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标准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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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标准

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标准范文1

晚婚增婚假晚育增产假

条例加大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的奖励力度。其中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晚育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生一胎每月奖10元独生子女费领到18岁

1991年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新法规规定独生子女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只生一胎的女职工除享受上面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类家庭可生“二胎”

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6.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7.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愿意赡养老人的;

8.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可生“二胎”不生者政府一次奖五百

新法规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新闻链接 晚婚晚育规定及条件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应享受待遇(旧法规)

晚婚者,婚假延长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标准范文2

一、加强《人口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树立强大的舆论态势和营造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是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纳入全**“四五”普法的学习,印制了相关法律、法规书籍**万余册,发放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广大育龄群众进行宣讲;二是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主线,深入开展送计生法律、政策、科普知识上门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开设了法律知识宣传专题节目,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计生工作的感观意识;三是加强了对计生专兼职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我局建立了计生干部定期培训制度,由计生委牵头,法制办、财政局、统计局的专业人员对计生系统干部进行了相关法规培训;

二、以强化行政执法为着力点,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搞好依法行政。

一是根据《人口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健全了执法文书,完善了执法程序,先后制作并下发了《行政执法卷宗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书》等7种执法文书,制作了执法文书填写规范,使每个计生案件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引用法律条文准确,并坚持了一案一卷。

二是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我局严格按照计生行政执法的要求,与***签订了委托执法责任书,明确了***的计生行政执法权限,并要求所有执法人员在从事执法行为时,必须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坚决禁止了无《执法证》的临时人员行使执法权。

三是坚持标准,严格执法。要求***严格以省《条例》规定为基准,根据违法生育的各种不同情况,按照局计生领导小组下达的计征基数确定征收标准,在征收过程中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必须足额征收到位。同时严格征收行为,对不使用专用票据收款的违法违纪行为,作出了严肃查处,并给予了经济上、组织的处分。

四是严格执行生育政策,杜绝弄虚作假。在再生育审批过程中,对不符合政策的绝不乱批,严格把关。对有疑问的再生育申请对象,组织计生部门深入入户调查。自去年以来,共抽查**人,其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当场否决**人。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过程中,做到减少手续,简化程序,达到了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目的。

三、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强化政策推动力度

一是以计生“三结合”工作为载体,建立帮扶基地。对计划生育户开展集资金、信息、项目、技术为一体的多元化帮扶,全面加强生产、生活、生育优质服务,不断增加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经济收入,尽快使广大群众走上“少生快富”之路。坚持了“政府总揽、部门配合、整体推进、综合施治”的方针,在实施过程中,各**和帮扶部门把落实项目、加强技术培训、提供致富信息等工作作为重点,把项目引导、技术扶持、资金启动、建立基地、突出效益作为帮扶目标,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向被帮扶对象作了重点倾斜。帮扶责任单位也逐年增加,帮扶力度不断加大,多数部门从自身行业特点出发,制定了有利于计生“三结合”帮扶的优惠措施,如教育部门为贫困独生子女减免学杂费;劳动保障部门为独生子女或其父母外出就业提供优先指导并减免部分费用;水利部门在帮扶基地内率先实施旱山村工程;卫生部门开展免费为独生子女进行健康检查;农业部门对帮扶户优先推广优良农作物品种;林业部门对帮扶户优先实施退耕还林工程,推广优良水果品种;畜牧部门免费为计生户开展畜禽病防治;农办对帮扶对象优先实施扶贫开发项目。通过系列帮扶措施的落实,为计划生育家庭找到了发展项目,传授了致富技术,提供了必要的启动资金,较好地解决了他们的生产、生活问题。

