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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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范文1

女方:_________,汉族,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住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房屋:登记于夫妻双方名下的房产共____处,分别为:

坐落于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房屋登记证书号____________;

坐落于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房屋登记证书号____________;

其中,坐落于_______________及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_______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_________方负责;

坐落于____________及坐落于____________的房产所有权归男方所有。

(2)存款: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出售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坐落于________房产所得款项中____________归女方所有。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三、债务的处理: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所产生未偿债务________元,用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房产清偿;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所借债务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偿还;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所借债务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偿还;

_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_________所借债务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偿还;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二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之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

六、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七、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八、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范文2

简单离婚协议书有财产分割一 男方: ,汉族, 年 月 日生,

身份证号:

女方: ,汉族, 年 月 日生,

身份证号:

双方于年月认识,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__儿子/女儿,名__/__。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子女抚养及抚养费:儿子(女儿由方抚养,随同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 方全部负责, 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 方作为儿子(女儿)的抚养费。

或( 方每月支付抚养费 元, 方应自 年 月起每月的 日前交到 方手中或汇入以下账户:户名: ,

开户行: ,账号: )。

2、探望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__方可随时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 或(男方每月可探望儿子(女儿)一次或带孩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抚养孩子一方,抚养孩子一方应保证另一方每月探望孩子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一)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男方。

(二)房屋:

位于 的房屋(产权证号为: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系 方婚前全款购买,为 方个人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仍归 方所有, 方不得向 方主张任何权利。 或:位于 的房屋(产权证号为: ,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系双方婚前/婚后共同购买,为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离婚后该

方应于离婚后一个月内配合 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套房屋所有权归___方所有,(过

户手续费及相关费用全部由___方负责);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___元,于签订协议后__日内付清。

,或:位于 的房屋(产权证号为: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系 方婚前贷款购买,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还贷金额合计为 元,离婚后该套房屋所有权归___方所有, 方应于 年 月 日前配合 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手续费及相关费用全部由___方负责);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___元,于签订协议后__日内付清。

(3)机动车:车牌号为的___方所有(如需要: 方应于离婚后一个月内配合 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手续费及相关费用全部由___方负责);取得汽车所有权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___元,于签订协议后__日内付清。 (4)股权:截至年月日,__方持有公司的

股权共 股(股权份额为 %),系双方共同财产。双方同意按照折价方式分割,__方应于离婚后 日内支付 方折价款 元,

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得向方就前述股权主张任何权利。

(5)以 方为经营负责人的 (个体工商户),离婚后由___方全权负责经营,该个体户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的盈利与债务均与 方无关。 (6)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以个人名义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或:__方于____年__月__日向____所借债务____元由__方自行承担。

(附:债务明细清单-债权人、金额、发生日期)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一)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做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汽车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二) 本协议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转移除上述所列财产之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_个月内有隐瞒、虚报、转移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

瞒、虚报、转移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且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一方无权分割该部分财产。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

七、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金 元给女方。上述应支付的款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 女方: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简单离婚协议书有财产分割二 男方:,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县路 女方:,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市区/县路

男女双方于20年月日在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的感情一直不和,现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基于不影响子女生活和学习的原则,双方本着相互体谅的态度,协助办理如下各项事宜。

第二条:婚后于20年月日出生的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支付时间是每月十五日之前支付下个月的抚养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女方接受抚养费的账号为:。

本条约定的抚养费,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作适当的调整,具体调整数额,有双方另行协商。

本条约定的抚养费,仅是指一般的生活和教育需要费用。如儿子/女儿因特殊情况需要有重大支出,除紧急其概况外,女方应提前通知男方,由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比例。

第三条:男方每月有探视儿子/女儿一次的权利。女方应为男方的探视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双方财产的分割方式如下:

(一)位于市区/县路号单元号,共平方,登记户主为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万元,作为补偿。协议经登记生效后,女方应于30日内,向男方支付完毕;男方应在30日内,配合女方将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

(二)婚后20年月日所购牌汽车,归男方所有,男方无须向女方支付补偿。

(三)婚后各自的户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双方互不补偿。

(四)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以上所写为假设状况,具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写。

(五)双方婚前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属于归各自所有。

第五条:共同债务的分担方式如下:

