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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副高申报材料范文1
根据国家、自治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精神,以及职称评审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2021年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主动围绕“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要求”,支持各行业做好人才评价。聚焦重点领域,发挥人才评价的先导作用,对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人才、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一线专业技术人才、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倾斜措施。
(二)继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自治区正在组织新一轮职称评审条件修订工作,对于已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工作并正式下发的职称系列(专业),可按新修订的评审条件执行。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各旗县区、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对现行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评审政策措施进行全面系统梳理评估,查找出不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妨碍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政策措施,积极稳慎地进行调整,巩固发展民族团结大局。
(四)突出思想政治和品德评价。坚持把政治合格、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思想政治、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五)拓宽各类人才职业发展空间。在更多领域贯通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有效衔接职称和职业资格,促进人才融合发展,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二、申报评审范围
(一)我市所属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
(三)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高技能人才。
(四)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评审或考核认定职称。
三、申报评审时间
(一)材料截止时间。职称申报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论文、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到申报时间。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再补报相关材料(申报材料目录见附件)。
(二)进度安排。市直部门和单位(含自主评审单位)要及时做好组织申报工作,按规定的时间进行报送(见附件时间安排表)。各旗县区在6月20日前完成高级职称组织申报工作,自评地区和单位在8月30日前完成评审和公示,11月31日前完成核准备案工作,原则上不得跨年度评审。
四、申报评审渠道
(一)为规范职称申报评审及推进电子证书工作,所有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首先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nmgrck.cn)中注册,下载《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并完成线下填写申报工作。申报材料按照隶属关系及相关要求申报。
(二)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
(三)中央和其他省区驻包头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在我市参加评审的,须经本单位同意并由中央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可进行申报评审。
(五)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属地原则,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把关后,可通过以下任一单位(部门)推荐报送。
1.存放档案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2.工作单位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社会组织。
4.有条件的旗县区可以在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密集的创业孵化基地、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地设立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
5.包头市考务中心社会化服务科
五、政策规定
(一)完善评价标准
1.各单位在开展职称评审时,要体现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等倾向,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2.继续设置论文条件的系列(专业),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业绩贡献及作品创作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其人员范围是:盟市及以上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评定自治区高校、党校、社科、卫生、农牧林业科研、会计、经济、统计、审计、新闻、出版、档案、图书、文博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不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的系列(专业),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替代论文要求。其人员范围是:上述人员范围以外的系列高级及以上职称;各系列中级及以下职称;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3.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
4. 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开展2021年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学习的通知》(包人社办字〔2020〕227号)执行。
(二)创新评价方式
1.实行考评结合。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等系列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其他系列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行。
2.实行以考代评。计算机、外语翻译职称,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出版、通信等系列中初级职称,按国家统一安排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的评审或认定。
3.实行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自主评审地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行面试答辩、量化评审的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4.推行网上申报评审。自治区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等部分系列职称评审,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
(三)继续下放评审权限
1.下放高职院校、包头广播电视大学高校教师系列中、初级职称自主评审权;
2.下放中专(技校)、市委党校教师系列中、初级职称自主评审权;
3.下放农牧业科学研究院农牧系列中、初级职称自主评审权;
4.向旗县区下放中、初级职称评审权及考核认定。
自治区将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等15所骨干示范高职院校高校教师正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下放到学校,由学校自主开展评审。将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盟市,由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四)破格申报条件
1.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获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推荐,可直接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考评结合系列,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不参加考试,直接参加评审: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突出贡献专家、国家其他人才计划入选者;
