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撤诉申请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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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撤诉申请书

民事撤诉申请书范文1

 

申请人: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

 

委托人:赵伟、系陕西华声商贸有限公司经理申请人与旬阳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关于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一案诉至贵院,现请求撤回起诉,其理由如下:

 

申请人与______县房地产业管理局关于撤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一案,已于20___年___月___日诉至贵院。由于需要对本案相关证据予以补充,故向贵院依法申请撤诉,请法院准许。

 

此致

 

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有限公司

 

20___年___月___日

 

行政撤诉申请书【二】

 

申请人:马______,男,______岁,汉族,本市______化工厂工人,现已退住本市_____路______楼___号。

 

被申请人:马小___,男,_____岁,汉族,本市______机械厂干部,住本市___路___号,系申请人之子。

 

原起诉案由:

 

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对马小___虐待一案向贵院起诉。现请求撤撒诉请求与理由: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对马小___虐待一案向贵院起诉后,经过法院同志以及马小___单位领导的教育,马小___.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实际行动上有了改变。现在,马小___能够履行赡养义务,对我进行照顾。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请求撒回起诉。请于批准。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马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撤诉申请书【三】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原起诉案由:买卖合同货款纠纷

 

撤诉请求和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9年十二月十三日以(2019)东法民二初字第653号立案受理。因被申请人资不抵债,已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019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东中法破字第1号裁定受理其破产申请。2019年元月八日,申请人根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依法进行了债权申报登记,故继续进行诉讼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所述,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撤回起诉,请予批准。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行政撤诉申请书【四】

 

申请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申请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被申请人: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因工程设备材料转让纠纷一案(案号:(____)杭西民二初第__x号),业已经贵院开庭审理,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核准。

 

此致

 

zzz人民法院

 

申请人:

 

民事撤诉申请书范文2

关键词:警院学生;写作能力;就业;竞争力

中图分类号:G40-0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44-0030-03

曾几何时,法律(法学)专业是文科高三学生趋之若鹜的专业。不料想,近两年该专业已成为就业率垫底的若干“老大难”专业之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中,应用法律系学生的就业率与其他系也存在一定差距。笔者认为,这一就业压力主要是专业开办门槛太低造成的。目前,全国有一千余个法科专业,可以说普通高校中一半的学校开办了“法律(法学)”专业。描述得形象一点――在许多地方,只要有两支粉笔,一本教材,就开办了法学专业。再加上授予“法学”、“法律”学位的相关专业太多,使得法科毕业的学生数量剧增,直接拉低了该专业的就业率。

压力要转化为动力,才是积极的应对态度。对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法科学生来说,从自身技能着手,增强就业竞争力,是微观角度的有效措施,这与国家、省政府增加就业机会的宏观政策并行不悖。

一、学历限制亟需写作强项来补短

蔡晓琪于2014年4月23日登陆智联招聘网,搜索并筛选出在广州招聘的128家企业共144个法务类岗位。法务经理/主管岗位(管理岗)共有56个,法务专员/助理岗位(事务岗)共有88个。这些企业提出的招聘要求共计656条。在法务岗位任职资格中,绝大部分岗位的最低学历要求为本科,占84.7%,其次是大专,占11.8%,要求硕士以及学历不限的分别占2.1%和1.4%。[1]这一调查有参考价值。

2014年10月,教育部针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十三地编写了《西部地区职业院校职业指导现状调查》(在校生问卷)。[2]笔者曾采用这一问卷对云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学生(分属两个年级)进行了调查。调查共计350名学生,回收问卷342份,有效问卷309份。从此次调查获得的数据发现,学生对“高职高专”的学历层次大都存在“不自信”的心理。可见,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学生,迫在眉睫的事情是如何寻找“突破口”,锻造自己的职业技能,形成自己的特长,化解“学历自卑”。

二、法科职业要求熟练的司法文书写作技能

在以往的高等教育中,人文学科的教师在上课过程中比较多的时间花在了讲授“三个特征、五个作用、七个条件、九项意义”上面。期末考试考查也较多地从这些知识点出发进行测试。试卷的题型一般由名词解释、单选题、多选题、判断、简答、论述、案例分析题七种题型构成。这有其合理性。但是,在就业压力如此巨大的今天,学生、家庭、社会不免将其视为“屠龙术”。高职高专对此合理要求,不能熟视无睹,而应当反应灵敏,及时调整,做出回应。

蔡晓琪调查发现――专业技术可以说是招聘要求的核心,在整理出来的专业技术要求中,了解行业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程序的有73项,占到了32.6%,文字表达功底强的有51项,占到了22.8%,法律实务水平较高的有23项,占了10.3%。[1]蔡晓琪调查还发现――招聘企业对工作经验的要求将许多应届毕业生排除在外。因为大部分企业不愿意在培训上花费过多成本。[1]鉴于此,在校学生更应该提升自我技能。然而,在极少数学生中,由于高考之后自我要求放松,训练不够,以至于三年高职学习之后,其写作能力还不如高中三年级的水平。法科学生尤其要警惕这种“退化”现象,努力锻炼自己的写作能力,使司法文书的写作成为自己(应届毕业生)的强项,在就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充分利用教材,培养司法文书写作能力

