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申报材料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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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申报材料

公募申报材料范文1

九江港红光码头项目,是江西省重点水运工程,也是全省唯一的一座大型码头建设工程,属全省重点关注项目,力创省部级示范“平安工地”、交通运输部级品质工程。用两年时间,完成如此特殊的使命,必须以一流的服务来实现品质工程目标。项目部领导深深明白,348根码头灌注桩施工在2019年1月23日完成浇筑,房建施工在2018年9月7日开始。节点工期环环相扣,新的形势和局面要全面打开,唯有抢抓机遇,攻坚克难,紧紧围绕总体计划目标,自我加压,超常发挥全员智慧和真抓实干,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苦干加巧干,充分运用好BIM技术,远程监控,延伸智慧工地各项控制指标,消除质量通病和常规安全隐患重复出现等顽疾,以标准化场站建设、安全体验馆、可视化教育室为平台,突出改进技术质量、安全管理顶层设计,向社会展示央企的实力和精神风貌,并创造良好的企业经济精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开展各项施工以来,以交通运输部各项规范标准为指南,就以争创市级、省级青年文明号创建为目标,以创建青年服务性企业为抓手,以提高员工素质为核心,通过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充分发挥青年职工的积极挥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始终坚持以技术服务为主、以真诚为本、以奉献为荣,大力开展争创青年献文明号活动。努力塑造一流的的企业形象、铸造一流的公司品牌、创造一流的经营业司绩、打造一流的员工队伍,激励全体员工在全心全意为激人民服务人的道路上勇往直前,在平凡的岗位上谱写建筑行业最美丽的行篇章。

二、提高员工素质培养一流人提才。

“千秋大业,学习为本”,要实现青年文明号为高品质高的服务,就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这一是开展青年是文明号创建工作的根本保证。青年人是企业的希望未来,青年人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一个企业的成败。为此项目将教育人、培养人作为创立“青年文明号”的根本目标和落脚点。把创建活动与培养青年岗位能手有机的结合起来,以人为本,不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1、坚持开展政治学习活动和思想道德教育。项目部团组织通过组织员工定期和不定期学习,让员工让受到深刻的爱党、爱国教育。大力开展“诚实守信“为主要信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在全体员工中树立“教明礼诚信、敬业明奉献“的思想,增强员工的道德修养和想文化修养。

2、 加强专业技能学习,提高业务技能。项目部以大力提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在活动中涌现在了一批表现突出的岗位技术能手,力求用“能手赛”的形式进一步激发员工学业务,比技术的热情,将业务学习落到实处。坚持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现场实际相结合。

4、开展竞争上岗,促进、提高人才。人只有在适合自己的岗位上才能最大发挥潜能。项目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与择优录用的原则,参与竞岗选手通过严格的层层考验,实行了管理人员的竞争上岗,将竞争上岗作为管理工作上选好人、用好人的常用手段,并通过用竞争上岗,激发了员工敢于挑战、勇于争先、奋发向上的斗志,纠正了工作追求一般化的思想。

5、开展集体活动,增强团结,凝聚人心。开展集体活动,引导青年人关心社会文明进步。组织开展了丰富多彩的业余活动如乒乓球、篮球、足球,看电影,旅游等。让员工在工作之余,即心情得到陶冶,又培养了集体主队精神。

三、加强组织领导争创一流的管理

1、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需要统一建思想认识,保证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开展。为此项目专门成立领导小组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对青年文明号活动进行计划、指导、组织和实施。不断增强创建意识、市场意识和管理意识,保证断了青年文明号活动的顺利开展。

2、将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标准化、规范化

项目部建立健全了一系列相应的规章制健度《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实施方案》、《绩效考核办实法》等》进一步完善了管理制度及细则,建立了监督制度和激励机制,从上至下层层负责,实行考核奖罚与连带负责任追究制度。

3、为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

利用横幅、板报等多种形式宣传鼓动。并特设“公开栏”,由此不仅激发了员工爱岗敬业、刻苦钻研、积极进取的精神,而且使员工更好的自我科学定位,查找自身不足,进一步明确努力的方向。

四、开拓进取,创造品质工程

创业难,守业更难。当集团公司将大型码头建设施工管理的重任交付给我们时,九江港红光码头项目全体青年员工深知不能因为我们年轻而骄傲。我们只能以一个崭新的高起点,以最佳的工作业绩去超越更好。

