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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1
关键词:“精神所有权说”:“非物质财产权说”;知识的私人产权安排;民事权利
关于知识产权性质的理论
(一)精神所有权说。近代知识产权法理论依据法思想提出“精神所有权说”,认为知识创造者为做出了贡献,社会就应赋予其特定权利,以体现社会的“公平”和“对价”。“精神所有权说”将知识视为物的一种,认为知识产权是对精神创造的成果的权利,精神创造的成果和物质成果一样是其创造者的财产,其“所有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自己的财产,未经权利人授权或许可,他人无权使用该成果或者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国家政权只是起证明权利的真实性和保证权利不受来自第三者的故意侵犯。
(二)“非物质财产权说”。该理论由约瑟夫·科勒提出,认为传统的物权只能涉及物质财产,而创作者的权利具有另外的性质,涉及的是对被视为具有经济价值的非物质财产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由于作品这一非物质财产得到经济上的利用,作者享有的是一种具有经济性质的权利。法律的主要准则之目的是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以保证作者获得经济利益。当然,作者还享有其他非经济性质的权利(科勒称之为个人权利)。个人权利不属于著作权的,而是作者总的人身权利的一部分组成,个人权利有助于对作品的保护。因此,科勒提出有必要创造一个新的法律类别:非物质财产权,第一个把创作者权利的客体作为应单独的一个加以论及。
(三)“产权的制度安排”。知识产权制度(产权)经济学派(现代产权学派、新制度学派、新经济增长理论)侧重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对经济增长作用,提出知识产权是制度产品,是产权的一种类型。
1.新经济增长理论。二战后,西方经济的长期、稳定的持续增长促使经济学家思考决定经济的经济增长因素问题。1983年美国学者保罗·罗默在博士论文《外部因素、收益递增和无限增长条件下的动态竞争均衡》中将知识要素引入经济增长理论,建立相应的理论框架。他认为知识是一个生产要素, 在经济活动中必须像投入机器那样投入知识;知识能提高投资收益,知识要素和其他生产要素加在一起,生产函数表明的收益是递增的。他的博士论文标志着新经济增长理论的诞生。随着新经济增长理论出现,现代知识产权理论研究重心已逐渐由“公平”、“权利”观念出发转移到知识产权制度的效率及其社会作用上来。
2.科斯的“产权安排”。罗纳德·科斯是产权学派的创立者。科斯的研究集中对“产权安排”和“产权结构”的分析上。科斯用经济学的费用———收益理论分析进而阐明私有财产制度下的产权安排即制度形式对交易费用的,他把“产权安排”作为经济变量,将产权安排与资源配置效率直接联系起来,一起放到经济运行中考察,研究产权结构与经济效用的关系。产权安排不同,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的效率不同。据此,知识的私人产权制度安排使知识在市场流通从而使知识的产业利用更有效率。
3.诺思、林毅夫的制度变迁分析。诺思是新制度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他用经济理论探讨制度的基本功能,分析影响制度变迁的因素,提出了制度变迁理论等。根据诺思的理论,即知识产权的产权界定、政府以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以提供市场运行规则是市场体制的制度基础。林毅夫是产权学派最新代表人物,提出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观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可能离开政府的努力而由诱致性制度创新过程自行产生。
知识产权性质的理论分析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2
城市化与经济增长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1期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王小鲁
中国走向现代化,肯定还要经历一个城市经济迅速发展的过程。城市化将在下面几个方面对经济增长作出贡献:
1.通过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常规条件下,今后10年可以对经济增长有1.4个百分点的贡献,而在加速增长的情况下为两个百分点。
2.通过市场规模优化推动经济增长。常规的城市化净规模收益对增长的贡献是0.5个百分点,在加速增长情况下可以有一个百分点。
3.通过投资需求的拉动推动经济增长。假定今后五年都存在需求拉动效应的话,城市建设加速对经济增长可以额外提供0.6个百分点的拉动。总体考虑,加速城市化对经济增长的净贡献可以达到3.6个百分点,高出常规情况1.7个百分点。因此可能把实际经济增长率由6%以下提高到7%以上。
民间投资的机会
《管理世界》2002年第2期
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司司长 李启明
1996年以来的几年里,中国民间投资增速开始趋缓。除了宏观经济变化的影响,产业准入和资金配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导致民间投资增速趋缓的主要原因。资金配置现阶段的主要问题是大量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事实上,民间资本不仅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环境保护项目等方面大有作为,而且可以以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当然这需要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改善对集体、个体和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积极开拓资本市场和积极支持集体、私营企业利用外资。
制度
我国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十大问题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简报总第377期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 迟福林
我国的产权制度改革在某些方面已经有所突破,但产权制度改革的任务还远未完成。
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最为重要的课题是:1.以产权的社会化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的新突破。2.以产权主体的泛化促进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3.以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推进基础设施领域的改革。4.以产权清晰为前提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5.以产权激励机制为基础加快实现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质性突破。6.以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入股为重点,实现科技体制的创新。7.以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化为核心深化农村改革。8.以规范和保持产权主体为基本任务加快政府职能转换。9.建立多种形式的产权交易市场。10.与产权关系立法、人事制度改革、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结合起来加快产权制度改革。
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
《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张维迎
法律和信誉是维持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事实上,与法律相比,信誉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维持交易秩序的机制。在商业社会,企业是信誉的载体。中国企业不重视信誉的原因在于产权不明晰和政府对经济的任意干涉。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如果产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信誉机制就建立不起来,不但加大了法律的负荷,提高了交易成本,而且法律本身也不可能得到有效执行。同时,政府政策的多变,使得人们难以形成稳定的预期,从本质上讲也是对产权的破坏。
法律制度的运行也离不开执法者的信誉。为了使执法者重视自己的信誉,有必要在司法系统引入竞争机制。没有了信誉基础,法律能起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
产业
农民和农业发展的相关利益仍需保护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学术论文
武汉大学商学院教授 张秀生等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3
关键词:产权 制度 配置 效率 影响
产权制度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任何一个社会中,资源相对于人类的需求而言总是有限的或稀缺的,正因为资源的有限性与人类需求的无限性,在任何社会都必然会发生争夺资源的竞争和分享现有资源所引起的利益冲突。如果这种竞争没有合理的产权制度加以约束或规范,即如果不建立合理的产权制度以明确界定资源的所有权以及在资源使用中获益、受损的边界和补偿的原则,并且规定产权交换的规则来解决在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竞争性利用资源发生的利益冲突,那么就难以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和经济的增长,反而会由于竞争秩序的混乱而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甚至导致资源的消散。由此可见,产权制度对一个经济社会的资源配置有着决定性作用,产权的产生是由于资源的有限性与需求的无限性引起的。本文试从产权制度角度分析如何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一、产权制度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
