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听汇报材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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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听汇报材料

助听汇报材料范文1

那么,在初中阶段如何根据学生特点有效地进行分阶段听力训练呢?

《英语课程标准》(实验稿)对于七年级学生听力的要求是能识别不同句式的语调;能根据语调变化,判断句子意义的变化;能辨认歌谣中的韵律;能识别语段中句子间的联系;能听懂学习活动中连续的指令和问题,并做出适当反应;能听懂有关熟悉话题的语段;能借助提示听懂教师讲述的故事。

从中学低年级学生的年龄特点来看,他们爱说爱动,放得开,胆子大,擅长模仿,记忆力强,喜欢把学到的语言材料随时随地地进行对话,叙述和表演。我们可以根据学生的这些特点,在英语教学中设计以下的活动进行听力训练。

一、充分利用英文歌辅助听力教学

七年级教材的内容设计偏重交际能力的培养,重在听和说的教学和应用。在教材中多数模块配有英文歌曲。从最简单的问候“Hello”“Good morning”到语法歌都有。很多经典的儿童英文歌曲在网络上也很容易找得到。例如,在外研初中起点版第二册教材中,有两首歌是关于现在进行时时态的,旋律简单,欢快,朗朗上口。歌词“It’s early in the morning……My grandmother is making breakfast and my mother is getting dressed……”学生们在快乐地唱歌中学到了语法,加强了听力。教师在教学中一定要充分利用英文歌的优势,让学生在唱歌时训练其在听觉神经中建立起一些对英语语音构成的理解,形成语感,加强对单词的记忆。

二、充分利用教材进行听力训练

低年级的教材内容设计趣味性较强,对话多,很适合学生进行听力训练。老师在进入新课学习前,可以通过和一两个英语基础较好的学生做示范表演的方式让学生对新课有一个初步的认识,以锻炼听力能力。然后在播放课文录音前针对学习的内容提出一些问题。让学生们带着问题听录音。这样听才有目的性,有预见性,更容易出效果,学生的成就感也就出来了。

在课文的学习之后,可以分组让学生们模仿对话做表演,程度好的学生可以模仿对话形成自己的语言。这样边讲边练,边学边用,使已学的语言材料在不断运用中获得巩固和提高。而且开口说话,游戏表演活动也易于引起学生的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可营造出一种生动活泼的课堂气氛。长此以往,学生的听力将会逐步提高,说的能力也会随之攀升。

八年级阶段按《英语课程标准(实验稿)》规定,学生要达到4级要求:要求学生在听的技能方面能听懂接近正常语速,熟悉话题的语段,识别主题,获取主要信息;能听懂简单故事的情节发展,理解其中主要人物和事件;能根据连续的指令完成任务;能听懂广播,电视中初级英语教学节目。

八年级的学生经过一个阶段的学习,在掌握了一定的语言材料增强了口头和笔头能力后,进而可以进行较深层次的听力训练,以进一步提高听力水平。本阶段可以进行以下的听力训练:

1.每天五分钟的值日生报告。方式可以灵活多样,可以让值日生汇报当天的班级情况,也可以复述上节课刚学过的课堂内容,或者讲一个小故事。但是要求学生们在听完值日报告之后要回答值日生提出的几个问题。这样学生们为了能回答出问题,会强迫自己认真地听值日生的报告,真正地起到听的效果。

2.可以专门准备听力材料,彼此向同伴描述手中的图片,然后共同讨论彼此的图片是否相同。事先不能让对方看到自己的图片。这个方法既练习了听力又练习了口语。

3.每周定期定主题举办英语角活动。在开展英语角活动时,不是简单地让一大群学生或三三两两地聚在一起,不能流于行式,马虎了事,大家只是简单地问问:What’s your name? How old are you?等问题后便无话可说了,这种场面看似热闹,可实际上毫无效果可言。所以在开展英语角活动时每次都得有一个明确的主题,学生们在活动前要搜集与这个主题有关的单词和句子。

九年级的学生按《英语课程标准(实验稿)》所规定的应达到5级的要求:听的技能要求能根据语调和重音理解说话者的意图,能听懂有关熟悉话题的谈话,并能从中提取信息和观点;能借助语境克服生词的障碍,理解大意;能听懂接近正常语速的故事和记叙文,理解故事的因果关系;能在听的过程中用适当作出反应;能针对所听到语段的内容得出简单信息。

九年级的学生具有了较强的听说读写的能力。理解能力强,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逻辑推理能力。所以这个阶段为了更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听说水平,可以采取以下的训练方式:

