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论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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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论文

互联网保险论文范文1

手机新闻客户端成奥运资讯“黑马”

零点调查数据显示,自伦敦奥运开赛以来,65.12%的用户选择通过手机获取奥运信息,另有64.45%的用户则通过笔记本电脑获取信息。通过台式机的用户则为57.14%,但是只有14.95%的用户会选择通过平板电脑来获取奥运相关信息。

在通过手机获取信息的用户中,有61.1%的用户选择通过新闻客户端或者其他APP应用来关注奥运信息,另有28.1%的用户选择打开浏览器来访问手机新闻网站,只有9.3%的用户选择通过运营商手机报来关注奥运信息。

事实上,奥运之前,搜狐、网易、腾讯等互联网公司均已宣布了“全面备战”的计划,新闻客户端作为手机平台的资讯类产品则是其中最为致命的武器。

搜狐新闻客户端用户使用率遥遥领先

“方便快捷、节省流量和新闻推送,这几个原因是考量新闻客户端使用率的关键因素。”零点调查数据显示,在用户主要通过哪个新闻客户端获取奥运资讯的调查问题中,搜狐新闻客户端以32.1%的支持率高居四大门户榜首,成为网民在移动平台获取奥运资讯的首选,领先第二名网易新闻5个百分点,领先掌中新浪和腾讯新闻超过十个百分点。

事实上,根据搜狐新闻客户端的数据,在奥运开赛的三天内,每天通过搜狐新闻客户端打开新闻正文页发生点击行为的活跃用户超过了600万。

目前,搜狐新闻客户端奥运版稳居App Store新闻类榜首。

互联网保险论文范文2

关键词:电子商务,保险,网络保险,风险

一、 引言

保险,作为金融业的一大支柱,一向以一种固守、稳健的形象出现在世人面前。因为,保险业是抵御冲击产业经济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最后一道屏障,它宁可失之于稳固,也不愿冒风险获取额外的利润。但是保险是和信息紧密相连的,保险是一种承诺、一种无形产品、一种服务商品,保险中的每个环节都离不开信息。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保险业的影响是巨大的,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普及日新月异,其中所蕴涵的无限商机使得无数商家纷纷把目光投向电子商务。于是一种全新的保险经营方式——保险电子商务应运而生。

二、我国保险电子商务的现状及其模式

(一)保险电子商务的现状

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都开展了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联网为渠道的经济活动--电子商务。保险业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经营方式和商业模式,其中所蕴含的商机已被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所意识到。随着保险业和Internet的高速发展,网上保险营销逐渐为人们所接受,世界保险业已开始主动向现代信息技术靠拢。近年来在Internet上提供保险咨询和销售保单的网站在欧美大量涌现,网上投保量激增。2000年3月9日,国内首家电子商务保险网站--“网险”(orisk.net)的推出,预示着我国保险业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

(二)保险电子商务的各种模式

1、保险公司网站

2、网上保险超市

网上保险超市是给保险人和顾客提供了一个交易场所。众多保险人和顾客在这个超市中相互接触,让保险人能发现合适的顾客,让投保人能找到自己所需的险种。

3、网上金融超市

网上金融超市模式与保险公司网站相似,给顾客提供了一个交易场所。在这个交易场所里,顾客可以享受到集储蓄、信贷、结算、投资、保险等多功能于一身的“一条龙”服务。网上金融超市与保险公司网站的关系,就好比传统超市和专卖店的关系。

4、网上风险市场

最近,还出现了商家对商家(B2B)的保险电子商务模式,被称为网上风险市场。一些网络供应商扮演了几方之间经纪人的角色,而这几方通常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一些大型企业,它们互相寻求交换个别风险或风险的组合。

5、网上风险拍卖

网上风险拍卖是一种B2B电子商务模式,保险客户可以通过互联网来处置自身的风险。这种“反向拍卖”特别适用于大型的公司,它们可以将自己的风险作为标的来吸引投标者,然后从所有投标中选择最具竞争力的报价。

三、电子商务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及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对保险人的影响

1、 电子商务加剧了保险市场的竞争

(1).电子商务降低进入壁垒,加剧了行业竞争。保险产品的传统销售方式大多是通过人或经纪人进行销售,但建立一个销售网络需要大理的时间和成本。而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公司只需支持很低的成本,就可以迅速进入保险市场。

(2)电子商务增加了竞争的透明度,加大了投保人的议价能力。电子商务的出现,可以使消费者方便及进地了解到各公司的产品和价格方面的信息,投保人可以更有针对性地选择自己需要的产品和服务,以及自己可以接受的价格。

2、 电子商务改变了保险公司的传统营销方式。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网上保险营销逐步成为保险公司发展业务的新渠道。利用网络资源,保险公司可以建立全新的营销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a.网上推荐;b.网上服务;c.网上投保;d.网上市场调查。

3、电子商务大大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

电子商务能提高产品销售、管理效率,从而降低了成本。以互联网为广告媒介进行网上促销,和传统广告及邮寄广告方式相比可以节约大量的成本。来自《Merdien研究》的数据表明,利用网络进行财产保险单管理可以使交易成本大大下降。

4、电子商务有利于保险公司开发新产品。

a.电子商务为新产品的开发和设计提供了条件;

b.电子商务可以促进适合于网上销售的新产品的开发;

c.电子商务促进了网络业务保险新产品的开发。

(二)电子商务对投保人的影响

1、价格下降可以刺激保险需求。电子商务的出现加剧了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客户可以从更低的价格中受益。

