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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差异论文范文1
关键词:会计收入 计税收入 差异分析
一、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差异的原因
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差异的最终原因是:二者追求目标不同,这也是会计和税法形成差异的根源,因为目标不一样,就注定了二者的基本前提和遵循原则存在差异,也导致了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二者的差异。
(一)会计和税法追求目标的差异
在我国市场经济交易活动中,中小企业会计核算所追求的目标是:其一,客观、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信息,随时监督企业各项经济的过程和结果;其二,传递有效用信息给决策者,协助企业经营者对企业各项经济活动做出决策。所以,会计要做的是确认计量各种会计要素(准确、真实、可靠)。但是,计税收入的目标是确保分配税收秩序、调整国家财政收入、维稳纳税人的利益。所以,税法在各项制度的规定要求做到可操作性和肃性。为了完成两者之间不一样的目标,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会分别走向不同的发展道路,最终使得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出现差异。
(二)在收入确认方面会计和税法所遵循的原则差异
1、会计主要强调的原则有:谨慎性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
谨慎性指经济主体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可以高估或低估资产(负债),合理预计、合理评估一定情况下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及损失。这一原则要求经济主体的会计核算要将未来可能发生的费用及损失计入负债,但是这个原则是有悖于税法中的确定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主张权利和责任相辅相成,二者完全统一。
2、税法着重强调的原则为:确定性原则和收付实现制原则,历史成本
为了避免经济主体人为的调节利润,例如通过计提折旧和预计负债等实现延期纳税。税法突出的确定性原则规定各项构成要素必须要依据法律清晰界定,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只能依据法律,一旦在法律层面上缺失理论依据,就都无法征税或者减免每个征税对象的任何税收,在执行税收制度确认涉及的税收项目上,一定要遵循法律规定,不可以随意的主观猜测。此外,税法还有支付能力原则,其主要目的是保障税收收入可以及时足额的入库。因此,税法在确认收入方面趋向于社会经济价值,成本、费用的税前扣除,法律角度上要找到有依据的理论,决不能靠主观臆断。
二、会计与计税收入确认存在的差异
(一)销售商品存在的差异
1、销售商品收入在确认中的差异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中第四条和我国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者比较得出,在会计核算收入中注重的是相关利益流入本企业的可能性,而税法在确认收入时注重的是完成经济交易的法律要件――销售合同的签订与否。在会计核算收入的注重点可以看出,计税收入的确认相比较于会计收入的确认没有“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销售方”,这就说明税收属于政府的利益,它不像企业把侧重点放在利益的流动方向,而是侧重于经济交易或事项的发生与否,只要有经济事项的发生,在税法方面就要有收入的确认,并且其不会考虑此经济事项能否给企业带来利益。
2、销售商品收入在计量中的差异
税法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所以不同于新会计准则引入的公允价值计量方式,二者在销售商品收入计量上不一致。签订合同时采取的递延方式实质是融资行为,应当按照合同协议上的公允价值计入收入;而在税法没有考虑时间价值因素,对于融资性的经济事项不进行分桃处理或是折现。在现金折扣方面,会计确认收入采用的是净价法(扣除折扣的净额),而政府认为现金折扣是企业为了尽快得到货款而采取的一种奖励活动,发生的费用属于财务费用,其成本不能由政府承担,所以税法是按照全额货款确认收入的。出于反避税的考虑,税法在企业发生视同销售业务的时候要对此项经济活动确认收入。税法中规定:当视同销售的商品是本企业自制资产的,按照同期同类资产的同价格确认收入;当视同销售产品是外购资产,确认收入时,可以按照购入价值计量。而会计方面如果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是不用确认收入的。所以,不同于会计,税法要为视同销售行为作为计算应税收入应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二)提供劳务收入确认和计量的差异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确认提供劳务所得的收入方法是:第一如果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劳务,应在其完成时确认收入;第二如果一个会计年度没有完成的劳务,且能够可靠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所劳务的结果,则要按照完工百分比的方法确认劳务收入;第三如果劳务结果不能可靠计量的还要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预计能够补偿已发生的劳务成本,应按照可以补偿的金额计入劳务收入中去;二是已预计无法补偿已发生的劳务成本,应按照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此劳务不再确认收入。
在税法对劳务收入方面的规定是:能够可靠计量的劳务交易结果应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区别于会计中“有关经济利益会流入企业”。税法不同于会计谨慎性原则,而是更好的偏重于权责发生制,所以在税法中不管成本能否回收,只要企业从事劳务工作,就要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对两者的分析研究,可以总结出:税法不考虑收入到账的可能性,而是将当期应缴纳的劳务收入确认按照完工百分比计量,统一的应用此方法于所有提供劳务的收入。这是会计计量和税法计量收入的一个明显的差异,除此之外,二者同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方式基本一致。同时,税法还赋予相关机关在实际特别的情况下拥有核定权。
三、协调会计和计税收入的差异
本论文仅从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两方面分析会计收入和计税收入确认的异同,从这两方面就可以看出,在会计核算和政府计税收入之间存在明显差异且合理的矛盾现象,其主要原因是二者追求不同的目标、遵循不同原则。但是合理的差异也是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如果其范围过大,就使得企业核算的难度系数加大,且提高政府税收成本,甚至导致征缴数额不足。由此可以看出,这样无可避免的差异不加以干预,势必会产生许多不必要的差异,所以,论文提出几点建议做参考:
第一,差异既然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就要把这种差异尽量降到最小化。毕竟政府在征收税款时是以会计核算方式的数据为基础的,这就需要企业和政府二者之间良好的进行沟通解决,从而制定出新的政策准则。
