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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挂职锻炼总结范文1
一、20**年工作完成情况
1、做好并安时完成20**年度的年检工作。按照《关于认真做好20**年全区事业单位年度检验工作的通知》(宁事登字[20**]002号)精神,下发了《关于开展20**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工作的通知》,对年检方式、提交的材料、年检时间等作了精心部署,严格年检,安时完成了年检工作,并以固事登字[20**]02号文件上报了年检工作总结。
2、把年检合格单位在宁夏机构编制网上进行了公告。按照自治区事业局年检文件通知要求,把年检结果以编办函的形式分别送达给法院、检察院、发改委、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管理局、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单位)。进一步强化了对事业单位的多方协作,联合监督管理。
3、做好并完成了事业单位日常登记换证工作。
4、做好“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注册名称审核工作。一是参加了自治区编办2月17日举办的全区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培训班和8月20日召开的全区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应用普及工作会议。二是根据会议精神,对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工作,在**日报、**政府网站做了宣传报道工作。发了四期信息,被自治区机构编制网和中国机构编制网、政务和公益中文域名机构注册管理中心分别进行登载。三是印发了《关于尽快报送申请注册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的通知》。此项工作各单位正在报送中。四是建立了“**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政务”网站,现已经在互联网上试开通运行。
5、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6、做好农村指导员和基层挂职锻炼工作。
7、完成其他临时工作任务。
二、2010年工作要点
1、认真按照《条例》和《细则》规定,做好20**年的事业单位登记年检和日常的管理工作。
2、加强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今后事业局要针对当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使用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多方协作,形成合力;联合监管,共同把关”的措施,每年把年检结果以函的形式送达法院、检察院、司法、公安、工商、税务、财政、人劳局、人民银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协助监督管理,以便建立长效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为事业单位唯一合法“身份证”、“通行证”的地位和作用。
3、积极主动和有关主管部门协商,争取创造条件,使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能够依法进行登记。
法院挂职锻炼总结范文2
一、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干部管理工作
继续强化调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疏理我院各个层面的人员情况,进一步制定并完善长宁法院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有序地开展职务职级晋升及中层干部选拔等工作,使该项工作既体现公平公开公正晋升原则,又体现注重工作实绩、任人唯贤的培养方针,有效促进法院队伍建设的年轻化、知识化。
(一)配齐配强中层干部队伍
坚持用发展的思路抓队伍建设,针对目前我院面临的中层干部人员缺乏、年龄偏大、局部部门低配的局面。加大中层干部的选拔空虚力度,通过积极完善以业绩为引导的干部晋升、选拔、考核、任用等干部人事管理制度,营造创新氛围和正确的用人导向,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去。主要工作有:
1第二批中层助理任职期满考核工作;
2中层副职的民主推荐选拔任用工作;
3局部中层领导岗位调整、挂职锻炼工作;
4制定非审判岗位科组长设置方案并予以实施;
5研究室、监察室主任试用期满考核工作;
6第一、二批政治协理员聘任期满考核工作;
7法警大队设置政委工作。
(二)完成各层次干部的职级晋升
拟定各层次晋升工作实施方案:政治部将根据党组的意见、院《法官与工作人员职务职级晋升和选任的规定》规定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
1与区委组织部共同完成处级干部晋升;
2副科级晋升正科级工作;
3科员级晋升副科级工作。
(三)初任法官遴选、助审晋升审判员、警务人员警衔晋升及高级法官的选升、晋级等工作
政治部将于今年4月开展初任法官遴选工作,1初任法官遴选。根据高院《上海法院初任法官遴选工作实施意见》和本院审判工作实际需要。为长宁法院审判队伍补入新鲜血液;
根据高院安排,2助理审判员晋升审判员。今年7月底8月初。组织干警参与高院的审判员考试,通过庭审考核、面试等程序,从助理审判员中选拔出一批德勤业精的审判员;
全年共2次。确保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3高级法官的选升工作和法官晋级工作。
4两年一度的独任法官续任、选任工作。
5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警务人员警衔晋升。
(三)进行干警的岗位交流。
撰写《关于我院人员配备调研情况演讲及相关建议》为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1向本市中心城区8家法院进行人员配置情况的调查。优化队伍结构,合理配置人员提供参考依据;
2组织青年法官轮岗;
3对局部人员进行岗位调整;
此基础上与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共同协商增加我院内设机构和中层领导职数问题;4开展关于我院内设机构和中层领导职数情况调研。
5制定归档事务中心人事管理方案并予以实施。
