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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艺术作文范文1
【关键词】民族民间艺术;传承;保护;宣传教育;推广交流
一、基层文化馆应广泛深入开展普查工作,为保护和传承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打下夯实基础
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的一大特点,就是大量蕴藏于民间,蕴藏于基层民众之中。因此,基层文化馆、站作为文化系统中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单位,对优秀民族民间艺术的保护和传承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艺术也是文化馆工作的主要职责之一。作为基层文化馆,想要深入开展优秀民族民间艺术的普查工作,就必须先摸清辖区内的优秀传统民族民间艺术的家底,有针对性地统筹做好保护、传承工作,成立专门机构,抽调专人或聘请专家开展普查工作。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传承优秀民族民间艺术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二、基层文化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对保护、传承民族民间艺术工作的认识
要保护好民族民间艺术,要拓宽传播的渠道,最终目标就是要使民族民间艺术深入民心,并且走出国门,成为中国先进文化的一部分,成为世界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作为基层文化馆的工作人员自身也应该有一个宣传教育、提高认识的意识。要真正认识到保护和传承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是凝聚民族情感、增进民族团结、振奋民族精神、维护国家统一的重要文化基础,对弘扬中华文化、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效保护相关资料及文献
中华五千年的优秀文留下了许多的古籍文献资料,它们也是民族民间艺术的物质载体,对其传承有这无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经过主观人为的编篡、删修,以及因承载介质或时代、自然等因素造成减损流失,因此,对它们的保护刻不容缓。应当把它们放进收藏机构,做好登记工作,对缺页进行修补,请专人做好保护与管理工作。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强文化典籍整理和出版工作、推进文化典籍资源数字化,利用缩微、影印、扫描等现代技术,对各类古籍文献进行整理与研究,并以电子数据的方式提供使用。对特定的技能技巧进行“口传心授”之外的“物化”传承,包括运用录像、录音、照相、文字记录等手段形成的资料,也要妥善保管。
(二)组织开展学校教育活动
要系统地传播民族民间艺术,应该将其作为一门专门的课程独立于语文、历史等其他各科。另外,还要在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作为必修课程,由相关专业背景的老师进行教学与科研,提升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教育层次与质量,加大教育宣传力度。
(三)利用现代传媒向群众宣传中国优秀民族民间艺术
利用现代高科技传媒宣传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是其普适性宣传,将优秀的中国传统文化和地方资源融入文学艺术、影视戏剧、服饰搭配、墙体或街面广告、公益宣传中,渗透在网络、报刊、广播、文化交流、旅游观光中,面向社会大众,重新唤起社会大众了解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的热情。通过这些媒介宣传,使中国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能普及得更广。我们要深刻认识到,一个民族深层文化基因的改变,必然带来民族个性的变异和扭曲以及民族特征的弱化甚至消亡。我们应该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切实做好民族民间艺术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只有自身认识提高了,才能唤起我们的自觉意识,才能在工作中焕发出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真正地、切实地做好非遗保护、传承工作。
三、制定科学的保护规划、落实具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还必须要重视和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与培育
要正确处理好民族民间艺术的保护与传承、开发与利用以及中央与地方、当前与今后如何对待。首要的是优秀民族民间艺术在得到及时抢救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按照自身的规律得到有效的继承和健康的发展。传承人是民族民间艺术的重要承载者和传承者,传承人能否正常开展传承活动,能否有序传承、接替,直接关系到非遗项目的存续和消亡。因此基层文化馆、站一定要重视对传承人的保护,支持和帮助他们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活动,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和传承活动中的具体困难。首先,可以公开部分传承人的资料信息,在社会上寻找传承人弟子,通过师徒双方自主选择的模式确定一批师徒结对,开展免费带徒、传授技艺,为优秀民族民间艺术传承后继有人提供有力保证。其次,也可以努力开展优秀民族民间艺术进校园活动,掀起未成年人传承传统文化热潮,把传承民族民间艺术精髓与加强未成年人文化艺术建设紧密结合。努力克服在传承中人为地加进现代元素,使之变成洋不洋、土不土的“四不像”,杜绝把保护和传承优秀民族民间艺术变成闹剧等错误倾向。
四、创新机制,加强异地交流,把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向外推广,打破保护与传承的困境
做好优秀民族民间艺术的保护与传承工作,还必须制定科学的保护规划、落实具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规划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优秀民族民间艺术保护、传承工作的成败。
