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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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协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范文1

第一条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要以科学建设、管理、规范运营为中心,以提高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经营、管理水平为目的;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总体建设合理布局、实行企业化管理、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服务、规模化经营,探索新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农业机械化的新路子,充分发挥合作社在现代化农业生产中的核心作用,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二条市政府负责合作社建设总体规划和组织领导,协调各单位在合作社建设中发挥自身职能,加强合作社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机局负责组织合作社建设申报工作,帮助编写项目建设可研报告,并进行申报,指导合作社建设,以及建成后的技术指导;帮助合作社建立健全章程和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加大对合作社理事长、财务人员、农机操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农机服务能力;帮助合作社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做好合作社建成后移交乡镇政府进行管理的手续。

第四条财政局负责为合作社建设申报提供贷款还款担保,会同工商局、房产局做好合作社资产反担保登记备案工作,按国家规定负责收缴合作社贷款并还贷。

第五条合作社建设所在乡镇政府作为合作社建设与行政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合作社申报资格的初选及合作社建成后的行政管理与经营管理工作,落实合作社土地规模经营面积,并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反担保和还贷工作。

第六条农业局负责合作社现代农业规模经营种植技术指导。

第七条经管站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辅导,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并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管理和审计工作。

第八条国土局负责办理合作社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保证合作社用地审批不影响合作社建设工期。

第九条林业局负责办理合作社建设用地上的树木采伐审批手续,保证合作社如期开工。

第十条住建局负责合作社项目建设规划及审批工作,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保证合作社建设。

第十一条电业局负责办理合作社用电手续及线路施工,保证合作社正常用电。

第十二条工商局负责办理合作社工商登记手续,指导合作社制定章程,帮助财政部门做好合作社动产反担保手续。

第十三条交运局负责办理合作社在公路上开辟道口审批手续,在保证交通顺畅的同时保证合作社机具的出行方便。

第十四条房产局负责合作社办理房产登记手续并协助财政局做好不动产反担保手续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发改局负责合作社的项目立项及进口机具申请项目备案的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消防支队负责合作社审批建设安全审批手续,指导合作社安全生产,保证合作社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环保局负责合作社场库建设的环评工作。

第三章合作社的股份构成与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合作社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股份制经济实体。

第十九条合作社的经营服务范围:机械整地、播种、中耕、植保、收获、农田运输、农田基本建设等项经营作业。

第二十条合作社的社员为农户、农机大户、种粮大户等自愿出资购置大型农业机械,提供流动资金和场库棚建设资金的参股者。

第二十一条各参股人可用货币、农机装备和固定资产等形式参股。

第二十二条参股资金的构成:

(一)国家投资以及农户、村集体、企业或者其他投资人以货币形式购置设备的入股资金。

(二)农民自愿以土地按亩折资作为农民入股资金。

(三)农机大户、种粮大户自筹场库棚建设资金以及其它流动资金分别作为参股资金。

第二十三条国家投入的资金属于无偿投入,产权属于国有。合作社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产生的收益应按一定比例和组建方式合理分配给各投资方,具体分配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参股人的权利包括:

(一)根据其实际参股的份额,参加理事会;

(二)了解掌握合作社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三)对合作社的经营和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股份可以转让;

(五)依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获取红利。

第二十五条参股人的义务:

(一)依其参股的份额承担合作社债务;

(二)不得抽回股金;

(三)不得以红利抵扣机耕费。

第四章合作社的组织结构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理事会为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的理事由各参股方选派。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3人,理事长由最高参股方选派。理事会每年度至少开一次股东大会和两次有半数以上理事参加的理事会会议,其一切活动要严格按照合作社章程执行。

理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确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计划。

(二)审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三)听取并审议合作社经理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定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利润分配。

(五)决定对合作社经理的奖惩。

(六)聘任和解聘合作社经理。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2人。理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合作社财务;

(二)对理事、经理执行合作社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合作社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监事会主席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合作社设经理、副经理各1人。经理实行理事会聘用制,并签定聘书,可在本村或社会招聘,竞争上岗。合作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经理负责主持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聘用的经理必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农业机械管理经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较强的责任心。

第五章合作社的管理及使用办法

第二十九条人员管理

对选聘人员进行严格的技术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技能及机车、农具的保养和维修。

第三十条生产管理

合作社实行“六统一”的生产管理办法,即统一停放保管、统一管理和作业指挥、统一作业质量和验收标准、统一作业收费和结算、统一油料供应、统一保养和维修验收标准。

第三十一条财务管理

合作社的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和省农委联合印发的《农村农机作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合作社要建立成本核算制度。

合作社经营成本包括以下9项费用:农机装备折旧费、库棚折旧费、大修理费、日常维修费、轮胎磨损费、人员工资、管理费、油料费、资金占用费。

第三十二条固定资产管理

所有的固定资产要单独设帐,制定固定资产明细目录。固定资产报废和更新,必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条机务管理

合作社要配备专职的机务管理人员,负责机务管理工作。聘用的驾驶员和农业机械修理人员必须懂机械构造、懂机务规章、懂农业生产技术,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会机械化生产作业。

农机装备要做到专人使用和保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技术标准进行保养和大修,其作业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农机田间作业质量标准》,对耗油以其作业量为依据定额管理。

合作社要建立装备技术档案、检测档案、修理档案,做到由专人负责,认真填写,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的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经省农机主管部门培训;驾驶和操作人员必须经市农机主管部门培训。合作社从业人员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场库棚建设合作社场库棚建设必须达到省规定标准。

第六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六条合作社国投装备在折旧期限内不得进行变卖和转让。私自出卖的,由农机局处以国家投资额或补贴资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并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回国家投资或补贴款。

第三十七条合作社机械装备在需要更新时,首先向市财政和农机局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采购。

第三十八条财务管理上实行“四统一”:统一下帐时间、统一设置帐目、统一凭证规格样式、统一记帐填制标准。

第三十九条按照省、市行业管理规范,市成立农机协会,各农机作业合作社必须加入市农机协会,作为会员单位必须按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享受相应的权利。

