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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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论文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1

论文关键词:农业财政政策,政策目标,政策内容,发展方向

 

一、农业财政政策的基本目标

当今世界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无不强调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作为宏观调控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农业财政政策,更是各国政府用于支持和保护农业,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主要手段。虽然各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同,但政府农业财政政策的目标大体是一致的,主要目标有三个:

1、生产目标。

即促进农业增产。在二战前后,发达国家中的很多国家农产品都不足,例如欧洲的法国、德国、瑞典等国,亚洲的日本等国,各届政府都很重视农业的增产和农产品的自求平衡。例如,自20世纪30年代至今,历届瑞典政府都把建立一个稳定的、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体系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以保证国内主要农产品的自给有余,特别是保证国家紧急状态下如战争时期的粮食供应。日本至今仍把农业增产作为主要的政策目标政策内容,以满足国内农产品的需求(牟爱春,2003)。

2、收入目标。

稳定提高农业生产者的收入水平,缩小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收入差距,保证他们收入水平的基本平衡。工业化国家的经济虽然从总体上说很发达,但由于农业是一个受自然条件制约很大的部门,农民的收入相对较低,而且不稳定,特别是对于那些经营规模小、技术和管理水平低、自然条件较差地区的农民,如何增加他们的收入,一直是各国政府十分重视的问题。

3、效率目标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包括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农产品的价格要合理,在国内能为消费者所接受,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另一层意思是要实现农业生产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农业的生态环境。在以前农产品生产不足的时期,各国都很注意生产目标,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产品剩余的出现,以及自由贸易的发展,各国政府不仅注意农产品的产量,更注重产品的质量和成本,更注意农业的持续、长远、稳定发展。

各国财政政策的目标基本是这三个,不过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政策目标的重点或次序有所不同。例如,以前生产目标优先,目前效率目标优先,但增加农民收入在各个阶段都是重要的政策目标。

二、各国农业财政政策的主要内容

1、政府通过财政补贴和投资,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近年来,各国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有两个重点:一是重点支持生态农业建设政策内容,二是重点支持欠发达地区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例如美国为了保护土地和自然资源,政府推行停耕、限耕政策,对停耕或限耕的土地给予补贴(吉力、林桢,2003)。法国对于投资于西部、西南部、中部和东部等落后地区的工矿企业给予各种优惠,包括搬迁补贴、税收优惠、减收地价费、燃料费及其他奖励措施等。瑞典从20世纪40年代起就对落后地区的基础设施加强了投资和补贴,以遏制这些地区的人口和资金外流,并且对退耕还林的农民按公顷给予补贴(牟爱春,2003)。

2、通过财政补贴和关税政策保护国内主要农产品的生产

目前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对本国农业给予了保护,保护的手段主要是财政补贴和关税杠杆。财政补贴主要有价格补贴及其他补贴,包括目标价格补贴,最低价格补贴,出口价格补贴等。目标价格补贴是对农产品规定一个计划价格,当农产品的价格低于这个价格时,政府就给予补贴,瑞典、日本都实行过这种补贴。最低价格补贴是指对农产品规定一个最低收购价格,当市场上的农产品价格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保证价格时,政府就组织收购,对收购的公司给予补贴,欧盟、日本、美国等国都有这种补贴(冯青松、孙杭生,2004)。出口补贴是为了鼓励本国农产品出口,解决国内农产品过剩的一种措施。如欧盟对于出口到非欧盟国家的农产品,对其高于国际市场的价差部分给予补贴。美国政府更重视农产品的出口,对于国内收购的过剩农产品,政府通过发放贷款和价格补贴等办法,支持农产品出口,另外还通过对别国的各种“援助”倾销农产品。关税保护是很多国家用于保护本国农业,防止国外农产品低价倾销竞争的重要措施。如瑞典实行浮动税率,即当国外农产品进口的价格低于国内同类农产品价格时政策内容,关税税率自动上浮,直到关税使进口农产品的价格与国内市场农产品的价格基本一致。目前欧盟对进口农产品征收差价税,涉及酒类、水果、蔬菜、花卉、蛋、禽、肉等。

3、运用财政补贴和银行贷款支持改善农业结构和提高生产效率

各国主要的做法有:

(1)对农业结构的调整给予财政补贴。欧盟的农业结构调整政策旨在完善农业结构、提高农业生产率。共同农业政策对得到批准的各成员国的单独项目和共同体计划项目提供资助。①

(2)支持农业的科技进步,帮助农民提高经营管理和科技水平,主要是支持农业的科技研究和推广。例如美国从19世纪就通过拨给各州公用地,让其出售公用地再创办一所农学院或有机械系的大学,以发展农业教育论文开题报告范文。联邦政府又从出售公用地的收入中给各州拨款,帮助建立农业实验站。1914年国会通过法令规定联邦政府向接受法律条文的各州提供资金,在各州及县内建立农业推广组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时,各州政府也对农业教育、研究和推广进行资助。(吉力、林桢,2003)

(3)支持农场的规模化经营。这是很多国家的共同做法。从50年代到70年代,瑞典政府对农场的合并提供直接补助,目前该国的农场平均规模为30公顷,平原地区达到了50公顷。澳大利亚政府在1992年实行了一项新的“农业调整计划”,对农场为提高生产能力的贷款提供利率补贴,提供贷款支持农场升级和提高财产管理能力。澳大利亚政府还对离开农业的人给予补贴和贷款,以帮助他们寻找新的职业。②

(4)支持农业产、加、销一体化。为了提高小农场的竞争能力,澳大利亚政府提出了支持“农业综合企业”发展,即改变以前对农业只看生产,忽视农产品加工、运输、储藏和销售的做法,而是把他们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对待,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农产品的收益率,增加了农民收入,还帮助农场特别是小农场提高了效率。瑞典、法国等国的农业合作社,都是农业产加销一条龙、系列化的范例,该项改革对农业效率的提高和农民的增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③