2、服务质量提高可以刺激保险需求。电子商务可以大大改进服务质量如:连续服务(7/24小时);信息深度的提高;如价格、产品信息等;没有国界限制;反馈速度更快;匿名;透明度更高;在线快速理赔等。

3、市场细分能刺激保险需求。只有在网络环境下,电子商务才有可能把个性化保险服务推向极至,能根据不同的人、不同的事设计不同的保险方案及产品,可以做到针对每个投保人的营销。

(三)电子商务对保险中介的影响

1、保险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保险中介带来的威胁。电子商务可以使保险公司更容易地与客户建立直接关系。而且,网上保险超市能够比传统的经纪人更快地提供较好的价格信息。

2、保险中介的出路。电子商务的出现无疑对保险中介是一个挑战,但作为保险中介依然有其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因为:(1)不是所有的保险产品都适合在网上销售,如那些需要提供很多咨询的保险产品,人们更希望通过传统营销渠道购买。(2)随着技术进步,市场仍然会对专业化、职业化、产业化的保险中介组织形成适量的需求。(3)保险企业价值链的打破,有利于保险公司将资源集中于自己具有优势的环节,而在信息咨询、风险管理服务等方面仍会与保险中介形成战略同盟。

(四)电子商务对保险监管的影响

保险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增加了市场的透明度,为保险监督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同时也促进保险监管向网络化发展。

1、电子商务降低了保险监管成本。对保险人的市场行为、偿付能力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管需要花费很大的人力和物力。如果采用企业与政府间电子商务模式,保险监管部门就可以通过网络审定保险人的经营资格,审定各种财务报表,检查各种理赔资料,审批保单格式,以及监督公司的操作,并极大降低监管的成本。

2、资源共享,提高监管效率。论文参考网。监管体系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中央和地方监管机构的权力分配以及各级监管机构间的权力分配以及各级监管机构间的协调问题。各级监管机构缺乏相互协调会影响到监管效率,电子商务的出现为监管机构提供了实行统一监督、信息分享的技术手段。

3、监管实施的有力保险。电子商务无疑给监管部门增加了一条高效的渠道,顾客可以随时向监管部门反映意见,监管部门可以及时了解市场对保险公司的评估。

(五)保险电子商务所存在的问题

1、保险电子商务进入实务操作所需具备的物质条件还不成熟。在实务操作中发现,我们至少有三方面的不成熟:(1)在线核保。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有较为详细的核保标准和核保要求,包括核保标的的金额、核保标的的范围和核保险种等有关内容。(2)电子签名。由于我国还没有电子签名的相关立法,通过数字签名在线签订的保险公司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2、现有的网民结构和互联网的被动性不利于发展保险电子商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统计数字显示,中国22500万名网民中,18岁以下的占到14.93%,18岁到24岁的占到41.18%,25岁到30岁的占到18.84%。电子商务保险的客户是在线网民,而国内目前的互联网用户结构显然不利于发展保险电子商务。

3、保险产品供给不足是发展保险电子商务的主要因素。评估、确定、付款都不麻烦,只要将保单e化,就完全可以在网上操作的险种是保险电子商务的适宜险种。目前,国内保险产品种类不够丰富,除了旅游险、定期寿险这类金额小、手续简单、要求及时、需求量大少数险种外,适合保险电子商务的产品还不多,不能满足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

4、信息风险如何评估是保险业在线服务发展的瓶颈。如实告知是现行保险法对保险人规定的法定义务。在实践中,这一义务通常是由保险人通过详尽回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咨询这一方式来履行的,但在网上进行的交易将使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的沟通受到相当限制。而如果保险人未能全面履行告知义务,根据现行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在出现因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产生纠纷时,保险人就有可能在法律上处于不利地位。

四、发展保险电子商务的对策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信息化的浪潮中,以电子商务(E-Commerce)为代表的网络在线经济活动无疑将成为21世纪新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面对加入WTO和网络技术革命的挑战,中国保险业必须加大对网络技术的理解、吸纳和应用力度,积极发展的电子商务保险的发展。

(一)加强对电子商务变革的深刻认识。

在当今信息时代,掌握最新技术和管理方法的企业将处于竞争的有利位置,反之将会落伍直至被淘汰。认识上的滞后是制约我国保险企业进入互联网络的最大障碍。我国保险企业应冲破传统思想和习惯势力的羁绊,从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对保险电子商务加以重视和研究,从现在开始实施抢先占领市场的战略,依靠电子商务等信息技术迅速提高保险企业的管理水平,在新经济时代创造保险企业新的竞争优势。

(二)加快保险公司的内部信息化建设步伐。

电子商务不仅仅是网上销售和服务,从广义上讲,它还包括企业内部商务活动,如生产、管理、财务等,这些经营活动在电子商务发展中都可能数字化。因此,电子商务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管理商业交易的方法,它除了能在企业、消费者、政府之间提供更多更直接的联系之外,还将从企业内部影响经营管理的方法,改变产品的定制、分配、交换和服务的手段。后台运营与服务效率的提高是保险电子商务的重要内容,保险公司需要从经营战略的高度出发,调整企业管理模式,提高内部信息沟通效率,提高业务员在线处理客户需求的能力。客户信息、产品设计及内部管理信息的数字化将成为保险公司新时期的核心竞争力。保险企业内部信息化步伐的加快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才能为外部的电子商务提供有效的支持。

(三)积极将保险电子商务引入市场营销和服务。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商务活动,其核心是价值创造过程和货值交换过程,这两个过程的实现都必须以满足客户的需求为根本出发点。

