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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书范文1
_____________先生/小姐(以下简称乙方),经本专班公开甄选合格、且充分了解参与本专班应履行之义务,愿参与本专班培训课程。在培训期间,甲乙双方同意订立下列条款,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 培训期间
一、 本专班培训期间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止。
二、 实际期间仍以乙方通过本专班所规定的学分数及论文口试之最后日期为准。
第二条 培训地点
本专班之培训地点以本校校区及_____________公司厂区为主。
第三条 培训费用
一、 乙方参加本专班所需之培训费用(不含膳宿),由甲方负担乙方于培训期间之培训费用_____________元整,政府补助_____________元整,乙方依本校_____________硕士班收费标准缴费。
二、 培训费用补助期间以第一条第一项为准,超过前述期间者,所有费用悉由乙方自行全额负担。
第四条 服务承诺
一、 甲方承诺录用_____________成以上本专班毕业学生,故乙方仍有可能未获录用,未被录用之学生不得有异议;但未被录用之学生自然解除对乙方之就业履约义务。
二、 乙方于完成本专班培训且获得本校颁发之硕士学位后,须依甲方指派,安排乙方至甲方任职,并于报到当日起,于甲方继续服务至少满_____________年。
第五条 任职分发
一、 甲方依整体发展方向及业务需求,并配合乙方专长与意愿,于毕业前进行任职单位分发作业,乙方应同意接受分发结果。乙方之任职待遇比照或不低于甲方同等学经历员工初任待遇。
二、 甲方保留聘雇乙方之权利,乙方不得有异议;未获甲方录用之乙方并无第四条之服务承诺义务,并免除第六条之罚则。
第六条 违约罚则
若遇下列情事之一发生时,乙方必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对其补助之经费总额_____________倍金额的违约金:
一、 乙方于结训并取得本专班之硕士学位后,获聘但未至甲方公司服务者。
二、 乙方结训取得硕士学位后获聘至甲方公司服务,未满_____________年即自行离职或因违反甲方工作规范遭甲方解雇者。
三、 违反本校所订学则规定者。
四、 受有期徒刑宣告确定者。
五、 乙方参训所提供之报名表内容、及所附相关数据不符事实者。
六、 有其它重大事件发生经本专班工作小组认定有影响培训成效之虞者。
第七条 保密义务
一、 乙方于培训期间所获知之甲方业务机密资料及工作内容,非经甲方书面同意及业务上相关需要,于培训期间届满或终止后,五年内决不以任何方式使其它第三人知悉或持有任何甲方之机密信息,更不得自行利用或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利用甲方之机密信息或取得任何权利。
二、 如有违反,甲方得不经预告终止本合约,乙方除需赔偿甲方已提供补助金额外,并得就因此而受之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第八条 管辖法院?
关于本合约或因本合约而引起之纠纷,双方应以诚信原则解决,并同意如有诉讼之必要时,合意以____________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九条 其它权利义务
本合约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同意依「本校_____________年度_____________研发硕士专班招生简章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若有抵触,则以本合约书为准。
第十条 保证人
一、 乙方应觅具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连带保证人一人作保,甲方得审视保证人资格。
二、 保证人担保乙方负责履行本合约之一切责任,直至本合约所有条款失效时始得解除之。乙方如有违反本契约任一条款规定时(包括现在及未来所订定或修正者),致发生应偿还培训费而逾期未偿还情事者,保证人愿负连带偿还培训费之责任。保证人未履行全部清偿责任者,愿依相关法律径受强制执行,并连带负责赔偿诉讼及强制执行费用(包含但不限于甲方律师费)。
第十一条 生效与修订
本合约书自甲方与乙方签约之日起生效至本合约提前中止或乙方修业完成且依合约服务期满为止。惟本合约的第七条及第八条不因合约届满而失效。本合约书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得另以书面作成补充约定且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视为本契约之一部分。
第十二条 合约份数
本合约书一式四份,由甲、乙、乙方保证人、本校各执一份为凭。
立合约书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字号: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连络地址: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保证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字号:_____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连络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连络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服务单位:_________________
职??称:_________________
合约书范文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定义
批给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澳门地区公权法人,该日之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地区:澳门地区。
总督: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澳门总督,该日之后,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电信当局:澳门邮电司或监管电信事业的公共实体。
专营人:澳门有线电视服务有限公司。
收费电视地面服务:专营人通过收费,向缴费用户传送地面影音信号。
专营:指通过本合同给予权利,建立和操控一个公共电信系统及以专营方式提供收费的电视地面服务。