(一)组织开展民俗活动
中国优秀民族民间艺术的保护与传承要有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时代意识,创新机制,加强异地交流,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古为今用、西为中用的原则。我们在保护优秀民族民间艺术中,政府或企业应当提供一定经费的赞助,以减轻百姓或民间民俗组织的经济压力;还应在民俗活动的规模、范围、形式、内容上不断延伸,不断扩大。以优秀传统文化为内容而显示出活力,形成街区、村落优秀民族民间艺术保护与产业文化良性运作的互动模式,这样它才具有文化保护空间的特性。
(二)使用互联网提高传播效果,加强异地交流
互联网时代被称为第三次工业革命。其无远弗届,不须特定地点,不须超大的空间,同步及时的传播特性,使其成为当下这个时空背景下推广民族民间艺术非常重要的选择。以往的民族民间艺术推广可能是一个展览、一场演出,或者一项活动,这些都只是点的效应。但互联网具有穿透性的整个面的优势,这一点没有任何载体可以比肩或取代的。所以,以何种形式包装与行销传统文化,是当下最大的课题。因此,让民族民间艺术用通俗的方法获得通俗的影响力,应该是互联网时代民族民间艺术重获新生的途径。由此可见,制定科学的民族民间艺术对外交流与保护传承工作规划的重要性。想要创新机制,加强异地交流,把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向外推广,就要打破保护与传承的困境。我们在制定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对外交流制度和方案时,一定要从实际规划出发,根据每个项目的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制定出有针对性的保护传承与对外交流制度和具体措施。把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向外推广,打破保护与传承的困境。西方文化中包含的科学精神、民主思想、法制观念等文明成果,我们应当将之吸收和消化,使之中国化,成为中国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中浑然天成的一部分。
民间艺术作文范文2
在全县人民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之际,县委、县政府审时度势,开展“文明**行动”,深入推进“后花园”建设,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更是全县人民的共同心愿。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弘扬爱国卫生精神,崇尚文明生活方式,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做文明市民,建文明**,是历史赋予当代安义青少年的光荣使命。为此,共青团安义县委响应县委、县政府号召,向全县广大青少年发出倡议,希望全县青少年勇于向不文明行为宣战,自觉创造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影响父母、影响家庭、影响社会,为早日把我县建成**“后花园”,打造成为全省“三个最佳”而努力奋斗。
一、做文明行为的宣传者。广大青少年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特点、优势,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共青团和少先队活动,走进社区和农村,广泛开展革除陋习、树立新风的宣传教育。帮助群众深刻认识不良陋习的危害,增强社会公德意识,用文明的方式影响他人,用生动的形式营造氛围,倡导全社会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好风尚。
二、做文明行为的实践者。广大青少年要领风气之行,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于律己,身体力行,从自己做起,从日常生活入手,时刻警示自己、约束自己、反思自己,带头革除“随地吐痰、乱抛乱倒、乱贴乱画、随地大小便、饭前便后不洗手、食用野生动物、不勤洗手换衣”等生活陋习,树立良好的生活习惯,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以实现行动塑造文明市民新形象。
三、做文明行为的监督者。在建设**“后花园”工作中,广大青少年不仅要做文明行为的宣传者、实践者,还要当好文明行为的监督员。要以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加强对社会公众行为的监督,及时劝阻身边的不文明言行、习惯和生活方式;要积极参与创建“青年文明号”、青年志愿者“一助一”、少年儿童“小手拉大手,共创新生活”、“城乡手拉手,我们讲卫生”等主题活动,激发人们内在的道德潜质,为文明社会的建立而取得广泛的社会认同。
青少年朋友们,深入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是建设城郊型、开放型综合经济实力强县的精神基础,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使命。让我们立即行动起来,告别陋习,树立新风,做文明市民,为建设**“后花园”和城郊型、开放型综合经济实力强县,做出应有的贡献。
民间艺术作文范文3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9-0233-02
近年来,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问题也引起广泛关注。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大发展,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念与特点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词译自英文,英国学者汤姆森在1846年首先用“folklore”一词来表示传统的“民众知识”。后来,国际上统称那些具有地域特征或民族风格的民间传说、神话、歌谣、谚语、舞蹈、音乐、手工技艺、服饰、风俗等为“folklore” [1]。中国学者一般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一社会群体(如民族、区域、国家)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建筑、主体艺术、装饰艺术等作品、素材或风格 [2]。与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一般文学艺术作品相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以下特点:
1.权利性质不同。一般作品属于私权保护的范围,往往属于私人所有,体现“私”的性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特定群体通过代代相传共同开发、培育的知识集合,对于特定群体而言,此类知识是共同掌握、共同拥有的,且大多与群体的生活自然相伴,没有刻意的保密制度或措施,其作品自创作完成后即进入公有领域,具有公共产品性质。此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就兼有“公”、“私”双重属性,并且更多体现“公”的性质。
2.作品主体不同。一般作品主体归属于某一个人或部分人,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最原始的创作者可能是某个人或某几个人,但是随着历史的推移,它逐步变成了某一地区、某一民族整体的作品,权利主体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产生于民间,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
3.客体范围不尽相同。一般作品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即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如果未以某种物质形式固定下来就不受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客体既可能是一种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也可能是已经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许多民间文学艺术并没有以“作品”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无法像一般作品那样确定其固定的表现形式。
4.稳定性不同。一般作品完成后,其独创性的内容大多已固定,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不易变异。而在实践中,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改编和再创作非常普遍,内容和形式被不断地创新,原来可能默默无闻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借此获得广泛的传播,因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流动的,灵活性较强。
5.保护的时限不同。一般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一定的期限性。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无法确定创作日期,再加上又经过社会群体的不断加工与创作,作品始终处于发展过程中,难以确定保护的时间节点。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难以确定,从理论与实际看,保护期限都长于一般作品甚或无期限。
二、当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难点
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存在着难以规范和保护的问题。一是权利主体难确定。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主体往往是明确的,其权利归属于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是由某一民族或区域的群体经过不间断的模仿、创作并完成、流传下来的特殊作品,而不是在某一个特定的时期即时创作出来的,很多情况下难以确定具体的创作者,没有官方典籍加以记载,考证困难。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不明的事实,传统的知识产权法无法进行有效的保护。二是独创性难认定。“独创性”是著作权法对一般作品进行保护的必要条件,一般有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独立创作,即作品是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二是创造性,即要求作品体现作者一定的创作高度。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在代代相传或模仿的基础上流传的,其形式也往往不能达到著作权保护所要求的标准,对其独创性该如何认定,法律尚未明确规定,这给认定工作带来困难。三是权利性质难确定。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其核心价值在于界定人们智力成果及相关成就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系 [3]。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却一直存在于“公有领域”,事实上已经属于“公权”的文化产品,任何人难以对它主张专有权。如果以私权方式对其进行保护,就限制了其流传;但如果采用公权方式保护,则难以保障相关权利主体的利益。因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面临着是公权还是私权的定位和选择。四是保护期限难以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是一个无限创作与传承的过程,现存的作品并不是古老的版本,而是历经数次创新、集成的结果。因此难以适用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
