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半年度报告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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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半年度报告

公司半年度报告范文1

一:班委会成立初期的情况

去年二月海虹一分班组正式成立了,分公司领导精挑细选了15名同志担任了班组长的工作本人也非常幸运的担任了大组长一职。在班组成立的初期我们所要面临的情况是,1;由于油价上涨所带来的人员紧缺问题。2;由于车辆更新带来的新驾驶员大量上岗而引发的投诉多事故多的问题。3;在车辆更新的前期旧车的车容车貌问题。

二;班组管理工作与业务技能

面临这这些问题怎么办是摆在全体班组长们面前的一道难题。怎么做?如何做?从哪里下手?从我本人来讲在07年我从一名普通的驾驶员升级为一名班组长,工作的思路和内容也发生了变化。二月份第一次班组长会议召开,在会上班组长们献计献策最终统一思想一致认为首先从最薄弱的车容车貌开始。我到现在还记得分公司书记金平德同志的讲话他是这么来形容分公司当时的车容车貌的。他说:“分公司的车容车貌的状况处于旧车管不了,新车不去管。”当时听了这些话我感触很大作为出租行业的班组是一个特殊班组,底大面广,工作不确定性因素大,随机性强,流动性强。自从我担任大组长岗位的第一天起就深感责任重大。尽管压力较大,但我想,只要吃透上级精神,心系本职工作;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就会找出工作思路。我想:作为一名班组长,既是一线岗位上一个兵,又是一个特殊的兵,自己不仅要懂技术、会业务,又要谨协调、善管理,周经理既然把我放在了这个岗位上那我就一定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在第一次班组长会议上我们决定将3,4,5三个月定为整治阶段重点抓车容车貌。在这一方面三小队和五小队做的比较好,这两个小队的班组长为了熟悉车辆,熟悉驾驶员每天清晨利用驾驶员进车堆销卡的时候与驾驶员沟通熟悉同时对本小队的情况做到心中有数。由于这两个小队班组长的协调工作做得比较好所以但班组长要求他们第一次带车学习进行摸底统计时非常顺利,驾驶员也非常配合,在这里我可以负责任的说这第一步是非常成功的。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分公司的车容车貌有了质的飞跃我想这是全体班组长努力的结果。

三;班组管理新思路创新管理结硕果

分公司班组管理在2007年大胆创新将大会安全学习化大为小;化台上为台下;化一人讲大家听为大家讲大家听;化讲台讲课为桌面座谈,由班组长主持.这杨的改变增强了学习效果,现场的相互接触便于沟通,对班组长也增进了了解,相互之间也容易熟悉亲近,这样的学习方式,受到驾驶员一致好评.过去虽为同一班组的驾驶员,却"老死不相往来".现在班组长将自己的手机号码,名片人手一张,让他们有困难随时询问求助.班组长也掌握了全班组的手机号码.也可与组员经常沟通和关心,有利于增进感情,有利于共同提高.第一个战役取得胜利以后极大的鼓舞了班组长的士气在五月份结合班组长的个人特点大胆提出分工不分家突出自己的长处具体分工如下大组长徐亮负责政治思想工作,家访工作对外联络工作大组长负责网站管理工作,分公司每月数据报告的整理工作,以及个小队安全学习材料组织工作,驾驶员网上安全学习管理工作。三小队班组长周新生,姜银钢,周跃权负责一个班的车辆场检工作四小对班组长夏斯财负责另外一个班的场检工作一小队的班组长系雄心负责宣传工作而小队的班组长唐国明负责后勤工作。这样各项工作都有最强项的同志去做极大的提高了效率。还有再007年我们对无事故,无投诉无拖欠营收的驾驶员给於他们网上安全学习的权利解决了他们来回奔波之苦,这一举措的推出在驾驶员当中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可以讲2007年分公司的创新班组管理为分公司增添了一缕亮色。在服务技能方面,特别是对于新驾驶员我和班委会其他的所有班组长对于他们“一对一”进行“传,帮,带”使他们提高自己的服务意识,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分公司的投诉数量明显减少去年12月分公司的有责投诉只有11起比最高时的44起下降了75%这充份说明班组长的努力没有白费。在安全方面安全就是生命,生存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力,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在班委会,由于细化了岗位分工,因此,每个人都履行着一份自己的岗位职责,我也不例外。做为分公司的大组长,我清楚的知道,安全生产是一切工作的前提,是班组发展的根本保证。我们出租行业有它的行业特点就是“点大,面广,流动性强,分散作业”因此在安全工作上非常那管理因为信息不能及时反馈。所以在工作上我们以预防为主坚持每次上安全学习课时安全必讲,反复讲,时时讲。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加强驾驶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但即使这样去年还是发生了EV4580车“失而复得”的事件。这个事情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说明我们的工作做的还不够细这是我们在08年要重点改进的地方。在安全行车方面我和其他的班组长都能够以身作则,处处以自身的行为为他人做出榜样。同时,积极配合分公司组的各项安全学习和相关活动。对分公司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并进行车辆自查活动。这一点我们做的比较好特别是三小队的三名班组长从去年5月份开始至今每天早上都在分公司进行义务检查车辆被他们检查出来的不合格轮胎多达几十个有效避免了因爆胎而发生的事故当然所有的事情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坚持做一件事情很难,因为在开始的时候收效甚微,往往容易动摇我们的信念,这时候我们需要坚持,不能放弃,很多看起来不可能的事情就是在坚持中事现的。所以在这一点上三小队的班组长付出别人难以想象的汗水所以今年分公司把公司年度先进个人授予他们其中的两人是无可争议的。在2007年,在我班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的同时,班组的安全生产也取得了各项安全指标都在警戒线内的良好成绩。对于70%都是新驾驶员的集体来说能够取得这样的成绩着实不易从岗位责任的角度来说,能够看着同事们开开心心的上班来,平平安安的回家去,我想,这应该是我做为一名班组长最大的幸福和满足。

