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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文1
申请人:略
被申请人:略
申请事项:
一、请求法院驳回被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二、撤回(2013)法司鉴委字第355号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贵院依法受理后,被申请人对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持有异议,并向贵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2013年8月21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要求配合鉴定机构鉴定和延期审理的通知书及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书。另外,2013年8月26日,申请人收到贵院邮寄送达的选择鉴定机构通知书。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申请及贵院批准被申请人的申请持有异议,理由如下:
一、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主体合格。申请人伤情稳定后,向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城北中队申请伤残鉴定,后该队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伤残等级、误工时限、护理时限及人数、营养时限作出评定。
申请人认为此次鉴定不是单方委托鉴定,是申请人严格依照法律向交警部门申请后由昆山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城北中队作为委托方,且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是经过行政许可的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执业机构,此种程序下做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在苏州司法实践中,具有很高的公信力。故本次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主体合格。
二、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结合上述条文和本案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可见能够与被申请人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相关联的应该是上述第四项,即“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没有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
因为该申请书落款之处仅有被申请人处印章,连成文时间都没有,最关键是没有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医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且没有法医及相关机构的签章。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该份重新鉴定申请书并非专业人员出具,故被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可与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相抗衡。即被申请人不具备重新鉴定申请的合理理由。
三、被申请人重新鉴定申请是在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违背国家保险立法精神的最大诚信原则,且给申请人带来诸多不便。
综上,申请人恳请贵院考虑上述理由,驳回被申请人的重新鉴定申请。
此致
昆山市人民法院
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文2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社会鉴定资源,保障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提高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指人民法院经事前审查、批准、公示程序,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社会鉴定人(含自然人、法人)列入本级法院的鉴定人名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需要鉴定时,统一移送专门机构,负责对外委托或组织鉴定,以尊重当事人主张和在名册中随机选定相结合的办法确定鉴定人,并负责协调、监督鉴定工作。
第三条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遵循属地管理、自愿申请、择优选录、资源共享、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负责鉴定人名册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并根据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的情况,对鉴定人名册实施动态管理。
未设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不需要建立鉴定人名册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按照本办法使用上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负责对外委托和组织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人名册的建立
第五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拟定本辖区建立几级鉴定人名册及各级鉴定人名册鉴定人数量的计划,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凡自愿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社会鉴定、检测、评估等单位,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入册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或社团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专业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执业资格和主要业绩;
(四)年检文书及复印件;
(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以个人名义自愿申请进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填写《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专家名册入册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二)主要业绩证明及复印件;
