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履职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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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履职报告

负责人履职报告范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人脸识别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关键岗位人员)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机械员;监理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员。

第四条(考勤时间)

本细则规定的考勤时间为关键岗位人员在岗履职的基本考核要求,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要求须在岗履职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配备标准)

施工项目部、监理项目部岗位人员配备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人脸信息采集与考勤

第六条(信息录入)

施工现场必须在监督机构召开的首次监督会议时完成关键岗位人员信息录入工作。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人脸录入时,应本人到场,携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录入个人人脸信息。

第七条(人脸考勤)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日常考勤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官方微信小程序”中的人脸识别来实现。

第八条(考勤起止)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考勤起止时间,从首次监督会议召开后的第二天开始,到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安全生产标准化竣工确认为止。

第九条(停工规定)

停工必须将《停工报告》报监督机构,在关键岗位人员人脸识别考勤系统设置后方能停止人脸识别考勤。复工前需现场检查符合开工条件,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确认后报监督机构,恢复人员考勤。

第十条(请假规定)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因事请假一周以内的,需事先安排好工作,报建设单位同意;因特殊情况需要连续请假一周以上的,应事先安排具备同等证书或资格的人员顶岗,并提交暂不到岗履职请假申请,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报监督机构备案。准予请假的,请假天数(请假时间内包含的实际施工天数)可在当月应到岗天数中扣除,否则作缺勤处理。建设单位应及时将请假情况报监督机构录入考勤系统。

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异常频繁请假的,建设单位应核实该人员履职情况,发现未履职的要及时责令更换。

第十一条(到岗率规定)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勤月到岗率不得低于当月施工天数的80%,(当月施工天数如无放假、请假及其他特殊原因的按当月日历天数计,下同)。考勤天数如有合同约定,则按约定执行,但不得低于上述到岗率。

第十二条(有效考勤)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在项目的有效考勤为:每日考勤时间应与施工作业时间相符,考勤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当日最早和最晚考勤时间间隔不得小于5小时。不满足以上要求的为无效考勤,按当天缺勤计算。

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月到岗率=当月关键岗位人员实际到位总天数/当月施工天数;项目关键岗位人员综合到岗率=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周期内项目部月到岗率平均值;人员考勤到岗率以月为单位进行统计,统计数据由关键岗位人员人脸识别考勤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第十三条(人员变更)

人脸识别考勤阶段发生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变更后才能办理人脸信息录入。

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开工到岗后6个月内不得变更,除特殊情况外。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管理要求)

建设单位负责对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实施考勤管理。总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单位实施考勤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对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人脸识别考勤系统的建设,同时负责对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的监管。

第十五条(企业要求)

施工、监理企业应积极主动做好人脸识别考勤工作,为项目所有被考勤人员人脸识别考勤提供条件。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其人员在人脸识别考勤中弄虚作假、伪造的,一经发现,按未到岗履职处理。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要求)

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考勤情况进行督促落实和日常检查,发现人员不按本细则进行人脸识别考勤的,应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监督机构。

第十七条(监管要求)

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应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的抽查,及时处理建设单位报告的事项,发现被考勤人员到岗率达不到要求或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处置规定)

施工、监理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月到岗率及项目部月到岗率低于基准到岗率的,监督机构应对相关项目重点监控,并根据各类检查情况,相应采取责令停工整改、约谈项目及企业负责人、季度通报批评、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及行政处罚等措施,同时按规定作信用扣分处理;项目综合到岗率低于基准到岗率的,取消其项目评优评先等资格。

第十九条(负责解释)

本办法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负责人履职报告范文2

一、明确功能定位是促进酝酿环节规范化的前提

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践来看,酝酿环节是干部选拔任用的起点,对选准用好干部具有一定的导向甚至先决作用。因此,有必要明确这一环节的功能定位,解决“为什么要进行酝酿”的问题。