要培养法科学生的文书写作能力,不是要给每个教学班(分队)普遍再开设一门《写作》课程,不需要也不宜另起炉灶,关键是要立足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课堂,立足教科书。比如,黄京平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8月出版的“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刑法》,比较成熟,现在已经出了第五版;王新清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7月出版的“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刑事诉讼法》,也比较成熟。授课教师可以要求学生参照司法文书格式(事先做成PPT),将教材上的“本章引例”、“参考案例”、“(每章之后)案例分析”改写为立案报告、搜查笔录、逮捕证、拘留证、通缉令、提请批准逮捕书、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侦查终结报告、补充侦查意见书、书、刑事自诉状、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辩护词、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

在《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可以要求学生参照司法文书格式(事先做成PPT),将教材上的“本章引例”、“参考案例”、“(每章之后)案例分析”改写为合同、公证书、支付令、仲裁书、民事诉状、民事反诉状、民事答辩状、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合议庭评议笔录、判决书、词、调解书、宣判笔录、民事申诉状等。

在《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可以要求学生参照司法文书格式(事先做成PPT),将教材上的“本章引例”、“参考案例”、“(每章之后)案例分析”改写为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状、行政撤诉申请书、行政赔偿申请书、行政答辩状、行政申诉状、行政上诉状、行政判决书、举证通知书、行政裁定书、共同赔偿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公证书等。

还可以要求学生自己撰写“模拟审判”所需要的全套司法文书。这样,既锻炼了写作能力,也熟悉了法律条文的内容,还可以逐渐养成法律思维习惯。这些措施使学生在将来的实习阶段能够较快适应律师事务所、法院、社区矫正岗位的工作要求。

如果课时太少,也可以重点训练几种主要的司法文书,将一部分文书的写作训练放到课余时间。

四、改革考试考查制度,培养司法文书写作能力

以往,《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期末试卷的题型由单选题、多选题、判断、简答、案例分析题五种题型构成。有必要进行改革,突出实作实训。笔者主张,如果期末试题难以改革的话,教师可以考虑在平时的课堂作业、课后作业、期中测验中进行变革的尝试,将司法文书的写作纳入考核的内容,并逐渐加大其比重。以往的案例分析是围绕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单罚与并罚”、“为什么”来展开的。其实,这些知识点都可以用“司法文书写作”这一载体来完成考核、检查。比如司法文书中,在“本院认为……”部分,重点考查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为了保证考卷题目总量适中,考题难易度适中,考题覆盖大纲要求,题型结构基本合理,可以考虑删除判断题,甚至减少选择题与问答题,增加司法文书写作题;甚至在一套试题中设计两份短小的司法文书写作题。

改革考试制度,需要大量的尝试,需要长期的试错、纠偏,积累了足够的经验之后,再着手改革期末考试制度。

五、循序渐进,培养司法文书写作能力

要培养司法文书写作能力,可以先在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中进行尝试。

在《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几门课程中都有实训教学大纲,且已逐渐成熟。其中,司法文书的写作已成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刑事法律原理与实务》除完成课堂理论教学的规定学时外,还安排了适当的学时用于实践教学。根据司法警官职业院校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通过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了解公、检、法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全过程,让学生进行课堂讨论、小组讨论、模拟庭审辩论、组织参与模拟刑事审判,使其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得以融会贯通,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刑事法律分析、解决刑事诉讼中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实训共20学时。实践教学成绩由教师根据学生实践情况考核评定,作为形成性考核,占课程总成绩的20%。

其中,有几个实训项目占用课时较多。例如:“实训项目五――旁听庭审。(1)实训目的和要求――让学生通过观摩法院庭审过程,直观了解刑事审判各个环节。(2)课时――4课时。(3)实训内容――普通一审案件。(4)实施步骤――①联系法院。尽量选择交通便利、和我们单位有业务联系的法院;旁听的案件必须是和教学内容、教学进度相适应且具有代表性的案件。②提前介绍基本案情。为确保旁听能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应提前向学生介绍基本案情,提示学生控辩双方在定性、裁量方面可能的主张。③落实往返交通工具;强调组织纪律,确保安全;要求遵守法庭秩序。④点评与总结。旁听结束后,教师应对此次法院旁听进行点评,总结控辩双方适用的法律主张,并析解案例。(5)考核――法院旁听以后最好要有相关讨论,或者要求学生作一些书面的总结等。针对发言结果或者书面材料以及学生在整个旁听活动中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评分。成绩评定标准为:合格、不合格,并按比例记入平时成绩。”又比如:“实训项目六――模拟法庭。(1)实训目的和要求――通过扮演刑事诉讼种类角色,让学生熟悉刑事审判流程,掌握审判理论与技巧,能够在具体的案件中准确运用相关法律服务社会需要。(2)课时――8课时。(3)实训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模拟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开庭程序。(4)实施步骤――①选定案例。选题要结合教学内容的要求,并考虑到实践教学的特点,所选案例要具体、务实,具有可辩性。②按角色需要由学生自行组成审判、公诉、辩护、证人等团队。③各组学生按角色拟定任务,草拟各自的法律文书(书、判决书、公诉词、辩护词)。④教师根据学生需要进行先期指导,帮助审、控、辨各方设计实施方案,确定辩论思路。⑤实施模拟庭审。⑥教师点评、总结。(5)考核――担任角色的同学的成绩考核主要以其在模拟法庭相应工作中的表现来评定;其他同学的成绩评定可以以参与活动的程度、积极性及分组撰写相关材料的完成质量给分。成绩评定标准为:合格、不合格,记入平时成绩。”