1、积极创新,不断谋发展。为适应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将质量、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融入到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使这项工作全面展开,定时、不定时举这办质量、安全、环境与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知识的培训。使广大员工充分认识到开展这些活动的重要性。项目还专门成立了QC小组,鼓励大家开动脑筋,总结经验对于功法和专利的编辑和申请。使各项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不仅在内部管理上在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保护环境、保证职业护健康安全,而且在社会上提高了公司良好形誉。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协调、健康的发展。

2、强化细节管理,促进工作规范化。对员工的着装言行举止,劳动纪律等诸多方面加大了稽查力度。着眼细节,注重规范。加强现场巡查监督重力度,使员工岗上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

公募申报材料范文2

做空时代来临

随着更多做空基金的上报,基民做空时代已经正式来临。无论是基金公司、基金经理,还是广大广大基民,都有必要张开双臂拥抱这个时代。

3月证监会公布的信息显示,在“新基金审批情况公示”表格中,伴随着众多新上报基金,首批做空基金就隐身其中,至少包括中欧、中海和国泰三家公司,已经正式上报了做空基金。公示资料显示,中欧基金动作最快,新基金申报材料已得到证监会的正式受理,基金公示名称为“中欧沪深 300指数多空分级基金”。中欧申报的这只新基金,不但是一只分级基金,而且是能够做空的新基金。也可以说是我国第一只真正做空的公募基金。

在中欧之后,证监会也受理了中海基金申报的“中海沪深 300指数双向分级发起式基金”,其“双向”的定义已经不言而喻。此外,国泰基金也有类似产品上报,名为“国泰沪深 300指数多空分级发起式基金”,基本与上述两只基金大同小异。

除了上述三家公司外,另有多家基金公司正在进行基金筹备。而从目前来看,易方达不但姿态相对高调,而且筹备的产品也更为复杂,直接瞄准了带杠杆的 ETF做空基金。

据悉,易方达基金率先获得中证指数公司和上交所的授权,将开发沪深 300指数期货正向两倍杠杆 ETF、反向杠杆 ETF及反向两倍杠杆 ETF。目前,易方达正着手材料申报和筹备发行工作。中证指数公司3月12日公告称,于 4月3日正式沪深 300杠杆指数系列及沪深 300指数期货指数系列,明显在为做空基金推出作铺垫。

此外,记者从多家大型基金公司获悉,他们都在积极筹备做空基金,由于尚未上报和获批,关于产品细节目前无法确定和对外公布。由此来看,首批做空基金很明确,就是以沪深 300指数为跟踪标的,估计与相对应的股指期货有很大关系。

适合普通投资者

杠杆与反向 ETF有两个方面的可比性。一方面,与股指期货投资相比较,投资门槛大幅降低至数百元,同时安全性更高——不用进行保证金管理,不会爆仓,并且对机构投资者没有持仓限制。另一方面,与融资融券和沪市 300股指期货相比,投资门槛降低、投资成本减少、操作更加方便、灵活,更适合于普遍投资者参与。

在没有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之前, A股市场处于仅能单边做多状态,基金作为 A股市场的最主要机构投资者之一,想要获得正收益,最有效也是最便捷的方法就是持续做多。长期以来,基金给投资者的印象永远是强硬的“多头”。无论是大牛市还是大熊市,由于股票型基金通常都有 60%的仓位下限,特别是公募基金长期都是保持较高的仓位。即便意识到市场处于牛熊的拐点,基金经理也无法有效利用仓位来抵御市场系统性风险。

基金引入做空机制是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结果。在目前仅有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少量做空工具的背景下,多空分级基金降低了做空的门槛,普通投资者仅需要申购基金就可以赚取下跌市场中的收益,有效弥补市场做空工具的不足。

玩转A、B跷跷板

众所周知,分级基金在募集之后,通常会被划分为两种份额,一种是低风险类份额(即 A类份额),一种是高风险份额(B类份额), A类份额被称为约定收益份额, B类份额被称为杠杆份额(看多份额)。按多空分级基金原理设计的这类产品,只是对 A类约定收益份额的性质做了变更,改为做空工具,也就是对 A类份额做空,对 B类份额做多, A类的风险相对变大。