从干部选拔任用整体链条上看,酝酿环节具有导向功能。酝酿环节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头道关口,在酝酿过程中要对岗位特点、工作需求、人选资格、任职条件等要素作出明确界定,直接决定岗位提供、人选确定等问题,对于后续的人选提名、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环节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

从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看,酝酿环节具有扩大民主功能。扩大选人用人民主,落实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是干部选拔任用的应有之义,也一直是选人用人的热点和难点。规范酝酿环节,在酝酿主体、权责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甄别干部,实现“多数人在多数人中选人”的目标。

从维护干部选拔任用纪律来看,酝酿环节具有源头防范功能。长期以来,对酝酿环节一直没有形成规范的制度,导致这一环节给人造成神秘、模糊的错觉,并容易由此诱发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规范这一环节,完善运行和监督机制,有利于从源头上杜绝不正之风。

二、明确内容和方式是促进酝酿环节规范化的核心

酝酿内容和酝酿方式是酝酿环节的核心,要解决“酝酿什么”和“怎样酝酿”的问题。

在酝酿内容上突出从单一人选向人岗并重转变。在实践中,酝酿大多是针对具体人选进行,对岗位的考虑较少。从长远角度出发,如果长期只关注人选,停留在酝酿“人”的阶段,不仅不利于扩大选人用人视野,而且可能滋生腐败。促进酝酿环节规范化,就是要把酝酿内容从“因人选岗”向“因岗选人”转变,认真研究岗位的需求情况、现职人员履职情况和人岗匹配程度,促进人岗相适。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一是关注空岗。在出现空岗时,更多地关注岗位对干部的要求而不是干部对岗位的要求,在酝酿成熟的基础上,公布空缺岗位、选拔条件和相关提名要求等事项。二是关注弱岗。在年度考核中,把干部履职情况作为一项重点考核内容,同时结合组织部门的分析研究,对履职能力较弱的岗位进行综合分析酝酿,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由组织部门向党委提出书面报告,作出对该岗位进行调整配置的动议建议。三是关注多岗锻炼。按照多角度促进干部交流、多渠道加强干部锻炼的总体思路,推进干部在重点岗位、热点岗位、基层一线岗位间的有序流动,既丰富干部阅历和优化经历结构,也有利于区域政治生态平衡。

在酝酿方式上突出从被动酝酿向主动酝酿转变。在当前的酝酿环节中,除领导班子换届、岗位空缺、干部交流等情况外,有相当一部分的酝酿动议是由部分用人单位向党委主要负责人或组织部门先行提出,酝酿存在一定的被动性。我们认为,实现酝酿的功能和目标要以提高酝酿的主动性为保障。选准用好是目标,增强酝酿主动性是基础。如何掌握酝酿工作的主动性?首先,要增强对岗位情况了解的主动性。经常深入单位进行调研,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了解各岗位的需求情况、履职情况和存在问题,发现空缺岗位,梳理出履职强弱岗位,为做好酝酿工作提供岗位准备。其次,要增强对干部队伍了解的主动性。要分级分类建立区域干部情况数据库,形成“一人一套文本档案,一人一份电子档案”,动态跟踪了解,随时掌握干部思想状况、能力素质、廉政建设等情况,为酝酿工作做好准备。第三,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充分尊重各方意见。在酝酿之前包括平常的工作中,畅通干部反映个人意愿的渠道,广开群众参与干部选用的言路,为做好酝酿工作提供信息准备。

三、准确界定主体和原则是促进酝酿环节规范化的关键

促进酝酿环节规范化,需要对酝酿主体、酝酿原则进行准确界定,解决“谁来酝酿”和“在什么条件下酝酿”的问题。

酝酿主体的界定。按照对酝酿环节的制度设计,初始提名前的酝酿要多次进行,反复酝酿。在此过程中,要对各个阶段参与酝酿的主体进行明确界定。在提出动议理由和建议阶段,酝酿主体应是掌握岗位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干部个体情况的组织部门;在作出动议决定阶段,酝酿主体为党委主要负责人和“五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的时候还要在分管领导、人大、政协和派领导成员以及群众代表中进行;在制定初步方案阶段,酝酿主体是组织部门;在完善并确定方案阶段,酝酿主体是党委和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涉及党外人士调整时,酝酿主体还应包括人大、政协及统战等部门相关领导。

