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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制度论文范文1
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税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自会计改革以来一直没有中断过讨论,随着改革的深入,要求更全面、更明确地回答这些问题。
一、财务、会计、税收:处理企业、国家以及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切合点
要说明财务制度、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税法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首先应当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之间的关系作出回答。
财务、会计和税务之间的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考察。从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出发,他们可视为处理企业、国家和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三个切合点。改革开放之前是这样,改革开放以来,乃至于将来建立起成熟的市场经济制度以后,这个结论也同样是成立的。区别只在于,不同的所有制结构,不同的经济运行机制,这三是也就有不同的结合方式。
改革开放以前,基本经济成份是国有企业,经济运行方式是通过指令性实现资源的配置和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以集体企业为主体的非国有企业也采取和类似于国有企业的经济运行方式。就分配制来说,国家作为社会总产品分配主体,按照经典作者所阐述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实行对社会总产品的统一分配,形成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基金,从而实现社会再生。其中,财务制度通过规定资金投入、资产计价、成本补偿、收益确定、利润分配、基金形成等标准,成为三大基金分割的直接依据。财务制度也是国家税收的基础,财务制度所划定的补偿标准和收益确认标准,是确定税基的依据。而会计制度则是按照复式记账要求,根据财务制度和税法所规定的分配标准规范企业的会计科目、报告格式以及反映和核算内容。这时的会计制度本质上是薄记制度。
实践证明,以上分配制度以及与其相适应的财务制度、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定位,弊病甚多。主要表现在:第一,分配权力高度集中。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以及发展基金的分配比例都集中在国家手中。企业没有自,大到基建项目,小到更新改造,乃至职工福利设施,都是政府部门决定的。第二,分配过程缺乏制约。社会总产品有多少用于补偿基金,有多少用于消费基金,又有多少用于发展基金,服务于国家计划和预算,而没有考虑经济生活自身的规律。根据国家计划和平衡预算的需要,可以调整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可以推迟确认损失。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计划决定财政,财政决定财务,财务决定会计”的运行机制。在这种体制中,只有纵向决定与被决定关系,看不到相互制衡。
由于分配权力集中,又缺乏内部制衡,导致分配比例失调,突出表现是补偿和消费大量欠账,如,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欠账职工福利欠账,环境治理欠账,等等。这些隐患现在已经充分暴露出来,成为当前改革和发展道路上的严重障碍。
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社会总产品补偿基金、消费基金和发展基金之间进行分配。这一结论适应于各种社会和各种体制。问题在于如何进行分配,由哪个主体进行分配,在哪些层次进行分配,根据什么进行分配。计划经济体制的突出问题在于,社会总产品是在国家层次进行分配的,企业并不是分配主体。换句话说,社会资金实行的是宏观循五,补偿基金和消费基金是根据国家计划进而通过财务制度进行分配的。改革的方面是,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承认企业是商品经济的细胞,在企业层次上进行分配,按照资本运动规律组织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会计核算。
企业资本运动,首先表现为资本的投入,形成资本存量,然后经过生产经营过程实现资本的增值,对资本僧值进行分配,形成新的存量,进而实现新的循环。从资本的运动过程中,我们就很容易地找到界定财务、会计和税收的各自作用空间,并且能够找到计划经济体制下分配问题的症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是投资本运行规律组织社会再生产,社会部产品价值和新增价值界定取决于财务制度,服务于国家计划和年度预算,最终表现为存量与增量界限的混淆,导致分配关系和分配比例的扭曲,这是我国国有企业当前普遍面临生存危机的深刻背景。
一般认为,会计通过价值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这个结论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会计的深刻意义还在于,通过资产、负债、权益和收入、费用、利润的确认和计量,它划定了资本存量和增值量的界限,其中资产、负债和权益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存量的界限,而收入、费用和利润三个要素划定了资本增量的界限,这六个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贯串于会计循环的全过程,是会计职业的崇高追求所在,也是企业的得以持续经营的基础。包括国家在内的投资者所执行的财务活动,实际上是基于存量和增量的分割所进行的资源的配置,包括资本(即存量)的投放和利润(即增量)的分配。税收也是在合理划分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对增值的分配,尽管参与分配的法量依据完全不同于财务活动。
二、会计准则与财务制度
前面已经说到,传统分配制下,财务制度直接地执行统收统支的职能。是国家实现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工具。由于分配权力高度集中且缺乏制衡,导致分配结构失调,弊病甚多。为此,我们建议全合认训并重新界定会计准则的性质和功能,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转交由会计准则来执行,建立起体现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约束机制健全的社会总产品分配体制。
问题是,为什么会计准则能够执行这些职能,并且能够避免传统财务制度的弊端呢。这是由会计准则的内在机理决定的。
第一,会计准则是市场经济实践和人类智慧的结晶。经过近百年市场经济催化,会计准则已经成为有一套逻辑严密的概念体系支撑的规范系统。象真实与公允、权责发生制、可比性、谨慎等概念和原则,已经成为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因有观念,规范着会计实务,不仅支撑着会计作为一个信息系统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样也使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分割建立在合理基础之上。
第二,在由投资者、债权人、管理者、政府部门、企业职工和会计职业等所级成的多角关系中,会计准则已经成为处理和协调经济利益关系在内的稳定器。企业是各种经济利益关系的联络点。这里所讲的经济利益,既可能表现为直接经济利益,也可能表来为经经济信息形式存在的间接利益,因为谁拥有更多的信息,谁就有更多的决策能力和影响能力,并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其中,对我们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有意义的,是其直接经济利益方面。会计除了其固有信息功能外,另一个重要功能是资本存量与增量这间的分割功能。对于股权投资者来说,存量是其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保证,一般情况下,会倾向于多确认存量(当然,例外的情况也是有的。比如,对于短线投资者来说,只在意企业的短期价值,可能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而这本身就说明了多元利益的存在);对于债权人来说,他们一般也倾向于多确认认存量,因为,存量充分意味着债权的安全系数更大一些;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其直接利益是税收利益,多确认增量,意味着更大税基;对于企业职工来说,其报酬往往是与企业的当期利润相联系的,他们也会倾向于多确认增量(当然,基于长期雇用、追求长期利益的情形也是有的)。类似于这样的利益主体及其利益倾向,还可以举出一些。为了协调各种利益矛盾,会计职业最早以中间人的面貌出现,主持会计准则的制定。
后来的实践证明,会计职业也是有自己独立的利益的,即,以最小的风险,获取最大的收益。其中,收益表现为市场份额、审计取费,风险则表现为可能的审计失误以及由此引起各种利益主体的诉求。所以它在行使其职能时,就会考虑特定利益关系中的力量对比,并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进行政策选择和设计。这正是为什么美国、英国等国家的会计准则制定权限先后从会计职业转移到独立的会计准则制定团体手中的真实背景。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有理由将现行财务制度执行的制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的职能分解出来,使其成为会计准则的职能,建立比较完善的会计准则体系和会计准则形成机制,有效地负担起资本存量与增量的分割职能。将财务分配和税收分配以及其他分配形式建立在合理划定资本存量和增量的基础上。
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取能改造为会计准则的职能以后,相应的问题是,是否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笔者认为,将财务制度执行的资本存量和增量分割职能改造为会计准则职能,并不意味着取消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相反,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原则,改善和加强国家作为所有者对企业财务的管理。