对于基金做空如何玩,“跷跷板”的解释比较形象在理。也就是说,这种所谓的多空杠杆双向操作,类似于玩“跷跷板”游戏。规范的市场应该是多空双头,有如走“跷跷板”,不可能保持在一平衡点,也不可能有永远的高和低,更多的是升降起伏。因为力量的变数和外力的不确定性,这种双边操作必然会加大了市场上下波动的风险,但在这种波动风险中多空双方同时也增加了收益机会,更重要的是为市场注入了活力。

在A股市场低迷数年之后,投资者对于绝对收益的需求日益增加,对于股基业绩相对排名的热度大幅降温,这将迫使基金经理们未来更注重绝对回报。将做空机制引入基金产品,对进一步完善市场应该是个利好,有利于机构和广大投资者参与。

作为传统多头的公募基金步入“做空”队伍,这将促使 A股远离市场炒作,回归价值投资。事实上,基金专户领域早已远远走在公募业务的前面,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就能司空见惯地看到基金多空双向操作。

还须迈过三道坎

多空基金是一类风险极高的产品,虽然都是多空产品,但多空 ETF和多空分级基金的原理完全不同。对于多空分级基金来说,未来可能出现基金投资者之间相互博弈的情况。目前各家公司还未披露多空分级和多空 ETF的设计方案。但券商分析称,多空分级基金的思路,与目前分级基金接近,母基金将投资低风险资产,而多空份额的收益则完全来自对方。

比如空多杠杆对等的情况下,沪深 300指数上涨 1%,多方份额净值涨 2%,空方跌 2%,在不考虑低风险资产收益的情况下,母基金净值不变。这意味着这一基金实际上是两种不同份额投资者的相互博弈。

多空博弈,市场良性波动加剧,短期来看对投资者可能会形成一定的心理影响。但这种波动是一种制衡与反制衡,是市场发展的结果,更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估计很长的时间里,公募基金也只是用来做对冲,因此并不会形成大的市场风险。相反,减少股市大波动,让 A股市场回归价值投资。

当然,多空博弈可不是说起来这么简单和容易的事。基金公司和基民参与其中,都要在实战中去揣摸、去斗智斗勇,但就目前的情况看,至少要做好迈过三道坎的心理准备。

一是要改变投资习惯;之前一贯崇尚81 做多的基金机构和基民,都要及时调整这一投资习惯,转移到适应多空双边操作上来,甚至能在做空之间辗转腾挪赚取正收益,这是一个关键性的观念转变问题。

公募申报材料范文3

(一)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公募增发”),应按照本规定编制招股意向书。

招股意向书是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必备文件。

(二)招股意向书的内容与格式包括:

1、封面;

2、目录;

3、正文;

4、附录;

5、备查文件。

本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编制向投资者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招股意向书文本的内容和格式,其中,本规定第一部分封面中的重要提示和第三部分正文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布,并同时公布本规定第三部分附录和第四部分备查文件中的全部文件的索引。

(三)上市公司对本规定列举的各项内容应当进行披露,但是本规定某些具体要求对上市公司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但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有无规定,上市公司均应予以披露。

(四)本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在公募增发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时编制的招股意向书。

(五)有关本次公募增发的招股说明书原则上应按照本招股意向书内容与格式的要求编制,在本招股意向书中本次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最终确定后,应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相应的披露。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封面

招股意向书的封面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名称、股票简称和代码;

(二)“招股意向书”字样,未正式定稿前,必须标有“未定稿”字样;

(三)发行人的正式名称和注册地;

(四)公募增发股票的类型(例如普通股、优先股)、每股面值、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其中,机构投资者可认购数量、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可认购数量、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可认购数量)、定价方法或每股发行价(如已确定);

(五)发行方式及发行期;

(六)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

(七)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八)重要提示,发行人应按照下列文字陈述: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招股意向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招股意向书所用纸张规格应为A4纸。

二、目录(略)

三、正文

(一)绪言

在绪言中应当载明:

1、本招股意向书编写所依据的法规,核准本次公募增发股票方案的部门;

2、声明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该招股意向书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3、下列文字必须载入绪言: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是根据本招股意向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股意向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意向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本节应列出以下有关机构的名称、所在地、电话、传真以及这些机构中与本次公募增发有关的联系人姓名:

1、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2、发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

3、主承销商;

4、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5、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6、主承销商聘请的律师事务所;

7、股份登记机构;

8、其他。

(三)本次发行的方案

1、公开发行股票的类型、每股面值、股份数量;

2、发行定价方法或定价区间;

3、发行对象:向机构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及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股份的比例和数量;如配售中涉及战略投资者,且在招股意向书公布前已明确认购意向,应披露战略投资者的身份、与发行人的关系及配售的数量;