四政治思想方面

在工作中,我始终认为要适应工作和形式发展的需要,就要不断地学习。只有这样,才能把工作做得更好,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与时俱进。特别是当前轨道交通四通八达由此而给我们出租行业带来的影响已经开始显现驾驶员的情绪又开始出现了波动。08年我们怎么进一步开展工作?因此,我在业余时间查找了相关书籍,对当代主流文化和思想进行了认真的自我学习。从而保证了我个人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国家的现行政策保持高度的一致,并认真地领会学习和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制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指示精神,从而使自身的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同时,不断学习出租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知识,以适应本职工作要求。我个人认为在新的形势下只有创建学习型班组努力提高驾驶员服务理念,服务意识才能在新的形势下处于不败之地。

当然这一点需要分公司领导大力支持以及全体班组长全面配合。在个人觉悟方面,能够认真学习和执行海虹出租公司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爱岗敬业。在平时的工作中,能够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以身作则,做到工作讲原则、讲制度、讲大局,踏踏实实、尽心尽力干好本职工作。

五;工作上的不足以及对2008年的展望

虽然,我个人在大家的支持和帮助下,在2007年为班组做出了些成绩。但是,细细回味,仍感到了自身工作上的一些不足:

1部分驾驶员在安全理念上的认识还不够深入。2008年,将加强员工此方面的工作。使驾驶员树立起“安全才能生产,安全才有效益、”的理念。

2在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不够。2008年,将针对此方面的不足,抓安全责任落实。我个人建议特别是对那些电子警察多的,事故多,违法抄告多的“三多”驾驶员实行“三不放过”政策。即“学习认识不放过,大会检讨不放过,百名驾驶员签字不放过。”

3在服务方面初步建立驾驶员“以人为本,客户至上”的服务理念。

42007年,因工作的着眼点不尽相同,在同另外一名大组长徐亮的工作协调上还欠缺一些默契。2008年,我将积极主动的同徐亮进行沟通,展开双向工作交流,在工作安排,任务分工等方面充分尊重他的意愿,全力支持他的工作。

述职完毕,感谢大家一年来的支持和帮助,谢谢大家!

公司半年度报告范文2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披露其更正后财务信息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订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现予,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其更正后财务信息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的公司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四条 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第六条 公司在临时报告中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三)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如果更正后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应当同时披露审计意见全文。

如果公司对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附注,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45天内披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更正后的年度报告。

(四)更正后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第七条 第六条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

第八条 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应以黑体字显示。

公司半年度报告范文3

【关键词】三板;挂牌公司;做市商;信息披露

一、三板市场相关概念界定

以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中的功能定位为依据,资本市场分为主板市场、二板市场和三板市场等。在我国,三板市场有新、老之分。最初,我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只是为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解决股份流通问题,并承担深沪股市退市公司的股份转让,而不具有接纳新公司股份转让的功能,后来便被称为“老三板”。2006年,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成为三板市场的一部分,被称为“新三板”。在经过七年的实践和努力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2013年1月16日揭牌,“新三板”成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通俗称谓,是全国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公开转让、融资及并购的平台。

三板市场,包括“老三板”和“新三板”,是指对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公司和从主板、创业板退市的公司的股票进行发行、交易和监管活动的资本市场集合体。待老三板的公司纳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后,该股份转让系统将与三板市场划上等号,成为全国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

三板挂牌公司,就是满足法定标准进入三板市场,其股票能在三板市场流通的股份公司,具体包括:(1)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份公司;(2)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原STAQ、NET系统公司和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

许多学者将三板挂牌公司界定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可被定义为:股份仅在场外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可被公众投资者持有的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1)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2)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因此,三板挂牌公司一般都是非上市公众公司。

二、我国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评价

(一)我国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现状

我国《证券法》上有关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的规定仅仅针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依据的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规章或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

1.原STAQ、NET系统公司和退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体现在中国证券业协会2001年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股份转让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及2002年的《关于加强对代办股份转让监管和风险揭示的通知》等规定中。根据这些规定,股份转让公司的信息披露具体可分为首次转让前信息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首次转让前信息公告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委托主办券商代办股份转让决议内容;(2)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委托主办券商代办股份转让决议后的通知;(3)股份帐户开立、股份确认、登记托管等事项;(4)股份转让公告书。股份转让公告书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中相关内容进行编制。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分别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第3号和第13号的上市公司披露标准进行编制。需要及时报送临时报告的事项有: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收购、出售重大资产;关联交易;其他重大事件(预计亏损、涉诉事项、重大担保、重要合同、公司注册事项、控制权变化、上市申请、公开发行申请等);特别风险提示;股份转让异常波动等。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信息披露制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依据是证监会制定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及其配套规章《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2013年1月4日实施,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而关于做市商的信息披露规则目前尚未。根据《监管办法》,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中规定,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应披露的内容有:公司基本信息、股本和股东情况、公司治理情况;公司主要业务、产品或者服务及公司所属行业;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定向发行说明书还应当披露发行对象或者范围、发行价格或者区间、发行数量。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司应按规定披露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而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披露年度报告即可。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比照公开转让说明书等的内容进行披露。对于临时报告,只规定应将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送临时报告,而未对重大事件进行列举,只是对并购重组专门做了规定。除了股票公开转让的公司应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的平台披露信息外,其他挂牌公司可以自主选择信息披露平台。

