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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审计报告范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写法
1。写明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
2。写明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范围及开业时间。
3。开业税务登记申请,涉外企业开业税务登记申请。其中个体经营税务登记只填登记表即可,不必备申请。
税务审计报告范文2
一、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企业
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企业指,在本市注册登记并跨区域(跨本市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开设连锁分支机构(即门店,下同)并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年纳税额符合一定条件的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简称连锁企业,下同)。
年纳税额符合一定条件指:企业年缴纳增值税(地方部分)和营业税的85%合计超过500万元(市财政局将根据情况,适时调整范围)。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市税务局征收管理处提出申请,市税务局征收管理处根据企业申请就户认定。已纳入财力分配的企业不再另行申请,直接按本办法执行。
申请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年度纳税额、企业分支机构在各区县分布状况、年度销售额等相关资料。
二、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税收收入
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税收收入(即可分配财力)指:连锁企业总机构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和营业税,两者合计的85%部分。
三、财力分配办法
以连锁企业在各区(县)参与财力分配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实现的销售额(营业额)作为分配依据。参与财力分配的各分支机构当年实现的销售额(营业额)的合计数需在审计报告中标明。
某区县分得财力=某区县分配系数×可分配财力
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指纳入总机构统一纳税的门店,不包括已属地纳税的加盟店等各种不属于实现最终销售的或不由总机构统一纳税的分支机构。
企业年度销售总额(营业总额)是指连锁企业在本市实现的年度销售收入(营业额),不包括在外省市实现的销售收入(营业额)。
四、财力负担办法
连锁企业总机构所在区(县)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区(县)分出的财力由市和区按4:6比例分别负担。连锁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区(县)从总机构所在区(县)分得的财力,全部归属分支机构所在区(县)。
五、申报与审核办法
1.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连锁企业总机构,在经事务所年度审计后十五日内,且于4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和营业税税额。
(2)企业参与财力分配的各分支机构(门店)名称、经营地址、所属区县及当年销售额(营业额)。
(3)符合条件的年度审计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连锁企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企业报送资料后十五日内审核完毕,并填列《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总分支机构销售收入及税收征收情况表》(详见附表),加盖公章后,将有关资料报送市财政局企业处。
3.市财政局企业处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并汇总各区县应分配财力,转市财政局预算处,作为当年市与区县财力分配的依据。
税务审计报告范文3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机构认定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要求
1.本市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申请单位应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书面报告;
(2)市民政部门批准登记(注册)文件及社会团体法人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年检合格证明(新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不需要提供);
(5)专门对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报告;
(6)组织章程;
(7)内部控制制度;
(8)近期财务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主管税务机关按财税[*]6号文件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税前扣除资格的单位,在30工作日内以书面报市局审批。
(二)市局审批要求
市局在接到分局申请报告后,对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是否符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确认,并以文件形式批复。
二、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管理
(一)捐赠票据申请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凭资格确认批复文件,到市财税三分局申请办理购买*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的许可手续。
(二)捐赠票据购买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凭市财税三分局审批同意的《*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购买审核表》和《社会团体票据购买证》,到市票据管理中心购买*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三)捐赠票据使用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在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时,应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应注明捐赠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纳税人捐赠时应向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索取捐赠票据,并凭该票据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日常管理
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年度年检情况、接受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财务会计报表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等。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对发现存在违反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支出的,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征收所得税,并及时向市局提出取消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书面申请,市局以文件形式批复。
