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孝观念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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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孝观念论文

忠孝观念论文范文1

同时,在[场景一:苏格拉底的庭院]中,苏格拉底为了测试希珀克拉底的决心,提出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均采用统一形式,即“你为了什么要去找这个人,你将会因此成为一个什么人?”,这一系列问题的提出使希珀克拉底得出了“成为智术师”的结论,以此苏格拉底提醒了希珀克拉底从师智术师需要慎重考虑的必要性。我们必须承认这种形式的提醒委婉却十分有力,但是如果认真分析这个问题,我们会发现:这两个子问题的内在联系不太自然,按照思维惯例和语言习惯,“你为了什么去找这个人”的发问,似乎应该后续“你将会因此得到什么(好处)?”,而且苏格拉底在议事会上更是明确地对普罗塔格拉说:“这位希珀克拉底眼下热切的想要结识你。他希望慢慢明白,通过与你的交往,他最终――他是这么说的――会得到什么”。而这里第一个子问题之后后续的却是“你将会因此成为一个什么人?”,当然我们必须考虑到苏格拉底这个发问的直接意图是为了提醒希珀克拉底,但是从另一个方面这个问题却在提醒我们:为何苏格拉底要将智术师与医生和雕刻家相提并论呢?难道他是在暗示我们跟智术师学习的也将是一种技艺吗?

如果这种假设成立的话,在苏格拉底看来,智术师普罗塔格拉所教授的政治术就是一种技艺,那么为何苏格拉底又要“刻意”将“技艺”替换为“专业”呢?“技艺”与“专业”到底差别在哪里呢?而柏拉图的“政治术”又指什么呢?

“技艺”(τ・χνη)一词从词源学上来看,来自于印欧语系中的词根“tek”,本意是指建造房屋时的木工活,后引申为一种颇具理性内涵的能力。在《明哲言行录》《苏格拉底篇》中有这样一段话“他(苏格拉底)在老年时学会了拉七弦琴,还宣称他并不认为学会一种新的技艺有什么荒唐”。可见,在古希腊一般意义上的“技艺”指向某一方面的技巧和能力。比如拉七弦琴、做鞋或者雕刻等。那么作为技艺的政治术又具体指什么呢?柏拉图关于政治家和政治技艺的论述最集中的体现在《政治家篇》中,在这篇对话中所论的政治的技艺大致包括知识、中道精神、立法、演讲、军事以及各种政治技艺的综合掌控能力诸项。而其定义正如埃利亚客人所说“那种支配着所有的技艺,掌管着所有的法律和决定着影响国家命运的所有事物并完美地将编织为一的技艺,如果我们将根据它们的共同性特征所具有的独特称谓来描述这一技艺的话,我们一定会十分准确地称它为政治的技艺”。这里的用词是“支配着”,并且其具体内容涵盖了治理国家的几乎所有方面,如果说这个“政治的技艺”是由一类人所拥有的话,那么这类人毫无疑问是王者。

与此相对应,“专业”这一概念则与分工直接相关。社会的分工是专业产生的最直接因素,直到今天专业的日益增多也正是直接源于分工的细化。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出正义的本质是每个人根据本性、自然,各得其所,各安其位。“之所以要建立一个城邦,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 “木匠做木匠的事,鞋匠做鞋匠的事,其他的人也都这样,各起各的天然作用,不起别种人的作用,这种正确的分工乃是正义的影子。”同时柏拉图认为人的本性可以分为金、银、铜铁三类。拥有政治技艺的统治者属于稀有的金质类。一般人对于政治只有“意见”,只有政治家才具备必要的管理国家的“知识”;其次,他们因为拥有“财富”从而具有从事政治活动的闲暇。也即:搞政治是他们的专业,或者说这个专业只有他们才能胜任。而无产者之所以不能参与政治,除了他们没有政治“知识”外 ,还因为他们没有闲暇,因此在他们越出自身工作,投身公务时,首先想到的就是从中攫取自己的好处,即把政治作为谋生的职业。这必然导致腐败。而在古希腊“行政官员都是义务职,不支薪金”;关于这一点,在今天这个问题演化成为“是否应该高薪养廉”的命题依然备受关注。

走到这里,我们再来看苏格拉底将“技艺”置换成为“专业”的问题。正如苏格拉底老年时学会七弦琴这一技艺一样,人可以同时有很多种技艺,但是我们却并不会因为苏格拉底会拉七弦琴而说拉七弦琴是苏格拉底的专业。相反,如果我们说某个领域是某人的专业,那么无疑他一定掌握这个领域的技艺。也即是说:懂得技艺的不一定专业,而专业的则一定懂得技艺。如果普罗塔格拉所教授的“政治术”跟拉七弦琴一样只是一种普遍意义上的“技艺”的话,那么他与他所轻视的老牌智术师(我们不能忽视这个细节:普罗塔格拉在将自己的授课内容与其他智术师相比较时,“他瞥了希琵阿斯一眼”)将并无区别,而且通过这种技艺的传授,并不一定能够“把人教成政治上的伟丈夫”。而如果他所教授的“政治术”正是柏拉图的“王者术”的话,那么这种源自“金类”灵魂的技艺又如何可教呢?况且雅典的政治形式是民主政治,文本中描述时期的雅典政治形式更是民主政治的极端---直接民主政治,在这样的政治环境下教授“王者术”无疑是将自己置于极其危险的境地,即使是公开承认自己是智术师的普罗塔格拉,也无法公开说明自己教授“王者术”吧。通过这两个概念的替换,苏格拉底一方面为下文美德不可教展开铺垫,另一方面则在提醒普罗塔格拉,某些不可言说或不可明说的必须,而正是这些提醒促使普罗塔格拉开始审慎的“隐藏”。

参考文献

[1] 第欧根尼・拉尔修.明哲言行录(上)[M],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

忠孝观念论文范文2

论文摘要:孝道被先秦儒家视为“诸德之首”,是先秦儒 家人文伦理的基石。本文首先阐述了先秦儒家孝道思想的产生和发展,接着又对孝道思想进行了辩证的分析,指出孝是一个优弊共存的“杂糅体”,即有其适应时展的合理性因素,又有其阻碍社会发展的局限性,最后指出弘扬先秦儒家孝道思想对于当今社会仍有重要意义。

先秦儒家开创了我国的传统文化,以孔子为代表的先秦儒家所构建的孝道观,则是这一传统文化的核心概念,是儒家人文理论的基石。注重孝道,是中华民族由来已久的道德传统,是中国人个人道德的根源。它不但对中国古代社会和民众产生了广泛的思想影响,而且对当今中国仍然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作用。

一、 先秦儒家孝道思想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社会,从原始社会到封建社会,人际的政治伦理关系都是以氏族、家庭的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因此,中国文化的特点之一便是具有浓厚的血缘宗法成分。一般说来,同一血缘关系的人,为了本氏族的安定和繁荣,需要相互关心 、帮助。父母有责任抚养、教育子女,子女应该尊敬、赡养父母。这样,就有了同一血缘关系的孝。

“孝”不是人类社会一开始就有的,而是到了私有财产的出现,一夫一妻制使得父子关系确实可靠,且导致承认并确定子女对其先父财产的独占权利的情况下才开始产生的。“孝”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要求子女奉养、尊敬和服从。到西周时期,随着父权家长制的确立,“孝”和以“孝”为主的宗法道德规范最终确立并完善起来。由于周代建立了完备的宗法分封制,建立了以“立子立嫡”的君位传统世袭制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孝”的观念及其作用进一步升华,并与政治相结合成为调整和维护政治关系的行为准则。“有孝有德”就成为了西周的“道德纲领”。周代的“孝”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奉养、恭敬父母;第二,祭祀先祖。春秋战国时代诸子之学勃兴,学者们对“孝”有了更深的见解。孔子继承了西周的“孝”观念,并把它系统化,确定为普遍的伦理模式。

