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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考察报告范文1
关键词:社会工作;职业能力;课程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16)03-0044-02
社会工作是运用专业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助人服务的活动,能够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进而促进社会公平、社会公正的专业和职业。2015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发展专业社会工作”。社会工作首次被写入报告,也预示着为顺应当前我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应对现实社会中人们复杂的各种需求,满足政府购买服务需要,急需发挥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在新的要求下,现有的社会工作的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脱节,导致大量社会工作专业学生职业能力不足,不能满足社会发展要求,需要进一步推进社会工作的知识化、专业化和职业化进程。以专业教育为依托,以专业课程建设为载体,提升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综合的职业能力成为当务之急。
一、以岗位职业能力要求为导向的课程设置
社会工作专业应该培养哪些职业能力,以及如何确定呢?从中国目前的职业教育和课程改革来看,以岗位能力为本位的职业能力培养是一种趋势,它不同于知识本位、素质本位等,是依照岗位的基本能力要求,并且涉及职业态度、心理和行为习惯等,从能力内容上来看,包括专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等,是综合性的职业能力(匡瑛,2010)。社会工作者可能工作在街道、社区、社会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民间组织等部门,按照这些工作部门设置的工作岗位来确定基本的职业能力,是社会工作者能够顺利完成工作任务的基本要求。一般来说,职业能力应该包括“职业知识和技能,分析和解决问题,信息接收和处理,经营管理,社会交往,不断学习”等能力,这是作为一名合格社会工作者应该具备的基本能力。
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在复杂的实际工作过程中,除了基本职业能力外,还可能有一些具体关键的职业能力的运用,这需要有一定的调查。对在社区、街道、政府、社会组织等机构中工作所需能力进行调查,获得当前社会中社会工作服务过程所需要的具体细致的职业能力内容。明确这些能力内容,进而把这些能力作为人才培养目标内化进课程设置之中。以社区社会工作为例,职业能力可能涉及问题建构、资源链接、伦理反思、建立关系、嵌入服务、评估能力、项目实施能力等,因此,在课程该设置时,就要结合调查所得职业能力,明确课程培养目标。
二、以职业能力提升为目标的课程学习模式
岗位职业能力提升是社会工作专业课程设置的目标,而课程学习方式则需要结合该目标配合进行。社会工作在课程设置上可供选择的模式有学徒式、技术理性式、交互反思式等,而交互反思式是当前比较流行的应用模式,它强调师生互为主体的协同式学习交流过程,教师不仅教导学生学习专业的相关知识,同时也引导其反思专业的知识和做法,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具有学习知识和批判反思的能力,使学生成为学习主动的一方(王立红等,2010)。
这种专业课程的设置模式也得到了很多国内学者的支持,他们认为采取反思式的课程设置,包括反思性实践、教师与学生协同行动、多层次教学形式安排等,有利于推动中国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但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实践(费梅苹,2002;李晓凤,2007;黄耀明,2007;王伟廉,2009)。因此,选择此种模式,强调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的学习知识和反思能力的综合性,进而推进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使职业能力的提升具有坚实的基础和明确的导向。
三、突出职业能力的课程内容设计
职业能力是社会工作专业学生综合实践能力,而实践能力提升不仅需要从讲授中获得,还需要有大量的实践机会,只有突出强调课程的实践性,学生的职业能力才能得到锻炼和提升,才能应对社会需求,协助人们解决问题。
目前在国内外社会工作课程建设研究中,普遍认为实践性和实践能力是课程设置的重要方面,随着理论的丰富和发展,应该如何在教育中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并应用于形形的案主,检验理论,进而发展临床实务能力呢(Carew,1979;Baybour,1984;Cocozzelli、Constable, 1985;Gomory,2001;Munro,2002;Thyer,2001)。陆士桢等对香港各大学的社会工作课程设置考察后,发现社会工作课程除基础理论和方法学习之外,开设“综合研讨”“工作坊”“成长小组”等课程,并从学生为本角度出发,促进学生与社会工作专业与工作的融合,可增加学生的实务能力(陆士桢等,1994)。从国内外社会工作课程设置的研究来看,对于课程实务能力的培养表示一致肯定。不过鉴于社会发展需求,越来越关注实践中更为细致的能力培养,尤其是对理论与实践结合应用的反思,倾向于对二者的整合,这给我国社会工作课程设置和教学提供了一定借鉴。
