣衫,操持家务。后随梁鸿隐居霸陵山中,男耕女织,吟诗弹琴,夫妇唱和,过着清贫而和谐的生活。
中国古代历史故事范文5
中国古代的风俗礼仪文化常识
【元旦】我国传统习俗中最隆重的节日。此节乃一岁之首。古人又称元日、元正、新春、新正等,而今人称春节,是在采用公历纪元后。古代“春节”与“春季”为同义词。春节习俗一方面是庆贺过去的一年,一方面又祈祝新年快乐、五谷丰登、人畜兴旺,多与农事有关。迎龙舞龙为取悦龙神保佑,风调雨顺;舞狮源于镇慑糟蹋庄稼、残害人畜之怪兽的传说。随着社会的发展,接神、敬天等活动已逐渐淘汰,燃鞭炮、贴春联、挂年画、耍龙灯、舞狮子、拜年贺喜等习俗至今仍广为流行。
【元宵】我国民间传统节日。又称正月半、上元节、灯节。元宵习俗有赏花灯、包饺子、闹年鼓、迎厕神、猜灯谜等。宋代始有吃元宵的习俗。元宵即圆子,用糯米粉做成实心的或带馅的圆子,可带汤吃,也可炒吃、蒸吃。宋朱淑真《生查子?元夕》:“去年元夜时,花市灯如昼。”
【社日】农家祭土地神的日子。汉以前只有春社,汉以后开始有秋社。春社在春分前后,秋社在秋分前后。社日这一天,乡邻们在土地庙集会,准备酒肉祭神,然后宴饮。王家《社日诗》“桑柘影斜春社散,家家扶得醉人归。”
【上巳】原定于三月上旬的一个巳日,所以叫上巳。曹魏以后,这个节日固定在三月三日。早先,人们到水边去游玩采兰,以驱除邪气。后来,演变成水边宴饮,郊外春游的节日。杜甫有《丽人行》诗:“三月三日天气新,长安水边多丽人。”
【寒食】我国民间传统节日。节日里严禁烟火,只能吃寒食。在冬至后的一百零五天或一百零六天,在清明前一、二日。相传,春秋时晋公子重耳流亡在外,大臣介子推曾割股啖之。重耳做国君后,大封功臣,独未赏介子推。子推便隐居山中。重耳闻之甚愧,为逼他出山受赏,放火烧山。子推抱木不出而被烧死。重耳遂令每年此日不得生火做饭,追念子推,表示对自己过失的谴责。因寒食与清明时间相近,后人便将寒食的风俗视为清明习俗之一。元镇《连昌宫词》:“初过寒食一百六,店社无烟宫柳绿。”
【清明】我国民间传统节日。按农历算在三月上半月,按阳历算则在每年四月五日或六日。此时天气转暖,风和日丽,“万物至此皆洁齐而清明”,清明节由此得名。其习俗有扫墓、踏青、荡秋千、放风筝、插柳戴花等。历代文人都有以清明为题材入诗的。
【端午】我国民间传统节日。又称端阳、重午、重五。端午原是月初午日的仪式,因“五”与“午”同音,农历五月初五遂成端午节。一般认为,该节与纪念屈原有关。屈原忠而被黜,投水自尽,于是人们以吃粽子、赛龙舟等来悼念他。端午习俗有喝雄黄酒、挂香袋、吃粽子、插花和菖蒲、斗百草、驱“五毒”等。杜甫有《端午日赐衣》:“端午被恩荣。”
【乞巧】我国民间传统节日。又称少女节或七夕。相传,天河东岸的织女嫁给河西的牛郎后,云锦织作稍慢,天帝大怒,将织女逐回,只许两人每年农历七月初七夜晚在鹊鸟搭成的桥上相会。或说:天上的织女嫁给了地上的牛郎,王母娘娘将织女抓回天庭,只许两人一年一度鹊桥相会。每年七月初七晚上,妇女们趁织女与牛郎团圆之际,摆设香案,穿针引线,向她乞求织布绣花的技巧。在葡萄架下,静听牛郎织女的谈话,也是七月七的一大趣事。和凝《宫词》:“阑珊星斗缀朱光,七夕宫嫔乞巧忙。”
中国古代历史故事范文6
关键词:古代音乐教育; 历史; 演进
中图分类号:J6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5)04-153-001
一、夏商周时期:音乐教育的系统化和贵族化
音乐作为社会文化形态,在古代出现直接从劳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劳动号子。原始音乐广泛出现于宗教祭祀活动。夏商周时期出现学校的组织机构,确定了教学目标、教学方法和教学对象等。《孟子》中:“夏曰校,殷曰序,周曰庠,学则三代共之,皆所以明人伦也。”商朝的音乐歌舞是进行政治统治的重要工具。统治阶级学习音乐教育,是为达到维护阶级统治的目的。周朝推崇礼乐执教,从对天神的祭祀转移到强调等级制度的社会道德规范。《周礼・春官・大司乐》提到:“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子弟焉。”成均即为古代学校,大司乐即为中国古代的乐官。有学者将成均解释为“以音乐教育为重要内容的学校”[1],这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周礼》是一部通过官制来表达治国方案的著作,不涉及建立机构。并且成均之法解释为乐律学理论明显过于狭窄,具体参见刘勇的《“成均之法”辩》。[2]