1.应用英语原声电影辅助听力教学。为了让学生感受到母语为英语的那些国家的公民其英语发音和使用英语的方式,使用英语原声电影辅助教学是个很好的手段。教师可以选取英文原声电影中的片段,然后让学生模仿剧中人的语音语调表演出对话;或是播放一段电影后,把画面定格在某一个片段,让学生分小组讨论并预测故事的发展方向,让每个小组把自己的预测内容表演出来,最后再看原电影,比较哪些同学的预测与实际影片更为接近。这样不仅能锻炼学生的听力,同时也能锻炼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以及口语能力。以《The Lion King》为例,播放辛巴和叔叔刀疤的一段对话,在对话中体现出刀疤的阴险,他不露声色,不怀好意,想以此激起辛巴进入王国之外草地的好奇心。

播放完后,可以让学生们分组活动,在小组中扮演辛巴和刀疤,尽量模仿剧中人物的语音和语调,看哪组同学模仿得最为逼真。然后提出问题:故事的发展会如何呢?接着播放一个画面:辛巴被土狼围堵。让学生们根据场景设计对话,并表演出来,最后再播放原影片,看看影片的实际发展情况。哪组同学表演的最接近便是获胜者。

英语原声电影的应用让高年级的同学更能体会到成功感,对他们的听力起到更好的提升作用。

2.中考听力题型的专项训练。就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英语科升学考试中的听力测试占了很大的比重。所以在平时的英语教学中不能离开听力考试题型的训练。因此在九年级的中考冲刺阶段,最好能把日常的听力训练成果进行一次浓缩和归纳,使它更为系统化,不仅让学生真正具有听力能力,而且具有听力考试的技巧。所以要把初中阶段的话题和情景归纳成专题进行听力训练。

助听汇报材料范文2

以党的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大病统筹为主和互助共济的原则,在提高筹资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病住院补偿水平,提高门诊补偿比例并扩大受益面,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切实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

二、基本原则

(一)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对必须到省、市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补偿比例。

(二)新农合补偿与农村医疗救助相结合,对重大疾病提高保障待遇,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再给予重点救助,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1、领导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2、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3、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和实施方案;

4、负责落实配套资金。

(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简称县合管中心)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其主要职责:

1、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2、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缴、管理和支付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

3、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做好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信息管理与工作;

4、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之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

5、对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所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6、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三)镇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所,受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委托,开展本镇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负责农民缴纳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归集和上缴、参合人员的微机录入;

2、为参合农民代办医疗费用补助和结算手续及相关信息等工作;

3、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和统计报表的管理、上报工作;

4、收集与反馈农民对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与建议。

(四)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监督检查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及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应享有下列权利:

1、在县内选择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权利;

2、获得医疗费用补助的权利;

3、获得医疗咨询、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等卫生服务的权利。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应履行下列义务:

1、以户全员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

2、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3、因病就诊和申请补助时,分别向定点医疗机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交本人相关证件。

五、基金筹集、管理与用途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所构成。其中,个人缴费以户全员为单位,每年每人30元;中央财政补助每年每人60元;省、县财政补助每年每人60元。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参合交费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二)有条件的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给予适当支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农村建档在册的五保户、老复员军人、特困户等救助对象个人应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县财政在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四)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个人缴纳资金的筹集工作,由村(社区)具体实施,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所办理缴费手续,并开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收款凭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委托镇合作医疗服务所与农户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书,发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五)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所应及时、足额将农民缴纳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缴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汇入基金专用帐户。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县财政在县农行设立基金专户,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部进入专户存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在县农行设立支出帐户,用于接受专户拨款及支付补助资金;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所设立收入待解户,用于缴存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并及时上交县财政基金专户,所有帐户实行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七)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县合管中心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使用情况,县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八)建立咨询、投诉与举报制度。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同时将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纳入行风评议,接受社会监督。

(九)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新农合基金由两大部分构成: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

1、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是用于补偿参合农民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的基金,占基金总额的90%,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两部分,其中,住院统筹基金占统筹基金的80%,门诊统筹基金占统筹基金的20%。

2、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是从总基金中提取的专项储备资金。风险基金保持在当年筹资总额的10%。提取后,交由省级财政统一管理,用于防范各地新农合基金超支风险。

六、补偿方法

(一)住院补偿

1、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取得省内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新农合定点资格并与新农合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的乡镇卫生院、县级医院、县外医院住院的可报费用的起付线及分段补偿比例见下表:

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表

注: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实行分段计算、累积补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对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国家基本药物”内的药品费用的补偿比例再提高8个百分点。

2、大病保底补偿。对不同额度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如下:

注:年内多次住院者,可累计其住院医药费用,对应上述分段比例,计算“保底补偿”金额,再扣除每次住院的起付线金额。

3、住院补偿封顶线(参合患者当年住院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提高到8万元。

4、大病救助。对特殊重大疾病,按补偿方案的规定给予补偿后,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再由民政部门给予“重点救助”。具体救助方式和金额,由县民政局等部门另文明确。