(三)其他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提出申请的鉴定人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其执业资格,行业信誉,工作业绩,有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九条为避免重复登记,鉴定人应向属地人民法院提出入册申请。上级人民法院可在下级人民法院报批的名册中挑选鉴定人,但须征得该鉴定人的同意,经批准后列入上级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
第十条人民法院的鉴定人名册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编排后在《人民法院报》公告。各高级人民法院协助办理公告的相关事宜。
按照本办法从鉴定人名册中删除或增补鉴定人的,应当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一条列入名册的鉴定人应当接受相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的年度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业务工作报告书及行业年检情况;
(二)专业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三)仪器设备更新情况;
(四)其他变更情况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年度审核变更事项需公告的,相关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自愿退出名册的鉴定人,应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递交书面材料,经上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批准,从名册中除名。不参加年审,视为自动退出。
第三章鉴定人名册的应用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本院或下级法院移送的鉴定案件后,应当指派一至两名鉴定督办人,负责协调、监督鉴定工作,协助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干涉鉴定人独立做出鉴定结论。
第十四条鉴定督办人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当事人协商或随机选定鉴定人;
(二)负责办理委托鉴定手续;
(三)按规定落实鉴定的回避事项;
(四)协调、配合鉴定人勘察现场、收集鉴定材料;
(五)协调、监督鉴定的进度;
(六)对鉴定文书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听取意见;
(七)通知并督促鉴定人依法出庭。
第十五条鉴定督办人主持当事人共同参与选定鉴定人。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无故缺席的,由鉴定督办人随机选定鉴定人。
法律对鉴定人有规定的,或者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诉讼证据鉴定,不适用当事人协商选定鉴定人。
第十六条随机选定鉴定人是指采用抽签、摇号等随机的方法,从鉴定人名册中同一鉴定类别的鉴定人中确定鉴定人。
第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选定的鉴定人未纳入鉴定人名册时,鉴定督办人应当对该鉴定人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当主持当事人重新选定鉴定人。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未纳入鉴定人名册时,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社会相关专业中,择优选定受委托单位或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如果被选定的鉴定人需要进入鉴定人名册的,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对外委托鉴定须选用外地法院或者上级法院的名册时,应当与建立该名册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联系,移送鉴定案件,或者及时告知协调、监督鉴定过程中的相关情况,由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列入人民法院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对鉴定结论承担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可视情形责令纠正、暂停委托、建议鉴定人行业主管给予处分、在《人民法院报》公告从名册中除名。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受理司法鉴定业务的;
(二)在鉴定过程中私自会见当事人的;
(三)违反鉴定程序、或者工作不负责任导致鉴定结论严重错误的;
(四)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完成鉴定的;
(六)无特殊事由,未履行出庭等义务的。
第二十一条鉴定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或者因主观故意造成鉴定结论错误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鉴定督办人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及协调、监督鉴定的过程中,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参照《人民法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第五章附则
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文3
关键词:司法 行政复议 范围 管辖 程序
司法行政复议是指司法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司法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司法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1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更加突出了司法行政复议监控司法行政权的功能。
一、司法行政复议的特征
1、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
司法行政机关是行使司法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司法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国家司法行政事务的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运用了行政机关的工作原则和方法,这是它的行政性。然而,司法行政机关在进行司法行政复议过程中,又拥有准司法职权。如复议申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必须向管辖权的司法行政主管机关提出,复议决定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这表明,司法行政复议是集行政性和司法性于一体的。