如何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案件多、人员少的情况下。保证审判组织的良性运转。使力量组织最优化、效果产出最大化,缓解有限的审判资源与不断增加的审判任务之间的矛盾,当前干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政治部将根据岗位需要,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干警岗位进行了合理调整,调整过程中本着两条原则,一是加强业务庭人员配备,确保审判资源向一线倾斜,二是加大中层干部的轮岗交流力度,努力形成“交流一个人,带活一班人,走活一盘棋”局面。
二、统筹兼顾、抓好人才队伍建设
确保法院工作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保证,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需要把人才培养工作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从实际出发,制定措施,积极实践,努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政治部将根据党组要求主要开展以下几项工作:
(一)积极做好人员招录工作
院合理利用高院下拨的政法专项编制,依照人才培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本院年度收、结案、人均结案数等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确定招录数,设定好招录条件,把好公务员招录关。对新进人员进行“青年成才.职业生涯规划”座谈会,鼓励其明确奋斗目标,实现阶段生长。
(二)认真做好法院人才培养工作
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在岗位上进一步锻炼成长,发挥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的作用。为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为社会管理的创新而作出贡献。
做好法官助理的选拔、任用、培训等工作,建立法官助理机制。并对此项工作的推进进行调研、总结,探索完善书记员能级管理的模式,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化配置。
培养青年法官成为业务骨干和审判队伍的中坚力量,由本院专家型法官和局部审判业务骨干组成“导师组”建立青年法官团队型培养模式。并从中培养出未来的专家型法官。
开阔年轻法官的眼界、锻炼年轻干部的胆识、促使年轻法官脱颖而出。政治部还将一如既往的认真组织好我院在职研究生的教育学习、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的培训学习、司法考试的组织报名学习,以往的基础上继续选派年轻法官参与司法培训交流活动及赴其他单位挂职轮岗锻炼。鼓励干警不时学习、不时空虚自我
(三)进行后备干部的推荐工作
做好全院动员、推荐工作。此基础上多渠道、多措施地加强我院中层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严格依照《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分、结构合理的院、庭两级后备干部队伍。研究任期届满后的工作布置,并研究制定新任(第三批)中层助理的选任工作方案。将具有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知识素质,现职岗位上工作实绩显著,有发展潜力的年轻同志推荐到助理的岗位上来,形成干部队伍的梯队建设。
三、夯实基础、落实干部考核工作
围绕院党组在审判专业化建设方面的工作思路,高素质的法院干部队伍建设是一项临时而艰巨的任务。院今年的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即要在司法行为的专业化、规范化方面下功夫,认真探索岗位精细化建设,明确司法行为要求,不时提升法官责任心。同时加大司法业务培训力度,积极推进全院岗位技能轮训,切实提高法院干警的司法能力。确立“人的因素第一”观念,把干部管理工作中各项制度的落实置于基础性地位。
一)完善新形势下的队伍绩效评价机制
通过考核的杠杆作用,政治部进一步探索有效的队伍激励机制。引导干警在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完善审判管理和审判规范上下功夫,形成良好的竞争激励机制:
1对我院制定修订的目标管理考核方法进一步予以完善;
探索和完善我院非审判岗位业绩考核方法。2结合非审判业绩考评体系软件的开发。
(二)积极做好中层班子考核工作
重点把管好队伍作为硬性指标纳入考评范围,建立中层干部(含政治协理员、助理)管理台帐。协助党组抓好中层领导班子的考核工作。把思想政治建设作为班子考核的核心内容。继续深化我院中层干部队伍考核,通过对中层干部队伍现状分析,对近年来加强中层干部队伍建设主要做法进行总结,制定更能反映真实情况、又有可操作性的中层干部考核方法,建立并完善中层干部管理台帐,将任务分解到年度、季度和月度,进一步明确中层干部的管理职责,切实保证全院工作能顺利有序开展。
四、拓展进取、用发展的方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
探索新规律、解决新问题、谋求新发展。围绕队伍建设的瓶颈问题、突出问题和亟需解决的问题,干部人事工作中要用发展的眼光、发展的理念、发展的思路解决队伍建设中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深入研究工作对策。
一)积极参与我区组工干部联组学习活动
积极参与,充分利用区委组织部为组工干部搭建的学习平台。根据学习计划认真开展好学习、交流和研讨活动,与本院工作职能、工作特色相结合,进一步提高我院组工干部服务大局的自觉性、党性修养、综合素质、工作作风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不时完善政治协理员制度构建
基本上都有自己的业务工作需要完成,加强政治协理员的业务培训、交流。针对目前担任政治协理员的同志。如果同时再兼任几个部门的政治协理员,时间精力明显缺乏。况且,跨部门担任政治协理员,工作难以深入,效果欠佳。人员配置上还需要适当调整,以便于更好地完善和落实该项制度,促进我院政治思想工作以及整体工作的提高。
(三)推进“非审判业绩考评管理体系”
建立我院的非审判岗位人员的业绩档案,以高院推行法官(干部)业绩档案为契机。为党组在干部任用,部门在管理工作,干警在自身努力等方面提供科学的参考方法,年终的评比惩办工作、公务员考核以及今后的晋级晋职中充分运用该系统,使全院干警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都有客观正确的反映,从而发现干部的特长,有针对性地加以关注,配套跟进培养措施,为人才的遴选与生长提供依据。
(四)积极协调解决干部职级、选配等重点问题
进一步增强队伍建设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着力解决制约队伍建设发展的瓶颈问题。政治部将继续深入展开我院干警职级晋升状况调研,提出解决干警职级晋升的建议,积极与区委组织人事部门、编制部门加强沟通协商,努力解决好我院干警职级晋升、职数理顺、编制补充等问题,积极争取各方的支持,多方面、多渠道促成法官职业保证制度的建成。
