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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范文1
关键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近几年,伴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兴旺发达,建筑设计方面的难度也随之提升,其中防火在建筑设计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此,要严格根据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实际设计中,会有很多的难点,所以要衡量好全局和局部、理想和实际的关系,做好防火工作,将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和发生火灾后的损失降到最低。
1建筑设计防火的必要性
处在现代化建设的蓬勃发展期的我国,人口密度高、土地资源短缺等局面严格的制约着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而对这些制约相应的对策就是建筑物楼层越来越高、功能越来越多使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达到最大。与此同时,这也给建筑物的防火安全出了一道难题。应高度重视建筑设计中的防火设计。
2建筑设计防火方面的近况
2.1建筑内发生火灾原因多
为使土地资源的利用率达到最大,大多数建筑物都会是多功能、综合性建筑。其中像是电脑、电视、电梯、灯、烤箱等电器设备会构成复杂的电路系统,若发生意外,火灾会以惊人的速度扩散,而且现在很多建筑物应用的新型建筑材料产生火灾的可能性也很大。
2.2防火的器材存在隐患
虽然建筑的质量在趋于完善,不过,在很多建筑上在消防器材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隐患,特别是在建筑的较高楼层。如果某楼层内发生火灾,第一个选择是室内防火器材给水,不过若是大面积火灾,防火器材的给水量会不够,再就是若防火器材本身就是已损坏,在等待救援的过程就错过了灭火的最佳时机,给当事人造成危害。
2.3火势蔓延路径多,疏散难
现在城市里的大多数建筑物都是楼层多、人口密度大,若发生火灾,火势必会向着高层蔓延,安全疏散也是是以楼道疏散为主。然而由于人口密度大,并且发生火灾时人群大多慌乱,或会造成拥堵或者踩踏等严重的结局。
3关于建筑设计中防火方法的探讨
3.1防火设计的基本方法
根据国家规范的各种规定的去实行的防火办法[1],规范中规定了各种建筑设计师必须遵守的指标,而建筑设计师就依据规范中的内容进行设计是现建筑设计师唯一的选择,然而这也禁锢了建筑设计师的创新和才华,还约束着我国建筑方面的发展。
3.2建筑防火性能化设计方法
在建筑完成并且达到了普通的防火设计规范后,对多种方面进行思考后可进行建筑性能化防火设计。建筑性能化防火设计会从各个方面考虑,得出最优解[2]。
4关于建筑设计中防火问题的举措
4.1关于消防电梯间和消防通道
为防止发生火灾时,惊慌失措的人群给消防队员造成困扰,消防电梯不应该与普通电梯在意空间。但由于经济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不如直接在强弱电增加投资是的普通电梯业成为消防电梯,增加安全性。当有多辆进入火灾现场时,如果没有消防通道,灭火行动的进行将受到影响。消防通道应在火灾发生时能够使得消防车辆通过,能够尽快到达火灾发生的地方遏制火灾继续蔓延。
4.2关于防排烟
机械加压送风与开启外窗是建筑的两种排烟方式。虽然《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允许并部分提倡疏散楼梯间及前室采用自然排烟,但是如果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区域使用自然排烟方法,并且机械加压送风和自然排烟相比更加安全可靠。为了排出火灾时产生的大量浓烟,应在建筑的各个地方设置排烟装置。
4.3关于安全疏散通道及灭火装置
为减少由于火灾造成的人员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要未雨绸缪、防患未然[3]。在遇到意外事故是要迅速撤离,此时就需要通过安全疏散通道撤离。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通道要设置大于或者等于两个建筑物反方向的安全出口。而且安全疏散通道的宽度也要依据《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在高层建筑中应设计临时避难所。在发生火灾时可以使建筑物内的所有人员和物资安全疏散到安全地方的唯一逃生措施就是安全疏散通道。当随着疏散路线找到安全通道以后,可以到达安全地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当中规定:首层楼梯间要设置直接对向外界的出口,当层数没有超过四层的时候,可把对外出口建设在离楼梯处15m的地方。
4.4关于灭火装置
