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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年度考核个人总结范文1
200年年度考核工作已开始,为了搞好200年年度考核工作,按照思党办发[200]135号文件要求,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切实加强对200年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组织机构,制定合理的考核方案,客观公正地对每个干部职工一年来的工作,从德、能、勤、绩等四个方面进行量化考核,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真正反映每个干部职工的工作实绩。为此,镇党委、政府决定成立200年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效能建设办公室负责。
二、量化考核标准
1、民主测评,本镇200干部职工年度考核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干部、一般干部进行测评。按股级干部占50%,一般职工占50%,综合评分,测评结果作为评定考核等次的主要参考依据。优秀等次比例范围内的总评分要达90分以上;称职或合格的总分要达到70至89分;60分至69分,为基本称职或基本合格;59分以下为不称职或不合格。三、按照思党办法[200]135号文件要求,对乡镇“七站八所”的年度考核,本着谁主管谁考核的原则
以本镇管理为主的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畜牧站、水产站、水利站、乡企站、文广站、计生站、移民站、财政所、村管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安监站。股级干部和一般职工的考核结果须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并形成一致意见,乡镇和主管部门考核意见不统一时,必须报告县考核委员会。
四、优秀等次的评定:
200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评定:由镇效能建设目标考核办公室,按单位5人以下推荐优秀候选人1人,10人以下推荐优秀候选人2人,10人以上推荐优秀候选人3人。股级干部优秀候选人必须是年终效能建设目标考核单位前10名的。报党政联席会通过,然后召开全镇职工大会对优秀候选人进行选优。按党政系列事业单位股级干部考核总人数的12%,评定优秀等次人数,一般干部按党政系列事业单位考核总人数的12%评定优秀等次人数。
五、凡下列情况,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1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效能告诫一次的。
2干部职工《平时考核记实手册》无领导月评或季评的。
3干部职工《平时考核记实手册》记录不完整、不规范,在记录时间上没有连续性,脱节现象较大的。
4把《平时考核记实手册》当作笔记本,不按规定和要求记录,在考核记实手册上查不到一年工作完整记录的。
5加强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对按文件要求应参加培训而未参加培训的。
6迟到10次旷工1天,病、事假30天的。
六、年度考核工作操作程序:
2、主管领导采取个别谈话或召开会议等不同形式,在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的《记实手册》记录情况,平时考核和被考核人的个人总结,进行综合分析,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3、考核小组审定被考核人的考核等次并对评定为优秀、不合格或不称职等次人员予以公示7天。
4、考核结果与被考核人见面,被考核人签名。
5、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于5日内可直接向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复核,考核领导小组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书面通知被考核人,如复核结果考核对象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申诉。
七、年度考核工人的时间安排:
200年12月17日发放年度考核表及200年考核记实手册,收集200年年度考核表及200年考核记实手册。
200年12月26日——30效能建设目标考核小组对单位进行效能建设目标考核,对年度考核人员进行量化测评。考核小组累计量化测评情况。单位推荐优秀候选人。
200年1月1日-6日考核领导小组评定等次情况,对优秀候选人报党政联系会进行公式。
200年1月8日-9日召开全镇职工大会,对优秀候选人进行测评选优,10日考核领导小组对优秀等次人员报党政联系会通过进行公式。
农业年度考核个人总结范文2
关键词:科研人员;绩效管理;绩效计划;绩效考核;绩效反馈
中图分类号:F326.40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3-0177-03
随着我国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科技资源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贡献日益得到认可与重视,科研人员在各类研究所的人力资源优势得到了充分的发挥。然而由于我国大多数研究所长期以来的事业编制特点,科研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尚未完全转向现代的人力资源管理。而科研人员通常是科研院所的中坚力量,传统的管理模式很难有效地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从而直接影响到科研院所的教学与科研工作。因此,如何对科研院所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绩效管理并建立一套科学的绩效管理体系,已成为促进科研院所良性发展和科技创新的又一动力。
国家人事部在2006年7月颁布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我国事业单位逐步建立了岗位绩效工资制,“绩效”这一概念也逐渐引入事业单位。“绩效管理作为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在西方国家的企业和政府的管理中取得了很大成功,应用于中国的企业管理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重要性引起越来越多管理者的关注。” [1] 然而,“实施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关键是进行科学的绩效评估和考核。” [2] 因此,在事业单位引入现代绩效管理的理念来规范其绩效考核是很有必要的。研究所作为事业性单位虽然不像企业那样是盈利性组织,但这并不妨碍它在管理上采纳企业成功的管理思路。本文以北京某研究所为例重点探讨科研人员的绩效管理,以期发现制约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管理的问题,探讨科研院所对科研人员的管理体系向现代人力资源管理转变的途径,同时也希望能为其他类型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提供参考。
一、某研究所科研人员绩效管理的现状分析