最早认识到产权制度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是罗纳德·科斯(R.H.Coase),也就是着名的“科斯定理”。科斯教授在1960年发表了开拓性论文《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第一次讨论了在交易成本为零的假设条件下,最终结果(生产的价值最大化)与法律制度(即产权制度)无关。然而,科斯认为这是一个非常不现实的假设。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是存在着交易成本的,即交易成本是大于零的。因此,“科斯定理”与其说是得出了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条件下资源配置与产权无关的结论,勿宁说反过来证明了在存在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产权制度对资源配置的效率或经济制度的运行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科斯定理”更为重要的贡献是将该定理引申到交易成本的情况。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成本,那么对资源的重新安排引起的产值增加超过交易成本时,这种重新安排才能进行或才有必要。在这种条件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的确影响到经济体制的运行效率。
故“科斯定理”的现实含义是: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由于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交易成本不同,从而对资源配置的效率有不同影响。所以,为了提高资产配置的效率,对产权的初始安排和重新安排的选择是重要的。根据这一定理,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相反结论:如果产权没有得到明确的界定,则资源就不可能得到最佳配置和最优利用。正因为存在交易成本,界定产权才成为经济学的一个重要问题。其实,市场商品交换并不是简单的资源或商品交换,而是这些资源或产品的产权的交换,即不同的人所拥有的对资源或商品的不同的权利的交换,要使市场交换得以进行,资源或商品的产权界定就必须非常明确清楚。人们既不能用产权不属于自己的资源或商品去同产权属于别人的东西相交换,也不会用产权属于自己的资源或商品去交换产权不知属于谁因此得到后随时都可能失去的东西。这说明交换如果不是产权的交换,那么,这种交换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基于上述分析,明晰的产权界定是产权交易的前提条件,也是整个经济活动和经济运行的基础,更是资源进行配置或重新配置的根本,或者说,产权的明晰度达到最优也是资源配置效率最优的根本。产权的明晰度要达到最优,其基本途径就是要按照普遍性、排它性和可转让性的原则进行产权界定。普遍性是强调产权界定必须是涵盖全社会资源及这些资源的相关用途,应当包括无遗;排它性强调在产权界定后,资源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应当是相互排斥的,不能既属于A者还属于B者;可转让性强调资源可以自由地从一个所有者转移到另一个所有者,或者是从原始所有者转移给其他所有者。一旦建立了这样的产权制度,就会实现一系列经济增长的效率价值。
二、产权制度影响资源配置效率提高的因素
1、交易成本。科斯定理已经告诉我们交易成本为零的世界是不存在的,真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勒(G.J.Stigler)所说的那样:一个没有交易成本的世界,宛如自然界没有磨擦力一样,是非现实的(斯蒂格勒,1972年)。实际上,市场运作是一个利益磨擦的过程,这种磨擦势必造成一定的市场交易成本,这种交易成本的多寡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主体所追求的经济效益大小,从而制约着一个社会的资源配置过程。
交易成本也称交易费用,这一概念是科斯在分析企业的起源和性质时首次引入经济分析的。“这一概念的首要含意是,交易活动是稀缺性的,可计量的,也是可比较的,因而可以纳入经济学分析的轨道。……企业的存在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即用费用较低的企业内部交易替代费用较高的交易;企业规模被决定在企业内部交易的边际费用等于市场交易的边际费用或等于其他企业的内部交易的边际费用那一点上;相继生产阶段或相继产业之间是订立长期合同,还是实行纵向一体化,取决于两种形式的交易费用孰高孰低”。根据科斯的解释,交易成本是运用市场价格机制的成本。这是因为,市场价格机制不是在真空中运行的,市场交易必然要付出代价,即存在交易成本是必然的。科斯又说:“如果我们从零交易费用的王国走向正交易费用的王国,在这个新世界中的法律体系的至关重要的性质立刻清晰可见。我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说明,在市场中交易的东西不是像经济学家一般认为的那样的物理实体,而是采取确定行动的权利和个人拥有的、由法律体系创立的权利。我们可以想象,在假设的交易费用为零的世界中,交换的双方可以通过谈判改变任何阻碍他们采取增加产值所需的任何步骤的法律条款;而在交易费用为正的现实世界里,这种过程会极端昂贵,并且即使是允许的,也会使大量有关法律的建立无利可图。由此,个人拥有的权利,连同他们的责任和特权,在很大程度上由法律来决定。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结果,将会对经济体系的运行产生深远的影响,并且在某些特写的方面可以说是控制后者。人们显然向往的是,这些权利应该配置给那些能够最富有生产性地使用它们的人,具有他们这样做的动力,并且发现这样的权利分配,通过法律上的明确和减少转让的法律要求方面的麻烦,转让费用应该很低。”“如果不对交易赖以进行的制度设置加以详细规定,经济学家关于交换过程的讨论就毫无意义,这会影响到生产的动力和交易的费用”。他又说“一旦考虑了市场交易的费用成本,那么显然只有这种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调整才能进行。反之,禁令的颁布和支付损害赔偿的责任可能导致发生在无成本市场交易条件下的活动终止。这种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一种权利的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的调整,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致最佳的权利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不会实现”。可见,市场经济法律权利(产权)安排能降低市场交易费用,权利本身就是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它规制着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
2、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由于经济问题的产生源于资源的稀缺性和人们需求的无限性,因此,经济活动说到底是人与稀缺资源之间的关系,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和人们需求的无限性,任何社会都必然会发生人们为争夺资源的竞争和为分享现有资源所引起的利益冲突。如果达些竞争没有合理的规则加以规范和约束,而任意让人们随意竞争性地使用稀缺资源,则必然导致经济活动的无序和混乱。为减少这些无序竞争所导致的资源浪费甚至资源价值的消散,促使人们有效地利用稀缺的资源以最大限度地生产出社会所需要的产品和劳务,从而实现经济增长,就必须建立合理的产权制度以明确界定资源的产权。在资源的产权得到明确界定的情况下,人们要获得资源的权利,唯一的方法就只有在市场上出高价才能获得,而不能依靠其他方法去竞相无序地争夺。这样,就能规范人们有经济活动中为获得或利用稀缺资源所引起的竞争,并理顺人们的利益冲突,使人们能最有效地利用稀缺的资源以实现经济增长。
3、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产权制度对经济活动的不确定性研究是相对于没有产权或没有明确划分产权两种情况而言的。人们进行选择所面临的环境总是复杂多变的,充满着不确定性。而人们总是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力求减少这种不确定性,产权制度就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法律制度,无疑具有减少不确定性的作用。诺思教授认为:“制度通过向人们提供一个日常生活的结构以减少不确定性。……用经济学的行话来说,制度确定和限制了人们的选择集合。”“制度在一个社会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建立了一个人们相互作用的稳定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人们确立或设置产权,或者把原来不明晰的产权明晰化,就可以使不同资产的不同产权之间边界确定,使不同的主体对不同的资产有不同的确定权利。这样就会使人们的交往环境得以确定,大家都更能够明白自己和别人的选择空间。其实,设置产权与把原来不明晰产权明晰化都可以归结为一种情况,都是由“没有产权”到“有产权”。产权不明晰也就是“没有产权”或“没有设置产权”,因为不同主体之间产权关系不明晰,意味着谁的权利都没有限制、没有边界,谁都不能确保自己的产权,也就等于没有产权。因此,产权的功能就是通过设置或确立产权的功能,从而减少在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性。
