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成本论文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交易成本论文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交易成本论文

交易成本论文范文1

一、交易成本理论对法律的一般解释框架

古往今来,有关法律的本质问题总是聚讼纷纷,法学家们从上帝意志、人类理性、绝对精神、民族传统中找寻法律的源头,也提出了许多学说观点,比较重要的如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还有神意说、理性说、公益说、权力说等。然而,这些理论大都只是从法律现象的某一个部分或某一个侧面出发得出结论,不能整体把握人类社会的基本矛盾和根本决定力量,因此不仅没有做出科学的回答,而且往往将问题弄得混乱不堪。

历史上,第一次对法律本质正本清源,做出科学的解释的是马克思。他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正因为马克思正确地认识到了法律上层建筑的经济本质,即每一个时代的法律制度“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2]开辟了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先河,所以常常被后代学者视为对社会历史和制度研究的“一个根本的贡献”[3]

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新制度经济学及其在法学领域的分支——法律经济学(或称经济分析法学)继承了马克思关于经济生活决定法律制度的观点,[4]将法律视为社会资源配置的秩序机制,它决定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直接影响着经济运行的全部过程。我们以此为理论基点,去观照法律的本质及其价值追求,传统自然主义法学那种认为法律以追求抽象的正义价值为目的,超越于人类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之上,有着一整套独特的概念和逻辑体系,可以自主圆满、绝无耗费地解决一切社会矛盾冲突的思想理论纯属纸上谈兵,就象是在“无摩擦”的真空世界中探讨法律的功用一样毫无实际意义。

在实用的经济分析法学那里,交易成本被看成解释法律制度的经济本质及其演变过程的重要范畴。所谓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s),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自愿交往、彼此合作达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也即人—人关系成本。它与一般的生产成本(人—自然界关系成本)是对应概念。从本质上说,有人类交往互换活动,就会有交易成本,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尽管通过理论模拟,我们可以发现:“在零交易成本的条件下,法律规定无关紧要”。[5]然而不幸的是,这种零交易成本的世界根本不存在,社会生活中的任何交易及关系行为都必然要花费代价。那种远离社会实践的先验式法律思想无法经验地说明法律制度何以建立,何以实施,何以维持的问题,也不能解决面对社会实践的法律改革与创新问题,无法解决真实存在的交易成本问题。而一旦我们从“纸面的法律”转向“运行中的法律”(即从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转向交易成本大于零的世界),考察现实中的法律对经济生活进行整合与配置的功能,“那么立刻变得清楚的是,在这个新天地里,法律制度至关重要。”[6]

在某种意义上,交易成本和由于人们的行为受到有限理性的制约而引致的其他类似成本的存在及其节约是法律的真正起源和经济本质。法律制度的出现就是伴随着早期人类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社会分工结构与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展,在超越地域阻隔和氏族部落间语言、习惯差异的基础上,在国家制度的框架下加以确认的一套能够简化经济关系的复杂性,节约交易成本,帮助社会成员安全、快捷、有序地进行交往的“标准化的”和格式化的规则体系。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就此指出,“在法律一词通常的意义上,它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管理(统治),它是一种促进自愿协议的事业──通过交易谈判、发放有效证件(例如信用证或产权凭据)和履行其他性质的法律行为”[7]。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发展中,奴隶制国家的出现,原始习惯的法律化及其后的法律专业化,都是打破地域和文化界限,减少交易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的必然结果。从法律与经济互动发展的历史轨迹中可以看出:随着人类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了社会分工,哪里有分工,哪里就有交换;哪里有交换,哪里就有市场;哪里有市场,哪里就有竞争;哪里有这些条件,哪里就有商业,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法律。基于国家的统一性和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为社会各阶级和每个社会成员提供一种相对的和平、安全、秩序的状态,而所有社会成员作为法律公共品的消费者,也都会从中受益。节省了人们信息的获得和传播、草拟合约、交易谈判、组织经营、产权界定、制度改革、激励劳动、研究决策、维护治安、诉讼纠纷等的交易成本。

按交易成本理论来分析人类社会发展,不仅法律必然能代替习惯,实际上,人类历史上的一些重要制度创新(如国家制度、政党制度、行会制度、公司制度等)都蕴含着交易成本的原理。有鉴于交易成本在法律制度安排、解纷程序和人们的实际法律行为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使得我们对法律,特别是对部门法的研究开出一条交易成本分析的进路显得尤为迫切。

二、合同交易成本概说

合同是市场主体自由谈判,以促进资源向更高价值使用转移的最主要交易形式,是当事人双方为确认某种事实而达成的具有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协议。由于一项合同成立的全过程可以细分为“准备-谈判-签约-执行-监督-救济”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又都分别产生交易成本。因此,对合同以及合同法中的交易成本节约机制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深化对法律成本规律的认识。根据一个权威的定义,一般合同的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arranging)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monitoring)、贯彻(enforcing)该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它们区别于生产成本,即为执行(executing)合同本身而发生的成本。”[8]我们将合同交易成本分成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缔约成本

缔约成本是指在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指引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进行谈判并达成合意所支出的费用。也即交易双方在获得有关市场信息后,基于对经济资源的不同认识而讨价还价,实现权利交换支付的成本。当合同关系当事人获得了有关交易信息,并与交易对方经过讨价还价,就合同之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之后,便意味着契约此时已成为“依法必须履行的一种许诺”,即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生效)。虽然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但是“合同法赋予单个公民订立合同的权利,并规定了谈判和签约程序。通过订立合同,单个公民创立了法律义务并使其目标生效。对于自愿形成的私人关系来说,合同法就像一部宪法,而具体的合同则像宪法下新颁布的法律。”[9]

通常,理性的合同当事人往往希望通过最小的合同订立成本一一尽可能明确和完备的合同条款,特别是详尽的违约责任条款一一把合同对方将来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交易信誉和对合同未来结果的预期,来设计对自己有利但又能为对方所接受的“双赢”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如果法律对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的规定过于严苛,且认为合同如不具备这些条款即不能成立,那么当事人必须被迫就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无形中就会增大缔约成本。相反,如果法律规定仅具备几项主要条款即可成立合同,或者规定合同不具备某一条款时可以通过一些附随性条款来弥补其不足(如在缺乏履行期限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随时提出履行),从而放宽对合同成立的限制,就会促使当事人达成更多的交易,并极大地减少合同履行以后又因被宣告不成立而产生的财产的损失和浪费。[10]

(二)履约成本

履约成本,是指合同在实施中当事人彼此实现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支付的费用和担负的风险。合同履约成本与合同过程中的风险承担密切相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实施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越大,另一方承担的风险就越大;合同履行期越长,风险系数也越大;合同主体的数量多少、合同价金数额高低等都对合同履行的风险系数产生作用。

英国契约法理论之所以认为合同生效的“对价”不可或缺,其要旨在于重视交易的可实行性而不是诺言的可实行性。我国1985年《经济合同法》却注重合同生效形式要件的规定,对生效的实质要件规定较为宽泛,致使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合同得不到履行和认定合同无效的现象较为突出。据1993年6月28日《法制日报》报导,我国企业间签订的合同有50%不规范,全国一年有500亿元金额的合同违法;全国每年约有3000~4000亿元的合同金额得不到履行,无效经济合同约占全部经济合同总量的10%~15%。

对此,一种实证的研究结论认为,违约率(合同纠纷数和合同总份数之间的比例)与履行率是对应概念,履约率越高,则违约率越低,反之亦然。违约率还与契约市场发育成反比。在初期市场的情况下,由于市场风险的作用暴利机会的刺激,致使大量的交易行为短期化,呈现出高违约率和高履约成本的局面。这也就是当前中国社会的情况。而随着初级市场向现代市场转变的完成,市场相对稳定,暴利机会相应减少,可预期交易得到发展,将呈现低违约率和低履约成本的契约良性运行的局面。[11]