所谓财务活动、财务管理,都是围绕资源的配置和分配进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和分配基本上是由所有者在国家法律约束和计划指导下实现的。资金投资到哪里,投资多少,从哪里筹资,怎样安排资金结构,利润应当怎样进行分配,多少分配给投资者,多少用于后备和发展,基本上是所有者决定的,或者由管理部门在投资者的指导下进行。国家对企业财务的管理至多是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证小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作出必要的制度规范。可能的领域有,利润分配顺序,社会保障基金的提取,后备基金的建立,等等。现行公司法律对这类问题已经作出规定。
而国有企业的情况就大大不同了。国家是国有企业所有者,或者通过法人行使所有者职能。国家必须对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管理。理由是:
第一,所有者对其资本的管理和控制,是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保证。而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国家,对于国有资本的投放和国有资产收益的分配以对经营者的考核,必须由国家来执行。
第二,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目的的重要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经济是一个重要而特殊的经济成份。国有企业固然要以盈利为目的,但其所担负的经济社会目标也是十分重要的,比如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的职能,平抑物价的职能、解决就业的职能等等。这都要通过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来实现。
第三,相对于非国有企业来说,国有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要弱得多,随的经营失败风险比非国有企业也要大得多。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中,都表现为一系列的授权过程。于对非国有企业来说,有的是由所有者本人直接经营,自己授权自己,其责任心和风险意识都是很强的。有的则是由私人投资的股份公司,也具有极强的风险意识。当然,由于掌握企业命运的大股东,对小股东潜在的损害,保留必要的后备。公司法律有关条款起的就是这样的作用。而在国有企业,授权层次大大增加,有时甚至不能直接确指是谁授权的。这就大大增加了授权风险。注重眼前利润而忽视长期利润,剥夺性经营而不注意资本维护和技术开发,冒险而不顾忌后果,等等。这就是产权经济学一再提醒的道德风险现象。可以说,国有企业的道德风险比非国有企业要大得多。这就有必要改善和加强国家对国有企业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比如规定和监控负债比率、流动性比率指标等等。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
在传统体制下,税法和会计制度都是以财务制度为依据的。会计制度根据财务制度规定的计价和收益确定标准规范账务处理方法和程序,而税法则根据财务制度确定税基。随着会计制度改革和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职能将由会计准则来承担。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是,如何处理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是将税基完全建立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还是另行制定一套扣税办法。或者将税法与会计准则统一起来。最近几年,不少同志倡导建立一门独立的税收会计学,并发表了一些研究成果。总的来说,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是,税收会计学是财务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它集中研究和处理企业与税收有关的会计业务,比如,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以及纳税申报。还有一种观点是,鉴于财务会计与税收的目标不同以及会计准则与现实分配,即所得税会计。更有人建议,不但要确认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推,在此基础上建立税收会计学。
关于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从会计的角度看,企业的纳税业务,与企业其他各类经营活动并没有什么两样,交纳各种税收,所导致的企业纳税久务形成的负债以及多交税收而应当退回税款所形成的资产,与企业对存货、固定资产、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经济业务的核算原则是一样的,都要遵循有关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标准。单独建立一门纳税会计学,就象要建立应收账款会计学、存货会计学、固定资产会计学一样说不过去。
关于第二种观点,涉及到要不要保持财务会计与税法在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上的一致。就成本和效益方面考虑,会计准则与税法如果能够协调好乃至统一起来,当然是一件好事。因为那样既有助于简化企业会计核算,又便于税收征管。然而,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立法宗旨、服务对象和约束因素诸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就当前实务来说,税法与会计准则在诸多项目的处理上已经出现了一些差异。绝对地讲会计准则与税法保持一致,已经行不通了。但是,赞成会计准则与税法分离,并不意味着不顾成本与效益原则,盲目地追求两者的差异,甚至人为地夸大两者的差异,而不应当尽量保持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一致,不要夸大纳税扣除政策的作用。实际上,某些税收政策的奖励或抑制作用是有限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经营环境和企业机制下,更是这样。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某些项目的确认标准上的差异的处理,笔者赞同我国现任会计制度有关所得税核算的规定,即,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
有同志建议,不但要跨期分配所得税,还要确认增值税时间性差异,并进行跨期分配,进而建立起税收会计学。笔者认为,借鉴所得税跨期分配原理进行流转税的跨期分期,不失为一种尝试,但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任何一种会计方法的采用,都要符合中国现实和特定环境,符合成本与效益原则,不能为会计而会计,为研究而研究;第二,流转税跨期分配与所得税跨期分配一样,都是会计原理和会计原则的具体运用,属于某一类会计业务,指望因此形成一门税收会计学,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四、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
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所要解决的实际上是会计规范本身的结构问题。广义上讲,会计准则是会计制度的一种形式,就象会计制度以外,还有会计规章、会计规则、会计规定、会计处理办法等多种法规体例一样。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搞会计改革,乃至于系统研究会计制度改革,开始用会计准则这个称谓,很大程序上受到西方会计实务的影响。因为美国、英国、加
拿大以及国际会计准则都称accountingstandards或accountingprinciples,分别译为会计准则(或会计标准)和会计原则,当时国内大量介绍和译述西方国家会计文献,使得会计准则这个词成为市场经济制度下会计规范的象征。记得当时还曾就会计准则、会计标准或会计原则的区别或联系以及我们该选用哪一个名称进行过多次讨论和论证,后来在1988年义召开的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本理论和会计准则研究组的的研究会主达成一致意见,今天统一用“会计准则”一词,不再在名词上争论了。
现在我们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关系。已经不再是名词本身的讨论。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现在都以其现实存在,直接影响着会计实务和会计理论。当然,由于已经的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际会计经验,会计准则几乎成为新的会计规范的代名词,因而影响更大一些。我们现在要讨论的会计准则,基本上是指已经或即将的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而会计制度所涵盖的内容要广泛得多,且复杂得多。其中有代表性的是“两则两制”中的13个行业会计制度和后来陆续的其他行业会计制度,象公路经营企业制度,还有股份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制度两个会计制度。从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看,表现形式、体例结构、详略程度、政策选择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所涉及的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相互之间的关系确定需要理顺,从而形成有分工又有协调、结构严密的中国会计规范体系。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财政部着手研究和草拟会计改革发展规划时,就提出了会计准则体系这一动议。1991年的《会计改革纲要(试行)》以及先后提出的《关于拟定我国会计准则的初步设想》等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在内的会计准则体系的设想。当时,按行为和所有制制定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国营商业企业会计制度等基本上是以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为框架的,这就是本文前面所说的,执行的是薄记职能。也有一些例外,1985年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1992年年初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除了传统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方面的内容处,也独立地规定了一些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政策。实施“两则两制”时,由于当时《企业会计准则》只有一个基本准则,尚不能满足具体指导企业会计实务的需要,所以根据基本准则按行业制定了13种会计制度。这些行业会计制度也相应地充实一些会计政策的内容,即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方面的内容。这就是为什么随着具体准则制定工作取得进展,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的重叠之处越来越多、我们越来越关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关系问题的根本原因。
