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范文1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利率市场化

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是资源配置的重要标准,是现代经济和金融的核心。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发展,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改革对于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和深化就显得十分的重要。利率市场化是当前我国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必然趋势。面对市场利率的多变性和不确定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面临新的挑战。

一、利率市场化理论依据

利率是交易资金的价格,是衡量金融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重要指标,也是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中介变量。

利率市场化指货币管理当局完全或部分放弃对利率的直接管制,由市场主体自主的决定利率水平,使利率在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作用下按照价值规律自发进行调节。一般地说,利率市场化内涵有:商业银行享有存贷款利率的自主决定权;利率的结构应该按价值规律自发调节,由市场供求关系自主决定,不再由中央银行直接决定;资金市场上存在一个起主导作用的基准利率;货币管理当局并不是直接影响利率水平,而是间接的通过公开市场业务、基准利率和法定存款准备金等方式来调节市场利率。

20世纪70年代之前,各国的市场中的利率都是由各国央行直接给出,商业银行只能被动的接受这种管制利率。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利率管制对于世界经济的发展和金融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这种管制利率制约了经济的发展。利率管制使得利率不能正确反映资金的供求关系,资金的配置和流动缺乏市场供求的引导。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一步改革对于各个国家、地区的金融体制的改革和深化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利率市场化发展进程

我国利率市场化设想于1993年,真正推进于1996年,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6―1999年期间,基本完成了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利率的市场化改革。先后放开了银行间拆借市场利率、债券市场利率及境内外币大额存贷款利率,逐步扩大了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

第二阶段:2000-2004年期间,市场化改革主要集中于外币的存贷款市场。先后放开了外币贷款利率、取消外币存款的利率下限以及实现1年期以上外币存款利率的完全市场化。

第三阶段:2004年-至今,主要在于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2004~2006年3年调整4次;而2007年至2008年12月底共调整了11次;2010~2012年共调整了7次;特别是2015年以来的3次调整,引来各界对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成果的更多关注。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面临的挑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通过归集,吸收职工的缴存资金,用以发放个人和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高负债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在利率市场化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提供金融产品时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经营中面临的风险种类有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利率风险属于市场风险范畴,是银行因利率变动引发的风险。利率风险是现代金融业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之一,严格的说利率风险是指因利率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金融机构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存在于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绝大部分金融产品都是以利率为基础而定价的,利率的变动会使金融产品的价格发生变化,从而使金融机构遭受损失。

(一)低存低贷运行模式难以为继

根据国际利率市场化的经验可知,在利率市场化后的一段时期内,必将出现存款利率上升、贷款利率下降的局面,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须与市场利率保持一致,即存款利率上升;同时为了提高公积金贷款的吸引力,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也需与商业银行的利率维持一个合理的差距,将导致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差收窄,现行的“低存低贷”运行模式难以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且直属城市人民政府。此种设置决定了住房公积金资金为“封闭式”运作,虽然可确保资金用于本市职工,但弊端是制度在运行中资金充裕地区和资金紧缺地区无法调剂,在金融市场并不完备的阶段,各中心管理流动性风险的可用措施较少,为了避免发生流动性风险,只能通过设置较高的门槛限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受益职工占比较低,无法更好地为缴存职工服务,制度的吸引力不足。

(二)现行利率形成机制出现定价难题

为确保利率市场化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在一段时期内将采用双轨运行,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同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贷款基础利率报价平均利率”将成为今后整个市场的贷款“基准”利率,由银行团报价,目前由 9家商业银行组成,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和招商银行。各金融机构参考上述报价,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确定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具有政府背景的准金融机构,在利率管制阶段,住房公积金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而各商业银行则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利率区间内自主浮动。在利率市场化后,中国人民银行只给予参考利率,各商业银行可自行确定利率,中心以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利率可能与商业银行的利率存在较大差距,因此须重新研究住房公积金的利率形成机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范文2