在《论语 ·学而》中,“孝”被作为“仁”之本。“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弟子人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孔子认为“孝”不仅体现在父母生前,最难的是保持到最终。“父母既没,敬行其身,无遗父母恶名,可谓能终矣”。孟子对孝作了进一步的详细说明和发挥,认为“世俗所谓不孝者五:懒其四肢,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亦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以为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狠,以危父母 ,五不孝也”(《孟子 ·离娄下》)。战国后期的墨家认为:以爱亲利亲为己任,就是孝,孝不必图回报。此外,《韩非子》《吕氏春秋》都有专篇论“孝”,战国时还产生了《孝经》,这些文献表明孝道的框架在先秦已经完成。《孝经》把孝与治理国家的政治手段相结合,适应了统治者的需要,受到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孝的道德观念也就成为中国传统社会最有影响、最富特色的规范之一。

二、对先秦儒家“孝道”的辩证分析

先秦儒家孝道思想有其丰富的内涵,几千年来,它已经成为指导我国人民家庭生活的行为准则。先秦儒家孝道有其合理性因素也有其不合理性因素,对此我们应作辩证分析。值得肯定和提倡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赡养父母。赡养父母的规定表明在以家庭为社会基本单位的状况下,子女对父母应尽的道德义务。这种道德义务是人类种族繁衍的需要,也是人生 自然规律发展的要求。当子女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时,父母有抚养他们的义务;而当父母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时,子女则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传统孝道中赡养双亲的这一规定符合人类社会延续发展的要求,反映了人生从小到老的自然规律性,是积极合理的内容,应该继承弘扬。

2.爱亲、敬亲。每个人生下来都离不开父母亲人的养育,在这种养育的亲密关系中,必会自然地形成子辈对养育自己的父母亲人的爱戴尊敬之情 ,但这种感情害怕时间一长,由于受到多种干扰而被丢弃,因而儒家提倡孝这一文化道德规范,以维护人类的这种美好感情。父母是自己生命所由,也是一切人际关系中最自然、最亲密的人际关系。因此很难想像一个人连给予 自己的生命的父母或者养育自己的人都不爱不敬,他怎么能生发对他人、社会、国家、民族的爱呢?怎么会有健全的人格结构和良好品质呢?因此,爱敬父母可以说是人类的一种永恒价值。

3.尊老敬老。儒家把孝不仅仅限于父子关系,而且要求尊重家族中的一切老者尊者。根据“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思想,他们由尊养家庭老者再扩大到尊养社会上所有长者和老人,要求人们不但孝敬 自己的父母,而且也要用同样的感情去敬爱别人的父母。尊老的确是中华 民族的独特传统,它已经以言语、警句的形式,积淀于中国人的心理结构和潜意识之中,这也是我们中国文化的重要特征。

另一方面,先秦儒家孝道又有其不合理因素,先秦儒家把“孝”作为仁之本,把“孝”看成“诸德之首”,使“孝”这一伦理范畴,在中国封建社会中被强化,其影响是非常大的,其消极作用也十分明显。

1.“无违”之孝道。使家庭伦理表现出浓厚的封建专制色彩,父子之间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平等,产生了权威人格倾向传统孝道讲究“父慈子孝”,但一向讲“子孝”的场合多,讲“父慈”地方少。“子孝”要求儿子对父母尽义务,做到“事父母,能竭其力”,无条件地绝对顺从父母,父亲死后还要尽三年之丧,三年之内“无改于父之道”,这一思想,表现出浓厚的封建社会家长制的意识,父子之间人格上具有明显的隶属关系。这“无违”之孝道,是建立在无条件的服从的基础上,这样的孝道,对维护家庭制度是有功的,却不容易培养出独立的人格。

2.“忠孝合一”的观念,使孝成为封建专制统治的基本道德力量。“孝亲”本是家庭中的道德规范,最初与忠君并无直接关系。到封建社会,地主阶级以宗法式家庭形式组织社会,建立了以皇帝绝对权威为基础的封建家天下。在这种封建等级制社会里,父亲是一家之长,皇帝是一国之尊。对封建家长的绝对尽孝,扩大到国家就是对君主的绝对尽忠。这样,孝亲与忠君便密切联系起来。地主阶级的思想家也大力宣扬“忠孝合一,移孝忠君”的思想,还提出:孝是忠的前提忠是孝的结果。为了忠,必须讲孝,当忠孝不能两全时,则要求人们“舍孝尽忠”。在当代民主社会,封建皇权统治已不复存在,但对孝具有服务于专制统治特性与历史应保持清晰的理智,防止其流毒影响。还有一些观点,如“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这些封建性糟粕,不管当时还是其后,都应予批判与否定。

三、先秦儒家孝道的现代意义

孝作为家庭伦理规范,有维持家庭稳定的功能和作用。人们用孝来调节家庭关系,使之扎根于家庭、风行于社会,成为人们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在古代,中华民族有着敬老孝亲的良好风气,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弘扬养老敬老的孝道德传统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弘扬孝道思想是解决养老问题的重要保证

我国是世界上人IZl总数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是老年人绝对数最大和老龄化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面对这种形势,如何安排和解决好亿万老人的养老问题,将是我国21世纪的重大战略任务之一。其实 ,家庭养老是迄今为止最古老、最基本和最富有生命力的养老方式,而家庭养老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就是传统的孝文化。传统孝文化中养老敬老的规范是中国文化的一大特色,即传统伦理的“孝”成为处理亲子关系的规范和最高准则,成为支撑家庭养老功能的文化价值机制。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形势的发展,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出现了日益弱化的趋势,突出的表现就是小辈不养老不敬老。有些子女只顾自己和小家庭的利益,拒不赡养甚至虐待 自己的父母,迫使一些老人和子女对簿公堂,家庭赡养纠纷日益增多,有的甚至发展成刑事案件。要解决这些问题,除了积极寻求社会采取措施之外,更重要的是呼唤人们的真情良知。因此,弘扬中国传统孝文化,积极倡导尊老、敬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就具有了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弘扬孝道思想有助于解决当前家庭代际矛盾

孝,其基本含义就是家庭亲子关系间的道德规范。孝观念最初是基于对人们家庭生活的维护,以一种家庭伦常的形态而出现的。从现代家庭来看,家庭结构和亲子关系较之古代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家庭这种组织形式依然存在,家庭依然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中长辈与晚辈之间的关系依然需要调节,所以说孝依然具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和天然基础。

从现实情况来看 ,当代人尤其是青年人的尊老、敬老、养老观念在淡化,个人利益观念逐渐增强,许多青年人的伦理道德意识丧失,不孝敬父母、不赡养父母、无视老年人权益,不少老年人不仅得不到子女必要的尊重和理解,甚至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受到子女的侵犯。一些与儿女同住的老人更是承担了繁重的家务劳动。他们生活上得不到照顾,情感上缺乏关爱,不少的老人倍感孤独与绝望。以上种种不孝的现象反映了现实生活中许多家庭代际关系的困境,说明许多家庭尚未真正树立起尊老养老的观念和赡养老人的责任感。因此,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孝观念就显得非常必要。它不仅能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维护家庭和睦稳定、建设和谐平等的现代亲子关系所必需的。

