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制度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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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制度论文

财政制度论文范文1

「正文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体系。而财政正是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随着政府职能的转换及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建立,过去不太被重视的财政支出结构将进一步得到调整,财政支出的比重将会不断提高,数额不断扩大。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管理,正是建立和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特征

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对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购买。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其主要特点就是对政府采购形为进行法制化的管理。我们现在所说的政府采购制度,从根本上说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现代市场经济阶段,市场经济国家认识到市场不是万能的,它本身存在着缺陷。为了弥补市场缺陷,政府广泛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干预国民经济活动,其方式之一就是通过扩大政府财政支出举办公共事业,为经济的发展创造条件。由于政府采购规模的迅速扩大及对社会经济产生的广泛影响,很多国家都成立了专门的机构或通过专门的法律,以确定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地位。

与私人采购相比,政府采购具有以下明显的特征:(1)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是公共资金。这些资金的最终来源为纳税人的税收和政府公共服务收费。(2)政府采购的目的主要是实现政府目的。(3)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共事业等,(4)政府采购为非商业性采购,它不是以盈利为目标,也不是为卖而买,而是通过买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共利益。(5)采购范围广,规模大。(6)采购过程要求能够较充分地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7)采购制度一般是围绕政府意图而制定的,具有较强的政策性。

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比较

(一)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是美国国家预算中公共支出管理的重要手段。政府部门的大多数开支都要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办法和规定也多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政府采购制度能在公共预算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保证了政府公共预算支出的高效、透明。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1.政府采购的基本制度比较规范。政府部门的公共支出基本上都要按照政府采购的形式进行,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美国的政府采购过程由三个阶段组成(1)确定采购需求(2)签订采购合同(3)管理、执行采购合同。在具体的采购方式上分为小额采购和大额采购两种类型。一般情况下,如果采购金额在2500—25000美元之间,实行小额采购,金额超过25000美元的采购,实行大额采购。政府机构购买力的大小或所得拨款的多少取决于一年一度的财政预算,而预算过程既涉及美国政府的行政机构,又涉及美国政府的立法机构。因此,整个采购过程和各种采购行为都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和比较切合实际的操作方式。

2.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在法制基础上,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美国政府在实施采购制度满足自身要求的同时,也通过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的采购行为。美国早在1761年就颁布了《联邦采购法》,而与政府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4000多个。从本质上说,法制程序体现的是民主精神,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并兼顾各方利益,尽量满足全体公民及纳税人的要求,这些法律程序使政府采购制度能够帮助各级政府快捷、有效地采购自己所需的商品或服务,并且维护了采购的信誉,保持了采购制度的透明,同时保证了政府实现其社会和经济目的。

3.公平竞争是美国政府采购制度最基本的原则。不论是采用政府不经协商与报价最低、能满足政府需求的投标商签证合同的“密封投标”采购方式,还是政府与报价方进行协商,并就价格,技术能力及其他质量问题进行谈判的“协商采购”的采购方式,都是在自由市场进行公平竞争采购。竞争能使政府有效地利用商业竞争和金融刺激,从市场上买到最好的商品及服务。

4.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申诉”制度,美国政府采购制度是建立在承诺基础上的。根据承诺,所有商家均有权根据政府的需求说明进行报价,有权要求政府依照所说的评判标准,排除一切不相关的干扰,根据其提议的优劣对其报价做出评判。美国采购制度允许未中标的报价方或签约人对政府不合理的行为提出申诉,并由仲裁机构听取其申诉并做出裁决。这种申诉制度有助于维护采购的公正、捍卫采购制度的透明,并且这种公正和透明都是建立在竞争和立法基础之上的。这种申诉制度还可以在很大程序上克服武断决议,大大减少政府在采购过程发生的决策性失误所造成的损失。

(二)英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之一。英国政府采购政策是针对政府各部门及其机构提出的,同时也要求政府采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机构加以遵循。政府采购从决策程序上看,各政府部门的政府采购都实行自我决策,各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需要进行采购。但各部门在采购决策中要受到两方面的制约:一是这些部门所有采购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在财政部授权支出的范围之内;二是他们的所有支出都必须向议会负责。另外,采购的每个部门都有一名会计官员,主要负责公共财政秩序和法规,同时保证财政支出周全合理,各部门的支出受议会“全国帐户委员会”的监控。因此,英国的政府采购是在政府政策、预算控制、个人责任和议会监控前提下进行的。其基本内容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1.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英国政府部门和其他公共机构采购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做到“物有所值”。“物有所值”就是所采购的物品总成本和质量上都必须能满足使用者的要求。在政府采购中“物有所值”主要是通过竞争来实现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府各部门在进行采购时可以自行决定最符合合同要求的竞争形式,要以最合理的价格采购自己需要的商品和服务,公平竞争是政府采购的一条核心原则。

2.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英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有以下几种:(1)精心挑选供应商,要求他们以各自的生产产量、产品规格和生产执行情况进行竞争性投标;(2)对于以价格为主要因素又相对较容易些的合同,采取公开招标方式;(3)对较复杂的合同,采取协商和竞争招标相结合的方式;(4)对于极少数极为复杂的合同,采取竞争性的协商谈判方式;(5)对于极廉价的采购或极例外的特殊情况,采取单方面招标方式等。

