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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付款合同范文1
【关键词】合同价;工期;经济签证;索赔
建设部推行(GF-1999-0201)施工合同文本(下称合同)已多年,在众多发包人和承包人看来,签订施工合同是非常轻松的事情,只需按照逐条填写即可。事实上,这种做法并不恰当,特别是针对价款支付条款,双方更应明确约定。因为此文本合同在很多问题上还过于原则,甚至缺失,极可能让合同双方中的一方处于不利位置,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笔者根据目前大部分合同出现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承包范围。目前,施工合同价款基本上都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固定总价合同价格是建立在合同承包范围固定基础上的,若承包范围变更则引发合同价款结算争议。在合同签订前,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计算工程价款,上述三个文件共同确定了合同承包范围。现实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二是招标用图纸内容不详细,造成工程量清单不准,或者是图纸内部分内容发包人另行发包,不属于本次招标内容;三是清单漏项。上述问题引起的后果是工程承包范围的不确定性。因为承包人只有完成承包范围内工作才可以获得全部合同价款,所以当发包人认为某项工作属于承包范围内的,而承包人不能直接依合同中承包范围条款作为抗辩理由,间接用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文件相互认证,举证工作量大且不一定能得到法院采信。笔者认为,合同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填写为:“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土建、安装工程,详细内容见本合同附件《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其目的是把承包范围锁定,与中标价格相一致,即承包合同价格限制在图纸所含工程内容范围内,不能任意扩大。绝对不能填写如“本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内容”等含糊不清的概念,给后期结算留下隐患。
合同工期。目前,大多数合同的开竣工日期都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填写,不能真正反映工程的实际开竣工日期。如果工程施工中因工期变化而导致工期和费用索赔时,将因为对开竣工日期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纠纷。笔者认为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协议书第三条时可采取两种形式填写:1.开工日期(暂定):20**年**月**日,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开工通知书中通知的日期为准;竣工日期(暂定):20**年**月**日,在开工日期变更基础上相应顺延。2. 如果协议书第三条按文本规定的格式填写,那么须在专用条款第13.1条具体约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开工时间是正常状态下工程实施行为,存在通用条款第13.1条情形时,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开工通知书中通知的日期为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确认开工时间与之一致。同时提醒承包人,如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开工前合同义务,施工条件不具备,应当及时办理顺延开工签证手续,否则,发包人可能向承包人提出工期延误索赔。这样,双方对开竣工日期约定就很明确,避免后期结算时因开竣工日期理解不同而产生纠纷。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承发包双方在约定合同文件组成和解释顺序时应参照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规定,同时应注意:合同履行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的解释顺序。合同通用条款第2条列明了9项文件后,注明“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对其解释顺序并没有明确,因此合同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专属条款中给予明确。因其形成时间在后,更能反映双方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建议将其放在上述列明文件的首位。另一个冲突表现在分包协议中的条款与工程主合同(协议)有一些规定上的不同,如果在分包协议中注明“优先性条款”,则该条款将高于与之矛盾的主合同条款优先适用。
合同价款。目前施工合同以固定总价合同为主,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哪些不包括在风险范围内,例如建筑规模的扩大、结构种类的变化、主要材料价格超过约定价格的一定幅度等因素,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对于约定之外的风险费用,则需要约定工程造价调整的计价方式。但是,从现阶段的施工合同来看,对风险范围和计价方式都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由于当前建筑市场属于买方市场,发包方不愿意承担任何风险,将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一切风险推给承包人。笔者从当前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其实这种做法的后果是一旦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风险超过承包人的承受范围,在工程结算时就会产生纠纷,造成结算迟迟不能定案,也不能及时形成固定资产。拖到最后还是发包人妥协,损失比预期的更大,得不偿失。笔者认为,其实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将风险范围划分清楚,明确各自所承担的风险。这样,在工程实施过称中,双方会尽量预防和控制自己所承担的风险,使之造成的损失为零或很小,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同时也使费用降到最低。
工程变更和经济签证。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实施过程时间长,不确定因素多,每个工程在实施都会发生工程变更,大部分工程变更都伴有经济签证,及时准确的处理工程变更显得尤为重要。如果不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对工程变更进行明确约定,必将给后期工作造成麻烦。实际中大部分发包人都不敢正视经济签证,一旦发生工程变更,造成经济签证,都是借故推迟或者不签,直到工程结算时所有的问题才暴露出来,再去补办手续。不是因时间过长已经记不清楚,就是已经隐蔽而无法证实,结果是只能接受承包人的价格,给自己造成损失。笔者认为发包人应该在工程变更发生后及时处理工程变更,如果发生费用,应及时提醒承包人办理经济签证。同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变更的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因为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只是针对合同的承包范围,并不适用于工程变更价款。如果不将工程变更的计价方式或标准约定清楚,后期结算肯定会出现分歧。可以进行以下约定:①工程签证中量价都已确认,按签证中的约定执行。②执行通用条款31.1(1)~(2)。②除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致使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外,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承包人对工程确认的价格有异议时,委托到双方指定的中介机构确认后执行。③工程变更价款的计价方法和标准与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和标准相同。④变更工程数量增减超过原数量的一定比例(5%~8%),其增加比例外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由工程师重新估价。