(三)弘扬孝道思想是提高当代人道德素质的起点

“孝”是亲情之爱 ,是生生不息的爱心 ,是形成个人品德之根源,“道由孝生”,孝乃“德之本”,是“立人之本”、“人伦之本”。先秦儒家强调“百善孝为先”,认为孝是实现一切善行的力量源泉和根本,奉行孝道是追求各种美德的起点。人世间诸多美德,都是以“孝行”为基础衍生出来的。孝行源于父母对子女无私的爱,人生之初,最初感知的必是父母之爱,面对的是家庭内成员之间关系,对人的爱心也就首先应该施加于家庭成员的身上,这便是孑L子所倡导的“孝悌”之道,“弟子,人则孝,出则悌”。子女最先从父母那里感受到人间的爱,这种爱必然培养出子女对父母的爱。因此,施爱施敬当从亲始,这是有一定的天然的合理性的。那些提出以家庭道德为起点强化孝道教育,使子女爱父母、爱家庭而逐步发展为爱学校、爱家乡、爱祖国的观点,是合乎道德教育规律的,它是培养个人道德素质的起点,是提高当代人道德素质的切人点,它也是当代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在大力弘扬传统文化,在对少年儿童进行道德教育时,注重培养他们的孝道,以使他们从小具有爱心,形成社会责任感,这对培养“四有新人”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朱贻庭.《中国传统伦理思想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oo3,(9)

[2]肖群忠.《伦理与传统》[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9)

忠孝观念论文范文3

【论文摘要】传统法律文化在清末变法之际,制度层面的成果消失了,但精神实质却仍在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对传统法律文化形成和特征的把握,可以解释法律实施的实然和应然的冲突,有利于深刻把握当今法治社会建设实践。文章从礼法关系变化、法与和谐、息讼、德礼、人情的关系等角度考察、探析传统法律文化。

文化的概念有广狭义之分,最广义指人类的一切活动及其结果,包括物态的、制度层面的、行为层次以及心态思想层面,而狭义的则仅指心态思想层面。物态层次的文化主要指中国古代文化典籍,是“加工,创造的各种器物,物化的知识力量”。制度层面的文化是“各种规范体系”,随着清末变法、西学东进的热潮而消逝。但行为文化方面,“约定俗成的风俗习惯”却随处可见,如农村结婚仍遵循的婚姻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家产继承中的出嫁女几无份额,拒讼,被誉为东方司法独创的调解制度,以及刑法中主刑为什么是五种而不是更多,甚至“和谐社会”的提倡,这些都能在古代法律中找到原型(当然古今对和谐的理解有质的区别)。

但清末至今,众人对古代法律文化却大多持批驳的态度,似乎只有符合西方标准的社会才是至善完美的。近十余年法学家热衷于探讨中国法学何去何从,选择本土化还是西方化,所以深入研究古代法律文化既可知古又可鉴今。

一、中国法律文化概述

文化是在比较中产生的,如果没有西方法律文化的存在,也就不会有东方文化,中国法律文化的对称。“每一种文化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而每一种特定的法律也都有其特定的文化[1]”,法律文化作为文化整体下的子系统,从最狭义的定义看,是指一系列行为、风俗中所含的稳定的观念、心态。法律文化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学界主流观点主要有以下三种:法律文化是由法律制度、法律思想、以及与法律相关的行为方式组成的复合体[2];作为人类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文化,主要指内化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的行为模式中,并在精神和原则上引导或制约它们发展的一般观念及价值系统[3];法律文化既是一种用文化的眼光认识法律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也是一种具有实体内容和对象化的文化结构,并且这两个方面是互相联系着的[4]。

以上几种观点各具独特的视角,但都体现了以下几点:一是学科视角的转变,从文化学到法学。二是研究对象的具体变化。三是研究活动性质的变化,由纯对象之争到方法之争。

二、礼与法的关系考察

法律文化的特征在于与“礼”这一概念的复杂关系,理解法律文化不能孤立地考察法本身,而应从法与礼关系的发展来研究法律文化。

(一)礼的起源及含义

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在于礼,提及古代法律文化最直接的观念就是“德主刑辅”、“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但这并不是古代法律文化的全部。确切地说,由汉武帝尊儒术为始,成熟于唐代的《唐律疏议》,发展固化于元明清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源头在周公制礼,周公历经多次制周礼,形成一套完善的治理系统。

礼一开始就有义和制的区分,前者指精神层面的亲亲、尊尊(后来发展为忠孝节义),后者指“五礼(吉、嘉、宾、军、凶)”或“六礼”。此时的“礼”就是现在的“法”,因为其满足“法”的三大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法的产生和壮大是历史的必然。儒家重视礼义,法家重制度建设,各有侧重,而儒法在汉代的合流,根源在于两者起源的同一,是历史发展的螺旋上升而不是简单的反复。

(二)礼与法关系

传统意义上的法不等同于现今意义上的法,仅指制度规范层面,而不当然包含法的学理学说,这一观点严复有明确的表述。中国有礼刑之分,以谓礼防未然,刑惩已失。而西人则谓凡著在方策,而以一国必从者通谓法典”,并进而指出西方法对应古代中国的不仅是刑律,更有理、礼、法、制之意,简言之,西方法既有制度规范又有学理学说之意,现代法理学对法的研究就是这样,而律在古代多指制度规范,法(确切说是律)的价值剥离为“礼(义)”,礼是中国古代法律追求的目标。

三、中国法律文化的特征

(一)对和谐的不懈追求

古代的和谐指的是一种朴素的自然主义精神,既包括对自然也包括对人。“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天不是人格化的神,而是自然,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就是打乱了整个宇宙的秩序、自然的秩序。这种对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在法律上表现为:一是对生态的保护,如秦律中对违天时狩猎的处罚;二是始于汉代的秋冬行刑制度。《唐律·断狱》“诸立春以后,秋分以前决死刑者,徒一年”,违时行刑,被视为逆天之道,会受到刑事处罚,因为刑杀是剥夺生命的屠戮,“天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养,秋清以杀,冬寒以藏”,所以刑杀当在秋冬以与时令相符。三是无讼观念,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论语·颜渊)”。虽说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下,多讼都不是社会的追求,讼作为对和谐、秩序的破坏从来不是古代法律的目的,但中国似乎更有特点,无讼成为一种形式化的标准。

(二)对道德和礼的追求

这里的礼既有礼制也有礼义。从历史的发展看,法(刑)的产生即是维护礼治,西周的“明德慎刑”思想就有了偏“德”(这里的德不是指道德)之意。而张中秋在《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表述,汉武帝至东汉末年,“引经决狱”和研究律学,从解释法律这种侧面迂回实现维护礼治。但此时引经决狱本身即表明礼和法还是分立的。西汉宣帝“亲亲首匿”入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引经入法”,借立法之机把“八议”(曹魏新律)、“准五服以治罪”(晋律)、“官当”(北魏律)、“重罪十条”(北齐律)入法,礼的内涵、制度得到法律的确认。隋唐承旧制,把礼奉为最高的价值评价标准,凡礼之所认可的就是法所赞同,反之,礼之所去亦法之所禁,即“礼之所去,刑之所禁,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也”(后汉书·陈宠传),达到了“唐律一准乎礼”。

(三)法的工具性价值的突显

中国法在产生时也有自己的核心,也有公平正义的因素,《说文解字》中“灋,刑也,平之如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就有公平判断之意。但这种核心又有一套自己完整的体系,即人伦道德,经统治者整理后的礼(周公制礼),法的价值就在于礼的实现,法本身没有产生自己的完整内核,虽然也有公平正义的追求,但公正的标准在于礼,而不是法。简言之,法在维护“礼”的实现的工具性价值得以充分体现的同时,不自觉地丧失了自身的价值。这在晚清政府修律中的“礼法之争”(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和民国时“立宪与共和之争”都有体现,礼的过分强大拘束了法律的自我进化。

(四)重人情轻“法律”

“人情即法,重于法”,第一个法指的是法的价值,是判断法的标准,第二个法指的是具体的条文,即法条是维护人情的工具,必要时可以破法容人情。最重要的是当法与情冲突时,不能轻易破法容情,而须等到法律的修、改、废的原则维护了法律的权威。西方也有宗教规范等与法的权威对抗,犹如礼义与法的对抗,但法的公平正义理念占据了上风。而在中国争取权威的斗争中,源远流长的“人情文化”占据了上风,人情的强大压灭了法的权威,即使有严格执法的个例,但却不能得到民众和统治者的认同,因为法本身的价值不是最终的评价标准。

