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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验范文1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06-0246-03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法学教育不仅仅是单纯的理论知识传授,还应培养学生作为法律工作者所必备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现阶段,法学教育界已普遍认可法学实验教学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高法律人才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上的功能。然而,法学实验教学由于其所依托学科的多样性、不确定性等特点,至今并没有形成完整规范的实验教学体系,作为法学实验教学的载体和核心组织形式的法学实验室建设也不尽如人意。特别是财经院校依据自身特色探索法学实验室建设路径更是需求迫切。
一、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建设的目的、意义
财经院校传统法学实验室主要有模拟法庭、案例分析室及法律诊所等。法学实验教学模式也比较简单,主要是模拟法庭法律实务教学、案例分析讨论、法律诊所服务等。但传统的模拟法庭教学已无法适应专业性极强的财经类法学实验教学需求。有学者指出,模拟法庭在有些法学院校已经蜕化为戏剧化表演,并非真实司法过程的再现。而对于传统的案例教学,也存在着“案例资源匮乏、案例质量不易控制、教学主体适应性及教学组织匹配性不够”等诸多问题[1]。近年来,随着金融欺诈案例增多,金融监管、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问题重要性凸显,如果我们的法学实验教学还停留在“表演式”、“灌输式”上,没有单一专业纵向系统和多专业横向系统的结合磨练,法律诊所服务也会陷入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尴尬。因此,建设具有财经特色的法学实验室,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使得我们的教育能够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专业人才。由于国家现行实验室建设的规范主要集中于理工科和少数经济管理类的文科专业,而大多数文科实验建设都处于各自为政的探索阶段,因此,对于法学专业实验室建设,尤其是财经特色的法学实验室建设如何规范需求迫切。具有财经特色的法学专业实验室不仅是实验教育的场所,同时也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使他们尽快成为卓越法律人才的重要基地。加快实验教学改革和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建设,不仅有利于促进优质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提升法学教学质量,同时也能促进相关学科的协同发展,提高学校整体的人才培养水平。
二、国内法学实验教学模式和法学实验室建设研究综述
现阶段国内对法学实验教学与法学实验室建设相关研究有以下几类:
1.法学实验教学创新与改革模式研究。实践教学是法学教学体系的重要内容。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注重原理和规范的诠释,对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的培养重视不够。针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职业人才目标,滕丽探讨了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价值目标和实施路径。谢步高等人根据法学教育自身特点,从教学内容、形式、考核机制等方面探讨了创新型法学实验教学模式的构建,并提出了对法学教育工作者的职业技能要求等[2]。闫海、张晓静提出了一种新的法学实验教学方法――诊所法律教育,该方法正成为我国法学实验教学的一个新领域[1]。
2.法学课程改革与实验室建设问题研究。法学实验教学改革存在诸多问题,从而直接影响到法学实验教学的整体发展。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建立系统的实验课程体系。杨建广、李懿艺介绍了中山大学国家级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特色、实践经验、创新探索及取得成效[3],并对当前中心的建设现状与存在问题进行分析。他们认为,建设创新型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过程中应该突凸实验教学的鲜明特色,构建“多层次、模块化、开放式”的法学实验教学体系,发挥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的示范作用。高航介绍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创建法学教学示范中心的探索和实践[4]。通过法学实验教学体系构建、实验教学队伍建设、简历管理机制建设、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等,提高了学校实验教学的整体水平。
3.专业院校法学实验室的建设研究。近年来,人们对专业院校法学实验室建设的研究逐渐增多。郭洁等人认为[5],随着法学专业建设的发展,法学实验室建设为规范实验教学所必需。他们提出,应借鉴理工科实验室建设的规范要求,明确法学专业实验室和实验体系的独立地位。马得懿在财经类学校的专业背景下,研究了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并提出了财经特色的法学实验室的系统框架[6]。文中明确了财经特色法学实验室建设的基本原则。
从以上有关法学实验教学和法学实验室建设的研究文献中我们可以发现,随着各专业院校法学学科的发展,人们对专业院校法学实验室建设正逐步重视起来。
三、浙江财经大学法学实验室建设实践
浙江财经大学是一所以经济、管理学科为主体,经、管、文、法、理、工多学科协调发展的财经类高校,办学优势和特色明显。财经特色的法学实验室建设有较好的软、硬件基础。学校建有较完备的教学设施,创建了“一体化、多层次”的创新实验教学体系。现有10个实验教学中心,下辖39个实验室。其中,现代金融实验中心、经济与管理实验中心、信息实验中心、人文艺术实验中心、ERP实验中心、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实验中心、计算机辅助外语教学实验中心为浙江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ERP实验中心同时为浙江省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法学实验室建设紧紧围绕法学院“努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且具有高尚职业道德、扎实的专业基础与较强的实务处理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一办学宗旨,结合浙江经济发展、学校专业特色、学生就业状况等各方面因素,凸显出法学实验的财经特色。浙江财经大学法学实验室建设分以下几块内容:
1.实验室建制。完备的实验室建制可以有效地形成多方互动。浙江财经大学的法学实验室建制借鉴理工科实验室进行规范化管理,实验室建制的重点是与法学实验相关的师资队伍。人才培养首推师资建设。要培养复合型、应用型与创新型法律人才,对教师的知识结构、实践经验等要求会有所提高。搭建法学院和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可以弥补实验教学中的师资队伍不足。具体措施包括:(1)改变师资选聘标准。采用“学历+双师型”标准,并要求专业教师参加律师事务所各类法律实务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2)建立一支稳定的、实践经验丰富的实务导师队伍。实务导师来自司法系统及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等社会实务部门。(3)建立教学实践基地,对法学专业学生实习实行“校内学术导师+校外实务导师”联合指导的“双导师”制。(4)建立法律实务课程教学的“校内专业教师+校外实务导师”联合授课机制。