因此,首先是要扩大传统产品在线规模,并主动分析消费者需求与欲望,开发多种适合网上销售的新产品。其次要将网络销售和客户服务紧密地结合起来,要组织专门的人力、物力配合网络营销活动,及时对网上客户的访问和征询做出反馈,加强与顾客的双向互动。再次,应将传统营销渠道与包括网络等新型态渠道紧密地结合起来,以建立最大的顾客接触。这种多元营销渠道策略,除了能扩大市场占有率,而且还能创造出许多意想不到的新需求。论文参考网。

(四)利用社会资源在合作发展中实现多赢

保险电子商务还属于新生事物,我国保险公司完全靠自身的力量开发保险电子商务还存在诸多困难,即使加大自身投入,也可能要走很多弯路,面临较大的风险。因此,现阶段我国保险公司可与国内的ISP、ICP、ASP等网络服务业携起手来,联手开发。此外,还可与国内的银行和其他行业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利用他们的资源开展保险电子商务,在专业化经营的同时,共同发展,实现保险公司与合作伙伴和消费者多赢的局面。

(五)大力培养保险电子商务专门人才

电子商务是一项全新的、具有革命意义的技术进步,网上保险营销对传统经营模式提出了人才、管理、技术、法律等方面的挑战,而目前我国的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随着我国保险企业走向国际化、标准化、市场化、开放化的发展道路,保险企业员工必须学习电子商务,掌握电子商务运作方法,增强运用电子商务处理保险业务和管理企业的能力。保险公司应下大力气在年轻一代中培养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有保险业务知识的跨领域专门人才。这种新型人才将很快成为未来保险企业的领导型人才。论文参考网。

(六)积极完善中国保险电子商务环境

加快建立和完善保险业的电子商务,要尽快解决制约其发展的诸多因素。首先要求政府管理部门创造电子商务的政策、规范、法规、法律等法治环境,特别是要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加快建立和完善权威机构承担的安全认证(CA)机制及系统。其次要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电子商务知识,扩大面向大众的电子商务宣传。由于保险当事人之间的人为因素与深刻复杂的利益关系,保险电子商务仅仅依靠网上运作还难以支撑网络保险,如何实现网上核保与网上理赔及支付、如何禁止和惩处利用电子商务进行保险欺诈的行为等,在我国仍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它既需要技术、资金、管理、人才等方面的支持,也需要社会公德意识与法制意识的不断强化。

参考文献

[1]陈秉正、代炎华:《电子商务走进保险》[J].中国保险,2003(2).

互联网保险论文范文3

厘清“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两个基本概念并进行比较分析,不仅能回答上述问题,有助于我们理解围绕互联网金融的各种争论,而且还能帮助我们处理好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关系并思谋二者未来的发展,非常必要而且具有现实意义。

一、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内涵各不相同

其实,目前国际上尚无机构对互联网金融做出权威统一的定义,国内研究中比较主流的观点以谢平教授(2012)提出的区别于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方式,即“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代表,他对这种模式的定义是“支付便捷,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体移动支付统一;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非常低;资金供需双方在资金期限匹配、风险分担等上的成本非常低,可以直接交易;银行、券商和交易所等金融中介都不起作用,贷款、股票、债券等的发行和交易以及券款支付直接在网上进行。市场充分有效,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可以达到与现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融资一样的资源配置效率,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还能大幅减少交易成本”[1]。在这个模式设想里,很重要的一点是,这个模式要摒弃金融中介的存在,它试图改变的其实是市场参与的主体和形式。

基于此,笔者认为,区分“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目前最好的角度就是从行为主体和参与形式来理解。所谓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电商等非金融机构依托于支付技术、云计算、大数据和社交网络等互联网工具和手段,介入金融领域,从而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主要形式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小额信贷、基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平台、众筹、网络保险和金融理财产品网络销售等模式。而金融互联网(也被称为金融互联网化),则指的是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自我革新和自我变革,从而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其参与形式表现在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数据的处理,采用电脑、手机、移动终端等新的交易渠道、开办电子商务等。前者是互联网公司从事创新型金融业务,而后者则是传统金融机构将自身业务互联网化(见表1)。在这种区分界定下,二者的差异表现在很多方面。

表1 “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行为主体和参与形式

(一)衍生的背景不同

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为代表的新技术对人们日常生活的渗透、网络经济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和传统银行业务逐渐不能够满足客户需求的背景下,产生的一种具有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为特征的新兴金融业态;金融互联网固然离不开网络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但促其发展更直接的动因则是日趋激烈的同业竞争、互联网金融强势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冲击和金融脱媒的压力,通过进军互联网,以实现传统金融服务的网络化与增值化。

(二)现实定位不同

互联网金融定位于“平台金融”、“平台经济”,在平台经济理念下,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搭建、开放网络金融平台,可以使客户通过平台实现在线融资、现金管理和跨行支付等功能;而金融互联网的定位则是“渠道”,目前金融互联网的步伐多是开设网上银行、产品上线、进行数据处理和开办电子商务,互联网在其中发挥的只是渠道的作用,最终不过是延伸或增加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交易渠道。

(三)资源配置特点不同

互联网金融模式中资源配置的特点是去中介化,即资金供需信息直接在网上并匹配,供需双方不再需要银行或交易所等中介机构撮合,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信息更加对称,市场更充分有效,从而接近一般均衡定理所描述的无金融中介状态。而金融互联网模式中传统金融机构虽然发力互联网技术,但始终无法改变其作为专门从事货币信用活动中介组织的特定身份。