【参考文献】

[1]李其瑞.法学研究和方法论[M].山东: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

忠孝观念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建筑是艺术和技术的综合,不承认建筑的艺术性,而过分夸大它的功能性,实质上是掩盖了它的完整性。然而,承认建筑的艺术性和技术性仍然没有度盖建筑性质的全部,建筑的文化性是建筑更深层的属性,即建筑的灵魂。建筑文化作为社会整体文化的一部分,在落铸民族或地城性格的过程中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1建筑文化的定义

文化是文明中对民族和地域的凝聚力起正面或负面作用的因素,如哲学和政治观念、宗教信仰、语言文字、艺术和建筑等。而文明指的是人类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建筑文化是文化范畴中有关建筑领域所体现和表达的民族或地域的特征。

2建筑文化的四个主要方面

(1)建筑反映和表达了社会的各种价值观,包括哲学、经济和美学等范畴,反过来,它也巩固、强化或削弱了这些价值观。

建筑不仅可以体现各个时代的先进技术和人们所欣赏的形式美特征,更可以说明一种文化观念。举西方的教堂为例:中世纪欧洲教堂内部幽深阴暗,人们在那里寻求脱离罪恶的尘世,实现与天国交际;巴西利亚的国家大教堂阳光透过侧窗投人大堂,在上空,悬挂着天使的雕像,象征天使降临人间;洛杉矶的玻璃教堂,全用玻璃筑建,表达天国与人间已经没有界限,天堂就在人间。

建筑的艺术美有它的规律可循,例如,黄金比例(近似3:5)总认为是最完美的比例分割。许多历史上出现过的建筑风格,尽管已不再适合当前的社会需要,但仍以一种艺术力量感动着我们。然而,人们的审美观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当时当地的文化观念的制约和影响。例如“玻璃盒子”在20世纪中期大受欢迎,它符合了当时许多企业家要显示自己高效益的经营形象;在60--70年代它成为“俗套”,被企业家批评朝笑为“皮鞋盒子”,近年来它又以节能生态的面貌出现,试图体现信息时代“非物质性”和虚拟空间的存在而产生美感。说明“美”是受文化观念的制约和影响的。

建筑是时代的缩影,然而,它并不只是消极地反映时代,而是积极地参与社会价值观的变革。从希腊的神庙可以想象它们当年如何起到巩固城邦制度的;从罗马的角斗场可以看到它的存在又如何与一个帝国的消亡相关联。

(2)建筑反映了人们的生活模式。

丘吉尔有句名言:“人创造建筑,建筑创造了人。”人总是以自己的理想模式来建造房子,并改造其周围的环境。然而,一旦建成,它就反过来制约着人。例如:北京四合院是中国传统家庭“儿世同堂”理想的产物,它反过来肯定和强化那种“忠孝”的伦理思想。洛杉矶那无节制扩散的独户住宅,正是那种以小企业为单位的“无中心即多中心”的布朗分子运动式经济关系的典范。

(3)建筑有自己的语言体系,开拓了一条人际对话的重要渠道。

和其他语言一样,掌握建立在索绪尔现代语言学基础之上的建筑语言(词汇、句法、修辞、诗意、比喻、隐喻、语境(文脉)、深层结构等概念)可以极大地帮助我们通过对城市和建筑的阅读加深对一个民族或一个地域整体化的了解。如阿拉伯的拱券、印度的奢堵波、中国的曲线屋顶、法国的芒萨屋顶等都产生于本地区的自然和人文条件,并且和口语、文字一起构成了本民族或地域的独特的表述和交互手段。在美国建筑师D里布斯金设计的犹太人博物馆中,他运用解构主义作了一个折线形的平面。他的理论是:既然犹太人本来是混居在柏林各地,与其他德国人成为一个整体,而希特勒偏要“解构地”把他们挑出来予以消灭,那么,现在兴造的犹太人博物馆,也就如实用解构手法来表现这一段极端反理性的历史。 转贴于 (4)建筑的营造方式和职业特点,构成了社会运行中的一种有特殊规律的经营文化,也在一定范围内制约了社会的人际关系。

建筑业是社会的重要支撑经济,它涉及多个社会职业和科学学科,有着独特的运行方式和经营模式。封建社会中的师徒制、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合同制以及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分工合作制等,都构成了一种隶属于社会运行方式的经营文化和人际关系。

在古希腊,人们把“建筑”称为architecture,也就是“最高’(arch-)的“技术”(tec-)意思。现在我们都还能知道希腊古老建筑遗迹的设计师的名字,而在世界上有最秀美建筑的中国,它们的设计者或营造师,除了个别的鲁班、喻皓之外,就像《红楼梦》中写到大观园的营造时,说到“全亏一个老明公号山之野者,一一筹划起造”一样,被埋没在荒野之中。自今,我国的建筑师还没有充分地被社会和公众所理解。我们应当更多地宣传建筑师使人居环境(包括自然的、人造的和文化的环境)的设计师。社会应当更关怀建筑师的创造性劳动,为他们提供一个更好的创作环境。

3结语

以上四个方面:价值观、生活方式、语言系统和运作关系,是我们领会建筑文化,理解城市形态和性格的主要内容。

忠孝观念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明清徽州宗族文化的发展达到了鼎盛阶段,其表现内容也十分繁杂,但都根植于孔子伦理思想。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社会秩序的稳定,并成为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孔子伦理思想的核心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简而之为“孝”“忠”。这一伦理思想从内外两个维度奠定了明清徽州宗族文化的基础:一方面通过“教化”的手段,使家族每个成员在内心知晓忠孝礼义廉耻,皆以彬彬君子所具备的“仁”为修身之目的;同时也强调了宗族伦理道德外在“礼”的实践标准,即尊守族规家法、尊孝长辈、定期参加家族活动、维护宗族名声以及保护宗族财产等等。孔子的伦理思想以及明清徽州宗族文化的内涵.成为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至今仍对中国社会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在中国历代王朝,宗族家庭始终是个人在社会中得以立足的基点和依靠。在明清时期.有清人赵吉士指出:“新安各姓,聚族而居.绝无杂姓搀人者.其风最为近古。出入齿让.姓各有宗祠统之,岁时伏腊,一姓村中,千丁皆集。祭用文公《家礼》,彬彬合度。父老尝谓.新安有数种风俗胜于他邑:千年之蟓,不动一坏;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千载谱系.丝毫不紊;主仆之严。虽数十世不改.而宵小不敢肆焉”¨j一。从上文看出.在这种有共同的始祖、共同的血缘关系、共同的集体活动、共同的聚居地点、共同的族规家法、共同的公共财产之中,形成了徽州的宗族文化,并成为当地文化的核心内涵之一。

大体说来.徽州宗族文化可以由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的特征构成。聚族而居、族规家法、宗族祠堂、族谱等是其外在的众多特征表现.而内化于宗族文化之中的则是强调族人道德品格与学识的修养。也即上文之中的“出人齿让”和“彬彬合度”。明清时期徽州宗族文化的发达,与其历史传统、地理环境和发达的徽商经济相联系,但在宗族文化的根本上是与孔子所开创的儒家伦理思想密不可分的。

