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方式创新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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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式创新论文

管理方式创新论文范文1

1.1人事管理理念较为落后地方高校相对于区管大学的人事管理观念而言较为落后,目前仍然停留在传统“以事为中心”的管理模式层次上,这种管理观念过于注重人的成本性,并没有重视人的效益性,重结果轻过程,一味的强调个人对学校的付出,而学校并没有考虑个人的发展。这样的话导致人事管理的日常工作都是一些琐碎的日常事务,上级部门都是以命令式的指令将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任务下达给下级,而被管理者只有循规蹈矩的执行指令,教职工在整个过程中都没有自,无法将他们的主人翁精神充分发挥出来。

1.2选人用人制度缺乏合理性目前,很多地方高校的专业素质水平低下,高学历、高职称的人才较少,更加缺乏在业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领军人,因此很多教师也只可以负责普通课程教学,整体的科研水平较低。而且地方高校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很少是科班出身,现代化的管理理念、管理知识相对缺乏,管理质量不高,也没有充分发挥出人力资源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地方高校教育的发展。另外,目前地方高校并没有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很多人在获取高学历学位证书,或者被提拔任职后不思进取,安于现状,并没有主动提高自己的素质水平以及业务能力。

1.3缺乏科学、完善的分配激励机制当前,很多地方高校仍然坚持平均主义分配观念,每个人干多干少,干或者不干都是一个样,每个月领取固定的工资。虽然不同的行政级别、不同职称的工作人员在收入上存在一定差距,但是同职称、同级别人员的收入都一样,不利于良性竞争关系的形成。同时,地方高校并没有充分体现绩效工资的作用,教职工的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但是基本工资占比(70%)明显高于绩效工资占比(30%),这种分配方式很难将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发挥出来。其次,当前地方高校激励方式主要以物质激励为主,并没有关注教职工的精神层次需求,激励方式单一、老旧。而且由于地方高校经济条件有限,因此物质激励的强度、力度都相对较小,缺乏针对性,并没有将物质激励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2地方高校人事管理制度创新的建议和措施

2.1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论提出,人是一种极具潜力的宝贵资源,人具有个性和变化性,通过有效的管理、组织、安排可以最大限度的开发、利用人的潜能。因此,现代人事管理应强调以人为中心,管理者应站在被管理者的角度去思考问题,看待问题,关注人的思想动态、行为特点以及心理需求,从而有机结合人、职、事,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提高地方高校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地方高校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明确意识到高校发展依赖于广大教职工,在强调高校发展的同时,也应该关注广大教职工的需求以及发展,将调动、激励广大教职工的行为作为人事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挖掘教职工的内在潜能以及创造性,赋予教职工参与权利,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自觉投身于地方高校人事管理活动中。

2.2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完善选人用人制度地方高校应突破传统,打破常规,不断创新,不断尝试从新的渠道引进人才,为地方高校人才队伍注入新的活力,优化地方高校人力资源结构。具体而言,地方高校应采用刚柔相结合的人才政策,比如在有限编制条件下,可以建立专职教师和兼职教师有机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可以高薪聘请国内外一些高水平的高级专业素质人才作为兼职教师,只要分离这种人才的使用权及所有权,就可以解决人才编制问题,这样有利于提高整体队伍素质以及高校整体科研教育水平。如果当下紧缺一些优秀人才,可以采用委以重任、破格提拔或聘用、先聘后用等方式。同时,地方高校应该建立健全选人用人机制,应将岗位聘用制作为地方高校人事管理制度的基本,严格遵循“优胜劣汰、择优聘用”的基本原则,如果是因为历史原因不得不聘用的教职工,和现代高等教育不适应,高校应按照这些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流或者进行其他的安排,解除“只进不出”的窘境,形成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另外,应制定严格的绩效考核管理制度,在聘用后定期对教职工的业务成绩进行考核,提高教职工的绩效意识、责任意识,形成良性竞争机制。

2.3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地方高校应打破平均主义分配理念,以绩效管理为重点,以岗位聘任制作为管理基础,将教职工的工资收入和他们的工作绩效和岗位职责直接挂钩,将工资的激励作用充分发挥出来,调动教职工的创造性、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地方高校应丰富激励手段,采用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的方式,尽可能满足不同层次教职工的实际需求。鉴于地方高校的特殊性,高校应适当调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占比,另外应适当增加校内津补贴,确保教职工的福利。其次,高校应根据教师的职称、职务合理确定紧贴补助,同一个层级的教职工应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分配,这样的话不仅可以照顾高层次人才,也可以照顾重点岗位人才,形成合理的激励、竞争环境。

管理方式创新论文范文2

题目(中文):影响人文科技学院体育社团发展的因素分析

(一)本选题的理论、实际意义

大学体育社团是大学众社团的一分支。是在各体育单项基础上形成的,以各项运动项目为主要活动形式,学生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各种体育活动的学生自发组织,它把具有共同兴趣、爱好和体育需要的学生组织在一起,它以开展各种体育运动项目为活动内容,形式多种多样,内容丰富多彩,为成员个性的全面发展提供了充足的条件的团体。它是新时期学校体育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高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校体育社团已成立多年,目前已蒸蒸日上发展,但随之也暴露出其社团管理混乱、种类单一、活动经费有限等不足之处。

所以在当前我校体育教育日益注重下,我们有必要认真对大学生体育社团的重要性和影响其发展的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旨在促进学生体育社团的更好发展。本文通过对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体育社团发展的因素方面进行分析,旨在了解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体育社团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更好地促进人文科技学院体育社团的发展,充分发挥体育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文献综述(国内外有关本选题的研究动态和自己的见解)

本人通过对中国期刊网和网上查阅了大量的关于高校体育社团的文献资料,现将所查文献阐述如下:

1、体育社团的现状

王利涛在《高校体育社团开展现状及对策研究》(2011)文章中对高校体育社团现状调查发现:体育社团种类比较单一;多数体育社团的负责人对社团的长远发目标没有一定的概念、眼界不够开阔、综合能力较差,造成社团也比较平凡;指导教师在社团的开展过程中进行具体指导的没有时间;通过对高校社团成员参与社团组织的出发点进行分析,主要以娱乐性和目的性为主。

王传友,冯伟.《高校体育社团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2009)中提到各类体育社团组织基本都有固定的名称和负责人。但是,多数体育社团组织的负责人缺乏对体育社团组织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发展目标,主要以近期和短期行为开展活动。绝大多数体育社团组织没有必要的管理章程和行政组织措施,财务管理和开展活动的秩序较混乱,造成社团发展和内部管理低层次的重复发展,停滞不前。

2、体育社团发展的影响因素

李明,刘继志在《影响高校体育社团发展的因素及对策研究》(2010)中分析了制约高校体育社团发展的因素有:缺少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体育社团的继承与发展不够,体育社团参与者与参加者的性别比例发展不平衡,法律安全意识淡薄等四个方面分析了制约高校体育社团发展的原因。

黄林在《高校体育社团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2012)总结了影响高校体育社团发展的因素有:外在因素。学校对社团活动的限制,很多高校规定学生社团活动仅限于学生活动,不能参与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这些规定严重限制了社团的发展,办公和活动场所的限制。内在原因。体育社团自身组织机构不健全。社团干部选拔没有经过严格的程序,缺乏岗位培训和岗位机制,导致社团干部责任意识较差,选的干部经验不足,不能担当重任,不利于工作的开展。社团活动内容单一,对社团成员吸引力不够,导致很多成员参加活动的积极性不高,平时很少关注社团活动。

3、体育社团存在的问题

王惠在《高校体育社团在构建和谐校园中的价值研究》(2008)文章中提到了目前我国高校体育社团总体上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其运行中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制约着高校体育社团在构建和谐校园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从可操作的层面上提出我国高校体育社团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具体包括对体育社团实行宏观管理,建立长效发展机制,完善财务制度,强化服务功能等方面。

张登峰在《影响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发展的因素及对策研究》(2009)总结出我国高校体育社团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自身的组织机构与法规制度建设不完善,管理方式上的行政化色彩浓厚,经费来源单一,市场化程度不高,影响自身的发展速度与规模,进行了分析,同时还提出了建议。

刘强德在《我国体育社团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006)提到我国体育社团发展中存在的主要内容有:员流动性大,种类过于单一、管理制度不健全、高校体育社团的物质条件差、团干部差异大,服务意识差。

4、体育社团的发展对策

梁平,王林等人在《体育社团现状与对策研究》(2008)中提到大学生体育社团的发展对策有:1转变认识观念。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体育生活化也成为大学生余暇生活的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引入有偿体育服务,使大学生体育社团向体育产业化方向发展。2变组织结构。管理原则方面做到“以学生为主体”使体育社团在校园文化的统一思想指导下,形成各个项目“随需而发”的宽松局面,为学生充分提供各种参与社会实践的空间。3优惠扶持政策。转换管理方式的基础上,学校可以在活动的各个方面提供有偿服务,给予优惠和扶持,逐步提高社团(俱乐部)的生存能力,为社团发展形成良性循环打下扎实的基础。

周艳,顿志强等在《全国性体育社团现状分析》(2002)提到要加强制度建设创建一系列完善的体育社团管理制度、监督制度,是我国体育社团发展走向成熟的必然选择。

本人通过对有关影响大学生体育社团发展因素的分析和研究的文献资料分析后发现,许多学者做了大量关于影响大学生体育社团发展因素的分析和研究。了解到高校体育社团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再联系到我校体育社团目前发展也存在各类问题,阻碍了我校体育事业的发展。从以上我觉得应该从两方面着手分析:体育社团的外在因素和内在因素。结合实际出发对我校体育社团进行全方面分析,旨在为我校体育社团的发展提供帮助。以上这些研究中所采用的分析方法将会为本课题的分析提供有力的支持和帮助。