在看到这种趋势的同时,我们还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合理消解合同过程中的风险:一方面可以通过合同法规定的对当事人损失进行补救的措施,如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损害赔偿等进行处理。另一方面,则要加强合同法监督机制(如合同公证、鉴证及合同担保等制度),通过制裁机会主义行为,将一定的风险(违约的经济损害)承担转移到违约者。经验证明,合同监督越健全,违约率相应会下降。但是,并非所有的违约行为都会因加强合同监督而销声匿迹。无论契约法规有怎样的救济机制,它毕竟只等同于市场价格机制,并在本质上是以个人利益的实现为存在基础的。这种个人利益,不可避免地会对经济秩序产生某种破坏作用。例如有些个人和企业为实现其私利最大化,会采取拖赖合同义务后短期行为的手法,从而使合同法律制裁难以被执行。另外,在合同监督部门存在内部动力障碍和信息障碍时,会很难进行有效监督,监督成本比违约成本更高,造成经济资源的双重损失。

(三)救济成本

所谓救济成本,即人们依法请求恢复自己原有合同利益或获得赔偿所支付的金钱、时间、精力和精神负担。广义上的救济成本具体包括各种方式的合同解纷成本,如当事人协商成本、调解成本、公证成本、仲裁成本和诉讼成本等。这些解纷方式并不是完全排斥和相互对立的,实践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之任一种救济方式。这就意味着救济成本具有复合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

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受损总要寻求救济。但救济成本的支出是有前提的,即必须尽快恢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尽早结束资源被冻结、难以发挥效用的状态。以我国的合同纠纷的审判实践为例:(1)缺乏灵活、简便、能够适应各种经济冲突解决的程序手段,程序措施不够经济,诉讼中的人力、财力的耗费始终居高不下。(2)合同审判的适用程序选择不尽恰当,如前所述,合同法本应以鼓励交易为其主要目标。然而,1985年《经济合同法》对无效合同的标准却过于宽泛,法官经常宣告一些本应有效的合同为无效,消灭了许多本来不应被消灭的交易。过多地宣告合同无效,不仅将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而且也不符合当事人订约的目的。(3)合同裁决的执行率低,相当多的裁决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从而造成当事人无谓的诉讼成本支出。我国目前每年有效合同约20亿份,如果违约率为10%,则违约合同数应达到2亿份之多,但表现为合同纠纷到人民法院或向仲裁机构申请解纷的申请解份的合同纠纷只有100万份,只占违约合同总数的5%。究其原因,与合同裁决的执行率低不无关系。

对于降低救济成本,我们有如下忠告:(1)给合同当事人提供多种合法解纷办法,允许其选择救济,而不是只准走行政干预和司法解纷一途;(2)鼓励合同当事人充分协商,尽可能将违约成本“内部化”,即损失由双方分摊,但双方交易地位显著不平等者不适用协商办法;(3)在很大程度上,合同纠纷“私了”优于“公断”,合同当事人彼此之间的谈判优于司法审判。

三、合同形式的宽松化设计与不完全合同

合同法的经济实质是提供各种交易规范和标准术语,以便当事人在合同过程中有法可依,从而减少他们为达成交易规范和反复推敲合同条款需的成本,降低在市场变化条件下的交易风险。前述对合同交易成本的分析,对优化合同法原则和诸条款有很重要的启发。限于篇幅,本文仅就合同形式的要式原则和不要式原则的选择问题、合同欠缺条款即不完全合同问题作一点分析。

(一)合同形式的要式原则和不要式原则之选择

从合同形式发展演变的历史来看,总体而论,古代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采取绝对的“要式原则”(principleofformality),即合同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面形式)和手续订立,否则无法律上的效力,或者不能被强制执行。近代合同法则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和主张“不要式原则”(principleofinformality),即合同无须按特定的形式和手续订立,只要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达成一致,合同便具有法律效力。实践中,我们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来推定合同的成立,如乘客乘上公共汽车并到达目的地时,尽管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没有明示协议,但我们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推定运输合同的成立。[12]在当今社会,随着商品生产的发展,人们已由关注商品交易的安全转为注重商品交易的迅捷,因此,现代各国合同法对合同的形式也由以要式原则为主转为以不要式为主的原则。许多国家从便利经济交往,简化手续,提高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在合同形式上采取更为宽松的态度,基本上采用不要式原则,法律只是要求某些特定的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而其他类型的合同可以任何形式订立。因此,我国合同法理对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原则,以要式为补充。[13]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方式。法律规定用特定格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看出,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采取开放性立场,明确对现实的民商事交易中普遍存在,且又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认可的各种合同形式加以确认,强调不违反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限制,更有灵活,顺应合同形式朝着更灵活、更简便的方向发展的世界潮流。

(二)合同扩张解释与不完全合同

为适应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现代各国合同法纷纷变革,大都减少了在合同成立方面的不必要的限制,并广泛运用合同扩张解释的方法而促使更多的合同成立。其表现在:一方面,允许法官依据一定的原则来解释或推断合同所隐含的条款;另一方面,在合同既能认为成立也能认为成立的情况下,努力解释合同已经成立,即对合约的词语须按照合约有效而不是合约无效的方式来理解。[14]

合同条款设计之不完全或具有扩张解释可能的经济学解释是:现实世界的大部分合同并不配置与所有未来自然状态相联系的风险。对大部分合同关系而言,发生合同变更事件的可能性非常大。发现所有这些在未来可能发生的偶然事件,以及找出交易各方对所有这些假象状态的最优反应,所需的资源成本很高。因此,从效率角度看,交易者为了避免事后不可确知的成本付出,就应该把大量时间和金钱资源用于最初的合同谈判过程中。然而,在这些假想的状态中,有许多实际上是极不可能发生的,它在经济上也不重要。退一步说,即使一个引起合同变更的“不可能发生”的事件确实发生了,当事人各方也可以及时地补充协议或者修改合同条款,而这是很容易做到的。《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初,当事人各方没有必要事无巨细,把合同订立的十分琐细,而往往只在合同最后附注一句“合同未尽事宜及情势变更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即可保留极大的合同弹性空间。当用上述办法仍不足以补充欠缺的条款时,则可以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列举式规定,以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合同漏洞加以填补,由当事人选择。所以说,有些合同之所以被“故意”设计为不完全的,正是欲将合同中可变因素所引致的成本最小化的目的使然。

然而,应该看到,这种合同的不完全是有前提的:

第一,合同不完全,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可以是不平衡的和意思表示不真实、不一致的。法律依然禁止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对方带有欺诈性的合同条款陷阱“套牢”的行为,依然否认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势下签订的合同天然有效(而是可申请变更和撤销)。对于合同基本条款,如数量、质量及价金的条款中未明确规定的部分,也不能做出任意的扩张解释,而只能严格按照文义去理解和执行。如果发生合同一方钻合同的“空子”,把交易伙伴钉死在合同条款的文字内容上,意欲享有某种非法利益时,法院可以主动对合同进行解释,依照有利于交易成就和实现公平自愿原则进行裁判,并用法庭上的强制力判定该合同及其履行的是非曲直。

第二,在法官或仲裁员审查合同纠纷个案时,依据任意性法律规范补充欠缺性的合同条款,会不符合当事人的利益,造成结果不适当。于此场合,则应改用补充的合同解释填补欠缺的条款,即对合同的客观规范内容加以解释,以填补合同欠缺的条款。它所探求的,不是当事人的真意(事实上的意思),而是所谓“假设的当事人的意思”,即双方当事人在通常交易中合理的意欲或接受的合同条款。假设的当事人意思,属于一种规范的判断标准,以当事人在合同上所做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为出发点,依诚实信用原则并斟酌交易惯例加以认定,以实现公平、效率为归宿。[15]应当承认,法官或仲裁员在个案中的“公平”判断未必与双方当事人的公平判断相一致,法律人所补充的条款并不必然给双方当事人带来更大效益或最佳的合同效果。

交易成本论文范文2

房地产品牌的涵义

营销学家科特勒认为,品牌(Brand)是一种名称、术语、标记、符号或设计,或者它们的组合运用,其目的是借以辨识某个销售者或某群销售者的产品或服务,并使之同竞争者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品牌的要点是销售者向购买者长期提供的一组特定的特点、利益和服务,一个品牌能表达六层含义:产品的特性;产品的利益;产品提供者的价值观;一定的文化特征;一定的个性;指明购买者或使用者。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品牌是包含商标在内的一系列传递产品特性、利益、顾客所接受的价值观、文化特征、顾客所喜欢的个性等设计和活动的总和。品牌包括企业形象识别系统(CorporateIdentitySystem,CIS)与整体化营销传播活动,或者说,它包括了影响与创造识别企业与产品的一切因素。品牌是企业在与市场的长期相互作用中逐渐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独特性质,市场对企业的认同、信任和接受程度是品牌价值的基础。