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标准范文3

作为计划生育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劳动保障部门担负着重要的责任,作用发挥得如何,将直接影响计划生育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对此,局党组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对市委、市政府负责,对本部门负责,对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负责的精神,加大力度,主动工作,以实际行动认真落实好市委、市政府赋予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认真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一是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决定》精神,制定下发了相关文件,对改进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服务体系,落实职责任务等作了明确规定,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列入了局党组重要议事日程。二是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并定期研究计生工作,定期听取各单位计生汇报,把计生工作作为年终考核条件。局机关和下属单位都安排专人做这项工作。三是与局属各单位及各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所签订《履行计划生育职责责任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抓好落实。局里每半年对下属单位进行一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自查活动,对查出的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切实落实“一票否决”制度。二、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近年来,我市在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基础上,又实行了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去年8月1日又启动了工伤保险,全力构造和编织社保“安全网”,初步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生育、失业有所保障。

2、扎实做好企业生育保险工作。1995年在全市推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后,实行以县为单位社会统筹,于98年统一了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扩大了覆盖面,将城镇小集体、个体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保险范围。目前,生育保险参保人员达到61869人,生育保险基金从征缴的养老保险费中按1%的比例提取。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需持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明等五种证件,领取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女职工每生育或流产一例,从生育保险费中拨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按女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数,依引、流产情况分别按5个月、1个月、1.5个月计发生育津贴。对于晚婚晚育的生育女工准予领取5个月的生育津贴,不符合晚婚晚育者则给予拨付3个月的产假津贴。今年以来,对参保企业1449人的生育金进行了拨付,拨付金额为414万元。生育保险的实施,切实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女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三、制定落实政策,加强就业再就业,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推进

1、制定政策措施,做好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就业工作。近年来,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着眼于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完善和落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劳动就业政策,取得一定成效。主要是制定落实了对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安排就业的有关政策。认真贯彻《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劳动权利,积极促进妇女就业,明确规定企业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应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近年来,各用工单位在招用职工中,劳动保障部门主动与用工单位协商,录用人员中,女性占到40%以上。

2、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下岗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我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做好下岗失业职工就业再就业工作中,做到与促进计划生育工作有机结合。特别是市政府出台了实施重点帮扶的文件,对计生户、困难户及女满40岁的职工等进行重点帮扶。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对下岗、失业女工,保障其基本生活。坚持促进再就业与经济结构调整和深化企业改革相结合,落实优惠政策,建立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强化就业服务,拓宽再就业渠道,免费进行再就业培训,大力促进下岗女工再就业,尤其是去年以来,对全市部分生育独生子女的下岗女工进行了安置再就业。企业改制破产重组安置3700人,女工占47.8%,其中独生子女家长占40%。四、大力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按照流动人口综合治理的要求,我们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参与综合治理,在综治委的的带领下,紧密配合公安、工商,对城区的流动人口开展清理清查,并参与联合办公,为流入城区的务工人员审验计划生育证明。就业服务机构将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纳入外来劳动力检查内容,对当地劳动力外出务工和外来劳动力来我市务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管理,认真督促办理、查验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积极配合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对在市内务工的几十名育龄妇女补办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劳务输出工作中督促输出女工办理计划生育证明手续500余人。

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标准范文4

[关键字]企业计划生育;现状;问题;建议

一、做好我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意义

人口问题是21世纪全球关注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对于中国这个人口大国而言,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其中,企业是一个中坚力量。做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能够使国家用于新增人口的费用减少;有利于减少工作岗位的压力,增加劳动就业;由于人口减少,国家节省积累的资金也可用于资源的建设,使更多人享受到国家的福利,提高人口素质。

二、当前企业计划生育管理现状

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我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也在不断地改革和完善中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从企业的重视程度来看,大部分公司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公司召开公司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学习有关计划生育工作政策、布置计划生育工作任务,检查、考核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管理的具体内容有鼓励职工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具体要求包括严格控制生育第二胎、定期进行产期检查和保健等这些都比较全面。有的企业还与员工签订了企业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从企业落实计生奖励待遇情况来看,大多数企业实行了晚婚假、晚育假和计生手术公假、给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给独生子女职工住房奖励,报销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等措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加快,企业计划生育管理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给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带来了严峻的挑战;不少外资、私营等企业单位没有依法落实职工的计划生育奖励、节育手术费等措施。