(4)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5)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含原“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6)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引进人选;
(7)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
(8)科技成果国家级奖额定获奖人员,或科技成果自治区(省部)级一等奖额定获奖人员。
2.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获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推荐,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其中考评结合系列,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1)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地区工作,获自治区科技成果二、三等奖的额定获奖人员,或者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含原盟市科技科技成果一等奖)两项以上的额定获奖人员;
(2)自治区青年创新人才奖获得者;
(3)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
(4)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一层次人选。
3.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自治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采取网上申报、网上评审、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由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各申报单位要对申报人员条件及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
4.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军队转业干部调入(调整、安置)到企事业单位工作后,5年内初次申报职称,可不受职称任职资格限制,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相应职称。其中考评结合系列,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5.上述通过破格申报条件取得职称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五)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职称评聘
1.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档案、图书、翻译、计算机等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实行评聘分开。
2.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开展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工作。
(2)其他事业单位申报职称评审,原则上按照单位正高级、高级、中级岗位空岗数推荐申报。确需超岗位职数评审的,申报总数应控制在已设正高级、高级、中级岗位数的5%以内(正高级、高级、中级分别计算)。申报比例以各级主管部门为单位统一衡量。
(3)符合“(四)破格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受岗位数额(比例)限制参加评审。
(4)为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评聘管理,对参评人员受聘时间不做硬性要求,由各盟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5)“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基层卫生高级申报和卫生系列社会化评审申报要一并计算申报名额。
(六)实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对在旗县区及以下基层农牧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不作论文、科研成果要求。对苏木乡镇专业技术人才不要求继续教育学时。
2.打破学历专业限制。在旗县区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在苏木乡镇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的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专业的限制,在业绩成果等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聘。
3.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大专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全日制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在规定的考核认定年限基础上提前1年认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4.经组织选派到苏木乡镇开展技术咨询、培训教育等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提供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重点评价其实际工作业绩。
5.城市中小学教师、医生在晋升高级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的农村牧区基层工作服务经历,鼓励引导更多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服务。
(七)实施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关中级职称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关副高级职称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考评结合专业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2.对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的论文和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
3.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非公有制领域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在批准的年限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八)继续实施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职称申报评审时,同等条件下向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倾斜。将抗疫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注重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实绩。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可提前一年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或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援鄂医疗卫生人员和收治确诊病患定点医院直接参与医疗救治的一线医务人员,在高级职称评审中,可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免除自治区专业实践技能考试,提前一年参加职称评审。其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且满足职称评审业绩成果条件的,可不受现有职称取得年限限制,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具体人员范围由卫生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九)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审
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将贯通领域扩大为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印发。
(十)促进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的有效衔接
按照《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20号)以及《2020年关于更新公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的说明》,有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十一)转系列评审
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参加转系列(专业)评审时,按照“先转后评”原则,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转评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职称;转系列满1年后,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新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评审。转系列人员参加晋升的,过去的资历连续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十二)考核认定