4、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不确定的,可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5、股权登记日和除权日;

6、本次发行中的停牌、复牌及新股上市的时间安排(不能确定具体时间的,以上网发行时间为基准点计算);

7、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流通。

(四)承销

本节说明与本次承销和发行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1、承销方式(包销或代销);

2、承销期的起止时间(注明如何计算起止时间,可不确定具体日期);

3、全部承销机构的名称及其承销量;

4、发行费用,包括承销费用、中介机构费用、其他费用等(不确定的,可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五)风险因素

发行人应参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正文第五节“风险因素”的内容予以披露。

(六)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发行人应参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正文第十款“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内容予以披露。

(七)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说明

发行人应参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修订)正文第六款“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说明”的内容予以披露。涉及前次以实物资产配股的,还应说明实物资产到位的情况。

(八)股利分配政策

本节叙述发行人关于股利分配的各项政策:

1、发行人股利分配的一般政策;如公司已发行了外资股,应明确未分配利润按中国有关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准则确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数字中较低者为最大限额来进行分配;如果暂时不准备派发股利,简要说明原因;

2、新股东是否享有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完成前的滚存利润;

3、其他应说明的股利分配政策。

(九)发行人基本情况

本节简要介绍发行人的全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发行人的名称、发行人成立的日期、发行人住所;

2、以方框图的形式披露发行人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结构、关联企业以及发行人对其他企业的持股情况,并以文字简要介绍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3、发行人的业务经营范围及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4、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品种、生产能力、主要市场及其市场占有情况和销售额、销售方式等(包括海外市场);

5、主要原材料的供应、自然资源的耗用情况,如果涉及外汇平衡问题,还应予以说明;

6、对发行人业务有重要意义的工业产权和其它类似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

7、新产品、新项目研究开发的有关情况;

8、正在进行或计划进行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产品更新的一般情况,包括对机器设备、土地、厂房及研究开发项目的投资;

9、国家的政策、法规、制度等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有任何限制或优惠;

10、发行人在过去三年内如果发生过重大改组、变更、收购、兼并、清理整顿行为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需予以详细说明,并说明上述行为对发行人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影响;

11、关联交易,说明发行人与其关联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关联交易??供、产、销、服务、管理、资金融通等方面的情况;

12、如控股股东有放弃竞争和避免利益冲突的承诺,应予以披露。

本节内容中的某些部分如果属于发行人的重要商业秘密,可适当简化。

(十)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权结构变化

(十一)发行人的主要会计资料

披露发行人最近三年并当年中期(如下半年申请发行)经审计的会计报表主要数据,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股东权益、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须提示投资者刊登公司最近三年并当年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报刊名称、刊登时间。

本节还应当提供以下信息:

1、计算以下各项财务指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净利润;

2、说明发行人在上市后的最近三年中资产流动性的情况及变化趋势,包括营运资金和流动性比率的增减变动及其原因;

3、说明发行人在上市后最近三年中利润构成、盈利水平变化趋势及原因。

(十二)盈利预测(如有)

发行人可在招股意向书中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盈利预测数据。发行人应提醒投资者,鉴于盈利预测所依据的种种假设的不确定性,进行投资判断时不应过于依赖该项资料。

预测的数据(合并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盈利。发行人如果享有优惠税率,应披露其依据及批准机关。

预测应是在对一般经济条件、营业环境、市场情况、发行人生产经营条件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合理假设的基础上,按照发行人正常的发展速度、本着审慎的原则做出的。盈利预测表后应附有与本预测相关的背景及分析资料。

预测期间的确定:

1、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做出,则为自预测时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间。

2、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后六个月做出,则为自预测时起至不超过下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间。

盈利预测所采用的各项假设必须加以说明。注册会计师必须对盈利预测依据的假设基准的合理性、基础数据的真实性、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和计算方法及其与招股意向书所载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并做出报告。

(十三)公司发展规划

本节介绍发行人已经制定的、有一定依据、比较切实可行的发展计划与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发展战略;

2、发行人的发展目标和规模;

3、发行人的市场发展计划;

4、发行人的销售计划;

5、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计划;

6、发行人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设备更新计划;

7、发行人的人员扩充计划;

8、发行人的资金筹措和运用计划,等等。

(十四)重要合同及重大诉讼事项

本节简要介绍发行人已签订的重要合同和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尚未做出判决的重大诉讼事项。