5、二次补偿。如果年底基金结余过多,按照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二次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视基金结余数量,对重大疾病患者再次提供适度补偿。

6、住院分娩补偿。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偿3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比例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偿。

7、意外伤害住院补偿。(1)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等),新农合基金不应给予补偿。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申请外伤住院补偿者均须提供其参合证、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

(2)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应将拟补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参合证号、受伤时间、地点和详细原因、经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拟补偿额等情况公示一个月,接受举报。公示结束后,方可发放补偿款。

(二)门诊补偿

1、慢性病门诊补偿。(1)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40%,每半年补偿一次,全年累计补偿最高限额为2500元。慢性病患者因病住院,其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按照住院补偿标准执行。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

(2)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可半年结报一次。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

(3)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以下合称“慢特病”)的可补偿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的(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慢特病”的鉴定和认定程序要严格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执行。

2、普通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分段计算累积补偿,补偿起付线为300元,全年累计在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按15%比例给予补偿,1000元以上的按20%比例给予补偿,全年以户为单位补偿500元封顶。

3、大额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县外协议或非协议医疗机构就诊且全年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的,按10%给予补偿,全年以户为单位补偿1000元封顶。

七、其他补偿

(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内的药物,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药品目录》外用药费用占住院药费的月度平均比重: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不得超过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0%,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医院)不得超过25%。对超过规定比例的目录外药费,县新农合经办机构从回付其“即时结报”垫付款中扣除。

(二)住院期间使用的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70%、进口材料按50%计入可补偿费用。

(三)参加新农合的患者,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

(四)鼓励家长为预期在参合年度出生的孩子提前缴纳参合资金,孩子在参合年度的医药费用补偿政策同前文。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其母亲住院分娩期间患病的医疗费用,计入其母亲当次住院分娩费用,比照“分娩并发症”的比例补偿;但其母亲分娩出院后,该婴儿再次住院的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五)参合残疾人的假肢和助听器等补偿比例相应提高到35%(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偿额仍按残联[]4号规定执行;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费用按照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将苯丙酮尿症患儿治疗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的实施意见》(卫妇秘[]615号)执行。

八、有关说明

(一)统筹帐户不予补助的项目:

1、《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品目录(版)》以外的药品费用;

2、结扎、引产、计划外分娩、不孕、不育的医药费用;

3、洗牙、镶牙、验光、配镜、装配假眼、假肢、助听器、美容、手术矫形等非治疗性医药费用;

4、酒精中毒、斗殴、自杀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医药费用;

5、包用或住超标准病房的费用;

6、医疗事故、特大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所造成的医药费用;

7、性病治疗、戒毒治疗、职业病、按摩、家庭病床、非基本医疗支出、滋补营养品支出等费用。

(二)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取消定点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或发生违规行为,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正常运行的;

2、不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药物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范围,造成医患矛盾或基金流失的;

3、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分解收费或乱收费的;

4、提供虚假医药费收据、医疗证明、病历、处方的;

5、将自费药品、生活用品等变换成可补助费用药品的;

6、采取“小病大治”、“以病养病”、“诊断升级”等办法,增加参合农民负担的;

7、其它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不遵守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和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一经查实,除追回损失资金外,同时取消其当年及下一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格;构成诈骗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所发生的住院、慢性病、门诊等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然后凭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诊断证明书(或病历)、费用清单、医药费收据等相关证明,方可办理补偿手续。凡在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巢湖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巢湖市骨科医院住院的,出院后可在上述医院直接办理补偿手续;在其他医院就诊且医疗费用低于5000元的,到所属镇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补偿手续;高于5000元的,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补偿手续,或委托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所代为办理,15个工作日内补偿到位;门诊医药费用按照《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在户籍所属地镇卫生院办理。

(五)参合人员要在发生规定可以补偿的医疗费用一个月内办理结报手续,每年的结报手续截止于下一年度3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补偿。

助听汇报材料范文3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中指出:“在课程实施过程中,培养学生搜集和处理信息的能力、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交流与合作的能力。小学信息技术学科的主要目标是激发学生对信息技术的兴趣,培养学生的信息素养。”

演示文稿最重要的功能在于能够帮助听众更加准确、形象、直观地理解演说者的意图。尤其是动画效果可以强调重点,吸引听众的注意力,使抽象的表述变得具体、形象,在解决实际问题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所以,本课教学设计的指导思想是基于童话故事这一情境,将动画效果的知识与技能创设于一系列问题中,设置认知冲突,让学生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构建新知识,学习新技能,发现信息技术的魅力,激起学习的兴趣。同时,培养学生在实际学习和生活中应用信息技术的意识,增强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提高信息素养水平。