目前,理论界对房地产品牌这一概念的内涵尚未形成统一的解释。套用一般品牌定义,房地产品牌是指用以识别某个房地产企业提品的名称、术语、符号、设计及其组合,以之与其他竞争者的产品相区别。这里所指的房地产产品,不仅限于住宅、商业物业、写字楼等有形产品,也包括咨询服务、物业管理等无形产品。房地产品牌的核心是房地产企业向顾客提供的一组特定的特点、利益和承诺。

房地产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品牌表现形式的多样化。根据形式的差异及所有者的不同,通常将房地产品牌分为:产品品牌(或项目品牌)、企业品牌、服务品牌。三者有区别也有联系:房地产企业总是通过提品与服务,形成自己的信誉和品牌;服务品牌、企业品牌是产品品牌的延伸,产品品牌的影响力会受到物业所处地域的限制,而服务品牌和企业品牌打破了地域空间的制约;强有力的企业品牌,又往往成为产品品牌、服务品牌的内在保障。因此,房地产品牌价值的形成与提升,是三者不断融合、协调发展的过程。

交易成本与品牌功能

(一)交易成本

科斯(1937)认为,传统的微观经济理论是不完全的,因为它只包括了生产和运输成本,而忽略了为交易而搜寻、谈判、签约、履约的成本,这些成本统称为交易成本,它们占用了很大份额的经济资源。

交易成本是一种机会成本,其产生原因众说纷纭。多数经济学家认为,交易成本产生的主要原因有:经济主体之间知识与经验的差异,这种差异造成信息不对称,人们在交易过程中不得不付出成本加以弥补;事件的不确定性,事情发生具有多种可能性,难以事前对交易费用进行精确计算;资源的稀缺性和私人利益的存在,这使交易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会利用信息优势转移风险,由此产生交易成本。

(二)信息不对称市场中的补偿工具

斯蒂格勒(1961)在其著作《信息经济学》中指出,信息就像其他商品一样,有自己的成本,获取信息是要付出代价的。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绝大多数的交易成本是由买方承担的,这就使得买方有降低所承担交易费用的要求,实现的途径就是以更低的成本获得产品信息。对于卖方而言,告知买方的有效产品信息即是主动承担部分交易成本,卖方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消费者的青睐和重复购买。

让渡价值理论认为,顾客将从为其提供最高价值的企业那里购买产品。这意味着企业既可以从产品、服务方面来提高顾客享受的总价值,也可以从减少顾客在购买或使用产品时所投入的货币、时间、精力来提高顾客享受的总价值(见图1)。这些货币、时间、精力就是顾客为了获得决策信息而不得不投入的成本,通常称之为信息成本。

品牌作为重要的营销工具,它包含有产品品质及产品提供者的多重信息,而这些信息是顾客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得的,并且品牌影响经过反复强化能够形成消费习惯。周云等认为,品牌通过释义信息替代交易成本,减少了交易风险,增加了消费者剩余,或增加了消费者让渡价值,于是,品牌作为经营要素参与了经营活动的循环过程。

(一)房地产品牌与土地市场

土地是城市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城市最具增值潜力和最容易被政府控制的稀缺资源。在我国城市经营中,土地是最重要的经营要素,许多地方政府甚至将土地经营作为城市经营的唯一形式。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强势品牌彰显其在资金、技术、开发经验及资源整合等方面的优势,自然容易得到地方政府的青睐,增加以优惠条件获取土地使用权机会,这也体现了交易成本分摊的公平性。有些地方政府在招商中,甚至置国家相关规定于不顾,对强势品牌企业采取“零地价”政策,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品牌在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低成本扩张中的重要作用。

(二)房地产品牌与商品房市场

在我国当前的房地产市场中,购房者对商品房的隐蔽工程质量、房价走势、真实销售情况、前期物业管理水平、开发商信誉等重要信息知之甚少,在购买预售商品房时,信息不对称情况尤为突出。购房者为了购得理想的商品房,就必须加大对相关信息的搜索成本,从而降低顾客让渡价值。这对于提供优质产品的开发企业而言,并非好事,为了让购房者了解更多的信息而不得不花费高昂的广告宣传费用,并拉长销售周期。

房地产品牌投入的前提是企业是注重长远利益的,那么,这种由品牌而还原出来的信息就是可信的,任何有损品牌形象的行为都会降低消费者对该品牌的评价,从而有损企业的长远利益。基于这样的认识,购房者倾向于接受房地产品牌所传达的有关特定房屋质量及服务水平的信息。于是,有可能通过品牌营销减少信息不充分对交易的不利影响,降低交易结果的不确定性。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良好的品牌形象是房地产企业的无形资产,它能为开发商增加收益。房地产品牌在住宅市场中的作用见图2。

(三)房地产品牌与信贷市场

信贷配给(creditrationing)是信贷市场上存在的一种典型现象。经济学家普遍认为,即使没有政府干预,由于非对称信息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的存在,信贷配给仍然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现象存在。银行(放款人)的期望收益取决于贷款利率和借款人的还款概率,因此,银行不仅关心利率水平,而且关心贷款的风险。因此,在贷前、贷中和贷后,银行要分别付出了筛选、监督、审查等交易成本。虽然在经济转轨时期,银企之间信贷交易的不确定性较大,银行有发放担保贷款的偏好。但也应注意到,房地产品牌的信息传递功能对银行而言,等于是企业在申请贷款时主动向银行交纳自己的筛选成本。而且,房地产企业贷中、贷后的任何违约行为都可能使长期、大量的品牌投入变为“沉没成本”,从而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违约成本。这使得银行降低监督和审查成本成为可能。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贷款审批程序的简化和时间的节约,意味着融资成本的降低。

(四)房地产品牌与建筑、建材市场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以招标方式选择合适的承包商和供应商。由于投标过程需要花费承包商、供应商许多时间和不少的人力、财力,所以如果他们认为成功的机会不大,则很少参与投标。房地产企业品牌所传递的信息,可以帮助他们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决定是否参与竞标以及如何进行投标的准备工作。另外,不可忽视品牌与成本优势的关系。除了赚取利润外,提升企业形象常常也是承包商与供应商参与工程投标的动机。为了提升自身的知名度和品牌形象,承包商与供应商倾向于主动降低利润指标以增加与强势品牌房地产企业的合作机会,并且此类房地产企业的建设规模通常较大,这也为承包商、供应商带来规模效益。

结论

交易成本论文范文3

关键词:人本主义课程与教学论;语文教学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兴起于美国的人本主义心理学主张从人的直接经验和内部感受来了解人的心理,强调人的本性、尊严、理想和兴趣,认为人的自我实现和为了实现目标而进行的创造才是人的行为的决定因素。人本主义课程与教学论,是以人本主义心理学为基础,在批判结构主义课程与教学论存在的严重问题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是马斯洛和罗杰斯。

一.人本主义课程与教学论的主要观点

(一)教育的目的在于满足学生的需要,培养“完整人”。

人本主义提出,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人格健全、和谐发展和获得自由的“完整人(whole man)”。这样的“完整人”,首先是多种多样的潜能得以发挥,表现为各个层次的需要得以和谐实现;其次是情意发展与认知发展的和谐统一。唯有借助于情意教育和认知教育的统一,整体人格成长才有可能,他们还认为情意是行为和智慧的基础。因此,人本主义者要求将教学内容与方法植根于情意的“土壤”之中。

(二)课程的设置与“整合”着眼于整体人格的发展。

为了实现认知教育与情意教育的统一,实现儿童人格的整体发展,人本主义者设立了并行课程,包括学术性课程、社会体验课程和自我实现课程。进而,一种人本主义的并行课程与教学整合模式也应运而生,它由知识课程、情意课程和体验整合课程有机结合而成。设立这种课程的意图是:教师不仅要传授知识和技术,而且要为个体的人格解放与发展提供经验,帮助儿童的人格成长及其自律性的建立。在上述并行课程的基础上,人本主义的学校课程还体现出知识、情意与体验整合的特点,与当代小学语文教学的三维目标切合。