(十五)其他重要事项

本节披露发行人认为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六)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的意见

1、发行人聘请的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2、担任本次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3、注册会计师就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出具的管理建议书的结论性意见

(十七)董事会成员及承销团成员签署意见

四、附录

附录至少应包括以下各项:

(一)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决议(摘要);

(二)公司章程修改内容简述;

(三)刊载发行人最近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报刊名称、日期;

(四)近三年及发行当年中期(如下半年申请发行)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及附注。

五、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各项:

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正本;

2、最近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正本;

3、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文件;

4、承销协议;

5、前次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法律意见书;

7、主承销商律师的验证笔录;

8、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建议书;

9、重要合同;

公募申报材料范文4

关键词?演发行制度;比较研究;审核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定价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5)01-0093-05

股票发行制度是整个股票市场制度建设中最基础的环节之一,其作用机理是通过制度的激励与约束,明确发行市场主体间的责权关系,强化竞争机制,对资本有效配置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有重要影响。不断推进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既是深化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内地股票市场走向成熟的必经之路。

2013年11月30日,证监会公布《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新股发行制度随之启动市场化改革步伐;而要切实有效地改革完善好内地股票市场的发行制度,必须借鉴国际成熟股票市场的一切有益经验为我所用,而借鉴的逻辑前提是做好研究工作,尤其要对与内地股票市场更具亲缘性监管更为完善、市场化程度更高的的香港股票市场的发行制度做好比较研究。2014年4月10日,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联合公告,批准上交所和港交所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此举在加强两地资本市场联系同时,也要求内地股票发行制度与香港接轨,促进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深化与完善。由于内地政治体制、经济制度以及股票市场成熟程度与香港有所不同,简单照搬异地模式或经验未必可取,但坚持取其所长弃其所短原则,从香港股票市场发行制度的比较研究中汲取养料以形成内地股票市场的后发优势,当是目前所需。

一、两地股票市场发行制度的基本现状及功能特点

股票发行制度是指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一系列程序化的规范,主要包括发行审核制度、发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发行定价制度。本质上,是指规范股票的发行上市以及协调各方利益的规则体系。内地股票市场设立至今已有20多年历史,其发行制度在不断探索与改革过程中,从最初的行政化逐渐向市场化演进。目前虽取得阶段性成果,但仍未完全实现发行制度市场化,行政色彩较为浓厚,制度体系尚不完善,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的募资金的“三高”现象依然存在。香港市场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市场规范、法规完备并与国际标准接轨,其股票发行制度体系完善,市场化程度较高。以资本配置的有效性为标准衡量,内地股票发行制度与香港相比 ,仍有较大的差距。两地股票发行制度在行审核制度、发行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发行定价制度有着较为明显差异(见表1)。

发行审核制度作为上市公司的遴选制度,是股票入市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门槛。发行审核制度主要有两种类型,合规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合规性审核指监管机构对股票发行不作实质条件的限制,重点审查上市公司是否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了所有相关信息。实质性审核监管机构不仅要对上市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而且还要对披露内容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内地现行的发行审核制度属于实质性审核,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香港实行的是合规性审核。内地实行合规性审核,主要由现阶段市场经济发展程度不高,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系尚未完善,投资者不成熟等社会背景决定。从长远看,内地发行制度改革方向是“大力推进发行机制的市场化,确立市场机制对配置资本市场资源的基础性地位”,实质性审核终将过渡到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合规性审核。

发行信息披露制度是通过明确规定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以及内容,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予以规范。在股价的形成过程中,信息起着决定性作用。作为一种虚拟商品,股票的投资价值主要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未来收益的预期,而预期的准确性取决于相关信息的掌握程度。从这个意义上说,信息的充分性、准确性和对称性决定着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以及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程度。目前,内地已建成包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自律规章的四层次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体系,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在香港股票监管体系中,信息披露制度是首要的,也是最为重要的监管制度。香港信息披露制度主要体现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条例》和《上市规则》中。两地信息披露均带有法律规范特有的强制性,但是较之于香港信息披露制度,内地信息披露体系较为复杂,其民事责任制度方面也有待完善。