采取上述措施打造实战型实验教学队伍后,教师实验教学的内容丰富了,案例能紧跟时代脉搏,吸引学生探究、学习。而通过聘请浙江省知名律师、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人员定期讲座和教学指导,不仅使学生了解了社会,同时对学生的专业实习、就业有很大帮助。除此之外,学生还在教师带队下深入实践基地和社区,接触到了发生在身边的鲜活案例。通过学生的研究性学习,使得学生在法律知识的实际应用、存在问题及注意事项、法律知识和条例的诠释上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和体验。
2.实验室设施。先进的教学设备可以为法学实验教学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除传统的模拟法庭、案例分析室及法律诊所的实施设备外,针对法律职业不断细分、非诉业务比例增加以及法学毕业生就业多元化的趋势,建立了法律职业非诉业务实验室。浙财的非诉业务实验室特色鲜明,突出财经类学科中的普通业务问题和法律业务问题的有效结合。在非诉业务实验室中,通过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训练,学生能较快地熟悉案件的处理过程,掌握适当的处理方法和法律职业技能,理解案件各当事方的适当定位和策略,学习法律服务的技术与方法,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打下了一定的基础。当然,现有的以原来的法律实验室为基础建立的法律非诉业务实验教学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问题是实验室功能较为单一、训练手段较为落后、对学生的训练强度不够等。如由于实验课时和空间场地的限制,模拟法庭只能允许少部分同学扮演有限的角色参加,大部分学生是“看客”。浙江省举办的法科大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竞赛(辩论赛、论文、案例分析等)也只能有实力强劲的极少部分同学参加。简单的案例分析与次数有限的模拟法庭训练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当前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训要求,也不能适应当前法律职业高度细分、日益复杂的特点。法律技能综合训练中心即是针对上述问题新建立的又一个以培养学生分析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为核心的法学专业学生的模拟实战场所。该实验中心能同时容纳60名学生在线训练,由网络服务器、微型计算机、网络互联设备等构成,并配以多媒体投影系统等设备作为硬件基础平台,同时引进可进行法学仿真模拟训练的教学软件。中心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数字资源,借助特定的教学软件,学生在教室、寝室等场所都可以完成训练与学习,同时师生们还可以在网络上在线交流,远程共享教学资源。
3.实验教学软件。先进的实验教学软件能提供逼真的诉讼现场,从而提高实训效用。浙江财经大学法律技能综合训练中心拥有多样化的教学软件,该软件分为四大模块,包括实验考核管理模块、诉讼审判模块、案例与证据分析模块和法庭知识、法律法规查询模块。其中的核心部分是诉讼审判模块,具体包括庭审准备阶段(书写法律文书)和3D仿真场景模拟庭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书写裁判文书等)阶段两部分。该软件能提供多种诉讼类型的案件,如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类型。软件能逼真显现现实庭审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程序,让学生能更好地熟悉和体验法庭审判活动的全过程。通过庭审各个阶段的模拟实现,让学生把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结合起来。这一方面有助于学生灵活运用法学知识、提高学生的思维辨别能力,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学生法律诉讼与庭审的程序意识,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为体现法学专业“财经特色明显”的办学思想,中心还将引进财经类实训教学软件,提高学生处理公司财务管理、金融风险等相关问题的职业技能。专业教师和实验教师将联合计算机专业人员共同在已有专业软件基础上,采集基础数据完善案例库、法律法规库和证据库,完成软件的二次开发和必要更新。
4.实验教学新体系。依据浙江财经大学法学实验教学需要与经济学各专业相结合的特色建设要求,调整实验教学大纲,改变原来实践课程各有面向、互不连接、自我封闭的格局,形成基础平台、专业应用、拓展创新等三个层次的实验课程体系。课程设置遵循法学目标呈现阶梯式的基本规律,充分发挥学生在法学学科和相关经济学科学习中的主动性。在教学方法上采用实验与理论、校内与校外、纵向与横向、教学与科研四个方面的结合。在具体操作中,需要确保所有的法学核心课程都有一定比例的实验实训内容。如法学院根据每一门核心课程的教学需要安排适当课时的法律实务训练;每一学年均通过法律综合技能训练中心持续开展法律文书写作比赛、律师业务技能比赛、法学论文写作比赛、典型案例研讨、网络辩论赛等课外活动。同时,在整个法学实验教学体系架构中,加强了法学院与校外实践基地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把校外实践基地的部分训练内容放在法律综合技能训练中心,由校外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现场指导完成。因此,完善后的法学实验教学新体系充分体现出了学校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职业人才的教育教学目标。除了以上侧重于校内的法学实验教学过程外,加强校外法律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形成校内外有机结合、模拟与现实相统一的法学实验教学网络,也被纳入财经特色的法学实验教学体系建设中。现法学院在杭州市区及周边县市已经建立5个以上实践教学、科研合作基地,如杭州西湖区法院实践教学基地、法学院与富阳检察院的科研合作基地等。另外,每年寒暑假,法学院分年级、按不同专业安排学生进行社会调查;在一些重大节假日,安排学生深入社区进行法律服务,这些都已变成了学生服务社会的惯例。
高校实验教学改革与实验室建设工作正不断深入,各高校对实验室建设的投入也在不断加大。但目前法学实验教学仍未成熟,法学实验室建设与发展仍然面临多重困难。特别是缺乏体系化与常规化,在未来进一步完善财经特色的法学实验室过程中,如何架构起具有更大灵活性、可延展性的法学实验平台,如何建立起与司法机构判例资源共享网络,将是需要重点突破的方向。
参考文献:
[1]闫海、张晓静.诊所法律教育:我国法学实验教学的新领域[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160-163.
[2]谢步高,杜力夫,李伟征.法学实验教学创新模式探究[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5):114-117.
[3]杨建广,李懿艺.创新型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探索与实践[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2,(12):104-107.
[4]高航.创建法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探索与实践[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2,(1):97-100.
[5]郭洁,王英明.理工科实验室对法学实验教学的借鉴作用[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152-155.
[6]马得懿.财经特色的法学实验室建设[J].航海教育研究,2011,(3):80-83.