(三)教学的过程主张意义学习和自发的经验学习。

罗杰斯认为,意义学习是指一种使个体的行为、态度、个性以及在未来选择行动方针时发生重大变化的学习,提倡对知识的灵活理解,而不是消极地接受。在这种学习中,要求学生能在相当大的范围内自行选择学习材料,自行安排适合自己的情境,提出自己的问题,确定自己的学习进程,关心自己的学习结果。此外,罗杰斯还用“自发的经验学习”来描述他所提倡的这种学习类型。其特征是:(1)它使整个人沉浸于学习之中——躯体的、情绪的和心智的。(2)教学的方向来自学生。(3)它产生学生不同的行为和态度。(4)根据学习者而不是根据教师的学习活动做出评价。

(四)教学的目标在于促进学生学会学习并增强其适应性。

罗杰斯主张教学的目标应该是促进变化、改善学习。变化是确立教学目标的根据,而对这种变化的适应取决于学习过程,而非静态的知识。所以,应该把学生培养成“学会如何学习的人”,“学会如何适应变化的人”,从而成为能顺应社会要求,充分发挥作用的人。为实现该目标,罗杰斯还提出了一种新的教学方法——非指导性教学。它鼓励学生充分自信,从而使学生产生能超越自己的思想,开发出自己的潜在能力,最终达到学会学习、完善个性的教育目的。

(五)教学效果的检验倡导学生的自我评价。

人在一生中伴随着各种各样的外部评价,它们左右着人们的行为和成长方向。在教学过程中,人本主义者对这种外部评价模式持反对态度,倡导学生的自我评价。罗杰斯认为学生是处在学习过程中的人,只有他自己才能清楚地知道自己是否已做出了最大的努力,才能发现哪些方面失败了,哪些方面硕果累累。自我评价在学生的学习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的本质就是使学生为自己的学习承担责任,因而能使学生更加主动,使学习活动更加有效和更加持久。

二.人本主义课程与教学论对小学语文教学的启示

(一)构建大语文观,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

《小学语文新课程标准》指出:“工具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语文课程的基本特点。”工具性是指语文知识实践于现实,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如阅读、交际、写作表达等。人文性是指语文课程蕴藏的人文精神,它触及学生的情感世界,可以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感和社会道德品质,逐步形成积极的人生态度和价值观,提高文化品位和审美情趣。传统的语文教学,过分强调工具性而忽视人文性,导致学生知识发展与情意发展的失调,出现了“高分低能”的畸形现象。因此只有构建起学生情意知行相统一的“大语文观”,才能实现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培养出“完整人”。

构建大语文观,首先要建立起开放而有活力的课程,拓宽语文教育的视野,重视课程的自我调整和发展,适应不同水平学生的需要;其次是重视学生语文素养的全面形成,学会积累和运用语言文字,促进情感世界的健康成长;关注学生学习成长的可持续性,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倡导合作探究,促进学生的自由发展。

罗杰斯“以人为中心”的理论是人本主义心理学教育观的核心和基础。他认为教育的中心不是教师,不是教育机构,不是教育体制,而是人,是学生。他关注人的整体发展,尤其是人的“内心生活”,即人的情感、精神和价值观念的发展,认为真正有效的教育是帮助学生发展积极的自我意识,促进学习和个人潜力的充分发挥,因而使他们成为“功能充分发挥”的人。人人都有创造性,至少有创造性潜能,人应该主动地发展这些潜能,人生的最高追求是“自由创造”“自我实现”,教育目的应远远超越单纯的知识传授和智力的培养。罗杰斯倡导的“非指导性”理论及自由学习理论,打破了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的教育思想,让学生自由自主地学习,培养学生学会学习的能力,进而达到“授之以渔”的教育目的。

语文教学必须坚持“自我实现”“以人为本”。一方面,让学生尽可能多地直接接触语文材料,在大量的语文实践中掌握运用语文的规律。这种语文材料既包括系统的已有经验,又包含现实生活中的语文资源。另一方面,为学生创设良好的自主学习情境,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爱护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充分激发学生的主动意识和进取精神。大力倡导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让学生成为学习和发展的主体,在合作交流中逐步改善学习的方法,促进学生的自由发展。

(三)鼓励自我评价,满足学生自我实现需要。

人本主义的课程评价观主张课程评价的目的不只是检查学生学到了多少知识,而是要进一步使学生学会如何反思自己的学习过程、如何改进自己的学习,因此应该由学生对自由选择的学习结果进行自我评价。

小学语文作文评价可以集中体现自我评价的有效性。将评价的主体由老师转向学生,让学生在自由写作的基础上进行自我评价、相互评价,发现他人的长处,弥补自己的不足;将结论性评价转向过程性评价,关注学生搜集、整理、加工材料的过程,让学生在这一过程中学会语文知识的实践和运用,展现自己多方面能力,同时收获自我实现的需要。

总之,成功的教育不在于教给学生多少语文知识,而在于能否启迪学生从知识学习中获得个人意义,培养健全人格。在小学语文教学中,以人本主义学习理论为基础的课程是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提倡学会学习、倡导有意义学习的课程。它注重弘扬情感等非智力因素的动力功能,以充分发挥学生的潜能和积极的自我观念、价值观和态度体系为己任,建立多种评价系统,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和创造性,让每一个学生都能体会到成功的快乐。

参考文献:

[1]钟启泉.现代课程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89.

[2]陈琦 刘儒德.当代教育心理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3]张华.课程与教学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0.

[4]黄珉珉.现代西方心理学十大流派[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1990.

[5]张伟欣.罗杰斯人本主义心理学思想与中学语文教学[J].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2):65~67.

[6]曾德琪.罗杰斯的人本主义教育思想探索[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3(1):43~48.

[7]霍萍.人本主义学习理论在语文课堂教学中的应用研究[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2):102~103.

[8]罗慧芳.基于人本主义学习观的语文课程[J].现代语文.2007(10):13~14.

[9]李玉红.人本主义教育心理学与语文教学改革[J].理论界.2006(09):257.

交易成本论文范文4

1.存在的问题与分析

1.1 考生选题困难,撰写的护理综述类文章多,内容缺乏新颖性

护理论文可以反映护理学科的发展趋势,应具有科学性、实用性、创新性和新颖性。大部分考生感觉选题困难,不知从何处下手,选不好论文题目。评阅分析所见护理综述论文32篇占总课题的64%,仅有3人撰写护理科研论文。护理文献综述是护理论文中的一种特殊文体,作者通过阅读大量文献后,将有关资料进行分门别类,归纳整理而写成的文章。大多数考生选题不新颖,仅把一些国内医院早已开展的护理技术或已经形成常规的项目进行总结,不了解护理专业发展动态,不能把握护理学科发展的前沿方向,如论文“老年病人的心理护理“、“术后病人疼痛的护理”、“静脉输液的护理方法与技巧”等,严格地讲,综述不应属于毕业论文的范畴。

1.2 考生毕业论文撰写的基本格式不规范,论文质量有待提高

部分考生论文存在题文不符、摘要概念不清,讨论重复前言、结果的内容,与结果分离,不了解量表、问卷的使用原则及信、效度检测的方法等,且参考文献著录意识淡薄,论文中引文量不大,平均3条/篇,论文中引用了他人的重要观点、数据、方法、判断标准而文后未标出其参考文献,或参考文献书写欠规范。有的考生将个案报道、护理经验总结写成科研论文,个案护理未交待清楚特殊护理的操作内容,护理经验只抄写教科书上常规护理内容。如论文“上消化出血的护理”,书本常规内容多,而对获得的经验和体会的具体做法介绍甚少,护理效果也未加以报告,也未总结出新认识和新观点。

1.3 考生中毕业论文抄袭现象时有发生,缺乏严肃性

严肃性是撰写论文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实事求是是写作的基本道德。大部分考生时间投入较少,在论文写作上表现出严重的任务观念,提交毕业论文前临阵磨枪,勉强成文。评阅分析所见,有些论文资料有抄袭现象,有的在设计实验时不设对照组,数据之间的关系不清楚,统计分析时多数使用算术平均数或百分率。有的考生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对网络论文进行复制、粘贴或大段照抄教科书或某专著。抄袭是科学研宄的大忌,既不能锻炼能力,还违背科学道德。论文的科学性表现在实验设计必须科学、合理;数据要准确并经过统计处理;统计图表要简单、恰当。如“术后病人的疼痛护理”有2篇在内容上大段雷同,视为抄袭或剽窃。

