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防疫工作计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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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防疫工作计划

卫生院防疫工作计划范文1

一. 成立了领导小组:

组长:赵院长

副组长:曾副院长

成员:负责医务人员(乡村医生)对癫痫项目防治知识的宣传、动员、培训、筛查、药物发放登记、随访和记录、微机录入、健康教育宣传工作等。

二.加强医务人员、乡村医生癫痫项目工作知识宣传、培训,年内培训2次并留有影像资料,签到册、开展癫痫病防治、设咨询点、开展健康教育,癫痫病人家属健康教育率达80%以上。

三.开展疑似癫痫病人、癫痫病人的筛查、苯巴比妥入组治疗和管理、自我管理知识学习、惊厥型癫痫病例筛查的诊断、退组人员的登记、死亡病人登记及上报工作。

四.实行专人负责癫痫病人的药物发放登记,癫痫病人规范管理率达到100%。

五.做好现有癫痫病人的督导服药、随访,登记、并对癫痫病人的家属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解释和心理疏导、家属座谈会年内不少于2次,宣传培训影像资料、签到册留底及归档、上报。

卫生院防疫工作计划范文2

一、管理方面:加强对防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防疫工作组,卫生院赵院长兼任防保组组长,防疫李专干任副组长,各村卫生室负责人均为成员.防疫工作组参与各项防疫工作按时按量完成各项防疫工作任务。年终召开村医会议,布置防疫工作任务及年终召开村医防疫工作总结会议。

二、计免工作:年内合理的完成12次常规冷链运转,以村为单位,做好历年来的漏卡漏种工作,以年至11年为重点。每次运转力争“五苗”接种率均达90%以上。同时做好各种计免资料的上报及整理归档工作,管理好各种疫苗的存放和器材清洁。加强对村医计免工作的监督。

三、传染病管理方面:提高疫情报告意识,完美疫情报告制度,按时上报,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争取为零。按时收集村级卫生所疫情情况。一旦发现严重疫情,立即采取对疫点进行隔离和消毒措施,配合院领导督促本院各科室做好消毒工作,杜绝医源性传染病的发生;积极做好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工作。

四、食品卫生方面:重点抓好今年食品经营,加工单位的办证和体检工作,争取食品从业人员体检率达100%,办证率达85%以上,食品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100%,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率为100%,每月进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工作,做好食品样品送检工作,建立食品经营单位分户归档。

五、皮肤病防治方面:加强皮肤病的防治知识宣传力度,多出墙报,做好发放和收集各村线索调查工作。协助县站做好公卫、食卫等从业人员及特殊人群的性病检查工作,同时做好资料的归档工作。

六、寄防方面:按时完成,按时上报各种统计表,积极开展碘缺乏病的完全工作。

七、学校卫生工作:做好学校卫生监测和经常性卫生宣传工作,掌握全乡学生数,校医健教数、教师名单,做好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中小学健康教育和体检及驱虫工作。

八、劳动卫生方面: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及生产性农药中毒报告、发现病例在24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卫生院防疫工作计划范文3

一、管理方面

加强对防疫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卫生院院长兼任防保组成员,督促防疫专干按时按量完成各项防疫工作任务,并参与各项工作。年终召开村医会议,布置防疫工作任务及年终召开村医防疫工作总结会议。

二、计免工作

年内合理的完成次常规冷链运转,以村为单位,做好历年来的漏卡漏种工作,以年至年为重点。每次运转力争“五苗”接种率均达90%以上,尽量开展新生儿乙肝疫苗24小时首针接种工作。同时做好各种计免资料的上报及整理归档工作,管理好各种疫苗的存放和器材清洁。加强对村医计免工作的监督。

三、传染病管理方面

提高疫情报告意识,完美疫情报告制度,按时上报,法定传染病漏报率争取为零。按时收集村级卫生所疫情情况。一但发现严重疫情,立即采取对疫点进行隔离和消毒措施,配合院领导督促本院各科室做好消毒工作,杜绝医源性传染病的发生;积极做好结核病人的归口管理工作。

四、食品卫生方面

重点抓好今年食品经营,加工单位的办证和体检工作,争取食品从业人员体检率达100%,办证率达85%以上,食品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100%,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率为100%,每月进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工作,做好食品样品送检工作,建立食品经营单位分户归档。