《监管办法》和《信息披露》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这较以往只由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自律规则加以规范的情况已有很大的进步。《监管办法》中对不同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具有区分性,把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司和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区分开来,规定后者只需披露年度报告。此外,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管办法》对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信息披露行为做了较详细的处罚规定。

(二)我国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问题是很明显的。首先,三板市场信息披露缺少法律层面的依据。《证券法》上的发行披露并没有涵盖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发行,也未对非上市股票转让的信息披露做出规定。其次,原STAQ、NET系统公司和退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过于繁重。股份转让公告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皆是参照上市公司的披露标准来编制,临时报告的披露义务甚至比上市公司的要求更高。根据“出身”不同而作不同制度设计,这一做法不乏一定的合理性,但也显系权宜之举。再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规则内容过于简略,标准不够合理。《信息披露》的规定十分简单,甚至未对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具体内容进行罗列。《监管办法》虽然对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司和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但是对不同挂牌公司的区分性把握还不够。最后,对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足。《监管办法》虽然已对信息披露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出一些规定,还增加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但还是未提及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民事责任。

三、完善我国三板市场信息披露的思考

基于我国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的不足,我们应立足于我国三板市场的特殊性,借鉴国外合理经验,积极完善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一)建全信息披露规范体系

证券交易市场包括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所以《证券法》调整的范围不应该仅限于场内交易市场,我国《证券法》下一轮的修法目标应将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纳入其中。中国证券会已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做了规定,但仍须等待做市商信息披露规则的出台。此外,由于三板市场具有灵活、分散的特点,其信息披露规则可由行业协会加以具体规定,因此中国证券业协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更加详细的信息披露自律规则。这样,由《证券法》、证监会部门规章、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形成一个从上至下的多层次规范体系。

(二)制定统一且具区分性的信息披露标准

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中,从证券交易所退出而转到三板市场的退市公司,应该同三板市场上的未达到主板、创业板上市标准的挂牌公司遵循同一套信息披露规则,而无需为其量身打造一套披露规则。因此,原STAQ、NET系统公司和退市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信息披露标准应统一,但这并不表示信息披露的标准是单一的。

《监管办法》和《信息披露》中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是很低的,但投资门槛降低和做市商的引进等使三板市场具有更高的风险,因此应适度提高信息披露标准。为了不增加初创小型企业的负担,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挂牌公司进行区分。比如,可以按照股本总额的大小,将挂牌公司分为“大规模企业”(如大型的退市公司)、“较大规模企业”(如一般的退市公司和规模较大的非公众公司)、“小规模企业”(如初创阶段的高科技小企业)三种类型。划分企业类型的标准可以是多元化的,目的是根据企业类型的不同实施差异化的披露标准。

(三)制定做市商信息披露规则

我国三板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后,做市商在市场上处于特殊地位,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他们有可能会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优势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应注重对做市商的监管,规范做市商的信息披露行为,而首要的是制定完善的做市商交易成交报告制度。做市商对其每一次交易都应该进行信息披露,披露的内容应包括交易的核心事项,如股票名称、代码、价格、数量等,披露的时间可从有利于信息披露及时性和准确性的角度确定一个合理的时间限制。做市商的成交信息应由监管部门进行初步检查,没有明显问题,即由其向社会公布。

(四)坚持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准入和持续监管将纳入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围,然而根据三板市场的特点,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应实行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主,行政监管、司法监管为辅的模式。美日证券场外交易市场的监管是一个由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业协会和各证券交易市场共同组成的监管体系,而其信息披露的监管主要来自于证券业协会和各场外交易市场的自律管理。我国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的监管模式也是行业自律模式的有益尝试。

(五)建立信息披露激励和约束机制

首先,适时出台自愿信息披露指引,其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强制披露信息的细化和深化,以提高强制披露信息的可信度和完整性;二是对强制披露信息的补充和扩展,以突出公司的“核心能力和竞争优势”为目标全方位、系统化披露信息,展示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潜力。然后,按照信息披露的充分程度对挂牌股票进行分级标注,对积极进行自愿披露的公司股票标注较高级别,对信息披露不充分的公司采取风险警示。

(六)追究违法信息披露行为的民事责任

挂牌公司或做市商的违法信息披露行为若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应赋予投资者民事赔偿请求权。可以借鉴国外集团诉讼的经验,以民事基本法、公司法、证券法、诉讼法相互配合的机制建立一整套具有可操作性的私人诉讼制度。还可以明确规定挂牌公司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的行为方式、归责原则、董监高的责任,为司法审判提供具体依据。这能有效激励广大投资者对挂牌公司和做市商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弥补监管部门的监管盲点,提高监管效率。