频道:用作传播某个节目的技术路径,其技术特徵应以国际电信联盟(ult)有关条文之所定为准。
节目:按某个概括性或特定性的节目安排而设定的视听内容,及通常以一个与它相关的标记予以识别。
节目安排:用作在指定运作时间内播出的一系列互不相同的及经选定的视听内容组合。
净资产:撤除重置、拟折及备用金后之毛资产总值(现金、银行存款、待收账、库存、经过重估之固定资产及预计成本)
签约方:指批给人及专营人。
合同:指本合同及其附件及将来由签约双方签订的补充约及附件。
第二条 合同之目的
批给人通过本合同批予专营人下述权利:
提供有线电视地面专营服务;
建立及操控一个公共电信系统;
以专营方式提供视像服务,但电话视像服务除外。
第三条 专营期
一、专营期为十五年,由本合同签字之日起计。
二、专营期告满前二年,双方协商条件,以补充约作合同续期或延期。
第四条 有线电视地面服务之建立及开始
专营人必须在签立合同之日起或在附件i、ii及ⅲ之计划所预料频带批出之日起十五个月内开始提供服务。
第五条 担保
一、专营人所承担之义务及倘需缴付批给合同内的罚款或赔偿金,将由专营人提供担保,做法是在本地区一间银行缴存现金澳门币贰佰伍拾万元并指明受惠人为批给人。
二、上款所述存款可由有资格银行之保函或保险担保代替,两者均为即付担保。
三、担保将在签立合同之日起三十天内提供。
四、担保金一旦被动用,营人将在批给人做出重置通知后三十日内重置。
五、担保金如未动用,专营人可在专营期告满后要求提醛?
第六条 回报
一、专营人每年付给批给人之回报为专营人营运年度毛收入百分之三。
二、上款所述回报之缴付方式为,每年第四个月最后一个办公日前将涉及上一营运年度之回报向电信当局交纳。
三、专营人将在每个民事年度结束后九十天内制成简图,向批给人展示营运毛收入,并出示一切被要求之证明文件。
四、倘出现特殊情况,签约双方得通过协商,减少或暂停回报。
第二节 批给之变更
第七条 接管
一、在以下纯属专营人过失的情况下,批给人经听取专营人意见后,可暂时取代专营人接管专营,同时接手使用各项设施、设备及器材,以便直接或通过第三者实施一切必要措施,以延续系统之运作及有线电视地面服务之提供:
有关之经营无故中断或即将无故中断;
专营人在组织上,运作上出现严重动荡或缺失,或设施、设备之状况出现严重缺陷。
二、在接管情况下,维持有线电视地面服务之正常及日常负担,包括为恢复正常经营而倘有之额外费用,概由专营人承担。
三、导致接管之原因一旦结束,专营人会被通知在指定时间内恢复有线电视地面服务之正常经营,同时,重新占有用于专营之一切财产。
四、如专营人无意或无能力恢复径营,或恢复经营后依然存在导致接管之因素,批给人可即时以违约为由撤销合同。
第八条 转让及分营
一、本专营不得转让。
二、末经批给人事先批准,专营人不可作局部分营,亦不得完成同等效力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检讨
本专营可随时由签约双方协商检讨。
第三节 专营之终止
第十条 终止
一、本专营于下列情况下终止:
专营期告满;
双方协议;
赎回;
因违约而撤销;
因公众利益而撤销。
二、上款c、d及e项之专营终止由总督在政府公报刊登有依据批示宣告。
第十一条 赎回
一、批给人可在开始提供专营服务十年后做出赎回,但须提前一年通知专营人。
二、专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未取得批给人许可前,不得将用于经营服务之财产转让或附加责任。
三、赎回专营时,专营人有权获得根据第十六条规定计算之赔偿。
第十二条 以违约为理由的撒销
一、当证实有以下可归卖于专营人的任一事实时,批给人得撤销本合同:
放弃经营或无故暂停专营;
专营的转让;
未经批给人预先许可而分营;
年罚款金额超过担保金额百分之五十;
破产,债权人协议及协定,或令专营人公司的管理受控于有关债权人的任何其他措施;
未经批给人预先许可而变更公司的宗旨,削减资金或专营人公司变更组织、合并、分割或解散;
不依合同规定彻交应缴的回报。
二、撤销合同后,担保金即时拨归批给人,同时,属于专营的一切财产及权利无偿拨归批给人。
第十三条 以公众利益为理由的撤诮
一、为公众利益而有必要时,不论专营人有无履行任何应承担约责任,批给人可在尊重专营人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下,随时撤销专营。
二、按照
上款规定宣告之撤销,专营人有权获得按照第十六条规定计算之补偿。
第十四条 拨归
一、终止专营时,不论有或无赋予索偿权,一切属于等营之财产及权利,均在无任何责任或负担下拨归批给人所有。
二、批给之公共电信系统、用作建立制作场所及技术、行政或其他部门之大楼,以及通常由专营人在抱共有线笋鼾也面服务时所使用之设备、用具、器材或其他财产,概视为用于专营之物。
三 、专营人所交出用于专营之系统,必须具备运作功能,而交出之财产则必须有良好保养,以使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可在维持应有素质下延续,如欠缺上述条件,批给人可扣押用于恢复该等条件之款项,为此,可以对补偿金额作适当之动用,如不足应付时,则动用担保金。
第十五条 融资合同
在拨归情况下,批给人将取代专营人在设施及设备融资合同内的地位,包括该日仍在建造或安装当中或在三十六个月前投入运作的设施及设备。
第十六条 由拨归引起的补偿
如发生赎回或以公众利益为理由撤销专营之情况,专营人有权以拨归为理由获得补偿,金额为根据法律及相关的会计技术原则计得的资产净值加上岛近三年平均纯利的百分之八十乘以赔偿标的年数所得的数值。
第十七条 拨归数值的修正
在第十五条预料的情况下,上款所述数值将招除已承担的融资合同金额。
第十八条 优先权
除非原先之专营是因归责于专营人而撤销外,专营人对于同目的之新批给有优先权。
第二章 专营人
第一节 专营公司
第十九条 宗旨
一、专营人公司的主要宗旨为经营有线电视地面服务。
二、公司亦得自己或与其他个人或法人合夥从事以下的附带业务:
经营广告业;
提供专业培训及技术支援服务;
洽商节目赞助;
洽商制作场所时间、制作及剪接等业务;
录制、出版及洽商影音刊物及其业务有关产品;
经批给人预先批准,让出频道或频道时段;
按适用法律的规定,提供其他电信服务。
三、专营人对以任何名义让予第三者在节目内和节目时段内所广播的内容,向批给人负责。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
一、专营公司的公司章程应遵守本地区法例及本合同的规定。
二、由本合同签字日起计九十天内,应办妥为符合上款规定的各项法定手续。
三、修改章程应先行通知批给人,以便查证是否符合本合同之条款。
四、专营公司未经批给人预先批准,不得做出以下任何行为:
改变公司宗旨;
减少或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之变更组织、分割、合并或解散。
第二十一条 总部
专营人之总部及主要行政部门必须设在澳门。
第二十二条 公司资本
专营人之公司资本为澳门币五千万元,在本合同签字日起,十五个月内全数到位。
第二节 经济财政状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计