第二,会计核算是为了满足使用者需求,使决策更加科学合理。税收是国之根本,对应的税法是以课税保障国家收入,二者目标不同,所以,政府应该加大力度对相关财务人员和企业管理者、投资者的纳税知识培训,加大偷税、漏税、违规避税的惩罚力度,促进企业积极主动承担纳税义务,这样,才可以让会计核算和税法二者互不违背。
第三,会计归属于国家财政部门,计税归属于归家税务部门,二者都是为人民和国家所服务的。所以,会计和计税之间要积极沟通合作,促进会计和计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方面的合作。在计税形式下的税额征收影响较小时,税法要适度的降低和会计核算方面的差异。
第四,在我国,会计核算方法和计税依据是由不同政府部门分别制定的法律法规,无法快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形式。因此,我们要不断学习会计和税法知识,在学习中探究两者之间的相互对应关系,避免会计被动于税收政策,防止二者在收入确认采用的权责发生制上出现的差异问题,探索会计与计税的新体系的合理关系。
在我国中小企业中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确认存在的异同不是短时间内所形成的,我们只能从不断的学习和实践当中吸取经验教训,注重国际会计准则和相关税法的改革方案,学习意法国家改革成功的案例,把注意力集中在缩小甚至消除二者之间的差异点,突破传统习惯和观念,从而消减会计收入与计税收入确认存在的异同。
参考文献:
[1]胡亚元.会计收入与应税收入差异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10,(15)
税法差异论文范文2
关键词:基本关系;发展历程;主要差异;协调与应用
会计与税法属于不同的领域,虽然从细节问题上,比如租赁的分类标准、坏账的计提范围等,二者可以做到尽可能一致,但由于其根本目标和服务对象不同,必然存在着分歧与差异。而会计与税法的协调直接影响着国家税收的征管,对我国的财政收入有重要的影响,所以,作为从企业角度出发的会计界人士,应当将如何洞察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分歧,如何促进两者的协作,进而实现两者共同发展作为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会计与税收的基本关系
会计和税收作为经济体系中不同的分支, 是市场经济领域中既紧密相关又存在区别的两大工具,共同服务并作用于现代市场经济。相比而言,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而又影响到宏观领域,而税收立足于宏观层次而作用于微观领域;会计直接面向企业但也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相连,而税收首先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对具体的企业实施征收管理;而会计的目标是向会计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税收的目标是及时征税和公平纳税。
二、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关系的发展历程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模式下,我国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无论盈利还是亏损只需对政府负责。因此,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目标基本上是一致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挂钩,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大体保持一致。同时,企业也从方便的角度出发,不是以真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为主要目的,而是以满足税务当局的要求为其会计处理的基本出发点,尽量避免或减少由于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要求的不同而需单独解释的内容,进而按照税收法规进行会计处理。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税收法规和会计制度的关系(税会关系)也由计划经济下的高度统一转变为按照各自的目标和方向不断进行改革调整。1993年的“两则、两制”出台意味着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彻底分离,2001年起实施的《 企业 会计制度》中新增加的各项减值和损失准备计提,使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开始扩大。这些差异必然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如果两者关系“过度”分离,必然使税收和会计在一定程度上均不能很好地实现各自的目的和功能。
三、会计与税法的主要差异
1.会计与税收在原则上的差异
(1)对于谨慎性原则有不同的认识
首先,会计准则对谨慎性原则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减少税收收入流失现象的发生。其次,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八项减值准备。但税法仅对坏账准备的计提做了规定,而没有对其它七项减值准备做出相应的规定。总之,税法对谨慎性原则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谨慎原则已成为所得税差异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
(2)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不同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承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如果税法承认巨额坏账准备,将会严重损坏所得税税基,因此税法一般不接受会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3)对于权责发生制原则认识不同
新会计准则认为会计核算的基础是权责发生制,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来计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税法在收入的确认上倾向于权责发生制,在费用的扣除方面则更倾向于采用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增加了会计估计的数量,税法会采取措施防范现象的发生。
(4)对可靠性原则的重视程度不同
会计在一些情况下会放弃历史成本原则,为确保会计信息是相关的,公允价值倍受关注,越来越多地被引入会计准则,已经成为一种潮流、一种趋势;税法始终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运用,因为征税属于法律行为,其合法性必须有可靠的证据做支撑,与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的相关性较弱,但可靠性很强,在涉税诉讼中能够提供强有力的证据,因此,税法对历史成本最为肯定。二者对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的不同观点、不同态度,必然会带来大量的差异,进而要进行大量的纳税调整工作。
2.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的差异