协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范文2

1江西省建立林业贷款担保机制情况

为发展林业提供资金支持,加快林业投融资本系建设,促进江西林业又好又快发展,以及建立林业担保制度,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等业务需要,江西省就组建江西省森信林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提出了具体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是:

1.1指导思想和原则

1.1.1指导思想。以实现林业经济跨越式发展为目标,以改善林业融资环境为根本,着重解决林业企业和林农贷款难的问题。

1.1.2组建原则。①政府扶持、市场运作。担保公司成立时,用省财政拨付的林业发展专项资金分期投入作为国有控股的注册资本金,同时吸纳部分实力较强的龙头骨干企业(主要是林业专业协会的正、副会长单位)参股。担保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政府机构要避免行政干预,担保公司要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国有资本金在前5年内的增值部分,无偿转增担保公司的风险准备金。②优化服务,便利融资。担保公司成立后,要从减少审核程序、灵活反担保措施、缩短融资时间等方面,努力探索优化企业融资担保服务的新方式与新方法,以最大限度地缓解林业融资的困难。融资担保程序:先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归口的协会评定信用等级,经审核通过后再提交江西森信担保公司审定。③规范运作,强化监管。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规范担保公司的运作,强化对担保公司的监管,尤其是要督促担保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及风险控制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强化担保管理,有效防控风险,确保担保公司的健康发展。

1.2担保公司的框架

1.2.1名称:江西省森信林业担保有限公司。

1.2.2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

1.2.3组建董事会单位构成:江西省林业厅、江西康达竹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绿野人造板有限公司、罗宾有限公司、安福县林化有限责任公司。

1.2.4注册资本金:目标1亿元,其中国有资本金4000万元(连续4年,每年注入1000万元),占40%;人股企业资本金6000万元(分3年注入,每年各**0万元),占60%。国有资本金始终为第一大股,单个人股企业资本金按低于国有资木金、高于**万元来掌握。首次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其中国有资本金1000万元,入股企业资本金**万元。以后年度采用增资变更方式。

1.2.5董事会的组成与职权:担保公司设立董事会,注资股东各推选董事1名,董事长由国有控股股东提名,副董事长由第二大股东提名,再交由股东大会批准产生。董事会聘任总经理。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①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②审议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③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④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⑤审议批准公司高管人员的聘任与薪酬;⑥审议和决定公司其他重大事项。

1.2.6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担保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部分股东单位、协作银行选派代表组成,监事会主席由江西省林业厅批准产生。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①监督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②监督公司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③监督公司负责人执行有关规程、制度和履行职责的情况;④审查批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坏帐核销等重大事项;⑤帮助公司进行不良担保业务代偿后的追偿工作;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和江西省林业厅赋予的其他监督职责。

1.3组织实施

1.3.1成立领导机构。为保证担保公司的组建及运作能顺利进行,成立江西省林业担保工作领导小组,由江西省林业厅及主要合作银行的领导及相关处室(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森工局),具体负责规划、组织、协调及有关管理工作。

1.3.2设立服务平台。根据合作银行的要求和担保公司的业务需要,可考虑设立一个融资平台,即选定一个或几个有实力的企业来承办统借统还业务。在“江西省林业产业职合会”内成立“林业信用促进会”,发挥协会的作用,实现贷款企业的自我约束和内部监督,开展信用评估和贷款初审等工作[1]。

1.3.3进度安排。8月份,成立领导机构,落实国有资本金,选定入股企业和确定入股资金,召开筹备会议,向省工商局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9月份,选定开户行,开立临时帐户,收集注册资本金,正式办理验资和工商登记注册等手续。10月份,担保公司开张营业。

2林业产业建设对信贷资金的要求

随着江西省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对信贷资金的需求是越来越大,很多林业企业和林业种植大大户都面临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所以解决林业产业发展的资金信贷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2.1落实各项信贷扶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投资主体积极性

加大对规模较大、带动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较强的龙头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促进其发展壮大。设立林业产业化担保公司,为林业产业化中的龙头企业、优势型中小企业、成长型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积极探索落实“对林业实行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政策和允许林业经营者以活立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的政策。

2.2林业贷款项目的开发手段

林业贷款项目的开发不应仅仅满足于贷款条件的审查,应更注重将传统信贷服务与资本市场的培育结合起来,尝试走上市、相关产业股权转换、发展产业投资基金等市场手段进行资本运作,提高企业的筹资能力,同时积极促进企业间的兼并重组。

2.3开展林权抵押贷款的金融创新

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展,其解决的不单是林业的融资问题,更重要的是为金融信贷在农村中找到了真正有效的抵押物,实现了林业融资中抵押资产的突破。长期以来,林农和林业企业虽然拥有森林资源资产,但不能把其作为有效的抵押物取得银行贷款,造成急需的生产资金无法解决。林权抵押贷款的开办,将森林资源资产作为贷款抵押资产,延伸了《担保法》抵押资产的范围,使林农和林业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迎刃而解,从而有效解决了林业发展的资金问题,提高了林农生产的积极性,有效增加了林农的收入,同时也使林农真正体验到林权证“责有其利”的作用。林权抵押贷款这符合林业特点的资产抵押贷款运行机制的建立,也为金融部门搭建了一个新的贷款操作平台。

促进了金融与林业产业的协调发展。林权抵押贷款不仅盘活了丰富的森林资源,使林木资产成为“流动的资本”,成为可以随时变现的“绿色银行”,从而有效推进了林权制度改革,打通了林业发展体制瓶颈,使集体林业焕发出了新的活力,而且也拓宽了金融业信贷领域,优化了信贷结构,提高了信贷资产质量。可以说,林权制度改革为林权抵押贷款创造了必要的条件,而林权抵押贷款又为深化林权制度改革注入了强大的活力,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3]。

2.4总结经验,稳步推进“小额贴息贷款”

推动各地农村信用社会同林业部门在认真总结林业小额贴息贷款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创新贷款模式,适当简化贷款手续,切实方便林农。二是探索建立林业小额贴息贷款的风险保证和补偿机制,实行贴息资金专户管理,确保贷款贴息及时拨付到位。三要增加专项贴息资金,以扩大现有小额贴息贷款规模和林农惠及面,发挥林业小额贴息贷款在促进林农脱贫致富中的作用。