按照社会工作的课程性质,可以分为基础课程、方法课程、实务课程三种。基于职业能力要求,在教学内容、教学方式与教学环节上对这三类课程进行设置与调整。基础课程包括社会工作概论,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社会工作理论、社会问题研究等,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了解“是什么”以及“为什么”,是如何开展社会工作实务的。该类课程除了常规教师讲授之外,还可以增加学生参与互动环节,通过学生讲述、讨论、辩论、角色扮演等方式加深对理论的理解,同时结合社会工作职业能力要求,训练学生知识系统储备能力、理论运用能力、写作能力、系统分析能力、反思能力等,并将其贯彻在知识学习中正确的职业态度和习惯。
方法课程主要包括的是个案社会工作、小组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这些核心方法的学习是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应该掌握的根本的职业能力,获得职业技能的根本要求。结合课程特点,通过情境模拟、任务设置、临床督导模拟、实习实训等方式和手段,学生在实务模拟和真实工作环境中,掌握在街道、社区、社会机构等环境中方法的具体使用技巧,提升方法使用、与人沟通、问题发现等职业能力。
实务课程主要是社会工作的分支课程,包括青少年社会工作、老年社会工作、妇女社会工作等。在课程设置上需要突出专业性。以老年社会工作为例,除了学习老年社会工作的基本内容外,还需要增加相关老年学、老年社会学、老年心理学等学科的知识,并增加相应学分,目的是了解该实务领域内的相关知识,以此为基础,增加学生在处理老年问题时的知识储备和能力,突出课程设置的专业性。这也借鉴了英国社会工作在培养实务能力时课程设置的内容(郑永强,2001)。同时,结合各地区和高校的资源和特征,重点培养一个或两个分支方向的社会工作实务,突出该实务分支的特色和能力,而不是建设大而全的社会工作分支课程。在课程安排上,则可以通过增加实践机会来实现实务能力的提升,包括作为实验课的实务教学、综合日记、临床督导、学校教师的指导和以证据为基础的实务内容等,在考试考核时,对学生的应用能力进行考查并计入个人成绩。这样可以增加学生在专业分支领域内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交往能力、评估能力、资源链接能力、项目实施能力等职业能力。
四、结语
目前国内社会工作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中,存在着学生对专业课程认同度低、课程设置不合理等问题,影响了学生学习和掌握相应的职业能力。而以岗位职业能力需求为基础,设置社会工作课程的内容和学习方式,尽量开发课程灵活多样的学习形式,推进学生主动性,培养相应的社会工作人才,是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以适应和应对整体社会需求的重要途径。但是我们也看到,基于以上论述开设社会工作课程,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障碍,如社会需求调查的难度和持续性,分支课程增加相应知识储备学分的教学改革等方面,均存在着更多问题,需要在今后的课程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总之,社会工作专业课程的设置是一个系统性的过程,它需要考虑学生的知识学习和反思批判能力的综合情况,课程设置的实务性能力重点,以及地区和学校的差异性,以此出发来设计和开发社会工作专业课程才可能有一定的适应力和发展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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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考察报告范文2
在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和知识经济已经到来的时代,学校德育目标的确立必须充分思考培养和造就具有创新意识和能力的优秀人才。从新时期社会发展的要求出发,结合我校多年的实践,我们提出培养建设社会主义的创新型人才的德育目标体系。
(一)国际视野中的爱国主义情怀
经济全球化要求学校培养具有国际意识的人才。为此,学校要在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注重培养学生国际理解、国际竞争与国际合作的意识;在继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注重多元文化的吸收,使我们的学生成为大气大度、具有宽阔国际视野的爱国主义者。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就要培养学生的国家意识。国家意识首先是公民意识。学生到高中阶段,有关国家的相关知识已基本掌握,因而重点高中的公民教育目标是帮助学生获得有关体验,学会不同情景下的选择判断,形成一种自觉的意识,这需要社会实践活动的锻炼。其次,国家意识是法制的意识,这就要求公民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服从社会公认的伦理道德。