会计与税法在损益计量方面一直存在差异,新会计准则施行后,这两者之间的差异还进一步扩大,产生了一些新的差异。首先表现在对取得固定资产的计量方面,会计对固定资产进行入账时依据的是其取得时的成本,而税法对固定资产的确认并没有作理论性的规定。新会计准则施行后,对固定资产预计弃置费计入固定资产,并提取折旧。税法对预计负债要进行纳税调整。 另外,损益计量方面产生了一些新的差异,如新会计准则规定对合同或协议销售商品后获得的价款的收取按照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而税法仍利用销售商品的名义价格来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应该缴纳的税金。
三、如何对会计与税法进行协调与应用
对于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我们既不能一味强求二者的一致,也不能使其完全分离,在不损害会计体系完整和税法原则准确的基础上对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关系进行充分地协调,应用于实践是我们必然选择。
1.会计与税法应主动互动,相互协调
(1)会计应主动与税法协调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会计应主动与税法协调。因为如果税收政策不变,不论会计准则发生什么变化,纳税人还是按照会计从税的原则纳税,因此,应对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差异的调整方法进行规范,减少会计方法的种类,简化税款计算方法。另外,对会计处理还不规范、甚至存在规制空白点的业务类型,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并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作问题。
(2)税法也应该与会计主动地协调
①积极推进增值税的转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予扣除,它使得企业在更新设备、改造技术、增加对高新技术投资的增值税负税较高,效益下降,风险增加。因此,应尽快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②税法应有限度地许可企业对风险的估计。税法如果无视企业风险的存在,一味强调保证财政收入,其结果只能是进一步降低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最终伤及税基。为了防止企业利用风险估计有意进行偷和延迟纳税,可对计提各种准备的条件和比例做出相应的规范。
我们无论是制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还是税收制度及其他相关经济制度,都应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开展相关课题的研究,广泛吸收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集思广义、反复论证,使制定的制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使它们更加科学、合理、可行,减少相互间的矛盾。这样两者才会更好的结合起来并应用到实践中去。
2.企业应根据新会计准则选择较为合理的税收筹划空间
税务筹划是应纳税企业在充分利用自己的经验和对税收法规的熟练掌握,并且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降低税负的行为。合理的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行为,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公允价值的利用空间以及新业务的筹划空间是新会计准则下税收筹划的主要三大空间。
(1)在各种税收筹划中,会计政策的影响是最为明显的。企业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可以达到递延纳税,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效果;可以缩小应纳税所得额,达到少纳税的目的。新会计准则较原来的准则有了更多的会计政策,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方法等会计政策的税收倾向不同,为实现筹划节税需要合理的选择会计政策,因此,企业在纳税时,应对会计政策对纳税的影响进行充分的考虑,然后选择出有益于节税和纳税的会计政策。
(2)在公允价值的利用空间内,企业资产、负债的确认与计量受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影响,而税收是以资产和交易的计税基础为依据,不承认公允价值的。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对税收筹划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3)在新业务的筹划空间内,现行税收并未明确对新的准则规范的新业务的相关税务处理,因此在这些领域,税收筹划存在着很多新的空间来供企业选择。
3.企业会计和税务机关应加强信息沟通,并完善税收监管体制中的漏洞
(1)我国会计制度建设加快针对宏观管理目标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制度建设,使会计信息得到全面、充分、准确的披露。披露方面的不足和缺失,使会计不能为税收提供所需的信息,而税收也不可能及时地将信息需求反馈到会计信息系统, 这样无疑加大税务部门的信息获取成本, 从而降低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税务信息的非公开性也使税会关系的相关研究面临很大的数据障碍,进一步的探索尤显艰难,应利用数据分析优势使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进一步深入。这就要求税收监管部门对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和总结,寻找一个能够满足供需双方需求的信息披露体系,全面准确的披露会计信息,保证为税收监管部门提供的会计信息是真实可靠的,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2)现实中税收监管工作量大,人手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而且税收监管制度存在漏洞,为纳税主体逃避纳税提供了空间,新会计准则施行后,税务部门更应该完善监管体制的漏洞,税收管理的精细化势在必行,对会计行为的税务监督必将加强,会计信息的质量就有了更坚实强大的外部监督机制。
会计与税法总存在一定的差异,而新会计准则的实行扩大了这种差异。为同时发挥会计与税法的作用,必须合理分析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之间差异,并且结合我国自身国情选择最可行的协调方式,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
参考文献:
[1]张爱珠:新会计准则实施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J].税务研究,2007,(260).
[2]刘小涛: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差异及协调研究[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01).
[3]张连起: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税务之影响(一)――利润影响因素的税务处理规定[J]中国税务, 2006,(12).
[4]王晓梅: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协调[J]税务研究, 2007,(01).
[5]李 勇: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对所得税的影响以及与税法的协调[J]会计之友(下), 2007,(02).
[6]李 捷:从收入确认看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8,(03).
