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抽检工作计划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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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抽检工作计划

产品抽检工作计划范文1

、2009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1、今年1-6月份我中心按照建立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要求,认真学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确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2、我中心积极争取国家级项目以及省市级项目资金,今年年初市级财政拨入我中心125万元专项款已经到位,确保全部用于检验室改造工程和大型进口仪器设备的购置。

3、今年是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年,全国上下对此非常重视,我中心作为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担负着重要的职责,中心领导亲自抓,加强农产品市场的抽检力度,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按月出简报,上报给相关单位和领导。

4、 目前我中心正在抓紧实施仪器采购及检测检验室的改造工作,各项工作正在稳定而有序的开展。截至6月8日,我中心检验室主体改造工程及水电改造项目已经完工,设备到位可立即投入使用。

5、大型进口仪器设备(气相色谱仪、液相色谱仪)招标采购工作已经完成,计划6月中旬仪器到位。常规仪器采购工作进入最后环节(预计6月20日到位), 检验台及通风设备项目采购工作按原计划进行。

6、开展深入学习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全面提高我中心职工思想政治素质。

7、安排两名专业检测技术人员去外地学习培训:一名在江苏省农科院学习,另外一名在合肥国家农产品标准检测中心学习。

二、2009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1、计划组织中心部分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学习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方面做的比较好的省市的先进经验和方法。

2、 继续对滁城各大农贸市场和蔬菜生产基地的蔬菜的农药残留例行监测(常规工作)。对抽检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并按月出简报,上报给相关单位和领导。

3、计划下半年通过双认证,目前正在做通过双认证的前期相关准备工作,确保一次性通过。

产品抽检工作计划范文2

一、目标

建立和健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制度,切实履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能。定期组织对各类商品进行质量抽检,对抽检的不合格商品进行动态分析,适时消费警示,指导消费。对经销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确保“抽查一种商品,查处一批案件,教育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二、任务

除认真完成市局布置的商品抽检任务外,本局原则安排每一季度组织1-2次集中抽检,每年不得少于8次,每次抽检商品不得少于10个批次,并将商品抽检结果在取得检验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测信息录入省局商品质量监测软件,同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局;各工商所应积极配合县局组织的抽检工作,自行组织的抽检活动应将结果及时报县局备案。除市局统一对外有关消费警示外,本局也将加强12315预警信息工作,通过预警平台,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社会有关商品的质量信息。

三、重点

根据市局的抽检计划,结合本局实际拟按季进行各类抽检:

第一季度以人民群众食品安全为主题,主要抽检粮油、烟酒、酱油、酱菜、奶制品、豆制品、调味品、保健食品、营养食品等商品。同时开展对农资商品的专项监测。

第二季度以保护儿童安全健康为主题,组织开展对儿童食品、儿童用品等商品的抽检,重点监测蜜饯、膨化食品、儿童玩具、文具等商品。同时,组织开展对酒类、夹板、地板、钢材等建材类商品,开关、插座、消毒柜等机电类商品监测。

第三季度以人民群众安全度夏为主题,主要抽检月饼、饮用水、饮料、冷饮、罐头、榨菜、电风扇、洗发液、洗衣粉、蚊香、牙膏等商品。

第四季度以保障节日商品供应,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为主题,主要抽检营养品、滋补品、保健品等食品监测。同时组织开展酒类、电瓶车、服装、高压锅、热水器、黄金、珠宝、玉石饰品等商品监测。

各工商所应根据块状经济特点和消费者的投诉热点组织组织开展相应的一些抽检工作。例*的农副产品、小家电、装潢建材、群众关心的眼镜、手机、药品、煤气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局所要高度重视商品抽检工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今年的抽检方式仍以消保科为主,各所配合。

(二)搞好计划。根据市局下达的任务和提出的重点,从本县实际出发,各所多献计献策,制定好具体商品抽检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积极做好商品抽检工作。

(三)加强沟通。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多联系,加强沟通,取得政府的支持;通过消费投诉等渠道了解商品质量情况;与相关检测部门多联系,了解检测信息;与兄弟局所多联系,学习他们好的工作方法。