酝酿原则的确定。由于酝酿环节特有的功能,决定了初始提名前的酝酿工作必须慎重、严谨、规范和民主。我们认为,规范酝酿环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重在讨论原则。只对拟调整岗位的标准、条件、人选要求等进行充分讨论酝酿,不预定组织人选。二是程序既定原则。在酝酿过程中严格遵守既定的酝酿流程,不简化、省略某项程序,避免临时动议、临时酝酿。三是主体扩大原则。在酝酿主体上,除了在规定的酝酿范围内进行讨论外,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扩大酝酿主体范围,比如涉及纪检、计生、、检察、公安、法院等~些特殊岗位时,可以把酝酿主体扩大到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四是适度公开原则。视具体情况,将酝酿过程和结果以一定形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空岗情况及经酝酿提出的岗位任职条件等应适时面向社会公开,酝酿过程中对一些用人单位提出动议理由的否决情况也可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等。

四、完善程序设计是促进酝酿环节规范化的基础

隐性化、模糊化是酝酿环节亟待规范的问题,对酝酿环节的具体程序作出科学规定,可以有效解决“怎样进行规范的酝酿”问题。

负责人履职报告范文3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督促政府严把项目建设审批关,仅今年上半年,就否决了150多个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有效引导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近年来,为改善城乡生态环境,宁波市人大常委会采取多种监督方式,持续推动政府解决一些焦点环境问题。

今年5月至8月,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就全市生态建设情况展开调研,并听取了市生态办关于生态市建设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近日,又兵分6路赶赴各地开展生态市建设工作检查,督促政府积极探索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全面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和中心城区的禁煤工作,力争空气质量下降的趋势得到遏制;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饮用水水源地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水源监督监测和应急响应措施,提升水源地监控预警能力和执法监督水准,全力保障宁波人民的饮用水安全。

同时,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还要求政府部门深化重点流域、重点行业的污染整治,按期完成电镀行业、印染行业、精密铸造行业整治,把防范污染事故、保障环境安全放在重要位置,确保重点区域的环境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王井才

海宁:开出本届代表履职成绩单

日前,海宁市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对本届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汇总,261名海宁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自2007年1月5日当选以来的基本履职情况一目了然。这是海宁市人大常委会为每位市人大代表开出的履职成绩单。

汇总以表格形式列出明细,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会同各镇、街道人大逐项梳理形成,直观地反映了每位市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内容包括出席市人代会情况,参加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监督工作情况,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情况,开展代表主题活动、述职活动情况,提出议案建议情况,接受选民监督和选民对代表履职情况的满意度测评结果的情况等。

据悉,这份成绩单将作为本届人大代表的履职档案,与代表述职报告、代表议案建议及办理落实情况等书面材料一起永久保存。 王晓圆

兰溪:力促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

今年,兰溪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落实《关于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决议》情况,尤其是农村饮用水安全工作进行了跟踪监督,并将其列入常委会年度重点工作之一。

在兰溪市人大常委会的强力监督下,市政府积极采取行动,今年共投资3166.45万元,实施了5个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惠及13个镇乡(街道)72个行政村的5.7万常住人口。目前,已有19个村完工,46个村正在施工,7个村正在规划中,预计年底前主体工程将全部完工。

除加快推进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外,兰溪市政府还努力探索农村饮用水的长效管理机制,把农村饮用水工程建好、管好、用好,真正让农民长期受益。 朱 炜

上城区:专题询问直击代表意见建议办理难点

日前,杭州上城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了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工作专题询问会,在听取审议了区政府的相关报告后,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6件被代表评为“不满意”或“基本满意”的意见建议,连续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人发问。

