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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范文1
1.会计档案直接影响经济工作。从宏观来说,国家利用各企事业单位、各机关的会计档案反映的数据逐级汇总,可以考核国民经济各部门有关计划和预算的执行情况,从而制订更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的计划和决策;从微观来说,各企事业、机关单位利用会计档案提供的原始数据,科学地预测未来,制订最优化的管理方案,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2.会计档案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改革开放给经济建设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但由于原有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一些单位和个人利用政策上的漏洞,巧立名目,随意提高开支,铺张浪费,使国家财政收入大大流失。而会计档案将这些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情况真实地记录下来,及时发现问题,阻止腐败的产生、蔓延,打击经济领域的不法行为,解决经济纠纷,从而确保国家的经济利益。
二、电算化下会计档案管理的内容
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准备双份,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通用会计软件、定点开发会计软件、通用与定点开发相结合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止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的五年。
三、电算化下会计档案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1.会计档案载体。电算化会计虽已实施,但因为实施时间不长,财会人员和单位领导对会计电算档案的组成内容不甚了解,缺乏管理会计档案的经验,很多单位只是将打印出的纸质档案存档,而没有将存储在计算机中的会计信息备份在磁性介质上归档保存,从而影响会计档案的完整性。
2.会计载体本身性质带来的问题。电算化会计档案需在一定的系统内才可视,因此目前许多企业因为没有将会计软件的版式及软件系统很好地保存,导致在电算化软件升级后,不同版本下的会计数据不能被调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纸质会计档案,并对保存期限作了规定,但目前由于一些单位受条件限制,没有配备激光打印机或喷墨打印机,还在使用老的针式打印机,致使打印输出的纸介质会计档案达不到规定的保存期限;没有按照国家档案局规定的库房管理制度标准,建立专门的电算化会计档案保护制度;未选择质量优良的磁盘介质进行会计档案数据备份,未实行备用盘与存储盘分离存放,导致电子数据因此损坏或丢失。
3.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由于电算化会计档案更易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被修改,因此在没有及时修订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没有制定相应的会计电算档案保管人员职责情况下,会计档案的人为破坏和自然损坏现象在所难免。
4.缺乏必要的计算机维护、网络安全人才。众所周知,电算化下的档案管理涉及到软件、系统安全、维护等一系列专业的问题,但目前一般单位都仅仅对以前的会计人员进行一定的软件设施建设。
提供环境清洁与温湿度稳定适宜的专用会计档案存放仓库;配备具有高清晰度打印能力的激光或喷墨打印机,以它们作为输出纸质会计档案的工具:选用功能符合本单位实际业务的电算化培训,然后就去操作系统,在一定层面上而言,会计人员仅学会了操作,而管理与维护对他们而言就非常陌生,由此导致的结果与损失也非同小可。
四、如何改善电算化下的会计档案管理
1.完善会计软件
最好是具有档案管理辅助功能的电算化软件;强化系统的安全防护功能,如有联网,注意进行定期的补丁维护,避免因电脑安全或网络安全,导致会计档案泄密或被人为恶意修改。
2.完善电算化下会计档案管理各项制度
(1)建立电算化会计档案的归档制度。会计电算化系统开发和使用的全套文档资料及软件程序,都应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会计数据在未打印成书面形式输出之前,应妥善保管并保留副本,记账凭证、总分类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打印输出,并按照有关税务、审计等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打印输出有关账簿、报表。
(2)建立电算化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标准,建立电算化会计档案保管制度:选择优质的磁盘介质进行会计档案数据备份,备用盘与储存盘分离存放;做好防压、防尘、防光、防腐蚀工作;按分类和一定顺序对数据磁盘、光盘的着录等电子会计档案进行编号,标明时间和文件内容,制作档案管理文件卡片。
(3)建立严格的借用手续制度。查阅会计档案,需经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外单位查阅本部门会计档案,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主管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批准。
(4)建立电算化档案定期备份制度。电算会计档案应定期将会计数据备份到磁性介质,并设立备查登记簿,提供备份时间、数量、保管方式等备份细节信息;同时由于磁性介质的特殊性,管理人员必须对这些会计电算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复制,以防止会计信息损坏。
会计档案管理范文2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会计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管理会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第四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主管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国统一的会计档案工作制度,对全国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单位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
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单位也可以委托具备档案管理条件的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七条 单位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信息技术手段管理会计档案。