2.现行知识产权法律难以满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需求。一是立法目的难以适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要求。从立法目的上讲,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创新、激励创新;商标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保护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专利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技术方案的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根本目的则在于保护和拯救,可以说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相去甚远。因此,旨在保护经济秩序的知识产权法难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有效的保护。二是救济手段难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设权利。著作权法的保护以防御性保护为主,保护的作品是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被侵犯时,可防止作品被滥用或将其回复到被滥用以前的状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随着历史的演进不断创新和发展的,这也是民间文学艺术的生命力之所在,这种永远处于变动之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显然区别于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现行救济手段难以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创设权利。三是具体法律保护制度的缺失。中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时至今日,起草多年的《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至今仍未出台。而2011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侧重于保护“形而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非“形而下”的有形产品,且号召式条文较多,司法实务难于操作。这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实质上仍处于无法可依状态。
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对策
1.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目前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本身,另一种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派生作品,即经过整理、改编等形成的作品。前者作品权利主体应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原始创作个体或群体;在没有个体或群体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权利的行使主体应该是国家,国家可授权著作权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具体行使权利。其优点在于可以国家名义,与侵犯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的国家进行交涉,能够更好的维护国家利益。后者作品权利主体应是演绎者,但演绎者的权利受到原作品创作者的权利的限制。应当注意的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承人往往在流传的过程中起着十分重要的承接作用,传承人在传承的过程中,记忆、背诵、不断地完善作品,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付出了艰辛的智力劳动,体现了较强的创造性 [4],符合著作权的创造性的特点,因而,他们有权享有著作权上的权利。
2.明确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内容。结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自身特点,其著作权内容应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注明作品来源权,即注明该作品来源的群体区域。这一点在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诉郭颂、中央电视台、南宁市人民政府侵犯其“民间艺术作品著作权”一案中得到确认;(2)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其不受歪曲、篡改和滥用的权利,维护其真实性;(3)使用权,包括记录、整理、复制、发行、表演、改编、翻译、汇编等权利,可分为自己使用和许可他人使用两种情况;(4)获得报酬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源群体以外的人商业性使用该作品时,权利主体有权获取一定报酬,一般可通过许可他人使用的方式实现。当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也应有一定限制。私人非商业性地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表达形式的行为、为教学目的而使用或为创作带有独创性的作品而使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的行为,应视为合理使用。
3.地方政府应强化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意识。保护、继承和开发利用民间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地方政府应充分认识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重要意义,鼓励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收集和整理。明确和批准本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归属和范围划分;创办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民间组织,促进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有效保护。
参考文献:
[1] [澳]卡迈尔·普里.国家的法律对民间文学表现形式的保护[J].著作权,1993,(4):12.
[2]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60.
民间艺术作文范文4
论文关键词 民间文学 艺术作品 非物质文化遗产 著作权
一、乌苏里船歌案案情简介
