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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范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通知的通知》(陕政办发〔*〕133号)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确保《条例》在我县全面、正确、顺利实施,根据《条例》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对《条例》施行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密切政群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乡镇、街道办,县级各工作部门务必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格按照要求把各项工作抓紧抓实。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并明确职责分工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暨政府网站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总召集人***
召集人****
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同志兼任副主任。
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县政府信息公开暨政府网站联席会议统一领导下进行。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网络管理中心负责推进实施,法制办、新闻办等部门密切配合工作,监察局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信息公开的领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办公室负责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和我县政府信息公开以及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落实相关工作,研究制订相关制度,依法、有序地推动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
1.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的要求,研究讨论我县实施意见。
2.协调、推进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
3.研究决定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4.协调全县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健全完善政府网站体系,发挥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重要作用。
5.组织开展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工作的考评及社会评议活动。
6.协调落实县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任务。
7.建立完善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工作程序和制度。
8.协调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各相关成员单位的职责任务
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为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机构,负责推进和指导工作。具体任务是:
1.负责拟定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计划,编制全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及目录;
2.组织协调统一电子政务平台和政府网站建设,为各乡镇(街道办)、县级各行政部门提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支撑和技术支持;
3.负责组织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4.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级各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监察局负责对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条例》的行政部门及其负责人进行调查处理。具体任务是:
1.自2008年起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考核的内容;
2.拟定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等有关制度,并组织考核评议和监督检查;
3.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法制办负责督促《条例》的实施,对信息公开涉及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具体任务是:
1.组织全县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培训;
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条例》的配套制度建设;
3.加强对《条例》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4.指导检查和督促全县政府信息公开所涉及的行政复议,认真办理涉及县政府及县级各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的行政复议。
新闻办对新闻媒体公开政府信息进行指导协调,具体任务是:
1.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条例》及其贯彻落实的有关情况;
2.对政府各行政部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新闻媒体拟公开的信息进行指导协调;
3.指导新闻媒体利用好政府网站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会同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同主流媒体的信息共享合作机制,提高政府网站政府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权威性。
三、工作重点
(一)认真编制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关键。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条例》明确规定的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进行全面清理。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划分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单独编制目录,逐条说明免予公开的理由,并报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
信息网络管理中心要制订规范统一的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样本,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办)、各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的指导,并将指南和目录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乡镇政府(街道办)办公室要先行一步,为本级政府其他部门提供示范。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指南、目录编制和工作,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完善政府网站加快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建设
