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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范文1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9-0234-03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医学与人文社会科学结合的重要性。为此我国已将卫生法规作为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卫生法学亦成为医学生的必修或选修课程。由于我国现行的医学教育实行的是大学本科时期高度专业化教育,课程设置是以学科为中心的模式,这种模式保证了医学的自然科学传统,但却忽视了人文科学的重要作用。加之,我国医学生实行的是文理分科的高考升学模式,导致多数医学生人文学科素养缺失。为此,为提高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和医学生的卫生法学素养,笔者根据医学生和卫生法学课程的特点,进行了课程的实践教学强化与改革的初步尝试。
一、卫生法学课程的定位
(一)课程的学科定位
卫生法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新兴的发展中的边缘交叉学科,也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新兴的交叉学科,是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产生和卫生法律规范的大量涌现而不断发展的边缘学科[1]。是以研究与卫生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对象的新的部门法学。
(二)课程的专业定位
随着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确立,广义的医学生——医疗、卫生、药学、护理、保健和社区服务的高等医学院相关专业及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的学生,必须具有卫生法学的专业知识,才能适应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达到现代医疗卫生人才的基本要求,实现具有一定医疗卫生专业素养,又懂法律、善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培养目标,适应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
因此,课程的专业定位应是:卫生法学课是医学教育课程体系和职业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课程的教学和学习使学生拓宽知识领域,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了解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明确自己在医药卫生工作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更好地从事医药卫生工作,遵纪守法,监督执法,抵御违法行。所以,课程也是专业知识与技能的重要内容,对专业素质培养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三)课程的内容定位
根据卫生法学的学科和专业定位,课程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卫生法学基础、医疗机构管理制度、执业医师、执业药师、执业护士管理法律制度、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律制度、公共卫生监督法律制度、药品管理法律制度、医院管理法律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血液及血液制品法律制度、母婴保键法律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等内容[2]。
同时考虑到各专业的特点,突出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融入专业、行业等的特殊法学问题。兼顾国家资格考试要求,吸收最新研究成果,努力探索其基本法律、法规体系和框架,丰富内容、创新形式,提高课程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用以提高医学人才相关方面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二、加强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一)适应国家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
早在1998年,教育部就发文要求高等学校要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要重视实践教学环节,加强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从2003年起,教育部组织实施的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也提出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时至今日,全国高校都在进行教育教学的改革,许多学科也都打破传统的教学模式,采取多种教学方式方法,培养学生的各种能力。
目前全国所有的医药院校和一部分综合大学都开设了卫生法学课程,该课程也成为医药院校相关管理专业的必修课之一。为了提高教学效果,在卫生法学的教学上,一些院校进行了教学方式、教学手段等方面的试点改革,比如引进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模式教学法等。但大多数学校教学安排还不尽合理,教师的教学方法仍然以传统的灌输式、填鸭式的课堂理论讲授为主,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没有得到较大提高,教学效果较差。笔者在教学中也进行过一些教学改革的尝试,但不够深入,目前仍然以理论讲授为主,缺少实践教学,致使教学与实践相脱节,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实际应用能力较弱。因此需要对该课程进行更深入的改革,增加实践教学,培养学生实践能力,为社会输送高素质优秀人才。
(二)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需要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能力的重要方式。现代医药卫生人才不仅要具备扎实的医学基础知识及一定的管理知识,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应该具有较强的法律知识。从我国目前卫生法学教学及学生培养状况来看,普遍存在着卫生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掌握较好,实践能力相对不足的缺陷。因此,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仅仅依靠课堂理论教学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进行严格的实践能力和综合能力的培养。传统的理论教学模式已无法适应现代医药卫生管理教育的要求。如何改进教学手段、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已成为现代教育的重中之重。
通过加强实践教学,使学生增强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加深对卫生法学教学中理论知识的理解,使理论知识与实践紧密结合,更好地掌握与医药卫生有关的法律制度。同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独立解决现代卫生法律活动中的基本问题的能力,最终,使学生通过该门课程的学习,能够学以致用,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三、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设计思路
卫生法学的新兴性、边缘性、交叉性、实践性和应用性决定了课程就理科而言,属文科课程;就文科而言,属理科课程的特性。在进行课程实践教学与改革的方案设计时,必须文理兼顾。既要发挥自然科学以学科为中心的课程模式,保证学科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避免忽视人文科学内容的重要性;也要发挥人文学科“以人为本”的优势,规避各门课程联系松散,培养目标不明确的问题。