五、皮肤病防治方面

加强皮肤病的防治知识宣传力度,多出墙报,做好发放和收集各村线索调查工作,对村医进行麻风病知识培训,完成对历年治愈存活的病人进行检查,同时对其家属进行健康体检。协助市站做好公卫、食卫等从业人员及特殊人群的性病检查工作,同时做好资料的归档工作。

六、寄防方面

按时完成年年血检任务,发热病人血检村屯覆盖达85%以上,按时上报各种统计表,积极开展“5.5”碘缺乏病的完全工作。

七、学校卫生工作

做好学校卫生监测和经常性卫生宣传工作,掌握全镇学生数,校医健教数、教师名单,做好学生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中小学健康教育和体检及驱虫工作。

八、劳动卫生方面

做好职业病报告工作及生产性农药中毒报告、发现病例在24小时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九、公卫方面

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争取体检率达100%,要求年审换证率达100%,每季度做好一次监督检查工作。

卫生院防疫工作计划范文4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要求,为适应我区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需要,决定建立由区卫生局牵头的重点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员单位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教体局、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局、区旅游局、区畜牧兽医局、工商分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交警大队、车务段站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二、各部门职责分工

1、发改部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将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纳入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传染病防控机构的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2、财政部门:加大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传染病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保证拨付到位。同时,加强对传染病防治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要保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经费需要。

3、卫生部门:区卫生局主管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各有关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做好社区和农村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4、宣传部门:将有关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宣传工作纳入整个宣传工作计划,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的公益宣传。

5、公安部门:依法协助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传染病防治活动,对阻碍尤其是暴力阻碍传染病防治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用具的质量监管。

7、教育部门:负责在各中学、小学和托幼机构中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协调做好驻周各高等院校的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

8、畜牧部门:发挥动物防疫工作的职能作用,统一组织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监测、免疫、消毒和病害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与交通、铁路、公安等部门共同做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对密切接触人员进行登记并转交当地政府部门;加强与卫生部门联系和信息沟通,开展技术交流合作;开展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培训、猪流感防治知识宣传。

9、铁路、交通部门:负责组织对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等相关场所开展鼠、蚊、蝇等病媒生物的防制工作,在发生重点传染病疫情时,要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切实做好交通运输工具的管制工作。

10、工商部门:负责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市场内传染病防控工作。

11、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化原则,及时了解有关传染病疫情动态,协助各成员单位落实好相关防控措施。

12、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传染病防控工作。

三、工作要求

卫生院防疫工作计划范文5

第一条对校外寄宿生的管理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育人为目的管理与教育、服务相结合,学校管理与家庭、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和团结互助精神,提高自理和交往能力。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校外寄宿生为在县各级各类学校就读,且在校外寄宿的学生(不包括走读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对校外寄宿生的管理时间为除寒暑假和节假日外的工作日。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校园及周边范围包括校外寄宿生寄宿处周边地区。

第二章监管部门的职责

第五条教育局的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制定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落实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二)成立校外寄宿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校外寄宿生安全工作。

三)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寄宿生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与学校签订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书,并考核其落实情况。

四)全面掌握全县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的情况,责成各学区(校)对校外寄宿生情况进行详细摸底、准确登记、分校造册,每学期根据学生变更情况,随时更新信息。

五)每学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全县校外寄宿生安全进行全面检查,建立全县校外寄宿生安全隐患档案,并及时汇报县安委会,采取有效整改和防范措施。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制度,不断研究和探索有效的管理方法和途径,深入剖析校外住宿生存在各种问题,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七)督促学校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自救、自护、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能力。聘请法制副校长,加强法制教育,培养遵纪守法意识。

八)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学校处理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九)积极争取项目资金,加强农村学校寄宿制项目建设,让所有校外住宿生能够住进校内,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安监局的职责

一)负责校外寄宿生的监督检查,协调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全县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和建议,组织对全县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督查。

二)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适时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三)依法实施对学校及周边环境综合监管,积极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四)指导并监督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负责对校外寄宿生管理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第七条公安局的职责