1.在站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可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国家规定需考试的专业,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再进行认定)。
2.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以考代评专业除外),经考核合格,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大学专科毕业、工作满3年的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助理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中级;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中级。
(十三)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另行安排。
六、资格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报材料包括公示情况。
(二)主管部门复核。各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予以报送;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员逾期未补充完整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时限统一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直主管部门在上报材料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各系列申报人员花名册在相关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报材料包括公示情况。
(三)自评旗县区和单位评审结束后,通过各自门户网站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核准备案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对全区组建的高评委会和自治区直属单位组建的中级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地区组建的中初级评委会实行核准备案。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组建的评委会不得开展职称评审,所发职称信息和颁发证书一律无效。
(二)完善专家评委库
自评旗县区和单位要充实完善中初级级职称评委库,并及时报送包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积极吸纳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增加经验丰富的基层一线专家以及非公有制组织专家的比例,对专家评委实行跟踪考核、动态管理、随机抽选。
(三)报送评审实施方案
自评旗县区和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和申报材料的审核、整理、汇总工作,制定详尽的评审实施方案(内容须包括申报情况、评审时间、地点、评委会组建情况、评审工作程序、采取措施等情况;另附申报人员花名册、送审表、评委推荐名单等)。在开评一周前向包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四)评审工作要求
1.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控制评审质量,做到好中选优,确保评审的社会公信力,切实发挥职称评审的指挥棒作用。
2.严格按照评审权限开展工作,不得超范围、跨专业受理或评审职称,不得违反规定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
3.遵守评审工作进度要求,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评审的,要提前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同时抓紧做好评审各项准备工作。
4.明确评委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不得干涉专家评审,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
5.加强封闭式入围评审管理,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外界干扰;实行评委轮换制度,保证三分之一以上的评委实行轮换,已经连续三年担任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委,原则上不再担任本年度的评委;自主评审须保证一定数量的非本单位同行专家评委参加;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职称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
6.对在旗县、苏木乡镇中小学、卫生、农牧业、林业、水利、乌兰牧骑等基层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评委会评审时,可单独设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
(五)职称评审结果核准备案和发证
1.各旗县区、自评单位在评审(工作)工作结束10日内,将《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公示期间举报事项处理情况及正式核准备案报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同时,将评审数据上传职称管理系统(nmgrck.cn/zcps/login/index.shtml)。
2.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通过后,制发职称电子证书。评审通过人员登录内蒙古人才信息库查询打印个人职称电子证书。
3.从中央单位、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我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区外(军队)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要换证的,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统一换发职称电子证书。
八、其他事项
(一)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单位,采取随机抽查、巡查、复查等方式,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不能按期纠正的,责令停止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资格,追究相应责任。
(二)严肃评审纪律
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对未履行公示程序的评审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律不予核准备案。
3.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对未按计划进度完成年度评审任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
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申报评审职称须签署《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备案。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撤销,并将人员信息记入失信黑名单,从次年起,三年内不允许职称申报评审。
(四)优化服务水平
1.实行“一次告知、一次申报受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职称政策相关文件和咨询电话,在办公场地醒目位置张贴纸质的职称申报相关工作要求,制印《职称申报评审一次性告知书》,认真履行一次告知、一次申报受理义务。经办人员要熟练掌握职称工作相关政策要求和工作流程,认真审核及时接收申报材料,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2.健全职称信息化服务体系。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历年职称评审信息数据采集整理,抓紧时间整理上报。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加快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在实现职称评审信息区内互联互通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跨省区互联互通,不断提升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服务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五)严格评审收费管理
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不得另行加收费用。
(六)严格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保障考试安全,做好考试服务,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和发放合格证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