4、运用社会保障政策、补贴和税收政策等稳定农民的收入水平。

例如瑞典作为一个高福利的国家,其福利政策的最大优点是推行了普遍的社会保险金制度政策内容,不仅为非农业劳动者而且为农民制定了较完备的社会保险计划,包括救济金计划、劳动安全计划、农民社会保险计划、奶业农民提前退休计划、欠收保险计划等。澳大利亚为了稳定农民的收入,针对其旱灾多的问题,制定了旱灾政策,主要内容有:政府帮助农民实施风险管理,通过收入平等保证金和农场管理债券,让农民按照公共管理计划把农场的收入储蓄起来,以备农场需要时抽回资金。政府还实行收入平均税方案,以确保农民和其他收入波动较大的人与那些有稳定收入的人以同样的税率交税;对于遭受特大旱灾的农民提供福利补贴。

三、我国农业财政政策的发展方向

在现阶段,采取适当的财政政策与措施对农业加以适度保护是必需的。财政与农业的关系在西方发达国家经历了从农业获取积累的阶段、向农业回报的阶段、逐渐减少补贴的阶段。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已进入第三阶段,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农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有所不同,因此,我国财政与农业的关系正处于向农业回报的阶段。在现阶段,加大农业财政投入,提高农业保护水平,并逐步向农业支持过渡,是必不可少的。

1、应建立和健全农业政策保护体系,为农业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从美、欧、日的经验来看,他们实施农业保护政策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不仅促进了农业的稳定发展,而且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又为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从而带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中国目前的情况是工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农业还非常落后,农村市场不发达,农民的有效需求不足,严重制约了整个经济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内容,对农业的保护势在必行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2、应有效增加农业财政资金投入。

我国农业落后,农业的GDP占比大,农业人口多,农户经营规模小,农业商品化率低,农户自我积累能力弱,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农业生产率低。相对于其他产业而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是一个弱质产业,没有政府的支持和保护,尤其是财政投入的支持,农业就难以保持健康发展。而且,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以农户为单位的农业生产规模小,农业基础设施严重不足,农业科技的推广与应用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国家对农业的财政投入将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必须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保证财政支农资金优先供应,对挤占和挪用财政支农资金的要严肃处理,使财政支农资金能够按要求进度正常拨付。同时逐步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的政策引导机制。不仅财政本身要千方百计增加农业投入,而且要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对农业投入,包括预算外资金、信贷资金、农村集体资金、农民家庭资金、外资,要采取各种政策手段,如税收、贴息、投资、补贴、债券等来达到引导社会增加农业投入的目的。

3、应选择切实可行的农业财政补贴方式

我国现阶段农业保护水平还比较低,再加上我国农业本身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地位突出,农业的弱势特征明显,加大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力度,尤其是加大财政对农业的补贴仍然是一项重要政策。但由于财力有限政策内容,不可能做到已大量资金反哺农业,其目前环境下,农产品价格对农业的刺激作用已相当弱化,价格补贴在我国受到了许多限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的重点,应从市场流通领域调整到农业生产领域,即农业生产能力的提高方面。除了保留对农民一定的直接收入补贴外,还应增加科技投入补贴、对农村非农产业(乡镇企业等) 的补贴、其他收入补贴等。另外,当前农村的非税负担沉重,采取相应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如乡村机构人员工资由财政支付,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支出由财政全额负担,农村失去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补助由财政统筹等,这些措施虽非财政补贴之内涵,但却实际有效的起到了财政补贴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姚莉,论国外农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支持[J],湖北社会科学,2006(9).

2、佘定华,浅论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财政政策[J],商场现代化,2007(6).

3、吉力、林桢,美国的农业财政政策及借鉴[J],世界农业,2003(7).

4、冯青松、孙杭生,美国、欧盟、日本农业政策的比较研究与启示[J],世界农业,2004(6).

5、牟爱春,农业政策的国际比较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03.

6、财政部课题研究组,瑞典、澳大利亚农业财政政策考察报告[J],财政研究,1996(8).

7、贾康,转轨中的财政制度变革[M],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

8、徐全红,与西方发达国家农业财政政策的比较和我们的选择[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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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乡村振兴战略;甘肃省;农业保险

一、前言

乡村振兴战略旨在推进我国农业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农业保险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减贫、脱贫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从建体系、抓重点、求创新、强基础四个层面进行了顶层设计,并提出要持续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增加农保险种、有效提升覆盖面,科学确定保费补贴机制,增加财政补贴种类,探索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保险,完善农业再保险体系。甘肃省作为脱贫攻坚难度较大的省份,2020年已如期完成脱贫摘帽,但仍然要把巩固脱贫成果、防范返贫恶化作为重点工作。因此,加强甘肃省农业保险发展研究,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甘肃省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一)农业保险覆盖情况

近年来,甘肃省农业保险整体发展情况良好,各项指标稳步上升,覆盖率逐年增加。保费收入从2013年的5.73亿增长到2020年的19.13亿;保费赔付额从2013年的3.07亿增加到2020年的15.72亿;赔付率从2013年的53.56%增加到2020年的79.68%;保险密度从2013年的37.06元提高到2020年的131.52元;保险深度从2013年的0.095%增加到2020年的0.219%。据银保监会数据显示,近三年甘肃省累计签单保费44.5亿元,共赔付28.3亿元,其中直接受益农户301.5万户次,有力支持了农户的稳定增收和特色产业的良好发展。但据甘肃省2020年农户参保户数计划表显示,全省申报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村居民7203939人、1830158户,[1]仅占全年农村居民20460133人、5055097户的35.21%和36.20%,也反映出甘肃省农业保险的普及率还有着较大的增长空间。

(二)农业保险经营模式

农业保险因农业的弱质性而具有收益外部性、高风险性、高赔付率、高技术要求等特点,被界定为半公共商品,世界各国对其发展也都采用“市场+政府”“自愿+强制”的双向引导。我国自2004年试行“有政府补贴的商业化农业保险”,2007年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全国范围推行。甘肃省农业保险亦采取“市场+政府”的经营模式,即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人保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国寿财险、太平洋产险、平安产险、黄河财险等12家保险公司都担负着甘肃省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并且“每县经办机构原则上2家,不超过3家”,经办期限3年,通过竞争性磋商等简易程序确定服务地区,进而与地方政府签署战略合作协议,[2]推进农业保险防灾减灾、助力农业灾后恢复生产。在中央保费补贴支持下,2007年开始逐步推进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如2007年在甘州、安定等地试点能繁母猪险种,2008年试办奶牛保险,2010年试办玉米制种保险,2012年在天水、庆阳、平凉等地开办森林保险等;同时,也开发了啤酒花、藏羚羊、牦牛、青稞、马铃薯、中药材等甘肃农业特色险种。目前,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已多达105个,覆盖羊、牛、薯、药、果、蔬六大主导产业[3]。