4、市场价格机制。由于资源产权的所有者对于资源拥有排他性的所有权和独占性的使用权,因此,资源产权的需求者要获得资源的产权,就必须支付价格,这种价格就是其获得资源的代价,由于资源相对于人们的需求而言是有限的或稀缺的,因此,为获得稀缺的资源,在资源产权的需求者之间必然存在着激烈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那些效率高、需求量大的资源使用者才愿意或能够为获得稀缺的资源而支付最高的价格,这样就使得资源向使用效率高的使用者手中流动,从而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和最优利用。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是,目前我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知识产权制度没有在企业普遍建立起来。为了更好的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有必要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制度。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制度,正好的满足了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通过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托管制度,更好的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促进企业更快发展。
一、知识产权托管现状
(一)知识产权托管的作用
知识产权托管是一种服务模式,是基于知识产权的法律界定性和长期持有、非货币性、创造经济效益不稳定的无形资产特性,提出的一种新的服务模式。企业根据管理需求与托管服务商,在签订严格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授权托管协议下,托管服务商在授权范围内,代为管理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其业务包括:对知识产权战略与发展进行研究,提供专业方案;协助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逐步实现知识产权资本运营;协助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培训企业人员;对知识产权注册的各项事宜提供建议及注册,协助完成日常法律事务;完善、监督、落实知识产权的各项管理制度;监测及侵权预警,调整创新方向和内容,对侵权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有效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帮助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协助企业实现名牌的经济价值等等。实行大企业大托管,小企业小托管。
〔二)知识产权托管的发展动态
目前已有一些城市开始提供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如北京、上海。实践表明通过知识产权托管服务,企业专利经营意识大幅提高,开始尝试将拥有的专利进行策略性的专利转让和许可,部分企业专利经营已经初见成效。
(三)知识产权托管的现状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深入发展,知识产权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从国内形势看,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事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还存在着一些函待解决的问题。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淡薄,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普遍不高,知识产权制度没有在企业普遍建立起来;企业的创新能力不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数量较少。
我国的中小企业数量多、技术新,但普遍缺乏信息、资金和专利人才。据调查,我国有超过65%的发明专利、超过80%的新产品都来自中小企业,但同时80.2%的中小企业没有知识产权部门,88.5%的企业没有专利交易。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间题也不容乐观。此外,部分企业在缺乏自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同时,也在有意无意地侵犯着他人的知识产权。大型企业的情况相比中小企业要好一些,但综合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还有待提高,需要通过知识产权顾问的服务,全面提升其知识产权水平。
二、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目的在于激发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创新意识,引导越来越多的企业把生存发展和参与竞争的长远目光投向掌握核心知识产权,实现多方共赢:政府有效推动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得到免费的知识产权方面咨询、培训服务,促进知识产权意识增强和申请量增长;中介机构拓展了业务范围,培育潜在客户。
知识产权托管制度具有如下特征:①预防性:托管制度能有效地防止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起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②便捷性:实行统一管理和全方位服务,克服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诸多弊病,起到方便快捷的作用。③经济性:托管制度能有效地实现资源共享,节省大量人力、物力资源,极具经济性。④保护力度大:托管系统把行政管理、档案管理和司法管理三方面结合起来,进行宏观管理,克服了单一司法保护的局限性,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⑤优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环境:托管系统的建立将能有效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市民的司法保护素质,对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环境起到优化的作用。⑥理论创新:托管概念超越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因此具有重要的理论创新的意义。
实施知识产权托管制度,引人专利机构和专业人才,可以突破中小企业专利管理人才短缺的瓶颈,使企业获得专业服务,并通过更有效地挖掘专利、进行专利布局促进企业发展。企业还可以获取大量的产权和研发信息,并通过专利交易、维权等活动获得更多经济利益。同时,行业内稀缺的高水平专利人才一人服务多家企业,不仅使企业节省了人力成本,也提高了人才的利用效率。
三、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建设思路
1.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托管工作机制
配备专职知识产权托管人员,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网络;将知识产权托管工作纳人工作目标管理之中,加强对知识产权托管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2.强化知识产权托管的政策导向
把知识产权托管纳人科技创新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在科技计划的制定、项目评估审查、合同签订等各阶段,强化知识产权托管。
3.有效开展知识产权托管的宣传培训工作
有计划、分层次、分类型地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工作,重点在企业领导干部、项目负责人中开展知识产权托管内容和模式培训,保证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充分理解托管的重要作用,为托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4.建立知识产权托管平台
充分利用政府资源和中介机构力量,建立企业托管信息网络共享平台,方便企业随时查询、跟踪和监督托管事务的进度,提高中介服务机构托管工作的服务效率,指导企业充分利用专利信息资源,开展技术创新。
5.托管的重点是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
知识产权产业化是企业创新、发展和壮大的基础,是企业市场竞争的助推器,托管工作的重点是协助企业推动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充分利用有关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以及网络等渠道,提高知识产权交易的成功率,为企业发展持续不断的增加动力。
四、知识产权托管制度的建设内容
(一)市场预期
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多数群众希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有所变革。调研中,群众对开展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给予了充分的肯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在未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服务对象
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的对象,大体可分为三类:即国有大型企事业及合资或独资企事业单位、中小型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三)资金的运用
资金主要用于托管机构筹建期和运营初期,包括几个方面:租用办公场地,购置基本设备,维持中心日常运行的经费等。
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5