近年来,住房公积金问题像社会保险一样,越来越受到广大职工家属的关注,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优点和存在的问题也形成了共识,维权意识大大提高,导致作为主管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管理住房公积金的同时,正在并且已经在探讨一些科学的管理方法,规范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期限、额度、次数等手续和管理。本文就企业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和分析。

1 住房公积金的含义、性质和特点。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推行住房保障制度下的一种称谓,它实质上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归属职工个人所有的,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一般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互的特点。

2 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政策依据及缴存问题

国家相关的规定包括: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及企业内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和《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配套文件等。目前,有不少人对住房公积金提高缴存是否具有强制性的认识不一,一些企业或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如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还有的单位认为,已经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补贴等,可以代替住房公积金。这此观点是错误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强制实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必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不同于其它福利,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可代替。

2.1 应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到受委托的银行为本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尤其是企业职工长期以来,主要依靠单位分房,这种供给模式淡化了对住房公积金的意识,国家住房制度的改变,把建房与购房一同推向市场,从而使住房成为一种商品,购房者利用银行贷款,按揭贷款购房成为重要的手段。如果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就能很大程度地缓解职工购房的资金来源,同时也能促进我国房地产持续、稳键、高效运行。

2.2 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第20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此外,职工个人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现实中,一些劳动者出于眼前利益考虑,不愿从本人工资中掏钱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些认识是不正确的。《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办理手续以及工资基数上下限等的规定不尽相同,要依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定。”

3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问题

现阶段,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还不够完善,单位和职工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现象时有出现,因此对于提取、转移等到问题都缺乏认识。

3.1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的行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作出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内的存储余额。”以上是国家对职工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统一规定,但由于企业性质不同。因此根据本地的特点应相应出台和完善更加具体、细化的公积金提取规定。

3.2 住房公积金转移。住房公积金转移是指职工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从一家单位转移到另一家单位的行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4、15条对住房公积金的转移作出规定,简单归纳主要两个情形:(一)职工发生工作调动;(二)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情形时,各单位应根据实际规定住房公积金转移的情形、程序、限制办理。住房公积金一但按规定转移后,前后时间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合并使用。

3.3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是指职工因失业、停薪留职等原因中断住房公积金缴存,但不符合提取、无法转移或注销账户时所处的一种状态。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封存没有明确规定。分析各地区住户公积金政策,主要有下列情形:(一)职工被判刑、劳教的;(二)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未在其它单位就业的;(三)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中断工资关系的等等,而住房公积金封存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启封、提取和消销。

4 住房公积金的追讨问题

针对当前用人单位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比较严重,劳动者如何追讨的问题,可以说是一个较为热点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制度开展以来,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劳动者无法向用人单位追讨住房公积金,而作为主管劳动部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法的力度又远远不够,折射了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一些不完善之处。缺乏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劳动者住房公积金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应借助人民法院正式出台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福利待遇发生纠纷的法律救济途径,更好的维护职工的权益。

5 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范文3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范文4

笔者认为,此政策的出台是国家对公积金使用用途的一项重大改革。最大的亮点是将公积金建设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有效地衔接起来,住房公积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不仅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了稳定的贷款资金支持,而且盘活了公积金大量闲置资金,拓宽了公积金用途,实现了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

一、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借鉴新加坡住房公积金经验建立的一种住房保障制度。它是由政府通过干预机关、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强制要求职工储蓄并由单位进行补贴,积累形成职工用于市场消费的个人住房储金,用于购房、建房、住房翻建和大修。这项制度目前已经覆盖到我国所有城镇在职职工。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要在住房方面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供互助和融通功能,发挥资金的互助和互济作用,为缴存公积金职工提供政策性的低息住房贷款,实施支持中低收入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政策。二是发挥公益性的住房保障功能,为廉租房体系在内的低收入群体提供住房支持。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拓宽了保障房建设资金来源,充分发挥了住房公积金对保障房建设的支持作用。