灭火装置应放置在使人们不用刻意寻找也能一目了然了地方,不要在火灾发生时为寻找灭火装置的所在位置而浪费不必要的时间。灭火装置应放置在方便拿到且不要妨碍到灭火行动或疏散行动的位置,但不要放置在不适合放置灭火装置的潮湿或酸性环境中。并且要有专人定期维护和管理。
4.5关于防火玻璃
要知道,防火玻璃并不等价于安全玻璃。防火玻璃不仅应能够经受火焰的高温,还应可以经受温度的冷热骤变,由此可见多层夹胶玻璃是最好的选择。夹丝玻璃只有在小面积使用时才有作用;夹层注满液体的防火玻璃在实际用很少用到。实际生活中,欲使用玻璃大面积隔断火灾是,不仅需要专业厂商提供可靠的技术保证资料,而且应当取得消防部门的书面认可。
4.6关于楼梯间
楼梯间是建筑疏散俺去的主要安全疏散通道。对楼梯间的防火设计有如下要求:安全疏散楼梯之间要上下直通;地下室楼梯间要有防火隔离举措,并且不和地上层通用一个楼梯间;楼梯之间要保持可以安全疏散的距离。安全疏散是从屋内到屋外、房内到疏散楼梯间、到外部安全出口的室内通道为安全疏散走道。对安全疏散走道有如下要求:走道要设计的简洁明了,防止疏散途中有人摔倒;过道的墙面、地面、等要绝对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规则;要尽量使用外楼梯作为疏散的主要通道。
4.7关于铺设地毯的问题
建筑防火设计中建筑内部的装修设计也是被包含在内。实际生说中有很多酒店、宾馆和娱乐场所等店家中,设计人员会在大厅、过道、楼梯间等铺设地毯,虽然这在视觉上提高了店面的档次。但大厅、过道、楼梯间等都是安全疏散通道的重要区域,有些铺设的地毯表面通过某种手段使之达到了建筑设计的标准,不过,若铺设的地毯的纤维材料并未经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检测合格,那么在这些区域铺设地毯对发生火灾时是非常危险的。
5结束语
防火设计是在建筑设计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的环节,防火设计包含在建筑设计的一切过程中,还在各个领域中备受重视。建筑设计人员应抱着严谨的工作态度,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细致周密的推敲和决议,从而减少由于火灾酿成的本不必要悲剧。这是建筑设计人员一定要掌握的职业技能和职责,需要建筑设计人员不遗余力的参与其中。
作者:赵绪楠 单位:江苏中城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刘江红.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汇编[M].中国计划出版社,2013,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范文2
【关键词】防火设计 疏散设计 设计概念 设计要点
引言:
建筑防火是建筑本身保障人员安全的重要设计内容,在设计防火规范中规范的设计要求包括了对烟火的控制与高效的疏散人员,而人员疏散是防火设计中最为重要的标准。但是在实际的设计实践中,我国的防火设计起步很晚,在应用中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与体系,性能化的分析与设计思路还没有成型。虽然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明确了相关规定与要求,但是其灵活性欠缺,从本质上还不能全面指导建筑设计中的防火,在实际的设计中应在规范的基础上灵活掌握,并设计出适应建筑本身的防火体系。
一、防火设计相关概念
1、火灾荷载的充分考虑
火灾荷载就是指在火灾中建筑结构本身对火灾影响的反应情况,建筑的大小、形式、安全性等都与火灾荷载有关,其直接影响到疏散的效率,并且关系到防火分区和耐火、灭火设备的布置。火灾荷载的差异将直接影响建筑防火结构的功能和用途,所以在设计中应先考虑建筑的火灾荷载。
2、设计规范的要求分析
我国的建筑设计规范是建立在现有国情和外部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尤其是设计防火规范,经过多年的使用和调整,但是经济发展与技术革新使得规范尤其局限性。因此在适用中应注意对规范的灵活应用。虽然一些大型的商业建筑已经不能适应规范的要求,而超出了防火设计规范的范围,但是其根本的安全性要求是不变的,所以应按照规范的基础性要求进行提高与完善,从而保证在火灾中提高疏散的效率。
3、建筑耐火极限
建筑防火设计中相关疏散的要求是以时间作为标准的,即单位时间内人员疏散的越多其效果也就越好。但是不能忽视对建筑结构耐火性能的考虑,只有建筑结构在火灾中保持完好的时间越长,疏散的情况也就越好。因此建筑的耐火等级也将影响建筑疏散宽度、疏散距离等问题,这些都将与火灾中人员逃生的时间相结合、因此计算人员从火灾中逃生的时间是防火设计的关键。同时在设计中还应配置完整的喷淋和阻隔系统,如果火灾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进行阻隔与有效扑灭,这样也可提高疏散的效率、
4、防火与灭火措施的结合
建筑内如果发生火灾,其防火疏散设计仅仅是从疏散人员的角度出发,降低火灾对人身的伤害、所以在火灾中应充分考虑多种火灾隐患的出现,不能仅仅针对一种火灾形势而设计,同时也应考虑灭火措施的准备,将火灾控制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才是防火的硬道理。同时也应考虑设置不同灭火措施,配合应急方案来加大灭的效果。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疏散设计的要点