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就要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怀。它指人发自内心的对国家的热爱。对社会主义祖国的热爱是建立在对社会主义信念基础之上的。因而,这种信念只能是建立在学生对历史唯物主义深刻理解的基础上。
然而,我们的爱国主义并不是狭隘的民族主义。在当前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还要使我们的学生具有宽阔的国际视野。国际视野要有国际意识,这就是要在审视国际政治、经济等各方面发展的情况下,明确自身优势与不足的意识,从而能走出一条自强自立的道路;国际意识要有国际竞争的意识,要能在找到自身相对优势的基础上,敢于与别国竞争;国际意识要有国际合作的意识,要善于学习别国的长处,在国际竞争中把别国的长处变为自己的长处;国际视野还要求我们学生能了解世界各国的文化,有着对世界各国文化的理解。只有在广泛地吸收世界各国文化的基础上,中国才能发展得更好,我们的文化才能更灿烂。
(二)基于科学认识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现代社会物质生活的丰富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一些人的享乐主义,而高科技发展的负面效应导致了重物轻人、重事实轻价值、重物质轻精神的倾向。在这样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学校教育更要倡导精神追求胜于物质追求的生活态度,引导学生在求真求善求美的艰苦探索过程中感受生活的乐趣,体验思想创新、方法创新的成功,从而树立远大理想,拒绝不思进取;崇尚精神追求,拒绝享乐主义;增强事业心、责任感,远离平庸,在科学认识的基础上,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
(三)竞争基础上的团队合作精神
现代社会是开放的社会,要求社会每一成员有很强的社会交往能力。培养学生社会交往能力与团队精神是应对经济全球化需要的重要措施。
社会交往能力与团队精神作为一种非智力因素,是个体重要的生存能力,是一种发掘情感潜能、运用情感力量影响生活各个层面的关键性品质因素,它可以分为:1.情绪控制:这是个人摆脱和消除焦虑状态,控制冲动与愤怒,保持镇静与信心、化解不良情绪的能力。情绪控制能力的发展需要一定的心理健康知识,需要在人际交往中锻炼提高。2.认知他人: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体谅他人的感受,是共同生活的基础。目前中小学生尤其是独生子女学生受到太多宠爱,容易形成这方面的心理缺陷,缺乏对他人的理解,因而正确地理解他人已经成了人际交往能力的重要方面。3.人际交往:纠正中小学生,尤其是个别“偏才”和“怪才”在人际交往过程中的问题,是培养高素质人才中的重要问题,因为任何“卓越”的人才首先应是身心健康的人。4.竞争意识。现代人要有敢于参与社会竞争,在竞争中推动社会发展的勇气。要把竞争与合作在更高的水平上结合起来。
(四)富有激情而又持续稳定的心理品质
在我国中小学的学校教育目标中,心理品质的目标常常受到人们的忽视。然而,事实证明,不管是从事科学研究的工作还是从事社会其他工作,富有激情才会有工作的动力,持续稳定才能保持工作动力经久不衰。因而,培养学生富有激情而又持续稳定的心理品质对于学校教育来说至关重要。具体而言,它包括:1.自我感知和自我激励;2.胜不骄,败不馁,勇于挑战,具有承受失败与挫折的勇气;3.处惊不乱,冷静地处理复杂事物的能力。
在对社会需要全面认识的基础上,我们确定了新时期人才培养目标的几个关键词:认知与情感的全面发展、发展与创新能力的全面提高、学生主体意识的逐步增长等。
二、自主发展德育模式的理论基础
我校在多年实践的探索中形成了“自主发展”的德育模式,这一模式是建立在对学生情感发展认识的基础上的。
1.思想品德形成是知情意行协调发展的过程。学生在情感领域“自主发展”的过程就是一种知情意行相互促进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学生由知而行,由行而成情,最终成为他的意志品质。在这一意义上,只有学生自主的发展,才有学校德育的实效,这是学生态度、情感发生发展规律本身所决定的。
2.思想认识提高是不断内化的过程。把社会期望学生具有的态度、价值观真正转化为学生自己观念的过程,是态度与情感内化的过程。大量的研究表明,在这一过程中,外部的条件是重要的,但这一转化能否最终成功取决于学生自身的发展。学校教育的作用主要在于引导,在于精心设计德育环境。
3.德育是师生相互作用的过程。当代教育的发展要求教育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变革,教育体制由筛选型、集权型转向综合型、分权型,教育结构由刚性、封闭式转向弹性、开放式,师生关系由权威型转向以独立性、相互负责和交换意见为特征的平等和谐型、民主型,教育方式由灌输式转向启发式,教育评价由注重结果转向注重过程与发展,教育管理由集中、封闭式转向参与式、自主式。对于民主社会的形成与发展而言,造成一代具有民主意识、能够妥善使用民利的一代公民,其任务自然由教育来完成。由此,实施师生之间民主对话、教学相长的教育,是当前社会发展与当代教育改革的必然趋势。
“自我发展”的基础是良好的自主性水平与自主性品质。这就是说,学生已经具有较高水平的自主学习、生活、社会活动的认识与能力,并且学生的自主性活动具有积极的、符合社会价值观的效应。“自我发展”的目标是具有前瞻性的发展空间,即每个学生依据自主发展状况,确立一个可能的发展位置。“自我发展”的载体是学生集体性活动,通过各类有序、健康的学生集体活动,使自身的发展得以实现。
三、自主发展模式的教育实践
我校师生立足学校教育的实践,在教育活动和教育情景中加以不断修正与完善,逐步构建了一套与“自主发展”德育模式的理论模型适应的实践操作体系。