(四)创新内容不同

由于国内金融监管的要求和金融产品创新本身的复杂性,目前国内的互联网金融主要还是基于服务手段和方式的创新,很难做到金融产品上的创新。而在金融互联网进程中,一直以来作为金融创新的主体的传统金融机构,不仅可以创新服务手段和服务方式,更在金融产品创新方面大有用武空间。

(五)监管要求不同

在监管要求和力度上,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远未在同一层面之上。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中一方面由于业务涉及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工信部、商务部等多个监管部门,另一方面由于业务创新速度快,缺乏现成的行业法规,导致目前在风险控制、技术安全隐患等方面监管缺位,风险隐忧值得关注。而传统金融机构作为金融互联网的主体,明确由银监会和央行监管,在贷款业务、支付结算等方面有多个明文法规和一系列明确要求,监管相对成熟。

二、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各有竞争优势

(一)互联网金融的比较优势

1.庞大的网络用户群。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上网用户数量为5.64亿,位居世界第一位,互联网普及率为42.1%。时隔半年,截止到2013年6月底,该中心公布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中国网民数量已达到5.91亿,较2012年底增加2656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4.1%,较2012年底提升了2.0个百分点,数据短期内的快速增长,显示出人们对互联网越来越依赖,也意味着互联网金融的规模经济潜力巨大。(见图1)

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3.7

图1 中国网民规模与互联网普及率

2.开放的资源平台。互联网金融搭建的资源平台是开放的,一方面是资源的开放,在这个平台上实现了资源的共享;另一方面,是对参与主体的开放,运算力强大的电子系统可以 将客户拓展的边际成本削减至几乎为零,“二八定律”成立的前提也随之消失,因而,以往被传统金融机构所忽视甚至所排斥的80%的中小客户可以进入平台,真正参与金融活动,这一点使得互联网金融更具有普惠金融、民主金融的意义。

3.海量的信息和数据。互联网金融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支付组织在运营中积累了大量的客户交易信息和信用数据,进而构建起互联网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数据库,可以识别中小客户的信用情况,消除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障碍。例如,阿里巴巴通过淘宝、天猫等平台形成的数据,可以解决用户的信用评级、风险评估等问题,再通过阿里金融体系为符合条件的商家发放贷款。未来互联网金融还可以依托海量的信息,利用云计算将消费者的财产状况、消费习惯等数据进行分析,从中挖掘商业价值,智能满足用户需求。

4.便捷和高效的服务。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尊重客户体验,以客户体验为主导,一切都是为了使客户能够更便捷、更高效、更低成本的完成交易;同时,智能搜索引擎通过对信息的组织、排序和检索,能有针对性地自动匹配需求,大幅提高信息搜集效率。在这种方式下,信息充分透明,定价完全竞争,大幅度提升了服务的效率。

(二)金融互联网的比较优势

1.雄厚的资金实力。互联网是真正“烧钱”的领域,为了争夺市场、积累客户、开发后台技术,前期往往需要大量的投入,很多互联网企业就是因为投入难以为继而不知所终。金融互联网的行为主体是银行等传统金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融机构,在其业务互联网化的过程中,无论是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还是开发电子商务,其雄厚的资金实力都足以支撑各项投入,这一点互联网企业是难以匹敌的。

2.良好的信用品牌。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经过长期的发展运营,积累了极高的公信力,在用户心中的地位根深蒂固,相比较近年互联网金融企业频繁发生的“卷款跑路”现象,传统金融机构的诚信品牌无疑可以为金融互联网的发展吸引更丰富更稳定的客户资源。

3.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金融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等构成了复杂多变的风险环境,传统金融机构在实践中不断优化风险管理流程,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健全各项风险控制规章制度,形成了互联网金融难以企及的风险防控优势。

4.得天独厚的政策保护。表现在监管部门严格管制市场进入,行业准入门槛高。譬如现行监管规定:“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从目前来看,互联网企业获取银行牌照的难度很大。

三、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是竞合与共生的商业生态

(一)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是“竞争+合作”的关系

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互联网金融通过发挥“鲶鱼效应”,在理念和观念上对传统金融机构带来冲击,激发金融互联网的崛起和发展;金融互联网则打通了银行卡账户与第三方支付账户资金的双向互转,为互联网金融搭建的支付平台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在业务上,互联网金融企业着力在传统金融机构业务的盲区小微企业和个体贷款方面,与金融互联网布局高端客户形成错位营销,共同发展的态势。

同时,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各自的跨界实践或者说竞争也越来越多。互联网金融毋庸赘述,第三方支付、微型贷款、金融产品代销、余额宝等都已经有很成型的产品;金融互联网方面包括手机银行、微信支付、远程理财等创新也不少,特别是网上商城,譬如建行的融通商务、交行的交博汇、民生的民生电商等都做得风生水起。应当看到,不论是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还是金融企业进入互联网领域,谋求的都是协同效应,而非简单多元化。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不是简单取代和颠覆的关系,更多的则是“竞争+合作”的关系。

(二)基于合作实现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共生共赢

从长期看,资本短缺、是否有能力提升安全和稳定性制约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对海量非结构化数据,整合与分析的能力的严重欠缺则是金融互联网发展中的瓶颈,未来只有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打造合作互惠的模式,才是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突破局限、共生共赢的发展之路。

1.共享数据资源与客户信息。互联网金融企业从电子商务、网络支付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客户资源与交易信息;金融互联网企业经过多年的运营,与交通业、制造业、物流业、零售业等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了长期的紧密合作关系。双方可以有条件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交叉销售。