目前,一部分专业基础课中没有实训教学大纲。对实训教学的重要性,一些教师的认识还不够充分。

提高就业竞争力是一个系统工程,加强写作训练,不单单只在专业课中进行,也不是扩大到专业基础课就行了,最终还是要推广到所有理论课程中。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及其他的六百所职业高校,不应该像研究型大学那样,把大部分时间精力花在理论讲授、文献综述、逻辑思辨、理论创新上面,而要以“够用即可”为尺度,少讲、精讲理论,多进行技能训练,并辅之以个别指点、因材施教。为了提高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法科毕业学生的就业率,必须在日常教学过程中增强学生的写作技能,尤其是司法文书写作技能,使之在就业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蔡晓琪.智联招聘网法务岗位人才需求分析[J].中国大学生就业,2014,(18):21-28.

民事撤诉申请书范文3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来自大学生自考教育中心网

1.法律文书的语体风格属于

A.记叙文语体 B.说明文语体

C.公文语体 D.议论文语体

2.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宣告无罪的应当表述为

A.宣告被告人XXX无罪 B.被告人XXX无罪

C.判决被告人XXX无罪 D.宣告XXX无罪释放

3.人民检察院制作的起诉书将单位犯罪的当事人称为

A.被告人XXXX(单位名称) B.嫌疑人XXXX(单位名称)

C.犯罪嫌疑人XXXX(单位名称) D.罪犯XXXX(单位名称)

4.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文书是

A.仲裁协议书 B.仲裁申请书

C.仲裁答辩书 D.仲裁调解书

5.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年立案的第10号刑事案件,该案判决书的案号为

A.(2012)西刑初字第10号 B.西刑字(2012)第10号

C.(2012)西初字第10号 D.西初字(2012)第10号

6.第二审行政判决书的理由部分,首先应当写明维持或者改判的

A.依据 B.理由

C.证据 D.事实

7.公诉意见书在论证部分结束后,应归纳概括阐明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被告人依法

A.提起公诉的依据 B.处罚的理由

C.定罪量刑的意见 D.判决的根据

8.公安机关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

A.拘留证 B.逮捕决定书

C.批准逮捕决定书 D.提请批准逮捕书

9.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撤诉时制作和使用的文书是

A.民事判决书 B.民事裁定书

C.民事决定书 D.民事调解书

10.当事人请求公证机构对一定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予以公证的文书是

A.提请公证书 B.公证请求书

C.请求公证书 D.公证申请书

11.在现场勘查笔录的尾部,需要签名或者盖章的人员包括

A.勘查人、鉴定人和记录人 B.指挥人、见证人和记录人

C.鉴定人、记录人和指挥人 D.勘查人、指挥人、见证人和记录人

12.法律文书对语言的运用有很高的要求,必须做到

A.准确、朴实、庄重、形象 B.精炼、生动、朴实

C.准确、精炼、朴实、庄重 D.准确、朴实、简要

13.人民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民商事案件,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达成的协议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

A.民事调解书 B.民事决定书

C.民事裁定书 D.民事判决书

14.通缉令的机关必须是

A.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B.县级以上检察机关

C.省级以上公安机关 D.省级以上检察机关

15.第二审行政判决书中,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诉讼费用应由

A.被告承担 B.被上诉人承担 C.原告承担 D.上诉人承担 非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将答案写在答题纸上,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二、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6.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的案件应具备哪些条件?

17.简述再审刑事判决书中事实部分应当写明的内容。

18.法律文书阐述理由有哪些具体要求?