2.5为林业中小企业的发展“瓶颈”提供资金支持

通过林业信用平台的构建,使林业中小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有效缓解了资金困难的局面。企业加工产业的发展,增加了企业自有资本的积累;反过来,企业实力的提升,也增加了他们建原料林基地的自我“造血”功能,使“公司+农户+基地”的经营模式大力推广,形成了资源培育—木竹加工—产业升级的良性循环。

2.6信贷资金扶持的原则

一是扶强大原则。重点扶持省级龙头企业和“十百千”工程中的企业,突出企业规模建设,鼓励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延长产业链,培植销售收入超亿元龙头企业,促进企业扩张,提高市场竞争力。二是培植成长性原则。优先发展精深林产品加工型企业,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和创品牌,提高科技含量。三是突出特色化和区域化原则。推进品种特色化、生产标准化、基地规模化。四是惠农原则。重点突出龙头企业的带动农户能力,建立和完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增强龙头企业的带动力,增加农民收入。

协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范文3

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是保证现代企业有效运营的基础与条件,而内部审计作为公司治理的“四大基石”之一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公司治理离不开有效的内部审计体系,如何实现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的有机结合并使之成为公司治理的组成部分已成为当务之急。因此,应切实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建设,理清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的关系,使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得到合理的应用与发展。

关键词:

内部审计;公司治理;应用

近年来,内部审计在我国有了很大的发展,其与政府审计、社会审计一道,构成了我国审计的“三驾马车”。内部审计已经成为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公司的运营管理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与重视,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一)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的概念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来理解。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主要是股东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与制衡机制,就是采用一种制度安排合理的分配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其主要目的是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使经营者与所有者的利益相对等;主要特点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所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内部治理。而广义的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整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股东、债权人、职工、潜在的投资者等)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1997年9月,美国改善公共政策公司首席执行官联合会发表了《公司治理结构声明》指出:“公司治理结构不是抽象的目标,而是在股东、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团队最有效地追求公司运行目标的过程中为公司追求它的目标提供的一套结构。”理解公司治理的概念需要改变以下两个观念:第一,从权利制衡转向决策科学。传统的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前提下的问题,而通过建立一套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组织机构所构成的既要求分权又能相互制衡的制度来降低风险和成本的公司治理结构,从而保护所有者的利益;第二,从治理结构到治理机制。传统的公司治理大多是建立在分权与制衡的基础上,从而使其停留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层面上,较多的关注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层管理者之间的制衡关系的研究。

(二)内部审计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在1999年对内部审计重新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与咨询活动,它的目的是为组织增加价值并提高组织的运营效率。它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对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评价,提高他们的效率,从而帮助实现组织的目标。”这个定义一方面强调内部审计是“参与式”审计活动。这种内部审计活动能使组织增值,与管理层密切合作,更好地发挥了内部审计积极改善组织经营,提高效果效率的职能;另一方面扩大了内部审计的范围,将内部审计的范围延伸到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我国在2003年颁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对内部审计的定义是:内部审计是一种能够实现独立监督与考核本公司及其分支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的合法效益行为,能够有效地帮助单位加强经济运营管理与实现经济目标。从以上两个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对于定义的文字表述不同,但内容上是一致的。首先内部审计在企业治理工作中,是一项独立于其他机构的经济活动,与其他人员工作不具有依靠性,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要单独设置,不能依附于其他任何部门,内部审计工作人员也需要额外的编制计划,要能够充分保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三)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对于公司治理与内部审计的关系,IIA主席LeroyE.Bookal指出:“有效的公司治理需要具备四个重要的要素,即内部审计师、董事会、高级经理层、外部审计师。”王光远、宋常等多名国内学者展开了研究且普遍认为,内部审计是现代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并且内部审计、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之间存在互动关系。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一部分又反过来可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内部审计既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又参与到治理有效性的审计之中。有效的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中形成权力制衡机制并保证其有效运行的重要手段,二者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1、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曾强调:“在很多方面,内部审计是两种主要的治理活动:监督风险和确保控制有效的一线行动者,是公司治理中审计委员会的“耳目”。作为经营者的高级参谋和助手,内部审计的业务范围不仅是降低成本、查错防漏、解除内部受托责任、为委托关系提供有效的管理和监控机制,更重要的是,内部审计服务于公司利益,能够为工程项目、重要合同、资金的有效使用、投资方面的决策、进行财务规划等多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成为公司治理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内部审计是公司治理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手段。李金华曾指出:“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不一样,内部审计机构很重要的一点是为公司部门在加强管理、提高效益、完善秩序方面发挥作用。”内部审计不仅可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有效的意见和建议,保护股东或企业的利益,维护企业的权益,还能够完善现代公司治理体系,使公司治理结构更加合理。内部审计能够对公司治理行为的有效性起到质量上的保障作用,这种作用是其他监督活动无法替代的。

二、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应用

(一)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应用现状

1、设立的内部审计缺乏内在动力。在一些国有企业中,由于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对资产只拥有经营权,并不是资产的所有者,所以很难建立健全的约束机制,从而对于内部审计持有排斥态度。法律上对内部审计机构是否应该独立出现在企业中也没有明确的限制,因此在企业中设不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问题上,没有硬性的要求,许多企业中并没有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有的虽然设立了,但基本上是形式上的设立,并没有拥有相应的职权,起不到内部审计应有的作用。

2、不能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我国内部审计协会将内部审计的职能分为监督、咨询和服务三大职能,在企业治理中,内部审计的职能得不到很好的发挥,甚至出现错误应用的情况。审计人员在实施内部审计职能时没有考虑到企业全局,没有很好地为公司治理状况服务,依旧以原先的排查财务漏洞、防止财务舞弊为目标,不能起到内部审计的咨询与服务职能。内部审计应该为企业各方面,包括管理层、决策层等方面服务。