Abstrac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oss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happened frequently, it needs to be paid attention to.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hould improve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strengthen exchanges and cooperation of each department and the professional team construction, develop publicity and training, strength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rotators and the whole process management of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key research projects,handle disputes properly.
关键词: 高校;知识产权;保护
Key word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intellectual property;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20-0314-03
0 引言
高校作为国家科技创新的主力军,是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主战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事关创新型国家建设,也是高校本身赢得发展的必经之路。近几年,随着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和知识产权激励政策的有效引导,高校科研人员对知识产权工作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然而,纵观我国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还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困难,需引起重视。
1 知识产权流失的主要形式及原因
1.1 急于,致使专利丧失新颖性 当前,广大科研人员已经逐渐改变了过去“只重成果论文,而轻专利”的习惯,开始有意识的申请专利保护科研成果。然而在申请专利过程中,由于专利“新颖性”概念不清,或缺乏“先申请专利后公开”的意识,时常因为一时疏忽造成对技术方案的公开,致使专利申请因丧失新颖性,而不能授权。具有新颖性[1]的发明创造应不属于“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2]。任何人在申请日之前公开技术方案使得技术方案处于任何人可合法获知的状态,将使技术方案构成“现有技术”。除传统的公开行为,以下几种情形需特别注意:①传统期刊论文是以论文正式刊登日为公开日,然而目前部分期刊采取网络预公开制度,使得论文在正式刊登前已经被公开;②学位论文实际公开日一般晚于学位论文首页记载的时间,该学位论文理应不会作为此期间申请专利的“现有技术”;然而对于专利审查员来说由于现有审查检索系统无法提供学位论文的实际公开日,因此学位论文首页记载的日期将被认定为实际公开日,除非申请人能够提供有力证明证明实际公开日。对于“抵触申请”需要引起注意的是:科研人员完成一系列关系紧密的技术成果时,由于未把握好系列成果间申请专利的先后顺序,致使在“先申请”成为“在后申请”的 “抵触申请”,而使“在后申请”丧失新颖性。由于专利文件需要满足对技术方案的“充分公开”,致使一份专利文件有时不得不包含其他系列成果的内容,对此可采用系列成果同日申请专利的策略。
1.2 缺乏专业知识,误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了非职务专利 “职务发明创造”概念不清,错误的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了非职务专利。部分科研人员认为下班后或退休后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非职务发明创造。其实并非如此,只要满足《专利法实施细则》[3]第十二条任意一款的,即为职务发明创造。无论是在职人员利用业余时间,还是退休人员返聘到学校继续从事科研工作,只要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或是履行单位交付的任务都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人”[4]概念不清,错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很多科研人员在明确要申请职务专利的前提下,错误的认为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请求书”涉及的“申请人”和常规课题申报书、任务书中的“申请人”概念类似。认为申请人是指具体办理专利申请事务的发明人。其实,职务专利中申请人是指单位。此时,只有单位才是合法的专利申请人,只有单位有权提出专利申请。
1.3 科技合作交流与技术贸易中造成的知识产权流失 很大一部分高校科研人员与外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中,知识产权条款约定不明确,增加了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的机率[5]。比如:虽约定了保密条款但缺少对技术秘密内容约定,使得日后对是否泄漏技术秘密难以认定;约定了“知识产权共享”但缺乏具体共享方式和范围。还有一部分科研人员只顾合同金额忽略知识产权保护[6],轻而易举将知识产权拱手相让。有时甚至由于合同约定不明而将科研合同开展前高校已拥有的知识产权也让与委托方。高校科研人员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必须改变重技术、轻法律的习惯,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谈判技巧的积累[7],切不可目光短浅,对不公平条款一味委曲求全。
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使得对其准确评估非常困难,高校知识产权在运营中经常被低估。例如在技术入股时,没能对技术进行正确评估,仅把直接费用如科研费计算在内而未把预期经济效益算在内,低估知识产权真实价值。由于专利维护需要缴纳高额年费,有些科研人员认为与其因缴纳不起专利年费而使专利权终止,不如将专利低价许可或转让,许可费或转让费用常常低于该专利技术的开发费用。
1.4 人才流动带来的知识产权流失 近几年,为盘活高校科技资源,各地市政府相继出台鼓励及资助政策支持高校科研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越来越多的高校科研人员响应政府号召,一方面在学校从事科研、教学工作,另一方面开办企业把自己掌握的新技术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8]。由此也带来了高校知识产权流失的一系列问题。首先,部分高校科研人员开办企业时使用了高校已经拥有的专利权或技术秘密未支付任何费用;其次,科研人员在校内所开展的研究工作和在所开办企业中开展的研究工作高度重合,难以界定企业运行阶段中科研人员完成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再次,科研人员直接将校内各种先进仪器设备、实验装置为开办的企业开免费所用;更有少数科研人员将自己指导的学生作为廉价劳力派驻自己的企业工作。除科研人员兼职过程中易侵犯学校知识产权外,高校学生毕业后[9]擅自泄露、私自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情况也时常发生。
1.5 校名校标管理不到位 近年来,很多学校对校名、校标进行了商标注册,加强了校名校标的法律保护。但大多数学校校名、校标管理制度缺失或不完善,使得校内部门或个人侵犯本校校名校标的情况仍然频频发生。比如:学校产业集团未经校方批准直接将校名、校标用于设立公司的冠名中;高校院、系办学、办班未经校方批准直接在宣传活动和宣传资料中使用校名、校标。另有一部分学校管理制度相对严格,也有相对完整的审批流程,但在授权合作单位使用本校校名、校标的谈判过程中也时常低估或未考虑校名校标的经济价值。
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2.1 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各部门交流合作 学校应建立知识产权校、院、系三级管理体系。学校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主管全校的知识产权工作,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校办归口管理校名校标等工作,校科技处归口管理专利、商标、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等其他知识产权。校科技处具体负责全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计划安排、宣传培训、检查实施、业绩考核等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另外,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密切配合,为知识产权工作持续、纵深发展提供保障。为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应制定并完善知识产权(高校主要涉及专利、校名校标、技术秘密、著作权等)管理制度。同时注重知识产权制度同其他管理制度(科研、教学、人事、档案等)的有效融合[10]。
2.2 强化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管理及教学水平稳定的知识产权 为适应知识产权管理专业性强、头绪多的特点,应加强管理队伍建设[11],设立知识产权专、兼职岗位,建立一支既懂科技管理又懂知识产权法律和实务知识的管理队伍。同时,为顺利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还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师资队伍。师资队伍中不仅应包括法律专业老师、还应包括懂得具有专利实务经验、软件著作权登记经验、商标注册经验、专利检索经验的人员。
2.3 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提高知识产权认知水平