因此,设计并进行由传统“满堂灌”到多种教学方式的运用、完全自主“问题导向学习法”的实践教学与改革的完整尝试才能揭示卫生法学课程教与学的客观特殊性及启示作用。
(一)课程常规教学
和任何其他学科课程教学一样,卫生法学课程常规教学是不可完全抛弃的,还是需要根据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分别按传统全板书讲授和PPT及多媒体辅助讲授教学方式进行。并按教学日历授课、布置复习题、思考题和作业,按期进行期末考试。
(二)课程实践教学
卫生法学实践教学要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进行优选,实践内容典型、具有一定代表性和难度。实践教学选择在学生已经掌握卫生法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旁听法庭审理、开设模拟法庭、参观卫生监督、防疫、药品食品管理机构和技术监督部门,加深学生对卫生法律制度的理解及提高实际应用能力。
庭审观摩:主要通过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审理医疗纠纷、食品药品违法案件的一审、二审案件的旁听观摩,亲身体会法庭的庄严与法律的神圣,了解法院工作程序,巩固所学的卫生法学理论知识,并理论联系实际,激发学生学习卫生法律的积极性。
案例讨论:由教师选择医疗事故、药品管理、食品管理、非法行医等方面的相关案例,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结合所学卫生法学知识进行讨论或相互辩论,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观见习:组织学生到卫生监督机构、药品食品监督机构参观,由监督机构的执法监督人员讲解卫生执法监督程序、观看执法监督相关文书,了解我国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增强感性认识。
听讲座:聘请卫生法学专家、卫生管理实际工作者或律师到学校举办专题讲座,介绍卫生法热点问题、讲解前沿动态和在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时的卫生法适用情况。以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和职业经验。
讲专题:由学生根据学习重点和难点,自主讲授和讨论。将学生自愿组合为学习小组;然后选择卫生法学的近期社会热点问题,把课程内容分解、组合成单元内容,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探究和解答,最终形成专题讲座,交叉讲专题和听讲座。引导学生针对问题,查询文献资料、获取知识,然后相互交流所获得的知识,并探讨如何用所获得的知识来促进问题的解决。教师只发挥把握方向、布置任务、归纳总结的作用。学生课堂外的学习时间,远远超过课堂上的时间;学生课堂上讨论、讲解的时间多于教师讲解的时间,充分体现“以学生为本”的现代医学教育模式。
模拟法庭:主要由教师选择经典的医疗纠纷案例,由学生进行角色扮演,模拟法院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审理、辩论、质证,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既培养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应变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也能产生辐射功能,也是间接对学校的其他专业学生进行卫生法治教育。
四、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实施保障
(一)有充足实用有效的案例库
这是开展卫生法学实践教学—案例讨论的基础。无论是理论讲授,还是分组讨论、热点焦点问题分析、教学评价,都要运用到大量的案例,通过案例进行说明、分析、讨论、考核,因此,卫生法学实践教学需要充足的案例储备,并需要对案例按照内容、难度、类别分门别类,组成一个结构完整的案例库,并逐年扩展和完善[3]。案例库应当具有下列特点:全面:即案例库所选案例应当尽可能全面容纳卫生法学的各部分内容,具有全面性;新颖:是指案例库所选择的案例要能够反映最新的法律理论动态、前沿热点和焦点问题、最新法律法规等,具有时代性。精准:是案例库选择的案例文字要精炼,内容要精确,要具有一定代表性,能够综合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规范,具有典型性。此外,所选案例还应有适当的难度和深度。
(二)有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
实践教学基地是开展实践教学的基础条件,是联系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纽带。稳定的实践教学基地是卫生法学实践教学顺利进行的保证。鉴于卫生法学学科的特殊性,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的选择与一般法学的实践教学基地有一定区别,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基地重点应是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以满足和体现专业培养目标和卫生法学教学特色[3]。
(三)有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教师是实践教学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其素质直接影响实践教学的质量。作为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的教师应当既具有深厚卫生法学理论功底,又具有卫生法学的实践经验这样的综合素质。在理论上,既要掌握卫生法学基础理论,也要掌握医药基础知识;在实践上,既要具备法学实践经验,也要熟悉医药卫生实际工作,有一定的实际卫生工作经验,这样才能真正驾驭卫生法学实践教学。而目前,我国卫生法学师资队伍薄弱,有的教师是法学专业毕业,有的教师是医学专业毕业,不是缺乏法学知识,就是缺乏医药卫生知识,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学和医药学教育[4]。同时大多数教师是从学校到学校,缺乏实践工作经验。为此,必须对从事卫生法学教学的老师进行多方面培训,培养具有医学和法学复合知识结构的教师;同时,也可以从实践教学基地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机构、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聘请一定数量的具有丰富卫生法学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形成一支专兼结合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互为补充,互相学习,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实现卫生法学教学目标。
此外,卫生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需要学校对卫生法学课程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奠定卫生法学实践教学的物质条件和必要环境,才能使卫生法学课程实践教学顺利开展。
实践教学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教学任务,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实践教学的地位,建立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进一步使实践教学规范化。因此,我们应牢固树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办学理念,克服传统教学模式的不足,强化和优化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卫生法学实践教学不是对实践的简单模仿,也不是对卫生法学理论教学的单纯检验,它有其独特的内涵和规律,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逐步完善,以满足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培养出既全面掌握临床医学技能,又熟悉法律知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参考文献:
[1]樊立华.卫生法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1-3.
[2]吴崇其.卫生法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11:8-13.