大力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并要切实抓好应用管理和维护工作,畅通链接。要建立好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抓好内容建设和完善工作,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和政府信息公开评议专栏,建立起与社会和公众信息公开工作的交流和沟通渠道。乡镇政府(街道办)公开的信息必须在乡镇政府(街道办)门户网站上公布。已建政府网站的部门应将公开的信息在其网站上公布,并与县政府门户网站建立链接。对还未建设政府网站的县级行政部门务于八月底前建成,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和县级行政部门应将《条例》规定要公开的信息交由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要充分利用全县已建的政府网络平台,完善各类信息资源库建设,深化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在不断完善政府公报等传统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的同时,全县各行政部门要因地制宜进一步完善有关设施,拓展公共查询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严格的制度规范,是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的基础和前提。根据《条例》要求,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级各行政部门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有效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切实发挥保密工作机构的作用,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对不能确定的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要逐步健全政府新闻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信息的主动性和权威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县上将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具体负责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级各行政部门要明确一位领导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及时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明确工作完成时限,切实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并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加强培训
信息网络管理中心要切实抓好县级各行政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政府信息清理、相关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内容,全面提高有关人员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落实工作经费
从2008年起,县政府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将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作为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内容,保证经费投入,统一安排建设。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也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四)加强督促检查
监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建立监督、考核、奖惩等制度,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应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要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检查,对不按照《条例》办事的严重行为要进行问责,并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予以通报批评。
五、时限要求
(一)2008年8月8日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级各行政部门应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将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工作人员、联系人、联系电话报信息网络管理中心(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2008年8月12日前,由信息网络管理中心组织业务培训,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级各行政部门应全面启动信息清理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工作。
(三)2008年8月18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级各行政部门应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并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之后正式报信息网络管理中心备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范文2
论文摘要:档案馆是政府文件的归口管理单位和主要聚集地,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赋予其一种新的身份,即政府现行文件的法定公开场所。新身份的确立为档案工作带来机遇,也将带来诸如理论建设、管理机制等方面的新挑战。
从199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专门机构就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问题着手进行调研,到2007年4月5日国务院第492号令的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前后历经八年时间终于问世了。众所周知,我国信息资源80%由政府掌握且多数不向公众开放,如今《条例》的问世,被各界人士视为中国建立阳光、透明政府的重要里程碑。而对于承担法定公开责任的单位——各级档案部门而言,《条例》的颁布既可以说是促其实现为民所知、为民所用,真正发挥信息服务职能的机遇,但同时也给这一机构在传统理论内涵、工作方法以及管理机制等方面带来新的挑战。
一、《条例》的颁布给档案工作带来机遇
1.《条例》为档案工作中现行文件的公开利用提供重要法律依据。据有关方面的统计,中国信息资源约80%由政府掌控,这80%的信息资源中又有80%未被利用。毫无疑问,这一状况无论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还是科学研究,都是一种巨大的损失。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信息公开方面的相关法律依据。
《条例》第二条指出,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明确了现行文件公开的客体;第十六条指出,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例》明确了现行文件的公开是档案馆的一项重要业务,也就是说,在档案馆(室)施行现行文件公开是有法可依的;同时,从行政机关角度予以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条例》不但为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提供了坚强的法律后盾,实现了我国档案信息管理水平与世界的接轨,而且也为现行文件公开利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2.《条例》促使档案馆更好地提供“文化服务”并展示“人文关怀”。一个国家档案工作水平和档案事业发达程囊的标志之一就是档案的开放程度。过去,利用档案大多是政府行为,人们的档案利用意识也相对较弱。《条例》的颁布促使档案馆提升了文化服务性、公共性和亲民性,充分展示自身的“人文关怀”,并极大地提高了档案的开放程度。
在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只是规定了不公开的内容,他们认为不公开之外的都应该公开,即所谓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相比之下,我国也从两方面体现了这一原则,而且更具中国特色:一方面,《条例》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基本要求和公开的内容、各级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内容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也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除此之外,都可以公开。这样,第~,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把一些重要的信息不予公布,或随意公布,或由于认识差异对本应公布的而未公布,在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陛、时效性和针对性的同时,刺激了相关历史档案的开放和文件归档后的及时开放利用。第二,把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地予以公布,可以方便群众知晓政府信息,迎合群众进行“文化休闲”活动的趋势。目前,许多档案馆在节假日也开馆服务,正成为公众一种新兴的时尚休闲场所,还在固定的时间、地点发班车,往返接送利用者,充分发扬了档案馆作为文化部门的“人文关怀”精神。档案馆已不再是让人敬而远之的圣地,取而代之的必将是亲民、开放的公共服务机构的形象。
3.《条例》促进档案馆信息资源的建设与共享。在我国推行电子政务的背景下,不仅有行政机关主动提供的纸质文件,更有大量的电子文件以网络传输或通过拷贝的方式传人档案馆内。《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信息,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由于事物的联系性和继承性,研究一些现行文件必然需要档案的支持,为此档案馆就可乘着现行文件的“东风”,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加强信息资原网络建设。例如,加强档案资源的整理、促进档案的数字化、与政府网站联网、与国内外优秀档案网站联网等,使利用者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方便地获得所需售皂,促进信息资源的建设与共享。
