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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范文1
关键词审计准则协调现状
1审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含义
审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是国际审计领域的基本问题之一,研究审计准则的国际协调首先必须明确协调的含义:
坎贝尔认为:协调一般指通过缩小差异逐步趋同。但协调并非指严格的统一。
L·S阿明和L·H·拉德赖夫指出:“协调就是一种缩小各种标准和实务差异以形成一套精密的可接受的标准和惯例的过程。协调过程将在一个国家、一个地区或国际的基础上进行。”
L·M·塞缪尔斯和A·G·派珀认为:“协调就是试图归纳不同的制度,把多样化的实务并入和组合成能产生共同合作结果的有序结构的过程,是减少差异的过程。”
日本学者松闸信男教授认为:“协调就是将形成跨国企业的各子公司所在国不同法律、经济、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差异而形成的不同审计制度,在与跨国公司有牵连的各个国家、进而在全世界形成统一秩序。”
我国学者李宝震、郝振平认为:“所谓国际协调是指各国的某些机构或团体在国际范围内结成统一组织,经过协商讨论,共同努力建立标准,以期缩小差异,使审计实务趋于标准化的活动。”
根据上述关于协调的论述,我们认为,审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是有关机构在世界范围内对不同的审计准则进行调和,缩小差异并使之逐步走向统一的过程。
2审计准则国际协调的意义
2.1是跨国公司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要
事实上,审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在很大程度是由于跨国公司的发展而提出的。跨国公司财务报表的使用者需要了解和掌握跨国公司的审计行为和准则,以便判断其审计的质量、增强对财务报告的信赖。他们需对来自不同国家的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和比较。这些财务报告经过了不同国家的审计,而这些国家的审计准则是不同的,这就给来自不同国家财务报告的分析和比较带来困难,迫切需要对世界各国的审计准则进行协调,建立统一的审计准则。
2.2是世界经济环境下审计职业自治的需要
在世界经济环境下,由于工商企业和会计职业本身的日益国际化,这样就产生了一些在本国经济范围内没有遇见过的新问题。例如,按照本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是否能为别国接受;本国投资者能否看懂别国的财务报表;本国的审计报告能否为他国投资者所理解;别国的会计师能否在本国执业等等。这些新问题已经不可能仅仅通过修改本国的审计准则就能解决。
全球经济环境的急剧变化使得会计的国际间互认不能再被忽视。而国际互认的最大障碍就是会计师资格的差异和审计准则的差异。本国的会计职业若得不到世界的承认,必然会阻碍本国的会计职业发展,从而对本国的对外经济造成巨大损失。这样又势必引起政府的干预。所以,从职业自治的角度看,制订和实施一套国际认可的审计准则,加快国际间的互认,就成为必要。
2.3推动了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
国际会计准则日益增加的重要性可以看作是对国际审计准则协调的推动。正如斯坦泼和穆尼兹所分析的那样,当国际会计准则获得更多权威的时候,就有必要拥有一套国际审计准则来促进国际会计准则的实施。如果某国的财务报表是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则国际投资者将更容易充分理解和信任该国的财务报表。同样,如果国际投资者知道有一套国际审计准则正在不同国家被审计师所应用,则国际投资者对国际会计准则在不同国家被一贯地执行的信心将会得到提高。因为审计师在坚持会计准则的实施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实际上,国际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之间是相互支持、相互推动的。许多制订国际会计准则的原因同样也适合于国际审计准则。
3审计准则国际协调的现状
目前获得审计准则国际协调的一个显著有效的途径就是通过会计团体有组织、有系统的合作和努力,来达到这一目的。实际上,这种协调的尝试也已经进行多年。当前国际上有两个主要组织公布了有关民间的国际审计准则:—是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二是欧盟。这些组织对于审计准则的国际协调产生不同的影响,概述如下。
欧盟并没有像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那样国际审计准则,但所的共同体第4号和第8号指令涉及到审计准则的有关内容。虽内容不全面,但是由于其指令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要求成员国的法律应与指令要求统一起来,因此它对审计准则的协调具有强有力的影响。
然而他们要在一些基本问题上取得一致的意见,还存在着许多困难。欧盟协调审计准则进展缓慢的情况就表明了这一点。例如协调审计的独立性问题,由于各成员国的社会经济环境不同,而出现独立性的不同理解。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是另一个国际审计准则的组织。该组织所属国家审计实务委员会的章程中规定,其目标是以协调的准则来发展和提高世界会计职业的协作。这个组织在协调审计准则方面的主要成就是出版了《国际审计准则》。但是它所的准则是建议性质而不是要求,准则的前言可以证明这一点,“国际会计师联合会今后将寻求促进他们自愿地接受这些准则。如果有的国家的审计规章与该准则有差别,那么成员单位应按准则执行到可以执行的程度。”
目前,作为协调的结果,国际审计准则日益受到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各成员国的重视,其中最典型的当属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当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审计实务委员会审计准则时,加拿大的审计准则委员会就将它与加拿大现行的实务进行对比。如存在重大差异,除非基本上不同意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的观点或者认为加拿大的环境要求采取不同的观点,否则加拿大审计准则委员会将修订其自身的准则。
澳大利亚于20世纪80年代初决定把国际审计准则并入澳大利亚的审计准则,在1983年对其审计准则进行修订并重新。此后,澳大利亚审计准则委员会还决定把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的讨论稿直接作为澳大利亚审计准则草案。
4对审计准则国际协调的评论
4.1坎贝尔的国际协调观
(1)各国审计准则之间的差异是当地法律、经济等社会环境的产物。如果不考虑影响各国审计准则的深层原因,即使能够减少和调和各国审计准则间的差异,这种调和也只能是肤浅的,毫无实质意义。
(2)审计准则的协调不应该是孤立的,应与既定的经济和政治目标相结合。在整个协调结构中,若没有其他协调要素的支持,协调的影响力将是极其有限的。
(3)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是审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基础。如果财务报表按照完全不同的会计计量方法和揭示原则编报,审计准则的协调对财务报表国际可比性的贡献就不大。审计准则最终能否在实质上为财务报表的国际用户提供令人满意的审计意见,将不仅仅取决于审计准则本身是否能达成统一,还取决于会计准则能否达成世界一致。
(4)不发达国家虽然没有能力制订本国审计准则,但也不见得愿意接受“国际施舍”。
4.2莱因哈德·戈德勒和阿朋·拉德鲍夫的协调观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第一任主席莱因哈德·戈德勒(ReinhardGoerdeler)曾表示,绝对的世界范围统一将是永远不可能实现的,因为会计和审计必须持续地反映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商业惯例、法律制度和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差异。但戈德勒还是有保留地认为,国际性准则仍有可能在下述两个方面获得成功:能够缩小国际环境影响的各种差异;使各国坚持这种差异的原因和性质得到相互交流和理解。阿朋·拉德鲍夫在1981年提出了与戈德勒相同的观点。他们认为,审计准则可协调的机会比起会计准则来更为乐观。但他们又认为,审计准则的发展是各国文化、法律、政治和经济等各种变量相互牵联的复合物,谁都不能指望审计准则会取得完全统一。
