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金融法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金融法

金融法范文1

浙江大学法学专业公司与金融法方向(同等学力)

申请硕士学位课程 招生简章

经济的全球化,使得金融业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日益上升,也使公司与金融法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业是一个以规则运行为特征的特殊产业。实践证明,经过高素质法律训练的人尤其适应该行业的竞争与生存,因此,法律人往往会从事该行业工作,已经具备其他专业知识背景的人员,如实现与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成为复合型高端人才,则优势凸显。具备传统法律知识的人员,对于专业很强的公司与金融法律也有知识转型、更新和提升的需要。

浙江大学法学院为应对这种社会需求,特开设公司与金融法硕士课程班,综合浙江大学法学院和国内高校、研究机构及金融管理实务部门的优质资源,为学员提供硕士层面前沿热点国内外公司与金融法律知识,使学员的公司与金融法理论和实务能力得到跨越式提升。

【课程对象】

公司、证券、银行、保险、信托、期货、担保、贷款公司等相关行业人员;公安、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及仲裁委等公司与金融法律从业者;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等“一行三会”监管官员。

专业背景不限,免试入学。

【课程设置】

法理学、法学前沿、硕士生英语、民法总论、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商法、金融法、票据法、公司法、股权投资法、证券期货法、保险法、银行法、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国际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监管)、房地产法、民事诉讼与仲裁、货币金融专题、证券投资专题。

富有特色的实战案例教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能力并进。

【学习时间】

1年半,双休日学习。

【证书颁发】

经考核合格后颁发浙江大学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课程班结业证书。符合条件,通过考试和硕士论文答辩可获得浙江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课程费用】

学费:21000元。

书本费:1000元。

教学地点:浙江大学之江校区

【联系电话】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免费直拨】 4000,716,617

金融法范文2

美国次贷危机的出现,加上各国货币政策的影响,全球经济放缓了增长速度,世界金融市场也不太稳定,这是因为货币汇率、能源及粮价的变化影响了世界资本的流向及发展规模。而国内还面临世界短期投机资本的入侵,维护国家经济及金融安全的难度更大。为方便国家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我们必须制定相应的策略,强化控制和管理跨境资本的流动趋势。另外,还应预防和减少运用贸易、商业信用等方式将套利投资资金进跨境转移的问题,应强化管理和规范常见项目的外汇收支行为,并及时查验它同现实的贸易工作是否一致,有效控制和规范短期外债的出现,尤其应做好贸易收结汇及信贷管理工作。

二、对我国金融安全与金融法体系完善的建议

金融体系在国家经济结构中,属于脆弱、敏感而又极其重要的环节,针对西方发达国家而言,其市场经济的金融体系都较为发达和完善,既包括制定和落实货币政策、采取宏观调控政策的中央银行,同时也有集聚众多功能且在金融体系中占主导作用的商业银行,还有各种非银行金融单位,它们也有着各自的职责。

(一)防范金融风险金融领域中,预防和控制金融风险是一项长期工作,我们应认真分析宏观经济情况,并对市场展开调查,要及时发现有可能出现的一些风险,确保金融市场安全、规范化发展,同时还应完善防范金融风险的相关法制。

(二)重视合规金融文化建设注重构建先进的合规金融文化,让金融市场中的各种金融活动及行为都能做到有理可循并严格走法定程序,要控制和预防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合规金融文化也是非常重要的一步。不按相关规定经营、道德滑坡等,这些都是影响金融市场稳健和谐的重要原因,风险管理包括合规与违规两种情况,它们是管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合规即建立相关的运作机制,完善专业、独立的合规管理机构,并形成集识别、评价、检测合规风险为一体的管理体系。合规的实施,离不开全员的共同努力、监督等,同时还应坚持合规问责制。合规同时也是金融监管的一种外延,只有监管同内部合规结合起来,方可维护稳定的金融市场秩序。