二、《条例》的颁布给档案工作带来的挑战及对策
1.档案基本理论需要“与时俱进”。《条例》的颁布,从法律角度保障了档案馆公开现行文件的合法性,但关于现行文件公开的实践,仍需要学术界重新思考一系列与之有关的档案学理论问题。
(1)文件生命周期理论需要补充、完善和发展。文件生命周期理论认为,文件一般先由形成者产生、保管和利用,然后是半现行期在机关档案室中度过,非现行时期在档案馆中保存。然而,根据《条例》规定,政府必须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都是现行文件)及时提供给档案馆等部门,为公众提供利用服务,从而使文件运动阶段与保存地点之间原始的对应关系被打破,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受到挑战。对于此现象,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文件生命周期理论已经过时、失效,必须对其存在意义持肯定态度,从文件运动开始就对如何同时发挥文件的第一和第二价值进行研究。
20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档案学者弗兰克·厄普沃德提出的文件连续体理论,构建了一个由文件形成者轴、业务活动轴、价值表现轴和文件保管形式轴组成的坐标体系,用以描述文件生成、管理、保存中的各种要素及其相互影响。其连续保管模型能更好地说明文件各阶段的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以及相互转化的可能性,提示文件、档案工作者以整体的、联系的观念管理文件。因此,用文件连续体理论及实践对文件进行补充、完善和发展才是出路。
(2)回归原著并从哲学角度重新把握档案价值理论。我国档案价值理论认为,档案的第一价值(档案对于形成者所具有的价值)与第二价值(档案对社会即除档案形成者之外的其他利用者所具有的价值)间呈现继承性的线性关系,即随着第一价值的逐渐消失,第二价值才显现。这显然与政府信息公开所呈现的现实情况是矛盾的。《条例》中对政府现行文件公开的规定,除了能实现其第一价值外,更加体现其对于公众的社会价值,即第二价值,第一价值与第二价值在文件形成之初就同时发挥作用,档案价值的作用扩展期由过去的几十年时间缩短到几周或者更短时间,且文件价值并j乍墟I着时间的推移而增大,相反可能是呈减小的趋势。对于这个问题,也许我们应该回归到谢伦伯格关于文件双重价值理论的原著中去寻求解决方法。原著中关于第一价值和第二价值的原文是“Drimary value"和“secondary value”,即主要价值和从属价值。在哲学中,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是同时存在的,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同样,主要价值和从属价值属于价值的两个方面,同时存在于某一阶段和在各阶段中相互转化都是合理的。
(3)全面、准确地把握档案开放问题,并注意优化馆藏建设。我们都知道,根据《档案法》的规定,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的非涉密档案即可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却往往忽略了对于非涉密的、与生活和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档案可以随时开放的规定,这对于现行文件归档后继续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根据相关规定,文件一般都是在形成后的第二年归档保存。为此,必须注意在档案馆公开的现行文件与文件归档后形成的档案相互重复问题。
一旦同内容的文件归档,则应随时对其进行处理,无论是电子文件还是纸质文件,以免造成馆藏重复,浪费资源。
2.档案管理机制与体制需要“与时俱进”。
(1)关于文档管理一体化的问题。《条例》的颁布对文档管理一体化实施的迫切性要求主要体现在两方面:首先是管理一体化,包括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的一体化,特别是组织机构、管理机制问题。在我国,文件是由国务院办公厅为首的政府系统负责保管的,而档案管理则由国家档案局进行统一规划、组织协调。档案馆开放现行文件,横跨文件管理和档案管理两个系统,必将面临管理体制的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加强沟通和联系,整合资源,真正实现文档管理一体化。其次是信息利用的一体化,以往我们档案工作更多关注的是档案的利用,认为现行文件尚处于办理阶段不宜开放。但文件的管理最终是为了提供利用,只要现行文件不涉及国家、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且现行文件和档案只是价值形态不同,内容和载体完全相同,我们有什么理由阻止文件作用的及时发挥呢!可见,文档管理一体化不仅适用于数字化的电子文件,对于传统的纸质文件同样有效,它必将加强文书工作和档案工作的联系,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利用者。
(2)变“集中式”保管为“系统化”管理。随着电子政务的推行,大量电子文件应运而生,传统的“集中式”保管档案实体的制度逐渐显现出弊端。在实际工作中,“系统化”管理由于其共享性,往往采用逻辑归档,即不改变原存储方式和位置而只是将管理权限向档案部门移交,不再强调实体“集中”。同时,档案部门为了文件的准确、真实、可靠和馆藏的优化,也更加注重对文件实施前端控制和全程管理。因此,我们要变简单的“集中式”管理为“系统化”管理,使现行文件与档案、政府部门与档案部门、管理者和利用者都发挥各自最大的作用,达到系统最优,创建和谐的文档管理系统。
(3)关于开放与保密的1司题。中国法学会信息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表示:《条例》的公布会带来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必须关注法律文本背后的制度设计,完善、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就包括《档案法》的完善。长久以来,我国《档案法》更注重于保密方面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文件和档案的信息公开1司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造成重保密、轻开放的现实状态。而且,与《条例》中对公开日期的详细规定相比,《档案法》中相关规定耍显得笼统含糊得多,这是一个需要及时填补的法律空白。《档案法》立法机关、档案行政机关和各专业主管机关,应积极配合,开展此项工作的研究。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范文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7年4月5日正式公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加快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苏政办〔2007〕118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方式、程序和监督保障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认真贯彻施行《条例》,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乡镇、各部门要将《条例》的实施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切实做好施行《条例》的各项准备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二、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办、监察局、信息办、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广电局、新闻信息中心、档案局等部门单位组成。市政府办负责组织、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积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乡镇、各部门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具体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尽快指定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室,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充实力量,层层落实责任,同时,在做好本单位信息公开的基础上,加强对下属单位的对口指导,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落实工作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条例》要求,抓紧做好教育培训、宣传引导、编制或修订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等各项工作,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1)加强宣传培训。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突出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主要内容、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条例》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通过各种渠道使群众了解《条例》的各项规定,关心支持政府信息公开,依法有序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涉及面广,要求标准高,专业性强。市信息办、法制办要适时组织对各乡镇、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责任人进行重点培训。各乡镇、各部门和有义务公开政府信息的其他主体,要根据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制定《条例》学习培训计划,重点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基本规范的培训,把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规范化管理。