3.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英国的政府采购是建立在相应的法律法规基础上的。其内容大致包括:(1)一般合同与商业法律;(2)法定职责,如遵守国际条例等;(3)专门法律规定,如对行贿受贿或不公正合同条款的处理;(4)旨在消除国别歧视、增强欧洲单一市场内商品和服务自由流动的欧共体条约及规定;(5)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和其他国际协定等。这些法律法规为英国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化运行奠定了法律基础。

三、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制度作为财政制度的组成部分,在西方国家已有二百多年的历史。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起步较晚。因而还是一项全新事物。虽然这一工作现在已在我国各地蓬勃展开,但从我国各地开展的情况看,新问题却不少,主要表现在:一是由于政府采购的有关法规还未出台,各地的政府采购活动不甚规范,操作无序,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体系尚不明确。目前,政府采购缺少一个可以遵循的全国性的规章制度。二是采购范围窄、规模小。现行的采购活动还只是局限在对货物类的采购,而且采购方式比较单一。三是现行的事业,行政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体制与政府采购的直接支付方式相矛盾,使节约资金在预算上体现不出来。四是政府采购管理的制约机制还不健全。所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碍于政府采购制度的顺利推行。发达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经过200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已建立了较完善的体系。因此,我们应大胆借鉴国外政府采购的理论与方法,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以促进我国科学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

1、尽快制定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法规体系。而我国虽然存在大量的政府采购行为,却没有一部《政府采购法》。因此,应尽快制定《政府采购法》,使这项制度纳入法制化轨道。我国《政府采购法》应对政府采购原则、适应范围、门槛价、管理权限等及竞争性招标采购程序、质疑与投诉、履约管理等政策性和技术性问题明确规定。为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府采购制度创造条件。

财政制度论文范文2

缺乏主体责任的有效划分和准确定位。目前,对于农村参保人员,由中央政府承担每人每年660元的基础养老金补贴,由地方政府承担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的缴费补贴和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每人每年缴纳81元养老费的代缴责任。现行财政补贴办法只规定了地方政府支出部分由省、市、县三级政府按照1:1:1的比例(省直管县按照省、县1:1的比例)负担。虽然明确了中央政府的支持责任,但没有考虑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异。目前,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主要强调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规定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在缴费补贴的给付上也留有较大的弹性,导致富裕地区与贫困地区参保人员养老待遇会因地方政府补贴程度不同而形成明显差距,不符合缩小贫富差距的制度设计初衷。财政支持对居民缴费激励效应不明显。河北省《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建议》明确规定参保农村居民按年缴费,市县级政府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按照每人每年30元进行补贴。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鼓励参保居民多缴多得、长缴多得。而“新农保”制度实施以来,大部分地区始终以政策规定的下限每人每年30元作为补贴标准,并没有实现多缴多得的激励政策目标,将在很大程度上挫伤参保居民的缴费积极性。在长缴激励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制度对于中青年的吸引力相对较弱,大部分人选择观望。基础养老金未能体现与经济发展同步的原则。养老金能够在多大程度上保障参保人的基本生活,还主要取决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物价水平,很多居民选择低档缴费甚至不参保主要源于对养老待遇购买力不能平衡物价水平的担忧。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不断增加,但与之对应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也持续走高,加之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与持续走高的物价水平相比显然是杯水车薪。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机制存在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因素。首先,资金筹集渠道狭窄。目前河北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个人账户缴费档次偏低,筹集渠道主要依靠各级政府的基础养老金和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基本处于空缺状态,其他的社会主体在筹资方面也受相关制度缺失等因素的影响,未能在促进制度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其次,资金支出结构不尽合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近年来保持平均每年10%的增长速度,而农村养老保险却始终没有太大变化。第三,资金保值增值难度大。当前数额巨大的“新农保”基金运营方式比较单一,仅依靠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的方式进行保值,面临着很大贬值风险。第四,资金到位机制尚待完善。“新农保”制度实施以来,个别地区在落实政府财政补贴方面仍存在低效、欠账等不良现象。另外,由于缺乏完善的资金监管机制,违法违规挤占、挪用资金的现象时有发生。财政支持预算体系不健全。目前,“新农保”所需财政资金在公共财政收支中列支,特别是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后,用于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险的财政资金并未单独安排预决算,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体的资金收支情况和资金结余情况没有被全面、详细地反映出来,也不便于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政策优化建议

一是明确界定财政支持主体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当本着以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为依据、兼顾效率与公平、实现整体与区域平衡的原则界定支持责任。具体来说,中央财政应当承担制度的建立和引导、平衡地区差异、制度监督管理等责任。地方财政的主要责任则更加偏重于制度执行过程中各个环节的运行和管理,其中主要包括落实补贴责任、困难群体帮扶责任等。

