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传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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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传论文

法制宣传论文范文1

【关键词】;行政救济;司法制度;文化历史传统

“有权利必有救济”,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权利的不法侵害后,法律应当赋予公民寻求和获得救济的渠道。我国已经初步形成多元的行政救济法律机制,包括行政诉讼救济、行政复议救济和救济。而其中,制度承载着艰巨的任务。制度是一项脱胎于东方传统文化,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参与、行政监督和权利救济制度。近年来,不断出现,上访人数、规模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但与此构成鲜明反差的是,公民本可走法律程序的行政救济(包括行政诉讼救济和行政复议救济)却一直面临着一种困境:收案数严重不足。我们不禁思考:缘何缺乏一定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却在中国如此受欢迎,拥有强大的生命力?

一、我国司法的制度缺陷导致民众偏好

司法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中国的司法制度,深深扎根在中国广袤的沃土,因此,难免带有人治的色彩。法治与人治不断碰撞与交融,不仅可能损害程序公正,更有可能损害实体公正。现如今,中国的司法制度存在独立性不强、权威不足等问题。当群众在自己的权力和利益受到损害寻求救济时,中国司法制度的缺陷使民众不得不选择。

(1)司法救济的高成本。正如有学者指出:不是所有的司法判决都能产生正义,但是每一个司法判决都会消耗资源。司法的每一项活动都有成本,甚至要考虑司法腐败所额外增加的成本。总之,司法的活动成本是可以明确、理性计算的,而且是预交的。相对而言,的成本是有优势的,至少在表面上看来是如此。政府不仅受理案件不收费,甚至来回路费都会给予一定的补贴。有学者在研究私力救济时发现了一个成本支付定理:事前支付比事后支付尤其不受欢迎,即使事前支付小于事后支付。这个定理更适用于,即使的实际费用高于司法,行政相对人仍会感觉费用低,在权利救济中选择。(2)司法救济的窄范围。司法的救济范围太窄,只包括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而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合法权益不仅仅包括这两项。当公民的其他权益受到损害,而司法却不能受理时,公民就只能转向寻求救助。保护的是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一切权益,对任何的侵害均可以提出请求,几乎没有任何的限制。在司法,尤其是行政复议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调解,强制的、冰冷的判决没有可回旋的协商。却不同,调解在中被广泛应用,几乎大部分的案件的处理都是经过调解最后解决的。的宽范围成为民众偏向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3)司法制度的不独立。司法只有不依托于行政、不受制于组织和个人权力,才有可能实现应有的公正。司法不独立就无法程序公正,甚至导致司法腐败的现象出现。现实生活中,关系网的错综复杂,权力触角的不断延伸,严重的损害了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民众通过司法诉诸他们的需要和请求,而如果出现权力干扰司法最终导致结果不公正,民众必然出现对整个国家的政治权威不认同的负面情绪。制度尽管缺乏规范的程序,但在整个体系运作中,仍有可能给民众提供一个引起上级重视的机会,虽然机会很小,但这对于仍对司法持怀疑态度的行政相对人来说,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的文化历史传统导致民众偏好

不同的文化历史传统给人以不同的处事方式。中国的儒家文化已有几千年的历史,中庸之道更是深入人心。长期以来,我们在面对和处理冲突时,更希望能以委婉、平和的方式协商解决。中国民众不喜欢过于生硬、冲突性过强的方式。在个人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时,司法诉讼的方式,在民众心理,认为比较冰冷,没有感彩,所以会排斥。于是相比较而言,程序的模糊反而让人易于接受。

儒学文化中有无讼理想,这也是中国人避免诉讼的文化根源。中国传统文化中,人们更希望出现一位“无所不能”的清官。他既能体察民情,又能不畏强权,为民做主。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在中国人的政治文化心理中,清官意识占据着一个特殊的位置。可以说,中国社会的普通民众无不抱有一份对清官的向往和期待,几乎每个中国人的内心深处都蕴藏着一种根深蒂固的清官意识。渴望清官能了解情况、引起重视,并为自己做主。理所当然被认为是这样的一种途径和桥梁,而且寄予了更高的期望。很多群众一旦遇到不公时,就给市里、省里、甚至中央写信,引起领导的重视,希望上级做主才是他们希望看到的结果。虽然基本上是杳无音讯,但他们仍会坚持不懈,完全忽略了寻求法律的帮助。