(三)研究内容

1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体育社团的基本现状

1.1我校体育社团各分社的基本情况

1.2社团人员管理、运行基本情况

1.2各社团开展活动的效果情况

2影响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体育社团发展的内部因素

2.1社团的结构、规章制度

2.2社团的管理模式及规划

2.3社团的指导老师、学生干部的专业技术及引导影响能力

3影响湖南人文科技学院体育社团发展的外部因素

3.1社团的活动场所、活动经费、宣传体系

3.2社团的参与者与参加者的积极性

3.3学校制度对社团的影响和各级领导对社团的重视程度

(四)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一、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阅读大量与大学生体育社团研究的有关文献资料、并收集整理。

2.调查法:对部分体育社团的指导老师和负责学生进行调查。

3.数据统计:对调查来的资料数据进行整理和统计

4.逻辑分析:对最终的资料进行总结分析

二、技术路线:

收集文献资料和了解调查对象的基本状况—整理资料—制作问卷和拟定相关访谈的内容—发放问卷和进行访谈—回收问卷—整理问卷—分析结果—整理资料—撰写论文¬—修改论文—定稿。

三、可行性分析:

1、本人对该课题充满着浓厚的兴趣,并查阅了大量相关资料。

2、本人是湖南人文科技学院的一名学生,并且参加过体育社团活动,可以更深的体会社团中的现状。

3、与本研究相关的文献资料较多,可以对研究成果提供借鉴和参考,能为研究顺利的进行提供理论依据。

(五)进度安排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1.完成期限

(1)20XX年1月确定指导老师,确定课题,搜集资料,不断完善研究方案,争取有一定的成果;将收集的资料进行初步整理,完成开题报告。

(2)20XX年2月下旬,继续开展研究,并争取在某些方面实现质的跨越,完成论文初稿一、二、三稿,并请导师审查。

(3)20XX年3月,继续开展研究,完成论文修改稿,并请导师审查,送系部预审。

(4)20XX年4月,接受导师审查鉴定,结题验收,论文定稿。

2.主要措施

(1)运用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

(2)利用图书馆和电子阅览室查找相关领域的最新理论期刊、参考最新论文范本,收集资料;

(3)指导老师的指导,与老师沟通。

(六)主要参考文献(不少于10篇)

[1]王利涛.高校体育社团开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高校论坛,2011,(10):80.

[2]李明,刘继志.影响高校体育社团发展的因素及对策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

[3]黄林.高校体育社团发展的主要影响因素分析[J].体育世界(学术版),2012(31):231.

[4]王惠.高校体育社团在构建和谐校园中的价值研究[D].[硕士论文].厦门大学,2008.

[5]张登峰.影响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发展的因素及对策研究[J].中国校外教育体育与艺术,2009.

[6]刘强德.我国高校体育社团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辽宁体育科技,2006(28)

[7]梁平,林葛.体育社团现状与对策研究[J].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08(28).

[8]崔丽丽,叶加宝,苏连勇.全国性体育社团现状分析[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2.(04).

[9]周艳,顿志强等.我国高校体育社团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J].山东体育科技,2010.

[10]伟巍.高校体育杜团发展制约因素分析及发展对策研究[J].体育世界(学术版),2011(11):51.

[11]丁斌.高校体育社团组织建设若干问题研究[J].吉林体育学院学报.2006

[12]王传友,冯伟.高校体育社团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J].吉林体育学院学报,2009,25(01).

[13]汪桂花,赵永魁.影响新时期大学体育社团发展的因素及对策研究[J].辽宁体育科技,2010,32(05).

[14]黄亚玲.论中国体育社团[D].[博士论文].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03

[15]解会娟.高校体育社团组织建设若干问题的调查研究[D].[硕士论文].山西.山西大学,2005.

管理方式创新论文范文3

关键词:服务创新;图书馆;读者服务

创新是知识时代的主旋律,创新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发展的不竭动力。对于图书馆来说,要想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最关键的就是要服务创新。图书馆应改变传统的服务观念,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深入了解读者需求,充分运用各种服务方式和技术手段,向读者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信息资源服务,靠主动化、个性化的读者服务来使自己不断发展壮大。读者服务创新是图书馆的唯一出路,只有不断创新,把握机遇,图书馆工作才能有活力,才能在未来信息服务中赢得主动,图书馆的服务才能吸引读者,图书馆事业才能健康发展。

专业图书馆的基本职能是搜集、收藏、整理、保护图书资料,为专业的业务人员提供业务学习和学术研究的支持。探索服务是时代的需要,是开拓文献信息工作新增长点的举措。图书馆用户信息需求的细化和深化,迫使图书馆重新审视自己的价值与功能,动态地适应和改变服务末业务架构,围绕用户的需求,重新组织信息、设计服务。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已经是高度分化高度综合的时代。各种资料数量增多,博物馆资料室如何加强职能。把最有价值资料信息以最快速度的提供给专业人员,是博物馆资料室工作的目标。

1 发挥优势

开展深层次的信息加工,具体的服务形式如文献的信息挖掘和只是发现、文献的分析和评价等。把基于文本的检索、咨询、提供服务提升到基于内容的服务。发挥专业图书馆的优势:相关文献多,经过广泛收集,形成定题服务;研究需要有广泛的学科参考资料,图书馆员可以参与资料的编译和报道;研究需要对相关机构的研究成果进行文献计量分析,为其提供显示研究趋势分析。这些领域都能够发挥图书情报工作的专长。

要面向有关专业人员开展的服务,按照专业人员的需求搜集、精选与专业对口的文献资料。这不但要求资料人员既要有图书知识,又要熟悉本专业的各个领域,掌握专业书籍的出版和发行。在研究的基础上加以编制目录,撰写提要,为专业人员提供方便,可以随时以各种方式向专业人员提供各种新的信息,又可以随时得到读者的需求。这种服务方式一定会受到专业人员的欢迎,也会使资料室成为专业人员获取资料最快速最便利的场所。

2 藏书维护

博物馆的图书收藏方向应和自身工作相结合,有侧重点,增强专业图书的力量。要及时了解、掌握文博界的信息情报,拓展自己的学科知识,和馆内各部门多沟通,知道他们的需求,做到有的放矢。要贴近学科,积极与科研人员互动。在为其提供信息和服务过程中,深入了解用户需求是重要环节,他决定了每一项服务工作的细节。

日常工作中要预防虫害,保持温湿度;典藏空间要有火灾警报器,及自动灭火装置,水管埋设也应避开,以防漏水。;光照和紫外线的控制光线对于图书保存与使用都是有害的。在库房建筑方面,应采用无窗结构。使用有窗户的库房时应采取措施阻止阳光线直射图书,也可采用具有紫外线过滤功能的玻璃。应尽可能使用过滤紫外线的照明灯具。应尽量减少珍贵图书的展览时间,减少照明时间;及时去酸,文献的酸化,将严重影响古籍纸张的耐久性,降低图书的保存寿命,因此对已经酸化的图书需要进行去酸处理,以提高纸张的耐久性。去酸是指采用特定的碱性试剂中和纸张内的酸性物质的过程。研究证明,对于已经酸化的图书,经去酸处理后,耐久性会明显提高,一般可增加保存寿命2-5倍以上。图书的pH值低于6.2就应进行去酸处理;如果pH值低于5.0,就必须进行去酸处理。定期消毒;可以使用阳光曝晒法:将图书放置阳光下爆晒8个小时以上,就可以杀灭大量的微生物和蛀虫。微波消毒法:将少量图书用湿布包裹放入微波炉,在650W功率5-10分钟。臭氧消毒法:将大量的图书放置消毒柜中消毒一个小时,两个小时候管理人员进入整理,此法对图书有一定的损害;为了更好的保护图书,免受外界环境的影响,可以采用除氧封存、充氮封存等措施进行保护。在真空的条件下,各种微生物都因缺氧不能生存,各种化学物理变化也得到延缓,从而延长图书的保存寿命。氮气在常温下化学性质极不活泼,很难发生化学反应。因此充氮保存的图书能够延缓老化,延长保存寿命;对于图书受损后之复原,通常采裱褙、重新装订成册,以保持其完整性。虽然恢复一本完整的图书,却也失去历史原味,尤其古籍或古文书,在历经岁月洗礼后,必留下年代痕迹,裱褙之后,褶痕不再,对纸质的研究也不利,为做历史见证、保护完整,应使用保存和管理两种方法。

藏书是为人服务的,物尽其用,才能体现它的价值。要保护好珍贵图书,可利用缩微技术,把文献资料复制下来,或者把文献资料放到网页上。加强管理,完善的图书维护工作,需要有妥当的保存管理政策。同时,随时注意典藏状况,预防不利因素的发生。维护工作的认识与各不同专业领域者的共同参与,更是维护工作得以执行的要件。完善的图书管理工作,需要有妥当的保存管理政策,也要有丰富的管理知识,以及维护的各类专长人员。比如取拿时必需带手套,翻页时要小心,轻轻由左下角翻起,不可放置任何物品于上等等。图书的损伤,虽然有环境影及人为等原因,而维护,则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也是图书管理人员的责任,积极排除受损的种种因素外,与各不同专业领域者的共同参与。管理人员要不断充实专业知识,才能有效的达到维护图书,保存文化资产的目的。

3 拓展领域

加快图书馆自动化建设,实现文献信息资源共享。实现图书馆自动化管理是网络时代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的迫切需要。将信息分成两类,一类可以对外开放,便于随时查阅。另一类为内部专业查阅,附加密码。联机检索和光盘检索将代替手工检索,读者只需确定检索范围,图书部门可以灵活信息,有多重检索功能的信息服务平台。

博物馆资料室开展工作不能只是传统的图书管理方式,必须在工内容和服务模式上作以改变。变单纯的阅览管理服务,为主动动态的服务。加强文献的总结工作,将新信息、通报、评价、论文等搜集编目;进行课题研究,经常与专业人员沟通,确定研究方向。编写各种文献,即使提供国内外最新相关信息动态、著作资料;建立网络检索体系,根据专业的需要,建立检索途径,使专业人员在自己办公室的电脑里就可以检索到需要的信息;如果条件允许,进行外文资料的翻译工作,尽量扩大服务的领域。