本课教学设计的理论基础:一是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让学生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建构知识;二是学习需求理论,让学生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体验成功的喜悦,激发学生内在的学习动机。

二、教学背景分析

学习内容分析:这部分内容是北京出版社、北京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北京市义务教育课程改革试验教材《信息技术》学科小学4年级第2册第23课的内容,使用的软件是金山演示2005,知识结构如图1。

图1

正如图1所示,设置对象动画效果具有不同的用途,相似的操作。相比之下,“进入动画效果”使用频率高、理解起来比较容易。所以,我准备采用从特殊到一般的方式进行授课,先学习“进入动画”的设置,理解知识后,再进一步学习其他三种“动画效果”。

根据以上分析,我这样安排课时。

第一节课:设置进入动画效果,包括:添加动画效果、删除动画效果、修改动画效果、调整动画效果顺序。

第二节课:动画效果的综合运用,包括强调效果、退出效果、路径效果的学习和应用。

本教学设计是针对第一课时的。

学情分析:在前面学习中,学生已经能够通过输入文字、插入图片等操作制作简单的幻灯片,但对于设置动画效果是初次接触。值得注意的是,如何运用“设置动画效果”的各种操作,来解决制作过程中的问题,这一点比较难。要做到这一点,学生不但要理解各个操作的目的,并且还得能够根据具体问题灵活运用这些操作。

教学方式:案例分析法、自主探究法。

教学手段:以问题的形式,将各个操作串联起来,在解决一个又一个问题中,让学生掌握知识,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技术准备:多媒体网络教室、金山演示2005、学习材料、教学课件。

三、教学目标及重点、难点

知识与技能:让学生知道什么是动画效果,能够给对象添加进入动画效果,能够删除动画效果,能够修改动画效果,能够调整动画效果顺序。

过程与方法:通过学习并亲自实践为对象设置“进入动画效果”的过程,学生初步掌握在演示文稿中设置动画效果的一般方法。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加强学生对于信息技术课程的兴趣,培养学生合理运用信息技术进行交流和表达的能力。

重点:设置进入动画效果。

难点:理解各个操作的作用,并能灵活运用。

四、教学过程

(一)激趣导入,发现问题

师:请同学们听故事、看动画,你能从动画中发现几处与故事情节不符合的地方吗?

放映前,教师引导学生观察幻灯片上的内容,如图2所示。

图2

师:给大家讲一个关于“马、蜗牛、乌鸦”的故事。(停顿一会,让学生的注意力集中过来,再放映幻灯片。)

故事内容:一只乌鸦飞入了一片森林中,看见一只蜗牛缓慢地从远方爬了过来。就在这时一匹跑得飞快的马超过了蜗牛,然后回头对蜗牛说:“你跑得真慢!”这时乌鸦答话道:“马儿,马儿,你真可笑,有本事和我比比,看谁飞得高?”

师:我讲的故事有什么问题吗?

设计意图:教师通过边讲故事边放映演示文稿的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导学生观察并发现以下几点:(1)乌鸦没有动;(2)蜗牛的速度比马的速度快;(3)大树从天上掉了下来。这些地方存在内容与形式不统一、不合理的问题。如果有遗漏,可以再重新讲一遍,直到找出所有问题,帮助学生对“进入动画”产生感性认识。

(二)自主探究,解决问题

1.添加“进入动画效果”

师:如何让乌鸦飞入森林呢?需要给乌鸦添加一个“进入动画”的效果。

板书:添加进入动画效果。

教师提出探究要求,让学生认真阅读,有问题举手示意。

学生根据学习材料自主尝试。

学生根据教师给出的方法:选定对象,设置“自定义动画”―“进入动画”―“飞入”这样的顺序,给乌鸦添加一个动画效果。

教师指导:如果没有“选中”乌鸦,能不能给乌鸦添加动画效果?如果飞入效果默认是“从底部飞入”,乌鸦应该从哪儿飞进来?

2.出现新的问题,引出“调整动画顺序”

学生放映幻灯片,发现新问题。

设计意图:由于新添加的动画效果,默认是最后出现的,所以当学生放映时,会发现乌鸦是最后一个进入的对象,还是与故事不匹配,产生新的疑问。

提示学生:观察如图3所示菜单,看看这两个按钮是干什么用的。让学生尝试一下。

图3

板书:调整动画效果顺序。

教师巡视指导,强调选择“动画顺序编号”来确定要调整的动画效果,不要直接选择对象。

3.解决第二个问题,引出“修改效果”

师:马还没有蜗牛跑得快呢!