(一)自我教育
我校一贯注重大德育环境的营造工作,紧紧抓住课堂教学这一教育的主渠道,把它当作学生自主教育的基础途径。从寓德育于教学开始,挖掘教学的教育性,然后把课堂还给学生,让学生自己教育自己,再后让学生走出课堂,在社会实践中教育自己。
1.把思想政治课的课堂还给学生,让学生自己教育自己
我们提出了“将课堂还给孩子”的口号,这不仅是学生智能发展的要求,同样也是学生情感发展的要求。政治课教师难教、学生不愿学是当前政治课教学中遇到的普遍问题,也是困扰政治课教学的一大难题。为此,我校教师在教学实践中尝试运用学生参与教学的方法,让学生自己教育自己。
所谓政治课中的学生参与教学,就是在政治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地主动参与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求知欲,培养学生分析、综合、应用、实践的能力,以达到提高课堂教学效果的作用。我校教师在尝试和运用参与教学方法的实践中,采取了以下方法:共同参与教师的备课,客串教师进行教学,创设问题情境启发学生参与讨论,让学生自己回顾、小结归纳,由学生根据教学的要求自己来组织和筹划社会实践,设立公民论坛。
2.让学生在社会实践中自我学习、自我教育
思想政治学科的基本任务与其他学科相比,最大的特点是要求学生在掌握马列主义基础理论的同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良好的道德品质。要实现这一教学目的,必须重视学生的“内化”,也只有在学生的实践中才能真正实现“内化”。
为此,教师在让学生通过“学生导读”掌握教材的基本内容、根据“导读”内容自编自排小品等活动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带着问题向社会请教。在自愿组合的基础上,3至5人为一组。先由组长召集,确定考察专题、联系考察单位、设计考察提纲以及考察报告的撰写和打印等分工负责。同学们在社会考察中,采用多种形式,如实地参观、听领导介绍、采访职工、收集资料、摄影、摄像等。考察结束后,在政治教师及语文教师的指导下,每组完成一份图文并茂的考察报告或论文。最后由课代表或班干部主持,召开各组的考察交流,在交流中互相学习。
(二)自我评价
在学校德育中,开展学生的自我评价有助于学生正确地认识自我,认识自己与学校要求的差距,作出恰当的学习决策;有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动机,促进学生在德育方面的发展;有助于学生判断能力的提高,将在德育自我评价中形成的能力迁移到其他学习领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1.日常行为的评价。学生思想品德素质往往通过活动与交往表现出来。因而,对学生思想品德素质的评价首先通过考察和评价学生的日常行为表现来进行的。
2.对学生班队活动的评价。学生的思想品德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在各种活动之中。因而,一方面学校把开展各种活动作为学校德育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通过这些活动本身来评价学生的思想品德。评价的指标是:活动的独创性、活动表现形式的艺术性、内容的思想性和学生的参与程度等,分别赋值并加以综合评价。评委由学生自己担任。
3.对学生社会实践的评价。对学生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进行评价的依据是:选题的现实性,看选题是否具有现实意义;报告的独特性,看选题的视角是否新颖,是否有独到见解;报告的思想性,看报告内容是否健康向上,反映改革开放以来的现代化建设成就等;报告的逻辑性,看报告的分析是否合理,逻辑性是否强。有时还举办一些社会实践的汇报展览,既让全校同学接受了教育,又检验了同学们社会实践的成果,并要求学生自我作出评价。
4.个性心理素质评价。随着社会的变化,独生子女的增多,个别成绩优秀的学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心理问题:学校奋发向上的精神给一些同学带来了沉重的学习压力;个别学生由争强好胜发展到自私自利;个别学生有较严重的内向型性格;少数来自全国各地来的学生所面临的适应性问题等。学校从实际出发,针对学生中所存在的不同心理问题,结合中学生个性心理素质特点,将心理教育与个性心理素质评价结合在一起,注重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教育性。学校的心理咨询室每天向学生开放,由富有经验的心理咨询教师接受学生的咨询,做到诊断、咨询相结合;心理咨询室除坐堂咨询外,还设立了“悄悄话”信箱,解答同学们所提出的各种问题,解除同学们的心理困惑。依据这些材料,心理咨询室的老师会同教育研究室和其他各方面的老师,对一些学生进行个案分析,较全面地评价他们的个性心理素质,对症下药,找出解决问题的措施与方法。
(三)自我管理
1.树立学生示范群体
在学生中树立示范群体,是我校“自我教育、自我评价、自我发展”学校德育的重大实践活动之一。它对学生自我教育、主动发展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我们先后培养了四个示范群体。
一是政治上要求进步的学生党建示范群体。我校已坚持高层次德育多年,在高年级学生中开展党建工作,进行党的基础知识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举办了数十期青年业余党校,参加培训人数达2000多人。每学期发展学生党员7-8名,近几年来已发展学生党员70人,学生党员不仅自身要求严格,而且在班级、年级、学校各层面都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具有很强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他们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周围的同学,成为学生中的表率。