孔子伦理思想的起点是殷周时期的宗法制度。“敬宗尊祖”不仅是人们感情的一种归依和寄托,也是内化于国人心灵深处的伦理传统。这种伦理传统在表达人之为人的家庭观念的同时。也很早就赋予其特定的政治功能。“周人嫡庶之制本为天子诸侯继统法而设”,“周初宗法,虽不可考,其见于七十子后学所述者,则丧服小记日:‘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称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敬宗所以尊祖尔也。”t西周的宗法制度不仅规定着社会的伦理规范,也明确的体现着“家天下”的政治统治秩序。春秋时期的“敬宗尊祖”进一步延续着殷周宗法制的政治内涵。各族不仅普遍建立了宗庙以维系着族人,而且各个诸侯国也往往利用由祖先神所表现出来的宗法关系以加强相互问的关系。忠孝道德教育的渗入,使得祭祖敬祖隐含了很浓厚的伦理道德色彩。面对春秋末期的礼崩乐坏和社会动荡.孔子在继承了传统祖先祟拜观念的同时又将其进一步发挥.提出了以“孝”“忠”为核心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儒家伦理思想,把内在的道德修养目标“仁”与外在的道德实践标准“礼”统一起来.使得宗族文化表现在内外兼修的两个层面上,继而追求达到儒家追求的文质彬彬的君子家族形象。

就孔子伦理思想而言.其内在的核心目标是追求个人达到“仁”的最高境界。一方面.孔子认为“君子学道则爱人”(《论语·阳货》).是为“仁者爱人”。其所指“仁”,即为人的本质.既包括普遍的道德准则和价值判断,也包括了推己及人乃至兼济天下的践行观。另一方面他又提出:“克己复礼为 (《论语·颜渊≯)。这又是针对于个人而言.要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使个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礼”的规范。同时.孔子认为对于“仁”的追求,要通过“教化”来实现。教化能使人达到“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论语·学而》)的崇高境界。

孔子伦理思想中以“仁”为最高追求的学说.内化在徽州的各宗族文化之中.则表现为无论是世家大族,还是普通宗族,在其家规族法上均有兴办族学.资助族中贫困子弟读书的条文,进而通过此种“教化”来实现族人的“仁”的境界。例如,歙县《潭渡孝里黄氏家训》载:“子姓十五以上,资质颖敏,苦志读书者,众加奖励.量佐其笔札膏火之费。另设义学以教宗党贫乏子弟。”又如休宁茗注洲吴氏《家规》载:“族中子弟有器字不凡.资禀聪慧而无力从师者,当收而教之.或附之家塾,或助之膏火。”这样,迨至明代嘉靖年间,徽州已是“十户之村,无废诵读。”入清之后,它更是“远山深谷,居民之处,莫不有学有师。”明清徽州教育发达.人文郁起。当时由该地各宗族普遍设置的各种家塾、族学、蒙馆、义塾等星罗棋布.散处徽州六邑之外。徽州地区按政府定例还设置了以培养科举人才为其宗旨的府学、县学,各地兴办了大批的社学。据康熙《徽州府志》统计,当时徽州有社学五百六十二所.县塾五所。此外,徽属六邑还有许多书院,讲学蔚然成风。据统计,明清时期徽州府六邑共有书院五十四所.其中以紫阳书院为最著名。重视教育,效果明显。明清时期,徽州“以才人仕.以文垂世者”愈来愈多,各方面的人才不断涌现,徽文化呈现出空前的繁荣,尤其是明清时期徽州的科举入仕者众多。据统计,中举者明代徽州有198名.清代则有698名。中进士者,明代徽州有392名,占全国进人总数的1.55;清代则有226名,占到全国进士总数的0.86。科举成功的意义,一方面是使徽州许多宗族成为当地享有名望的世家大族,另一方面也有力地促进了徽州社会的儒教化,孔子“忠”、“孝”为核心的伦理道德进一步内化于徽州的宗族文化之中。孔子伦理道德中个人的内在修养与外在的宗法制度和礼仪形式是相联系在一起的。明清徽州宗族文化中,类似于族法家规、家族祠堂和族谱等都是孔子伦理思想另一方面的重要表现。

在孔子的伦理思想中,强调以“忠”“孝”为核心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儒家伦理思想,可以在明清时期徽州的族规家法上得到体现。如《茗洲吴氏家规》80条.其中一条即规定:“子孙有发达登仕籍者,须体祖宗培植之意,效力朝廷.为良臣,为忠臣,身后配享先祖之祭。有以贪墨闻者,于谱上消除其名。”在这里.“忠”即是“孝”,忠、孝不可分割。《明经胡氏谱序》则强调了“孝悌”的重要性:“孝弟之行兴于家.而一乡化之;孝弟之行兴于国.而天下化之。夫小而一家.大而一国,由家以及乡.由乡以及国,由国以及天下.而其本则在乎身也。身能体乎孝弟之实,然后能行乎其家。盖有诸中者,必形诸外,此亦自然之效矣。然所以为孝弟者.岂独在于亲亲长长而已哉?盖家之有谱.所以经世系,考宗派,使人知尊祖、敬宗之义,而欲尽孝弟之道者.诚不可以不知所重也……由是推之,其治国平天下之道莫大基于此也。”这体现了“修、齐、治、平”思想与中国传统社会的宗法性之间的内在联系。对于违法族规家法者,宗族家长是不会对之视而不见、放任自流的。

虽然族规家法只是宗族族人间的规范,没有国家法律的约束力,但是在本宗族之内却具有无可否认的强大制约力量。族长有权根据族规宗法对触犯者进行惩处,维护族规家法的权威和神圣。以维护宗法统治的合法性。教化与惩处相结合。有效地强化了宗族制度。

徽州各宗族不仅有族产义田这种共同物质财产.而且还有作为家族的象征符号以及联系族众的精神纽带的宗族祠堂。祠堂作为宗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了族众进行岁时祭祀和定期聚会的重要场所。徽州的各个宗族都非常重视祠堂的功能,尤其是世家名族.莫不“家多故旧,自六朝唐宋以来.千百年世系比比皆是。人们重宗谊、修世好,村落家构祖祠。岁时合族以祭。”∞《新安歙西溪南吴氏世谱》指出兴建祠堂的宗旨:“上以奉承祀祖宗,报本追远;下以联属亲疏,互叙礼让”。《古歙县溪许邦伯门修建祠祀汇存》这样记载:“族之有祠.所以序昭穆,辨长幼,上报本始,下合子姓者也”可见,兴建祠堂主旨在于通过祖先崇拜来报本追远,激发族众的宗族归属感,进一步强化对血族至亲的恭敬孝顺。这与孔子所提倡的“亲亲”思想是一脉相承的。正如前文所述.孔子的“君子学道则爱人”(《论语·阳货》),是为“仁者爱人”。

在将爱推及他人的同时,肯定包括身边的血缘族亲。在孔子开创的儒家伦理思想中.作为生活伦理的孝行是占有重要地位的。孔子指出:“弟子入则孝,出则弟。”(《论语·学而))“事父母.能竭其力。”(同上)“父母之年.不可不知也。一则以喜,一则以惧。”((论语·里仁))子女也要时刻关心父母的身体,一方面为父母的高寿而欣喜;另一方面又为父母的年高体弱而担忧,这也就是所谓的“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论语·为政))

族谱也同样是家族的象征和符号.并以文字的方式将族众从精神上牢牢联系起来。根据族谱可以追根溯源,明确本族先人的昭穆世次。故而因共同的祖先而得以代代传递延续的徽州人.对族谱非常重视,甚至将之与国家的历史相对照:“族有谱,犹国之有史也。史以纪一代之始经。谱以叙一姓之源流,其体一也。始终备而是非有焉.源流具而亲疏别焉.其用同也。是故国无史则千载之下无公论.族无谱则百世之后无定伦。无公论而公理之在于人心者,犹不可泯也;无定伦则礼教不兴,人心螭.而风俗日偷.其弊有不可胜言者矣。甚哉,谱之不可不作也。”[E]徽州纂修族谱的历史源远流长,始于唐宋,到明代中期达到。徽州一府六邑几乎没有无谱之族,这也是徽州不同于国内其它府郡的地方特点之一。因此.遗存至今的徽州谱牒资料十分丰富,仅黄山市博物馆即原徽州地区博物馆,馆藏家谱即有l7O余种,1300余册.其中完帙约占一半。谱名有族谱、世谱、世牒、房谱、统宗谱、家谱、家乘等等。谱式有分支之谱、有合族之谱等等。据调查统计,国家图书馆吉籍善本部是收藏徽州善本族谱最多的一个单位,“收藏徽州善本族谱共200多部。其中明清时期的族谱约占9O之多。徽州宗族文化中对纂修族谱的重视以及丰富的谱牒资料,客观上映照了宗族文化强有力的影响。