二是落实财政支持激励政策。在完善激励机制方面,应当明确不同缴费档次的激励补贴标准,当参保人选择更高档次进行缴费时,补贴标准应当随之提高,对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加以硬性的制度规定。在长缴多得方面,河北省部分县市实行缴费满15年的参保居民每增加一年缴费,在领取待遇时由县级财政多给付2元的基础养老金,但根据测算,多缴费一年在待遇领取时加发6-10元的基础养老金才能对中青年居民参保产生吸引力,真正起到激励作用。激励机制的完善迫切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尽快出台补贴标准以及实施细则,通过制定地方法律法规等形式加以强化和落实。

三是建立财政补贴正常调整机制。要想使农村养老保险真正惠及百姓,必须要建立与物价联动的财政补贴正常调节机制,对基础养老金做出调整,调整的基本思路是:本年度基础养老金=上一年度基础养老金×(1+上一年度CPI增长率)。根据这种模式建立起来的基础养老金补贴制度可以基本保障养老金的购买力,同时,随着物价水平上涨而不断上涨的基础养老金会增加农村居民参保的信心。

四是优化财政支持资金机制。在资金筹集方面,针对目前个人账户缴费较少的现象,加强对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宣传,使农村居民真正了解该制度,打消疑虑;地方政府可以考虑对参与农村养老保险筹资的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税收减免或优惠,改变目前集体补助缺失的局面。在资金运营方面,除了要考虑基金收益外,还要考虑投资风险和投资方式。目前,农村社保基金统筹层次低、缺少专业的保险基金管理人才,使得基金的运营无法高效,迫切需要提高基金的统筹层次。另外,省级管理机构既能在基金形成规模效益的条件下对基金进行高效的运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还可以将基金委托给具有专业资质的基金投资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和管理,或投资国家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由国家担保的市场化运行领域,在保证基金安全性的同时又能保证其收益。在资金分配方面,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财政支出力度逐渐向农村的保障项目倾斜,同时,通过财政支持力度的调整配合政策措施的执行,使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在资金支付方面,从制度上保障资金的到位与落实,并且制定违规违纪处理制度,对扣留、延期、低于标准发放待遇的行为严惩不怠。还要将养老保险资金给付是否及时到位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作为政府总体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在资金审计监管方面,根据“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同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或社会其他机关单位参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做好基金财务状况公开,同时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保险精算等第三部门的监督,弥补内部审计监管的不足。

财政制度论文范文3

一、构建与市场经济相容的微观基础

在市场经济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追求效用最大化的消费者和追求收益最大化(或风险最小化)的投资者构成了经济运行的微观基础。满足了这种定语限制的经济主体是与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相适应的或者说相容的,反之则反是。这几个看似简单的修饰语,可以作为判断经济主体是否市场化的标准。以此标准来衡量,目前我国各种经济主体尚未实现市场化或者尚未完全实现市场化。换言之,目前我国经济的微观基础与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或者说是不完全相容的。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手段,而宏观调控手段与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经济计划”手段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后者是—种对经济的事前规制,因为它是计划者对被计划者的直接控制,所以它发挥作用不需要市场作为媒介。而前者即宏观调控是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从而导致经济总量非均衡对政府提出的调控经济的内在要求,以减少市场机制自动调节的时滞所产生的高昂成本。可见宏观调控既是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又是提高市场经济效率的必然要求。同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又必须以市场行为人能够对各种市场信号作出灵敏的反应为前提。这就是说,财政货币政策有效性是基于与市场经济相容的、完善的微观经济基础之上的。那么,要提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效应,就必须首先改善这种微观基础,具体包括:

1.从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从宏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就是站在全局的高度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重组和结构性调整。这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退出机制,以全面收缩国有企业的经营战线,使其尽可能地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让位给比它具有更高效率的其他所有制企业。这既是非国有企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国有企业自身和整个经济发展的需要。事实上,国有企业的巨额亏损不仅使中央和地方财政难以承受,也给银行造成了沉重的负担。因为一个充斥着不可持续的信用扩张的经济结构以及一个充斥着大量的不良债权的经济体系都是不可能持续下去的。一个很明显的经验事实是,在传统国有企业经营体制下,由于预算的极度软约束,为了追求控制权的扩大,国有企业普遍存在无效率的规模扩张,在这种情况下它对贷款利率信号是极不敏感的。国有企业累积的风险可以转嫁给银行,银行最终又转嫁给国家。在这种微观基础上,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由于缺乏效率)都将无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从宏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是提高财政货币政策效应的首要前提。而从微观层次改革国有企业是指对那些经战略性重组后保留下来的有存续必要的国有企业,按照其行业性质和对国家经济安全影响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分别建立适合他们各自特点的企业制度和企业经营机制。但总的趋势应该是,除极少数企业继续保持国有独资外,对绝大多数国有企业都要进行规范的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全面的制度创新,建立起与市场经济体制相容的微观运行机制,从而强化它作为市场主体的性质和功能,参与市场的公平竞争,或发展壮大,或退出消失。