金融法范文3

[作者简介]康成杰(1945-),男,山东淄博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河北省人大代表,河北省第十后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目前,金融法规研究已成为法学研究中的热点。在这种背景下,由王利军、郝平、李彦军、席逢遥等中青年学者撰写的《金融法专题研究》已由河北人民出版社正式出版。该书是河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由河北省教育厅学术出版基金资助出版,作为研究中国金融法理论与实践的学术性著作,该书多有创新,值得―读。

第一,该书在理论上有所创新。作者打破了金融法律体系由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信托法、保险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组成的划分和论述的方式,认为这种法律体系已经不再符合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需要重构金融法的结构,结合中国金融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分成四个专题:金融法总论、金融监管法、金融主体法、金融业务法来加以论述。作者认为仅对金融法的个别部分如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进行改革已不能解决问题,要通过金融法的重构解决金融体制的结构性问题,采用综合性法典式金融立法新模式,构建适应并推动金融服务现代化的法律新框架。金融监管要效益与安全兼顾,强调市场约束和政府监管的结合。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改革重点是完善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发展和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未来走向是发展再投资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应逐步推进,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国混业经营的现实选择;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完善金融担保法律制度,扩大金融担保的方式、种类;快速发展信用消费。

第二,该书结合法理学、经济学、金融学的理论观点,对金融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多角度研究。充分考虑了成本与效率,并运用法律的不完备理论来研究金融监管,既指出其必要性,又指出其适度性,金融监管必须和市场约束相结合。

第三,该书紧贴实践,实用性强。作者对中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金融问题都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或改进的办法。如:中国金融监管法如何与WTO要求进行协调,银行、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改革、证券交易所的股份制发行、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未来走向、农村合作金融法律制度的构建;以及混业经营、资产证券化、金融担保、信用消费等实际问题都进行了充分论述,并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和改进建议。《金融法专题研究》一书的出版,对中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金融法范文4

关键词:民间金融;法制化 ;重要性;主要内容

一、民间金融法制化的重要性

在“民间金融法制化”的论题下,很显然,国家应该首先允许民间金融的存在而不是人为规定其为非法,同时又要有相关的立法以遏制其负面作用。民间金融的法制化有利于造就其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首先,它有利于建立起由法律支撑的强有力的民间金融信用系统。其次,它有利于民间金融建立法定的风险转移通道。第三,它有利于民间金融健康发展和进行制度创新。民间金融法制化以后,有法定的风险转移渠道,在抵御风险能力增强的情况下,民间金融才能寻求制度创新,以合法地扩大收益。

二、我国民间金融法制现状

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较为严格的金融管制,金融市场化和金融法制建设不足,尤其在民间金融的法制建设相对欠缺。在如何科学有效地解决民间资本的去向、规范和引导民间资金活动的阳光化以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制度性问题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不足和困难。这种状况必然会在特殊的情形下,尤其在中小企业多、民间财富(资金)充裕、经商意识强的区域发生民间金融性危机,其中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就是例证。

三、民间金融法制化的主要内容

第一,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引导民间金融步入阳光化、法制化轨道,使民间金融从“地下”野蛮成长走向“地上”理性发展。当前民间金融异化发展与法律制度缺失有着紧密的联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12)》指出,一方面由于民间借贷的相关立法滞后于社会实践,相关法律规则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中,暴露出零散化缺陷;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市场监管缺位,其法律地位陷入尴尬境地。我国民间金融立法工作必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进一步推进。为此,应尽快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完整规范的民间金融法律,如民间金融法,明确规定民间金融的法律地位、借贷形式、运作模式、资金投向、贷款额度、借贷期限、利率水平和纠纷处理方式等,明确区别各种民间金融行为的合法性和非法性,引导民间金融走向法制化轨道。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中要求“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为此,要适当调整民间借贷的上限标准,或者细化不同地区、不同情形下的利率标准,建立民间借贷登记制度,鼓励民间金融主体诚信经营、信息公开,从而防范高利率借贷在“地下”野蛮成长,推动其在“地上”理性发展。要严格遵循《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在清晰界定集资诈骗等非法民间金融活动的基础上,打击违法行为,避免“灰色金融”向“黑色金融”的异变。