卫生法学范文2
1.调查对象与方法
调查对象为2007级-2010级卫生法学学生共139人,其中男生45人,女生94人。调查内容包括学生对法医学课程的认知程度、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意见和建议等方面。以不记名方式填写问卷,授课之前进行法医学课程认知程度的调查,授课之后进行法医学课程教学内容及方法的调查统计。发出调查表139份,回收139份。
2.结果
调查表明,有80.0%的学生对法医学课程感兴趣,兴趣不大的学生占20%;91.6%的学生认为开设法医学是必要的,认为没必要或可有可无占8.4%;有93.7%的学生知道哪些案件需要进行法医学鉴定,而6.3%的学生不知道或不了解。
对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和法医物证学感兴趣的学生分别占40.0%、31.6%和21.1%,有7.3%的学生对法医毒理学和法医精神病学最感兴趣;有65.3%的学生认为法医学课程讲授深度适中,25.3%认为讲授较深,9.4%认为讲授较浅;有89.5%的学生认为教学目标明确,10.5%的学生认为不明确;有94.7%的学生认为教学重点清晰,5.3%的学生认为不清晰;有81.1%的学生认为应增加案例讨论学时,18.9%的学生认为不需要增加;有92.6%的学生认为有必要开设法医实验课;有58.9%的学生认为教学内容贴近法学专业实际需要,40.0%的学生认为较贴近,认为不贴近的占1.1%;有50.5%的学生对法医现场和尸检图片感到紧张,49.5%的学生不会紧张。
3.讨论
3.1 对法医学课程认知程度的调查分析 课程授课之前,对法医学课程的认知调查结果显示,80.0%的学生对法医学课程感兴趣,20.0%的学生对法医学课程兴趣不大,91.6%的学生认为医学法学专业开设法医学是必要的。如何在授课过程中提高学生对法医学的兴趣,进而提高教学质量才是目前问题的关键。学习法医课前,93.7%的学生对哪些案件需要进行法医学鉴定有所了解。
3.2 对法医学课程教学内容及方法的调查分析 本调查显示,92.7%的学生对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和法医物证学的相关知识最感兴趣,而这些正是法医学的重点内容,89.5%的学生认为课程教学目标明确,94.7%的学生认为教学重点清晰,说明我们的法医学教学内容安排和讲授基本符合学生的需求。25.3%的学生反映课程讲授有深度,这可能与我校卫生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有关系。在法医学课程开设之前,学生仅粗略和简单地学习基础医学和临床医学几门课程,而法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医学知识点面广且繁杂,对于医学基础知识薄弱的卫生法学学生来讲,学习有一定难度。笔者在法医学教学中,用多媒体展示大量典型案例的现场图片、尸体解剖照片及录像材料来辅助讲解,使这些抽象的理论内容得到直观的理解。调查中50.5%的学生对法医现场图片及尸检照片等资料会紧张,可能与调查人群中女生所占比例较大有关。
3.3 卫生法学专业法医学教学改革的思路
3.3.1 注重法医学课程的实用性 要实现临床医学及相关专业法医学课程的教学目标,应解决3个问题:①对谁讲(授课对象);②讲什么(授课内容);③怎么讲(授课形式)。教学目标明确、重点清晰并不代表目前的教学对卫生法学专业是适用的。调查显示,仅58.9%的学生认为教学内容贴近法学专业实际需要。虽然课程教学目标和重点明确,但教学内容与法律实际工作联系还不够紧密,应结合法学专业司法实践经验,提炼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内容作为教学重点。法医教学内容的安排应紧密联系卫生法学专业的特点,对与法律工作联系紧密的法医病理学、活体检查、医疗纠纷等内容应作为重点讲述。除介绍一些法医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外,应重点培养法学学生在法律实际工作中如何提出鉴定要求,如何审查鉴定结论以及如何对鉴定意见进行质疑的能力。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对法学学生这方面能力的要求必然越来越高。
3.3.2 改革教学方法 本调查81.1%的学生认为需要增加案例教学学时数。调查中针对我校2007级-2010级四个年级法医学教学内容相同,采用案例教学和非案例教学相对照,期末考试内容大致相同。卷面分析显示,进行案例教学法讲授的年级,学生的得分明显提高,分析显示案例教学法能使绝大部分学生不需死记硬背便可掌握基础理论知识,但是也有18.9%的学生认为没有必要增加案例教学学时,在教学过程中笔者也发现少部分学生是不适合进行案例教学的,在教学过程中应加以注意和改进。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实施步骤应分以下几步:①教师要在课前做大量的工作,精心挑选案例,充分分析,保证案例的多样性、全面性和复杂性。案例某些环节的信息要隐藏,让学生在分析过程中去提炼,有的内容则要多提供信息,让学生去伪存真;②课堂讨论,每组选派代表公布各组讨论结果。可以选用点名提问、个人自由发言、分组讨论、集体辩论等形式。教师对于学生的发言不要简单地评价对或错,应鼓励学生积极的独立思考。在课堂讨论中,要求学生从鉴定人的角度出发,认真分析案例,独立思考并作出鉴定结论。而有些案件应直接给出多个鉴定意见,要求学生以法官的角色去质证分析每一个鉴定意见,做出选择;③教师进行课堂总结,与学生进行交流,点评每一组学生在讨论过程中存在的思维、方法问题,最后进行案情分析和提供鉴定意见供学生参考。
此外,应对案例教学法进行改革,尝试以案例为中心、以模拟法庭为载体的授课模式或者基于网络环境下的PBL教学法,这两种授课方式在某些高校法医学教学中已实践,教学效果提高明显,是一种切实可行的崭新教学方法。
针对当前卫生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王海容提出拥有法医学鉴定机构并开设卫生法学专业的高校,应尝试司法医学鉴定实践教学。这种教学方法,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有利于职业化素养的形成,有利于卫生法学专业的教学改革,有利于卫生法学专业的科学研究。
3.3.3 搞好实习基地建设,增开法医学实验课 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具备高深的法医学造诣是不符合实际的,但通过合理的课程设置使其掌握基本的法医学知识则是可能的。目前国内各院校法学专业方向的教学计划中,大多数法医学课程仅安排理论课,而无相应的实践环节。再好的教学方法,如果仅局限在观看图象资料,讲解几个典型案例,使用简单的口述和放映幻灯片的方法,对培养学生法医学水平和能力是远远不够的。从统计调查可以看出,92.6%的学生认为必须同时开设法医学实验课。卫生法学专业的学生真正要胜任未来工作的需要,就不能满足于理解一些常见的、浅表的法医学问题。在现有的教学条件下,建议与当地公检法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增设实习基地,定期安排学生参与法医检案,让学生熟悉法医学的鉴定过程、观摩法官审案的全过程,培养学生正确解读、分析鉴定结论的能力。