三、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两方面的角度,我们分析了中国民众为什么在权利受到损害寻求救济时,偏向选择的原因。一方面是我们司法制度上的缺陷;另一方面是由于中国传统的文化历史传统。(1)司法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司法缺乏独立性和公信力,导致人们转而求助于权力,这是最终造成泛滥的体质根源。推进司法的改革,摆脱人治的弊端,首先要优化司法的权力配置。赋予司法更独立,更权威的权力,真正确立法律第一的地位。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法律的工具效力应上升到主导地位。其次,司法要进行专业化改革。专业化的人才,专业化的机构,专业化的行动。只有专业化才能更有权威和效力。最后,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救济制度要进行改革和推进。构建多元化的救济渠道才是主流。(2)转变思想观念,培育成熟的公民文化。强烈的主体意识和理性的政治参与要求是成熟的公民文化所必需的。我们现在依然存在太多的封建统治的残余思想。在民众思想中,人治依然被放在第一位置。人治凌驾于法治之上,损害了程序公正,更破坏了实体公正。法律不能随主观意志的随意变更而改动。思想观念的转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一个教育和强化的过程。(3)制度的改革。对于现在的何去何从,专家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与现代法治社会不相适应,应该取消;也有的认为要立法,把制度纳入法治建设的正轨中去。笔者认为:如今我国虽在不断的进行法治化建设,但是还存在很多人治的因素,制度的存在仍可以弥补这一点。当司法救济拒绝保证私权时,当司法救济导致实体正义失落时,当用尽司法救济仍无法获得权利保障时,当司法腐败导致人们丧失对司法的信心时,我们仍然为人们保留将作为“底线救济”的权利,必须认真对待这种权利。制度的改革首先要从程序上规范,变革的核心是改变长期存在的模糊性的特点。对工作的边界进行界定,可以明确问题的受理范围。最后合理利用电子政务技术,构建网络平台。现代化的信息技术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便捷的条件,这样有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

参 考 文 献

[1]胡元梓.中国民众何以偏好――以冲突解决理论为视角[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1(2)

[2]张泰苏.中国人在行政纠纷中为何偏好[J].社会学研究.2009(3)

[3]朱最新,朱孔武.权利的迷思[J].新视野.2006(2)

[4]刘丽芳,房倩.论制度的行政救济功能[J].法制与社会.2008(19)

法制宣传论文范文2

今年12月4日是第十个全国法制宣传日,现根据区司法局统一要求,结合全街道实际,就开展全街道“12.4”法制宣传月活动作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活动主题

今年“12.4”全街道法制宣传月的活动主题为:“弘扬法制精神,促进社会和谐”。

二、指导思想

今年,全街道的法制宣传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基层、贴近群众,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突出重点、分类实施,以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弘扬法治精神为核心,以满足基层经群众法律需求为出发点,以抵御金融风险保障经济增长为着力点,通过扎实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厚的学法氛围,进一步引导广大群众依法办事,切实推进依法治街进程,构建和谐靖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三、时间安排

今年“12.4”全街法制宣传月活动,从11月20日开始,到12月20日结束。

四、活动内容

1、召开动员会,由支部书记、行政村主任、厂长及各单位普法教员参加,请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就法制宣传活动进行动员。

2、街道普法办在政府集镇悬挂横幅两条,司法所出一期专栏,营造宣传活动氛围,各单位要求张贴法制宣传月宣传标语。

3、聘请大学生村官为街道法制宣传员。

4、组织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等活动。

5、12、4法律宣传日在街道集镇开展一次法律咨询活动。

6、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由法制副校长、社区法制学校教员各上一堂法制课,长江、营防两个社区各出一期法制宣传专栏。同时,充分利用中小学法制信箱的作用积极做好青少年法律维权工作。

7、在全街道开展一次以“弘扬法制精神,促进社会和谐”为主题的调研座谈会。各单位应围绕主题,以论文或散文的形式,讴歌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成果,或颂扬深入普法,为全街道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营造法治的环境等。