三、乡村振兴战略下甘肃省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具有时空差异的资源禀赋结构导致甘肃省乡村发展的差异化分布,也使农业保险发展兼具背景性的共性问题与特性问题。

(一)甘肃省经济水平落后制约了农业保险发展

农业保险功能的有效发挥需要有充足的保险保障资金,该资金一部分来自保费收入,一部分来自投资收入。目前,为引导和支持农民参加农业保险,通常由政府财政为投保农户提供保费补贴,这就意味着地方经济水平好坏直接影响农业保险发展水平。对甘肃省而言,近年来,经济总量逐年上升,但与全国其他省份相比差距较大,长期以来经济体量位居全国末端梯队。2020年,全省GDP实现9016.7亿元,实际增速3.9%,总量仅高于海南、宁夏、青海、四省区;全省人均GDP约3.41万元,不及全国同期人均GDP水平一半。与此对应,全省财政收入亦有限,2020年全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874.5亿元,仅为广东省的6.77%、浙江省的12.07%。实体经济发展的落后,使得投入农业保险的财政资金不够充足,严重制约了全省农业保险的发展。另一方面,经济发展落后意味着农民收入低,限制了农业保险购买积极性。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甘肃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344.3元,较2019年同比增长了7.4%,但仅占全国平均水平17131元的六成,居全国各省排名最低位次。这种农村居民的低人均可支配收入,再加上靠天吃饭的传统观念过于浓厚,对农业保险认知不充分,致使农村居民主动投保意识弱,直接影响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农业保险供给力度有待增强

农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国家旨在保护粮食安全和农业经济发展,但农业产业固有的低收益、高风险、高赔付率使农业保险盈利性较差,与保险公司的商业逐利目标矛盾。为此,国家自2010年起推出多项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2010年5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保险公司为种、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保险机构从事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及后续对应的增值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2017年财政部的《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再次延期至2019年底。此外,还允许经营政府给予保费补贴农业险种的保险公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巨灾风险准备金,具体按补贴保险保费收入的25%计提。甘肃省贯彻执行,即使这样,农业保险的高风险成本和低保费收入下的优惠政策之比仍不及盈利效应,甘肃省还是农业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农保赔付率更高一些。这些明显抑制了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发展建设的积极性,整个市场政府主导力量明显,市场自发调节力度弱。与此同时,省内保险公司之间的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尚未完全建立,容易导致承保农作物的方位、面积等数据不准确,农业指标监测设施不完善,不利于承保工作的进行。各保险公司针对农业保险特色产品的开发创新力度也不足。目前,甘肃省农业保险覆盖了包含主粮作物、藏系养殖、森林在内的主要农产品,以及包含果树经济作物、特色养殖、蔬菜种植等在内的特色种养殖产品,但大多保险产品同质化现象明显,缺少市场竞争。同时,随着新型经营主体和特色经济林果类产品种植规模的增加,逐步开展了针对苹果、玉米的“保险+期货”试点,增开高原夏菜、羊肚菌、枸杞、李广杏、茶树、湖羊、绒山羊、黑山羊等11类品种的天气、价格指数保险;以及红花椒、核桃、油橄榄、藜麦、金银花、设施蔬菜、中药材等9类产品的收入保险。这些创新型险种总计20余种,仅占全部农业保险品种的18%,并且很多尚处于试点环节,未大规模推行,创新力度明显不足,理赔标准和理赔方式上的较大差异也影响了相关产品的信服度与普及率。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规模种养殖大户越来越多的对理赔提出高要求,传统的成本保险已经无法满足农户化解风险的需求。与现有物价匹配的产值保险、收入保险成为主要需求,但现有产品表面创新多、质变节点少,尚未涉及到深层改革,这些都从供给层面影响着甘肃省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四、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甘肃省农业保险发展对策

以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背景为依托,要想获得甘肃省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必须重点解决财政补贴、需求提升和供给增强三大问题。

(一)加快地区经济发展,增强财政补贴力度

经济有效增长是带动农业保险良好发展的动力,而农业保险的良好发展又可以推动农业经济的快速增长。因此,一方面,借助“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中甘肃省的特殊地理位置优势,顺应国家双循环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等发展契机,积极推动省内实体经济的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同时优化财政资源统筹,增加对乡村振兴等重要领域的财政支出比例,确保并逐步提升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另一方面,提高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利用效率。作为经济欠发达省区,甘肃对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依赖程度较高。2010-2019年,全省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均值仅为0.463%,而财政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均值却达到1.658%,全省财政支出与财政收入的比值从2010年的4.153倍增加到2019年的4.654倍。[4]财政部数据也显示,2013-2018年,中央对甘肃省财政转移支付总量(不包含税收返还)从0.16万亿增加到0.2万亿。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已成为甘肃省财政支出的主要来源。以财政补贴为主的农业保险在甘肃省试点以来,中央、省级、市县三级财政补贴比例分别约占40%、25%、15%,2007-2019年,累计政府保费补贴61.23亿元,占保费收入的83%,其中,中央、省级、市县级各自累计补贴额为25.66亿元、21.69亿元、13.89亿元,[5]中央补贴是主要构成。2020年,全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9.13亿元,按照“财政补贴资金计划”,中央补贴3.49亿元,省级补贴5.04亿元,分别占保费收入的18.24%和26.35%。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在甘肃省加快经济发展同时,资金缺口仍需中央政府补贴,因此,既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转移补贴,还要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资金使用监督,避免寻租、资金缺位错位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用在最主要的地方。此外,一些特色性、经济价值高的果蔬类农产品,农民投保需求受到地方财政压力和省政府保险任务计划限制,只能部分投保,保险覆盖率较低,亟需财政补贴的持续增加。乡村振兴需要继续推进“一县一品”“一村一品”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相关农业保险则因产品特色多处于创新试点环节,并由县级财政主要补贴,而省内高贫困率意味着多数县级政府地方财政有限,无法承担高额保费补贴,保障规模有限;农民的低收入也制约了自缴保费比例不能太高,这就导致“全而弱”的恶性循环。从长远发展来看,甘肃省农业保险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仍需中央财政的大力扶持。