1、注意对商业建筑疏散距离的控制
大型商业建筑不断增加,其建筑的规模增加就意味着疏散距离的延长。这也成为商业建筑设计的敏感问题,多数设计人员在设计中选择执行建筑设计规范中要求的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就是疏散距离的要求,即40m的标准。如果在设置自动化的喷淋防火系统,其疏散的距离则可以增加四分之一的长度,可以实现50m的距离。但是这个概念是一个误导性概念,执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是,如规定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能超过走道两侧或者端口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者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其实际长度为22m,如果增加喷淋系统作为辅助,其长度延长则也仅为27m左右。如果在商业建筑中使用这一规定,如果商业建筑中卖场中没见店铺都设置防火阻隔墙,并设置安全通道,则疏散两侧的隔墙耐火极限小于一小时,房间整体耐火极限应小于30分钟,房间门口到疏散通道的距离可以为40m,袋形走道设计为20m,但是卖场中可燃物的数量较大且集中,同时卖场中缺乏对其进行有效阻隔的设施,因此其单位面积的火灾荷载被人为的增加,所以火灾中其耐火极限也就缩短,同时空间增加导致火灾热量和烟雾蔓延的路径不易控制,喷淋系统的效果也将大打折扣,因此在设计中应充分考虑疏散距离适应性调整,尽量缩短安全出口与卖场中心的距离,同时拓宽疏散通道的宽度。
2、高层建筑的安全疏散
1)高层建筑的设计:高层建筑主要是指高度已经达到并超过24m的公用建筑,当然不能能包括超过的体育馆、剧场等。同时民居如果超过10层则也应划定为高层建筑。此时防火疏散应考虑高层设计规范的内容。此时容易引发防火设计误区的就是裙房的定义,高层建筑规范中裙房就是指与高层建筑相连,不超过24m的建筑、而设计人员往往将没有超过24m的建筑主体作为裙房来设计,此时就容易导致裙房防火设计重视程度减弱,而造成防火隐患,因此设计中应细致划分,保证设计的合理性。
2)高层民用建筑的中庭设计:设计中应将贯通的中庭的各层设计为一个防火分区,如果面积大于一个防火分区是应采用以下措施进行火灾防控与疏散措施,满足。首先,房间和中庭应设计通道和安全门,按照乙级防火标准设计门窗等;其次,与中庭相通的厅室、过道等也应按照乙级标准设置防火门,其极限应在3小时以上,控制火灾通过中庭发生扩散。最后,中庭同向每层的回廊应设置喷淋设施,且在中庭回廊上设置报警器以及烟雾排除装置。
3)公共娱乐场所的设计:在高层或者商用建筑中娱乐的进入也给防火和疏散带来了困难,在设计中应控制娱乐设置的位置,同时保证其通道和出入口的安全。通常设计时应考虑娱乐设施应在建筑的一层至三层,不宜设置的过高、同时应开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以及尽头,其容纳的人数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计,面积按照厅室建筑面积进行分摊,保证人数限制以及疏散标志的实现,同时娱乐场所应设置耐火极限高于2小时的隔墙以及高于1小时的楼板,使之与其他场所隔离。必要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标准的防火门。
还应注意的是,如果娱乐设施在其他楼层时应注意一下要求,首先不能设置在地下两层,如果设置在地下一层则应保证出口的高度与地坪之间落差小于10m。如果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应控制在200以内;满足一个厅室的出口大于2个,如果厅室面积小于50则可以考虑设置一个门。同时空间内必须设计有自动报警已经自动喷淋系统,以便控制火势。最后应设置必要排烟和放烟雾的设施,并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并在主要的疏散路径上设置逃生图,在地面设置发光的疏散指示标记。
三、结束语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制定在不断的改善,但是其不能包含所有的实际情况,建筑的形式和用途的复杂性导致其所要求的规范并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建筑设计要求。因此应从建筑功能与安全性的角度出发,避免经济利益对防火设计的不利影响。充分利用火灾荷载、耐火极限、通道设置等合理配合,利用规范的基础性作用,合理设计建筑的防火结构,并充分考虑疏散效率的影响,这样才能提高建筑火灾疏散的实际效果,最大限度的保障人员安全。
参考文献
[1]孙科源,毕永丽.保证建筑设计中的防火与疏散要求的方法与措施[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3,12(25).
[2]刘志英.论高层住宅设计中的安全疏散问题[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3,12(25).