法学实验范文2
关键词: 法学基础理论教育 法律认知科学 实验 教学步骤
法学基础理论教育是法学教育的基石,由于其所涉及的理论问题众多,与其他人文社会学科的交叉较多;长期以来,深受哲学、政治学、社会学和历史学的影响;最近一二十年又受到了经济学的重大影响,因此,传统法学教育以讲授、探讨为主,后来受到社会科学的影响,加入了社会调查和经济分析演算的模式。但是,法学教育与自然科学存在一定交叉,也能进行一些实验课程,典型就是犯罪学、侦查学方面的实验研究。在法律心理学方面,不仅能够进行法律心理学的社会研究,还能够进行生理、心理学方面的实验研究,典型的就是从事“法律与认知科学”交叉问题的实验研究。本文以“法律认知科学”(法律认知心理)实验为例,对法律实验问题进行探讨。
法律属于社会科学,作为法律基本理论的法哲学问题则既属于社会科学问题,又属于哲学问题。所以,法哲学属于人文社会科学。法律认知科学是指运用认知科学的一些理论和方法对法哲学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法律认知科学是运用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人文社科的法哲学问题,其属于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衔接。
与传统的法哲学讲授、讨论的方法不同,法律认知科学也可以采用实验的教学研究方法。但是,法律认知科学实验与自然科学(医学和生物学)实验有本质区别。一般的医学和生物学实验是研究生命体的生理状况和病变的医治问题,而法律认知科学的实验则是运用医学或生物学的手段,研究法律决策中生理心理过程,研究人文社科问题的生理基础。
法律认知科学实验的教学步骤如下。
一、实验之前的课程讲授
1.相关法哲学理论的讲授。法哲学理论的讲授,主要是介绍现有的一些法哲学流派和主要的法哲学观点争议,这为日后提出问题奠定了基础。法律认知科学的实验设计主要是运用生理实验解决法哲学问题或者部门法的主要问题,所以人文社科问题是实验的目的之所在。很多法律认知科学的生理实验流程大同小异,运用的设备相差无几,但是其所解决的法哲学问题却大相径庭,所以,相关的法哲学理论的基础必须夯实,否则实验就是无的放矢。
为了进行“法律认知科学”的实验,就必须让学生选修“法哲学”、“西方法律思想史”和各个部分法的法哲学课程(如“民法哲学”、“刑法哲学”、“诉讼法基础理论”等课程)。为此,我们开设了“西方法理学”和“法哲学”等课程。通过相关法哲学课程的讲授,并组织学生对部分重点问题、争议问题进行详细分析,提炼出核心争议之所在,由此设想日后可以进行实验的粗略方案。这一点也是体现“认知研究”与“治疗研究”之间的区别,体现我们研究的人文社科的目的指向(而非一般的自然科学或医学意义)。此外,我们还为法学硕士生开设了“神经元法学”和“法律认知科学”等课程,对此类问题的探讨更为专业、细致。
2.联系医院的医生前来讲课。由于课程具有跨学科性质,这种课程需要其他学科的知识。而本学科的教师虽然具有一定的跨学科知识背景,但毕竟其主导学科还是法学或法理学,在其他学科方面的学识显然不如这个领域的专家。所以,邀请其他学科的教师或研究人员前来授课就显得很有必要。而对于法律心理实验课程而言,这方面主要是请医院的医生前来上课。这里包含了以下三类,一类是神经科专业的医生,其为我们讲解脑神经系统的相关知识。部分高学历的医生由于拥有系统的硕士、博士乃至博士后的教育和科研知识,甚至还可能从事过“认知”领域的生理研究,就能够从“生理心理学”的“认知”角度为我们讲解实验设计的方案、流程等对实验特别有意义的问题。
3.带领学生前往实验室参观。由于法学专业学生对工科和医科的实验室一般都比较陌生,如果他们对医疗设备或者医学实验室没有相关的认识,就不可能设计出好的实验方案,因此,非常有必要让他们参观实验室或者医疗设备。在参观的过程中,由医务和实验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讲解,其中包括仪器、操作流程和仪器软件的介绍。老师和学生甚至可以进一步接触机器,如进入密封的磁共振室,躺入磁共振仪器内模拟作为实验的受试者。这样,他们能够亲身体会到躺在仪器内接受检查或实验者的境况,设计出更加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
从事“法律认知科学”实验的仪器设备与“医学治疗和检查”的实验设备虽然相同,但是依旧存在一些差别。如磁共振机器,一般医学治疗目的进行的检查往往只需要运用“1.5T”级别的机器;虽然这种级别的机器也能运用于“法律认知科学”实验,但是相关实验对仪器的要求往往更高,通常要求是“3.0T”级,此级别仪器在普通医学检查中的运用就比较少;认知科学实验的磁共振仪器甚至使用到高达“12T”级别。
二、带领学生进行实验工作
1.通读实验报告。法律认知科学相关的实验论文很多,必须进行大范围的选题筛选。粗略筛选之后的论文,由任课教师组织学生进行研读。研读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看看研究现状,知道他人的研究进程、重点、热点和难点。通过这些研读,我们就能够根据现有的研究进度,选择尚未研究(发表的)而又可能比较重要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就是日后实验选题的大致范围。
二是参考他们的研究手段、流程,对他们的研究方法进行借鉴。现在发表的论文,一般都会大致介绍实验的流程。然而,学术论文毕竟不是实验报告,其更多侧重于问题的提出、解决和分析,流程的介绍往往比较粗糙。当然,部分学术论文也有比较详细的实验流程,对此类论文的仔细研习,就能对实验设计产生比较大的影响。①
2.对主题进行社会科学的探讨。在进行文献研读的基础上,我们能够得出大致的可能的研究“主题”,这时返回法律社会科学领域,以法哲学的视角重新进行审阅,才能更好地获得“生理心理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之间的自然衔接。在生理自然科学领域可能可以从事实验研究的“主题”,还必须获得“法哲学”、“法社会科学”上的意义。因为,有的问题虽然在自然科学上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然而从人文社会科学的角度看,其意义可能就会大打折扣(或者意义就不那么直接)。此类论文的价值更多是在“治疗性”而非“认知性”。很多人文社会科学(法哲学)的问题虽然意义重大,但从自然科学(生理心理学)的角度看,在现阶段却还缺乏研究该问题的“方法”和“设备”。所以,必须获得二者的协调和平衡。
主题的选定是法律认知科学实验的第一个难点。这个难点意指“我们要解决什么主题”,其既涉及“什么主题十分重要”,又指“对该主题的研究到什么程度”,还指“现在已经具备研究该主题的手段或方法”。
3.组织实验设计。从法律认知科学实验的角度看,组织实验设计的第一步是设计实验方案,这是最重要的一步。设计何种方案、设计何种场景、设计何种问题,以及何种音像、问卷材料,都关系到实验结果的真实与否。这也是法律认知科学实验的第二个难点。我们要设计出一些“场景”或者“问题”,让受试者在这种环境下能更真实地思考或者表达情绪,从而得出比较真实的实验结果。