(四)规范操作。在抽检过程中,要出示检查证,一要统一填写《商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单》;二要向被检单位付费购买抽检样品;商品监测时可邀请检测单位一起参与商品抽检。

产品抽检工作计划范文3

一、工作目标

根据省、市2021年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切实掌握全区食用林产品种养殖基地和林产品加工质量安全隐患,采用日常督查、单位自查和集中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计划配合省市开展集中抽查,检一批重点品种,整治一批重点隐患。通过安全监测和监管,着力解决食用林产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掀起食用林产品安全整顿治理,实现对辖区内食用林产品生产经营情况底数清、情况明、动态知、信息畅,继续深化重点风险隐患的排查治理,严密防控,重点施治,确保食用林产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经营行为规范有序,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人民群众食用林产品消费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重点

(一)落实主体责任。对区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进行食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监督食用林产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制度,落实食品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推动食用林产品经营者诚信自律,建立健全食用林产品进、销货台账。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努力将行政监管行为转化为经营主体的自觉行动。

(二)强化质量监管。强化食品林产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突出重点,增加抽检频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展食用林产品抽样检验工作,切实做到程序合法、行为规范。开展专项监测和监督抽检,配合完成国家、省级、市级对本区的抽检任务,组织开展区级抽检,同时积极引导鼓励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种植大户开展自检工作。加强食用林产品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运用,进行综合研究和比较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组织,促进源头治理和行业自律。

(三)严查违法案件。对食用林产品违法行为必须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决不能姑息迁就。要通过查办案件锻炼执法队伍,提高执法能力,树立执法权威,打造依法履职尽责的部门形象;通过查办案件,震慑食用林产品违法违规行为。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查处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切实净化生产环境,进一步提高食用林产品安全保障水平。

(四)推进社会共治。在新形势下,应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力量,努力营造群策群力、社会共治的局面。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手段进行食品安全信息互动沟通,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

三、工作方法及步骤

(一)明确工作责任,强化监管力度。将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将日常巡查任务落实到基层林业站。将乡镇管辖区域作为一个网格责任区,明确责任人,实行网格化监管,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二)建立主体档案,强化规范运作。加大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力度,研究确定科学合理的分级分类标准,创新信用分类监管的方式方法,注重监管的实效和综合信息的分析研判,不断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实效性。同时注重与相关部门建立的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融合和共享。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食品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是林业部门的重要职责,该项目已纳入2021年省、市林长制目标考核任务,为进一步落实食用林产品安全监管责任,林业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把责任制和组织领导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教育。加大宣传教育及培训力度,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切实提高生产环节食用林产品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不断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加强信息管理,既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又要防止不必要的炒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解决突出问题。针对本辖区生产环节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多发和易反复的问题,明确工作重点,找准突破口,集中整治风险隐患较多的的重点品种,务求逐个解决难点问题,取得整治实效。

产品抽检工作计划范文4

一、监测品种

全市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测要以消费者投诉举报多、市场检查和案件查办中问题比较集中的食品为重点监测品种,主要品种有儿童食品、节令食品、烧腊及卤肉制品、一次性餐具、豆制品及调味品、瓶装纯净水、散装白酒、糕点等。

二、监测对象

以食品批发、超市和仓储以及安全隐患较多的食品经营者为重点监测对象,兼顾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点时段节令食品经营户。

三、监测任务

(一)全局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原则上由消保分局统一安排部署,各基层工商所或相关直属分局亦可根据监管实际需要拟定临时抽样监测计划报分管领导同意后,自行组织抽样送检。

(二)市局消保分局计划抽检食品100个批次(具体品种见附件)。主要负责组织对地方产品、节令食品、乳制品、市场检查发现和消费者申诉比较集中的食品进行质量监测,并督促各单位做好不合格食品市场清查工作。

(三)市局消保分局认真做好上级部门集中监测的取样和不合格食品市场清查等后处理工作。

(四)工商所主要负责散装食品的快速检测,各基层工商所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必须坚持一周一次,一次不少于三个组样,每月至少抽查4四个品种,散装食品以本地产品、节令食品、本地小作坊食品为重点检测品种,以农药残留、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亚硝酸盐、双氧水、硼砂、甲醇、肉类水份等为主要检测项目,各分局应建立快速检测工作档案,将《食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单》、《快速检测结果通知书》等有关资料及时归档。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食品监测工作,根据市局的方案要求,结合本单位食品市场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监测工作年度计划,认真做好食品监测工作。4月5日前,各单位向市局消保分局上报本单位食品监测工作计划。