(二)提升农民需求

提升农民需求是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根本。按照目前甘肃省农业保险中确定的中央补贴品种,除育肥猪实行“成本+目标价格”保险、由农户承担20%的保费以外,其他实行成本保险,农户承担保费占比5%-30%不等。其中,承担比例最低的是公益林,农户仅分摊5%;商品林分摊比例最高,需分摊30%;马铃薯、能繁母猪农户分摊20%,玉米、棉花、冬小麦为15%,青稞、藏系羊、奶牛为10%。苹果、中药材、肉牛、肉羊、蔬菜、鸡等省级补贴品种则区分农户贫困程度,贫困户承担10%,非贫困户承担20%。与此同时,作为成本保险,相关补贴品种的保额根据开办时的物化成本确定,从300元到10000元不等,费率从2%到6%不等。据统计,2007年,全省农户自筹保费546万元,占总保费收入13%;2019年,自筹保费33380万元,占比20%;2007-2019年间,农户累计自筹保费12.02亿元,仅占保费收入的16.3%[6]。传统补贴品种保额与现行物价增长速度的脱节,使农户享受低费率同时,又认为成本投入和保险赔付之间有差距,尤其是设施投入大的高经济价值农产品,更因保障程度不高而降低了农户投保意愿。这就需要依托乡村振兴战略,在产业脱贫的基础上积极推行产业振兴,提升农户手工技能,增加稳定的从业工资收入和财产净收入,从而可持续地提高农户可支配收入,在现有消费基础上满足农业保险费用开支的增长,从根源上缓解甘肃省农业保险投保率低的现状。此外,还需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改善农户传统“认栽”观念。在偏远农村地区,保险普及力度并不乐观,一些农户只知道社保,对农业保险知之甚少。因此,在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推进的政策环境下,乡村干部以及农业、保险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应深入村社,积极开展农业保险普及宣讲会,为农户们讲解农业保险的专业知识和理赔案例,通过浅显易懂的方式让农户意识到“以小换大”的风险防范重要性,了解农业保险的功能,积极配合国家政策的顺利开展,增强参保积极主动性。同时,利用“抖音”、“快手”等民间流行并易于接受的短视频方式,找当地已参加农业保险并获益的农户做代言,多做产品介绍和优惠政策宣传,从而提高农业保险投保率。

(三)提高保险公司供给积极性

1.继续推行并落实财政部规定的有关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升税收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并吸引保险公司主动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提供更多的农业保险服务,积极协助甘肃省乡村振兴战略的落实。2.引入更完善的竞争机制,建立多元主体的农业保险市场。截至目前,甘肃省尚未有专业性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开展服务,农业保险由综合性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并只占各经营主体业务的小部分,这就使服务专业性欠缺,在产品设计和费率厘定及条款制定上专业性不强,提供服务的积极性和质量也劣于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未来可以在提升经济发展、确保并增加地方补贴的基础上,吸引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来甘肃拓展业务,增加市场竞争力,提升服务质量。3.规范保险经营管理,提高理赔效率和精准度。《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地方政府要结合自身财政情况增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引导保险机构到农村基层网点,下沉服务重心,开拓新型农业保险产品试点范围。因此,一是甘肃省政府要进一步结合乡村振兴发展需求,科学确定保费补贴机制,推动“以奖代补”政策的试点;二是现有从事农业保险的各家保险公司应加大对农险业务的重视,积极创新农业保险产品类型,增加对乡村振兴中“一村一品”的高经济价值特色农产品保险保障,明确理赔范围,做到精、准、细。在现有成本保险为主,试点产量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产值保险、“保险+期货(权)”等产品形式的格局中,根据保障对象的特殊性,试点成熟后逐步推广普及。三是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及时赔付,增强保险信誉度,提升农户投保热情。四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展农业保险的产品宣传、开发创新,完善省内“互联网+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推进农业保险承保的电子化发展。

参考文献

[1]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计划的通知

[2]甘肃省保险行业协会.甘肃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召开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OL/ED].

[3]王曼丽.甘肃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效率评价及影响因素研究[D].2021年甘肃农业大学硕士论文,第18页;

[4]李永海、潘菊霞.甘肃省财政转移支付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研究[J].陇东学院学报2021(5):33-37;

[5]王曼丽.甘肃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效率评价及影响因素研究[D].2021年甘肃农业大学硕士论文,第19页;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3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替代率

2009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俗称为“新农保”。“新农保”采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框架,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最低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将对地方进行补助,并且会直接补贴到农民头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的。《指导意见》指出,2009年,“新农保”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指导意见》颁布一年多来,各个试点地区如火如荼地开展试点工作。2010年,国务院又批准了一批“新农保”试点地区,要求“新农保”试点覆盖面扩大到全国23%的县(市、区、旗)。随着我国社会结构发生的重大变化(主要有少子化带来的对传统家庭养老的冲击,2035年左右到来的人口老龄化)和城市化(主要有失地农民的增多和巨量的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同时,对改善心理预期,促进消费,拉动内需也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一、基础养老金替代率比较低

《指导意见》中指出,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这一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的养老模式在结构上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同,实现了形式上的统一,但是替代率远低于城镇职工基础养老金。“新农保”中基础养老金55元由国家财政全部负担,其在整个养老待遇的结构比例中还是较大的,是制度最大的亮点,也是吸引农村居民参保的重要方面。但是,从替代率角度看,55元的基础养老金待遇水平较低。根据国家统计局的《2008年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61元…,而“新农保”中每年660元的个人基础养老金补贴占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比例为13.86%,远远低于当前我国城镇职工基础养老保险不低于20%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因此,在“保基本、广覆盖”的基本原则下,也应考虑适时调整“新农保”养老金的替代率。