教师提示学生分别选择“动画顺序编号”,引导学生观察得出修改的方案。如图4所示。

图4

板书:修改动画效果。

4.解决第三个问题,引出“删除效果”

教师:大树应该是不动的,那么如何修改呢?我们让乌鸦动起来是“添加动画效果”,那么要是删除“动画效果”会怎么样?

板书:删除动画效果。

教师让学生自主尝试,强调删除动画效果,而不是删除对象,如图5所示;强调要先选中“动画顺序编号”再进行操作。

图5

设计意图:自主探究教学就是学生通过发现问题,在教师引导下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所以我发挥自学材料的作用,实现辅助学习,使学生最终通过自主学习,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创编故事,运用动画

教师总结板书和相应的知识点,强调:各个操作的作用和使用时机;在调整动画效果顺序、修改动画效果、删除动画效果时,如何选中动画的。

板书:选中动画顺序编号,并给出课题――设置进入动画效果。如图6所示。

图6

教师出示量规,鼓励学生利用刚刚学到的知识,自主创编一个新的小故事,借助演示文稿来给大家讲一讲。

学生创编故事,教师巡视指导。

设计意图:通过创编故事,学生提高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检验学习效果。教师通过巡视指导,弥补活动中的不足,辅导有困难的学生,落实面向全体。

(四)交流汇报,评价拓展

学生自愿讲故事给大家听。教师根据量规,对学生进行评价。

教师总结:欣赏教师演示文稿,你发现其他动画效果了吗?(引导学生观察进入效果还有强调、退出、路径。)下节课我们将对此继续研究。

设计意图:通过展示、评价自己的作品,学生增强了成就感,体验到成功的快乐,学会比较客观地评价他人。欣赏教师作品为以后的学习做好了铺垫。

(作者单位:北京昌平区马池口中心小学 北京昌平区教师进修学校)

点评

此课以故事的形式在演示文稿中加入进入动画的效果,帮助学生进一步理解演示文稿的用途。教师针对学生在制作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设计知识点学习和操作实践,让学生通过解决问题的形式,理解各个操作的作用。教师将学习内容和任务,分解成小问题并配以辅的学习材料,培养学生阅读操作文档的能力,其中自学材料的设计,也分为“辅导性”和“引导性”两种,形成有梯度的支架效果。

1.选取了基于学生生活的、学生熟悉、喜爱的童话故事作为学习情境。

2.将所学内容巧妙、自然地融入童话故事创设的一个个实际问题中,突出了信息技术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作用。

3.突出了为对象选择恰当进入动画效果这一环节,培养学生恰当应用信息技术的意识。

助听汇报材料范文4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保障全县农村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200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5〕102号)、《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暂行管理办法》(渝办发〔2004〕36号)和《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指导方案(试行)》(渝农合办〔2006〕6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指符合住院指征的疾病和大额医疗费用的疾病)统筹为主,兼顾基本医疗的农民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略有节余。

(二)大小兼顾,补偿适度;互助共济,公平公开。

(三)优质服务,经济便捷;科学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条凡我县辖区的农村户籍居民,以家庭为单位(以户口簿人数为准)参加合作医疗,履行缴费等义务后,享受规定的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丰都县行政区域内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和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与服务的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六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的权利;

(二)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规定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补偿;

(三)有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对未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获得应有补偿申请复核;

(五)有权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管;

(六)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及时交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金;

(三)保证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四)如实举报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

(五)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六)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县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管理、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划、年度工作目标;

(二)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审定;

(三)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和资金筹措;

(四)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考核、监督;

(五)负责资金预算、决算和监管;

(六)督促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积极履行职责;

(七)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管理和运行情况;

(八)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工作;

(九)接受同级人大、政协、纪委的监督;

(十)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具体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二)拟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定年度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拟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五)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

(六)按规定审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据;

(七)审定和监督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药品招投标行为;

(八)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九)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十)定期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

(十一)协调相关部门,执行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二)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查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

(十三)处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其他事务;

(十四)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组织发动广大农民群众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制定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计划;

(三)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四)完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交办的事务;

(五)履行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业务上接受县合管办指导、监督和考核,具体负责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事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和资金筹措;

(二)监督乡、村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服务质量、药品价格、进药渠道等,控制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额度,防止超支;

(三)收集整理和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定期向社会公布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

(五)完成县合管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履行法律政策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各行政村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由村委会主任、文书、社长、村卫生人员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村民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本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宣传发动、筹资和对村卫生室服务行为的管理等。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采取农民个人缴费、政府财政补助、特困医疗救助、集体资助和社会团体个人捐助及利息收入相结合方式多方筹集。