(一)因购房向男方亲属所借款项,由男方负责偿还;因购房向女方亲属所借款项,由女方负责偿还。

(二)其他债务,以谁借谁还为原则,由各自承担。

第六条: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均没有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如一方违反该承诺,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则另一方不仅有权全额获得被隐匿或转移的财产,同时还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与所隐匿或转移财产相等数额的赔偿。

第七条: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履行上述协议。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离婚登记机关留存一份。本协议,经登记生效后,双方即应按照该协议履行。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范文3

协议离婚后,能否对离婚协议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时,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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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经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的情形,根据解释(二)的立法本意,一方面,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应当遵守,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一方面,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而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为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因此,如果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然该解释第九条对于在协议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上也明确了可撤销、变更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中所涉及的财产范围,为离婚协议中明确的财产;对于协议中未涉及的双方共同财产,均不受此解释的限制。

对于在未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离婚协议效力的问题,目前有二种不同的观点。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范文4

协议离婚财产分配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 协议离婚财产分配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9条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离婚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要明确,如明确财产是否已全部分割完毕、财产应如何给付、给付期限等。 如一方反悔不履行离婚协议,那么另一方可以。 一方在胁迫、欺骗等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离婚协议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后发现离婚协议明确例举以外的财产或当事人理解以外的财产,一方要求分割的,如要求分割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在订立离婚协议时不知对方隐藏财产而做出该意思表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讼。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范文5

(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5、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6、当事人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即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协议离婚的程序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如果户口已迁入新地址,到新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户口不在北京的当事人,如果采取协议离婚方式,只能到其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三)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情形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四)协议离婚需提交的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五)签署离婚协议应注意的事项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

所谓"离婚意思表示"即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所谓"子女抚养"即子女随哪一方共同生活,也即子女抚养权归谁。多个子女的,要分别注明。子女跟随 一方共同生活,另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多少由双方协商,但必须明确,抚养子女的一方放弃抚养费的也应当注明。所谓"财产及债务处理"系指夫妻共同财 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必须明确哪些财产归谁所有,如有共同债务,则应注明由哪一方承担,双方分担的,应注明哪一方分担多少。所谓"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 助"是指如果夫或妻一方生活困难的,对方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以何种方式帮助或帮助多少,应写明,如不存在该情况,也应注明。

(六)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形

(七)离婚协议的反悔

协议离婚后,能否对离婚协议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 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同时,该解释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 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对于已经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的情形,根据解释(二)的立法本意,一方面,离婚协议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一旦订立,立约双方即 应当遵守,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另一方面,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的行为而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为可变更或者 可撤销协议,因此,如果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 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协议的法定理由后,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然该解释第九条对于在协议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实际上也 明确了可撤销、变更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相关条款中所涉及的财产范围,为离婚协议中明确的财产;对于协议中未涉及的双方共同财产,均不受此解释的限制。

对于在未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离婚协议效力的问题,目前有二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最高院解释(二)中的"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 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 诉讼中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

但也有人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根据最高院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书一经签订,即具效力。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后不愿意 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另一方可向法院离婚,并依照离婚协议分割财产。离婚协议书一方面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另一方面是确认双方对协议上列明的财产的分 割意见,法院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八)涉外协议离婚

1、办理离婚手续的机构

如果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台或外国国籍者,需要到北京市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

2、申办离婚证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2)双方当事人必须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3)原结婚登记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北京市婚姻登记中心申请离婚登记并领? 独牖橹ぁ贰?

3、申办要提交的材料

(1)北京居民: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本人《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范文6

【律师解答】

律师告诉他,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根据法律的规定,民事行为具备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三个要件,即依法成立生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民事合同时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在一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由此可见,如当事人协议离婚后,一方以订立协议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在一年之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对财产进行重新分割。但是,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提出请求的当事人此时应负举证责任,必须拿出充分证据证明离婚分割财产时因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使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协议,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否则,其诉讼请求只会被法院依法驳回。

【案例】

周先生与前妻因感情不和,今年初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属于夫妻共有的房屋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男方除个人生活用品外,其余财产一律不要。但离婚后不久,周先生开始感受到居无定所带来的不便,他对离婚时做出的放弃财产的决定十分后悔。于是,咨询律师,“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还能改变吗?子女扶养关系变更或者增减子女扶养费、经济帮助金额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