税法差异论文范文3
【关键词】 税务筹划;财务报告;冲突;协调
一、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原因
(一)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目标不同导致二者冲突
税务筹划的目标简单来讲就是实现“经济纳税”,即实现税负最小化和企业利益最大化。由于企业的行业特征、组织形式、管理方式、规模大小等不同,每个企业所制定的税务筹划的具体目标也不完全一致。本文认定税务筹划的最终目标应与财务管理的目标一致,即企业价值最大化,这样不仅考虑到企业的短期利润,也考虑到企业资金的时间价值,同时避免了以税收最小化为目标的绝对化的局限性。税务筹划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首先从实现税收利益开始,其具体表现一般都是报告较低水平的应税收入、缴纳较低额度的税款。
企业对外报出的财务报告,尤其是上市公司每季度、年度报出的财务报告,都希望向投资者报告出较高水平的会计收入,以及各种分析比率达到最优水平,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从而达到其最大融资的目的。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就必然会出现“经济税收收益”与企业财务报告之间的冲突。
(二)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导致二者冲突
现代企业理论下,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出现了委托关系,职业经理人也在此时诞生。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其发展的必然性,但也带来一些新的矛盾。企业的投资者更关注于企业的价值,具体到税收上,其更倾向于通过税务筹划尽量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达到节税目的;而在委托关系下,企业的管理者及职业经理人的报酬是与其为企业创造的财富即收入有关,而收入的高低通过财务报告的形式体现。因此,企业的管理者在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可能会采取放弃纳税筹划的机会,使会计收入并不明显的低于应税收入。一方面体现出其自身的经营业绩,另一方面也避免税务机关的更多关注。财产权与经营权分离造成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的意向差异,也造成了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冲突。
(三)税法与会计确认原则的差异导致二者冲突
2007年1月1日起,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正式实施,税法每年也有一些新的政策出台,随着税法和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也越来越大。税法的制定是以国家利益为导向,以增加政府税收为目的,因此,税法与会计准则对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原则也不尽相同。企业按照税法的要求计算应税所得,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的确认原则出具企业的财务报告,二者之间的差异造成企业存在税务筹划的可能性,这样势必会造成在某些情况下,企业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报出的内容产生差异与冲突。
二、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表现
(一)资本弱化影响资产负债表
资本弱化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避税的一种方法。企业资本包括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两部分。企业生产经营所用的资金中,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企业的资本结构。企业出于减轻税收负担的动机,就可能操纵融资方式,更多采用债务筹资的方式。因为债务人支付的利息属于财务费用,一般情况下可以在税前扣除,而股息一般则不能税前扣除。企业为了加大税前扣除额度,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在筹资时多采用债权而不是股权的方式。大多数国家都把规定固定比率的安全港原则作为是否存在资本弱化的标准,经济合作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债务资本大于权益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但是这一固定比率在国与国之间有所差异,法国和美国为1.5:1,葡萄牙、加拿大、澳大利亚为2:1,南非、新西兰、韩国、西班牙为3:1。①我国对资本弱化的管理也采取安全港模式:新颁布的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关联方企业间借款利息的扣除问题: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各国都采取一定的模式防范资本弱化,其原因主要还是资本弱化使得借款利息具有一种“税收挡板”效应。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它能够帮助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所掌握的各种经济来源,以及这些资源的分布与结构。资产负债表把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分类列示,通过对资产负债表的对比和分析,不仅可以了解企业的财务实力、偿债能力和支付能力,而且可以预测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变动趋势。
企业如果过多的以借款方式筹集资金来达到更大的税收优化效应,资产负债表中负债的份额显然会增加,报表使用者在分析报表时就会更加关注到企业的偿债能力以及资金风险,投资者对于将要进行的投资就会更加谨慎。通过报表得出的资产负债率也会明显升高,资产负债率是衡量企业负债水平及风险程度的重要指标。资产负债率越高,表明企业通过借债筹资的资产越多,风险越大。此时企业通过资本弱化来进行税务筹划就影响到了资产负债表报出的财务信息,因此,资产负债率应该保持在一定的水平上,否则资产负债率所衡量的偿债能力将有所下降。
(二)降低应税收益影响利润表
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除了在筹资过程中增大负债外,还可以降低应税收益,但在降低应税收益的同时,有时也会导致体现在利润表上的会计收益降低,这与期望向报表使用者报告较高的会计收益的目的相冲突。
假设企业购入一项资产价值100万元,会计上折旧年限为4年,税法规定折旧年限为5年,第二年年末,企业资产账面价值为50万元,按税法的折旧年限核算出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60万元,此时市场价值为40万。企业若把资产出售,则在税法上会产生20万元的损失,能够减少应纳税额,但在利润表中也会产生10万元的损失,降低应税收益的同时,也降低了会计收益,造成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相反作用。
三、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的协调
(一)协调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意义
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的冲突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存在的,这种冲突的存在有其弊端,但也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企业认识到二者冲突的存在,就会不断地协调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冲突。在协调二者冲突的过程中,不仅使企业的利益得到优化,同时也达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即企业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得税务筹划不仅从企业整体利益考虑,从国家、政府、企业各方面考虑,都有其积极的作用。
(二)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协调对策