西方国家在以往的研究中,存在比较巧妙的实验设计,例如对于道德中不公正问题的容忍情况,研究者在最后通牒实验中,部分受试者拒绝接受不公平的分配方案,这是其情绪化的表现。该实验设计如下②:19名(方案接受者,“responder”)接受磁共振扫描,共进行了30轮游戏,对手(方案的提出者,“offer”)部分是人,部分是计算机。每次都涉及10美元的瓜分。对手所提出的方案中,一半是公平的(对半开),剩下的为2次“9比1”,2次“8比2”,1次“7比3”;在这些方案中,方案提出者的分配比例较大,而接受者的比例较小。结果是,对于公平的方案,方案接受者都接受了;越不公平的方案,则参与者的接受率越低,“7比3方案”至“对半开方案”的所有方案(即“5∶ 5”,“6∶ 4”,“7∶ 3”)都被接受了。在“9比1”和“8比2”两种方案中,如果“方案提出者是人”,则其方案的接受率低于“方案的提出者是计算机”。这就意味着方案接受者对于不公平方案存有情感性反应。这种不公平引发的脑区为:两侧前脑岛(bilateral anterior insula)、背外侧前额叶皮层(dorsolateral prefrontal cortex,DLPFC)、前扣带回(anterior cingulate cortex)。这证明了两侧前脑岛(bilateral anterior insula)厌恶不公平,作为负面情感的脑区,其反映出了对于不公平方案的厌恶。诸如此类实验设计非常巧妙,就能够为我们进行相关实验提供设计上的参考或模仿。
4.进行预实验。在实验设计之后,有必要进行预实验,检验实验的可实施程度。这种预实验,可以提升实验者的信心,也可以作为申请相关课题的依据。更为重要的是,预实验还可以检测实验的可行性,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或缺陷进行适当的修正。
在预实验之后,还必须进行志愿者的招募和筛选。
三、实验操作
实验操作是实验的核心状态。法律认知科学的实验流程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其与医学实验相比通常更简单。其运用的仪器设备有核磁共振(FMRI)、眼动仪和脑电图等,其中核磁共振最为典型。该仪器不仅运用于医学治疗和研究,现在还广泛运用于认知科学的各类研究。核磁共振运用于法律认知科学的研究,主要优点在于其定位非常准确(虽然时间上稍有迟滞)。
由于实验的磁共振仪器操作是高度专业化工作(而且机器极为昂贵),只能由专业的实验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因此法学教师和学生不能从事,在此不做详细介绍。
四、实验之后的分析总结
实验之后的分析总结属于实验的后期工作,主要是数据、图像分析,以及人文社会科学分析总结。
1.数据、图像分析。数据分析具有客观性,需要专业的实验工作人员进行数据和图像的分析。法律认知科学实验主要运用核磁共振仪器,对于脑区图像的要求比较高,还需要比较好的核磁共振配套分析软件,对此进行精细的分析。此类软件一般只有磁共振专业技术人员才会使用,由他们进行相关数据图像分析比较科学。如果涉及大量的数据分析和必须建立数据模型,则还需要数学专业人士进行相关的工作。
此外,除了实验工作人员和数学人才外,还需要神经科专业医师或者认知神经学专家对此类数据和图像进行“认知神经心理”方面的分析。这种分析就是我们后期进行人文社会分析和理论化的基础。
2.进行相关的人文社会科学分析总结。与前一步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相比,对实验结果进行人文社会科学的分析总结则具有一定的主观性质。我们需要从已有的数据和图像,根据我们需要解决的人文社科(法哲学)主题进行解读。这种解读是人文社科的解读,是运用实验数据和图像得出人文社科的结论。所以,一定的主观性是原有的实验设计思路和人文社科理论基础的延续。现有实验的理论分析,如道德的情感性实验,就需要根据道德哲学理论进行分析;“先天犯罪人”问题的实验,这就需要根据刑法哲学理论进行相关探讨。
五、注意事项
1.“主题的选定”、“实验设计”和“理论性总结”这三点是整个流程的重中之重。这三点工作如果没有做好,整个实验就是失败的实验。这三点如果做好了,实验获得成功的概率就非常大。
2.法律认知科学的实验需要人文社会科学(法律基础理论)和医学两个大领域(两大领域内还有各个小专业)的工作者进行跨学科的合作,尤其需要强烈的团队合作精神。因为随着知识分工越来越精细,知识总量的迅速膨胀,此类合作需要跨越多个传统学科。一方面,我们跨越的知识领域非常大,另一方面,在各种细微领域却依旧要求保持原有的严谨性(否则就违背科学的客观性)。所以,很难有一个人在多个领域内同时保有各个领域的专业技术水平。因此,为了在多个学科领域内的合作能够维系原有各个学科的严密性,我们只能求助于多学科专业人士之间的合作。这是完成此类工作的最佳模式,所以我们必须组建紧密团结的团队。
注释:
①在认知科学领域,例如以下论文:M.R.DELGADO,H.M.LOCKE,V.A.STENGER,J.A.FIEZ.Dorsal striatum responses to reward and punishment:Effects of valence and magnitude manipulations.Cognitive,Affective& Behavioral Neuroscience,2003,3(1):27-38.
②Fiery Cushman,Liane Young,Marc Hauser.The Role of Conscious Reasoning and Intuition in Moral Judgment.PSYCHOLOGICAL SCIENCE,2006,(17):1082-1089.
法学实验范文3
我国的高校法学教育过程中所培养出来的人才,大都只具备较高水平的法学理论知识,对于法律的应用和法律工作的实践方面缺少经验,很难满足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时代对法律人才所产生的需求。因此,需要建立实验室,通过实验室模式来探索制定应用法学教育的新模式,通过建立法律案例模拟实践环境,提高学生将所学知识灵活运用的能力,通过对于典型真实案例再现教学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语言,从而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一、高校法学实验室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在高校法律专业的教学过程中加强实验室建设,不仅符合现代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同时也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培养高素质应用型实践能力强的法律人才的内在需要。建设高校法律实验室有着深刻的必要性,同时在具体的开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法学教学与高等教育课程机构发展脱节
在现代高等教育的发展过程中,法学实验室的建设是题中之义,不过在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着与高等教育课程机构发展脱节的问题。根据三层塔结构理论,现代高等教育的课程结构可以分为一般文化教育、专业学科知识教育和跨学科实践教育等三个层次。然而,在我国长期以来的高校法学教学过程中很少有职业化的训练,即使是专业实习和模拟法庭也显得流于形式、不甚规范。建设法律实验室能够将不同层次的教学内容和课程结构结合起来,从而推动法学教学成为一个循序渐进、潜移默化的过程。
(二)法学教学缺乏创新
法学教学过程中缺乏创新,既是影响我国法学教育科学发展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是建设法学实验室的重要推动力。一般观点认为,社会学科相比于自然学科,往往科学性不足。自然科学可以在教学过程中通过科学试验来反复论证,而社会学科更多的要求学生的体会和领悟,其对于科学实验的需求并不甚强。然而,发达国家社会学科,特别是法学学科发展的经验证明了这一观点的错误,包括德国教学讨论课和美国诊所式教育都取得了重大成功。在我国的法学教学过程中组建法学实验室、加强法学实验课教学、建立理论与实践联系更为紧密的教学平台有着深刻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三)新时期法学教育体制不健全