*市财政局
税务审计报告范文4
关键词:民间审计;审计监督;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审计风险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9月3日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审计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经济信息,特别是财务会计信息。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成为了解、认识企业的窗口,民间审计必须对企业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进行鉴证,审计质量的可靠性直接影响财务会计信息的可信度。因此,民间审计如何发展也就成为了我国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一、民间审计
(一)民间审计概念。民间审计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组成的社会会计、社会审计组织,即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对有关经济组织的有关经济事项所进行的审计查证业务。
(二)我国现阶段民间审计的特点。我国现阶段民间审计是带有税务审计色彩的财务审计。以财务审计为基础,但又并非典型的财务审计;它虽然不是税务审计,却具有很多税务审计的特点。如:1、以国家有关会计法规、会计制度、公认会计原则和税务法规为标准,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2、对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审计并重;3、审计中采用的重要性原则要照顾到税务上的要求。
二、审计风险
(一)民间审计风险产生原因
1、被审单位内控管理存在漏洞。在实际工作中,受外部环境及企业本身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内控薄弱等因素影响。一些企业内控制度不完善、流程不合理以及不相容职务未分离等,形成企业的控制风险。
2、民间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的使用对象了解不全面。
3、审计方法选择不恰当。由于审计内容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受审计成本限制,不能将审计事项全部查清。
4、审计人员自身素质有待提高。其专业素质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审计风险的发生。
(二)民间审计发展方向
1、改善民间审计行业环境。一方面加大政务的引导和扶持。在税收、准入门槛、工商管理方面予以扶持。借鉴国外成功方法。刺激企业对民间审计服务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民间审计业协会的作用。实现行业自律,规范自我管理。
2、提升民间审计人员专业素质。建立知识管理体系,坚持以人为本。一方面建立培训基地,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深人员到高校讲学,加强我国民间审计后备队伍的建设。传递先进的理念和知识,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行业内部的交流和学习,实现知识、资源在组织内部的共享;另一方面也要着力提高审计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3、提高我国民间审计服务质量。制约我国民间审计服务质量提高的因素主要包括:一是缺乏严格的审计质量控制,审计行为不规范,审计质量难以得到全面保证,存在一些风险隐患;二是审计管理水平比较低,缺乏科学性,审计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三是采用现代审计技术方法不够,由于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审计信息化建设步伐缓慢,开展计算机辅助审计的硬件配置不足,满足工作需要仍有一定困难,影响了审计质量、效率和审计工作水平的提高。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及我国民间审计发展途径
(一)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审计业务。(1)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4)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会计业务。(1)设计财务会计制度;(2)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询;(3)记账;(4)纳税申报;(5)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6)培训会计人员;(7)审核企业前景财务资料;(8)资产评估;(9)参与进行可行性研究;(10)其他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二)民间审计发展途径
1、提供环境绩效报告鉴证服务。从审计内容看,在具备了报告编制的相关标准前提下,审计人员可重点审查以下方面:(1)检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遗漏或者隐瞒重大的环境事项;(2)验证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可靠;(3)评价企业环境绩效或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
2、提供环境咨询服务。因为审计师通过视察,参加地方职业组织的会议,发展各级政府间的交往可以保持对政府环境控制部门的活动、程序和法规的了解和熟悉,能为各部门职员和企业经营人员就与空气污染、水污染、有毒物质、废物处置和外部工厂噪声等有关的政策要求、最新的法规措施和组织政策提供咨询和指导,以保证工厂对环境法规的符合性;对工厂的环境控制设施进行定期的现场评估以确定环境控制合规性的状况;帮助工厂经营人员准备上报材料(例如,应用的许可标准、各种不同的请求、排放物品资料、对违规通知的反应、合规性计划、环境影响说明、或流出物监控数据);可以帮助企业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并且进行环境内控服务。
3、对政府机关的服务。民间审计师可以为政府制定完善和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政策法规及具体执行规范提供数据和经验,通过保存许可标准的记录、合规性计划和其他的须提交给政府部门的材料,跟踪合规性数据,在听证会和其他会议上提供证据。
主要参考文献:
[1]王习领.论我国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N].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8.5.5.
税务审计报告范文5
【关键词】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内容