4.3D·R·卡迈克尔的评论
卡迈克尔认为,尽管已经建立了协调各国审计准则的正式机构,但并没有发挥作用。《国际审计准则》的要求很不严格,随意性很大,似乎很容易就可达到。更糟糕的是,国际审计准则的措辞往往模棱两可,掩饰或遮蔽引起争论的问题,使这种解决方法难以理解和缺乏约束力。卡迈克尔最后认定,审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已经走调了,最终的结果将不是一首美妙动听的乐曲,而是噪音。
4.4笔者的协调观
(1)协调是一个过程。审计准则的国际协调不是一种静止的状态,而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他是一件长期的艰苦工作,需要各国政府、会计职业团体、国际性和区域性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广泛合作和支持,只能在有选择、有折衷的条件下逐步趋同。
(2)协调不等于绝对统一。由于造成审计准则差异的原因不可能一下子消除,因此,只能调和审计准则的一些重要方面,求大同存小异,且这种调和应该允许有一定的伸缩性,不可能要求完全一致。
(3)协调是平等基础上的协调。各个国家应该彼此了解和谅解各自的差异,在平等的基础上做出一些让步。对国际审计准则的执行也应该是自愿的,不施加外部压力。
审计准则范文2
一、我国与国际准则内部审计定义的比较审计署2003年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称“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规定: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我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称“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国际内部审计协会(IIA)的内部审计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与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从这三个定义里可以看出:审计署2003年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定义关注于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审计的关键点是财务活动的合法有效。不难看出我国的内部审计定义正处在监督评价和系统导向的内部审计阶段。而国际的内部审计定义则是以风险为导向的现代增值性的内部审计。国际的内部审计定义已完成从传统财务审计向经营审计的过渡,并开始向风险导向审计、战略审计转变,它们重视内部审计的咨询与服务功能,内部审计的目标也从服务于管理层发展为增加组织价值,改善组织的运营,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二、内部审计准则框架结构的比较任何的审计活动均应该是依法审计。所谓系统化、规范化内部审计应该是依据审计规范进行审计。审计规范是审计主体在审计工作中应当遵循的业务标准和行为准则。审计规范是由审计立法体系、审计准则体系和审计标准体系构成的。审计规范体系是指各种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及准则的总称。
审计规范体系包括:
Ⅰ、审计法规:审计法规通常是对审计机构的设置和职权、审计范围、审计行为、审计责任等做出的原则性规定。审计法规由国家权利机构和行政机构制定。在我国审计法规包括:《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审计条例》、《注册会计师条例》、《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
Ⅱ、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主要规范审计主体的职业道德行为,为审计人员履行职业责任提供进一步的指导。审计职业道德准则通常由审计主管部门或职业团体制定。在我国审计职业道德包括:《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等。
Ⅲ、审计准则:审计准则主要规范审计人员在具体审计工作中应遵守的操作规范,为审计人员如何进行审计提供指导。审计准则通常也是由审计主管部门或职业团体制定。在我国审计准则包括《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执业规范指南》、《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指南》等等。
Ⅳ、审计质量控制:审计质量控制主要规范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行为,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提供指导性意见并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审计质量控制准则通常也是由审计主管部门或职业团体制定。如《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等等。
Ⅴ、其他审计规范:其他审计规范是指上述审计规范以外的审计规范。其他审计规范的内容比较多。包括一些“实施办法”和“暂行规定”。如《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检查办法》等等。
1978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正式批准了《内部审计实务标准》。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协会(IIA)的要求,国际内部审计准则要达到:对应该能够代表内部审计实务的基本原则进行表述;为开展并促进广义范围的价值增值型的内部审计活动提供框架;为内部审计工作业绩的评定确立基础;扶持经改进的组织流程和业务。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1999年通过内部审计的新定义非常重要,它反映了国际内部审计实务的重大变革,预示着内部审计职业进一步扩大其职能,它明确了内部审计的服务目标、工作范围及定位、工作条件和人员品质。
国际内部审计协会(IIA)的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框架分为六个层次:
Ⅰ、内部审计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Ⅱ、内部审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正直、客观性、保密性、胜任能力。Ⅲ、属性标准:属性标准说明了内部审计活动的机构及人员的特点Ⅳ、工作标准:工作标准描述了内部审计活动的性质并提出了衡量内部审计活动开展的质量准绳。Ⅴ、实施标准:是属性标准和工作标准在特定类型的审计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属性标准和工作标准只有一套,实施标准有很多套。每种主要类型的内部审计活动都有一套实施标准。
Ⅵ、指南:实务公告、实务公告开发和目标。
其中第1、内部审计定义。2、内部审计师协会职业道德规范。3、属性标准。4、工作标准。5实施标准。这五个层次是强制性的。而第6、指南。这个层次是非强制性的。
虽然从形式上看我国的内部审计准则结构和国际内部审计准则框架不相同。但都是由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两部分组成。但国际内部审计准则规定得更详细具体,可操作性更强。而且充分反映了国际内部审计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其内容十分丰富,实际上涵盖了我国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大部分内容。