三、企业计划生育管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改变,把企业本应承担的社会保障、公共交通、治安、教育、托幼、医疗卫生等社会功能转交给了社会,而这与现有的计划生育奖励待遇政策的具体落实办法不相适应,造成许多计划生育奖励待遇政策无法落实。

2、企业计划生育管理的薄弱点和空白点呈扩大趋势。不少国有、集体企业原来是计划生育先进单位,一些计划生育管理措施往往都是我国国有企业走在各种不同性质企业的前面。而由于市场的激烈竞争使其出现了经济效益滑坡、亏损,从而导致了计划生育工作的滑坡,因濒临破产,计生管理部门被撤消,计生工作无人管。一些大中型企业在内部改革过程中,撤消或者合并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削减计划生育管理人员,使企业计生工作力量受到削弱。同时,在新建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大量增加过程中,计划生育管理没有及时跟上,企业计生管理的空白点增多。

3、流动人口大量增加,难免存在流入人口、流出人口漏管现象。特别是企业外聘人员为满足企业短期经营的需要,主要服务在企业的生产、营销部门,是企业管理不可忽视的一个群体。劳务派遣人员流动性大,大部分属于育龄人群,企业与属地管理难以对接,给企业计划人口和生育工作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和困难。

4、失业、无业人员增多,人户分离现象增多、计划生育管理面临着“企业见不到人,街道社区管理不到人,服务找不到人”的“断层”和“空档”管理的困难;形成了“访视难见面,孕情难检查,管理难到位”的僵局。

5、婚姻管理是人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紧密相连。由于远距离结婚人口的流动和迁移频繁,离婚、再婚的数量增多使得计划生育基层管理工作错综复杂,大大加重了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荷。

四、做好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的建议

1、加强宣传,坚持贯彻落实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企业要坚持与时俱进,宣传好国家的生育政策,强化人员国策意识和计划生育知识,把健康的婚姻生育理念融入到员工的精神文明活动中,促进各项计生工作的实施。企业根据员工特点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要将员工业务培训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培训课结合起来,要通过利用企业网页计生专栏为员工提供计划生育宣传和咨询服务。

2、加强基础管理,真正实现基层人口计生管理规范化。首先,要建立婚姻登记制度,及时掌握员工婚育信息。其次提高基层计生工作人员的素质、还要了解其结婚对象的婚姻状况、及时做好生育政策的宣传,再者重点落实外聘劳务派遣人员计划生育各项管理措施。

3、奖惩结合制度。一方面调整计划生育奖励待遇政策的具体落实办法,逐步向社会化方向发展。可以把员工的生育情况与个人奖金、评优、提升等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标准。另一方面严厉对待违法生育行为,查处两非案件。不管是企业的领导或是员工都应该依法守纪,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与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行为都应当受到严厉处罚。

4、加强法制教育,转换员工的婚育观念。一方面通过奖罚等硬性措施对员工宣传普及法制教育,另一方面通过坚持“以人为本”、为员工提高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可以通过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法律知识宣讲团和有关讲座一系列宣传教育和优质服务活动,引导广大流动育龄群众转变生育观念,达到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目标。

五、结束语

计划生育工作应该作为企业的一项常规的日常工作,因为只有解决了这个最大也是最迫切的问题,才能顺应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实现企业长期发展和社会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标准范文5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区户籍或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公民。

第三条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二章综合管理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区人口发展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定期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作为考核政府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依据。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部门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给予奖惩,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制度,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七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的日常管理。*、工商、人力资源、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城建、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作组职责要求,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