二、个人缴费意愿不高且存在逆向选择

这里的个人意愿差异既有年龄因素也有缴费金额因素,在自愿性保险中一般会存在逆向选择的问题。同样,“新农保”也存在着逆选择,参保人员更倾向于选择较低的缴费档次、较低的费率、较短的投保年限投保,以便相对于自己缴费来说获得更多的基础养老金,即投保人沿着对自己有利而不是对举办者有利的方式去投保。尽管制度设计的总体思路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但基础养老金并不与自己缴费成正比。在“新农保”试点中,呈现出个人缴费意愿不高与逆向选择并存的现象,首先是中青年的参保意愿不足,45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参保者较多,其他年龄段的人则只要有可能就倾向于不参保,即使参保也多选择最低档次即每年100元的缴费。笔者认为,出现这种现象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农村居民存在短视,不过多考虑未来生活的状况,只要缴够年限,老年有养老金拿即可。另一方面“新农保”中缴费档次及补贴制度的局限性。《指导意见》规定,“地方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可见,在制度设计时,国家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点。但是,纵观各地的“新农保”试点,这一政策规定还只是停留在文件上,具体的实施方案还没有出台。因此,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把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适当鼓励”落到实处。另外,30元与最低缴费档次100元比较,相差3倍多,是其30%的金额;与最高档次500元相比,相差近17倍,是其6%的金额。如果地方政府不实行梯度型财政补贴,农村居民更愿意参加100元的缴费档次,以获得相对较高的地方财政补贴。此外,最低每年30元的地方财政补贴对于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将不会形成吸引力。作为“新农保”一项激励制度,政府对农村居民个人账户实行多缴多补,这一规定满足了保险中“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逻辑上满足“激励机制”理论。但这一规定忽略了农村居民中经济困难的群体,多缴多补,对于无力缴费的农民是不公平的,不同档次缴费标准下替代率存在固定的比例关系,选择最高档缴费标准时的替代率水平是选择最低档缴费标准的4倍。因此,缴费年限相同时,选择高档次缴费标准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待遇水平远远高于选择低档次缴费标准的参保人,不利于弥补贫富差距,发挥社会保障的再分配功能。因此,在“新农保”制度实施过程中。应权衡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对特别贫困的家庭适当照顾,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情况。设定适当的缴费档次与补贴额度。可考虑增加国家和地方政府补贴,以更好地保障广大农民的日常生活。

三、“新农保”责任分担结构不利于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转移

《指导意见》规定,“‘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即“新农保”制度的责任主体为个人、集体和国家,但考虑到我国很多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集体经济实力有限的现状,“新农保”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参保者个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责任主体为国家、企业和个人,企业和个人的责任主要体现在为参保者缴纳养老保险费方面,国家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以及基础养老金调整等方面。二者制度责任分担结构有差异,为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设置了障碍,既不利于在城市打工的青年农民参保,也不利于城乡一体化的发展。笔者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尽快制定“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使其二者能够顺利相互转接,实现居民利益最大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四、参保捆绑模式的弊端

“新农保”制度中,对于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这种方式虽然能提高中青年的参保率,提高社会的养老意识。但这一“捆绑”模式带来种种弊瑞:首先,“新农保”是自愿参加的制度,而第一代老人的养老金收入以第二代的参保为前提,给“自愿”参保增添了强制意味,不仅制度本身矛盾。也使“新农保”的受欢迎度下降。其次,捆绑式的参保模式也不利于我国城镇化的发展。在我国,有大量的农村年轻劳动力在外地打工、创业,且大多渴望在城市生活,在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没有衔接起来前,将父母的基础养老金资格与子女参保捆绑起来,这种变相的强制性给我国城镇化发展带来消极的影响。

五、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部分不可继承缺乏人性化

《指导意见》中规定,“新农保”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即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的资金,参保人死后,不可继承,参保农村居民个人账户中地方财政补贴的部分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属于政府所有。这与个人账户资产私有性特征是矛盾的,缺乏人性化,也会降低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转换。笔者建议,个人账户中政府补贴的部分归个人所有,可以继承。或者采取分类实施的办法,正确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即根据参保者缴费年限的多少给予相应的补贴和延伸福利。如参保者在未领取养老金之前死亡,可以分为参保5年内、5~10年、10~15年、15年以上四个档次给予部分的补贴或者发放相应丧葬补助金的方法。对于正在领取养老金的参保者死亡的情况,若账户仍有余额,也可以根据其余额领取年份的多少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发放相应的丧葬补助金,让参保者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实际享受其实惠。

六、个人账户的保值增值问题

据统计,截至2010年3月底,全国“新农保”参保人数共计4685万人,领取待遇人数1570万人。“新农保”基金收入117.38亿元,基金支出4585亿元,累计结余242.69亿元。随着“新农保”制度的扩大和发展,“新农保”基金规模也会越来越大,个人账户如何保值增值将是新农保制度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以县为覆盖范围,基金大多集中在县级保障部门,其保值增值受到人才、信息、投资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可以考虑将保障基金委托省级或国家级社会保障机构代管,或者建立类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形式进行运行。此外,个人账户也将带来一定的行政管理成本、银行账户管理成本等,而且小账户的负担会更重。因此,需适时开拓个人账户投资渠道,实现个人账户的保值增值,确保广大农村居民的切身利益,也是“新农保”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健。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4

关键词:农业补贴;高价补贴;低价补贴

中图分类号:F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01

一、引言

农业是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保障,我国对农业补贴的力度和幅度每年逐步提高,国外对农业补贴的力度更是如此,但是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情况不同,财政对农业的补贴形式和补贴环节各有差异,财政农业补贴的政策效果也各有差异。财政农业补贴会影响农产品的相对价格,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把农业补贴分为“高价—补贴”模式和“低价—补贴”模式两种,前者是发达国家农业补贴经常采取的措施,后者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采取的措施。

二、发达国家的财政农业补贴政策

1.美国的财政农业补贴政策

美国的农业保护政策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即对农业生产的保护和对农业贸易的保护政策,目的都是保障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以及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美国财政农业补贴政策主要是目标价格补贴。

目标价格补贴本质上也是一种最低保护价政策,政府先确定补贴产品的目录,再确定高于市场价格的目标收购价格,以此作为计算差价补贴的基础。其他国家也采用保护价政策,但是美国最早从立法的角度逐步发展形成一整套完善体系。财政对农业的补贴方式、补贴范围以及农业信贷贷款利率等也都纳入了法制的范畴,早在1933年出台的《农业调整法》成为后来发达国家普遍实行“高价模式”补贴政策的基础。2002年美国农业法中对农业补贴做了很详细的规定,新法规定2002-2007年6年的年均法定补贴额高达190-210亿美元,比1996年法定补贴额提高了近40%-50%,也加大了农业补贴范围,最重要的是,该法把“直接补贴”纳入农业补贴的主要项目,也为后期“直接补贴”广泛运用提供了依据。

