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调查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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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调查报告

证券调查报告范文1

二、当前农村基层班子建设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第一,个别乡镇对加强村级组织的建设重视不够。有的乡镇只把经济工作视为主要任务,使基层班子建设与经济建设脱节。忽视基层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忽视对基层干部和党员管理与教育,不注重后备力量的培养与发展。有的村甚至近10年没有发展一名党员和后备干部,组织生活基本没有正常开展。

第二,缺乏健全的村级干部培养、选拔、任用机制。党委、政府对于村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上缺乏完善健全的工作机制。靠家族、帮派势力当选村干部的现象仍然存在,那些觉悟高、观念新、能力强,善于促进农村稳定、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优秀人才难以被选拔到村级班子领导岗位上来。有的乡镇对村干部重使用轻培养,对于村干部的教育和培养抓得不力,资金和精力投入不够,村干部出现思想问题时,主要采取调整的办法而很少采取教育的办法解决,客观上难以建起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第三,村级集体经济薄弱,弱化了村级班子作用的发挥。实行后,多数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弱化。据调查,安化县80%的村年集体经济收入不足万元,60%的村年集体经济收入几乎是空白,村级集体经济可支配收入少。特别是税费改革后,三提五统等收费项目取消,乡(镇)、村两级财力进一步减弱,村级组织无钱办事的矛盾更加突出,村级组织为群众办实事的条件受限。群众长期得不到实惠,对干部缺乏认同感和信任感,导致不少村班子软弱涣散,在群众中没有威信。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受到很大的抑制,出现基层干部难选、难当、难留的三难问题。

三、加强村级班子建设的对策与建议

第一,进一步加强对村级班子建设的重视和领导。各级党委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抓好村干部队伍建设。一是切实加强对村干部队伍建设的领导和指导。要认真落实好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乡镇党委的责任。党委书记要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委成员要齐心协力抓。二是出台有关加强村干部队伍建设的政策文件。县委要根据上级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关优惠政策,特别是鼓励村干部建功立业的倾斜性政策,吸引优秀年青人才从事村干部工作。三是营造有利于村干部工作的良好环境。乡镇党委政府要大力支持村干部的工作,执纪执法部门要强化措施,确保村干部正当权益不受侵害,新闻媒体要加大村干部的正面宣传,在全社会推介一批优秀村干部典型。市县乡三级建立定期评比表彰先进村级组织和村干部的机制,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健全村干部选任机制,致力提高队伍素质。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通过全面推行村支部两推一选的办法,选拔懂经营、善管理、能带领一方群众共同致富的人进村级班子,并有重点地进行帮带、培养。一是把好政治素质关。要把那些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群众拥护,有文化、有本领、真心诚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村级领导班子。二是优化队伍结构。要围绕支书这个主角优化群体结构,配好支部班子,选好行政班子。村干部队伍要形成以40岁左右、初中以上文化为主体的年龄梯次结构,每个村级班子至少配备1名35岁以下的优秀年轻人。三是拓宽村干部的选配渠道。既要注重在致富能手、复员军人、回乡知青中选配,又要动员在外打工或经商的能人返乡任职,还要积极探索和建立国家干部下派任村干部与从回乡下岗职工中选配村干部的用人机制,使村干部的来源渠道不断扩大。四是加强村级后备干部的培养。重点是培养有一定知识水平和专业特长的回乡知青、退伍军人和外出打工返乡的优秀青年在农村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为村的干部储备人才。要注重发展优秀青年农民入党,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健全村级后备干部人才库,有计划地选送他们接受各种职业和专业培训,参加实践锻炼,并定期进行考核、考察,能够使用的,尽快进入村干部实职岗位。

第三,创新管理机制,切实加强村干部队伍教育和管理。一是建立目标管理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村级干部的岗位责任制、村级组织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和村级干部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村干部建立考勤、考绩、考察、考评、学习、请假、会议、财务管理、村务公开等方面的制度,进一步强化村级干部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二是建立培训教育机制。充分发挥县乡党校主阵地的优势,强化在职村干部的教育培训。县委党校要分期分批次对村主头进行理论培训,乡镇党校每年对村四头培训2次以上,切实帮助基层干部更新观念、增强致富本领。同时,加大典型的培植力度,选树一批素质高、能力强的村级干部典型,发挥示范、辐射、教育、带动作用。充分运用农村三个代表学教活动建立起来的经常性教育机制,强化基层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奉献意识。三是建立监督约束机制。强化经济监督,由上级党委组成专门班子,坚持每年对各村财务开支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更好地实施对权力的配置和限制。建立上级党委和基层干部谈话制度。深入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增强工作透明度。搞好考察和民主评议。全面掌握干部的真实情况,对评议中得不到群众满意和拥护的干部要及时进行调整。