忠孝观念论文范文6

章学诚认为,宋明理学家主张“义理明道”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最终架空了经学致用的功能。

按照传统儒家的看法,尧、舜、禹、汤、文、武、周公、孔子以来所传的道统,至孔子删述《六经》而见诸文字,是以后人求“道”必于《六经》,汉唐诸儒皆如此。至唐宋以后,理学兴起,学者开始离开具体的历史事实而纷纷深究《六经》的义理和孔子的微言大义,试图找到超越特定时代和具体事物而永恒存在的“道”。其实,孔子未尝离事而言理,更没有为后世空悬《六经》之道。章学诚指出:“夫子曰:我观夏道,杞不足征,吾得夏时焉。我观殷道,宋不足征,吾得乾坤焉。夫夏时,《夏正》书也;乾坤,《易》类也。夫子憾夏商之文献无所征矣,而乾坤乃与《夏正》之书同为观于夏商之所得,则其所以厚民生与利民用者,盖与治历明时同为一代之法宪,而非圣人一己之心思,离事物而特著一书,以谓明道也。”[3](《易教上》)既然孔子没有以《六经》存“道”的意识,那么后人盲目推崇《六经》,以为“道”尽在此,导致空言说经论道的空疏学风。章学诚指出:“道不离器,犹影不离形。后世服夫子之教者自《六经》,以谓《六经》载道之书也,而不知《六经》皆器也。……而儒家者流,守其六籍,以为是特载道之书耳。夫天下岂有离器言道,离形存影者哉?彼舍天下事物、人伦日用,而守六籍以言道,则固不可与言夫道矣。”[3](《原道中》)倘若轻视学问文章、经济事功与人伦日用,汲汲于探求儒家义理,以为只此可以明“道”,乃是舍本逐末之举。宋明理学求“道”的局限,恰恰是以为上古圣人之“道”超然于人类社会之外而独立存在,最终陷入理障。章学诚认为:“世儒言道,不知即事物而求所以然,故诵法圣人之言,以谓圣人别有一道,在我辈日用事为之外耳。故宋人讥韩昌黎氏,以谓因文见道,不知韩子未至于孔、孟者,义方敬直之功,存心养性之学,不能无间然耳。若以因文见道为韩子之弊,是离学问文章以言道,恐韩子所不屑也。”[4](《与邵二云论学》)在章学诚看来,唐代韩愈所提倡的“因文见道”、“文以载道”之说在学理上有没有错误是一个问题,而韩愈能不能够达到明“道”的境界是另一个问题。因为“文,虚器也;道,实指也。文欲其工,犹弓矢欲其良也。弓矢可以御寇,亦可以为寇,非关弓矢之良与不良也。文可以明道,亦可以叛道,非关文之工与不工也。……然则徒善文辞,而无当于道,譬彼舟车之良,洵便于乘者矣,适燕与粤,未可知也。”[3](《言公中》)由此可见,韩愈以文为载体而明“道”在学理上本不错,但是文章既可以使“道”显明,也可以使“道”隐晦,关键在于作者如何运用。宋学家不探讨“文可以明道,亦可以叛道”之度的问题,而从学理上笼统反对“因文见道”、“文以载道”的观念,不但不能证明韩愈错误,反而暴露出自身思想与方法的贫乏和空疏。

章学诚极力反对宋明理学家标榜的只有通过探究天人性命之理才能明“道”的排他理论,阐明“道”无所不在,而天人性命之理不过是“道”体之一端,远不是“道”的全部内涵。他说:“学问之事,非以为名,经经史纬,出入百家,途辙不同,同期于明道也。道非必袭天人性命、诚正治平,如宋人之别以道学为名,始谓之道。……学术无有大小,皆期于道,若区学术于道外,而别以道学为名,始谓之道,则是有道而无器矣。”[4](《与朱沧湄中翰论学书》)宋明理学“义理明道”的观念割裂了“道”“器”合一的关系,离开具体的事物而言“道”,只能是抽象空洞的“道”,而对学术与社会价值不大。章学诚认为:“宋儒之学,自是三代以后讲求诚、正、治、平正路,第其流弊,则于学问文章、经济事功之外,别见有所谓道耳。以道名学,而外轻经济事功,内轻学问文章,则守陋自是,枵腹空谈性天,无怪通儒耻言宋学矣。”[4](《家书五》)理学空言义理以明“道”的方法,造成了元明以来学术的空疏,逐渐受到世人鄙弃,也就不足为怪了。章学诚一针见血地指出:“义理不可空言也,博学以实之,文章以达之,三者合于一,庶几哉周、孔之道虽远,不啻累译而通矣。”[3](《原道下》)所以,他提出“论理之文常欲使与叙事之文相间为之,则遣言不易,而虚理、实事得以互相证发,是又道不虚行之明验也。”[4](《跋香泉读书记》)这表明空谈义理的学问没有实用价值,不能达到对“道”的正确认识。

章学诚认为,清代朴学家主张“训诂明道”具有很大的封闭性,最终淡化了经学致用的功能。

自晚明以来,学者鉴于宋明理学空疏不实学风给学术界带来的弊病,开始力矫其弊,治学逐渐转向征实的发展方向。明末清初学者顾炎武提出“经学即理学”,开始把空疏玄虚的理学返归到通经服古的经学之路,形成了治学注重征实的实学思潮。到清代的乾隆年间,邵晋涵、周永年“以宿望被荐,与休宁戴震等特征修四库书,授官翰林,一时学者称荣誉。而戴以训诂治经,绍明绝学,世士疑信者半。二君者皆以博洽贯通,为时推许。于是四方才略之士,挟策来京师者,莫不斐然有天禄、石渠,勾《坟》抉《索》之思;而投卷于公卿间者,多易其诗赋举子艺业,而为名物考订,与夫声音文字之标,盖骎骎乎移风俗矣。”[4](《周书昌别传》)人们彻底厌弃宋明学者恃胸臆解经的风气,提倡通音韵训诂解释儒家经典,形成与宋明理学路数截然相反的“训诂明道”观念。以音韵训诂通经释“道”,不失为理解儒家经典的一种有效的方法,然而一些人却不恰当地夸大这种方法,大言标榜明“道”只能通音韵训诂,舍此别无他途,陷入了很深的门户之见,并在很大程度上误导一些学者只顾埋头考据而不谈学术致用,把经学研究引上了自我封闭而最终走向死亡之路。