3、内部审计制度不健全,独立性较差。目前公司治理中的内部审计制度有三种形式:一是隶属于财务部门,由财务主管人员直接领导;二是独立于企业的财务部门,由企业的总会计师领导;三是由单位负责人领导。在这三种形式中,都多多少少对审计独立性有影响,许多企业中的内部审计部门只是为了应付检查的需要设立,存在的实质性很小。由于受到外部环境复杂、审计人员的关系广泛、交错的经济利益等多方面的威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很难得到保障。

4、专业审计人员配备不齐。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企业投资呈多元化,在计划经济时期少有的企业购并、企业间的重组、非货币易等行为的发生,为服务企业经济建设和规范企业经济行为的内审人员必然要具有专业知识,要求审计机构在人员构成上也应该是多元化的,要求审计人员应具备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统计、计算机、概率、线性规划、审计、工程、法律等各方面的知识,但是目前就业市场上这种人才很少,有的只掌握某一方面的知识,很难开展正规的审计工作,即使是开展了也很难发现企业管理中的问题。

(二)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应用的相关建议

1、强化对内部审计的认识,提高其工作地位。企业高层应从思想上重视内部审计对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作用,深刻理解内部审计在治理中的工作流程和相关环节,从而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企业各级领导也要积极配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审计工作的宣传,主动配合,积极参与,保护审计工作的效率。审计的独立性与实效性决定着内部审计部门的地位,从而影响着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公司可以建立一个由董事会或者监事会领导的单独的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企业的其他部门,从而提高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

2、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应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要求,调整内部审计机构的隶属关系,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是各个企业加强内部管理的必然要求。企业应根据整体组织结构建立合理的内部审计机构,结合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住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企业应在设立了独立的审计部门的基础上,配备相关工作人员,例如1名总审计师和2~3名专职审计人员,由企业专门的高层领导直接管理,保证审计工作的执行力。同时,内部审计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上交详细的工作报告,合理保证报告信息的及时性和高效性。

3、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建设,提高审计独立性。要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必须依靠制度。制度可以对审计工作发挥指导和约束的作用,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及经济效益,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独立性原则是指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审计职权,不受股东、其他部门和个人的任何干预,以体现审计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为了保证独立性,企业应建立独立的审计机构,配备独立的人员和工作,授予审计机构可以直接向企业董事会报告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权限,加强各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减少舞弊的可能性。

4、提高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增强公司治理效率。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直接影响到内部审计效力的发挥,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努力提高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颁布了许多法律法规,要求审计人员与时俱进,适应我国审计工作的发展趋势,积极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和经验交流会,通过学习和交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同时,企业也应对审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及时更新审计知识结构,了解最新的审计规范,要求内部审计人员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认真做好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

三、结语

现代企业出于自我发展和竞争的需要,必须加强内部控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建立现代企业的公司治理制度,不仅在决策、计划、组织、指挥等环节要做到科学管理,而且在控制和监督等环节也要卓有成效。因此,作为企业自我约束机制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内部审计,应当发挥其重要的作用。加强内部审计,既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也是企业求生存、求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出现,公司间的竞争更加激烈,这就需要依靠内部审计对企业的各项经营决策进行监督和评价,独立客观地提出自己的意见,以供决策者决策时参考,避免决策失误,增加企业价值,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正确认识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加强内部审计制度化与规范化的建设,确保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

参考文献:

[1]王奇杰.基于公司治理的内部审计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2008.1(中).

[2]蔡文英.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的互动与共生[J].会计之友,2011.4(下).

[3]张艳娜.基于公司治理视角的内部审计研究[J].财会通讯(综合),2013.11(上).

[4]黄辉,魏培培.基于公司治理的内部审计有效性研究[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13.8.

协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范文4

[关键词]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问题;措施

经过20余年改革与发展,中国证券公司已取得全球瞩目的成就。据报道,中国证券业2006年上半年收入231亿元,纯利123亿元,中国证券业在近年将会实现盈利,扭转前几年的亏损局面。但中国的证券业还处在非常关键的阶段,资本市场的发展任重而道远。中国证券市场持续低迷,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缺乏信心,尚未形成完善的、稳定的运营机制。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监管部门应重视对证券公司的审计监管,而证券公司更要加强内部审计,以保证资本市场和市场经济健康与持续地高效运行。

一、加强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是经济稳健发展的迫切需要

证券公司属于高风险行业。近几年,中国证券公司已出现透支挪用资金、法人投资者以个人名义炒股、编报虚假申报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一些违法、违规行为。2002年以前,我国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还属于个案,2002年8月以后,由于市场低迷,证券公司连续几年出现全行业亏损,多年积累起来的风险集中爆发,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处置的证券公司数量急剧上升。到2006年7月,不足4年时间就有34家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证券公司面临行业建立以来的第一次系统性危机。在证券违法犯罪案件中,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超过半数,显示在证券公司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同时,自身的内部控制有待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总理签发国务院522、523号令,《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1世纪国内证券公司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在重新“洗牌”中经受到严峻的挑战。如何防范和化解风险,既是监管机构必须考虑的问题,也是证券公司不能回避的责任。《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133条规定,“证券公司应设立监督检查部门或岗位,独立履行合规检查、财务稽核、业务稽核、风险控制等监督检查职能;负责提出内部控制缺陷的改进建议并敦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改进。”约束、自律作为证券公司获得良好信誉的前提,也是券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操胜券的法宝。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是对公司经营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监督,目的是防范风险,纠正违规,加强内部控制,保障证券公司健康发展。证券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于公司的规范经营负有重要责任,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程度直接影响证券公司的长期生存与稳健发展。因此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已成证券公司当务之急。

二、我国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现状与问题

目前,证券公司普遍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但内部审计工作现状与其重要性并不相适应,内部审计还远没发挥其应有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范围有限,未覆盖到各部门、各环节。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实施全方位审计,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审计范围并没有覆盖各部门、各环节。例如,有的证券公司只注重对营业部和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的监督,而未涉及到对公司总部的重点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审计,如投资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等。有的证券公司虽然开展了针对这些部门的审计,但在审计实施及出具审计报告时有所顾忌,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总体来说,内部审计部门代表公司对下属营业部的稽核审计工作比较容易开展,对总部其他同级部门或投资部等重要部门实施审计则有一定难度。