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是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重要途径。高校应坚持“宣传工作常抓不懈”,利用宣传橱窗、横幅、大屏幕、校电台、电视台、校报、互联网等各种载体宣传知识产权知识、报道知识产权活动。开展知识产权培训活动要做到针对性强、实用性强.针对不同人员可以分别开展法律基本知识、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合同技术经济、无形资产评估、专利撰写、信息检索、专利检索与分析、软件登记等专题讲座。另外,逐步将知识产权培训纳入必修课教育范畴[12]。在课程内容设置上,即包括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又包含专利等实务技能,将学生(特别是理工科学生)培养成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懂得合理利用知识产权资源、能够处理知识产权实务的复合型人才。
2.4 加强流动人员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传统人事制度的变革,高校科研人员流动日益频繁。人才流动有利于加强学术交流、调节资源余缺,应该鼓励与支持。然而也必须警惕所引发的知识产权流失问题。学校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很多是以“技术秘密”的形式储存在科技人员的头脑中的,很多未申请专利,未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这种“自我保护”状态下的知识产权极易随着科技人员的调动而流失。另外,虽然很多学校实行了科研资料的归档制度,对保护学校的科技成果起到了一定效果。但相关科研人员调离后想要再从归档后的科研资料查找出相关技术方案实属困难。专利文献[13]经过专利人的梳理编辑,具有格式统一规范,高度标准化的特点。如果这些科技成果申请了专利则可以更方便的加以利用。加强流动人员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可以采取了一些列措施:通过在校期间的宣传培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构建“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校园文化氛围;实施激励政策,鼓励专利申请;学校教职工和研究生离校必须签订保护学校知识产权协议。
2.5 加强重点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 对有重大经济利益、社会效益、对国家建设有重要影响的科研项目,逐步实施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14],力求知识产权管理与科研生产等环节管理的有机融合。在项目立项论证时,进行查新检索;科研项目研究中,跟踪国内外专利发展状况;项目鉴定、验收前,采取合适的保护措施;项目验收时确保技术资料、研究报告归档完整;项目结题后继续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积极推进相关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制定、技术产业化等工作。
2.6 妥善处理纠纷、遏制侵权行为 对擅自许可或转让本校无形资产,擅自泄漏本校技术秘密,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学校无形资产流失的学校师生员工,应予以严肃处理。对侵犯学校专利技术、校名校标等知识产权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一旦发现,立即采取措施,遏制侵权行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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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产权制度论文范文6
关键词:知识产权;产权制度;大学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717(2013)03-0003-09
收稿日期:2013-01-2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高校学科建设的理论研究”(BIA110064)。
作者简介:王建华(1977-)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文科重点研究基地南京师范大学道德教育研究所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基本理论研究。
知识的生产与激励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大学作为高深知识生产的制度性场所,在知识生产与激励方面有自身的特殊性。作为产权制度的一部分,知识产权制度的兴起对于大学的知识生产与激励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一方面,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改变了大学科研的努力方向,既增强了大学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也激起了“知识就是金钱”的欲望;另一方面,专利活动的增多也直接导致了高深知识的私有化,影响了高深知识的自由生产与传播,进而也阻碍了基础研究的原始创新。在“由知识产权制度支撑的新的‘全球知识秩序’中,非常引人关注的方面是知识密度方面的巨大地区差异,从而导致了‘知识沙漠’和‘知识绿洲’的产生”[1](P6)。国家与国家之间如此,大学与大学之间、学科与学科之间也是如此。在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大学之间、学科之间中心与边缘的格局将进一步被固化。处于中心地位的大学和学科会乘机强化自身的学术竞争优势,处在边缘位置的大学和学科由于长期无法进入科学的前沿,甚至会丧失作为大学和学科的资格。作为学术共同体,大学必须坚守自身以及知识的公共性,尽力阻止那些单纯为获得经济利益或学术竞争优势而主动隔离知识的行为。在知识产权制度的框架外,以同行评价为基础,大学必须建立对于知识创新者的合理奖励制度,不断提升大学在知识社会中的核心竞争力。
一、作为一种激励的知识产权
生产者对于其所生产的知识拥有产权是一种比较晚近的观念,至少不是从来如此。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利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中世纪的修道院都是通过授予专利权来回报其支持者的。到15世纪,统治者也为那些同意引进新技术的外国人提供专利。到16世纪,法国地方当局已经使用类似的体制来鼓励国内发明者。最终,专利变成了一种创新回报制度”[2](P9)。几百年来,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专利制度经过了不断的反复。今天作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要件,专利申请与保护已成为个人或组织主张知识财产权利的重要法律程序被确定下来。“绝大多数科学家都不赞成这样做”。“在公共资金的资助下开展工作,依靠学生的思想和双手,然后带着这些工作成果来到专利局。可以说,教授这样做,毫无诚信可言”[2](P24)。但在一片反对声中,专利制度仍侵入了大学。历史上,科学家对于专利制度的排斥并非因为大学的保守,而是因为大学的逻辑与专利的逻辑彼此相冲突。知识产权并非一种天然的权利,也不是一种自然的权利,而是一种法律经济学的建构,其背后的根本逻辑乃是投资与回报。因此,“认真反思知识产权赖以存在的哲学基础是非常重要的。知识产权不是一个自然事实,它是要来争取的——它是特权而不是权利”[3](P110)。从短期效果看,知识产权制度似乎符合法律经济学的预期,促进了知识的创新和技术的进步。但若从长期的历史进程来看,真正对于整个人类具有原创意义的成果从来不是在产权制度的激励下取得的。即便在商业贸易的层面上也同样如此。“早期,知识产权保护充其量被看作是不可避免的坏事,并且与自由贸易是矛盾的。在此背景下,将知识产权视为‘推动自由贸易’的观点显然是缺乏说服力的”[4](P6)。今天,由于知识的复杂性不断增加,很多发明创造都需要许多学科不同学者的通力协作和付出,知识的所有权归属变得愈来愈复杂。在私人化逻辑下,由于知识的自由传播与分享被交易的契约所取代,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会造成巨大的负外部性,即权利所有人可能获得的经济收益可能要远远小于整个社会因为这些知识的使用和传播受到阻碍所付出的巨大代价。因此,即便大学里的专利活动在经济意义上是划算的,但社会成本的高昂仍然会让民众对其持批评态度。因此,在大科学时代的今天贸然将新知识的绝对权利完全授予某个人或某个组织是没有道理的。大学里的知识生产更是如此。作为人类高深知识的主要发源地,大学有责任将最前沿的知识传递给学生,并通过对学生的培养最终惠及整个社会。如果大学将其所发现的最新知识和技术都申报成为专利或以其他形式加以保密,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下,这些最有价值的知识将会无法进入高等教育的过程中,高等教育将因此失去“高等”和“教育”的含义。因此,大学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必须保持必要的距离和张力。对于高深知识而言,大学制度的核心是自由与包容,知识产权制度强调的则是垄断与专制。如果大学里毫无节制地渗透进知识产权的逻辑,如果大学成为专利集团或跨国公司的共谋,那么大学自身以及知识本身的公共性将受到严峻的挑战,整个高等教育也将彻底失败,沦为专利工厂。