该研究所是一家药用植物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专业研究机构,是世界卫生组织传统医学研究合作中心,在国家中药现代化和产业化项目中,承担着中草药种质资源保存、珍稀濒危物种保护、中药材规范化种植(GAP)的制定与实施、中药材标准对照品的研究、中药资源普查、中药新药研制等重大科研任务。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科研人员是指那些处于事业平衡期,工作任务量饱满,主要精力放在科研工作上的人员。
(一)该研究所针对科研人员的人事制度
2004年该研究所进行了科研体制改革,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员聘任制,将人事关系上的行政隶属关系改变为合同关系。根据学科发展、科研任务和队伍建设需要设定关键岗、重点岗、普通岗三类岗位,每类下设三级。岗位聘任采用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相结合的形式。首次岗位聘任期限为二年,以后逐步向四年为一个聘期过渡或与承担的任务同步,聘任期满,合同自行终止。经过2~3个聘期,根据具体情况,可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签订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
(二)该研究所对科研人员的绩效考核程序
该研究所对科研人员的绩效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和定岗考核,按照绩效优先、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绩效考核实现岗位目标管理。
1.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每年一次,研究所每年底对所有的科研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指标主要从“德、能、勤、绩、廉”几个方面开展。考核的程序包括个人年度总结和上级评价:被考核的科研人员先将包括“德、能、勤、绩、廉”几个方面的个人年度总结填写在《年度考核登记表》中,然后分别由其所在的科研中心或实验室的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考核,再由考核领导小组以及研究所负责人审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其中,确定为优秀的不得超过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5%。年度考核为优秀者,由单位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可以调整其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者,予以待聘。对于特别优秀的人员,可延长考核期;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人员予以解聘。
2.定岗考核。定岗考核也是每年一次,在每年的年底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课题的类别,年度获得成果奖、专利、新药证书及临床批文等情况,课题的经费情况,年度发表的论著情况,年度培养研究生及授课情况。该研究所制定了针对科研人员的《科研岗位绩效评价标准》,科研处为人事处提供每一位科研人员本年度科研及教学方面的具体业绩,人事处根据不同岗位的性质、职责及任务完成情况,按赋分标准对每一位科研人员进行计分并按分值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根据排序决定某位科研人员所能应聘的岗、级,不同的岗、级在下一年度会享受不同的岗位津贴及其他待遇。
二、某研究所科研人员绩效管理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该研究所绩效管理程序的介绍以及对相关科研人员的调查访谈,可以看出每年对科研人员的两项考核即是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这也构成了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依据《科研岗位绩效评价标准》进行的定岗考核,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都比较细,易于操作也方便每位科研人员明确自己的绩效结果;定岗考核由科研处和人事处联手进行,基本能保证公开、透明,相对比较公正。但该研究所对科研人员的绩效管理还不成体系,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绩效计划的制定缺乏规范性
绩效计划的制定是保证绩效管理科学实施的重要一环,科研人员个人的绩效目标是否与研究所的战略目标相一致直接影响到研究所最终目标的实现。同时制定绩效目标时还要充分考虑到实施过程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该研究所对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主要依据岗位说明书和工作计划,而岗位说明书只是说明该岗位的最低要求,没有对具体职责的说明,而且实际情况是一个岗位说明可以针对所有应聘这个岗位的人。研究所的年度战略目标并没有细分到具体可操作的层面,因此科研人员在制订工作计划时只是比照岗位说明书写下本年度能够达到所聘岗位最低要求的工作目标,“没有注意将科研人员的绩效计划与科研团队的绩效目标、研究所的发展方向相匹配,科研人员绩效目标与研究所整体绩效目标的一致性较差。未能意识到绩效计划对科研人员的绩效提升和职业生涯发展的促进作用。”[3]
(二)考核结果缺乏反馈
作为绩效管理的重要一环,绩效反馈有助于可以反映员工的绩效优势与劣势、改进员工的绩效、合理安排培训计划以及帮助员工改善修订下一年度的绩效目标,这一必不可少的环节既是本轮绩效管理的结束,也是下一轮绩效管理的开始。而该研究所的年度考核基本上就止于考核,《年度考核登记表》写完、签完字这项工作就算结束了,人事部就该忙于下一年度的岗位聘任了,没有就绩效考核中出现的问题与科研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反馈。
该研究所现行的定岗考核也是属于事后评估,年初科研人员指定的个人研究计划并没有与研究所的科研总体目标相结合,只是自身的发展和岗位的要求来考虑。这样的考核只是把所有科研人员的分数排名公布,不进行任何的沟通、面谈,也没有反馈和意见,只会给科研人员带来心理压力。
(三)对科研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比较单一
该研究所对科研人员绩效考核的定位过于狭窄,年度考核就是为了在年底分级、评优,把年初留下的岗位津贴的20%发给大家,而定岗考核就是为了下一年度的岗位聘任。考核目的缺乏对研究所整体考核目标的考量,因此导致考核实施方式过于单一、考核结果并未得到充分的利用。
绩效考核的重要目的是对管理过程的整体控制,通过考核科研人员的绩效并通过考核结果的反馈进行晋升、奖惩和各种利益的分配,以激励科研人员未来的绩效表现。然而该研究所的绩效考核实质上只进行打分排名,只是作为利益分配的依据,虽然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结果“使得考核在科研人员心目中的形象是一种负面的消极影响,从而产生心理上的压力,这是对考核的扭曲”[4]。
(四)绩效管理过程考核对象过于注重科研人员个体
从该研究所的考核程序来看,绩效考核只面向科研人员个体,团体绩效作为一个较重要的考核对象却被忽略了。如今很多科研项目都是以团队的形式进行的,需要一些相关的科研人员通力合作才可以完成。团队绩效是由每一个个体创造的,但又不是个体绩效简单的总和,对团队的绩效考核可以促进团队建设,有助于整合优势资源进行科技攻关,同时也促进科研人员之间的合作,有利于研究所整体绩效目标的实现。