3.3.4 优化法医学教师队伍结构 目前各高校法医学授课教师基本上为法医学专业硕士或博士毕业后直接从事高校教学工作,缺乏实际检案的经验,教学时以理论讲述者居多,讲课无法拓展和深入,很难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可以在公检法部门聘请一些检案经验丰富、知识理论扎实和教学技能突出的资深法医师,来讲授部分刑事技术现场最常涉及的内容。
卫生法学范文3
二、卫生法教学中案例的选择、收集、整理
( 一) 内容选择卫生法律的案例数量非常多,老师可以通过各式的方法、途径等来对案例进行收集,例如电视、互联网、纸媒等等。根据材料来源的有效性、可靠性、网络性等。综合分析,一般选择网络来源的居多,因为网络这种方法时效性强,而且非常经济,还可相互考证其可靠性,再加上所收集的材料也方便整理。伴随网络的不断发展,案例的素材也是越来越多。老师在内容选择上要有所判断,且所选择的内容要和所教的内容有紧密联系,并以学生的接受能力为基础进行选择。一般态度,案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第一,和教学内容相关的、经典的案例。这些案例有可能时效性不强,但是在教学中不可缺少;第二,时效性强的近期案例,这类案例因为和学习的时间近,学生可通过各式途径对案例有所了解,并可产生一定的兴趣,希望可以对案例进一步了解,通过分析这样的案例来讲解法律方面的知识,可让学生更容易接受。第三,启发性。一个优秀的案例一定要包括相应的实质、内涵性问题,可以给学生留下较多的思考空间以及教学效果,不可只用唯一标准化答案来束缚学生思维。
( 二) 案例的收集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根据科技发展的现状及现有的条件,当前的案例收集大部分来源于网络。对于大案要通过搜索引擎进行带有目标性的查找。这部分的各大网站、法律专网等都有比较详细的报道,查找时也比较容易,且易整理。或是可以通过观看法律频道的近期案例,找到和所讲授内容相关的案例。这类案例要进行详细分析,选择和课堂教学有关的案例进行融合,同时根据所讲的内容查找案例当中比较具有目的性且容易查找的内容。还有就是可以通过一些经典栏目,如《法律讲坛》、《经济与法》等等,找一和课堂教学有关的内容。通过事例可增加学生对于感性的认识,加大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这类案例资源也非常丰富、种类繁多。
三、案例教学法在卫生教学中的合理运用
卫生法学范文4
关键词公共卫生管理;科学发展;教育;信息化
公共卫生管理是通过有组织的社会行动,改善环境卫生、控制区域性疾病、传播关于个人卫生的知识,组织医务力量对流行性疾病早期诊断和及早预防,建立一套社会保障体制,维护社会每一个成员的身心健康。公共卫生管理事业的科学发展一方面离不开公共卫生管理体系中各组织机构的协调并进,另一方面,要从源头即公共卫生管理的教育事业抓起,为公共卫生管理事业不断注入新的生命力,本文将对公共卫生管理事业如何科学发展做一探讨。
1我国公共卫生管理的现状
早在秦汉时期,伴随着中医药发展史上的第一次高峰,我国最早的卫生管理思想随之应运而生,此时的卫生管理思想受到统治阶级政治管理思想的影响,表现出封建性、保守型、强制性、等级性等特征[1]。进入近现代以来,公共卫生管理有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大了对公共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并且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设定为我国公共卫生领域的一项基础性的、长期的制度安排[2]。但是,改革开放带来的飞速发展以及现代卫生环境的快速变化给公共卫生管理事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2003年非典型肺炎(SARS)在我国部分省市的暴发流行,对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恐慌,暴露出了我国公共卫生系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第一,公共卫生管理的传统思维模式导致应对突发公共卫生问题时,信息交接不对称,播报不完全,沟通不深入;第二,我国的公共卫生管理体系尚不健全,特别是缺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危机的预警机制和处理办法;第三,公共卫生管理法制尚不够健全,对民众进行的公共卫生管理法制教育力度不够;第四,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人力资源、物资储备不足,其中,专业的卫生管理人才的缺乏是出现以上问题的根源。
2公共卫生管理人才的需求及教育现状
公共卫生管理人才是我国卫生事业管理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具有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融合知识、能力、素质于一身的应用型公共卫生管理人才是提高我国卫生管理行业整体绩效和促进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3]。但是随着现代化的发展,突发疾病事件和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得到了更多民众的关注,并且人口老龄化以及人们对生活质量的提高也必将推动疾病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食品药品监督所和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卫生管理机构对专业卫生管理人才的需求[4-5]。但是,我国却仍存在着公共卫生人才培养模式与社会需求相矛盾的问题,且这种矛盾正愈发突出,主要表现为理论与实践脱节严重、专业设置不能满足需求、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分离、公共卫生教育重视程度不够、知识结构单一、教学内容陈旧、师资构成不合理等问题,另外,随着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的进一步推进,公共卫生管理事业也必将进入信息化、网络化时代,如何做好公共卫生管理工作等问题也都加剧了对高层次、高应变能力、高素质的综合性公共卫生管理人才的需求。虽然,我国卫生管理人力的拥有量已达到甚至超过一些发达国家,但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不够高,专业人才缺乏,特别是公共卫生、医疗和卫生管理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严重匮乏,对于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尚不能有条不紊地应对。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强公共卫生体系人才建设和培养。公共卫生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预防医学和公共卫生管理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检测和监督管理、基层和社区卫生服务的技能,能在区(县)级卫生机构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卫生保健、社区卫生服务等工作的综合型人才[6-7]。