三、内部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适用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全过程;适用于各类组织,无论组织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也无论组织规模大小和组织形式如何。
而国际内部审计确定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各种法律和文化背景下的组织,而不论该组织的目的、规模及结构如何;适用于组织内部或组织外部的审计人员。只要是从事内部审计工作都应该遵守准则。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协会(IIA)的要求,国际内部审计准则要达到:对应该能够代表内部审计实务的基本原则进行表述;为开展并促进广义范围的价值增值型的内部审计活动提供框架;为内部审计工作业绩的评定确立基础;扶持经改进的组织流程和业务。
因此,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适用于中国范围内的组织,不具有国际性;而国际内部审计准则,则具有国际性,适用于各种社会制度、法律和文化背景下的组织。但二者都是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四、我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国际内部审计准则主要内容的比较1、宗旨、权力和责任。
我国基本准则中对于内部审计的宗旨,没有专门规定,只在内部审计定义中提及。关于责任,基本准则的“一般准则”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表明内部审计对于建立质量控制制度、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负有责任。
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属性准则中首先提出了这一问题,规定内部审计的宗旨、权力和责任应该以正式的书面形式写入审计章程中,并由董事会通过。
2、独立性与客观性。
审计准则范文3
关键词:强调事项段;变化;影响
一、两版审计准则的变化对比
(一)定义重述。2007年实施的审计准则(以下简称2007版准则)对强调事项段的定义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的对重大事项予以强调的段落。强调事项段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但被审计单位进行了恰当的会计处理,且在财务报表中做出了充分的披露;二是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2012年实施的审计准则(以下简称2012版准则)对强调事项段的定义是:审计报告中含有的一个段落,该段落提及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或披露的事项,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二)变化对比。通过2007版准则和2012版准则的定义,不难发现其中的变化。(1)2007版准则突出强调了“重大不确定性”,而2012版准则模糊了这一界定,不再突出不确定性的概念,拓宽了强调事项段的应用范围。(2)2012版准则将“重大事项”改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仅从定义来看,相比于2007版准则,2012版准则对强调事项段的界定以及应用范围更加模糊,如何界定准则中所说的“至关重要”?这就更加需要依靠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虽然2012版准则扩大了强调事项段的应用范围,但也为图谋不轨的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合谋欺骗财务报表使用者留下了更大的操作空间,从上市公司的年报来看,1992年出具带说明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有2家,2013年则有99家,而且这种趋势愈演愈烈,使广大投资者有理由认为注册会计师存在“作弊”之嫌。结合其他规定也不难发现这两版审计准则中强调事项段的变化。2007版准则将强调事项段的运用情形归结为三类:(1)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2)重大不确定事项;(3)其他事项。其中前两类在《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中,第三类零散地分布在其他审计准则中,如《审计准则第1332号———期后事项》《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数据》。其他事项主要可以概括为:期后修改原财务报表事项、上期财务报表未经更正及重新出具审计报告的重大错报、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等。2012版准则除了明确规定强调事项段的定义外,并没有规定强调事项段的应用范围,仅在执业准则指南中以举例的方式说明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加强调事项段的情况,大体可以概括为:财务报表已作出充分披露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期后修改原财务报表事项、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按照特殊目的编制基础编制等。通过两版审计准则对强调事项段具体应用情况的规定变化的对比,可以发现2012版准则并没有像2007版准则那样对强调事项段的应用情况做出明确规定,仅以定义为最终标准,不再要求哪几种情况才能加强调事项段,为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提供了操作空间。
二、对实务操作的影响
(一)2012版准则不再适用的情况。从2010年上市公司年报来看,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涉及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两种情形: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疑虑和不确定事项。重大不确定事项包括:未决诉讼、接受证监会调查、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否批准、未来收入确认的不确定因素、未来的净现金流量完成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合约终止涉及金额未定、不良贷款是否收取利息具有不确定性、尚未解除的担保责任。相对于2007版准则,判断以上事项的发生是否属于重大不确定事项关键要看该事项是否符合2012版准则中“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条件,如果没有达到“至关重要”的程度,即使该事项发生,也不能在审计报告中列为强调事项段。从审计理论来看,重要性主要应从数量和质量两个维度考察,一个事项涉及的金额数量重大,但从性质上来讲并不会对企业财务构成实质性影响,那么它也是不重要的。
(二)2012版准则应当增加强调事项段的新情况。2012版准则并没有提出强调事项段的具体应用情况,仅在指南中举例,包括:异常诉讼或监管结果具有不确定性;提前应用对财务报表有广泛影响的新会计准则(允许的前提下);存在已经或持续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大灾难。通过两版审计准则在这方面规定的前后对比可以发现,2007版准则突出强调事项段的不确定性特征,如对持续生产经营能力的重大疑虑。而结合2012版准则的定义和指南中的举例来看,它并没有强调不确定性,从这个角度来说,2012版准则中强调事项段的应用范围扩展了,既可以是不确定事项也可以是确定事项,只要它“至关重要”,例如,财务报表日后发生对被审计单位经营发展有至关重要影响的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事项、财务报表日后外汇汇率发生异常变化导致资产负债计价发生异常重大变化事项、财务报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等,这些事项属于确定性事项,但其发生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因此也应该加强调事项段。