事实上,知识产权从建立的那一天起,其作为一种激励制度就备受争议。“近几十年来,版权制度的投资保护倾向不断增强——我们所指的是大规模投资,给予更长的保护期限和更宽的保护范围。换来的,却是公共领域遭受进一步的私有化和腐蚀”[5](P18)。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对于知识产权制度,支持与反对的声音不是此消彼涨,而是互成正比。反对的声音有多强,支持的声音就有多强。近百年来,知识产权制度正是在一片反对声中渗透进了人类生活几乎所有的领域,并成为未来知识社会的支柱性制度之一。但由于分歧巨大,一个有争议的伦理问题也不可避免地摆在我们面前:“世界是否正在变成一个过度保护知识的经济,从而可能实际上导致公共领域知识的减少,进而阻碍‘知识的增长’?或者知识产权制度为全球的福祉创造了一个能够有利于促进合法、公平、公正使用受保护的知识环境”[1](P42)。对于这个棘手的伦理问题,知识产权制度的支持者和反对者肯定会有截然相反的回答和应对。作为一项无法回避的激励制度,现代大学当然也难以逃脱知识产权的影响,无法回避制度伦理的挑战。换言之,今天大学面临的选择不是要不要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而是要一个什么样的知识产权制度。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植根于市场经济投资与回报的逻辑,强调产权人的垄断利益,高深知识不可避免地成为少数有钱人谋取更大利益的工具。Bekelman.Li和Gross(2003)通过相关研究已指出,“赞助研究得出的结论很可能和其赞助商的利益是一致的”[2](P220)。其结果,在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下,获利的只能是那些科学企业家或学术资本家,受损的则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在未来的知识社会中,公众的利益应该居于公司或私人私益之上,对于创新的追求也应该超越投资回报的商业规则和资本逻辑。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应该考虑并尊重大学的特殊性,允许大学成为高深知识的自由王国。当然,大学自身也应该禁得住利益的诱惑,主要致力于公共知识的生产与传播,至少要避免基础知识的专利化或私人化。如果放任专利活动从工业化知识向基础知识的任意扩张,那么大学教育将会面临高深知识枯竭的危机。知识产权制度不但不能激励科研的原始创新,反而会阻碍高深知识的进步。
实践中,知识产权制度的合法性主要有两个来源,一个是投资需要回报,另一个是创新需要激励。但投资需要回报不能成为少数人利用公共知识谋利的借口,创新需要激励也不意味着“学术”可以走向“资本主义”。除了要考虑大学的历史和传统,以及知识的经济和社会意义之外,人类社会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评判还必须增加伦理和道德的考量。大学作为“天下之公器”,虽然主要是理智的而不是道德的机构,但是对于理智美德的培养与追求仍然是大学存在的主要目的。至今,默顿所提出的普遍主义、公有性、无私利性、有组织的怀疑主义和独创性仍然是大学知识生产的最基本的规范结构,大学仍然是最具“科学的精神特质”的制度性场所[6]。因此,除非知识产权制度的引入有利于、至少是不妨碍大学公共性的实现,否则这种制度的合理性就应受到广泛质疑。作为非营利组织,大学的存在与发展有赖全社会(包括政府)的资助,几乎所有人都是大学的利益相关者。政府举办大学,民众信任大学,彼此间有一个宽泛的心理契约和知识契约,这就是大学要通过知识的生产与传播为全社会的公共利益服务。由于大学的科研主要接受公共财政或非营利基金的资助,其研究成果理应自由传播,为全社会所共享。如果大学主动放弃了这种使命与责任,从基础研究走向技术开发,通过专利转让主动为营利性企业或投资人“效劳”,那么现代大学的本质将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即从传统的模式-1型大学转向模式-2型大学[7]。模式-2型大学实际上就已突破了传统大学的底线。在模式-2型大学里,知识的应用居于主导地位,专利的申请和转让成为大学服务社会和维持自身运转的主要财政性工具。但现在问题的吊诡之处在于,一方面专利体制会极大地束缚大学里“教”的自由和“学”的自由,也会限制高深学问的生产与传播。而另一方面,在21世纪里信息技术的发展将缔造一个知识自由分享的新世界。“技术自由使整个社会共享知识和自由”[3](P114)。这将会使得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彻底丧失理论合法性和现实可行性。
作为经济全球化的重要一环,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是各国加入WTO的必要条件。今天随着相关立法的完善,在复杂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大学将面临相互矛盾的选择。一方面,不引入知识产权制度,不重视专利的申请与转让,大学将失去大量外部的资助,错过发展的机遇;另一方面,若深度卷入这种专利体制,大学的知识生产与传播将失去自由,以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为核心的历史传统将会丧失殆尽。在日常科研活动中,伴随法律审查的日常化,知识产权律师将成为大学学术活动实际游戏规则的制定人。对于大学而言,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将会导致大学所生产的知识无法自由流通,从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而同时无视知识产权激励也可能会导致大学知识生产的平庸化以及过度的投机行为。面对知识产权体制中的这种困境,大学最好的选择似乎是“在占有规则和传播规则之间找到平衡”,即在允许私人占有知识的同时还不影响知识的自由传播[8](P13)。但事实上,在知识产权体制下创新成果的占有与传播之间存在明显的矛盾。大学要想在占有规则与传播规则之间求得平衡非常困难。“知识产权在朝着错误的方向发展。因为它经常导致赞助商禁止出版,直到他们的知识产权安然无恙为止”[2](P225)。因此,面对知识产权的激励,大学如何权衡利弊并做出战略性抉择将至关重要。毕竟“知识产权激励并非总是优于或劣于公共资助,且选择应该取决于研究环境”[2](P55)。比如,在应用性强的领域,知识的商业价值明显,专利制度可能是比较好的选择;但在基础研究领域,知识的应用前景尚不明朗,采用公共资助的方式可能更为优越。
总之,作为一项激励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不是知识社会学的问题而是法律经济学的问题。知识社会学探究知识生产与传播的社会条件,法律经济学关注的则是知识产权与贸易的关系。当前在“经济正确”的前提下,加之财政危机的蔓延,知识产权制度很容易在大学里获得合法性。但我们绝不能因为眼前的利益就天真地以为知识产权制度是专门为大学而发明,大学可以凭借知识产权富甲一方;更不应随声附和产业界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鼓吹。相反,知识产权制度在本质上是反大学的。产权制度视野中的知识总是私人化的、垄断性的,而大学里的知识则必须是具有公共性和教育性的,必须可以自由地传播。如果像产业界一样,对于科学研究的结果普遍进行专利保护或保密处理,那么大学将根本无法存在。在本质上,知识产权制度是更为广泛的私人产权制度的一部分,它是国际和国内贸易的副产品,是私人财产权在知识领域的延伸,更多的是对于投资回报的工具理性的诉求而不是对于创新的激励。表面上看,“在知识经济中,专利制度是最成功、最重要的制度要素,且扮演着关键角色。”但根本上,由于“知识经济遍及全球,而专利本质上却总是区域性的。这与一个泛全球化的世界存在着潜在的不相称”[3](P11)。“颇具讽刺意味的是,不到百年以前,所有的知识都可自由获取,不收取任何费用,发达国家得以发展起来。可现在,贫穷或赤贫国家亟需的知识几乎全部被专利屏蔽起来。发展即使成为可能,也变得异常艰难”[5](P91)。在知识产权体制下,穷国与富国的关系如此,高水平大学与低水平大学的关系也同样如此。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制度已经成为了“更广泛的地缘政治背景下的一种谈判筹码”[3](P85)。近年来,在WTO框架下,高等教育已经成为一种服务贸易,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大学制度以及学科内部的知识生产制度已经与知识产权制度“捆绑”或镶嵌在了一起。在这种高度复杂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里,大学的知识生产与激励将面临从未有过的挑战。
二、大学的知识生产与激励
知识产权制度原本是大学之外的发明,大学历史上的知识生产原本没有财产权利的观念。求知是人的天性,知识生产并非一定要金钱的刺激。由于私有产权观念和制度的不断普及,知识产权制度开始进入作为公共机构的大学。在增强大学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力的名义下,获得专利的多少甚至与大学的财政拨款挂钩。实践中,对于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激励方式,大学与产业界并非没有矛盾。“大学作为学术机构,希望获得同行的认可则坚持公开发明结果,也许是在提交专利申请以后。产业界可能不愿在如此早的阶段将发明的细节向公众披露。必须达成战略性的交易。学术界和产业界的合作的途径必须改进,以符合学术界的专业与发展需求和产业界的商业竞争利益”[1](P16)。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排他性,要协调好学术界与产业界的矛盾并非易事。在法律地位上,大学可能会有公立和私立之别,但在知识生产与传播方面,所有的大学都是为了公共利益。历史上,大学虽然也曾依附于教会或政府,但是在大学内部高深知识的自由传播从来都是普适的价值。如今,知识产权制度的兴起可能会使“大学成为新的殖民地”[8](P235)。在知识产权制度下,大学将不再是自己知识的主人,而是知识商人或专利集团的“代工机构。”由于知识的获取直接与金钱挂勾,财力薄弱的大学在学术竞争中将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甚至会被驱逐出知识生产领域,丧失作为大学的资格。此外,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资助,大学的知识生产也将更多地考虑那些资助人的利益而不是公众的利益。因此,“大学自己出卖专利是件坏事”[8](P222),将专利纳入大学的奖励系统会破坏大学的学术传统,阻碍其公共目的的实现。在大学知识生产与激励的历史上,知识产权绝对是一个“异数”。大学里知识的生产与传播主要建基于人类的求知本性之上。大学作为高深知识生产的制度性场所,从未声称对于所生产的知识拥有产权。相反,大学的理想一直是有教无类,尽可能地将知识惠及更多的人。尽管有精英主义的传统,但现代大学更多还是一个民主机构。无论哪一社会阶层的子弟都可以凭能力在大学里接受同等的教育,分享同样的知识。事实上,即便是在大学之外,对知识的产权保护也不是一直如此。“对专利体制的认识在历史上是一个周而复始的过程——从垄断保护的要求到抵制其对竞争和自由贸易的影响摇摆不定。如今,这种循环似乎在朝向更负面的认识发展”[3](P25)。知识产权制度之所在今天会成为一个社会问题,甚至会威胁大学的存在,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人类社会从知识产权制度中既获得了好处,但也受到了伤害。换言之,正是由于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使得知识产权制度开始走下坡路。作为一种利弊参半的制度安排,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作用、功能与重要性远远缺乏共识。既得利益者支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建立更加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普通民众则害怕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会直接损害自己的利益,对盗版和“山寨”自然情有独钟。正所谓“强者有强者的逻辑,弱者有弱者的武器。”今天在市场规则的支配下,大学期待凭借知识的优势通过产权交易和专利转让在知识经济的大潮中有所斩获。虽然不排除有部分精英大学在专利转让和产权交易中获利颇丰,但现实的情况是,更多的大学将成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受害者。最明显的就是,在现有的版权制度下,大学自己生产的知识还要自己出钱购买才能合法使用。那些支付不起相关费用的大学就被排除在了相关知识的使用者之外。