专营人必须在总部存备适当编制的、最新的会计账目。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引致的成本和收益应与公司宗旨所预料的其他业务的成本和收益,分账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的调动
专营人得按国际标准筹措业务范围内的借款及缴付有关之利息和本金。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清单
专营人应保持有形固定资产清单做到各个项目尤其是专营终止时拨归批给人之项目,一目了然。
第二十六条 资本收益
为审议专营人之年收益,下列者视为“受监管之年结果”:
税后纯利;
记入营运账目内之财务成本。
第二十七条 抵补比率
一、专营人须采取必需措施,使每年终结时,本身资本值最低限度相等于有形固定资产净值之25%.
二、在例外情况下,经批给人批准,专营公司本身的资本值可低于上款所述之百分比。
第二十八条 拟折及重置
专营人须采用本地区现行法例订定的年度摊折率及重置率,但不妨碍鉴于公司的待徵及设施、设备和用于等营的其他财产的性质,在专营人提出有依据建议下,特许采用其他比率。
第二十九条 资产重估
专营人可按照适用法例重估有形固定资产成分,如无适用法例,则按自己提出的有依据建议,但须有批给人的书面许可。
第三十条 账目审计
一、专营人之账目每年须由公认有资格而能干的本澳注册审计公司进行审计。
二、每个营运年度终结后120天内,专营人须将经过审计、证明及通过的业务报告及账目报告提交电信当局。
第三十一条 税务制度
专营人可享受免徵税款、费用及手绩费或法律容许的税务优惠。
第三十二条 管理统计指数
专营人将于每个季度向电信当局提交双方协定的基本营理信息系统内的数据。
第三节 专营人的一般权利和羲务
第三十三条 权利
除法律及本合同预料的权利外,专营人亦有下列权利:
按照本合同及其他适用法例的规定,设立及操控一个公共电信系统及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
根据与有关方面订立的协议,在互相平等的条件下,接连其他经营人的电信系统;
在遵守适用法例规定下,占用属于澳门地区公产或私产士地或公权法人的其他土地来建立获分配的公共电信系统;
在公共街道及其地底进行电信系统的安装、维修或保养工程;
当工作性质有需要时,人员及车辆作适当识别后,自由通行公众地方:
无偿享有建立电信系统所赋予的地役权;
向缴费用户收取费用及其他价钱;
有权通往属于系统组成部分的基础设施,如设备、天线、导线、导管、线缆的安装地点,及在尊重用户的前提下,通达用户终端设备的安装地点;
按照公共电信系统的其他适用法例的规定,在公共、私人楼宇内外安装对建立获分配系统所需的电信基础设施;
接连楼宇的适用电信基础设施;
按照现行法例,建立为发展本身宗旨所必需的,开通区内或区外的任何专用电信系统;
为转播其他电信经营人的节目及将本身制作的视听作品售予第三者或转播本身的节目,签立合
同及收受回报。
第三十四条 义务
一、专营人须给与本地区一项有能力回应市民及经济活动在文化及社会方面需求之有线电视地面服务,支撑该项服务之系统应引入最新科技,同时,其设计应能迅远回应本地区每处角落的需求。
二、专营人尤其须要:
遵守本地现行法例、适用于澳门的国际现行法例、有关当局依法作出的命今、指令、提示、指示以及批给人和电信当局按本合同规定作出的命令;
提供优良技术的及安全的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并保证缴费用户取得本地的,地区的及国际的服务、节目和信息;
以居住本地区的有线电视服务需用的合格人员来维持有线电视地面服务的良好逼作及履行其他的合同义务;
紧随音像广播领域的技术发展,为支撑广播的传送系统引入最现代化科枝;
建立为操控系统所必需的基建及专营用的其他财产,并保持其良好安全运作及必要时纠正调整其功能,使运作正常及适当提供服务;
确保基建符合本地及国际水平的技术规格,尤其是国际电信联盟规章及指示所载者;
向电信当局提供其在执行工作时所需的资料和解释;
对出现的故障进行必需的维修;
经缴费用户要求及缴付适当费用,提供为其得到服务的终端设备,并确保该等设备的保养;
向用户提供谘询及维修服务;
履行由法律及不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频道的提供
一、专营人有责任无偿提供两个容许在澳门地区内傅送视听广播公共服务的节目的频道;
二、为上款之目的,有关节目应由有关实体以良好技术条件无偿让出,该等实体应确保取得许可及权利,特别是著作权及连带权益,以便接收、制作、纳入和传送该等节目时不使专营人承担任何附加责任。
三、专营人承诺以完整及无改动的方式转播第一款所述的节目。
第三十六条 计划
一、专营人必须履行专营期内的总计划、为首三年订定的指导计划以及首两年工作计划,均载于成为本合同组成部份之附件i、ii及ⅲ。
二、总计划以接续不断的多侣三年指导计划来调整,而每侣三年指导计划均在开始前一年的十一月三十日之前制订及知会批给人。
三、首两年营运后,专营人还须逐年制订工作计划,并在上年度的十一月三十日前交此给人审批。
第三章 营运基建
第三十七条 系统
为达立电信系统,专营人可以采用视为较有效的技术方法,例如电缆网络、无线电为络或其他,但须使用适当证明的尖端科技。
第三十八条 无线电频率
一、电信当局将按适用法例配给专营范围所需的频率。
二、使用相当于上款所指频率的无线电波谱,专营人必须缴付相应费用。
第三十九条 互联赫兹波束
在专营人要求下,电信当局将按适用法例配给远接制作场所与传输中心,连接传输中心与传输中心,及外景传送和新闻采访需用的频率。
第四十条 地理覆盖范围
作为本合同标的的公共电信系统,应覆盖整个澳门地区,并应跟随都市和人口的发展。
第四十一条 在楼宇建立的基建
一 、专营人有权在尊重楼宇独立单位业主、住客的前提下,在公共或私人楼宇安装为建立系统所需的电信基建,如设备、天线、导管及线缆等。
二、 在列为文物保护的地方或有建筑学价值的楼宇建立上款所述的基建,要取得澳门文化司署的许可。
三、专营人对受到上款所述基建的建立所影响的财产,负责修复。
第四十二条 工程的实施及系统的建立
一、为实现用于批给经营的工程,其设计须由专营人向有关实体申领法律上要求的审批许可或准照,以及缴付所需之费用。
二、专营人建立传送分系统时,应使用地下导管,但当技术上不可行,经电信当局批准后,得装设架空电缆或将之固定于楼宇之外墙,建立一传送系统。
三、在实施任何工程时,专营人须优先采用有效之管道嵌置法,以减少在公共道路开挖壕坑。
四、专营人应向有关实体通知施行任何对用户及市民大众造成影响之工事,并指出其性质,施工期。
五、专营人有责任与其他实体和机关协调马路上工程,尤其是检查井、导管、天线支架,目的是善用资源,减低成本及减少对公众及使用者可能带来之不便。
六、 专营人必须对施工之路面及任何其他设施或楼宇内外之结构因进行系统的工程所造成的损坏,进行修复。
第四十三条 第三者的基建和服务
一、专营人得通过与第三者达成协议,使用属于第三者的电信基建,例如支架、检查井、管道及地底电缆。