2.联合做大做强贷款业务。首先,是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其需求量巨大,与大企业信贷相比,能带来更高的利差收益,成为时下亟待开发的信贷市场。其次,是消费信贷业务,未来10年我国个人或家庭贷款购房、买车、婚庆、游学仍有巨大的市场需求。加强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间的合作,借助互联网金融积累提供论文写作和写作服务lunwen. 1KEJI AN. COM,欢迎您的光临的海量信用交易数据和客户评价、快速的市场应变能力,可以有效发掘新客户群,拓展信贷业务;同时充分发挥金融互联网雄厚的资本实力、监管赋予的吸收存款的能力和零售信贷风险管理能力,通过强强联合,可以实现共赢。

3.合作开发全新的支付工具。在目前线上支付、包括传统银行线下支付相对饱和情况下,开发全新的支付工具可以是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合作的又一个切入点。包括移动支付、二维码支付、O2O(Online To Offline,即线上筛选服务,线下交易支付)等,在新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通过合作开发全新的支付工具,使支付更加人性化,为客户提供超一流支付服务,这方面前景广阔。

4.共同开拓大众理财市场。目前银行重点布局高净值客户,互联网金融的服务能力仅限于“屌丝”阶层,而国内广大的中产阶级特别是他们的财富管理和投资理财需求则属于银行和互联网能力都不能顾及的真空地段。加强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之间的合作,将互联 网金融大数据信息、支付渠道与金融互联网的专业能力和产品相结合,在大众理财市场会有非常广阔的未来。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11-22.

[2]梁璋,沈凡.国有商业银行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模式带来的挑战[J].新金融,2013(07):47-51.

[3]邱峰.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冲击和挑战分析[J].吉林金融研究,2013(08):44-50.

[4]冯娟娟.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竞争策略研究[J].现代金融,2013(04):14-16.

[5]曹少雄.商业银行建设互联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索与探讨[J].农村金融研究,2013(05):54-58.

[6]姜黎华.金融互联网与互联网金融玄机各不同[EB/OL].中国证券网,(2013-08-20).http://cnstock.com/v_news/sns_jd/201308/ 2706162.htm.

互联网保险论文范文4

关键词:共享经济;新型用工;劳动关系

一、问题的缘起: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者的“身份困境”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与发展,出现了一批以互联网金融及共享经济等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和新型用工主体。根据国家信息中心2021年的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统计,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2020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仍达到33773亿元,同比增长约2.9%,共享经济参与者约为8.3亿人,其中服务提供者约为8400万人,同比增长约7.7%;平台企业员工数约631万人,同比增长约1.3%。共享经济通过平台将两端的服务提供者个人与服务需求者个人联系起来。不同于以前的招募雇员完成生产任务,再销售产品而获利之商业模式,现在是通过匹配交易双方,降低信息成本、交易成本而获利。这一类的平台企业丰盈了我们的日常生活。“平台+个人”的特殊模式因其独有的灵活性得以快速扩张,可对于基于互联网平台而从事工作的劳动者而言,由此所产生的新形态就业的法律性质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难以确定。[1]“互联网+”联结现代服务业为人们提供了一种近乎“无所不能”的生活方式,互联网技术的更新迭展出了一系列的平台功能,不仅有传统意义上的搜索功能,更有“双创”背景下的资源共享功能,由此衍生出了网约车司机、网约快递员、网约厨师、网约家政服务者等一批“网约工”职业。笔者通过对比裁判文书网上“网约工”直接网络平台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与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发现司法者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对“网约工”提出的认定劳动关系诉求一般不予支持①;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中,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代驾司机与平台间存在雇佣关系的判例②。基于错综复杂的现实状况以及裁判标准并不统一的司法实践,“网约工”这一群体难以找到身份上的认同。平台企业与“网约工”的关系较之于劳动关系“貌合神离”,一旦纠纷发生,“网约工”迫切希望得到法律上的认同,因为只有法律上认定他们属于劳动法规制的对象,他们才能享受劳动法上规定之劳工权益。因而,不得不直面的问题就是:新型用工模式下的劳动者可否与平台确认为劳动关系?如这些特殊的劳动者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这一庞大群体的权益如何保障?

二、新型用工模式下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之适用难题

(一)资源高效利用与用工高风险并存的平台用工生态

基于互联网技术深度应用而产生的平台经济,其本质的特征在于暂时性地移转闲置资源的使用权。具体体现在:一是重视使用生产资料,二是“网约工”灵活就业。在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新型用工形式中,互联网平台所发挥的万物共联及信息共享功能,使得企业的生产效率更高,同时也使得企业的自我监督得以实现。[2]平台用工的形式在资源高效利用上达到了新的高度。商业模式的改变,直接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平台新型的管理方式也让企业对劳动者的管控不再那么强烈。故从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管理成效,促进了消费者体验。但与此同时,因为平台用工作为一种新型用工形式,改变了传统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模式,这一改变造成了在“网约工”劳动关系认定问题上劳动关系认定理论难以自洽,还衍生出以下亟待厘清的问题:平台介入劳动者工作过程是否存在合法性?平台公司、劳务提供者、实体企业三者的责任认定和责任如何划分?在任何时代,资本与劳动的博弈关系始终存在。面临越来越庞大的“网约工”群体,一方面是资源的高效利用,另一方面是来自于法律滞后带来的用工风险。二者想要达到最优解状态,仍需要来自于各方的努力。