2.对策

2.1 优化自考护理本科教育课程设置,开设论文写作必修课和学术论文专题讲座

我国护理科研起步较晚,护理人员科研理论和能力的不足已成为阻碍护理科研发展的主要障碍。高等护理自学考试培养目标就是使学生具备一定护理研宄、管理等能力,虽然目前的课程设置中已开设护理研宄、统计学等课程,但从几年的“护理研宄”教学经验和相关调查的结果得知:护理专业学生整体信息素质偏低,获取信息能力较差,撰写毕业论文选题困难。因此,应对护理研宄课程进行改革,围绕护理研宄与论文写作的主题设计综合课程框架,拟定实用性强的内容,增加文献检索实习课,选择科研经验丰富及文献检索知识扎实的教师任教,提高自考本科生文献检索能力和信息运用能力。毕业论文考核前举办护理最新研宄进展和发展方向及论文撰写讲座,帮助考生明确论文撰写的基本格式,科学地进行科研设计和规范地书写毕业论文。

2.2 建立毕业论文考核前撰写开题报告制度,提高考生毕业论文的撰写质量

开题报告对学生的科研知识掌握和科研思路的明确能起到较好的作用效果。开题报告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毕业论文的写作与质量。撰写开题报告前,应讲清开题报告的模式,请指导教师及专家帮助考生判断所研宄的选题有无价值,研宄方法是否得当,论证逻辑有无缺陷。开题报告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选题的意义;研宄的主要内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阐述的主要观点);研宄(工作)步骤、方法及措施;毕业论文(设计)提纲;主要参考文献。在毕业论文的教学时间安排上要作出相应调整,提早布置开题报告和毕业论文写作任务,学生可在临床实习的过程中,关注自己感兴趣的问题,查阅大量的资料,选择合适的课题,并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科研设计、实验研宄及对所得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书写出高质量的毕业论文。

2.3 灵活选聘导师,建立导师工作监督机制,加强考生毕业论文的全程管理

我国护理本科自考生的论文多在完成后,交于主考院校,主考院校按照论题方向将论文分组,分配给相关评审教师评价考核。大部分考生由于任务重,答辩时间紧迫,评阅教师给予的指导不能及时纠正,仍然按照错误的或有缺陷的设计开展研宄或写作,严重影响了毕业论文的质量。因此,在导师的聘用上,可以聘请青年教师和优秀硕士、博士担当护理自考生导师,或是在院校之间相互聘用导师。建立导师工作监督机制,学院可定期检查导师的工作情况,同时制定学生权益保障机制,学生在面对导师很少指导或没有指导的情况时,可以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通过建立“导师制”,可对考生毕业论文进行全程管理,包括开题报告、调查研宄、文献查阅、论文撰写、答辩等各项工作,这样才能确保毕业论文的质量,同时也可促进省内地区院校间协作,还可以弥补目前我国护理科研协作性不够的现状,为进一步的护理科研协作提供可能。

2.4 加强考生管理和毕业论文的学风建设,杜绝抄袭行为

交易成本论文范文5

内容提要:我国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存在上升的势头不利于提高保险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在现行市场条件下,影响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变动的因素主要有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保险业务的性质,保险市场体系的完善程度,市场竞争状况及保险监管等。控制和降低交易成本不仅具有改善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一般意义,而且具有适应保险业发展规律以促使自己成长壮大的特殊意义。我国保险市场应通过优化制度设计,强化保险监管,大力发展保险中介及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来达到控制交易成本的目的。

尽管保险业的交易成本问题目前还未引起国内保险业界太多的关注,但我国保险市场交易成本的发展现状却不容忽视。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我国保险市场交易成本表现出上升趋势,这种趋势不符合我国保险市场化的宗旨和出发点,不利于我国保险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这就迫切需要我们研究我国保险市场交易成本的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思路。

一、保险市场交易成本的界定

(一)交易成本与经济绩效

社会产品由生产过程进入消费过程一般有两种形式的成本消耗,一种是生产成本;一种是交易成本,企业均衡就是这两种成本共同作用的结果。生产成本是直接用于产品(和服务)生产过程的各种人、财、物等资源的消耗,生产成本可以转移到新产品中,形成新产品的价值。交易成本则是各种交易活动中时间、人力和金钱的消耗,与生产成本不同的是,交易成本尽管也是各种资源的消耗,但这种消耗不会增加新产品的价值。

为了达成交易,人们必须出入各种市场,收集各种信息,了解产品的质量和相对价格,对交易的各个细节进行谈判、协商和检验,签订协议并监督对方的履行,有时甚至还要承担相应的损失,所有这些活动都要耗费相当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这些消耗都是交易成本的范畴。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指出,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成本、谈判成本、拟定和实施契约的成本、界定和控制产权的成本、监督管理的成本和制度结构变化的成本。简而言之,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而纯属交易者之间为达成(或放弃)交易而耗费的成本。

由于消费者对各种产品的购买看重的是产品自身的价值,但交易成本不增加产品的价值,也不增加消费者的效用,因此从资源配置的最佳效率出发,理想的状态就是交易成本为零。但在实际交易活动中,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因为交易成本发生在人与人交往的层面,在交往过程中,威廉姆森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经济环境也是不确定的,加上资产的专用性以及交易人的投机动机的存在,交易成本总是大于零的正数。因此,威廉姆森形象地将交易成本比喻为经济世界的摩擦力。

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条件下,各种经济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是不存在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比其他资源配置方式有效也并不是因为其消除了交易成本而是因为其交易成本更低,也因此,努力降低交易成本就成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确保经济绩效的题中之义。

(二)保险市场交易成本

康芒斯将交易分为市场的交易、组织的交易和管理的交易,市场的交易发生在市场交易人之间,组织的交易发生在组织内部,管理的交易发生在政府与管理对象之间。康芒斯对交易的划分也适用于对保险市场交易的划分,并确定相应交易成本类型。

首先,围绕保险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投保人和保险人要进行多次交易以沟通信息、解决分歧、达成共识。为此,双方都要耗费相应的时间、精力甚至金钱,这就是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交易成本。

其次,由于保险公司的活动具有较强的外部性,为了确保投保人的利益,政府就要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管。在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之间围绕监管也存在着“交易”及相应的交易成本。

再次,保险公司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分工不断发展的趋势,借助于各种中介机构推销自己的产品、提供各种服务等,使各种中介机构加入保险服务的行列之中,保险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的交易也会产生交易成本。

最后,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其他行业的企业之间也会因为各种业务合作、资产组合或竞争而发生各种交易,也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

因此,保险市场交易成本产生于保险交易的各个层面,按照主要交易层面划分,保险市场交易成本主要包括签订和执行合同的交易成本、监管的交易成本、中介服务的交易成本和同业与非同业之间的交易成本。

二、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变动的影响因素

保险市场交易成本产生的原因总体上可以归结为威廉姆森总结的四类要素,在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始终为正的条件下,研究影响交易成本变动的因素对于控制交易成本的增长具有重要意义。在现行市场条件下,影响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变动的因素主要有:

(一)信息不对称的程度

由于保险业对风险信息具有高度的依赖性,信息的完全沟通对于达成交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保险是一种知识和技术含量都很高的特殊商品,相对于消费者而言,具有从业经验的保险人具有保险信息方面的优势,特别是在保险创新速度不断加快的条件下,保险人对保险信息的掌握程度远非一般消费者可比。同时,消费者对于属于私人信息的保险标的的了解也是保险人所不能及的,这样就产生了保险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从事保险交易双方如要使交易顺利达成,就必须向对方公开其所需要的全部信息。

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即使交易双方都有主动将信息完全透露给对方以顺利达成交易的心理,在沟通过程中也存在交易成本,比如不能准确完整地向对方披露信息,或者对对方披露的信息不能正确理解而使信息交换不完全等情况都会产生交易成本。如果交易双方都有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谋取“交易剩余”的投机心理,不向对方披露全部信息甚至提供虚假信息,交易成本问题就会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保险人由于对投保人的信息掌握不充分,不得不投人更多费用与精力收集有关信息,防范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从而使交易成本上升,保险费率也不得不因补偿交易成本而上升,从而增加了投保人的成本。另一方面投保人也容易在对保险人或保险险种的信息掌握不充分的情况下作出错误的投保选择,使自己得不到合法的保险保障甚至毫无保障。