发行定价制度作为发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定价的合理性直接决定市场的资本配置效率。在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下,投资者依据充分准确的信息披露与发行人、中介机构进行搏弈,形成合理的发行价格。发行定价分为市场导向型与行政导向型,前者市场化程度较高,通过供需双方的相互博弈确定发行价格,而后者则是通过政府干涉甚至政府定价的方式加以确定。受政治体制以及市场成熟度等方面影响,内地与香港采用不同的发行定价制度。目前,香港大型 IPO 基本采用累计投标和公开认购的混合招标机制,而内地IPO采用询价制度。

二、两地股票市场发行审核制度的比较

股票的发行审核制度是股票市场监管的第一道门槛。纵观全球股票市场,通行的发行审核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注册制度;二是核准制度。

注册制要求发行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向监管部门提交股票发行本身以及同股票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申请登记,并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香港的股票发行制度是属于核准制还是注册制,学术界一直存有争议。在上交所的的研究论著中,其研究则主张,由于没有政府参与,香港属于“自律型注册”。香港注册制主要体现在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中。根据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准备申请在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向香港证监会及联交所“双重存档”,香港证监会可以对上市申请进行审核,但香港证监会签署文件,将上市审核权转回给联交所,不过证监会仍保留否决权。在上市审核方面,香港市场除了尊重市场机制要求充分披露信息外,其余都依赖公开的法律法规进行运作,不依赖股票监管机构的实质判断。也就是股票监管机构制定市场规则,不过多干预市场运作,故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市场效率。

核准制是指发行人在股票发行过程中,不仅要严格披露与发行相关的信息,而且必须满足股票监管机构规的实质性条件。内地《证券法》确立了股票发行制度为核准制。根据《证券法》规定,证监会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准则对公开发行股票进行核准。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保荐机构负责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通过尽职尽责调查,对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及完整性进行审核,向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防范责任,进一步完善核准制度。

从实践看,香港的注册制和内地的核准制各具特色,采用哪种制度是由不同的政治经济背景决定的。香港注册制的主要特点是:监管机构在审核过程中主要进行形式审核,要求发行人严格按照法规要求,提供一切与发行相关的的材料, 只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而不对申请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其优点是:仅进行形式审核可以简化审核程序,减轻监管部门的负担,提高审查效率; 有利于投资者获取充分信息后自主判断,减少依赖;有助于具有发展前景的风险企业通过股票市场筹资,获得发展机会。

内地核准制主要的特点是:监管部门不仅要对发行人公开有关股票的真实情况进行审核, 而且要审核发行的股票是否遵循《证券法》和《公司发》中规定的若干实质性条件。实行核准制,对发行的股票进行形式和实质上的双重审核,是保证发行股票符合公众利益和股票市场稳定发展需要。然而,核准度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造成监管部门负荷过重,在需要审核众多上市公司的情况下,难免会出现效率低下以及质量不保等情况。二是严格的政府审核将一些具有潜力但不具备上市条件的风险性企业拒之门外,不利于新兴行业发展。三是弱化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导致投资者对政府审核的依赖性,不利于培养独立、成熟的投资者。四是因监管部门掌握审核全力,极易发生“寻租”行为。当然,以我国实情来讲,应提倡发行审核制度。现阶段股票市场发展程度不高,各种监管制度尚不完善,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以及信用缺失、自律不足、违法成本低等问题困扰资本市场。为降低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持股票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实行核准制也是必需的。随着内地股票市场日益成熟、法律体系逐渐完善,应当逐步由股票发行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

三、两地发行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

发行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申请上市发行股票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其自身的财务、经营及项目状况等信息资料进行公开披露的制度。

香港信息披露制度秉承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标准。其与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相关法律主要由《证券及期货条例》和《公司条例》确立,相关规定主要由《上市规则》确定。香港证监会执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券及期货条例》,港交所制定并实行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具有契约性质的《上市规则》,重点审查发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上市规则》和《公司条例》对招股书的相关规定。

《证券及期货条例》归并更新了香港过去10年监管证券期货市场的法规案例,确立香港股票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为创建公平、高效和透明的股票市场提供保障。其有关发行信息披露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 XV 部(披露权益)中,明确规定披露的时间、方式、内容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公司条例》中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涉及招股说明书,规定招股说明书必须用英文,需要注明日期,在刊发之前要求公司董事或拟推举的董事或经书面授权的人签名并登记。其第 40 条规定了违规披露的赔偿责任,“刊发简章时任公司董事之人、由其本人授权及在简章内列名为董事,或允任董事之人不论即时或后来担任者、公司发起人、授权刊发简章者等对于误信简章、报告或大纲中虚伪陈述或所称组织立案或刊发简章等事认为诚实可信因而认领股份或债券导致受到损失之人,须负赔偿责任”。