19.现场勘查笔录正文部分中勘查过程主要应写明哪些内容? 20.什么是仲裁保全措施申请书? 三、写作主题(本大题30分)

21.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上诉状。 梁东与李兰经人介绍相识,20XX年3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婚后两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XX年11月6日,梁东向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法院判决与李兰离婚;二、依法

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三、购车所欠的15万元债务由原被告共同承担。李兰答辩称:一、同意离婚;二、XX小区一套住房是20XX年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属婚前财产,应当归自己所有;三、同意平均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四、否认购车欠债一事。

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梁东诉李兰离婚一案。开庭当日,被告李兰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对案件缺席审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XX开发区的住房一套、别克轿车一辆、手提电脑一部、数码相机一台,以上财产属夫妻共有,双方无争议。原告提出购车欠债15万元,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持有异议,法院不予支持。XX小区的住房虽然在20XX年由被告以个人名义购买,但法院通过依法调取原被告缴纳房款的银行账单,以及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证明购房款总计50万元,其中40万元系原、被告共同支付,被告缴纳的房款仅为10万元,因此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为此,20XX年XX月XX日人民法院以(20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梁东与被告李兰离婚;二、共同财产分割:XX开发区的住房、别克轿车一辆、手提电脑一部归原告梁东所有;XX小区的住房、数码相机一台归被告李兰所有。 李兰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自己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因为对传票的真实性有质疑,一审法院对离婚案件缺席审判不符合法律规定。购买XX小区住房的房款,其中40万元是自己先将钱打入梁东的信用卡,委托梁东交房款,这套住房是自己的婚前财产,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属夫妻共有财产是错误的。为此,李兰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是:一、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缺席审判的错误;二、确定XX小区住房属于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三、依法平均分割其他共有财产。

梁东:男,35岁,XX省XX市人,汉族,XX省XX市机关管理处干部,住XX市XX开发区5栋3单元12室。

李兰:女,31岁,XX省XX市人,汉族,无业,住XX市XX小区13栋1单元7室。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写作辅题(本大题15分)

22.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提请减刑建议书的正文部分。

王强是转业军人,26岁即担任XX市汽车制造工业公司下属分厂厂长。担任厂长初期,王强工作努力,业绩突出,使濒临倒闭的工厂起死回生。后来王强见自己培养出来的干部下海经商,每月收入几万元,而自己月收入仅千元,逐渐心理失衡,开始追求物质生活,认为别人有的,自己也要有。之后,王强伙同他人偷盗工厂生产的汽车配件进行销售从中牟利。20XX年X月XX日被XX市公安机关逮捕归案,后被判刑入监改造。 入监改造初期,王强情绪比较消沉,思想压力较大。监狱干警对王强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建议王强发挥自己的专长搞一些技术改造与发明。经过教育,王强逐渐转变认识,

在监狱干警的鼓励支持下,王强刻苦钻研,设计发明了“微型充气浮筒”,即将废弃“易拉罐”在封口处装一块特制的单向阀板,充填二氧化碳气体,可替代水箱浮球或漂浮物使用,并获得了专利。之后,王强又发明了便于追捕逃犯的“便携式钉子路障”、火灾发生时使用的“温控灭火器”、防止被风刮倒的“风标式广告牌”、“压柄式节水龙头”等。2008年北京奥运会召开前,王强还发明了“自动旋转颁奖台”。监狱认为,王强在服刑改造期间有多项发明创造,依法建议对王强予以减刑。为此,制作了编号为(20XX)X字第X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并移送罪犯王强卷宗材料共X卷XX页。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民事撤诉申请书范文4

[关键词] 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不当 赔偿

我国《物权法》在借鉴、吸收其他国家或地区立法及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在第19条中对异议登记的相关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内容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一、异议登记的概念与意义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关权利主体、内容的正确性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

虽然法律规定有更正登记,但由于更正的程序可能较为费时,有时申请更正的权利人与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之间的争议一时难以化解,法律有必要建立异议登记制度,作为一种对真正权利人利益的临时性保护措施。也就是说,异议登记的目的是限制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权利人的权利,以保障提出异议登记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二、异议登记的特征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异议登记制度有如下特征: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是异议登记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登记是异议登记的前置程序。这样规定是否合适,是值得探讨的。有学者认为,《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剥夺了了异议登记申请人的选择权,缩小了异议登记发挥作用的范围。其理由是:异议登记本来就是更正登记的一个前置程序,目的是防止在更正之前第三人善意取得。至于真实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是直接先申请异议登记,再申请更正登记,还是在登记权利人拒绝同意更正后再申请异议登记,应该是申请人的选择权。从规定了异议登记的德国民法来看,并没有这方面的限制。如《德国民法典》第899条第1款规定,在第894条的情况下,对土地登记簿正确性的异议可以被登记。因此只要有登记错误的情形,就可以为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的申请主体是利害关系人。法律规定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起异议,主要是为了防止异议登记的滥用,损害登记权利人的利益。那么该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人?这里的利害关系人是否包括真正权利人?应当认为,在登记具有公信力的情况下,异议登记的目的就是保护真实权利人,若不允许其提出申请自然与异议登记的立法目的相违背。同时,又应当认为,凡是自己的权利未登记或者未正确登记的人,或者因登记不存在的负担或者限制而受损害的人均属于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因此,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应当做广义理解,既包括不动产登记的真实权利人,也包括与不动产登记物权有一定利害关系的权利人。