二是发扬“金牌精神”、品学兼优的示范群体。这部分同学不仅学习目的性明确、学风端正、成绩突出、成果累累,而且品德优秀、表现突出,在班级、年级和学校中的影响很大,是同学们羡慕的“成功者”,这批学生成为学生中科技与人文结合比较完美的榜样。
三是不断注重人格完善的团队干部示范群体。这部分学生在完成学业的同时,乐意担任社会工作,珍惜学生干部岗位,不辜负同学们的信任。他们在实践中注重自我修养,无论在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技艺操作能力、人际交往能力、分析判断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等方面锻炼很大,提高很快,他们最终以胸怀宽广、为人诚恳、情趣广泛、学习努力、成绩优秀、言行一致、工作主动、办事公正等优良作风赢得全校学生的尊重。
四是在逆境中不断成长成才、自强不息的示范群体。这部分学生虽然身处逆境,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面对困难、正视困难、自强不息、刻苦顽强、克服一个个困难,最终取得成功,受到全校师生的好评。
2.创建特色班集体
学校的特色班创建工作是根据自主、自愿、自动的原则展开的。首先各班同学根据本班学生个性、兴趣爱好等方面的特点讨论制定班级特色,而后在充分吸取同学意见的基础上主要由班委、团支部围绕特色讨论并制定特色班级创建计划,向学生处提出申报。学期末学生处将根据各班申报计划和小结对各班特色创建工作进行审核,再对审核合格的班级进行表彰并举行特色班挂牌仪式。
特色的创建是一个自主建班的过程,它给每个集体留下了自我发展的空间,让同学们能够自己选择自我教育的形式和内容,从而调动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在这一选择过程中,班级的凝聚力更强了。在同学们的努力下,一份份有班级特色的班级公约出台了,一个个生动活泼的活动开展起来了。班级集体在同学心目中产生了更为强大的吸引力,成为孩子们心目中的一个家。
3.开展社团活动
社团活动是同学们自主活动、自主学习的重要阵地之一。在这里,同学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自己的课外学习内容,自己策划、组织学习的形式和过程。我校学生爱好广泛,兴趣浓厚,喜欢钻研,原本都是个体行为,学校及时把他们组织起来,成立了学生社团联合会,下设27个社团。学生社团联合制定了章程,学生社团、协会、俱乐部等也制定了管理条例。每个社团由社团成员自己聘请一名指导教师。社团小型活动两周一次,参观、制作网页、沙龙、咨询、讲座等,活动形式多样,生活活泼。同学们在自己喜爱的社团里施展着自己的才华,社团活动的开展弥补了课堂学习的不足,尤其让一部分学习有困难的同学在社团活动中找回了自信,找到了发挥自己价值的土壤。
4.构建自主管理、服务网络
社会工作考察报告范文3
关键词:留守儿童;受保护权;受教育权;参与权
中图分类号:G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9-0262-03
“留守儿童”并非一个法律上固有概念,学理上对其范围界定并不统一。有人认为,留守儿童是“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17周岁及以下的儿童”[1];有人认为,留守儿童是“指被调查时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每年在外务工时间累计达6个月及以上,而被留在农村地区交由父母单方、祖辈、他人照顾或无人照顾的儿童”[2]。事实上,农村留守儿童就是父母双方或一方进城或到经济发达地区务工而被留在老家的未成年人。
由于不同学者的认识与计算方法不同,因而留守儿童的规模到底怎样,没有一致意见。而且这一群体范围和数量变化大、变化快,父母双方或一方在外务工时称之为留守儿童,父母回家期间或长或短,接孩子到城里生活时间亦或长或短,这时就不能称之为留守儿童或称之为迁移或流动儿童。根据全国妇联2008年2月的《全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约有5 800万人。“在一些劳动力输出大省,农村留守儿童占当地儿童总数的18% — 20%。”[3]有学者统计,“我国现有流动人口过1.3亿,在安徽、河南、四川等一些地区留守儿童已经达到当地儿童的70%。”[4]笔者所在的黑龙江省伊春市是一个有百万人囗的城市,据统计“共有留守流动儿童7 230名,其中农村2 422名、城镇4 808名(铁力市1 950名,嘉荫县472名);父亲外出打工的3 695名,母亲外出打工的1594名,双亲均外出打工的1 941名;由隔代监护的1 462名,其他亲属监护的437名,独自生活的16名,寄宿生189名,其余的为父或母单方监护的。”①这些儿童是中国儿童群体中的一员,自然享有儿童的一切权利,并且作为“留守”儿童,其特殊身份要求得到更多的关注与保护,而实际的情况却不容乐观。
一、留守儿童的权益现状
