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考核鉴定意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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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考核鉴定意见

教师考核鉴定意见范文1

2. 实习生在完成每个专科的实习计划以后,首先进行出科考试,然后由教研组负责人主持,教学秘书、科室其他负责人(护士长和科室副主任等)及有关带教教师参加,对实习生进行出科鉴定集体评议。

3. 在对实习生进行出科鉴定集体评议时,由各实习生的带教教师汇报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基本情况,各参加集体评议的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根据个人对实习生的了解发表自己的意见。

4. 对实习生出科鉴定评议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5. 实习生出科鉴定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1 医德医风情况。

5.2 遵纪守法情况。

5.3 实习出勤情况。

5.4 基础理论和知识水平。

5.5 本专业基本技能,包括病史采集与体格检查、操作技能、医疗文书书写等。

5.6 平时考试考核情况。

5.7 有无差错事故。

6. 给实习生的鉴定意见主要包括实习时间、实习过程基本情况、是否完成实习计划和考试、考核是否合格等几个部分。

7. 各教研组教学秘书负责实习生出科鉴定集体评议的组织实施,认真记录集体评议情况,负责汇总整理集体评议意见并为实习生出具出科鉴定意见,在报经教研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作为实习生的正式鉴定。集体鉴定评议记录由科室保存,正式鉴定交给实习生。

8. 各教研室、教研组、任何个人不得单独为实习生出具实习鉴定意见,不得为未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接收的学生出具实习鉴定,不得在实习结束以前为实习生作鉴定。未经本单位教学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为已经离院的实习生补发实习鉴定。

实习生岗前培训制度

1. 为使本单位实习生在正式进入实习岗位前了解有关法规、熟悉本单位有关管理制度和单位环境,尽快进入实习生的角色,保证实习计划的顺利完成,特制订本制度。

2. 各高等院校派到本单位的实习生,在进入实习岗位以前必须首先接受为期2天的岗前培训。

3. 实习生岗前培训由本单位教学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医务科、护理部、质控科等相关部门参加授课。

4. 实习生轮转实习科室,在新到科室报到以后首先接受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为半天,由各科室负责人或教学秘书安排教师授课。

5. 实习生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如下:

5.1 学习思想政治工作文件、相关法律和法规知识、医疗卫生方针政策和职业道德规范。

5.2 学习现代医院管理相关知识。

5.3 了解本单位基本情况、科室设置、设备配置和专科特色。

5.4 了解本单位相关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医疗安全措施。

5.5 学习本单位对实习生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奖惩规定。

5.6 学习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包括防火、防盗、交通事故防范等。

6. 未参加岗前培训或岗前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实习工作,必须重新培训,直到考核合格为止。重新参加岗前培训耽误的实习时间在实习期间补回,必要时应延长实习时间。

基本作息制度

1. 为保障本单位实习生的身心健康和实习计划顺利完成,特制订本制度。

2. 在本单位的实习生原则上都应居住在本单位学生宿舍内,执行本制度规定的作息时间。经教学主管部门批准居住在院外的实习生,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3. 实习生应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自觉遵守作息时间规定,维护公共秩序,合理安排工作、学习和生活。

教师考核鉴定意见范文2

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最新版内容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执业律师的素质,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前参加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协会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确保实习质量。

本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接受北京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本协会的面试考核。

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管理工作由本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实习登记

第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品行良好,无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除外);

(六)无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记录。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前款所列不良品行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申请实习登记五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证明其不良品行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至少二名执业十年以上、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当地资深律师为其出具的品行评价和推荐书,经律师协会设立的品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营状况不良的;

(二)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三)不能为实习人员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办公条件;

(四)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未满一年的;

(五)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届满后未逾三年的;

(六)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七)目前正在接受投诉处理,且有充分理由认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第八条 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实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实习协议》。

第九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四)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通报批评及其以上行业处分;

(五)五年内未受过训诫行业处分。

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第十条 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协会公布的程序和要求申请实习,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外省户籍需另附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二)《律师资格证书》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符合本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无刑事处罚证明原件;

(五)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六)《实习协议》复印件;