第八条稳定和加强基层工作机构和队伍,不得随意撤并和改变机构性质。按照常住人口和规模比例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并按规定配足公务员。每个村(居、单位)至少配备1名计生服务员,人口1800人以上的大村至少配备2名计生服务员。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用于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应成立计划生育协会,配备专职副会长,协助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制定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实行村(居)民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社区、村(居)委员会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配备计划生育专职服务员,村(居)民小组设联系员,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可以采用村规民约、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应当实行政务公开,安排再生育前应当公示,接受群众评议、监督。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保障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四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五条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夫妻双方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发放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明》。

第十六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经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第十七条符合《省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二孩《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经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凡夫妻是再婚的,必须持离婚证复印件(是丧偶的要有死亡证明)和结婚证复印件,方可申报审批。

第十八条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为女方户籍所在地。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为男方户籍地(男方入赘的为女方户籍所在地)。

女方离开户籍地,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时间在半年以上的,经女方户籍地向现居住地履行委托手续后,由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严禁非法收养子女。非法收养子女的,责令当事人在5个月内改正,5个月内未改正的,按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处理。

第四章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室)和各项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水平;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二十一条乡镇每年至少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一次B超服务;当年放置宫内节育器,至少免费提供二次B超服务。

第二十二条依法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接生业务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应当查验孕产妇的《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明》;发现无《生殖健康服务证》或《生育证明》的,应当在事前及时报告孕妇所在地或医疗卫生单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工作,落实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接受节育手术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可享受下列假期,假期内工资、奖金照发。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者,当日起休息2天;摘取宫内节育器者,当日休息1天;皮埋术者当日起休息5天;

(二)输精管结扎者,休息7天;输卵管结扎者,休息20天;产后输卵管结扎者增加产假14天;

(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失败意外妊娠而落实补救措施的,妊娠3个月内的,休息20至30天;妊娠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休息50天;杜绝大月份引产;

(四)因配偶接受绝育手术需要照顾的,经手术单位证明,所在单位可以给予7天护理假。

第二十四条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以及因节育措施失败怀孕需采取补救措施的,所需手术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有条件的可给予适当经济补贴,具体办法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费和并发症治疗费用,具体办法参照《关于印发*市区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发〔20*〕151号)规定实施。

第二十六条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所在单位证明,经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施行复通手术,手术费用自理。

第五章奖励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晚婚晚育的,应给予奖励和照顾。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男女双方晚婚的,增加婚假12天;晚育的,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可享受7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第二十八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采取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的夫妻,经夫妻双方申请,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核实,由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计生办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已从乡镇、街道计生办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离婚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所在单位发给50%。

再婚夫妻再婚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再婚后不再生育,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二十九条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待遇;但经单位批准,可享受哺乳假或产后1年假期。

第三十条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审批宅基地、山林承包、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红、城市建设征用土地等利益调整时,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乡镇、街道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作为重点对象;农技部门应积极为计划生育户提供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扶持,并通过农业龙头企业带动一批计划生育贫困户脱贫致富。

第三十一条农村居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条件的可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给予奖励和照顾,可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改为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金或助学资金,具体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少于1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14周岁止。女方产假期限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本人工资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1年假期(含法定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第三十三条中心城区(限5个街道)无业失业人员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到所在街道领取独生子女奖励费。一方失业每年可享受奖励费30元,双方失业每年可享受60元,奖励费由区财政支付。

第三十四条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资助、财政投入等方面组成。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救助特困、伤残等特殊情况的独生子女家庭。

(一)独生子女因意外事故死亡、其父母已无生育能力且未领养子女的家庭,分别给予每人一次性投保5000元,经费由区财政支付。

(二)农村享受低保政策且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家庭,每年救助500元/户,救助费由区财政、乡镇财政各支付50%,其子女被重点大学录取的区财政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学费补助。

中心城区(限5个街道)城镇享受低保政策且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家庭,每年救助500元/户,救助费由区财政支付,其子女被重点大学录取的区财政可一次性给予2000元的学费补助。