1999年,歌唱家郭颂在中央电视台举办的晚会上演唱了《乌苏里船歌》,央视主持人在该晚会上强调该歌曲由郭颂原创而非赫哲族民歌。之后,北京北辰购物中心发售了标明郭颂为该歌曲原创作者的出版物。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由此以郭颂、中央电视台及北京北辰购物中心为被告提起诉讼,称《乌苏里船歌》侵犯了赫哲族民歌的著作权,对三被告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法院一审判决《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歌而来的改编作品,要求三被告承担相应责任;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并指出乡政府的原告资格存在争议。二审法院肯定了乡政府的原告资格,维持一审判决。至此,乡政府在本案中胜诉。
二、乌苏里船歌案引发的法律问题
(一)以乡政府作为原告所存在的争议
本案中,乡政府是否拥有原告资格十分值得探讨。一审法院将乡政府视为有资格的原告。二审法院则就被告的上诉理由具体阐述,认为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乡政府可以作为赫哲族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而民歌作为一种精神文化财富属于赫哲族群体利益的一部分。故乡政府拥有原告资格可以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本案中,乡政府确实是为了赫哲族整个民族的利益而提起了诉讼。但乡政府在法律上是否能作为原告,法院没有提供具体的条文依据。根据案件当时的情况,相关法律大致如下,但在适用上大多都存在不妥之处:
1.《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法》对代表人诉讼规定了两种形式,区分依据是诉讼当事人的人数是否确定。无论是哪一种集体诉讼,都以推选代表人作为诉讼进行的基础。根据1992年的司法解释,对代表人的人数进行了规定,因此推断此处的代表人一般认为是自然人,而非法人或其他组织。由此,《民事诉讼法》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无法作为乡政府原告资格的依据。
2.《民法通则》就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作出的相关规定
暂且不论赫哲族民歌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即使该“作品”可以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由于当时《侵权责任法》尚未出台,对于知识产权的侵害只能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法院仅以乡政府代表了赫哲族的利益而疏于对乡政府原告资格的确认,从法律程序上而言不够谨慎。只有当法律有明文规定时,乡政府才可以成为该案的诉讼主体。
(二)以著作权作为保护手段所存在的困境
一审法院认为,赫哲族民歌应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法律保护。二审法院在这一点上与一审法院一致。但是,两个法院都没有就这个问题提到其受哪个或哪些法律保护。从判决书最后所列的适用法律来看,引用的依据应该是《著作权法》第六条,即“另行规定”。我国法律没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出明确定义,仅在白秀娥诉国家邮政局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为民间世代相传的、长期演变、没有特定作者,通过民间流传而逐渐形成的带有鲜明地域色彩、反映某一社会群体文学艺术特性的作品,如民歌、民谣、蜡染等。本案中法院明显是引用了《著作权法》中关于作品及改编权的规定而判断被告侵权。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办法迟迟未出台的状态下,其是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是法院一直回避的一个问题。对于当事人以此为理由所作出的陈述,法院通常不会正面评判,而是改为判断争议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仅在张正等与马卉欣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曾指出,“虽然著作权法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由国务院另行制定保护办法,国务院对此尚未明确规定,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仍属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但之后二审法院没有就这个问题进行任何的解释,也没有再提及第六条,而认为所涉“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至此,可以认为司法实践中对这个问题始终存有保留态度。
此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仍存在一定的差异。首先,就本案而言,著作权保护的只能是那些具有确定创作主体和特定表达形式的民歌作品。《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其权利人为作者或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权利人是赫哲族整个民族,无法将其归属于任何一类权利人之中。即使允许乡政府作为整个民族的代表,在民族分布不那么集中的情况下,确定代表也会变得尤为复杂。而且,对于既得利益的分享,也难以形成公正有效的制度。其次,在保护期限的问题上也存在冲突。无论是著作权、商标还是专利,都规定了固定的保护期限,这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大特点。但民间文学艺术的延续性使得其无法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性要求。此外,著作权法也不能体现民间文学艺术所体现出的公共利益。基于以上原因,也不难理解为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需要另行规定。
三、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法律思考
(一)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出台