工程付款合同范文2
关键词;工程款支付;支付凭证;控制
工程款支付结算是公路工程项目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也是业主、承包商、监理单位共同关心的问题。项目业主应认真研究国内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FIDIC条款的项目还应参照国际惯例。
工程款的结算支付由于办理过程复杂(主要是技术资料齐全、支付明细表格繁多、数据准确性高、勾稽关系复杂)、结算单位多、支付凭据不尽相同、资金支付量大等特点。给财务人员带来沉重负担,有可能发生错付现象。对此,笔者就公路工程款支付结算中的有关内部控制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加强工程款支付控制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有利于合理调度资金,确保工程进度
公路工程项目不但施工周期长,而且需要资金巨大。只有事先对各项预付款、应付款及保函和保证金进行科学测算,才能合理筹集相应资金,既保证工程开工前的资金需要又可以减少不合理的资金占用。
(二)有利于及时准确地结清债权债务关系
公路工程项目涉及款项往来单位很多。比如高速公路项目,主线、连接线、房建、交通工程、设备材料供应等可能涉及尚百家单位,如果考虑分包商支付就更多了。加强工程款支付管理,也包括对支付合同、支付程序与制度、支付科目、账务核对等管理。根据合同支付,按照程序支付,定期核对往来账户是确保支付工作有条不紊的关键措施。
(三)有利于竣工决算的编制
实践证明,公路工程项目竣工后迟迟编不了竣工决算。原因有多方面,但是支付遗留问题较多甚至不能与承包商对清工程款往来账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重复支付、多支、少支、漏支等情况也时有发生。所有这些工作必须在收尾阶段进行集中清理与核对,彻底结清有关工程款往来方面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决算工作顺利进行。
二、工程款支付凭证的控制
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必须依据合法凭据,工程款也不例外。工程款的支付不仅要依据主要领导核批的诸如发票等付款凭证。还要具备其他一些重要的凭证。
就工程款而言,这类依据主要有三种
一是关于项目有关的合同,一般包括建筑安装合同和货物采购合同,建筑安装合同中又包括土建合同、路面合同、房建合同、交通工程合同、机电合同、绿化合同、连接线合同等。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必须对合同条款。包括通用条款和强制性条款,进行认真学习,仔细研究,对支付方式、支付时间都应心中有数。对于建筑安装合同,由于合同条款较多,数量较大,一般为订本式,付款时不可能把一本合同全部作为支付凭证装订进去,因此,在第一次付款时只须将涉及到的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条件等条款的合同章节复印一份作为此次付款凭证就可以了,以后付工程进度款无须再次复印台同,只须在凭证摘要里注明合同见某年某月某号凭证,凭结算单(发票、收据)手续齐全后即可付款。
二是中期支付证书,支付证书包括中期支付证书和终期支付证书。中期支付证书是由承包商报送,经旁站、驻地及总监代表逐级签字并最终报业主核准的工程施工进度支付凭证。终期支付证书是工程款的最终结算凭证,除了要考虑收尾工程量之外,还应该考虑各种索赔、价格调整、变更等因素,这是工程竣工结算的法律文件。支付证书既是完成工程量的证明,也是支付工程价款、扣收工程预付款、保留金的依据,是工程款支付中最重要的支付凭证。对于按支付证书付款的,作为支付凭证的单据要复杂一些。包括中期支付证书、中间计量支付汇总表(为竣工决算时正确归集交付使用资产而做的报表,业主根据实际情况,可做可不做)、承包商开具的发票、收据(当业主在支付证书中支付材料预付款时承包商应开具收据)、代扣代缴税票(若存在代扣代缴)、业主开具的收据(主要是扣开工预付款、借款、保留金)。
三是工程款支付审批单,是由业主的财务、工程、计划等业务部门根据实际项目管理机构、职能设置以及项目工程款的财务支付程序自行设置的一种内部自制支付凭证。由于业主或承包商,有时也包括材料供应商,为确保工程的进度、材料的及时供应,由业主预先支配给承包商或供应商一笔款项,待以后扣回的支付凭证,这类凭证常见的有借款报告、动员预付款审批单等。
三、开工预付款与保留金的控制
(一)开工预付款
1 开工预付款的支付条件
按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规定,承包商与业主签订了台同协议书,并向业主提供了履约保函和开工预付款保函、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无误的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后,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开工预付款。归纳起来支付工程预付款条件有以下几点:双方签定了合同、承包商提交了保函、总监签付的开工预付款证书。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合同、保函、支付证书在支付时,财务都应有一份,分别按照上述工程款支付凭据的保管、存档进行处理。
2 支付时间及额度控制
按照规定,在承包商提交了履约保函和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并提交了开工预付款保函后的28天内,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该笔款项。在收到开工预付款保函至支付该笔款项的28天内,财务人员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首先,核对开工预付救金额是否与招标文件上规定的相同。开工预付款支付比例一般不超过台同金额的10%,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两种情况,就是开工预付款银行保证金额超过或不足合同金额的10%,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大都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处理,即超过台同金额的10%,按合同金额的10%支付开工预付款:不足合同金额10%的,按照开工预付款保函金额支付开工预付款。
其次,对保函的真伪进行查询。现在保函开具的金额越来越大,出具保函的银行又不尽相同,各个银行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规定又不一样,为了降低财务的风险和考察承包商的财务能力,应该对保函的真伪进行查询。保函的查询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对收到的查复书应和保函一起存档备查。
3 开工预付款的使用监督与扣回
按照规定,承包商不得将该预付款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支出。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承包人对该项费用的使用,如经查实承包人滥用开工预付款,业主有权立即通过银行发出通知收回开工预付款保函的方式将该款收回。这要求我们制订出一系列的资金管理规章制度,不仅仅是针对开工预付款,而且还应该包括凡与本工程相关的其他资金,通过规章制度对承包人的资金从收、付、转上进行全面的监管。
开工预付款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
金额未达到合同金额的30%之前不予扣回,在达到台同金额30%之后。开始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即每完成合同金额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期中支付证书扣回,全部金额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金额的80%时扣完。