[3]贾江美.防火疏散设计在建筑设计中的作用[J].山西建筑.2011,37(2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范文3
【关键词】居住建筑分类;高层建筑裙房商业疏散;高层塔式住宅核心筒防火疏散
一、概述
我国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为两本,一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以下简称《06建规》),适用范围包括低、多层民用建筑及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另一本为《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5年版) (以下简称《05高规》),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上述规范也分别经过了多次修订,特别是近年来,我国高层建筑及大型商业建筑发展迅猛,各地在设计实践中出现许多适用规范条文不清晰或无准确适用条文的新问题,有些按规范设计实施困难甚至严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还有些设计案例究竟适用《06建规》还是《05高规》各地图纸审查机构意见分歧较大。鉴于上述原因,公安部会同住建部组织专家将《06建规》、《05高规》合二为一,重新编制修订后统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并于2010年7月5日下发合并后的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建规征求意见稿》)。笔者现结合设计案例谈谈对《新建规征求意见稿》中的若干条文的理解与思考,愿与同道分享。
二、分析与思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范文4
关键词:住宅建筑规范 防火规定异同 实施 整合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以下简称《住建规》)自2006年3月实施以来,其中有关防火与疏散的规定条文,由于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存在多处差异,使设计和审查人员无所适从,以致影响设计质量和安全。为此,仅就建筑专业防火设计内容,以《住建规》第9章的防火与疏散条文为序,汇总《建规》和《高规》的相关条文,对照异同,阐述讨论。其目的主要是便于设计人员(守法者)和审查人员(执法者)对条文规定的理解与实施,也可供编制人(立法者)在修编时参考。
关于规范的编制原则与技术特点
1、《住建规》的地位
作为我国首部以“一种建筑类型(住宅)为对象,涉及建造全过程和各项领域的性能或指标要求,全文强制的技术规范”,其地位在其总则第1.0.4条和第1.0.5条内已有表述。《住宅建筑规范实施指南》(以下简称《实施指南》)则更明确解读为:“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强制性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当有关标准与本规范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若未直接违反本规范的规定,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时,亦不能免除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也即,本规范的地位在法规之下,在有关其它标准之上。
问题是:鉴于《住建规》均系强制性条文,且有不少为性能化要求,因此在执行时必须同时遵守相关防火规范中的强制性与一般性条文。然而相关规范的编制却未协调一致,从而导致在相互矛盾的规定面前,设计和审查人员往往左右为难,不知所措。
更难以理解的是:《住建规》仅是针对一种建筑类型(住宅)的技术规范,却要求涵盖建筑类型更广(包括住宅在内)的相关标准(如《建规》和《高规》)必须服从其规定。而一旦由于执行《住建规》而违反相关规范的相应条文时,其责任仍在执行者!
2、与现行相关规范整体协调。局部突破的原则
《住建规》针对住宅使用与火灾的特点,提出一些新的防火理念,并在规定中有所体现,例如:
①“明确了在住宅建筑中不考虑防火分区的问题”。
②“在安全疏散设计中不再具体界定建筑类型,并明确用层建筑面积和疏散距离决定安全出口的数量”。
③“首次统一用层数作为各项要求的基准,并规范了楼层的折算方法”。
然而,上述理念并未获得《建规》和《高规》的全部和明确的认同,故三个规范之间的差异在所难免。例如
①尽管《高规》也重视单元式住宅单元之间和各户之间的防火分隔,但并未允许塔式或通廊式住宅若楼层面积超过1个防火分区限值时,可以不划分防火分区(参见《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第58~60页)。
②作为住宅安全疏散的主体――楼梯间形式与数量的确定,《建规》和《高规》均仍按住宅类型区别对待,未与《住建规》同步。
③关于建筑层数的折算方法,对顶部户内跃1层住宅或商住楼的层数计算,《建规》和《高规》也未与《住建规》一致。
3、关于性能化要求的条文
所谓防火设计的性能化要求,系指实现火灾防治科学性、有效性和经济性统一的基本准则。《住建规》“首次将性能化要求和具体指标融合在一本标准中”,但遗憾的是,有些性能化要求的条文,在本规范和相关的《建规》和《高规》中,均未见链接的相应指标规定,以致难以落实执行。例如户间防火分隔和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的具体措施等。
根本问题在于:技术规范的编制毕竟不是学术论著,应将实施的可操作性视为重要原则。因此,规范中多应为直接表达或链接的“处方式”的指标条文,以便大量的一般性技术问题均可“对症”执行。只有针对特殊的建筑或使用情况,才需要依据性能化要求,由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计算分析论证(甚至通过实验),确定相应的设计措施,普通设计和审查人员无权也无能力胜任。
住宅的安全疏散
对于2层以上的住宅,其竖向和水平安全疏散设计的主要内容,首先是确定楼梯间的形式、数量和位置。《住建规》第9.1.4条为此规定:“住宅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但系性能化要求。现将《住建规》、《建规》和《高规》(以下简称《三个规范》)的相关条文整理汇总如表1~5所示。通过对比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基于不同类型住宅的疏散条件各异,楼梯间的形式也随之不同。因此,尽管《住建规》提出了“在安全疏散设计中不再具体界定建筑类型”的理念,但在该规范第9.5.3条中仍规定了“楼梯间的形式应根据建筑形式等因素确定”。所以,确定楼梯间形式的具体指标,只能执行《建规》和《高规》针对不同住宅类型的相关条文(表1~表4)。