8、开展企业维权活动。司法所开展以劳动法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

9、在青少年中开展一次法律知识竞赛活动。

五、活动要求

1.各单位要对全街道开展“12.4”法制宣传月活动高度重视,按照街道制定的工作方案,加强领导,因地制宜,结合实际,制定计划,认真组织实施。

法制宣传论文范文3

关键词:大中专院校;禁毒法制教育;教学方法

大中专院校禁毒法制宣传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是一个当前较为普遍的问题,导致这种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本文从学校自身角度入手,按照改革创新教学方法的思路,探索研究改革创新大中专院校禁毒法制宣传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对策和建议。

一、大中专院校禁毒法制宣传教育现状分析

大中专院校主要为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中高职教育多是以就业为导向,致力于提高学生专业技能,在了解学生的思想和心理健康状况方面重视不够,禁毒教育课等,都没有开设。即使有的学校开设该类课程,但由于教学导向问题,导致老师对禁毒宣传教育重视不够,并且老师本身对禁毒知识匮乏,教学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使得学生对禁毒宣传教育缺乏兴趣,达不到预期的教学效果。

二、大中专院校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实效性不强的原因分析

结合调研分析情况,从教学方法来看,造成大中专院校禁毒法制宣传教育实效性不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育方式单一

目前,大中专院校基本都会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活动。比如调查中,92.3%的学生回答“他们所在的学校开展过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但是教育形式较为单一,较为普遍的方式是举办讲座(占58%)。同时也有一些其它宣传教育方式,比如:发宣传资料(占15.2%)、参观禁毒展(占15.2%)、课堂授课(占8.5%)等。

(二)教学内容不系统、全面

目前,大多数禁毒法制宣传教育主要采用讲座方式进行,这种方式向学生讲授及相关法律知识的方式受到时间限制,教学内容并不系统、不全面。在许多禁毒法制宣传中,往往通过让学生观看缴获的和宣传画与照片,向学生展示一些骨瘦如柴的病人、吸毒死亡的尸体和骷髅的形象,以达到禁毒的目的。在调查中,64.7%的学生认为学校禁毒法制宣传教育不够,78%的学生认为学校开展的禁毒法制教育效果一般。

(三)教学缺乏吸引力,学生缺乏兴趣

由于教学方式单一,没有很好地调动学生的参与性和积极性,教学内容对学生缺乏吸引力,导致学生缺乏学习兴趣,教学效果不明显。通常而言,学校作为学生了解知识的主阵地,学生的绝大部分知识应该来源于学校教学。但调查结果显示,在学生获取知识的所有渠道中,学校只占29.7%,排在第三位。新闻媒体排在第一位,占36.87%,网络排在第二位,占32.3%。

三、创新教学方法,提高大中专院校禁毒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要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应当创新教学方法,从提升学生学习兴趣入手,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全面、系统地讲授及禁毒有关知识,着力提升学生自觉抵制的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笔者认为,可以综合运用以下几种方法进行建设。

(一)实践教学法

大中专院校禁毒法制宣传教育的实践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课堂理论教学时所引用和阐发的案例,应是社会上出现的有关方面的比较热门的话题;二是到有关司法机关参观、座谈,让学生直观的了解有关犯罪的知识。课堂理论教学主要是帮助学生系统的认识和理解及有关法律规定等知识。教师在讲解及相关法律知识时,可以加入鲜活的案例,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例如,最近一段时间明星吸毒问题,可以作为案例,让学生从各个角度(如法律、社会、家庭、事业、心理等)对案例进行分析,从而让学生充分认识到的危害,增强禁毒意识,自觉学习我国禁毒工作的法律法规,提高抵御的能力。

(二)启发式教学法

启发式教学法强调学生通过情景学习进行主动探索、主动发现。在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中,可以根据教学的需要,仿照真实情境,创设人为环境,让学生扮演其中的某种角色,进行现场表演,通过观察、体验,进行分析讨论,从而使学生受到教育。例如:在教学中可以设置公安机关搜查吸毒人员的场景,让学生进行角色扮演,如吸毒者、贩毒者(未成年贩毒者、成年贩毒者)、公安机关人员等,面临不同问题根据我国禁毒工作的法律法规应如何处理。在教学中让学生学习、了解、掌握及与相关的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禁毒意识,进而提高学生抵御的能力。