职称制度改革事关全局,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准确领会文件精神,严格职称评审纪律,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切实增强职称评审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组织和社会监督,努力营造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此前的有关文件(含各职称系列评审条件)规定,凡与本安排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职称评审材料目录单.docx
附件2:2021年申报人员数目统计表(事业在编).xls.xls.xls
附件3:2021年申报人员数目统计表(事业非在编).xls.xls.xls
附件4:22021年非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审核时间安排表.xls
附件5:2021年中小学教师系列和非中小学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审核时间安排表.xls
附件6:包头市2021年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花名册.xls
附件7:自评地区及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核准备案花名表.xls
卫生副高申报材料范文2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5-6009(2017)12-0008-06
为推动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江苏省制定了系列政策,以政策制定和落实为驱动力,提高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品质,更好地体现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应有价值。
一、招生政策
(一)招生计划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规范管理促进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教职[2010]2号)强调五年制高职招生计划由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及专业办学条件联合编制和下达,并向社会公布。
(二)招生行为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职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职[2016]10号)明确提出,规范五年制高职招生行为。五年制高职录取通知书必须加盖市招办录取专用章后由市招办或招生学校统一发放。各招收五年制高职学生的院校应在当年的9月25日前把录取的学生名册、考生成绩等相关情况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复核。省农业职业技术院校实施的“主要面向农村,单独考试,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单独招生考试录取工作一并纳入各市中招平台统一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农业委员会依据本意见另行制订。
(三)招生录取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职招生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职[2016]10号)指出,各市要在统一组织报名、统一安排考试、统一填报志愿的基础上,充分尊重考生志愿,以省辖市为单位,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统一时间相对集中录取。
1.录取批次。科学确定招生录取批次和录取分数线。原则上,提前批次:五年制师范专业免费师范生计划。第一批次:四星级普通高中,中职与普通本科“3+4”分段培养班。第二批次:五年制高等师范专业,三星级普通高中,五年制高职。第三批次:其他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具体录取批次由各市确定。
2.录取分数线。各市要统一划定五年制高职录取分数线,苏南地区的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中考总分的65%,苏中、苏北地区的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中考总分的60%。其中,医药卫生类学校医药卫生类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生源所在地中考总分的65%(护理专业不得低于中考总分的70%);高等师范学校的师范类专业面向苏南和苏中八市生源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中考总分的70%,面向苏北五市生源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中考总分的65%。省农业委员会组织的单独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总分的60%。对第一批计划未完成的学校,可以进行补录,各市补录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9月15日前,补录不得降分(仅限涉农等特殊专业在生源不足的情况下,面向苏北五市可降总分的5%补录)。
3.录取程序。各市招办应统一办理五年制高职招生录取手续,已被五年制高职录取提档的考生,不得再为其办理其他学校录取手续。高中阶段学校录取名册经市招委审批后由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报到注册,统一办理学籍入库手续。未经批准的招生行为一律无效,教育行政部门不予办理学籍。
4.录取数据上报。各市招办应在录取工作结束后,将录取数据汇总上报至省教育考试院,由考试院大数据中心平台进行数据库建设,实现全省录取数据共享。
二、教学政策
(一)人才培养方案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94号)明确中等职业教育实行“2.5+0.5”的人才培养模式,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实行“4.5+0.5”的人才培养模式,制定职业教育各专业大类教学指导方案。《省教育厅关于制定中等职业教育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苏教职[2012]36号),明确了制定全省中等职业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招生对象与学制、培养目标、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人才培养方案基本内容、人才培养方案管理等内容。其中,基本原则是主动对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注重中高等职业教育课程衔接、强化校企融合、坚持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中等职业教育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管理一线工作的技术技能人才。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重点培养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需要的发展型、复合型和创新型技术技能人才。公共基础课程与专业技能课程的课时比例为4:6。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在校学习时间为9个学期。每学年为52周,其中教学时间40周(含复习考试),假期12周。每学期教学周18周,机动周2周。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时数约为5000。语文、数学、英语、体育四门公共基础课程,五年制高职开设8~9个学期;五年制高职语数外总学时分别为360、320、320左右;体育按每周2课时安排。对文化基础有不同要求的专业,可根据需要对语文、数学、外语课时作适当调整。任选课程占总学时比例应不少于10%。人才培养方案基本内容包括专业与专门化方向、入学要求与基本学制、培养目标、职业(岗位)面向、职业资格及继续学习专业、综合素质及职业能力、教学时间分配表、教学时间安排表、专业核心课程标准、专业教师任职资格、实训(实验)条件、编制说明。《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试行)的通知》(苏教职[2013]34号),公布了中等职业教育36个专业、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44个专业的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试行)。
(二)课程标准
2008年5月,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职业教育课程改革行动计划》精神,深入推进全省职业教育文化课程改革,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以省职业教育文化课程教科研中心组为主体,成立省中职、五年制高职语文、数学、英语等6个课程标准研制组,聘请沈彬等48位同志为研制组成员。2009年12月,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语文、数学、英语课程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教职[2009]48号)明确新公布的五年制高职课程标准自2010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要求各地、各校认真组织对五年制高职课程标准的学习,及时组织相应的师资培训和教研活樱提高教师把握和运用课程标准的能力,提高文化基础课程的教学水平。
三、专业政策