2.保护非公产权。财政投资对民间投资的带动不足,是扩张性财政政策效应偏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民间投资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两个:其一为银行对非公企业贷款的歧视性政策,另一则为对非公产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非公财产所有者特别是私人财产所有者的不确定因素多,保卫自己财产的交易成本过高。这种不确定使企业家无法形成对未来的稳定预期,从而导致非公投资者缺乏全力以赴投资的长期行为。这样,作为市场经济微观基础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非公企业,就很难发展到其应有的规模、水平和实力。

3.进一步打破垄断,向非公企业开放更多的领城。第一,减少对传统国有垄断部门的准入障碍,即向民间资本(非国有经济)开放这些投资领域,这一方面为竞争格局形成提供基本前提,另一方面达到启动民间投资需求,增强社会对未来经济良好预期之目的。第二,正如国有部门垄断地位形成靠的是国家力量一样,打破这种垄断也必须依靠国家力量,对诸如电信、民航、电力、铁路、教育、金融等传统垄断领域,科技进步及社会发展已为它们成为竞争性领域提供了可能性,国家不仅要允许而且应以优惠政策鼓励新人者,同时对目前居于垄斯地位的企业赋予更多的逆补贴方式,以促使竞争格局的早日形成。

二、完善金融市场。逐步实行利率市场化

1.完善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货币政策以及耐政政策传导和发生作用的重要条件,培育和呵护市场特别是金融市场,其本身就是实施有效财政货币政策的前提和内容之一。随着我国金融自由化步伐的加快,金融市场的发展极为迅速,在这种条件下,原有的市场管理原则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且发生这种变化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传导过程也会相应发生变化,所以必须对有关方面进行改革。从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角度来看,主要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是逐渐增加同业拆借市场的市场参与者,根据有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合作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以及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同业拆借市场,从而扩大同业拆借市场的资金需求,降低银行信贷资金滞留在同业拆借市场的比例。二是发展国债回购市场,建立国债回购的一级交易商制度,这不仅能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体系,而且还能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提供交易场所与交易对象。三是加快商业信用票据化的步伐。实现企业间资金融通的票据化不仅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国的“三角债”问题,而且还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增加了一条有效的途径。四是发展资本市场,增加企业直接融资的比率,提高企业和居民户资金安排的利率敏感度。五是大力开发金融产品,鼓励和引导各种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和有利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制度创新。

2.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在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它对资金这种稀缺资源的配置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故常被用来作为货币政策的中介目标。然而在存贷款利率受到严格管制的条件下,利率的这种作用受到极大的限制。市场化的利率作为货币政策有效性的重要条件之一,从提高货币政策效应的角度上说,实行利率市场化是有益的。但实行利率市场化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他们至少包括:第一,对利率变化具有较高敏感度的存、贷款主体;第二,完全商业化运作的银行机构,它们既有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和能力,又有追求利率最大化的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动力;第三,中央银行具有较高的监管水平。目前,中国的通货膨胀负增长,总体利率水平较低,商业银行自我约束加强,利率扩张机制受到抑制,是实行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有利时机。可以在扩大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的基础上逐步放开对贷款的直接利率管制,让商业银行根据贷款对象的资信状况和贷款的风险大小,灵活确定贷款利率。此后,对存款利率实行上下限管理,扩大浮动幅度,最终实现存款利率的自由化,让利率真正成为资金的“价格”,居民户可以充分自由地选择金融商品,各类企业可以在利率约束条件下一视同仁地获得贷款,这样必能反过来提高居民户和企业资金需求的利率弹性,从而促进货币政策效应的提高。

三、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

在通货紧缩条件下货币供应的内生性加强是货币政策有效性降低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商业银行对央行调控行为的不配合又是货币内生性增强的原因。目前我国四大商业银行的存贷款总额仍占全部存贷款总额的近70%,它们的行如何对货币政策效应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而目前我国四大商业银行不仅有着一般国有企业的通病,而且还存在大企业病。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四大商业银行普遍缺乏风险控制机制,形成了大量烂帐、坏帐(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吸取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危机之后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加强了风险控制。但现在的问题是它们似乎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即在强化风险控制的同时没有构建与之相匹配的激励机制,以致出现普遍的消极“借贷”的行为,这种行为加剧了这次的通货紧缩。究其根源,这种消极“借贷”与当初缺乏风险控制一样,都是产权制度的缺陷所致。基于此,目前理论界和银行实际部门都在探索深化国有银行改革的措施,比如,“多级法人制”、“切块上市”等等。尽管在改革的具体措施上有不同争论,但在总体改革方向上是比较一致的,那就是国有商业银行也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实现产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企业治理结构。使之成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真正的企业。