关于住宅楼梯间数量的规定,对于2~9层的任何类型的住宅,《住建规》与《建规》是一致的(表1)。而对于≥10层的高层住宅,《住建规》与《高规》的规定则差异较大(表2~4)。主要为以下几点:
①《住建规》不允许≥19层任何类型的高层住宅设置1座楼梯间,而《高规》对≥19层的单元式高层住宅仍规定了可以设置1座楼梯间的条件。
②《高规》允许10~18层高层住宅设置1座楼梯间的条件较《住建规》严格,并根据住宅类型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如对通廊式高层住宅甚至规定不得设置1座楼梯间。
至于楼梯间位置的确定,《三个规范》的相关规定基本是一致的(表5)。只是《住建规》更明确规定了户门至楼梯间的距离指标(2~9层住宅为15m;10~18层住宅为10m),并成为界定楼梯间数量的条件之一(表1~4)。住宅建筑层数的折算
《住建规》第9.1.6条规定:“住宅建筑的防火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并明确给出建筑层数的折算方法。现将其与《建规》及《高规》的相关条文对比如表6所示,从中可以看出
①关于哪些楼层可不计入住宅建筑层数的规定,《三个规范》是一致的。
②《高规》对建筑层数的折算无条文规定,仅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图示》第2页中注有:“9层顶部户内跃1层的住宅适用于《建规》”(也即按9层计)。至于11层和18层顶部户内跃1层者如何界定未见注释。
③《住建规》与《建规》二者对此
的主要矛盾在于:《住建规》对顶部户内跃1层的户型仍按2层计算(《实施指南》第125页,例题3,9层跃10层,按10层计),而《建规》则按1层计算。
④由于《三个规范》对住宅建筑层数折算的上述差异,导致(9+1)层、(11+1)层和(18+1)层顶部户内跃1层的住宅或商住楼,是按9层、11层、18层,还是按10层、12层、19层进行防火设计的两难选择。
户间防火分隔措施
《住建规》第9.2.1条规定:“住宅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系性能化要求条文。为此,按分户墙、楼板、窗槛墙、户间窗间墙、户门等部位,将《三个规范》中有关的户问防火分隔措施汇总如表7所列。从表中可看出主要问题是
①户间窗间墙的宽度,《三个规范》均无规定,仅当单元式高层住宅设置1座楼梯间时,《高规》要求≥1.2m。
②对户门的防火要求,由于《住建规》本身未链接具体措施条文,只能根据《建规》或《高规》针对不同情况的规定选用甲级或乙级防火门。若属于《建规》或《高规》允许选用非防火户门时,如何达到户间防火分隔要求,则无法得知。
同栋内住宅与非住宅部分的防火分隔措施
该分隔措施汇总对照如表8所示,并可明确下述三点:
(1)关于住宅安全出口及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的要求,《三个规范》的规定是一致的。
(2)关于同栋内住宅与非住宅部分的防火分隔措施,《住建规》系性能化要求,《高规》则未提及,故应执行《建规》的具体指标,而该指标恰与《住建规》对于分户墙和楼板的要求一样。
(3)住宅的楼梯和电梯直通下部的汽车库时,该出入口的具体防火分隔措施,《三个规范》的正文中均无规定,只能参照《住建规》和《建规》相关的条文说明执行,但二者仍不一致。
其他相关条文规定的异同分析
1、住宅的耐火性能
经过逐条对比,《三个规范》关于住宅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的规定是一致的。因为:
①尽管《住建规》表9.2.1与《建规》表5.1.1的限值有所不同,但《建规》在该表的注5中已说明,对于住宅建筑可按《住建规》执行。
②同样,《住建规》第9.2.2条规定四级和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允许建造的最多层数分别为3层和9层,与《建规》第5.1.7条规定的2层和5层不同,但《建规》在该条的条文说明中允许住宅建筑可按《住建规》执行。
③至于《高规》与《住建规》二者的相关规定则完全相同。
《三个规范》的不同点则为:《住建规》将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改用“不燃性”和“难燃性”表述,而《建规》和《高规》仍沿用“不燃烧体”和“难燃烧体”。
2、住宅的防火间距
《三个规范》规定的限值完全一致。但不同条件下住宅防火间距的调整值,《住建规》第9.3.2条为性能化要求,具体指标应执行《建规》第5.2.1条的注1~4,以及《高规》第4.2.2~4.2.4条的规定。
3、住宅的防火构造
《三个规范》的相关规定有三处不同:
①《住建规》第9.4.1条规定:“窗槛墙高度应≥0.8m或设耐火极限≥1.0h的不燃性实体挑檐,其宽度≥0.5m,长度≥开口宽度”。《建规》无相应条文,《高规》也只有“单元式高层住宅设有1个安全出口时,其窗槛墙应≥1.2m”的规定。
②《住建规》第9.4.2条规定:“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的净距离应≥1.0m”,《建规》和《高规》均无此要求。
③《住建规》和《建规》均规定: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封堵,但《高规》则为 建筑高度≥100m时,每层楼板处均封堵,
④《三个规范》均规定管道井的检查门应为丙级防火门,且不得开设在楼梯间内。而在防烟前室(含合用前室)内《住建规》和《建规》允许开设检查门,《高规》则不允许。
⑤《住建规》关于设置管道井的规定中均不含垃圾道,《建规》和《高规》仍保留。
4、住宅的消防求援
《三个规范》相关具体措施的主要不同是
①《住建规》第9.8.1条规定≥10层的高层住宅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至少沿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而《高规》第4.3.1条规定至少沿二个长边设置。
②《住建规》第9.8.3条规定:≥12层的住宅应设消防电梯,而《高规》第6.3.1条规定:≥10层的塔式住宅和≥12层的单元式及通廊式住宅应设消防电梯。
③关于街区内道路的间距,以及穿过沿街建筑与通入内院消防车道的设置规定,《住建规》未涉及,应按《建规》和《高规》执行。
关于建筑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编制体系的整合
综上所述,规范编制单位、时间、理念、体例的不同,以及缺乏必要的协调统一,是导致《三个规范》对住宅防火设计规定出现矛盾的根本原因。例如:《建规》的修编在《住建规》之后,并多处已修改一致,故二者的矛盾较少:《住建规》的编制则在《高规》之后,但因多处“局部突破”,故二者的矛盾相对较多。由此,如从更深和更广的层面考虑,有必要对建筑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编制的整体构架进行反思与整合。