随着市场经济规律在当今社会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很多法律专业的实务部门不再将招收法学专业大学生开展实习教育作为自身的义务,而是对大学生的实习收取费用,这虽然符合经济规律,但是却在事实上增加了大学生和学校的经济负担。不健全的法学教育体制带来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脱节,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往往由于缺少实习机会而只能“纸上谈兵”。建设新型的高校法学实验室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从而促进大学生实习工作的开展,为学生提供真实而方便的法律活动空间。
二、高校法学实验室建设对策
建设高校法学实验室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本着系统、全面而又细致、精确的原则和理念深入持续开展,将改变观念与加大投入相结合,将建设高素质实验室人才队伍和构建高水平实验室评价体系相结合。
(一)改变观念与加大投入相结合
新时期加强我国高校法学实验室建设,首先要转变观念,从高校领导到高校法学专业教师,再到高校法学专业学生,都要充分意识到法学实验室的作用,并在实践中加以支持。加大对于法学实验室建设和开展的教学资源投入,一方面加强师资力量配置,完善法学实验室专职教师与兼职教师配置并用的方法,提高教师的工作效率和实验室的教师队伍水平;另一方面,购置配套的法学实验课教材,为开展实践性互动教学奠定基础。此外,还要加强法学实验室的以管理制度建设为核心的软件设施配置、以多媒体影视设备和计算机网络设备为主体的硬件设施配置以及实验经费的准备等。
(二)建设高素质实验室人才队伍和构建高水平实验室评价体系相结合
法学实验范文4
关键词 实践法学 教学形式 法学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以来,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重心就不再是为立法服务的价值导向型发展模式,过去主张构造论的权利法学、利益法学等各层次法学认知,都在转向一种新的共识,那就是以解决实践问题为依归的实践法学。因此,传统的以某种“主义、精神”为核心内容的经典讲授等法学教育教学形式,也必须寻求新的能够承载以“法律规则、司法规则”为核心内容的教育教学形式。
1实践法学对法学教学的基本要求
实践法学必然要求法学教学以具体司法问题的解决为导向。法学既具有人文性,更具有科学性,二者同时存在、共同发挥作用。其人文性主要要求法律应符合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本规则,体现人的基本价值关怀,其功能在于实现对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定位。其科学性则在于保持应然与实然、价值与事实的统一性,确保法律规范的有效实现。在立法问题已基本解决的历史时期,法律本身的实践理性决定着法律的发展必然由立法主导向司法主导转变,司法问题这种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间的问题如何科学地实现人文性,就成为实践法学所要求的面对的核心命题。
实践法学必然要求法学教学重视学科间的交叉和互补。长期以来,法学领域处于分割状态。部门法学专注于法律制度设计的技术细节,与理论法学缺乏沟通;理论法学则关注那些抽象的空洞的“理论”,习惯于自娱自乐,即便同属理论法学的法理学和法律史也是各自耕耘自己的“领地”,鲜有交流。理论法学进行社会法治价值总体塑造的历史使命已经阶段性的完成,法治中国的深度建设需要的是理论法学从天国回到人间,以更加接地气的策略关注部门法学制度设计和操作困难所存在的基本问题,而部门法学也同样亟须获得一种共识性的法治精神来调和各种各样的实践性难题,不再蒙受理论法学空乏的批判。
实践法学必然要求法学教学方法论视角的转向。法学实践教学的目的在于全面训练、提升学生的实践技能,而学生实践技能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即可实现的目标,它依赖于科学的课程设计和恰当的训练手段。过去的理论教学,其所有课程内容安排和教学设计都以知识的讲授为中心,同时知识的记忆和理解也成为学生的基本任务和对其考核的唯一评价标准,因此,法学教学方法论的基本指向乃是经典阐释的解释论导向。而实践教学关注的目标是学生的动手能力和操作技能,实证的社会调查的方法论将会代替纯粹的经典阐释和解读的方法论。
2实践法学现有教学形式评析
2.1实践法学现有教学形式
当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在不断改革调整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如下一些典型的属于实践法学的教学形式:
2.1.1庭审观摩
庭审观摩是学校组织专业学生对实际的庭审过程进行全程旁听学习的一种形式。目前,这种形式在不同学校又发展出几种不同的具体情形,譬如组织学生前往法院旁听、邀请审判部门到高校组织庭审、组织学生观看庭审录像等。
2.1.2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的方法本来不是一个独立的教学形式,它应当是和庭审观摩、模拟法庭、诊所教育相结合的,但是,由于当前理论教学的原有状况和实际操作,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主要是任课教师在课堂上进行案例司法过程的精细解读。
2.1.3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则是通过选取典型、真实的司法裁判案件,组织安排学生进行角色扮演,并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全程模拟司法审判过程的一种教学形式;现形成了学生自主组织和教师参与协助的多种操作形式。
2.1.4诊所教育
诊所法律教育主要的教学方法有两种:一是课堂模拟练习;一是真实案件的。这种形式是上述教学形式中最值得倡导的一种,其中学生的参与度和操作参与程度最高,无论模拟还是真实,都实现了学生对案件实务处理能力的全方位培训,从专业知识到职业道德、从待人接物到操作技能、从材料选择分析到程序的综合运用等。
2.1.5实习
实习是所有法学专业院校在课程设计和安排总体过程中的必须环节,这一环节多安排在大学即将毕业的学年。主要形式是由学校组织或学生自主联系相应的司法机构或其他机构进行为期三个月到半年的业务知识实践学习和锻炼。任何缺少这一环节的学生,将影响毕业学分或学位的获得。
2.1.6其他特殊教学形式
除上述形式之外,基于部分特殊专业的实践需要,我国高校还存在一些特殊的实践教学形式,如实验,主要包括刑事侦查实验、物证技术实验、法医实验等;实训,主要包括速录实训、搏击格斗实训、驾驶实训等。
2.2评析
实践法学现有教学形式,在一定意义上并不是在实践法学的基本立场上建立起来的体系,而是传统理论法学教学模式在遭遇历史实践的挑战之后,调整改革的结果。所以,这种教学形式设计总体上遵循了实践法学教学的基本要求,但其建设基础和教学过程仍然没有脱离原有理论法学教学的限制,从而呈现出名不副实、形式大于实质的特征。