一)负责对校外寄宿生租住房进行检查和管理,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进行治安备案,细化房屋出租人的义务和责任,让房屋出租人明确自己的责任,配合家长、学校共同完成管理任务。

二)负责校园及周边的治安管理和巡逻。

三)负责校园及周边的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学生上放学期间进行交通疏导。

四)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不法行为。

第八条卫生局的职责

负责对校园及周边(包括校外寄宿生寄宿点、餐饮点)卫生安全检查,定期对校外寄宿生寄宿点卫生防疫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食药监局的职责

负责对校园及周边(包括校外寄宿生寄宿点、餐饮点)食品从业人员的监管,坚决取缔校园周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无证照餐饮摊点。

第十条工商局的职责

负责对校园及周边文化、娱乐场所、饮食摊点等的监督管理,依法取缔三无摊点。

第十一条文广局的职责

负责对校园及周边文化娱乐场所(网吧、电子游戏厅、歌舞厅、台球室)书店(屋)报刊亭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水务局的职责

加强对学校饮水水源、供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三条住建局的职责

一)完善城区校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二)负责对校外寄宿生出租房屋的建筑安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中要提出继续使用、加固维修、停止使用等具体措施。

三)负责校园及周边乱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等的管理。

四)依法取缔占道经营。

第十四条交运局的职责

完善公路沿线学校校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五条环保局的职责

督促校园及周边企事业单位完善废气、废水、建筑噪音等防治措施,并有效治理。

第三章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第十六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工作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县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抓好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全面负责本乡镇学校的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由派出所、卫生院、工商所、文化站等部门和单位共同组成的校外寄宿生管理机构,加强对校外寄宿生的管理。

第十八条定期召开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会议,专题研究本乡镇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努力解决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协调学校和有关部门处理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重大事宜,对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和防范措施。

第十九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校外寄宿生管理办法。检查考核本乡镇学校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第四章学校的职责

第二十条各学校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校校外寄宿生安全管理工作计划或方案,加强对校外寄宿生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学校要把安全教育作为校外寄宿生管理工作的重点,将以消防、交通、卫生、治安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列入教育计划,并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对校外寄宿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包括学生生理和心理健康教育)

第二十二条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组织学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和保安人员,采取各种办法,齐心协力抓好校外寄宿生管理。学校要把对校外寄宿生的管理纳入到年度工作目标综合考核之中,每学期进行总结表彰。

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校外寄宿生巡查制度,作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校外寄宿生个人档案,绘制寄宿点分布图。要准确掌握每一个校外寄宿生家长(或监护人)姓名、家庭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和寄宿点的房屋出租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建立健全校外寄宿生管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学校每学期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一次对校外寄宿生房屋出租人的安全管理培训。

第二十七条定期召开校外寄宿生家长(或监护人)会(每学期一次以上)互通情况,共同研究校外寄宿生的管理措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学校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书面告知房屋出租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校外寄宿生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三十条服从学校、房屋出租人的管理和指导,自觉维护寄宿点的安全与卫生,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尽量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六章家长(监护人)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校外寄宿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必须选择安全可靠的寄宿点,并在每学期开学时书面签字同意被监护人在校外寄宿。

第三十二条加强对子女(或被监护人)安全教育。

第三十三条按照与学校、房屋出租人以及有关部门签定的责任书要求,承担相应的义务,认真履行职责,共同监管好子女(或被监护人)

第七章校外寄宿生房屋出租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房屋出租人,如果同意学生寄宿,必须履行签字同意手续,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房屋出租人必须为学生提供安全可靠的住房,并在当地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合法手续;不得提供周边环境差、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给学生居住。

第三十六条房屋出租人必须认真搞好安全工作,注意防火防盗,并防止社会闲散人员对学生造成伤害。

第三十七条房屋出租人要加强对寄宿生的教育和管理。不准学生赌博、吸烟、酗酒、乱生火、乱拉乱接电线;严禁学生进网吧、歌舞厅、台球室;要防止学生煤气中毒;教育学生不友,未经允许不准留宿外人。

第三十八条房屋出租人要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随时反映其子女(或被监护人)情况,以便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能及时加强对子女(或被监护人)教育管理。

第三十九条房屋出租人要建立寄宿点值班制度,对未按时住宿的学生要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和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