知识产权之所以成为大学知识生产与激励的制度选择是由更大的社会背景所决定。因为,无论何种制度都“受制于更广泛的社会性因素”[2](P7)。对于大学而言,学院科学一直是其知识生产的主体。科学的精神特质和人的求知本性一直是激励大学从事高深知识生产与传播的主要动力。近年来,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新兴的激励方式适应并促进了大学里的知识生产从学院科学向后学院科学的转型。因此学院科学向后学院科学的转变与其说是知识性质的变化,倒不如说是支撑知识生产的社会制度的变化。因为知识的性质在根本上是由知识生产的制度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知识生产制度就会有什么样的知识。正是在“更广泛的社会性因素”的作用下,知识产权制度成了以后学院科学为代表的新的知识生产制度的催化剂。在后学院科学中,金钱而不是荣誉,物质而不是精神成为了大学知识生产与激励的主要内容。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社会中,知识成为了利润的重要来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集中在了知识产权上。为了能够拥有更具市场优势的知识产权,大学成为了企业最佳的合作伙伴,知识产权是大学回报企业的重要筹码。今天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从大学获益最多就是企业的研发投资。作为高深知识生产的主要制度性机构,大学聚集了丰富的人力资源和先进的科研设备。企业的研发投资以较小的投入,就垄断了与研发课题相关知识的全部产权。而事实上,这些知识的生产与大学里其他知识的生产密不可分,其权利关系原本也十分复杂。“在同一所大学实验里,私人基金和公共基金常常混在一起,因此转移给私人企业的知识产权部分是由公共基金支付的”[2](P220)。客观上,在大学、课题研究者与研发投资人之外,对于某种知识拥有权利的人很多。但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只能按法律程序简单地将知识的所有权赋予某个专利所有人。这样一来,其他许多人的知识投入与努力都被忽视。如果说对于企业的直接资助,大学回报以知识产权还勉强符合资本的逻辑的话,那么政府通过公共财政对于大学的资助就必须保证其将研究成果公之于众。对于大学里那些具有极大商业前景的研究成果在申请专利保护时也应充分考虑公众的利益,通过税收或其他机制使这些研究成果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能够为全民所分享,否则对于大学科研的公共资助就失去了合理性。
当前大学正在引入市场规则主导的知识产权制度,而这种知识产权制度本身却处在急剧变化中。地缘政治、权力格局、社会利益以及技术进步都可能成为未来新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主导者。最终的结果可能就是,当市场规则下的商业开始驾驭大学的知识生产之时,大学之外的知识生产可能早已抛弃市场规则,选择了其他更为有效的制度方案。当前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游戏规则为西方发达国家所制定,这种制度无疑更符合西方国家的利益。“当今的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享有很大的规则制定权。”世界贸易组织体制已经剥夺了“民族国家对于产权规则的制定权”[5](P25)。在这种市场规则主导的知识产权框架内,西方的大学也处在知识生产的中心位置,享有巨大的竞争优势,完全主导着学术世界的话语权。但游戏的规则不可能永远不变,地缘政治格局的变化必然会导致新的参与者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挑战传统的体制。加之,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社会对于知识的需要剧增,产权制度对于某些知识的垄断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普遍的批评和抵制。大学作为一个公共机构,本不应有自身特殊的利益诉求,更不能利用知识牟取私利。大学生产的知识必须是公共的,这种公共性从根本上源于民众通过政府与大学达成的心理契约和知识契约。“传统观点认为,高等学府与研究机构从事基础研究,而工商企业应用其研究成果,使产品获得专利。然而,1980年美国颁布的贝-多尔法案(Bayh-Dole Act)以及世界各地相似的立法鼓励非营利组织(如高等学府)保护它们的知识产权”[3](P20)。自此以后,在世界范围内商业因素开始越来越多地介入到大学的知识生产与激励过程中。原本应自由分享的知识被合同科研中的保密条款所禁锢,成为被交易的对象。论文的公开发表与商业的利益垄断在一场力量相差悬殊的较量中注定一败涂地。
当然,由于知识产权制度进入学术界的时间尚短,加之大学有自己的传统,总体上今天专利与版权还只是现代大学知识生产与激励中的一种次要形式,大学的学者更多还是选择或著作出版来公开披露其最新的研究成果,并接受同行的评价。“在商业环境下,最终进展的回报是知识产权。在学术环境下,这也许是终身教职和赞赏,或者甚至是诺贝尔奖”[2](P235)。至少在表面上,当前大学的学者所看重的仍是职业发展,金钱的刺激可能相对仍是次要的。“原则上,大学科学家主要的激励是对知识本身的追求。但是,他们也必须关心发表和其他科学家的认可,这样才可以获得终身教职,取得更多进步。这种体系的好处在于它鼓励科学开放”[2](P218)。理论上,无论是否申请专利保护,学者对于自己发表的研究成果都拥有知识产权,但事实上,这些没有申请专利的知识基本上是公共的,通过纸质或电子方式可以被全社会自由传播并免费分享。今天这种制度安排对于现代大学的科研创新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大学知识生产与激励中潜在的危机同样不能忽视。由于大学科研奖励系统的不当诱导,学者为经费而竞争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为了满足资金赞助者的要求,越来越多的本应公开的知识处在了保密状态。原本属于大学或学者的知识产权被以专利的形式为那些研发资金的提供者所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学者的自由研究越来越少,科研活动日益成为了一种获利的生意。在这一过程中,大学以及学者所能获得的外部经费资助以及专利转让费与那些垄断了研发成果专利所有权的外部赞助者的获利相比是微不足道的。针对这种情况,“大学通过给予学者们时间、资金以及追求自发研究的激励——而不是来自于某些赞助者选择的研究计划”,部分地解决这一问题[2](P11)。但要从根本上解决是不可能的。因为大学的科研资助已不可逆转地由政府转向了产业。来自产业界的资助虽然比例尚小,但其影响巨大。“美国研究机构几乎没有纯公共的、纯学术的,或者甚至完全产业化的研究实验室或资金资助机制。合成制度将公共资金和知识产权合为一体,它是20世纪关于研究资金的‘全新创意’”[2](P21)。近年来,很多大学已模仿美国模式,强化专利申请与转让,设置开放的专利转让办公室。“尽管大多数大学许可办公室不会公开表明它们会追求利润最大化,但它们经常会利用一些相近指标来衡量其成功程度,诸如颁发专利数量或许可数量。它们还倾向于进行排他性许可。排他性许可使许可方避免竞争,结果就是大学可以通过使用费分享最终的垄断利润。当大学认为不存在其他选择的时候,就会采取非排他性授权许可”[2](P219)。由此可见,在不断增多的专利活动中,大学行政部门关注的更多的还是经济利益而不是研究成果的自由传播。
三、知识产权体系中大学的危机
无论过去还是现在,保密都是高深知识生产中的大忌,开放科学一直是大学的理想。在实现开放科学的过程中,公开发表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扮演着不同的角色。虽然“的动机,如同利润动机一样,可能妨碍知识分享”[2](P235)。但二者的区别还是比较明显。公开发表制度一直是实现科学开放的重要举措。在公开发表制度下,大学里对于知识生产者最大奖励不是金钱而是同行的承认。对于大学而言,科学的精神特质而不是新教伦理,才是其制度的根基。知识产权制度的引入改变了知识承认的传统方式,专利活动取代了同行评价,金钱的奖励取代了荣誉的授予。“知识就是金钱”成为了“知识就是力量的”最新注脚。在专利活动最为活跃的美国大学里,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经成为科学研究的重要目的。在知识产权制度下,“虽然产业对大学研发资金的贡献只有7%,但它们对科学行为的影响却可能很大”[2](P221)。在商业利益的诱导下,暂时没有收益或收益较少的基础研究逐渐会无人问津,越来越多的资源被投入到了有可能带来巨大商业利益的应用研究中,比如生物技术;而那些应用研究的成果一旦做出毫无例外的会被申请为专利加以保护。如此以来,公共知识的供给必然会受到威胁,大学教育的“材料”面临枯竭。
作为一种建构,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权,无论在认知还是社会层面都缺乏充分的合法性。在认知层面,人类的知识具有整体性,分科制度反映的是人的理性和认知的局限,而不是知识存在的真实状态。长期以来,大学的理想就是作为知识共同体的精神家园。在社会层面,产权制度下的专利活动使本已分割的知识领域又相互封闭,最终在学术资本主义之外又造成了“信息封建主义”。“信息封建主义是一种不具有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机制,同时,它无法在奖励创新和传播创新之间达成权利平衡。这种制度使民主制度下的公民成为侵权者,而他们侵犯的本来是属于人类共同遗产的知识,这些知识本应属于他们生来就该享有的受教育权的范围内”[8](P255)。在知识产权体制下,专利的本质就在于通过垄断创新成果以奖励产权所有人对于知识的投资;但由于垄断本身阻碍了最新知识的自由传播,延迟了社会的进步,会损害更广泛的社会利益。分科制度下大学里的学院与学科设置本来就具有“学术封建主义”的特征,但由于高深知识一直可以作为公共物品自由流通,这种“封建主义”并没有损害大学以及知识的公共性。知识产权制度的介入使得大学里传统的分科制度极有可能从理智层面上被进一步体制化,作为公共物品的知识被私人化,知识的自由分享将被市场交易所取代。