参考文献

[1]顾功耘主编.场外交易市场法律制度构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公司半年度报告范文4

关键词: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管理当局;持股;第一大股东

中图分类号:F239.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07)07-0108-05

一、引言

Watts and Zimmerman指出,审计、特别是外部独立审计是降低成本的制度安排。但是,追本溯源,在美国的证券法要求强制审计之前,审计作为一种公司治理的机制业已存在。换言之,审计最初并非强制性的。Watts还拓展了Jensen和Meckling的理论,为经理人员和投资者试图为了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而产生了对外部审计的需求――这可以理解为审计的需求“动因”。中国资本市场中,1993年12月17日出台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要求申请配股的公司提交经审计后的财务报告,“若申请日期距最近的财务年度截止日期超过六个月,还应附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此后证监会又于1997日6月24日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编制1997年度中期报告若干问题的通知》,首次对于半年度报告应强制审计的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我们还观察到,伴随着中期财务报告强制审计的产生,我国资本市场上也开始出现了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情况,从1996年到1999年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审计中自愿审计的比例分别为13.7%、27.7%、30.0%、30.6%,呈逐年增长的趋势,这种现象也在一定程度上印证了Watts and Zimmerman(1983)的结论。为此,本文立足于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与否这一独特的制度背景,以理论、信息假说和监督假说为理论基础,力图从第一大股东持股、管理当局持股等角度对产生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动因”进行检验。

二、文献综述

Chow研究了在1926年美国柜台交易(OTC)和纽约证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NYSE)中出现的年报自愿审计问题。从理论的角度出发,Chow分析了公司聘请外部审计的动机,认为公司特征(主要包括管理当局持股比例、公司杠杆和公司规模)将会影响:(1)管理当局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管理当局的持股比例越低,冲突越严重,成本就越高,管理当局聘请外部监督的收益越容易超出成本,此时越有动机进行自愿审计。 (2)股东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资本结构中债务比例越高,这类冲突越严重,成本也越高,此时越有可能进行自愿审计。(3)公司规模越大,越有可能进行自愿审计。而审计则是为了缓解这些冲突而存在的,因此这些公司特征也将影响外部审计的需求,当利益冲突达到一定的激烈程度,公司聘请外部审计带来的收益将会大于成本,此时公司就有可能进行自愿审计。

Chow、Ettredge et a1.以及Haw et a1.的研究都表明成本越高的公司越有可能进行自愿审计或及时审阅,审计或审阅需求是成本的函数。而上市公司的特征又会影响公司的成本,因而将会影响到公司的审计或审阅决策。影响外部成本的因素有:管理当局持股比例、财务杠杆、发行新的债务或股票、行业特征以及公司规模。其他监督机制中包含两类内容: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是指内部审计师对中期财务报告的审阅,外部监督则以外部董事的比例为替代变量。在衡量增加的审阅成本方面,他们采用了公司规模、业务复杂程度、是否更换了审计师以及存货和应收款占总资产的比例为替代变量。Hawet a1.认为盈利能力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为在中国市场上,业绩好的公司反而越有可能被认为进行了盈余管理,为此盈利能力强的公司将越有动机进行中期财务报告的审阅,以便将自己同进行盈余管理的公司区别开来。另外一个影响需求的因素是非流通股比例,非流通股比例越高的公司越可能为其大股东的利益服务,因而更倾向不聘请外部审计师进行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实证研究较少涉及到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问题。根据我们所掌握的资料显示,喻少华、张立民,陈玉清、郭传慧从盈余管理的角度分析了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问题,但是二者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喻少华、张立民的研究发现中期财务报告审计不仅没有减少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反而使其操控性应计利润的绝对值高出未经审计公司的2%。而陈玉清、郭传慧的研究则发现中期财务报告审计的公司的操控性应计利润显著低于不进行审计的公司。之所以出现相反的情况可能是因为二者并没有区分中期财务报告的强制审计和自愿审计,从理论上来说强制审计的公司(特别是申请配股、增发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公司,以及恢复上市的公司)更有动机进行盈余管理,而自愿审计的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可能性更小,在此情况下将二者混和起来将无法得到一致的结果。

此外,Haw et a1.曾以1996年至1999年进行中期财务报告审计的中国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检验了进行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的公司特征及其市场反映。他们的研究发现上市公司是否选择进行自愿审计与盈利能力和公司规模正相关,同非流通股比例负相关,锐明管理当局会通过自愿审计来承诺其披露了更为准确可靠的信息,目的是为了降低成本。此外他们还从市场反映的角度验证了审计是否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其结果显示中期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公司比未进行审计的公司有更高的盈余反映系数(ERC),自愿进行审计的公司ERC更高,说明投资者认为自愿审计公司的会计信息比强制审计公司的会计信息更可靠、更相关。此外,在Chow和Ettredge et a1.的基础上,Haw et a1.还根据中国的特殊情况加入了三类哑变量:发行外资股的公司、IPO公司、聘请国际“五大”事务所或国内排名前五的事务所。