2.英、法国的财政农业补贴政策

法国对农产品的补贴政策进一步发展,到1957年法国建立了一套“农产品价格指数化”,规定小麦、牛肉等主要农产品的价格随着农业所必需的工业品价格和除食品之外的其他产品的零售价格的变动而自动调整,以保证农民的收入不受价格水平影响,这一政策实施以后产生很多的消极影响而被取消,在以后的农业补贴政策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政府对农业的保护力度和幅度仍不断加强。英国在实行价格补贴的同时,对农场结构进行改革,增加农场资本补贴、农业合作补贴等,加大农业基本建设投入。

3.小结

(1)政府保证价是发达国财政补贴的主要手段。从美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的农业补贴政策来看,差价补贴是主要的手段,不论是美国的目标价格补贴还是法国的“农产品价格指数化”,都是想通过弥补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使农产品的价格维持在比较高的水平。农产品的价格得到补贴,就有可能获得与工业产品一样的利润空间,在有些国家,农业的资金利用率甚至高于工业,农业部门的发展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依靠自己的资金储蓄进行投资,这对农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2)发达国家农业补贴手段多样化且补贴结构不断完善。从法国的“农产品价格指数化”政策来看,农业补贴政策不仅仅涉及价格补贴,还把农产品价格与工业品价格等市场挂钩,从而提高农产品的获利水平。发达国家还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补贴,不仅仅是对农产品价格补贴,还加大农产品生产部门的资本补贴。

三、发展中国家的财政农业政策

发展中国家对农业的财政扶持政策起点比较晚,农产品的相对价格维持在比较低的水平上,称为“低价-补贴”模式。

“低价—补贴”最早开始于苏联,在国家重工轻农时期,国家对农产品的采购价控制在很低的水平,对农业实行负补贴来支持工业的发展。由于农产品的价格无法弥补农业生产成本以至于农产品的供给出现短缺,政府又不得不提高农产品的价格。苏联政府曾在1966—1980年期间9次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补贴农业生产资料。很多发展中国家借鉴苏联的财政农业政策,对农业加大投入力度和优惠政策,最后这种“低价-补贴”模式逐步发展且完善。“低价—补贴”模式下,农产品的相对价格水平比较低,农产品的购销价格被政府主观分割,市场难以发挥机制,严重阻碍了农业的发展。发展中国家对农产品的收购价格补贴一般低于发达国家的农业价格补贴,农产品的价格要在很低的水平上提高,政府财政压力较大。

四、国外农业补贴政策的启示

1.逐步完善我国财政农业补贴政策体系

从发达国家的农业补贴政策来看,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补贴制度,对补贴的范畴、补贴的方式、补贴的相关政策支持等加以规范。针对我国特有的经济结构,对农业的补贴需要整合各部门的资源,使得农产品从生产到购销环节都能够享受国家财政补贴政策的照拂。

2.进一步缩减工农产品价格差

农产品相对价格水平即所谓的“工农产品剪刀差”,在我国表现特别明显,在改革开发前,我国经济发展是以工业为主,农业为辅,牺牲农业来发展工业,工农产品剪刀差比较突出,随着经济繁荣发展,农业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我国不断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以缩小工农产品价格差,使得农产品也具有工业产品同样的报酬率和竞争力。

3.加大对农业的补贴规模

从以上各国的农业补贴政策来看,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强,不仅仅增加对农业的补贴额度,还扩大农业补贴的范畴,从价格补贴到休耕补贴、灾害补贴、储蓄补贴等,农业补贴的结构不断完善,对改进我国农业补贴政策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参考文献:

[1]杨玲玲.财政支农补贴政策的经济效应.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11.

[2]马楚.WTO补贴与反补贴规则[M].广东:广东人民出版社,2001.

[3]马海涛,李霁.入世后财政对农业补贴改革初探[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2(4).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老农保的失败让人们对新农保充满期待的同时也存有几分担忧,他们担心农民的经济承受力,更怕财政不堪重负。为坚定领导层试点、推广新农保的信心和决心,加快新农保发展步伐,本文在测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负担的基础上,对农民个人和政府两方面的经济支持能力进行分析,认为只要制度设计合理,农民个人和政府是有能力承担这部分支出的。

2009年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自此,我国亿万农民翘首以盼的社会养老保险大船,在沉寂了数年以后,又开始了崭新的启航。新农保最大的“新”,主要体现在“政府补贴”,正是这一点,给新农保注人了强大生命力。然而,老农保的失败让人们对新农保充满期待的同时也存有几分担忧。他们担心农民的经济承受力,更怕财政不堪重负,从而使新农保无法推广和持续。为坚定领导层试点、推广新农保的信心和决心,加快新农保发展步伐,有必要对我国建立新农保的经济支持能力进行论证。考虑到当前集体经济补助在全国大多数地区还不具备可能性,本文仅从农民个人投保能力和国家财政支撑力两个方面对我国建立新农保的经济支持能力进行论证。

一、我国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费负担分析

虽然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只是明确了新农保的基本原则,并没有出台具体的新农保指导意见,但我们可以在新农保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结合当前各地试点的模式,勾勒出新农保的基本框架,测算出我国建立新农保的保费负担。要分析新农保的保费负担,首先,必须合理确定养老金给付水平,在此基础上,根据保险精算原理推算出新农保的保费负担。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的给付水平为58.5%的工资替代率,并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状况,我们可以把新农保的给付水平设定为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人的50%。其次,要确定新农保的保费负担,还涉及到农保基金的预定收益率、给付养老金的年龄和年限等因素的选择。根据我国目前的利率水平,并考虑到保险基金投资增值情况,分别选用4%(保守数字)和6%(积极数字,从长期存款利率和今后农保基金市场化投资的前景看完全有可能实现)两种利率作为厘定农保费率的预定收益率。根据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议,新农保给付养老金的年龄设定为60岁,给付养老金的年限以10年计。