3公共卫生管理事业的科学发展
公共卫生管理事业的科学发展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办法,科学发展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发展问题归根结底要服务于人,着眼于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等方面的需要。全面是指各个方面都要发展;协调是指各个方面的发展要相互适应;可持续发展,这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我们也同样需要用科学发展思想指导卫生管理事业的科学发展。
3.1以人为本,注重公共卫生管理事业人才的培养人才是发展的希望,是国家的未来,公共卫生管理事业的发展同样离不开人才的培养,但是鉴于我国目前存在的卫生管理事业人才中所存在的问题,必须紧扣实际、立足实践培养高素质的综合型人才。
3.2树立合乎时展的培养目标国外的大学在培养卫生管理人才时注重层次培养,各个层次树立相应的培养目标,比如在美国,卫生管理教育基地设在各州的大学里,一般是设在大学的商学院、医学院或公共卫生学院,不同学历层次培养的目标清晰分明:本科卫生管理教育主要是通过四年的教育培养各种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一般和中层卫生管理人才;硕士研究生教育是为各种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服务组织、医疗保险公司、社会福利组织与机构、政府等卫生管理部门培养中级或高级的专门管理人才;而博士研究生教育则以为大学培养专业教师为主,同时为独立的社会研究机构、政府直属的研究部门以及相关的社会科学研究单位培养专业研究人员,也为卫生服务机构培养少量的高级管理人才[8]。通过不同学历层次和知识结构的卫生管理人才的组合和搭配及其在卫生管理机构中的协调配置,在应对突发事件的时候,各种人才可以各司其职,较为协调、完善地化解危机。而国内目前在人才培养方面,层次不够分明,且高学历卫生管理人才缺乏,导致在组织机构的设置上存在一职多司、多职一司的管理缺陷。
3.3配备合理的课程及教育方法卫生管理人才是融合管理学知识、医学卫生知识以及卫生法学知识于一体的综合性人才,课程设置是培养卫生管理人才的重要环节,应把社会心理学和人文社会科学也融入卫生管理人才的教学内容中。对于各个层次的人才培养,这些知识的学习程度应是有所偏重的,并且不同的组织机构对于知识能力的需求程度也应是有所不同的。在公共卫生教学中应突破封闭式模式,着重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带领学生走出课堂,深入到基层疾病预防工作实践中。可采用以问题为中心的现场讨论模式,增强学生解决问题能力。使其在科学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和进一步学习所学知识。
3.4服务于人,加强公共卫生的宣传教育公共卫生管理的核心是人,同时公共卫生管理的对象也是人,不同的是公共卫生管理者是经过专业训练的人才,懂得何为公共卫生问题,遇到公共卫生问题时该采取怎样的措施。但是民众对于公共问题的认识由于接触的局限性,认知程度还比较抵,在遇到公共卫生问题时常显得束手无措。为了卫生管理事业的科学发展,一方面要发展合格的卫生事业管理者,另一方面公共卫生事业的管理者也要对民众的公共卫生教育负责,扫除公共卫生认知的盲点,让群众树立正确的公共卫生理念。作为民众获取公共卫生知识最便捷的场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卫生管理者应树立及时为群众普及卫生安全知识的理念,定期为群众灌输公共卫生知识,夯实群众基础,同时也要做好预警工作,而更多懂得公共卫生知识的民众无疑能够为公共卫生事业的管理者们更早地发现公共卫生安全问题,更及时有效地排查公共卫生安全问题。
3.5全面发展,提高公共卫生管理事业的信息化程度信息技术是指以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为核心,完成信息的生产、传递、存储、加工、再生和利用的一门综合技术。信息技术在20世纪60年代和80年代分别呈现两次飞跃性的发展。而信息化是指培养、发展以计算机为主的智能化工具为代表的新生产力,并使之造福于社会的历史过程。大力推进信息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决策,我国信息化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的统一规划和组织下,农业、工业、科学技术、国防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与广泛利用信息资源,加速实现国家现代化的进程。信息化时代具有智能性、综合性、全球性、开放性、快速性等特点。而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时,需要的就是及时地、快速地信息传播与沟通,公共卫生管理的信息化是公共卫生管理自身特点发展最终的产物。提高整个卫生管理事业的信息化程度,首先需要管理者挖掘或新建群众可接触的信息平台。第二,需要权威的、专业的卫生管理人才对突发的卫生安全事故进行严格的定性及评估其危害程度,并采取及时、有效的应对方法,并将这些信息通过信息平台发送给群众。第三,需要群众在平时积累卫生安全相关的知识,保证其能有效地接收到卫生管理者所的公共卫生安全事件通知,便于在突发安全事件发生时做出正确的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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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范文5
关键词:小学数学;课堂对话;思维探究
中图分类号:G62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0X(2012)09-0053-02
一、对话——“掀开”学生的思维
案例:对哪个词比较陌生?