就上述具体的教学形式而言,在实际教学当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功用。庭审观摩由于成本高、操作不易,因此,组织次数和参与学生数量十分有限,并不具有普适性。案例教学在当前(50人左右)大班教学的现状下,依然是缺乏操作性,所谓的案例教学不过流变为理论法学模式下的案例精讲。模拟法庭一方面缺乏实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参与,其实务性不够,另一方面每次进行参与的学生数同样有限,无法使更多学生受益。①诊所教育尽管已经流行了一阵子,但事实上在大多数院校空有其名,既受制于双师(兼职律师)教师数量和成本,又受制于现行法律对办案资格等方面的规定。实习则实际上更是流于形式,成为应付法学教学基本要求的虚幻共谋,大多数学生不过是随便找个机构加盖个公章而已,实际进入司法部门进行专业技能训练的学生少之又少,而且由于周期极端,实际产生的效果也并不好。
之所以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学和法治历史发展的自身惯性或许是最根本的原因,但除此之外,其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学教育精英化和大众化之间的矛盾。我国高等教育在总体上,由于立足于改变国民教育的一般文化素质状况,提高全民普遍的文化水平,而不是培养某一个专业的精英,即首先是知识的普及而不是打造某一专业专家的教育。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也因此背负了普及法律知识的历史重任。同其他学科一样,现阶段的法学教育自然也成为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法学教育逐渐迷失了自己的真正方向,以所谓的社会需求强化了市场化的逐利性一面,法学教育变成了商业的教育,最终“劣币驱逐良币”。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当中要求专业性极高的实践教学必然无法成为主流,而理论法学则相比更便于操作和便于开展,成为法学专业高校的较好选择。
第二,法学课程通识化和专业化之间的矛盾。大众教育所要求的肯定是较低层次的通识化课程学习,法学专业并不是反对通识课程学习,而是还应该以法学所有核心课程、以及历史、政治甚至理工科的知识作为辅助;但是,法学职业要求法学专业不能因为通识课程的学习就丧失专业化和精英课程的教学设计。因为,法学职业教育所培养的乃是评判社会、改革社会的时代中坚。
第三,法学教学资源的有限性和实践法学需求的扩展性之间的矛盾。实践法学的需求具有广泛性和深刻性,并且不断扩展,其实践是在理论高度发展基础上的实践。而多年来法学的盲目扩张导致了法学教学资源缺乏和分布不均衡,无法满足实践法学的需求。实践教学要求对案件的深度参与,而当前有几个显著问题制约着这种参与,即教学队伍实务工作综合素质较低、理论实践人才结构不合理、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不合理,并且职称晋升和年终教学考核标准严重制约教师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②学生人数众多,大班教学根本无法进行实践教学,甚至连课堂讨论时间都存在课时制约问题;实践教学成本高昂,一方面是教学设备的采购和建设,另一方面是教师个人的工作量投入和收获不成正比。
第四,法学教育和法学实务部门的对接不协调。这种不协调最首要的是法学教育培养的学生,不能直接满足法学实务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近年来,虽然司法考试的引导极大地改变了原有的落后局面,但是,司法考试通过的学生到实务部门后仍然需要相当长时间的学习过程。其次,这种不协调还在于法学教育工作人员和实务部门工作人员的交流、沟通极为匮乏,有限的交流只在于大学兼职律师的业务工作,而没有正式的、完善的、参与度和参与面广泛的正式机制。③
3实践法学教学形式创新途径
法律职业人员基于其专业性强和高水准职业道德素养的要求,其接受的法学教育必然的定位应当是精英化教育。法学教育某种意义上应包含两个层面的教育,一是公众法律教育,一是法律职业教育。前者可以走大众化的路线,因为其主要目标在于法治文化的宣传和大众法律意识的培育;而后者则必须坚持精英化教育,因为其目标在于塑造可以成为社会标杆的、承担着裁决社会纠纷、影响他人命运、代表国家法律权威的法律人。基于此,高等院校的精英化教育必然是通识化基础上的专业化,是“通而专”的人才培养模式,这对教师和学生都是一种高层次的要求。
因此,在法治中国建设深入拓展的新局面下,实践法学的提出必要求对高等院校的法律职业教育进行新的定位,协调社会资源,实现新的变革。
3.1实践法学要求法学职业教育的整体精简
法学职业教育的整体精简其前提在于明确法学教育当中的公众法律教育和法学职业教育之取向和目标不同。在此前提下,法学职业教育必须总体压缩开设法学专业高校的数量,实现以有限存量提升质量。同时,在能够从事法学职业教育高校内部,在教学和学生人才调整策略上,结合国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形成能上能下的教学队伍选择机制、形成学生学习的严进严出考核机制;在课程安排和设计方面,在严格遵循国家法定核心课程安排基础上,精简课程科目和具体内容,形成以需求定课程的机制,而不是以人头定课程、以课时分配定课程;充分协调教学行政各部门的资源,打破二者之间的壁垒,极好地教育和引导学生。
3.2实践法学要求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就是实现法学教学和法律实务部门的高度融合,这既是一种教育教学模式,更是一种法律精神的教育环节,而且还是法治国家构建的必然要(下转第55页)(上接第53页)求。法学教育需要教学队伍拥有很强的实务工作经验和能力,实务部门也需要法学的理论支持,而学生人才的培养则需要上述二者的合力。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包含作为学习者的学生、以及正在从事法律职业的所有法律人在内的一体化队伍建设,任何人为的分离必然是对法学教育、法治国家建设的最大破坏。
3.3实践法学要求评价标准和激励体制的良性引导
如同司法考试要成为对学生等所有进入法律职业的群体一个指挥棒一样,实践法学的真正成功必将要求一个优质的体系化的评价标准和激励体制。一切好的想法和做法要最终落到实处、开花结果,必须要有具体工作者的认真、辛勤劳碌。当前,许多好的教学形式和方法无法予以落实的关键就在于缺乏肯定的评价和实际的激励。因此,增强实践教学在工资或待遇发放、职称职务晋升等方面的权重,如何将课堂外的工作量化为课堂内的工作量,将直接决定着实践教学改革成败和教师队伍创新的动力大小。此外,学生学习的考核方法同样也要创新一种多元化的模式,重在实际操作等综合能力,而不是单一的识记背诵能力,引导学生更加注重法律实践素养和能力的提高。
注释
① 以最近几年国家级法学实验教学中心举行的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为例,参赛学校每次不过十五个左右,而且每个参赛学校为参与付出的费用常常高达近十万元,而参与的学生却连十人不足。
② 许多高校对实践教学的物质支持、特别是教师劳动报酬的支付缺乏保障,职称晋升靠文章,师资评价标准混乱和缺乏良好的价值导向。
③ 现在组织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组织的挂职锻炼,在参与面和参与度等都不能构成严格的、正式机制。
参考文献
[1] 陈柏峰.‘迈向实践’的法学―读黄宗智著《过去和现在》[J].学术界,2010(3).
[2] 房文翠.法学教育中的法学实践教学原则[J].中国大学教学,2010(6).