产品抽检工作计划范文5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 验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除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外,还应当及时通报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不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但在同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报。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三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三十八条 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食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处 理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四)擅自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复检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食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效。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报告或通报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抽样检验以及保质期短的食品、节令性食品的抽样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的活动。

产品抽检工作计划范文6

【乡镇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计划一】 为加强我乡食品安全工作,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工作水平,切实保障全乡人民饮食安全,根据县食安委的部署,结合我乡实际,提出20xx年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xx年,全乡食品安全工作要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食品安全监管全局,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目标要求,强化落实监管责任,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提升食品安全控制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切实解决全乡食品安全工程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负责、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方针,本着求真务实和抓专、抓细、抓实的原则,继续推进食品专项整治和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以突出源头治理,通过更新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完善监管体系、加强部门协作、整合监督资源等方法,建立健全监管模式,形成监管合力。着重在种植养殖、原料购进、生产加工、流通、消费五个环节的管理,强化食品质量安全意识,促进我乡食品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三、工作目标

1、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监测率达35%,畜产品违禁药物、畜药残留抽样合格率上升1%,水产品违禁药物残留抽样合格率提高2%。

2、学校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率达95%,餐饮业及其他集体食堂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率达65%。

3、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率95%,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持证率达95%。

4、有效控制食品加工企业乱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5、有效规范乡域商店食品散装食品经营行为。

四、工作重点

1、重点环节:原料购进、种植养殖、加工、流通、消费五个环节。

2、重点区域:农村分散在各村组的各类食品批零点、小作坊、小餐馆。

3、重点品种:粮、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类、饮料、儿童食品、保健食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乡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成立由乡长李夕全任主任,分管领导方明传为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食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定期召开专题会议集中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推行网格化管理,把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及时相互沟通信息,形成整治工作合力;加大投入力度,搞好整治工作中的经费和物资保障,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二)突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针对我乡食品安全中存在的难点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整顿,严打恶意违法犯罪行为。开展规范小作坊、小摊贩的监管和食品安全整治,创建食品安全乡,有效推进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建全。

(三)深挖严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要保持高度的敏锐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保持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四)加强宣传,形成食品安全工作舆论氛围。各村、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宣传挂图等方式进行宣传,以正面宣传为主,大力宣传党委、政府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取得的工作成效等;对热点问题要合理引导,把握舆论导向,回应社会关切,提升群众的消费信心。

六、主要工作措施

(一)抓好综合组织协调工作

乡食安办主要负责全乡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实施中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管,向乡政府汇报阶段性食品安全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采取应对措施,适时协调组织开展全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活动。

(二)加强农产品源头监管

乡农技中心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全面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推进安全优质初级农产品标准化绿色产业种植生产基地建设;二是严厉打击经营、销售高毒高残留农药行为,控制高毒、高残留有机磷农药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三是负责农产品及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监测。

(三)畜产品源头监管

乡畜牧站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推进安全优质养殖产业基地建设;二是要整治违法使用兽药及违禁药物行为,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经营的管理,密切监控瘦肉精等违禁药物,防止其流入我乡市场,严防违禁药品从人用药品领域流向养殖环节;三是治理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行为;四是负责和加强对定点生猪屠宰场内生猪检疫的监管,杜绝病害肉上市。