章学诚指出,清代朴学家矫正宋明理学离事而言理的明“道”理路,主张通过训诂历代名物度数和典章制度明“道”,是一种正本清源的举措。他说:“先王道法,非有二也,卿士大夫能论其道,而府史仅守其法。人之知识,有可使能与不可使能尔,非府史所守之外,别有先王之道也。……故道不可以空诠,文不可以空著。三代以前,未尝以道名教,而道无不存者,无空理也;三代以前,未尝以文为著作,而文为后世不可及者,无空言也。”[3](《史释》)既然三代时期是守掌故而以法存先王之“道”,那么通过训诂三代名物度数,考订三代典章制度而明“道”,当然就是非常恰当的途径。章学诚评价戴震的学术,迥然超出同时代人的见解之上,并非仅仅简单地把他视作考据学者,认为其所著《原善》、《孟子字义疏证》诸篇空说义理,而是充分肯定其志存明“道”的功绩,同时也指出了这种主张的偏颇之处。他说:“凡戴君所学,深通训诂,究于名物制度,而得其所以然,将以明道也。……其自尊所业,以谓学者不究于此,无由闻道。不知训诂名物,亦一端耳。古人学于文辞,求于义理,不由其说。如韩、欧、程、张诸儒,竟不许以闻道,则亦过矣。”[4](《书朱陆篇后》)他指出清儒出于门户之见而宣称不通训诂则无以明“道”,又从正确走向了错误,在学理上解释不通,因为学者研究音韵训诂只不过是学术的一个分支,而不是全部学术,既然如此,就不能排除音韵训诂之外还有其他明“道”途径。他说:“近日言学问者,戴东原氏实为之最,以其实有见于古人大体,非徒矜考订而求博雅也。然戴氏之言又有过者。……马、班之史,韩、柳之文,其与于道,犹马、郑之训诂,贾、孔之疏义也,戴氏则谓彼皆艺而非道,此犹资舟楫以入都,而谓陆程非京路也。”[4](《又与正甫论文》)章学诚批评某些人认为训诂考订可以穷尽天下道理,是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今之学者,以谓天下之道在乎较量名数之异同,辨别音训之当否,如斯而已矣。是何异观坐井之天,测坳堂之水,而遂欲穷六合之运度,量四海之波涛,以谓可尽哉!”[3](《答客问下》)这种错误尽管在形式上和宋明理学空言义理明“道”有所不同,但在性质上却没有本质区别,都达不到对各种事物、学术乃至社会的正确认识。章学诚说:“道之不明久矣,《六经》皆史也。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孔子之作《春秋》也,盖曰:我欲托之空言,不如见诸行事之深切著明。然则典章事实,作者之所不敢忽,盖将即器而明道耳。其书足以明道矣,笾豆之事,则有司存,君子不以是为琐琐也。道不明而争于器,实不足而竞于文,其弊与空言制胜、华辨伤理者,相去不能以寸焉,而世之溺者不察焉。”[3](《答客问上》)章学诚由此进一步批评说:“近日学者多以考订为功,考订诚学问之要务,然于义理不甚求精,文辞置而不讲,天质有优有劣,所成不能无偏可也。纷趋风气,相与贬义理而薄文辞,是知徇一时之名,而不知三者皆分于道。”[4](《与朱少白论文》)章学诚特别反对学者治学存在门户相争,指出这种态度无法求“道”。他说:“学者之于术业,不难于辨异,而难于辨同中之异。……惟同此术业,而同中有其殊异,为己身所未历,于此而能深信异之不害于同,斯可以见道矣。盖登泰山绝顶,则知千万途径之所通也。登者止择一径,而以他径谓非登山之道,人皆知其不可。而学术之封己,往往似之。”[4](《与周次列举人论刻先集》)乾嘉朴学末流学者对主流学者的主张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既不能有创建丰富学术发展,又互争门户而加重了学术积弊,不但达不到对“道”的正确认识,而且治学故步自封,逐渐陷入僵化衰落的境地。

在整个中国学术发展史上,不论是“文以载道”,还是“义理明道”,抑或是“训诂明道”,开始倡导其学术观念者都是针对学术中存在的积弊有为而发,对丰富“道”的内涵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社会上追随风气而骛于功名的末流学者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加重了各种学术思潮的偏颇,最后走向了反面,与开创学术思潮的初衷背道而驰,结果阻断了探索“道”的正确路径,反而造成“道”晦而不明。章学诚指出:“学博者长于考索,岂非道中之实积?而骛于博者,终身敝精劳神以徇之,不思博之何所取也。才雄者健于属文,岂非道体之发挥?而擅于文者,终身苦心焦思以构之,不思文之何所用也。言义理者似能思矣,而不知义理虚悬而无薄,则义理亦无当于道矣。此皆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也。”[3](《原学下》)由此可见,章学诚并非仅仅针对清代朴学“训诂明道”的局限和偏狭提出批评,而是全面考察中国学术发展的历史,抨击历代学者各自尊崇辞章、考订、义理明“道”而分畛域,相互轩轾攻击的错误做法,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明“道”主张。他说:“所谓学者,果何物哉?学于道也。道混沌而难分,故须义理以析之;道恍惚而难凭,故须名数以质之;道隐晦而难宣,故须文辞以达之,三者不可有偏废也。义理必须探索,名数必须考订,文辞必须闲习,皆学也,皆求道之资,而非可执一端谓尽道也。君子学以致其道,亦从事于三者,皆无所忽而已矣。”[4](《与朱少白论文》)这就说明,学者如果具有明确的意识和正确的方法,训诂名物制度可以充实“道”的内涵,著文阐发道理可以丰富“道”的形式,探究事物义理可以提高“道”的层次,三者交相为功,就会大大促进人们对“道”的探索进程,亦即对事物的真理和社会的规律的正确认识。

章学诚对“道”的阐述,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结合社会历史的发展,具有历史的性质。他反对学者仅仅局限于通过《六经》明“道”的偏见,力倡“以史明道”的观念,对“道”的认识达到了古代史家最全面的程度,极大地丰富了传统史学功用的理论。

首先,章学诚超越了历代儒家仅仅从《六经》中求“道”的局限,考察《六经》以前“道”的存在方式。他说:“道之大原出于天,天固谆谆然命之乎?曰:天地之前,则吾不得而知也。天地生人,斯有道矣,而未形也。三人居室,而道形矣,犹未著也。人有什伍而至百千,一室所不能容,部别班分,而道著矣。仁义忠孝之名,刑政礼乐之制,皆其不得已而后起者也。”[3](《原道上》)所谓“道之大原出于天”,是说“道”是随着事物的产生、发展而自然形成的,即如人类社会中仁义忠孝、礼乐刑政之“道”,也是随着人类的形成、繁衍以及社会分工的出现而逐步形成,表现出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随后,章学诚又探讨了“道”的含义:“《易》曰:‘一阴一阳之谓道。’是未有人而道已具也。‘继之者善,成之者性。’是天著于人,而理附于气。故可形其形而名其名者,皆道之故,而非道也。道者,万事万物之所以然,而非万事万物之当然也。人可得而见者,则其当然而已矣。”[3](《原道上》)他在这里彻底揭开了历代儒家编织的所谓圣人之“道”的神秘面纱,把“道”看成是宇宙万事万物自身存在的东西,对其内涵作了唯物的解释。他认为“道”是“万事万物之所以然,而非万事万物之当然”,承认“道”是物质背后起作用的内在规律或法则,世间的万事万物是“道”相互作用的结果。这种解释已经非常接近了对真理的科学认识。既然“道”不能“形其形而名其名”,所以三代以前之人皆于一阴一阳之迹而见“道”,也就是在事物自然发展过程中求“道”。章学诚说:“圣人求道,道无可见,即众人之不知其然而然,圣人所藉以见道者也。故不知其然而然,一阴一阳之迹也。学于圣人,斯为贤人;学于贤人,斯为君子;学于众人,斯为圣人。非众可学也,求道必于一阴一阳之迹也。”[3](《原道上》)由此可知,上古社会之“道”皆合于人伦日用,以明治教之极。“道”亦无定名,更不属于某家私器。所以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本不存在后世儒家所谓尧、舜、禹、汤、文、武、周公一以贯之之“道”,更没有圣人以《六经》为后世垂法的事情。