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会计准则时,还主要是直观地借鉴西方国家会计准则这名称和形式,那么经过10年来制定会计准则的长期实践,我们切实感到,分要素、分经济事项制定会计准则这个形式,有显著的优越性。一是分会计要素、分经济业务制定会计准则,有可能将某个要素或业务所涉及的定义、特征、确认、计量和披露要求阐述得比较全面且清楚,逻辑严密;而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其核心是账户设置、记录内容和借贷规则,不可能象会计准则那样根据特定要素或业务的需要灵活组织其结构和内容。二是会计准则这种形式已经成为国际公认的规范形式,已经为国际社会所认同,象法国、德国等国家也开始采用会计准则这种形式。
曾经普遍认为,会计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应当用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现在看来,评价会计制度,应当从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辩证地看。就内容来说,通过会计制度规定资产计价和收益确定等会计政策,并不是绝对不可行。有人说会计制度规定过死,不利于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会计政策。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实际上,并不是会计制度规定过死,而是财务制度规定过死,不能把财务制度的问题算到会计的头上;就现行会计制度来说,除了仍然过多受到财务制度制约之外,很难说会计制度所规定的会计政策过死。再说,就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而言,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余地将越来越小。会计制度的问题出在它的形式上,即如前面提到的,由于会计制度是按会计科目组织其逻辑结构的,因此,无法对特定会计要素和会计业务的确认、计量作充分交代,也就限制了它的作用范围,这也是形式决定内容的一个例子。
会计活动包括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四个环节,因此,会计规范也就有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这四个可能的要素。无论是国际会计准则,还是其他国家的会计准则,都只包括确认、计量和报告三个环节,而基本上没有涉及记录这个环节,就我国的会计准则来说,必要时也有一些有关账的规定,比如,单设账户还是合并反映,直接转销还是备抵方法,就属于记录的规定,因为不影响计量的最终结果。有关记录环节,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账户的设置、账务处理程序、账户对应关系,账户与报表项目的协调和配合等等。现行会计制度的形式特别适合于记录制度。所以,要不要用会计准则代替会计制度,实际上就变成了还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有关记账方面的事,是不是交给企业自己来做?
笔者认为,会计制度有关记录环节的规定,主要是帮助企业设置会计科目和建立会计核算体系,并不象会计准则那样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所以,要不要对会计记录环节作出规定,取决于企业会计实务有没有这个需求。离开特定环境,绝对地说取消会计制度或保留会计制度,都是片面的。
近一个时期以来,有不少发展中国家建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包括会计记录在内的账务处理作出规定或提供指南,日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新设的发展中国家和体制转换国家会计指导委员会(即steeringcommittee;我国会计文献大都将其译为“筹划委员会”。笔者认为,译为“指导委员会”更为贴切),其研究课题之一是,就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要不要就会计程序提供指南提出决策建议。另外,法国的通过会计制度(即plangeneralcomptibles;国内大多将其译为“会计总计划”或“会计总方案”,这实际上是对法文的直译。法律注册会计师协会最近出版的英文文献,将其译为generalaccountingsystem.笔者以为,为正确表达这份制度所包含的内容,应当译为“通用会计制度”)作为法国会计特色的体现,在西非国家及世界一些地区有很大影响。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的命题也是,要不要提供象法国通用会计制度那样的会计指南。
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会计实务来说,企业会计制度体系还没有形成,企业会计人员尚不习惯于自己设计会计制度,所以提供一套与会计准则相配套的会计制度,推荐会计科目,解释会计科目的性质和使用方法、交代会计程序、提供主要经济事项分录范例,对于帮助企业更好地运用会计准则,提高会计效率,加强内部监督和政府监督,还是有必要的。鉴于目前会计制度种类比较多,不便于检索和执行,建议适当加以归并。随着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企业会计人员薄记水平的提高,加这之会计准则指南中提供了各类业务的相关会计科目和记账方向,会计制度的作用将逐步弱化。什么时候会计人员感觉到这套制度对于企业说没有什么参考价值了,这套会计制度也就自动取消了。我们实施没有必要再在准则与制度的
财税制度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我国应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完善财政收支体系,加大财政对科研开发及人力资本的投入,实行税收政策倾斜,对新经济给予税收支持,以适应和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
1完善财政收支体系,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实施税费改革,增加财政收入。在我国现行财政收入体制中,规范性政府收入与非规范性政府收入同时并存。据统计,我国非规范性政府收入与规范性政府收入的比例约为3∶2.按照这一比例推算,我国1999年非规范性政府收入约为17000亿元,这一巨大的数字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冲击税基,减少财政收入,削弱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收费收入缺乏约束,导致腐败行为的滋生和蔓延,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我国政府应及时清理整顿各部门、各级政府名目繁多的基金和预算外收费项目,统一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坚决取缔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和基金;将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和收费纳入税收管理,归入现行税种或重新设计税种。
增加政府对科研开发的投入。目前,我国R&D费用严重不足,迫切需要政府增加财政投入力度。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需从两方面着手:增加预算内投入。在财政预算上,打破基数法,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增加预算内投入;压缩一般性行政开支,把节约的资金用于科技开发,在不影响国家正常运转的条件下,使预算内科技投入增长速度超过GNP增长速度;合理利用预算外资金。把财政部门管理的小型技改贷款、文教卫行政周转金、工交商贸企业周转金、支农周转金等各项周转金,向科技开发倾斜,保证技术改造资金需要。
建立政府补贴基金。美、英、法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均建立了政府补贴基金,其用途主要有两个:对风险投资企业提供无偿补助,分担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风险;对风险投资企业亏损提供亏损补贴。在这里,政府补贴不是指物价补贴和企业亏损补贴,而是对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补贴,以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应从财政支出中单独划出一项政府补贴基金,专门用于风险投资补助,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国家采购政策。利用国内市场,扶持国内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是美、英、法等国惯用的做法。其原因在于政府公共采购规模是巨大的,其需求量足以刺激新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能有效地促进企业的技术开发。为了保护国内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政府采购的名单和办法。目前,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把国家采购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制度化、经常化的政策。同时,还需要规定对违反国家采购政策责任人的处罚条例。