(二)现行劳动关系认定理论的标准

劳动关系是集结了大众生存、价值创造等要素,为现代社会所承认的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被称为当代社会和谐的“晴雨表”和“风向标”。劳动关系至为重要,但在我国确认劳动关系的规则却一直阙如。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在确认劳动关系方面主要依赖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但通过解读该通知不难发现,对于劳动关系审查模式存有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求劳动特征的许多要素同时具备太过强人所难。第二,未能做到对“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予以明确和细化,缺乏可操作性。第三,未强调用工管理的实践特征。[3]尽管我国法律没有给劳动关系明确的定义,但是劳社部12号文贯彻了从属性理论,从属性判断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要点。具体而言,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着重论述劳动者与企业之间是否具备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现行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关系认定、强化的概念皆是对从属性进行实质性和综合性判断。但世迁,生活百态而多元,劳动关系与一些特殊的关系之间往往难以剥离,现行的劳动关系认定判断标准能否在实践中一以贯之,仍有待考验。

(三)新型用工形式对“从属性”理论的冲击

以“滴滴”为代表的新型用工形式,迥异于传统用工,既有别于劳务关系,又不同于典型的劳动关系。表现在:人格从属上弱于劳动关系,经济依赖上强于劳务关系。梳理现阶段出现的确认劳动关系案件,不难发现,司法实务中对于人格从属性的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很多情形下主要基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此时出现的问题症结就是,如何作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判结论?裁判结论何以服众?根据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王再忠、黄美容的研究,绝大部分案件法院都未认定从业者与平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还有大部分案件回避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只有极个别案例(2件)认定了存在劳动关系,且已判决结案的案件中上诉率极高。[4]从中可以窥见,法官在审理涉共享经济劳动关系确认案件时,秉持的传统“从属性”理论,难以自圆其说,甚至有时会与现实生活显得圆凿方枘,给劳动力市场和谐带来不好的社会效果。概而言之,新型用工形式因其若即若离的性质,本身就属于“弱从属性”,再要求法官从“从属性”上判断容易无从下手。故对于如何有效应对根植于现实需求的新型用工难题,非常值得研究。

三、应对新型用工保护的一种思路

(一)立法上重新设计

较之于西方国家在福特制转向后福特制背景下所形成的劳动法保护手段分层分类配置而保护范围不断拓宽的模式,我国现有的立法保护模式呈现“不适应”状态。首先,保护范围上较窄。现在的用工模式多种多样,而劳动法律法规层面仅作出了对常规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予以保护,未能将多样态、提供独立性劳动及新型用工模式下的劳动提供者囊括进劳动立法保护的范畴。其次,“二元论”框架有失妥当。目前,我国采用的是有劳动关系的给予劳动法保护,否则劳动法不予保护的二元论框架,这类非此即彼式的保护模式,难以适应新情况新变化。最后,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重构与细化尤为重要。经济结构复杂多变,从属性的认定标准越来越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劳动立法上要加强对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重构与细化,否则法律上长时间的滞后,只会造成恒之弥久的纠结与困境。必要时立法应突破传统的劳动关系二元论框架,设立诸如“准从属性劳动”“类似劳动者”等中间主体,给予灵活作业者更加合理的保护。但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急于立法,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处理涉互联网平台劳动关系确认的现状,有必要先总结审判经验,等时机成熟再行立法,概而言之:司法先行,缓立法。从价值考量的角度来看,对劳动法未予顾及的劳动者,本应由民法社会化弥补,但我国在这一问题的立法上进程缓慢。由于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调整缺乏体系性和包容性,且民事雇佣关系和准从属性劳动的保护问题迄今也未进入我国现行民事立法的视野,使得现有保护模式未能对信息化、全球化进程中与新经济伴生的劳动领域新形态、新现象有足够的关照。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我们有必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拓宽劳动者保护的范围。根据生产资料与劳动力不同的结合程度,区别从属性劳动、准从属性劳动、自治性劳动,从而扩大法律概念上的“劳动者”。第二,细化并增多劳动者保护的分类。站在比较法的角度上对劳动者分类进行研究,避免落入员工分类的谬误中去,防止“一刀切”定义劳动者。第三,注重民法社会化的同步配套。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劳动者诉讼来势汹汹,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的需求决定了要容忍特殊劳动关系,如果这些特殊劳动关系被排除在劳动法调整范围之外,有必要将其合理交给民法予以处理。

(二)社会保障得有所作为

我国的社会保险现状是,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捆绑,包括“网约工”在内的就业者在参保和缴费上存在诸多问题。面对劳动力市场中愈来愈灵活的用工形式现状,单纯依靠劳动法来保护从业者权益太过困难,必须依赖更加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而且从降低用工风险和发挥社会保障职能的角度来看,保护共享经济下的劳动者权益势必需要社会保障有所作为。第一,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关系脱钩。从司法实务角度来看,如今的社会保险制度不会再像以前一样必须与劳动关系紧密联结,而是可以通过多重社会力量推动社会保险制度向前进步,典型的就是扩大对网约工群体的社会保障面。现在的制度设计可以通过对保险主体、行业范围、保险待遇等方面的重新划定,并设置新的准入资格,以保证网约工这一特殊群体人员能得到社会保险覆盖下的社会保障。如此既减轻使用网约工的企业负担,也更好地为依托平台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提供了坚实保障,还有利于促进新的就业。第二,建立强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目前,有学者针对性地提出了将劳动关系认定与职业伤害分离的观点,但在未改变工伤待遇的获得建立在劳动关系认定的前提之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仍有待商榷。但从实务的角度出发,针对基于网络平台提供劳务者这一类群体,有一种思路可供借鉴,即建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角色设定上,可以如此考虑:因为在平台用工的模式下,劳动者是直接面临工作风险的人,其应当是被保险人,而共享经济平台是商业受益者,劳动者是投保以后最直接的受益者,因此,应当允许劳动者或平台自主协商决定谁作为投保人。平台只是在办理投保时统一为劳动者代收或代缴保险费,以便利劳动者投保。当然,在构建强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同时,可能存在监管上和保险费确定等困难,但基于对劳动者生存权益的保护,制度设计上可进一步探讨,例如保险费的费率可由劳动部门在调研后制定基准,也可将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卡车司机购买商业保险的经验作为参考。