1.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税务筹划的目标是尽量减少税收负担,但在筹划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成本,其包括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即在税务筹划实施过程中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财力;隐性成本则为由于企业税务筹划对财务报告等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附带成本。企业应该比较税务筹划所带来的税收收益与所产生的成本,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做出正确的抉择,协调好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冲突。
2.协调管理者与投资人之间的关系
针对管理者和投资者所关注的利益不同而造成企业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可能产生的冲突,企业要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企业的所有者应该建立合理的奖励机制,使得管理者的自身利益与企业的总体利益相关,而不是只与报表数据相关。这样,企业的经管人员就会把自身利益与企业的整体利益相结合,充分运用合理的税务筹划,达到企业总体利益的最大化。
3.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导向
企业要充分认清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之间的差异,在二者产生冲突时,应以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最终目标,衡量税务筹划所带来的收益与对财务报告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最终做出能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决策。
企业在进行资本弱化的税务筹划过程中要关注到资产负债表中所体现的资产负债率,要以行业、地区等因素下正常的资产负债率为依据,当资产负债率超出其范围时就要考虑资本弱化带来税收效益的可行性。此时,要从企业整体角度出发,不仅考虑税收的减少,更要考虑由于资产负债比率变化而带来的各方面的影响,再加入时间价值的因素,从企业价值最大化出发,寻求更为合理的税务筹划的方法。
企业出售账面价值大于市场价值的资产时,要同时考虑出售资产所带来的节税收益与企业低价出售资产所产生的成本,若企业的节税收益低于出售时所产生的成本,则企业在税务筹划时还是要以使企业价值最大化,而不是单纯的以降低企业税收收益为目的。
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企业税务筹划的导向是本文重点提出的协调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方法,企业只有放远眼光,整体筹划才能实现其税务筹划的目标。因此,企业应该在衡量税务筹划与财务报告冲突的同时,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做出更加准确的判断和筹划,真正做到“阳光纳税”,以达到优化社会整体资源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盖地.税务会计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351-353.
[2] 李桂荣.财务报告分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41-50.
[3] 杨华.企业有效税务筹划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博士论文,2009:6-8.
[4] 杨承明.税务筹划风险及防范研究[D].南京财经大学硕士论文,2008:20-21.
[5] 杨荣军.资本弱化税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专业硕士论文,2008:12-15.
[6] 盖地,肖慧敏.收入确认税法与会计准则的比较分析[J].财务与会计,2009(11):44-45.
[7] 郝福锦.浅谈企业税务筹划方法和技巧[J].商业会计,2009(9):37-38.
税法差异论文范文4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收企业所得税
一、会计与税务的适当、适度分离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条件下两者合一,顺应了宏观管理体制的要求,发挥了一定的历史作用。但是在今天,“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却难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会计和税收完全融合的弊端是会导致会计规则屈从于税收法规,或者弱化税收的刚性约束,最终破坏或丧失会计制约与保护财务会计及其信息之效用。采用分离的态势,从整体上看,不仅满足了国家征税的要求,也满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投资者、银行等对企业财务报表信息的要求,为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与协调提供条件。分离不仅有利于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还有利于真实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既不影响国家税收,又可避免因虚增的会计信息给企业决策带来负面影响。更利于会计改革,为微观管理者、宏观管理者及股东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而不是为税收改革服务。
二、会计与所得税互相借助、良性互动
会计准则对税法目标影响的实现。税法主要的目标就是把应该征的税征上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但能否征上来,或能否征足、征准确,与会计准则所要求的会计核算关系较大。税法法规中规定的税收核算总是建立在企业会计资料基础上的,它是在企业会计核算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调整后得到应税收益,因此离开会计核算资料,税务活动就无法进行,继而也就难以实现税法所想要得到的法律效应,不能使税法的目标得以实现。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只有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企业最终形成的报表结果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状况和经营结果。税法也就可以依据这种真实的会计资料去征税,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如果企业不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去进行会计核算,那么得出的报表结果,就不可能真实正确,如果税法依据这种错误、虚假的会计资料去征收税负,那么也就不可能达到公平税负的目的,从而对税法的严肃性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企业的会计核算资料只有依据税法的要求,正确计算税负金额,才能正确真实反映出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
会计是现代所得税得以推行的主要支撑点。现代所得税借助于会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得以推行后,对会计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会计对所得税的影响不大。但由于所得税的核心观念“所得”是由会计理论的核心概念“收益”直接演化而来的,因此,可以推论,一旦会计理论研究取得重大进展,必然又会对所得税理论产生重大影响。现代所得税信赖于会计理论已是不争的事实,会计理论是现代所得税理论的基础。
税务当局在制定税收政策中的会计政策时,应该正确运用它对会计的重要影响,主动吸收会计理论与实务界的意见,制定符合会计理论的会计政策,并注意保持会计政策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美国和其他国家,企业收益的征税对于会计理论的影响是很大的,但在性质上主要还是间接的。税法本身对会计思想起倡导作用。尽管营业收入条例的确曾加速了优良会计思想的采用,从而导致了对公认会计程序和概念更为重要的分析,同时,它们却也成为检验和承认完善理论的绊脚石。会计应该有意识地摆脱盲目追求税法的做法,要努力建立统一的所得税会计理论、方法体系去解决税收对会计提出的新问题;同时,也应积极、主动地去影响税法,使其充分考虑会计的合理要求。会计还应有意识地利用税法的巨大影响,把合理的会计概念、原则、方法借助税法去推广,以加快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建设;同时,税务当局也应该积极支持会计界,废除不合理的会计方法,推广合理的会计方法,有效地实现会计目标。