(三)利用互联网教学法

国家禁毒办、、教育部等14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全国青少年预防教育工作规划(2016-2018)》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适应“互联网+”时代要求,更新观念、创新手段,不断增强青少年预防教育工作的渗透力和影响力;要依托国家禁毒办新媒体禁毒宣传平台,打造全国禁毒宣传教育新媒体矩阵,实现随时随地向青少年提供禁毒教育资源。作为禁毒法制宣传教育的教师,可以利用这个平台,积极引导学生借助网络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参考文献]

[1]阮惠风.新型合成滥用与控制的实证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

[2]雷儒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方法改革研究[D].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

[3]贾改珍,董兆举,孙维克,等.某大学学生知信行调查及其尝试情况研究[J].现代预防医学,2008.

[4]陈依雯,尹晨.青少年禁毒宣传教育模式探析———以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为样本[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3(5).

法制宣传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是传统的知识产权行为在网络媒介中的延伸。我国应采取一切措施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使其在更加开放、更加和谐的环境下长足发展

1我国网络知识产权存在的问题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我国使用网络的人以每年10倍的速度发展。因国际互联网络的广泛应用给知识产权带来了一个大课题。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商业化发展,网络正日益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然而网络提供的更多便捷、更庞大的资源共享体系,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更大的困难,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日益增多,严重侵害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影晌了网络环境的正常秩序。而立法的空白、惩治的不力是导致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屡屡发生的重要因素。

2网络知识产权受侵权的原因

2.1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化人们在传统的社会现实与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存在很大差异。传统的社会,依靠法律法规,社会道德以及社会舆论等的监督,以及周围人们的提醒或者注视下,传统的法律和道德都会相对很好的被维护。而网络社会是一个相对非常自由的空间,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国界和地区的界限,人们受到的时间空间的束缚大大缩小。

2.2法律不健全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仅局限于支付报酬,是不完整的,其中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作为文摘、资料刊登的规定,也是不完善的。当网络论文在网络环境下以数字化形式存储、传播时,各类作品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传播形式发生很大变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网上被公开,就会产生传播,下载,复制等一系列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中,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即没有起到指导人类行动规则的作用,也没有起到强制作用,法律的权威在网络侵权者眼中荡然无存。

3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措施

3.,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在信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人享有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充分、更广泛的信息自由权利,它的合理利用,将有力地促进人的自由自觉地全面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互联网本身就是通过互通有无、互相帮助建立起来的。作为网络社会的一员,在深被网络社会的福泽的同时,也应有维护网络秩序和安全、为网络社会作贡献的意识。在网络上,有些信息的获得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以回报提供服务者的劳动,信息是生产人高投入的结果,我们应该尊重信息生产人的劳动,试图“不劳而获”,或者“少劳多得”则是不道德的行为。

3.2加大执法力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第犯条第2款的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种“法定许可”制度,是对知识产权的有限保护,是在法制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的一种权宜之际。尽管如此,这样的权宜之际,实际执行效果却不十分理想。对此,有必要采取措施使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以维护论文作者应有的合法权益。 ①加强法律意识的宣传。当前,知识产权的法制宣传比较弱,全社会的法制意识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大家在充分享受网络带来的实惠、尽享人类文明成果的同时,缺乏一种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法制意识。因此,有关部门,特别是法制宣传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提高网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使他们自觉按法律的规定办事。多数网络用户在使用BT下载的时候,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做侵权行为。加强普法教育可以使公民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知道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②加大执法力度。“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除了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人的自觉性来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外,还要通过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惩治违法行为,从而把法律的规定落到实处。这样,就可以把自觉执行与督促执行相结合,以收到事半功倍的实效。因此,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等多种措施,加大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力度,并定期公布违法的典型案例,维护网络论文作者的合法权益。③加大监督力度,促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网络论文的保护,主要是社会效益,没有或基本没有什么经济效益,相对于其他方面的执法,没有利益的驱动,执法部门的积极性普遍不太高的实际情况,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定期听取和审议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适时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督促政府有关部门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并把保护措施落到实处。④技术保护。数字网络环境下,权利人仅仅享有控制作品在网上传输的权利还不够,还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措施实现自己的权利。为了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和网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可采用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控制复制技术等。⑤立法完善。网络立法的形式应当是建立一部类似于《著作权法》、《商标法》或者《专利法》这样的法律,全面规定网络的法律问题。另外,在一些基本法中补充有关网络内容的规定。要建立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网络法还要做出实施细则,成为一个由网络法为核心的,由基本法的相关内容为配套的,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作补充的,由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作为法律实施说明的,这样完整的法律体系。此外,在理论研究中,网络法律研究可以成为一个综合的学科,将网络法律问题都概括进去。之后,在每一个网络法律的分支中,都可以建立分支学科,各自有自己的体系,有自己的理论。