一是盘活了沉淀资金,解决了住障房建设资金难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2008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通报》,截止2008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20699.78亿元,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为12116.24亿元。数据显示住房公积金存在大量沉淀资金。从2009年起住房城乡建设部没有再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数据。但考虑从2009年开始受国家房地产政策调控影响的因素,全国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仍然保持继续增长的趋势。而另一方面,我国规模庞大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却面临着资金严重不足的问题。2009年到2011年三年时间,全国将新增加200万套廉租房、400万套经济适用房,并完成100多万户林业、农垦和矿区的棚户区改造工程,总投资将达到9000亿元,平均每年3000亿元。其中,对廉租房投资2150亿元;棚户区改造投资1015亿元;经济适用房投资6000亿元,共约9000亿元。一边是巨额公积金沉淀闲置,一边是住房保障建设资金缺口巨大。把住房公积金的部分闲置部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就弥补了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不足的状况。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投入,可以加快公租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建设进程,使得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得到更好发挥,有利于解决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对促进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具有积极意义。

二是拓宽了公积金的使用渠道,实现了公积金保值增值。《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的使用途径有提取公积金、公积金个人贷款、购买国债和用于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进一步扩大了住房公积金使用用途,使住房公积金成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资金来源的重要渠道,实现了公积金保值增值,使住房公积金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

三是发挥了公积金调控能力,促进了房产市场健康发展。有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保障性住房供应量不断增加,一方面会改善保障性住房供不应求现象,另一方面会是缓解市场商品房的刚性需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平抑房价的效果,这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落实及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的问题

在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笔者认为,要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体系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使用做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保障房,贷款的对象不都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建好的保障房也不都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者享受,违反了条例的规定,一旦出现问题,蒙受损失的是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

二是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组成包括专家代表、职工代表和缴存单位代表;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直属于城市人民政府独立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能为资金归集、贷款、支取和管理等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公积金管理中心都不属于企业法人性质,没有自有资金为公积金的投资活动进行担保。进入到保障性住房领域后,保障性住房建设由各级政府负责,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监管能力,住房公积金贷款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资金的安全很难得到保障。

三是资金运行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在公积金管理和实际操作中存在资金被挪用、自有资金不足、建设工程滞销、房屋租不出等因素引发的风险,需要形成一整套风险防控机制,增加项目贷款的透明度。

三、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建议及对策

要使住房公积金高效、稳定和安全的发挥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作用,必须构建完善的机制,做到职责必须明确,完善监督,运作科学,监管有力,才能提高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

一是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制度必须落实。

鉴于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在《住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用途范围之内,建议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列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用途范围,为将来政策扩面打好制度基础。

二是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职责权限必须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议住房公积金投资保障房建设由政府进行信用担保,并由政府注资成立的国有企业来完成。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条例》赋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使好自己的职权。政府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权限不能交叉、混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范文5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探索;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分配方式的变化,我国的住房政策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最大的表现就是住房分配方式从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转变。这种分配方式的转变,体现在政策上,就是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政策。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规定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并且必须长期存储的,用于解决住房需要的一种储备性资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出现,解决了我国社会分配制度改革中住房机制转换和政策性住房融资的问题,推进了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和进步。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房价的不断上涨,人们对于住房公积金的服务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住房公积金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均和覆盖不全面的问题

目前,社会上对于住房公积金缴纳不公平的呼声越来越高,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的住房公积金采取固定的缴存比例,间接造成了社会收入不均衡,贫富差距拉大。

打比方说,两名不同的职工甲和乙,他们的工资收入分别为2000和10000元,假设住房公积金缴存比率为10%,那么甲每月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入2000*10%*2=400(元)。按照上述计算方法,我们得知乙每月公积金账户收入2000(元)。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看出,的确是收入越高,获取的利益越高,也就是说现在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向收入较高的家庭倾斜。近几年来,很多高收入单位瞄准了住房公积金,通过为职工超标缴纳住房公积金来变相提高福利待遇加剧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不均。