(二)保留金
保留金也称工程质量保证金或工程尾款。是按合同规定,从承包商应得工程款中延缓支付的部分款项,是承包商履约义务的担保。是对履约保证金或担保的补充。这里我们说一下保留金的扣留和偿还。一般情况下,保留金与开工预付款的扣回情形差不多。也是在期中支付证书的累计金额达到台同金额30%之后开始扣,按工程进度以固定比例分期从各月的期中支付证书扣回,全部扣留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金额(不含暂定金额)的5%停止扣留。
随着工程竣工和维修期满,业主应相应退还承包商的工程保留金。这里就涉及到何时退还保留金的问题。按照《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两年,当某项工程实质上完工并交工验收合格,业主颁发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后,按合同规定的退还比例签发支付证书,如果颁发的是部分工程交工证书,则按该部分工程占整个工程的百分比计退。从获得业主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两年)后,退还剩余的保留金,如果颁发的缺陷责任终止证书仅是部分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应继续扣留与完成剩余工作所需费用比例相当的保留金。
四、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控制
中期支付是整个工程支付最为频繁、往来款项发生最多的过程,有的工程完工可能要进行几十次的中期支付,因此,认真对待每一期的中期支付,不仅是日常财务工作的需要,也为日后工程竣工决算打下良好的基础。在中期支付中往往涉及到本期结算工程进度款、材料预付款、扣回开工预付款、扣留的保留金、借款、税金、代为支付款项的发生,使中期支付过程较为繁琐。在这里。我们强调的是中期支付中各种款项的扣回扣留。开工预付款和保留金的扣款方法已在上面论述过了不再重复,下面就如何控制好材料预付款和工程借款的支付与扣回谈一下笔者的看法。
(一)材料预付款的控制
工程材料供应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工程的进度,更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因此选择信誉好、实力强的材料供应商对合同双方都有好处。对材料的管理与控制首先应从银行账户上进行控制,我们可以要求承包商在业主指定银行开设材料专门账户。负责材料的收、付、转款。其次是要做好工程材料数量和金额的控制,累计支付材料预付款的数量不能超过合同清单规定的数量(工程变更除外)。累计支付材料预付款的金额不应超过台同剩余的工作量金额,预付款材料的品种应与工程计划进度相吻合。再次是材料预付款的扣回要及时,按照规定,当材料用于永久工程之中时,材料预付款应从期中支付证书中扣回,扣回期不应超过3个月,在预计竣工前3个月,将不再支付材料预付款。
(二)借款的控制
公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进度的变化以及承包商自身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通常会发生一些借款。借款是业主为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而为承包商提供的一种临时性资金保证,提供这一资金保证的起因有可能是承包商,也有可能缘于业主。工程借款涉及到多方面利益,如何控制好借款的规模和扣回时间,是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一般在工程招标文件中业主都有规定要求承包商提供一定数额的信贷证明,其作用就是承包商在本工程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的情况下,通过信贷证明自行从金融机构解决。但在实际工作中,承包商大都不愿意从金融机构融资,主要是时间和成本问题,于是从业主借款成了承包商最理想途径。其实业主也可根据自身资金保证供给情况为承包商提供一定数额的借款,虽然这会增加业主资金的成本和财务风险,但相对于工程的整体效益而言还是可行的,不过这种借款必须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严格控制。
1 惜款的必要性控制。因为在施工过程中,除了承包商带来的流动资金外,还有业主支付的开工预付款、材料预付款和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这些款项基本上可以维持工程周转,有的承包商由于自身实力不足和信誉不强,一旦工程到手,就千方百计强行借支业主款项,有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还达不到业主支付上述款项的总和,对于此种情况必须严正拒绝。一旦发现,要进一步审查其履约的可信性,发现不符台资审条件的,尽快解除合同。
2 借款金额的控制。对的确由非自身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承包商,业主可以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但这种资金支持只能是短期的,小额的,并且借款的金额必须控制在剩余工作量内,即合同总金额减去所有应扣未扣项目、已支付金额、完成未完工程还需投入金额后的余额应为大于零。
3 借款资金使用费的控制。业主的资金不管其来源渠道如何,其资金的使用都是有成本的,业主与承包商都注重效益,承包商不应该把资金使用的成本转嫁到业主,同时为了促使承包商尽快偿还借款,应该收取资金使用费,但收取资金使用费不能违背国家的金融规定,更不能将收取的资金使用费形成单位的小金库或变相为单位牟取福利。如果借款缘于业主工期的提前或变更,则借款是业主对承包商的无息资金支持。实际支付工作中,一定要分清借款的原因,在此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借款的数额和资金使用费标准。
五、量终支付的控制
工程付款合同范文3
三边工程是一种很值得提倡的项目管理方式,关键在于过程控制。建设工程涉及的参与方较多,勘测、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都需要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一个工程下来合同数量可能要多达上百个,尤其是费率招标、甲指分包的工程合同数量要多达数百个。这其中占合同数量多数的主要是建设方与总包单位签订的合同、甲方指定专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的合同,所以要对这两类合同及成本重点控制。
2总包合同
2.1总包单位的确定
建设单位在图纸不齐、工程量清单不全的情况下,采用费率招标的方式确定总包单位。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合同计价方式采用标准清单计价,执行合同规定的总价下浮,即结算工程总造价=工程总造价×(1-总价下浮系数)。投标单位根据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在保证一定管理费和利润的情况下,选择一个下浮系数作为对招标单位的让利,建设单位会根据下浮系数、投标单位的综合实力确定中标单位。费率招标的优缺点:优点:
(1)在图纸不齐、工程量清单不全的情况下,最短时间内确定总包单位,尽早开工;
(2)简化前期招投标工作,节省了复杂的编制清单、标底及投标报价的时间;
(3)选定总包单位的条件比较简单,能尽量公平公正地选择中标单位,减少暗箱人为操作的因素。缺点:
(1)费率招标对招标人的风险较大,总包单位为中标下浮系数报得过大,一旦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无利润可挣,便会降低工程质量,极易与建设单位发起纠纷;
(2)对招标人的管理水平要求较高,工程造价在招标时不能体现出来,待工程竣工结算才能完整计算工程造价,过程付款很容易付超,竣工结算时按实际发生办理结算,费工费时,结算工作量较大。
2.2总包合同的管理
总包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通常会签订两份建设工程合同:一份用于政府备案作为备案合同;一份对内作为双方的实施合同,即我们通常说的阴阳合同。
2.2.1备案合同。备案合同是用于政府备案的,为了简化政府备案手续,建设单位会把房建、桩基、装饰、空调、消防、钢结构等专业工程打包在一起发包给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对各专业工程进行工程管理。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了建设单位与各专业分包单位签订多个专业分包合同,减少了政府备案合同的数量,简化了政府备案手续。