3.异议登记的效力是阻断登记的公信力,并不限制登记名义人处分权利。异议登记并不表征权利,其效力主要是警示他人该物权存在产权不明的交易风险。异议登记之后,登记权利人并没有被剥夺或者限制其权利,其仍然有权处分其财产,受让人也可以购买,双方订立的处分不动产权利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但是因为有异议登记,受让人可以从不动产登记薄中得知异议登记的情况,所以受让人主观上不存在善意,不能构成善意取得。一旦异议登记事项得到法院的确认,登记权利人处分不动产的行为将会面临归于无效的后果,受让人就要承担可能被追索的风险。

4.异议登记具有临时性。“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异议登记失效”(《物权法》第19条)。异议登记只是一种临时性的救济措施。申请人在提出异议登记之后,应当尽快在法院。如果异议登记申请人没有及时,就意味着其并不真正想重新确认权利。为了避免物权的效力因异议登记而长期处于长期不稳定状态,也为了登记权利人的利益以及交易秩序稳定,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的,则异议登记失效。即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异议登记失效。因此,也可以将这个15天理解为是异议登记的失效期间。

三、异议登记的申请与注销

1.异议登记的申请。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异议登记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异议登记时,应提交申请书和其他证明文件。《房屋登记办法》第7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申请方式主要包括单方申请与申请。我国《物权法》等有关异议登记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异议登记由“利害关系人”单方申请。单方申请是异议登记申请的主要方式。基于的一般原理,异议登记的申请属于的范围。在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不动产异议登记的申请就必须由法定人来进行。另外,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异议登记。

2.异议登记的注销。对于异议登记的注销,应当结合《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区分两种情况处理:依职权注销该异议登记与依申请注销该异议登记。注销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也可以是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予以注销的情形:一是异议登记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驳回。二是异议登记申请人提出的请求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三是申请人主动撤诉或者撤回仲裁申请,且在异议登记之口起15日内没有再申请诉讼或者仲裁。四是申请人没有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或者申请仲裁而登记机构没有及时依职权注销异议登记。

四、异议登记不当的赔偿责任

这里的损害赔偿应当定性为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异议登记构成侵权的要件是:(1)行为。此处的行为就是不当的异议登记,包括异议登记后放弃异议诉讼的和异议之诉经司法裁判最终确认不成立的两种情况。这一行为可以被看作申请人对权利人物权的侵犯。(2)损害结果。权利人因在登记薄上出现新的登记而物权大大减少公信力,从而直接影响到其自身的价值,影响其交易,造成权利人损失。如权利人的物权因异议登记事实的出现而价值大减,甚至严重受到妨碍。(3)因果关系。权利人的损害必须是由于申请人的不当异议申请造成的。(4)行为人有过错。即申请人故意或过失。不动产登记薄记载事项没有错误,而申请人由于故意或过失申请异议登记,从而使权利人的物权大大减少公信力,影响其交易。

只有确立完备的异议登记不当的赔偿责任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当的异议登记的发生,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不当损害。

参考文献:

[1]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四版)[M].法律出版社.

民事撤诉申请书范文5

1998年春节过后,在征得父母同意后,冯林华决定出去闯荡一下开开眼界,同时,还可以多挣钱来补贴家用。

冯林华跟着老乡来到郑州,在老乡的介绍下,不久,长相甜美的冯林华到一家酒店干起了服务员。工作之余,追求上进的她还自学了电脑和其他课程,为自己规划了许多目标,她觉得自己过得很快乐。

酒店工作虽然不是太累,但是工作时间比较长,而且工资也不太高。随着时间的推移,冯林华开始不满足于现状了,她感觉到自己要想出人头地,必须得另寻出路,才能有更大的发展。

l999年3月,冯林华在工作中认识了河南省某房地产公司的销售经理王俊涛,由于业务需要王俊涛经常带人来酒店应酬,出手也很大方。冯林华对他印象很好,而王俊涛看到冯林华服务周到,让自己在客户面前很有面子,对她的印象也很深刻,常常给冯林华一些小费,冯林华认为王经理真是天下最好的人。

有一次,王俊涛在酒桌上偶然提到自己所在的公司正在招聘售楼小姐。说者无心,听者有意,这个消息对于冯林华来说,无异于天赐良机。瞅准了时机,她就对王俊涛说,自己在酒店干烦了,请他帮个忙,看自己能不能去应聘。安排个把人来公司上班,这对王俊涛来说简直是易如反掌,没过多长时间,冯林华就如愿以偿地干起了售楼工作。冯林华是个有恩必报的人,工作之余,她就给王俊涛织了一件毛衣以表谢意。