法院挂职锻炼总结范文3
为正确评价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年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和德才表现情况,发挥考核工作评价、激励作用,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现就年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全区党政群机关(含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其中区委管理的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另行安排。
二、考核时间
年度的考核工作,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年元月15日前结束。
三、考核的等次
全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设立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
各单位优秀比例控制在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2%以内,对本年度受到上一级主管部门与政府人事部门联合表彰的先进单位,经区人事局核准,优秀比例可放宽到15%以内。各单位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优秀比例,在测评中应单列测算,不得挤占一般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优秀比例。
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率和不称职(不合格)率之和超过50%且不称职(不合格)率超过10%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不称职(不合格)率超过三分之一、或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率之和超过50%且不称职(不合格)率超过20%的,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对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各单位要认真核实情况,准确把握,并按规定审核。
四、考核的办法
(一)各单位在开展年度考核工作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并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1)被考核者按照考核内容撰写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并报直接领导审阅;(2)在一定范围内述职;(3)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果作为确定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之一;(4)按规定程序确定考核等次,并对考核等次拟确定为优秀的人员进行公示;(5)考核结果反馈。
(二)年度考核等次拟定为优秀的人员,要在本单位内公示3至5天,对反映的问题,单位应进行核实,确实不符合优秀等次条件的,应重新确定考核等次。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和未经公示的,视为不符合规范的考核程序。
(三)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各有重点,互为补充。平时考核重点是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以自我记实和领导审阅的方法进行,由被考核者的主管领导负责实施。年度考核应按职位职责要求,重点是对全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估,也可以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年终工作总结等结合进行;与此同时,还要对政治素质、职业伦理、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考核评价。
(四)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扩大考核层面。使被考核人的上级、同级、下级等不同层次的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参与考核过程,使各方面的意见在考核结果中得到综合反映。直接面向群众的窗口单位和部门,要面向社会,在一定范围内接受服务对象的评议,把单位内外的意见结合起来,综合评定考核结果。
(五)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推行量化考核。将量化测评结果作为确定公务员年度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要把国家公务员接受培训情况列为考核要素指标中“能”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几类特殊情况人员的考核的政策规定:
(一)新录用人员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新调入的人员,由其调入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调入前的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三)挂职锻炼的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
(四)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重大问题者,一般应定为称职(合格)等次。
(五)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人员,由原单位负责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人员,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六)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或事假连续超过三个月的,不进行考核。
