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申请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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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申请书

临时救助申请书范文1

在如今这个年代,我们都会用到申请书,不同的使用场景有不同的申请书。一起来参考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吧,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资金申请书,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资金申请书1__县民政局:

我镇现有五保老人234人,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31人,分散供养的还有203人,按上级民政部门的要求,20__年敬老院建设集中供养的老人要到达80%以上,还有160多名老人需入住敬老院。原有敬老院现有院舍已住满,需进行扩建。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原敬老院基础上新建院宿舍80间(另加配套设施),共需要资120万元。镇政府筹资40万元,另80万元需要上级民政及财政部门帮忙解决。

__镇人民政府

20__年_月__日

资金申请书2区政府:

云南路管区现有下岗失业人员9678人,残疾人1296人,低保户438户,886人,困难居民家庭学生202人,弱势群体占管区总人口的五分之一以上。

自20__年以来,云南路街道办事处开展了以“真情帮扶、温暖万家”为服务品牌的扶贫救助活动,救助管区困难居民达2000余户,用于救助的资金达20多万元,其中大部分(16万元)是街道从现有办公资金支出,考虑到街道、社区今后的建设和发展,用于救助的资金挤占了街道的其他费用,制约了街道和社区建设、发展及活动的开展。

为了街道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保持管区弱势群体的正常生活和稳定,请区政府帮助我们解决部分资金,以解决我们街道经费紧张问题。

当否,请批示。

__路街道办事处

20__年__月__日

资金申请书3尊敬的领导:

一年一度的端午节即将来临,根据行业的传统惯例,在传统的节日期间须加强企业外部环境的横向沟通。与企业的主管部门保持互动沟通的良好关系。为此,建议如下:

1、拜访单位:__局综合科、物业服务中心、物业管理协会、z派出所

2、赠送形式:_的购物卡:4600元

3、宴请单位:__、_派出所

宴请地点:安排在__华会

为此,物业公司申请节日费用4600元

妥否,请批示

申请部门:___

申请时间:20__年__月__日

资金申请书4尊敬的党委领导:

我是__镇___村村民___,男,22岁,党员,20__年应征入伍,20__年复退。家庭人口四人,本人现在住在只有四五十平方的平房,此房是20世纪80年代建成的,也有了一些岁月,当时的房屋只用黄泥拌石灰建成的,所以现在房屋的天花及天台的栏河逐渐的脱落,房屋也有渗水的迹象,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虽经过多次的修修补补,但还是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每到台风雨季节都在为自己的生命安危感到担忧,因而另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但因家庭收入低,父亲在家务农,家里只有几分田地,基本上没什么收入。弟弟还在校读书,母亲一边在家务农一边做着保洁工人,支撑着家庭的收支及弟弟的学费。而我,退伍回来后只做着临时工,还在就读两所学校,所有收入都放在家庭的支出和学费上了,想要负担全部的建房费用对于我们这样朴实的农村家庭还有相当大的经济压力。虽然现在在亲戚朋友的帮助下借资建成了一间四十多平方一层的平房,但因经济条件有限,到现在大半年时间还没有资金去搞装修,建房工钱及材料费还没有清帐,更别提还清借来的资金了。

基于以上原因,恳请党委领导们根据我家的实际情况,本着和谐为民的思想,批准给予我家申请的建房补助请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__年_月__日

资金申请书5春节是最大的传统节日,本次装饰重点突出富贵、喜庆气氛,同时体现春回大地、春暖花开的春天景色。

主题:红锦映春

主色调:大红、金色

主装饰物:锦缎、春节饰物、桃花

具体方案:

1、扶梯旁12个展示区,顶部饰以红色火鸡毛,中部悬挂春节挂饰,底部铺设红色锦缎,锦缎上摆放喜庆物品。

2、扶梯夹缝底部饰以红色锦缎,锦缎上点缀桃花。

3、二层主题展区以中式格局为主,从顶到地面垂挂幔帐。

地面铺设红色地毯,地毯上摆放中式格扇门,门前放置模特,并点缀桃花花插。

4、三层主题展示区地面铺设红色地毯,地毯上放置模特,模特后饰以用红色地毯刻制的生肖图印背景。

5、南北入口处门玻璃上方饰以桃花枝。

6、北扶梯3F玻璃围栏饰以挂饰及贴饰。

7、柱面装饰整体不变,只将铜钟更换为桃花枝。

8、总台背后上方编制,并点缀春节饰物。

9、各专柜自行装饰,要求于元月13日前装饰完毕。

本次装饰费用约为2000元

临时救助申请书范文2

一年多来,在上级有关部门和区民政局领导班子的正确指导下,我不断加强自身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学习,以救灾救济工作为中心,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勤奋工作,为保障我区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与安定作出了自己不懈的努力。具体说来,做到以下几点:

一、规范操作程序。在城乡低保工作中,我们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对保障范围、标准的确定与调整、申领程序和管理要求等都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做到了既有章可循又简便易行。我们始终严格按照户主申请书面初审入户调查张榜公示填写申请表居委会、街道办审核民政局审批张榜公布资金拨付的基本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低保户发放低保金。在界定居民收入时,采取“问、看、访、算、议”五字核查法进行;在调查隐性收入时,采取机动而灵活的方式核实,如通过组织有劳动能力无工作的低保对象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公益性义务劳动,由于时间上难以调剂,使得那部分有隐性就业收入的低保对象因无时间参加义务劳动而显露出来。

二、规范资金管理。在城乡低保资金管理上,我们切实做到不断完善“三个程序”,即资金审批(注销)程序、发放程序、标准把关程序;抓好“三个落实”,即落实保障金,落实优惠政策,落实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三个公开”,即向保障对象公开,向居民公开,向社会公开。通过建立健全上述的“三三制”,有力地保证了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目前我区共有城市低保户867户,1731人,月发放城市低保金27.3万元;农村低保户206户,467人,月发放农村低保金4.3万元;且均能按时足额发放。

三、积极推行三项救助制度。今年7月起,根据市民政局文件要求,积极宣传并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无固定收入重度残疾人救助制度、临时生活救助制度,至10月为止,我区共有1324人次享受到医疗门诊救助,30人次享受到医疗住院救助;将78名重残人员纳入重残救助;17人纳入临时生活救助。

四、加强督促检查。我们把低保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经常教育和督促全区低保工作者要自觉过好“三关”,即人情关、亲情关和廉政关,把低保工程作为“阳光工程”,抓紧抓实。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注意规范和完善申请、审批、发放、监督等工作程序,完善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制度,并在每个社区(村)都成立了城乡低保工作评议小组,聘请10名热衷于服务群众,责任心强,德高望重的老同志具体负责评议和监督工作,使城乡低保工作始终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切实使那些最需要帮助的人得到救助,使得有限的经费发挥了最好的社会效益。

临时救助申请书范文3

关键词:脱贫工作;南通高新区;致富;发展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7-0-01

经过近年来的努力,南通高新区的脱贫工作已经从消除绝对贫困转向缓解相对贫困、推进全面小康建设的新阶段,任务仍然繁重艰巨。因病、因残、因学等致贫因素依然存在,对此,我们在已有工作基础上不断创新思路和办法,加快补齐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中的这块突出“短板”,确保“一个不少、一户不落”地实现脱贫致富奔小康目标。

一、目前己经采取的措施

一是成立机构,确保扶贫责任精准。在全区扶贫工作部署之后,成立了由街道主要领导任组长,街道副书记、副主任任副组长,其他部门同志为成员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落实了专人具体办公,长期开展工作。责任明晰有效保障了扶贫工作的稳定性、有效性。

二是调查摸排,确保扶贫对象精准

组织了村干部对建档立卡工作培训,并进村入户,在广泛宣传的基础上,尊重群众意愿,发动群众自愿填写《低收入户申请书》以及低收入农户信息采集表。包括家庭基本情况、致贫原因、帮扶责任人、帮扶计划、帮扶措施和帮扶成效等六个方面内容。以南通市2015年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00元作为 “十三五”农村扶贫最起码识别标准,严格按照《江苏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规定的程序,以农户收入为基本依据,综合考虑住房、教育、健康等情况,整户识别,逐级审核。