2.2.2实施合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将房建工程发包给总包单位,各专业工程由甲方指定分包单位自行发包。因备案合同已将各专业工程打包给总包单位,为规避审计,故建设单位与各分包单位不直接签订合同,而是甲方要求总包单位与各分包单位签订专业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内容由建设单位起草制定,总分包单位双方盖章,交政府备案。同时在专业分包合同生效前,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私下签订三方备忘录,明确合同关系、付款方式,同意按照备忘录的内容进行工程施工。这种由甲方指定单位的专业分包合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工程款如何付给分包单位。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私下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将各专业工程打包给总包单位,作为内部实施合同。此合同仅作为建设单位支付给分包单位工程款所用,合同范围内工程均以总包单位名义发包给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只履行总承包职责,只收取总包服务费。
2.2.3阴阳合同的利与弊。利:甲方指定分包单位进行施工,省去总包单位对专业工程的管理费和利润,节省项目成本。弊:
(1)由甲方自行对分包工程进行管理,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和物力,增加了建设单位对合同和施工的管理难度;
(2)建设单位承担较大的合同风险,双方一旦发生工程纠纷,总包单位会拿备案合同进行维权。
2.3总包合同的付款
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签订房建合同,作为内部实施合同。因招标时是费率招标,房建合同为费率合同。费率合同是一种可调价格合同。因三边工程是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有时候甚至是先施工后深化图纸,故施工过程中很难及时做出一份准确而且全面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总价按平米造价暂定,作为过程付款用。过程付款按工程节点进行付款,在合同中划分几个关键的工程节点,如完成单体基础正负零付至合同额的30%、主体结构封顶付至合同额的60%、砌筑完成付至合同额的75%。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要加快施工图纸的深化,当工程主体结构封顶前,设计院至少能出一份完整的施工图纸或竣工图纸,此时建设单位停止按暂定合同额进行过程付款,以防合同总价暂估偏高,过程付款额超出结算额。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按新版施工图纸核算工程量,重新确定工程总造价。因现场施工进度要求,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不可能拿出充足时间去确认每一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及价格,总包单位又为了能尽快拿到主体结构封顶及之后节点的款项,会与建设单位按平米造价暂估一个比招标时较准的工程总造价,作为此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的合同额进行后续付款。工程完工,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进入结算阶段。因费率合同招标时工程总价按平米造价暂估,过程付款签订的补充协议合同额也是协商确定的,而结算需要确认每一项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故结算耗时耗力。总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结算的计价方式及计量计价依据,采用标准清单计价,总价下浮;采用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哪个地区哪一期的定额及信息价。因土建工程工序做法比较清楚,工艺比较简单,故在对清单项套定额时双方能较容易达成一致。
3专业分包合同
3.1分包单位的确定
在工程主体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要开始装饰、空调、消防、钢结构等专业工程的招标工作。因工期紧,建设单位没有专业工程的施工图纸作为招标图纸,没有一份准确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清单。建设单位采用模拟清单进行招标。建设单位根据本工程的建筑面积及使用效果,找一份类似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清单,施工单位根据此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合同总价按照平米造价暂估,认可甲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合同总价的作为中标单位。模拟清单招标的利与弊:利:
(1)省去了招标清单编制的过程,可以尽快确定分包单位,节省招标时间;
(2)施工过程中有时为了加快工程进度,根据工程功能特点由分包单位先施工后深化图纸再报甲方审核,部分图纸深化设计的工作量转嫁到分包单位。弊:
(1)因模拟清单不完全符合工程的项目特征,故施工过程中需要不断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正,重新确定每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工作量大而且繁琐;
(2)要及时调整合同金额,签订的补充协议较多。
(3)建设单位承担较大的价格风险,设计变更引起的清单漏项与清单描述不一致,会导致工程造价过高过低,不利于建设单位的成本控制。
3.2专业分包合同的管理
在总包合同管理实施过程中,已经介绍了专业分包合同为阴阳合同。专业分包单位由甲方指定,专业分包合同由建设单位起草制定,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备忘录,明确合同关系及付款方式。专业分包合同的管理对建设单位要求较高,一方面合同内容由建设单位起草制定,工作量较大;另一方面合同需要总分包单位盖章,甲方需要协调总包单位及时对分包合同盖章。对于分包工程,总包单位更喜欢自己承揽并施工,在分包工程上获取更多的利润,而不是仅仅收取总包管理费。总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上盖章,总包单位就要承担一定的工程风险,分包工程一旦发生质量或安全事故,总包单位要与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签订分包合同时工程主体已进入完工阶段或结算阶段,总包单位会因建设单位付款不及时,加上内部实施合同为阴阳合同,总包单位会拿分包合同作为要款的条件,迟迟不在分包合同上盖章。为不影响专业分包合同的实施,建设单位要与总包单位处理好关系,同时专业分包合同应尽早提前签订。
3.3专业分包合同的付款
专业分包工程付款按照已完成工程整体形象进度进行付款。合同中约定付款节点,如完成工程整体形象的30%、60%、75%,按合同总价的30%、60%、75%进行过程付款。因完成工程整体形象的百分比没有一个明确的界面划分,故分包单位为早日拿到进度款,一方面要加快工程进度;另一方面要把工程干好,与建设单位处理好关系,早日确定已完工程形象,及时申请进度款。分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设计院要加快施工图纸的深化。当工程完成整体进度的60%时,设计院至少能出一份现阶段的施工图纸,此时建设单位停止按暂定合同额进行过程付款,以防合同总价暂估偏高,过程付款额超出结算额。因分包工程工序多,工艺较土建复杂,加上施工过程图纸变更、材料的更换、工艺的变化,故招标时多数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与实际描述不符,双方要确定每一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需要很长时间。为不影响工程付款,建设单位与分包单位按平米造价重新核算工程造价,签订补充协议按概算合同额进行60%的付款。分包工程付款方式通常是按工程完工,甲方付给分包单位75%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甲方付给分包单位85%的工程款;工程结算,甲方付给分包单位95%的工程款。按概算合同额60%付款后,合同约定依据施工图纸转清单合同作补充协议后,方可申请后续付款。这个阶段需要双方单位有经验的专业造价工程师进行工程量的核算及综合单价的谈判。这个过程对建设单位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工程总造价越来越清晰,可以有效控制过程付款;另一方面为双方结算做好准备工作,综合单价确定了结算时只需要确定好工程量。