众所周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规)是我国早期借鉴前苏联体系编制的,涵盖一般民用和工业(含仓库)建筑,可视为“母规范”。随着我国建设的需求与技术进步,此后曾多次修订,并按建筑类型(如汽车库、人防工程、石化企业等)和专业技术(如喷水灭火、火灾自动报警等)编制了多部“子规范”。但由于前述的原因,也导致规范间往往出现矛盾,执行时难以取舍并遗留隐患。为此,笔者建议:
首先,应理顺我国建筑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编制体系(表9),其中“母规范”应按民用建筑和工业建筑(含仓库)分别编制。民用建筑则不以建筑高度24m为界分别编写,而应融为一册。高层与低层建筑规定有差异处,可在同一章节内分条或在同一条目内分别表述。
其次,要明确每部防火规范在编制体系中的定位,据以确定编写的广度与深度。如作为“母规范”者,应编制指导原则及普遍通用的条款,属于“子规范”的内容只需索引;而对于“子规范”则应只编制“母规范”未涵盖和不同的条款,相同者不应重复。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范文5
关键词民用建筑 消防系统 设计
中图分类号: TU2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民用建筑逐渐靠近了《建筑防火规范》或《高层建筑防火规范》,那么我们的消防系统的设计中的消防给水部分也随之不得不全面的进入到建筑中,全面确保建筑的安全。那么,消防水系统的设计就显得日益重要,本文从设计过程及注意事项几点概述消防设计。
一、什么样的民用建筑需要设消防水系统。
这个要从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中寻找依据,当然,如果我们有熟练的设计经验,给了一个民用建筑的数据我们就应该考虑到是否上消防水系统。例如,8.3规定的如下建筑筑应设置DN65的室内消火栓: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
2体积大于5000m3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楼、展览建筑、商店、旅馆建筑、病房楼、门诊楼、图书馆建筑等;
3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个座位的其它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
4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民用建筑;
5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当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需要设置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我们应按要求设置,当然高层建筑应遵循《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设置。接下来的我们需要的对用水量和管径,是否环管,是否需减压等问题进行设计和布置。
二、系统的选择
消火栓系统包括六种:
1)低压消火栓给水系统。
2)高压消火栓给水系统。
3)临时高压消火栓给水系统。
4)无加压泵和消防水箱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5)设有水箱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6)设有消防水泵和水箱的室内给水系统。
采用何种系统应根据建筑的类型,市政的水压,外部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既要考虑到建筑的消防使用要求,又要结合现有条件节约运行成本。
如水压和水源都不稳定,并有间断性的时候,我们应设消防水泵和带有高位水箱的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三、消火栓的布置
确定了消火栓系统的形式,就要考虑如何布置消火栓,消火栓的布置应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参考《建筑给排水设计手册》的范例进行布置。例如最常规的要求:
1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2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
3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或操作基面高度宜为1.1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与消火栓箱内边缘的距离不应影响消防水带的连接;
4冷库内的消火栓应设置在常温穿堂或楼梯间内;
5室内消火栓的间距应由计算确定。高层厂房(仓库)、高架仓库和甲、乙类厂房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30.0m;其它单层和多层建筑中室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50.0m;
6同一建筑物内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消火栓、水枪和水带。每条水带的长度不应大于25.0m;
7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一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
8室内消火栓栓口处的出水压力大于0.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静水压力大于1.0MPa时,应采用分区给水系统;
遵照类似要求,保证每一个用水点水都能够顺利到达,具体的布置间距需通过实际计算。计算公式可在《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及《建筑给排水设计手册》中查到,并灵活运用。
四、水力计算
水力计算的任务是计算消防用水量,根据消防用水量计算管径,确定每个消火栓栓口的压力能够满足使用要求,是否超压,如超压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处理,消防水箱的大小,消防水池的大小,消防水泵的流量扬程,是否需要稳压罐等等。那么具体如何计算呢?
1、消防用水量