证券调查报告范文2

一、我市地下水资源开采使用的基本情况

根据水利部门提供的数据,XX年年我市全社会地下水开采总量约为7.4亿立方米,其中:⑴农、林、牧、渔业用水约4.42亿立方米,占59.7 %;⑵农民生活用水约0.35亿立方米,占4.7 %;⑶城镇居民生活用水0.76亿立方米,占10.3 %;⑷工商业用水(含大企业自供其家属区居民生活用水)为1.88亿立方米,占25.4 %。

以上数据为水利部门提供的我市宏观数据。我局从各县区调查汇总的非农用水开采量约为14495万立方米,其中我市工商业用水9945万立方米,外市(阜、盘、葫)在我市开采4550万立方米。具体分布如下表:

单位:万立方米

开采单位

年开采量

城镇生活、绿化、消防等用水

工商业用水

市区

市自来水公司百股水源地

109

66

42.5

市区内工商企业及机关、部队、事业单位自备井

459

117

342

市区小计

568

183

384.5

凌海市

市自来水公司大凌河、博字、绥丰三个水源地

5897

3598

2299

锦州东港电力、锦州石化、锦州铁合金

4050

4050

锦西炼化、辽河化肥、辽河油田

3150

3150

凌海市自来水公司水源地

3600

2196

1404

金城造纸

1400

1400

凌海小计

18097

5794

12303

义县

阜新市自来水公司水源地

1400

1400

义县自来水公司水源地

225

120

105

企业自备井

100

100

义县小计

1725

120

1605

北镇

北镇自来水公司水源地

2680

2637

43

黑山

黑山县自来水公司水源地

3000

2840

160

合计

11574

14495

二、征收水资源税的必要性

1、开征地下水资源税是确保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素。地下水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切实节约和保护好,是确保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我市的水资源十分宝贵,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我市的水资源供需矛盾将逐渐显露。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手段是确保我市地下水资源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最有效手段。对开采地下水征收资源税,“寓保于征”,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资源保证。

2、开征地下水资源税是保护和恢复水源地地区的生态环境的需要。随着近年来北方降雨量减少,大、小凌河上游水利工程截流,我市特别是凌海市水源地补给能力不足,大规模开采致使地下水水位严重下降,大量农田灌溉和农民家庭水井干涸,生态环境恶化,严重影响农民生产生活。对开采地下水征收资源税,用经济手段限制开采数量,开辟资金补偿渠道,有利于恢复和改善水源地区的生态环境。

3、开征地下水资源税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目前的对开采地下水只征收水资源费的体制,不能充分体现政府对资源的所有权,也无法通过征收资源税表达政府保护和限制资源开采的意图,水价管理和水资源费的体制, 不能正确反映地下水资源的价值,也不能对开采地下水资源的社会成本做出补偿,不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税收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基本手段,既能充分表达政府的意志,而且水资源税收入全归地方,可以为保护资源和环境、支持经济发展筹集资金。

三、法律依据和过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国税函发[1997]628号),水气矿产属“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水气矿产包括地下水。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对在我市境内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征收资源税。

四、征税范围、标准、分工

1、地下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为在我市境内开采使用矿泉水、地下水用于工业、商业、建筑业等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对农村居民生活用地下水和农、林、牧、渔业用地下水不征收资源税。经有关部门批准,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学校、社会团体、医疗卫生等单位的自备井开采用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消防、绿化、社区物业管理等非营利性用途暂免征收资源税。

2、对地下水资源的征税标准,实行开采地从量计征。单位税额根据省政府《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4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按每立方米1元的标准执行。

3、为有效组织征收,根据资源税条例规定,地下水资源税实行开采地属地管理,由资源所在地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其他事项按《资源税条例》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税源测算及分布

按上述征税范围和标准,我市工商业用水的开采数量扣除阜新市、我市及所属4个县(市)自来水公司供应的5453 万立方米(阜新1400万立方米、市公司2341万立方米、凌海公司1404万立方米、其他3县308万立方米)即为我市水资源税的理论税源。具体数量及分布如下表:

单位:万元

区域

市区

凌海

北宁

黑山

义县

合计

证券调查报告范文3

《财经》驻香港记者 王端

2008年10月8日,过百名受雷曼“迷你债券事件”影响的香港市民,在香港立法会前请愿。

时值岁末年关,在香港金融中心――中环的银行门前,每天总有多名年过花甲的长者聚集在此。他们白衣素服,表情凄苦,在西装笔挺的金融骄子们健步如飞的身影映衬下显得格格不入。这些老人都是自称购买了雷曼“迷你债券”而损失惨重的中小投资者。