我国现行立法中,涉及儿童权利的有《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和《收养法》等多部法律,联合国1989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涵盖所有人权范畴,保障儿童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中生活中的各项权利,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我国是缔约国之一。公约和国内立法比较全面地总结和规定了儿童最根本的权利包括生存权(生命权和健康权)、受保护权(不危害自身发展、被保护和照料的权利)、发展权(发展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和参与权(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观察我国留守儿童现状,作为儿童中的特殊群体,这几项核心权利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和受损情况。
(一)受保护不周
留守儿童受保护与照料主要来自于家庭,来自于监护人。《民法通则》规定了监护制度,对缺乏行为能力的人给予监督和照顾,“目的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5]根据立法,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而留守儿童的父母长年在外,相当长的时间不回家探望和履行其他义务,因此,“留守儿童的监护就出现了四种情况,即隔代(祖辈)监护、单亲(父亲或母亲)监护、上代(亲戚或邻居)监护和同辈(哥哥姐姐或自我)监护”[6],其中,以单亲监护和隔代监护最为常见。单亲监护是指父母一方外出务工而由另一方在家行使监护职责的一种监护方式。与我国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传统相关联,绝大部分单亲监护是母亲在家行使监护权。隔代监护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般年事已高,观念陈旧,溺爱父母不在身边的孙辈。无论是哪种监护方式,监护人忙于生计,通常没有时间和精力去管理孩子,也没有能力按照现代科学的标准引导孩子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与孩子间心灵沟通与交流十分有限,存在只生不“养”的现象。
(二)生命权与健康权受损
监护不力直接后果就是留守儿童的生命健康权缺乏保障。由于监护人的忽视和力所不及,以及儿童行为能力的限制,对危险的事情缺乏理性的判断和行动控制,容易形成一些安全隐患,做家务时受伤和做农活时受伤的情况大量存在。一项调查表明,“独自在家发生危险、偷跑出去玩耍发生危险和生病没有及时治疗导致病情严重都说明了留守儿童生命健康权存在危险。”[7]
尤其应该引起足够重视的是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问题。与父母长时间的分离,使留守儿童的安全感普遍降低、亲情得不到满足,一些留守儿童心理和情感的发展受到负面影响,容易形成情感冷漠、内心封闭、缺乏自信、不相信他人等性格缺陷和心理障碍。同时,农村大量的监护人文化水平很低,谈不上用什么先进的教育理念来教育留守儿童,在处理孩子不听话或与自己意见相左的问题时,通常习惯性地采取暴力方式,这往往会加剧儿童的逆反心理。没有了正确的引导,留守儿童的人生观、价值观容易发生偏离。
(三)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
受教育权是儿童发展权中的核心内容。留守儿童信息贫困、娱乐内容贫乏、思想及个性发展受限,源头是教育权受损,尤其是教育平等权受损严重。受教育平等权是指留守儿童依法享有国家、社会提供的平等的教育资源及均等教育机会的权利。留守儿童在农村的教育环境无法同城市的同龄人相比,能获取的教育资源非常有限,其教育公平权大大受损。学龄儿童全部得到适时的教育无法实现,“14周岁留守儿童的在校率仅为88%,他们甚至不能享受到真正的‘保底教育’。”[8] 留守儿童成为失学儿童的主体,教育公平在城乡之间完全不公平。“据湖南省一份农村留守儿童调查报告显示,51.3%的留守学生认为学习无用,希望辍学。”[9]
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障碍与根源
(一)监护制度不健全
我国民事立法中有关监护的规定散见在《民法通则》、《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中,无系统化的规定。只是概括地规定了父母对子女有管教保护的权利义务,但对留守儿童父母长期在外产生的问题,没有相应的解决方案。监护关系只有在原监护人死亡、丧失监护能力以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但立法没有说明监护能力有无的判断标准和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法定情形,因此,实践中我们无法确认年老体弱多病的(外)祖父母有无监护能力。立法虽然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规定了原则性的要求,但单独一个人支撑家庭生活的监护人是否尽到了监护职责?立法既没有规定谁是监督主体,也没有规定具体的监督标准。侵犯被监护儿童的责任仅限于赔偿损失,没有规定具体的惩戒措施,总体上看对监护行为没有一个有效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造成了农村留守儿童监护不力的现象。