(一)专业目录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五年制高职教育的特点,参照《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2008年,《省教育厅印发(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试行))的通知》(苏教职[2008]6号)首次公布《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共计19个大类、275个专业。明确《目录》是我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和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指导性文件,适用于实施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要求我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须按《目录》所列专业名称申报招生计划、制定培养方案、组织教育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形成品牌特色。2016年,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省教育厅对《目录》进行修订,印发了《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16年)》(苏教职[2016]7号)。明确原有的《目录》自即日起废止,现有在校生按原专业培养至毕业。要求各职业院校要依据新目录对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全面修订。
(二)专业设置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高[2004]4号)、《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10]9号)等文件要求,2011年,省教育厅印发《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办法(试行)》(苏教职[2011]3号),明确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的设置原则、设置基本条件、设置申报程序、监督与管理等。强调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是以高素质高技能人才为培养目标,招收初中毕业生,实施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融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于一体的专科层次职业教育。各学校之间专业优势互补、各有特长。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核定学校专业数量。各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年度增设专业一般不超过2个,各专业办学点一般不超过1个。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必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应紧贴地方(行业)经济社会发展,有稳定的人才需求,符合学校事业发展整体规划。二是有相对稳定的社会需求,年招生规模一般不低于40人(艺术、体育等特殊专业除外)。三是有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教师队伍,专任专业教师均应获得本科以上学历,人数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获得与专业相关技师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非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不少于3人;具有本专业副高职称的骨干教师不少于2人;有一支数量适当、水平较高、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四是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相关图书资料、实训基地等教学设备配套齐全,其中,理工农医类专业教学仪器设备总值应不低于200万元,其他类专业应不低于150万元。五是已举办与本专业相同的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或相近的五年制高职专业。
专业设置申报每年集中进行一次。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和指导学校进行专业设置调查与论证。每年3月15日前,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省教育厅成立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建设指导委员会,于每年4月初对各地专业设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专业设置评审实行文本审核与网上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必要时进行现场评审。对符合设置要求的专业,由省教育厅发文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招生计划。
(三)专业建设
2008年3月,省教育厅印发《江苏省五年制高职专业建设水平评估指标体系》(苏教职[2008]12号),包括建设目标与思路、基础能力建设、课程改革与教学管理、质量与效益、特色与创新项目五大方面的指标。2009年、2010年,分别组织了对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分院、办学点的五年制高职专业建设水平评估。《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江苏省五年制高职专业建设水平评估结果的通知》(苏教职[2009]52号),认定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等22所学校的“区域地质调查及矿产普查”等41个专业为“优秀”等级,认定259个专业为“合格”等级。《关于公布江苏省五年制高职办学点专业建设水平评估结果的通知》(苏教职[2010]43号)认定江苏省江阴中等专业学校等5所学校“电子信息工程技术”等5个专业为“优秀”等级,认定江苏广播电视学校等23所学校“主持与播音”等82个专业为“合格”等级,认定江阴华姿中等专业学校“机电一体化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等2个专业为“不合格”等级。
2011年,省教育厅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建设标准》(苏教职[2011]39号),提出到2015年,全省所有设置专业均达到合格水平,同时面向主导产业、支柱产业、特色产业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创建300个中等职业教育、100个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品牌专业,创建150个中等职业教育、50个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特色专业。通知要求,2011年,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中等职业教育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合格专业建设标准,对本地区所有现在举办、并有一届毕业生的中等职业教育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进行检查视导。将达到合格标准的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认定为中等职业教育合格专业;对达到合格标准的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推荐省教育厅认定其为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合格专业。将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专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按照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暂停该专业招生或不予安排招生计划。明确各地每年新增加的有一届毕业生的中等职业教育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均应进行相应的“合格专业”认定工作,并于每年的12月1日前,将本地合格专业认定情况报告报至省教育厅职教处。“十二五”期间,省教育厅依据中等职业教育和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特色专业、品牌专业建设标准,共认定中职和五年制高职品牌专业374个、特色专业232个。
四、学生管理
(一)学籍管理
省教育厅印发《江苏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苏教职[2002]1号),明确了五年制高职学生入学与注册、成绩考核、课程的选修重修和补考缓考、课程的免修免听和免试、学业警告及转入下一年级、转学与转专业、休学停学与复学、退学、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毕业和结业、附则等12章67条规定。《省教育厅关于五年制高职学生转学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职[2005]39号)就五年制高职学生转学、五年制高职学生转入中专或申请改发中专毕业证书等有关事项作了补充通知,进一步明_了五年制高职学生转学(转入中专)的受理条件、办理程序、需提交的材料等。
(二)德育督导