影响学习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是学生已经知道了什么,所以提倡“课,从学生的已有开始”。故而教师在教学新知时,更多的是关注“学生已经有什么”,而缺少对“学生面对新知时可能有的思维”的思考。
新课标苏教版五年级上册“认识公顷”一课。公顷是一个比较大的面积单位,学生在生活中接触不多。“公顷”离学生有多远?面对“公顷”,学生的接纳程度如何?特级教师王学其在课首精心设计,通过对话来把脉、推进。
师:(出示“玄武湖景区占地400公顷”)。仔细研读,对这句话中的哪个词比较陌生?
生:公顷。
师:知道“公顷”是什么单位吗?
生:面积单位。
师:从哪里知道的?
生:“占地”这个词。
师:以前学过平方米等面积单位,怎么这里改成公顷了呢?
生:公顷是一个比较大的面积单位。
……
课首,师生之间围绕“玄武湖景区占地400公顷”进行简短的对话,尽管学生未曾正式接触“公顷”这一名词,但对“玄武湖景区占地400公顷”这句话还是有一点生活经验的。于是,初见“公顷”,大多数学生能根据句意即时萌生对新知的猜度性理解。对于即将展开的新知学习而言,这种猜度性理解无疑成了学生已有的认知经验。教师看似随意实则刻意的提问“对什么词比较陌生?”,掀开学生的思维,对学生主体不同层次的认知经验予以回应。紧接着,“以前学过平方米等面积单位,怎么这里改写成公顷了呢?”一下子将学生朦胧的新知与清晰的旧知牵起了线,挂上了钩。
这样,教师通过对话,积极回应学生的认知经验,挑动学生的思维,让隐性的东西显性化,教学在话题中展开,理解在话题中深入。
二、情境——“顺应”学生的思维
案例:算式(2+5)×4和2×4+5×4能过山洞吗?
“教”的规律要服从于“学”的规律。一切教学方法和手段都必须顺应学生认知结构的发展规律,才能有效地创设课堂教学的最佳情境,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在课堂教学中,要从学生的认识水平和思维特点出发,努力创造出符合学生认识发展规律的课堂教学情境。
如“乘法分配律”一课。小学阶段一共教学五个运算律,在五个运算律的教学过程中,我发现学生掌握得最不扎实的总是乘法分配律。或许上新课的时候,学生模仿得比较好,但一旦综合运用,一旦变式,学生的错误率就居高不下。究其原因,我觉得,对于乘法分配律,学生不是不能理解其意义内涵,而是缺乏主动从意义这个角度来观察、分析算式的习惯和意识。于是,尝试在意义这一方面加重笔墨,将侧重点首先落在算理的阐释。
课首安排“钻山洞”游戏。5个同学一组,2个同学做“山洞”,3个同学钻,如果被卡住,通过抓阄来决定能否通过,如果抓到的是加法算式,就通过,如果不是加法算式,就不能过。(四个阄:2+2+2 8+8+8+8+8 3×4 5×9)。游戏最后安排两个阄,2×5+4×5和(2+4)×5,启发学生想办法将乘法算式转化成加法算式。
基于对学生的理解,从学生学习发展需要的角度进行思考,创设一个数学情境,以“过山洞”引领学生从算式意义的角度来改变算式,“样子变化,意义不变”,从算式的意义切入,诱发学生的认知冲突,引入新知。这一环节的设计充分尊重学生,尊重学生的“已知”,即乘法就是求几个相同加数的和的简便计算,贴近学生生活,浅显易懂。
这样,通过数学情境的创设,顺应了学生的认知结构,展现了新知形成的思维轨迹,促进学生形成新的认知结构。“创设”靠“启发”来实现,“启发”以“顺应”为基础。
三、任务——“逼迫”学生的思维
案例:只有两根小棒,可以摆出一个三角形吗?