专业图书馆要充分发挥优势,定期的面向社会开放,根据发达国家图书馆的经验,图书馆面向社会服务是发展的趋势,图书馆界多年来对此也进行了一些理论和实践的探索。也可以向其他专业图书馆学习,借鉴的成功经验。图书馆一般提供借阅、咨询检索、复印服务、文献传递服务。有的图书馆还提供馆际互借和免费的信息检索、培训课程等服务。但是专业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是有原则的,也只能是部分对外开放的。必须在保证馆内读者服务正常有序的前提下进行。得到领导的支持和馆内读者的理解,是图书馆面向社会开放的基础。图书馆管理人员要认真研究本馆的资源、设备、馆舍和人员的条件,根据本馆读者服务的特点,有计划、有重点地提供服务。

专业图书馆服务与创新是图书馆发展的趋势,通过优质高效服务,产生强大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使图书馆与社会结合更加紧密。因此我们应该做好思想上的、物质上的准备,迎接这一挑战。建立一个科学服务的图书馆管理、服务体系。专业图书馆具有得天独厚的资源优势,我们可充分利用这一点,开展定向研究,进行定向服务。专业图书馆的地位独特,内涵丰富,更有着取之不尽的题材。要在思想观念、业务架构、服务方式、操作流程、人员队伍和评价机制等各方面适应由传统服务转向知识服务的变革。专业图书馆工作涉及的面是宽泛的,有潜在的能量,要靠我们去发现和积淀。

参考文献

[1] Kyrillidou M. Research library trends : ARL Statistics[J] . J Acad Libr(S0099 - 1333) ,2000 ,26(6) :427 - 436.

[2] 吴建中. 21 世纪图书馆新论[M] . 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3 :序言.

管理方式创新论文范文4

[关键词]地方工科院校;本科生科研

[中图分类号] G642.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6)06-0025-03

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深入实施系列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推动科技创新资源原则上向全体在校学生开放等。创新创业教育正式走入了高校人才培养体系,这意味着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将从“知识本位”向“能力本位”转变,而科学研究工作也要充分发挥其独特的育人功能,促进大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提高。

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并不是新生事物。美国的MIT、伯克利大学等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启动了本科生参与科研行动计划,而我国行动较早的有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然而,这些较早推行科研育人的学校大多为研究型大学。相对于地方工科院校而言,这些高校科研资源丰富,师资数量充足,学生的素质也相对较高。因此,地方工科院校在推行科教协同工作时,既要把握本科生科研活动的普遍性特征,学习研究型大学的工作经验,同时也要从自身的情况出发,明确推行本科生科研活动的意义,对实施方式、考核制度等制定适合自身情况的政策与措施。

一、创新人才培养: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的意义

将科研融入教学,以科研活动培养学生始于洪堡时期的柏林大学。彼时的柏林大学开创了一系列的制度用于开展科研育人活动,如著名的教学-科研实验室与教学-科研研讨班。随着大学逐渐“世俗化”,科学研究的目的渐渐从满足“闲逸好奇的精神”转向满足社会经济需求,科研工作的重点则逐渐从培养人才转向追求科研成果。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大学教师提供的科研成果使得高等学校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科学研究也独立成为大学的一项重要职能。时至今日,科研实力与科研成果已成为影响大学排名的重要因素。

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意义在于获得科研成果,研究型大学的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可以提高科研能力,帮助他们从本科生向研究生过渡并为今后的继续深造奠定基础。但是,对于以培养工程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地方工科院校而言,如果仅仅从提升科研能力为出发点开展本科生科研活动,就极易使得这项活动“水土不服”,甚至对人才培养工作起到不利的影响――地方工科院校的学生大多在毕业后走上生产、管理、服务一线,更多的是面对实用性、技术性的工作,参与科学研究的机会不多。如果单纯以培养“科学家”为目标,不仅违背了大众化教育背景下人才培养多样化的原则,同时必然会降低人才的社会适应性。

工程型、应用型人才虽然侧重的是实用性技术,但是这并不代表他们只是产业线上一颗熟练的螺丝钉。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制造2025》中提出的要求,我国未来需要的是高层次、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和创新型人才,而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正是目前我国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短板”。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根源就在于我国大学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以课堂、教师和教材为主的“三中心”教学模式,注重学科体系的完整性却导致了学生知识体系的条块分割,强调知识的掌握却忽略了综合实践运用。

有研究人员提出创新型人才与传统型人才相比最大的特征在于其是否具有强烈的好奇心、独特的思维方式和丰富的想象力等。[1]要实现这样的人才培养目标,就不能只关注学生对知识的掌握,还要注重在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创造能力与动手能力。按照建构主义的观点,这些能力是不可通过“传递”而获得的,只能由学习者自己在实践中主动构建。通过参与科研活动,学生将书本上学习到的知识运用于实践中,锻炼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其次,在这一过程中,学生掌握了科学的研究方法,形成了科学的思维方式,养成了发现问题、思考问题的习惯,成为一个学会探究、热爱探究并掌握探究方法的人。无论学生将来处于何种岗位,都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价值并在岗位上有所创新。因此,地方工科院校促进大学生参与科研活动并不是培养科学家,而是旨在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与能力,培养创新型人才。

二、探究式学习:本科生科研活动的性质

教学与科研融合的本质意义在于教育与科研最终都统一于人才培养[2],这就使得本科生所开展的科研活动与研究人员所从事的科研活动具有一定的差异性。美国加州理工学院莫科尔教授将本科生科研理解为“泛指学生和教师在科学、工程、艺术、人文科学以及社会科学领域所开展的各种协作。与此同时,它还可被用于描述探究性和研究型课程的教学活动”。莫科尔的这一阐释为当前学界的研究者们所普遍接受,它不仅指出了本科生科研活动的多样性,同时也认为这一活动是一种教师与学生协作开展的探究性学习活动。[3]我国也有研究者持这一观点,认为从教育规律来看,本科生科研应是一种在教师指导下,学生学习与研究相结合的过程,它要同时服从科学研究的逻辑以及教育的逻辑。[4]因此,本科生科研实质上是一种探究式学习。

将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视为一种探究性学习过程,不仅是由这一活动的意义所决定的,同时也是由高等教育的课程内容及教学需要所决定的。高等学校的课程,特别是低年级学习的基础课程大多以概念、定义或原理为主。尽管从教育心理学的角度而言,学生对基础知识、原理的掌握有利于后续知识的学习,并有助于学习者适应各种不同的情境。然而,根据我国教育研究人员的调查显示,从基础知识到应用知识,再到现实场景,知识的迁移并不是自然而然的发生的。也就是说,不经过一定的训练,基础知识难以被用于解决各种实际性问题。[5]而这一点对于地方工科院校的学生而言尤为重要,毕竟他们毕业后面临的正是各种实际性问题,因此更要懂得如何架构知识与实践之间的桥梁。

按照情境认知和学习理论的观点,概念性知识的学习要与使用它的具体情境紧密结合,即学生在课堂上学习到的概念、原理等一系列“概念性工具”,只有在特定的情境中应用才能被最好的理解。[6]而科学研究正是这样一种有效的特定情境。教师为学生提供或指导学生自主选择的课题与学生当前的实际水平相关联,即类似于打造出一个教育心理学上所提出的“最近发展区”。借助教师的指导,学生运用书本上的知识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的方案。通过这一过程,不仅有助于促进学生新旧知识体系的相互融合,也锻炼了学生将知识运用到实践中的能力。

三、过程与结果并重: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的考核

尽管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的意义与功能为高校管理者们所认同,但是大部分高校在推进这项工作时仍然顾虑重重,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这项工作的考核难度要远远大于传统课堂教学,如教师的工作量如何界定、如何评价学生的成绩等。目前我国高校对本科生科研活动常见的管理方式是科研课题管理式,即课题立项时要填写申报书,中间要开展中期检查,提供阶段性进展,结束时要进行结题答辩及成果审查,并最终以是否完成立项时提出的研究目标作为成绩判定的依据。如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就大多采用这样的管理与考核模式。

这种单一以研究成果作为考评依据实质上是一种结果性评价,注重的是结果而非过程。这样的评价方式虽然可操作性较高并且相对客观公平,但是也有显而易见的缺陷。首先是评价目标的缺失。本科生科研活动是一种人才培养的过程,个体在这一过程中所获得的知识、能力、素质等各方面的发展都应该成为考核的目标。其次是评价主体的缺失。本科生科研工作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的,学生在整个研究活动中投入的精力、获得的成长、发挥的作用等并不能完全通过研究成果体现出来,而这时指导教师的评价就是重要的考评依据。以科研模式管理本科生科研活动所存在的问题也被高校管理工作者们所意识到,例如在首届全国大学生创新论坛上,不少高校的指导教师就指出“应重在学生通过这个过程学到了什么,如果仅仅局限于发表文章、获得奖励反而急功近利”,“应重在给学生带来创新思维和实践收获,过分注重成果反而就表现出浮躁的情绪”等。[7]

显然,单纯从科研成果评价本科生科研活动并不能充分实现以科研促进创新人才培养这样的目的。既然大学生科研过程本质上是一种探究性学习,那么就更应注重对过程的考查,强调通过科研活动促进学生的发展,而不能过于看重发表了多少篇论文、获得了多少项专利等。因此,对大学生科研活动考核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科研态度的考核。这一部分主要由指导教师负责评分,主要考查学生在参与科研活动过程中的精力投入,如是否经常到实验室、实践基地开展研究工作;对待研究过程中出现的难题、挫折时所表现出的毅力以及解决问题的工作态度如何等。显然,这一部分的评价可能会更多地受到指导教师个人主观倾向影响,因此这一维度在整个评价体系中不应过重,譬如以不超过权重的三分之一为限。

2.对科研规范的考核。这一部分主要由第三方,即学校组织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分。主要考查学生对科研方法的掌握,如文科的实证研究结论是否是通过正确的研究方法获得的,样本的采集是否科学以及相关统计方法运用是否得当;理工科项目的实验数据是否经过可重复的验证;撰写科研论文时能否规范地进行参考文献的标注等。