三、研究设计

(一)假设的提出

1.制度背景。我国的中期财务报告审计问题,包括是否应该接受审计、是自愿审计还是强制性审计的问题。我国于1991开始要求上市公司编制半年度报告,当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股票在该所上市交易的8家公司对外披露中期财务报告。1993年国务院又分别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中期财务报告。1994年6月,中国证监会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随后分别于1996年、1998年、2000年、2002年和2003年进行了修订。其中在2002年的修订稿中用“半年度报告”取代了“中期财务报告”。

在我国,中期财务报告的强制审计最早出现于1993年12月17日,当时的证监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要求申请配股的公司提交“经有从事证券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表,若申请日期距最近的财务年度截止日期超过六个月,还应附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1997年6月24日证监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编制1997年度中期报告若干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规定了要求对半年度报告进行审计的公司:(1)连续两年亏损的;(2)公司在1997年下半年办理配股申报事宜的;(3)拟定中期分红(派发现金或者股票股利)、公积金转股方案,并将在下半年实施的;(4)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确认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1997年12月25日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也将这一规定纳入其中。2000年6月15日证监会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2000年修订稿》对要求审计的条件进行了修改,取消了“连续两年亏损或被特别处理”这一条,增加了“募集增发”的条件。2001年4月26日出台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中规定“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由注册会计师就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是否已消除或纠正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上半年提出,预计发行时间在下半年的,应在中期报告公布后,补充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2001年7月9日出台的《关于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中期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发行新股时应进行中期财务报告审计的情况。2001年11月30日出台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又要求恢复上市的公司对第一个半年度报告进行审计。

2.研究假设的提出。关系下,由于委托方和方效用函数的不一致,导致方往往以牺牲委托方的利益为代价来追求个人私利。所以,委托方应该对方进行有效的监督与激励,这包括赋予管理当局一定比例的股权,借以促使方的利益与管理当局趋于一致。但是,当管理当局通常仅仅持有少量的公司股票时,管理当局就有背离股东价值最大化的机会主义动机。正如Jensen和Meckling指出的那样,理性投资者会预测到这种机会主义行为,管理当局不得不承担这种机会主义成本。管理当局为了为了消除这种机会主义成本,便采取了接受外部审计这种监督机制。一般情况下,管理当局持有的股份越少,机会主义动机也会越强,为此而承担的成本也就越大,此时管理当局就更有可能接受外部审计,以减少机会主义成本。因此,本文从审计的监控假设出发,提出

假设1:管理当局持有的股份与自愿接受中期财务报告审计负相关。

Shleifer和Vishney认为股权的集中会减少管理者的机会主义倾向,有助于减少委托冲突。这是由于随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其经济利益也加大,由此大股东为保护投资对管理当局的监督亦随之增强,而且此时大股东的投票权和影响力也增大,使大股东更有能力控制管理当局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随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增加,为了控制管理当局的机会主义行为,第一大股东要求公司接受外部审计的可能性增强。同时由于内外部信息的不对称,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越大,其对可靠的财务信息要求也就会越强,因此要求公司接受外部审计的动机表现也就愈为强烈(审计产生的信息假设),因此本文提出

假设2: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自愿接受中期财务报告审计正相关。

此外,本文还选择公司的规模、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和资产负债率、最终控制人的性质作为控制变量,由于债权人同样需求可靠的财务信息,从而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我们预期这种保护意识会随着资产负债率的上升而增强,因而资产负债率与自愿接受中期审计正相关。独立董事的主要功能在于执行与股东利益相一致的政策。独立董事的两个因素可以促使他们完成自身的功能:一是独立性;二是他们关注在劳动力市场的声誉。上述两种因素的存在使得独立董事可以很好的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外部审计便是减少管理当局的机会主义动机从而维护股东利益的有效机制之一。因此独立董事所占比例越大,其接受外部审计的可能性越大。规模越大的公司其内部的问题越严重,Chow认为公司规模是影响接受外部审计是否的重要因素之一,因为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进行利益转移的空间也就越大,选择接受外部审计以减少机会主义成本就显得更为重要。因而我们预期公司规模同自愿接受中期审计正相关。

(二)样本的选取

本文选取深、沪两市所有报告中期财务报告①的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其是否接受审计服务的资料来自于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csrc.省略,中国证监会网站1。我们选取的年度区间为2002到2005年,样本选取及剔除原则如下:

(1)配股和增发因素的影响而接受审计服务,并非出自自愿;

(2)数据不全的公司;

(3)ST、PT类公司;

(4)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非干净报告的公司;

最终我们得到3133家上市公司的数据,公司的财务数据来自于国泰君安公司开发的CSMAR中期财务报告数据库,其余数据来自于CCER公司治理数据库,统计分析我们应用Eviews软件。各年自愿接受中期财务报告审计的总体情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中接受中期外部审计正呈现逐年递减的趋势,各年接受审计的比例均不很高,05年仅为4.73%,四年平均约为10.60%。

(三)模型及变量定义

本文的基本检验模型如下:

AUDIT=C+β1MANA+β2FSR+β3FSN+β4DAR+β5IND+β6IZE+ξ

考虑到中期财务报告自愿审计研究中可能的内生性问题,本文借助于工具变量,进行了进一步的检验。,我们选择公司盈利能力和公司成长性作为工具变量,原因在于公司管理当局和第一大股东均愿意持有成长性较好盈利能力较高的公司的股票。因此形成了下述两个模型:

IliaNA=C+β7UDIT+β8ROA+ζ

(2)

FSR=C+β9UDIT+β10INCR+ζ

(3)

模型中涉及的各个变量的定义如表2:

四、研究结果及其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及变量的相关性分析

1.描述性统计结果

相关数据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3:

由上面的统计数据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平均值为0.3101,基本上达到监管当局对上市公司的要求。管理当局持股比例普遍偏低,国有企业在上市公司中间仍占到举足轻重的地位,比例大约为75.35%。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平均尚可以达到43.25%。

2.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为了防止发生多重共线性,我们检验了各自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结果如表4:

由表4结果可知,各自变量之间相关系数均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因此这些变量可以进入同一个方程。

(二)回归结果及其分析

1.未剔除内生性影响的结果及其分析

采纳模型1进行基本的检验,利用Eviews进行Logit回归,结果如表5:

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模型整体P值仅为0.477629,在模型所有变量中只有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同我们预期相一致,与自愿接受中期审计显著正相关。这一结果并不理想。我们认为可能的原因在于:

(1)由于上述模型所具有的内生性所导致的――第一大股东希望得到可靠的会计信息,这样促使公司进行了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反过来第一大股东又继续增持该公司的股票。

(2)上市公司自愿接受中期审计,需要发生额外的巨额审计成本;

(3)上市公司接受中期财务报告的审计,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公司管理当局的机会主义行为,这样容易导致管理当局持有更少的公司股票。

下面我们将借助于工具变量、考虑内生性问题,再次进行检验。

2.考虑内生性的回归结果

解决内生性的问题,往往可以通过两步回归或借助于工具变量、进行联立方程来完成。本文选择的是后一种方法。本文选择公司盈利能力和公司成长性作为工具变量,原因在于公司管理当局和第一大股东均愿意持有成长性较好盈利能力较高的公司的股票。利用上文的模型2和3,进行豪斯曼检验(Hausman Test),本文发现了模型存在着显著的内生性问题。为此,我们对上述模型(1)(2)(3)进行联立方程的估计,因为工具变量的个数并不少于内生变量的个数,满足联立方程的回归要求,所以本文选择Eviews软件中的工具变量法进行回归,得到如下回归结果如表6:

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模型整体上是显著的,P值为0.019256,这说明当考虑了内生性问题以后,模型在整体上变得更佳。

考虑内生性问题滞后的回归结果支持了假设1,管理当局持股在10%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了管理当局持股比例越多,其与股东利益越趋向一致,这样就减少了管理当局的机会主义动机,接受中期审计的动机也变小,也可以同时减少审计成本。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接受中期审计显著正相关,支持了本文的假设2。这说明,外部股东对于财务信息的可靠性要求随着持股比例的增加而增强,这样间接验证了审计产生的假说和信息假说。

资产负债率同预测的一致,即与接受外部审计显著正相关,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上市公司的机会主义行为,保护债权人利益。

最终控制人性质呈现显著负相关,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国有企业更不愿意接受中期审计。独立董事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可能是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仅仅是为了迎合监管层与监管政策的需要,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未得到发挥。

公司规模同预期相反,呈现显著负相关。可能的原因在于,规模较大的公司,接受中期审计的成本较高,从而不愿意接受审计。当然,这一问题有待进一步的检验。

五、结论与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公司半年度报告范文5

关键词:MD&A;会计准则;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32.053

MD&A是结合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所提供的财务数据,用文字对公司经营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以及不确定性进行表述。MD&A是以公司管理层的视角,通过文字的详细描述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期间公司的经营、筹资、投资等各方面的情况。不仅需要对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回顾,如资产、业绩、子公司等相关方面重大变化以及导致该变化的主要原因进行说明,而且需要对公司未来发展进行必要的展望,例如公司盈利预测等。

1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闪光点

传统的财务报告根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仅仅只提供公司的历史性财务信息,即使存在财务报表附注,其所能体现的公司相关信息也是有限的。并且,传统的财务报告所体现的财务指标,对于毫无相关专业知识的投资者而言,需要通过其来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其难度不言而喻。MD&A无疑弥补了传统财务报告的缺陷。

首先,传统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多为已经发生的,即历史性的信息。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不能代表其未来的状况。投资者不仅希望了解公司目前的经营成果,更希望能够通过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对公司未来的发展经营计划、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有所了解,以便更好地进行投资活动。MD&A目前已成为上市公司年报、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必不可少的一块内容,其最大特色在于不局限其所披露的信息具有前瞻性。前瞻性信息是SEC强制要求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必须披露的。

其次,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公司管理层往往能够掌握更多的信息,而投资者只能通过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来了解相关的情况。当然仅靠这些信息并不足以让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决策。MD&A是管理者考虑到公司特色、环境等,根据财务数据对财务报表、附注没有充足披露的信息进行补充和说明,对已经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解释说明,对公司动态进行预测,同时探讨公司经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能够使投资者拥有获悉公司管理者自身对于公司经营发展情况的探讨分析的机会,也因此被称为管理层借给投资者的一双慧眼。