4总结

法制宣传论文范文5

论文关键词:外来人口 犯罪 法制宣传

据统计,2011年度本区审查起诉案件共1329起,其中外来人口犯罪案件共八百多起,占案件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五以上。改革开放以来,外来务工人员一直是本区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本区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人力支持,同时流动人口的增多,也对城市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尤其是外来人口犯罪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外来人口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为更好地预防和打击犯罪,必须对其单独加以研究和分析。

一、本区外来人口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呈低龄化趋势

在2011年度审查起诉的八百多起外来人口犯罪中,未成年人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犯罪低龄化原本是当今社会犯罪发展的趋势,加之外出的务工人员多为年轻人,一般年龄较小,受文化程度较低,或者虽父母外出务工,受教育程度较低,因而很容易受到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以侵财型犯罪和犯罪为主

在2011年度审查起诉的八百多起外来人口犯罪中,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绑架罪和涉毒犯罪有约七百起,占外来人口犯罪总量的79%。外来务工人员从内地的农村地区来到繁华的大都市,必然面临着极大的心理冲击和诱惑,广州作为一个现代化的大都市,在经济发展程度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与内地有较大的区别,它在为人们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不断刺激着人们的消费欲望,对于没有足够经济条件来满足消费欲望的人来说,便成为了犯罪的诱因。外来务工人员处于社会的底层,为社会创造着财富,面对着繁华的都市,却始终无法融入其中,自然会导致部分人心里失衡,想不劳而获、铤而走险。

(三)群体犯罪特点突出

在外来人口犯罪中,群体犯罪现象较为突出,在外来人口事实的共同犯罪或同种犯罪中,嫌疑人均相互认识,住在同一栋出租屋或来自同一地区、同一个乡的情况非常普遍。一般外来人口初来外地,孤立无援,容易抱团,希望可以相互照应、相互帮助,因而在外来人口之中,老乡成为一个特别重要的团体形式。在这样的群体之中,犯罪手段和方式也极易被传播,一旦其中有一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也会带动群体中的其他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继而这一集体的犯罪行为会削弱人们的道德羞耻感,将犯罪视为正当的行为,且犯罪行为会在这一团体之中被不断地延续下去,及时有人得到了法律的制裁,又会不断有新的成员加入其中。这就直接导致了此类案件的危害性更大,涉案人员更多,惩治难度更大。

(四)长期反复作案、流窜作案

在移送起诉的外来人口犯罪中,许多嫌疑人都涉嫌多起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事实,尤其是在盗窃和抢夺案中,许多人曾因犯同一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甚至尚处于缓刑考验期,又犯罪。如上所述,在外来人口犯罪中,团伙犯罪现象较为普遍,许多犯罪分子在受到刑法制裁后,在没有正当职业的情况下,便会回到原先的犯罪团伙之中,继续原先的犯罪行为。且外来人口居无定所,通常采取在广东各地流窜作案的方式,从而更好地躲避公安人员的侦查。

二、原因

(一)区域两极化发展、贫富差距较大

花都区作为广州新兴城区,面积较大,整体经济发展迅速,但局部尚未能实现均衡发展,部分区域基础设施完善,市政建设较好,而部分地区仍处于尚未开发的农村地区,公共建设落后。这种两极化的格局本身就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和冲突多发,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偏远地区行政管理上的死角,从而成为犯罪滋生地。外来务工人员一般工作和居住环境较差,收入也较低,更无法享受城市发展所带来的成果,从而成为城市的边缘人,走上犯罪道路。