正如之前所述,随着越来越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纠纷,如果相应办法没有出台,将使得类似作品的权利处于不稳定的保护状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办法得不到落实,法院就无法在判决中直视当事人以此提出的抗辩。2014年9月2日,国家版权局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公开征集意见,目前意见征集已经结束,正等待有关方面进行最后的修改及审议。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不乏许多亮点,例如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了开放式定义、允许保护外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确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归属于群体、明确了权利内容及保护期、使用授权机制、专门机构与著作权人对使用报酬的共同管理等制度。在意见征求阶段,许多专家学者纷纷建言献策,就权利归属应归于传承人还是群体以及使用报酬的管理提出了诸多意见。笔者认为无论采取哪种模式各有利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由于其集体性、地域性、继承性等特点,其本身便存在一定的立法难度。采取何种模式并非关键,重要的是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以及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能够保证权利的实现。希望国家版权局能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推动该条例早日得到落实,以填补法律空白,一些补充或改进可以在试行之后得到修正。
(二)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相关法律的协调
民间艺术作文范文5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必要性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与一般作品法律概念的界定
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国际上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突尼斯著作权样板法》下定义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某一国领土范围内可以认定由该国国民或种族群体创作、世代相传并构成其传统文化遗产的基本组成部分的一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国内示范法条》中指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具有传统文化艺术特征的要素构成,并由某一国家或地区的一个群体或某些个人创制并维系,反映该群体之传统艺术取向的全部文学艺术产品。我国学者在尽可能广泛的法律意义上,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包括大多由身份不明但被推定为某特定国家国民的作者创作,从该国种族群体的传统特有形式演变而来的所有的文学和艺术作品。综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通常既没有确定统一的版本,也没有明确特定的作者,是由某社会群体而非个人创作的流传于民间的诸如歌谣、音乐、戏剧、舞蹈等文学艺术形式,如我国的《阿凡提的故事》、歌曲《在那遥远的地方》等等。
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以通过著作权立法保护是因为它具有一般作品的共同特征。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一般作品一样,是某一特定群体在特定地域文化基础上集体构思、独立完成的,体现了该群体特有的文化特征,具有独创性;其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与一般作品一样可以通过印刷、绘画、录制等手段进行有形复制;最后,与一般作品一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承载着特定群体的文化身份,体现着这一群体的文化特征,是思想和情感的表达形式。
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道路的艰难在于其与一般作品具有明显的差异。首先,创作主体不同。一般作品的创作主体通常是特定的自然人,而大多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特定群体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集体创意、相互协作完成的。当然,也有众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起初是由个人完成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始创作人已无从得知,而且无数代传承人对其进行了加工和完善,完全可以看作群体创作的产物;其次,著作权的保护期的差异。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无法确定具体主体,因此不能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的“作者终生及死亡后五十年”的具体规定。而且,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明显的承袭性,群体成员在其流传的过程中会不断为其注入新的元素与内容,可以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总是处于不断的创作过程中,没有著作权法上“发表”的概念,作品的完成之日无从考证。