二、春秋战国时期:儒家音乐教育思想的一枝独秀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思想史出现了百家争鸣百花齐放的璀璨时代。音乐教育突破周朝礼乐制度的刚性制约,私学逐渐在各地兴盛。在儒家、道家、墨家等学派中,最为重视音乐教化功能的是儒家。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是音乐教育的倡导者。孔子花费多年的心血整理古代文献资料,其中对于《诗经》的整理和教授,对于有教无类的教学理念的弘扬和践行,为中国音乐教育的蓬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孔子认为音乐具有重要的教化功能,能够培育美好的道德品质和提升人的精神生存世界。他将音乐作为君子六艺(礼、乐、射、御、书、数)的必备环节,列入教育课程,并视为君子成长必不可少的重要技能。孔子强调礼乐治国,将礼乐并重,并通过礼乐教育贯彻儒家学说“仁”的道德实质,实现教化民众,治理天下的政治功能。在《论语・阳货》中,子曰:“礼云礼云,玉帛云乎哉?乐云乐云,钟鼓云乎哉?”孔子要求从礼仪的玉器、钟鼓等外在形式中发掘所承载的教化内涵。在这里,孔子对音乐实现了祛魅化和人文化的双重进程,消解音乐与巫术相联系、与鬼神相沟通的形而上的神秘功能,建构了音乐人文化的教化功能。孔子倡导的“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成为儒家经典的审美教育思想。
三、从汉代到明清时期:音乐教育专业机构的建立和发展
短暂而强大的秦朝推行刚性的法家治国理念,焚书坑儒,禁止私学。作为《六经》之一的《乐经》也随之亡于秦火,成为中国音乐史的一大损失。汉代统治者采纳董仲舒“废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将官学与私学并举,推动儒家思想的广泛传播。儒家思想开始渗透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逐渐成为中国民族心理的深层次价值结构。统治者高度重视音乐的教化功能,沿用秦代的乐府名称,设立了汉代的乐府,专门从事收集编纂各地民间音乐以了解人心向背、整理改编与创作音乐、进行演唱及演奏等工作。
魏晋南北朝时期,战乱纷争,客观上促使民族大融合和文化大交流,导致民间音乐和宗教音乐合流,异域音乐和中原音乐交融,从而形成丰富和多元的音乐文化。魏晋时期,清商乐兴盛。魏三祖曹操、曹丕、曹睿起设立专门管理清商乐的音乐机构,称为清商署。到盛唐时期,政治较为清明,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统治者崇尚儒学,重视音乐教育功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音乐教育机构(太乐署、鼓吹署、清商署、教坊、梨园等)。太乐署机构庞大,主要成员包括乐官、乐正、博士以及助教,研究和演奏范围包括雅乐和燕乐。始建于唐高祖武德年间的教坊专门负责管理在宫庭中演出歌舞、散乐等的男女艺人,并负责宫廷俗乐的教习和演出事宜,其演奏内容以民间娱乐音乐为主。梨园是唐朝宫廷音乐水平最高的专业音乐机构。《新唐书・礼乐志》载:“玄宗既知音律,又酷爱法曲,选坐部伎子弟三百,教于梨园。声有误者,帝必觉而正之,号皇帝梨园弟子。”李隆基将宫廷中的歌舞伎集中在梨园,学习歌舞戏曲,以供宫廷宴乐。这成为历史上最早的大规模训练戏曲歌舞演员的培训场所。
宋元时期的音乐教育模式主要继承于唐代,设有太乐局、鼓吹局、大晟府、教坊、教乐所等音乐教育机构。在朝廷大宴、重大节日、皇帝游幸、赐大臣筵席等政府重要场合,由教坊演奏乐曲、剧目、歌舞之类。宋代宫廷音乐保持了唐代宫廷音乐的基本格局,雅乐是主导观念。在正殿进行典礼时,多用雅乐,在别殿设宴祝寿时,多用教坊乐。雅乐承载意识形态的社会教化功能,同样认为移风易俗,莫善于乐。明清时期,文化教育总体倾向于保守和僵硬。音乐教育成为技艺的传授,内在的音乐教化功能相对淡化。明朝朝廷的音乐、礼仪之事归于太掌寺管理。宫中的歌舞音乐之事归于教坊司管理。清代制度主要继承明朝,朝廷中主要是隶属于太常寺和礼部的乐部。宫廷的礼乐机构为升平署。统治者较为重视华夷之辨的正统问题,雅乐作为正统的一种表现载体,自然受到重视和扶持,因此雅乐得到一定程度的复兴。朝廷的典礼音乐为正式场合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讲究政治形式和程序规范,逐渐失去活力。民间的娱乐音乐逐渐兴盛,出现了变雅为俗的要求,以戏曲为代表的娱乐形式逐渐普及,众多政府机构和富贵商人都蓄养戏班。
基金项目:咸阳师范学院专项科研基金项目(12XSYK065)。
参考文献:
[1]卢康娥.音乐教学论,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M]2008年1月,第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