专题询问会历时两个半小时,就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旧小区准物业管理实施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如何切实加强“群租房”综合管理等15个代表们关注度高、政府办理难度大的问题,有关部门负责人都作出了正面的回答。

“会后,希望政府及其部门能将今天所讲的解决办法、提出的工作措施再进行深入研究,抓好贯彻落实,从根本上解决民忧民困。”会上,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丁晓芳提出了要求。

通过这次尝试,上城区人大常委会认为适时运用一些询问、质询等监督手段,有利于推进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为此,区人大常委会接下来还将研究制定有关询问和质询的办法,以更好地发挥监督职能。 王 先

松阳:启动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满意度测评机制

10月12日,松阳县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县政府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了审议,并进行了满意度测评。

日前,为规范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程序,提高办理质量,增强监督实效,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凡满意票达到实际参评常委会组成人员数量的70%,且没有不满意票的为满意;不满意票超过实际参评常委会组成人员数量一半的为不满意;其余为基本满意。

凡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报告单位须在两个月内重新报告办理结果,并再次接受测评。再次测评“不满意”的,将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处理,必要时常委会将依法开展专题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或对主要责任人依法启动撤职、罢免程序,属县政府直属部门和垂直管理部门的,建议县委、县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其主要负责人职务。周晓鹏

奉化:代表全程参与“把关”重点民生工程

日前,奉化市大堰镇人大组织辖区内的人大代表,视察了位于江口街道南渡地块的下山移民安置小区,听取了镇政府负责人关于工程实施情况的汇报,并提出了加快建设进度、保证工程质量等意见建议。

此前,奉化市大堰镇人大代表还曾在政府部门征求意见、确定补偿方案和听取下山移民村群众意见等各个环节,多次关注、参与各项工作,全程“把关”重点民生工程的建设。

这是奉化市人大常委会今年推出的代表工作新举措――人大代表全程参与“把关”重点民生工程,为重点工程建设加上了一把“安全锁”。 原 杰 周浩平

玉环:评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

日前,在前期走访相关代表、实地察看代表建议落实情况的基础上,玉环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交通局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了专题评议。

这是玉环县人大常委会继去年对县水利局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评议后,第二次对政府部门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评议。

玉环县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该举措既是提高代表建议办理质量的有效手段,也是发挥代表作用、推动政府有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据介绍,评议将着重围绕代表建议办理的重视程度、办理态度、面商沟通、答复情况、办理效果等五个方面进行。

从今年的评议情况看,代表对县交通局的办理工作是满意的。会上,县交通局负责人作了表态发言,对代表建议的落实明确了具体措施。 郑必荣

西湖区:力助中小企业“抗寒解困”

当其他地方的中小企业仍在为生存四处奔波时,杭州市西湖区今年已有26家企业列入杭州市雏鹰计划,27家企业列入国家科技型创新基金计划,获得政府资金1827万元。与此同时,西湖区的其他中小企业也在经营担保、项目落地、人才引进等方面,获得了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

这是西湖区政府为落实区人大常委会意见推出的系列举措,积极帮助区内中小企业走出困境。

日前,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在调研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时发现,由于原材料价格持续处于高位、用工成本继续上升、人民币不断升值,“融资难”问题已把区内不少中小企业 “压”得难以喘息。为此,在审议上半年经济运行情况时,常委会提出了要重点关注中小企业发展困局,加大资金、政策、人才的扶持力度,政府要与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等建议。

区政府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从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转型难”、“用地难”、“用人难”入手,积极推出了四项措施。其间,西湖区率先出台了鼓励创投企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把近期可利用的土地资源推介给需要用地的企业,还安排了2000万元专项资金,通过实施“325”人才发展计划,吸引海内外优秀创业创新人才到该区发展。 杨 宏

南湖区:监督提升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近日,嘉兴市南湖区政府出台了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作出了具体的政策规定。这是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人大监督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