2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制度创新
国外企业界认为,R&D经费占销售收入1%以下的企业难以生存,达到5%以上才有竞争力。鉴于我国企业投入R&D经费比例较小,并呈下降趋势,我国政府应积极制定有关财税政策,
鼓励企业论文关键词:财政收支体系;财税制度;税收体系;网络贸易税收
论文摘要:我国应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完善财政收支体系,加大财政对科研开发及人力资本的投入,实行税收政策倾斜,对新经济给予税收支持,以适应和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
1完善财政收支体系,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实施税费改革,增加财政收入。在我国现行财政收入体制中,规范性政府收入与非规范性政府收入同时并存。据统计,我国非规范性政府收入与规范性政府收入的比例约为3∶2.按照这一比例推算,我国1999年非规范性政府收入约为17000亿元,这一巨大的数字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冲击税基,减少财政收入,削弱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收费收入缺乏约束,导致腐败行为的滋生和蔓延,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我国政府应及时清理整顿各部门、各级政府名目繁多的基金和预算外收费项目,统一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坚决取缔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和基金;将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和收费纳入税收管理,归入现行税种或重新设计税种。
增加政府对科研开发的投入。目前,我国R&D费用严重不足,迫切需要政府增加财政投入力度。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需从两方面着手:增加预算内投入。在财政预算上,打破基数法,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增加预算内投入;压缩一般性行政开支,把节约的资金用于科技开发,在不影响国家正常运转的条件下,使预算内科技投入增长速度超过GNP增长速度;合理利用预算外资金。把财政部门管理的小型技改贷款、文教卫行政周转金、工交商贸企业周转金、支农周转金等各项周转金,向科技开发倾斜,保证技术改造资金需要。
建立政府补贴基金。美、英、法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均建立了政府补贴基金,其用途主要有两个:对风险投资企业提供无偿补助,分担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风险;对风险投资企业亏损提供亏损补贴。在这里,政府补贴不是指物价补贴和企业亏损补贴,而是对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补贴,以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应从财政支出中单独划出一项政府补贴基金,专门用于风险投资补助,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国家采购政策。利用国内市场,扶持国内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是美、英、法等国惯用的做法。其原因在于政府公共采购规模是巨大的,其需求量足以刺激新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能有效地促进企业的技术开发。为了保护国内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政府采购的名单和办法。目前,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把国家采购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制度化、经常化的政策。同时,还需要规定对违反国家采购政策责任人的处罚条例。
2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制度创新
国外企业界认为,R&D经费占销售收入1%以下的企业难以生存,达到5%以上才有竞争力。鉴于我国企业投入R&D经费比例较小,并呈下降趋势,我国政府应积极制定有关财税政策,鼓励企业放、遗弃污染物或制造其他社会公害的企业和个人列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在税率设计上,根据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浓度及污染物对环境的破坏度来确定差别税率。如果排放量不易确定,则按照企业的产量或者某种关键生产要素的消耗量来确定。在设计税率时要体现效率与公平,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对排污水平低于国家排放标准的企业可实施环保退税。在税收征管上,由中央和地方共享,提高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同时保证中央政府对全国环保治理的需要。(2)扩大现有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我国现行资源税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征税范围过窄,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低、浪费现象严重的现实极不相称。可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林业保护管理费、林地补偿费等并入资源税,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3)在税收优惠上向环保型的企业倾斜,特别是要对生产环境保护产品的环保工业及提供环境保护技术服务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5制定网络贸易税收政策
在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电子商务在全球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所有企业或迟或早终究会主动融入或被动卷入其中,我国政府应该根据形势的发展,站在战略的高度,引导企业将目光投向电子商务。我们不妨借鉴美国的做法--对网上交易实行零税率,通过一系列的网络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向电子商务方向发展,并适时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保护和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以免将来处于被动调整的尴尬境地。
参考文献
[1]刘华.《关于促进企业科技进步的财税政策研究》(载《科技进步与对策》1999年第3期).
[2]王冰.《重视人力资本投资,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载《经济问题》1999年第5期).
[3]文英.《发展知识经济的税收政策思考》(载《财金贸易》1999年第4期).
[4]梅阳.《知识经济的挑战及税收政策的选择》(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财税制度论文范文3
关键词:税收;调节分配;快速发展一、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现存的主要问题。
(一)居民收入比重偏低,而政府收入和企业收入比重偏高。
就我国现状而言,我国的居民收入比重偏低,而政府收入比重和企业收入比重偏高。居民收入比重偏低的原因是劳动者的报酬比重偏低。劳动者报酬和财产收入是我国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我们国家居民劳动报酬在整个GDP中所占的比值在不断变化,其中在1983年的时候达到最高点是56%,然后一直处于下降的形式,并在2005年的时候降到36%,通过对这22年的统计对比,期间累计下降了20个百分点,同事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期间,我们国家的资本报酬率上升了20个点。
(二)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导致社会矛盾比较突出。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急速扩大,基尼系数在2000年时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保守估计,近几年一直保持在0.45左右。而主要发达国家的基尼系数一般在0.3左右,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居民收入差距过大。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印度尼西亚、韩国的基尼系数也都为0.3左右,远低于我国。从整体上看,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在众多国家中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三)分配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制度性分配不公仍然存在。
一是不同企业、行业中存在着制度性的分配不公。一些垄断企业,工资分配上过于平均,造成企业内部员工之间的分配不公;且普通职工的工资收入远高于劳动市场价位,因而在全社会范围内造成比较严重的分配不公。二是保险福利等制度改革对收入差距扩大的影响较大。
二、解决我国现存收入分配问题的建议
(一)适时的逐步的调整税制结构。