4结语
工程付款合同范文4
60.1月报表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四份接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格式报表,每份均由监
理工程师按第15.1款规定的承包人代表签字,报表包括承包人认为到月底自己有权得到的以
下有关各项的款额:
(a)已实施的永久工程的价值;
(b)工程量表中的任何其它项目,包括承包人的设备、临时工程、计日及类似项目;
(c)表列材料及承包人在工地交付的用于永久工程的待安装设备发票价值的百分比,如
投标书中附录中所注明的;
(d)按第70款的调整;
(e)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的任何其它金额。
如适应,月报表应包括如下项目并按其顺序考虑:
(l)截止到本月末已实施完成永久工程以人民币计价的估计合同值,该值应据56款规定
为工程量清单中书明的场本单价乘以由监理工程师测定的工程量。
(2)按(1)中所述方法截止到上月末完成的永久性工程的估算合同值。
(3)以当地货币表示的本月永久工程合同估算值,即上述(1)减掉(2)。
(4)据表1所表明的外币百分比计算出(3项中当地货币和外币的数额根据52款规定,它
是受变更影响的。
(5)据52款规定,以反映以当地货币和外币表示的费用的变化数额。
(6)截止到本月末已完成并获批准的计日工数额,减去所有以前以中期付款证书所批准
的数额,并据工程量清单计日工表确定的内容书明当地货币和外汇的数额。
(7)据70款规定,如有的话,由于后继法规所导致的费用数额,以当地货币和外国货币
表示。
(8)按60.3款规定,对于本月已到达工地的材料和即将用于工程,还没有安装的工程设
备,以当地货币和外国货币表示的永久工程的任何款额。
(9)据60.4款规定,将本款(4)(5)(6)(7)所述的数额之和乘以60.4款所书明的
百分比所得的保留金数额。
(10)据本款动员预付款之规定所致的增加或扣减的数额。
(11)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以一种或多种货币表示的任何其它数额。
60.2 月支付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报表后28天内证实或修改该报表,向业主证明他认为到期应支付
给承包人的有关付款金额,但应:
(a)第一、保留按投标书附录注明的保留金百分率乘以承包人根据第60.1款(a)、(b)、
(c)和(e)有权得到的款额而计算出的保留金额直至该保留金的款额达到投标书附录中规
定的限额为止;
(b)第二、扣除第47款规定之外的承包人到期应付给业生的任何金额。
但是如果在各次保留与扣除金额之后的净额少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中期付款证书的最
小限额时,监理工程师不必按本款开具任何付款证书。尽管有本条款或合同任何其它条款,
在承包人提交履约保证并经业主批准之前,监理工程师将不对任何支付开具证书。
60.3 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预付款
承包人只能与合格材料供应商订立材料协议,已签协议付应送交监理工程师。
承包人有权得到这些款额,只要监理工程师确立对于用于但未进入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
备是适应的。
(1)材料符合永久工程的规范要求;
(2)这些材料已送至工地,且良好储存并有防止损失或损害或变质的措施,使监理工程
师满意;
(3)承包人有关要求、订单、收据的记录,材料和设备的使用应以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方
式进行且此记录应完好让监理工程师检查;
(4)承包人应随月报表提交现场材料和设备的估价价值,连同监理工程师所要求的有关
方面文件(1)材料成本(2)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所有权的证据和(3)有关付款;
(5)这些材料的所有权应归属业主;
(6)给承包人的款额不应超过下述的75%:
(a)进口材料的CIF价,或
(b)当地制造材料的出厂或货柜价,或
(c)当地生产材料的堆场价,如砂、集料和碎石等,
(7)这一款额在材料与工程设备到达现场的当月计付,在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入工程的当
月扣回;和
(8)这种支付不应视为对此材料的批准。
60.4 保留金
据第 6O.1款规定,数额为月度中期付款证书中书明的 10%的保留金应由监理工程师在
首项或以下各项证书中予以扣减(以下称为保留金)直到扣减数额累计达到投标书附录中列
出的占合同价的百分比例的数额为止。
6D.5 保留金的支付
在签发全部工程的移交证书之时,监理工程师将把一半保留金付给承包人;或在签发永
久工程一区段或部分的移交证书时,监理工程师将把由他确定的同该永久工程一区段或部分
相应的金额开具证明,支付给承包人。
在工程的保修期满后,另一半保留金将由监理工程师开具证明,支付给承包人,并规定
如果根据第48教的规定在不同的保修期已经适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区段或部分时,“保修期满”
一词在本款中应视为是指最后的那一个保修期的期满。
进一步规定,如果在此时,据49款和50款规定仍有应由承包人实施的任何未完成工作,
监理工程师将有权拒绝开具证明,直至在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完成了剩余工程才支付保留
金的余额部分。
60.6 动员预付款
业主将向承包人提供一笔无息预付款,用于工程的动员费用(下称“动员预付款”),
其数额为在投标书附录中列明的合同价的百分比,并以表I一当地货币与外币需求表中所开
列的外币和当地货币的比例进行支付。
如果承包人因出错或谋划滥用动员预付款,业主有权立即收回。
60.7 动员预付款的支付
在承包人承担以下工作后14天内监理工程师将向业主发出证书(一份复印件送承包人)
以下称动员预付款支付证书:
(a)已签署了合同协议书;以及
(b)据 10.1 款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以及
(C)提供业主同意的格式和银行出具的等同于动员预付款数额和币种的无条件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应保持有效直到动员预付款据60.8款规定全部回收为止。但其数额应随回收额增加
而持续递减,正如据本条规定而发出的中期支付证书所述。业主将在收到动员预付款支付证
书后28天内支付动员预付款。
60.8 动员预付款的扣回
动员预付款将从业主给承包人的付款中扣回,从工程正式开工后第四个月开始,在中期
付款证书中扣回。
扣回以等月扣还形式,直到合同中规定的竣工期前3个月回收完毕。
如果任何中期付款证书的数额小于根据本款规定的扣还量,其差额部分应视为债务并转
入下一中
期付款证书中。
60.9 对支付证书的改正
监理工程师有权在任何中期付款证书中更正或修改以前发出的证书,如果进行的任何工
程使他不满意,他有权在任何中期付款证书中删去或减少该工程的价值。
6O.10 竣工报表