(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贯彻不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明确的规定,《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也分别规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2006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在全国农村从2006年到2007年两年时间内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的义务教育,这是我国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是,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而言,他们可能仍将难以改变留守状态,因为这些法律规定包含许多倡导性原则和社会工作安排,缺乏相应的操作规范,被相当多的人看作是“软法”[10],即这类立法往往不能直接通过法院裁决或者由其他国家强制力量实施,而是需要不同的社会力量参与和配合才能得到落实,其实更容易落空,所以受到轻视,贯彻实施过程中落实不到位,导致农村义务教育不合格,完不成教育任务,没有质量,这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三)自我意识、权利主体认知的缺失
儿童也是社会的一员,有充分的参与社会生活、自由实现自己愿望的权利,虽碍于行为能力的限制,一部分权利是由其法定人代为行使,但不能否认儿童是权利主体。在农村,儿童的法律权利意识、自我存在的价值认识非常缺乏。参与权是《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一项核心权利,是指留守儿童有权自由、自愿地表达观点进行决策或实施行动,以实现自身及其他儿童利益并确保其权利实现的权利。参与权也是《未成年保护法》修订时新增的权利种类。而我国教育的实际情况是,传统上的好孩子是“听话”的孩子,儿童的自我意识与权利意识薄弱,尤其在农村,参与权的了解不多,更不要谈权利的实现了。
三、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
(一)更新观念是保障留守儿童法律权益的基础
我国虽然有众多关于儿童权利的立法内容,但比较分散,且囿于“软法”限制,对儿童的保护缺乏针对性,保护力度不够。留守儿童是儿童特殊群体,不仅是被保护的对象,更是同等的保护对象。有很多学者建议通过立法来解决留守儿童权益问题[11],笔者持不同看法。当权益保护出现问题,习惯从立法上找出症结,这种观念并不适合留守儿童。首先,留守儿童这一群体虽然庞大,但范围不确定,处在经常变化之中,而且,随着中国城乡二元制社会结构逐渐的改变,这一群体的消失只是时间问题。其次,留守儿童是儿童中的特殊群体,但首先还是儿童,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已经有了较为完整的规定,让留守儿童与普通孩子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实现同样的权利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无需再进行单独的立法,且不谈单独立法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司法适用的混乱,就是留守儿童本身,其脆弱与敏感的心也会有受到伤害。
(二)完善和健全监护制度
很多地区解决监护不力问题主要依赖奉献精神,倡导成立留守儿童监护站、教师指导留守儿童志愿队,还有爱心妈妈、知心姐姐诸多等活动。这些措施通过呼吁社会力量的介入,虽短期内有效果显现,但难以持续,难以形成长期保护机制。只有法律,才是最有效途径和最有力度的举措。
现行法律体系中,《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监护制度做出了基本规定,但这些规定的内容要得以实现,需要操作中的具体规范,如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未成年人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父母不履行或不能很好履行监护责任的,如何处理?未成年人如何实现救济?这类问题在农村留守儿童的案件当中是现实存在并且急需解决的,现有立法缺乏有效的适用性和执行力,因此,建立内容全面具体和易于操作的监护工作规范势在必行。
首先,明确和强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责任。尽管在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时,可以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处分,但从性质上看,监护更多的内容是职责和义务。对于父母履行监护职责不利的,应由户籍地民政部门进行教育,责令其改正。严重不合格的父母可以剥夺其监护资格。在委托监护管理中,要明确受委托监护人的职责,落实留守儿童监护主体,并落实其教育和管理责任,从法律上保障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
其次,应当配合立法设立监护人监督制度。监督人有权利和义务去了解、调查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对孩子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及有无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现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中侵害孩子合法权益的,“监督人应当采取劝解、制止、教育、向有关部门报告和报案等措施,以便使孩子的权益能够及时被关注和保护,避免留守儿童的权利被忽视或处于事实上无人监护的状态。”[12]