第八条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第九条 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第十条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十一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十二条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20xx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 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 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二十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或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置,各方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
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以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会计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承接业务单位保存,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者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当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需要移交给建设项目接受单位的,应当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及时移交,并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和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有关负责人负责监督。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元数据一并移交,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档案接受单位应当对保存电子会计档案的载体及其技术环境进行检验,确保所接收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五条 单位的会计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携带、寄运或者传输至境外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记账的,应当在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相应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处理处罚。
第二十八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设立档案机构或配备档案工作人员条件的单位和依法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其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档案局,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总后勤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同时废止。
会计档案主要特点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单位的重要档案,它是对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记录和反映,通过会计档案,可以了解每项经济业务的来龙去脉;可以检查一个单位是否遵守财经纪律,在会计资料中有无弄虚作假、违法乱纪等行为;会计档案还可以为国家、单位提供详尽的经济资料,为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及单位制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与文书档案、科技档案相比,会计档案有它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形成范围广泛,凡是具备独立会计核算的单位,都要形成会计档案。这些单位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一方面会计档案在社会的各领域无处不有,形成普遍;另一方面,会计档案的实体数量也相对其他门类的档案数量更多一些。尤其是在企业、商业、金融、财政、税务等单位,会计档案不仅是反映这些单位的职能活动的重要材料,而且产生的数量也大。
会计档案管理范文3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管理会计档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薄。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入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第八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各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可以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第十条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了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十一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二条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三条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共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按手续。
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
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人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益章。
第十八条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简称境外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会计档案管理范文4
一、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我国从1991年恢复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以来,到现在已有二十多年时间,注册会计师的业务也有很大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档案管理投入不足
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由于过份重视经济利益,对需要费时费力的档案管理往往不重视,如一些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档案无专人管理,档案存放无专门的档案室,而是随意堆放,防潮、防腐、防蛀和防火的措施不足,很容易引起会计档案的损毁,给档案安全带来了隐患,使档案的质量及寿命受到影响。