(七)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的人员,不确定考核等次;对于符合“不称职(不合格)”条件的,经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同意,行政首长可以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八)对于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要严格按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合纪发[]18号文件规定,确定其考核等次。对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再定。经审查,没有问题的,根据本人表现补定考核等次。
六、考核的审核备案
(一)区党政群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报区人事局审核备案。审核的材料应有考核结果统计表、考核花名册各一式两份;个人考核登记表一份。
(二)事业单位报送考核备案材料经主管单位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区人事局审核备案。
(三)年度考核一次性奖金,党政群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区人事局审批。
七、考核结果的兑现
为充分发挥考核的激励鞭策作用,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要把年度考核结果与干部调整使用、工资晋升等紧密结合起来。
(一)对当年度评为优秀的,各单位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年度考核优秀且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给予嘉奖、记功奖励。
(二)对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的人员,在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的同时,根据其不同的情况,明确其努力方向。
(三)对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人员,当年度不得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得晋升职务;对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给予警示,予以降职(无职人员降低一档职务[岗位]工资);第二个基本称职年度,不得计算为晋升级别和职务工资的考核年限。
(四)对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机关工作人员,要在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次月降低一职使用,工资级别作相应调整;对无职可降的人员,可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可降的可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要坚决予以辞退。
(五)对连续两年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连续三年确定为不合格的,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为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六)对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人员,要针对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由各单位按职位(岗位)要求进行基本素质培训。
(七)政府部门、街、园正职考核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法院挂职锻炼总结范文4
【关键词】模拟法庭;实践教学;人才培养
当前武警部队的教育转型对高素质新型指挥人才的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合格的“合训”阶段初级指挥生长干部不仅需要扎实的武警法学理论知识,更要有丰富的实践操作能力及经历。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设置为“合训”学员运用法律知识分析法律现象,培养实践能力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一、模拟法庭在武警法教学中的作用
模拟法庭教学就是以模仿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通过学员亲身参与,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教育目的的教学模式。
(一)激发学习主动性。模拟法庭教学改变了以教员讲授为主,学员被动接受的传统教育模式。学员可以最大限度地运用自己的思维和智慧,参与到实际案例中成为其中某个角色。通过活生生的案例教学活动,提高学员的学习兴趣,成为真正的学习主体。
(二)强化理论知识。模拟法庭教学能够使学员加深对法律理论的理解、巩固法律知识。在模拟法庭的实训过程中,必然会涉及相应的实体知识和程序知识。通过实践,学员对知识的理解就会变得更加深刻透彻。
(三)锻炼实践能力。在模拟法庭中,学员被分配角色的同时被赋予了不同的使命。通过这种锻炼实际动手能力的综合“实战演习”,为学员积累较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提升学员的法律实践能力。
(四)增强法治理念。学员历经庭审全过程,使其充分认识到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作用,从理解武警法精神到形成武警法理念,培养理性执法、文明执法的能力和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同时增强依法执法的工作能力和依法从严治警的自觉性,对学员毕业后尽快进入工作角色意义重大。
二、模拟法庭在武警法教学中的实施保障
基于模拟法庭在武警法教学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武警院校应高度重视模拟法庭的建设,加强模拟法庭教学的实施保障。
(一)相关制度保障。模拟法庭作为武警法的实践活动,由授课教员根据需要在理论课余自行安排。在这些模拟法庭活动中,教员对活动过程的指导、案例的选用等方面都具有较大的随机性、任意性,模拟法庭的开展与否完全取决于授课教员与学员的爱好和精力,此种做法随意性较大。针对模拟法庭教学随意性所带来的种种弊端,应当将模拟法庭作为武警法的必修内容重点设置。首先应将模拟法庭教学纳入武警法教学大纲,建立与之配套可行的测评考核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充实和完善。其次,针对其课程特点,制定一套较为完备的规章制度以对模拟法庭的具体操作进行指导,例如《模拟法庭教学规程》、《模拟法庭指导要求》等等。