法学实验范文5
一、实证研究方法在法学中的应用
实证研究方法是通过以事实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大量研究对象的比较, 得出事物的发展规律和本质属性。而且这种研究方法强调用科学的手段来强调事物的客观性和普遍性,要求知识的获得必须建立在所观察到的事实经验上。而将此种方法运用到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上是具有实用价值的。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实证方法所重视的是刑事诉讼的真实的过程和情况。因为实证研究方法所关注的重点是对刑事诉讼运行的观察与分析,所以这种研究方法也可以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现状进行剖析和解析, 并且能够帮助发现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问题, 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
不过,实证研究方法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中的运用还处于探索时期,还需要尽快的进行研究和探索,规范实证研究方法。并且,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领域进行实证研究, 从根本上来说也具备一定的风险和难度。而刑事诉讼法学的实证方法是以对数据的整理收集为基本框架结构, 并且还有对各种法律性的分析总结判断。而其研究的具体方法有: 通过调查案件实例、观察诉讼过程、对以往资料进行分析整理、进行试验等。这些具体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中进行使用, 研究的对象是真实发生的案件和其整个诉讼过程,这样的研究是围绕着人以及人类活动而开展的具体研究。而这种对于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与以往的其他研究方法都完全不同,因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这种研究方法也要求了在今后的研究探索中要实现科学化与规范化,才能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做出更大贡献。
二、实证方法产生的具体影响
实证方法自从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应用以来,就极大的促进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的多元化,改变了原先单一化局限性的情况,并且还对刑事诉讼法学界的学者们以及刑事诉讼法产生重要影响。并且对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功能的作用上来讲, 实证研究方法能发挥出其独特的作用。由于实证研究方法通过针对性的实验,设立特定的研究方向实验目标, 可以明确的告知,通过所得出的具体研究结论适用于哪些具体的特定内容,不能够在哪些地方进行使用。通过对实证研究方法的规范性改变, 其实也促进了刑事诉讼法律的规范性。
( 一) 改变单一法研究的情况
因为实证研究方法的具体要求,研究者就必须脱离书本,联系实际。研究者们所面对的都是活生生的刑事诉讼案件, 这样贴近实际的研究行为将更具备说服力。以为进行调查、实验、观察研究、数据分析、总结归纳这些具体方法都需要研究者以情感的感知、自我的经验认识进行研究。而这种亲身经历的经验, 也将会使研究者从以前的空想实验中, 变为现在直接发现的方式。与传统的思辨研究方法不同的是,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实证研究方法以真实的活生生的案件人物为研究的具体对象,以客观事实为研究依据,最终以完全客观角度, 得出研究结论。并且切近实际的情况下,能够做到遵守伦理道德规范,尊重对于案件中所有人物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做到司法公正。
( 二) 实证方法能够建立合理机制
在当下的刑事诉讼研究过程中其实存在着一些问题,研究者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的实践过程中,一旦发现与之具有前见性的法律意识有违背现象时, 没有进行分析与思考, 直接进行批判处理。虽然批判性是在研究中应该存在的合理现象,但是由于没有实践经验,不与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进行结合,就会使不合理的机制的出现。而实证方法恰恰弥补了这一缺陷, 并能够帮助我国刑事诉讼法学提出新的合理的改革措施,建立合理机制。并且通过实证方法, 在进行实践并对事件进行客观研究,并且规范研究将其纳入法律范围,让法律真正的得到发展完善。并且可以不断的从中获得更多的有关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方法。
法学实验范文6
一、国际法教学采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原因
在国际法学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学生往往不易理解国际法的理论基础,因为他们熟悉的国内法的理论基础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法学思维在国际法的学习中不能适用。与国内法相比,由于缺乏对国际关系和国际社会直接的感性认识,学生往往觉得国际法不像法,只是国际关系中的行为规则而已。 国际法学的学习中存在的更突出的问题在于学生对国际法的实施效果的质疑。由于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组织结构的差异,国际法的实施机制与国内法的实施机制有着很大的不同,国际法的实施效果远远不如国内法的实施效果,国际法的法律责任制度也没有国内法的法律责任制度的强制力。例如,伊拉克战争就使得国际法虚无主义成为国际法教学面临的一个主要挑战。国家平等和禁止使用武力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社会的实际情况大相径庭。国际法原理与国际社会现实的背离现象加深了学生对国际法的不理解和质疑。 在国际法的教学过程中,如果教师不能从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的适用出发,不能很好地将国际法的理论和制度与国际社会的实践结合起来,其讲解往往是难以自圆其说、缺乏说服力的。鉴于此,我们有必要改进教学方法。 关于法律实证研究,宋连斌教授认为,实证方法是通过观察、分析实际的法律制度及其运作,包括运用数据和图表,尤其是法社会学方法,采用客观中立的立场,解释法律现象,回答“实际是什么”的问题。[1] 换言之,法律实证研究主张以事实学的方法研究法律规范,解释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法律规范实施的实际效果。其中,对法律文本的实证研究可以检验法律文本的规范要件、理论含量、可接受程度;对违法行为的实证研究可以描述违法行为的多种诱因和表现形式,评估其遏制对策的有效性;对法律适用的研究,可以解释适用的真实过程和制约因素,探索法律与法外因素的关系状况等。[2] 在国际法学课程的研究生教学中,主要的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的独立研究能力和运用国际法的能力,对此,采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可以获得很好的教学和学习效果。具体来说,采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学术训练,在直接了解、分析国际法实践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学生在课堂之外的学习主观能动性,锻炼和提高学生的研究能力,并使其能够比较全面地理解和掌握学科理论和内容体系,而且,这也较好地解决了国际法学课程课时有限的问题,教师可以对课堂教学内容的讲授有所选择、突出重点。质言之,我们应当反思国际法的教学理念,改变传统的讲授式教学方法,不仅在观念上意识到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重要性,而且在学习和教学过程中给予足够的重视。这应该是我国国际法学研究生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诚如埃里克森教授所言,国际法教授的责任是把国际法带回普通的法律生活当中,而不是以往的充满神秘感。[3] 二、国际法教学采取法律实证 研究方法的具体措施
作为经验研究方法,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包括观察、调查、文献分析、实验等具体研究方法。[4] 虽然一般不能直接的接触到国际社会中的国际法实践,但在信息化时代,我们通过互联网可以较为容易地收集和了解国际条约、各国的涉外立法、国际法院等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案件判决、外交事件、国际关系实践等基本和主要的国际法文献。因而,结合国际法的特性,文献分析方法可以作为学习和研究国际法的主要实证研究方法。 (一)国际法的实践性与案例教学方法 在文献分析方法的运用中,案例教学方法是实践法律实证研究的很好选择。诚如陈致中教授所言,“体现在案例中的国际法,是实践中的国际法,从实践中学到的国际法,就是活的国际法”。[5] 在设计和运用案例教学时,教师应当对案例的选取、案例的呈现、案例的思考问题、案例教学的目标和案例评价总结等等环节进行精心准备,而且,要求学生必须主动参与上述过程,例如收集、分析案例的有关原始文献。 在案例教学中,首先,案例的选择需要体现案例的教学价值,实现案例教学的目标。具体来说,应该注意选择经典案例和最新案例,尤其是让学生学习国际法院等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网站上公开的有关案件的原始资料,从而使学生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管辖权、适用法律以及国际法院等对案件的分析和判决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另外,教师还要引导学生了解国内外学者对案件及其判决的学术评价。