自从2008年9月美国雷曼兄弟公司宣布破产至今,香港数千名在20家银行购买雷曼“迷你债券”及相关产品的投资者,多次举行示威游行,抗议银行误导他们购入有关金融产品,令其血本无归,涉及金额超过200亿港元。由于香港法律没有集体诉讼机制,部分雷曼“苦主”目前正透过美国律师的协助,准备在美国提起集体诉讼。

雷曼“迷你债券”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债券,而是高风险的金融衍生工具CLN(信贷挂钩票据)。该产品实际操作和结构极其复杂,资金最终投向了臭名昭著的CDO(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债务抵押证券)和CDS(Credit Default Swap,信用违约掉期)。

这类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为何在亚太地区卖给散户,在欧美地区却甚少出现同样的情况?香港两大监管机构――证监会及金管局由此被卷入舆论漩涡,有关监管漏洞、责任归属及银行销售行为等争议备受瞩目。

2009年1月8日,香港证监会及金管局对雷曼“迷你债券事件”历时逾三个月的调查结果终于揭盅。据两大机构对外公布的部分报告内容,香港证监会和金管局虽然在保障投资者利益方面取得一定共识,但对于现行银行业“一业两管”的架构,出现了很大分歧。

所谓“一业两管”,是指由于金融混业经营近年来迅猛发展,证监会和金管局在维持分业监管架构的同时,对于银行业的证券业务采取了共同监管的模式。然而雷曼“迷你债券事件”表明,这一模式在实践中遇到了严重的挑战。

显然,这对同样实行金融业分业监管、银行理财业务同样膨胀迅速的中国内地来说,不无镜鉴之意。

“一业两管”真空

香港金管局统计显示,截至2009年1月8日,该局合共收到19893宗涉及雷曼“迷你债券”相关产品的投诉,其中19079宗已完成初步评估。香港证监会人士也向《财经》记者表示,截至1月9日,总共收到与雷曼“迷你债券”相关产品有关的494宗投诉。

2009年1月8日,两大监管机构的调查报告终于出炉。两份调查报告洋洋洒洒,分别长达85页和75页。由于调查仍在进行中,部分内容因涉及法律诉讼,因此,具体内容尚未全部公开。

就目前披露的内容来看,两大机构都建议加强投资产品销售及风险披露程度,仿效外国设立金融服务申诉机构,以处理金融机构与投资人的金融纠纷;但最大分歧则在于对香港银行现行监管架构――即“一业两管”的检讨。

“一业两管”的历史可追溯至2002年。当时各大银行积极开拓存贷业务以外的非传统业务,如证券业务。银行以“豁免交易商”的身份参与证券业务。即银行从事证券业务时,在条文上无须正式遵守证监会大部分的监管规定,但在实际运作上,金管局仍会非正式地要求这些银行遵守证监会的规定。

由于两大机构准入机制及监管尺度存有差别,接受证监会监管的传统证券业务中介人――证券经纪公司和新进入证券业务的银行,在展业规范方面发生了很大的不同。传统证券公司受到严格的证券条例规管,不准以电话方式向陌生人推销投资产品,但银行职员却可以不受条例的规管。此外,非证监会注册人士不可向任何人提供投资意见以获取报酬,但当时的银行销售人员却可以。

这立刻引发传统证券商的不满。为维持公平经营环境,2002年12月,香港证监会与金管局签订谅解备忘录,列明银行经营证券业务,由证监会及金管局共同承担对其规管和监察的责任。

根据当时备忘录的规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不得再获豁免,而是必须向证监会申请获得注册资格。银行也需遵守证监会就证券业务所制定的各项规管要求,其中包括附属法例及业务操守准则。

当时金管局总裁任志刚即指出,银行从事证券业务,须遵守证监会的规定,但金管局仍是银行的前线监管机构。他承认,备忘录是为了“确保金管局对银行证券业务所采用的模式及标准,与证监会对经纪采用的相同,借此维持公平的经营环境”。

虽然,当年的备忘录列出关于两大机构的分管细节,但实际执行过程却仍暴露出双重监管的真空地带。

香港一名执业律师向《财经》记者表示,翻读2002年的备忘录,虽然其中对证监会及金管局的监管程式、处理投诉、调查及采取纪律行动等角色和职能有列明,但因为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不少职能的表述实际相同或相似。而且,根据备忘录,在监管机构履行职能的时候,监管一方在很多情况下需要知会及征询(consult)另一监管机构的意见。

此外,由于证监会对银行销售投资产品的监管范围,只局限于“证券”(security)产品,近年随着投资产品的不断推陈出新,结构日益精巧复杂,如何界定其是否属于“证券”产品,为监管增添了难度。