2、档案管理不规范
有些会计师事务所在上半年审计业务繁忙的季节,只注重出报告,而不注重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而是等到下半年业务淡季时才专门抽时间进行会计工作底稿的整理,往往由于时间太长,在整理过程中会出现缺少各种审计证据的情况,如关键的询证函没有,企业的银行对账单不齐,重要的合同没有复印,有的甚至连企业提供的未审报表都没有盖公章,要补的太多,再要求客户提供又感觉不好意思,只要听之任之,有多少就整理多少,没有的就算了。对档案的借阅也没有记录,有的目录中记载有哪些档案,但后来被人借出未归还,但又未登记借阅记录,结果不知道是哪一环节把档案弄丢了,曾经有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时,原告方提供了会计凭证之类的会计档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叫来被告询问某些细节时,被告要求看对方会计凭证的附件,被告利用注册会计师缺少经验,趁注册会计师有事不在场的几分钟时间,将某些重要证据撕下带走,有些进行涂改,造成在开庭质证时,原告方证据效力受到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时还会将一些自相矛盾的审计证据一同保存,比如说本期确认了收入,但发货单之类的审计证据却又不是当期的,有的验资报告的出资单据如银行缴款单或进账单上款项用途写的是借款,但又作为实收资本的依据。这些无疑存在很大的风险。
3、重业务档案管理、轻其他档案管理
作为法律取证材料,一份完备的业务档案可以挽救一个事务所,而存在重大缺陷的业务档案又足以让一个事务所关门。所以,业内人士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形象地称为“命根子”,而把存在问题的业务档案则比喻为“定时炸弹”,普遍存在着重业务档案管理、轻其他门类档案管理的问题。各事务所对于业务档案收集比较齐全,形成了一套自己的整理方法,对其他门类的档案管理则各行其是,有的还严重散失,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二、加强档案管理、防范风险的应对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如何化解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风险,除了加强自身专业知识学习,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对明显有风险的业务规避外,在会计档案管理方面,还要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档案保管
每个会计师事务所为了规避风险,规范管理,都应该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的整理,保管等工作进行分工,明确各部门的责权利。如档案的接收、移交、归档、保管、借阅和销毁等作出详细的规定,防止档案的毁损或泄露。
2、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执业人员对会计档案重要性的认识
有许多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会带一些助理人员一起去企业,其中审计证据的搜集工作交由助理人员去完成,但有些助理人员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对审计证据也难判断真假,这样,就必须事先对助理人员进行有关审计工作底稿相关知识的培训,使他们对审计证据的范围和重要性有明确的认识,对审计证据的真假能进行适当的辨别,同时,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对助理人员搜集的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要负有主要责任,不能一旦出事就将责任推卸给助理人员。
3、对重要的证据要重点保存
在进行审计业务时,对企业重要资产的权证,如银行存款的对账单,房产和土地的产权证、应收账款的函证以及重大交易的合同,交易记录等,必须重点保存;对验资业务中的投入资本的单据,如货币资金出资的缴款单或进账单,实物资产的产权证明及移交记录等,都必须重点保存。
4、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档案要严加审核,保证审计证据的真实性
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对证据的来源一定要亲自获取,不要让客户代为提供,有些行为如询证函回函寄到客户处,由客户代为转交会计师事务所,货币资金出资的询证函由客户代为提供,自己不去银行亲自获取,这些都会形成很大的隐患,存在重大的诉讼风险。曾有个会计师曹日红佛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佛山528000事务所在做验资业务时,客户与银行人员串通一气,由客户将询证函交给非柜台的银行人员,在询证函上盖个假章,后来产生诉讼案件,在诉讼中因询证函属伪造,造成会计师事务所因工作失职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对自相矛盾的证据要运用替代程序进行审核,甄别取舍,不要一并保存,以免自己打自己嘴巴。
5、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做好保密工作
注册会计师所从事的工作要体现独立、客观、公正,就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晓的客户商业秘密,要严加保密,不能泄露,更不能以此谋利,要妥善保管好会计档案,做好借阅记录,不要使客户的商业秘密泄露。曾有位注册会计师利用客户货币资金增资时知晓的信息,将银行询证函拍照发给与客户存在诉讼纠纷的当事人,造成客户增资存款被冻结并划走,使客户造成重大损失,对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造成很坏的影响。
会计档案管理范文5
机内数据文件及其备份和作为会计档案资料打印输出的各种凭证、帐册、报表,应按有关财会制度使用、保管。
1、现金记帐凭证及日记帐的输出及保管。
现金收付业务要做到当日业务当日清。现金记帐凭证一律由专职会计人员手工做记帐凭证,审核无误后当日输入计算机并打印出现金日记帐页,审核后交现金出纳人员核对现金库存,相符后出纳员及主管负责人在帐页上盖章,按月编页码装订成册加盖封印,年终将各月现金日记帐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封印妥为保管。
2、银行记帐凭证、帐册的输出与保管。
银行记帐凭证分机制凭证和手编记帐凭证两种。有关财务人员必须及时把经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手编凭证,当日输入计算机并打印银行日记帐,以保证银行出纳当日业务当日清。银行帐页经出纳审核无误后,出纳和主管会计签字盖章,按日装订成册,年终将各月银行日记帐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封印,妥为保管。
现金、银行记帐凭证可采取汇总的方式,装订成册,妥为保管。
3、转帐凭证的输入、输出与保管
转帐凭证包括手编凭证和机制凭证两种,有关会计人员应及时将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手工编制的记帐凭证,输入计算机。机制凭证在输入计算机后要打印输出,并与手编凭证同样装订成册,妥为保管。
4、科目汇总表、帐簿打印时间。
(1)现金、银行日记帐每天打印。
(2)银行余额调整表每月打印一次。
(3)总分类帐和各种明细分类帐每月打印一次。
(4)现金、银行存款、转帐记帐凭证的科目汇总表每本打印一次,并同该本记帐凭证一起装订。