四、结语

面临共享经济迅速发展所引发的新型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难题,纯粹依赖传统劳动关系理念难以解决。为了应对此种“窘境”,必要时需突破传统的劳动关系二元论框架,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同时在社会保险方面为新型用工模式下的劳动者提供“新方案”。

参考文献

[1]林嘉.劳动法的原理、体系与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6:102.

[2]王全兴,王茜.我国“网约工”的劳动关系认定及权益保护[J].法学,2018(4):57-72.

[3]王天玉.基于互联网平台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认定——以“e代驾”在京、沪、穗三地法院的判决为切入点[J].法学,2016(6):50-60.

互联网保险论文范文5

在国际贸易中应用电子商务能显著的降低交易成本。因为商品的总成本等于商品的生产成本和双方的交易成本之和,所以假设商品的生产成本不变,则总成本下降。成本下降,则价格下降,商品更有竞争优势,因而使收益增加。国际贸易的迅速增长造成了传统的以纸为载体的硕士论文贸易单证和文件的数量激增。国际贸易的主要业务程序包括:合同的订立、商检、运输、保险、支付及进出口报关。一个中等规模的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一年要发出或接受定单10万张以上,大企业则在40万张左右。因此对企业尤其是大企业,采用无纸贸易就意味着节省少则数百万美元,多则上千万美元的成本。一笔国际贸易成交签约后也会涉及到商检、运输、保险、支付及进出口报关等许多方面的问题。而且往住持续时间较长。据统计,一笔国际贸易业务中有40多种不同的单证,连同正副本一共有360份以上。他们要在20多个部门问流转,费力费时,成本高,传输慢,易出差错。在传统的贸易条件下,这些单证和文件的处理完全凭手工作业,劳动强度大,效率低,出错率高。并且处理起来非常复杂,不但要考虑到单证处理,还要考虑到在处理这些单证过程中所涉及的有关政府部门、海关、商检、银行、外汇管理等机构办理相应的单证所需要等待的时间。制造商、供货商和消费者之间,跨国公司与各分公司之问迫切要求提高商业文件和单证的传递和处理速度、缩短空间和传递处理的正确度。而电子商务很明显能够满足这些要求。

B、电子商务为外贸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创造了贸易机会,从而增加收益信息革命把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带入了一个网络经济、数字化生存的世界,在这个世界里,人类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活动都与信息网络密切相关。交互式网络模式为国际贸易提供了种信息完备的市场环境,在解除了传统贸易活动中物质、时间、空间对贸易双方限制的条件下,实现了资源的跨国传递和信息共享,一些公司在传统国际贸易运行环境下难以克服的区位劣势和竞争劣势得以克服。例如,通过互联网,企业可以构筑覆盖全球的商业营销体系,实施全球性经营战略,加强全球范围内的行业间合作,从而增强全球性竞争能力,这对于中小企业尤其适用。因为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下相对于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中小企业受资金、人力等资源条件的限制,开拓海外市场的难度很大,许多中小企业,在产品上虽有优势,但苦于无实力开拓市场,只能维持小规模经营。而通过互连网络的信息资源共享,中小企业不仅能获得自身以常规方式无力收集的市场信息,还可以像大企业一样上网拓销,促进与遍布全球的公司间的台作,从而形成一种更大、更有效的经济规模,使自己更具竞争力,为开拓国际市场创造了机会。

总之,由于信息在互联网中充分、便捷地流动,减少了国际贸易中交易的不确定性和市场发展的盲目性,进一步削弱了因不完全信息或信息的不对称而产生的国际市场垄断行为,较好地实现了国际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全球范围内动念的资源优化配置。

C、有利于企业冲破新的市场壁垒,增加贸易机会,从而增加收益

近几年来,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日趋显著,国外许多大公司已明确宣布,谁不采用EDI供货,就拒绝同谁订货。发达国家许多与商贸有关的部门,如金融、保险、海关等对EDI的应用都提出了要求,美国和欧盟大部分国家的海关己宣布,从1992年起,不采用EDI方式办理手续的公司,将会被推迟受理或不被选为贸易伙伴。由此可见,EDI的应用使国际市场上形成了一个新的市场壁垒,不用EDI就等于被排斥在这个壁垒之外。因此,开发和应用EDI对于冲破这个新的市场壁垒,增加对外贸易机会具有非常重要而且积极的战略意义。 D、通过更有效地为客户服务而增加贸易机会,使收益增加许多公司正在开始使用电子商务必进行客户服务,在网上介绍产品,提供技术支持、查询订单处理信息,不仅可以解放公司自己的客户服务人员,让他们去处理更为复杂的问题,调整与客户的关系,而且也会使客户更满意。公司常常收集和存储有关客户和产品的信息,放入只有拥有一定权限的雇员才能开取的数据库。客户可以进入公司在因特网上的WEB站点,输入它的定购号,查询它所定购的产品是否己经装车待运,然后就等第二天早上到货了;这类信息可以在送货公司的WEB站点上检索,一分钟就足够了。客户的满意程度,从某种程度上讲,是衡量企业销售是否成功的根本,也是企业赖以存在的基础。试想,一个无法提供足以令客户满意、方便服务的公司,如何吸引客户的眼光,又如何最充分的开展其业务,在竞争的市场中站稳脚跟。