譬如,在雷曼“迷你债券”风波中,一般投资人很难判断该向哪个机构申诉以解决问题。雷曼“苦主”黄先生就向《财经》记者说:“金不管,证不监,真的很无奈。”

“白脸”和“黑脸”

香港一名资深监管人士向《财经》记者指出,“由于两大监管机构的监管重点、思维心态(mentality)各有差异,导致监管出现真空地带,成为引发雷曼‘迷你债券事件’的原因之一。”

“金管局的监管一直以温和著称,好似扮‘白脸’,其主要目的是唱好香港的银行体系,确保该体系稳定性;而证监会主要负责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和秩序、保障投资者利益及减少业内的犯罪和失当行为等。由于证监会经常动用执法权力,因此常以‘黑脸’著称。”一位接近香港证监会的人士向《财经》记者形象地比喻说,“但极少见到金管局采取惩罚个体行动。”

尽管在香港《银行业条例》中也列明,“金融管理专员须遏制或协助遏制与银行的业务常规有关的非法不名誉或不正当的行为。”香港浸会大学商学院兼职教授罗祥国指出,“金管局传统上认为不需要直接监管银行的经营手法。”

前述接近香港证监会的人士并指出,由于监管职员行为操守并非金管局所长,因此,在资源和人力分配以及监管经验上比较有限。

金管局的资料显示,在金管局辖下的银行体系监管部门(Banking Supervision Department),总共拥有140名监管人员,其中证券监管团队仅拥有11名成员。

一位香港银行内部从事风险控制的人士向《财经》记者透露:“由于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扮演的只是中介人角色,赚取相对‘微薄’的佣金收入。佣金收入增减不会影响银行的资本金,更不会挑战银行的稳定及稳健性,因此银行对证券部门的关注有限。”他同时表示,由于银行所销售的大部分投资产品,需经证监会审批,“因此既然证监会都批准,银行只是负责销售而已,较少关注产品的细节。”

一名在香港银行内部从事风险控制的人士向《财经》记者表示,金管局对于前线职员的监管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银行所呈交的内部报告,“很少现场检查”。

另一方面,香港证监会对于中介人的监管,也不包括日常和前线监察,因此,在银行前线销售人员的行为操守监管方面出现所谓的“灰色”地带。

但数据显示,香港银行的证券及理财业务近年蓬勃发展。2005年至2007年,香港银行证券业务总收入增长2倍有余。证券业务收入占银行总收入的比例亦由2005年的9%增长至2007年的18%。

业务迅猛增长的背后,是扭曲的激励机制设计。由于部分银行的薪酬制度与职员的销售业绩高度关联,甚至直接影响员工去留,在此背景下,职员往往竭尽所能地“兜售”投资产品。

模式之辩

在全球金融海啸来袭之前,香港一直秉承“大市场、小政府”的原则,监管者只扮演裁判者的角色;但随着对金融危机的反思,港府亦在反思监管者的角色如何改善。

香港财政司司长曾俊华2009年1月8日接受媒体访问时称,港府首先会完善目前的规管及投资者的保障措施,包括引进新的或调整有关金融产品批核、销售、数据披露方面及金融中介机构营运操守规管的指引或守则;其次,将完善监管架构及在保障投资者方面作出检讨。

香港一位银行业高层向《财经》记者坦言,由于雷曼“迷你债券事件”发生,以及市况持续波动,“今年银行的理财业务简直一潭死水。”

为挽回市场信心,改善监管,香港证监会及金管局在雷曼“迷你债券事件”的调查报告中,分别提出26项及19项改善建议。在这些建议中,最大的分歧在于对现行监管架构“一业两管”的检讨。

在调查报告中,金管局提出维持目前“一业两管”的模式。该局认为雷曼“迷你债券事件”及有些银行违规销售,主因是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机,而非“一业两管”的问题。

但金管局也建议,维持现有监管架构的同时扩大权力,即将现有对银行证券业务的规管权力全部划拨给该局,包括注册认可、标准制定(standard-setting)、监察、调查及采取纪律行动等。金管局在调查报告中保证,未来对银行证券业务的监管将与证监会一样“黑面”,甚至将有过之而无不及。

金管局1月9日已致信银行,要求按照金管局所制定的时间表实施所提建议。其中,要求银行“立即执行”的两项建议包括:其一,银行销售的衍生产品及结构性产品须设有风险“健康警示”(Health-warnings);其二,要求银行检讨前线销售人员的薪酬激励机制,将职业操守纳入薪酬考核。