3.对科研成果的考核。主要考查学生在研究期限内是否能够完成当初预定的目标,主要通过学校教学管理部门、科研部门及学科专家共同组成的评委会以答辩的形式进行。答辩要注重考查学生对研究内容与过程是否熟悉,杜绝学生直接将老师的研究成果用于自己结题。同时,评审小组还应对研究工作给予建设性意见,帮助学生提高研究能力。

通过将科研过程与科研成果相互结合进行考核,才能真正地实现以科学研究促进创新人才的培养。诚然,对学校管理部门而言,这样的考核方式难度与工作量要远远要高于科研管理,但是如果一旦形成规范和制度,必然会有效地推动本科生科研活动的开展。

[ 注 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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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式创新论文范文5

[摘要]对区域创新不稳定性加以过滤的介质是区域创新能力。多主体知识共享是区域创新能力构建的关键。知识源及知识主体的多元性、隐性创新知识的大量存在、信任程度差另、信息不对称等造成区域知识不对称。在过去区域创新活动中、地方技术标准建设中、区域软技术获取中及区域创新与金融资本拟合配置中的知识共享是区域创新能力建设的主要路径。

[关键词]创新能力 知识不对称 知识共享 区域 路径

1 引言

创新是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源。这一过程中,创新产出本身的不稳定性促成创新能力内化,但内化到企业的创新能力建设有其必然的局限性。相较而言,区域多主体及其趋同的公共知识、基础知识及产业历程、社会规制使其天然成为这一统筹行为的载体。通过内化到区域的创新能力建设,创新主体可以在区域环境下通过知识共享更多地获得已有技术创新的使用经验,避免纯粹市场行为所带来的创新知识的浪费,并与区域多主体R&D结合,从而进一步积累新的创新能力,形成多主体创新能力建设的良性互动。区域创新能力的本质是区域拥有的知识,是以创新知识管理为基础的能力集群。区域创新能力建设以克服区域内知识不对称为前提,以区域内多主体知识共享为关键职称论文。

2 区域知识不对称及其原因

知识共享是区域创新能力建设的关键。区域创新能力建设受制于区域创新主体的知识宽度与知识深度…。知识宽度是指创新主体截面知识容量,决定创新主体创新过程中跨学科融合能力。知识深度是指创新主体特定领域知识的精深程度,反映创新主体专业知识质量,决定创新的先进程度。现代区域创新能力建设要求主体知识宽度与深度的结合。现代知识的大容量及高频次更新加剧了个体创新者实现这一结合的难度。多主体知识共享一方面帮助解决这一问题;另一方面又可进一步扩展知识深度与宽度,从而提升创新能力。创新个体应更多参与到区域知识共享中,从而提高区域创新绩效及其个体创新绩效。这样可以克服个体知识的局限性。知识共享过程比电子或书面形式记录或整理的过程对创新能力提高更有效率。但事实上区域内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知识不对称现象。知识不对称是指知识在创新主体问分布的不均衡状态。其关系如图1所示:

2.1 知识源、形成轨迹及知识主体特征

这包括:①知识源的多元性。知识的核心是个体对事物的了解,个体在搜寻、获得、解析、整理、扩散知识的一系列过程中会带有个体情境化特征,也就是说,即使相同知识源也会因个体内在知识结构及知识体系的不同而变成具有个体特征的不同知识源。何况现实中的知识源形式又有多元倾向。②知识形成轨迹的影响。个体知识深化过程会受到个体思维惯式、知识背景、成长履历等影响。任何时点上创新知识的位势均由其所继承的演进路径所塑造,其现有位势又限制了其在静态时点上对知识进一步遴选的方式和范围。③知识主体势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拥有自己的知识宽度和深度,从而决定了自己现有时点的知识存量,由于不可能存在位势完全一样的知识主体,势差必然存在。势差虽是知识交流的基础,但势差过大同样也会造成知识传播的障碍,从而加剧知识不对称。

2.2 隐性创新知识的大量存在

隐性知识是创新知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产品的排他性使其更重视隐性创新知识的积累。隐性知识的特征决定其多由实践中获得、需要借助于面对面的接触、交流、模仿、操作、共同经历等活动来学习和共享。它虽然具有同一主体时序积累的能力(也就是内生性),但却缺乏跨越主体或空间的能力(也就是空间粘性)。隐性知识的内生性及空间粘性加剧了知识的不对称性。

2.3 信任程度差异

信任程度差异影响知识传播的效率和传播成本,从而作用于知识不对称,如图2所示:

包括:①信任程度差异影响知识传播成本。知识主体是以人为中心的主体群,人的知识是在外部获取、互动交流中不断积累的,而外部获取及互动与这一过程所发生的搜寻成本和获取成本将受到当事主体相互信任程度影响。从而主体信任程度差异会导致知识不对称。②信任程度差异影响传播效率。显性知识传递过程中可以市场及价格机制达成(如产品创新知识),但由于其无形资产的本质属性,其合约的达成及履行仍有赖于信任程度。对于隐性知识来说,由于其创造和传播不容易被发现(如过程创新知识),其产权归属又很难界定,由此价格和市场不起作用或较少起作用,这时主体间信任程度对知识传播效率起决定作用。由上,形成基于信任程度差异的知识不对称。

2.4 信息不对称

知识多来自于信息,信息的不对称导致知识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表现在:①信息提供源不足。信息的公共物品属性使其市场价格难以确知,由此造成信息交易困难,常出现信息产品的逆向选择及搭便车现象,从而影响信息供给市场,造成信息提供源不足。②信息失真。信息主体处理不当、信息载体不规范、信息渠道不通畅等都会使得信息失真。

3 基于知识共享的区域创新能力建设路径

创新能力的形成离不开对知识的搜寻、获得、发展、扩散和交流。这一系列过程不能脱离特定区域社会经济背景和特定区域内的个体(创新主体)经历,同时取决于区域内人们之间的互动关系。区域多主体及其趋同的公共知识、基础知识及产业历程、社会规制使其天然成为这一统筹行为的载体。知识共享正是基于创新能力建设的必然性及克服知识不对称现象提出的。有效的知识共享可加速知识在区域内的流动与综合,促进知识创新,并构建属于区域自身特征的知识体系,从而更有效地推动区域创新能力产生的社会化进程。基于知识共享的区域创新能力建设路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3.1 基于更换主体的区域过去创新活动的知识共享

区域创新活动是高强度知识互动的过程,创新活动中会大量沉淀知识,这些知识的再利用对创新能力提高有重要意义,而这种再利用在更换主体情况下将更有意义。知识共享显然有利于更换主体的创新知识再利用。区域创新活动包括成功的创新活动和不成功的创新活动。成功的创新可以价格和市场机制为主进行知识共享。在成功的创新过程中,知识的再利用显得较为容易,因为这些知识的标准化及共享显得更有动力。这种成功的创新会以专利等知识产权等形式存储于创新个体,而这种标准化的知识可通过价格及市场机制获得共享结果。而在不成功创新过程中,由于创新结果的失败而往往让创新者缺少动力整理创新活动沉淀下来的知识,基于更换主体的知识共享更无从谈起。而事实上由于创新的失败也使得创新成果很难标准化并以市场或价格机制得以流动。这种散乱而非标准化的知识中不乏经验、教训及对下一阶段成功创新的暗示,因此这里的具体操作路径包括:①建立创新失败宽容机制,促使其他创新主体关注失败创新的过程及经验;②加强区域内的人际沟通及合作的可能性,如网上创新论坛,各种创新协会及俱乐部,加强失败创新经验分享,从而事实上推进更换知识(创新)主体,达到知识有效再利用的目的;③对知识的标准化整理也很关键,这里更强调对失败创新过程的整理与反思;④通过区域创新主体创新过程中代际的传、帮、带,私人关系的沟通,家庭式的创新习惯沿袭等非正式的方式起到更换创新主体,进行区域过去创新活动更换主体的知识共享的目的。以上这些路径既可以有效地避免重复的研发活动,又可防止创新知识老化而失去市场及应用价值。从而使这一类知识也成为区域特色创新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3.2 基于地方技术标准建设的知识共享

地方技术标准建设过程对区域创新能力建设意义重大。由于技术标准及其评估对企业来说都是外生的,因此通过超越企业边界的区域知识分享过程可使单个企业(创新个体)通过能动性地参与相关领域标准环境机制建设提高其自身的创新绩效,获得超额创新利润。由于技术标准的创立涉及到大量的相关技术,迁回生产方式及技术体系的迅速膨胀更加剧了这些技术的分散程度,由此,技术研发知识共享,尤其是在技术标准确定之前的知识共享是必要和必须的。涉及地方技术标准建设进程的知识共享可通过两种渠道促进区域创新能力建设:①在行业广泛技术知识分享过程中积极参与到标准制定进程中,掌握技术标准制定进程,为创新主体技术路线圈定范围;②吸引其他创新者参与到创新主体创新技术轨迹中来,由此形成规模化的既得利益群,从而壮大技术标准潜在势力范围,为未来技术标准制定赢得发言权,并诱致更多主体在较高创新平台上参与创新活动。区域创新能力培养有别于线性的管理方式,地方技术标准为创新能力培养提供跳跃平台,地方技术标准的达成可增加区域集体创新资源,为提高区域创新存量和流量做出贡献。

3.3 基于区域软技术获取的知识共享

软技术是区域创新能力的集成体现。软技术指区域以管理活动为主体,综合运用人的知识、经验、思维创新等现代科技成果(智能技术)和程序、规章、制度等(软件化信息),并且倾向于借助物质技术手段(如电子计算机)而形成的一种综合性区域技术群落。它的目的是寻求诸多系统要素的合理规划、组织、协调(包括人际关系)与有效控制,使系统要素从无序(或低序)向有序(或高序)转化,以达到预期的经济效果或社会效果。区域知识层级可分为个人知识、团体知识、组织知识及区域知识。不同层级知识具有不同特征。其中个人知识宽度及深度受个体精力及寿命等限制,并且其内嵌性也小些,可通过个体流动而获得知识的移动,这种内嵌性的缺乏使其难以形成区域竞争力的依托。区域知识由于主体多元而具有较优的宽度及深度,其内嵌性更强,因此是区域竞争力的重要依托。但这一过程需要区域软技术的整合才能转化为区域创新能力,具体路径如图3所示:

这样,个人知识通过知识共享可上升为团体知识、组织知识和区域知识。随着层级演变,知识的内嵌性愈强,知识宽度与深度也随之提高。在这一知识共享过程中,区域通过柔性及弹性管理可有序地形成区域特色的规程从而形成区域软技术,区域软技术的直接目的是规范区域创新主体之间的协作性。软技术培养使区域范围内各主体可以集区域范围能力之大成,降低磨擦成本和搜寻时间,有效配置区域资源,适应创新项目对团队和集体智慧的要求,为区域内各主体协同开展创新提供快速通道。区域软技术建设符合能力的立体系统性特征,在创新能力建设过程中可有效避免短板效应,从而为形成区域创新能力奠定基础。当然,区域创新能力建设也正向作用于区域软技术,而区域软技术的丰富通过知识共享作用于区域知识,继而作用于组织知识,最终也丰富了团体知识及个人知识,从而形成具有区域特征的良性循环体系。区域软技术具有历时长、投入多、收效慢、难度大、风险高、外部性强等特点。在建设过程中具体路径包括:①政府投资的地方文献整理,总结地方文化、风俗及具有地方特征的技术工艺出处及渊源,做好公益性知识平台的储备从而克服区域软技术历时长、投人多、收效慢的非市场性特征;②产业链条的区域有效延展及升级,实现对软技术的挖掘,包括对现有特色地方产业的深度再挖掘及精细度的再追寻培养,从而在此过程中细化地方软技术与区域生产力的匹配。③共性技术平台的搭建、展会、报告等经验的总结,最初的建设多依赖于地方政府的引导,随着区域环境建设及创新主体意识的增强,政府将以营造创新营利点方式逐步退出而使其蜕变为市场行为。

3.4 基于区域创新与金融资本配置的知识共享

创新是金融资本作用于经济增长的途径。创新能力培养需要金融资本支持,现代经济体中金融资本与创新主体常常被分割开来。缺少适当的融资资源是创新可能性与高密度尝试的主要障碍。而两者之间的知识不对称将会影响两者配置效率。知识共享可以两种渠道作用于区域创新与金融资本配置,从而提高区域创新能力:①关系融资。这一类型知识共享更适宜于小企业与其投资人之间。关系融资是在难以合约化状态下提供融资的一种方式,常常发生在有关融资的信息和知识无法标准化的情况下。如知识共享使纽约的珠宝商(Jewish orthodox SECT)在融资时可不签订任何协议。关系融资中资本方可通过知识共享了解或更细致地了解到创新产出前景。区域内金融资本与创新主体的知识共享可以避免金融资本甄选创新时的逆向选择问题’。这里,关系融资网络中结点本身及之间拥有信息的时效性、针对性及其反复的巩固加强等正是创新能力建设的过程。具体路径表现在:最初创新主体(如企业)通过购买长期的含有佣金的隐性合同,使其与投资人及时快速建立紧密关系。随着关系时间长度和范围的扩展,投资人更好地理解和监督创新主体,较大程度实现知识共享,从而保证创新主体在未来获得最优的资本配置,从而提高了区域创新效率、减少创新成本。②间接融资。这一类型知识共享更适宜于大中型企业与银行之间。同时,由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小企业无论在企业经营管理及技术装备水平、市场开拓能力、人员素质及经济效益等方面均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因此这样地区的小企业也可优先考虑知识共享基础上的银行贷款。这样的区域银企知识共享无疑有助于银行获得更真实信息与知识,从而更有效辅助企业在有高盈利前景的生产和研发活动中获得超额创新收益,促进银企更紧密联系,提高资本配置效率,从而提高区域创新能力。

4 结语

区域创新能力建设可有效降低区域发展成本,实质上减少对他国技术的路径依赖,帮助企业及其他创新主体完成创新能力自身建设的有效过渡。区域创新能力建设过程中常常有大量的知识涌现,同时也常常需要利用大量的知识。在知识与创新能力的互动转化过程中,知识共享是两者的天然纽带。区域内知识源及知识主体的多元性、隐性创新知识的大量存在、信任程度差异、信息不对称等造成区域知识不对称,从而影响区域创新能力建设效率。如何进行区域知识共享是区域创新能力建设的关键。在过去区域创新活动中、地方技术标准建设中、区域软技术获取中及区域创新与金融资本拟合配置中的知识共享是区域创新能力建设的主要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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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式创新论文范文6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公共利益)往往针对相对人实施各种活动,例如命令、征收、征用、许可、处罚、强制执行等,这些行为从形式上来看呈现为各种样态。为了对这些形式各异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法学上的研究,传统大陆法系的行政法学以民法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为模板,结合行政法作为公法的特点,创造了行政法学中所特有的“行政行为”概念,并以该概念为核心,围绕着行政行为的概念、类型、内容、成立、生效、消灭、附款、效力、瑕疵、裁量等构建了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即行政行为理论,进而形成整个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国的行政法学大体移植了大陆法系的行政行为概念及其理论体系,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中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例如,制定《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就是以行政行为的类型、内容等理论为基础的,而《行政诉讼法》则是以行政行为的效力、瑕疵、裁量等理论为基础而制定的。可见,行政行为概念在我国的行政法学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从现实行政来看,随着行政机关运用的行政手段的多样化,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并不能完全涵盖现实的行政活动,于是出现了对于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规范和控制的问题;同时,在现实行政中各个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关联,而传统行政法学将其割裂为各个单独的行政行为分别进行考察的方法却忽视了这些行为之间的关联。针对行政行为概念存在的上述缺陷以及现实行政的过程性特点,本文立足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提倡将“行政过程”的概念从行政学中引入到行政法学中,并赋予其行政法学上的意义,以此来弥补行政行为概念的不足。

    一、传统“行政行为”概念不能应对行政的过程性特征的要求

    在现实的行政中,行政机关为实现某一特定行政目的往往需要连续作出一系列的行为,从而形成作为整体的动态过程,即行政具有过程性的特点。但传统行政法学中一般使用“行政行为”的概念,从行政过程中选择出若干典型的或主要的行为定位为“行政行为”,并对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分别进行考察,而将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作为事实概念排除于行政法学研究范围之外。但现实行政过程具有整体性、动态性等特征,对此,行政行为的概念并不能完成应对行政过程的这些特性对行政法以及行政法学提出的要求。

    (一)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作为核心概念

    行政行为的概念在19世纪后期形成于法、德等欧洲大陆国家的行政法学中,当时的行政法学者以民法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为模式,将属于公法领域的行政机关的各种行为以一个统一的概念进行把握,在此基础上进行体系性的考察,这个概念就是“行政行为”。由于行政行为具有公法的性质,因此必须适用与民事法律行为不同的法律,即行政法,这是行政法及行政法学得以成立的理论基础。传统行政法学在此基础上,以该概念为中心,形成了有关行政行为的定型化、效力论、附款论、瑕疵论等较为系统的行政行为理论,构成了行政法学理论的核心部分。行政行为概念的提出为我们从法学的角度考察现实行政过程并加以法律的规范和控制提供了可能性,行政法学以法律的形式事先规定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程序、形式等法律要件,并要求行政机关在现实行政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所规定的这些要件作出行政行为,对于违反其中某一法律要件的行为则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确认其违法性,进而予以撤销或宣布无效。可见,行政行为是传统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在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中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而言,在方法论上来看,行政行为的概念在行政法学中具有以下重要意义。首先,行政行为概念促使行政法独立于私法,是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得以成立的关键。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相对人行使公权力而作出的行为,与平等主体之间作出的私法行为相比,行政行为具有权力性、单方性等特征以及公定力等特殊效力,因此,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也必须不同于调整私法行为的法律,这是行政法及行政法学之所以独立于私法而成立的理论依据。其次,行政行为概念具有作为行政法学考察工具的意义。行政行为的概念具有“对行政活动的横向认识与有关行政活动的总则性规律的探讨的功能”。①现实行政中的行政活动复杂多样,在行政法学对于现实行政活动进行研究或者法律对于行政活动进行规范时,必须借助分类的方法,从现实的行政活动中抽象出各种类型的行政行为,在此基础上分别考察各类行政活动的特性、内容、要件、效力等,分别进行法律的规范和控制。可见,行政行为概念是行政法学考察现实行政活动的必要工具。再次,行政行为概念具有构建行政法学体系的作用。传统行政法学以作为行政过程结果的行政行为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并以此来构建整个行政法学体系。围绕着行政行为将行政法学体系划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的主体)、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的行使)、行政程序法(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监督及救济法(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及对被行政行为侵害者的救济)四部分,其中具有权力性、法律效果性等特征的行政行为成为了连接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核心。最后,行政行为概念在行政诉讼上具有概括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作为撤销诉讼与无效确认诉讼的理论基础的意义。例如,从公定力理论来看,存在瑕疵的行政行为通常可以区分为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行政行为。从行政诉讼制度来看,对于无效行政行为可以提起确认诉讼,而对于可撤销行政行为可以提起撤销诉讼,这两种诉讼类型以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为基础。此外,在一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往往以行政行为的概念来概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例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对于“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也规定相对人对于“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可见,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的对象,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密切相关。

