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施工员履职报告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施工员履职报告范文1
旅游公司驾驶员
2010年在集团和分公司的正确下,结合岗位实际,树立为服务、为 机关服务,为婺源旅游事业发展服务的思想,较好地完成了领导交给自己的各项工作。
下面我就个人一年来的工作情况向大家做以汇报,不足之处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
一 立足本职干好工作回顾2010年的工作,自已能够勤奋学习,努力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自已做为一名汽车驾驶员,努力做到马达一响,集中思想,车轮一转,注意安全,车行万里路,开好每一步,十分把握七分开,留下三分防意外。平时总有一种责任感和安全感,在工作中始终保持一个清醒的头脑,虽然驾驶员的工作很单调,但是它确实能让人有一种自豪感,这种工作要求有很强的责任心,驾车中来不得半点马虎,集中精力,按章操作,十次事故九次快,思想麻痹事故来,因此自己能够时时把安全二字放心间,爱岗敬业,吃苦耐劳,行车时处处想到安全,工作中做好服务,以服务为本,决不让人等车,做到车在哪里人就要在哪里,行车中做到安全第一,中速行驶不开英雄车、不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赌气驾车,不抢超、抢会,集中思想行驶不闲谈,按章驾驶,做到礼让三先,牢记自已的责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精心操作,谨慎驾驶,防止任何事故的发生,保证安全行车。行车中做到遇有情况不明,雨雪雾天气视线不清,以及通过交叉路口弯道,险道和繁华路段时,减速缓慢通行,避免事故发生和人身安全。
新的一年工作要有新的起点,要高标准、严要求,看好自己的家门,做好自己的事,为婺源旅游集团公司事业的蓬勃发展做出自己应尽的努力,加油出力,搞好本职工作,要尽职尽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争取做一名称职合格的好职工。以上是我对2010年工作的,汇报中如果有不当的地方,敬请各位领导、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施工员履职报告范文2
【关键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
中图分类号:K82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与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中央和各省、市各级政府每年都要针对目前建筑市场存在的不规范现场下发一系列规范管理的相关文件。本文就建筑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做好安全监督工作的对策阐述如下:
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现状
1.本区日常监督检查同一个企业的多个项目部时被检查的项目负责人居然一直是同一批人员。部分施工现场未足额配备专职安全员或一人身兼数职,起不到应有的安全监督检查的作用,更无从谈起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及安全大检查,安全管理成了一句空话。
2.重点工程普遍有这么几个共同点:①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已经开始进场施工,较为明显的例子就是农民安置房工程; ②现场进度虽快,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往往严重滞后,较为明显的例子就是某些安置厂房工程施工至二层、三层甚至四层主体结构,外脚手架迟迟未搭设;③现场安全生产投入费用未完全落到实处,较为明显的例子就是现场有统一佩戴胸牌、手套、胶鞋及工作防护服等防护用品的工地凤毛麟角,现场大多数作业人员均自备防护用品。
3.脚手架坍塌事故频发,脚手架搭设用钢管、扣件较难达到3.5mm壁厚、最大扭力矩65N •m的规范要求,特别是建筑施工中使用劣质钢管、扣件,且经过多次周转重复使用后钢管、扣件发生弯曲、锈蚀、截面缺损、端面不平、扣件裂缝、破碎等现象,所搭设的架体承载力大大降低,是造成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监督检查中还发现架体杆件搭设存在不完整、架体杆件间距普遍偏大且施工人员擅自拆除连墙件、剪刀撑、挡脚杆、内档防护的现象将是导致事故的又一个重要因素。
二、原因分析
1、企业急速占领市场,承揽过多建设工程,现场实际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从业人员年龄偏大,安全业务水平普遍偏低。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项目部项目经理、安全员、资料员、质检员、材料员、施工员均应在开工前配备到位,特别是专职安全员还必须满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如下条例。(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程度的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的规定。分析原因是,安全员的业务素质普遍较低,从业人员年龄普遍偏大,不具备与所从事的施工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经验和管理的能力,对施工现场缺乏应有的安全监管的作用。安全管理人员地位、待遇普遍过低,吸引不了较高素质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工作。企业虽然培训了大量的安全员,但并没有几个真正学校毕业的大学生专职从事安全管理工作,项目部也只是一些老职工从事专职安全员工作,仅有的大学生安全员在现场始终只是挂着安全员的虚职,工作重心及精力全都放在施工技术上,无人认真钻研安全技术和管理。再加上,现场技术负责人安全技术素质普遍偏低,编制的专项安全方案(如模板工程、脚手架、临时用电等)大都没有针对本工程单独编制,只是将前一个工程相近内容笼统照搬、照抄到新的工程上,甚至直接抄袭规范,无任何可操作性可言。现场施工人员根本不按方案施工,仅凭木工班组、瓦工班组、架子工班组以往经验进行搭设及操作,导致现场安全隐患五花八门。
2、重点工程抢工期现象较为普遍,安全设备设施投入严重滞后。重点工程从立项开始就被一路往前赶,恨不得几年的工期能在几天之内完成。分析原因是,施工总承包单位面对来之不易的承包合同,一味妥协建设单位的种种不合理要求,甚至将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方案抛掷脑后,采取严重违反基本操作流程的方法,“跨越式”向上拔高本不应该上升的施工楼层高度。施工企业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进度和科学之间的关系,企业自我管理、自查自纠不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对发现的隐患整改不力,对安全隐患抱有侥幸心理,对安全问题多采取搪塞、敷衍态度,导致现场专职安全员发现的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甚至出现架空专职安全员的现象),安全防护设施严重滞后于施工进度,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投入少,安全隐患丛生。
3、非标钢管、扣件充斥建筑市场。回顾2009年蠡湖人家三期项目工地脚手架坍塌事故,2010年北塘区文教中心工地脚手架坍塌事故,2012年无锡市长江国际二期工程脚手架坍塌事故,不难发现脚手架搭设及维护确实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是脚手架材质问题这个关键性要素是谁也回避不了的事实。
经多年调查由于建筑市场对钢管扣件的大量需求,钢管扣件又是以吨为计算单位,相同重量的一吨钢材,由于壁厚的变化,同样是一吨钢管可以多搭设30%左右面积的脚手架,所以特别受施工企业的欢迎。目前市场上流通的钢管普遍壁厚2.5-3.0mm之间,扣件扭矩25-50N·m之间,远不能满足规范要求。
国家新近颁布的《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明确规定:钢管采用Φ48.3×3.6,壁厚3.6mm,允许偏差±0.36,最小壁厚3.24mm,钢管内径41.82mm,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8kg, 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新钢管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符合《金属材料室温拉伸实验方法》GB/T228的规定)、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纹、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钢管应涂有防锈漆。旧钢管应符合上述规定。锈蚀检查应每年一次。检查时,应在锈蚀严重的钢管中抽取三根,在每根锈蚀严重的部位横向截断取样检查,当锈蚀深度超过规定值时不得使用。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
三、安全监督管理的对策