王俊涛比冯林华整整大了18岁,幽默善谈、英俊潇洒。他和妻子是大学时的同学,两人感情很好,有一个聪明可爱的儿子。但是王俊涛的妻子身体不太好,长期卧病在床。由于他长年在外奔波,很少享受到家庭的温暖,看着冯林华给自己织的毛衣,望着她清纯可爱的笑脸,他觉得自己仿佛年轻了许多。不久,王俊涛的妻子因患重病医治无效而死亡,王俊涛十分痛心,冯林华悄悄来到他身边,细心地安慰、照顾他。

冯林华不仅聪明能干,而且颇具经济头脑,她的一些设想和处理问题的方法,常常令王俊涛惊讶不已。为了工作上的方便,他果断地把冯林华调到了自己的身边,管理公司的日常事务,两人配合的非常默契。

也许痛苦和寂寞能减弱一个人的意志力,在两个人的交往中,一向洁身自爱的王俊涛无意之中流露出对冯林华的喜爱之意。而王俊涛的风度和气质也深深地打动了冯林华的芳心,经过几个月的接触,没有任何感情经历的冯林华心甘情愿地陷进了王俊涛无限的温柔和体贴里,陶醉在爱河之中。不久,王俊涛在外面租了一套房子,两人开始过起了夫妻般的生活。

然而,人总是有缺陷的,王俊涛和冯林华亦是如此,由于地位和工作性质的关系,王俊涛养成了刚愎自用的性格;而出身贫寒的冯林华,性格狭隘偏激,有极强烈的占有欲,她对王俊涛的工作生活,事无巨细都要过问,这让王俊涛感到难以接受。

两人之间的分歧开始增大,妻子病逝后,王俊涛对儿子倾注了更多的父爱,对于儿子的任何要求,他都想方设法来满足。对此,冯林华颇有微词,她认为王俊涛对孩子太溺爱了。而且从内心来说,冯林华非常想有一个自己的孩子,但是她的这个要求却遭到了王俊涛的坚决反对。他认为儿子已经过早地失去了母爱,他不想让其他人来分走儿子惟一的父爱。两人为此经常发生争吵。恩爱的生活开始出现了不和谐的旋律,两人都认为对方太不体谅自己,对此,王俊涛非常烦恼。

有一次,王俊涛的儿子生急病住进了医院,冯林华借口工作繁忙,来过一次后就没再露面。这件事让王俊涛非常生气,认为冯林华缺乏爱心,不通情达理。王俊涛觉得自己在冲动之下,犯了一个很大的错误,和以前温柔贤惠的妻子相比,冯林华根本就不是自己心目中理想的对象。王俊涛开始想摆脱掉冯林华了,但他知道,冯林华不是那种容易对付的女孩子,要想分手,还需要一些心计和时间。而冯林华却对王俊涛没有任何设防,她认为自己那么爱他,他是不会轻言分手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王俊涛想和冯林华分手的念头越来越强烈。他开始以种种理由隔三差五地到外地出差,并以公司的名义,把冯林华调到了其他部门。还常常以工作忙为由,夜不归宿。起初,冯林华并没意识到什么,渐渐地,她发现王俊涛变了。

2002年2月,王俊涛以两个人性格不合为由,委婉地向冯林华提出了分手的事情,这让毫无思想准备的冯林华大吃一惊,坚决不答应同王俊涛分手,并哀求王俊涛说:“我一定不再惹你生气了!……”面对冯林华的泪水,王俊涛为难了。

痴情的冯林华怎么也不相信王俊涛已经不爱自己了,为了挽回恋人的心,她拚命地改变自己来讨好他。然而,王俊涛还是正式向冯林华提出了分手的要求,矛盾开始明朗化。冯林华认为王俊涛和自己从相识到同居,完全是在欺骗自己的感情,自己为这个男人付出了这么多,却没有得到他的心。那一刻,冯林华的天空大雨滂沱,伤心之余,她开始考虑自己的退路。

2002年5月11日,王俊涛约见冯林华,正式向她提出了分手的事,这一次,冯林华非常镇静,她从包里取出了一把锋利的水果刀,对王俊涛说:“这几年我为你付出了这么多,现在你想甩了我,你毁了我的一切。想要分手,可以,但你必须付给我10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否则,我就死在你面前。”

王俊涛吓了一跳,100万元对他来说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就毫不犹豫地拒绝了冯林华的要求。冯林华见王俊涛不同意,就举起刀向胸口刺去,以死相威胁。王俊涛急忙抢上前去抓住了她的手,劝冯林华冷静一下,有话好商量。望着冯林华愤怒的双眸,王俊涛想了想,就给冯林华写了一张欠其感情债l00万元的证明,并约定今后每月至少支付1万元,5年内还清。并在签名上按了手印。

拿着欠条,冯林华心里有了一丝安慰,可是,当她看到证明条上写的是100万元的感情债时,感觉有点不妥,遂要王俊涛把“感情债”3个字去掉,王俊涛不同意。冯林华就自己把“感情债”3个字给涂黑了。