此外,包括客户风险评估须与销售分离进行,及强制销售过程录音、安排佯装顾客定期检查销售过程等措施,都要求银行不迟于2009年3月底之前推行。

金管局还要求银行于3月底前,订出如何实施另外两项建议的计划,其中一项是更清晰地划分传统存贷业务与零售证券业务,如要求前线销售人员不准从事传统银行业务。另一项为上述划分亦适用于保险业务。

不过,早前有市场人士提议,应将银行证券业务的监管完全交由证监会负责。银行可成立独立的子公司或理财中心,专门经营证券业务,而该公司完全交由证监会监管,与银行管制“隔离”。

对此,金管局人士反对,认为这涉及银行结构变化,将增加银行成本,并最终转嫁到客户身上。

一位资深监管人士也指出,“隔离”方案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衍生出其他问题。由于现行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不仅包括证券业务,亦包括非证券产品,分拆出来的子公司或理财中心的监管仍存监管真空。此外,由于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大多为银行存款客户,子公司很难与母公司“完全切割”。

证监会在调查报告中提交的建议,则与金管局的南辕北辙,更多在于对现有监管架构的反思。

证监会建议,香港可考虑改为采取类似澳大利亚的“双峰监管模式”,更清晰地划分监管职能,亦可考虑成立单一的“超级监管机构”。

有市场人士认为,任何监管模式都存在漏洞,现在若给香港的监管机制“做大手术”,似乎不太现实也不合时宜。一位曾经在香港证监会工作多年的律师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短期且有效的方法还是借法律的威慑力,加大对相关人员的惩罚力度。■

金融监管三模式

目前全球主要存在三种监管架构,机构监管(分业监管)、双峰模式(Twin-Peak Model)及超级监管。

在香港和中国大陆,实行的都是机构监管架构,中国则称之为“分业监管”,即根据不同机构的特性采取“一对一”的规管与监察。这种监管模式有利于金融行业早期发展,但随着跨行业经营日渐风行,若监管业务及职责分界不清晰,则或造成多头监管,或产生监管真空。

纵观全球,目前澳大利亚实行“双峰”的监管模式,即两家监管机构,一家主要监管金融机构的安全及稳健(如资本充足率),另一家负责监管商业行为及员工操守(如包括消费者权益及竞争行为)。

英国等国实行“超级监管架构”,以监管目标划分为三大监管部门,分别负责监管市场稳定、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健,以及商业行为。美国财政部最近提出的“现代化监管架构蓝图”亦是这一思路。这一架构有利提升效率,但会出现权力过大、欠缺制衡的问题,2007年英国北岩银行挤兑事件的发生就暴露出超级监管机构的部分监管漏洞。

证券调查报告范文4

抵押债务权益(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CDO),是一种近年来成长极为迅速的证券化产品之一,是金融创新下的热门衍生品之一。通常由金融机构将其拥有的可创造未来现金流量的资产形成各个资产(证券)池,然后进行打包及分割,转给特殊目的公司(SPV),以私募或公开发行方式卖出固定收益证券或受益凭证。其运作原理是:首先发起人将原有的次级贷款池中BBB级贷款再次打包、再次进行分拆,根据还款先后次序,将其再次分别评级为高级和夹层级(一般为BBB级),用低级别的证券为高级别的证券提供信用增强。这种分拆打包后再分拆的创新可以反复多次进行,便形成了CDOs序列(CDO2,CDO3,…CDOn)多层次衍生产品。CDOs的抵押资产(证券)池来源非常广泛(例如,一个CDOs的抵押证券池可能包括住房权益贷款,其他CDOs,住房按揭支持债券等资产),故而一个非常庞大而又复杂的资产支持结构便产生了。随着衍生工具的进一步运用,特定资产并不需要发生真实的转移,只需要界定资产范围和特定的信用事件,然后向特殊目的的实体(SPV)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SPV在此基础上发行证券,证券持有人实质上是买了将来收益的一种权益。这种方式形成的为合成型CDO。合成式CDO是由发起人将一组贷款债券汇集包装为标的资产,并与SPV签订信用违约互换合约(credit default swap,CDS),发起人定期支付权益金。CDS类似于贷款债券购买保险,一旦违约事件发生,可根据合同获得全额或部分赔偿。必须指出,合成式CDO不属于真实出售,标的资产并没有完全出售给投资者,但通过一个类似于债券保险的机制,发起人可以将其贷款的信用风险转移给投资者。综上,合成式CDO结合了信用衍生性商品和资产证券化交易。CDO债券的主要风险来自标的资产,如银行贷款债券、证券化受益证券、公司债投资和其他档次的CDO等。交易初期发起人借助信用衍生性商品将风险转移给CDO债券的投资者,并未实际转移标的资产的所有权,但要支付权利金给SPV。担保资产通常包括风险极低的商品,如政府公债。CDO投资者未来还本付息现金流量,主要由担保资产支持,另加上信用违约互换的权利金,再减去标的资产发生信用事件后应给付信用衍生性商品交易对方的金额。