(三)对残疾的独生子女高考录取中专的可一次性给予500元学费补助,考取大专以上的可一次性给予1000元学费补助,经费在区慈善基金中支付,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四)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统筹的0-14周岁的独生子女本人,在符合报销规定的前提下,住院医药费在合作医疗报销的基础上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提高20%,经费由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

(五)实施独生子女父母患病救助制度。对患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结核病、精神类疾病等5个病种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合作医疗报销的基础上给予救助,所需经费在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其他奖励。

第三十六条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5年以上,连续3年未出现违法生育、群众满意度高的村(社区)计生服务员,经公示群众无异议,由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

第三十七条乡镇、街道、村、社区(居)被“一票否决”的,主要负责人、分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和“称职”等次;1年内取消各类先进、荣誉称号的评选资格,不得提拔和晋升职务;任期内被否决两次以上的,予以降职或免职;已提拔或转(调)任后发现有“一票否决”情形的,予以追溯否决。

第三十八条违反《省条例》规定生育的,按《省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区卫生与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实施。

计划生育晚婚晚育标准范文6

范文一: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出生年月为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记结婚,现年____岁。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婚假的规定,属于____(晚、非晚、)婚 ,可享受____天婚假(包括双休日)。现特向领导请求休婚假,假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计____天。目前的工作已安排交接完毕 ,请领导予以审批。

特此申请

申请人:

X年X月X日

范文二:

尊敬的领导:

由于婚期已近,我和未婚妻的结婚吉日择于20XX年X月X日(农历 正月初六),现特向领导请假,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期间需准备结婚事宜,望领导予以批准。

此致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

范文三:

尊敬的领导:

本人定于2年月日结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天婚假,现申请于年月日,至年月日休婚假,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申请人:

X年X月X日

范文四: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属于晚婚,根据国家及单位的相关规定,本人可申请**天婚假。现特向领导申请休婚假,自****年**月**日到****年**月**日共计**天,请予以审批。

申请人:

部门领导:

单位领导:

X年X月X日

范文五:

尊敬的公司领导:

本人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并属于晚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规定,本人可享受15天婚假。现特向领导请求休婚假,自X月X日到X月X日共计15天,请予以审批。

特此申请

申请人:

X年X月X日

范文六:

尊敬的局领导:

本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结婚,根据国家有关婚假规定,可享受3天婚假。另外,由于我目前已27岁,属晚婚,可额外享受20天晚婚假。现申请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注:共23天)休婚假,特此申请,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

X年X月X日

附加:2019最新国家法定婚假规定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二婚者只可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2019最新国家法定婚假规定。

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婚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如果是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除了享受规定的最多3天的婚假外,晚婚会额外得到7天假期的奖励。如果晚婚者在城镇里居住但是没有工作的,或者是私营企业的老板,一般由居委会或者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晚婚奖励。如果晚婚者是私营企业的雇员,老板也应当给他们婚假,假期时间和在国有企业一样。

二婚婚假规定

二婚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职工享受三天的婚假。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2019年二婚婚假规定如下:

一、享受二婚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婚假天数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正常情况下,婚假最长三天,晚婚的具体婚假时间现在一般依据的是各省或者直辖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己规定的,全国各地的规定并不一致。

再婚者与初婚者一样,均应享受婚假待遇。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职工享受三天的婚假。对于再婚者的婚假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曾有明确答复,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

晚婚晚育奖励

(一)晚婚奖励政策

1、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2、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二)晚育奖励政策

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

2、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3、增加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享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单位在自行规定时,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并且不影响到其他奖金,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等。

婚假工资如何计算

不少单位对婚假的时间和婚假的工资支付有自己的土政策,因此不少网民询问,国家和上海市对此是否有统一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但可以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各个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果单位的土政策违反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个规章制度就是违法的无效的,对职工并没有约束作用。如果单位硬要按土政策办事,由此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并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但是上海市从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对这个问题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婚假期间的工资应当按这样的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