传统的财务报告只披露财务信息,而非财务信息在MD&A中大放光彩。证券市场的环境日益复杂,投资风险也必然不可避免,投资者面对琳琅满目的公司如何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仅靠每股收益等财务数据或者对财务数据进行计算来获悉某公司的盈利能力等远远不够。MD&A含大量非财务信息,如公司研发项目、人力资本等。这些信息活跃在上市公司各种财务报告中,已经成为多数分析师、投资顾问的新宠,也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市场价值,进而做出的决策也更为合理。

2 美国、中国的MD&A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最早在1968年的年度报告披露规定中引入MD&A。SEC认为应该披露对公司以后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变化的因素,希望公司的管理层能够通过MD&A向投资者传达其自身认为能够体现公司价值及未来动向的重要信息。之后,对公司MD&A信息披露进行观察,涉及公司披露信息的数量是否足够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对已有的披露规定进行了一定的更改。1989年,美国为了使MD&A能够更好地实现其存在的目的,同时,能好展现其适应性和实用性,对MD&A披露出台了相关的解释公告和明确的指导说明。然而,大部分的公司并没有很好地进行MD&A的信息披露。由于MD&A多为文字性描述,且容易受到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公司管理者很容易运用文字游戏,使用特殊的表达方式引导投资者产生错误的认识,做出非本意的投资决策。其次,由于MD&A并不像财务报表那样容易进行审计,公司管理层没有法律约束,难免导致其准确性、合理性无法得到保障。

SEC认为,会计准则随着历史的变迁在数量上日益繁多,其复杂程度也日益剧增。影响巨大的安然事件就给了美国甚至全球一记警钟。安然公司尽管提供了大量的MD&A,但是其是否有用?这些信息难懂繁多,对于投资者来说理解都难,又谈何运用,这也就使得安然通过复杂的特殊目的主体等进行了大量的融资。公司根据会计准则做出的报告仅仅只是满足于形式,并没有满足信息使用者需求的实质。准则制定者希望公司能够提供的是清晰明了的报告,并且能够主动地对相关重要信息进行披露。同时,也需要对公司的披露进行必要的监管。因此,美国在2002年出台的《萨班斯法案》,其中对于相关文件中MD&A信息披露的要求大大提高。2003年,为了加强对MD&A的关注程度,美国又出台了MD&A的披露指引。随后,美国又陆续对MD&A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正,保证规定能够跟上时代的脚步,适应当前的商业风险,解决复杂的财务所导致的问题。

中国对于MD&A的起步较晚,其最早在2001年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引入了MD&A。要求公司的管理层不仅限于财务方面,考虑到今后盈利预测及经营目标,从已知的、难以通过财务报告获知且很大可能会影响公司状况的重大事项分析。同时也需要简单明了地分析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随后在2002年6月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也对MD&A做了类似的要求。2005年12月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做了修订。修订后的准则以对报告期内经营情况进行回顾和对未来发展进行展望两大块为主,对具体信息的披露又做了进一步详细的要求,尤其是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前瞻性信息的披露。公司需要考虑自身所处的行业环境、今后公司发展可能面临的机遇与挑战。2006年5月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相应也增加了对MD&A的要求。同年的12月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要求MD&A必须作为不可缺少的一块出现在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随后,证监会认为在MD&A中不能忽视宏观经济趋势改变对公司造成的影响,例如本国经济市场以及国际市场的发展、相应的货币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在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后,再进行相关的讨论与分析。在2009年12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也进行了相应的要求,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但对于毫无专业知识的投资者而言,MD&A的可读性也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2012年9月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修订中提到公司应该采用图表与文字相结合的形式对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重要事项进行简单明了的说明。2013年3月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对主营业务经营状况进行披露,包括无形资产、核心竞争能力、核心技术团队等变动对公司的影响、重要研发项目进度、重要风险及困难等。2013年6月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1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要求简要对报告期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介绍。在随后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中重组对公产生的影响做了进一步加强。对交易标的行业特点和经营情况以及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当期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详细的讨论与分析。2015年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也相应做了根据重组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未来发展前景、当年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的要求。

美国根据市场各参与主体利益博弈的结果,考虑到其特有的经济环境,对MD&A信息披露质量的相关规定做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历史的考验中也不断地更正。相对于我国发展稍晚的MD&A相关的规定,美国的规定无疑更为成熟,可以为我国MD&A发展发挥一定的借鉴、指导作用。

3 MD&A信息披露的现状

中外学者对于MD&A实证发现其信息披露质量越好,盈余预测的错误和离散度就越低,而且MD&A的信息披露具有有用性,能使投Y者做出合理决策。被称为十大财务报告挑战之一的MD&A,其存在的意义也得到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认可,投资者对MD&A的信息披露有很大的需求。

目前,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多为历史性的,前瞻性信息较少,尤其是公司未来发展机遇、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方面的信息。这是已经真实存在的历史性信息并不需要进行预计,相应公司面临的风险也较小。信息披露质量不仅仅需要满足数量上的要求,更需要保证质量上的要求。沃伦・巴菲特就说过信息披露核心问题不是披露的多少,而是其质量是否过关。公司披露的信息有用成分并不多,相对简单,并没有对投资者需要的信息进行实质深入的剖析。而且公司无论经营好坏都或多或少存在报喜不报忧的情况,这也就导致了投资者出现MD&A展示的公司情况与自身了解情况不一致的感觉。MD&A要求以图表结合文字的形式进行披露,文字性的表达往往更容易被管理层操纵,研究表明,管理层可以利用这些非财务信息来掩饰其盈余操纵行为。但是由于不同的人对于同样的事情就会产生不同的看法,并且对于重大事项未来发生的可能性并不容易量化,这也就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证监会应该加强对于前瞻性信息的披露要求,鼓励公司主动自愿地进行相应的披露,提供详细的指导,在制定准则的同时要考虑关注准则执行是否及时彻底,避免脱节。

参考文献

[1]薛爽,肖泽忠,潘妙丽.管理层讨论与分析是否提供了有用信息?――基于亏损上市公司的实证探索[J].管理世界,2010.