(七)实习人员与申请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本协会将在收到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递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核,并向审查合格的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第十二条 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一)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申请实习人员因有前款第(一)项情形被撤销实习登记的,应当同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三章 集中培训

第十三条 集中培训由本协会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四条 集中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律师实务知识和执业技能等。

通过集中培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熟悉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确立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自觉遵守律师执业规范,了解律师实务知识。

第十五条 集中培训采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指定的教材。本协会可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教学材料。

第十六条 本协会可根据培训内容需要,选聘执业律师、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但应当以执业律师为主。

第十七条 受聘担任授课教师的执业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执业五年以上,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二)在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业务专长;

(三)品行良好,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关心律师行业发展,热心律师教育事业;

(五)具有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六)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在集中培训期间应当遵守本协会及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按规定时间到培训地点参加学习。

第十九条 集中培训考核合格的,由本协会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二十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四章 实务训练

第二十一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安排。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收实习人员实习时,应当按规定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且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习的工作;

(三)对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表现及实习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查,并在实习结束时为其出具《实习鉴定书》。

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接受实务训练,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或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律师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它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指导律师的指导下办理律师业务,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及、民事和行政案件、非诉事务、担任法律顾问、法律咨询以及代书法律文书等技能训练,掌握律师业务基本程序和执业规则。

第二十七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接待当事人活动;

(二)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工作;

(三)在实习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且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签发实习鉴定,并按要求向本协会提交该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实习人员因指导律师生病、离职等原因中断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十五日内为实习人员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指导律师,并将变更后的指导律师报本协会审查,已进行的实习有效。

第三十条 实习人员实习期间不得转所,但所在律师事务所发生终止、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的除外。

实习期间转所的,应当注销其原实习登记,交回实习证,并重新办理实习人员登记手续。

实习人员申请注销实习登记的,应在其取得实习证满三个月后提出申请。

第五章 面试考核

第三十一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两年内申请参加本协会组织的面试考核,逾期未申请的应当重新申请实习。

第三十二条 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三)《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

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意见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实务训练材料应包括不少于10份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等;

(四)本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十三条 实习人员应当按照本协会的统一安排参加面试考核。面试考核时间安排在本协会网站公布,实习人员须按照考核时间安排准时参加。

第三十四条 面试考核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实务训练情况、执业基本技能掌握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以及语言表达能力、仪容仪表等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考核人员将根据实习人员的应答情况,按照评分标准独立进行评分,作出考核评价。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将在面试考核结束后七日内,在本协会网站公示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公示期为十日,在公示期满后公布实习鉴定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核发《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鉴定意见书》。

第三十六条 对于面试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本协会将以书面形式告知考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应当对在公示期内收到的投诉或者举报进行调查。对有证据证明通过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协会应当撤销对该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合格意见,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八条 实习人员对面试考核不合格结果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自收到书面考核结果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意见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以书面形式向本协会申请复核。本协会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本人及所在律师事务所。

第三十九条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不合格的或被撤销面试考核合格意见的,本协会可做出给予延长实习期三至九个月的决定。实习人员可在按照延长期限完成实务训练后,重新提交面试考核申请。

第六章 实习监督

第四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律师事务所负有管理责任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 与实习人员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的;

(六) 以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办公条件等理由向实习人员收取费用的;

(七)为实习人员安排指导律师,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八)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 实习指导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同时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指导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 以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等理由向实习人员私自收取费用的;

(六)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超过二名的;

(七)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本协会。本协会应当给予该实习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违规行为的;

(二)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三)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四)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本协会报告。经查证属实的,本协会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面试考核的,由本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本协会同时将处理决定通报北京市司法局。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本市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规则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日均以工作日计算。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协会理事会通过并于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所具备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另外,根据其他法规规定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违法犯罪记录

教师考核鉴定意见范文3

学生顶岗实习协议书

甲方(实习单位):

乙方(实习学生):

丙方(学校部门):南宫市职业教育中心

为贯彻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中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中

[20xx]16号)“中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 的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创新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增强学生的专业技能,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就赴 幼儿园顶岗实习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信守。