1.村民小组评议:村民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农户进行初审后,将名单交由各村民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小组负责对各户登记表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评议。

2.村民代表评议:村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各组上报名单进行评议,评议采取票决的方式,街道驻村干部蹲点监督。评议结果在村组显要位置张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经公示无异议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确定为初选名单。

3.街道对上报的初选对象组织核查,主要核查宣传发动是否到位,是否有申请书、是否自愿申请、申请书是否本户填写,民主评议是否进行票决,是否公示到位,申请农户与初选名单是否认真审核、有无优亲厚友等违规行为,审核结果是否公示,农户异议是否 处理到位;全面入户查看初选农户情况是否属实,有无不符合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条件的对象。核查结果公示到村组,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村民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审核结果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街道办事处提出复核申请,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公示复核结果。

4.区复审。街道公示无异议后将初选名单报区复审。经确认后的低收入农户名单在区网络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5.调查建档录入。对筛选确定的低收入农户信息采集表录入全国扶贫网,核实低收入建档立卡户共550户,843人。

三是加快低收入人口精准脱贫。通过高新区机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一对一结对精准帮扶,到2016年底我街道已脱贫160户,236人。

二、2017年,高新区的脱贫工作将重点向两个方向突破

(一)用制度来保障

1.完善和优化精准扶贫工作机制,针对不同的扶贫对象采取不同的脱贫措施。对劳动能力丧失或不全的,用好社会保障的相关政府,实现这部分低收入人群的托底脱贫;对具备劳动能力的,采取技能就业培训,改变其原有的低收入就业模式,根据其实际情况创造更好的就业岗位,甚至是创业扶持,帮助其提高劳动的“含金量”和性价比,有效提高其日常收入。同时对扶贫对象要建立实时动态化追踪档案,及时掌握其实际经济状况,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化管理。对贫困要建立和完善认定机制,对己经通过帮扶脱贫的人群,在两年内仍应提供原有的扶持政策及帮扶措施,以便对脱贫的成绩加以巩固。

2.完善和优化健康脱贫保障制度,对因病致贫的困难群体,要充分运用医疗保险政策和医疗救助手段,为这部分低收入群体提供最实际的医疗卫生服务,对符合要求的贫困户建立档案,由财政全额补贴其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缴费部分,以实实在在帮助他们摆脱贫困。

3.完善和优化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消除因残致病、因老致贫等低收入群体的“后顾之忧”。按照省市要求,要将扶贫的标准跟低保标准相互衔接,对没有办法通过转岗就业、创业实现脱贫的低收入困难群体,实行托底保障。此外,应根据贫困农户的实际困难,完善和优化临时救助制度,通过针对性帮助,帮助其脱贫。

(二)用发展来保障

用制度来保障,更多的是一种“单向输血”模式,针对的对象主要是无劳动能力的贫困人群,他们无法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摆脱贫困。而用发展来保障,更多的一种“先输血再造血”模式,通过就业创业帮扶,使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体切实提升个人收入和家庭收入,从根本上摆脱贫困。从某种意向上,发展来保障,脱贫效果更持久也更巩固。因此,我们的脱贫工作要和南通高新区的产业优势紧密结合,要通过技能培训、就业引导、创业扶持,针对性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农户提升就业技能,获得更高更稳定的收入。对这部分人群的就创业帮扶,同样要建立动态追踪档案制度,绝不能搞形式主义,“一次性帮忙”,要不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创就业帮扶措施进行调整,以求更为精准和有效。

临时救助申请书范文4

一、城乡医疗救助坚持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出资救助与社会互助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按需施救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二、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及范围

(一)全旗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三)在乡重点优抚对象:

1、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不含1—6级伤残军人);

2、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在乡复员军人;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有部队原始医疗证明);