2、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为既有行政行为,也有民事行为,两种行为产生的争议表现为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司法行政争议主要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与相对人发生的争议,这种争议的核心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如果司法行政主体实施解决民事争议的具体行为,这种行为即不是行政复议,而是行政调解或行政裁决。
3、司法行政复议是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解决司法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解决行政争议纠纷的活动。行政复议的这一特性要求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行政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分开,同时也要求司法行政复议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这就是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准司法性。司法行政复议的准司法性使司法行政复议和人民法院审判一样,有许多制度贯穿其中。如申请制度、管辖制度、移送制度、回避制度等。《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第11条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提出自行回避,申请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但应说明理由”。司法行政复议程序的特点又体现在行政性方面。如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至作出决定止,时间最长不超过六十日,司法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活动,必须充分体现行政的效率原则,复议组织可以利用这些特点,迅速查清事实、解决司法行政争议。所以,就解决司法行政争议而言,司法行政复议程序比行政诉讼程序更经济、更具有效率。
4、司法行政复议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的一种层级行政监督
司法行政监督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实施过程中进行,也可以在司法行政行为完成之后进行;可以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实施,也可以由利害关系人请求作出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机关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司法行政复议就是有权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复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行政监督措施。通过司法行政复议,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下级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可以发现具体司法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5、司法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司法行政复议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的目的,在于确保司法行政复议必要的行政效率。这一点显然不同于司法审查制度。因此,司法行政复议又不能简单地照搬行政诉讼的程序。转贴于
书面审查是指司法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复议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这里的书面材料主要指复议申请书和复议答辩书。书面审查时,司法行政复议机关,仅对申请人向司法行政复议机关递交的复议申请书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状,结合有关证据进行复议,不传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证人以及其他复议参加人也不必到场。所以,书面审查是行政效率原则在司法行政复议制度中具体表现,也是司法行政复议中及时、便民原则的体现。
二、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
司法行政复议的范围。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而对司法行政机关而言是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同时其合法权益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在对等原则下他们与我国公民一样有权作为申请人提出司法行政复议。法人是指符合法定条件而成立的一种组织,它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中心、人民调解中心等。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如合伙组织、联营企业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颁发资格证书、执业证、许可证手续,司法行政机关拒绝办理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
2、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 财物、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其职权范围内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责任与处罚相当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权利的行使。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审批、审核、公告、登记的有关事项,司法行政机关不予上报申办材料、拒绝办理或者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办理的。2001年12月22日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外国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应当持执业执照、执业证书在代表机构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开展本条例规定的法律服务活动。代表机构及其代表每年应当注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注册执业证,司法行政机关未出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注册执业证期满六个月内不予注册的。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51条规定,注册机关经审核,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暂缓执业证注册:①因违反执业纪律或者有关管理规定,正在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的;②有犯罪嫌疑被立案查处的;③采用弄虚作假手段企图骗取通过年度注册的;④因患病或者其他原因已连续停止执业六个月的。