(2)搞好信息梳理。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对本单位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梳理时可将政府信息划分为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三大类。要抓好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要进一步清理更新。教育、卫生、水务、建设、房管、劳动保障、人事、财政、环保、民政、公安、交通、供电等部门单位要特别注意归集梳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这类信息面广量大,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关系密切,受关注度高,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抓紧组织专人制定制度,研究方案,收集资料,确保按《条例》要求依法受理公民查阅。梳理过程中遇有难以把握的问题,应及时报请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指导或帮助。对新增的政府信息,各单位要严格把关,确保信息内容完整、界定准确,并及时更新本单位的《政府信息目录》。
(3)编制指南和目录。要按照统一的要求,编制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和部门网站等途径公开,以供查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目录》正式使用前,应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根据有关意见予以调整、充实和完善。
(4)积极公开信息。各乡镇、各部门要从2008年5月1日起向社会公开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电子邮箱;要坚持按照形式服从内容、方便公众办事和监督的原则,采取《条例》中明确的形式,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法,丰富公开形式,并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和文盲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帮助;要加快网站建设进程,并切实搞好维护、更新,有条件的单位应设置公共查阅室或公共查阅点,方便公众进行政府信息检索、查询、复制。探索建立和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公开社会关注的政府信息。
(5)加快载体建设。在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公开载体的基础上,要积极发挥各级政府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要通过编制《指南》和《目录》,加快网站建设步伐,根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需要,逐步实现相关政府网站之间网络技术平台的对接和业务应用系统的兼容,达到建成全市规范统一、集中管理、内部充分共享、对外“一站式”服务的政府公开信息资源数据库。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范文4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据了解,我国的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80多部法律、行政法规都对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做了规定。在地方,有1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16个较大的市制定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谈到制定信息公开条例的“好处”,张穹说:“政府信息公开以后,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监督方式等信息能够为广大群众知晓,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政府部门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的权力运行过程公开透明会大大地降低腐败发生的几率。”张穹说,政府信息公开便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公布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
信息公开主体有三类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不单指政府部门。”张穹说,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造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有三类:一类是行政机关;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电监会、保监会等等;第三类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像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单位。
为什么要明确这些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责任呢?张穹说,因为这些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也制作、获取了大量的社会公共信息。公开这些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公共信息,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获取信息、利用信息的合法权益。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张穹表示,我国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时候,从两个方面体现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原则。
一方面,条例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基本要求和公开的内容,也规定了各级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还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条例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除此之外,都可以公开。
防止公开条例变“保密”条例
为了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使条例与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实现既可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又能防止出现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而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况,条例建立了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
审查机制会不会使公开条例变为“保密”条例?张穹解释道,为了防止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或者以第三方不同意为由,而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条例专门设了第四章“监督和保障”,制定了考核评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举报调查制度、行政复议和司法救济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五个方面的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行政机关违反条例规定,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保证媒体及时准确获得信息
条例在总则中规定,必须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的准确、及时,如果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的或者不完整的信息,政府有关部门都应该在其职责范围内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为了保证媒体获得政府信息的一致性,免得发生混乱,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的协调机制,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另外,对于政府信息,应该是上一级机关才有权,下一级机关不经批准不能擅自,这样就可能保证媒体所获得的政府信息是一致的、准确的。
为什么要留一年准备期
张穹解释说,主要有三方面的考虑: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范文5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不足及改进措施。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年5月1日《条例》实施之日起,至20*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网站××上下载。如对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一、概述