二、每当证实有必要时,寻营人必须与其他电信经营人及其他地底使用者订立关于以共用基建的协议。
三、专营人可与有适当资格的其他实体签约建立基建,但对损坏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技术规格及安全要件
一、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应使用pal-i系统,并得使用电信当局批准的其他规格。
二、专营人要采用一切措施维护电信系统的不可侵犯性,及确保无线电通信分系统受到保护,做到与其他获许可的无线电通信服务互不干扰。
第四十五条 私人缆网
一、专营人可与在楼宇设立的私人缆览网的所有人订立互联协议,以向缴费用户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但该等网络必须具备适当的技术条件。
二、上款所述的技术条件,由电信当局负责评估。
第四章 关于有线电视地面服务的提供
第一节 一般条件
第四十六条 义务性
一、只要关系人符合设定的必要条件及遵守适用法例及内部规章所定条件,专营人不得拒绝向其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
二、如建立的服务由于处在年度计划所指地理范围以外地方或处在传送系统所经过或影响区域以外地方而导致超负荷时,上款的规定不妨碍专营人可以拒绝或押后提供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与缴费用户的关系
一、向缴费用户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须先行徵得他们明确接受所预知之条件和规定。
二、载有上款所述的条件和规定的合同式样,连同其变更,须由批给人核准及最低限度用本地区的两种官方语言表述。
三、专营人须依照先后次序迅速地满足提出之要求,但不妨碍可为优先安装,设定特别条件。
第四十八条 持续性
一、专营人必须保证持绩地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并对公共电信系统进行所需的一切按驳、扩大及延伸工作。
二、因在公共电信系统任何组件上进行电信当局批准的工事,或因非归卖于专营人之行为或事实,方得有
限度地提供或中断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
三、专营人不因上款预料之情况而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提供服务,对缴费用户或第三者的受损,承担责任。
四、有限度地提供或中断提供有线电视隹也面服务,如属可以预料者,须向电信当局、缴费用户及有需要时向市民大众作事先通报,说明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服务之时间、范围及原因。
第四十九条 归责于缴费用户的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服务
一、遇下述情况,专营人可向缴费用户有限度地提供或中断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
不遵守有关合同或其他适用规则;
阻止检验工作之进行;
在协定期间内欠缴任何款项、费用、收费及价金;
对专营公司拥有之设施、接收器或任何其他设备做欺诈作为;
未得专营人书面许可,向第三者提供服务。
二、在上款a至c项所述情况下,缴费用户应在得到足够预先期来弥补过错下被通知。
第五十条 以公众利益为理由的提供有限度服务或中断提供服务
一、为公众利益而必要时,批给人可决定向缴费用户全面地或部分地暂停提供任一或多个节目或取消一或多个视听内容组合。
二、 除第三十五条所指的节目外,专营人对上款所述暂停所造成的损失,享有索偿权。
第五十一条 服务素质
一、专营人须向电信当局提供足以对各项有线电视地面服务的素质作长期评估的一切资料及统计数字,例如:
缴费用户的设施;
轮候名表;
对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及发票提出的投诉;
已通报的及已修妥的故障,以及维修工作的平均需时。
二、提供资料及统计数字的方式及周期,由专营人与电信当局协商。
三、电信当局将在专营人之协助下,制定必须达到的有线电视地面服务素质基础指标。
第五十二条 套装服务种类
一、专营人可提供包括本地区内或外的电视及广播节目的基本套装服务及附加套装服务。
二、在提供的任何套装服务内,专营人必须无偿包括第三十五条所述的节目。
三、有线电视地面服务还可因应科技及市场的趋势而采用按频道或按节目的方式来提供。
第五十三条 播出的节目
一、任何节目可每日二十四小时运作。
二、启播或重新启播节目,专营人应提前十五天通知监察实体,并指出:
节目的名称:
负责实体,来源国或地区;
内容概述或节目时问表;
启播或重新启播的日期。
第二节 信息、节目及广告
第五十四条 信息及节目
一、在本身的节目安排中,专营人应遵守关于视听广播方面的法律规定。
二、专营人对节目内容,包括以任何名义让给第三者的频道内所傅送节目的内容,向批给人负责。
三、播送只合成人收看的节目时,专营人须以阻止收视或收听的电子仪器或其他仪器,确保不能直接进入有关频道。
第五十五条 广告
在本身制作的节目中,专营人应遵守本地区关于广告方面的现行法例。
第五十六条 对外合作
专营人应优先与葡萄牙的制作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制作商订立关于节目的取得、供应和转播权等协议。
第五十七条 著作权
一、除公众利益之布告及第三十五条规定传送的节目外,专营人播送的节目享有著作权及相关权保护。
二、专营人必须遵守本地区关于著作权方面的现行法例。
第三节 收费及费用
第五十八条 一般原则
一、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的收费和价格的上限或订定该数值的准则,须先由专营人提出有依据建议,由批给人听取电信当局意见后批准。
二、专营人不得收取任何高于已核准的收费、费用和价格,亦不得实施别的收费方式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增加服务卖。
第五章 批给人及监察
第一节 批给人
第五十九条 批给人的权力
在不妨碍法律及本合同赋予的权力下,批给人有权:
核准各项计划、收费调整建议及专营人需要核准或许可的其他行为;
命令实施罚则。
第六十条 批给人代表
本合同赋予的或认可的批给人权利及权限,由总督或由总督委托电信当局行使。
第二节 监察
第六十一条 监察实体
一、监察本合同的履行和专营人的活动,属电信当局的权限;监察节目内容,则属新闻司的权限。
二、上款所述实体将采取认为必需的措施执行监察权限,尤其监督有线电视地面服务及专营人对义务的履行; 并可用认为合适的方式及在认为合适的时间,查证由专营人提交的报告、资料及数据的准确性。
三、为上款规定之目的,专营人必须:
任由通行本身的一切设施;
对监察工作的实施,提供一切资料和解释及给予一切必要的方便;