日子一天天过去,王俊涛却没有一点给钱的表示,不但对冯林华视如无睹,更不提那张被冯林华视作珍宝的欠款证明条了。知道感情不能挽回的冯林华,就多次向王俊涛索要这笔钱,却总是被王俊涛以种种理由给推脱了。

2003年3月27日,正在上班的王俊涛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冯林华将他告到了法院。冯林华在诉状中声称:从2000年2月至2001年11月期间,王俊涛先后向她借款100万元。当她于2002年5月11日向王俊涛催要款项时,王俊涛给她出具了一张欠款证明条,保证每月还1万元,5年内还清。后来王俊涛未按保证偿还款项,并以无钱为由多次搪塞,已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为此,依法提讼,要求法院判令王俊涛归还欠款人民币100万元。同时还向法院提交了那张证明条。

昔日一对有情人坐到了法庭内,面对冯林华的,王俊涛声称:冯林华所说的借款事实根本不存在,向法庭提交的欠条进行了涂改,证明的内容是虚假的,所述内容与案件本身无关。自己给冯林华出具的证明条是在被逼无奈之下写的,当时条上写的有“感情债”3个字。冯林华逼他打欠款条时,他施了个缓兵之计,目的是怕冯林华采取过激方式,而酿成无法挽回的结局。所以他写的是证明条,没有写欠款条。

当王俊涛的律师质问冯林华具体的借款地点、时间、证明人和取款银行,冯林华支支吾吾,前后回答自相矛盾。对于二人之间的关系,冯林华却以这纯属个人问题,和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为由拒绝回答。

面对律师的一再发问,冯林华情绪非常激动地说:“我现在只是要借款,其他的事情与本案无关,我不想回答。王俊涛借我的钱,是他当着我的面出具的证明,名字和手印也是王俊涛自己按的,涂改的地方是他自己涂改的,他涂改的什么字我不知道。”并说这么大一笔借款只有我们两人知道,没有证明人。双方当事人针锋相对,互不相让。

2003年6月10日,河南省商院对冯林华提交的欠条进行了鉴定,检验结果为:根据字形,未掩盖笔画综合分析辩认,被涂抹字迹,涂抹前应为“感情债”。鉴定结果出来后,冯林华感到对自己深为不利,也向法院递交要求对欠条的补充鉴定申请书,要求对该欠条上部分宇迹被涂抹时间与王俊涛出具的证明条的时间是否一致进行鉴定。

在这场艰难的诉讼过程中,冯林华深深感到自己已经回天无力,法律是严肃公正的,自己的“愿望”要成泡影了。通过征求律师和法官的意见,2003年8月3日,冯林华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以自己已经私下与王俊涛达成一致协议为由,依法撤回对其百万借款的诉讼一案。日前,王俊涛和冯林华一起来到了法院,撤销了。一场罕见的百万情债在法律面前灰飞烟灭了。

在经受了感情和精神上的双重打击后,冯林华也有满腔的痛楚却无从说起,她相信爱情,但爱情却带给她终生的伤痛。现在冯林华正在从这场情感磨难的阴影中走出来,她希望借助该文向正在情感围城中的女性提个醒,希望她们能睁大双眼看清楚。在这个世界上,女人在感情上似乎永远比男人执着,当她们在红尘中偶遇“知己”,就会不顾一切地抓住不放,然而有些感情就像手中的沙子,越想把它抓得紧,越会从你的指缝中溜走……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王琴认为:本案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因非法同居处理不当而引起的民事纠纷。从法律角度分析,此案的焦点在于“欠条”所形成的“债务”应该不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

王俊涛给冯林华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今后每月至少支付1万元,5年内还清。从表面上看,该“欠条”似乎内容明确,表明王俊涛应该向冯林华支付约定的款项,但从实质上看,该欠条是不合法的,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首先,从王俊涛与冯林华的关系上看,双方虽然经过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但两人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形成的是未婚同居关系。而未婚同居,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不受法律保护包括在未婚同居过程中,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时,另一方无权基于非法同居关系而主张赔偿损失(青春损失费)。因此,未婚同居关系解除时,冯林华依法不享有向王俊涛索赔感情债的权利,因此,该100万感情债务既无法律依据,也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从民法理论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合法的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但在本案中,“欠条”的形成是在特定背景下出具的,也就是说,如果王俊涛不给冯林华出具这张百万欠条,那么冯林华就会采取不当措施造成严重的后果,迫于无奈,在违反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才出具了这张欠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做出的行为属无效行为。而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王俊涛向冯林华出具的欠条,因是在胁迫的情况下,违背了王俊涛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当然,民审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只要不损害国家、公共、他人利益,当事人可以和解,也可以放弃诉讼(撤诉)。

民事撤诉申请书范文6

4个月来,快速便捷处理交通事故的新模式,不仅提高了交通事故纠纷的处理效率,而且及时保障伤者的抢救和治疗等费用的落实,保障了交通事故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当地百姓的称赞。近日,在同安区安监局局长王卫生的带领下,记者专程来到同安区采访其常驻道路交通法庭。

