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范文1

1、个体座商或需要名称的个体摊商,应先办理名称预先登记。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2、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

3、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4、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来源:文章屋网 )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范文2

所需材料如下: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餐饮服务项目,提交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餐饮服务项目因涉及到公共场所经营项目,还应提交区卫生局核发《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范文3

1、先核名。到工商局领取“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无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租房。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3、编写“公司章程”;

4、到工商局现场办理营业执照;

5、刻章。凭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到专业刻章店,刻印公章、财务章;

6、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7、办理税务登记证;

8、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9、把验资户转成基本户。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范文4

    1、 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 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

    3、 照片两张、非沪籍股东的暂住证、计生证;

    4、 联系电话;

    5、 授权委托书;

    6、 注册资金;

    7、 主要经营范围。

    二、 工商登记册:

    1、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

    4、验资证明;

    5、股东照片(各四张);

    6、股东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

    7、股东个人简历(各一份);

    8、暂住证、待业证原件;

    9、法人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

    10、雇工名单(18——24岁男性兵役状况证明、30岁以下学历证明等);

    11、场地使用证明;

    12、确定经营范围;

    13、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4、公司法定代表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6、其他(如健康证等)。

    三、 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四、 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帐号

    五、 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范文5

一、环保、消防、治安咨询,名称预先核准

为确保项目落实、节约业主经济成本,业主在先通过中心环保窗口、消防窗口、治安窗口咨询后,凭业主身份证,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当场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二、业主提供材料

业主根据中心业务科提供的项目审批所需材料清单及材料规范样本准备材料,一次性向工商登记窗清涉及项目审批的所有材料。

三、工商登记窗口填写中心小联办项目进程单

由工商登记窗口牵头,中心业务科配合,在确保业主所提供材料齐全、准确后,装入中心联审联办材料袋。工商登记窗口牵头填写《旅馆类小联办项目办理进程单》(以下简称《进程单》)。

四、环保窗口审核

中心业务科将《进程单》和材料袋交与环保窗口,环保窗口接到《进程单》和材料袋后,本着联办优先的原则,完成项目现场踏勘。如无餐饮,业主只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如有餐饮,在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油烟、噪声、污水等治理设施安装到位,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提供周围公众参与意见后,环保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许可,填好《进程单》。

五、准予许可证明(治安)

中心业务科将《进程单》和材料袋交与治安窗口,并代业主在治安窗口登记。按照联办优先原则,治安大队10日内进行现场踏勘,条件符合,当场发放准予许可证明并装袋,治安大队相关人员填好《进程单》。

六、办理消防审核

中心业务科将《进程单》和材料袋交与消防窗口,消防窗口凭治安开具的:准予许可证明,消防审核申报表,原、现平面图,房产证复印件,申请报告,踏勘现场后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消防审核意见书并装袋。

七、办理消防验收

消防窗口凭:消防审核意见书,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申请报告,消防验收申报表,踏勘现场后在7个工作日内发放消防验收意见书并装袋。

八、办理消防安检

消防窗口凭:申请报告,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人员培训登记表,组织网络图,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疏散应急预案,踏勘现场后在3个工作日内发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并装袋。消防大队相关人员填好《进程单》。

九、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中心业务科将《进程单》和材料袋交与治安窗口,治安窗口凭:申请报告,申请开办旅馆登记表,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经营者政历情况审核表,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登记表,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安装旅馆业信息系统凭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场所现场平面图和位置图,安全防范规章制度,从业人员照片,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治安责任书,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私营、个体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出具的证明,踏勘现场后在20个工作日内发放特种行业许可证并装袋,填好《进程单》。

十、卫生窗口审核

中心业务科将《进程单》和材料袋交与卫生窗口,卫生窗口负责与项目所在地的防保所联系,按照联办优先的原则完成现场踏勘,卫生窗口凭:《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单位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委托他人的,提供有委托人签字并盖章的委托书及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健康、培训证一览表,内部卫生管理网络、组织等,消毒、防尘、防蝇、防鼠、垃圾处置及更衣、个人卫生等卫生设施的名称、数量、材质、规格及位置,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公共场所类卫生许可证,并将相关材料及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装袋,填好《进程单》。

十一、核发营业执照

中心业务科将环保、治安、消防、卫生四个窗口审批完毕的《进程单》和材料袋交与工商登记窗口,工商登记窗口按照规定、规章审核,在前置审批规范、有效、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并通知业主领取。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范文6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下同)。

二、已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四)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开设店铺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三、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商业领域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三)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六)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七)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八)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

(十)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十一)被投资公司的章程;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商业企业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

(二)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六)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

(七)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

(八)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九)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十)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十二)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十三)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十四)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五、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三)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五)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