[2]李翔,冯峥.会计信息披露需求:来自证券研究机构的分析[J].会计研究,2006.

公司半年度报告范文6

一、关于重要性原则的运用基础

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披露各中期会计报表项目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是企业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诚然,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也要遵循重要性原则,只是比较而言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重要性原则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在判断重要性程度时,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因为有些对于预计年度的财务数据显得不重要的信息对于中期财务报表来说可能是重要的。换言之,该信息对于理解年度会计报表而言并不十分相关,但是对于理解中期会计报表而言是相关的,企业应当在中期财务报告中披露这些信息。例如,企业中期中发生的有关会计政策变更、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变动、投资损失、罚款支出、关联交易、承诺事项等,有的在全年看来,与预计的全年有关数据相比较,还达不到重要性水平,但在中期看来,与中期的有关数据相比,已经达到重要性水平,那么此时就应当如实予以披露。也就是说,在中期财务报告中,重要性水平的对比基础,应当以中期期末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中期的营业收入总额、中期的净利润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的数据作为比较基础。

二、关于会计估计

基于中期财务报告的编报时间一般比年度财务报告短,有关编报要求相对于年度财务报告也有所放宽,对外披露的时限比年度财务报告短(以上市公司为例,季度报告披露的时间是一个月,半年度财务报告的披露时间是两个月,年度财务报告的披露时间是四个月),再加之企业和社会公众存在年度财务结算的行为习惯,所以,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中期财务报告的会计计量相对于年度财务报告而言,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会计估计。例如,在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中期期末的存货盘点、往来款项的对账、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中期所得税的计列、合并会计报表内部交易的抵消等,一般都不可能像年度会计决算那样全面详细、严格规范、计算准确,而是在更多的程度上依赖企业会计人员的估计,以便按照及时性的原则披露中期会计信息。

三、关于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各项收入往往是在一个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内均匀发生的,各中期之间实现的收入差异不会很大。但是,并非所有的企业都是如此。有的企业存在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而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则往往集中在会计年度的个别中期内。对于这些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予以预计或者递延,即企业应当在这些收入取得并实现时及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为了平衡各中期的收益而将这些收入在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之间进行分摊。其理论依据是中期财务报告的“独立观”而非“一体观”。但是如果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的收入在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则在中期会计报表中也允许预计或者递延。与此同时,这些收入的确认标准和计量基础应当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等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季节性收入的企业有供暖企业、冷饮企业、农业企业、旅游企业、某些零售企业等;周期性收入企业有滚动开发型的房地产企业、软件开发企业;偶然性收入如退税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政府奖励收入、税收返还等。

四、关于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通常情况下,与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有关的费用往往是在一个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内均匀发生的,各中期之间发生的费用不会有较大差异。但是,那些诸如员工培训费、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费等,则往往集中在会计年度的个别中期内。对于这些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企业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中予以预提或者待摊。也就是说,企业不应当为了使各中期间收益的平滑化而将这些费用在会计年度的各个中期之间进行分摊。这样处理的理论依据同样也是中期财务报告的“独立观”而非“一体观”。做这样的规定,一方面可以提高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在中期通过对不均匀发生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而人为调节企业经营业绩的情况。

五、关于中期会计报表的格式

企业在中期末除了需要编制中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期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之外,还应当提供前期比较会计报表,以提高会计报表信息的可比性和有用性。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企业应提供以下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包括本中期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以2003年第2季度财务报告为例,资产负债表包括2003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和200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包括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包括上年度可比中期的利润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2003年第2季度财务报告为例,利润表包括2003年4月1日至6月30日即本中期利润表、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即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2002年4月1日至6月30日即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可比中期利润表、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即上年度比较会计报表年初至中期末的可比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以2003年第2季度财务报告为例,现金流量表包括200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即上年度可比会计报表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六、关于会计报表附注的内容

会计报表附注是会计报表信息的补充说明,根据及时、相关、重要和成本效益原则,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当依据以下三项基本要求:一是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提供比上年度财务报告更新的信息,无需重复披露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已经披露过的、相对并不重要的信息;二是中期会计报表附注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本中期注意的交易或者事项,对于那些会影响中期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但未在中期财务报告的其他部分披露的重要信息,也应当在中期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三是中期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以使对重要性作出较为合理的判断。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季度财务报告附注,只需披露如下内容:1、与前一定期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以及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大变化及影响数;2、季度财务报告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年度财务报告的重大差异及影响数;3、应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而未予合并的子公司名称及未合并原因。半年度财务报告附注要求包括以下内容:1、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的内容、原因及影响数;2、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重大变化、原因及影响;3、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如有)涉及事项的有关附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