5、认为符合条件,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资格考试,司法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2001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1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①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③依本办法第18条的规定,曾被处以2年内或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处理的。
6、认为司法行政机关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缴纳登记费。登记费的具体数额,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第30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办理年度检验,应当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 检验收费的具体数额,应当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文4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是指公安派出所对于情节较轻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二)本意见所称民间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各种纠纷。如因婚姻、赡养、扶养、抚育、继承、债务、房屋宅基地、邻里、损害赔偿等引起的纠纷。
(三)委托人民调解的治安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发生在社区或家庭内部成员之间;
2、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证据充分;
3、双方当事人均自愿接受人民调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委托人民调解:
1、雇凶伤人、涉黑涉恶、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及其他恶性案件;
2、行为人系惯犯,或系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于监外执行(含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
3、多次伤害他人身体或致多人轻微伤的;
4、携带凶器伤害他人的;
5、其他不能委托人民调解的。
二、基本原则
(一)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对于符合委托人民调解条件的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提出人民调解申请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合理、合情地对受托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但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以及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不公开调解。
三、管辖
(一)委托人民调解的治安案件,由案件发生地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二)委托人民调解的治安案件案情疑难复杂,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独立承担有困难的,办案机关可以商请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联调委)协助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三)对于管辖权有异议的案件,办案机关可以商请区联调委推荐并征得当事人同意,由区联调委指派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四、程序与期限
(一)公安派出所受理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后,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本意见规定审查并决定是否委托人民调解。
(二)对符合委托人民调解条件的案件,由公安派出所告知双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调解,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人民调解的,应当在被告知权利后24小时内向公安派出所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
(三)公安派出所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将案件委托所在地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四)公安派出所应当向受委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移送以下材料:
1、公安派出所《案件委托人民调解联系函》;
2、《人民调解申请书》;
3、报案人、被害人询问笔录复印件;
4、加害人询问笔录复印件;
5、证人询问笔录复印件;
6、验伤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复印件。
(五)调解和履行调解协议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并在结案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调处情况反馈公安派出所。
(六)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将《人民调解协议书(副本)》和《人民调解协议履行情况记录》等材料移送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
(七)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八)自当事人向公安派出所提交《人民调解申请书》至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案件调处情况反馈公安派出所期间,不计入公安派出所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五、工作要求