(四)加强对食品生产源头的监管

乡经济发展办负责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严格食品生产企业准入制度,严厉打击违法生产行为;二是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法人、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意识,督促其完善各生产环节管理具体措施;三是对食品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进行严格监控,特别要加强对粮(面粉制品)、肉制品、奶制品、蔬菜制品、豆制品、水产品、酒、饮料、儿童食品、保健品等生产加工过程中滥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的监控;四是加强食品生产原料的监管,防止食品生产中使用非食品、劣质、有毒原料生产食品;五是加大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和抽检力度,确保流入市场食品的安全;六是重点监控粮(面粉制品)、食用油、酱油、醋、豆制品、蔬菜制品、肉制品、水产品、酒类、饮料、儿童食品、保健品生产加工点,禁止生产企业使用矿物油、吊白块、工业用双氧水、毛发水、敌敌畏、甲醇等有毒非食用物质和回收过期变质食品、地沟油、陈化粮进行食品生产;七是加大对各类小型食品加工厂的整治力度,对设施简陋、无法保证食品安全的小作坊要坚决取缔;八是对居民饮用水(自来水、矿泉水、纯净水)、鲜牛奶(豆奶)等生产质量、安全状况适时进行监控检测。

(五)抓好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

乡爱卫办负责做好以下工作:一是严格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审查,严把市场准入关,切实打击各种违法经营行为;二是建立经营假劣食品惩戒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三是要督促和指导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进货验收、索证索票、质量追溯、封存报告和销售台帐制度;四是在经营企业中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从强化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为切入点,本着积极、稳妥、务实的精神,推进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建立;五是加大对市场食品的监督抽验,重点要放在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乡村,发现假冒伪劣食品要追根溯源,查清其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督促经营企业主动找回已销售的有安全隐患的食品;六是对故意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谋取暴利的行为要坚决从重打击;七是对经营不符合标准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控制、追根溯源,依法严厉打击,对大案要案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保护合法经营,打击违法行为;八是加强对色素食品尤其是儿童食品的监督检查力度;九是依托12315系统在主要集贸市场设立投诉服务点,接受消费者监督;十是规范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食品商场(超市)散装食品经营行为,推进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先进经验;十一是严厉打击食品经营活动中的商业欺诈行为,净化食品市场环境。

(六)抓好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

乡食安办负责并做好以下相关工作:一要严格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业卫生许可准入制度,现场检查达不到条件的一律不得卫生许可准入;二是未经健康体检,不得发放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同时要保证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业从业人员健康证持证率达95%;三是努力提高学校食堂、集体食堂和餐饮业食品卫生分级量化管理范围,对设施简陋无法保证食品安全的餐饮小店要坚决取缔;四是监督、指导餐饮业(食堂)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藏、加工、餐饮器具消毒等各环节管理制度并落到实处;五是加强日常监管力度,努力提高监管覆盖面,对餐饮业(食堂)使用的粮油、调味品、酒类、饮料要加大监督和抽检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控制;六是组织餐饮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及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建立诚信机制,树立诚信消费,从源头上遏制食品安全隐患,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七是按《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加强对散装食品的监管;八是对进入市场的饮用水(自来水、矿泉水、纯净水)、鲜牛奶(豆奶)饮料等卫生质量、安全状况适时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控制和处理。

(八)各村工作

一是做到食品安全工作年初有计划、有安排、有方案,各项工作的开展有真实的文字记录和图片资料;二是把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融入到新农村建设中,因地制宜地开展对农村群体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三是进行农村市场专项整治,设立农村食品安全检查小分队,对举报多的地点、市场要反复突击检查;四是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食品安全的执法监督工作;五是构建农村食品消费维权体系,依托12315系统建立食品安全申诉举报中心、举报站、村乡举报联络点维权体系;六是在五一、十一及元旦、春节前各开展一次联合检查,发现大案要案及时报告县食安办有关部门并配合处理;七是每月25日前按时将食品安全工作各种资料上报乡食安办公室;八是按时完成乡食安办临时按排的各项工作。

【乡镇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计划二】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不断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我镇制定出2017年食品安全工作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遵循集中部署、突出重点、属地管理、联合督导的原则,把抓好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切入点。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督促食品、药品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加大惩戒的力度,切实解决影响食品、药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使全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消费信心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计划

(一)规范取缔无证无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行为,坚持查疏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镇食药安办将会同镇食药监所、工商所、派出所、畜牧站对全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户)进行全面清理整治,规范证照不齐和超范围经营的经营户,取缔一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户并建立长效防范机制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农村自办宴席信息收集、报告、备案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县保健食品市场,加强保健食品监管力度,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专项整治利用会议讲座等形式,非法聚集群众,通过夸大功效、虚假宣传、价格虚高等手段推销保健食品,坑害群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