1、从招投标入手,严格控制企业超正常能力承揽业务。对于日常安全监督中已经发现存在中标安全负责人及项目部管理人员无法到岗履职现象的企业,限制其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承接新的建设工程项目,直至该公司有能力组织起一个完整的项目部管理人员队伍时再恢复其招投标资格。为达到人员到岗履职长效机制的建立,要求施工企业项目部,建立项目经理、安全员每日考情制度或手机定位制度。要求项目经理、安全员每天上午及下午各一次进行网络考勤或每半个小时进行一次手机定位搜索考勤。通过一系列的高科技手段,强化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到岗履职,确保中标工程安全管理人员的到岗。
2、从整顿市场行为入手,规范建设单位行为,提前要求建设单位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拨付施工单位且施工单位必须足额将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落实到位并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监督形成互相督促的良性机制,最大程度上确保安全生产的专项费用专款专用,不作为让利或挪作他用。监理单位及建设安全监督部门,加强对生产一线施工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日常检查力度,确保施工人员都能领取到各自应有的防护用品。
3、从市场准入入手,对钢管、扣件的供应单位实行备案管理。施工单位采购和租赁钢管、扣件时,要与供货单位签订质量担保协议,查验和保存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加强对钢管、扣件的进场验收,采取有效措施增强钢管、扣件质量的可控性和质量责任的可追溯性。钢管、扣件在使用前,使用单位应进行质量检查,并在工程监理单位见证下对现场钢管、扣件抽样,委托相关检测机构进行复验,钢管复验应包含尺寸(外径、壁厚)、抗拉、弯曲等指标;扣件复验应包含外观、尺寸、抗滑、刚度、抗破坏、抗拉等指标。复验不合格的钢管、扣件不得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施工员履职报告范文3
一、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机制
(一)强化招投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对县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健全完善招投标配套制度。县建设、交通、经信、农业、水务、国土、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县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职能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县检察机关负责对招投标活动中可能出现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督和预防。
(二)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县招标投标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县发展改革部门是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通报招标投标工作信息,组织开展招标投标工作联合检查。联席会议应当定期召开,必要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提议召开。会议按照“集体讨论、协商一致”的原则形成联席会议纪要,明确会议议定事项。
二、严格招标条件
(三)严格界定招标规模标准。政府投资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从其规定。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标准的小额工程,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施工、货物及设计、监理、招标人,采购过程必须在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共同监督下进行。
(四)政府投资项目采用BT、BOT方式建设,并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五)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项目单位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经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后实施;总投资超过500万元的重大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应报县政府批准。
(六)严格控制自行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5号令)的规定,向县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证明其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书面材料,并经核准后实施。招标人在报送材料前,应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有下列情形的招标人,不得自行组织招标活动:
1、招标人是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
2、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3、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4、招标人最近1年内实施项目的招标活动存在被举报或投诉,经核实确实存在问题或缺乏招标工作经验的。
(七)严格执行招标核准、备案和告知制度。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方案应经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文件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大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招标事项,需在招标公告前告知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
三、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
(八)严格履行资格审查程序。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在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可采取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具体依据项目特点和行业规定确定。需资格后审的,其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资格审查结束后,招标人应形成评审报告。
(九)资格审查方法包括综合评分法和强制标准法。采取综合评分法的,必须按照得分高低确定潜在投标人;当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过多时,不得少于7家;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采用强制标准法的,凡符合强制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
(十)招标人或公司应当及时到县检察机关对投标单位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县检察机关。
(十一)严格招标文件审查。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招标文件,严禁设置提高投标人资质等级、超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等不合理条件提高投标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的招标活动,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监察、审计、发改、财政或投融资管理中心等部门召开标前审查会,重点审查招标时间安排、招标公告、投标人资质、标段划分、工期要求、投标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评标专家组成、合同主要条款、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和合理。招标人按审查意见修改招标总体方案、招标文件,办理招标核准、备案和告知手续。
(十二)规范编制招标文件。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9部门关于《<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第56号令)的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有依据第56号令编制的行业标准招标文件的,按照其行业标准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有与范本不一致的内容,必须用黑体或异体字注明,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和修改。