监督人的选任与责任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建议由民政部门牵头,包括由司法行政、教育、卫生、、劳动妇联等机关和团体的人员组成监督人队伍。
最后,介入国家公权力,构建国家监护制度。在国家民政机关管理下设监护机构,代表国家行使监护权。在现行体制下,可以考虑将政府的福利院或管理部门作为国家监护机构。
(三)确保受教育权的实现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留守儿童应当享有受教育权并由国家保障实现该权利,这也是留守儿童享有其他发展权的前提和基础。换言之,国家必须保证留守儿童享有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各项发展的权利。我国“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在2020年以前实现教育的现代化,并着重提出要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庞大的留守儿童群体是考量和决定我国能否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人群。
1.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保障留守儿童拥有与城市儿童同样的教育资源。现有的《义务教育法》虽然明确规定,在教育投入上“向农村倾斜”、“均衡安排”,但这些词汇的含义很模糊,操作中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投入并不能被充分关注,反而是照顾不足。改变这种状况,实现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支持,各地方要根据财力,细化《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明确各级政府对教育投入比例、拔款方式和时间以及不能完成投入的责任,细化规则报上一级政府备案,作为考核和监督依据。
2.加强农村教师培训力度,提高留守儿童师资水平。《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工作,这仅仅是一条政策性指引。仅靠教育热情与无私奉献,不能真正提升教学质量。政府应当完善教师培训与引进城市教师制度,也可以参考城市内同类教师跨学校流动的做法,让农村留守儿童真正享受到优质的教学资源。
3.逐步打破城乡户籍的二元格局,破解留守儿童升学困境。很多地方在推广城市化过程中,将学校进城作为施政目标,不仅撤并高中进城,初中也进入县城,“乡村学校正静悄悄地走向集体消亡”[13]。留守儿童上中学已经越来越难,即使顺利完成义务教育,年龄大约是15周岁,尚未达到最低的法定劳动年龄。孩子们希望进入中等或高等职业学校学习,但家庭难以承担沉重的经济压力;想考入高中却面临成绩普通,高额的择校费用和学校数量不足的问题。留守儿童通常很难就读全日制高中,继而失去参加高考并升入大学的可能。给留守儿童一个平等的户籍身份,为真正实现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创造前提条件。
(四)完善儿童参与权立法
我国的儿童参与权立法内容散见于《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多部法律中,没有系统规定。长期以来,由于中国传统的家长式教育,儿童参与权更没有得到学界和社会的重视。城市儿童通过社团组织、儿童论坛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青少年“面对面”活动,已经开始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活动。2006年,11名未成年学生首次参与了地方立法审议。① 而反观留守儿童,则普遍没有树立起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意识,其教育大多数还停留在吃饱、上学的最低层次,参与权不被了解也极难实现。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既然已被中国批准、生效,意味着该公约已被纳入国内法体系。我们应该在其原则指导下,在充分考虑到儿童行为能力的前提下,保障儿童对影响他们的任何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全面系统地完善现有参与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法律不仅要确认和保护留守儿童拥有儿童应当有的权利,更要在遵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下,监督和督促全社会贯彻落实,践行国家和政府的义务,切实保障留守儿童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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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王玉金.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D/OL].http:///kcms/detail/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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