(二)经费与设备保障。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建设是开展实践教学的基本保障,并直接影响着教学效果与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因此,应根据教学大纲制定的教学内容与要求,加强和完善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基本建设。包括实验室占地面积、仪器设备、规章制度等应能满足基本的教学需要。只有不断优化实验室建设格局,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才能有效提升教学效果。
(三)师资力量保障。要培养出高素质的应用型初级指挥人才,必须有一批“双师型”教员。“双师”是指教员不仅要拥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还必须真正参与法律业务和部队实践。教员课余应该在法院、检察院和基层部队等地方挂职锻炼,通过实际办案和部队经验的积累沉淀,为提升实践教学水平打下坚实基础。同时也可以聘请一些部队司法部门的业务骨干担任兼职教员,为学员讲授一些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课程,从整体上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教员结构。
三、模拟法庭在武警法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模拟审判程序是模拟审判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学员应该认真全面的参与实施落实,而不仅仅是流于形式。
(一)选任的指导教员应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指导教员应具备以下标准:首先,要具有比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并对模拟法庭教学内容和目标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其次,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实践经验和实践操作能力;再次,要有高度的工作热情、职业责任感和严格的自律性。挑选的指导教员主要从自己学校的教员中选拔。这些教员一方面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对自己学员的特点也比较了解,指导起来更加方便有效;另一方面,他们对法律事务和部队现状也很了解,能够更好的指导学员办案。
(二)选择案例要尽可能真实并具有一定争议性。模拟法庭教学中应当选择真实和存在争议的,具有理论探讨价值、涉及多方面法律关系的案例,这样既有利于学员创造性的发挥和积极性的调动,又能够引导学员进行多视角的思考、分析和辩论。选用的案例,尽可能选用部队真实案例,帮助学员了解部队预防违法犯罪工作的开展情况,使学员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掌握部队违法犯罪情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预防部队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教员可以根据需要对案情作适当的变动以更适应模拟法庭教学实践的需要。
(三)准备阶段应选择分组讨论。案例选定之后,就应该进行角色的分配。指导教员可以根据案例的具体要求,将学员分成审判组、原告组、被告证人以及被害人、鉴定人等,并要求各组成员进行分组讨论。对具体案情进行研究时,指导教员只能给学员提供一定的辅导和提示,提倡独立思考,注重学员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同时也要尽可能地让学员体会到法律职业的真实境况。这里要注意的是所有的讨论均不应在各组间交流。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指导教员也最好能分组指导,或在指导时不涉及具体的处理。
(四)严格规范诉讼文书。模拟审判在正式开庭前,指导教员应该为学员准备好与案例相关的诉讼文书,这其中包括书、公诉词、证据目录以及说明、辩护词、词等。在制作诉讼文书时,指导教员首先应当严格按照规范格式提出要求,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诉讼文书必须予以纠正。其次,对于格式规范的诉讼文书还应要求学员反复推敲,力求精益求精。
(五)努力营造真实的庭审氛围。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全面复制现实庭审。除了加强模拟法庭基础设施、服装道具等方面的建设,使学员身临其境、感同身受;还要确保庭审全过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让所有的在场人员有一种真实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识到审判中的一言一行,均是在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尊严,维护国家、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综合考虑科学点评。模拟法庭庭审活动结束后,指导教员应当对整个庭审过程及时进行点评和总结。综合评价是从多主体、多层次、多方面对学员在模拟法庭中的行为进行的评判或衡量,包括教员对学员的评价和学员的自我评价。教员对学员的点评,既要肯定模拟审判过程中好的一面,又应具体指出在哪些方面存在欠缺,存在哪些欠缺,以及应当如何改进。指导教员在对模拟法庭进行点评后,应鼓励学员进行自我评价。只有对模拟法庭教学过程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综合、科学、可行的评价,才能使模拟法庭向更加完善的方向发展。
(七)归档和保存。模拟审判活动完成以后应该将所有原始材料全部存档保存,也作为学员的学习成绩存档。使其形成一套完整的案卷材料和总结材料,做到模拟法庭实践活动有计划、有过程、有内容、有总结,为今后模拟法庭教学的开展积累资料和经验。
【参考文献】
[1]王,王琼.诉讼法课程实践教学模式探析――以模拟法庭的应用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1(6):234-235.
[2]娜仁图雅,张玉珍,史秀娟.模拟法庭是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训练场[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11(7):58-59.