会计与所得税应该互相借鉴、互相学习,各自不断发展自己,不断完善自己,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达到双赢目标。
三、尽可能减少会计制度与税法制度的差异的必要性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是不同部门制定的,如果各方面沟通协调不够,可能会造成许多不必要的差异,特别是在中国这种经济环境变化快、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变化快、会计制度法律化的社会。
从这些年我国实际情况看,随着差异的扩大,纳税人既要贯彻执行新会计制度规定,又要不折不扣地依法纳税,两者差异的扩大正日益增加纳税人财务核算成本。甚至有些差异复杂难懂,操作繁琐,纳税调整困难,一些纳税人没能准确理解差异和对其做准确的纳税调整,造成无意识违反税法规定的现象。
尽管税法和会计的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从当前我国财会人员实际水平和税务管理的现状出发,必须认真考虑降低企业财务核算成本和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在政策设计制定中,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与重要性原则,只要对所得税收入影响不大,或者只要不对政策执行和所得税征管有大的妨碍,就尽可能将所得税政策与会计政策协调一致。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区别在于确认收益实现和费用扣减的时间,以及费用的可扣减性。为了正确地体现会计与税法的目标、降低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降低财务核算成本,就要对会计制度和税法进行适时地协调。在实践方面,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两者的协调已经做了大量的工作。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职能部门和科研机构己对两者的差异与协调进行了沟通合作和系统研究,并已取得相当的成果。税务法规在制度层面上应当积极谋求与会计制度的协调,会计制度也需要关注监管部门的信息需求。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的差异与协调是一个不断博弈的过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以大陆法系为主、会计制度体系建设依靠政府力量推行、税会趋向于分离模式的国家,国际上还没有一个完全的模式可以套用,因此,如何在现阶段对会计制度及税收制度进行完善与优化,如何对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进行合理有效的协调,都是理论界不断探索的领域。
由于税法的相对滞后,因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而产生的差异,尤其是一些影响不重大的、无所谓的差异,需要税法予以协调,由于论文写作时间的限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已经颁布,但是相应的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可能国家很快就会出台相应的税法政策用以协调新会计准则。本文虽然是针对会计和税收改革,研究两者的新的所得税差异,但是由于资料有限,某些差异本文没有涉及到。例如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彻底改变,新会计准则规定由原来的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二者选择其一,改变为国际通行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种所得税处理方法的改变,无疑会对税收、企业纳税,产生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李胜强.浅谈新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所得税问题上的差异及协调[J].会计师,2007,(11).
税法差异论文范文5
关键词:中美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表
我国一年一度、持续近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是财会人员的一项繁重任务,而其中的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又是重中之重。由于会计与税法的目的不同,加之税收政策的多变性,因而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将长期存在。并且,随着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加强,两者之间的差异也会越来越大。这就意味着未来企业所得税汇算工作中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可能会更为繁重。我们能否找寻在企业所得税汇算中减轻会计与税法差异调整的有效途径?本文拟通过中美所得税申报的比较,以期得到有益的启示。
一、中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比较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间的比较
1.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间。
(1)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时间。我国企业所得税可以分季预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按季进行申报。企业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年底要进行汇算清缴。企业进行汇算清缴的时间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共5个月的时间,企业要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企业在进行申报时除报送纳税申报表外,还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2.美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时间。
(1)企业所得税预缴的时间。美国的纳税年度可自行选择,即可以自由选择纳税的起讫日期。在美国,企业选定纳税年度后可提出预计申报表并自行计算应税所得。不论企业所选择的纳税年度是什么,平时的预缴时间是相同的,分别于4月、6月、9月和12月的15日内预缴税款。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的时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汇算时间从1月1日起至3月15日止,共计2个月又15天;一类汇算时间从10月1日起至12月15日止,共计2个月又15天。不论企业选择何种汇算清缴时间,企业在填报结算申报表的同时,必须缴纳税款,多退少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计税基础的比较