当前我国的税收结构是以流转税为主的。以流转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不利于调节居民收入和财产差距。从理论上讲,流转税的纳税人是法人企业,其税基落在经济流转额上,如增值额、销售额等,与经济主体的所得没有关联,因此,流转税带来的税收收入相当稳定,而且征收简便,征收成本很低。正是这个意义上,流转税的筹集收入功能很强,超出了所得税等直接税类的税种。但由于税基不在所得和财产上,故而流转税对收入差距、财产差距难以直接产生调节作用。顺着这个逻辑,要实现税收来调节收入差距的目标,首先要逐步实现税收收入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
(二)用税收手段激励慈善捐赠事业,弥补二次分配的不足。
要完善并理顺税法中有关捐赠的各项税收政策,切实维护捐赠人权益。第一,针对个人所得税,可以继续实行对薪资所得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所得中的慈善捐助进行扣税或免税,同时可进一步扩大捐赠比例,由30%到50%或更高。在制定具体的措施过程中,捐赠人在捐赠发生的纳税期内多缴纳的税费可以在次月的纳税期应当以会计年份内所要缴纳的纳税额为基础进行抵消,在年终的时候统一进行清算;如果某一次的捐赠金额或折价金额大于当年应缴纳所得税要求的比例可以在今年的年份里进行递延抵免。第二,在捐赠实物方面的相关政策。在实际的捐赠过程中,劳务捐赠和实物捐赠也占据了整个个人慈善捐赠中很大一部分比例。通过对2009年的数据统计发现,该年的慈善捐赠过程中,实物捐赠金额为105亿元,货币捐赠额为227亿元。所以要尽快制定实物捐赠的税收扣除办法,并相应制定实物作价的实施细则等具体规定。
(三)深化个人所得税改革
1、对个人所得进行分类计量和综合计税。考虑到征管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目前可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它是对纳税人的所得进行细分并分别按不同的标准计税。比如把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列入综合征收项目,采用累进税率计征。同时对于某些收入,如稿费、特许权使用费、股息红利和财产转让所得分别制定不同比例的税率也是必要的!所以,这种措施可以通过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区别对待来调节收入差距。
2、适当调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制定合理的边际税率。由于我们国家的快速发展,随之带来的是我们生活成本的增加和物价的上涨,基于此因素的影响,可以考虑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对于当前的规定,该标准显得过低,造成缴纳税费的群体逐渐庞大,使得原本低收入阶层也要开始纳税,一方面增加了他们的负担,另一方面也造成我国贫富差距的扩大。因此管理层在进行税率时要兼顾各方面因素,既要确保财政收入的金额,又要切实考虑到纳税人的赋税能力,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3、适时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纳税的模式。根据国外的一些先进的案例,可以根据单身、已婚或家庭成员数来判定其负担能力,不同的群体所能负担的金额多少不一,充分照顾到大家,这样通过对各个群体进行相应的征税,达到兼顾公平的效果。不过在对待家庭征税时,可要考虑到对抚养支出、赡养支出、医疗费、房贷等等因素,从多个项目进行税前扣费,不降低家庭的生活质量。
(四)开征社会保障税
将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并确立全国统一的征收标准。比如,凡是在我国工作的就业人员(含非中国籍人员和居住地在国外的人员),都要在我国缴纳社会保障税。纳税形式可以采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形式:自主申报和代扣代缴相结合。社会保障税税率的确定应遵循税收负担与收入相一致的原则,收入越高的承担的社会保障税纳税负担相对越高。
参考文献:
[1]刘尚希、孙刚《税收与消费》2012年12月第一版。
[2]孟景伟《财政数据分析与研究》2008年8月第一版。
[3]王泽彩《财政均富论》2008年1月第一版。
[4]廖晓军《财税改革纵论-财税改革论文及调研报告文集》2009年9月第一版。
[5]赵文海、古建芹《和谐社会、和谐财税》2008年4月第一版。
[6]曲顺兰《国外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经验与启示》
[7]王陆进《论增强我国税收调节收入公平分配的功能》
[8]高立东《强化个人所得税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功能》
财税制度论文范文4
[论文关键词]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 纳税筹划
[论文摘 要]会计准则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的行为规范,是处理会计工作的指导方针。由于我国实施了与国际接轨的新会计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只有准确理解新旧会计准则下的差异,才能更好地做好会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新准则与原1+16项准则(以下简称“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等相比,更强调公允价值,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本文试通过比较新旧准则的差异,系统介绍新准则的重大变化及主要内容。
一、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必要性
(一)国际上的客观形势
1.会计准则发展的最重要规则应当是“适应环境”。而我国新会计准则出台的原因,就是“环境使然”,是顺应国内外环境和经济发展的产物。会计与经济国际化协调的客观要求。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经济已融入了世界经济的大潮。我国很多企业已经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境外融资与对外投资同时并存。企业能否从境外融资,关键因素是能否提供与国际市场趋同的财务报表。而现行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还存在着较大差距。
2.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必然要求。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发达国家设置种种壁垒阻挠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并且诉诸各种反倾销诉讼使中国遭受了大量经济损失。
2004年欧盟在评估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时,就设置了独立于双边协定和WTO规则之外的条款:必须建立一个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账目清楚的会计记录,该会计记录应当由独立的机构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审计。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是促动我国推动建设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新会计准则的最直接外部动力。
(二)国内的实际状况
1.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逐步形成了公有制与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的多种分配制度逐渐趋于合理和完善。这就要求会计准则要覆盖不同所有制、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并要求建立符合国际会计惯例的新会计准则。近年来中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事物,给会计实务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如企业兼并、管理层收购、融资租赁、物价变动影响和国际结算等,迫切需要许多包括新的会计技术与方法的新会计准则。
二、新会计准则的重大变化
(一)新会计准则的特点
1.新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2.新会计准则实现了会计理念、内容的创新
3.新会计准则体现了适合国情的中国特色
(二)新会计准则内容上的重大变化
我国政府推行会计国际趋同的态度既积极,又不乏现实。新准则考虑到了中国经济目前的特点,针对特殊类别交易(如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等)和特定类型行业(如石油和天然气采掘业等)的会计核算提供了具体的规定,并保留了一些不同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包括不允许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针对某些政府补助的特殊会计处理和不具有投资关系的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作为关联方交易披露等。
企业会计准则分为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主要是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和会计核算广泛遵循的原则,是具体会计准则制定的依据。具体会计准则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的要求,就具体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1)存货一律使用“先进先出”法
(2)资产减值准备不能转回
(3)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4)资产置换又能产生利润
(5)合并报表侧重实体理论
(6)投资性房产计价有可选择性
(7)证券投资按交易所市价计价
(8)研究与开发费用分别对待
(9)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有新规定
(10)所得税会计处理发生变化
三、新会计准则与税收筹划的融合