四、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投融资体制缺陷是我国重复建设严重、经济结构不合理和财政政策效应低下的重要根源之一。实践表明,缺乏微观指引的扩张性宏观政策往往只能大量增加存货而使资金沉淀,从而不能带来较大的乘数效应。那么如何发挥微观指引作用呢?这就需要深化融资和投资领域的改革,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使资金流入有效益的行业和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减少政府在投融资领域的干预,建立符合市场规律和国际标准的投融资体系。具体而言,一方面要求商业银行提高贷款回报,并从外部“硬化”企业的财务预算。另一方面,则需要建立和发展新型的中介机构,尤其是高水准的专业化投资银行和基金管理公司,以识别高回报的投资项目,进行有选择的融资和投资提高投资的效益水平。不仅如此,这些金融机构可以依托市场对国有企业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从而将国有企业改革、经济结构调整与投融资有机结合起来,造就行为端正的微观经济单位,为包括财政货币政策在内的各种宏观政策的实施提供良好的微观基础和机制。

五、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和中、高收入阶层的消费倾向

消费是驱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无论是对财政政策乘数还是对货币政策乘数而言,都是边际消费倾向越大则乘数越大。所以提高低收入阶层的收入水平和提高全体居民特别是中、高收入阶层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对于提高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效应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为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提高农民收入,降低贫困人口比重。第一,增加对农村的财政投入,努力改善农村的自然条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这是提高第一产业相对生产率进而提高农民收入的物质前提。第二,改革现行农村土地使用权的管理方法,研究农民具有固定土地使用权并可进行交换的具体方法,以促进土地的规模化经营。这是改变落后耕作方式,提高相对生产率进而提高农民收入的制度前提。第三,逐渐取消户籍制,坚决取消对农民的歧视性就业政策,彻底清除限制农民向城市流动的体制障碍,使进入城市并能在城市以合理合法方式生存的农民获得体制内生存,享受公正的体制待遇。这既是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前提,也是迅速降低贫困人口比重的有效途径。第四,实行优惠(至少是公平)政策,进一步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并在政府的规划及其相关政策配合下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乡镇企业向一定的地域适当集中,以产生集聚效应,促进农村城市化进程。农村城市化是农民非农化进而降低贫困人口比重的最根本途径。

2.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制,引导居民消费伦理合理转变。居民对未来预期收入与支出的不确定性,是居民预防性储蓄的主要动因。居民的这种不确定性越大,预防性储蓄的比率就越高,相应地即期消费也就越少。如果建立社会保障体制,可以消除或减少居民的不确定性,使消费持久上升。同时应积极发展消费信贷,促进居民消费伦理合理转变。居民在从低收入的生存型消费转变为高收入质量型消费时,消费占其收入的比重增加,周期变长,若靠居民自己储蓄,则需要很长时间,使消费波动性较大,容易出现消费的“断层”。消费信贷的介入使居民可以“花未来的钱”,从而使居民消费结构的转变在支出上得以平缓地实现,降低消费的过度敏感性,避免消费“断层”的出现。如果说低收入阶层的消费疲软可以通过收入调节来激活的话,高收入阶层的消费疲软则只能通过供给调节来激活。应通过供给主体性质的多元化来增加有效供给,从而消除供给结构“折层”,这对启动高收入群体的消费进而提高他们的消费倾向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六、优化经济结构,增加有效供给

无论对于财政政策还是货币政策而言,其效应的形成机理都是通过最初的政策变量的改变进而经过该变量在一定经济结构内与其他变量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如果经济结构不合理,即使是适当的财政货币政策也不能发挥应有的效应。

我国目前经济结构不合理突出表现在:第二产业的地区产业结构趋同、同一类型的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第三产业发展滞后;第一产业现代化程度太低,劳动生产率低下。这些问题的存在,使社会总供求的结构错位,既抑制了有效需求,使得需求严重不足,又造成了大量的低效供给与无效供给,使供给相对过剩,亦即供给相对过剩与有效供给不足并存,在这种情况下,扩张需求仅依靠财政货币政策往往难以凑效,而必须通过调整结构改善供求的结构性关系来实现。调整经济结构一是要促进传统部门的产品升级换代;二是要治理低水平重复;三是要促进新兴产业部门的发展,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例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生物工程产业的发展,促进以教育产业化和旅游产业化筹为特征韵精神产品产业的发展,使新的需求得以较快增长:四是要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提高第一产业的现代化水平;五是要减少对第三产业的准入障碍,向民间资本开放第三产业投资领域,形成有效竞争的格局,全面提高第三产业的产值比重和质量水平,以增加第三产业的有效供给。总之,只有在结构调整中,才能在形成新的供给(有效供给)的同时形成新的需求,使供求结构相衔接。这样财政投入和货币政策引致的投资增加才不会以存货的形式沉淀下来,从而为财政货币政策乘数的形成提供必要前提。

七、改革财税体制,提高政策之间的协调性

财税体制从根本上说是关于资源和收入在社会成员与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在各级政府机构之间进行配置和再配置的制度安排。因为这种制度安排对社会成员的经济行为有着巨大影响,进而也通过这种影响对财政货币政策效应的形成发生作用。目前我国的税制主要是1994年在治理严重通货膨胀的背景下产生的,现在的宏观经济背景与当年显著不同,故现行税制与经济发晨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税收政策与扩张性财政货币政策的目标取向显得极不协调,也因此降低了财政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比如现行增值税,其模式是生产型的,即是一种对投资征高税的制度,越是高新技术或者机器设备越多的大型企业,不能抵扣的税金就越多,企业税负就越重,这种抑制投资需求的税种阻碍了投资的扩大,不符合加强技术创新、优化经济结构的要求,从而也不利于提高财政货币政策的有效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内部各工具之间(如利率、税率、汇率)以及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之间,都应围绕宏观调控的总目标彼此协调一致、相互配合,避免相互冲突而使政策效应弱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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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制度论文范文4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法律