(二)内部审计重视财务、淡化管理。证券公司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在运转过程中极易发生各种风险,近年以来被处置的高风险证券公司数量之多史无前例。而我国证券公司的内部审计大多将主要精力放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及监督上,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内部审计的职责集中在“查错防弊”上,很少对公司管理做出分析、评价和提出管理建议。事实上,证券公司发生或产生错误与舞弊等问题不限于财务部门,更多的是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也并不仅限于“查错防弊”。把审计重点局限于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上,不利于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

(三)重事后检查,轻事前、事中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在事后监督检查,主要是财务数据的检查方面比较到位,而在事前和事中控制方面所起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事后检查只能发现已经发生的问题,而如何防微杜渐、亡羊补牢才是问题解决的关键。严格来说,制定、执行制度并不是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工作,但内部审计人员由于工作的关系,可以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的资料,有机会了解内部控制方面的薄弱环节,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方面提出合理的建议。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重在事后发现问题,忽视了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的防范与分析,对于事前、事中控制的关注远远不够。

(四)内部审计技术落后,审计效率不高。综合治理后,证券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种类不断增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量也越来越大。而部分证券公司审计手段比较单一,基本上还是采用现场审计方式。证券公司规模扩大后,高素质的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不足以及财力、物力的限制,使得内部审计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甚至会影响到审计报告的及时性。现有审计手段远不能适应业务活动的节奏和风险控制的要求,审计效率不高,严重制约了内部审计监督评价和提供增值服务的作用。三、影响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制约因素

(一)内部审计部门缺少应有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灵魂,也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条件。内部审计人员只有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才能客观地实施审计,才能作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评价。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中,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核心内容有3条:内部审计机构应置于组织内部的较高层次,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强弱,主要取决于其隶属关系和领导层次的高低,领导层次越高,独立性和权威性越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直接向组织内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并报告工作,从而保证内部审计活动的实施;内部审计活动不受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同时,按照规定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董事会负责,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对公司所有部门、所有环节实施监督。实际工作中,内部审计部门虽然名义上归董事会领导,与内部其他部门处于基本平级的地位,内部审计人员的绩效考核与晋升等还要受制于公司其他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的缺失必然会导致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二)对于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急需深入。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重新修订并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将内部审计定义为:一项为了增加价值和改善运营所进行的独立的、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过程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新定义中突出内部审计的“咨询”、“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功能。这种内部审计不同于传统的“监督导向型”内部审计,而被称之为“服务导向型”内部审计。从现实来看,证券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多是在实践中摸索和成长起来的,内部审计的理论基础并不扎实,对于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不够全面。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往往重监督评价,轻控制和服务。主要审计力量集中在财务数据的事后检查方面,对于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不够重视。在为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发挥服务职能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

(三)非现场稽核手段应用不够充分。证券公司目前内部审计手段还比较落后,基本上采用现场稽核方式。综合治理完成后,证券公司数量减少,规模扩大,营业网点不断增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量越来越大,传统审计手段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的要求。近年来,证券公司逐渐建立了集中的交易监控系统和集中的财务监控系统,通过将交易监控和财务监控连通运作,实现了交易数据和财务数据的互相核对。环境的改变为非现场稽核审计的实施提供了便利的条件,非现场稽核手段应用不充分影响了内部审计的效率和效果。非现场稽核成为了证券公司在现阶段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研究课题。

(四)内部审计人员素质较低,复合型人才匮乏。目前,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准入标准和考核机制,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要求不明确,难以保证内部审计队伍的素质。内部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通晓财会知识、审计理论、法律知识,还必须掌握电脑知识,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当前相当一部分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电脑知识,业务知识面较窄,加上日常工作相当繁忙,缺乏专业培训,专业能力下降,不适应新形势下内部审计工作任务要求的需要。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复合型人才,影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改进我国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措施

(一)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只有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并在证券公司内部位于比较高的层次,才能确保内部审计意见、结论和建议的公正、客观、权威和有效,真正发挥公司最高决策层的参谋和助手作用。为保证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仅是名义上,实质上内部审计机构也要置于董事会或监事会领导下,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直接对董事会或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评价与考核,要直接由董事会或监会事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人员计划及财务预算要提交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备案。内部审计机构每年一次或在必要时多次向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全面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与权威性。内部审计作为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反馈系统的核心,客观上要求内部审计为公司提供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其目的是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经营。如果内部审计仍局限于传统的财务审计,就无法满足这个要求。因此,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必须从传统的“查错防弊”转向为公司内部的管理、决策及效益服务。内部审计的职责应从审查和监督向评价与咨询方面拓展,其作业范围不应当局限于财务领域,而应扩展到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三)充分利用非现场稽核审计手段。限于现场审计的成本、人力等方面的制约,现场审计和检查的频率不可能很高,一般一年一次或者更长,这种频率目前无法满足风险管理的要求。随着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电子化、网络化程度提高,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通过采集被审计单位柜台系统、财务系统、日常监控系统以及被审计单位历年审计的历史数据等信息,借助内部网络查询、筛选、记录、分析等,对被审单位实施非现场稽核审计。覆盖全面的公司内部网络,可为有效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证券公司营业部开展非现场稽核审计创造条件。

利用信息系统手段可以在以下几方面进行非现场稽核。首先,可以利用各种监控系统作为现场审计的辅助手段。在实施审计之前,可以利用公司内部网络,对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进行事先分析,确定审计重点,这将大大节约现场审计的时间,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其次,可以利用内部网络以及各监控系统进行专项稽核审计,对于业务和财务的一些专项检查,不必亲自到现场审计,通过各内部系统就可以得到所需的数据和资料。另外,根据内部审计需要,一切可以在非现场审计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都可以根据需要纳入非现场审计系统。