随着新会计准则新税制的出台,对财务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求财务人员不仅要会做帐做好帐,不仅要遵守好企业会计准则及新税制改制要求的条条框框,而且更重要的是要会把各种准则与制度融会贯通,站在一定的高度,实现税企筹划。所谓税企筹划,是指通过对纳税业务进行事先策划,制定一整套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它不是偷税,也不完全等同于避税或节税,它具有事先策划性、非违法性、权利性、规范性等方面的特征。其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涉税风险,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
作为新型的财务人员应当为企业做好税企筹划。这不仅是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从目前企业进行避税筹划活动的现状来看存在以下现象:⑴由于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纳税人试图“合理避税”而进行偷漏逃税,或者是只要能少交税款,怎样做都行。这种情况已严重地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影响了国家财税的及时、足额的入库;⑵没有理论支撑的盲目的减轻税负。这种情况并不利于企业从全局着眼进行系统策划,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更不利于企业财务人员对税务理论与实务水平的提升。以上两种情况都应是我们财务人员在进行税企筹划时所应避开的。中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差异较大,不同的优惠政策所带来的预期税收利益和筹划成本,以及对税后利润总额的影响是不一样的。由此,从企业的长远发展趋势来看,要求我们财务人员不仅要精通财务管理、会计准则,而且还要当好一位税企筹划大师。真正把税企筹划落到实处,尽力争取税收政策的倾斜和照顾,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获取税收利益,更好的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减少涉税风险,真正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财税制度论文范文5
【关键词】米尔顿·弗里德曼;负所得税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负所得税制在中国得到关注的现实与理论背景
近年来,负所得税得到国内学者关注是与我国的贫困、低保体制不健全的问题密切相联的。面对城市贫困现象,我国财税部门虽然规定了给予弱势群体个人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为了帮助城市困难群体,我国政府推行了三条社会保障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并一再强调加强三者的衔接工作,但是仍然存在着实际保障范围过窄,保费过低等问题。城镇低保线在实际执行中控制得非常严格,有些条件近乎苛刻,从而把许多应该救助而政府无力救助的对象排斥在城镇低保线以外(姚君,2003)。此外,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着法制不全、范围过窄、效率低下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这些问题,人们开始关注负所得税。
目前,我国虽然尚未开征负所得税,但已经有不少学者和学术团体将注意力转向了它。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在2003年已论证运用负所得税理论来改革社会保障制度的课题,并于2004年在黑河市进行试点,为进一步在全省推开积累经验。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在出席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创新与宏观经济风险研讨会”时提出,我们在风险管理上,现在还是处在一个落后的状态中,应实行负所得税制度,建立全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二十世纪后期所出现的负所得税——“所得税鼓励”(EITC)现在并不广为人知。但是所有这些都需要建立一个最基本的基础设施。比如法规体系和公正执法,信用体系,包括监管。(吴敬琏,2004)
2.在低保制度中合理引入负所得税机制
2.1 负所得税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负所得税制度是一项对低收入者提供自动支付的制度。负所得税(王淑玲,2005)是指政府规定一定的收入保障数额(最低收入指标),然后根据个人实际收入对不足保障数额者给予补助,收入越高,补助越少,即负所得税是以政府向个人支付所得税来代替社会福利补助的一种形式。由于是政府向个人支出所得税,对政府来说是个人所得税的负收入,故称为“负所得税”。负所得税实质上是政府转移支付的一种方式,不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税。这种制度给与低收入人群补助以保证其收入不低于一定水平。
1962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米尔顿*弗里德曼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首先提出负所得税制度,他提出此项制度的目的是使社会福利和税收制度相结合,使社会福利更有利于低收入人群。此后欧美经济学界的经济学家又不断将其充实和发展,使该制度对财政分配政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美国尼克松政府在1969年提出的“改善家庭援助计划”和之后的卡特总统任期内提出的“改善就业机会和收入计划”都是反映负所得税思想对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措施。
英国在1969年以前对低收入人群实施的是100%税率的保障收入方案,但是在1969年之后政府对有子女家庭的补助计划受该负所得税理论模式的影响,允许受益者在一个月中保有收入的前30英镑,对高于30英镑的收入部分,自己保留1\3,由此隐含的税率只有67%。
目前加拿大已普遍运用负所得税制度对低收入者在儿童抚养,配偶补助,失业保险金,教育费,医疗费等项目均实行了负所得税制度,并且负所得税额可抵减应缴纳的所得税额。
2.2 负所得税制度的理论模式
负所得税制度的本质是政府为了解决贫困问题,通过引入累进机制对低收入者和低收入家庭提供生活援助,从宏观调控看,它较好地解决了财政分配的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实现了社会产品分配机制的完善。负所得税制度的基本理论的计算公式是:
负所得税=政府规定最低收入指标-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率
个人可支配的收入=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
假定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指标为150元,负所得税率是50%。则个人实际收入与个人可支配的收入如下表计算:
从上表的计算可以看出:当个人实际收入为0时就不需要纳税,反而可以向政府申请150元的生活补助费。当个人开始有工资等收入时,他的补助随之减少,并不是按照100%的隐含税率减少,而只是减少50%。当个人实际收入达到300元时,他从政府领取的补助费减少到零。这时的收入也称为转折收入,转折收入=政府规定的最低收入指标/负所得税率=150/50%=300。当个人实际收入达到转折收入之后,他就不能再从政府领取补助费,而是要向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个人实际收入的层次越高,负所得税的补助就越少,但个人可支配收入的绝对数还是大于层次低的收入者。实行这种负所得税的补助政策,既可使低收入者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又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依赖政府补助金过活的懒汉思想,从有利于鼓励个人工作积极性。
在具体实施中,负所得税可采用与正所得税同样的办法来计算应税所得,即个人和家庭可以用他们的所得之和减去他们的免征额或费用扣除额,如果结果是负数,他们就有权从政府那里领取税收补助,这种补助金的数额是按照负所得税的适用税率计算出来的。负所得税的税率可以是比例税率,也可以是累进税率,但是没有必要把负所得税税率与正所得税税率衔接起来,为了征收管理的方便,大部分国家的负所得税的税率一般采用单一的比例税率。
2.3 用负所得税方案改进现行低保制度
我国目前实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一种与凯恩斯主义所主张的极为类似的差额补贴制度,即给予固定的最低生活补贴,如果该家庭有一定的收入,则是用规定的补贴减去全部收入,其操作方案是:
差额补贴额=最低生活保障线-实际收入额
如果以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是150元计算,当一个家庭按人口计算的月均收入低于150元时,便可享受“低保”,享受的额度以上式计算的数额为准,当一个家庭按人口计算的月均收入高于150元时,便不再享受“低保”。凯恩斯主义者所主张的差额补贴制度实质上是弗里德曼倡导的负所得税的一个特例而已。也就是说,当负所得税税率为100%时,两种制度并无二致。
根据负所得税制方案,高收入家庭根据他们的收入按照正所得税率纳税,低收入家庭按照负所得税税率得到补助。换句话说,富人将“支付”一种“正税”;穷人则将“支付”一种“负税”。实际上,负所得税的魅力之处正在于将传统意义上相互割裂的起“调高”作用的税收与起“兜底”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合二为一,实现了有机整合。
3.社会福利政策分析框架分析
3.1 社会分配的基础:从选择性到普遍性发展
现行的低保制度许多贫困者被“视同”有保障者排除在低保之外。此外,领取低保的条件也相对苛刻。现行的低保制度只是救助了“绝对贫困者”,而是忽视了收入差距因素,剥夺了许多“相对贫困者”获得低保的权利,不符合“救助对象普遍”的原则,实际覆盖范围有限。
负所得税实质是针对个人所得的一种税制安排,因此,其纳税对象应确定为我国全体公民,这样合理的扩大了享受低保人士的范围,并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统一起来,以“税”的形式来取代我国现在实行的针对弱势群体的低保、社会救济等。这样做的好处至少有二:一是实行全民纳“税”,天经地义,有利于维护税法的权威和公平;二是以“税”替“费”,公平、高效,成本较低。
3.2 社会福利的特质:从单向资金到多样化发展