工程付款合同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管理,严格执行省市人民检察院和市水利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建设项目中开展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规范工程计量、变更及价款结算,预防职务犯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制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市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条款)、《市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施工投标文件》、《市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监理招标文件》、《市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监理投标文件》和《市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施工合同》、《市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监理合同》、《省市人民检察院和市水利局关于在石头河水库引水工程建设项目中开展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施意见》。
第三条凡在本工程施工的10个施工单位、5个监理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价款结算,是指对本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进度付款、完工结算、最终结清的活动。其中完工结算经施工、监理、业主单位审核后,提交审计部门审定,并以审计部门审计结论为主。
第五条本次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单价及价款控制
第六条工程施工阶段是投资控制的重要阶段,通过严格的计量程序,计价方法,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加强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结算审核和决算审计等方法和措施,控制工程投资。
第七条严格执行合同内包含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项目报价单价。合同外项目需要重新确定单价时,执行以下原则:
1、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由承包商按照工程内容,选定适合的工程定额,参照投标文件中人工、材料、机械、取费标准,重新编制单价,经监理单位复核,上报业主单位审定。
第八条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商务文件)《合同条款》中计量与支付的规定。
第九条严格按照变更程序操作。合同价格增减超过15%时,发包人有权与监理人、承包人进行合同价格调整。
第三章工程计量程序与方法
第十条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作为投标报价时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及施工图纸和国家有关计量规定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第十一条土方工程计量原则: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原始地形的测绘以及计量起始位置地形图的测绘,并审核测绘成果,根据测绘成果和施工图计算土方工程量。
1、要求开挖断面必须符合施工图设计,不能出现超挖和欠挖现象。
2、对工程因地质变化,需要变更设计时,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设计代表确定签字后,报业主单位审定。
第十二条结构工程计量原则: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
第十三条工程计量前,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人计量人员的资格和计量仪器设备的精度情况,审定计量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在接到承包人计量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审查计量项目、范围、方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所需的资料、工程计量已具备的条件,若发现问题,或不具有计量条件时,应督促承包人进行修改和调整,直至符合计量条件要求,方可同意进行计量。
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共同进行工程计量;或监督承包人的计量过程,确认计量结果;或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甲方对监理确认的计量进行复核,或在监理计量过程中,甲方驻工地代表一同参加确认工程量。
第十七条在付款申请签认前,监理机构应对支付工程量汇总成果进行详细审查。
第十八条监理机构应对工程计量成果负责,必须重新进行复核、计量,进行必要的修正与调整。
第十九条当承包人完成了每个计价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机构必须要求承包人与其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或按照施工图纸重新计算工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
第二十条本工程各个项目的计量方法应按招标文件《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
(1)发包人收到监理人付款证书并审批后,在资金到位情况下,支付给承包方。若发包人资金暂时不到位,可推迟付款。承包人应继续施工,不能拖延工期。
(2)工程进度付款的支付比例为进度款总额的70%。
(3)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进度款的25%。
(4)工程保修期满后支付5%。
第二十二条合同未作约定的,发、承包双方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施工、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三)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付款申请和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只有计量结果被认可,监理机构方可受理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
2、承包人应按照规范表格式样,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填报付款申请报表。
3、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付款申请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付款申请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付款申请表填写符合规定,证明材料齐全。
2)申请付款项目、范围、内容、方式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质量检验签证齐备。
4)工程计量有效、准确。
5)付款单价及合价无误。
4、因承包人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造成付款证书签证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予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第二十四条工程进度款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价款按进度支付。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出的付款申请,同意后签发工程价款支付证书。支付比例为进度款的70%。
2、工程价款支付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本次已完成并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工程项目应付金额。
2)经监理机构签认的计日工的应付金额。
3)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4)保留金扣留金额。
5)合同双方争议解决后的相关支付金额。
3、工程价款月支付属工程施工合同的中间支付,监理机构可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中间支付的金额进行修正和调整,并签发付款证书。