E、服务贸易将成为国际贸易的增长热点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迅速,年增长率远远超过国际货物贸易,在全球贸易总额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其发展水平己成为衡量一国(地区)对外贸易实力的重要标志之一。电子商务的兴起更是为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电子商务方式下,任伺一种可数字化的服务在网上瞬间传送到世界各地,大大降低了服务贸易的成本,提高了服务贸易效益。同时网络技术使原本当地化特征突出、市场化相对较低的服务产品(如医疗、教育、咨询、设计、艺术创作等)也进入了国际市场,丰富了服务贸易的品种,扩大了服务贸易规模,并为金融、保险、电信、运输等主流服务业营造了更为广阔的市场前景。

互联网保险论文范文6

关键词:车载终端TSP云服务后台车联网

中图分类号:TN9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5)01(c)-0000-00

1 引言

智能终端是车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核心模块/芯片的智能终端解决方案可以使得车联网开发人员,包括终端开发人员,更多关注于应用,而不再关心底层细节;而且,核心模块中封装了智能终端大多数通用功能,使得开发人员不再重复开发,从而实现资源重用,提高终端的开发效率与可靠性,降低终端的技术难度,因而是车联网的关键核心技术。但目前国内外还没有能满足智能终端需求的模块与芯片。文献[1-4]对车联网终端进行了研究开发,但是模块没实现通用功能的封装。本文基于通信端口复用芯片和电源复用的终端系统,把无线通信技术、总线技术、互联网技术、嵌入式技术以及卫星导航技术有机集成,以提供车联网的各项服务。

2 系统研究

通过无线通讯传输,将汽车电子CAN/LIN总线数据, 传递到智能终端服务后台系统,动态进行OBD诊断;并通过(UTC)、IPv6等技术,实现车载终端数据联网长时在线,将故障信息主动反馈给驾驶者,动态干预预防事故发生;对通信端口复用芯片和电源复用技术提出了解决方案,以降低智能车载终端的生产低成本;通过集成汽车电子,实现事故发生时,主动将事故车辆的位置信息通过智能车载终端发送给服务后台,获得准确及时的车辆和人员救援。

通过Telematics系统后台和终端软件,利用远程通信、GPS等技术手段,整合呼叫中心、增值服务内容提供商、行业信息管理系统(如银行车贷系统、车险管理系统及110联动系统等)、多媒体资讯广告内容提供商、电讯运营商等产业链的相关企业,为车主、汽车生产厂商、汽车销售商(4S店)等提供位置信息、互联网、汽车售后等服务。

3 车载终端及云服务后台系统关键技术

a) 通信端、供电线路复用技术

通过对通信端、供电线路服用技术的设计,将GPS导航模块和3G模块融合,减少了模块的体积,降低了生产成本。其设计图如下所示:

图1车载终端通信端、供电线路复用设计图

b) 基于汽车电子CAN总线、LBS、OBD等功能的一键通技术

在车载信息服务后台的基础上,实现基于云技术的自主创新的UTS(Unified Telematics System)车联网信息服务后台的建设,整合如保险、救援、加油、节能环保、智能交通等的SP(Service Provider),AP(Application Provider),CP(Content Provider),Call Center等多方资源,为车主提供个性化的贴心服务。

c) 基于嵌入式技术的车载终端TSP云服务后台研发

车载终端TSP云服务后台通过用户界面良好、网络支持方便和应用开发便捷的设计,把无线通信技术、总线技术、互联网技术、嵌入式技术以及卫星导航技术有机集成,以提供车联网的各项服务。

4 系统功能

系统具有导航,通信,车辆安防,救援、多媒体与移动办公等功能,为汽车用户提供安全,高效,节能环保,和生活个性化服务,提高交通和车辆相关数据采集和处理能力,消除车辆信息孤岛现象,从而提高实时路况数据监测准确性和车辆使用安全性。

5 系统优势和前景

系统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市场竞争优势明显;推进国家车联网、智能交通的发展,进而为智能城市的建设奠定基础。打破国外厂商垄断该市场的局面,实现国内首创,国际领先。

在美国,欧盟、日本、韩国,车厂前装智能车载终端的比例高达40%-70%。而在中国,目前前装车载只有不到5%的比例。中国已经是全球最大汽车销量国家,2012年达到了1860万量。权威预测, 2015年将达到2000万辆,2020年,年销量将达到4000万辆,占据全球50%的销售市场。假设按照50%前装比例,按每台智能车载终端2000元计算,该产品市场容量每年将达到400亿;服务费按每年500元计算,该新兴产业每年的服务费可达100亿元,年经济产值2项合计500亿元。本文的研究成果如在我国大规模推广应用,将会带来广阔的产业化前景。同时,近年来,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大,网络和通信等关键技术发展迅速,商业模式和产业链也逐渐成熟,设备和服务价格的逐步降低,智能车载3G/导航设备目前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预计2014年全球产业规模将突破1100亿美元。

6 结语

通过本文的研究,在行业内打造低成本的车载智能信息终端,推广行业应用,促进车载行业的发展,为国家推进车联网、智能交通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 程刚,郭达.车联网现状与发展研究.国际通信,2011(17).

[2] 张立成.面向车联网的车载智能终端研究与实现.长安大学硕士论文,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