(四)建设德能兼优的高素质内部审计队伍。首先,要制订内部审计人员任职资格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在思想上,要有很强的敬业精神,恪守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在专业上,要有扎实的基本功,熟悉证券知识和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操作流程,掌握金融法规政策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熟练运用电脑的基本技能。在能力上,要有敏锐的观察力、判断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同时还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以便于跟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其次,要改善内部审计人员结构。由于内部审计领域的扩展和审计层次的提升,原来单纯的财务人员结构已不能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内部审计部门不仅需要财务会计专门人才,也需要具备经济学、管理学知识的专门人才。因此,必须要配备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的企业管理、经济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一支知识结构多元化的内部审计队伍。再次,还要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培训工作,使内部审计人员及时更新知识,掌握新的技能和方法。重视和加强包括会计、审计在内的各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较为广博、坚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其能适应和处理不同类型业务及复杂问题,从而为决策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意见与建议。为实施非现场稽核以及远程审计的需要,尤其要加强审计人员计算机知识与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审计人员计算机审计水平,培养一支具有一定的业务审计水平,又掌握计算机审计等技术的复合型审计人才队伍。

参考文献:

[1]王丽榕,试论我国内部审计独立性的缺失原因及应对措施[J]会计之友,2008,(10)

[2]杨婧,现代内部审计主要方法的运用[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11)

[3]李学柔内部审计转型浅析[J],财会通讯,2007,(5)

协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范文5

1引言

企业的内控建设,责任主体是企业的董事会、各层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员工,内控建设的目的是确保企业的会计信息准确,提高管理和经营效能,减少风险发生,确保企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下持续发展。内控建设对于企业成长具有保障性作用。2008年我国开始要求企业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管理办法,这对我国企业的内控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2内部控制对国有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作用

2.1内控建设确保企业资产不受损失

国有企业生产和发展必须以企业的资产为基础,通过对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才确保了企业的正常运行,同时实现经济效益的目标。企业内部控制的对象之一就是企业的资产,并通过对资产贪污行为的预防和惩治等来保障资产的完整。

2.2内控建设有助于国企战略目标的实现

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确保国企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和权限等科学对应,实现不同部门和岗位员工工作的顺畅性,规范业务流程和各项管理行为,使企业管理和生产等信息能够快速传递到不同的对应部门和操作人员,确保命令的有效执行。内控措施的关键作用之一即是在符合企业决策的前提下提升经营和管理效能。

2.3内控建设实现了国家对企业的引导和控制

国有企业的内控建设要依据国家宏观政策来逐步开展,而内控建设的具体效果会对于国家的政策和调控方式有反作用,因此必须确保内控制度的规范性和严密性,才能真正发挥其对于企业管理和生产活动的限制作用,使不同岗位人员能够依据个人责任和权限规定发挥作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战略目标的前提下有条不紊的进行各项工作。

3我国国有企业内控建设的缺失之处

3.1国有企业内控环境缺乏规范性

第一,当前我国国企内部的很多管理事项是由人来控制的,而不是由制度控制的,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会对超出个人权限的很多事项插手管理,这使得本应当履行管理职能的部门无从管理,而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内部监督力较弱,内部之间难以实现有效制衡,因此使得各部门对于难以确定责任的事项互相推诿扯皮,正是由于岗责和权限的混乱,使得内控体系很难推进;第二,当前国企的法人治理目标还没有实现,由于现代企业模式中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是不同的主体,因此造成了企业投资主体和管理主体的利益重点不一致,管理方式和经营目标也存在差异,这一矛盾的持续存在,使得企业的经营活动与战略目标无法相符。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股东与企业的董事会所形成的信托关系,二是董事会与各层级管理人员所形成的委托关系,由此也可以说国企的管理人员包括四大主体,即企业的董事会、股东会、各层级管理人员和监事会。当前由于国企的股权主体比较模糊,因此不能准确判断国有资产的持有人,而上市公司和股东往往会通过一些不符合市场要求的关联交易来实现对企业的控制,达到为己谋利的目的。这是由于当初国企上市初期,为了免于国有资产的受损,减少国际资本对本国资本市场的威胁,我国要求上市公司的控股主体应当是国家,由此而造成了股权单一的现象。

3.2我国国企的风险预测管理制度不完善

当前西方一些经济发达国家,企业对于危机的认识能力和防范措施都比较完善,与之相比,我国企业的风险预测管理工作比较落后,具体表现在没有承担此项工作的专职机构,也没有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这使得国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尽管当前我国的国企业务范围开始不断向国际化扩展,并能够实现对境外资本的合理配置,但是由于风险防控环节的薄弱,使国企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形势。无法对可能性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评估,就预示着企业所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难以判断,投资风险增大。

3.3我国国有企业还没有实现对内部信息的高效使用

要使企业的内控建设收到成效,一是企业内部信息能够合理传递和使用。而当前我国国企内部中这一目标还远没有实现。首先是我国大部分国企规模较大,管理层级很多,而信息传递需要经过多个不同层级,这使得信息要在一定时间之后才能到达接收者手中,信息的滞后性比较明显。二是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程度低,一般来说,如果企业员工能够以主动的态度参与到信息的传递过程中,则有助于信息的获取和使用,但是当前国企很多分属企业的员工没有实现对信息管理的主动参与,对于与个人职能没有关系的事项和信息视若不见。三是当前国企的许多业务完成都要建立在信息快速、完整的基础上,内控措施的制定和执行也要以数据为支撑,但是我国国企的信息建设尽管投入成本很多,而实际成效并不明显,系统的功能过于复杂,员工操作有一定难度,信息系统的风险指数较高。

4如何完善国有企业的内控建设

4.1实现内控文化对于员工的导向性作用

一是要明确国企内控的宗旨和要求,要不断强化内控风险氛围,使员工能够从更高的层面理解内控建设之于个人进步和企业发展的重要性,能够在个人的日常工作中履行内控职责;二是要高度重视企业内部的审计工作,要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在权力上的完整性和职能上的独立性,要实现内部审计机构对于企业生产和管理活动的监督作用,要对各层级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行为进行有效控管,并根据工作阶段的不同来制作内控成效工作报告,尤其要注意的是不能满足于常规化的程序监督,而是要对员工权利的行使过程采用多种灵活手段重点监管;三是国企内部的不同部门、同部门的不同岗位之间要能够互相制约,在企业内部执行岗位定期轮换制度。