(一)农民个人缴费是指本县农村居民自愿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纳的参合资金。

(二)政府财政补助是指中、市、县财政部门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拨付的资金。

(三)特困医疗救助是指相关部门筹集的用于补助困难群众的资金。

(四)集体资助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

(五)社会团体个人捐助是指由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用于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收入。

(六)利息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

农民个人缴费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通过宣传积极动员农民缴费,不得采取强迫、垫付或其他违背农民意愿的作法。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标准为:

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元。

中、市、县财政按实际参合农民每人每年补助4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重庆市财政补助18元,县财政补助2元。

第十三条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措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自愿参合农民应当在每年的12月10日前预缴次年参合资金。每年的9-11月份进行集中收取的农民参合经费。由各乡镇合管办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农民个人缴纳的参合资金缴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平时不定期收取的农民参合经费,由乡镇财政所在每月的5号汇总,在5个工作日内缴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收取农民参合资金时,必须开具由市财政统一印制的基金专用收据。以村、社为单位统一开具收据的应附参合农民名单。

(二)由相关部门为农民补助的农村特困医疗救助参合经费在每年的11月30日前,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名单,由相关部门审核,并按标准在12月10日前直接拨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三)县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经费:由县财政部门于每年的3月30日前按实际参合农民人数和补助标准全额拨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四)中央和重庆市财政补助经费于每年6月至10月由重庆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四条参合农民交纳参合经费后,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坚持“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县级统筹,乡镇协管;总量控制,超支分担;额度扣减,节余续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一)专户储存,封闭运行。县财政局负责基金专户的设置和收支,县合管办负责审核并按规定进行补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封闭管理,农民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均缴存到基金专户,基金只用于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核报销的医药费用支出。

(二)县级统筹,乡镇协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合管办统一管理,各乡镇协助控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家庭帐户基金的使用额度。

(三)总量控制,超支分担。县合管办对全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总量控制,并根据各乡镇参合农民人数、门诊统筹基金分配标准分配基金使用额度到各乡镇。各乡镇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控制在使用额度范围内,如出现超支,由乡镇政府承担40%,乡镇定点医疗机构承担60%。全县大病住院统筹基金出现超支,则由县级承担60%,乡镇承担40%(县、乡比例中,政府承担60%,定点医疗机构承担40%)。

(四)额度扣减,节余续用。参合农民在本县范围内户籍所在地以外的其它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从所在乡镇基金使用额度中扣减,并由县合管办补偿给发生医药费用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当年节余的基金使用额度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的设立。县财政局要在指定银行开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账户。只能开设一个银行基金专户。不得在其它部门设立的结算中心开设基金专户。

第十七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的主要用途:一是接收乡镇缴存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个人缴费;接收相关部门拨入的特困医疗救助资金,接收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拨入的补助资金,接受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该账户形成的利息;二是向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拨付经审核的医药费用补偿金。

第十八条基金专户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县合管办无法得到银行原始凭证时,由基金专户出具缴拨凭证,并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县合管办记账。

第十九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分为家庭帐户基金和统筹账户基金。统筹账户基金又分为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风险基金。

(二)大病统筹基金又分为住院补偿金和慢病补偿金。大病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60%,其中住院补偿金占总基金的55%,慢病补偿金占总基金的5%。

(三)风险基金占总基金的10%,风险基金又分为大病储备金和风险储备金,其中大病储备金和风险储备金各占总基金的5%。

(四)门诊家庭帐户设置为8元/人·年,门诊统筹基金和家庭帐户占总基金的30%。

第二十条新型村合作医疗基金按以下用途使用:

(一)大病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因大病(指住院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其中住院补偿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慢病补偿金用于参合农民因患主要慢性疾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

(二)门诊统筹基金和家庭帐户用于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家庭帐户未使用或未用完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不能冲抵下一年度的参合资金。

(三)大病储备金主要用于已享受最高住院补偿封顶线后,仍难以承担医疗费用的参合农民的救助。

(四)风险储备金主要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意外情况的应急支付。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决定如何使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配图示

风险基金10%(5元)

风险储备金5%(2.5元)

大病储备金5%(2.5元)

大病统筹基金60%(30元)

住院补偿金55%(27..5元)

慢病补偿5%(2.5元)

门诊统筹基金

(7元/人·年)

新型合作医疗基金(50元/人·年)

统筹基金(42元)

家庭帐户基金(8元/人•年)

占总基金的30%(15元)

第二十一条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补偿模式

门诊家庭帐户+门诊统筹+住院统筹

(二)补偿标准

1、门诊补偿

按参合农民每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药费用的40%给予补偿,全年每人累计门诊费用补偿不超过20元(含门诊家庭帐户),参合农民门诊医药费用补偿首先在家庭帐户中支出,家庭帐户报销范围内全家可调剂使用。