从另一方面来看,该研究所定岗考核采用打分排名这种方法无形中会导致科研人员之间关系的疏远,排名很容易会让大家不自觉地在心里把彼此都视为潜在的竞争对手,不利于合作科研的开展。
三、对某研究所科研人员绩效管理的建议
一个有效的绩效管理系统离不开绩效计划的科学制定、绩效过程的具体实施、绩效考核步骤的合理设计、绩效结果的有效反馈及应用等环节。因此,要实现该研究所科研人员绩效管理的科学、有效也必须使绩效管理包含这些必要环节。单一的绩效考核环节远远构不成绩效管理,也会是绩效考核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其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只有处在整个绩效管理系统中才能使绩效考核发挥其作用、体现其价值。
(一)制订绩效计划要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确定绩效计划是应把个人绩效目标和研究所的战略目标结合起来。因此,年初研究所作为整体要先确定一个科研方面的长期发展战略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科研目标,向所有科研人员公布;其次,由各研究中心和实验室根据研究所的整体绩效目标制定本部门的绩效目标;之后每位科研人员根据自己部门的绩效目标确定个人绩效目标。
平衡计分卡的核心思想要求从财务、内部流程、客户、学习和成长四个维度来制定企业的考核指标,而作为非营利性的事业性单位的研究所可根据该研究所的特点及科研人员具体情况,从个人绩效角度、岗位职责角度、团队协作和个人专业发展角度四个维度来考虑科研人员的绩效指标。
(二)优化绩效实施和绩效管理
为实现对研究所科研人员的绩效管理从而引进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必须让绩效管理的理念深入人心,使科研人员明白绩效考核只是绩效管理的一个环节,是他们切身感受到绩效管理的积极作用,以便让科研人员自愿参与绩效目标的确定,使他们乐意接受并配合做好绩效管理工作。科研人员的绩效管理是考核人员和科研人员双方的责任,因此必须让科研人员主动的参与。从绩效指标的设定到绩效提高,主管人员对科研人员的期望和科研人员自身的愿望应得到充分的沟通,防止绩效考核评价时科研人员对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考核结果的不信任,减少他们之间的猜疑,以激发科研人员参加绩效考核的积极性。
(三)有效利用绩效考核结果
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绩效管理体系不可缺少的一环,应起到积极地激励作用,因此在绩效管理过程中要认真反馈、有效利用绩效考核结果。此外,在该研究目前的绩效考核体系中,考核结果旨在确定下一年度的聘任情况和年末适当的奖惩。但是,该研究所目前的考核规定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即解聘,但考虑到科研工作的周期性,仅仅根据年底考核的结果还不太全面,还应该考虑到科研项目的延续性和科研人员未来的发展潜力。“对于绩效表现差但个体发展潜力较好的员工,可以在对其实施惩罚、帮助其制订绩效改进计划并督促执行的同时,为其提供适当的培训,或者对其实行待岗培训后重新上岗;而对于绩效表现差,个人发展潜力都不大的员工,则区分具体情况,对于个人能力欠缺的,可以考虑降职;对于个人能力和发展潜力不适合目前岗位工作的,可以转岗;而对于绩效表现极差,能力低下,或者其他素质发方面有重大缺陷应坚决予以解聘。”[5] 还要注意绩效管理和精神激励的结合。科研人员不同于其他员工的重要一点在于对精神激励。科研人员属于知识分子群体,他们对自身未来的发展空间一般有更高的期望,“收入高低对人才的激励效果正在逐步下降,人才更为关心的是个人竞争力的提高。”[6] 因此,在科研人员绩效管理体系中,绩效考核不应该只是决定科研人员物质收入的标准,而应该考虑到每一位科研人员的专业成长,制定有挑战性的绩效目标以增强科研人员的科研成就感、加强工作本身的激励,使科研人员自愿将个人成长与研究所的发展结合起来,实现良性循环以创造科学有效的绩效管理体系。
综上所述,该研究所的绩效管理还是传统意义上的绩效考核,缺乏合理的绩效目标的制定和绩效结果的有效利用,绩效管理的积极作用还并未完全发挥出来,因此,还需要引进绩效管理理念、完善绩效管理体系,以达到现代意义上的绩效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科教兴国理念的深入,研究所科研人员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对研究所科研人员的绩效管理成败与否直接关系着研究所本身的发展和我国长期战略目标的实现。作为事业体制的研究所应该在传统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引进绩效管理体系,以充分发挥其在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强大功能。
参考文献:
[1] 孙慧琳.美国和英国的政府绩效管理及启示[J].集团经济研究,2006,(6).
[2] 赖雄麟,张铭钟.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创新论[M].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9,(12).
[3] 李巨光,李璐.科研院所绩效管理的难点与对策[J].中国人才,2009,(12).
[4] 汪先锋.目前企业绩效评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1,(2).
[5] 付亚和,许玉林.绩效管理[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
[6] 邓利华.农业科研院所知识型员工的绩效管理[J].人力资源,2010,(2).
农业年度考核个人总结范文3
一、考核对象
涉及新农村建设的区级部门、各镇(乡)、行政村。
二、考核依据
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后山区扶贫开发步伐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保障性意见》、《关于开展星级村创建活动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关于开展镇乡村争先进位活动的实施意见》、《关于实施新农村建设“项目到村”工程的意见》、《关于全区农村生态家园建设的安排意见》、《关于开展三带三进三促活动及部门包村调整的通知》、《宝鸡市新农村建设星级创建和农民增收考核办法》。
三、考核内容
1、镇乡:
(1)新农村建设“星级村”创建活动,以各村在创建活动中晋星数量和晋星格次为依据,结合各村在镇(乡)考核中所占的比例综合计算得分。(镇乡新农村建设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一(1)、附件一(2))
(2)农民增收工作考核实行百分计分法,分增收政策落实、增收措施和增收效果三个方面。其中落实增收政策12分,落实关键举措、培植增收后劲68分,增收工作效果20分。(镇乡农民增收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一(1)、附件一(3))
2、涉农部门:
(1)新农村建设星级创建主要以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后山区扶贫开发步伐,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宝渭发()22号]文件涉及区级部门的相关工作任务;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区级部门包村帮扶农村工作的实施意见》[宝渭办发()125号]文件要求的工作任务。(区级部门新农村建设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三)