实习时间:20xx年 10月7日至 20xx 年 11 月 11 日

一、甲方职责和义务

1、甲方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条件下工作,并明确乙方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2、甲方按照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内部员工的要求对乙方顶岗实习进行管理,并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3、与丙方一起做好顶岗实习学生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遵纪守法教育以及职业道德教育,并委派幼儿园内骨干员工对顶岗实习的学生进行实习指导。

4、实习期间,甲方有责任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落实必要的安全措施。

5、实习期间,若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不服从安排,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共同协商解决办法。

6、顶岗实习结束后,根据乙方的具体表现进行考核和评定,并签署鉴定意见,以作为考核乙方实习效果的依据。

二、乙方职责和义务

1、服从安排,积极参加顶岗实习。

2、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在岗位上认真履行职责,接受实习单位的考核,尊重实习单位的各级领导、实习指导教师和其他员工。3、顶岗实习期间遵纪守法、注意人身安全,增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如因不服从实习单位管理而造成的伤害事故,由乙方自己承担责任。

4、定期向校内指导教师、辅导员(或班主任)汇报自己的情况,及时了解学校教学情况及其他方面的工作安排。

5、顶岗实习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如因病或事确需离开的必须向甲方领导及校内指导教师履行请假手续,待指导教师同一头方可离开。

三、丙方职责和义务

1、与甲方一起做好顶岗实习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指导工作。

2、为了保障实习期间的安全,丙方应组织乙方学习有关人身、生产安全的教育。乙方在实习期间若因不服从甲方管理而发生意外事故,由丙方负责处理,甲方有义务协助。

3、安排校内指导教师到甲方现场指导和了解乙方的顶岗实习情况,加强与甲方指导教师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帮助解决实习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与甲方一起做好对乙方的顶岗实习考核鉴定工作,对其实习期间的表现做出实习鉴定。

5、对在顶岗实习过程中违反《顶岗实习协议书》、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的学生,丙方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三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五、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丙三方须共同遵守。其他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教师考核鉴定意见范文4

关键词:职业技能鉴定 创新模式 探究

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数据统计,目前我国的技能劳动者数量已经突破1亿人,其中高技能人才也突破3000万人。加大高技能人才的培训鉴定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优化技能人才结构,培养高技能人才具有重要的作用。下面我们就对此展开深入的探究工作。

一、当前我国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模式的现状

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推行职业证书制度,对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竞争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就当前我国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模式来看,正在不断的进行探索工作,并逐渐形成一套完整性、规范性的考核体系,但是就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现状来看,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主要分为以下两点。

1.理论考核的试题具有落后性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题库具有客观公正性和科学规范性,为鉴定工作提供了技术保障,同时试题库的质量也决定着职业鉴定的质量,但是随着职业技能鉴定工种不断的增加,理论考核的试题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不仅题库更新的较慢,并且里面的试题内容陈旧,甚至有的试题都可能面临着淘汰;另外,职业技能考核的内容由于其狭窄性,只针对一个岗位,而面向岗位群的试题内容较少,这样就会造成试题的含金量较低;除此之外,由于职业技能考核试题的命题者多是来自职业学校的教师,这些教师可能会受到业务水平和该行业发展现状的不良影响,所出的理论试题可能不会被大众所接受,与当下学校教学的内容脱节,不具有相适应性。

2.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素质较低

就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现状来看,他们的自身素质不高,考评人员的分类一般分为职业学校的教师和社会考评人员两种。这其中职业学校的教师虽然在理论知识方面具有充分性,但是在实践工作方面却有不足之处,而社会的考评人员,虽然在职称和学历方面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是实际的业务水平可能存在着不熟练的情况,无法与新时代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模式相适应。除此之外,还有一点就是考评人员的培训工作和实际的职业技能考核工作不相适应,考评人员取得证书后的培训与考核没有形成健全的机制,影响了考评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鉴定程序的学习与应用,在考评水平上也有一定的落差。

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创新模式探索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只有不断的进行创新,才能有效的保障考核鉴定的质量,在发挥鉴定功能的作用下,提高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权威性与科学性,在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条件下,焕发新鲜的活力,促进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模式的可持续发展。下面我们来举例提出几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创新模式。