(三)对强调事项段的滥用。强调事项段应用范围扩大,应用界限模糊,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强调事项段与其他说明段不同,作用仅在于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关注,它并不影响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但说明段则是为了说明导致所发表的审计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原因,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指出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程度。另外,强调事项段是针对财务报告中披露的内容加以说明,发表强调事项段后要明确提及被强调事项以及相关披露的位置,以便在财务报表中找到对该事项的详细描述;而其他说明段中的内容并不一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只要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或审计报告相关且未被法律法规所禁止,就可以添加。从这个意义上说,上市公司更加倾向于注册会计师发表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因为相关研究表明,市场对于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所释放的负面信息反应更为微弱。而有些注册会计师受到利益驱使,迎合被审计单位,或者为了规避责任,也乐于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这样就形成了注册会计师利用强调事项段与被审计单位合谋的局面。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本应发表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变为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二者的意义天壤之别。特别是当被审计单位涉嫌诉讼案件时,这种情况表现得更为明显。被审计单位有面临败诉的可能性,对于可能的赔偿却未作任何账务处理,在财务报表中也未进行披露。而此时,注册会计师为了迎合被审计单位,有可能将诉讼材料从审计档案中删除,同时为了免除自己的责任,将该事项在强调事项段中说明,并谎称自己并没有收到有关未决诉讼的相关信息。这种行为就是对强调事项段的误解和滥用,使审计报告失去了应有的作用,无法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
三、解决措施
(一)运用新审计准则,增强适用性。如上文所述,2012版准则出现了很多新情况,一方面,对于强调事项段定义和使用情况的界定更加模糊,也就是说,在实际应用中更加强调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这实际上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通过自己的职业素养去判断某一事项是否“至关重要”,如何判断某一事项是否符合强调事项段应用的新情况,这些都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素养的考验。另一方面,相比于2007版准则,2012版准则明显扩大了强调事项段的应用范围,注册会计师能否适应扩大的新情况,更新现有知识储备,同样是对注册会计师的考验。注册会计师应该加强对新审计准则的学习,更新知识以适应新形势,同时结合过去的执业经验,总结出一套新的能够适应新情况的执业方法,这对于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理解新审计准则,避免误解滥用。之所以出现误解,特别是把强调事项段和其他说明段的适用情况混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注册会计师职业素养的欠缺,抑或对新审计准则的内涵理解不到位。而出现对强调事项段的滥用,则是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出现了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新审计准则所提供的空间反而成了某些注册会计师钻空子的途径。因此,强化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的培训与监管,成为2012版准则实施后的一项重要工作。
(三)加强监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充分发挥其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指导与监督职能,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另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保证该行业的良性发展,不能让新审计准则成为某些注册会计师钻空子的途径,以使审计报告持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结论
2012版准则相比于2007版准则在强调事项段方面出现了很多新变化,无论从概念的界定还是对于具体适用情况的表述,都更加灵活宽泛,这一方面有助于注册会计师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运用审计知识更好地服务于被审计单位,促进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宽泛的操作空间和更广泛的应用范围也留下了很多隐患,特别是对于相关规定的误解甚至滥用,极大削弱了审计报告应有的作用。鉴于此,本文认为注册会计师应自觉加强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建设,并配合协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管,是解决其不良影响的有效途径,从而更好地促进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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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范文4
今年以来,在财政部王军部长助理和中注协刘仲藜会长的亲切关怀和直接指导下,中注协制定了加快审计准则建设和推进国际趋同的计划。即,根据国际化趋同的要求,修订部分审计准则,制定一批新的审计准则,并若干征求意见稿,争取到2005年底或明年初,基本构建一个与体制要求相适应,顺应国际审计准则趋同化要求的审计准则体系。,审计准则制定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此次的4个征求意见稿,重点突出了注册师业务的国际化、多元化和高品质化,其出台背景、主要和征求意见要点包括:
一、对被审计单位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报告
从我国目前有关规定看,要求某些类型的上市公司应按照不同财务报告框架编制会计报表,以满足不同使用者的需求。例如,《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规定,含有B段或同时在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如H股、N股)的上市公司,除按照国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外,还可以(或应当)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其他国家、地区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沪、深两地的上市公司中。2004年年报中有142家披露境内外两份财务报表和有关差异调节表。上述上市公司分成四类:
(1)银行、证券等类上市公司;
(2)同时发行A股、B股的上市公司;
(3)同时拥有A股、H股或N股等境外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