信息不对称问题存在于保险交易的各个层面,是导致保险交易成本产生、决定交易成本大小的主要因素。从相关性来看,保险信息不对称越突出,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就越高,各方为实现交易就要支付更多的交易成本,有些交易甚至因为交易成本太高而被放弃。

(二)保险业务的性质

对于常规性、技术含量一般、保险责任较小的业务和风险发生的概率比较稳定的业务,由于对其的处理已经有程序化的制度和规范,因而交易成本较低。对于新业务、技术含量较高、保险责任巨大以及风险控制比较特殊的业务,保险公司就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去收集有关资料、分析承保风险、制定分保方案等,其交易成本就比较高。同样,独家承保比多家共保的交易成本相对要低、直接承保比投标承保的交易成本低。

(三)保险市场体系的完善程度

保险市场体系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和投保人,其中保险中介机构在节约交易成本方面具有特殊作用,这也是保险中介存在的基本原因。这种作用主要表现为:第一,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服务,高效率地代替了交易双方的某些活动,减少了双方的交易成本;第二,中介机构的中立性使其服务具有公信力,有利于消除分歧和疑虑;第三,中介机构可以提供信息沟通与业务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和保险知识与业务处理专业化对交易完成的障碍。因此,完善的市场体系、尤其是发达的保险中介体系对于降低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四)市场竞争状况

根据产业组织理论的SCP范式理论,市场结构(Structure)决定企业行为(Conduction),企业行为又决定经济绩效(Performance)。根据该理论,竞争性的市场比垄断性的市场更有利于提高经济绩效。因此,提高保险市场的竞争性有利于降低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其机理在于,由于市场竞争不断加剧,保险公司必须通过提高服务的效率、简化服务的程序以及开发功能多样化而又容易识别的产品以降低投保人的交易成本,增强自己对客户的吸引力,从而改善公司的经营绩效。

此外,竞争的加剧还会使信息传递加快、信息流量加大,著名经济学家诺思为此指出:“信息费用由于买者和卖者的大量存在而降低”。保险公司也会努力加大其产品和服务宣传以及保险知识宣传的力度,在客观上降低了信息搜寻的成本。

(五)保险监管

诺思认为,国家(政府)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同时又是经济衰退的根源。其原因是政府在维持制度的效率方面具有双重效应,即既具有维持高效率、低交易成本的产权制度的功能,同时又具有维持低效率、高交易成本的产权制度的功能,这就是“诺思悖论”。在保险监管方面,“诺思悖论”问题同样存在,即保险监管在降低了交易成本的同时又增加了交易成本。在降低交易成本方面,政府从事保险监管的目的在于通过实施监管,规范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使保险公司在经营风险的过程中避免风险,确保其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从这层意义上讲,保险监管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这也是保险监管效应的主要方面。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法制环境的不健全以及监管模式转换等,在一定条件下也有可能影响市场交易成本,这种效应主要基于在保险产品与服务创新不断加快、新型交易不断涌现以及保险业重组与兼并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保险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与保险业发展的不断创新产生了矛盾,表现为保险法律及其规章制度滞后于保险实践,导致部分保险交易行为的发展因缺乏相应的规范而不能健康发展。同时,在正式的交易制度不能及时制定并实施的条件下,非正式的交易制度和交易行为就会产生,保险市场部分交易出现失控。

(六)保险从业人员的努力程度

保险从业人员是保险交易的直接参与者,在各种交易过程中,保险从业人员降低交易成本的动机和努力程度对保险交易成本水平有着重要影响。影响保险从业人员努力程度的因素主要有市场竞争程度、企业文化的作用,现有岗位的竞争程度以及企业剩余收益分配制度等。由于这些影响因素非常复杂,而且保险从业人员是其人力资本的直接所有者,其自主性和积极性的发挥与努力程度难以观察。如果保险从业人员在交易过程中自觉地发挥并挖掘自身人力资本的潜力,努力为交易提供最大的便利,保险市场交易成本就会降低,反之交易成本就高。

三、保险市场交易成本的控制

控制和降低交易成本不仅具有改善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一般意义,而且具有适应保险业发展规律以促使自己成长壮大的特殊意义。因为根据大数定律法则,保险公司只有大量接触风险事件、进行广泛承保才能提高对风险的预测和驾驭能力,实现其不断成长壮大的目标,而这些都需要保险公司努力降低交易成本,需要为保险公司提供宽松的环境。

当前,控制我国保险市场交易成本的思路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优化制度设计

1.完善保险法规体系。结合保险市场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围绕新颁布的《保险法》,制定、修改与之配套的保险法规和制度,对保险市场行为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管理等进行明确规定。

2.进一步完善保险合同的制定与争议处理制度。从易于保险合同的签订与执行的角度出发,对保险合同的样式、结构与内容不断完善,使保险合同既容易理解,又易于执行。同时建立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机制,大力发展保险仲裁。

3.建立保险市场信息与沟通制度。以保险公司改制和争取进入资本市场以及实施偿付能力监管为契机,建立保险公司市场信息与沟通制度,扩大信息与沟通渠道,要求保险公司接受社会咨询与投诉。

(二)强化保险监管

1.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力度。通过优化监管指标设计,对保险公司实施分级、动态监管,将各保险公司机构增设、业务开拓、资金运用的调整等与偿付能力挂钩。同时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行为,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

2.完善审批制度。控制审批范围,能通过市场调节的尽量不审批;能通过较低层级和效力审批解决问题的尽量采用较低层级和效力的审批形式。同时,不断优化审批的程序,简化审批手续,使审批效率不断提高。

3.进一步提高监管透明度。贯彻保险监管公开原则,不断扩大保险监管信息公布的范围,增加信息公布的渠道,将重要保险信息和重大保险事件的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保证保险公司和社会公众能更快地获得保险监管信息。

4.对保险市场的交易行为实施重点监管。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和技术手段,对保险市场进行动态监控,对容易产生重大问题的交易行为实施重点监管,以规范保险市场的交易行为,净化市场环境。

(三)大力发展保险中介

1.拓宽保险中介的发展空间。加大保险公司体制改革和机制转换的力度,从有利于发挥保险公司自身的专业化经营的优势出发,将适宜保险中介承办的业务剥离出来委托给保险中介,为保险中介提供相应的发展空间。

2.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人员的素质。人员整体素质低下是制约保险中介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保险中介机构要以提高人员素质作为实现进一步发展的契机。

3.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通过加强监管、实施信用评级、建立黑名单制度等对保险中介的经营行为进行监控,确保保险中介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经营,防止保险中介偏袒保险交易的任何一方,防止保险中介借助于垄断性的优势要挟保险公司和消费者。

(四)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哈耶克认为市场经济制度使人类合作秩序得以自由扩展和自发演变,因此市场机制的自发调节有利于促进交易双方的合作,增强交易双方的诚信约束,减少交易摩擦。降低保险市场交易成本无疑也需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1.减少对保险公司的直接干预。在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的过程中,保险监管机构要继续依法对保险公司实施监管,同时减少对保险公司的直接干预,确保保险公司在费率厘订、产品开发、营销渠道的开拓等方面的自主经营管理能力的充分发挥。此外,应不断完善保险税收政策、投资政策等,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宽松的政策环境。

交易成本论文范文6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新古典经济学关于企业的基本涵义及其决定因素的观点,并分析了科斯对此问题的不同看法。通过对科斯和马克思理论的比较分析,指出了现代企业理论的根本缺陷,就是它把资本主义经济中现实的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的交换关系,或者说劳动力商品的买卖关系,看作是历史的起点,而不是像马克思那样,把它当作历史发展的结果。因此,从整体上看,马克思的企业理论比科斯的企业理论更深刻、丰富,也有更强的科学解释力和生命力。

关键词:企业 产生 比较 科斯 马克思

科斯的企业理论

在新古典经济学中,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是经济系统中的基本生产单位。企业在价格机制的协调下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的产出规模在这样一个水平上停止―产品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就是产品的市场价格)。由于企业的产出规模通常与企业的规模存在技术上的比例关系,因此,利润最大时的企业产出规模也就决定了企业的规模。在新古典经济学中,价格机制是经济体系中唯一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企业的存在是外生给定的,有效率的企业规模也由价格机制决定。