(二)外来务工人员自身特点

新生代的外来务工人员与改革开放初期的外来务工人员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他们的生长环境更为优越,社会阅历相对不足,对工作的期待较高,而大部分外来务工人员由于学历和技能的限制,无法从事理想的工作,工作环境无法达到其理想的要求,工资待遇也无法满足其消费需求。其次,他们思想更为活跃,更容易接受新事物,希望能融入城市生活,但城市消费水平较高,致使他们很难被城市所容纳,他们渴望进步,但大部分企业只要求机械重复工作,无法提供学习机会,使他们能在工作中习得一技之长。

(三)对企业的管理存在漏洞

本区小规模的私营企业较多,一般企业用工较少,为追求经济效益,很少在员工之中开展文化活动,忽略员工的心理需求,也很少对员工进行培训和法制教育,许多侵害用工人员权益的情况,得不到及时的反应和处理,许多发生在企业中的犯罪直接诱因是工人长时间的工作,没有充足的休息时间,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甚至有企业存在限制员工人身自由,殴打员工的现象,从而导致了企业内部的盗窃、职务侵占案件频发。

(四)法治教育、法制宣传不足

在外来务工人员犯罪中,多数人受教育程度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目前我国教育仍过分注重应试教育,对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目前本区的大部分企业仍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员工进入企业之后,必须将大部分时间用于工作,接触法律知识的机会更少,企业也很少能意识到发展教育的重要性,自发组织员工开展法制教育。近年来,我院虽然联合公安机关、法院在本区内开展了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活动,但针对企业的宣传活动仍然较少。

三、预防外来人口犯罪的对策

(一)从保护和关怀出发

外来务工人员是本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社会理应给与他人更多的关怀,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在花都区这片土地上安居乐业,这是政府部门的职责,同时也是降低犯罪率的根本途径。这就要求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对企业的侵害员工权益的行为要及时的处理并给与相应的处罚,充分发挥劳动仲裁机构及工会组织在职工维权中的作用,畅通职工维权渠道,使外来务工人员能够通过合法途径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促进企业建立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为员工安排适度的工作时间,使员工能得到充分的休息,同时适当地为员工安排文化活动和法制教育活动。在公共资源的分配方面,也要更加注重公平,对不发达地区要有更大的投入,促进各区域的均衡发展,更多地考虑低收入群体的需求,为他们提供休闲和娱乐场所,给他们的生活创造更多的便利。

(二)法制宣传进企业

花都区企业较多,且大部分的外来人员都分布在企业之中,从分发挥企业在预防外来人口犯罪中的作用,与企业形成联动机制,在企业之中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减少企业职工的犯罪,则能在较大程度上降低犯罪率,同时企业也能对内部员工的犯罪行为起到监督和检举揭发的作用,对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具有重要的协助作用。法制宣传进企业主要针对两类主体,一类是企业主,宣传重点在于合法生产,维护员工权益、及时发现和举报犯罪,一类是企业员工,主要对常见的外来人口犯罪的性质、危害性、犯罪后果进行宣传。在宣传过程中,也可以与企业主和务工人员进行交流和沟通,及时发现问题,预防犯罪。对案件多发地区和按键多发企业可以组织长期、定点的宣传活动。

(三)惩治犯罪的过程中注重预防

在办理外来务工人员犯罪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其犯罪背景和犯罪原因,更加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开导和法制宣传,使他们能真正的悔过,同时也要多与嫌疑人家属进行沟通和交流,通过亲情感化犯罪嫌疑人。同时也要及时对所反映的犯罪原因进行总结,以便于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更有针对性。

法制宣传论文范文6

[关键词]模拟法庭 实战型模拟法庭 教学实践 教学方式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2)05—0058—03

模拟法庭是现代法学教育中常见的教学形式,它与传统的课堂理论传授有着本质的区别,是一种偏重于实践模拟的教学方法,由于它的生动性和实践性而深受学生的欢迎。可以说,模拟法庭是进行法学实践教学的重要方式之一。

一、模拟法庭的概念和分类

模拟法庭其关键词在于模拟,即通过角色扮演的方式,以现实当中的庭审方式为参照,由一定主体模拟审判某一案件的教学方式。

依照一些学者的观点,模拟法庭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内容可分为民事类、刑事类和行政类;根据模拟形式可分为舞台式、法庭式和网络式;依据不同模拟效果可分为表演型、宣传型、模仿型和实战型等等。也有学者认为模拟法庭包括两种形式:模拟法庭和辩论技巧,模拟法庭一般是低年级学生的必修课,即所有法学院学生都要参加模拟法庭的训练;辩论技巧课,即是为那些有意成为出庭律师的法学院学生开设的高级训练课程。