(十三)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采用无标底招标。对投标报价设置招标控制价的,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依据批准的投资概算进行编制,在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送县审计部门审定。审定后的具体招标控制价应与招标文件一并公布。
(十四)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工程,应当进行经济、技术等方面的比较,按照合理低价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工程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价法。综合评价法主要由技术标和商务标组成,各部分的权重应在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予以量化,其中商务标不得低于70%。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且施工工艺简单或者投资额度较小的工程,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其基本程序为初审、技术评审、商务评审。
(十五)依法必须招标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应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经济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人。
(十六)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及其他服务,一般采取综合评价法。对投标人的人员素质、技术方案、投标报价、企业信誉、管理水平等内容分别评分,其中技术标的权重不得低于60%。
(十七)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委员会取消业主评标代表名额,全部由经济技术评标专家组成。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
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应全部从省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评标专家库(或市子库)中随机抽取。抽取过程应在县监察、检察机关及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特殊项目需直接确定或邀请评标专家的,或者需要业主担任评标代表的,必须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县监察、发展改革部门及检察机关。
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应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
(十八)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和动态管理。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应当如实记录评标专家的信誉和履职情况,发现评标专家不遵守评标纪律、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不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以及私下接触招标人、投标人,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等问题,应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检察机关反馈情况。
建立地方小额工程专家库,主要对小额工程的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过程进行评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九)进一步规范招标收费行为。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费用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由财政部门或投融资管理中心直接拨付机构。如招标人、招标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其约定应事前报行政主管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批准。
招标机构按规定收取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或收取其他费用。
四、加强合同监督管理
(二十)项目业主和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合同价格为中标价格。合同签订前,报县审计、财政部门或投融资管理中心审查,其中采用特殊方式的合同由县政府法制局牵头审查。合同签订后报县审计、财政部门或投融资管理中心备案。履行合同时,合同单价(含主材单价)一般不予调整,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实行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测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压证施工制度(水利、交通项目不含材料员和预算员)。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交行政主管部门留存后才能签订合同,并至合同标完成70%工程量以上或主体工程完工后,凭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证明到行政主管部门退回执业资格证书原件。
(二十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和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主要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测员、安全员、材料员、预算员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记入不良行为档案,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
(二十三)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预算控制,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按照县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十四)审计部门应及时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书抄送县财政部门或投融资管理中心、发展改革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决算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疑点较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五、加强招标信息公开
(二十五)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方案核准情况、招标公告(包括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及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招投标监督执法等信息,在国家、省市指定媒体和行业指定媒体公开信息的同时,应通过县招标投标信息网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六)县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总体方案后,应及时将核准信息送县招标投标信息网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活动。
(二十七)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公开招标的,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机构应当至少选择一家上级指定媒介招标公告(含资格预审公告),同时送县招标投标信息网。
(二十八)政府投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应当至少在一家上级指定媒介上进行公示,同时在县招标投标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从公示信息的次日算起。
六、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信用制度
(二十九)县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县招投标活动信用制度。强化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及时公示招标人、招标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不良行为及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