其次,教师应当注重问题导引,要求学生找出案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再次,在案例分析总结当中,教师还需要引导学生掌握国际法院等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和学者们对于案例的分析角度、分析方法和分析思路,提高其解决问题的能力。 通过案例教学,学生对国际法的适用情况、实施机制、实施效果等国际法实践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从而有助于加深学生对国际法的理论、立法实践和争端解决实践的理解,尤其是其理论和实践的密切联系、相互影响,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培养其严谨的逻辑思维和归纳概括的能力,增强其实际运用法律资料的能力,使其能够逐渐积累综合的职业能力。 (二)国际法的发展性与专题讨论式教学方法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来临,作为国际法调整对象的国际关系不断发展变化,相应的,国际法律制度随之变化发展,其规则体系也因之日益庞大。因而,国际法教学中教师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引导学生及时了解国际法的新发展,而且,教师还要考虑如何根据有限的课时选择教学内容。对此,专题讨论式教学方法是实践法律实证研究的又一个很好的选择。因为实证分析就是从问题出发,去寻找、比较解决问题的规则、原理。[6] 在专题讨论式教学中,首先,问题的选择需要考虑该问题涉及的法律原理和法律实践,考虑体现问题讨论价值的争议性、前沿性。其次,要求并引导学生尽可能全面地收集文献资料,①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在教学中,教师引导学生展开自由讨论、相互辩论、大胆质疑。在评议总结时,教师应当提示学生注意相互之间的学习,尤其是彼此不同的思考角度和思维方式。这种教学方法有助于拓展学生丰富的思维视角和开阔的知识视野,培养其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p#分页标题#e# 除了体现在案例中的国际法,实践中的国际法还大量体现在国家和国际组织持续进行的国际立法活动中。例如,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其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工作中所包括的国际条约法等等项目。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网站是学习和了解国际公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的有用资源。为了引导学生关注和了解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情况,实时追踪国际法制发展中的前沿问题,教师应该注重利用网络教学这种有效的手段。 由此可见,专题讨论式教学方法与网络教学方法的结合能够更好地体现出创新性的法学教学理念:变“以教师为中心”为“师生共同探索”,变“以教材为中心”为“教材和课外读物并重”,变“以课堂为中心”为“课堂与课外并重”,变“以传授知识为中心”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变“以学会为中心”为“以会学为中心”。[7] 在上述教学方法的运用中,学生需要收集、分析很多外文文献,包括外文的条约文本、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判决,以及外国学者的学术论文、专著等等。 这不仅有效促进学生对国际法专业法律英语的学习,提高他们阅读和理解外文文献的能力,而且对开展国际法的双语教学的探索是很有裨益的。作为国家教委提倡的教学方法,双语教学对于培养既掌握国际法律制度又熟悉外语、具备国际交往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的国际型、复合型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三)国际法的跨学科性与科际联系的教学方法 国际关系是国际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社会是国际法实践的社会基础。如果国际法教学不涉及国际关系的内容,其结果就是学生不能从实然与应然的不同方面客观、正确地认识国际法与国际关系之间的关系,进而容易对国际法产生质疑。对此,教师应当注重从国际关系学的角度分析国际法问题,而科际联系的教学方法是实践法律实证研究的必要选择。从文献分析的角度来说,教师应该引导学生了解国际关系学的基本文献、基础知识,并在联系国际关系实践的基础上深入理解国际法的立法过程和实施情况。 在国际法教学中,国际关系理论的知识与方法至少能为国际法教学与研究提供以下作用:在宏观上分析体系层面的国际法发展问题;在中观上解释个体国家在国际立法方面的合作偏好等问题,包括对国家合作方面的选择、国家立法偏好、遵守与违反协议的行为、谈判战略与策略(如结盟、组建谈判俱乐部等)、争端解决问题上选择对抗还是妥协等方面;在微观上运用国际关系理论知识与方法解释具体的国际规则的建构等问题,让学生更好的理解国际规则的产生与制定过程,从而加强对国际规则的客观认识。[8] 在这种教学互动中,教师应当注意:其一,选择难易适当、有针对性的国际关系基础知识,不要超出教学的需要以及学生的学习能力;其二,运用深入浅出的讲解方法,考虑学生理解关联学科的难度;其三,密切联系中国的对外关系实践,不能把我国的国际法实践与对外关系实践割裂开来。 概言之,教师应当根据国际法学的学科特性来采取和创新教学方法,而且,应当通过教学方法的有机组合和合理配置运用多层次的互动式教学方法,这样就能充分发挥各种教学方法的综合效应,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切实提高学生的学习和研究能力。 三、国际法教学采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目标 (一)国际法人才的培养 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加强职业化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法学教育的基本方针。国际法教学中采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目标之一就是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例如,调查事实的能力、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诉讼能力、谈判能力等等。因为脱离法律职业的法学教育,已经或势将迷失正确的发展方向。[9] 易言之,国际法学研究生教学应该致力于培养既了解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实践、又了解国际法的“应用型”的国际法专业学生。在教学中,其核心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研究方法、思维方式和学术视角。国际法学的国际性、基础性、实践性和发展性都要求学习者采取一种宏观的思维方式和全球性的研究视角,其视野应当始终关注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在采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教学和学习中,学生进行了分析文献、发现问题、理解现实、解决问题等多方面的学术训练,其思维方式和思维能力日益多维成熟,外语能力日益提高,逐渐成长为符合国家需要的“精通国际法、了解国际社会、掌握外语”的复合型人才。 (二)我国国际法实践的发展 如前所述,国际法的教学必须密切联系我国的对外关系实践,改变重理论轻实践的问题。国际法教学中采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的又一目标就是引导学生透彻地解读国际关系现实的发展变化,深入研究我国参与国际法创制和实施的实践,“以阐述我国在国际法诸问题上的立场和利益之所在”,[10]唯此,他们的学习和研究成果才能成为对我国具有真正指导作用的国际法学理论,才能为政府所重视,为其对外政策的形成和国际事务的处理提供依据,发挥国际法和国际法学理论在国家对外关系实践中的应有作用。 四、法律实证研究与思辨研究的必要结合 法律实证研究方法能够相对精确地描述特定法律现象、解释法律的某种原因、预测某个法律现象或后果、评价某种法律实践的实际效果、直接作为立法参考等。[2] 不过,法律实证研究往往倾向于研究和解决实践问题,尤其强调解决中国的实践问题,却相对忽视了理论在实证研究中的重要性。[11]法学的根本目标是实现社会公正和正义,探讨这一目标的实现,必然会涉及到研究者的价值判断,而不可能“价值无涉”。而且,法律规范本身包含着这样的价值内容。传统的法学思辨性研究以一定的价值判断为基础,它探讨的是“法律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质言之,即使采取了法律实证研究,探讨法律的应然的思辨性研究同样是必要的。在法律和法学研究中区分应然与实然有着重要的学术价值。[12]#p#分页标题#e# 首先,没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就不会有问题意识,就不可能进行实证研究。其次,没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即使进行实证研究,也会由于缺乏研究的“理论工具”而难有成效。最后,实证研究的重要价值就在于通过实证研究,要么检验已有理论的正确与否、可行与否,要么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发现”新的理论。[11] 换言之,法律实证研究是对传统法学思辨研究的反思,两者互相补充。综上可见,以实证方法研究“实然法”和以思辨方法研究“应然法”可以相得益彰。法律实证研究与思辨研究的结合有助于分析“应然法”与“实然法”之间的差距,由此形成的国际法理论不仅能够对我国的国际法实践提供有效的指导,而且可以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