    (二)行政具有过程性的特征

    “过程”是指事物发展所经过的阶段,是指物质运动在时间 上的持续性和空间上的广延性,是事物及其矛盾存在和发展的形式。“行政的过程性”是指行政具有作为过程的性质,行政在客观上表现为一个过程,具体由该过程中的各个发展阶段通过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和空间上的广延性构成。行政不仅可以分解为各种行为进行考察,而且同时也是一种具有时空上连续性的过程,可以将行政作为过程在整体上动态地考察其运行轨迹。例如,从行政学的角度来看,“行政管理过程”是一个涉及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动的过程,具体表现为确定行政目标、进行调查研究和预测、进行决策、拟定方案、进行可行性分析、具体执行、监督检查、调整方案、反馈等一系列连续行为构成的动态运行过程,可见行政学注重从整体上动态地考察行政的运行过程。而在行政法学上,现实行政往往抽象为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监督等单个独立的行为,但各行为之间并非毫无关联,正是基于这种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即使从行政法学的视角来看,也可以发现行政的过程性特征。

    行政的过程性具体表现为现实行政的运行过程,其中又包含有动态性和整体性的特性。首先,行政的过程性表明行政具有动态性②的特征。动态性是行政作为一个过程的基本特征。在行政学上注重考察行政的运行过程,一般将行政运行过程划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进行考察:“①行政目标的确立;②就目标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③拟订方案,进行决策;④进行可行性分析,选择最佳方案;⑤制定具体的执行计划、方案;⑥监督执行情况;⑦通过反馈信息来调整决策或实施方案;⑧实施调整后的方案,并再次进行反馈。”③而从行政法学的视角来看,也可以将行政过程划分为行政立法、行政决定、强制执行、行政救济等阶段性行为。这些同一过程中的不同步骤或行为被连续地作出,由此表现为行政的动态性。其次,行政具有整体性的特征。现实行政复杂多样,为实现同一行政目的,不同的行政机关往往作出各种不同的行为,各行为之间纵横交错,但围绕着同一行政目的,基于各行为之间的关联性构成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这种行政过程具有统一性,是一个独立的整体。

    (三)传统“行政行为”概念的局限性

    如上所述,行政行为是传统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传统行政法学通过建立这种行政行为的逻辑体系,认识和分析各种行政行为的特征,借助于这种逻辑体系,可以对社会现实中所发生的某一特定行政行为进行推理、归类和定位,从而准确地适用法律。④具体而言,传统行政行为理论运用概念分析法学方法,在行政主体为达成一定行政目的所实施的各种行政活动中,选定某一特定时点的行为作为控制整个行政活动合法性的对象,从现实复杂的行政活动中抽象地归纳出各种类型的行政行为,即将行政行为类型化,在此基础上事先运用法律为各种行政行为分别设定法律要件以及主要是事后的监督程序,通过依法行政的要求实现对行政活动的监督与控制。⑤行政行为论从法律技术上为行政法对行政活动的规范提供了可能性,使得依法行政原则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因此,从法律技术来看,应当承认行政行为理论在行政法学中的重要性。

    然而,由于行政行为概念在行政法学中具有特定的含义,⑥面对现代行政中行为形式的多样化以及现代行政的过程性特征,这种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并不能完全应对,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传统行政法学仅仅注重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考察,但由于行政行为概念外延的限制,使得现实行政过程中的其他行为形式不能被纳入到行政法学的视野之中。特别是随着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行政领域的不断扩大,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运用的手段或行为方式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主要表现为行政行为功能的变化(如交涉内在化行政行为、复合型行政行为的出现等)以及合意形成型行政手段(如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计划等)的出现。⑦例如,国务院在2004年制定并公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各级行政机关“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同时“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可见,随着依法行政的实施以及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现实中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非强制性行政活动方式以及其他新创设的行政管理方式将越来越多地得到运用,在这种现实背景之下,传统的行政行为理论已经不能适应现实行政发展的要求,例如,在现代行政法学中对于行政指导能否被提起行政诉讼就曾引起争议。⑧第二,行政行为概念包含了对单个行为进行静态、定点地考察的含义。传统的行政法学着眼于行政过程的最终结果即行政行为,切断了各个行为形式之间的联系,静态、定点地考察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在现实的行政中往往以将各种行为形式结合起来共同构成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此时仅仅静态、定点地考察单个行政行为并不充分,而应当全面、动态地分析整个行政过程中各种行为形式以及各种行为形式之间的关系。

    二、以扩大行政行为范围或导入其他概念的方式重构传统行政行为概念

    对于上述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不能涵盖现实行政中所有的活动形式的问题,行政法学者们已经意识到了该问题的存在,并从各自的视角出发积极探讨解决的办法。⑨这些解决的办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类。其一是扩大“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采用广义的行政行为概念。其二是在行政法学中导入其他概念来取代行政行为概念。

    (一)扩大“行政行为”概念外延的方法及其缺陷

    行政行为概念是行政法学中最基本的概念,但由于行政行为的复杂性以及现实中行政行为的不断发展,行政行为的含义也在不断发展。在学界对于行政行为概念的具体含义存在着争议。由于行政行为是与行政诉讼制度相关联的概念,因此“各国行政诉讼的范围和条件不同,影响各国对行政行为的理解不同”。⑩在德国,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调整公法领域的具体事件而采取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命令、决定或其他主权措施。(11)日本的学者在明治初期从德国引进“Verwaltungsakt”的概念,并将其译为“行政行为”,但起初对于该概念的含义存在着争议,以私法行为、事实行为、统治行为、立法行为、行政上的管理行为、准法律上的行政行为、法律上的行政行为 为顺序从大到小取舍,共有七种不同的定义。(12)现在一般采用最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即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具体事实以公权力行使的方式宣告何为法律的行为”,(13)或者“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基于单方性的判断具体决定国民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地位的行为”。(14)可见,从德国、日本的主流观点来看,行政行为概念具有外部性(针对外部的行政相对人)、权力性(具有强制性)、法律效果性(变动或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具体性(针对特定相对人)、单方性(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等性质,由此排除了行政处分等行政内部性行为、行政指导等非权力性行为、不具有法律效果的事实行为、行政立法等抽象性行为、行政合同等双方性行为。

    在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行为概念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最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15)、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执行公务的方式方法的总称”(16),囊括了国家行政机关的所有管理活动。广义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并由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17)包括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对特定对象而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狭义的行政行为仅指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所实施的,只对特定人或特定的事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18)“在界定行政行为概念时,除了参考外国的有关理论外,还必须紧紧围绕法律的规定展开论述”,“必须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出发”。(19)在我国,行政行为不仅是一个法学术语,而且还是一个法律用语。例如,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就直接使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例如第2条、第5条等),但没有对该概念作出明确解释,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激烈争论。为了指导行政诉讼实践,1991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了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即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该定义采用了学说上的“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将具体行政行为限定于“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特定具体事项”的“单方行为”,对于当时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现代行政中行政活动的多样化,特别是非权力性行为形式的运用,该定义就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利于对相对人的权利进行充分救济。为此,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时放弃了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定义的做法,而是采用了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来确定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在该解释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概念,但很明显,该解释中的行政行为概念较为宽泛。

    为了解决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不能涵盖行政过程中其他行为形式的问题,有学者提议以缩小行政行为概念内涵的方式来扩大行政行为概念的外延,使得行政行为的概念成为能够充分容纳多种行为形式,并以“开放”为特征的新概念。(20)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概念几乎等同于行政活动的概念,可以涵盖行政活动所有的形式。然而,根据逻辑学中概念外延与内涵的关系,外延越大内涵就越小,过于宽泛的行政行为概念几乎丧失了行政行为原本所有特征性的内涵,例如外部性、权力性、法律效果性、具体性、单方性等。而且,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行政活动的形式也不断增多,因此,广义的行政行为概念也必须随之不断改变,失去了作为行政法基本概念的稳定性。可见,采用扩大行政行为概念的范围、采用广义行政行为概念的方式,在解决冲突行政行为概念不足之处的同时,也使得该概念本身丧失了作为传统行政法学核心概念的意义。而且,随着对行政行为概念解释的不断扩大,必将导致行政法学理论和实践中的混乱。

    (二)在行政法学中导入其他概念的方法及其缺陷

    为了确保行政行为概念本身的存在意义以及行政行为理论体系的完整性,同时解决行政行为概念不能应对现实行政发展要求的问题,在行政法学界也有学者反对上述扩张解释行政行为概念的做法,而主张在行政法学中导入其他概念来取代行政行为概念,例如,有学者使用“行政作用”、“行政处分”(21)、“行政决定”(22)、“行政处理”(23)、“行政执法”(24)、“行政活动”(25)等概念来取代行政行为的概念。此外,也有学者作为对行政行为概念的补充,在行政法学中引入“非权力行为”(26)、“未型式化行政行为”(27)、“非强制行政行为”(28)、“非正式行政行为”(29)、“柔性行政方式”(30)、“非要式行政活动”(31)、“非单方处理性行政行为”(32)等概念以概括传统行政行为概念所不能涵盖的其他行为形式。这些概念虽然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传统的行政行为概念不能涵盖非权力性行为的问题,但一方面,这些概念外延的扩大造成了其内涵过小的问题,即这些概念仅仅具有概括现实行政中所有行为形式的作用,而其概念本身的特征性内涵却很少,其作为行政法学核心概念的存在意义不大;另一方面,这些概念并没有与之相对应的理论体系的支撑,如果采用这些概念来构建行政法学理论,仍不能解决行政行为理论中静态、定点考察的问题。为此,必须寻找并在行政法学中导入更为合适的概念,以弥补传统行政行为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不足。

    三、行政过程论的提倡与行政过程概念在行政法学中的导入

    为了应对现代行政发展的需要,针对现实行政的过程性特征,本文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出发,认为应当在行政法学中导入“行政过程”概念。

    (一)传统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重构与行政过程论的提倡

    “行政过程”这一用语本身并非新生事物,在行政学研究中就普遍地被使用。 而行政过程论的产生直接源于西德行政法学之灵感,作为德国最近行政法研究倾向之一,德国的部分行政法学者重视认识“作为过程的行政”,例如有学者认为行政法学不仅只处理以往行政机关与国民间关系的最终决定(如行政行为),而且主张该决定过程本身的透明化及控制的可能,这被认为是对Otto Mayer以来过度的法学方法和妨碍确切地把握现代行政、行政法的动态的反省。(33)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传统行政法学理论逐渐显现出其弊端,因此,在现代行政法学中,如何对应于现代行政的发展,重构传统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是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对此,各国的行政法学者在批判的同时,积极地提出变革传统行政法学理论的行政法学新理论。其中的行政过程论就是日本的行政法学者在借鉴美国的公共行政理论及行政法理论、德国的二阶段理论及动态考察方法的基础上提出的行政法学新理论之一。