初衷――快速解决纠纷 减少社会矛盾

同安区内有省道、国道、高速公路过境,还有乡道、市道纵横交错,近年来,机动车的急剧增加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双方当事人的对抗周期长,情绪容易激动,调解则更难,甚至滋生新的矛盾或二次纠纷。

如何及时快速地化解事故当事人、事故处理机关及保险人之间的误解和矛盾,减轻处理交通事故不必要的社会成本?如何及时高效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面对新形势的挑战,同安法院一直在思考。

何不把“法庭”搬到交警大队!2008年8月18日,同安法院驻同安交警大队巡回法庭挂牌设立,由大同法庭负责并派员组建。这是同安法院将审判与案件特点有机结合的首次尝试,在巡回法庭成立后的一年内,232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得以调解或撤诉,调撤率高达83.33%。

200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出台,司法确认为法院的调解工作提供了崭新的工作思路,也为交通法庭与交警部门行政调解的有效衔接创造了更为便利的条件。于是,同安法院驻同安交警大队巡回法庭正式更名为“同安法院道路交通法庭”。这个具有立案、诉讼保全、调解、审判、敦促执行等职能的专业性法庭集交通事故处理、立案诉讼及保险理赔为一体,提供一站式服务,大大提高了交通事故的处理效率。

目前该法庭配备法官1名,书记员2名,人民调解员2名,另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工作人员2名。

亮点――部门无缝衔接 审理赔偿更快

两层楼高的同安道路交通法庭就在同安交警大队办公楼旁,设有立案室、调解室、审判法庭和干警办公室,加上中国人保公司的进驻,可谓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充分实现了法院、交警和保险三方面职能的无缝衔接。

率先引入保险公司常驻调解新机制。道路交通法庭成立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派员进驻,将交强险、商业责任险的赔付纳入案件的调解。据介绍,交通法庭把相关的索赔手续送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马上就可以计算出该赔的金额,把钱直接转到交通法庭的专门账户,付给受害者。如果保险赔的钱不够治疗,怎么办?道路交通法庭一旦介入,可以依法及时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先把车扣住,等肇事方拿钱。急需抢救治疗和一些尚在住院却无钱治疗的伤者,还可以申请道路交通法庭提前介入,督促赔偿一方或者保险提前预付伤者医疗费用。这样一来,原来正常要一个月以上的赔付程序,现在几天之内大部分能解决。

首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诉讼指导手册。在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赔偿标准、证据保存等诸多问题上,道路交通法庭逐渐探索出一套符合当地实际的诉讼流程,撰写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指导手册》,有力地提升了案件处理能力。

据悉,该手册将诉讼及保险理赔中依法应适用的标准及应注意的事项汇编成册,特别对事故发生后应注意收集和保存并于诉讼时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详尽的说明。首批5000本手册除放置于交通法庭、同安交警大队服务窗口供人取阅外,也分发至部分镇、街司法所,作为普法宣传和纠纷处理的参考材料,指导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创新建立诉前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新机制。道路交通法庭具备诉讼保全、审理、调解、督促实行等所有审判职能。对于自行达成协商或经交警部门主持调解达成协议,而当事人无法立即履行赔偿款的案件,可以通过法庭立刻确认,并获得强制执行效力,切实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而对于不能达成协议的,双方可以当庭提出诉讼,避免了多方奔波的麻烦。

成效――省心省力省时 群众诉讼方便面

截止2010年3月,法庭共受理案件248件,审结136件,其中调解结案的案件为133件,调撤率为97.79%,司法确认案件为126件,占审结案件的92.64%。涉案标的高达529.3万元,执行款到位502.19万元,到位率为94.88%。接受群众法律咨询500余人次。如此高效的结案率,得益于同安法院道路交通法庭多项人性化的便民措施以及对社会资源的充分整合。

据介绍,同安法院道路交通法庭常驻同安交警大队,当事人办事不用来回奔波,省心省力;保险公司的进驻有效指导当事人在法庭调解的同时及时提供相应的理赔手续,既让伤者放心,又让车主省心;完整而高效的司法确认程序极大地方便了群众。

据介绍,法庭所审结的126件司法确认案件,均是当日立案,最短的案件仅用半小时即完成了从立案到出具调解书并送达的整套手续。此外,在道路交通法庭随处可见的便民设施,有为伤残人员准备的休息室,有让当事人心平气和坐下调解的茶室,还有为当事人准备的医药箱,处处体现在审理案件中的人文关怀,无形中让很多矛盾得以化解。

道路交通法庭充分整合了交警部门、保险公司等各方资源,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规范而简便,司法确认程序也不收取诉讼费用,法律程序所需的申请书、承诺书和确认笔录均是标准化、格式化,法庭也为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了调解场所,双方可以在自愿的情况下多次、长时间调解直至双方满意,大量的诉讼成本得以节约,有效地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