第二,加快金融体制创新,引导民间资本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社区银行和中小银行,构建与企业分布相匹配的“门当户对”的多层次金融体系,使民间借贷从“场外”走向“场内”。将民间金融纳入正规金融渠道,不仅有利于实现民间金融组织的合法化、规范化运作,保护借贷双方利益,而且有利于弥补我国金融组织体系结构单一的缺陷,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提高金融体系的竞争性。2006年以来,中国银监会相继出台《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2008)》,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立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开启了我国民间金融的组织化、规范化进程。当前,要借建设温州国家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契机,探索进一步放松民间资本投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限制,逐步提高民间资本所占比例,实现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增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积极性和投资热情,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集体智慧。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依法规范金融秩序,推动金融市场协调发展”,“促进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第三,创新金融监管体制,建立分层次的依法监管体系,中央监管机构管住大金融机构,微小型金融机构由地方监管。当前,不仅要让民间金融纳入法制轨道,还要将民间金融置于依法监管之下。为此,要完善监管内容,制定民间资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机构的单一法则或实施细则,明确民间资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比例要求、进入方式、价值取向、业务范围、放贷资金来源,明确监管要求、财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要求。建立在市场原则基础上的民营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允许支持金融机构在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许可范围内自由退市,金融监管部门要对风险达到一定程度或资产低于一定限额的金融机构,强制进行重组、兼并和清算,通过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降低金融转嫁风险,提高民间金融机构运营效率。要建立地方与中央相关部门的即时信息沟通机制,探索中央监管机构只监管大的金融机构,微小型金融机构放给地方的监管模式。

参考文献:

金融法范文5

——以网络洗钱为视角

(福州大学 法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2)

摘要: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建设和网上金融服务的不断发展,网络洗钱犯罪随之而来,并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刑法在面对这种新型犯罪时表现出滞后性,未能及时、科学、有效地打击金融犯罪。以网络洗钱为视角,以金融法制建设的刑法功能理论为依据,研究打击网络洗钱犯罪的刑法规制和突破点,即完善其刑事立法及刑事司法制度并建立预防犯罪机制,提高刑法及时性与震慑力来预防与惩治网络洗钱犯罪。

关键词:网络洗钱犯罪;金融法制建设;预防犯罪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2)03-0039-04

一、网络洗钱

洗钱犯罪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使用和网上金融交易的便捷已发展到更高级别的网络洗钱犯罪。网络洗钱是指洗钱者利用网上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网络金融服务,并通过电子支付平台进行洗钱的犯罪行为。作为洗钱罪的新型表现方式,网络洗钱是金融犯罪与网络犯罪的复合形式,其主要形式包括:利用网络银行、网络赌博、电子货币及电子商务平台等使之成为资金运作通道的洗钱方式。网络洗钱与传统洗钱犯罪有许多不同,不仅在犯罪主体构成、行为方式上有所差异,而且具有匿名性、网络性、隐蔽性等特点, 洗钱者为了实现资金流动、转移来达到洗钱的目的,往往利用网络支付账号进行虚假交易,给打击洗钱犯罪工作带来了严峻的挑战。[1]由于网络支付行为的交易隐蔽、资金量分散、交易记录不完善,反洗钱监控和侦查一再陷入困境。一方面,非面对面的交易方式使得洗钱者更容易用多个匿名账号买卖物品,且由于注册虚拟账户的方便性,更隐蔽地实现账户间的资金转移,再加上网络金融服务运营商如支付机构对用户身份审查管理不完善,使得监管部门不易准确查到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难以锁定和追踪犯罪分子,