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印发的《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督导评价标准(试行)》(苏教职[2012]30号),要求牢固确立德育工作在职业学校教育教学中的首要地位,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省新颁德育工作标准,切实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督导检查。从2013年开始,省教育厅每年组织开展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督导检查。2015年,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2014年)〉的通知》(苏教职[2015]25号),要求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新大纲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宗旨,加快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德育工作队伍,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德育工作薄弱环节,健全职业学校德育工作保障机制。省教育厅组织专家修订德育工作督导评价标准,印发了《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督导评价标准(2015年修订)》(苏教职[2016]1号),包括组织领导、德育制度、队伍建设、育人环境、内容途径、德育成效、特色创新七个方面的评价内容。自2016年起,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督导(视导)执行新标准。
(三)创新创业
2006年起,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弘扬创新、创业、创优的江苏精神,培养创新型技能人才,省教育厅、省科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文明办、省科技厅、团省委、省知识产权局等7个部门每年联合举办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大赛,通过竞赛活动普遍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增强学生创造能力,形成一批创造成果,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大赛组织办公室设在江苏省青少年科技中心。2010年起改成每两年举办一届,目前共举办了七届创新大赛。
2006年,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实施江苏省职业教育创业行动工程的意见》(苏教职[2006]20号),明确实施创业行动工程的目标任务,要求把握实施创业行动工程的关键环节:树立创业理念、开发创业课程、孵化创业项目、建设创业载体、开展创业实践,强调实施创业行动工程的组织保障。鼓励、扶持在校生创业,推进创业知识教育向创业实践转变。与北京光华慈善基金会合作,引进美国国家创业指导基金会(NFTE)创业课程,每年举办NFTE创业教育师资培训班,培养创业教育认证教师,组织学生通过创业课程学习获得结业证书,提高创业能力。全省职业学校普遍开设创业教育课程,积极推进创业教育实践,建设创业基地与创业园区,扶持一批学生开展创业。2015年,省教育厅委托省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举办了首届江苏省职业学校创业能力大赛,开设创业计划竞赛、创业实践挑战赛、创业教育教学能力竞赛、毕业生优秀创业成果评选等竞赛项目。中职学生组参赛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及五年制高职一至三年级学生;高职学生组参赛对象为五年制高职四至五年级学生;教师组参赛对象为中、高等职业学校在职在编教师或已连续聘用三年以上、在报名学校领取工资的在聘教师;毕业生优秀创业成果评选参评者为中、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毕业五年以内的学生。
五、技能教学
(一)技能教学基地
自2011年起,省教育厅启动建设四批省级职业教育技能教学研究基地。《关于做好全省职业教育技能教学研究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苏教职[2011]45号)明确技能教学研究基地的任务、申报对象、申报条件和评审程序。技能教学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开展技能教学研究,开发技能教学课程资源,开展技能教学师资培训。研究国际国内行业、企业最新技术、最新标准、最新岗位设置要求,指导职业学校技能教学改革。承担全国、全省职业学校技能大赛各专业比赛内容、教学方法的研究工作,负责指导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选手集训、全省职业学校技能大赛和部分职业学校校际联赛组织工作,推动我省职业学校技能教学水平的提升和技能大赛成绩的提高。
(二)技能大
自2007年起,我省每年组织全省职业学校技能大赛。2017年江苏省职业学校技能大赛由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局、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江苏省中华职教社联合举办。本次大赛共设12个类别70个竞赛职业(工种)和项目。各竞赛项目分中职学生组、五年制高职学生组、教师组三个组别。中职学生组参赛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在校生及五年制高职一至三年级学生;五年制高职学生组参赛对象为五年制高职四至五年级学生;教师组参赛对象为中、高等职业学校在编教师或已连续聘用三年以上的在聘教师。获得过省赛、国赛学生组一等奖的学生选手不得参加同组别、同项目2017年度竞赛。获2015年、2016年教师组一等奖的教师不得参加同一项目2017年度竞赛。团体赛每组可报1~2名指导教师,个人赛每名选手可报1名指导教师。团体赛不得跨校组队,同一学校相同项目报名参赛队不超过1支;个人赛同一学校相同项目报名人数不超过2人。现代物流技能大赛增设职工组。本次大赛根据教育部颁布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方案,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标准,由大赛组委会组织专家命题。奖项设置:参赛选手奖、指导教师奖、团体优胜奖。根据竞赛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参赛人数的10%设一等奖,20%设二等奖,30%设三等奖。参加中职组、高职组比赛的五年制高职学生不享受普通高校对口单独招生奖励政策。对获得部分赛项的教师组(含职工组)一等奖第一名的选手,由省总工会授予“江苏省五一创新能手”荣誉称号。对获得部分赛项的教师组(含职工组)一等奖第一名、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选手,由团省委授予“江苏省青年岗位能手”荣誉称号,并予以优先评选“江苏省杰出青年岗位能手”。对获得教师组(含职工组)一等奖第一名的女选手,由省妇联授予“江苏省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对具有国家职业技术标准的职业工种,且获得教师组(职工组)一等奖第一名的选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江苏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对获得一、二、三等奖选手的指导教师颁发优秀教练奖。根据省级比赛的结果,将选拔部分专业优秀选手代表我省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六、实习就业
(一)顶岗实习
自2013年秋季起,江苏全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2.5+0.5”、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4.5+0.5”的分段培养模式,加强校内文化基础和专业基础教学、实训教学和校外认识实习、跟岗实习,优化校外顶岗实习,顶岗实习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办职[2014]7号)明确,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牵头负责开展全省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与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工作,省职业教育学生发展教科研中心组组长单位具体负责信息系统研发。江苏省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与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系统首先在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下属分院、办学点及我省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使用。《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苏教职[2016]27号)明确要求各地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组织工作,认真做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过程管理,健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考核评价制度,落实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安全管理责任。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和权利。建立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各职业学校应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各项具体管理制度,选派优秀实习指导教师和师傅全程跟踪指导,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监管,充分利用江苏省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管理与毕业生就业跟踪服务系统等平台,做好学生实习信息化管理。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a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