法院挂职锻炼总结范文5
关键词:实验实训;地方高校;实践特色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30-0273-02
一、引言
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在于经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开展“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建设工作的通知》强调高等学校应培养具有应用型复合型的专门人才。基于服务于地方经济、促进地方法治以及满足人才市场的需求,国内各地方高校应培养立足国内、根植地方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学专门人才。尤其是法学专业的自身特点、现阶段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作为地方高校本科的应然性职业教育要求,决定了强化实践教学应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
无疑,这种人才培养目标的重新定位需要推动地方高校进一步转变教育思想观念,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双师型队伍建设,多方位构筑特色实验实训平台,全面提升实践教学水平,完善实验实训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和方法,突出学生的主体意识,提升学生的创新精神、社会责任感和就业能力,才能有效服务于地方高校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要求。
尤其是,需要进一步加强校企合作法学实践基地建设及完善相应的实验实训网上操作系统,实现校外司法实务人员以多种形式参与法学教学过程,且校内实践导师也以多种方式进入实务部门参与社会实践,共同探讨和解决法律实践问题,并加强相互学习交流,促进法学理论水平的提升与实务能力的提高,形成校企合作实验实训互动机制。同时,研讨实践教学的考评体系,建立对学生实践能力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考核评价的科学标准,动态、适时监控实验实训教学效果,切实推动地方高校法学实验实训教学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值得强调的是,虽然近年来各地方高校不同程度结合自身的实际对法学实践教学进行了有益探索,如开展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诊所教育、强化校企合作法学实践基地建设并组织学生进行社会实践等,但总体效果并不明显。如据中国法律诊所教育网数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183所高校开展了法律诊所教育,其中地方高校占一半以上,但与全国性高校相比,不仅案件来源稀少,学生的受益范围也相当有限,成效甚微。因此,地方高校如何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实践教学改革,对实现个性化和特色化发展显得尤为必要。
二、地方高校法学实验实训教学存在的问题
第一,办学理念落后,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性教学的观念并未根本改变。本科课程过分强调理论教学,理论与实践教学安排不合理,注重实务类课程的教学,缺乏司法伦理的训练和职业技巧培训,实验实训课程体系尚不完善,如模拟审判、诊所教育、法律实务实验、法律谈判实验及相关实验实训课程未能纳入日常的教学课程体系及计入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多以微薄的津贴予以补足。尤其是实践教学中相关关系处理不当,如不能处理课内实践与课外实践、第一课堂、第二课堂、第三课堂和第四课堂之间关系。
第二,地方高校投入到法学实践教学的经费严重不足,尤其是实验实训教学场所建设投入不足,已成为法学本科专业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瓶颈。一是虽然部分地方高校设立了模拟法庭,但其设计、设备和规格仍显落后。二是法律诊所、法律实务实验室及法律谈判实验室尚未普遍设立,即使个别院校设立,但其地点、空间和设施仍不能适应诊所教育的要求。与法律实务部门联系指导机制不健全,校内实践性教学场所在教学中的功能未能充分发挥。三是因为人员、经费和体制等诸多原因,校企共建实践基地常常成为形式。在各个实践场所、基地的实践教学常使得实习学生成为受欢迎的“勤杂工”,因此实验实训效果难以保证。
第三,法学实验实训教学缺乏系统理论指导。如多数地方高校法学模拟审判的教学方法单一,教学内容缺乏仿真性,模拟的案件案情过于简单,“走过场”、“形式化”风气浓重,甚至部分高校引入网上仿真训练系统。但是,对学生的模拟审判实践和网上仿真训练缺乏统一、明确的考核评价标准,指导教师对于自己在模拟审判、实验实训教学中的地位、作用缺乏明确的认识。
第四,“双师型”教师严重缺乏。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的提升需要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强的“双师型”师资队伍作为保障。但是,由于长期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地方高校教师大多司法实践能力不强,实验实训教学成为“学院派”的“短板”。而且,由于现有的各种考核机制未能将实验实训教学业绩纳入奖惩的依据,因此到实践部门挂职或定期交流的内在动力不足。同时,虽然实务部门的指导教师实践经验较为丰富,但理论有所欠缺,加之自身业务缠身,多数无暇顾及履行职责,自然难以有效指导实践教学。
第五,实验实训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不健全。目前,地方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实验实训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存在诸多缺陷。一是理论性课程中的实验教学评价效果的虚化;二是实训教学中教师对学生的评价存在随意性;三是在实践性课程教学中评价主体主要是单向的,即学生难以评价老师,指导教师可评价学生;四是对教师评价结果的使用不合理,如在职称评定中未能有效纳入教师的实践教学成果,极大挫伤教师努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积极性。
三、地方高校法学实验实训教学改革的路径