在认知和社会层面上,知识产权制度面临的另一困境是知识复杂性的增加。无论哪个知识领域,也无论是科学还是非科学,知识的复杂性都在增加。大学里原本界限分明的学科现在无不面临跨学科的挑战。科学发展的趋势表明,小科学时代已经结束,任何一个学科或领域的知识突破都不再是一个人或一个组织能够完成的。在今天的大学里,科学天才或学科英雄出现的概率急剧降低。即便那些获得世界最高科学奖励(如诺贝尔奖)的科学家也不意味着他一个人完成了其赖以获奖的科研成果。无论哪一项伟大的科学发现,总是许多科学家共同投入知识和努力的结果,最终有资格获奖的总是远远少于真的获奖的。知识产权制度也是一样。任何一项发现、发明或技术,都离不开前人的不断积累和付出,但最终获得专利权的却只有极少数人或某一个人。知识的产权制度违背了科研活动的基本规律。科研的积累强调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以微小的渐进变化促进发明创造”[3](P21),产权制度则意味着成果和收益的私人化,赢者通吃。“伴随着更大的开放性,知识产权正使更多的知识私有化。知识产权正在制约着人们获取知识,扼杀其创造力”[3](P47)。目前知识的各个领域为了克服知识产权体制的束缚,以互联网为基础,各种分享知识的技术正在被开发。在网络平台上,每一个人都可以参与知识的生产与传播。大学作为一个专门从事高深知识生产与传播的组织,更不应受缚于知识产权体制,成为营利性的知识企业,而应投身到知识社会的建设当中,通过各种途径(如开放课堂、开放图书馆、开放科学)使更多的人成为知识的创造者、传播者和获益者。
跨学科是大学应对知识复杂性显著增加的重要手段,但跨学科的出现绝不仅是一个认知层面的事情,它也与技术的发展密不可分。在人类知识的历史上,跨学科的学科很早就有,比如哲学。但跨学科从知识问题上升为社会问题则与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如果仅仅是在理智层面跨越学科的界限扩大个体认知的范畴,其影响将十分有限,更难上升为一种制度安排。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学科互涉不再是某些天才的特权,而是一件寻常的事。这是因为在互联网的环境下,知识的超文本链接十分普遍,不同学科的知识可以同时呈现,相互印证。而事实上,互联网技术本身就是一个跨学科的产物,需要许多不同学科的学者和不同学科的知识共同投入和努力。“在许多技术领域(比如软件),知识常常经由一个积累或系列发展过程而得以创造,这个过程的特点就是,新的创新吸收以往的知识。知识创造也更多是多学科相互交叉——创造出多学科交叉的技术,比如以信息技术(NBIC)为基础的纳米、生物和认知技术的结合体”。“三个系统的相互作用会促使新知识和新技术激增,引发电脑通信革命、纳米生物和信息革命”[3](P48)。未来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原先以理性分割为特征,建立于印刷文明基础上的分科制度必将被电子文明平台上的跨学科制度所替代。在网络平台上,学科的物理界限被消解,由于信息交流和文献获取的便利,人类知识生产的速度与总量可能是史无前例的。但对于大学而言,知识生产速度和总量的快速增加却不完全是个好消息。作为一个教育机构,大学更加关注的是知识的教育性和公共性。如果快速生产出来的知识都只是为了快速地被消费或交易而无法进入高等教育过程,那么对于大学而言,这种知识生产就是失败的。即便引入产权制度,在知识的教育性、公共性之外增加经济性的指标,这种快速知识生产的背后同样存在巨大隐忧。这是因为知识产权制度与大学里的分科制度一样都是印刷文明的产物。“创新的加速与知识产权机构的变化并不匹配。专利审批时间(审批时间指从申请到专利授予的时间段)通常很长,巴黎标准(审批时间减少到3年)常常并没有被遵守。面对飞速发展、新思想层出不穷的世界,知识产权体制需要勇敢面对一些巨大的挑战”[3](P42)。面对着电子时代的严峻挑战,传统的知识产权体制简单地通过减少审批时间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无论如何,专利审批的速度都远远小于新知识生产的速度。更何况,我们只不过刚刚经历了信息时代的初级阶段。表面上看,当前信息技术的发展已十分迅速,但事实上若干年后回头看也许会发现,可能正是由于知识产权体制的束缚,今天技术的发展太过缓慢才无法应对人类发展所要面对的种种问题。在此背景下,如何处理大学的知识生产与知识产权体制间的关系至关重要。大学是保持一种知识自由市场的体制还是嵌入知识产权体制将直接影响大学制度以及学科制度的走向。如果大学坚守知识自由的立场,在网络环境平台的支撑下,分科制度向跨学科制度的转变将顺理成章,以跨学科制度为基础的跨学科大学也来日可期。如果大学的学科制度被嵌入知识产权体制,如果大学的知识生产与激励被专利制度所“绑架”,那么大学将会失去高等教育功能,成为纯粹的知识工厂或专利公司。
在知识产权制度下,大学里不同学科的知识面临不同的挑战。对于那些以发现为目的自然科学而言,专利可能是对其知识进行保护的重要形式。而对于人文社会科学而言,专利的保护较弱,与知识产权制度有关的更多的是版权问题。与那些技术上有用的专利需要研究者转让不同,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者并不拥有完全的版权,所能获得只能是“稿费”或“版税”。这种学科的差异也导致了今天的大学里,学者与学者之间的贫富差距正在迅速扩大。在一些高新科技领域,譬如生物技术、微电子、制造业、材料科学,以及人工智能领域,将大学研究作为产业投资已成为普遍的趋势。为了“招揽”生意,拿下巨额的研究合同,很多大学成立了专门的研究机构。这些机构通常不承担本科生的教学任务,专门为企业提供高科技的研发服务。在大多数交易中,为最终研究成果申请知识产权都被大学作为对于产业界的慷慨承诺,即便这些知识产权的研发资金并不完全是产业赞助[2](P26)。此外,以专利权作为智力资本投入,近年来以学科为基础的公司正在世界各地出现。这些公司既类似于大学的实验室,但又是独立法人,与大学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一方面这些公司可以将大学里的专利转化为产品,另一方面大学里的科学家也可以在公司里从事可以申报专利的研究开发工作。对于大学引入知识产权制度,举办学科型公司,有支持者,也有批评者。表面上看,借助知识产权制度,通过转利申请、转让或开发,大学可以利用自身的科学研究成果实现“盈利”,缓解财政危机。但事实上,“近一个世纪以来,从学术性研究中获得利润的前景从来没有改变过”[2](P222)。真正通过专利体制垄断知识产权而获得利润的只会是那些企业赞助商而不是大学。对于大学而言,在知识产权制度下,来自外部的资助确实有所增加,学科公司也的确可以实现盈利,但大学的财政危机状况并没有因此明显好转。相反,在利益的诱惑下,大学却要面临基础研究任务的转移,高深知识自由传播的受阻以及公共性和教育性的危机。
今天,由于知识生产制度处在变动之中,大学制度以及学科制度的未来都充满不确定性。大学作为西方文明的产物,其内部的学科建制完全植根于西方文明。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随着新的驱动力(全球本土化)的出现,传统的大学制度以及学科制度将会变得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难以预测。尽管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逆转,但由于“知识悖论”的存在,全球知识产权制度能否统一仍然充满变数。在专利体制中,由于高深知识的本质和用途发生了变化,大学的合法性基础必将受到质疑。同时,在信息技术时代,由于知识传播和复制的极大便利,以印刷文化为基础的版权制度也面临挑战。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反倒会违背专利体制的初衷,产生负的外部效应。“专利体制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为工业化的世界提供了支持。如今,必须调整其以满足明天的后工业时代的需要”[3](P9)。在后工业社会,当知识产权制度与现代大学制度及学科制度相互镶嵌在一起时,大学所挑选知识的标准应是教育价值还是经济价值?是为了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大学是转型成为知识的工厂、专利的公司,还是重建为真正的高等教育机构?这些问题都亟待回答。历史上看,虽然对于“什么知识最有价值”不同时代有不同的说法,但大学对于知识的挑选始终有着不变的标准,即大学里的知识要具有教育性,要有利于理想人格的培养,即大学教育要使人成为人。但今天由于功利主义盛行,大学里高深知识的教育性,尤其是人文教育的价值在不断被削弱。在专利体制下,知识的经济性以及应用性显著增强,教育不再是一个高级词汇[9],科研活动却成了实现个人价值的最佳舞台。科研经费的多少,而不是知识生产的质量,逐渐成为大学科研评价的指标。这种做法极其危险。大学对于外部经费的追逐很容易超越必要的限度。科研的创新固然需要经费的支持,但经费的多寡绝不能直接决定知识生产的创新性。除经费最大化外,专利化是大学科研评价中的另一个误区。专利制度的建立的确为大学带来了外部资源,但同时也损害了大学的公共性。专利体制“分散大学本应在公共知识方面做出的努力,”“转而致力于有益于出资人的秘密研究”[8](P221)。专利体制对于大学知识生产的影响在短期内也许很难看出,但一旦这种体制在大学中生根,大学的公共性将不可逆转地被侵蚀。大学将成为私人的“知识企业”,高深知识将成为可交易的“商品”,科学家将成为学术资本家或知识掮客。
总之,传统上大学因为没有特殊的利益冲突,被认为能够更多地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出发开展科学研究。这也是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能够被政府允许的最为重要的社会学理由。但在市场化的影响下,大学组织的自利性逐渐凸显,知识的公共性逐渐被私人化所取代。在知识产权制度下,如果不加控制,现代大学会逐渐沦为知识企业。虽然以知识自身为目的不再可能,但放任知识以利益为目的也非常可怕。如果说早期知识的生产是为了有闲阶级,那么今天的知识生产则是为了有钱阶级。有闲阶级掌握知识主要是为了真理,有钱阶级占有知识则只是为了利润。今天全球范围内金钱逐渐控制了知识的生产,真理也不再是大学存在的主要目的,“专利权被视为共享知识的催化剂”[3](P3)。在这种背景下,大学以及知识的本质、作用和价值都会发生很大的改变。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否符合大学以及社会的总体利益、知识产权体系中产权制度对大学知识生产的激励是否有效都尚未可知。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如果知识产权带给大学的仅仅是会计学意义上的经济利益而损害了其公共性;如果产权制度下传统学科制度的瓦解没有促进知识的原始创新反而加剧了科学的技术主义和学术的资本主义,那么这种新的知识生产制度就必须受到质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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