(2)农民增收主要考核发挥职能作用,支持和服务“三农”工作,特别是促进农民增收工作情况。
3、行政村
《关于开展星级村创建活动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宝渭发()36号]文件中所包括的内容和农民增收效果中所包含的内容。
三、考核办法
1、原则
(1)按照“公正、易行”和“重实绩、求实效”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结合,全面检查与个别抽查结合,定量打分与相互评议结合,查看资料与走访现场结合,最后综合评定。
(2)坚持考核新农村建设与考核农民增收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对新农村建设晋星创建、基础设施建设与农民增收等工作一并进行考核。
(3)坚持考核长远增收后劲与考核当年增收效果相结合的原则,以落实增收政策和关键举措,推进星级创建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过程为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看待工作实效。
(4)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主要目标任务以定量考核为主,兼顾无法量化的工作任务,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2、组织
新农村建设与农民增收工作考核统一由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区农业局、发展计划局、区人劳局、区新农办等部门按职责负责农业产业、基础设施、文明家园等相关建设项目的日常检查考核。年终考核纳入区考核办对镇(乡)、部门的统一考核一并进行,区新农办负责把年终考核与平时考核进行汇总,将结果报区考核办。
3、计分
新农村建设目标任务,实行量化计分。
(1)镇(乡)新农村建设按照“星级村”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15分、工作落实60分、工作效果25分,经综合考核后计入总分。
农民增收工作考核实行百分计分法,分增收政策落实、增收措施和增收效果三个方面。其中落实增收政策12分,落实关键举措、培植增收后劲68分,增收工作效果20分。
(2)67个行政村按照《宝鸡市新农村建设升阶晋星测评体系》中涉及的六大类二十二项指标逐项计分,总分为1000分。其中无星村:综合评定得分500分以下;一星村:综合评定得分500分――599分;二星村:综合评定得分600分――699分;三星村:综合评定得分700分――799分;四星村:综合评定得分800分――899分;五星村:综合评定得分900分――1000分。行政村工作被一票否决后,该行政村考核年度内不能晋星,并以零分计入镇乡年度新农村建设目标责任考核总分。
促进农民增收必须立足村情,各行政村是农民增收的实施主体,对各村促进农民增收实行百分制单项考核。其中农民人均纯收入年递增15%占50分、农民工资性收入年增长20%以上占30分、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年增长10%以上占10分、农民家庭经营中二、三产业收入增长12%以上占10分。
(3)对承担新农村建设目标任务的区级相关部门,按照承担任务项目实行百分制量化计分;主要考核发挥职能作用,支持和服务“三农”工作,特别是促进农民增收工作情况。考核内容以文件附页下达的新农村建设和农民增收工作目标任务为主。
4、方法
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自查总结与考核组考核相结合。凡列为新农村建设考核对象的镇(乡)、区级部门和行政村年终进行自查总结,并于11月底前上报自查总结,迎接年终考核。
四、奖励办法
1、奖项设置。农民增收先进乡镇2个(增速和增幅两项综合排名前两名,各奖励10000元);新农村建设星级创建先进村和农民增收先进村共10个(各奖励5000元);新农村建设先进部门6个(各奖励5000元);新农村建设星级创建先进个人20名(各奖励100元);“两联系两服务”示范标兵10名(各奖励500元);“一村一品”示范户10户(各奖励1000元),按照总量领先,存量增加,重在新发展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农民增收先进专业合作组织或协会(乡村游、干杂果、鲜果、蔬菜、畜牧各一个)3个(各奖励1000元)。按照争当先进,争当典型的原则,示范户和专业协会的评选奖项有效期三年,三年内一般不再重复奖励。
2、根据《关于开展星级村创建活动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区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资金用于新农村建设星级村创建活动的以奖代补,重点对市上管理的五星级村进行配套资金扶持。每创建一个四星级村,区财政给予每村3万元的资金扶持。每晋升一个星级格次或在新农村建设工作中面貌变化大的村,奖励该村2000元(五星级、四星级村不再重复奖励扶持)。
农业年度考核个人总结范文4
为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农经系统工作效率和为农服务水平,决定在全区农经系统开展工作效能考评。现根据市农办发〔2013〕36号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委十项规定为指导,着力解决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工作效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增强为农服务能力,全面完成农经考核目标任务,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通过效能考评,使全区农经系统干部职工的精神面貌有明显改观,政治素质和创新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有明显增强,工作作风有明显改进,工作效率有明显提高,“敢为人先、争创一流”的精神得到进一步弘扬,为我区争创全市转型升级和城乡一体化先行区多作贡献。
二、范围内容
1.区委农工办各业务科室(中心)。效能考评重点围绕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工作效率、工作纪律等方面进行考评。
2.镇(涉农街道、园区)经营管理部门。效能考评主要包括农经重点工作和作风效能两个方面。“重点工作”具体考评内容和考评指标以本年度农经工作考核意见(泰海政农〔2013〕25号)为准,“作风效能”具体考评内容和考核指标见附件。
三、组织实施
1.本办成立工作效能考评工作小组,陈树平同志任组长,翟文才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牵头负责重点工作各项指标考核;由财务指导中心杨红同志负责全区面上协调,由土地流转中心练海华同志负责各项指标考核结果汇总。
2.每年11月上旬,区委农工办各业务科室(中心)、各镇(涉农街道、园区)经营管理部门围绕各自考评内容,形成当年效能考评自评报告(部分未定指标可用预测数据),并将书面总结连同佐证材料、加分证明材料,按要求装订成册后报区委农工办财务指导中心。
3.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区委农工办各科室(中心)实行每月例会制度,注重工作督查推进,并加强对平时工作的抽查、检查。年底,结合自评情况,实施综合考评,形成区委农工办各业务科室(中心)以及各镇(涉农街道、园区)经营管理部门综合考评成绩。