4.2制定科学的危机预警制度

国有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势必面临很多难以预测的风险和危机,要针对这些危机特点设立相应的预警管理制度,制度的目的是对超出一般性质的风险进行预测,并根据风险和危机特征采取相应的防范策略,要能够建立风险评估模型对风险等级进行科学测评,并从人力资源上予以保障。要结合国企的风险承受力度对其进行等级评定,并从风险危害程度、风险发生概率、风险识别方式等方面制定具体的应对方法。危机预警制度中要能够体现危机的对应主体、危机发生的时间、危机的必要防范等。

4.3实现企业内部信息的智能管理

协会监事会工作报告范文6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个历久弥新的疑难杂症。英国1931年《麦克米伦报告》中就有充分的调查论证。在经济学上,虽然新古典价格理论认为,资金的价格即利率会调节信贷资金的供给和需求,最终使信贷市场产生均衡利率。但根据斯蒂格里兹和温斯(Stiglitz and Weiss)的研究,银行的期望收益取决于贷款利率水平和借款人的还款概率即贷款风险两个方面,但银行索取的利率会通过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渠道影响贷款的风险。当银行不能观察借款人的投资风险时,提高利率将使低风险的借款人退出市场(逆向选择行为),或者诱使借款人选择更高风险的项目(道德风险行为),从而使得银行放款的平均风险上升,结果利率的提高可能降低而不是增加银行的预期收益,因此,银行宁愿选择在相对低的利率水平上拒绝一部分贷款要求,而不愿意选择在高利率水平上满足所有借款人的申请,信贷配给由此产生。

银行宁愿牺牲部分利率以换取贷款的安全使得银行在放贷决策中极为重视借款人的信息透明性。而信息不透明和信息不对称正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原因之一。与大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由于人员少,组织机构简单,账目管理等财务制度往往有欠规范,因此,大多数中小企业很难对外提供可信的财务信息和经营记录;而且,中小企业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生产的不确定性大,这就使得银行对中小企业实际的经营状况和将来的盈利前景难以做出准确的评估。另外,中小企业由于产权封闭和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因此在向外界披露信息时也更为谨慎。这就决定了外部借款人在收集中小企业的经营与财务信息时会遭遇到更大的困难,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将承担更高的交易风险。

为了解决银行贷款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银行在对企业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常常要求借款者提供抵押物。因为,对特定抵押品进行价值判断的成本也比对企业的未来现金流进行判断的成本要低,因此抵押贷款能够减少出借人提供贷款的审查和监督成本。于是,抵押就成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主要附加条件。

但是,中小企业却往往缺乏足够的固定资产以供抵押,因此,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除了从根本上缩减银企间的信息不对称之外,一个重要的手段便是由政府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二、台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构成

1、基金设立目的、经费来源、管理机构及其权责等。台湾《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捐助章程》(1982年修正)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设置目的,在于提供信用保证以协助中小企业获得金融机构之融资。基金总额为新台币12亿元,由各级行政部门、金融机构及企业界共同捐助。主管机关为“财政部”。基金由各捐助单位依照认捐金额比例指派董监事分别组成董监事会,基金设常务董事,由董事互选,并由常务董事互选一人为董事长,对外代表基金。

2、保证对象。根据《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保证对象标准》(1999年修正),台湾中小企业保证基金的保证对象分为生产事业类与一般事业类,其分类与中小企业认定标准相一致,但条件更为严格。前者除须拥有相关营运证照外,须实收资本额在新台币6000万元以下且连续营业已达半年以上、本地居民资本超过50%;后者须最近一年营业额在新台币8000万元以下350万元以上、连续营业一年以上、本地居民资本超过50%,但金融保险业、煤矿开采业、土地开发业、房地产买卖租赁及经纪业、特许娱乐业(酒家舞厅等)除外。

3、基金与协作银行及融资申请人之间关系。为便利中小企业的贷款并规范与贷款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制订了《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委托契约》(1984年修正)。主要内容有:(1)基金(甲方)授权贷款银行(乙方)在授权额度范围内代为审核提供信用保证之申请,代为收取保证手续费;(2)乙方对中小企业申请融资者(丙方)如经审核原则同意,而认为其担保不足或无担保时,得代为转请甲方就其不足部份提供九成以下之信用保证;(3)甲方提供信用保证得订定授权额度,由乙方先依甲方授权查询办法办理查询无重复后,得迳行核定并移送甲方追认保证,其超过授权额度者,应先送经甲方审核同意;(4)甲方对乙方与丙方所签订之贷款契约,得建议增补其内容文字;(5)乙方与丙方所签订之贷款合约,应由丙方之负责人连带保证,必要时得另嘱丙方提供经其交易对手背书或承兑之商业票据或其同业负责人联保保证书;(6)甲方对于信用保证之贷款,于有必要时,得请乙方就丙方原已提供之担保品设定次顺位抵押权;(7)丙方或其负责人若有不良之征信纪录或其它乙方认为应加注意之事项,乙方应载明于其移送甲方之调查或诊断报告中等等。

4、保证责任的例外与免除。根据《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不代位清偿准则》(1997年修正),如果存在以下事由,则基金(财团法人)将全部或部分解除担保责任:(1)融资对象资格不符合条件;(2)系列违规操作送保案件;(3)送保案件尚未到期,授信单位未将某些情况于知悉之日起二个月内通知基金;(4)送保案件到期未收回,未于两个月内通知基金;(5)送保案件到期或提前视为到期未能全数收回,视情形采取一定措施等等。

5、业务规则。就不同的贷款类别,台湾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订有相应的保证要点包括:《一般贷款信用保证要点》、《政策性贷款信用保证要点》、《小规模商业贷款信用保证处理要点》、《外销贷款信用保证要点》、《购料周转融资信用保证要点》、《商业本票保证之信用保证要点》、《配合金融机构办理“中小企业进口税捐记帐”保证办法》、《履约保证之信用保证要点》、《办理青年创业贷款信用保证办法》、《小额周转金简便贷款信用保证要点》、《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自创品牌贷款信用保证要点》等。