我国低保资金使用只注重社会效益,但忽视经济效益和其他效益。由于低保制度施行的是有效100%边际税率,即就业劳动收入增加多少,救助金就相应减少多少,不少低保对象坐享低保,陷入低保“陷阱”。即有人就业并不能增加家庭的收入或只能增加很少的收入,因此大大挫伤劳动的积极性。
负所得税的实施实现了公平和效率的统一,有效地缩小了贫富差距。运用负所得税不仅可以向低收入人群提供货币资助,较少了贫困,并且越努力工作收入越多,而且激励了非工作者走向劳动力市场的积极性,弥补了现行低保制度的临界点附近的不公平的消极作用。实施负所得税增加了低收入人群的可支配收入,可以明显的提高低收入人群的购买力,在扩大需求基础上激活市场,拉动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建立统一、透明、明确的负所得税方案可以节约政府无效的财政支出,不像现行的低保制度一样政出多门,式多种多样,使政府的更多资金用于经济建设。从负所得税的最低标准或基本生活保障来看,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生存需求,也就是吃饱穿暖;发展需求,也就是教育、医疗、住房等项目。
3.3 输送系统:从冗繁的管理到精简的运行
我国低保工作中存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政策不一、资源分割、效率低下等弊端。社区、街道(乡镇)、民政、物价、劳动、统计、财政、工会、教育、卫生、建筑等部门都参与低保、扶贫或救助工作,责任不明确,行政裁量过大,主观随意性太强,导致漏保、骗保现象严重,资金挤占、挪用、截留、私分、贪污也时有发生。
虽然现行的保障制度存在很多问题,但是毕竟存在,所以要做到与现行的救助体制相衔接,把负所得税作为对现行救助政策的补充可能更稳妥一些,负所得税方案将税收政策与社会保障政策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利用税收机制调节个人收入,提高对低收入家庭的援助效率。我们要发挥负所得税与其他现行救助政策的整体效果而不是负所得税的单一政策优势,必须以税务部门、民政部门为中心重新整合现有社会救助体系,适当精简机构和富余人员,降低行政管理成本,着力提高办事效率。
3.4 资金筹集:丰富了多样化的筹资方式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可见,我国城市低保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支出。虽然政府是社会救助当然的主体,但是,如果单一依靠政府财政,一方面会增加财政赤字、加重政府负担,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财政支出毕竟有限,而社会救助又遵循一种制度服从财务的机制,因此必然会降低城市低保的发放水平和发放人数。
因此,社会的资金资源(社会、个人的捐赠;发行彩票)应该纳入城市低保的筹资渠道,以实现社会资本的有效利用。而负所得税耗费较少,由于负所得税方案是用一个统一的现金收人补助计划,取代其他一大堆福利计划。且执行此方案的政府机关只是税务部门,故那此累赘且代价高昂的福利官僚机构在理论上几乎完全可以撤销;与此同时,社会所负担的费用在税务表上以更明确与更客观的方式表示出来,从而可以避免贪污与贿赂,从而也丰富了低保资金的筹资方式。
4.小结
尽管经济学家对其有种种反对意见,负所得税在我国的具体实施中也面临一些难题,但是在处理公平与效率(尤其是效率方面)、调动低收入者的积极性方面负所得税仍不失为一种较好的解决之道。我国政府应尽快实施负所得税政策来充实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议先在发达省份或城市进行试点,不断积累经验,待时机成熟后,再面向全国推开,最终构筑起一张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惠及所有低收入者的安全网。
参考文献:
[1]王淑玲.负所得税制度对我国低收入者补助的思考[J].陕西省行政学院陕西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8月第9卷第3期.
[2]肖萌.西方工作福利制度与收入支持对中国低保制度的启示[D].南开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2005年.
[3]谢枫.运用负所得税原理改进我国的低保制度[J].研究与探索,2004年10月.
[4]聂佃忠.负所得税: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J].甘肃理论学刊,2004年9月.
[5]李庆梅,聂佃忠,周晔馨.用负所得税重构中国低保制度的难点研究[J].甘肃理论学刊,2009年5月.
[6]徐天光.最有转移支付方式研究[D].河南大学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5月.
[7]姚君,郭巧玲,田杰棠.浅议有利于援助弱势群体负所得税制度[J].税收与社会,2002年8月.
[8]夏晶,张明喜.建立负所得税制度的现实思考[J].财会研究,2005年第10期.
[9]陈瑶,易婷洁.“负所得税方案”解决我国扶贫效率问题浅探[J].当代经济,2006年第6期(下).
财税制度论文范文6
[关键词] 城镇;医疗保险;筹资制度;困境与出路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B
一、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制度的现状考察
(一)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
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组成: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针对有工作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针对当地城镇户口的非从业人员。二者互为补充,但在筹资模式上有较大差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即职工将一定比例工资纳入医保费用的个人账户,职工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纳入社会统筹账户,退休人员则不用再交个人缴纳部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则是政府和个人共筹,即城镇居民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再给予一定的补贴。
图1 我国卫生总费用的筹资构成
《2013中国卫生统计年鉴》、《2013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中卫生总费用的数据可了解我国医保筹资来源的组成情况。如图1所示,目前的医保筹资以自付费、社会支出、政府预算作为主要资金来源,政府和社会支出属于公共筹资。2009年新医改以来,我国政府和社会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重越来越大,居民个人现金卫生支出比重不断下降,反映出我国医保筹资正从过度依赖个人筹资向以公共筹资为主的方式进行转变。
(二)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的困境
1.公共筹资不足
国民生产总值(GDP)的增长是影响卫生总费用水平的重要因素。由图2可见,卫生总费用表现为整体上升趋势,但与我国社会发展的速度相比仍不相匹配,卫生总费用占GDP比值增速远不及GDP的增长速率。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中公共筹资比重虽在逐步增加,但仍显不足,这是实现全民医保道路上的“拦路虎”。
图2 我国GDP增长与卫生总费用占GDP比值的增长曲线图
2.地区投入不平衡
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制度上还存在地区投入不平衡的问题。经济发达地区不但卫生支出总体水平高,政府支出和社会支出的公共筹资水平也高;经济落后地区虽由政府强力扶持,但卫生支出仍然偏低。对此,有学者认为是因为地方政府对国家划拨的财政未投入到卫生领域,也有学者认为是政府权力寻租和腐败导致。笔者认为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关系不明晰是问题的根源所在。现实中,中央集中了财权,地方掌握着事权,地方政府是医疗卫生事业筹资事权的主要承担者,地方医保等公共卫生的投入还是要靠地方财政,从而产生了地区间公共卫生服务建设的悬殊和卫生保障公平性的不足。
3.逆向选择影响筹资可持续性
逆向选择,是指信息不对称造成市场资源配置扭曲的现象。逆向选择在我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领域普遍存在,很少患病的人会因自身健康风险较低而放弃缴纳医疗保险费,往往疾病高风险的人会自愿参保,这将导致医保资金的收不抵支。城镇居民医保的非强制性也会因自愿参保人员较少阻碍全民医保的实现。
4.政府职能失位
政府职能失位表现为职能的越位与缺位。越位就是“管了不该管”的,即政府超越自身行政职能而僭越立法机关职权或过度干预市场对医保资金保值增值的运营。缺位就是“该管的不管”(既包括“不去管”的失权,也包括“不会管”的乱权),如政府未能充分履行财政监管职能,过分强调企业和个人的缴费责任而在其应的承担的赔偿责任上仅仅是弥补差额等。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制度的财税法理论思考
(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性质分析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在消费上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及非竞争性的物品为公共产品,而只具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之一的物品是准公共产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中的政府支出部分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其对所有公民实行普惠性提供,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而纳入个人账户部分则属私人物品,其有消费上的竞争性――边际成本会因参保人员的增加而提高,又有收益上的排他性――每个人独立享用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医疗保险。因此,综合起来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是混合物品,具有准公共产品性。
(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中政府与市场的角色定位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中的政府职能与市场作用