教学中经常遇到这样的尴尬,教师设计的活动,学生的反馈不一定能很好地体现教师的设计意图,教者有心,学者无意。教学中,教师不仅要关注学生的思维起点,还要密切关注随着教学的展开,学生的思维进程是否与教学预设同步。学生是否真正进入思维状态,有时需要教师的“逼迫”。
前阶段区里进行了青年教师赛课活动,12位青年教师同课异构“三角形的认识”。本课教学主要是让学生在操作中体验、感悟三角形的两边之和大于第三边。教材例题提供4种不同长度的小棒,让学生在选一选、摆一摆的同时记录小棒的长度及能否围成三角形。例题教学时,有11位教师采用了教材上的例题。在学生操作环节,走进学生,现场采访,发现学生对为什么操作的认识是“看看能不能围成三角形”。从学生操作的随意性、求得结果的急切性可见学生在操作过程中思维含量之少、之浅。有一位教师在这一环节的设计,让人颇受启发。
师:老师这里有两根小棒(一长一短),你能围出一个三角形吗?
生1:两根小棒怎么围?
师:是啊,怎么办呢?
生2:只能把其中的一根剪成两段。
师:好主意,不过,剪之前先想好剪哪一根再动手。
于是,学生开始慎重选择。学生在选择的过程中不得不思考“剪成两段后能不能和另外一根搭成三角形?学生在剪之前的预设、假想过程中,凭借空间想象朦胧地意识到:剪下来的两根小棒,搭在一起要拱起来,也就是说两根小棒的长度之和必须大于第三边才能够搭成一个三角形。
直接提供小棒,让学生围三角形,更多的学生是在盲目地游戏性地拼摆,这样的课堂生成看似顺利,学生学习状态看似踊跃,学习效果也看似不错,但总感觉这样的活动很肤浅,学生缺乏思维火花,学习中学生处于被动地位。而这位教师的设计,看似把课堂复杂化了,但学生操作活动同时伴随着内隐的知识转化与生成的心理活动。教师“只有两根小棒”,把学生逼上“绝境”,学生不得不积极思变,思维的积极性、主动性被充分调动起来,在活动中享受着柳暗花明的惊喜。
卫生法学范文6
关键词: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导师队伍建设
当前,我国卓越医事法律实务人才奇缺,亟需加大力度培养。建设一支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具有较高指导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高水平师资队伍,是确保法律硕士(医事法律方向,以下简称“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
一、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目标
(一)应用型人才培养
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一种具有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职业性学位。职业学位人才培养以“致用、实务”为导向和目标,“应用性”是其基本特征。因此,医学院校的法律硕士人才培养应立足于社会实际职业需求,以培养学生“应用性和职业能力”为出发点,重点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即:通过加强医事法律职业思维与语言、职业技术等方面的职业技能训练和培养,使学生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和解决医事问题,毕业后可从事医事法律事务的组织、管理与服务等工作。这一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也必须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知识及经验,熟悉基础的医学知识。
(二)复合型人才培养
医事法学是医学与法学交叉渗透而形成的跨界学科,具有较强的交叉性、复合性和专业性,学科特性复杂。[1]这决定了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复合性,且这一复合性是建立在应用性基础上的。“医事法律复合型人才”是指掌握医学、法学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医药卫生法律职业所要求的知识、能力、思维、方法和职业技术,能够灵活分析、处理实际医法问题的复合型专门人才。从某种意义上说,医事法律复合型人才是一种高水平、高难度、高要求的知识、能力、思维复合型人才。[2]要在2~3年内培养出这样的医事法律复合型人才,就必须要在其导师队伍的组织和建设中,兼顾医学与法学的学科特性以及二者的复合性与交叉性。
(三)高水平人才培养
医事法律专业特点决定了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是一种高层次的专业学位,其人才培养是以能够胜任法律实务工作为基准的对高水平实践型和应用复合型相结合的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不同于医事法律本科教育或是对学术型法学人才的培养。[3]2012年,教育部启动了旨在培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高素质、高水平法律人才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就是该计划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切实提高医事法律硕士研究生的综合素质,为其成长和成才提供良好的培养条件,我们必须建立一支符合卓越医事法律硕士培养工作要求的导师队伍。
二、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吉林大学、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四川大学、东南大学等高校招收医事法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且培养规模皆不大。同时,我国医事法律专业还面临着这样的窘境:在教育部2011年公布的最新学科专业目录中,没有专门的医事法学学科;国家对该学科的专业方向设置也没有明确的要求,这使各高校在医事法学研究生招生专业及学科方向名称、课程设置等方面不统一且变动频繁,难以形成稳定的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人才队伍,严重影响了医事法学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我国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导师队伍力量薄弱,存在“三缺乏”现状。
(一)缺乏一支专业化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
要保证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就必须建立起一支数量足、素质高、业务精的“专业化”“职业化”导师队伍。“专业化”要求导师应当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职称,具备精深的本学科专业知识、精湛的技能和较高学术水平;“职业化”要求师资队伍主体应当为“双师型”导师,即导师不仅要具备医学和法学知识,还需具有医学和法律实践经验。[4]然而,现实情况是,很多高校根本没有一支专职的医事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现有导师要么从本科教学教师中产生,要么由学术型教师担任,无法实现导师队伍建设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师资结构失衡问题成了制约各高校大力发展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一个瓶颈。[5]
(二)缺乏一支复合型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
建设一支医法结合的复合型师资队伍,是办好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重要保证。复合型导师队伍的理想配置应当包括医法专业型教师、医法实践型教师和医法复合型教师。就医法复合型教师队伍而言,目前我国医学院校普遍存在以下两方面问题:其一,校内医学专业师资力量雄厚,法学师资相对薄弱,医法复合型教师则比较匮乏。导师绝大多数不具备医学和法学双知识、双学位背景。即使有医学专业知识背景的法学教师,大多数又缺乏临床工作经验,运用法律分析解决涉医法律问题的能力非常有限。其二,医学院校普遍重视医学教育,忽视医事法学等边缘学科的建设。在构建医事法学指导团队时,无法保证医学师资的数量,高校整体呈现“医不足”状况,没有形成最优化的导师团队模式,难以取得预期的培养效果。