    在现实行政中,为实现某一特定行政目的,行政主体往往连续作出复数的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形式,这些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由此构成作为整体的动态过程。但传统的行政法学过度偏重于作为行政过程最终结果的行政行为,忽略了同一行政过程中各个连续的行为形式之间的联系,仅仅从静态上定点地考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试图通过对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控制来实现整个行政的合法性的目标。但事实上,单个行政行为合法并不能必然地推导出整个行政过程合法的结果,而且由于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在考察某一行为的合法性时,必须考虑其他行为的合法性对其的影响。此外,在行政过程中,除了要求行政行为必须合法之外,对于其他行为也存在着合法性的要求。而传统的行政行为理论对于上述问题并不能充分应对,随着现代公共行政的发展,这种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日益显现出弊端。对此,行政过程论认为,现代行政法学必须在考察单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同时,直接或间接地考察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形式的合法性,并在此基础上注重同一行政过程中各行为以及同一行为内部的各环节之间的关联性,对行政过程进行全面、动态的考察。

    (二)行政过程概念在行政法学中的导入

    “行政过程”,简而言之,是指有关行政的过程。“行政过程”这一词汇最早出现在行政学中,(34)行政学上的“行政过程”是指“行政主体及其他行政参与者(如立法机关、政党、利益集团、大众传媒、公民等)行使各自的权力(或权利),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设定并最终实现政府公共政策目标的活动过程”。(35)行政学上的“行政过程”概念重视对现实行政运行过程的描写,而传统行政法学中,一般采用与行政过程概念相类似的“行政程序”概念,(36)而将“行政过程”概念作为非法学概念,而认为是不具有法学意义的“事实概念”。(37)

    行政法学者最初将行政学上的“行政过程”概念借鉴到行政法学中使用,有些并不具有行政法学上的特别的理论意义,而仅仅是在用语上使用“行政过程”来代替“行政活动”。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传统行政行为之外的行为形式逐渐增多,行政法学有必要将这些行为形式纳入视野进行探讨。为此,有些行政法学者使用“行政过程”概念代替“行政行为”概念。例如,在日本,第一次采用“行政过程”这个词汇作为其中一个章节的标题的,大概是今村成和所著的《行政法入门》(1966年)中的“在行政过程中个人的地位”。(38)而此后,原田尚彦所著的《行政法要论》(1976年)中,设立了单独的一章“法治主义与行政过程”。(39)而且,室井力、盐野宏所著的《学习行政法Ⅰ》(1978年)中追加说明了其意义,并将“行政过程”构成其中的一编。(40)但从其内容来看,上述对于在行政法学中导入“行政过程”概念的做法只不过是以“行政过程”这个用语来概括行政行为概念所不能包含的行政活动的形式而已。(41)在中国,也有学者以“行政过程”作为行政行为的部分内容的标题,但从其具体内容来看,并没有涉及过程论的内容,而仅仅将“过程论”这一用语用以概括行政活动中的各种行为形式而已。(42)其实,“行政过程”用语具有特别的理论意义,而在上述行政法著作中使用“行政过程”用语代替“行政活动”用语时,并不能说在某种意义之下强烈地意识到行政活动的动态性格。(43)即现代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过程”概念具有特殊的理论意义,而非单纯地使用该用语来概括行政活动所有的行为形式。

    因此,在行政行为概念的变革与重构意义上向行政法学中引进“行政过程”概念时,必须意识到行政过程概念本身所包含的理论意义,即以行政过程的全面、动态考察的观点来弥补传统行政行为概念的局限性、静态性等缺陷,基于行政过程论的观点提出行政过程的概念。在这种意义上,最早在行政法学中导入行政过程概念的是日本的园部逸夫,其所著的“行政程序”(1966年)将行政过程作为程序的连锁或行为的连环而有意识地阐述。(44)1969年,远藤博也公开发表以“行政过程论的尝试”为副标题的《复数当事人的行政行为》的论文。(45)此后,积极论及“行政过程”或“行政过程论”的文献不断出现。(46)此外,在中国支持行政过程论的学者们一般将行政过程与行政行为结合起来研究,认为行政过程是行政行为的过程,例如朱维究教授1997年在《政法论坛》发表的《程序行政行为初论》(47)、1998年在《中国法学》发表的《行政行为过程性论纲》(48),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李琦在2005年的博士论文《行政行为效力新论——行政过程论的研究进路》(49)中都研究了行政行为的过程性,不可否认,行政行为本身也具有过程性,但除此之外,行政法学还应当研究由各行为构成的宏观意义上的行政过程,而上述研究对于行政行为概念与行政过程概念的界定并不明确。对此,本文从行政过程论的视角出发,基于现实行政的过程性特征,认为现代行政法学应当在维持原本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的同时,引进“行政过程”概念,行政过程概念不仅包 括行政行为以及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行政活动中的各种行为,而且还包含有由各行为通过一定的关联性而构成的整体过程的意思。

    四、在行政法学中导入“行政过程”概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基于行政过程论的观点在行政法学中导入的行政过程概念具有特殊的理论含义,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过程”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律实施一系列的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而构成的过程。将该概念导入到行政法学之中,可以弥补行政行为概念的不足,对于构建适合于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和对现实行政过程进行法律规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行政法学中“行政过程”概念的含义

    行政过程是指一系列连续的作用,(50)是指一系列法律性或非法律性作用构成的复合的、连锁的行政作用的组合所形成的过程。任何一个完整的行政活动都是复杂的连续过程,由若干环节或步骤组成并分段进行。(51)就如同人的一生是人的各种活动的连锁而可以称为“人生过程”一样,以该过程的合理性为课题。(52)从行政的动态性、整体性来看,“行政过程”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依据法律实施一系列的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而构成的过程。具体而言,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作出行政立法、行政计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强制执行、行政复议等行为,这些行为在时间序列上构成了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

    从上述行政过程的定义来看,行政过程由目的、主体、行为形式、行政程序以及各行为形式之间的关联等要素构成。第一,行政过程的目的。行政过程以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公共利益)为目的,而公共利益是行政过程正当性的根据。但是,公共利益或公共性的概念极为抽象,是指行政的总体性目的。在该总体性目的之下,各具体行政过程的目的表现为具体的公共利益。即行政目的在不同的行政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和阶段性,而作为全体行政目的的公共利益由各行政过程中的具体目的构成。例如,行政的总体性目的是保障、增进国民的权利和利益,实现公共利益。具体到食品安全行政过程就是通过确保食品的安全性而实现保障国民生命健康的目的。在该目的之下,有关饮食行业的营业许可的目的是防止因饮食引起的食物中毒等危害的发生。与上述多层次、多阶段的行政目的相对应,行政过程也可以划分为多种阶段。即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必须选择与该目的最适合的行为形式,在这种意义上,行政过程是指与特定行政目的相适应的一系列行政活动的过程,是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手段的联合体。第二,行政过程的主体,即使得行政过程得以运行的人的要素。(53)传统行政法学认为行政意思的形成是由行政主体一方单独判断形成的,在该意思决定过程中并不承认相对人的参与。在这种观点之下,自然而然地就将行政主体等同于行政过程的主体。但根据国民主权原则,国民具有主体性,具有参与行政过程的权利。因此,从国民的视角来看,行政过程中存在着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两种主体。行政过程的主体在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上都比行政主体更为宽泛,行政主体是行政过程主体的一部分。第三,行政过程中的行为形式。在现实行政过程中,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往往运用复数的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形式,例如在区域开发行政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会作出开发计划、开发指导、开发许可、建筑许可等行为。可见,行政行为以及其他行为形式是构成行政过程的主要要素。事实上,由于现实行政过程的复杂性,在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学考察时,必须将其分解为各种行为,分别考察它们的法律构造。第四,各行为以及各阶段之间的关联。行政过程由各种行政行为或其他行为形式构成,但这些复数的行为之间并非毫无关系,而是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以这种关联性为基础,各种行为构成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此外,就单一行为来看,该行为按照一定的步骤实施,其内部各阶段存在着明显的关联性,由此构成该行为的整体过程。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认为行政过程的构成要素不仅仅是指作为结果的各种行为,而且也包括各行为之间的关联以及单一行为中的各阶段之间的关联。

    从上述行政过程的定义来看,行政过程具有目的性(公共性)、连续性(动态性)、统一性(整体性)、法律性(合法性)等特性。第一,目的性(公共性)。行政目的(公共性)是行政过程的要素之一。现代行政过程以“公共事务”为对象,为最终实现公共利益这一行政目的,实施一系列的行政活动,由此构成行政过程。因此,行政过程必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国家及其他公权力主体的行为,不论是以公法或私法的形式为之,均应维护公共利益,始具有正当性及合法性。”(54)也就是说,维护公共利益是行政权力正当性及合法性的基础,追求公共利益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活动的目的之所在。“公共性”或“公共利益”是典型的不确定性概念,但从现实的行政过程来看,作为行政过程目的的公共利益并非抽象的,而是具有一定的具体内容,一般由单行法个别规定。对此,有学者提出“公共性分析论”,即通过对现实行政过程中的公共性目的的分析,对行政过程进行规范和控制。(55)第二,连续性(动态性)。行政过程是行政的运行、发展过程,呈现为不断发展变化的运动状态。在现实行政过程中,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行政主体往往相继作出一系列的行为,这些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由此构成的行政过程则体现为动态性。第三,统一性(整体性)。行政以实现统一的行政目的为目标,因此承担行政任务的行政组织在整体上构成统一、完整的行政组织体系。围绕着特定行政目的,各行政组织的活动也具有统一性。在同一行政过程中往往存在着各种行为,各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从特定的行政目的来看,各行为的实施都是为了特定的行政目的。也就是说,为了特定行政目的而做出的一系列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由此构成的行政过程在整体上来看具有统一性,即行政过程是指在特定行政目的之下实施的各种行为共同构成的整体。第四,法律性(合法性)。在传统行政法学中采用“行政行为”的概念,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要件,而将“行政过程”作为事实概念排除于行政法学的对象之外。(56)“行政过程”作为事实概念 ,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但现代行政法学除了行政行为之外,也重视行政过程的法律性。所谓行政过程的法律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行政是执行法律的活动,行政过程就是行政执行法律的过程。(57)其次,从行政过程与法律的关系来看,行政过程必须依法运行,要求行政过程的合法性。“法律性是行政过程的属性”,“有了法律性,行政过程才有了法律意义”。(58)也正是基于行政过程的法律性,由此存在着在行政法学中考察行政过程以及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律规范和控制的必要性。