在城镇基本医保筹资制度中,政府应发挥其适度干预的职能:第一,政府是医疗保险计划的承办者,这就需要国家根据医疗保险发展的需要确定基本的制度框架,制定时要体现医疗保险筹资制度的公平性和公益性,同时也需要政府保证施行。第二,政府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应为社会公众供给必要的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第三,政府要调控宏观经济,调节社会再分配,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的资源优化配置。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要求国家财政支持,但并不意味着完全靠政府投入来为这种混合物品“买单”,市场机制也要参与其中。如今医疗保险改革也意识到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的重要性。市场介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领域的优势在于能够通过竞争提高效率、减轻公共财政压力,从而提高整个体系运行的活力。
2.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中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
城镇医疗保险作为混合物品,在准公共物品的供给上,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都可能会出现。
由于医疗保险这种混合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存在外部性、信息不对称以及市场的经济周期等问题,医疗保险会出现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垄断等难题,造成市场失灵。而政府失灵表现为:政府在实践对市场干预往往采用单一的行政手段,或直接包揽本可通过市场进行的公共物品的生产,使得政府不但没有发挥其矫正市场失灵的作用,反而在自己不擅长的市场运营领域过度干预,使资源配置偏离帕累托最优状态,浪费公共卫生资源;政府的集体有限理性会形成本位利益,进而产生权力寻租、政府预算偏离社会需要、责任不完全等。
(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的税费之争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该继续公共统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还是完全以税代费,也即税费之争由来已久。笔者认为,相比缴费制度,缴税制更能体现医疗保险中的资金需求。
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制强制性不足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中存在逆向选择是因为医疗保险具有特殊性与复杂性的特点。特殊性在于它同其它医疗保险项目的定额现金给付不同,对医疗费用的参与者的赔偿与预付款多少无关。疾病发生的不确定性、疾病风险的差异性和医保关系中的多方利益冲突带来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复杂性,必然会面对缴费制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难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中的个人缴费所具有的强制性在公民自愿参保方面显得力所不及,这显然无法满足医疗保险的资金需要。
2.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缴税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1)实行缴税制有助于提高医保资金的征收力度
实行缴税制具有天然优势,因为税法本身具有权威性与规范性。因而缴税制可依靠税收的强制性和统一性提高医保资金的征收力度和统筹层次,克服资金筹集中的阻力与统筹层次低的问题。此外,在政府监管强度上,税明显强于费。法律明确规定各部门管理职责,可以遏制医疗保险资金的不合理流动,提高医保经费的安全性。
(2)实行缴税制可以保证缴款的及时足额征收
在强制的税收法律规定下开征医疗保险税能消除低健康风险者的逆向选择行为,从而更好地实现全民医保;各国通常都规定医疗保险缴税可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基于这种联系,缴税制在使医疗保险缴税基数真实可靠和及时征收的同时,也有利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足额征收,有效降低国家的征收成本。
(3)税收的公平性和再分配性更强
从社会公平和社会再分配中利益博弈的角度看,税收筹资模式在分担成本上强于商业化的健康保险和医疗储蓄个人账户,更强于公平性和再分配性最低的个人现金支付。强调公平和再分配之余也要注重效率,而开征医疗保险税可以同时满足以上三点需求,保证不同医保体系间的顺畅衔接。
三、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制度的财税法路径探索
(一)政府与市场通力合作
政府应依据医疗服务外部正效应的大小来提供适当的补助,对企业与个人起到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将有利于筹资长效机制的形成。而非盈利性组织可以代替私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这样可以消除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消费中无人付费的难题,也避免了营利性组织参与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提供可能带来的公益性和公平性降低问题。
但市场介入有限应该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督。一方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方式要由政府来确立,筹资运行要由政府来实施并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视市场的作用,政府反过来还要接受市场干预,市场要对国家偏好和国家干预进行必要的理性控制。这就要求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让政府和市场做其该做的事。
(二)促进政府筹资责任上移
美国和欧洲的英国、法国、德国等发达国家的卫生支出责任都主要集中在联邦和州政府。[4]而在我国,政府预算卫生支出“以县为主”,事权与财权的极不匹配又加深了筹资的不公平性。针对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改革问题,理论上可以调整事权,将部分地方政府事权向上一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转移;也可以调整财权,将中央政府的财政多多下放地方。但从财政部的审计报告来看,中央财权下放地方的空间很小。
因此,根据我国国情,笔者认为目前可优先选择向中央上划部分事权为改革突破口。针对医疗保险,上移的事权主要是筹资责任,即充分体现中央和省级财政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方面的筹资责任,尽快从县级统筹向市级和省级统筹过渡,以事权划分带动财力重新配置,提高卫生筹资统筹水平。
(三)实行税费分征制度
因逆向选择导致的保费征缴不足可采用强制性较强的征税方式进行修正。但在现阶段,我国的财政能力还难以实现完全用税收代替保费的任务,因此笔者认为可以采用税费分征进行过渡。采取税费分征的方式,既可以保持缴费筹资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又可利用税收的强制性拓宽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
税费分征即坚持统帐结合基本模式不变,医疗储蓄账户归个人所有,这部分资金采取缴费的筹资方式,仍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征收;而对于单位和雇主应该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已经超过了参保人个人的承担能力,为了达到互济的目标,采取征收医疗保险税的筹资方式,由国家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因不同职工工资水平不同,统一征收的话所征税的税基要设置的低一些,且需依据不同收入合理制定税率。而程序上则要求纳税在先,缴费在后,缴费必须提供税务发票,个人缴费基数不得高于纳税基数。
(四)配套制度供给
除以上举措外,笔者认为还要从其他方面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制度进行完善。如:
第一,开辟多种筹资渠道,进行资源整合。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领域,促进医疗服务市场的多元化;引入商业医疗保险模式,实现可持续的补偿水平。考虑将现行分散的基本医疗制度改造为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位一体”的医疗保险融合与转移接续体系,改进制度运行效率,推进资源整合和制度融合。
第二,与时俱进建立并完善立法与制度供给。如形成严肃而透明的预算法案及相关的医疗卫生财政规则、财政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财政补贴的法律规制,公众参与医保筹资决策制定以增强民主化,公共政策和基金管理及时公开,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等。
第三,完善监督机制。既包括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管与内部行政的监督,也包括社会监督与法律监督,以增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的保障功能和可持续发展,实现全社会医疗卫生事业和谐发展的终极目标。
[参 考 文 献]
[1]赵云,马迎教.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体制障碍与策略选择[J].卫生经济研究,2013,10(318):23-25
[2]王藩.中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逆向选择研究[D].第二军医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