(5)会计报表、计算表、分析表,按管理要求和时间打印输出,经有关财会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生效。
5、其他
由机器打印输出的会计档案发生缺损时,必须补充打印,并要求操作人员在打印输出的帐页上签字盖章,财务主管签字盖章认可。
二、数据备份管理
1、由于会计核算数据的重要性,必须经常进行备份工作。
2、在日常工作中,准备三套软盘循环使用,隔日进行备份,以避免意外和人为错误造成对工作的干扰。
3、需要做备份的包括系统设置文件、科目代码文件、期初余额文件、本月帐务文件、报表文件及其他核算子系统的数据文件。
4、机内凭证及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报表,应视同会计资料按月做两套软盘备份,交会计档案保管员分别放置在不同地方妥为保管。
三、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存档手续:打印输出的凭证、帐册、报表,必须有会计主管的签章才能存档保管。
2、为保证备份数据的安全,备份软盘必须贴上写保护标签,装入盘套,放进硬盒,存放在安全、洁净、防热、防潮、防磁的场所。
3、由打印输出的凭证、帐册、报表等书面形式的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和管理办法管理。
4、随计算机配置而来的操作系统、各类应用程序软件以及购买的商品化会计核算系统软件,和以上软件的备份磁盘,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会计档案管理范文6
1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
會计档案的收集范围一般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四个部分,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是形成会计档案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必须熟悉和掌握会计档案的收集范围。
1.1会计凭证
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原始凭证粘贴时张与张之间要均匀、整齐,对于超过帐皮的原始凭证应折叠摆放;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附在月末最后一张银行收款或银行付款凭证后面一并装订。会计凭证装订要整齐、牢固、美观,不掉页、不压字、不串页、不倒置,便于翻阅。
1.2会计账簿
包括按会计科目设置的总分类账、各类明细分类帐、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辅助登记备查簿等。对于这些账簿要分别整理立卷,组成保管单位。订本式账簿以一本为一个保管单位;活页式账簿在整理时去掉空白页,按科目顺序整理成册,装订后要加装封面、封底和扉页;计算机生成的总帐、明细账等应单独组卷并加装封面和扉页,填齐封面和扉页的各项内容。账簿装订后应依次在每页非装订线一侧上角编页号,每册账簿单独编一个流水号,编号可用号码机打印,也可用碳素或蓝黑钢笔编写。
1.3会计报表
分月、季度、年度会计报表。每类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成本费用表及各种附表、报表附注和决算说明等。会计报表按本单位隶属单位和月、季、年分别整理,报表附注和决算说明应与报表一并组卷装订。各类会计报表应编写页码,其方法与账簿相同。
1.4其他会计核算资料
属于财务业务范畴,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紧密相关的数据资料。如经济合同、数据统计资料、财产清查汇总资料、核定资金定额的数据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等。会计电算化存储在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均应视同会计档案一并管理。
2会计档案形成与保管
(1)会计档案均应整理装盒,并按要求填齐盒上各项内容。这些的会计档案收集整理应当由会计人员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2)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3)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总账、明细账、凭证等保管期限为15年;银行、现金日记账保管期限为25年;年度财务报告决算等保管期限为永久。
(4)保管到期的会计档案,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人到指定地点监销。
3做好会计档案管理的几点体会
3.1规范会计档案立卷
装订会计凭证必须使用会计凭证装订封皮,封粘装订线,并在封粘处加盖会计人员印章。封皮表面有关内容必须逐项填写齐全。装订完毕后必须按月份先后顺序放入会计档案(凭证)盒中,必须认真逐项填写档案盒面上的内容。年度终了必须封账,活页账簿必须将空白账页取出,已设置会计科目但无业务发生的账页则应保留。必须按账页编号顺序填写“目录”及“账簿使用登记表”,与账簿一并装订。装订后要将装订线封粘,由会计人员在封粘处加盖印章。年度终了必须将会计报表逐页编制序号,分别填写“会计档案卷内目录”和“会计备考表”。
3.2理顺会计档案管理体制
单位的会计档案,应严格按照《档案法》《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明确会计档案的保管是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由财务部门将本单位的会计档案整理规范,在财务部门暂保管1年,期满后编制会计档案案卷目录,连同打印的纸质会计档案和存储会计数据的磁介质会计档案,向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3.3规范会计档案保管
财会部门应按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将会计档案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保管。未建立档案管理部门的单位,会计档案暂由财会部门妥善保管,但要由专人负责。要配置专用箱柜及防盗、防火、防霉、防蛀设施,对已离任的会计人员,其会计档案应交本单位档案部门或财会部门保管,不得自行存放。对已终止会计核算业务的单位或部门,其会计档案应交上级档案部门保管。
3.4加强岗位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会计人员是会计档案整理第一责任人。会计人员对会计档案规范化整理的熟知、熟练程度,决定了会计档案案卷质量的高低。因此,必须将会计档案管理及操作技能的培训,纳入会计人员上岗前的培训中,从会计档案整理的基础业务学起,使其熟练掌握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技能,进而从源头上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规范工作。
3.5规范工作程序,加大监管力度
进一步细化会计档案的分类、组卷、排列、编页、案卷目录、装订、移交等操作规程。在各项会计业务检查中,将会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纳入其中,以加大对会计工作的整体性和连续性的检查与监督。
总之,加强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是各单位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我们只要思想上重视、制度上完善、操作上规范,就一定能做好这项工作。
参考文献
[1]何燕宁.浅谈会计档案管理[J].经济与社会发展,2015(11).