4.设立加分项。某项工作分别被省(部)级、市级、区级党委政府推广召开现场会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该项加分不超过4分;某项工作分别受到省(部)级、市级、区级党委政府表彰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该项加分不超过4分;中央、省市主要媒体正面专题宣传报道的,每项加1分,该项加分不超过2分。所有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没有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不予加分。
5.一票否决事项。由于工作不力,发生(如农民负担、农村大规模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严重影响本部门形象的或经查实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律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四、结果运用
农业年度考核个人总结范文5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厅的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行政执法依法、公正、廉洁、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行使、履行权利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机构是指本厅有执法职能的行政处室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由本厅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
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承办单位是指按职能分工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并提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意见的厅内处室和事业单位。
第四条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厅长为本厅行政执法的主要责任人,对本厅行政执法全面负责,部署、检查、总结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必要的执法条件。
副厅长对分管范围的行政执法负责,并对厅长负责,部署、检查、督促有关执法机构履行执法职责。
各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并对分管副厅长(厅长)负责,落实本单位分工范围的执法职责。
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承担具体执法工作,并对本处室或单位的领导负责。
第六条厅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厅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七条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执法机构实施农业法律、法规、规章,并依法进行监督,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一)拟办委托执法,组织综合执法;
(二)依法对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实施执法监督,提出执法建议、审核处罚案件、督办案件执行、纠正不当的执法行为;
(三)组织听证,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四)组织法制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农业执法人员;
(五)其他必须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各执法机构根据本厅有关工作分工的文件确定执法分工。
第九条监察室依照《行政监察法》及其配套文件的规定对本厅执法人员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条执法机构必须将执法职责分解到各个执法岗位,落实到人,建立具体的岗位执法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必须由执法机构正式在编人员担任,并经过必要的培训,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农业专业知识,经考核合格,持省政府《行政执法证》、农业部《农业行政执法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专业技能证件上岗。借调人员、临时工及未经培训者,一律不得从事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我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放、使用的各种证照、文书、服装、标志必须统一、规范,政策法规处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厅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由政策法规处具体处理群众对本厅行政执法的投诉。
对电话和口头投诉,应做详细笔录。
第十四条对投诉人的姓名和联系方法清楚,投诉内容明确的投诉应予受理;对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投诉,政策法规处应查明事实,及时回复投诉人。
执法机构对政策法规处的调查应予配合,提供有关情况并就被投诉的内容作出说明。
第二章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程序及文书管理按《行政处罚法》及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以厅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执法机构须将全部案件材料及处罚意见送政策法规处审核同意,再报厅主管领导审批;当场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报政策法规处和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对公民罚没1万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罚没2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以及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案件的处理由厅法制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案件办理终结,由执法机构填写结案报告,分别报政策法规处、办公室和农业部备案。
第二十条政策法规处对行政案件实施执法监督,必须制发执法监督文书。
第二十一条每年一月十日前,各执法机构须对上年度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统计分析,送政策法规处综合,报农业部和省政府。
第三章行政许可
第二十二条本厅实施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分开审查、集中送达、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行政许可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拟订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指南。办理指南应包括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办理指南和厅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通过下列途径公示:
(一)在本厅办公场所设置电子触摸屏公示;
(二)办理指南编印成册,供申请人查阅;
(三)在农业信息网上公布;
(四)在省政府规定的报刊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厅行政许可办理中心统一对外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办理中心接受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核对行政许可申请办理人员的身份。
申请人为公民的,许可申请办理人员应持有个人身份有效证明;
申请人为单位的,许可申请办理人员还应当持有工作证或单位证明等有效证明文件。
受委托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厅管辖,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该事项不必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三)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厅管辖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具体要求;
(五)申请材料存在文字错漏等不影响实质内容、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二十八条接受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具体要求。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视为未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以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第二十九条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应当将行政许可申请连同行政许可办理表于收到申请当日或次日转送行政许可承办单位。行政许可承办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行政许可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行政许可办理中心之间的联络工作。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退回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并提出补正申请材料要求,由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告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承办单位应当就申请内容依法审查,提出意见,呈厅领导审批后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在行政许可期限届满前交行政许可办理中心。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应当在本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条行政许可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直接受理申请,不得直接发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办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实体审查。
禁止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人员超越必要范围或以不恰当方式与申请人接触。
第三十一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厅决定的行政许可,由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行政许可办理中心。行政许可决定由许可中心直接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依法应当经本厅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由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第三十三条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承办单位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核查笔录。
第三十四条本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陈述、申辩的,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转送承办单位。
第三十五条有法定事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厅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承办单位应草拟延长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在行政许可期限届满二个工作日前交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加盖印章后送达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收费的,由承办单位填写缴费通知书,与行政许可证书一并交行政许可办理中心通知申请人缴费。
申请人拒绝缴费的,不予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按农业部《农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实施行政许可的各种文书,应当使用统一格式。
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应当履行送达手续。
第三十九条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定期编制行政许可统计表,每年年终,由行政许可办理中心和行政许可承办单位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做书面总结,报送厅领导和厅有关单位。
第四章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四十条本厅对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情况实行评议考核。
第四十一条评议考核工作在厅法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政策法规处、人事处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评议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量化考核相结合、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考核方法。