基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定义决定了我国的住房公积金是面向挝恢肮さ模因此导致很多自由职业者或者非正式职业者以及农民无法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另外,由于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的不足,很多按照规定应该帮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企业,都没有参与到住房公积金政策中来,这就导致了我国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低,保障范围小这一问题的存在。

(二)贷款结构不平衡和贷款风险承受力的问题

目前,我国日益高涨的房价已经得到了全世界的关注,在这种房产形势下,买房对于普通职工来讲,几乎是难以承受的巨大负担。由于我国社会工薪阶层收入差距的拉大,购房能力也出现了进一步分化,只有中高收入的人群才具有买房的能力,也因此才有了提取公积金的能力,换句话说,只有中高收入人群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来的便利和优惠条件,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公积金则只能作为一笔无效的长期资产,不仅需要长期存入,还难以发挥改善生活的作用。

同时,房价的居高不下带来的非理性购房和全社会实体经济普遍不景气带来的企业降薪减员又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带来了较大的风险,一旦房价快速下跌,逾期贷款的蜂拥而至将使得各地住房公积金系统面临巨大考验,光靠住房公积金的风险准备金无法应对住房市场崩溃带来的贷款风险。

(三)监管不足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一个相对松散的组织,管委会的成员组成决定了管委会对于金融管理经验的不足,财政和审计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的仅仅停留在一般性机关财务检查的水准,远远不能满足对一个准金融机构的审查和监督要求,管理中心虽然也实行政务公开,但是公开信息所能提供的仅仅是业务指南和业务规模这样一些不痛不痒的数据,外人无法从这些数据了解基金运行的安全和效率情况,上级管理的经验缺乏、同级审查的流于形式以及社会监督的无处着力,最终导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内部监管基本依靠管理中心自律。湖南郴州贪污挪用公积金案件的发生,正是一个由于管理监督不到位导致的极典型的案例。

针对以上问题,在这几十年里,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在不断积极探索解决途径,其中一些做法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针对住房公积金快速发展中存在问题的一些有效探索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不均和覆盖不全面的问题

针对缴存不均的问题,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普遍采取的是统一缴存比例、对缴存额度进行保底限高对做法,以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例:统一规定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均为10%,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可以按照12%的比例缴存,同时规定缴存额度的上下限,这个上下限的数值每年根据当地的工资水平调整,有效地缩小了缴存额度的差距,杜绝了高收入单位通过多缴存公积金变相提高职工福利待遇的可能。

针对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不全的问题,除了加大宣传和行政执法力度之外,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广泛通过与人社局、总工会、市场监督局、国地税等部门联动、与银行、派遣公司签约扩面等方法发掘扩面资源,同时寻求地方政府的工作支持,由地方政府出台扩面文件,或者把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对部门和乡镇考核指标体系,通过政府的力量来帮助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制度覆盖面。

为了把更多的困难企业也纳入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制度里来,常州等地还放低了对困难企业的进入门槛,规定企业可以按照最低缴存基数先开户建缴,然后在规定年限之内逐步提高到正常缴存额度。通过这一政策常州市近几年实现了年均新开户单位1500家、年均新增开户职工25万人的成果。

在实际操作中,常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大胆突破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缴存对象的限制,允许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雇佣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该政策实施四年就使得一万余名新增缴存对象被纳入到了住房公积金的保证范围内。