任由索阅一切簿册、记录和文件;
在监察实体要求下,当电信当局面前进行测试,以评估抱共服务的条件、设备的特徵和状况;
局部或全部中断有线电视地面服务时,先行通知电信当局,并于随后五个办公日内以书面确认及作出解释。
第六十二条 调试
一、电信当局可以测试及调校用作提供有线电视地面服务的设备,包括由缴费用户使用的属于专营人所有的设备,但不妨碍法律上关于确认无线电通信器材方面的规定。
二、上款所述的测试及调校工作引生的负担,概由专营人承担。
第三节 罚则
第六十三条 一般原则
实施本节预料之任何罚则,不豁免专营人对第三者承担倘有的责任,且不妨碍由有关实体施行本地区法律或本合同预料的其他罚则。
第六十四条 金钱罚则
一、专营人如全因自己的责任而不履行本合同引生的任何义务或批给人或电信当局的正当命令,批给人可视乎弓姜反程度的严重性,课处最少澳门币壹万元最多澳门币五万元的罚款。
二、缴钠的罚款将由提交的保证金承担,倘保证金不足应付,将通过管辖法院对尚欠罚款进行强讨性徵收,处罚心将作为执行的凭据。
三、实施罚款的同时,批给人将定给专营人一个适当期间,履行被命令履行的义务。
四、如专营人在该期间内继续做出违约行为,批给人可:
实施新的罚款;
饬令履行有关义务,尤其通过动用保证金或委托第三者实行对遵守本合同所必需的工作,并由专营人付费。
撤销合同。
第六十五条 非金钱罚则
由违约引致的接管及撤销,属非金钱罚则。
第六章 最后规定
第六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一、双方对本合同的理解、效力及执行所产生的问题,除法律规定属于法院权限考,将交由一个在本地区运作的仲哉庭处理,仲裁庭由三名仲截员组成,批给人及专营人各指派一人,另一人由双方协商产生。
二、如任何一方不在被要求指派仲哉员之日起计三十天内指出本身的仲裁员,或双方在指出首两名仲裁员之日起计三十天内不能就第三仲裁员达成协议,将由任何一方请求管辖法院选出尚欠的一或多名仲裁员。
三、仲裁庭将以'公平原则'审理,对做出的判决不得上诉。
四、仲裁庭的组织费用由双方按仲裁庭定出的比例承担。
五、在不妨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下,件裁具暂缓效力,但该效力可由仲裁庭决定排除。
第六十七条 行为期限
本合同预料的批给人行为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否则视为接纳请求,但第五十八条第一款预料之核准不在此限。
第六十八条 文本效力
本合同作成中、葡文本各一份,两文本均具同等效力。
第六十九条 合同生效
合约书范文3
经济合同的一般格式:
1.标题:表明合同的性质(如购销合同、施工合同、承包合同等)。
2.当事人: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3.正文:主要条款包括:标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付款方式、时间;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4.落款: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双方开户银行、帐号、地址、电话、签订日期;鉴证部门的意见、印章。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
2.合营企业名称,法定地址、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缴付期限以及出资额欠缴、转让的规定。
4.合营各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名额的分配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聘用办法。
6.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7.原材料购买和产品销售方式,产品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销售的比例。
8.外汇资金收支的安排。
9.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10.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1.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合作企业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和规模。
2.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其法定代表的姓名职务、国籍。
3.合作企业的名称、地址、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的姓名、国籍(外国合作者为个人时,其姓名、居住地址、国家)。
4.董事会或联合机构组成。
5.合作各方投资和提供的合作条件。
6.合作各方投资的交付期限以及交时的责任等规定;有关履约保证金的条款。
7.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收交界的分配方法;对债务、责任及亏损的承担内容和方式。
8.合作企业采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物资见购买办法和产品销售办法及劳动工资、劳动管理、劳动保险等。
9.合作的期限和终止。这包括:合作期满时财产的处理、清算的程序和方法;违反合同的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和程序;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范例:
中外合资企业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中国xx厂,x国xxxx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共同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营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xx省xx厂(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xx省x市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x国xx省市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厂长 国籍:中国