第四十三条评议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行政执法机构评议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评总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75-89分为合格,60-74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十五条行政执法机构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与分值: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和落实情况(15分);
(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执法职权的落实情况(30分);
(三)行政执法程序合法情况(15分);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10分);
(五)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10分);
(六)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情况(10分);
(七)行政执法监督措施落实情况(10分)。
第四十六条行政执法机构的评议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取被评议考核执法机构的汇报;
(二)查阅行政执法档案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其他工作资料;
(三)征求与被评议考核执法机构有工作联系的单位对被评议考核执法机构的意见;
(四)测试被评议考核机构执法人员对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掌握情况;
(五)填写评议考核表,形成初步评议考核意见;
(六)向被评议考核机构反馈初步评议考核意见;
(七)形成评议考核情况报告,报厅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八)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第四十七条厅机关有关处室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执法人员应当在年度考核报告中将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情况作为一项单独内容。
厅属事业单位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由各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考核结果报厅政策法规处和人事处备案。
第四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掌握法律和业务知识情况;
(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三)遵守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情况;
(四)工作效率和工作成绩。
第四十九条对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或考评结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由厅给予表彰奖励。
行政执法机构年度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集体的资格,主要负责人向厅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和本单位职工大会作书面检讨,并提出整改措施。
行政执法人员考评不合格的,该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取消当年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责成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调离执法工作岗位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评议考核的人员在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构成行政违纪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第五十一条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厅各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过程中违法或者不当,但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七)、循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八)其他违法或不当行为。
第五十四条行政执法过错按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
(一)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错误的,由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鉴定人、勘验人、记录人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勘验人、记录人承担责任。
(三)集体研究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和坚持错误意见的人承担责任。
(四)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五)由于任用不具有执法资格人员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用人失职者的责任。
(六)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第五十五条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取消执法资格,并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行政执法责任人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五十七条行政执法责任人自行发现并纠正错误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正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予追究责任:
(一)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执行前自行发现并积极纠正的;
农业年度考核个人总结范文6
为切实做好我镇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治大气污染,建立秆禁烧长效机制,为全镇人民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大气环境,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护大气环境质量和森林资源安全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提高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摆位,坚持“属地管理,以疏为主,以堵促疏,标本兼治”的原则,大力推进秸秆还田和综合利用,强化联动机制,细化禁烧措施,有效遏制露天焚烧秸秆的现象,保护大气环境,维护生态安全。