(4)只有B股的上市公司。目前,在对采用两种不同的财务报告框架编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我国注册会计师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由于此前没有相应的规范,在审计实务中存在一定的。因此。亟需出台相关准则予以规范。
此次征求意见,主要针对以下问题:
(一)关于准则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在实务中,某些可能按照不同财务报告框架编带IJ多套财务报表,以满足不同使用者的需求,如同时发行A股和N股或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分别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或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同时,某些企业按照国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时,可能还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或补充资料中披露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其他国家(地区)会计准则的遵循情况。如果遵循本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各类特定企业的相关审计实务在执行中可能存在哪些难以操作的问题?
(二)关于“财务报告框架”的界定
在起草本准则时,为了理解和行文的方便。我们为财务报告框架给出定义,即“本准则所称财务报告框架,是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我国颁布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规定(简称国内财务报告框架)。”在我国,我们使用“财务报告框架”是否合适?
二、对被审计单位使用服务机构的考虑
近年来,企业经营环境不断发生变化,尤其是企业组织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方式目益复杂,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很大。目前,一些企业使用服务机构从事委托理财或期货交易等业务,由于使用服务机构方式不同,企业承担的风险也不一样,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程序提出了不同要求。
从目前来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交易服务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接受客户委托,记录交易和处理相关数据;一是为客户执行交易并履行经管责任。无论哪一种方式,服务机构都可能针对委托的业务,制定有关内部控制的政策和程序。如果被审计单位使用了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应当确定服务机构活动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性以及与审计的相关性,以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征求意见稿对注册会计师规范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如何确定服务机构活动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性和审计的相关性……以及在影响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时执行的后续程序。二是如何使用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出具的鉴证报告,包括报告的性质和内容。
此次征求意见,主要针对以下问题:
(一)关于服务机构给客户带来的风险
在我国,服务机构如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通常接受客户委托,记录交易和处理相关数据,或为客户执行交易并履行经管责任。由于某些服务机构诚信存在问题,以各种手段挪用客户的资金,给客户带来很大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履行本准则规定的程序,是否足以识别和评估被审计单位利用服务机构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二)关于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的报告
服务机构可能制定和执行影响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政策与程序,但这些政策与程序在实体和运行上与被审计单位相分离。因此,征求意见稿规定,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服务机构活动对被审计单位的重要性与审计的相关性时,应当了解与服务活动相关的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在这种情况下j注册会计师需要利用服务机构注册会计师针对内部控制出具的鉴证报告。如果服务机构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注册会计师如何实施审计程序以降低风险?
三、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
注册师承办业务类型较多,既有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内部控制审核等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又有代编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管理咨询和税务咨询等不具有鉴证职能的业务,还有司法诉讼中涉及会计、审计、税务或其他事项的鉴证业务。
按照我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注册会计师从事的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业务,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以及相关服务业务。针对上述业务韦lu定的准则分别称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及相关服务准则。征求意见稿归纳了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的特点,有利于一直册会浏币开展新的鉴证业务。征求意见稿是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提出的一般要求,包括承接与保持业务、计划与执行业务、利用专家的工作、获取证据、期后事项、工作记录、编制鉴证报告和其他报告责任。如果执行具体的其他鉴证业务,如盈利预测审核和内部控制鉴证等,注册会计师还需要与其他相关准则结合使用。
此次征求意见,主要针对以下:
(一)关于准则的名称
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的国际鉴证业务框架统驭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以及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针对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制定了《国际鉴证业务准则》。我们认为,鉴证业务包括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因此,涉及的准则包话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针对历史财务信息的审计和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制定的准则,我们称为“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与国际准则相比,我们在鉴证业务准则加上“其他”两字,是否合适?