集团公司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形成的组织结构模式,一般由母子公司构成,研究其税务管理工作,有效降低税负并规避涉税风险有着重要意义。笔者认为,集团公司税务管理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税务管理组织分工;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纳税申报;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税务审计及税务稽查;税务筹划;税务管理的奖惩办法。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税务政策及法规研究,提供咨询服务;及时收集、税收法规;建立健全税务管理规章制度;研究会计、税务制度的差异,处理好二者关系;做好税务筹划,降低运营成本。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遵守国家税务政策,打造公司诚信纳税形象;维护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协调好公司与税务部门的关系。下面从七个方面论述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管理组织分工
大中型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隶属于集团财务部,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税务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审核各类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流程;服务、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的税务管理工作;对子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进行论证并促进实施;建立与税务部门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和谐的税企关系;负责集团本部的纳税申报及日常税务管理工作。子公司税务管理职责:执行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及流程,对本单位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负责本单位的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申报;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及筹划;负责本单位税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对本单位各项经济业务涉税问题进行把关,在重大经济业务活动发生前与集团税务部门协商沟通和汇报,防止出现重大涉税问题。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制定业务流程中的税务处理流程,并执行税务处理流程的规定。
二、税务登记、税务核算、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
(一)税务登记方面
集团新设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前,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管理部门,由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指导子公司选择合适的地区进行国、地税登记;子公司因经营场所变动需变更征管范围时,由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办理;子公司宣布歇业或清算时,原则上应先对清算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问题解决完毕,再办理税务及工商注销手续。
(二)税务核算及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避免出现如兼营行为没有分开建账导致从高征税,核算不清导致核定征税,缺乏有效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调增损失。子公司应充分考虑税务成本,事前对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并积极进行税务筹划,事后对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并找出税收异常变动的原因,从而达到合理运用税收法规节约税收支出之目的。税收核算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开展,当公司税收筹划涉及到调整税收核算的,应按照税收筹划要求进行核算;对经济事项的处理涉及到税法和会计法中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与会计法之间存在冲突时,应作出一个合理选择。
(三)纳税申报方面
严格执行纳税申报流程。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税务会计每月依据应交税金明细账与相关涉税科目等资料填制纳税申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按规定上报,同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子公司需延期申报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集团备案。
(四)发票管理方面
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领取、开具、接收和保管本单位的各类发票。在经济业务运行中,应按发票使用规定,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开具和取得合规的发票,严格杜绝跨期发票或过期发票列支成本费用;避免业务人员人为压票影响增值税抵扣和不能按期抄报税的情况。三、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建立税务分析报告制度,加强税务档案管理,定期对本单位税收实现情况进行分析,建立本单位税负率标杆。当税负出现异常变动时,应及时分析并向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提交税务分析报告。子公司应及时整理、装订本单位的税务报表,对每年所得税汇算中调整的明细事项,应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每次国、地税稽查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项整理归档。税务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税务资料、档案的移交手续,按照会计法规要求,实施监交。
四、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
集团本部各单位应及时向集团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纳税申报的资料,承担税款;集团本部单位的各类资产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处理损失),在年终由集团税务部门负责收集清单,报董事会申请核销,经批准后向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集团本部各单位在对各类资产进行盘点的基础上,查明损失原因、分清损失的责任、完备损失的原始手续、资料,准确计算资产损失的计价金额,需做进项税转出的按要求转出。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参与合并纳税的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在年终时按照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部署进行所得税汇算工作,股权发生变动不再符合合并纳税条件的,应及时将股权变动情况报告集团公司财务部。子公司进行财产损失申报、所得税汇算需聘请税务中介机构时应服从集团统一安排;各单位聘请中介机构作税务顾问,要将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双方合作的业务范围、费用等有关事项报告集团备案。
五、税务审计及检查方面
(一)税务审计方面
原则上由集团税务部门统一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进行税务专项审计。集团公司对审计过程实施监控,子公司审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与集团沟通;子公司税务审计报告必须经集团审核确认,正式审计报告要交集团备案。