x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xx国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xx中国xx市xx号。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国籍:xx国
第三章 成立合资经营公司
第二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有关规定,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为:xx有限公司。
合营公司的外文名称为:xxxxx。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中国xx市xxx路xx号。
第四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两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生产经营的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合资生产、经营的目的:采用国际行进技术设备,先进的加工工艺,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使甲、乙双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合营公司生产经营的范围是:
1.生产经营_____产品。
2.对销售后的产品进行维修服务。
3.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根据实际情况写)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六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xx万美元,具体内容见附件一。
第七条 甲、乙双方的出资额共为xx万美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 甲、乙双方出资方式:
甲方:现金____元
机械设备____元
厂房____元
土地使用权____元
工业产权____元
其他____元 共____元
乙方:现金____元
机械设备____元
工业产权____元
其他____元 共____元
(注:以实物工业产权作为出资时,甲、乙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__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注:按具体情况写)
第十三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一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营各方的责任
第十四条 甲、乙两方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甲方责任:
1.办理为设立合营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组织合营公司新建厂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3.协助办理引进设备中国境内的运输。
4.办理在中国境内购置设备、材料、原料、办公用具、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
5.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6.招聘当地的中国籍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7.负责协同乙方提供引进境外设备清单。
8.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乙方责任:
1.按第十一条规定的出资额提供现金、并负责合营公司引进的设备运至中国。
2.办理合营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办公通讯设施,材料零备件等有关事宜。
3.负责境外设备和技术资料及价格咨询,并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七章 产品销售
第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进行销售,外销部分占×%,内销部分占×%。
第十六条 合营公司产品的外销:
1.合营公司自营出口×%,内销×%;
2.合营公司委托乙方外销×%;
3.合营公司自营的部分也可委托其他外贸公司外销,合营公司产品的内、外销作价原则,由董事会研究确定;
4.外销产品,合营企业委托其他外贸企业出口的产品所收回的外汇货款全部返还合营企业。
第十七条 内销产品由合营公司在国内直接销售。
第八章 董事会
第十八条 合营公司注册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经过协商产生或经董事会选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董事会成员也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合营企业的其他高级管理职位。
第二十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对于重大问题(如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合营公司的终止、解散,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合并、经营决策等),应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定。对其他事宜,可采取多数通过决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长因其他情况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为代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应归档保存。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合营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的设置需要由董事会决定。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任期×年。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可设若干部门经理,甲、乙双方可派代表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分别负责企业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情,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为了加强开拓合营公司的国内、外贸易,合营公司可在深圳、香港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办理经营销售业务。具体办法由董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称职或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经董事会会议决定可随时撤换。