从而增加监控追踪交易和资金流动的难度;另一方面,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对网络支付组织的风险监管内容,相关规定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在反洗钱监管方面只提出“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要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但怎样遵循规定,履行什么样的反洗钱义务——是否履行具有本行业特点的反洗钱义务,还是履行与金融机构一样的义务,这样的具体内容未做明确表述,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2]另外,在认定网络犯罪过程中由于缺乏网络证据且网络证据的效力也未加以确认,使得执法机关难以作为刑事证据犯罪嫌疑人。在对其法律规制方面,我国虽然已制定了规制网络洗钱犯罪的规章,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但这些均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部门规章,法律层次较低,不足以震慑网络洗钱的犯罪态势,不足以有效的预防和规制网络洗钱犯罪。因此,应该在时机成熟时提高法律层级,制定规范网络洗钱犯罪的法律法规,为对网络洗钱犯罪进行有效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罚提供法律依据。[3]

二、金融法制建设中的刑法功能

(一)刑法功能在金融法制建设中的运用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金融改革也正在逐步推进,金融市场尚不完善,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普遍存在的一些金融犯罪现象,有相当一部分在我国还暂时不会发生或仅属个别现象。但如果等到犯罪泛滥再行立法,又会给国家社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我国的金融刑事立法要逐步摆脱“经验型立法”模式,适当超前立法。除了对目前普遍存在的金融犯罪作出相应规定外,应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对那些尚未产生或尚未大量产生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必将衍生出的某些金融犯罪作出恰当的前瞻性规定。因此,刑法不仅应对现实生活中的金融犯罪行为做出规定,也应对可预见的具有严重危害性的金融犯罪行为加以规定,特别要加强对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犯罪的超前立法,以避免因社会经济形势发展而导致的刑法滞后性的问题。只有及时调整和增设金融犯罪类型,进一步扩大金融犯罪圈,才能更好预防和打击金融犯罪,适应金融法制建设的需求。当今国际金融犯罪的迅猛扩张以及国际条约的签署,要求金融刑法①的国际化,与国际接轨。因此,刑法必须强化刑法震慑力,通过设计相应的刑法条款与具体金融法规产生抵制金融犯罪的联动机制,并不断加强国际合作,进而来保证金融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刑法功能在金融法制建设中的局限性

首先,刑法缺乏前瞻性,无法事前预防与遏制。由于我国金融法制不健全不完善,容易给犯罪分子钻法律的漏洞,此时刑法无法对新型金融犯罪活动进行预防性的事前规制, 最后通常不断进行事后立法,由于缺乏前瞻性,行为人难以预测犯罪的可能性,反而刑法难以行使应有的规制功能。

金融法范文6

我国的民间金融的出现并不是一种单纯的经济活动,这是在社会经济制度中发展出现的。可以通过与民间金融的互补对金融市场的资源以及金融市场的构造进行完美的整合,这样可以有效地促进金融效益的增长。由此可以看出民间金融已经加入了金融市场的竞争,并在逐渐的改变金融市场的格局。所以对民间金融应该予以高度的重视,不能忽视民间金融对未来金融制度发展的影响,所以对民间紧急的行为进行相应的监督、预测就变得非常重要。

二、我国民间金融的法律执行情况

在对我国民间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进行系统的分析后,得出我国政府部门在不同时期对民间金融活动所表现出来的监管立场有这一定的不同我国当前民间金融的生存现状和法律框架成型则开始于第三时期,转折于第四时期,随着我国现阶段民间金融市场的活动主要表现为各类民间金融组织的成立和各种集资行为的层出不穷,我国的立法活动和执法活动也相应集中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集资行为的判定和处罚。

三、我国民间金融的配套法律制度创新

我国要实现民间金融市场合法、健康和正当的发展,就必须首先要客观评价民间金融经济主体的行为,进一步对其行为实施法律方面的指引作用,使其朝着更规范化和合法化的方向发展。自然,健全完善民间金融法律制度成为经济法制建设的重点追求目标,核心的主体法律监管架构具有必需性,配套法律制度也必不可少,成为核心监管制度顺利执行的有力辅助力量。但是我国现在相关方面的法律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缺陷,如破产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中小企业信用制度方面的立法仍亟待完善。

四、结束语

上一篇金融学

下一篇金融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