香港发行信息披露内容与要求主要包括在《上市规则》中,该规则第 2 章第 13 条规定了发行人编备相关发行公告以及公司通讯须遵循的一般原则。第 11 章明确规定了上市文件内容要求。在香港,《招股章程》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最主要信息披露文件,《上市规则》第11章A部分对其详细规定,载列可让投资者评估发行人经营业务、资产负载状况、企业管理、营运前景及该股票附有的权益所必需的全部资料。

内地股票发行制度奉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发行信息披露制度则是该原则的重要体现。目前,内地股票市场以《证券法》为中心,以规范性文件为补充,建立起全面、多层次的发行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包括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法律,包括《证券法》和《公司法》。这两部法律对发行信息披露做出原则性的规定,要求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第二层次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在第13条中,规定申请上市公司,需向当地政府或相关中央企业主管部报送申请文件。第三层次是证券监管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如《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对发行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作出了详细规定。第四层次是由沪、深交易所自行制定、经证监会批准实行的自律规则,如《上市规则》,对信息披露内容、流程以及管理等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内地发行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发行公告以及上市公告书。其中,《招股说明书》是公开发行股票中最为重要的信息披露文件,证监会专门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招股说明书》,对其内容和格式作出明确规定。《招股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本次发行概况、发行人基本情况、募集资金运用、财务会计信息、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

与香港的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可以看出,两地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制度均以强制性为主,并且所披露的内容大体一致,但内地发行信息披露制度仍有一些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内地股票发行信息披露制度结构体系繁复。内地规范性文件数量较为庞杂,类似的法规重复,部门之间立法缺乏协调性;而香港法律法规体系则相对清晰,数量相对较少,以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为主,但联交所《上市规则》的内容要求较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规则》丰富很多,实际上涵盖了在内地以单独规范性文件出具的很多项具体规定。另一方面,内地信息披露违规的民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中规定,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如若存在虚假信息披露,则该股票的取得者有权提出索赔,同时,该信息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我国内地对于公司诉讼制度建立有了明文的规定,但是还没有建立集团诉讼机制,尤其是在中小企业的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时,不能达到资金等方面的补偿,投资者无法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主要采取行政处分方式,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震慑作用,但处罚力度较轻,违规所获得收益往往远大于受处罚所遭受损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虚假信息披露问题。

四、两地发行市场定价方式的比较

发行定价是首次公开发行的核心环节,市场化的发行定价方式可将发行方的供给信息和投资者对股票的需求信息充分地在发行价中显示出来,极大地减少了价格扭,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

香港证监会与港交所于 1994 年11 月发表《关于招股机制的联合政策声明》,采用累计投标和固定价格公开认购混合招股机制。其具体流程是:① 混合机制的股份分配方式。股份配额分为香港公开认购部分和国际配售部分,公众和机构投资者可对香港认购部分认购,使个人投资者有能够会参与新股发行。②定价过程。为上市公司制定合理的、市场化的IPO发行价格有两个基本环节。一是公司估值过程;二是价格发现过程。价格发现是发行中重要的一个环节,价格发现过程主要包括前期促销、路演、询价和竞价。③回拨机制。为了最大限度平衡两个市场的需求,引入回拨机制,即可以根据认购结果,适当调整各自的股份分配比例。④超额配售权和后市支持。通常在注册申请生效,签订承销协议的第二日,股票开始挂牌交易,之后一月内,承销商按约定对股票给以后市支持,如若股票跌破发行价,则要在二级市场里买入该股票,维持股价水平。⑤发行过程。一般的混合机制发行要在几个交易所同时上市,必须满足其他司法区的有关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香港累计投标询价与固定价格混合机制既可以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在定价中的主导作用,使新股定价准确反映市场供需,又可以保中小投资者在新股申购中的利益。这种招股机制非常适合国际化程度高,且本机构投资者比重又较高的相关股票市场。从混合招股方式的实行过程中看,如何在吸取累计投标招股方式优点的前提下,切实保证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这一机制能否成功的关键。同时,香港对公开认购部分最低比例的规定、回拨机制的引入、超额配售权、后市支持的采用,公开认购中 A、B 两组的划分等,都保证了公司 IPO 的成功发行。