2、住院补偿

根据不同档次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不同的起付线及补偿比例,一人当年内累计最高补偿限额(封顶线)为10000元。

住院补偿表

乡镇卫生院

(中心卫生院)

县级医疗

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

医疗机构

起付线

50元

300元

1000元

补偿比例

55%

40%

25%

封顶线

10000元

中医药费用部分在同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5%的比例。

3、慢病补偿

患有冠心病、慢性支气管炎、高血压、糖尿病、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意外康复期、恶性肿瘤的后期治疗、肝硬化等8种慢性病经县级医疗机构确诊并办理《慢性病门诊药品费用补偿证》在全县县、乡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35%,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限额为500元。住院按住院医疗费用的标准补偿。

4、外出务工人员补偿

只对住院进行补偿,其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与我县规定的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标准相同。

5、参合农民享受最高住院补偿封顶线,仍难以承受医药费,通过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合管办核实,乡镇政府、县合管办审核,报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审批,年底在大病统筹基金有节余的情况下,可享受一定数额的大病救助二次补偿金。(大病救助二次补偿方案另行制定)

(三)补偿范围

1、门诊补偿范围:各种检查检验费、药品费、治疗费、观察床位费。

2、住院补偿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只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范围内给予补偿。如:住院费、护理费、中西药费、治疗费、手术费、麻醉费、三大常规检验费、肝肾功能检查费、血糖检查费、血生化检查费、x光检查费、b超检查费、心电图检查费、胃镜检查费。

(四)不予补偿范围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

1、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违法犯罪、因公负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劳动鉴定、职业病、孕产期保健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治疗性病和戒毒费用;

2、使用非基本用药及非规定诊疗项目目录的费用;

3、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4、未经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会诊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批准,擅自转诊到县外就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器官移植、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产生的费用;

6、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费用;

7、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8、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项目费用;

9、特殊检查(如ct、核磁共振、彩超)、血液费及血液制品等、特殊材料等其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能报销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偿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参合者凭《丰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以下简称《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户口簿可自由选择县内定点的县级医院、乡镇级卫生院、村卫生室就诊。转县外及县级以上三级医院就诊由县级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诊疗证明并报县合管办审批。危急重症须到周边区县就诊的,可先予抢救,并在24小时内报县合管办。

(二)参合者在定点村卫生室凭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就诊,使用合作医疗专用三联处方,参合者只支付自己应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并由病人或其亲属在专用处方和报销登记簿上签字生效,村卫生室每月25日—30日凭专用处方、报销登记簿和报销旬报表等到乡镇合管办审核,凭审核结算单到乡镇卫生院报结补偿经费,其补偿经费由乡镇卫生院垫付。

(三)参合者在乡镇卫生院及其门诊部凭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就诊实行现场报销,即随看、随付、随报,并由病人或其亲属在专用处方和报销登记簿上签字生效。经乡镇合管办审核后,每月1日—5日将上月的相关材料(含村卫生室结算单)报县合管办审核报结补偿经费。

(四)参合者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凭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报销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审核垫付,农民只交纳自付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每月25日—30日凭相关材料直接向县合管办申报审核后报结补偿经费。

(五)参合者经转诊在县以外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由本人先自付全部医药费,之后凭身份证、户口簿、《合作医疗证》、出院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处方、统一收费凭据、每日清单和转诊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合管办经审核后按规定结算补偿经费。

(六)外出务工人员申请补偿必须持医药费发票、一日清单、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到乡镇合管办审核后补偿,由乡镇合管办将相关材料报县合管办审核结算补偿经费。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监督、检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县、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卫生、财政、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全县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县合管办定期在全县范围内向社会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情况。乡镇合管办要公示受益参合农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十五条建立投诉及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县合管办设立公开举报电话(023-70608569、70608308),县、乡镇合管办分别设立投诉箱,对举报属实可给予一定奖励。

第二十六条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项审计制度。由审计局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完善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并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各乡镇在政府所在地和行政村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设立一块固定的永久性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示栏。在乡镇公示栏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以及门诊、住院补偿人次和金额;在村公示栏内公布参合农民门诊补偿人数及补偿金额,以及参合农民住院补偿情况,包括患者的基本情况、就医机构、住院时间、住院总费用和补偿费用等;

(二)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在院内醒目的地方设立公示栏,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诊疗项目、基本用药目录及价格、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的范围、比例、方式等进行公示。

(三)通过经常走访群众、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主动听取和征求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医疗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四)县合管办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及服务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制和警示告诫制。

第二十八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完善过程中,应加强对从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与服务的有关单位及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人员准入制,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二)按照“方便、安全、经济”的原则,合理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坚持申报考核、择优定点、强化监督、签约服务、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由具有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书面申请,经县合管办组织专家审核确定后,颁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证件,并向社会公布。凡被确定的服务单位必须完善服务设施设备,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并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以满足人民群众就诊需要。