根据《条例》要求,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成立了专门工作机构——××处为信息公开办公室,制定了政府信息清理、依申请公开、协调、保密审查、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公开专栏管理、纸质文件移送等相关制度规定,在××网站上建立了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展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第9至12条规定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机关开展了信息清理和目录编制工作,并按照《条例》第15条规定,通过中心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
(一)主要公开渠道
××网站
××网站自《条例》实施之日起增设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专栏下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监督投诉等栏目,方便公众查阅××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2条,全文电子化率为100%。其中,机构职能类信息12条,占总数的54.55%;法规文件类信息1条,占总数的4.55%;规划计划类信息0条;行政职责类信息0条;业务动态类信息9条,占总数的40.91%。
(二)公开形式
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为方便公众了解信息,××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上做了便民手册、服务指南工作。同时在便民服务上。为使××百姓和外来人员方便、快捷地获取各类公共服务信息,××结合我区区情及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实际编制了《便民一本通》。该书收集了大量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服务信息,共100页18大项95小项,包括常用电话、政府各部门办公电话、各镇乡、街道电话、商家信息,以及各类便民生活资讯。该书已向社会免费发放。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20*年度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0件。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情况
《××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办法(试行)》正在制定过程中,该办法施行前全市各行政机关免费为公众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服务。
四、复议和诉讼情况
按照《条例》第3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20*年,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0件。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范文6
关键词:政府信息 知情权 救济
《条例》实施后,湖南省汝城县黄由俭、邓柏松等5人向县政府递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布有关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的调查报告时,却遭遇障碍。之后,黄由俭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这是《条例》正视实施以来,全国首例“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但汝城县政府坚持认为调查报告只是供领导参考使用,不属信息公开的范围。法院认为5人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报告也没有对其权益造成损害,并以本案“涉及企业改制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为由不予受理。①
以上案例中体现出:
首先,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不清,《条例》的第二章对应该公开的信息类型进行了列举。然而《条例》对此规定却表述非常含糊。实际上,各级政府经办的事多不胜数与之相比,《条例》中规定的信息公开类型表述笼统,公民在申请公开某个具体信息时,往往不能找到与之精确对应的条款,给政府部门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所以本案就出现县政府拒绝公开的理由是调查报告不能代表政府意见,只是供领导参考使用,政府调查报告不属信息公开的范围。②
其次,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基础是公民的知情权。但是,权利的实现必须要依赖相应的制度保障。如果没有救济制度,那么无论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设计得如何严密,它也难逃被束之高阁的命运。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司法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救济制度。而且根据该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次,从侵害的权益的种类来看,仅宽泛地限定为“合法权益”。
根据案例分析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受案范围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我国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标准:以具体行政行为和对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侵犯为标准。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为提起的诉讼,还有对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但是,本案中县政府认为作出的调查报告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黄由俭、邓松柏等5人提起行政诉讼针对的是汝城县政府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该行为应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如县政府所说的那样认为调查报告为抽象行政行为而不予受理。法院不立案的理由是“涉及企业改制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本案针对的是县政府侵害了黄由俭等人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只要县政府确实有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法院无需判断该政府信息的性质。
(二)原告的诉讼资格问题
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确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方面采用的是“合法利益”的标准;而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同样对原告提出了具有“合法权益”的要求。但在政府应该公开的事项中,有很多是诸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这样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与每一个公民都有关系,但是却很难说某个个体对其具有“合法利益”或“合法权益”关系,因此,公民在对此类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诉讼时就容易遭遇原告不适格的尴尬。
二、完善司法救济途径
基于现实中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意见稿提出,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公民依法提起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③
《意见稿》第一条,直接列举了六款属于受案范围的情形,对于以前法院以各种理由不受理的情形会得到改善,该条第二款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可以提起诉讼。
第三条规定“认为主动公开或者应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对其产生不利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如果相关政府信息该公开没有公开,或者认为应当公开,又有利害关系,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开这方面的信息,人民法院就可以判决限期公开。④
当然,该《意见稿》也存在着不足之处,仍然需要加以完善,有许多学者也对此提供了许多的修改建议。虽然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刚起步,但是我们从没有停止前进的脚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