(三)缺乏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
目前,导致我国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整体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是:其一,由于缺乏专业化、复合型的导师队伍,不能形成医法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最优模式,这在整体上弱化了导师队伍的水平,难以满足“复合型”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求。其二,担任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导师,几乎同时也是校内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教师。这些教师相对缺乏实践经验,且习惯于学术型人才培养方式或本科教学模式,很难适应硕士专业学位“职业化”的要求。
三、加强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鉴于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特殊性及其导师队伍建设的“三缺乏”现状,笔者认为,应贯彻“五个结合”,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
(一)医学与法学结合,形成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特色
医学院校须进一步明确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目标和定位,科学界定人才培养标准,合理配置医学和法学教育资源,形成医事法学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特色。建议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设好医法结合的桥梁课程,如医事法学、医事争议处理等,并采用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教学、模拟法庭教学、庭审观摩教学等教学方式形成课程特色;二是组建“双师型”导师队伍,并建立起团队指导模式;三是针对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的特征,从培养目标、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等方面制定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向社会输送更多的“知识基础宽广、能力素质卓越”的“双知识、双能力、双思维”高水平应用复合型人才。
(二)理论与实践结合,构建“双师型”研究生导师团队
应用复合型人才培养对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可以由法学专业的高级职称教师担任主导师,校内医学专业的高级职称人员或从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司法部门中精选出来的法律实务专家担任副导师,共同组成医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双师型”导师团队,使学生同时获得高校导师和实务导师的指导。除了主、副导师外,指导小组中还应配置2~3名导师组成员,共同完成对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研究生导师团队的构建在学科结构上要以本学科教师为主,以医学等相关学科专业教师为辅,综合考虑教师的学历结构、研究方向、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等进行选择和组建。
(三)校内与校外结合,创新研究生导师选聘机制
应用复合型职业人才的培养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校内、校外多方协同,创新导师选聘与管理模式,探索建立“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笔者认为,该机制应包括:其一,建立校内、校外导师互聘机制,即校内主导师聘请校外导师为副导师,校外主导师聘请校内导师为副导师,相互支持、共同指导和培养研究生;其二,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双向流动机制,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吸引校外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进行实践教学或实践指导,支持高校教师到实务部门兼职,实现高校与实务部门人员的双向交流。[6]
(四)培养与考核结合,建设高水平研究生导师队伍
医学院校应加强对研究生导师的培养与考核,建设一支高水平导师队伍。其一,加强导师培养。一是加强新导师培训。重点培训其熟悉并掌握研究生培养的具体环节、流程,专业学位发展的新趋势、新要求,指导方法、教学方法等。二是加强中青年骨干教师培养。通过鼓励法学青年教师学习医学课程、考取律师执照、参与学术交流、外送深造、内部培训等方式,使其成为拥有“双证书”“双能力”的“双师型”教师。三是加强教师实践能力培养。聘请来自不同机构的实务人员来校讲学和交流实践经验,或者外派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工作,参与处理实务部门的法律实务,提升校内教师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其二,加强导师考核。建立健全导师考评体系,定期对导师的指导水平、职业素质与职业工作能力、教学能力、培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评,并与学校的绩效工作挂钩,建立“奖勤罚懒”的长效激励机制。对于新导师,应有实习和考察评估,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帮助其尽快成长为优秀导师。
(五)省市共建、校地结合,扶持医事法学学科发展
鉴于医事法学学科的交叉性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特殊性,必须有突破性的政策扶持。可以通过共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省与高校联合人才培养基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人才培养基地”等方式,加大省级政府、高校对人才培养基地的经费投入,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工程,实现“省市校地”合作,以促进医事法学学科建设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沈玉洁.医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研究[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1(7):41-42.
[2]朱小平,程文玉,王海容.新时期医事法学学科建设面临的挑战及机遇[J].法制与社会,2014(3):169-170.
[3]翁里,李洋.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初探———以浙江大学法律硕士培养为视角[J].现代企业教育,2013(16):228-230.
[4]费蓬煜.基于“职业化”为导向的法律硕士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J].经营管理者,2015(5):387.
[5]刘青.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研究[J].教育评论,2015(2):8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