(二)关于本准则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关系
按照我国鉴证准则体系,第一个层次为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个层次为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本准则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内容紧密相连。由于本准则规范的内容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部分相同。为了保证本准则的完整性,我们借鉴了鉴证业务基本准则部分的规定,以便于理解和掌握,但可能存在重复之嫌。这样做是否合适或有必要?
四、代编财务信息
随着我国的快速,大型在壮大规模的同时,中小企业数量也在激增。一些中小企业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或一时准以找到合适的会计人才,往往委托注册会计师代编财务报表。与之相适应,注册会计师业务领域也目渐宽广。
从开展代编业务的机构看,除会计师事务所外,还有其他一些中介机构。由于各类机构素质参差不齐,在一定程度上了代编业务的声誉,误导了财务信息使用者。因此,从行业管理的角度,有必要出台《代编财务信息》准则,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明确执业责任,提高注册会计师从事代编业务的质量。
征求意见稿对注册会计师代编财务信息业务提出了一般要求,内容包括签订业务约定书、制定计划、实施程序、形成工作记录、编制代编业务报告等。
此次征求意见,主要针对以下问题:
(一)关于代编财务信息
采用的会计基础征求意见稿立足于注册会计师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代编财务信息,如果客户要求注册会计师按照其他会计基础代编财务信息,注册会计师是否可以接受该业务?
审计准则范文5
关键词:内部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体系;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国际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3年3月4日,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十个具体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准则于2003年4月12日并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本文试图通过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与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比较,寻找二者的差异,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内部审计准则。
一、内部审计准则框架之比较
(一)中国的内部审计准则体系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
1.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的基本依据。
2.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以下简称具体准则)。具体准则是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具体规范。
3.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以下简称实务指南)。实务指南是依据基本准则、具本准则制定的,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提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内部审计准则体系中的三个不同层次,具有不同的约束力和权威性。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体系的第一层次,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定约束力。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执业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照执行。具体准则的权威性虽低于基本准则,但要高于实务指南,并有法定约束力;而实务指南是给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提供操作性的指导意见,不具有法定约束力和强制性,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
虽然《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未将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职业道德规范)纳入内部审计准则体系,但依照国际惯例,职业道德规范应作为内部审计准则框架的一部分,并在内部审计准则框架中居于最高层次,具有法定约束力。
(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规定的内部审计准则框架
IIA的职业实务框架(PPF)于1999年6月经IIA董事会正式批准。PPF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强制性指南、实务咨询和发展与实务支持。
1.强制性指南,是指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不同的环境下,内部审计人员都必须使用的准则,它包括内部审计定义、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这是内部审计的职业基础。
2.实务咨询,是内部审计准则的第二个层次,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一个建设性的条款,目的是对新准则的解释和运用提供详细的建议;同时还包括一些新的信息,像IIA的内部审计准则公告(SIAS)和新近流行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关注项目、风险管理的细则、咨询准则、信息的安全准则等。
3.发展与实务支持,是指那些最近发展的实务,IIA往往以专题报告、报告、书籍、研讨会文集、培训项目等方式来推荐这些参考性意见。
在IIA所设计的PPF中,强制性指南属于第一层次,具有法定约束力。而在这一层次中,职业道德规范又居于最高地位;实务咨询为第二层次,具有指导性作用;发展与实务支持则是第三层次,仅供参考。
二、内部审计准则之比较
(一)结构比较
我国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分为六章共二十七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说明制定基本准则的目的与依据、内部审计的含义及本准则的适用范围;第二章为一般准则,是关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任职资格和执业条件的一般要求,主要说明什么人可以担当内部审计的职责;第三章为作业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实地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主要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如何做好审计工作;第四章为报告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出具审计报告的基本要求,主要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审计结果如何出具审计报告;第五章是内部管理,主要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如何进行内部管理,如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等;最后一章是附则,主要说明基本准则的与解释权及实施日期。