第十章 设备、材料购置
第二十七条 合营公司所需材料、燃料、配套件、办公用品等大部分在境内购买。矿山开采设备、运输设备,部分交通及办公通讯设备在境外购买。
第二十八条 合营公司在国外选购设备由双方共同负责。但设备的先进性、适应性、配套装备性、价格合理性、质量可靠性等经济和技术指标由甲、乙两方经过充分协商后确定。
第十一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和奖惩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订方案,报当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甲、乙两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对甲方原有退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由甲方分得利润中交付,不由合营公司负担。
第十二章 税务、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项税金。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奖励基金,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审查、稽核,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乙认为需要聘请其他国家的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甲方应予以同意,其所需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
第三十六条 每一会计年度的头三个月,由总经理组织制度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查通过。
第十三章 合营期限
第三十七条 合营公司期限为×年,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营公司成立日期。经一方提议,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可以在合营期满6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延长合营期限。
第十四章 合营期满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甲、乙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五章 保险
第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的各项保险均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担保,投保险别、保险价值、保期等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由合营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六章 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第四十条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两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第四十一条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合营期限和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条 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视作违约方片面终止合同,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一方索赔外,并有权按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终止合同。如甲、乙方同意继续经营,违约方应赔偿合营公司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章、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五章的规定依期按数提交先出资额时,从逾期第一月算起。每逾期1个月,违约一方应交付出资额的×%的违约金给守约的一方,如逾期3个月仍未提交,除累计缴付应支出资额的×%的违约金外,守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终止合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本合同及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第十八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五条 由于地震、热带风暴、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电报通知他方,并应在1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对履行合同影响程度,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九章 适用法律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管辖。