早在过去的十八世纪,西方一些国家就已经制定了政府采购制度,例如英国就设立了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并就在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机构的重新设置和制度的改革。而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从1998年全国范围的推广至今,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正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在一步步延伸。同西方的许多国家一样,我国的政府采购也是秉持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逐渐使政府的采购能力得到强化,完善政府的职能,促进经济的有效快速发展。

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

1.我国政府采购监管体系不完善

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是负责监督各级政府部门的财务支出情况的,它相当于是各级政府部门的财政部,然而在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中,财政部和负责采购的部门却合二为一,以一个部门的形式进行监管和采购,这就意味着政府并没有真正发挥其监督作用。同时,财政部还缺乏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导致在某些地区一些本地商贩排斥外来供应商的情形屡屡发生,这种贸易保护主义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也损害了部分商家的正当利益,更不符合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要求遵循的公平公正原则。另外,由于在招标过程中,对供应商的审核程序过于简单,部分地区出现了较多的的不良现象。

2.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虽然从2003年颁布《政府采购法》至今,我国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但是在采购操作流程、资金的管理与支付方面还需要做进一步修改。主要的缺陷是对各政府工作的流程规范缺乏详细的说明,如招标过程中对供应商的审核,采购的合同制度等,在这些方面应该明确规定相关政府部门或个人的职责,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政府部门的采购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管理上的疏忽,或缺乏对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化的足够认识,政府在选人用人上不够严谨,导致采购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政府采购是一项极其复杂的活动,它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对采购的深入了解,有灵活应变的能力,最重要的是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才能保证在采购过程中兼顾各方利益,做到公平公正。

二、我国政府制度完善的对策

1.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完善政府法律体系建设,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必须出台规范明确详细的法律条文,将招标过程,供应商的审核以及采购流程的要求更加细化。另一方面,在规范政府部门与官员的职能上,需要详细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最好是能做到明确规定出对某件事或某些人应尽的责任或义务。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相较之西方,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有诸多需要学习的地方,因此在法律建设方面借鉴西方的发达国家的采购经验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与世界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的情况下,制定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必须与国际接轨,以适应越来越开放的市场环境。

2.在监管层面上对政府职能的完善

监管部门作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关键一环,应加大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时监督,在采购人员进行采购的过程中,要随时能够介入,检查相关采购人员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发现,可随时予以惩处。另外,在相关部门之间应建立互相监督的机制,在操作流程上应确保招标、采购、支付、仲裁等环节的分离,同时将每个操作细节及时公布,充分发挥媒体与公众的监督作用。

3.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首先,确定采购人员所需达到的专业水平,在入岗前需对想要从事这份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测试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在入职后更是要加大对他们的培训,并定期做一个绩效考核,以检验每一阶段的工作成果。

其次,加大对采购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对政府采购工作有直接的影响,只有采购人员拥有高尚的道德品质才能保证采购工作合理合法的进行,他们的行为也直接影响政府的形象。对采购人员树立高标准严要求,有助于提高采购人员的思想觉悟,提升整体的思想道德素质。

另外,加大对采购人员的专业培训有助于提升采购质量,一方面要对政府部门分门别类的进行专业化指导和培训,另一方面也需要扩大培训的范围,例如供应商、政府公共管理部门和财政部,以确保采购工作的专业化和合理化。

三、结束语

总之,政府采购制度需从法律、采购人员和部门监管这几个方面入手,才能制定出一套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更加完善的规章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成熟,政府采购工作也正在跨出国门与世界接轨,因此,加强与世界的合作与交流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孙志忠.浅议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的问题及建议[J].神州,2013(01):235.

财政制度论文范文5

关键词:政府绩效审计;现状;展望

中国审计已走过了31个春秋,传统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已逐渐走向成熟,政府绩效审计是政府审计的高级阶段,新形势下中国政府绩效审计应是国家审计发展的主流方向。目前政府绩效审计的目标是促进政府组织做出正确的决策、提高服务的效能,这恰好与我国建立高效、廉洁政府的要求相契合。

一、政府绩效审计的概念

绩效审计(Performance Audit)的概念近年来已逐步引起人们的关注和重视,绩效审计的提出突破了传统财务审计的框架,丰富了政府审计的内涵,然而各国对其称谓和定义尚无统一的界定。

在国外文献方面,国际最高审计机构组织(INTOSAI)1986年选择以“绩效审计”作为统一的术语,并将它定义为“对一个组织利用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审计”。之后,西方相关国家及其学者纷纷从不同角度对绩效审计作进一步的界定。

在国内文献方面,《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根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绩效审计的概念,“是指审计机关在对政府各部门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审查其在履行职务时财政资金使用所达到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程度,并进行分析、评价和提出改进意见的专项审计行为。”