由IIA的最新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SPPIA)可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言,主要提出内部审计的定义,该准则的适用范围,制订准则的目的,并简要介绍了准则的三个组成部分:1.属性准则,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特征;2.工作准则,说明内部审计工作的性质,确立了衡量内部审计业绩的质量标准;3.实施准则,是属性准则和工作准则在特定类型审计中的具体体现。上述的属性准则和工作准则于一般的内部审计服务,而实施准则则是针对特殊的审计业务或项目。此外,导言中还提到了准则的制订机构是IIA的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该委员会制定准则的简要过程及努力等。第二部分是属性准则,确定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所要具备的特征,覆盖了4个主题:1.目的,权力和责任;2.独立性与客观性;3.专业胜任能力与适当的职业关注;4.质量保证和改进。第三部分是工作准则,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指南,并提供衡量业绩的质量标准,可划分为7个主题:1.管理内部审计工作;2.工作的性质;3.业务计划;4.执行业务;5.交流结果;6.追踪过程;7.管理当局对风险的态度。第四部分是执行准则,是为某项特定的属性准则或工作准则的应用提供具体指南,涵盖内部审计的鉴证与咨询服务。第五部分为术语,对该准则中使用的若干词汇进行定义和说明。
从整体上比较我国的基本准则与SPPIA,可以认为SPPIA规定得更详细具体,而且充分反映了国际内部审计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其内容十分丰富,实际上包括了我国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大部分内容。
(二)基本内容的比较
1.内部审计的定义。我国基本准则是这样定义内部审计的: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SPPIA规定: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鉴证与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评估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管理过程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比较上述两种定义不难发现,二者对内部审计的目标、基本职能、性质等方面的理解有较大差异,这也恰恰体现了中外内部审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处于不同阶段和水平。西方国家的内部审计已完成从传统财务审计向经营审计的过渡,并开始向风险导向审计、战略审计转变,它们重视内部审计的咨询与服务功能,内部审计的目标也从服务于管理当局发展为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而我国仍处于从传统财务审计向经营审计过渡的阶段,所以内部审计的职能仍局限于监督和评价的传统职能,审计的重点是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计目标是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2.准则的适用范围。《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适用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全过程;适用于各类组织,无论组织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也无论组织规模大小和组织形式如何。
SPPIA导言中确定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各种和文化背景下的组织,而不论该组织的目的、规模及结构如何;适用于组织内部或组织外部的审计人员。
显而易见,若从地域范围上看,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当然只适用于中国领土范围内的组织,不具有国际性;而SPPIA则具有国际性,适用于各种法律和文化背景下的组织。但若撇开地域因素,二者具有一致性,都是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SPPIA导言中还提到:适用于组织内部或外部的审计人员,这实际上向我们提出了另外一个:内部审计的主体是谁?依据SPPIA的理解,组织外部的审计人员也可充当内部审计主体,即可由组织外部的专业机构或人员提供内部审计服务。这正是西方发达国家20世纪90年代初兴起的内部审计外部化并进而从理论上拓展内部审计主体范围的最好写照,而我国则仅仅是在近两年才开始探讨内部审计外部化问题,并且仍只限于理论上的争论,尚未付诸实践。
3.目的、权力和责任。我国基本准则中对于内部审计的目的,没有专门规定,只在内部审计定义中提及。关于责任,基本准则的“一般准则”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表明内部审计对于建立质量控制制度、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负有责任。SPPIA的属性准则中首先提出了这一问题,规定内部审计的目的、权力和责任应正式写入IIA,并与准则一道由董事会通过。
4.独立性与客观性。我国基本准则的“一般准则”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SPPIA的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工作应该是独立的,这就要求内部审计活动在确定内部审计的范围、实施业务和提交结果方面不受任何干扰。客观性是指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即内部审计师应该有公正的、不偏不倚的态度,并避免利害冲突。不仅如此,SPPIA还规定,如果独立或客观性实质上受到损害或看起来受到了损害,应将损害的细节向有关方披露。SPPIA认为,损害内部审计独立或客观性的情形有:①内部审计师应该避免评价自己以前负责主持的特定的经营活动,如果审计人员为自己在以前年度负责的一项业务提供鉴证服务,那么便可以认为客观性受到了损害;②对由总审计师负责的职能进行鉴证时,应该由内部审计以外的另一方进行监督;③内部审计师可以为曾负责过的经营活动提供咨询服务;④如果内部审计师提供咨询服务会对独立或客观性产生潜在损害的话,那么,内部审计在承接业务前应向客户说明。
很显然,我国的准则对独立与客观性的规定比较笼统和抽象,只是提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没有具体解释什么是独立性,什么是客观性,也没有对损害独立性或客观性的情形予以列举,更没有说明发生损害情形后应如何披露。而SPPIA则从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含义出发,列举了损害独立性或客观性的几种可能情况并规定必须向有关方进行充分披露。独立与客观性在SPPIA中不算什么新概念,但他们却提供了特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微妙平衡。该准则虽然试图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在所有鉴证业务上不受干扰,但是总审计师的报告责任却可以是十分灵活的,以适应组织的不同形式和规模。
5.专业胜任能力与应有的职业关注。关于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我国的基本准则提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由此可见,我国内部审计准则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必要学识。包括必须具备、审计及其他有关专门知识,这是对内部审计人员的最基本要求。②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要圆满完成任务,必须具备必要的业务能力,业务能力是要通过审计工作的实践逐步提高的。③熟悉情况。内部审计人员理应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熟悉本组织的情况也是内部审计人员优于外部审计人员的地方。④专业训练。由于审计日益更新,审计环境渐趋复杂,审计也不断进步,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内部审计人员需要接受后续教育,不断新知识,不断实践,以保证其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⑤交际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我国基本准则中也提到应有的职业关注,即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而我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对应有的职业关注是这样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业务时应具备一丝不苟的责任感,并保持应有的慎重态度。