第二十五条计日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可指示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完成一些未包括在施工合同中的特殊的、零星的、漏项的或紧急的工作内容。在指示下达后,监理机构应检查和督促承包人按指示的要求实施,完成后确认其计日工工作量,并签发有关付款证明。
2、监理机构在下达指示前应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将计日工支付随工程价款月支付一同申请。
第二十六条保留金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5%作为保留金,直至扣留的总额达到合同条款规定的合同价格的5%时为止。
2、合同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后,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数额签发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
2、当工程保修期满之后,监理机构应签发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如果监理机构认为还有部分剩余缺陷工程需要处理,报发包人同意后,可在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处理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款,直到工作全部完成后再支付剩余的保留金。
第二十七条完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工程移交证书后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及支持性资料,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
2、审核内容包括:
1)到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累计完成的工程金额。
2)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
3)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和其他金额。
第二十八条最终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及结清单,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
2、审核内容包括:
1)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和经监理机构批准已完成的全部工程金额。
2)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
3)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和其他金额。
第五章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九条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变更。
第三十条工程变更指令由业主单位或业主授权的监理机构审查、批准后发出。
第三十一条工程变更可以由业主单位、监理机构提出,也可以由设计单位或工程承建单位提出变更要求和建议,报经业主单位审查。
第三十二条工程变更的申报、联系、要求、审查、批准、发出等过程与依据文件,均必须是有效的书面文件,并按工程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当认为原设计文件、技术条件或施工状态已不适应工程现场与施工进展时:
1、业主单位可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发出工程变更指令。
2、设计单位可依据业主单位或监理机构的要求,或自行根据工程进展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3、设计单位可依据有关法规或合同文件规定在责任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通知。
4、工程承建单位可依据业主单位或监理机构的指示,或根据施工进展自行提出对工程施工的变更建议。
第三十四条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以下各种类型的变更。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增加、减少或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3、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第三十五条变更的申报要求及内容
1、工程承建单位向监理机构提交的施工变更建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引用单价、变更后合同价格以及引起的施工项目合同价格增加或减少总额)。
4)变更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包括施工方案、施工进度以及对合同控制进度目标和完工工期的影响)。
5)为监理机构与业主单位能对变更建议进行有效审查与批准所必须提交的图纸与资料。
2、设计单位向业主单位提交的工程变更建议书内容要求,业主单位或勘察设计合同未另行规定的,参照上述1中的内容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监理机构在接受设计单位或工程承建单位的变更通知或变更建议后,对变更项目设计的可行性、可靠性进行技术审查;对工程量清单及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对施工进度计划及对合同工期影响进行审查。
第三十七条监理机构提出本项工程变更的审查意见,连同工程变更建议书报送业主单位审查批准。
第三十八条计日工
(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2)采用计日工计量的任何一项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项目名称、工作内容和工作数量;
2)投入该项目的所有人员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项目的材料种类和数量;
4)投入该项目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工时;
工程付款合同范文6
1.1发包人应慎重避免签订备案合同外的《补充协定》
针对建筑工程合同,一般认为工程价款、工程期限和工程质量为“实质性要素”,如果《补充协定》中对以上内容进行大幅度修改、变更,会对合同性质产生实质性影响。如果承包人觉得工程所得利润不大,恶意与发包人签订“黑合同”,同意压低工程价款、缩短工期、延迟付款,待工程竣工后,蓄意产生纠纷,此时承包人如以经备案的“白合同”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提讼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持,承包人可按“白合同”实现利益最大化,发包人应尤其注意此类合同陷阱。
1.2如不采用合同示范文本,自行拟定的合同中应明确工期、质量、安全等条款,违约条款制定须全面具体,细化违约责任事项