(三)严格执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合同》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让参合农民享受优质、便捷、价廉的医疗服务。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理医药专家组,按照临床诊疗规范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合理医药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全县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推行集中询价采购制度,县级医疗机构执行顺加作价政策,乡镇卫生院执行国家最高零售限价基础上下浮30%作为统一药品零售价格。村卫生室的药品由乡镇卫生院代购,保证药品的质量和用药安全。

(五)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取消单纯以医疗收入指标与工资奖金挂钩的分配制度,完善以医德医风、服务质量、服务态度、门诊住院人次为主的综合分配制度,健全内部制约机制,严格执行物价政策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管理办法、基本用药目录及基本诊疗项目,禁止大处方、乱检查、乱收费等行为发生。使用非基本用药目录和非基本诊疗项目时,应先征求患者意见,并让患者签字。严格控制诊疗费用,实行门诊用药一般每次不超过3天,人均门诊处方费用村卫生室一般不超过15元,乡镇卫生院不超过25元(急救、抢救除外),县级医疗机构不超过40元。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执行住院一日清单制和单病种限价付费制。住院床日费用控制330元以内,出院人均费用控制在3000元以内。

第二十九条搞好信息网络化管理。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网络监督控制系统,使用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软件。乡镇合管办和定点医疗机构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合作医疗的有关资料、信息的收集、统计和整理工作,搞好信息反馈,为指导合作医疗的正常运行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据。

第三十条县政府与乡镇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签订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项目标责任书,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管理。

县政府对在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含办理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年度考核评定不称职的处理;造成损失的,加倍追偿损失资金。属单位责任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单位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取消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处理:

(一)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合作医疗运行受阻;

(二)对补偿资格、证件、材料审核不严或计算错误,导致错误补偿;

(三)挪用、挤占、截留合作医疗基金;

(四)故意拖延不当场兑付补偿金,向病人索取好处,有索贿受贿行为的;

(五)授意他人或协助他人编造虚假证明的;

(六)知情不报或知错不纠仍给予补偿补助的;

(七)擅自更改补助补偿标准、项目、范围和比例的;

(八)办理补偿时不按规定准确填写《合作医疗证》的;

(九)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处理;造成损失的,加倍追偿损失的有关资金。属医疗机构责任的,视其情节取消单位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同时取消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度评先选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出据虚假疾病诊断证明、医药费用收据、处方、病历等证据为他人谋取好处的;

(二)将不予补偿项目、范围改为可以补偿项目、范围的;

(三)有意推卸责任、签署虚假姓名,导致运行混乱的;

(四)不执行诊疗常规和管理规定,将门诊诊疗改为住院诊疗的;

(五)在诊治、补偿等环节中,不执行相关规定,侵犯参合人员权益、刁难病人的;

(六)接受或向病人索取好处的;

(七)违反国家物价政策,乱收费的;

(八)不执行诊疗规范,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入住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九)违反用药规定,开大处方、人情方;违反处方管理办法,与患者联合造假,将非基本用药目录药品篡改为基本用药目录内药品的;

(十)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参加合作医疗人员违反合作医疗有关规定,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已发生的医疗补助补偿金外,视其情节分别依法给予以下处理。

(一)申报参合人员时,有意隐瞒或谎报家庭成员,导致应参合家庭成员未全部参合或不该参合人员参合的,取消该户参合人员当年应享受的合作医疗权利;

(二)用虚假医疗费用收据、疾病诊断证明、处方或其他方式,骗取合作医疗补助补偿金的,取消其家庭全体成员当年应享受的合作医疗权利;

(三)涂改、伪造医药费用收据、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辅助检查报告单等,或授意医护药剂人员做假,骗取合作医疗补助补偿金者,取消其家庭全体人员当年应享受的合作医疗权利;未遂者,取消其本次补助补偿待遇。

(四)将《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转借他人使用,骗取合作医疗补助补偿金的,取消转借者和被转借者家庭全体成员当年应享受的合作医疗权利。

(五)不遵守合作医疗及其他规定,无理取闹影响合作医疗正常秩序的,取消本人当年应享受的合作医疗权利。

第三十四条参合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县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给予处理;追偿的资金首先用于损失的合作医疗资金归垫,余额用于对举报人的奖励和弥补工作经费的不足。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参合人员或社会各界人士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或监督机关举报违反合作医疗政策的行为,一经查实,可以给与举报人相应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合管办负责解释。

(此件发至镇内各村民小组)

主题词:农村卫生合作医疗办法转发通知

抄送: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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