二、我国民间艺术作品保护现状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悠久的历史创造了灿烂的东方文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主要表现形式,散发着无穷的魅力。早在建国初期,我国就已开始重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研究与保护,并开展了一系列抢救、挖掘、整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发源地往往经济落后、信息闭塞,加之重视程度不足,使得众多极具价值的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面临失传的境地,所以总体上说对这一方面的研究还是严重滞后的。改革开放以后,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利用备受关注,同时出现了掠夺、歪曲、丑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现象,因此,关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对于保护我国的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所以从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开始更加注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法制建设问题。1990年《中华人民著作权法》第6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之后,根据著作权法的精神,国家版权局、文化部等部门草拟了《中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讨论》(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但由于种种原因,最终也未能出台。此后,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同时各地方也相应的有一些具体规定:如云南省2000年颁布施行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2002年颁布施行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等,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主要内容通过行政性法律手段予以保护。毫无疑问,法律的介入,可以扭转大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灭失或被不当利用的局面,也为进一步发掘其艺术和商业价值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但总体上来说,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
三、构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的必要性
中华民族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多民族的国家,民族文化底蕴深厚。但现代传播技术的发展及商业利用,一方面促进了文化的交流,另一方面也破坏了文化遗产,因此必须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对于继承和保留各民族文学艺术遗产,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都具有深远意义。
(一)传承民族文化,彰显民族特色
人类社会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各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百花齐放,不仅创造了优秀灿烂的民族文化,而且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风民俗,已成为区分世界不同民族、地域群体的重要标志之一。
中华民族是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极为丰富,都从不同侧面体现着文明古国深厚的文化底蕴。但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许多传统的民间文学艺术正在被同化,大量极具民族特色,彰显民族个性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在消失。为了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促进民族文化的独立与发展,有必要建立完善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
(二)维护民族个性,保持文化多样性
每个民族、每个国家都有其各自的传统,才形成了丰富多样的民族文化,每个民族文化都为丰富世界文化做着贡献,“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随着全球一体化、信息网络化的发展,国与国的合作与交往增强了,文化的融合性增强了,不同民族之间以及同一民族的文化相互渗透使得民族文化由多样趋向同一,更有某些发达国家为谋求世界霸权利用其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上的优势,输出其思想文化和价值观念,并以此为标准,谋取世界的“同一”,这必将对各民族独有的文化特质形成严峻挑战,失去其多样性和竞争力,从而失去民族个性。因此,必须积极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进行法律保护,保持文化传统,尽显民族个性,这样才能在国际交往与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规范商业市场的必然要求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极为珍贵的精神财富,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性使用的行为越来越多,其中非法的商业性使用的行为也愈演愈烈。
对民间文学艺术的非法使用不仅涉及经济利益,也严重伤害着其来源群体的精神利益。例如美国的电影公司对我国民间文学《花木兰从军》的商业利用。很多不法使用者不仅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身上牟取了暴利,而且这些使用大多都未注明出处,甚至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肆意歪曲和滥用,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地伤害了有关来源群体的民族感情。所以,为更有效的保护民族文化,规范商业市场的不合理利用,有必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
[2]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
民间艺术作文范文6