一般而言,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就应对工程量进行仔细核实,较准确的估计工程的时间,为防止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无故拖延工程进度,可以参考增加“承包方逾期开工、逾期竣工或逾期履行其他义务的,每逾期1日,均应当向发包方承担暂定工程总造价5‰的违约金,任何一项逾期达7日或累计出现3次以上(含3次)迟延履行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应当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发包方的一切损失(包括发包方因此向第三方支付的赔偿金、违约金)”以及“承包方未经发包方许可停工达2日(含2日)以上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承包方并应当无条件于两日内退场,双方于承包方退场后结算”的条款。工程质量条款中应指明质量评定验收标准和质量等级(合格或者优良),明确质量保修条款。为确保工程质量,可以要求“对承包方故意或疏忽导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不符合技术规范及环保要求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无论工程是否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是否超过保修期,均自发包方知道之日起2年内享有对承包方的索赔追偿权利”;“承包方维修过的部位所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在未解决前,发包方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安全文明施工方面,可以提出“承包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施工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后果,承包方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由承包方负责。承包方应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一切保险。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均由承包方承担责任”;“材料堆放及现场施工应服从发包方管理,做到材料堆放整齐、规范,施工现场保证工完场地清;保持施工现场整洁、通畅。施工现场严禁打架、斗殴,工作前严禁喝酒,对违反责任者将从重处罚,所处罚金将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等责任条款。
1.3工程款支付是工程合同的核心,发包方应根据自身资金和工程情况,拟定适合自己的付款方式
针对小型工程施工量不大的特点,合同可采用“项目无工程预付款,工程款按形象进度支付完成工程量80%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完结算并经审计审价确认后,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待保修期满,无质量争议一次付清”;“项目无工程预付款,工程款验收合格后支付70%合同金额,经审计并出具结算报告后支付至决算价的95%,结算价的5%留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发包方退还该工程质量保证金(无息)”等方式。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发包方应注意到合同示范文本中存在进度款“7d内计量、14d内付款”和竣工结算款“28d验收、28d付款”的时限,同时应避免约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28d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如因各方原因不能及时答复,以承包方提报的工程结算文件来定案,该数值往往是大大超过工程实际造价的,由此发包方将遭受重大损失。
2承包方作为工程实际施工人,面临资金、质量、工期等多方面压力,更应该重视合同条款的签订
2.1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
按照计价方式的不同,施工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根据小型工程工程量不大、风险可控的实际情况,一般选用固定总价合同和固定单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中,承包方承担工程量计算偏差,市场价格变动以及因设计深度不足工程量发生增加造成的风险,应防止在图纸和指导性文件不完整的情况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同时应约定固定总价合同价款并非完全不变,当出现设计变更、工程范围发生变化和超出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时,可以依据合同规定,协商更改工程总价,承包方应在专有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在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时,签订合同时可估算总价,施工完毕后,总造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准,应注意条款中注明“增补项目和增减工程量时,应执行中标时的固定价格”。
2.2开、竣工日期应明确,并注明因发包方因素和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顺延问题
因小型工程量工作量不大,易于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合理估算工程时间,建设工程合同在签订时应对开工、竣工日期及工期进行约定,明确双方责任,条款上要倾向于承包方获得更多的施工准备时间,避免简单的以“开工以甲方书面通知时间为准”。同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注明工期顺延条款,常见工期顺延情况有:①按施工准备规定,发包方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②凡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未能保证施工需要或因交验时发现缺陷需要修、配、代、换而影响进度;③不属包干系数范围内的重大设计变更,提供的工程地质资料不准,致使设计方案改变或由于施工无法进行的原因而影响进度;④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8h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3d以上(每次连续4h以上),影响正常施工;⑤非承包方原因而监理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⑥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或代购材料差价款而影响施工;⑦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而延误工期。
2.3选择合理的工程款拨付和竣工结算方式
国内建筑市场垫资情况普遍,对于承包方的资金状况要求很高,承包方尽量选择不垫资,如果非垫不可,建议合同中要求发包人分阶段结算,避免采用“一垫到底,工程竣工后再结算,结算后再付款”的方式。如可参考采用“项目无工程预付款、工程款按工程量完成5000m2后开始支付已完工程量80%进度款,以后按月支付已完工程量的80%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结算并经审价确认后,附至结算价95%,余款待保修期满,无质量争议一次付清”和“乙方材料入工地,甲方应支付工程款的20%,工程完工后,质量验收合格,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甲方应付实际工程款的95%,余下5%的质保金在保修期满一次付清”的条款。在安徽省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考《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5]1075号)中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和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三)工程进度款支付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承包人可参考采用例如“合同签订后,预付30%的备料款,工程完工付至合同价的70%。工程决算审计后付至审计价的95%,余款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的付款方式。
2.4如采用非格式合同,承包人拟定合同时宜添加必要保护性条款,有利于减少合同履行中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