但是,科斯1937年发表的经典性论文《企业的性质》,却提出了不同于上述观点的看法。这篇文章的核心思想有二:第一,企业与市场是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也是两种不同的“组织”生产的方式,在企业外部是价格机制指导资源的流向,在企业内部是行政命令引导资源流动;第二,企业与市场在“组织”生产时,前者会产生“组织成本”,后者会产生“交易成本”,“组织成本”和“交易成本”的大小决定了企业的规模。如果企业的“组织成本”小于市场的“交易成本”,则生产由企业“组织”;反之,则由市场“组织”。如果“组织成本”与“交易成本”相等,由企业“组织”生产和由市场“组织”生产是等价的,这时的交易成本或组织成本就决定了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因而,科斯认为“企业的本质特征是对价格机制的取代”,在一个专业化的经济中企业之所以出现,就是为了节约市场的“交易成本”。

那么,市场的“交易成本”和企业的“组织成本”是什么样的概念呢?在科斯的论述中,“交易成本”有以下几类:第一,价格机制组织生产最明显的成本是发现有关价格的成本;第二,为市场上进行的每一笔交易谈判和达成一份独立合同也要花费成本;第三,使用价格机制还有其他不利之处或成本,比如,在某些商品和劳务的供给中,短期合同不利于规避风险,而且订立多份短期合同的成本也较大,等等。正因为“市场的运行要花费成本,通过成立一个组织、允许某一权力(‘企业主’)指导资源配置,可以节约某些成本”,所以企业才会产生。但是,企业指导资源配置也会产生“组织成本”:首先,随着企业规模变大,在企业主的职能上,可能存在着收益递减,就是说,在企业内组织更多交易,成本可能上升;其次,随着被组织的交易的增加,企业可能无法把生产要素安置在其价值最大的用途上;最后,一种或多种生产要素的供应价格可能上升,因为一个小企业的“其他优势”要超过一个大企业。因此,企业的规模将一直扩张,“直到在企业内组织一项交易的成本等于通过公开市场上的交换方式进行同一交易的成本或在另一企业内组织它的成本”。

科斯提出企业(也就是计划)和市场是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也是两种不同的组织生产的方式,这是他对经济分析做出的有益贡献。“交易成本”的概念不失为经济学的一个有用的分析工具,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也确实存在大量的“交易费用”。但是通读他的《企业的性质》一文,仍然感到有许多模棱两可、似是而非之处。

首先,他在文章开头就说“不仅有必要明确定义‘企业’一词,而且还应该明确它与‘现实世界’中的企业之间的区别”,但是他始终没有做到他认为有必要做的事。在他的论述中,他时而把企业等同于“企业主”的功能,时而又等同于“一体化”,有时又把企业看作是签订合同的方式,在这种方式下,签订的是长期雇佣合同。他对“市场”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当他说“市场”代替“企业”组织生产时,他实际上是在说其产品在“投入―产出”的技术上有联系的企业之间发生的市场交易。因此,当他认为是“市场”取代“企业”时,“企业”仍然是存在的。

事实上,科斯所说的“企业”,乃是钱德勒意义上的“现代工商企业”。这种企业包含许多不同的经营单位,每个单位由专职的经理所管理,它们经营于不同的地点,进行不同类型的经济活动,处理不同的产品和服务。“这些单位的活动和它们之间的交易因而被内部化,它们是由支薪雇员而非市场机制所控制并协调”,“此种企业的产生和持续发展是靠设立或购进一些在理论上可以独立运转的经营单位而来,换句话说,就是把以前由几个经营单位进行的活动及其相互交易内部化”。这种内部化降低了交易成本和信息成本,可使生产和分配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和人员得到更好的利用,从而提高了生产效率,因而给企业带来了极大的好处。因此,“交易成本”最多只能部分地解释多单位的现代工商企业的产生,而不能解释单一单位的古典企业的产生。

其次,科斯有时说市场的“交易费用”是企业产生的原因,有时又说它是企业范围的原因,或者说它是企业规模扩大的原因。但任何人都明白“企业产生的原因”与“企业扩大的原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说明企业的“发生学”,后者说明企业的“演化学”,二者不可混为一谈。事实上,“交易成本”既不能说明企业的产生,也不能完全说明企业规模的扩大。科斯认为企业规模的变动取决于一项交易的“市场成本”和“组织成本”大小的比较,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企业”取代“市场”;反之,则“市场”取代“企业”。这个结论只有当规模报酬不变时才是正确的。假设一项交易,或者某一生产活动,如果由企业组织生产和由市场组织生产时,需要投入相同数量和质量的生产要素,并且有相同数量和质量的产出,在要素价格和商品价格由市场外生决定的条件下,“市场成本”和“组织成本”的大小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即使在这种情况下,科斯也只能说“交易成本”是企业规模扩大的原因。如果某一生产活动由企业组织生产存在规模报酬递增,则“交易成本”对企业规模的重要性就大大降低。这时需要比较规模报酬递增的幅度、市场成本、组织成本三者之间的数量关系。比如一项交易,由市场组织时其报酬为π1,“市场成本”为C1,如果由企业来组织,其报酬为π2,“组织成本”为C2,同时假定在两种情况下所花费的劳动、资本和土地的费用相同,均为C。科斯断定如果C2>C1,则交易就会由市场来组织;反之,则由企业来组织。之所以有这样的结论,是由于他假定π1与π2相等。但是如果存在规模报酬递增,就是说π2>π1,即使C2>C1,交易也有可能由企业来组织。具体地说,如果π2-π1>C2-C1,交易也会由企业来组织;如果π2-π1<C2-C1,则由市场来组织。

可见,规模报酬不变对科斯的结论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但是规模报酬不变并不被许多经济学家认同。斯密、李嘉图、西尼尔、J.S.穆勒等人都曾宣称制造业生产是由收益递增规律支配着的,西尼尔甚至认为这是一条不言自明的公理。新古典经济学的集大成者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认为,“有机体―不论是社会的有机体,还是自然的有机体―的发展,一方面使它的各部分之间的机能再分部分增加,另一方面使各部分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他认为有机体的整体功能并不等于其分部功能之和,而是大于各分部功能的简单相加,企业就是这样一个整体功能大于各部分功能之和的有机体。也就是说,他把企业看作是规模报酬递增的经济组织。

著名经济学家斯蒂格勒在《市场范围限制劳动分工》一文中论述了市场范围与劳动分工,或者说与产业规模、企业规模的关系后,要求“那些认为在厂商之间进行的相互交易会付出很高的成本,而在企业内部进行交易便不必付出的人(这类人实在是不胜枚举),最好还是研究一下英国这一鼎盛时期(指19世纪)的工业组织”,因为当时英国金属工业的中心伯明翰,生产的专业化程度发展到了令人难以置信的高度。这正是斯密的“市场范围限制劳动分工”的定理。那么为什么市场范围的扩大导致的是劳动分工的细化,或者导致的是厂商间交易(市场交易)的增加,而不是“垂直一体化”呢?斯蒂格勒的答案是,在各个产业的成长阶段,典型的发展趋势应当是垂直分解的,即劳动分工的程度应当加深,厂商间的交易也会增加,而逐渐衰落的产业的发展趋势才是垂直一体化。

科斯的论文虽然导致了新制度经济这一新经济学流派的产生,但是他以“交易费用”的概念为分析工具来说明企业与市场的关系,却是不太成功的。以“交易费用”来分析企业的理论被称为企业的契约理论,它基本上可分为两个分支,一个研究企业与市场的关系,以科斯、威廉姆森、张五常为代表,另一个则研究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治理结构,以詹森、梅克林、德姆塞茨为代表。在两个研究分支中,以后一个分支的研究文献为多,即使是前一个分支,人们更多地是分析“垂直一体化”,并且把“垂直一体化”的原因归结为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外部经济。这从一个侧面说明,用“交易费用”来说明企业与市场的关系并没有多少文章可做。

马克思的企业理论

马克思没有明确地提出“企业”产生原因的问题,也没有提出过现代意义上的企业理论。但是他在《资本论》中研究了劳动力商品的买卖;在说明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时研究了简单协作、工场手工业、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如何导致了资本主义“工厂制度”的产生,以及资本主义管理的二重性;在分析资本的集中和积聚时研究了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产生、发展和趋势。在这些研究中,马克思论述了许多现代企业理论关心的问题,他的有些观点与现代企业理论相似,但是二者对企业的本质的看法却存在根本的分歧。