    (二)“行政过程”概念在行政法学中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狭义行政行为具有外部性、单方性、具体性、法律效果性等特点,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行为形式中最具有典型意义的行为。在这种意义上,行政行为是行政过程中的行为形式之一,是构成行政过程的要素之一。可见,行政行为概念与行政过程概念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但作为行政的典型性行为的行政行为仅仅是行政过程的构成部分,并不能等同于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政行为仅仅是行政过程中的行为之一,在行政过程中,除了行政行为之外,还包括其他行为形式,例如事实行为等。第二,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行政过程中的法律主体除了行政主体之外,还包括行政相对人以及第三人等主体,相对人及第三人的参与等行为与行政行为一样,都是行政过程的组成部分。第三,行政行为是一个单一行为,而行政过程在多数情况下是由复数行为的连续行使所构成的整体,具有整体性。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并非各单个行为的简单相加,其本身具有独立性。此外,行政过程还具有动态性,在同一行政过程中的各单一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行政法学除了关注单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之外,还应当考察同一行政过程中的各行为之间的关系,追求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的合法性。从行政学的角度来看,作为事实概念的行政过程是行政法规范的对象,但在将行政过程概念通过行政学引入到行政法学后,行政过程不仅仅是原本行政学中的事实概念,还是处于行政法的规范和控制之下的法律概念。它既是实施“依法行政”原则的结果,也是以行政法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律规范的结果。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行政过程概念具有上述法律性(合法性)的特性。根据“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法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的合法性。但传统行政法学将“依法行政”原则局限于行政行为概念的层次进行理解,将“依法行政”原则等同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事实上“依法行政”原则的真实含义是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实现行政的合法性。“依法行政”原则所追求的目标是行政的合法性,具体包括行为的合法性与过程的合法性,行为的合法性是指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要件;过程的合法性是指除了要求行政过程中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外,还要求作为整体的行政过程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行政法除了对行政行为作出考察外,还必须对行政过程进行法律的规范和控制。

    基于上述对行政过程概念与行政行为概念差异的认识,现代行政法学应当在维持传统行政行为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基础上,引进行政过程的概念以及与该概念相对应的理论体系。这在行政法学理论上可以弥补行政行为概念以及行政行为类型化理论的不足,并且在实践中可以解决行政行为概念不能应对现实行政发展要求的问题。在这种意义上,现代行政法学应当从现代行政的过程性特点出发,将“行政过程”的概念从行政学中引入到行政法学中,对现实的行政过程进行全面、动态的考察。在此基础上,现代行政法学应当从实质行政法治主义出发,不仅应当关注作为行政过程最终结果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应当将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为形式全盘纳入视野,重视同一行政过程中各种行为形式之间以及同一行为的不同阶段之间的关联,对行政过程进行全面、动态的法律规范和控制。

    注释:

    ①[日]山田幸男等編:《演習行政法(上)》,青林書院1979年版,第139页。

    ②在行政学上,行政的动态性还含有另外一层含义,即“动态性是指公共行政适应社会历史的进步,相应改变组织自身及社会管理行为的特征”。参见唐晓阳主编:《公共行政学》,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这是行政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动态性,但此处仅探讨行政过程内部各阶段之间的动态性。

    ③李盛平主编:《公务员百科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第243页。

    ④叶必丰:《法学思潮与行政行为》,《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3期。

    ⑤李琦:《行政行为效力新论——行政过程论的研究进路》,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页。

    ⑥有关行政行为概念的定义虽然并不统一,但总体而言,我国的行政法学界以及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中现在仍以采用狭义的行政行为概念为主,而将行政机关的内部行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为以及非单方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行为的概念之外。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页。

    ⑦[日]大橋洋一:《行政法学の構造的変革》,有斐閣1996年版,第5-11页。

    ⑧参见莫于川:《应将行政指导纳入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重庆社会科学》2005年第8期。

    ⑨参见章志远:《行政行为概念重构的尝试》,《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张春荣:《行政行为概念的反思与重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⑩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4页。

    (11)[德]哈特穆特·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高家伟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页。

    (12)[日]和田英夫:《现代行政法》,倪健民、潘世圣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第182页。

    (13)[日]田中二郎:《行政法総論》,有斐閣1957年版,第259页。

    (14)[日]桜井昭平、西牧誠:《行政法》(第五版),法学書院2005年版,第18页。

    (15)王珉灿主编:《行政法概要》,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97页。

    (16)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17)参见姜明安:《行政法学》,山西人民出版社 1985年版,第295页。

    (18)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150页。

    (19)杨建顺:《关于行政行为理论与问题的研究》,《行政法学研究》1995年第3期。

    (20)田文利、张艳丽:《“行政行为”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0年第4期。

    (21)在日本行政法中,理论上多数使用“行政作用”概念,法律条文中较多使用“行政处分”概念,此外,还有“公权力的行使”等概念。当然,这些概念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参见江利红:《日本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180页。

    (22)例如在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就使用了“行政决定”的概念。

    (23)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46页;叶必丰:《行政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9-182页;宋功德:《聚焦行政处理——行政法上熟悉的陌生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4)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3页。

    (25)参见朱新力:《行政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84页。

    (26)参见莫于川:《非权力行政方式及其法治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

    (27)参见李傲:《未型式化行政行为初探》,《法学评论》1999年第3期。

    (28)参见崔卓兰:《试论非强制行政行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5期。

    (29)参见蒋红珍:《非正式行政行为的内涵——基于比较法视角的初步展开》,《行政法学研究》2008年第2期。

    (30)参见莫于川等:《柔性行政方式法治化研究——从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视角》,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1)参见[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朱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7页。

    (32)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等:《行政法(第1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40页。

    (33)[日]室井力:《行政法学方法論議》,载広岡隆等編:《現代行政と法の支配——杉村敏正先生還暦記念》,有斐閣1978年初版,第14-15页。

    (34)在行政学中除“行政过程”概念外,还使用“政策过程”、“政府行政过程”、“公共行政的一般过程”、“行政运行过程”等用语。

    (35)张立荣:《中外行政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87页。

    (36)例如,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只不过是一种法定的行政过程”,即以是否法定化作为行政程序与行政过程的区别。参见高小平主编:《现代行政管理学》,长春出版社2003年版,第174页。

    (37)[日]兼子仁:《現代行政法にぉけゐ行政行為の三区分》,载雄川一郎等編《田中二郎先生古稀記念集·公法の理論(上)》,有斐閣1976年版,第303页。

    (38)[日]今村成和:《行政法入門》,有斐閣1966年版。在1975年的新版中,增加了“对行政决定住民意思的反映”章节,设定“行政过程和个人”一章。

    (39)参见[日]原田尚彦:《行政法要論》,学陽書房1976年版。

    (40)参见[日]室井力、塩野宏:《行政法を学ぶ1》,有斐閣1978年版。

    (41)另外,行政过程论现已成为日本行政法学的主流学说,在行政法著作中使用行政过程概念的也比较多,但大部分并没有意识到行政过程论的全面、动态考察的观点,没有在特别的理论意义上使用“行政过程”概念。例如[日]遠藤博也:《実定行政法》,有斐閣1989年版等。

    (42)例如张建飞、古力:《现代行政法原理》,杭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王锡锌:《行政过程中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43)[日]藤田宙靖:《行政法Ⅰ総論(第三版再訂版)》,青林書院2000年版,第131页。

    (44)[日]園部逸夫:《行政手続》,载雄川一郎、高柳信一编:《岩波講座現代法4現代行政》,岩波書店1966年版,第99页。

    (45)[日]遠藤博也:《複数当事者の行政行為——行政過程論の試み》,《北大法学論集》第20卷第1-3号。

    (46)从正面采纳并积极主张“行政过程论”的有原田尚彦:《訴ぇの利益》,弘文堂1979年版,第166页以下、218页以下(1979年)。

    (47)朱维究、阎尔宝:《程序行政行为初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

    (48)朱维究、胡卫列:《行政行为过程性论纲》,《中国法学》1998年第4期。

    (49)李琦:《行政行为效力新论——行政过程论的研究进路》,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博士学位论文。

    (50)[日]山村恒年:《行政法と合理的行政過程論——行政裁量論の代替規範論》,慈学社2006年版,第49页。

    (51)朱维究、阎尔宝:《程序行政行为初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

    (52)[日]山村恒年:《行政法と合理的行政過程論——行政裁量論の代替規範論》,慈学社2006年版,第55页。

    (53)也有学者分别论述行政过程与行政主体,将其中的行政过程作为相当于传统行政法学的行政行为部分。例如,[日]小早川光郎:《行政法(上)》弘文堂1999年版,第49页。对此,本文认为行政主体是行政过程概念的构成要素之一,因此可以放在行政过程的概念之中进行探讨。

    (54)翁岳生编:《行政法(二版)》(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63页。

    (55)参见[日]室井力:《国家の公共性とその法的基準》,载室井力、原野翹、福家俊朗、浜川清編:《現代国家の公共性分析》,日本評論社1990年版,第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