消火栓用水量的设计应计算确定,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都规定了各类建筑在各种情况下的最小值,满足该值即可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如低层建筑的消防用水量见下表:
2、管径
根据消火栓用水量,按经济流速确定消火栓管道的管径,并满足规范要求的最小设计管径。
3、压力要求
设计消火栓的压力应从最不利点的消火栓的栓口压力算起,消火栓的末端的最小压力按下式计算:
(具体参考《建筑给排水设计手册》)。
按该栓口压力依次类推,加净水压力,得到每个消火栓栓口的压力,如压力超高,则根据要求设置减压孔板或减压稳压消火栓等减压措施。
如果是超高层建筑则要考虑是否需分区设置消火栓系统。
4、附属构筑物
消防水池,根据消火栓用水量及每次灭火时间计算;屋顶水箱,根据十分钟用水量计算;消防水泵,根据栓口压力及单次灭火用水量计算。
结语:消火栓日益重要,望本文能够对消火栓水系统的设计起到一定的作用,使消火栓系统更完善更实用。
参考资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范文6
关键词:建筑;安全;出口
中图分类号:TU241 文献标识码:A
一、安全出口一般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对各类建筑的安全出口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安全出口的布置及数量确定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应设两个安全出口,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m,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而定。工业建筑和一般民用建筑对设一个安全出口的情形有不同的规定。对地下室而言,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上有防火墙连通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二)安全出口宽度计算
现以一般民用建筑作为例子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4条规定,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5条规定,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出口疏散宽度除满足上面规定外,其实际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如一耐火等级为二级的三层商场,单层建筑面积3000平方,二层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应如何计算。首先要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7条第5款规定,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场不应小于70%。所以该商场二层疏散折算面积应为3000平方米*50%=1500平方米。再按第5.3.17条表5.3.17—2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表,以折算面积乘以换算系数,即1500平方米*0.85=1275,也就是说此商场可容纳1275人。再按表5.3.17—1规定每100人疏散宽度计算安全出口总宽度,以可容纳总人数乘以换算系数确定,即1275*0.65/100=8.2875,所以该商场疏散总宽度应为8.2875米,对于商场不同楼层不同面积的计算方式按照以上方式以不同的系数同理计算。其余场所安全出口疏散宽度有不同的计算方式,这里就不一一举例阐述了。
(三)安全出口的设置形式
安全出口的设置形式有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和室外楼梯,根据建筑防火的重要性,不同性质的建筑和不同规模的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形式不同。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设置有歌舞娱乐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建筑、超过5层的公共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通廊式居住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应设封闭楼梯间,当户门为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封闭楼梯间,其他形式的居住建筑层数超过6层或任一层面积大于500平方时,应设封闭楼梯间。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年我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小于32米的二类高层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二层及十八层单元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单元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以上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安全出口(楼梯间)设置形式的一般规定,其余就不细说。
(四)安全疏散距离
安全出口的设置除满足数量和疏散宽度要求外,还应满足疏散距离的要求,疏散距离较长,发生火灾时就会给人员疏散带来一定的困难,不能在短时间内进入相对安全的楼梯间,可能会导致人员不能及时疏散而伤亡。所以合里设置建筑最远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也是建筑防火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此作了祥细说明,以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一般民用建筑举例。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13条规定,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托儿所、幼儿园为25米,医院、疗养院、学校为35米,其他民用建筑为40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为20米、学校和其他民用建筑为22米。高层建筑由于整体疏散困难,对此比多层建筑较严,相关距离相对减小。对于安全出口在各种防火规范中还有许多具体要求,情况繁多、内容复杂,这里就不作说明了。