1.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创新鉴定机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条件下,我国的经济发展格局发生了一定的转变,从单一的国有经济转变成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局面,在劳动用工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层面上,也在由合同聘用制向一岗一薪制度转变,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也发生了一定的转变,由行政干预向市场化运行转变。因此我们说在以市场化为主导下,创新职业技能鉴定机制具有重要的作用,以便更好的适应就业、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2.在主管部门的配合下提高职业技能开发

职业技能开发对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有利于有效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为职业资格证书的制度提供一定的保障,另外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过程中,也要参照职业的分类、职业技能的标准以及所建立的职业技能考核的题库。就职业技能鉴定的主管部门来看,它是政府的行政职能部门,在一些院校和行业专家的发展中,要积极的倡导与主管部门的配合,根据行业专家的意见,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试题库进行创新。其中不仅要删除陈旧、落后的试题内容,同时还要顺应时代的发展,增设新近的内容,创新题库,为职业技能鉴定主管部门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

3.建设一支具有高素质的考评员队伍

针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中考评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的现状,建设一支具有高素质的考评员队伍具有重要作用。一方面要加强考评员队伍业务的培训工作,不仅要吸收专业的理论基础知识,培养考评人员的实践操作能力,另一方面,要不断的从企业生产第一线吸收具有高技能的骨干精英,形成校企结合、专兼结合的职业技能鉴定的专业性队伍;除此之外,要对考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技能水平的培训工作,并通过考核的形式,实行奖罚分明的制度,对考评人员中具有较强水平的人员进行奖励,并给予推荐,从而保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教师考核鉴定意见范文5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各项政策措施,以技能培训为手段、安置就业为目的,积极开展家政服务人员业务技能培训,推动以城镇下岗人员、农民工为重点的家政服务就业安置工作,规范家政服务行为,提升家政服务质量,扩大家政服务消费,促进全市家政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培训组织与实施

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和市总工会共同组成青岛市“家政服务工程”实施工作组,负责全市“家政服务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实施工作组下设综合组、考务组,具体组织培训、考核、办证、档案管理等工作。

(一)招生对象

准备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中国公民,男性16至55周岁、女性16至50周岁,持《健康证明》,均可报名参加培训。

(二)承办机构和企业

确定青岛市劳动就业培训中心为我市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青岛市爱心大姐服务社、青岛多彩职业培训学校和青岛天虹职业培训学校为开展自主培训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

(三)师资要求

高水平的师资是培训质量的保障。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应根据专业设置加强师资储备和管理,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业教师队伍,授课教师必须具备本专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要适应市场和消费者需要,积极组织教师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不断提高师资队伍整体业务素质。

(四)培训内容

按照商务部《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要求,主要包括家政服务的职业道德、法律常识、安全卫生知识、礼仪习俗、家庭清洁、烹调、洗涤、家电使用、花卉宠物养护、老幼家庭护理等知识和技能,培训总课时不少于150课时,其中集中培训课时不少于80课时,自学课时不少于70课时。

同时,可根据市场需求适当增加调整部分专业课时,有重点的培训一批育婴、养老护理、医院陪护等方面的专业性家政服务人才。

(五)培训教学管理

1、开班备案。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根据学员报名情况确定培训开班日期,备齐《培训开班审核表》(见附件1)、《培训学员花名册》(见附件2)、教学计划(包括课程设置和安排、考试主要内容等)、师资证明等材料,于开班前三个工作日向市经贸委提出开班备案申请,由市经贸委盖章同意后开始培训教学工作。每期培训班学员不少于30人。

2、培训教学。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获得批准后,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及大纲组织开展培训工作,保证教学内容与《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要求相符。培训期间,要加强对培训学员上课出勤管理,认真填写《培训学员出勤簿》(附件3),每次组织学员培训不低于四课时,保证培训学员出勤率不低于培训总课时要求的80%。若因故需延时开课,当日上报市经贸委,待开课时间确定后,按程序重新进行申报备案。