1.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计税基础。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在财务会计的基础上依照税法的相关税收规范进行调整。也就是说,我国企业是依据会计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账务处理,而不是税法,所以企业损益表中计算出来的利润总额并不是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前,还需要依据税法的相关法律制度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目前,我国企业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来做财务账,而并不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账,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依据是财务会计,所以年终企业在填制纳税申报表的时候要对会计利润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美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计税基础。美国目前采用的是财税分离的会计模式。在美国的企业里可以建立两套账务系统,一套是以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立的,专门供企业投资者、内部管理人员、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使用。另一套是以税法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立的,专门服务于政府的税收征缴与监管。美国的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为了满足投资者以及其他各方的需要,必须出具按照会计准则填制的财务报告,所以企业必须按照会计准则设置财务账。但美国的财务准则与税法是完全分离的,为了进行纳税申报企业另行设置了税务会计,即使只设置一套财务账,在纳税申报时也要按税法规定进行调账。而很多小企业设置的是税务会计,会计人员在填制申报表时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结构比较
1.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结构。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构设计的公式。我国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采用的是间接法,即先算出会计利润再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进行调整以此来得到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会计账面收入-会计账面成本-期间费用±纳税调整。根据计算得到的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要项目。我国的纳税申报表主表的项目主要分为三类,分别为收入项目、扣除项目和纳税调整项目。收入项目包括营业外收入等企业的所有的收入,且收入项目中只有加项并没有减项。扣除项目主要包括销售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投资转让成本及其他扣除项目,这些项目都来自利润表,其实质是对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前两项是根据会计报表得来的,会计报表的编制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因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才能得到准确的应纳税所得额。
2.美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结构。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构设计的公式。美国的所得税计算采用直接计算的方法,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扣除项目。其中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扣除销售成本,而扣除项目除了包括会计准则中的扣除额还包括纳税调整的数额。根据应纳税所得额选择正确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要项目。美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项目主要分为收入项目和扣除项目。收入项目是以税法规定的收入为基础,和税务账的科目基本一致。扣除项目是以税法规定的成本和期间费用为基础,和税务账的科目基本一致。美国的收入项目不只包括企业所有的收入,还将企业的销售成本列入但作为减项,即它是扣除销售成本的收入总额。美国把所有需要调整的项目都放到了扣除项目里,例如股利,股利本来是属于收入但有些股利是免税的,在美国的主表中并不需要进行调整而是直接作为扣除项目予以扣除。
二、比较结论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计税基础不同
我国的纳税申报表是依据财务报表来填列的,因此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而美国的纳税申报表的填列依据是税务系统的数据,只需要进行少量的纳税调整。填报依据的不同导致两国纳税申报表结构的不同,这也是我国的申报表中有纳税调整项目而美国没有的根本原因。不论美国企业选择的是账务系统中的财务会计还是税务会计,它们最终都会通过调账转化成税务模式,不需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我国大中型企业也采用这种模式,企业的会计人员在填报申报表时将省去很多麻烦。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时间不同
我国的年度申报时间比美国要多两个月,这样可以让企业有更充裕的时间准备申报资料,同时我国的纳税申报时间比企业公布年度财务报告要晚一个月,这样可以适当减轻企业财务人员的工作量,也可以避免两项工作同时进行造成混乱,降低错误出现的几率。另外,在财务报告通过审计对外公布的基础上填报的纳税申报表其准确度和可信度要更高一些。但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时间长于美国的根本原因是我国企业需要进行大量的繁琐的纳税调整而不得不延长纳税申报的时间以满足企业的需要。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逻辑关系不同
我国的主表前半部分的数据都是来自财务报表,得到的结果是调整前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半部分是纳税调整得到真正的应纳税所得额。我国申报表的这种形式与我国的利润表是相同的。这样做的目的是方便报表使用者对企业的正常的盈利能力作出判断,但是这种形式用在纳税申报表上是不妥的,因为纳税调整前的应纳税所得额无论对于企业还是税务机关都起不到任何作用。美国的报表的逻辑关系要相对简单一些,并没有把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进行单独的纳税调整而是都放入扣除项目。报表逻辑关系不同的根本原因是报表的填报依据不同。另外,我国报表的勾稽关系复杂,主表和附表之间是多头对应的关系,因此会计人员在填报时有很大的难度。而美国的主表和附表是一对一的关系,这样易于会计人员的理解和填报。
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改进设想
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计税基础的选择可借鉴美国的模式。我国的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虽然具备调账的能力,但企业因业务量大且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较繁琐,因而年终会计人员填报报表的任务十分艰巨。因此随着我国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企业会计机构的不断健全,大中型企业可借鉴美国企业的模式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岗位和税务会计账本,这样可根据税务账直接进行填报。而2013年1月1日全面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制定时就着眼于会计与税法的协调,尽量减少会计规定与税收政策的差异,允许部分会计要素的核算方法采取税法规定,因此小企业在年终填报申报表时基本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申报表的设计重点要体现出企业所享有的税收优惠。这样既可以体现企业对当地财政的贡献,也能体现当地政府对企业的扶持和回馈。同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设计也要考虑减少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申报表的设计可以参考美国的设计理念,但并不是完全照搬美国的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节国家、企业和个人利益关系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完善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不仅有利于企业会计人员准确、快速、高效的完成税务工作,同时也有利于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准确的报税纳税。
参考文献:
1.丁一.纳税申报制度比较研究[OL].中国财税网,2004-4-7.