(一)区公安机关和区司法局应当加强协调和配合,支持和指导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对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沟通。
(二)公安派出所应当选派一名专管民警担任所在地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选派民警协助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对治安案件进行调解。
(三)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加强调解工作室的规范化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员专职化、职业化程度,确保调解工作质量,经过委托调解程序的治安案件,要做到手续齐全、材料完整、归档及时。
六、其他
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文5
法院认定医院存在过错
吴春霞是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上访农妇。2008年7月16日,她因“非法上访扰乱单位秩序”被拘留10日,紧接着又被处以劳教1年的处罚。不过,拘留期刚满,她被强行送进了300公里外的河南省精神病医院“治疗”132天。吴春霞出院一年后,将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参与送治的小桥办事处告上法庭。
历经法院不受理等波折后,2011年10月27日,该案在沈丘县法院第一次开庭。当时,吴春霞被劳教和被拘留的两份处罚决定,已被先后撤销。庭审中,法院驳回了河南省精神病院要求追加曾参与送治的周口警方为被告的申请。医院败诉后,又提起了申诉,不过这并不影响沈丘县法院8月3日的强制执行。
2012年3月8日,沈丘县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称,河南省精神病院将吴春霞按照精神病人收治存在过错,原因有三:1.根据被告《门诊相关工作管理规定》,只有病人的监护人或司法机关才能送病人入院,而本案中只能确认送吴春霞的,是其嫂子王霞,并非其法定监护人,被告精神病院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系司法机关送治;2.即使送治人合乎规定,被告也仅仅根据王霞仅供参考的主诉陈述便收住入院,按照“狂躁型精神病”治疗;3.原告吴春霞被收治时间为2008年7月26日,病历记载的确诊时间为2008年10月23日,而在当日的治疗阶段小结中和5天后该院一位副主任医师在查房记录中记载,“建议进行司法鉴定”,说明当时被告对原告是否有精神病尚不确定。
沈丘县法院判决河南省精神病院赔偿吴春霞误工费5841.1元,医疗费4302.1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共计11万余元。
尽管吴春霞和医院都证明,周口市川汇区小桥办事处参与了对吴的强行送治,但一审判决仍认为证据不足。诉讼中,被告医院曾申请追加参与送治吴春霞的嫂子王霞,以及周口市沙南公安分局为被告,因吴春霞拒绝王霞,医院又无证据证实沙南分局曾参与送治,法院都不予准许。
一审后,吴春霞和医院都提起了上诉。2012年6月15日,周口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了小桥办事处参与送治吴春霞的事实,判决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小桥办事处,“共同赔偿”吴春霞14.5336万元,其中包括那10万元精神抚慰金。
虽说被判“共同赔偿”,但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并未联系小桥办事处协商赔偿比例。医务科科长娄涛知道,“这根本没指望”,办事处在3次庭审中,都将送治一事推得干干净净。吴春霞则听说,沈丘县法院曾查过小桥办事处的账户,发现无款可划。最终,判决款由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全部甚至超额买单。
被送治和讨说法的曲折过程
“他们一开始是求着我们收的。”娄涛说,现在,那些参与强行送治吴春霞的警察和干部,都已经不再搭理医院了。
娄涛记得,接到周口市蔬菜派出所指导员张晓东的电话,是在2008年7月26日白天,“态度很好”,称要送治一个劳教人员。“我问他有没有劳教手续、监护人的同意和以前的病历,他说都有,我就让他先送过来。”为此,娄涛还留在单位加班。
当晚,娄涛等到了吴春霞及其嫂子王霞、警官张晓东,以及小桥办事处的一个干部。张晓东向娄涛出示了吴春霞的劳教决定书,她在2005年被周口市中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证明书复印件,王霞写的一份将吴春霞送治精神病院,“暂缓执行劳教”的申请书。
娄涛很快决定收治,原因是“手续很全”。自当晚起,一直到一年后被吴春霞告上法庭,他从未再想起这个病人。
事实上,在此事件中,王霞虽为吴春霞的嫂子,却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而且,吴春霞虽然离婚,儿子未成年,但还有母亲。那张“精神分裂症”诊断证明书,也是吴春霞为了在离婚案中维权,在一家不具备精神病鉴定资格的医院作出的。即便如此,吴春霞还是刚下车,就在河南省精神病院里拥有了一张病床。
入院检查显示,吴春霞体格无异常,意识清醒,未发现感觉障碍及错觉,她一直坚称被冤枉,“否认有病,无治疗要求”。但她最终被诊断为“偏执性精神病”,每天吃药,一周两次过电针。对她来说,那是一段比梦魇更可怕的经历。
“精神病人都会说自己没病。”医务科长娄涛如此解释吴春霞的拒绝治疗,他说亲属可以自由探望,也可以决定是否继续治疗。但吴春霞及其姐姐、嫂子则告诉记者,医院不许家属探望,吴春霞一直要求出院,得到的回答是“要跟公安局联系”。
病历显示,医院对吴春霞护理要求之一,便是“不得探视”。她的病情摘要则是,“反复告状3年”。
在多次以自杀相威胁后,2008年12月5日下午,吴春霞结束了132天的“治疗”。小桥办事处向医院支付了她的14758.70元医疗费,并接她出院。
出院后,原本健壮的吴春霞患上了高血压和高血脂,体重也比“治疗”前增加了20多公斤。在一次体检后,她开始为“被精神病”讨说法。
2009年5月,吴春霞将材料递交给周口市纪检委书记杨正超。杨批示周口市公安局解决。一个月后,周口市劳教委员会撤销了一年前对吴春霞的劳教决定。在此期间,吴春霞还在周口市公安局内誊写了一份承诺不再上访的保证书,获得了3万元“困难补助金”。
吴春霞的维权计划渐次展开:2009年11月,她向周口市川汇区法院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小桥办事处侵权。一月后,她又在同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警方于2008年7月16日拘留其10日的处罚决定。
两起官司一开始都被川汇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经过数次曲折,最后都由周口市中院指定沈丘县法院审理。2011年3月,沈丘县法院撤销了那份对吴春霞的拘留决定,她因此获得1423.3元的国家赔偿。
劳教和拘留的处罚决定都被撤销后,吴的律师张春贵调整了诉讼策略,“参与强行送治的有办事处、公安局,还有吴春霞的嫂子王霞。王霞被胁迫,不能,公安局也暂时不,重点告精神病院和办事处。”
张春贵担心的是,把公安局列入被告,胜诉难度更大,还容易被法院推诿为行政官司,但精神病院又属于事业单位,搅在一起,状就告不成了。
精神病院的律师似乎识破了张春贵的心思,他们坚持要求将王霞和警方列入共同被告,但被吴春霞拒绝,法院也予以驳回。与医院同列被告席的小桥办事处,也反对列公安局为共同被告。小桥办事处更辩解,他们不知道吴春霞被强行送治一事,之所以替吴支付医疗费,只是出于对辖区居民的救助。
在2011年10月27日第一次庭审中,医院的人申请鉴定“吴春霞是否有精神病”,也被法庭驳回。吴春霞表示受到了人格侮辱,她的律师张春贵也对医院的律师反唇相讥:“那我也怀疑你有精神病,是不是也去鉴定鉴定?”