5、参战退役人员。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患大病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的家庭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五)地方政府规定救助的其它特殊困难群众。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不能提供有效医疗票据(含复印件)或原始诊断证明的;

2、器官移植的费用;

3、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或超过年度救助标准的费用;

4、计划生育费用;

5、交肇事、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自残等行为致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6、整形、美容等非正常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三、城乡医疗救助方式

城乡医疗救助采取日常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和临时医疗救助四种方式。

(一)日常医疗救助

日常医疗救助采取事前救助,在农村牧区要首先为救助对象(不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及范围的四、五、六类)代缴其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全部费用;在城镇要首先为救助对象(不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及范围的四、五、六类)代缴不低于30%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城乡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社会福利机构供养五保对象(含孤老优抚对象)每年每人给予300--800元的日常医疗救助,主要是救助对象为慢性病患者,用于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门诊和药店购药。

(二)大病医疗救助

1、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其医疗费用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80%的救助。

2、城乡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的。

在农村牧区,对于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农村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服务机构应给予适当优惠减免,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按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定报销比例报销和剔除各种减负及互助帮困后,其自付医疗费用在医疗救助限额即封顶线(10000元/年),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65%以上的救助;医疗费用超过规定限额的,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50%以上的救助,但是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在城镇,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其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按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和剔除各种减负及互助帮困后,自付部分在民政医疗救助规定限额即封顶线(10000元/年),给予不低于65%以上的救助;自付部分超过民政部门规定限额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50%以上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经城镇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其住院医疗费用在规定限额的,按不低于65%给予救助;超过规定限额的,按不低于50%给予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参照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予以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封顶线。

3、城乡低收入家庭患大病、重病住院治疗的人员(低收入人员家庭是指月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的家庭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医疗费用负担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个人自付住院费超过10000元的。

在农村牧区,对于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农村低收入家庭人员,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按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定报销比例报销和剔除各种减负及互助帮困后,其自付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5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在城镇,对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人员,其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按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自付部分在10000元以上,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5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对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市低保对象,其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在10000元以上的,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50%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000元。

(二)门诊医疗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患慢性病(一般性疾病)门诊治疗的,门诊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4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3000元。

2、城乡低收入家庭患慢性病(一般性疾病)门诊治疗的人员(低收入人员家庭是指月收入高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的家庭人员,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除外),医疗费用负担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

救助对象中患有以下疾病,需要长时期维护治疗又不需要住院的重病人员,民政部门要根据基金筹集情况,门诊治疗费用自付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不低于30%的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超过3000元。

(1)患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的;

(2)患恶性肿瘤需要放疗化疗的;

(3)患重病肝硬化及并发症,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再生障碍贫血(白血病);

(5)患糖尿病需要注射胰岛素维持的;

(6)患重症脑血栓、脑出血,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7)患重症精神疾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8)经旗人民政府审定的其他重大疾病.

(四)临时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每年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医疗救助;全旗每年安排的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15%。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残疾等级2级以上)和65岁(含65岁)以上老人实施重点救助。根据患者的生活状况,医疗救助比例、救助限额可分别上浮10个百分点和2000元;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患重大疾病的家庭,医疗费用支出巨大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医疗救助限额可适当放宽。

四、城乡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城乡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书;

2、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查验)及复印件二份;

3、享受社会救助的有效证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查验)及复印件二份;

4、当地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包括、街道卫生院、所,旗医院、旗蒙医医院或三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医疗收费单据,必要时应提供医疗诊断证明、病历(或复印件);

5、已享受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救助对象,需要提供报销医疗费用的详细单据或证明;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受理及审核。(街道)民政办负责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登记工作。

1、审核申请人的救助资格。验收申请人提交的医疗救助申请及证明材料和发生的医疗费用单据,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登记备案,填写《城乡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

2、核定医疗救助金额,填报《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撰写“关于申请审批救助待遇的请示”后上报旗民政局。

(三)审批。旗民政局负责本地区城乡医疗救助申请的审批工作。

1、审核(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和救助金额,签署《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填写审批意见;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员要写明理由,与原始材料一并退还(街道)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书面知本人。