(二)针对贷款结构不平衡的问题

为有效解Q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构不平衡的问题,保证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能更多地被用于刚需购房,根据住建部的文件精神,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普遍采用了“全力支持首次贷、有限支持二次贷、全面禁止三次贷”的差异化做法:1、一方面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予以宽松政策,降低对这些职工的缴存额度和缴存时间要求,同时在贷款金额上给予保底额度,尽可能地支持刚需购房,另一方面进行贷款额度上限设定,限制了高收入者获得过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2、对于改善型住房需求,现行政策统一要求在基准利率上提高10%,等于降低了这类职工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优惠,同时各地在核准贷款额度的时候对这些职工的缴存额度和缴存时间都做了严格要求,支持职工改善居住条件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大幅度限制了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炒房的行为实施;3、目前各地普遍对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申请不予受理,避免部分职工过度消费住房公积金的优惠利率,占用大量的资金资源。

有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对通过对贷款房源的面积限定或者禁止把别墅、高价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房源等做法,杜绝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被用于奢侈性住房消费的可能。

为更好应对贷款的贷款风险,哈尔滨、天津、常州等地早在10年前就开始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转嫁了贷款的风险。同时,有些管理中心还开启了“公转商贷款”,当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率达到一定比例时,鼓励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申请人去申请商业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补贴其因此多支付的利息,这样虽然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的收益,但是把一部分贷款的风险转嫁给了银行,附带效应是还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消费市场冷热不均的情况下也能保持一个相对均衡的收益,降低了市场波动对管理中心资金运作收益的影响。

(三)针对监管不足的问题

前面说过,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在制度上有其先天的不足,为了弥补这些不足,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普遍内外两个方面做文章。

一方面是提高行业自律,这其中包括道德自律和制度自律。道德自律主要是通过员工教育培训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意识,让从业人员不想犯错误;制度自律主要是通过制定各种管理制度、细化业务操作、规范业务流程,从制度层面上实现内部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使得业务操作和资金运作都有章可循。

另一方面是加强外部审计审查,从本世纪初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以来,除了地方上的财政、审计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年度例检之外,一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经将公积金管理系统和审计、纪检部门联网,方便这些监管部门随时检查住房公积金系统运行安全;同时住房公积金条线监管也是日益趋严,住建部、住建厅的公积金监管部门开展的抽查和巡查力度越来越大,2016住建部再次启动了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检查。有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引进了外部审计,每年邀请外部的审计事务所对自己进行审计,通过审计事务所的专业角度寻找管理和制度上的漏洞,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苏州哈尔滨常州等多地的管理中心还引进了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每年都由认证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外部审查。

以上这些都是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实际工作中所做的一些积极探索,在实际操作中已经起到了很好的效果。这些探索都是在不突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仍然有其局限性。

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的建议

近几年以来,修改《条例》的呼声越来越高,2016年初《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们可以看到,修订稿中还是不乏亮点,譬如首次实现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象的全覆盖,放宽了提取公积金的条件、明确了公积金缴存限高保低、增加了对偏提骗贷的罚则条款等。

但是,多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践中,还有一些条款可以或者应该写入新的条例,在此提出:

一、增加为全国住房公积金资金统筹提供先决条件的条款,从根本上解决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自为政,庞大的资金池无法实现有效流动,资金运用率各地严重不均的情况困局;

二、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已经实施多年,《修订稿》应该增加相应条款给予法律支持;

三、提取和使用条款中增加“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困难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国家努力解决因病致贫现象的精神。

结语:

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出发点是为人们的住房需求提供保障,但是就目前来讲,距离目标的实现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二十多年的积累,这样一笔庞大的资金如何能够用好用足,在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切实为保障民生发挥最大效用,需要我们不断探索,本文的目的也是为了与行业内外关心住房公积金发展的人士共同总结探讨,基于本人数据与信息来源的渠道不足和个人水平有限,很多问题发掘不深、观点不成熟,欢迎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薛家永.关于曲靖住房公积金快速发展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建议[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29):1491-1492.