负责人履职报告范文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店药师,是指已取得执业药师、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从业药师任职资格或具有药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过程中,负责处方审核、指导用药等职责的药学技术人员。在市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从事执业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驻店药师在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期间必须在职在岗,认真审核处方,履行提供药学技术服务、指导消费者合理购买和使用药品、质量把关等职责。驻店药师职称证书应悬挂在店堂内显著位置,上岗时驻店药师胸前必须佩带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和岗位等内容的胸卡。

第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每月月初应制定出驻店药师排班表,驻店药师上班必须签到。当班驻店药师因故不在岗时,应将标示“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告知牌摆放在处方药柜台醒目处;若遇特殊情况不能到岗,应提前报告药店负责人及时调整驻店药师。

第五条 驻店药师在销售药品时应指导消费者合理用药,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使用剂量、使用方法、有效期、配伍禁忌、注意事项等内容,客观地告知消费者使用药品可能出现的副作用,推荐安全、有效、经济、适当的药品。对于病因不明或用药后可能掩盖病情、延误治疗或加重病情的消费者,药师应向顾客提出就诊建议。

第六条 驻店药师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挂或在其他单位兼职;

(二)误导消费者把药品视为普通商品或将非药品按药品介绍;

(三)诱导消费者购买超过所需用的药品,给其带来用药风险;

(四)夸大药品疗效,以赢利为目的促销药品;

(五)采用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干扰、误导消费者的购药行为。

第七条 驻店药师非自身因素导致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应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报告,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依法监督。如果驻店药师未及时报告,则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 驻店药师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受聘企业发生经销假劣药品行为且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驻店药师变更受聘企业时,应先与原任职企业解除聘用关系,待原企业变更手续办理完毕,方可被其他药品经营企业聘用。

药品零售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驻店药师在其它药品经营、使用企业任职或使用虚假执业资格、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证明,仍聘为驻店药师从事质量管理工作,并申请开办或变更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处罚。

第十条 驻店药师因解聘或辞职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另行聘用符合条件的驻店药师到岗工作,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空岗。无驻店药师期间,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擅自销售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罚。

第十一条 驻店药师采取“挂靠”、“借用”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证件等手段在药品零售企业虚假任职的,三年内不得在市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担任质量负责人、审方员职务。

负责人履职报告范文5

一、基本做法

1.确定评价对象。组成以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以及监事会、稽核部为成员的部门履职评价小组,将部门履职评价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采取循序渐进的工作方法,每年选择3-4个部门作为评价对象,所选评价对象报董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力争通过3-4年的努力,实现对职能部门的履职评价全覆盖。

2.制定工作方案。组织评价人员学习、了解和掌握被评价部门的相关职责、内控制度、业务流程、年度工作目标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方案。评价主体主要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二是部门职责履行情况;三是风险控制与合规经营情况;四是经营管理目标完成情况。

3.实施工作评价。评价方式采取非现场和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非现场评价主要是利用对被评价部门已有的各种内外部检查结果、监管报告,按照评价方案的要求进行评价。现场评价通过问卷调查、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为评价提供依据。

4.形成工作报告。现场评价结束后,评价小组对收集的信息、资料进行梳理,从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客观地对被评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形成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评价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被评价单位基本情况、工作成绩和经验做法、存在的不足、整改意见、处理建议等内容。

二、取得的成效

1.部门履职意识得到强化。通过评价,对被评价部门履职情况及其效果予以验证,使其有责任、有压力、有动力,促进其尽责履职;对其履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增强部门的履职意识和责任意识,解决履职缺位、管理不到位现象;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及时预警,促进问题及时得到整改,风险得到有效防范。

2.部门管理效能得到提高。将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职责不明晰、监督检查不到位与条线工作有章不循、违规操作、同类同质问题屡查屡犯等现象相结合,促使被评价部门对照部门职责,深挖问题根结,找准整改目标,自加压力,自我整改。部门工作的主动意识不断提高,创新意识不断增强,管理能力不断提升。