2.毛礼明.纳税申报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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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差异论文范文6
原标题:财务会计原则与税务会计原则的比较分析
摘要:在企业管理当中,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两者之间具有相似性的原则,但是因为两者的性质不同导致有很多不同之处,所以要实现两者之间的协调还是相对较难,所以对我国的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我们应当对财务会计原则与税务会计原则两者进行深入比较,把两者的差异性进行详细剖析,充分的把两者协调好,往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方向发展同时要顺应国际潮流的发展。本文对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进行分析比较,并且对两者之间的关系协调提出建议,以期在今后两者的研究工作中能够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税务会计原则;财务会计原则;比较;协调
税务会计的主要导向是税法,财务会计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企业,两者都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概念。实行税务制度的主要目的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让纳税人能够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财务会计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它的主要目的是核对清楚企业的财务状况,让企业能够更加财务情况组选择合理的经济决策。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两者的导向不同,所以在原则上有很大的差异。财务会计的原则较为明显,税务会计就相对模糊,同时税务会计也不具备权威性。税务会计中包含了税收原则,主要是体现出税法,它的强性非常明显,对于好恶的取舍也是非常明显。因此,我们应当对财务会计原则与税务会计原则进行差异性分析,找出最好的协调方式,让它们能够共同协作为企业以及国家经济的发展发挥更大效用。
一、税务会计原则和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
1.相关性原则。我国为了贴合实际高效率地对纳税人征税,以税收原则为参照,使用税法充分表现并且一步一步实现了税收核算原则。从公民个人的角度出发,税收核算原则也就是税务会计原则。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在理念上可以说是完全不同的,税务会计的原则主要是关乎政府的纳税,财务会计原则主要是针对企业的决策。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针对的主体不同,所以对应的原则自然不同。税务会计较为关注所得税的计算过程中间扣除的费用与前期费用的关系,是要根据个人或者企业的收入来定相应的税费。财务会计是需要对企业进行全面评估,财务会计可以说与政府是没有直接关系,它的主体是企业,主要是对企业的收入状况、财产情况进行评估。税务会计当中的纳税人缴纳的费用是要建立在收入基础上,财务会计不需要考虑任何人的收入情况,只要关注企业的整体情况就行,所以财务会计的原则会更加具备实用性。税务会计只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的,财务会计是企业的规章制度来落实。
2.历史成本原则。历史成本其实就是原始成本,就是在业务进行时,对该业务的成本进行计算。税务成本中的历史成本之所以得到肯定是因为征收税款是一种合法行为,是一种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必要行为。也可以说税务历史成本是一个固定值,就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来收取相应的费用。财务会计准则恰恰与之相反,它不需要考虑到国家相关规定,只需要考虑企业使用的历史成本,它主要展示出的是公允值理念,只要企业的资产与历史成本发生偏差时,就需要引入公允值来代替,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两者之间最关键的区别就在于服务对象不同,针对的对象也服务情况也有差异。
3.配比原则。配比原则是会计要素确定的基本准则。配比原则主要是确定企业的费用,此原则会受到会计选择与职业的影响,本身还会受到权责发生制的影响。财务会计与企业的经营状况、负债与流动资金等等都密切相关。税务会计基本上是认同配比原则的,纳税人在所有的经济活动中产生的费用都必须配比进行申报扣除,此过程不能提前或者推迟,税法对于税款流失是有限制的,如果是从增值税的方面上看,配比原则是受到否认的。所以说,税务会计的配比是必须遵从的原则,财务会计的配比是具有灵活性的,它会受到其它方面的影响导致配比情况变化,税务会计不会受到任何因素影响,它就是一项必须要遵循的规章制度。
4.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务会计在权责发生制使用上具备两个特点,一方面是财务的费用与实际费用是必须确定的,费用不能预算与实际有偏差,同时也不能出现任何没有纳入的其余费用。另一方面是权责发生制的产生必须要考虑到纳税人的财政收入情况,要保证纳税人是有能力支付税款的。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纳税都是根据国家的相关法规来收取,都是有固定的比例,绝对是公平公正的收取。企业的会计核算中是需要以权责发生制来作为基本的,核算的过程要完全遵守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但是税法中不是如此,是需要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两者之间结合,再建立在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基础上,它受到的固定规矩相对较多,是那种必须要遵守的。企业的会计处理是要以权力义务的产生为基础。可以说,税务会计对于权责发生制基本上是认可的,但由于权责发生制中还存在估算情况,所以税法对其还是有所保留。
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在进行经济活动时,会计的核算标准不是以法律要求为主的,所以工作的内容与法律形式不同,是根据交易的形式来确定工作方式。在财务会计中,实质要比形式来的重要,企业的会计核算依据是要根据实际的项目交易以及相关的经济形式来作为基础的,同时还需要依靠法律法规来办事。税法当中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认同不是完全性的,还有一定的限度。税法中的形式比实际来的重要,它是一定要遵守法律核算标准,所以工作的内容与法律形式是一致的。
二、加强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协调
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两者之间的差异是体现在多个方面的,不管是名称、内容还是目标上,都存在很多不同之处,所以两者的原则性自然存在很多差异。可以说两者最大的差异就是服务遵守的原则对象不一样,税务就是遵守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要遵循企业的相关制度。所以要在两者结合的前提下,去考虑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原则关系,要对两者的服务对象进行明确区分,同时把税务会计的实质原则提高,财务会计的形式原则提高,进一步促进两者之间的融合,降低企业的成本,提高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有效规避风险,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融合,可以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同时,还可以提高国家的经济在国际上的地位,可谓是好处多多。因此,应当切实去落实该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