设年缴纳保费X元,缴费年限为N年,预定收益率为R,养老金年给付额为Y元,且养老金的支付以10年计。由于还没有出台具体的新农保指导意见,我们这里就以完全积累模式为基础,按复利计息,则保费负担公式如下:

以上述公式为基础,除前面已选定的预定收益率、退休给付年龄外,再根据2007年西部、中部、东部、东北和全国农民人均纯收人的50%,分别确定养老金年给付额西部1514元、中部1922元、东部2928元、东北2174元和全国平均2070元;选择16, 35 ,45、和SS岁四个层次的投保年龄(养老保险一般要求有不少于15年的积累期,46-59岁的农民要参保,也必须参照45岁补齐保费,我们这里把保费分摊到各年中,能更好地分析保费负担),这样就可以计算出新农保制度下各起始投保年龄段保费负担(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1)所设定的收益率不同,保费负担就不同。收益率越低,保费负担越重;收益率越高,保费负担越轻。而且投保期限越长,这种差别越大。因此我们要想尽一切办法,提高养老金的收益率,以减轻农民和国家负担。(2)投保期限不同,投保负担就不同。投保年龄越大,则保费负担越重;投保年龄越小,则保费负担越轻。45岁以上缴费负担上升较快,而在45岁以前的缴费负担增加缓慢。在35岁以前开始投保,基本不会增加多少负担。因此,我们应借新农保政府补贴的刺激,加大工作力度,争取让广大农民早投保。(3)从夏缴保费需要量看,负担并不太重,尤其是35岁以前夏缴负担较轻,在有国家财政补贴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我们应鼓励有条件的参保人夏缴,甚至可以鼓励他们在自己参保的前提下为其未成年子女夏缴。从这几年商业养老保险的良好发展态势看,拥有夏缴实力和意愿的人还是很多的。

二、新农保制度下农民个人投保能力分析

农民个人投保能力,取决于农民的纯收人扣除当年生活消费支出后的余额与其承担的年度保费的对比关系。只有当农民的纯收人扣除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之后的剩余大于等于其承担的年度保费负担时,农民才有能力投保。这一条件用公式可表示为:农民承担的年度保费鉴(投保农民当年的纯收入—当年农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该不等式通常被称之为农民参加农保的条件式。然而,一个家庭中16岁以下、59岁以上的非劳动力并不投保,他们可支配余额可以转给家庭中劳动力投保。因此,上述农民参保条件式应修正为:农民承担的年度保费感(投保农民当年的纯收人一当年农民平均生活消费支出)x劳动力负担系数。

2007年我国西部、中部、东部和东北地区,农民人均纯收人分别为3028元、3844元、5855元和4348元,全国平均为4140元。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分别为2527元、2938元、4281元和3180元,全国平均3224元。则农民人均可支配余额分别为501元、906元、1574元和1168元,全国平均916元。按我国西部、中部、东部、东北和全国农村劳动力负担系数分别以1.47 ,1.39,1.40,1.34和1.42计算,投保农民人均实际可支付保费的最高限额西部736元、中部1259元、东部2204元、东北1565元,全国平均1301元。考虑到各地试点的实际和我国新农保可能出现的情况,这里我们分别选定政府补贴为农保缴费总额的20%和40%两个档次,按4%的保守利率来核定农民个人承担的保费负担,分析农民投保的经济可行性(见表2)。

表2的分析表明,无论在我国西部、中部、东部还是东北地区,在实行农民人均纯收人50%的替代率的保障水平下,即使在4%的收益率假定条件下,无论是政府补贴20%还是40% ,16-45岁正常投保年龄段的投保人都已完全具备投保的经济条件。如果能进一步提高农保基金的收益率,新农保建设的前途将更加乐观。至于那些投保负担较重的大龄投保人,只要在新农保实施的初期,对大龄投保人增设一定的大龄超额补贴(历史原因,应该的,也是公平的,且若干年后就取消),也基本具备投保经济条件。而且还必须看到的是,第一,随着中央对农村经济工作的日益重视,多项惠农政策进一步落实,农民收人将进一步明显增长。第二,随着农村医保的进一步普及、完善和九年制义务教育等农村减负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降低农民的支出负担,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社会保险的承受力进一步增强。考虑到这些因素,建立新农保的可行性将更高,今后面临的主要是如何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政策措施,加大推进力度的问题。 转贴于 三、新农保制度下政府补贴能力分析

社会保险制度的理念基础是以个人自立为基点,承认帮助个人抵御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可能遇到的生活风险是社会的义务、政府的责任,获得帮助是个人的权利。老农保之所以没有政府补贴,主要是由于当初国家财力所限,这也直接导致了老农保制度的失败。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我国的国民经济又有了进一步地发展,国力明显增强,目前由国家财政拿出部分资金用于农保,基本上已不存在太大的障碍。

首先,不断增强的国力和高速增长的财政收人,为新农保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后盾。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国力明显增强。2002年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进人工业化国家的中期阶段。2006年人均GDP已经突破2000美元,2008年人均GDP又突破3000美元,超过13个欧盟国家建立农保时的平均经济发展水平。自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来,我国的财政收人高速增长,财政收人1994年才4349亿元,1999年就突破1万亿元,2003年又突破2万亿元,到2008年达到了6.13万亿元,短短十几年增长了十多倍。那么我们是否具备推行新农保的财力呢?我们有必要算一算。

如表1所示,投保农民全国算术平均年保费额,在4%收益率假设条件下为563元,在6%收益率假设条件下为433元,政府补贴分20%和40%两个档次来核定,按16-59岁的农村人口49470万计算,则新农保制度下政府财政负担如表3。

以上分析表明:在实行农民人均纯收人50%的替代率的保障水平下,在4%收益率假设条件下,如果政府补贴20%,则政府补贴只占2008年财政收人的0.91 %。即使补贴40%,也只占2008年财政收人的1.82%。在6%收益率假设条件下,则更加轻松。至于前面提到的,在新农保实施的初期,对大龄投保人增设的“大龄超额补贴”,完全可以从前不久实行的“国有股转持”所得的社保基金中解决。老一辈农民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为国有资产的积累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理应享有“超额补贴”。