3.部门执行力得到提升。通过评价,被评价部门找准了工作重点和突破口,在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效果、创新能力等方面都发生了新变化,各项工作都取得了新进展,合规管理的意识明显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明显提高,部门的协调能力明显提升。

4.部门服务意识进一步增强。通过评价,被评价部门改进工作作风,从细节抓起,提高工作效率,树立窗口形象,在服务内涵、服务水平上下功夫,为基层、为业务经营服务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基层和客户的满意度不断提升。近年来,我行在省联社和银监部门、人民银行的多项考核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三、几点启示

一是充分认识履职评价的重要性。充分认识部门履职评价的重要性,把强化部门履职评价作为提升部门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将监督的触角由基层向管理层延伸,充分发挥履职评价的作用。通过评价最大限度地挖掘部门潜力,提升部门执行力。对评价工作给予支持,明确评价小组的职责和权限,增强评价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是注意履职评价方法。履职评价应对被评价部门的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反映,在评价过程中应加强与被评价部门的沟通,使其理解评价的目的和意义,积极配合评价活动的开展,自觉接受监督。评价活动应注重实效,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敢于揭示问题,确保活动达到预期效果。

三是规范履职评价程序。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评价程序操作,对现场评价的一系列步骤,包括调查问卷、调查取证、事实确认、意见反馈等有序进行,对评价发现的主要问题,做到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定性准确,经得起推敲,体现评价的规范性。

负责人履职报告范文6

根据区委主要负责同志意见和区委组织部泰高委组〔**〕2号文件精神,近期将对各镇(街道)、区级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组织述职述廉和年终考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对象

各镇(街道)、区级机关各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包括参与分工的非领导职务和助理级干部。

二、考评组织和时间安排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绩效考评办联合组成五个考评小组,分组进行考评。

考评时间从**年1月11日开始,至1月底结束,具体时间由各考评小组与被考评单位联系。

三、考评内容

根据综合考评德能勤绩廉、突出考评实绩的原则,以**年度工作目标为重点,综合考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社会公认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四、考评程序

1.做好考评准备。

⑴撰写述职述廉报告。考评对象围绕考评内容,认真撰写班子和个人的述职述廉报告,篇幅在2000字左右。

⑵自我评估打分。班子成员根据《**区**年度镇(街道)、部门绩效考评计分表》(泰高绩考办〔**〕1号文件附表),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估打分。

⑶进行实绩公示。各单位对考评对象结合述职述廉报告、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梳理出实绩条目,填写《实绩公示表》(见附件),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2.开展述职述廉、测评和民主推荐。

⑴述职述廉。召开考评单位全体人员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考评对象述职述廉,每人述职述廉时间为5-8分钟。

⑵测评。参会人员独立填写民主测评表、公众形象评价表、考廉表,并交回考评组。区领导对分管部门班子成员的综合评价由区绩效考评办另行组织实施。

⑶民主推荐。组织参会人员对单位后备干部进行民主推荐,填写《民主推荐表》。其中,**年已进行过民主推荐的单位,不再组织推荐。

3.年度工作目标考评打分。

考评对象向考评组提交《**区**年度镇(街道)、部门绩效考评计分表》及自我评估打分的有效依据。考评组进行逐项核实、计分。

4.个别访谈。

考评组与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还可结合实地考核、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办法,广泛深入地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各方面的情况。

5.形成综合考评报告。

考评组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写出综合考评报告。

6.提出考评建议等次。

区绩效考评办结合考评对象履职情况、社会公认程度、动态绩效考评,对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初步人选。

动态绩效考评细则由区绩效考评办另行组织制定、实施。

五、其他事项

1.领导班子和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与本次考评同步进行。

2.**人民医院、**职教中心为部门管理事业单位,分别由区卫生局、文教局进行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