二、安全出口数量不足、宽度不够和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原因分析
一是一些老建筑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后来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用途,不满足现行规范要求;二是一些村民自建房改作旅社、宾馆或其他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导致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和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三是建筑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把关不严,未按相关防火设计规范计算安全出口数量、宽度等;四是消防设计审核、验收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在消防设计审核,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备案时未能发现图纸设计存在安全出口数量、宽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五是对已建投入使用存在安全出品数量不足,疏散宽度不足问题的建筑,由于整改难度较大或牵涉整改资金较大,建筑使用单位不能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六是对新建建筑业主方为了追求较大的经济效益,减少资金投入,要求设计单位在消防设计时减少安全出口特别是楼梯间的设置数量,消防部门在审核时未能提出,导致问题的存在。七是消防监督员业务素质不够高在监督检查时未能发现所检查单位建筑存在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疏散宽度不足,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八是设计单位设计人员素质不够高未能按照规范进行消防设计或按照业主方要求擅自降低消防设计。九是部门联动不力,一些单位的建设工程特别是达到审核验收条件的工程在没有得到消防部门的审批合格意见,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就办理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就开工建设,造成先天性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疏散宽度不足或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等。
三、怎样杜绝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不足和安全出口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
一是消防部门防火监督员特别是审核验收人员应加强学习,提升业务素质,熟悉掌握规范,增强责任心和紧迫感,在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时严格按照规范把关,杜绝先天性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疏散宽度不足,安全出口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和疏散距离较大等问题;二是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大施工巡查力度,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加大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力度,增强建筑消防设各单位的责任,切实杜绝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现象发生,从源头上杜绝安全出口不足,疏散宽度不足等问题的发生。三是加强联动,消防部门要与建设、规划、质监部门加强联动,把消防工作纳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前置条件,切实解决未审先建,未验收先用情形的发生。
四、安全出口、疏散宽度不足和安全出口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解决办法
对于一些已建成的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疏散楼梯间数量不足,在室内增设楼梯间难度较大甚至无法增设,针对这种建筑,在室外有足够空间的情况下只能在建筑的适当位置增设室外楼梯,多数为钢结构楼梯,这样可能解决安全出口数量不足,同时也可以解决疏散宽度不足和疏散距离较大的问题。对于首层安全出口数量不足和疏散宽度不足的情况直接增设便可。对于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大多增加防火门形成封闭楼梯楼或防烟楼梯间。对于一些楼梯间无法设置防火门的多层民用建筑,可将与楼梯间相通的部份房间门设为乙级防火门便可。对于一些建筑可改变局部功能用途或减小使用面积可解决安全出口不足和疏散宽度不足的问题,如对大型商场,如疏散宽度不足可以把商场局部改为库房使用,并采用防火分隔隔开,疏散时不经营业厅。因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商场面积不包括仓储、工具房、设备房等。如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四层旅馆建筑,每层建筑面积300平方,每层5间床位,根据《建筑防火规范》5.3.2条规定,该旅馆应设两个安全出口(两个楼梯间),但如改变四层使用功能,改为住宅或闲置不用,则可以解决安全出口的足的问题。对于地下室而言,有条件的情况下可直接增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无法增设时,相邻两个防火分区上有防火墙连通时,可在防火墙上开设门洞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必须用甲级防火门作为分隔。
参考文献
[1]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