[2]张如明.公积金财务管理的有效措施探讨[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24):18-18,19.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范文6

1、政策风险。依据2002年重新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作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受到它的上位法《住房保障法》的约束,一直也没能进行修改。当前所进行的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试点,实际上是绕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来实施城市试点。相关法规欠缺、规章制度未理顺,如果出了问题,蒙受损失的必将是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老百姓。

2、贷款资金安全风险。房地产金融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开发企业可以在不同银行申请贷款,楼盘销售回笼资金很可能会分流到各家银行,加之有的开发企业资金往来渠道复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资金很难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全面监控。一旦开发企业故意采取欺瞒手段,转移资金逃避还款责任,公积金管理中心将面临较大的资金损失风险。

3、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风险。从保障性住房的本质可以看出,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这一部分资金是不可能获取高额利润的。按照目前的利率水平,项目贷款的利率为4.73%,但按照经济适用房的相关规定,其利润率不超过3%,这样的话,利润总额都不够支付贷款利率的,公共租赁住房就更不用说了。有些地方还会出现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滞销、滞租的情况,这样就使住房公积金存在无法保值增值的风险。

4、缴存职工利益受损风险。按试点要求,公积金贷款所建保障住房的分配原则是,“同等条件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优先购买或租赁”。上述“优先”原则当然可以理解,但就保障性住房的公共本性而言,这种“优先”显然又并不合理。因为在现实中,那些最需要保障性住房的低收入者,可能未必是公积金的缴存者。

5、开发企业带来的风险。一是自有资金不足的风险,贷前需严格审查;二是资金被挪用的风险,由于开发企业往往同时开发几个项目,或者一个集团公司下属多个公司,所以借款人容易出现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资金挪作他用的问题;三是不按时还款的风险,因项目建设进度和销售进度不同,开发企业的资金流不顺可能会影响到开发企业按时还款。

二、应对措施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尽快修订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用公积金贷款建保障房已是不争的事实。虽然是试点,不管今后如何发展,是全面铺开还是仅仅试点,都不能改变目前的事实,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已十多年,虽然短暂,但也到了该修订的时候。建议对公积金贷款的用途中增加一条,即“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贷款、留足备付金的前提下,可将其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这样做可以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保障性住房提供法律依据。

2、加大人才队伍建设力度,提高管理中心管理运作水平。与个贷相比,项目贷款无论是从业务复杂程度、还是风险控制等方面都对管理中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想要做好试点工作,建议试点城市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成立专门的部门负责项目贷款管理及操作,组织项目贷款管理人员的培训,统一项目评审标准,严格规范操作程序,做到严把贷前调查关、做好贷时审查、落实贷后检查,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在资金计划、财务管理等方面提高工作效率和专业水平,提高项目贷款管理水平。

3、搭建住房公积金省内乃至全国融资平台,统筹安排住房公积金使用。由于各地经济发展速度及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差距很大,有的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个贷资金来源不足,而发展缓慢地区住房公积金严重闲置过剩。因此,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更好地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应赋予住房公积金行业金融职能,搭建一个省内乃至全国的住房公积金融资平台,统筹安排使用住房公积金。

4、加强组织领导,分工负责实施。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分工负责。由当地政府牵头,住房公积金中心、财政、国土房屋、监察、建委、审计、规划、土地储备、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任成员单位,负责项目的审查、贷款全程监督检查等事项。

5、试点城市政府承担落实偿还贷款的责任。试点城市政府应担待其更多原本属于自己的公共责任。一方面,不要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自己都“押宝”在公积金贷款上;另一方面,即使必须使用公积金贷款,政府也要拿出一定的财政公共资金,如项目贷款的利息由地方政府直接进行支付或贴息,这样一来,不但每年的利息支付能够得以确保,解决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性,同时,公积金贷款所需支付的贷款利息也不会转嫁到保障性住房的购房者或承租者身上。

6、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贷款使用,切实防止资金流动性风险。《实施意见》中强调,在优先保证缴存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用于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试点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贷款条件执行,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贷款需要,切实防范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严禁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结余资金发放项目贷款,而发生通过限定最高月缴存额、调整最高贷款额度等手段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