二、工作目标
实现全面禁烧,确保不发生露天秸秆焚烧事件,确保不发生因露天秸秆焚烧引起的大气污染事件和森林火情火灾,不出现卫星遥感通报火点数。
(一)禁烧行为:露天焚烧秸秆、杂草、树枝、落叶,烧茬炼堰等野外用火;
村内焚烧垃圾、秸秆、杂草、树枝、落叶等行为。
(二)禁烧时段:全年时间。
(三)禁烧区域:全镇范围所有林区、林带、干果经济林、水果经济林及其余大田范围;
全镇所有村庄大街小巷。
三、工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
农科站、林管站、环保站等镇直机关单位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采取科技下乡、印发资料等形式,引导农民群众科学利用秸秆资源。各村要采取村内喇叭广播、悬挂标语、村两委干部教育和引导、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增强村民秸秆禁烧知识,鼓励村民通过青储、生物质发电等方式处理秸秆,提高保护环境意识。各村支书、村主任为各村秸秆禁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村法规政策及秸秆利用、节能环保知识宣传,逐户落实秸秆禁烧行政告知工作。
(二)强化巡查处罚
农科站、林管站、环保站、派出所等部门各自根据确定的职责和范围,划分片区由专人进行包联,深入各村定期开展巡查;各村要抽出一定“两委”干部组成巡查队,划定区域开展秸秆禁烧工作进行日常巡查;严管时段(10月份至次年5月份)镇政府牵头协调农科站、林管站、环保站、派出所人员组成联合巡查队,在全镇范围内每日至少检查一次:各村发现秸杆焚烧行为要立即进行劝阻、制止,及早消除隐患,对于劝导、制止无效者,要移交公安部门从严处罚。
(三)加强综合利用
各村要根据县农业农村、农机、畜牧等部门制定的秸秆综合利用计划,积极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深松耕作、粮改饲等项目,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并配合县级相关部门完成秸秆综合利用相关项目,引导农民群众逐步从根本上解决秸秆焚烧问题。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XX镇秸行禁烧工作领导组,负责全镇秸秆禁烧工作组织实施、协调、督查和指导工作。领导组负责全镇秸秆禁烧工作统筹协调及信息收集、总结、上报等相关工作;要建立周通报制度,每发现一次秸秆焚烧行为,对当事人及属地村两委主干每周进行通报;通报结果每月汇总一次,并上报镇党委、镇政府。各村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严格落实秸杆清理及禁烧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严防死守,确保不发生焚烧秸秆现象。
(二)强化部门联动
1、镇农科站:负责秸秆禁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组织实施秸秆禁烧工作,收集、汇总全镇秸杆禁烧工作开展情况;设立举报电话,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对全镇大田范国内秸秆焚烧情况及时进行巡查排查、劝阻、制止,建好台账,牵头做好秸秆综合利用相关工作。
2、镇林管站:对全镇所有林区、林带、干果经济林范围内秸秆焚烧情况及时进巡查排查、劝阻、制止,建好台账。
3、镇环保站: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切实履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职责;设立举报电话,24小时受理群众举报。
4、派出所:对于露天焚烧秸秆经劝导、制止无效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相应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5、学区:在全镇中小学校开展相关秸秆禁烧知识及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学生带动家长共同开展禁烧。
6、各村党支部、村委会:成立以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为组长的秸秆禁烧领导组,全面负责本村范围内秸秆禁烧工作,按地块细化秸秆清理办法,建立台账,完善秸秆禁烧工作各类档案资料;组建村级宣传巡查队伍,加强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的宣传与巡查力度,严厉查处秸秆焚烧行为;要与各农户签订秸秆禁烧承诺书;划定秸杆禁烧工作网格,明确网格长及监管队伍,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强化一线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做到网格内农业耕地“块块有人管、监管无盲区”。
(三)严格责任追究
坚持村两委与镇直机关单位同等责任,“一点双责,齐抓共管”原则,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村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焚烧桔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村两委主干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相关当事人具体处罚事项:
对焚烧秸秆的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相应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对故意纵火或因焚烧秸杆引发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村处罚事项:
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各村年度考核范围,并与各村绩效考核挂钩。年度内发现1次着火点的,扣村“两委”主干各500元;年度内发现5次以上(包含5次)着火点的,年底扣村“两委”主干年度绩效的50%,纪检部门启动问责程序并适情况给予组织处理;年度内发现10次以上(包含10次)着火点的,采取“一票否决”措施,取消该村各类评优资格,年底扣村“两委”主干所有绩效,纪检部门启动问责程序并适情况给予组织处理。
相关乡镇具体处罚事项:
1、年度内发现3个以上(含3个)着火点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乡镇,将以县秸秆禁烧工作领导组正式文件进行通报批评。
2、年度内发现5个以上(含5个)着火点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乡镇负责人,要求作出书面检查,并由纪检部门启动对分管领导的问责程序。
3、年度内发现10个以上(含10个)着火点且造成不良影响的,纪检部门对属地乡镇负责人启动问责程序。
4、对于单次发生大范围秸秆焚烧现象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属地乡镇所涉及人员,由纪检部门启动问责程序。
相关包片、包村领导和下乡干部责任及处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