(二)税务检查方面
对子公司税务稽查事项的规定:对各级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子公司财务主管为税务检查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接受询问和解释,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资料,应经本单位财务主管审核批准;在得知纳税消息或接到纳税检查通知书时,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部门,对本单位存在的税务问题应及早发现并提出解决方案。检查中,要积极与检查人员沟通,时刻关注整个检查进展情况,对涉及到集团层面的涉税处理事项,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给出答复;检查后应及时将稽查结果整理归档并交集团备案;税务检查结束后,子公司应积极取得税务检查结论草稿,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复核税务检查结论,并制定改进方案。
六、税务筹划
子公司财务主管和税务会计应积极关注和学习各类税收法规,要认真研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在经济业务发展过程中积极取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种申报材料。各单位开展的各类税务筹划,实施前应征求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意见,筹划方案应提交集团备案;集团定期组织子公司讨论税收筹划论证会及举办讲座,提高税务人员税收筹划意识。
税务审计报告范文6
[关键词] 指定审计 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
在注册会计师行业内,一直存在着有关政府部门或机构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指定少数事务所执行有关的审计、验资、评估等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情况,即指定审计现象。指定审计现象在工商、税务等政府部门以及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其他具有条块管理权限的机构中均普遍存在。据了解,60%的被调查的事务所反映工商部门存在指定事务所进行工商年检审计的现象,尽管工商年检中指定审计业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但这只是审计市场指定业务的冰山一角。税务、审计等政府权力部门,银行类金融机构,邮电、电力、军工、铁路等具有条块管理职能的企事业机构,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指定审计现象。
一、指定审计现象类型的分析
1.按指定业务的指定者不同可将指定审计分为:由政府权力部门指定的审计,如工商局、税务局在工商年检和纳税申报时的指定审计行为等;由金融机构指定的审计,如银行对在其处贷款的企业指定事务所做该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由具有条块管理权限的机构指定的审计,如邮电、电力、军工、铁道等相关机构的指定审计行为。
2.按指定业务的形式不同可将指定审计分为:有形指定审计,即由相关部门或机构以直接下发文件的形式指定的审计业务;无形指定审计,即由相关部门或机构以口头指定的形式指定的审计业务。其中后者更为隐蔽,由于是口头指定业务的形式,所以无论是行业自律监管还是行政监管,对此都难以取证、监管。
3.按指定业务的具体方式不同分为:直接指定,即由相关部门或机构直接指定一家或数家会计师事务所来承做相应的审计业务;间接指定,即相关部门或机构虽未指定具体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但却对相应业务的执业资格做了限制,如司法鉴定资格、土地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工程造价师、注册税务师等等,以此来限定会计师事务所。
二、指定审计现象成因的考察
指定审计现象由来已久,早在1995年广西区财政厅就有针对指定审计的文件[(95)桂财注协字第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是,审计市场中的指定审计现象一直可谓屡禁不止,究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部门和行政的条块分割。目前,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服务市场被政府部门人为地设置了进入壁垒,行政分割成若干子市场,因为我国的法规体系事实上将行业管理方面的很多权限授予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同时在规范执业资格等方面也为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留下了很多活动空间,所以当谈及某政府管理部门设置的“执业资格”不合法时,往往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些都为各相关机构指定审计创造了条件。
2.经济利益的驱动。在指定审计的背后常常是各种形式的权钱交易,市场运行机制(包括民间审计市场运行机制)的不健全,在民间审计领域产生了大量的租金可寻,于是就出现了政府部门设租、会计师事务所寻租的情况。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利用手中权力指定事务所进行审计,从而向事务所收取所谓的业务介绍费、中介费、协作费等等名目的回扣;而事务所则通过某种手段(比如游说、向政府官员行贿等)从政府手中寻求某种特权(如成为指定事务所),以此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赚取较高的利润。
3.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目前国内的审计市场还远未饱和,但众多国内事务所竞争的都是法定审计业务这一块,在企业改组改革、联合兼并、上市、破产等部分却涉及较少。而一旦成为指定事务所,其业务量就会有所上升。于是,各事务所各显神通,希望能成为被指定者,这样在客观上为指定审计创造了市场。
4.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在我国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形式下,政府作为社会事务管理者的身份和作为国有股代表者的身份是合二为一的。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政府部门出台的文件、规定或意见指定一些事务所进行审计的行为,究竟是以国有股股东身份发出的,还是以政府身份的,就很难辨析清楚,这就为相关机构指定审计提供了借口。
三、指定审计的社会效应分析
1.审计质量难以保证,降低行业社会公信力。指定审计现象直接引致了执业质量的失控,使得原本是市场经济秩序守护者、从事法律赋予的经济鉴证职能的注册会计师,冒犯法律的尊严,成为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的帮凶,破坏了整个行业的社会形象,对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诚信危机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在指定业务的背后,往往存在着事务所向指定单位返还介绍费、业务分成等名目各异的回扣,使得事务所的审计收费在扣除回扣部分后所剩无几,在这种实际低收费的情况下,事务所不愿意承担高额的审计成本,难免偷工减料,不能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执业质量无从保证。