SPPIA对专业胜任能力的解释是: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拥有知识、技能和其它必需的能力以履行自己的责任。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SPPIA提出了几项具体要求,包括:①如果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知识、技能或执行全部或部分业务所需的其它能力,那么总审计师应该获得应有的建议和帮助;②内部审计师应有足够的知识鉴别舞弊的证据,但并不是要求其具有以发现和调查欺诈为主要职责的审计师所具有的所有专业知识;③如果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知识、技能或执行全部或部分业务所需的其它能力,总审计师就应该减少咨询业务或获得应有的建议和帮助。总之,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拥有必要的能力,以职业的方式完成约定的目标,包括在鉴证业务中识别欺诈,但不应对发现所有欺诈承担责任。
关于应有的职业关注,SPPIA的解释是:内部审计师应该保持合理的谨慎态度和应有的关注,应有的职业关注并不意味着无过失。内部审计人员运用应有的职业关注时要考虑:①达到约定目标所需要的工作程度:②当实施鉴证程序时,事情的复杂性、实质性和重要性;③风险管理、控制及管理过程的适当性和有效性;④重大差错、不正当行为或不遵循的可能性;⑤与潜在利益相关的鉴证成本。内部审计师应对可能目标、经营或资源的重大风险保持警觉,但应有的职业关注并不要求所有重大风险都能被识别出来。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咨询业务期间运用应有的职业关注要考虑:①客户的需要和期望,包括业务的性质、时间安排与结果的交流;②完成目标所需工作的相对复杂性和程度;③与潜在利益相关的咨询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准则中将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正式提出来,并视为专业胜任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与以前不重视内部审计部门与其它部门的沟通,不注重内部审计师与董事会、管理当局的人际协调关系的状况相比,有了重大突破。SPPIA也十分重视内部审计师的交际能力,并认为这是发挥内部审计师“高参”和“助手”作用、实现内部审计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这一目标的关键因素之一。相对而言,SPPIA对内部审计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职业关注规定得更为具体、细致。
总之,无论是专业胜任能力还是应有的职业关注,内部审计师都应该通过职业后续教育来提高自己的学识、技能和其它能力。
6.质量保证和改进方案。我国的基本准则中对于如何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提到: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此外,《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审计督导》中较详细地谈到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如何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督导人员实施督导的包括:①应确保审计人员明确审计目标和审计责任,并且有完成审计项目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②应确保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和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经营,制定可行的审计方案;③应确认审计人员按批准后的审计方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针对新发现的重要问题修订审计方案;④应复核审计人员所编制工作底稿的质量;⑤应确认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⑥应确认审计报告的可靠性,审计建议的可行性:⑦对被审单位提出的异议,应进行核实复查,并及时给予答复;⑧应确认审计目标实现的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重要问题;⑨应确认审计人员是否遵循审计准则的情况。
SPPIA规定:总审计师应该制订和保持一种涉及内部审计活动方方面面的质量保证和改进方案,并连续监控其效果。这项方案旨在帮助内部审计活动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并保证内部审计活动遵照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执行。这一过程要求:①对内部审计活动进行定期的自我评估,审查其业绩;定期由组织外部的独立审计师进行评估,至少每5年一次;②总审计师应将外部评估的结果报告给董事会;③当内部审计师的活动符合准则规定时,应对他们业务活动遵守了SPPIA的情况加以鼓励;④当内部审计活动未遵守SPPIA和职业道德规范,且这种不遵守影响到内部审计业务的总体范围或经营时,应该向高级管理者和董事会进行披露。
比较我国准则与SPPIA关于如何保证内部审计质量、加强监督指导的规定,可以发现其既存在着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是都要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在监督评价的内容方面有些也是一致的,如“审计活动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等,但在有些内容上则存在差异,且要求也各不相同。我国的基本准则实质上是要求对整个审计过程,从选定人员、制订审计方案到实施业务、审计报告等各个具体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督导,因而更加具体,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而SPPIA则侧重于从整体效果上进行保证和监督,更重视结果而非过程。最大的不同在于:SPPIA要求对不遵循准则的情况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者披露,我国准则中无此项规定。
三、小结
限于篇幅,笔者只对基本准则的“一般准则”所涉及到的内容与SPPIA的“属性准则”中的对应部分作了一些粗浅的比较。比较的目的是发现差异,寻找产生差异的原因,并力图借鉴和吸收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精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内部审计准则,提升我国内部审计的职业化水平,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的作用。
:
[1]内部审计协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具体准则[Z].北京:2003.
审计准则范文6
(一)舞弊的定义
美国审计准则第99号公报(SAS No.99)对舞弊的定义是:“舞弊是一个宽泛的法律概念,审计人员不对舞弊是否发生做出法律判断。相反,审计师应关注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行为。区分舞弊和错误最重要的因素是导致财务报表错报的行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舞弊是导致审计主体财务报表出现重大错报的故意行为。”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对舞弊定义为:“财务报表的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舞弊和错误的区别在于,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错报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非故意行为。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舞弊是一个宽泛的法律概念,但准则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舞弊是否已经发生做出法律意义上的判定,只要求关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舞弊。”
经比较发现,虽然中美审计准则的表述略有不同,但是本质基本一致。其阐述的基本思想为:舞弊是一种故意行为,而非错误,是有预谋的,带有欺骗的性质,一般会涉及到牟取正常情况下无法获得的利益。审计人员不对舞弊是否发生做出法律判断,只要求关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舞弊。
(二)舞弊诱因
美国舞弊审计准则对舞弊诱因表述为:动机或压力、机会、态度或合理化;我国舞弊审计准则对舞弊诱因表述为:动机或压力、机会、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