内地新股发行定价采用询价制度。本质上,这种定价方式是累计投标和固定价格的结合:首先通过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的价格区间,随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为强化市场的约束机制,充实和完善询价制度,内地证监会于2013 年11 月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对现行的询价制度进行了更深层次改革,规定发行人与承销商自行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同时发挥个人投资者在定价过程中的作用,发行人与承销商应准许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参与到网下定价和配售中,进一步提高发行定价的市场化程度。

可以看出,询价制的优点是把定价话语权交还给市场,由供需双方直接协商价格,排除了行政干预等非市场因素。但与香港相比,内地新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依然较低,易导致机构投资者操纵新股询价,保荐机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财务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投资机构作为仅有的六类询价对象,可能为获取更多利益,串通发行人,通过机构“合谋”在询价过程中采用不正常的手段和措施,从而操作新股询价,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同时,现行询价制度下,询价机构报价高于最终价格将得到网下配售份额。由于新股供给管制的存在,出于博弈考虑,部分询价机构会给出较高报价以避免出局。机构配售比例偏低也致使报价缺乏约束力。香港市场上,机构配售比例高达90%以上。目前深市新股机构配售为20%,沪市普遍在30%~50%,机构配售比例偏低易导致询价机构对发行价格缺乏敏感性,在询价过程中无法审慎报价。

五、香港市场发行制度给A股市场的借鉴与思考

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秉着“扬弃”的态度,因地制宜地改进内地股票发行制度,才是本文进行比较研究的真正落脚点。笔者认为,借鉴香港的股票发行制度,内地的股票发行制度可在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1. 加快股票审核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过渡

香港股票市场采用注册制,仅对上市公司进行极其有限的审核,公司上市发行门槛不高,一旦披露合格,申请人即可获得注册。而内地实行核准制,政府对股票市场过多干预,不利于股票市场发挥其功能。因此,内地应该加快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过渡,进一步弱化监管部门对申请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性审核,发挥市场机制对企业的遴选功能。监管部门要重点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合规性审核,而不是动辄对申请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判断。同时强化监管执法与事后问责,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免受损害。

2. 强化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

目前,内地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依然存在缺乏有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法规存在立法过时,法律法规繁复致使立法、执法等的相互重叠等问题。监管部门需跟上股票市场发展步伐,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上市要以《证券法》的规定为中心,统筹兼顾法律的稳定性及灵活性,深化立法层次,并实现法律法规的有效结合,使立法体系更加更加完备。此外,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惩上市公司恶性欺诈行为。补充及细化关于民事赔偿责任方面的相关规定,完善股票民事赔偿法律体系,创建一合适的、畅通的发行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追究惩处体系,以此提高发行信息披露质量。

3. 不断完善询价制度

新股定价应继续市场化改进,明确发行人、承销商以及询价机构的责任,完善市场化的价格形成约束机制。在新股发行中,可考虑适当增加网下配售比例,用以加强对询价机构报价的约束力。监管当局可考虑将部分新股配售权利授予承销商,进一步提高新股定价的精确性。同时,继续扩大询价对象的范围,让更多合格机构投资者以及和具有一定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参与到询价配售。对于定价公开发行部分,考虑到我国中小投资队伍庞大的实情,可以借鉴香港的“红鞋机制”,实行“人手千股”方案,提高中小投资者中签率。

4. 提高股票市场发行监管效率

不断完善股票市场发行监管机制,才能保证股票发行制度有效运行。香港股票发行发行制度的高效率运行,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的有效结合。在统一立法和集中管理的同时,香港特区政府赋予港交所等自律组织一定的自。目前,内地实施的是政府集中管理,自律组织的作用不明显。自律机构相对于政府监管,具备应变灵活、信息易获得以及成本低等监管特点。因此,内地监管部门有必要强化交易所上市监管职能,逐步扩大其对发行上市公司的审核权限。同时需要加快证券业协会的机构职能建设,实现其对监管工作的辅助功能。

收稿日期: 2014-08-29

网络出版网址: 网络出版时间:2014-11-25 10:07:57

作者简介:顾纪生(1957-),男,江苏无锡人,江苏省证券研究会理事,江南大学金融研究所常务副所长、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金融市场、证券投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等;曹文斌(1990-),男,山东潍坊人,江南大学商学院应用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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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Stock-issuing Systems

of Hong Kong and the Mainland

Gu Jisheng, Cao Wenbin

(Jiangnan University,Wuxi 214122,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