2.加重企业负担。在指定业务的环境中,许多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只认可自己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被迫重复请不同的事务所出具相同的审计报告。同时,各指定业务的单位对审计报告都不同程度地提出了特定的要求。如工商部门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增加“该企业实收资本真实,未有抽逃情况”等字样。注册会计师出于谨慎考虑,在不同类型的指定业务审计报告中追加“本报告仅供工商年检(或者纳税申报、某银行信贷、基建项目审计等等)之用”。那么,这样的一份审计报告似乎只能有一个用途,为了应付不同的需要,企业须提供内容相似的多份报告。凡此种种皆使得企业负担明显增加。
3.不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指定审计加剧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使执业水平相同的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在竞争中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混淆了注册会计师行业市场竞争中优势者与劣势者的区别。长此以往,会使得市场的主要资源(客户和执业人员)无法流向服务水平高、具有一定经营规模、能产生较大效益的会计师事务所集中,同时也会造成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针对指定审计现象综合治理的若干建议
1.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内外协调功能
(1)转换注协“准政府”的双重身份。行业协会作为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的中介, 其具有服务于企业和政府的双重功能。但是行业协会服务于二者的功能不是平均分配的, 其主要宗旨和职能是为其会员服务,其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也仅仅是服务于行业并最终使构成行业的事务所受益。如果行业协会从观念上依然依赖政府, 追求自身效益, 服务意识淡薄, 官本位思想严重, 那么行业协会就难以与其成员产生共鸣,从而发挥其职能。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内外协调功能。行业协会是沟通连接政府和会员的“桥梁和纽带”。指定审计现象产生的根源关系到政府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若要根治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同时在治理的过程中也会涉及到经济利益的再分配,所以需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内外协调功能,形成行业的声音,同各部门和机构进行沟通,共同治理指定审计。
2.行业内部寻找解决指定审计问题的突破口
(1)通过行业自律治理指定审计。一个只有依赖外部管束才能做到合规合矩的行业,是得不到市场和公众的认可。解决指定审计问题,需要提高行业自律水平,建立有效的自律监管模式。注协须进行自律管理,对承接指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据执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作出相应的内部通报、经济处罚,并将其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诚信档案,根据诚信档案的记录限期与相关事务所的负责人谈话提醒,并对有关人员加强后续教育。依靠业界自发抵制和行业内部管理治理指定审计。
(2)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自发合并,全面提升竞争力。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有4000多家,其中雇员人数在250人以上、年营业额超过5000万人民币的会计师事务所凤毛麟角,同时大多数事务所缺乏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不高,抗风险能力弱,不具备承接大型或特大型企业审计的能力,更不具备与国际大会计师事务所竞争的实力。在客户资源有限、小事务所数量多的情况下,必然出现“僧多粥少”的现象,造成恶性无序竞争,频频出现事务所寻租的情况。所以,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实行同业强强联合,形成规模大、服务功能强、内部管理严格、执业质量高的事务所,减少小事务所的数量,避免法定审计市场上的恶性竞争。
(3)拓展业务品种,提供审计延伸服务。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的业务领域大都局限于传统的审计、验资,而提供会计咨询、税务等各项服务,几乎都没有开展。然而,在目前的竞争环境下,战略、管理、经营、市场、投资等一系列企业发展中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对于单个企业和机构来说都很难独立完成,因此咨询服务市场的发展潜力很大。事务所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成功,就应根据客户的需要拓展新业务领域,逐步开展投资咨询、管理咨询、税务咨询、清算等服务业务,以求双方共同发展。
3.政府应对指定审计进行监管
治理指定审计除了进行行业自律监管外,还需要进行政府监管。政府管理和自律管理必须在公众利益中形成互补,最佳的管理,既不是政府全部承担管理责任的体制,也不是自律管理全部承担管理责任的体制。
(1)明确监管主体,落实监管职责。目前,由于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政府部门监督职责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没有明确的分工,存在交叉和重叠,而且各有关政府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造成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多头监管与重复检查。根据财政部公布全国百家会计师事务所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8.29%的事务所认为存在多头监管,59.78%认为存在重复检查。如果不改变这种状况,摆脱部门偏好,难以从源头上遏制设租、寻租和腐败的机会主义倾向。因此,建立独立于各种利益集团的管制机构是治理指定审计现象的重要任务。建议修订相关法律,理顺监管体制,明确财政部门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政府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监管人员有意过失等要负连带责任。
(2)理顺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的资格限市局面。各种资格限市为各相关机构指定审计创造了基础,政府部门应尽快理顺、扭转这种混乱局面。注册会计师从一开始就有“市场准入”制度,如果说某种执业资格还有什么特殊的要求,那么也应有统一的监管机构制定相应的制度和办法,如实行继续教育培训,而没有必要由其他的职能部门对其“能否执业”予以再确认,这种做法会导致管理重复甚至市场混乱。
(3)严格执法力度,加大违规成本。目前已有的针对支付各种形式的回扣承揽指定业务的处罚措施比较轻,如没收违约所得等,威慑作用不大。所以应加大惩处力度,加大其违规成本,使相关单位不敢轻易以身试法。加强政府监督处罚机制,目的是通过加强对少数违法违规会计师事务所和设租机构的查处力度,整顿和规范执业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更多诚实守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创造良好的发展条件。同时,对违规参与指定业务的事务所务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行业内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赴美考察团:美国会计国际趋同注册会计师监管和内部控制考察报告.会计研究,2007年8月
[2]顾全根:我国社会审计市场监管体系的构建.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7年12月
[3]陈文椿张稷锋:关于我国行业协会发展前途问题的探讨.南方经济,200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