二、次级抵押债券的财务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隐含潜在的损失,也可能隐含潜在的收益:包括汇率风险、价格风险和利率风险。结合我国中央银行持有CDO的事实,CDO的汇率风险是指此类商品大多以美元计价,因此投资者将暴露在汇率变动的市场风险之下。利率变动的公允价值风险;是指CDO所发行的债券,以计息方式区分可能包括固定或浮动利率,若属前者,就会暴露在利率变动的公允价值风险之下。价格风险是指次贷风暴,是相关的CDO的市场价格受到冲击大幅下降,因此投资者将暴露在价格波动的市场风险下。

(二)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企业无法筹措自己以履行合约义务所面临的风险。企业在市场上以接近公允价值的价格迅速出售金融资产,也可能导致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起因于无法履行合约义务,所以与金融负债相关。这与无法迅速出售的流动性风险不尽相同,但也会相互关联。以次级CDO为例子,由于其流动性较差,且时逢市价大幅下跌,致使若干国外基金就因持有相关头寸而导致宣告破产或暂停投资者赎回。另外持有CDO等商品以致产生流动性风险的,还有若干特殊目的实体(如Structured Investment Vehicle,SIV)因采取“以短支长”和高财务杠杆方式,当CDO市场流动性发生问题时,随即受到牵累。甚至其发起人也可能被迫将该特殊目的实体编入会计合并报表,从而增加发起人的负债比率,提高了流动性风险。

(三)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因交易对手或他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约义务,而导致企业发生损失的风险。目前CDO最主要的财务风险源自美国银行承作次级房贷因借款人无法偿还房贷的信用风险,这种信用风险通过前述的CDO的证券化交易或信用违约互换合同,转移至CDO所发行的债券,并反映在上述市场风险中。

(四)利率变动的现金流量风险 利率变动的现金流量风险是相对于上述利率变动的公允价值风险,当CDO以浮动利率计息时,就可能因市场利率变动而产生未来利息收入现金波动的风险。自2007年3月以来,次贷商品信息透明度不足所衍生的投资者信用丧失,已经相当的严重。紧接着2008年7月,美国房地美和房利美因巨额亏损被美国政府接管,导致我国银行持有的3760亿人民币“两房”债务商品,更是首当其冲。虽然一般说来,“两房”相关债务商品与次贷商品的信用风险程度不同,但由于缺乏相关的信息和市场信心,仍造成金融市场的震荡。

三、次贷金融商品信息披露的国际规范框架

(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公报关于金融工具的披露

(IFRS7)国际会计准则IFRS7规范的对象是于金融商品的披露,自2007年起开始适用。根据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公报架构,IFRS7是在原先IAS30(银行财务报表的披露)和IAS32(有关披露部分)的基础上整合并取而代之。IFRS7对规范次贷金融商品披露主要包括:一是金融商品对金融机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重要性。金融机构应披露能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金融商品对其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重要性的信息。包括:资产项目负债表;损益表和业益的收益和费用损失项目;其他有关的“会计政策”、“避险会计”和“公允价值”的披露。二是金融商品风险特征和程度。金融机构披露能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报表日其起所暴露在金融商品风险的性质和程度,该风险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包括:非量化信息的披露;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量化信息的披露;非代表性额外信息披露;市场风险。

(二)IFRS7公报的后续修改概述 2008年10月中旬,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了《IASB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和《IFRS7-金融工具披露》的修订版,以便就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建立一个与美国公认会计原则(GAAP)“同等应用平台”。新修订后的IASB39允许主体在限定的条件下,将某些原归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FVTPL)及“可供出售”(AFS)类别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该重分类将导致额外的披露要求2009年3月初,IASB了《改进金融工具的相关披露》(对《IFRS7-金融工具:披露》的修订)。修订时应利益相关方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提出的关于改进公允价值计量和流动风险披露的要求而做出的。

四、国际金融机构次贷投资风险披露的实践危机

(一)公允价值披露实践 具体如下:

(1)披露受当前市场状况影响的衡量公允价值方法。由于次贷风暴主要涉及的风险是信用风险,普华永道(PwC)会计师事务所对全球重要银行2007年年报的披露程度,在2008年8月公布了调查报告。该报告共调查了22家国际性银行年报,以欧美国家为主,但也包括中国银行和DBS两家亚洲银行。而在次贷风险中巨亏的花旗、美林和UBS均在调查名单之列。该报告研究以JP Morgan Chase银行2007年年包为例,研究对信用风险变动导致公允机制变动的披露。研究显示该行对受市场状况影响所致公允价值衡量方法的调整因素以及对特定金融商品信用风险变动所致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因素,予以举例说明,可使得投资者容易了解其计算方法和影响程度。