双方争吵了一个多小时,被告精神病院的人又提出,吴春霞出院时拒不带药巩固治疗,由于“偏执性精神病”容易复发、波动,所以需要法院确定其是否正处于患病期间,是否具有民事行为和诉讼能力,故申请延期审理。按照法律规定,这种“特殊程序”的申请,应由被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的川汇区法院受理。接着,法官便宣布休庭。
几天后,精神病医院的律师向川汇区法院申请立案遭拒,“他们说吴春霞刚刚又去立案庭闹了一回,现在没人敢立这个案。”在院方看来,吴春霞上访诉讼多年,在周口即使公检法也怕她,他们为了维稳,却损害司法公正。当然,吴春霞不同意这个说法。“法院本来就该为我申冤。”
精神病医院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说,她想起这个案子就感到“窝囊”:吴春霞是否患病这个本案的核心问题,居然成了无解之谜,直接导致医院败诉。
法院判决在医院引起不小震动
终审败诉,申诉无回音,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现在能争取的,只有对强行执行款项的异议了。“很多死亡伤残事故的抚慰金才一两万,法院一下子就判我们赔10万。”娄涛说,医院被多执行了1000多元的利息,还有超出执行标的4000多元的划款,要了数次也没要回来。他将这10万多元称为“维稳金”:为了安抚吴春霞,河南省精神病院成了替罪羊。
那些曾“求”娄涛收治吴春霞的人,事后对他“又客气又冷淡”。4年前的那个夜晚,娄涛还验过他们的警官证和介绍信。现在,他们就像从没来过这所医院。
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始建于1951年,是河南省唯一以治疗精神、神经疾病为主的三级甲等医院。牵涉上访者的官司,在吴春霞之前,最有名的要数开封市民江帆的“被精神病”案。
1997年12月,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在江帆不知情的前提下,根据一次座谈会的内容,鉴定江帆为“偏执性精神病”。2005年2月,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开封市教委被判赔江帆精神抚慰金2万元。在司法鉴定书被撤销后,两被告还不得不登报道歉。
在娄涛看来,吴春霞的案子和江帆一样,都是精神病院不慎卷入地方维稳工作后,被动地承担了灭火任务,沦为“弱势群体”。不同的是,江帆案时,开封有关部门还感谢医院“多担待点”;到了吴春霞案,医院遇到的只有撇清和诿过。
虽然娄涛没有披露该院每年收治的涉上访病人的数量,但表示收治任何病人,尤其是强行收治的,都会严格按规定来。曾经有地方部门想让该院开具指称上访者患精神病的鉴定,“因为精神病人上访不扣分”,都被坚决拒绝。“我们知道,这严重违法,被查出来要吊销医师执照。”
“社会上光骂我们黑心烂肝肺,太不公平了。”娄涛的另一个身份,是精神科的副主任医师。吴春霞案,在医院内引起不小震动,“我们以后会更加小心,谁能想到,政府、公安和家属一块儿送来的病人,你也不能收?”
另一方面,吴春霞还在为赔偿额太少而耿耿于怀。她控诉称,132天的所谓“治疗”,导致她患上心脑血管疾病,很可能还丧失了生育能力。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金,二审前,她还改换了人。
现在,吴春霞仍要继续上访。在劳教和拘留处罚撤销,又告赢精神病院之后,吴春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拘留、劳教乃至送治她的警察张晓东等的责任。去年,周口市公安局答复称,其所反映事项,不属法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她告到河南省公安厅,维持原答复。今年2月,她又向河南省政府提出复核申请,至今尚无进展。
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文6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应递交哪些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
三、起诉状应包括哪些内容?
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邮编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方是法人,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邮编和联系电话;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写明。
四、当事人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1、委托人;
2、收集、提供证据;
3、申请回避;
4、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
5、进行辩论;
6、提起反诉;
7、请求调解;
8、自行和解;
9、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10、提起上诉;
11、申请执行。
五、当事人承担哪些诉讼义务?
l、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4、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
5、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六、怎样提交证据?
1、原告起诉时应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据有以下七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1、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2、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及其诉讼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6、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七、如何进行答辩?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起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展开,抓住关键进行答辩和反驳,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八、法院如何审理一审民事、民商事、知产案件?
1、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诉讼权利义务;
2、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在确定后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3、在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被告答辩举证后,合议庭认为可以开庭审理的,应确定开庭审理时间;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5、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6、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将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
7、开庭审理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九、传票有何法律效力?
l、法院对当事人及其法定人、法定代表人应使用传票传唤其到庭。
2、原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
3、被告和必须共同诉讼的原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十、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回避?
1、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l)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人;
(4)与本案的诉讼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以上规定所称的审判人员是指本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司法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的回避,参照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内容执行。
十一、回避制度还有哪些规定?
l、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2、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4、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该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以上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本院从事审判工作以外的一切人员。
十二、什么时候提出申请回避?
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十三、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2、当事人临时提出申请回避;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十四、对妨碍民事诉讼有哪些强制规定?
l、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3、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十五、一审民事、民商事、知产案件的审理期限如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