其次,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使国家有能力为新农保提供资金。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我国财政正在向公共财政转型。过去我国财政的支出结构很不合理,存在着支出的越位与缺位问题,而支出中最大的缺位就是社会保障支出的不足,这其中又以农保支出的缺位最为突出。公共财政的建立,从政府财力的角度看,是一个双赢的战略。一方面,国家财政对于经济建设、科研成果能够转化为生产力的应用性研究单位以及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将减少支出或不再支出,由此可节省大笔的财政资金。另一方面,对于竞争性领域现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部分存量,通过采用拍卖和上市减持等手段予以变现,为财政收回大量的投资资金。这样国家就有足够的财力补贴农村社会养老,让公共财政之光普照全体中国人民。因此,随着我国财政体制的进一步转型,国家完全有能力为新农保建设提供资金。

再次,在不额外增加财政负担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通过调整现行政策目标,把现在“三农”建设中的大量低效财政补贴,逐步转向直接补贴农保。2006年支持“三农”的资金达到3397亿元,2007年又增加了520亿元,达到3917亿元。其实在这些财政补贴中,很大一部分是低效运转,政策效果不明显。如十几元一亩的种粮补贴(各地标准不一),是为了提高种粮收益,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其实由于中国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一家也就3-5亩地,一年户均补贴也就几十元,农户种不种粮不会受这点补贴的影响。再如这几年的新农村建设中,国家投人大量的财力补贴集中建房,但此举并不符合农村实际,让农民集中居住,远离其进行生产的土地,反而给农民的生产生活造成诸多不便。若将上述政策资金的部分改作支持农保的财政补贴,其政策效果就会立竿见影。而且这实际上是对财政用于农村支出项目的重新划分,只不过是同一块蛋糕的不同切法,它不会增加额外负担。

另外,我们还可以通过深化税收制度的改革来增加财政收人、筹集农保资金。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漏征、未征的税收很多,如当前热议的所得税、财产税的漏征、未征等问题。这些财税问题的解决,不仅会大幅增加财政收人,而且会大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因此,随着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深化,国家将有更充足的财力保证新农保的可持续发展。

各地农保改革试点的成功也为新农保建设的可行性提供了佐证。在此之前,全国各地已有300多个县(市、区、旗)进行了农保改革试点。虽然这些试点成功的县市大多是经济发展比较好、财力较强的县市,但他们大多是在没有中央财力支持的情况下试点成功的(大家应清楚,分税制改革后,中央财力占大头)。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但缴费基数定得也比较高。在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于农民人均纯收人低,生活成本低等原因,缴费基数自然同比降低,再加上国家财政的大力支持,推行新农保也是可行的。

财政补贴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老龄化形势下广西各级政府的必然选择。农民收入、政府投入的提高为新农保的推行创造了条件,主要原则的确认与基本制度的合理设计是新农保推行的关健。

    随着社会的发展,广西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呈不断上升的趋势。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2000年广西60岁以上的人口比重已达到10.69% , 65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也达到了7.3%(国家统计局: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公告)。其中,农村老年人占全区老年人的76%。随着农村集体保障能力的下降,因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带来的家庭保障功能的降低,以及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农村传统的养老保障方式面临极大的挑战,需要全面引人社会保险机制。

    一、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分折

    全区在局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其顺利建立与有效运行需多方面的条件支持。《基本方案》(民办发[1992]2号)确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为原则,但是实施过程中农民常因人均收人过低而“缴不起”,政府因财政收人不高而“扶不起”,集体经济因缺乏经济来源而“补不起”。

    (一)经济结构变化为新保的制度试行创造了条件。学者杨翠迎、度国柱通过对德国、日本、丹麦、日本、美国和加拿大等国的实证分析后认为,成功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一般应达到以下几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农业在gdp中的份额在15%以下;农业劳动力结构份额占20%以下;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已下降到50%以下,且总人口增长趋于下降;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较高,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当年美元)。中国社会科学院陈佳贵等学者也赞成这一分析结论。2008年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20.3% ,42.3%和37.4%。广西2008年gdp中,农业生产总值的比重下降迅速,离15%只有5.3个百分点;人均gdp逐年上升,按2008年人民币对美元年平均汇价(1 : 6.9 )折算,广西人均gdp已经超过2000美元;人口自然增长率1990年以后呈逐年下降趋势,农业劳动力比重和农业人口比重还较高,2000年广西农村人口3633万,占全区人口的比例为76%(资料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2000中国民族统计年鉴》),但这是欠发达农业省份的省情所决定的,随着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化、工业化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这两个比重将进一步下降。

    (二)政府财政收人的提高为新农保的财政补贴创造了条件。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区位优势,经济社会发展步人快车道。据广西统计局统计,2008年全区gdp突破7000亿元,达到7171.58亿元,比上年增长12.8%,财政收人突破800亿元,达到843.56亿元,比上年增长19.8%。经济发展与财政收人的增加,解决了老农保中政府“扶不起”的问题,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政府补贴”创造了基本经济条件。

    (三)农民人均收人的提高为新农保的参保缴费创造了条件。广西农村人均纯收人持续增长,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3690.3元,比上年增长14.5%,扣除价格上涨因素,实际增长5.5%;农民人均收人的持续快速增收,解决了老农保中“缴不起”的问题,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创造了基本经济条件。

    二、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对策思考

    (一)主要原则探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思路上要坚持以“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为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配套衔接工作。

    (二)基本制度设计在制度设计上应重点考虑建设全程化的管理模式。一是界定参保范围。作为在农村实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参保主体应为县(区)户口、达到一定年龄,并且没有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在参保宣传的过程中应关注自愿参保的高端人群与必须参保的低端人群。高端人群主要包括有较高经济收人与缴费能力的村干部、个休户、手艺工、文化人,鼓励高端人群参保的目的是起到示范作用;低端人群主要包括失地农民、计划生育家庭、贫困农民,扶持低端人群参保是为了尽到兜底的责任。一般情况下,“抓两头”就会产生“带中间”的效果。二是优化筹资机制。建立稳定、增值、持续的多元化新农保基金筹集渠道,是新农保制度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构建一个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是当务之急。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用人单位承担了缴费的主要义务,而农村只有少数发达地区的集体企业才能为农民提供部分缴费补助。因此,从总体上来说,集体补助只能是筹资的辅助渠道,而政府公共财政应当承担起更主要的筹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