(2)公允价值评价方法与不可观察输入影响的披露。不可观察输入通常涉及金融机构较为主观的判断,如果衡量公允价值时使用较多不可观察输入,可能引发投资者对其资产和盈余品质的疑虑。由于受到次贷风暴的影响,其相关商品市场从原本热络转为极不活跃,使得许多评价输入从可观察转为不可观察,因此该信息的披露相对重要。公允价值衡量方法主要分为公开报价和评价方法,但在披露方面为使投资者获悉评价方法所使用输入的性质,因此在区分为可观察和不可观察,尤其当后者影响较重大时。

该报告研究以UBS银行为例,从中可发现该行不可观察输入的资产占公允价值衡量资产的比例,从2006年的1%增至2007年的6%,从中可以判断次贷风暴所致流动性不足对公允价值衡量方法的影响。重大不可观察输入变动的敏感度分析。该分析可推断当若干假设发生变动时对企业的影响程度。该报告研究以HSBC的披露为例,其影响范围包括当期损益和业益,从中可明显法相2007年比2006年的影响更为重大。

(二)结构式融资披露实践 结构式融资通常涉及复杂的交易结构(如设立资产负债表外实体),其信息的透明度比较隐晦。在PwC调查报告中所称的结构式融资,包括:CDOs、证券化架构、结构式投资工具、结构式借贷、结构式贷款、其他表外架构、客户信用风险管理商品、私募股权和创投活动以及机构租赁等。PwC调查结果显示,受次贷危机风暴影响的金融机构虽相关披露相比2006年已有增加,但披露形态、程度和复杂度在各银行之间差异仍很大。若干银行提供比较详细的和特制量化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内外分析等,其他银行则仅提供简要非量化的信息,以致于投资者可能难以完整评估其结构式融资活动的相关风险。PwC调查报告以UBS证券化会计政策、证券化量化信息的披露为例,分析了UBS未编入合并报表的证券化实体和CDO量化信息的披露,从中可以判断UBS证券化交易涉险的程度,包括证券化标的资产种类,UBS是否作为创始机构以及SPE资产延滞付款的情况。

(三)风险管理披露实践 就风险管理方面,IFRS7公报比起

前身IAS32增加了许多要求。但PwC调查报告却发现国际银行在2007年首次使用IFRS7后仍存在透明度不足的现象。该报告针对各银行实际披露的情况,包括信用、流动性和市场三大类风险,对照IFRS7的要求,评估期执行问题所在。

(1)信用风险。担保品,按照IFRS7规定,对于已逾期且个别减损的金融资产,应披露持有担保品和其他信用加强的叙述以及对其公允价值的估计。但半数受调查的银行并没有规定提供担保品的公允机制信息,只有一家说明属实务上的不可行,而且通常仅说明其公允价值低于担保值和账列资产余额。PwC认为提供超额担保或不足担保的程度以及担保品评价的敏感度分析,可能比其公允价值总额更具意义。协商资产,按照IFRS7规定,应披露重新协商金融资产的账目价值(若为重新协商已逾期或减损)。针对这一新增规定,各行披露内容很不一致,部分银行甚至完全未提及协商资产。

(2)流动性风险到期分析。到期分析,按照IFRS7规定,金融负债到期分析表应以合约未折现现金流量显示剩余到期值。调查显示主要问题在于衍生性商品和交易目的的金融负债的披露。例如,6家银行是将其列入“未超1个月期限”栏位,而非依合约到期日区分;另外10家银行则依照合约到期日归类。此外,到期分析表对投资者的使用并不便利,例如若干案例并未说明其数据是否采取折现基础,且有时候不止一张表格,而这些多余的表格已依IAS30(已废止)处理。另外,诸如“总额或净额交割衍生性产品”、“财务保证”、“利息支付”和“永续负债”等待定项目的处理方式并未清楚说明。6家银行将表外项目(例如贷款或其他承诺)单独列示于分析表,但财务保证是否列入并不明确;另有8家银行并未将表外项目列入。总之,到期分析表似乎并未帮助信息透明度的提升。市场风险,按照IFRS7规定,银行若未使用风险值,则应披露其对各类市场风险暴露的敏感性分析,包括显示其损益和权益相关变数在报表日合理可能变动时受到的影响,在编制敏感度分析时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以及与前期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设的变动及其理由。PwC调查显示,有11家银行提供非交易目的的利率风险的敏感度分析,其中仅有4家披露其对损益和权益的影响。此外,其合理可能的利率变动幅度差异很大,分别有采取1、50、100或者200基点者。由于其敏感度分析所使用的假设方法披露不足,所以该信息价值有所折扣。