3、鉴定考核。教学工作完成后,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请记住我站域名)备齐鉴定考核有关资料,于鉴定日五个工作日前报“家政服务工程”考务组申请鉴定考核。鉴定考核工作于每月15日、30日各组织一次;如当期学员数量较多,可申请增加临时鉴定考核。基础理论考试由各承办机构(企业)自行组织,考务组统一阅卷;技能操作考试由考务组统一组织进行。

4、证书发放。鉴定考核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公布鉴定成绩,基础理论、技能操作双合格的填写《申报办证花名册》(附件5),报“家政服务工程”实施工作组,由综合组颁发全市统一的培训合格证书。

5、安排就业。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要确保在一个月内安排学员就业,就业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一年。学员与家政服务企业或消费者签订的合同,作为检查验收和资金拨付的证明材料备查。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培训学员安排就业率不得低于95%。

6、检查验收。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应在每月培训工作完成后,向市经贸委提出验收申请,并准备相应验收材料。在接到申请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家政服务工程”实施工作组将按照《“家政服务工程”验收表》(附件6)有关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书》。

7、

档案管理。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要将培训备案表、备案花名册、培训计划、大纲、师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复印件、职称复印件)、培训学员考勤记录、鉴定资料、颁证花名册、培训补贴申报、核拨资料等按期次归档,建立健全培训信息资料库。

三、资金拨付

按照《青岛市“家政服务工程”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市经贸委、财政局、总工会根据审核验收情况,及时拨付资金。

四、质量评估与监督检查

(一)建立内部质量评估考核体系,加强自我监督

培训期间,“家政服务工程”实施工作组将对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培训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检,每班不少于一次,建立培训班抽查记录档案,认真做好记录。重点检查学员到课和教学计划、大纲的执行情况,了解学员对培训情况的信息反馈,对不按培训要求开班上课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反映出的问题,督促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限时解决。

(二)建立“家政服务工程”工作联系会议制度

“家政服务工程”实施工作组和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每月中旬召开一次工作联系会。一是加强信息沟通,及时了解用工企业、学员对培训工作的反应和要求,改进和完善培训工作。二是研究掌握工作规律,探求改进工作方法,及时解决培训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共同推动“家政服务工程”工作。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家政服务工程”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实施“家政服务工程”不仅有利于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当前就业困难,而且对提高家政服务业行业水平、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生活服务需求有着重要意义。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要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各环节的管理,规范培训考核,不断提高培训水平,积极推动家政服务就业,将此项工作做实做好。

(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

家政服务培训承办机构(企业)要在“家政服务工程”实施工作组的指导下,广泛利用报纸、网站、电视、广播等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和信息力度,增强家政服务企业、消费者、学员提高“家政服务工程”的了解和认知程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教师考核鉴定意见范文6

关键词:课程考核;对策;考核方案

高职院校实行职业技术教育,课程考核的观念产生巨大的变革,具体体现在:关于学生学习的考核仍受到关注,但促进学生学习的考核逐渐成为主流。纵观高职院校课程考核的现状,虽然有所改进,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改进,以便督促、激励、引导学生学习,提高学习的质量。

一、高职院校课程考核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问卷调查、分析,课程考核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课程考核的保证体系不够健全

现行课程考核的保证体系主要是考核办公室和教师组成,由考核办公室负责课终考核,由教师负责过程考核,考核的保证体系不够健全。主要表现在:①缺乏对评价过程的检查、指导与监督,难以保证考核质量;②没有具体的考核标准和指标体系,使考核不够客观、公正;③过程考核流于形式,难以发挥过程考核的作用;④没有发挥教研室在课程考核过程中的组织、管理作用。

(二)课程考核注重鉴定功能,轻视督促、激励、导向功能

现行高职院校课程考核主要以课终考核为主,过程考核为辅。由于过程考核难以操作,随意性大,而课终考核主要发挥了鉴定学习效果的鉴定功能,对引导、激励、督促学生学习作用不大,没有发挥课程考核的导向功能,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高,学习氛围不浓。

(三)课程考核的内容片面

理论课考核的内容多以书本知识为主,忽视对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的考核;教师评价仅从作业和课堂表现,内容片面,忽视学习方法、学习态度、协作精神等;作业评价、课堂表现评价内容不细化、不量化,难以保证评价的客观性。“一体化”课程学习质量评价主要是从理论上进行评价,技能操作评价过于笼统且不够客观,一般学生只要理论考试合格,就可取得良好的评价成绩,对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的评价重视不够。