二、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现状

国家审计机关高层在中国目前条件下,对如何实施绩效审计,缺乏宏观性的战略思考和科学性的发展规划,微观方面更是缺乏一个系统实用的实践指导计划。此外,人民的民主参政意识及社会对政府的监督意识不强,更使得我国政府绩效审计陷入困境。

(一)审计体制滞后

我国对审计的独立性作了明确规定,“无论政体如何,在审计中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至关重要。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充分独立性对实施审计和审计成果的可靠性是绝对必要的。”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领导体制和审计经费不独立,审计主体的独立性常常被弱化,因而政府绩效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很难得到有效保证。

我国现行的国家审计体制是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由国务院设立审计署主持管理全国的审计工作,并以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从审计的三方关系来看,委托方、受托方和审计主体都具有同一隶属关系和共同利益,这使得审计机关具有浓厚的“内部监督”色彩,严重制约了政府绩效审计“外部监督”的职能。

(二)法律体制不健全

我国的《审计法》中仅规定了审计机关要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及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法规体系适用于绩效审计,已出台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绩效审计的内容也较少。

(三)审计主体的多方制约

我国审计机关特别是基层审计人力资源状况堪忧,突出问题是非审计业务人员多,从事审计业务人员少。作为绩效审计对象的政府管理活动广泛复杂,即便使用多种审计方法和技术,收集的资料也总有限度的,而不取得充分可靠的证据,就难以保证审计结论的客观公正。

(四)技术方法落后

目前我国计算机审计还不普及,在计算机技术管理审计项目以及信息利用和运用方面还比较落后,甚至不少地方还没有开展计算机审计,导致现阶段我国的政府绩效审计抽样更多的还是根据审计人员的经验而取的判断抽样,而非更加科学、准确的统计抽样。

三、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展望

在众多的绩效审计模式中选择适合于我国的政府绩效审计模式主要决定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要有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二是应密切契合于我国的国情。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审计必须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政府绩效审计而言,应该发挥法律赋予其的职能作用,提高公共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为政府管理经济提供可靠的信息和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

(一)政府绩效审计环境的逐步好转

随着我国公共财政制度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绩效审计将在我国的政府审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绩效审计还将进一步扩大其影响力,必将成为政府审计的主流。政府绩效审计要想真正发挥出其应有的职能和作用,更好地推动政府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建设,首先要尽快建立立法型审计模式,其次要保证政府绩效审计的独立性。

将来的政府绩效审计法规建设将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制定《政府绩效审计法》、《政府绩效审计准则》、《政府绩效审计执业规则》。同时我国的政府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在借鉴国外政府绩效审计评价标准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又充分考虑现阶段我国政府绩效审计发展的实际状况,再结合具体的审计项目,构建适应于我国社会经济体制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体系。

(二)政府绩效审计的自我完善

在审计主体上,逐步建立以国家审计为主,其他审计为辅的格局,逐步形成强有力的政府绩效审计监督网络体系;在审计客体上,政府绩效审计将从由财务审计延伸的效益审计逐步向独立型的绩效审计发展,对审计项目将由简单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审查扩展到对其所有的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全面审查;在审计范围上,人力资源审计作为影响公共部门机构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关键因素,必将成为我国政府绩效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计的技术方法上,既要重视审计方法的创新,又要注重审计手段的更新,还要注意审计方式的转变。

(三)政府绩效审计监督制度的逐步完善

要想强化政府绩效审计的监督制度,就需要完善法律监督制度、组织监督、社会监督和财务监督。首先,应当强化审计机关、新闻媒体、公众等社会舆论力量对政府机构和项目的监督;其次,审计机关在监督审计客体的同时,其自身也应该受到外界的监督。

(四)政府绩效审计结果的公开及对其价值发掘与应用的重视

真正完整、公开的审计公告制度有利于增加工作的透明度,树立政府绩效审计的公正形象,强化社会公众对审计执法行为的监督,赢得社会公众的广泛支持,也有利于我国的政府绩效审计工作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尽快接轨。

更加重视政府绩效审计结果的价值发掘与应用政府绩效审计既要关注审计的质量,既要将政府绩效审计结果与财政预算安排相结合,又要将政府绩效审计结果与行政问责制相结合,还要将政府绩效审计结果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相结合。

结束语

随着政治和社会环境的积极改善,在中国审计者的共同躬行下,中国绩效审计一定会逐渐走入社会,审计机关要通过实践促学习,普及绩效审计意识,争取广泛的信任和支持,更好地发挥其在转变和优化政府职能、提高资源使用效益、服务社会大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走入民众,融入世界审计主流,并创造出中国审计的新辉煌。(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 陈尘肇,国家审计如何发挥建设性作用[J].审计研究,2008;

[2] 江苏省审计学会课题组,国家审计与政府绩效管理,审计研究,2012;

[3] 李凤雏、王永海、赵刘中,绩效审计在推动完善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分析,审计研究,2012;