证券调查报告范文5

    第二条  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必须依法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三条  申请公募增发的上市公司原则上限于以下范围:

    (一)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规定的公司;

    (二)具有自主开发核心技术能力、在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未来发展有潜力的公司;

    (三)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小于总股本25%或15%(总股本为4亿股以上时)的公司;

    (四)既发行境内上市内资股,又发行境内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第四条  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市公司必须与控股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二)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或配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或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已履行法定程序,资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发行距前次发行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少于《公司法》的相应规定。

    (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本次发行完成当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且预测本次发行当年加权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配股规定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水平,或与增发前基本相当。

    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重组前的业绩可以模拟计算,重组后一般应运营12个月以上。

    (四)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五)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六)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

    (七)公司申报材料无虚假陈述,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的公司应保证重组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

    (八)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占用,或有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第五条  上市公司申请公募增发,必须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推荐意见,并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公司内核小组应按规定对该发行项目进行评审,并同意推荐。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公募增发申报材料。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按下列程序申请核准公募增发:

    (一)上市公司的发行申请及证券公司的推荐意见自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后,中国证监会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就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宜作出决议,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涉及股东利益协调问题,须提请股东大会表决。有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公告。

    (二)股东大会须就本次发行的数量、发行定价方式、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进行逐项表决,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公布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三)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上市公司择定时间刊登招股意向书及发售办法。核准后的招股意向书有修改时,应事先征得中国证监会同意。

    (四)发行价格确定后,上市公司应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刊登发行公告,其中注明招股说明书的放置地点及互联网网址,供投资者查询,招股说明书应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募集资金转入上市公司帐户,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公告,并公布新股上市时间。

    第七条  上市公司应审慎地作出发行当年的盈利预测,并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如存在影响盈利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应作出敏感性分析与说明。如果上市公司不能作出预测,则应在招股意向书、发行公告和招股说明书的显要位置作出风险警示。

    第八条  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应按照《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操作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九条  担任本次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参照《证券公司承销配股尽职调查报告指引(试行)》编制尽职调查报告。

    主承销商及上市公司应保证在有关本次发行的信息公开前保守秘密,不向参加配售的机构提供任何财务资助和补偿,并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承诺函。

    第十条  在获准发行后,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应组织市场推介活动,在不超越招股意向书的范围内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情况。主承销商应组织承销团成员为本次发行出具研究分析报告,并应遵循《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公募增发后,凡不属于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预测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上市公司董事长及其聘任的注册会计师、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如无合理解释,上市公司董事长及其聘任的注册会计师、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在指定报刊公开道歉。中国证监会实行事后审查,如发现上市公司有意出具虚假盈利预测报告误导投资者的,将予以查处;如发现注册会计师违规,存在重大疏忽、遗漏或弄虚作假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证券调查报告范文6

股民们正紧张地注视着行情告示牌,穿红马甲的经纪人不停地在客户和交易中心之间穿梭,几位女职员专注地处理着客户的帐单,广播里不断地播出最新的股票指数、各种经济信息……不要以为这是哪家证券公司的营业部,它其实是一个全部由学生控制和参与的“模拟股票市场”,地点就在武大校园中一间极不起眼的教室。这个“市场”的策划者是一群学经济管理的本科学生。

校园是座象牙塔,大学生给人的印象多是坐而论道、空想加狂热的青年,学经济的大学生,更是从来没有逃脱过“纸上谈兵”的指摘。面对种种怀疑挑剔的目光,他们只淡淡一笑:让事实去证明吧。

正当证券、股票这些字眼刚开始在中国大陆闪现,深、沪两大交易所才开始运行不久的1991年,几位年轻的经济学人按捺不住了:能不能设计一种简单而又科学的方式把这些最新的经济知识向大众普及呢?结合所学的专业知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案出来了。现实中的交易台、清算中心、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股票都在这里找到了“模拟者”。没有资金配置电脑,图书馆废弃的木架子就被设计成了“模拟电脑”;没有电子行情显示屏,用黑板代替……经过几次运行和改进,这个“模拟股票市场”走出校门,走入社会了。武汉、宜昌、黄石、荆州、随州甚至远至广西都留下了它的足迹。在证券、股票还是一种抽象概念的时候,这一切怎能不令人刮目相看?1994年,这一成果获得了“湖北省大学生业余科研成果一等奖”。但这群年轻的经济学人并未满足,接着又连续推出了“模拟外汇市场”“模拟期货期权市场”“模拟拍卖市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