上述分类也有些不足。例如:依据内容不同分为的民事类、刑事类和行政类。这明显是不周全的,例如国际法的模拟法庭就不是上述分类所能涵盖的。而根据模拟效果所做的分类,其标准和所分出的类型明显不周全,而且相互包含。因为只要是模拟法庭就应当有宣传的作用和效果,所以宣传型应当涵盖于模拟法庭的本分类的其他所有类型之中,而表演型和模仿型也难以区分,模仿本身就是一种表演,表演在许多情况之下也可以说成是模仿。所以该分类当中的分类标准和分出的类型多少都存在一些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模拟法庭较为有实际意义的一种分类方式是,可以依照模拟有无实际对抗性,将模拟法庭分为表演型的模拟法庭和实战型的模拟法庭。表演型的模拟法庭事先排练法庭的过程,预先练习各方的角色,所以其目的在于体会法庭审判的进程,进行口才的练习以及侧重于进行法制宣传,我国以及国外的一些在中小学中进行的,由中小学生进行角色扮演的模拟法庭应该属于这种类型;而实战型模拟法庭则不同,该种类型对抗双方角色没有事先的沟通,较为紧张地进行模拟性的对抗练习,其目的在于锻炼学生利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案例以及在法庭上进行逼真对抗的能力。

在我国的高校模拟法庭活动当中,既存在表演型的模拟法庭,也存在实战型的模拟法庭。后者应当是一个较为高级的发展阶段,该阶段也包含了前述的模拟法庭和辩论技巧分类当中较为高级的辩论技巧的内容。当前,我国许多高校所进行的模拟法庭活动仍主要限于表演型的模拟法庭,而能够进行实战训练的并不多。笔者认为实战型的模拟法庭应当是今后模拟法庭在实践教学中的一种主要方式。

二、模拟法庭的作用及其评说

目前,学者对此问题探讨较多,代表性观点如下:

(一)可以起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

许多学者认为,模拟法庭对于旁观者和参与者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宣传教育。这一点在各类学生中所进行的模拟法庭活动当中都有所体现。尤其在一些中小学进行的模拟法庭活动中,该作用显得尤为突出。法律本身的专业性已经决定了在中小学当中搞模拟法庭的目的和作用主要限于此。而且由于模拟法庭活动比较生动,可以使学生留下较为深刻的印象,如果模拟较逼真的话,也有助于培养中小学生对法律本身的敬畏感,这也是重要的收获。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的教育现状,不可能在中小学普遍开展类似的活动,且即使能够进行其次数也是极为有限的,所以模拟法庭试图通过传授知识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是无法达到的。也有学者认为在大学生中开展模拟法庭活动也能起到法制宣传的作用。由于非法科学生进行模拟法庭活动的意义不大,而法科学生所进行的模拟法庭活动中涉及的选材范围又十分有限,所以这种作用应当是十分有限的。笔者认为,模拟法庭主要还是一种教学活动,要求模拟法庭承担过多的责任是不现实的。对许多学者所津津乐道的法制宣传意义,笔者持一种怀疑的态度,即使真的存在,其实际作用也是极为有限的。

(二)作为一种教学活动可以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

作为一种教学活动来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应当是模拟法庭的一种主要作用。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主要限于课堂讲授式的教学方式,学生学到的主要是抽象的理论,而对于实际的法律活动是什么样的缺乏感性认识,只能长于思辨却缺乏操作实践的动手能力。模拟法庭正是为弥补这一不足而应运而生。

通过参与模拟法庭活动,学生可以切身体会法庭审判的过程,巩固关于程序法的知识。同时,在准备模拟法庭活动过程中,还要涉及到有关实体法的很多知识以及理论如何在实践中应用等问题,通过解决这些问题,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另外,这种教学活动由于涉及到学生的角色扮演,所以对学生今后的就业兴趣会产生重要影响,一次成功的模拟法庭可能会影响学生今后的职业选择。

(三)可以作为法律专业毕业作业的一种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