(四)课程考核反馈不及时

课程开课前部分学生不知道所学课程如何进行考核,不能发挥课程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考核后(特别是过程考核)结果反馈不及时,当学生得知考核结果时,教学过程已经完成,即使学生想改进自己的学习,已经来不及,失去了自纠的机会。

二、改进高职院校课程考核的对策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发挥课程考核的导向、激励、监督、调控功能,提高教学质量,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建立一套完备的课程考核保证体系

为保证课程考核的质量应建立由考核办公室、教研室、教学组三级课程考核管理机构,负责对课程考核的指导、监控和实施。

考核办是课程考核工作的最高级管理机构,其职责主要是全面负责课程考核工作。具体有组织、协调、实施课终考核;检查、指导过程考核;回收、整理、反馈考核信息,为改进教学工作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教研室是课程考核工作的中级管理机构,其职责主要是协助考核办公室、指导教学组科学地进行考核;负责过程考核方案的审批;监督过程考核方案的实施;收集、反馈考核信息,对过程考核进行有效的、全方位的监控。

教学组是课程考核工作的末端管理机构,其职责主要是根据相关要求,结合课程标准及特点编制过程评价方案及标准;协助考核办、教研室进行课程考核;指导和监督教师进行过程考核。

(二)建立一套科学的课程考核方法体系

考核方法体现了考核的理念,关系到怎么考的问题。为了改善学生学习的内在动力,我们就需要课程考核这个“指挥棒”进行不断地调节、控制、督促和激励学生的学习,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的积极性。

1.过程考核与课终考核相结合

课程考核既要发挥它的鉴定功能,又要发挥它的导向功能,激励、引导学生学习,因此课程考核要将过程考核和课终考核结合起来,同时加大过程考核的力度,一方面对课程学习效果进行鉴定,另一方面通过过程考核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引导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2.教师评价与学生互评相结合

课程考核应将教师评价与学生自评、互评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学生参与评价的积极性,让他们根据评价标准,对自我素质的发展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同时采取小组评价等形式开展相互评价,以激发学生主人翁的责任感,促使他们能清醒地认识自我。

3.学生行为观察记录与阶段测试相结合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有许多不同的表现,有些表现是需要控制的,如违反纪律、违背安全操作规程、损坏工具或仪器等;有些表现是需要鼓励的,如对教师的讲解或操作提出的疑问、在学习中提出新的看法或新的见解、学习主动、吃苦耐劳等。为收集考核资料,给学生评定成绩,提出学习的改进意见和建议,观察、记录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要表现是很有必要的。

阶段性测试主要是诊断学生的学习需求,判断学习目标达成的程度,辨别学生学习困难的原因,帮助学生不断改进学习,使学生在原有的基础上获得最大的进步。

(三)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课程考核指标体系

课程考核的内容包括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个方面,课程考核的指标体系可归纳为学习效果、学习过程和情感态度三个一级指标。其中学习效果应包括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实践能力三个二级指标。由于影响学习质量的因素十分复杂,例如教师教学态度、学生学习态度、学生学习能力、教学内容合理性、考核方法对学生的影响力以及教学保障体系是否正常运转等。在这里主要突出学生的学习过程,因此,学习过程评价应包括学习方法(课前预习、课后复习等)、课堂表现(课堂纪律、课堂听课的认真程度、课堂提问和讨论的参与程度、出勤率等)、课后作业(对错率、书写认真程度、是否异同、是否完成等)三个二级指标。情感态度评价包括学生的学习态度(主动性、学习动机、吃苦耐劳等)、协作精神(互帮互学、团结互助等)、创新能力三个二级指标。指标体系力求全方位、全覆盖、全过程反映学生的学习情况。

课程考核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对教学的导向作用不可低估。只有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课程考核体系,才能真正发挥其 “导教”、“导学”的作用,调动起教学双方的积极性,提高高职院校教学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扈中平. 现代教育理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