1.理念的转变是法学实验实训教学改革的关键所在,没有理念的根本转变,加强法学实验实训教学或流于形式或陷入困境,实践效果难以得到保证。因此,地方高校应树立以实践性教学为先导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的理念。其主要依据在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是法科学生法律职业能力获得的主要路径。而且,“厚基础、宽口径”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也须以实践性教学为先导。这必然要求地方高校由传统的重法学理论教学轻实验实训的模式转变为理论教学实验实训并重模式,切实发挥学生的主体意识,进一步提高其分析、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学校安排、布置的实验实训活动也不至于流于形式。
2.构建一套符合地方高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有效组织和开展实验实训教学的科学理论,进而形成具有可操作性的实验实训教学规范。同时,总结、设计一套具有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的实验实训教学方法体系,探索有效的“量体”地方高校的实践教育模式。如在实验实训教学方法体系及其规范要求设计部分,应重点突出实践实训教学的“高仿真性”要求,即通过各种教学方法的协调与融合,在具体规范制度要求下开展实践实训教学,充分保障实践实训教学的真实性,尽量避免和减少“表演式”、“过场式”的实验实训教学模式及教学方法。
3.各地方高校可以依托学校的优势学科的背景,注重学科交叉,重构体现各自相关优势学科和特色,以厚基础、重复合应用课程为基础的实践实训课程体系,打造特色化实验实训平台。没有特色就没有真正的发展,特色是学科建设的关键因素。因为只有特色化的实践教学,才能避免“趋同化”和“千校一面”情况。如地方财经类院校法学学科可与学校经济管理类示范实训中心相联结,充分利用跨学科实验实训资源,努力实现相关实训中心之间的融合与支撑,形成实践教学共享平台,让学生完全置身于全真的职业环境,真实体验相关业务训练,养成法律思维。
4.形成校内外结合、专兼职统一的法学实践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与成长机制。教师队伍建设是实验实训教学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历来也是地方高校实践教学的瓶颈。因此,加强实验实训教学,破解其过程中遇到了困境,需要一支既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又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作为支撑。基于此,应制定相应的扶持和鼓励政策,有计划定期委派校内教师赴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及其他实务部门参与社会实践或挂职锻炼,积累实务经验。同时,分别聘请当地法院、检察院、律所及其他实务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及相关人士到学校承担教学任务,构建一支熟悉社会需求、教学经验丰富、专兼职统一的高水平实践教学队伍,形成校企合作联动教育机制,有效增强实践教学指导队伍力量。
5.形成一套科学、规范的实验实训教学效果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与测评机制,确保考评结果的客观与公允。同时,基于地方高校应用型复合型专门法律职业人才目标要求,应自我建设、自我发展、自我监督的实践实验教学质量评价与监督机制。在实验实训教学效果考核评价指标与机制构建方面,应主要形成两个方面的特色:一是结合地方高校应用型本科法学教育的特点,针对法学实验实训教学培养法律人才的教学目标的实现,分别提出模拟法庭、诊所教育等主要教学环节的基本质量标准和考核评价机制;二是尽量采用一定程度的定量研究方法,以量化计分和表格统计的方式增强和提高测评标准的合理性与客观性。
法院挂职锻炼总结范文6
随着2011年教育部提出推行“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许多高校都纷纷响应政策,并积极探索适合本校的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法律人才的方式。校-实务部门联合办学模式是一种以培养学生的全面素质、综合能力与就业竞争能力为重点,利用学校与企业两种不同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采取课堂教学与学生参加实践有机结合的方式,培养适合不同用人单位需要的、具有全面素质与创新能力人才的教育模式。[1]美国在校企联合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方面有很长的一段历史,对中国法律人才培养方面有深刻的借鉴意义。虽然各高校均在不同程度设置了实践教学,但在实施过程中缺少具体的操作规则,我国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
(1)大多数学校法学院的教学中实行了案例教学,把经典案例引用到课堂,多数学校每个学期至少举行一次模拟法庭的演练,让学生通过模拟演练接触到判案的程序过程,以及绝大多数学校采取毕业实习的方式,给学生提供去法院、律所、公司等实务部门实习的机会,学生在正式毕业之前参加过至少一个月以上的毕业实习。
(2)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法律高层次人才初见端倪但未全面展开。许多学校都注重加强校外实践教学,如兰州大学积极拓展与立法、司法、行政、律师事务所等法律事务部门的合作关系,每学期至少安排2~3次的实践教学机会,每学年选派80~100名学生在法律实务部门学习、锻炼,[2]很多学校的法学院借鉴了美国诊所式教学的方式,法律学生可以通过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法律实务部门接触到真实的案件,并且有专业的老师或者法律实务部门工作者进行专业指导,但并不是全国各大高校都有深度的联合培养的做法。
二、我国联合培养法律人才面临的问题
自2011年底,教育部与中央政法委联合启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以来,对于校-实务部门联合法律人才的培养已取得显著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探讨:
(1)实践基地建设容易流于形式。高校和实务部门各有各自的任务和使命,不同的分工决定了双方的合作尽管有合作的基础,但也有不同的需求。不同的需要会使双方的合作貌合神离。[3]虽然很多地方都实现了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法律人才,但在实际培养过程中并没有真正寻找到共同发展的基点,以至实践培养中容易流于形式。