2、根据审批结果,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与有关原始材料一起返回(街道)经办机构存档,旗民政局留存复印件一份归档。以上审核、审批和救助资金发放工作时限按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规程》要求办理。

五、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日常医疗原则上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嘎查)卫生室担任,大病医疗救助原则上由卫生院和旗县(市、区)级医院承担。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由旗民政局牵头,会同卫生和劳动保障部门合理选定,并向社会公布。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张贴就医指南,保证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就诊。救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视情况可享受适当费用的减免政策。如遇特殊情况需转到上级医疗机构或外地医院治疗的,需要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民政部门同意,治疗终结后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六、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旗级要建立城乡医疗救助的基金,医疗救助基金过财政安排、专项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具体来源为:

1、中央、自治区下拨的医疗救助基金;

2、市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基金;

3、旗级财政和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医疗救助基金;

4、社会捐赠基金;

5、其他可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筹集的主要渠道为上级补助和市旗级财政安排及本级福彩公益金。原则上本级财政当年预算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根据本辖区上年末城乡人口数,分别按每人2元计算安排本级财政预算。旗级上年度本级福彩公益金的5%用于城乡医疗救助。同时,要积极开展社会捐助工作,将部分社会捐赠资金用于城乡医疗救助。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情况,适时将医疗救助金拨付到民政部门城乡医疗救助专帐,开展救助工作。

(二)旗级应坚持“量入为出,年度收支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原则上当年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应全部支出。对当年节余资金超过年度救助资金总量10%的地区,上级将调减下年度医疗救助基金补助额度。

(三)医疗救助资金的支付。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金,由旗民政部门核定人数后将资金划拨至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医疗救助对象确因困难支付不了住院费用的,经民政部门同意,由医疗服务机构先垫付规定限额的全部或部分前期医疗资金,经旗民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医疗服务机构。

临时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提出支付计划,由旗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对于在各类民政服务机构中集中供养的民政救助对象,其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由救助对象所在民政服务机构先行垫付,并按季度凭医疗收费票据或购药票据与旗民政部门结算,由民政部门将救助资金拨付到民政服务机构。

(四)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户储蓄,专帐管理,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帐,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民政部门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专帐,用于办理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日常救助、大病救助和临时救助明细台帐。

七、组织实施

(一)旗、(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认识。要把这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容,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按照救助对象人数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切实把这项患者及城乡困难群众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明确责任,全面推进,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运行机制。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要在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各地、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1、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工作力量,选配工作能力强且有责任心的人员从事医疗救助工作。原则上救助对象超过万人的配备2—3名工作人员,万人以下的配备1—2名工作人员,并落实救助资金,确保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2、民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3、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原则上,救助对象超万人的,地方安排的工作经费应不低于6万元,救助对象不足万人的,地方安排工作经费应不低于3万元,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4、卫生部门负责做好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对城乡贫困群众的相关优惠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5、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为城镇困难群众参保和住院治疗提供方便和实惠。

6、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7、民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监管力度,每年安排不低于2次的联合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的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临时救助申请书范文5

“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贯彻落实上级低保政策为总要求,以实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为目标,以解决低保操作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全面提高低保管理水平,使城乡低保制度更加完善,程序更加规范,发放更加及时,监督更加到位,群众更加满意。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动态管理不到位,定期复核不及时;

(二)只保障单个家庭成员的“分户保障”;

(三)不进行家庭收入核实,民主评议和公开公示流于形式;

(四)因优亲厚友和限制名额等原因造成“错保”和“漏保”现象;

(五)对群众反映的违规现象查处不及时,造成越级上访;

(六)低保档案资料不完整,信息不准确;

(七)未及时将低保证发放到户,而是集体存放。

三、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开展好规范化建设活动,区里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民政局、财政局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区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的各项工作,通过召开会议、定期调度和加强督导等形式,研究和解决低保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推动活动的顺利开展。各镇街也要成立由镇长(办事处主任)任组长的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领导小组,并组织专门工作队伍,全面负责本镇街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各项工作,同时,要把各项工作进行分解、量化,落实到人,建立起上下联动的工作管理体系。