三、大陆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

大陆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体系具有层次性与复合性。既有地方政府的尝试,也有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更有国家法律的框架性规定。《中小企业促进法》第19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和组织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推动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第20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第21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融资担保。这些规定为我国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综观这些规定,大陆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主要有如下一些主要内容:

1、体系构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多种形式的信用担保机构组成,既有由政府出资(含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出资)设立的融资担保

机构,也包括中小企业间多种形式的互融资担保机构。但目前只有前者纳入了规范化发展规划,对后者的制度创新仍暂付阙如。前者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主体,由城市、省、国家三级机构组成,其业务由担保与再担保两部分构成,担保以地市为基础,再担保以省为基础。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辖区内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辖区内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服务对象,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从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商业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补充。担保机构的法律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担保公司)、事业法人(担保中心)或社团法人(担保协会),可以实行会员制。

2、机构性质与经费来源、经营原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性质为非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应当坚持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政府支持与市场化操作运行相结合,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经费来源以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另外可接受捐赠与会员认股金。

3、担保对象与种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对象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产品、有市场、有发展前景,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的技术密集型和扩大城乡就业的劳动密集型的各类中小企业。优先扶持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市场短缺的名优新产品项目;扩大出口创汇、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创新替代进口的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种类主要包括中小企业短期和中长期银行贷款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和其他担保,不对外汇贷款业务进行再担保或担保。

4、组织管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两个层次的管理机构,一为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为担保资金日常管理机构。监管会由出资人或政府有关部门与协议银行组成,就经营方针和发展计划、担保资金的筹措、担保资金的运用规则、业务管理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坏账核销和资金规模变更等事项作出决策。日常管理机构对监管会负责,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担保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设立有效的内部约束机构,建立约束机制,以确保担保资金的安全运行。

5、业务程序。业务程序有担保程序和再担保程序,担保程序包括:(1)由债务人提出担保申请,并附债权人签署的意见;(2)进行资信评估与担保审核;(3)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的同时,由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需要时,担保机构与债务人签订反担保合同;(4)按约定支付担保费;(5)主合同履约不能,由担保机构按约定代偿;(6)担保机构实施追偿。再担保程序如下:(1)担保机构提出再担保申请或达到强制再担保界限;(2)根据担保机构的资信进行再担保审核;(3)签订再担保合同;(4)按约定支付再担保费;(5)主合同履约不能,担保机构代偿后,再担保机构按约定比例承担相应责任;(6)再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共同对债务人实施追偿。

6、协作银行的选择。担保机构应选择有积极性和资信度好的商业银行作为开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协作银行,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贷款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签订协作合同,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标准等内容。担保机构应与贷款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及时交换和通报投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7、担保业务收费。收取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但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收费标准一般控制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以内。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的收费标准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浮动。

8、风险控制。控制中小企业信用保证风险,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是控制担保放大倍数(10倍以内)与再担保放大倍数;二是通过资信评估、按规定比例上存担保资金、项目审核与反担保措施等以实现事前控制;通过控制代偿率和设定强制再担保系数等日常监督与强制再担保措施以实现事中控制;通过及时有效的追偿实现事后控制。三是通过与协作银行、再担保机构的约定以及债务人提供的反担保等方式进行风险分配。

9、资金管理。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其他货币资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以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不高于20%的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

10、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能力,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损失补偿机制,对担保机构出现的代偿损失核定适当的风险补偿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实行限率补偿,不得承担无限责任。财政部2003年《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财务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政府出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生的代偿损失,在年末担保责任余额5%以内、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补偿,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偿比率。2007年《厦门市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建立风险补偿资金专项用于补偿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后出现损失时,承担本金部分最终10%的损失。

11、税收优惠。根据2001年4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两岸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比较及其借鉴

根据上面对两岸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的介绍,我们发现它们之间具有相当多的共性,比如,都以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为基本,以商业性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为补充;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的资金都主要来源于政府、企业和银行,兼及其他;中小企业信用保证机构都配置合理的治理机构,包括管理机构、监督机构等以保证其运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都实施优惠性业务收费、都通过业务规则来防控信用担保业务的风险,等等。可以说,两岸在这方面的基本路径是相同或相似的。但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他们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差异。如,大陆地区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企业法人(担保公司)、事业法人(担保中心)或社团法人(担保协会),可以实行会员制;在台湾则为财团法人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受财团法人法律制度的制约,在目的、设立、登记、治理机构及其议事规则、财产归属等众多方面均不同于体系中企、事业与社会团体法人的规定。另外,在具体的操作制度上,两岸颇异其趣。大陆方面规定得更多的是风险补偿、税收优惠、保证金的管理与运用、担保限额与赔偿保证金的提取等,较为宏观;台湾的制度规则更微观一些,如对象标准、与代办银行间的委托合同、基金免于或减轻担保责任的事由、主要贷款类型的保证要点等等。根据比较分析,台湾的这些微观性规定与大陆的规定并不冲突,正好能对大陆的相关制度起到弥补作用。

笔者认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台湾的相关规定值得大陆借鉴:

1、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的担保对象。担保对象是完全等同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2003年),还是另定标准?或者针对不同的贷款项目、不同的行业类别规定不同的标准?

2、授权贷款银行审查批准基金信用担保的提供申请。有利于便利当事人,尤其是短期、小额贷款的当事人。可通过课加银行谨慎审查义务及系列免责规定防范银行道德风险,可兴利除弊。

3、用法律形式合理分配银行、担保机构与贷款申请人之间的风险负担。通过申请人提供抵押、反担保、以及申请人负责人或控制人的连带责任等防控申请人的道德风险与经营风险;通过课加银行谨慎审查义务、合理注意义务、通知、协作等诚信义务以及基于这些义务未能切实履行时担保的责任免除效力,可防范银行的道德风险;再加上原有的风险补偿机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业务风险将能得到较大程度的防控,从而确保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