第二十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七条 凡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按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促裁程序暂行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第四十八条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二十一章 文 字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文写成。
第二十二章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五十条 按照本合同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构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合约书范文4
着者或译者(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邀请乙方撰写书稿(或翻译书稿),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着作稿(或译稿)名称
1.着作稿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译稿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译作原着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着作者姓名及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出版者及出版地点、年份: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对着作稿(或译稿)的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全稿字数和插图(照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稿费按有关规定,初定每千字________元。
第五条 交稿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止交完全部书稿。
第六条 甲方的责任
1.甲方收到稿件后在____天内通知乙方已收到稿件,在____月内审阅完毕,通知乙方是否采用或退改。否则认为稿件已被接受。
2.甲方如对稿件无修改要求,应在规定的审阅期限内与乙方签订出版合同。
3.甲方如对稿件提出修改意见,乙方在____个月内修改退回。甲方应在个一个月内审阅完毕。
4.稿件如经修改符合出版要求,甲方应在审阅期限内与乙方签订出版合同。若经修改仍不符合要求,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将稿件退还乙方,但应根据约稿情况向乙方支付____元的约稿费,作为给乙方劳动的补偿。
5.本合同签订后,所约稿件如达到出版水平:(1)由于甲方的原因不能签订出版合同,应向乙方支付基本稿酬____%,并将稿件归还乙方;(2)由于客观形势变化,不能签订出版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基本稿酬____%,稿件由甲方保留____年,在此期限内若有第三者(出版社)愿出版上述稿件,乙方必须先征询甲方是否出版。若甲方不拟出版,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稿件交第三者出版。超过上述保留期限,甲方应将稿件退还乙方,本合同自行失效。
6.甲方收到所约稿件后,若将稿件损失或丢失,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____元。
第七条 乙方的责任
1.乙方如不能按期交完稿件,每延迟一个月,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元。
2.如稿件由乙方修改,乙方不能按期交回修改稿,每延期一个月,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元。
3.乙方如非因不可抗力而终止本合同,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元。
4.乙方如将甲方所约稿件投寄其他出版单位或期刊,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____元。
第八条 甲乙双方签订出版合同后,本合同即自行失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合约书范文5
为了表示出猫国对鼠国的友好,猫族派人向老鼠国送去了一份“和平条约”,表示两国和好往来。和平条约上猫国是这样写的:1.两国现在是友好和平时期,双方友好往来,不可有侵犯的现象发生。2.和平期间两国可自由往来、交流。3.鼠国人民可以随意到猫国来玩,以此来表示我们队鼠国的敬意。
xxxx年xx月xx日
猫王
这条和平条约颁布后大受人民的欢迎和爱戴。于是按照条约上互相往来。
合约书范文6
图书阅读率表征的是图书阅读人群在全体国民中所占的比例,图书阅读率的走低似乎反映了国人中“读书人”在减少。这个结果也因此而引起了不小的反响,结果后的第二天,在百度中搜索“图书阅读率”,就可以发现有超过2.5万个链接,其中的大部分都在讨论这个调查结果,而这其中也不乏“忧虑”、“拷问”、“洪水猛兽”和“阅读危机”之类的耸人词汇。
对于图书阅读率的降低,似乎没有必要过分“忧虑”和“拷问”,“阅读危机”更是有些过了。图书阅读率的降低并不意味着人们对于知识和信息的无所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信息传播的途径和方式已呈多样化,多年来,图书作为知识、信息和娱乐内容传播主渠道的作用在减弱,人们阅读方式面临着更多的选择,互联网、手机、PDA、PC甚至广播、电视都可以成为人们获取知识、信息和娱乐内容的手段。
“我国国民阅读率调查”结果中另一个数字就是最好的佐证,国民上网阅读率从1999年的3.7%攀升到了2005年的27.8%,6年来的平均年增长率为107%。而在我周围的同事、朋友中的很多也都有了使用手机或PDA阅读电子书的习惯,相对于印刷版的图书,互联网和手机在某些环境和场景下,阅读更加轻松和方便,可选择的内容也更丰富。
互联网、手机、PC作为新兴阅读方式与图书形成竞争不可阻挡,作为传统阅读方式的图书当然也有着它的优势,因此,只要适时调整定位,创新内容和形式,为读者带来更好的阅读体验,同样可以守住自己的阅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