(二)规范操作程序。进一步完善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评议审查、镇街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的运行机制,确保困难群众能及时得到救助。一要严把收入核算关。村(居)委会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后,要参照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认真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并填写家庭收入调查表,调查员要在调查表上签字。二要严把民主评议关。要全面推行村(居)民主评议,以低保标准、申请人家庭收入、劳动力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为依据进行民主评议,坚决杜绝暗箱操作、等行为,同时,要做好会议记录并填写《民主评议表》,包村(居)干部要列席民主评议,并与参加评议人员在《民主评议表》上签字。民主评议意见和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得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主任签署审查意见,连同申请人申请书、家庭收入调查表和民主评议表等材料报镇街审核。村(居)委会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受理低保申请和无故拖延审查时间。三要严把审核、审批关。各镇街要严把审核关,安排专人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困难家庭逐村入户进行调查,重点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等情况,检查村(居)委会是否已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是否已张榜公示、是否存在优亲厚友现象、是否按户施保等,禁止低保资格实际上由村(居)或企业“说了算”。经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在村(居)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得少于5天。公示无异议后,由镇街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将申请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及时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对镇街上报的申请人家庭进行严格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经审查符合低保条件的,签署同意批准意见,明确补助金额。区民政局审批后,由镇街委托村(居)委会对审批意见、拟补助金额及监督电话等进行张榜公示,张榜期不得少于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低保证,从批准之日下月或下季度起享受低保待遇。

(三)加强管理。一要强化动态管理。各村(居)、镇街要每年、每半年、每季度对辖区内的在保低保对象进行定期审核,可根据低保对象的类型分三类进行管理:对“三无”对象家庭和主要成员为一级重残疾或因重大疾病等失去劳动能力、收入比较稳定的特困家庭,一年复核一次;家庭主要成员固定就业、收入相对稳定的家庭,半年复核一次;家庭主要成员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家庭收入不稳定和家庭成员结构易变动的家庭,一个季度复核一次。二要加强档案管理。低保档案是低保对象申请办理低保和低保金发放的重要依据,村(居)、镇街、区民政部门均要建立健全低保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信息准确,资料完整,实行实名制管理,确保统计台账准确无误。

(四)促进公开。除了在低保审查审批过程中按规定进行日常公示外,各镇街还要于每年的6月上旬,利用一个周的时间,在村(居)或镇街对辖区内在保低保家庭开展定期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领取低保金数额和民政部门监督举报电话,定期公示榜由各镇街统一制定,公示表样一式两份,一份用于村(居)公示,另一份由镇街存档。同时,要及时受理群众咨询、投诉和举报,认真查处群众来信来访,并做好详细记录。

(五)健全机制。一是建立健全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要建立和完善与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科学增长机制。二是落实物价上涨与低保标准联动机制。规范实施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当季度低收入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5%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为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临时性生活补贴。三是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家庭收入评估机制。各镇街要参照区民政部门制定的《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算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包括种植、养殖、经商、务工及赡养费用等在内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标准和城市居民家庭行业收入评估标准,用一把尺子衡量核算所有申请低保家庭的收入,避免人为因素对同样情形造成的差别。

四、活动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布置阶段(5月)。通过召开动员会议,布置相关工作,进一步宣讲城乡低保政策和活动宗旨,使从事和分管低保工作的相关人员明确本次活动的目的和要求,积极参与,认真落实。

(二)活动实施阶段(6月—8月)。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所有在保城乡低保对象和拟保对象逐村逐户开展摸底调查活动,重点抓好家庭收入核实、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和档案管理工作,努力解决低保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做到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清退,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三)自查自纠和整改提高阶段(9月)。各镇街对照该《实施方案》和省民政厅考核标准(附件2),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总结活动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存在问题,以书面形式报区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民政局)。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提高规范化水平。

(四)检查验收阶段(10月)。10月上旬,根据建设年活动要求和考核标准,区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全区低保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是新形势下完善城乡低保制度、提高低保规范化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体现为民宗旨、推动低保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活动在各个层面深入有序开展。