[4] 秦荣生,对我国国家审计发展战略的思考[J].审计研究,2008;

财政制度论文范文6

汉代的财政管理的研究应当始自二十世纪初期,正如徐式圭言:当时“理财之学,古无专书。其散见子史诸篇者,大都零缣片锦,竟绪茫然。”[1]但是在近代西方经济学说的影响下,一大批学者开始撰写财政史。汉代财政管理也在他们研究的范围之内。比如胡钧的《中国财政史讲义》[2]、徐式圭的《中国财政史略》、常乃德《中国财政制度史》[3]、刘秉麟《中国财政小史》[4]、杨志濂《中国财政史辑要》[5]、刘不同《中国财政史》等。论文百事通他们利用文献并结合近代财政学理论,对汉代的上计制度,财政管理机构,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监督等方面都做了论述,初步确立了秦汉财政管理研究的一些范围。在这种学术背景下,秦汉财政管理方面的研究开始引起了学者们的注意。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出现了一批研究汉代财政管理的论著,其中以马大英和周伯棣等学者的研究成果最为突出。马大英在《汉代财政史》第二十四章即“财务行政与上计吏”中分别对“会计年度”、“财政官署与行政”、“调度”、“上计吏”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汉代的会计年度承秦制,十月制是会计年度,随着汉武帝改革历制,会计年度也发生改变。因此上计吏的汇报时间不再是十月了。其实,就会计年度而言,武帝改革后仍然实行的是“计断九月”[6]。又,汉代的会计制度还有许多其它的内容,比如会计凭证、会计报告、会计审核项目等,这些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研究。关于汉代财政官署问题,马先生认为汉代实行的是中央、郡、县三级管理体制,但是江陵凤凰山汉简证明:乡里也有财政支出权限。因此从财政学上讲乡也是一级财政[7]。上计吏是研究汉代财政管理的重要问题,马先生对上计吏的任务、职责以及上计的重要性做了介绍,提出了很多可资借鉴的观点。另外,赵云旗的《中国古代财政管理研究》对整个古代的生财、用财的管理措施进行了概括性的论述[8]。

周伯棣对汉代财政管理也有专论。他从两个方面阐述了汉代的财政管理问题:第一,公私财政的划分;其次,预算会计制度。他说,公私财政划分的创始及其办法,在秦汉以前,国家财政与领主私人的财政几无区别;到秦汉时代,即有区别。可以说,公私财政的划分,为汉代财政的一个特色。东汉以后,虽也有划分的企图,但划分得不是如此清楚[9]。我认为这一传统观点值得商榷。(详论见后,此不赘述)关于汉代预算的问题,由于文献简缺,周先生也没有深入研究。他的结论是:秦的预算无法考究,汉代的预算制度本身亦无可考,但观于成帝责丞相翟方进说:“百僚用度各有数”,则可知预算是有的。虽有预算,事实上又未必严格遵守,故成帝加以谴责说:“君不量多少,一听群下言,用度不足,奏请一切增赋”[10]。由此可见,汉代粗略的预算并不是没有。与预算相关联,也可说与决算相接近者,则有“上计”之制。它与周代的“岁终则会”的精神相仿佛。不过具体说来,它是地方官吏定期向国王报告民户税收数字的账目。这个办法就是:把一年税收预算数字写在木券上,剖而为二,王执右券,官吏执左券,国王根据右券在年终考核官吏,予以升降[11]。我们认为秦汉预算制度,确乎存在,但由于材料缺乏,所以,迄至今日,没有学者专门、系统地研究秦汉预算制度。

尽管系统、全面地研究汉代财政管理的专著还未面世,但是研究财政管理各个具体内容者有之,现在分述如下:

1、如何征收赋税?这是财政管理的基本问题。高敏先生认为,汉代的田租是按亩和产量结合起来征收的。而田亩与产量二者的结合可以在每亩产量上获得统一,这样即体现了租税之法皆依田亩所产的精神,又符合什五税一与三十税一这种按产量征收田租的定率[12]。杜绍顺先生却主张田租定额征收说,汉代田税的定额如果是三十税一,武帝以前是每亩(小亩)约三升,武帝以后是每亩(大亩)八升。汉代的田税定额不是始终不变的,而是随着平均亩产的提高而提高的。也就是说汉代田税采用的实际上是定额制而不是分成制。国家根据平均亩产量决定每亩征收定额,地方上再根据土地贫瘠定出品级,但平均起来与国家规定的定额相等[13]。谷霁光和黄今言老师认为,汉代田租征收办法是,既基于地,又基于户,基于户是实[14]。刘华祝老师认为,汉代田租按照比例税制征收,即“按照田亩单位面积产量计征”[15]。日本学者对汉代田租征收制度也多有研究,木村正雄认为秦汉的田租属于生产税性质,而平中苓次认为是地租。(日)纸屋正和在论证秦汉的田租率时和吴慧的观点相同,即汉武帝时期田租率为“百一而税”[16]。以上这些学者的研究立论鲜明,论证缜密。但由于近些年来出土了很多新的简牍材料,为笔者进一步研究这一问题提供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