首先,马克思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矛盾发展运动的结果。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体,而企业形式则是生产关系的载体和集中体现。因而,说资本主义企业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就是马克思唯物历史观的一个必然结论。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人类自从进入文明社会以后就一直在从事着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在人类漫长的发展历史中,生产的组织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也是一直在发生着变化的。现代意义上的企业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后才产生的。在中世纪,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是建立在封建土地所有制基础上的小农家庭生产,工业和手工业的组织形式则是封建行会制度。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这种凝结着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封建生产关系的小规模的组织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了。随着封建的生产方式被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所取代,它必然要被新的资本主义的组织形式所代替,即被资本主义的企业制度所取代。

那么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是如何产生的呢?马克思在论述资本的原始积累时回答了这个问题。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是追求剩余价值,剩余价值的生产以货币转化为资本为前提。另一方面,资本家对剩余价值贪得无厌的追求必然要求进行资本积累,否则资本主义生产就无法持续,而剩余价值的存在又是资本积累的前提。因此,在资本主义积累之前必然有一种原始积累,这种积累不是资本主义生产的结果,而是它的起点。

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者和生产资料彻底分离了。但是这种分离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没有这种分离,资本主义制度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而这些都是建立在对农民、行会师傅和独立小手工业者的剥夺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资本的原始积累就是对农民和小手工业者的剥夺,它一方面使一些人手中积聚了大量的财富,成为他们发财致富的资本;另一方面使另一些人成为一无所有的自由人,除了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外别无谋生之路。在此基础上才产生了劳动力商品的买卖和资本雇佣劳动制度,也才可能产生资本主义式的企业。

其次,马克思认为在企业的组织形式的演化过程中,技术进步始终起重要作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产生后,资本家为了追求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必然会采用在当时相对先进的技术,这种技术既体现在生产工具上,又体现在劳动力的技能和素质的提高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初期,其采用的技术基本上是简单的手工工具,组织形式是个体劳动的简单协作。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和劳动分工的细化,资本主义生产进入了以分工为基础的协作,也就是工场手工业时期。工场手工业在一种手工业中引入了分工,同时又把各种分开的不同的手工业结合在一起。因此,它既使劳动者成为局部劳动者,又把局部劳动者结合为集体劳动者。一旦局部劳动成为专门职能后,局部劳动的方法,或者说局部劳动的生产工具也就完善起来,发展起了最适合于劳动过程中不同操作的专门工具,工具越来越细分为不同的种类,而且只有在专门工人的手中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工场手工业最初是无意识的产物,但是由于它能使劳动产生社会生产力,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剩余价值率,所以一旦它得到一定的巩固和发展,它就成为资本主义生产的有意识的、有组织的形式。

“但是,一旦工场手工业达到一定的发展程度,它的狭隘的技术基础就和它自身创造出来的生产需要发生矛盾”,也就是说它的技术已不能满足资本家追求最大剩余价值的要求,需要有更先进的技术来代替,这样就产生了采用复杂机械的专门生产机械装置的工场。正如马克思所说“工场手工业中的劳动力和机器生产中的劳动资料是工业革命的起点”,大工业最初的科学要素和技术要素就在工场手工业中逐渐发展起来。但是当大工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它就与自己的由手工业和工场手工业提供机器生产的基础发生冲突,它必须自己生产机器,这时它才建立起与自己相适应的技术基础。这种大工业的发展,或者说科学技术的进步,对资本主义工厂制度的产生具有决定性意义。总之,资本主义生产的组织形式从最初的简单协作到工场手工业再到机器大工业的工厂制度演变过程中,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在技术上的进步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再次,马克思强调了因劳动协作而产生的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或者说规模报酬递增在资本主义生产的最初组织形式中的作用。他指出,“当许多劳动者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或在不同的但相互联系的生产过程中,为了共同的目的而一起劳动时,他们的劳动就采取协作的形式”。在马克思看来,协作劳动比独立的分散的个体劳动有更大的劳动生产力。他说:“一个骑兵连的进攻力量或一个步兵团的抵抗力量,与单个骑兵或单个步兵分散展开的力量的总和有本质的差别,同样,单个工人的机械力量的总和,与这些单个工人同时共同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例如升高重物、转绞车、清除障碍物等)所发挥的机械力量有本质的差别。在这些场合,共同劳动的结果是个人劳动不可能达到的,或者只是在很长的时间或只能是在很小的规模上达到。这里的问题不仅是提高个人生产力,而且是通过协作创造了一种只是作为集体力执行职能的新生产力。”

协作对提高劳动生产力的作用表现在这几个方面:首先,由于协作,劳动过程本身的不同阶段的进程加快了,“因此,劳动对象经过一定空间的时间缩短了”,“如果劳动过程是复杂的,只要有大量协作者,就可以把不同的操作分给不同的人,让他们同时进行这些操作,这样,就可以缩短制造产品所必要的时间”。其次,“只要协作者同时从各个方面在他们的劳动对象上工作,那么尽管他们做的是同一种工作,那也会发生劳动者的结合”,“这样产品被空间分开的各个不同部分会在同时间内完成”。再次,协作不仅可以扩大劳动的空间范围,而且在发展生产规模的同时也可以缩小劳动过程进行的空间。

最后,与科斯认为企业和市场是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在企业内部是命令和权威引导资源的流向,在企业外部是价格机制指引资源流向一样,马克思也认为在企业内部是资本家的权威在指导集体劳动时间的分配,而在其外部则是价值规律调节社会总劳动时间在不同的部门的配置。但是科斯用“交易成本”来说明其原因,而马克思则从劳动分工的角度解释其原因。马克思在分析工场手工业时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劳动分工,即社会内部的劳动分工和工场手工业内部的劳动分工。社会分工是指社会生产中可分为工业、农业等部门以及这些大生产部门分为种和亚种的劳动分工。工场手工业的分工是指在手工工场内部,一个生产过程中的各种不同操作或工艺分离开来,每一种操作分配给一个特殊工人,全部操作由协作工人同时并列地进行。

马克思认为社会内部的分工和工场内部的分工尽管有许多相似点和联系,但是二者有本质的区别。第一,社会内部的不同种的独立劳动的成果是商品;而在工场内部,局部劳动者不生产商品,每个局部劳动者的劳动成果只是最终商品的一个部分,变成商品的只是他们的集体的产品,如果用现代经济学的术语来说,工场的生产就是“团队生产”(team production)。第二,社会内部的独立劳动的媒介是它们产品的买和卖,不同部门的劳动分工生产出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商品的所有者为了满足自己各方面的需要,他们之间就会发生商品交换,而在工场内部各局部劳动之间发生的联系,以不同的劳动力出卖给同一个资本家,以及资本家把它们作为集体劳动来使用为条件。第三,工场手工业分工以生产资料积聚在一个资本家手中为前提;社会分工则以生产资料分散在不同的商品生产者手中为前提。第四,在工场手工业内部,生产的协调性由资本家的权威来保证;而在社会分工中,价值规律调节着劳动时间在不同部门的配置,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不承认任何别的权威,而只承认竞争的权威。马克思在这里分析的正是科斯关心的“企业”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也就是说,在马克思看来,市场是社会分工的产物,而企业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独特创造物,是历史发展的结果。

结论

现代企业理论的根本缺陷,就是它把资本主义经济中现实的劳动者与资本家之间的交换关系,或者说劳动力商品的买卖关系,看作是历史的起点,而不是像马克思那样,把它当作历史发展的结果。比如,有人在分析资本雇佣劳动制度的产生时,假定存在两种人,一种是天生就具有经营管理天赋的劳动者,另一种是天生就拥有生产资料的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并把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当作是自由、平等的关系。这显然是一种非历史的研究方法。马克思认为市场交易是历史发展的结果而不是起点。人力资本所有者与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交易,或者说资本与劳动力的交换,确实是以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的分离为前提的,但是这种分离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矛盾发展的产物。在企业组织形式的变革中,马克思强调技术进步的作用,在企业与市场产生的原因上,马克思强调劳动分工和专业化的意义。因而,从整体上看,马克思的企业理论远比科斯的企业理论深刻、丰富,也有更强的科学解释力和生命力。

参考文献:

1.罗纳德・科斯.企业的性质.路易斯・普特曼,兰德尔・克罗茨纳.企业的经济性质.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钱德勒.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商务印书馆,1987

3.马歇尔.经济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