作为一种民间舞蹈,“狮象窜”有其自身独特的表演形式。现在“狮象窜”表演队伍一般由一狮、一象、一个大头和尚和一个打击乐队组成。狮子和白象各由两人掌控,一人舞头,一人舞尾。狮子头、白象头用竹篾结扎而成;狮皮、象皮用绒布制作,并贴上用彩纸剪出的各种花纹图案。演员身穿白色武术衣,脚穿上山袜,腰束武术带,英姿飒爽。大头和尚(有时也戴老太太头套面具)是引舞人,身着长袍,手执蒲扇,边摇扇边扭腰,在狮子和白象之间穿行,动作文气,表情和蔼,其作用一是指挥狮象的动作,二是维持表演秩序。打击乐队用大鼓、扁鼓、大锣、大钹和小钹等乐器伴奏,渲染现场气氛,协调表演节奏。整个表演可分四步:一是“开场窜”,在激烈的锣鼓声中,大头和尚引狮子出场,白象紧随其后,在场子里快速绕场跑串,狮子做前扑、转身等动作;然后音乐转向平缓,狮子猝毛,白象则表演踏花步等动作。二是“白象猝狮”,狮子卧地,白象用鼻子为狮子猝毛,从头部猝至尾部,反复多次;随后狮子与白象嘴巴(鼻子)互咬或碰触,以示亲昵。三是“狮子窜象”,白象卧倒于地,狮子先绕场慢跑,紧接着从白象背上快速窜过,来回数次。四是“狮子喷火”,狮子嘴里装有一个花炮,舞狮头的人趁人不注意点燃花炮,花炮向四周喷射,伴随着激昂的乐器声,表演达到。“狮象窜”刚柔兼备,动静结合,形式生动活泼,表演惟妙惟肖,长期以来,深受群众喜爱。时至今日,沃家“狮象窜”仍会在春节拜年、闹元宵、迎亲、祝寿、武术健身等民间活动中亮相,为丰富当地文化娱乐生活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2从“狮象窜”现状看民间艺术传承与品牌形象塑造
尽管如此,目前沃家“狮象窜”生存状况还是不容乐观。笔者在调研时发现,北仑区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沃凡诚老师对“狮象窜”的传承比较担忧。概括起来,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观众减少。过去农村文化生活比较贫乏,老百姓非常爱看民间艺术表演。如今社会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多彩,可供选择的东西越来越多了,人们的鉴赏眼光也越来越高了。“狮象窜”表演如果观众较少,或者反应不够热烈,势必会影响表演者的情绪,艺人们舞起来也就没有劲了。二是队伍老化。现在柴桥沃家会舞“狮象窜”的艺人越来越少,加上乐队,“狮象窜”表演队伍总共只有20个人左右,目前最年轻的艺人也已经50多岁了。表演“狮象窜”既是技术活,也是体力活,好几个艺人前几年在演出时脚受了伤,年纪大了,伤痊愈起来就慢,村里也不敢让他们再出来表演,以致直接影响了“狮象窜”的正常演出。三是后继乏人。计划经济时代,学习、表演“狮象窜”可以记工分,村民参与积极性很高。现在沃家村总共650多人,村里的年轻人大多是独生子女,他们有的上大学了,有的到外面去创业了,年轻人对于这种费时费力而赚不了钱的民间舞蹈普遍不大感兴趣,“狮象窜”队伍青黄不接、后继乏人的情况非常严重。凡此种种,造成“狮象窜”日渐式微,前景可危。“狮象窜”的困境带有普遍性,破解“狮象窜”生存和发展的难题,也有普遍意义。下面我们试图以“狮象窜”为例,谈谈有关民间艺术传承与品牌形象塑造的一些粗浅想法。
2.1重视民间艺术价值,开发多样化社会功能
民间艺术是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连接祖先与后代精神血脉的纽带;它与现实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反映老百姓的生活和感情;它有丰富的文化内涵,是人们对自己、文化观念、地域个性、审美习惯的一种寄托;它具有多样化的社会功能,如艺术性、观赏性、娱乐性,有的还有竞技性或实用性,有的本身还拥有不菲的经济价值。就“狮象窜”而言,它虽然不登“大雅之堂”,但也有其他高雅艺术不可替代的作用。现在庙会等民俗活动极少举行,但在农村,春节、元宵、结婚、寿诞、乔迁等庆祝活动仍然有,而且将来也不会消失。在这些民俗活动中,“狮象窜”及舞龙等民间舞蹈深受当地老百姓欢迎,因为它最能烘托喜庆热闹的气氛,最能表达欢乐兴奋的心情,而其他高雅艺术却无用武之地。因此,民间艺术尽管生存空间很小,但仍有社会需求和市场潜力,仍有存在和发展的价值。
2.2加大扶持力度,调动民间艺人积极性
在追求物质、追求时尚、传统文化被严重挤压的今天,民间艺术无疑是“弱势群体”,而其中的民间舞蹈更是“弱中之弱”,很难独立生存。这就需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主管部门大力扶持,社会各界共同关心。事实上,对于抢救和保护民间艺术,政府部门已经出台了许多政策,采取了许多措施。但政策要落实,措施要到位,并且要有持续性,避免出现政府需要的时候搞得热火朝天,不需要的时候无人问津的现象。近年来,北仑区及柴桥街道等对“狮象窜”非常重视,建起了建筑面积达240平方米的传承基地,在活动经费方面也给予一定资助。但还要加强扶持力度,特别是在“狮象窜”的低谷时期,要对政府或社团组织的节庆演出、公益演出给予必要的经济补贴,要对因“舞”受伤的艺人给予必要的人文关怀,在道具、乐器、服装等方面也要舍得花钱。都说现在是物欲横流的时代,其实大多数民间艺人还是很善良很淳朴的,只要社会肯定他们的劳动价值,他们很容易满足,也很容易激发起他们的表演热情。
2.3走市场化道路,提高民间艺术造血功能
与实用性的工艺美术等民间艺术不同,民间舞蹈创造经济价值的能力相对比较弱,但并不是一点也没有。解放前,“狮象窜”班子大多出现在寿宴、婚宴现场或其他地方性活动中,舞“狮象窜”是要收费的。解放后当然不再收费了。从现在市场经济的角度看,收取演出费其实是很正常的事情,有收入,才能维持班子的正常运行,才能调动艺人积极性,才能更好地发展这项民间艺术。改革开放以来,许多民间舞蹈在走市场化、社会化道路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就拿北仑梅山乡来说,该乡地处偏僻海岛,在当地政府积极扶持下,村民不断挖掘、创新民间舞蹈表演形式,“至今,该乡已有舞狮、舞龙、狮象窜、车子灯、鼓阁、造趺等民间文艺队伍30余支,民间艺术表演成为当地财政主要来源之一”。可见,走市场化、社会化道路,把民间舞蹈当作文化产业来做,不仅能够养活自己,而且还有可能成为一条发家致富的新途径。
2.4积极引导,加强民间艺人队伍建设
传承和发展民间艺术,关键是培养艺术传承人。目前我国民间艺术普遍存在人才匮乏的问题,因此加紧培养民间艺术人才是当务之急。为此,既要积极鼓励老艺人传、帮、带,又要采取措施,想方设法吸引年轻人学习、传承甚至献身民间艺术。为了传承“狮象窜”,第三代传承担人沃凡诚老师自编了动作要领,村里安排了学习经费,但年轻人学习积极性不是太高。究其原因,是认为学习这门技艺没有什么前途。如果能够认识到“狮象窜”的市场潜力,能够感受到政府的扶持力度,能够看到市场化运作的发展远景,应该会有人来学习的。“狮象窜”表演动作不是很复杂,用心学习的话,十天半月就能掌握基本动作。“狮象窜”表演既有自娱功能,又可强身健体;既不影响自己的正业,还可获得经济上的回报,何乐而不为呢?只要引导得当,我们相信,“狮象窜”完全能够走出后继乏人的困境。
2.5创新表演形式,打造民间艺术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