其次,章学诚认为依据《六经》只能考察三代社会之“道”。春秋战国之际,学在官府地位被突破,开始出现私家治学局面。诸子百家为阐扬自己的学说,纷纷揭明治学宗旨,“道”始因人而定名。儒家为宣扬自己的学说,与诸子百家相抗衡,标榜自己继承了尧、舜以来的道统,而以《六经》作为载“道”之书。章学诚指出:“大道之隐也,不隐于庸愚,而隐于贤智之伦者纷纷有见也。盖官师治教合,而天下聪明范于一,故即器存道,而人心无越思;官师治教分,而聪明才智不入于范围,则一阴一阳入于受性之偏,而各以所见为固然,亦势也。……夫道因器而显,不因人而名也。自人有谓道者,而道始因人而异其名矣,仁见谓仁,智见谓智是也。人自率道而行,道非人之所能据而有也。自人各谓其道,而各行其所谓,而道始得为人所有矣。”[3](《原道中》)三代“道”寓于“器”,所以“道”不虚悬,而皆有实指。“道”乃天下之公器,而没有私为某家之“道”。后世“道”因人而名,人各私据,则“道”无定体,虚悬不实。章学诚说:“道亦公共之名,即人以名其道,亦始《春秋》。如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悦周公、仲尼之道。盖因有他道,而始别其名也。如曰许子之道,墨者以薄为其道。诚如韩子所谓道其所道是也。”[4](《杂说》)因此,学者聚讼纷纭,为标榜自己知“道”,各逞其能,结果推求过深,反而把原本简单的问题搞得支离破碎,莫衷一是。章学诚认为:“君子学以致其道。道者,自然而已。见为卑者扩而高之,见为浅者凿而深之,见为小者恢而大之,皆不可为道也。”[4](《礼教》)后世距离上古三代日远,要探究其社会发展进程及其法则,只能从历史事实中考究,而不能主观穿凿附会求“道”。他说:“学术当然,皆下学之器也,中有所以然者,皆上达之道也。器拘于迹,而不能相通,惟道无所不通。是故君子即器以明道,将以立乎其大也。”[4](《与朱沧湄中翰论学书》)阐明正确的途径是即“器”以明“道”,而《六经》又是记载三代社会历史事实的史书,乃是载“道”之“器”,故明三代之“道”必由《六经》。章学诚指出:“夫《六艺》为文字之权舆,《论语》为圣言之荟粹,创新述故,未尝有所庸心,盖取足以明道而立教,而圣作明述,未尝分居立言之功也。”[3](《言公上》)既然孔子没有分居立言之功,那么试图通过阐发孔子微言大义以求“道”和通过训诂孔子言论以求“道”,都达不到对“道”的正确认识。

再次,章学诚突出强调根据后世社会历史发展探究历史演变之“道”。他认识到仅仅提倡以《六经》明“道”具有无法克服的缺陷,因为《六经》既可为明“道”之资,亦可为晦“道”之具,这取决于学者对“道”的体认。章学诚说:“天下无全功,圣人无全用。……知体道者,诸家皆可存。《六经》、三史,学术之渊源也,吾见不善治者之瘴厉矣。”[3](《说林》)所谓不善治《六经》、三史者,是指宋明理学末流“舍器而言道”与清代朴学末流“即器而忘道”两种情况。更主要的是,既然《六经》所包只是三代社会历史之“道”,那么欲明秦汉以后历史发展之“道”自然不能局限于《六经》。然而宋明理学家认为《六经》所载全是天理,三代以下文字有得失,社会有盛衰,可是天理却永恒不变。这种见解显然不符合历史发展的实际,故而缺乏说服力。清代朴学家则只对上古三代历史感兴趣,而不关心后世社会历史发展法则。可见主张以《六经》明“道”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不能解释秦汉以下中国历史的进程。章学诚对这个问题具有明确认识:“夫道备于《六经》,义蕴之匿于前者,章句训诂足以发明之;之出于后者,《六经》不能言,固贵约《六经》之旨,而随时撰述,以究大道也。”[3](《原道下》)这就清楚地说明,后世历史的发展以及所出现的新生事物,是《六经》无法包括的,显然不能从《六经》里去探讨,而只能根据社会历史的发展变化来说明。章学诚明确指出:“史家书志之原,本于《官礼》。……夫一朝制度,经纬天人,莫不具于载籍,守于官司。故建官制典,决非私意可以创造,历代必有沿革,厥初必有渊源,溯而上之,可见先王不得已而制作之心,初非勉强,所谓道之大源出于天也。”[4](《礼教》)章学诚提出“以史明道”的主张,从根本上弥补了前人的缺陷,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他说:“经史者,古人所以求道之资,而非所以明其学也。经师传授,史学世家,亦必因其资之所习近,而勉其力之所能为,殚毕生之精力而成书,于道必有当矣。”[4](《与朱沧湄中翰论学书》)由历代典章制度可以明“道”,而《六经》又是记录先王典章制度的史书,所以由史可以明“道”。章学诚自称:“小子不避狂简,妄谓史学不明,经师即伏、孔、贾、郑,只是得半之道。”[4](《上朱中堂世叔》)因为经学如果没有史学作基础,很容易流入空洞虚无,陷入空言天人性命之理的误区;或者流为支离解经,陷入烦琐考据的误区。章学诚说:“向病诸子言道,率多破碎;儒者又尊道太过,不免推而远之。……无怪前人诋文史之儒不足与议于道矣。余仅能议文史耳,非知道者也;然议文史而自拒文史于道外,则文史亦不成其为文史矣。”[4](《姑孰夏课甲编小引》)所以,他明确指出:“史家之书,非徒纪事,亦以明道也。”[3](永清县志前志列传序例)可见章学诚提倡“以史明道”,只是对前人轻视史学的矫正,而不是效法心存门户之见的学者那样,试图以史学取代经学,认为舍史无以明“道”,走上前人排斥异己的循环怪圈。他明确指出:“古人之于经史,何尝有彼疆此界,妄分孰轻孰重哉?……《通义》所争,但求古人大体,初不知有经史门户之见也。”[4](《上朱中堂世叔》)强调了史学与经学一样,都具有明“道”以经世致用的性质。这样史学就进一步摆脱了依附于经学的地位,真正达到了自觉程度,可以与经学并驾齐驱,真正实现了自司马迁以来历代史家追求史学“成一家之言”的目标,在中国史学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

综上所述,可见章学诚关于“以史明道”观念乃是要全面扭转“文以载道”、“义理明道”和“训诂明道”各标独得、互争门户的不良学术风气,主张全面揭示社会历史演变之“道”和学术文化发展之“道”。章学诚极力反对治学存在门户之见,认为“学者不可无宗主,而必不可有门户”。[3](《浙东学术》)他在《文史通义》中撰《原道》三篇,时人不明宗旨,皆不以为然。邵晋涵描绘当时的情况说:“是篇初出,传稿京师,同人素爱章氏文者,皆不满意,谓蹈宋人语录习气,不免陈腐取憎,与其平日为文不类,至有依书相规诫者。”[3](《原道下》)章学诚自己解释说:“鄙著《原道》之作,盖为三家之分畛域设也。篇名为前人叠见之余,其所发明,实从古未凿之窦。”[4](《与陈鉴亭论学》)他在这篇文章中指出:“经师互诋,文人相轻;而性理诸儒,又有朱、陆之同异,从朱、从陆者之交攻;而言学问与文章者,又逐风气而不悟。庄生所谓百家往而不反,必不合矣。”[3](《原道下》)另外又撰《原学》篇,专门批评因门户之见而造成“道”体支离难全。这篇文章的宗旨,正如章学诚所说:“《原学》之篇,即申《原道》未尽之意。”[4](《与陈鉴亭论学》)同样表明反对治学各分畛域而相互攻击的风气。至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章学诚“以史明道”的要旨,一是主张在社会历史与学术文化发展演变过程之中考察“道”的内涵;二是主张在全面总结辞章、义理和训诂明“道”成就的基础上对“道”作出整体把握,全面考察其内涵,标志着中国古代学者明“道”观念所能达到的最高层次和最高成就。

[参考文献]

[1]钱穆.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余英时.论戴震与章学诚[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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