(2)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法律高层次人才过程中缺少具体的措施和运行机制。1)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例如,学生进驻企业的安全保障、学习生活保障等需要各方签订协议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明确的双方的培养任务,学校与实务部门对人才培养的投入、培养目标缺少有效的沟通,分工不够明确。2)校外教师授课制度不够完善。虽然各大高校聘请了实务部门的人做兼职导师或教授,但是基本上局限于偶尔开个讲座,举行个座谈会,或者提供实习的机会,很少会有专门的实务部门定期来授课或者对学生实践能力进行专业一对一的指导。3)法律实践型教师比较匮乏。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法律老师只注重学术研究而忽视了实践能力的培养,从校门到校门,致使部分法律老师缺乏实务操作能力,固然不能全面或者针对性的指导学生的实践。4)考评制度不够完善。在中国高校不管是对于老师还是对于学生来讲都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情况,对于老师轻实践究其原因有二:一是学校在招录、考评教师时往往注重其理论研究而忽略了其实践能力,如注重其发表的论文的数量和质量。二是未对在指导学生实践方面付出劳动的老师给予相应的报酬从而打消了其积极性。而对于学生成绩考核中实践能力所占的比分也比较低。
三、美国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方式对我国的启示
笔者认为我们应该以案例教学为主要内容,配以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以及推广诊所式教学,让学生在学校学习阶段真正能像法律人一样的思维和实践。并在美国对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法律人才的经验基础上探索适合我国的法律高层次培养方式。
(一)建立覆盖面广泛的合作教育信息平台
从美国拥有许多会员制高校与实务部门合作教育平台中,我们了解到通过合作信息平台及时实践教育的有关信息、整合教学实践资源,使得学校和企业以及学生都能通过这些平台寻找合适的合作对象,面向高校、企业、学生提供信息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并可以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做交流、总结、经验分享。
(二)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美国在法律上对合作式教育,尤其是关于合作式教育的经费支持做了专门的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给高等院校及其联盟组织提供一定补助支持以鼓励高等院校发展,并向学生提供能在学生未来事业上有所助益的工作经验,并使这些学生能够赚取一定经费以支持他们的学业。①美国不仅在法律层面对合作式教育做出了定义,并且对合作式教育的经费补助有一整套较为详细并且严谨可行的规定。法律对合作教育的补助授权部门,受补助对象(高等院校或者其联盟)的资格条件、补助的数额、补助经费的使用,以及申请补助的程序、补助持续时间和受补助单位的权责问题都做出了具体规定。中国目前尚无此类立法,因此对联合培养缺乏成文的法律依据,虽然在行政文件中做出了“发展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新型人才”的统筹规划,然而未见关于此点的细则出台。
(三)整合资源,推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机制创新
(1)共同制定培养目标,校方能否提供实务部门需要的人才,以及实务部门能否培养出符合要求的法律人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是否制定了共同的培养目标,实务部门与高校应该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只有共同的培养目标,双方的意见才能达到一致,从而最终实现合作共赢的效果。
(2)共同组建高水平的“双师型”师资队伍,法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高水平的老师,通过了解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对于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做法,我们不仅要完善学校与实务部门互聘制度,鼓励高校的老师去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同时把实务部门的工作者引入课堂,同时要严格聘请制度,协调各方的关系,明确各方的责任,充分发挥老师在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高层次法律人才的作用。
(3)建立新的课程考评结构,学生考核评级体系是教学改革的重要方面。现国内主要以单一的考试成绩为核心的考评结构,而未把实践部分纳入考核的关键地位,美国东北大学法学院的高校与实务部门合作培养项目中要求所有的高年级学生都必须在一位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完成4次总计11周的全天实习工作中雇主的评价将体现在学生成绩单上,中国在具体操作中并不一定要照搬照抄美国的模式,而一个科学的综合考评应当提高实践部分在考评得分中的比重,美国的做法可以给我们提供一个思路。
注释:①U.S.Code ? Title 20 ? Chapter 28 ? Subchapter IX ? Part N ? 1161n.
参考文献:
[1] 王轶,何晓琼,陈维荣.工科类研究生实践阶段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模式的探索[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9(26).
[2] 刘斌斌,郭秀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探析与构建[J].科学经济社会,2013(02).
[3] 冯果,常彩云.探索高校与社会共同培养法律人才的新机制――关于法学实践基地建设的体会与感悟[J].法学教育研究,201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