临时救助申请书范文6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合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区县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经办机构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条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借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八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根据新农合制度和管理政策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基金预算的编制。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15日内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批复预算。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预算批复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区县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并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基金预算时,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基金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区县政府应组织参合农民按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参合费用。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合农民人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第十四条基金收入包括: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的资金收入。

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是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代资助对象缴纳的参合农民个人缴费资金收入。

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新农合的资金收入。

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和参合农民人数资助新农合的资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的捐赠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一般不设立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基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不具备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条件的区县,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收入户,并与银行签订协议,明确收入户资金月末全部划入财政专户。一个区县至多开设一个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尚未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基金收入。

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收取的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资金,应于每年1月底前全部缴入区县财政专户。各区县、乡镇财政资助资金,应于每年4月20日前拨入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各区县应于每年年初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当年新农合基金筹集总额的10%,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风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

第四章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农合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基金支出包括住院支出和门诊支出。

基金支出是指用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支出。其中,住院支出是指用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的补偿支出,门诊支出是指用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门诊和健康体检费用的补偿支出。

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银行手续费等工作经费不得在新农合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但一个区县至多开设一个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支出户除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垫付医药费用、向参合农民支付补偿费用和向财政专户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

全部补偿支出实行财政专户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地区,可不设支出户。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核批的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用款申请说明文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于每月20日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或由财政专户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各区县每月用款申请要与预算执行相挂钩,当月申报支出异常增加或减少时,主管部门要在用款申请说明文件中进行单独说明。要研究控制支出户存款余额额度,避免支出户结余过大,造成实际支出与财政专户支出偏差过大。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监管,及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探索通过采取单病种付费、费用总额预付、预付制与后付制相结合等措施,控制医药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三条基金结余是指新农合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新农合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新农合基金历年结余;

(二)按程序申请动用风险基金;

(三)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渠道。

第六章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指的财政专户是指区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新农合基金专账,存款利息实行按季度根据新农合基金占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总额比重分配的办法。

各区县只能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设立收入户的区县,接收从收入户转来的收入;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划拨基金或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基金结算。

第二十八条政府资助收入由财政部门从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通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直接划转到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支出户的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

第三十条未经过经办机构收入户直接划入财政专户的收入,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款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一条从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支出,应将支付凭证的其中一联或将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后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二条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现金的收付和管理。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同时,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第三十三条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等。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新农合提高统筹级次及其他特殊情况发生时,应当对本级基金进行清算。

基金清算前应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清理。基金清算时按照补偿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其他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的顺序进行清偿。基金清算后的余额和基金运行中形成的其他资产、未清偿的债务及有关资料一并转入指定的部门或单位。

第八章基金决算

第三十五条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新农合基金会计制度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每年3月底前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作为基金决算。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九章专用收据管理

第三十八条市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各区县需求,向市财政部门提供印制数量,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票样附后),套印*市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三十九条自2009年起,各区县新农合经办部门在收取农民个人缴费、收到集体经济组织和接受社会扶持、捐赠的新农合资金后,应向对方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并加盖本单位收费专用章。

第四十条专用收据采用统一编号,每50份为一本,每份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收据联,由付款方收执;第三联为记账联,由收款部门作为记账凭证。

专用收据实行限量领用制度,各使用单位根据上报的使用数量到同级财政部门领购。

第四十一条各区县应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的管理,由专人、专柜保管并建立相应账目。

收款单位已开具的专用收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5年,保管期满需销毁的票据,由有关部门负责登记造册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区县财政、卫生部门应建立专用收据稽查制度,对专用收据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情况实施监管,并定期不定期检查。财政部门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使用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接受监督和检查,不得拒绝核查、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

各区县卫生主管部门要将专用收据管理工作纳入新农合基金规范化管理,并列入市级新农合年度考核内容。

第四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工本费用统一纳入区县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章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三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督管理部门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一)截留、挤占、挪用、借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

(三)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四)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或办理结算;

(五)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补偿医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